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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李炫德黃蕙芳徐美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孟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受刑人之聲請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孟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捌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受刑人張孟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 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該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徐美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67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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