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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2號
- 上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明章
- 選任辯護人
- 鄭旭廷律師
- 被告
- 黃麗真
- 選任辯護人
- 黃淑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300 號,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1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黃麗真部分撤銷。
黃麗真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一、黃麗真任職於斯特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斯特樂公司) 擔任會計工作,負責辦理該公司之員工向勞工保險局(下簡稱勞保局)投保勞工保險、向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仍簡稱健保局)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黃麗真明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 、2 項之規定,以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勞保局申報;被保險人之薪資調整時,亦應將調整後之薪資通知勞保局。簡○庭、陳○良、呂○守、郭○忠等4 人,係先後受雇於斯特樂公司為該公司員工,均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渠等每月平均實領薪資所得係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實領平均月薪」所示之金額,黃麗真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以詐術使斯特樂公司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之犯意,於申報上述員工投保勞工及全民健康保險,為下列犯行:㈠、於95年6月5 日(起訴書誤載為96年6 月5 日)故意以「以多報少」之欺罔方式,登載呂○守不實之薪資為新臺幣(下同)1 萬6500元(即附表二編號㈢1 所示);㈡、於100 年8 月22日(起訴書誤載為101 年8 月22日)故意以「以多報少」之欺罔方式,分別登載簡○庭、陳○良、呂○守、郭○忠不實之薪資為2 萬8800元、2 萬6400元、2 萬8800元、2 萬4000元(即附表二編號㈠1 、㈡2 、㈢4 、㈣1 所示);㈢、於102 年3 月15日故意以「以多報少」之欺罔方式,分別登載簡○庭、呂○守、郭○忠不實之薪資為3 萬3300元、3 萬1800元、2 萬6400元(即附表二編號㈠2 、㈢5 、㈣2 所示)等事項,製作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
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下簡稱勞健保申報表)文書,並於同日持向勞保局承辦人員申報,以行使該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致該勞保局、健保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簡○庭等4 人之月投保薪資數額為上開金額,勞保局依簡○庭等人財稅資料,核算斯特樂公司及簡○庭等4 人各自分擔之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數額。㈣、陳○良附表二編號㈡1 、3 所示,呂○守附表二編號㈢2 、3 所示之人之「應投保薪資等級」欄之薪資調整時,黃麗真未依規定將陳○良、呂○守2 人調整後之薪資通知勞保局,勞保局發現後,依陳○良、呂○守2 人財稅資料逕行調整為上述「應投保薪資等級」欄金額。迄102 年12月,斯特樂公司總計減少支出簡○庭勞工保險費1 萬2766元、全民健康保險費1 萬1610元,減少支出陳○良勞工保險費1 萬9162元、全民健康保險費1 萬7971元,減少支出呂○守勞工保險費4 萬7803元、全民健康保險費4 萬6440元,減少支出郭○忠勞工保險費1 萬2218元、全民健康保險費1 萬923 元。斯特樂公司因而取得上開減少保險支出之不法利益共計17萬8893元,足以生損害簡○庭、陳○良、呂○守、郭○忠之投保利益,及勞保局、健保局核算暨收取保險費之正確性。
二、案經簡○庭、陳○良、呂○守、郭○忠等人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被告黃麗真部分: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2 項定有明文。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資料,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黃麗真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審酌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有明顯過低之瑕疵,本院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黃麗真矢口否認有上述業務上登載不實、詐欺得利等犯行,辯稱:我畢業後就進入斯特樂公司上班,詳細投保法令我不清楚,我依公司制度為員工投保勞健保,新進員工是以最低薪資投保,後續則依勞健保局逕調通知辦理投保薪資額調整云云。
二、惟查:
㈠被告黃麗真於88年5 月間進入斯特樂公司擔任會計工作,迄103 年2 月中始離職,任職期間負責為斯特樂公司員工申報勞健保等情,業據被告黃麗真於偵查、原審審理時供述明確(見偵一卷第12、13頁),並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在斯特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時候,勞健保的投加保是由我負責的;就直接用網路加退保而已,弄完就直接送出去給勞健保局了等語(原審訴字卷第188 、190 頁),復經證人即斯特樂公司負責人黃清良於原審證述屬實(原審訴字卷150 頁背面),並有斯特樂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公司變更登記表、斯特樂公司88年5 月2 日黃麗真之員工資料卡在卷足稽(見他一卷第5 、106 、123 頁),而告訴人簡○庭、呂○守、郭○忠等人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其上均僅有斯特樂公司及負責人劉清良,與經辦人即被告黃麗真之印文或簽名等情,亦有該申請表、調整表在卷足憑(見他三卷第82至92頁),則斯特樂公司於被告黃麗真任職會計職務期間,該公司員工投保勞、健保業務,係由被告黃麗真負責申報之事實,應可確定。
㈡按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勞工保險法第13條第1 項、第14條第1 、2項、第14條之1 第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凡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具勞務對價之報酬,均應併入發放當月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每月收入不固定者,則以最近3 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申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5年10月26日勞保2 字第0950114071號令: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現修正為第27條)第1 項有關本條例第14條第1 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之工資為準。依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至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之獎金,倘係雇主所為非經常性之給與,或單方目的且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則不計入月薪資總額。另符合「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不論其名稱為何,均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亦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10月31日保納新字第10310318440 號函暨附件:87年8 月28日起迄今歷次發布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共8 張在卷足憑(見他一卷第161 至170 頁),則由上述規定,被告黃麗真對告訴人簡○庭、陳○良、呂○守、郭○忠等4 人,係先後受雇於斯特樂公司為該公司員工,渠等向勞保局投保之每月平均實領薪資所得為多少?及是否使斯特樂公司因而取得該減少保險支出之不法利益?茲分述如下:
⒈依告訴人簡○庭、陳○良、呂○守、郭○忠等人所提出斯特樂公司之薪資表明細,其項目列有本薪、全勤獎金、加班費、主管津貼、職務獎金(津貼)、績效獎金、晚餐補助、午餐補助等項,此有簡○庭、陳○良、呂○守、郭○忠等人之薪資表明細在卷足稽(見他一卷第11至56頁、他二卷第9 至11頁、他三卷第15至58頁、他四卷第13至19頁),依據上述說明,簡○庭、陳○良、呂○守、郭○忠等人薪資項目中屬符合經常性之給與,屬「勞務對價」性質之投保工資,不論其名稱為何,均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其中「本薪」、「全勤獎金」、「主管津貼」、「績效獎金(津貼)」等項目,係按月給付,應屬經常性之給與,均應計入月薪資總額,而為申報勞、健保之投保薪資;準此,告訴人簡○庭、陳○良、呂○守、郭○忠等人投保勞工保險之月收入之平均薪資,應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實領平均月薪」欄所載之金額。再依據簡○庭、陳○良、呂○守、郭○忠等人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實領平均月薪」欄所載之金額,與被告黃麗真所申報之「投保薪資」,分別對照當年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得出如附表二編號㈠至㈣所示,斯特樂公司對於簡○庭、陳○良、呂○守、郭○忠等人「每月減少支出之勞、健保費」及「各區段期間減少支出之勞、健保費」,分別如附表二編號㈠至㈣所示之金額,亦有當年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在卷足憑(見他一卷第158 至168 頁)。
⒉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6 月30日保費資字第1031023750號函:「查呂○守、郭○忠君2 名96年7 月1 日投保薪資調整為17,280元部分,係本局配合當時之基本工資逕予調整;簡○庭君97年10月1 日、呂○守君98年11月1 日投保薪資調整為27,600元、24,000元,及郭○忠君97年10月1 日、98年11月1 日、100 年6 月1 日投保薪資調整為17,400元、19,200元、20,100元部分,係本局依渠等財稅資料逕行調整渠等投保薪資,非該單位自行申報調整,並無該單位所送之勞保相關表件保薪資調整為17,400可提供,併此敘明。」,此有該函及加保表及薪資調整表影本11份在卷足稽(見他一卷第79至90頁),依該函內容勞保局係配合當時之基本工資逕予調整告訴人呂○守、郭○忠、簡○庭等人之投保薪資,而被告黃麗真於88年即任職於斯特樂公司擔任會計業務,負責申報該公司員工之勞、健保投保薪資,已有多年業務經驗,且其於偵查中並供稱:薪水調整後,再依薪資明細表上所載的本薪、全勤獎金、職務獎金、主管津貼總和去申報(指投保勞、健保),其他項目加班費、績效獎金、午晚餐補助、油資補助、晚班津貼都不計入投保金額等語觀之(偵一卷第12、13頁),顯然被告黃麗真對於其申報上述員之之勞、健保投保薪資,應以公司之經常性給與為計算基準,應該知悉,是其所辯:我依公司制度為員工投保勞健保新進員工是以最低薪資投保,後續則依勞健保局逕調通知辦理投保薪云云。自無足取。
㈢綜上所述,被告黃麗真業務上登載不實、詐欺得利等事證已臻明確,其否認犯罪,顯無足取,其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黃麗真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20日施行,修正前刑度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度改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四、按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第14條第2 項規定投保單位應將其所屬勞工(被保險人)到職等情形依法列表通知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之薪資調整時,應依法通知保險人。又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申請投保之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依式填具投保申請書2 份及加保申報表乙份連同印鑑卡一份送交保險人。故上開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第14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15條之通知表、投保薪資調整表、投保申請書、加保申報表等文書均係勞工保險條例對投保單位(僱主或勞工所屬團體、機構)所規定之業務,如虛偽製作,應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被告黃麗真承辦業務為斯特樂公司員工向勞保局投保勞工保險,係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並持以申報行使,不僅使告訴人之投保利益受有損害,且使勞保局受有核算保險費失其正確性及短收保險費之損害。另被告黃麗真以上開詐術而使斯特樂公司得以少付告訴人之勞工保險費,因而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故核被告黃麗真事實一㈠至㈢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得利罪;事實一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黃麗真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本案被告黃麗真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為使斯特樂公司詐得減少支付勞、健保費用,而接續以上述「以多報少」方式向勞保予申報投保薪資,或未依規定調整上述員工之投保薪資,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被告黃麗真以一行為同時對勞保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而同時施用詐術,並使斯特樂公司詐得每月減少支付保險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至被告黃麗真於95年6 月5 日申報呂○守之投保薪資(即附表二編號㈢1 部分)後,關於刑法連續犯之規定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起施行,惟被告黃麗真之行為接續至該法修正之後,此部分即應適用新法,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併此敘明。
五、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黃麗真犯罪,諭知無罪之判決,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諭知被告黃麗真無罪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黃麗真之上述行使,將使告訴人等若遭受工安意外,將招致員工或其家屬無法獲得依法應得之保險給付,而使家庭生活陷入困頓,惟念被告黃麗真無不良素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且被告黃麗真並無因此而得到任何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黃麗真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受僱於斯特樂公司,因一時失慮,以致誤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另本院斟酌使被告培養正確法律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款、第8 款之規定,命被告黃麗真應於緩刑期間接受法治教育2 場次,以示警惕;再因本院諭知被告黃麗真緩刑期間上開負擔,爰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另被告黃麗真行為後有關刑法沒收之規定,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惟被告黃麗真上述詐欺得利之行為,其本人並無所得,已如前述,故無沒收問題,至於斯特樂公司減少保費支出之不法利得部分,因該公司非本案被告,且另應由勞動部裁罰、補繳(此有裁處書附於資料影卷),本院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乙、被告林明章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明章係斯特樂公司經理人,管理該公司人事及員工申報勞健保等事務;被告黃麗真為斯特樂公司會計,替該公司之員工向勞保局投保勞工保險、向健保局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為其等業務,均係從事業務之人。其等明知應依實際薪資等級為員工投保勞工及全民健康保險,且簡○庭、陳○良、呂○守、郭○忠4 人受雇於斯特樂公司,每月平均實領薪資所得係如起訴書附表每月平均薪資欄所示之金額,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之犯意聯絡,由黃麗真申報投保勞工及全民健康保險,再由林明章審核,共同為下列犯行:㈠於95年6 月5 日(起訴書誤載為96年6 月5 日)故意以「以多報少」之欺罔方式,登載呂○守不實之薪資為1 萬6,500 元;㈡100 年8 月22日(起訴書誤載為101 年8 月22日)故意以「以多報少」之欺罔方式,分別登載簡○庭、陳○良、呂○守、郭○忠不實之薪資為3 萬3300元、2 萬6400元、2 萬8800元、2 萬4000元;㈢於102 年3 月15日故意以「以多報少」之欺罔方式,分別登載簡○庭、呂○守、郭○忠不實之薪資為3 萬3300元、3 萬1800元、2 萬6400元等事項,製作不實之勞健保申報表文書,並於同日持向勞保局承辦人員申報,以行使該份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致該勞保局、健保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簡○庭等4 人之月投保薪資數額為上開金額,勞保局依簡○庭等人財稅資料,核算斯特樂公司及簡○庭等4人各自分擔之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數額。至102 年12月,斯特樂公司總計減少支出簡○庭勞工保險費1 萬3807元、全民健康保險費1 萬2527元,減少支出陳○良勞工保險費2 萬158 元、全民健康保險費1 萬8621元,減少支出呂○守勞工保險費6 萬7435元、全民健康保險費6 萬4564元,至103 年2 月間,斯特樂公司總計減少支出郭○忠勞工保險費1 萬7264元、全民健康保險費1 萬3432元。斯特樂公司因而取得該些減少保險支出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簡○庭、陳○良、呂○守、郭○忠之投保利益,及勞保局、健保局核算暨收取保險費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林明章與黃麗真共同涉有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林明章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後述),依上開說明,則此部分判決所引證據之證據能力,即無須說明,亦併予敘明。
三、公訴人認被告林明章涉有上述犯行,無非係以證人劉清良於偵查中證稱:斯特樂公司係由林明章負責管理,員工薪資及申報勞健保部分,亦由林明章全權處理,最後審查人員為林明章云云;證人吳西源於偵查中證稱:員工薪水如何發給,是由林明章決定云云;證人林柔妘於偵查中證稱:斯特樂公司之勞健保申報由會計負責,伊係依實際薪資申報云云;及證人簡○庭、陳○良、呂○守、郭○忠等人分別於偵查中述稱:斯特樂公司以較低金額投保勞健保,公司管理及員工薪資由林明章負責云云;及簡○庭、陳○良、呂○守、郭○忠等4 人所提供薪資單明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林明章堅詞否認有前述犯行,辯稱:我僅負責公司捲門部門之生產及作業,會計不是我負責,我不清楚勞健保業務,因我已離開斯特樂公司經營捲門廠,與劉清良同行,他為打擊我才說我負責勞健保業務等語。
四、查:
㈠據證人即共同被告黃麗真於審理時具結證述:「(妳的勞健保加保資料是否需要呈給被告林明章看過?)不用,都是由會計處理。」、「(請求提示103 年度他字第4911號他三卷第87頁,呂○守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這張表下面有蓋負責人劉清良的章、斯特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大章以及妳這位經辦人的章。請問妳當時在做員工勞健保加保作業時,就是處理這張表嗎?)是的。」、「(上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上面所蓋印的公司大小章部分,係如何處理?)公司大小章是證人劉清良授權給我做加保用途的。」、「(…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妳處理完以後,需要呈到被告林明章這邊審核或是看過嗎?)不用,這張表我處理完畢後,就會直接寄到勞工保險局。」、「(斯特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這張薪資明細表是由妳處理的嗎?)是的。」、「(妳處理完這張薪資明細表之後,會給哪些人看過?)我處理完畢後,會先給被告林明章過目,然後再送去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給證人史瑞進審核,證人史瑞進看過以後,他會再呈給證人劉清良,證人劉清良看過沒有問題後,會交給老闆娘去匯款。」、「(最後能決定照這張薪資明細表去付款的人為何?)董事長劉清良。」、「(妳在附這張薪資明細表給被告林明章過目的時候,後面有無附上任何相關資料?還是只有單純這張表而已?)只有單純這張表」、「(請求提示103 年度他字第4696號他二卷第51頁,103 年10月2 日被告黃麗真之偵訊筆錄)對於妳在偵訊中表示斯特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上是由被告林明章在發號施令,對此有何意見?)我當時是這樣回答沒錯,但是被告林明章只有管生產跟業務的部分,而帳款都是對證人劉清良。」、「(對於斯特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進員工以最低薪資投保的事情,被告林明章是否知情?)他不知道。」等語(見原審105 年10月26日審判筆錄);復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勞保局通知調整保費直接跟劉清良講。」等語(見本院卷第192 頁),稽諸卷附告訴人呂○守等4 人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下稱投保薪資(金額)調整表》(他三卷第82、85至87頁),其上均僅有斯特樂公司及負責人劉清良,與經辦人即共同被告黃麗真之印文或簽名,並無被告林明章之簽章等情,再佐以證人林柔妘(即黃麗真之前任會計)於偵查中證述:勞健保資料都是會計處理,做好後沒有給誰過目之語(偵一卷第114 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斯特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時候,勞健保的投加保是由我負責的;就直接用網路加退保而已,弄完就直接送出去給勞健保局了等語(原審訴字卷第188 、190 頁),堪認證人黃麗真前述有關公司員工加保勞健保之流程,被告林明章並未參與之供述,與事實相符;另依證人黃麗真之供述,被告林明章每月雖均會過目會計黃麗真製作之員工薪資給付總表(他一卷第114 頁),然觀諸該薪資給付總表僅列載每名員工應繳之「勞保費」、「健保費」金額,並無註記「投保薪資」,佐以證人黃麗真證述:只有這張表而已,並未附上相關資料之語,是縱被告林明章確有看過公司員工每月薪資給付總表,但依該表上所列載資料,被告林明章實難清楚知悉每名員工之勞健保投保薪資究為多少金額?更甭論被告林明章對於公訴意旨所指「以多報少」之情,如何能知。
㈡雖證人劉清良於偵查:斯特樂公司係由林明章負責管理,員工薪資及申報勞健保部分,亦由林明章全權處理,最後審查人員為林明章云云;證人吳西源於偵查中證稱:員工薪水如何發給,是由林明章決定云云;復於原審證述:斯特樂公司員工之勞健保投保申報業務是由被告林明章、黃麗真2 人在負責之語,然其亦陳稱:對於公司如何申報員工勞健保,我沒有去管這些,其申報流程我不知道等語(相關供述見他一卷第96至97頁;原審訴字卷第147 至155 頁),劉清良係斯特樂公司負責人,其於偵查中係以被告之身分接受偵訊,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其上述證述是否可信,已令人存疑。況稽諸前述告訴人呂○守等4 人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投保薪資調整表及斯特樂公司薪資給付總表,均蓋有負責人劉清良之印章,而並無被告林明章之簽章等情觀之(見他三卷第82至92頁),足認劉清良上述所為不利於被告林明章之供述,顯與事實不符,自不足作為被告林明章不利之證據。
㈢再者,被告黃麗真於偵查中即曾以證人身分證述:從我88年進公司起,劉清良就交代之前的會計教我如何申報勞健保,新進員工都是以最低薪資申報,等薪水調整後,再依薪資明細表上所載的本薪、全勤獎金、職務獎金、主管津貼總和去申報,其他項目加班費、績效獎金、午晚餐補助、油資補助、晚班津貼都不計入投保金額等語(偵一卷第12、13頁),佐以證人劉清良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被告黃麗真進公司前沒有什麼工作經驗;黃麗真會跟會計交流,就是黃麗真有什麼問題,他會去問李素青(會計),陽旻公司的勞健保投保業務都是李素青在負責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153 頁);證人李素青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黃麗真任職的時候,有關勞健保投保事務是否都是會去請教你?)是。」(見本院卷第115 頁),則被告黃麗真於88年進入斯特樂公司時年僅19歲,有其年籍在卷足稽,當時被告黃麗真並無從事會計工作之經驗,係由陽旻公司會計教她如何申報勞健保等情,此亦足證明被告林明章並未涉及斯特樂公司之勞健保業務。
㈣至證人吳西源於偵查中證稱:員工薪水如何發給,是由林明章決定云云,僅足以證明斯特樂公司之業務方面,包括員工薪水之核定,由當時擔任該公司經理之被告林明章決定,自不足以證明該公司之勞健保申報業務與被告林明章有任關聯。另證人林柔妘於偵查中證稱:斯特樂公司之勞健保申報由會計負責,伊係依實際薪資申報云云,此亦僅足證明斯特樂公司之勞健保申報由會計即被告黃麗真負責。另證人簡○庭、陳○良、呂○守、郭○忠等人分別於偵查中述稱:斯特樂公司以較低金額投保勞健保,公司管理及員工薪資由林明章負責云云;及簡○庭、陳○良、呂○守、郭○忠等4 人所提供薪資單明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等,亦僅足以證明斯特樂公司係以較低金額投保勞健保,及該公司之管理及員工薪資係由林明章負責等情,亦不足以證明斯特樂公司該以低金額投保勞健保之業務與被告林明章有關。均不足作為不利被告林明章之認定。
㈤綜上論述,被告林明章雖是斯特樂公司捲門部的主管,惟其僅負責該部門生產及業務部分,有關員工勞健保投保相關業務是由該部門會計負責;公訴意旨所引上述證據資料,均不足以認定被告林明章涉有製作不實之斯特樂公司員工簡○庭、陳○良、呂○守、郭○忠等人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向勞保局,以「以多報少」之方式申報上述員之投保薪資行為,而使斯特樂公司獲得不法利益之情事。
五、此外尚乏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林明章有詐欺得利等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林明章犯罪,原審因之諭知被告林明章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諭知被告林明章無罪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修正前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第2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幸玲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仟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1.告訴人簡○庭提出之薪資表 ┌─────┬───────────────────────┬────┬──────┬────┐ │薪資月份 │本薪 全勤獎金 主管津貼 職務津貼 績效獎金│薪資合計│實領平均月薪│出 處│ ├─────┼───────────────────────┼────┼──────┼────┤ │100年8月 │22,720 2,000 5,000 7,459 │ 37,179│ │他三卷第│ │100年9月 │22,010 2,000 6,000 7,440 │ 37,450│ │10-58頁 │ │100年10月 │24,140 2,000 6,000 6,800 │ 38,940│ │ │ │100年11月 │22,720 2,000 5,000 5,810 │ 35,530│ │ │ │100年12月 │22,720 2,000 5,000 7,598 │ 37,318│ │ │ │101年1月 │22,720 2,000 5,000 7,205 │ 36,925│ │ │ │101年2月 │21,300 2,000 5,000 5,510 │ 33,810│ │ │ │101年3月 │23,430 2,000 5,000 6,560 │ 36,990│ │ │ │101年4月 │22,010 2,000 5,000 7,700 │ 36,710│ │ │ │101年5月 │22,010 2,000 5,000 6,520 │ 35,530│ │ │ │101年6月 │22,010 2,000 5,000 5,370 │ 34,380│ │ │ │101年7月 │22,940 2,000 5,000 7,210 │ 37,150│ │ │ │101年8月 │22,200 2,000 5,000 7,930 │ 37,130│ │ │ │101年9月 │23,680 2,000 5,000 6,810 │ 37,490│ │ │ │101年10月 │25,160 2,000 5,000 8,680 │ 40,840│ │ │ │101年11月 │23,680 2,000 6,000 8,620 │ 40,300│ │ │ │101年12月 │24,420 2,000 6,000 7,780 │ 40,200│ │ │ │102年1月 │24,050 2,000 6,000 9,370 │ 41,420│ │ │ │102年2月 │22,510 2,000 6,000 5,473 │ 35,983│ │ │ ├─────┼───────────────────────┼────┼──────┤ │ │小計 │ │ 711,275│$37,436 │ │ │ │ │ │100.8-102.2 │ │ ├─────┼───────────────────────┼────┼──────┤ │ │102年3月 │22,510 2,000 6,000 7,115 │ 37,625│ │ │ │102年4月 │22,510 2,000 7,000 6,550 │ 38,060│ │ │ │102年5月 │22,510 2,000 7,000 6,330 │ 37,840│ │ │ │102年6月 │22,510 2,000 7,000 6,356 │ 37,866│ │ │ │102年7月 │22,510 2,000 7,000 5,834 │ 37,344│ │ │ │102年8月 │22,510 2,000 7,000 7,268 │ 38,778│ │ │ │102年9月 │22,510 2,000 7,000 5,670 │ 37,180│ │ │ │102年10月 │22,510 2,000 7,000 6,011 │ 37,521│ │ │ │102年11月 │22,510 2,000 7,000 6,561 │ 38,071│ │ │ │102年12月 │22,510 2,000 7,451 │ 31,961│ │ │ ├─────┼───────────────────────┼────┼──────┤ │ │小計 │ │ 372,246│$37,225 │ │ │ │ │ │102.3-102.12│ │ └─────┴───────────────────────┴────┴──────┴────┘ 2. 告訴人陳○良提出之薪資表 ┌─────┬──────────────────────┬────┬───────┬────┐ │薪資月份 │本薪 全勤獎金 主管津貼 職務獎金 績效獎金 │薪資合計│實領平均月薪 │出 處│ │ │ (津貼) │ │ │ │ ├─────┼──────────────────────┼────┼───────┼────┤ │100年3月 │21,780 2,000 1,500 2,000 5,723 │ 33,003│$33,003 │他四卷第│ ├─────┼──────────────────────┼────┼───────┤13-19頁 │ │100年11月 │20,790 2,000 3,000 2,000 5,810 │ 33,600│ │ │ │100年12月 │20,790 2,000 3,000 2,000 7,143 │ 34,933│ │ │ │101年3月 │21,760 2,000 3,000 2,000 6,370 │ 35,130│ │ │ │101年4月 │21,760 2,000 3,000 2,000 7,470 │ 36,230│ │ │ │101年10月 │22,440 2,000 3,000 8,420 │ 35,860│ │ │ │101年11月 │21,760 2,000 3,000 8,360 │ 35,120│ │ │ │101年12月 │22,440 2,000 3,000 7,780 │ 35,220│ │ │ │102年2月 │20,680 2,000 3,000 5,406 │ 31,086│ │ │ │102年3月 │20,680 2,000 3,000 7,115 │ 32,795│ │ │ ├─────┼──────────────────────┼────┼───────┤ │ │小計 │ │ 309,974│$34,442 │ │ │ │ │ │100.11-102.4 │ │ ├─────┼──────────────────────┼────┼───────┤ │ │102年5月 │21,300 2,000 3,000 6,330 │ 32,630│ │ │ │102年9月 │21,300 2,000 3,000 5,600 │ 31,900│ │ │ │102年10月 │21,300 2,000 3,000 6,011 │ 32,311│ │ │ │102年11月 │21,300 2,000 3,000 6,399 │ 32,699│ │ │ ├─────┼──────────────────────┼────┼───────┤ │ │小計 │ │ 129,540│$32,385 │ │ │ │ │ │102.5-102.11 │ │ └─────┴──────────────────────┴────┴───────┴────┘ 3.告訴人呂○守提出之薪資表 ┌─────┬───────────────────────┬────┬──────┬────┐ │薪資月份 │本薪 全勤獎金 主管津貼 職務獎金 績效獎金│薪資合計│實領平均月薪│出 處│ │ │ (津貼) │ │ │ │ ├─────┼───────────────────────┼────┼──────┼────┤ │95年6月 │14,300 1,000 5,000 │ 20,300│ │他一卷第│ │95年7月 │16,500 2,000 5,200 │ 23,700│ │11至56頁│ │95年8月 │17,050 2,000 3,000 5,500 │ 27,550│ │ │ │95年9月 │17,100 2,000 3,000 6,450 │ 28,550│ │ │ │95年10月 │17,670 2,000 3,000 7,394 │ 30,064│ │ │ │95年11月 │17,100 2,000 3,000 6,831 │ 28,931│ │ │ │95年12月 │17,670 2,000 3,000 7,903 │ 30,573│ │ │ │96年1月 │17,670 2,000 3,000 8,053 │ 30,723│ │ │ │96年2月 │15,960 2,000 3,000 8,300 │ 29,260│ │ │ │96年3月 │17,670 2,000 3,000 7,070 │ 29,740│ │ │ │96年4月 │17,100 2,000 3,000 7,236 │ 29,336│ │ │ │96年5月 │17,670 2,000 3,000 7,767 │ 30,437│ │ │ ├─────┼───────────────────────┼────┼──────┤ │ │小計 │ │ 339,164│$28,264 │ │ │ │ │ │95.6-96.5 │ │ ├─────┼───────────────────────┼────┼──────┤ │ │96年6月 │17,770 2,000 3,000 6,841 │ 29,611│ │ │ │96年7月 │18,290 2,000 3,000 6,352 │ 29,642│ │ │ │96年8月 │18,290 2,000 3,000 5,850 │ 29,140│ │ │ │96年9月 │17,700 2,000 3,000 6,763 │ 29,463│ │ │ │96年10月 │18,290 2,000 3,000 6,311 │ 29,601│ │ │ │96年11月 │17,700 2,000 3,000 7,208 │ 29,908│ │ │ │96年12月 │18,290 2,000 3,000 6,393 │ 29,683│ │ │ │97年1月 │18,290 2,000 3,000 6,420 │ 29,710│ │ │ │97年2月 │17,110 2,000 3,000 4,245 │ 26,355│ │ │ │97年3月 │18,290 2,000 3,000 4,292 │ 27,582│ │ │ │97年4月 │17,700 2,000 3,000 6,608 │ 29,308│ │ │ │97年5月 │18,290 2,000 3,000 5,882 │ 29,172│ │ │ │97年6月 │18,300 2,000 3,000 5,532 │ 28,832│ │ │ │97年7月 │18,300 2,000 3,000 5,078 │ 28,378│ │ │ │97年8月 │18,910 2,000 3,000 4,141 │ 28,051│ │ │ │97年9月 │18,300 2,000 3,000 4,774 │ 28,074│ │ │ │97年10月 │18,910 2,000 3,000 4,203 │ 28,113│ │ │ │97年11月 │18,300 2,000 3,000 5,193 │ 28,493│ │ │ │97年12月 │18,910 2,000 3,000 4,259 │ 28,169│ │ │ │98年1月 │18,910 2,000 3,000 4,779 │ 28,689│ │ │ │98年2月 │17,042 2,000 3,000 2,813 │ 24,855│ │ │ │98年3月 │18,910 2,000 3,000 3,821 │ 27,731│ │ │ │98年4月 │18,300 2,000 3,000 4,291 │ 27,591│ │ │ │98年5月 │18,910 2,000 3,000 4,140 │ 28,050│ │ │ │98年6月 │18,300 2,000 3,000 4,751 │ 28,051│ │ │ │98年7月 │18,910 2,000 3,000 4,690 │ 28,600│ │ │ │98年8月 │18,300 2,000 3,000 4,964 │ 28,264│ │ │ │98年9月 │18,300 2,000 3,000 5,213 │ 28,513│ │ │ ├─────┼───────────────────────┼────┼──────┤ │ │小計 │ │ 797,629│$28,487 │ │ │ │ │ │96.6-98.9 │ │ ├─────┼───────────────────────┼────┼──────┤ │ │98年10月 │18,910 2,000 3,000 3,380 │ 27,290│ │ │ │98年11月 │18,300 2,000 3,000 3,938 │ 27,238│ │ │ │98年12月 │18,910 2,000 3,000 5,066 │ 28,976│ │ │ │99年1月 │18,910 2,000 3,000 6,068 │ 29,978│ │ │ │99年2月 │17,690 2,000 3,000 6,075 │ 28,765│ │ │ │99年3月 │20,130 2,000 3,000 6,065 │ 31,195│ │ │ │99年4月 │18,910 2,000 4,000 5,445 │ 30,355│ │ │ │99年5月 │19,520 2,000 4,000 5,186 │ 30,706│ │ │ │99年6月 │19,530 2,000 4,000 4,956 │ 30,486│ │ │ │99年7月 │20,160 2,000 4,000 6,394 │ 32,554│ │ │ │99年8月 │20,160 2,000 4,000 5,565 │ 31,725│ │ │ │99年9月 │19,924 2,000 4,500 5,220 │ 31,644│ │ │ │99年10月 │22,050 2,000 4,500 6,142 │ 34,692│ │ │ │99年11月 │20,160 2,000 1,500 3,000 7,046 │ 33,706│ │ │ │99年12月 │20,790 2,000 1,500 3,000 8,055 │ 35,345│ │ │ │100年1月 │21,420 2,000 1,500 3,000 7,359 │ 35,279│ │ │ │100年2月 │18,270 2,000 1,500 3,000 5,993 │ 30,763│ │ │ │100年3月 │20,790 2,000 1,500 3,000 5,723 │ 33,013│ │ │ │100年4月 │19,530 2,000 1,500 3,000 7,338 │ 33,368│ │ │ │100年5月 │20,790 2,000 1,500 3,000 7,347 │ 34,637│ │ │ │100年6月 │20,460 2,000 1,500 3,000 6,777 │ 33,737│ │ │ │100年7月 │21,120 2,000 2,000 5,000 6,669 │ 36,789│ │ │ ├─────┼───────────────────────┼────┼──────┤ │ │小計 │ │ 702,241│$31,920 │ │ │ │ │ │98.10-100.7 │ │ ├─────┼───────────────────────┼────┼──────┤ │ │100年8月 │21,120 2,000 3,000 5,000 7,037 │ 38,157│ │ │ │100年9月 │20,460 2,000 3,000 5,000 7,020 │ 37,480│ │ │ │100年10月 │22,440 2,000 3,000 5,000 6,800 │ 39,240│ │ │ │100年11月 │21,120 2,000 3,000 5,000 6,040 │ 37,160│ │ │ │100年12月 │21,120 2,000 3,000 5,000 7,371 │ 38,491│ │ │ │101年1月 │21,120 2,000 3,000 5,000 7,205 │ 38,325│ │ │ │101年2月 │20,460 2,000 3,000 5,000 5,350 │ 35,810│ │ │ │101年3月 │21,780 2,000 3,000 5,000 6,370 │ 38,150│ │ │ │101年4月 │21,120 2,000 3,000 5,000 7,470 │ 38,590│ │ │ │101年5月 │21,120 2,000 3,000 5,000 6,520 │ 37,640│ │ │ │101年6月 │22,080 2,000 3,000 5,000 5,370 │ 37,450│ │ │ │101年7月 │22,080 2,000 3,000 5,000 6,990 │ 39,070│ │ │ │101年8月 │22,080 2,000 3,000 5,000 7,690 │ 39,770│ │ │ │101年9月 │23,460 2,000 3,000 5,000 6,600 │ 40,060│ │ │ │101年10月 │22,080 2,000 3,000 5,000 8,420 │ 40,500│ │ │ │101年11月 │22,770 2,000 3,000 5,000 8,360 │ 41,130│ │ │ │101年12月 │22,770 2,000 3,000 5,000 7,780 │ 40,550│ │ │ │102年1月 │20,990 2,000 3,000 5,000 9,250 │ 40,240│ │ │ │102年2月 │20,990 2,000 3,000 5,000 5,406 │ 36,396│ │ │ ├─────┼───────────────────────┼────┼──────┤ │ │小計 │ │ 734,209│$38,643 │ │ │ │ │ │100.8-102.2 │ │ ├─────┼───────────────────────┼────┼──────┤ │ │102年3月 │20,990 2,000 3,000 5,000 7,027 │ 38,017│ │ │ │102年4月 │20,990 2,000 3,000 5,000 6,387 │ 37,377│ │ │ │102年5月 │20,990 2,000 3,000 5,000 6,251 │ 37,241│ │ │ │102年6月 │20,990 2,000 3,000 5,000 6,277 │ 37,267│ │ │ │102年7月 │20,990 2,000 3,000 5,000 5,761 │ 36,751│ │ │ │102年8月 │20,990 2,000 3,000 5,000 7,177 │ 38,167│ │ │ │102年9月 │20,990 2,000 3,000 5,000 5,600 │ 36,590│ │ │ │102年10月 │20,990 2,000 3,000 5,000 6,011 │ 37,001│ │ │ │102年11月 │20,990 2,000 3,000 5,000 6,561 │ 37,551│ │ │ │102年12月 │20,990 2,000 6,000 5,000 7,013 │ 41,003│ │ │ ├─────┴───────────────────────┼────┼──────┤ │ │小計 │ 376,965│$37,697 │ │ │ │ │102.3-102.12│ │ └─────────────────────────────┴────┴──────┴────┘ 4.告訴人郭○忠提出之薪資表 ┌─────┬───────────────────────┬────┬──────┬────┐ │薪資月份 │本薪 全勤獎金 主管津貼 職務獎金 績效獎金│薪資合計│實領平均月薪│出 處│ │ │ (津貼) │ │ │ │ ├─────┼───────────────────────┼────┼──────┼────┤ │102年2月 │20,680 2,000 3,000 5,339 │ 31,019│$31,019 │他二卷第│ ├─────┼───────────────────────┼────┼──────┤4-11頁 │ │102年3月 │20,680 2,000 3,000 6,850 │ 32,530│ │ │ │102年6月 │20,680 2,000 3,000 6,198 │ 31,878│ │ │ │102年12月 │20,680 2,000 3,000 7,451 │ 33,131│ │ │ ├─────┼───────────────────────┼────┼──────┤ │ │小計 │ │ 97,539│$32,513 │ │ │ │ │ │102.3-102.12│ │ └─────┴───────────────────────┴────┴──────┴────┘ 附表二: ㈠簡○庭部分 ┌─┬────┬───┬──┬───┬───┬───┬───┬───┬────┬────┐ │編│申報日期│勞健保│備註│公司實│實領 │公司應│公司應│每月減│各區段期│出 處│ │號├────┤投保 │ │際負擔│薪資 │投保薪│負擔之│少支出│間減少支│ │ │ │生效日期│薪資 │ │之保費│ │資等級│保費 │之保費│出之保費│ │ │ │ │ │ ├───┤ │ ├───┼───┼────┤ │ │ │ │ │ │勞保費│ │ │勞保費│勞保費│勞保費 │ │ │ │ │ │ ├───┤ │ ├───┼───┼────┤ │ │ │ │ │ │健保費│ │ │健保費│健保費│健保費 │ │ ├─┼────┼───┼──┼───┼───┼───┼───┼───┼────┼────┤ │1 │100.8.22│28,800│自行│1,613 │37,436│38,200│2,139 │526 │9,994 │他三卷第│ │ ├────┤ │申報├───┤ │ ├───┼───┼────┤85、86頁│ │ │100.9.1 │ │ │1,519 │ │ │2,014 │495 │9,405 │;他一卷│ │ │生效 │ │ │ │ │ │ │ ├────┤第157- │ │ │ │ │ │ │ │ │ │ │100年9月│170頁; │ │ │ │ │ │ │ │ │ │ │-102年3 │全民健康│ │ │ │ │ │ │ │ │ │ │月 │保險保險│ ├─┼────┼───┼──┼───┼───┼───┼───┼───┼────┤費負擔金│ │2 │102.3.15│33,300│自行│2,098 │37,225│38,200│2,406 │308 │2,772 │額(三)│ │ ├────┤ │申報├───┤ │ ├───┼───┼────┤;勞工保│ │ │102.4.1 │ │ │1,668 │ │ │1,913 │245 │2,205 │險-被保 │ │ │生效 │ │ │ │ │ │ │ ├────┤險人與投│ │ │ │ │ │ │ │ │ │ │102年4月│保單位分│ │ │ │ │ │ │ │ │ │ │至102年 │擔金額表│ │ │ │ │ │ │ │ │ │ │12月 │ │ ├─┴────┼───┴──┴───┴───┴───┴───┴───┴────┼────┤ │減少支出之保│勞保費 │12,766 │ │費 ├───────────────────────────────┼────┤ │ │健保費 │11,610 │ ├──────┼───────────────────────────────┴────┤ │減少支出金額│ 24,376 │ │合計 │ │ └──────┴────────────────────────────────────┘ ㈡陳○良部分 ┌─┬────┬───┬──┬───┬───┬───┬───┬───┬────┬────┐ │編│申報日期│勞健保│備註│公司實│實領 │公司應│公司應│每月減│各區段期│出 處│ │號├────┤投保 │ │際負擔│薪資 │投保薪│負擔之│少支出│間減少支│ │ │ │生效日期│薪資 │ │之保費│ │資等級│保費 │之保費│出之保費│ │ │ │ │ │ ├───┤ │ ├───┼───┼────┤ │ │ │ │ │ │勞保費│ │ │勞保費│勞保費│勞保費 │ │ │ │ │ │ ├───┤ │ ├───┼───┼────┤ │ │ │ │ │ │健保費│ │ │健保費│健保費│健保費 │ │ ├─┼────┼───┼──┼───┼───┼───┼───┼───┼────┼────┤ │1 │99.9.24 │22,800│逕調│1,197 │33,003│33,300│1,748 │551 │6,061 │他四卷第│ │ ├────┤ │ ├───┤ │ ├───┼───┼────┤46-48頁 │ │ │99.10.1 │ │ │1,202 │ │ │1,756 │554 │6,094 │;他一卷│ │ │生效 │ │ │ │ │ │ │ ├────┤第157- │ │ │ │ │ │ │ │ │ │ │99年10月│170頁; │ │ │ │ │ │ │ │ │ │ │-100年8 │全民健康│ │ │ │ │ │ │ │ │ │ │月 │保險保險│ ├─┼────┼───┼──┼───┼───┼───┼───┼───┼────┤費負擔金│ │2 │100.8.22│26,400│自行│1,479 │34,442│34,800│1,949 │470 │9,870 │額(三)│ │ ├────┤ │申報├───┤ │ ├───┼───┼────┤;勞工保│ │ │100.9.1 │ │ │1,392 │ │ │1,835 │443 │9,303 │險-被保 │ │ │生效 │ │ │ │ │ │ │ ├────┤險人與投│ │ │ │ │ │ │ │ │ │ │100年9月│保單位分│ │ │ │ │ │ │ │ │ │ │至102年 │擔金額表│ │ │ │ │ │ │ │ │ │ │5月 │ │ ├─┼────┼───┼──┼───┼───┼───┼───┼───┼────┤ │ │3 │102.5.27│27,600│逕調│1,739 │32,385│33,300│2,098 │359 │3,231 │ │ │ ├────┤ │ ├───┤ │ ├───┼───┼────┤ │ │ │102.6.1 │ │ │1,382 │ │ │1,668 │286 │2,574 │ │ │ │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6月│ │ │ │ │ │ │ │ │ │ │ │至103年 │ │ │ │ │ │ │ │ │ │ │ │2月 │ │ ├─┴────┼───┴──┴───┴───┴───┴───┴───┴────┼────┤ │減少支出之 │勞保費 │19,162 │ │保費 ├───────────────────────────────┼────┤ │ │健保費 │17,971 │ ├──────┼───────────────────────────────┴────┤ │減少支出金額│ 37,133 │ │合計 │ │ └──────┴────────────────────────────────────┘ ㈢呂○守部分 ┌─┬────┬───┬──┬───┬───┬───┬───┬───┬────┬────┐ │編│申報日期│勞健保│備註│公司實│實領 │公司應│公司應│每月減│各區段期│出 處│ │號├────┤投保 │ │際負擔│薪資 │投保薪│負擔之│少支出│間減少支│ │ │ │生效日期│薪資 │ │之保費│ │資等級│保費 │之保費│出之保費│ │ │ │ │ │ ├───┤ │ ├───┼───┼────┤ │ │ │ │ │ │勞保費│ │ │勞保費│勞保費│勞保費 │ │ │ │ │ │ ├───┤ │ ├───┼───┼────┤ │ │ │ │ │ │健保費│ │ │健保費│健保費│健保費 │ │ ├─┼────┼───┼──┼───┼───┼───┼───┼───┼────┼────┤ │1 │95.6.5 │16,500│自行│635 │28,264│28,800│1,109 │474 │6,162 │他三卷第│ │ │加保 │ │申報├───┤ │ ├───┼───┼────┤81、85- │ │ ├────┤ │ │802 │ │ │1,400 │598 │7,774 │88頁; │ │ │95.6.5 │ │ │ │ │ │ │ ├────┤他一卷第│ │ │生效 │ │ │ │ │ │ │ │95年6月 │157- 170│ │ │ │ │ │ │ │ │ │ │-96年6月│頁;全民│ ├─┼────┼───┼──┼───┼───┼───┼───┼───┼────┤健康保險│ │2 │96.7 │17,280│依基│786 │28,487│28,800│1,331 │545 │15,260 │保險費負│ │ ├────┤ │本工├───┤ │ ├───┼───┼────┤擔金額(│ │ │96.7.1 │ │資逕│802 │ │ │1,337 │535 │14,980 │三);勞│ │ │生效 │ │調 │ │ │ │ │ ├────┤工保險- │ │ │ │ │ │ │ │ │ │ │96年7月 │被保險人│ │ │ │ │ │ │ │ │ │ │至98年 │與投保單│ │ │ │ │ │ │ │ │ │ │10月 │位分擔金│ ├─┼────┼───┼──┼───┼───┼───┼───┼───┼────┤額表 │ │3 │98.10.26│24,000│逕調│1,260 │31,920│33,300│1,748 │488 │10,736 │ │ │ ├────┤ │ ├───┤ │ ├───┼───┼────┤ │ │ │98.11.1 │ │ │1,114 │ │ │1,545 │431 │ 9,482 │ │ │ │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98年11月│ │ │ │ │ │ │ │ │ │ │ │至100年 │ │ │ │ │ │ │ │ │ │ │ │8月 │ │ ├─┼────┼───┼──┼───┼───┼───┼───┼───┼────┤ │ │4 │100.8.22│28,800│自行│1,613 │38,643│40,100│2,246 │633 │12,027 │ │ │ ├────┤ │申報├───┤ │ ├───┼───┼────┤ │ │ │100.9.1 │ │ │1,519 │ │ │2,115 │596 │11,324 │ │ │ │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9月│ │ │ │ │ │ │ │ │ │ │ │至102年 │ │ │ │ │ │ │ │ │ │ │ │3月 │ │ ├─┼────┼───┼──┼───┼───┼───┼───┼───┼────┤ │ │5 │102.3.15│31,800│自行│2,004 │37,697│38,200│2,406 │402 │3,618 │ │ │ ├────┤ │申報├───┤ │ ├───┼───┼────┤ │ │ │102.4.1 │ │ │1,593 │ │ │1,913 │320 │2,880 │ │ │ │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4月│ │ │ │ │ │ │ │ │ │ │ │至102年 │ │ │ │ │ │ │ │ │ │ │ │12月 │ │ ├─┴────┼───┴──┴───┴───┴───┴───┴───┴────┼────┤ │減少支出之保│勞保費 │47,803 │ │費 ├───────────────────────────────┼────┤ │ │健保費 │46,440 │ ├──────┼───────────────────────────────┴────┤ │減少支出金額│ 94,243 │ │合計 │ │ └──────┴────────────────────────────────────┘ ㈣郭○忠部分 ┌─┬────┬───┬──┬───┬───┬───┬───┬───┬────┬────┐ │編│申報日期│勞健保│備註│公司實│實領 │公司應│公司應│每月減│各區段期│出 處│ │號├────┤投保 │ │際負擔│薪資 │投保薪│負擔之│少支出│間減少支│ │ │ │生效日期│薪資 │ │之保費│ │資等級│保費 │之保費│出之保費│ │ │ │ │ │ ├───┤ │ ├───┼───┼────┤ │ │ │ │ │ │勞保費│ │ │勞保費│勞保費│勞保費 │ │ │ │ │ │ ├───┤ │ ├───┼───┼────┤ │ │ │ │ │ │健保費│ │ │健保費│健保費│健保費 │ │ ├─┼────┼───┼──┼───┼───┼───┼───┼───┼────┼────┤ │1 │100.8.22│24,000│自行│1,344 │31,019│31,800│1,781 │437 │8,303 │他三卷第│ │ ├────┤ │申報├───┤ │ ├───┼───┼────┤85、86頁│ │ │100.9.1 │ │ │1,266 │ │ │1,677 │411 │7,809 │;他一卷│ │ │生效 │ │ │ │ │ │ │ ├────┤第157- │ │ │ │ │ │ │ │ │ │ │100年9月│170頁; │ │ │ │ │ │ │ │ │ │ │-102年3 │全民健康│ │ │ │ │ │ │ │ │ │ │月 │保險保險│ ├─┼────┼───┼──┼───┼───┼───┼───┼───┼────┤費負擔金│ │2 │102.3.15│26,400│自行│1,663 │32,513│33,300│2,098 │435 │3,915 │額(三)│ │ ├────┤ │申報├───┤ │ ├───┼───┼────┤;勞工保│ │ │102.4.1 │ │ │1,322 │ │ │1,668 │346 │3,114 │險-被保 │ │ │生效 │ │ │ │ │ │ │ ├────┤險人與投│ │ │ │ │ │ │ │ │ │ │102年4月│保單位分│ │ │ │ │ │ │ │ │ │ │至102年 │擔金額表│ │ │ │ │ │ │ │ │ │ │12月 │ │ ├─┴────┼───┴──┴───┴───┴───┴───┴───┴────┼────┤ │減少支出之保│勞保費 │12,218 │ │費 ├───────────────────────────────┼────┤ │ │健保費 │10,923 │ ├──────┼───────────────────────────────┴────┤ │減少支出金額│ 23,141 │ │合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