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248號

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李炫德徐美麗李嘉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4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童貴鵬
選任辯護人
林泓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06年上訴字第392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童貴鵬限制住居地變更為「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0巷0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童貴鵬(下稱聲請人)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限制住居所於臺南市南區大同路舊址,然該址業經聲請人父親於106年6月21日出售他人,新屋主因而要求聲請人遷出該址,爰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於聲請人姊夫之房址,即如主文所示住處等語。

二、經查:

㈠聲請人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南區大同路舊址,定期須於每周三下午至派出所報到,有原審裁定在案可稽(見原審卷第120頁)。

㈡聲請人上開聲請事由,業已提出臺南市地籍異動索引證明原址業已轉讓,以及地籍謄本、戶口名簿,以證明變更限制住居地確為聲請人之姊夫所有。本院審酌聲請人實際居住上之需要,且本件僅係限制住居地之變更,無礙日後案件審理及判決確定後刑之執行,爰准予被告變更限制住居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李嘉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248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