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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68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6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彥宇
- 選任辯護人
- 楊林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緝字
第11號,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5221 號、103 年度偵字第
5791號、第10174 號、第1113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文
原判決關於定執行刑部分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
L○○前項上訴駁回經原審判決如附表二所示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事實
一、L○○(為徐子晴之子,綽號「小P 」、「小宇」)與劉文信(綽號「大頭」)、周士寬(另案通緝)、徐子晴、蔡宗文、施正哲、鄭勝綋、李青駿、錢琮穎(劉文信、徐子晴、蔡宗文、施正哲、鄭勝綋、李青駿、錢琮穎等人涉案部分均經另案判決)及綽號「小胖」、「孫仔」、「年輕人」等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人,共組詐欺集團,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2 年2 月起,由L○○在大陸地區某不詳處所負責與不詳之成年人成立運作詐欺機房,而詐騙臺灣地區不特定人民,劉文信則在臺灣地區居中聯繫,負責吸收、指揮車手提領贓款以及朋分所詐得款項等事宜(俗稱車手頭,其相繼介紹蔡宗文、施正哲、鄭勝綋加入詐欺集團),蔡宗文、施正哲、鄭勝綋、李青駿、錢琮穎則依L○○或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電話指示,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出面提領所詐得之款項(俗稱車手),並扣除所提領款項百分之1.5 至百分之5 不等之報酬後,餘則依L○○指示交予前來收款之L○○母親徐子晴(即洗錢手,俗稱水房)或徐子晴同居人陳週文(經原審另案判決),再由徐子晴依L○○指示存入其指定之帳戶,其中新臺幣(下同)54萬8,180 元匯入不知情之馬國庭(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永樂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部分金額則匯入不知情之陳芷芃(原名陳姿璇;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圓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不知情之馬國庭、陳芷芃(原名陳姿璇)再依L○○或L○○在大陸地區之水房周士寬之指示,將匯入之款項領出,輾轉交予L○○指派前來取款之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或周士寬,再繳交予上手。渠等於參與上開詐欺集團期間,即以上開分工模式,分別或共同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致使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將附表一所示金額分別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即遭上開詐欺集團之成員提款一空,再以上開模式將贓款朋分花用,L○○係以詐得款項百分之2 之計算方式獲取犯罪酬勞。嗣因警方循線追查,且於劉文信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SAMSUNG 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01)1 支,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告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查本案以下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其性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者,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期日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且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該等審判外之陳述,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據上開說明,應認該等證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L○○(下稱被告)於原審、本院就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徐子晴、蔡宗文、施正哲於警詢及偵訊中所述大致相符(見警四卷第94至97頁,警五卷第1 至8 頁,警六卷第2 至10頁,偵三卷第113至116 頁、第138 至140 頁),並有原審共同被告施正哲、蔡宗文、鄭勝紘提款影像翻拍畫面資料各1 份( 見警一卷第40至41頁) 及各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被害人指述及各項書證在卷可佐,足信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認定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訂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經修正及增訂,並於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修正刑法第339 條、新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並自同年月20日起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新增訂之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及增訂之同法第339 條之4 等規定均較舊法不利於被告,是本案仍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規定處罰。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而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蓋共同正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要。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522 號、87年度台非字第35號、85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88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第2858號判決、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是於集團式之犯罪,原不必每一共犯均有直接聯繫,亦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倘犯罪結果係因共同正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為,在共同正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下手之必要。而現今詐騙集團不僅參與人數眾多,分工亦甚為縝密,詐騙集團之重點雖在於詐騙被害人,但如何取得被害人匯入之款項,以達到詐騙之目的,方為詐騙之重心。故在詐騙集團行騙之初,為隱匿日後犯罪所得,防止被查緝,當須先取得供被害人匯入款項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再由實施詐騙者於行騙後,提供該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嗣被害人確依指示匯入款項後,再由聯絡車手持提款卡取款。整體而言,為詐騙集團取得帳戶資料之人、實施詐騙之人、提款取得詐騙所得之人,均係詐騙集團組成所不可或缺之人,彼此分工,方能達成詐騙取財之目的,均屬詐騙集團之重要組成成員。查被告於102 年2 月間起,即與其他各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分工,在大陸地區成立機房運作居中連繫,指揮車手將提領之贓款輾轉繳交其或其所指定之人,及朋分詐得款項等事宜,顯係居於該詐欺取財犯行實施之重要角色,而屬不可或缺之地位,被告自應對於其參與期間所發生之各共同詐欺取財犯罪事實,負其全責。被告雖否認屬於該詐欺集團之首腦,辯稱其尚有上手云云,查首腦一詞固非精確之法律用語,惟被告居間領導及指揮車手,更可決定詐欺犯罪之重心即詐得款向之流向,顯在該集團內之層級、地位均不低,被告上開辯詞並無解於其共同正犯地位之成立,併此說明。
㈢次按刑法上財產犯罪之既未遂,係以財產以否入行為人支配下區別,從而本案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之金額,業經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該人頭帳戶之提款卡等帳戶資料,其等自對該款項取得實力之支配,被告之詐欺犯行即屬既遂,至渠或其他共犯事後是否成功提領各該款項,並無礙於既遂與否之認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原審共同被告劉文信、徐子晴、蔡宗文、施正哲、鄭勝綋、李青駿、錢琮穎等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就其所犯各次詐欺取財犯行,各與附表一編號1 至61之「行為人」欄所載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社會一般觀念,在時空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4、14、20、37、49、53、55、58、59、61所示對同一被害人詐欺而使其多次匯款或購買遊戲點數,客觀上雖有數行為,然各係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密接時、地,基於同一機會、方法,本於單一決意,對於同一被害人,侵害同一法益陸續完成,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為接續犯,各應僅以一罪論。附表一編號49第2 項之詐欺取財犯行雖未據起訴書記載,然該部分犯行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酉○○於警詢中證述綦詳(見警六卷第187至188頁),並有統一超商發票及購買點數收執聯等在卷可證(見警六卷第191 頁),堪認屬實,且該部分犯行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9所指犯行為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亦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與審究。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61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附表一編號34之被害人許○筠雖於遭詐騙當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此有該被害人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在卷可參(見警五卷第229 頁),然被告所參與之犯行並未包含直接與被害人接觸之行為,渠對於詐騙之對象亦無明確之認知,從而,並無證據足以證明渠等主觀上有對未滿18歲之少年為詐騙行為之故意,自無庸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四、維持及撤銷改判:
(一)原審經調查結果,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 項,刑法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循腳踏實地方式賺取生活所需,僅因一己貪念,率爾共組詐欺集團,法治觀念嚴重偏差,對社會經濟秩序危害甚鉅,所為實非可取,且現今詐欺集團極為猖獗,動輒詐得無辜民眾鉅額財物,嚴重損及社會大眾之財產法益,實應予以嚴懲,以儆效尤,且被告於詐欺集團中負責吸收成員並指示車手取款、匯款及交付贓款等重要事項,其犯罪情節非屬輕微,又考量被告迄未與任何被害人和解及賠償渠等損失,惟於原審、本院審理中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另審酌被告行為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造成之財產損害多寡等情,暨被告學歷為高職畢業、之前從事過電銲工、月收入約21,000元至22,000元、在大陸有幫臺灣老闆顧火鍋店、月收入人民幣2,000 元等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之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說明沒收情形如下:
1.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尚無新舊法律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已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3 項項亦明文之。
2.扣案之SAMSUNG 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01)1 支,並無證據證明係有持以犯本案詐欺取財之工具,自無庸宣告沒收。
3.犯罪所得部分:
①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最高法院就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抵償,已不再援用向來所採之共犯連帶說,改採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沒收之見解(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2521號判決要旨參照)。可知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業已改採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不再採連帶沒收主義,且各正犯有無犯罪所得,其所得多寡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來認定。
②查被告可自詐騙所得中收取百分之2 作為報酬,此據被告於原審供述在卷(原審易緝卷第187 頁反面),而坊間詐欺集團多屬分工細密、成員眾多之犯罪集團,各成員依其分工、參與程度之不同而分別獲取金額不等之報酬,衡屬常情,被告既稱其尚有綽號「小胖」、「孫仔」、「年輕人」等3 個老闆(見原審易緝卷第187 頁),則其歷次詐騙所得財物當尚須朋分給上開其他成員,且本案卷證資料中,並無足以證明被告除其自述分得按詐欺款項百分之2比例計算之報酬外,尚有額外獲取其他酬勞之證據,則應以被告所陳述之犯罪所得作為沒收之依據。故被告就本案附表一所示各次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各該詐騙金額之百分之2 比例計算之( 計算後之小數點後數字不計入犯罪所得) ,且上開犯罪所得如宣告沒收或追徵,亦無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故應依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隨同各該罪刑,各為如附表二宣告刑欄之沒收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俱無不當,其各罪量刑時審酌之上開情狀,顯已注意及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所處刑度符合「罰當其罪」之原則,亦與比例原則相符,而無輕重失衡之情形。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各罪宣告刑部分)過重,不應將其視為集團之首腦云云,並無理由,已如前述,其此部分之上訴,應予駁回。
(三)原審就被告上開犯行所定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固非無見,惟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我國刑法就有期徒刑之執行,不採累罰制度,不將所有宣告之有期徒刑直接相加累計處罰,即因該制度會造成刑罰過於嚴苛之結果,且該制度往往會不受法律效果刑度上限之限制,此在近代刑法之立法體例,除採判例法體例外,因在罪刑均衡原則之影響下,並不多見,故多數成文法國家,就有期徒刑之執行多採限制加重原則,我國刑法第51條第5 款即採此原則,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之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之各罪宣告刑,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另定其應執行刑,乃法律明定由法院就各該宣告刑另作一次整體之審酌,以重新檢視該被告各罪刑總合刑度之罪刑相當性及刑罰執行之必要性,其本質及目的係法院在法定要件及範圍內,重為應執行刑罰之審酌、量定,既非以各宣告刑之累加為原則,更非依累加之總刑度為減輕之概念。本案被告犯罪次數固多,有61次,本院審酌本案被告所為附表一各次犯行,依犯罪時間集中於102 年2 月間至102 年6 月間,犯罪手法、罪名均相同,侵害法益種類同一,其各次犯行所侵害之對象雖各異,然造成之財產損害總額共計0000000 元,對於法益侵害之加重程度,綜合所犯各罪之罪質、損害程度、各罪關聯性等因素判斷,原判決就各次詐騙金額共0000000 元一情,未具體予以審酌,而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尚嫌過重,爰改定被告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 年8 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益昌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匯款/購 │行為人 │ │ │ │ │ │購買遊戲點│ │買遊戲點│ │ │ │ │ │ │數時間 │ │數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 │ │ │匯款地點/ │ │ │ │ │ │ │ │ │購買遊戲點│ │ │ │ │ │ │ │ │數地點 │ │ │ │ ├──┼───┼────┼─────────────┼─────┼────────┼────┼─────┤ │1 │黃麗卿│102年2月│U○○在臺南市東區崇德四街│102年2月22│許斯博中國信託商│90,000 │L○○、徐│ │ │(告訴)│22日14時│3巷56 號住處接獲詐騙集團成│日某時許 │業銀行中台南分行│ │子晴、陳週│ │ │ │20分許 │員之來電佯稱係友人「龍蕊芝├─────┤帳號000-00000000│ │文、李青駿│ │ │ │ │」因急需周轉,但定期存款不│台新銀行崇│9879號 │ │ │ │ │ │ │想解約,欲向其借款,致黃麗│德分行(臨 │ │ │ │ │ │ │ │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存入│櫃匯款) │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U○○於102年2月26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三卷第36-37頁) │ │ │②許斯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102年2月1日至102年3月13日交易明細(警三│ │ │ 卷第105頁) │ ├──┼───┬────┬─────────────┬─────┬────────┬────┬─────┤ │2 │O○○│102年2月│O○○在新北市鶯歌區行政路│(第1項) │許斯博華南銀行永│90,000 │L○○及其│ │ │ │23日13時│31號4 樓住處接獲詐騙集團成│102年2月23│康分行帳號008-62│ │他真實姓名│ │ │ │50分許 │員之來電佯稱係其姪女,因股│日某時許 │0000000000號 │ │年籍不詳之│ │ │ │ │票賠錢急需還朋友錢,向陳寶│ │ │ │詐欺集團成│ │ │ │ │蓮借款,致O○○陷於錯誤,├─────┤ │ │年成員 │ │ │ │ │依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 │鶯歌華南銀│ │ │ │ │ │ │ │ │行臨櫃匯款│ │ │ │ │ │ │ │ ├─────┼────────┼────┼─────┤ │ │ │ │ │(第2項) │許斯博臺灣土地銀│150,000 │L○○、徐│ │ │ │ │ │102年2月23│行臺南分行帳號33│ │子晴、陳週│ │ │ │ │ │日某時許 │0000000000號 │ │文、李青駿│ │ │ │ │ ├─────┤ │ │ │ │ │ │ │ │鶯歌第一銀│ │ │ │ │ │ │ │ │行臨櫃匯款│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O○○於102年2月26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三卷第38-39頁) │ ├──┼───┬────┬─────────────┬─────┬────────┬────┬─────┤ │3 │丁○○│102年2月│丁○○在搭捷運行經圓山捷運│102年2月27│吳明陽臺灣新光商│29,987 │L○○、徐│ │ │(告訴)│27日20時│站附近時,接獲詐騙集團成員│日某時許 │業銀行和生分行帳│ │子晴、陳週│ │ │ │50分許 │之來電佯稱網路購物誤設為分├─────┤號000-0000000000│ │文、李青駿│ │ │ │ │期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新北市淡水│571號 │ │、錢琮穎 │ │ │ │ │設定,致丁○○陷於錯誤,依│區自立路8 │ │ │ │ │ │ │ │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 │-2號郵局 │ │ │ │ │ │ │ │ │ATM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丁○○於102年2月28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三卷第34-35頁) │ │ │②吳明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和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於102年2月1日至102年3月11日存款帳戶存提交│ │ │ 易明細查詢明細表(警三卷第94頁) │ ├──┼───┬────┬─────────────┬─────┬────────┬────┬─────┤ │4 │C○○│102年2月│C○○在桃園市○○○街00號│(第1項) │吳明陽臺灣新光商│99,999 │L○○、徐│ │ │ │27日22時│住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來電│102年2月27│業銀行和生分行帳│ │子晴、陳週│ │ │ │4分許 │佯稱網路購物因入帳程序錯誤│日某時許 │號000-0000000000│ │文、李青駿│ │ │ │ │,需至提款機操作使帳戶恢復├─────┤571號 │ │、錢琮穎 │ │ │ │ │正常,致C○○陷於錯誤,依│在左列住處│ │ │ │ │ │ │ │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 │以eATM經由│ │ │ │ │ │ │ │ │電腦轉帳之│ │ │ │ │ │ │ │ │方式匯款 │ │ │ │ │ │ │ │ ├─────┼────────┼────┼─────┤ │ │ │ │ │(第2項)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0,000 │L○○及其│ │ │ │ │ │102年2月27│帳號000-00000000│ │他真實姓名│ │ │ │ │ │日某時許 │194747號 │ │年籍不詳之│ │ │ │ │ ├─────┤ │ │詐欺集團成│ │ │ │ │ │在左列住處│ │ │年成員 │ │ │ │ │ │以eATM經由│ │ │ │ │ │ │ │ │電腦轉帳之│ │ │ │ │ │ │ │ │方式匯款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C○○於102年2月28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三卷第31-33頁) │ │ │②吳明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和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於102年2月1日至102年3月11日存款帳戶存提交│ │ │ 易明細查詢明細表(警三卷第94頁) │ ├──┼───┬────┬─────────────┬─────┬────────┬────┬─────┤ │5 │c○○│102年3月│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站│102年3月27│黃育乾中華郵政股│13,000 │L○○、劉│ │ │(告訴)│27日中午│刊登販售平板電腦之虛偽廣告│日13時4分 │份有限公司七股郵│ │文信、徐子│ │ │ │12時14分│,c○○適於左列時間在新竹│許 │局帳號000-000000│ │晴、陳週文│ │ │ │許( 起訴│縣○○鄉○○路0段000號6樓 ├─────┤00000000號 │ │、蔡宗文 │ │ │ │書附表一│住處上網瀏覽該訊息,因而陷│在左列住處│ │ │ │ │ │ │誤載為 3│於錯誤而下標,並依賣家指示│以網路轉帳│ │ │ │ │ │ │月22日下│匯款存入右列帳戶,嗣後因遲│方式匯款 │ │ │ │ │ │ │午 5時45│未收到貨品始發現受騙。 │ │ │ │ │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c○○於102年3月29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30-31頁) │ │ │②102年3月29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五卷第33頁) │ │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五卷第34頁) │ │ │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35頁) │ │ │⑤交易明細一紙(警五卷第36頁) │ │ │⑥買賣問答記錄(警五卷第38至39頁) │ ├──┼───┬────┬─────────────┬─────┬────────┬────┬─────┤ │6 │黃○○│102年3月│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102年3月26│林正樹中國信託經│15,000 │L○○、劉│ │ │(告訴)│25日某時│販售液晶電視之虛偽廣告,張│日18時33分│國分行帳號822-55│ │文信、徐子│ │ │ │許 │世杰適於左列時間在新北市林│許 │0000000000號 │ │晴(另行移│ │ │ │ │口區文化二路1段68巷29號5樓├─────┤ │ │送臺灣高雄│ │ │ │ │住處上網瀏覽該訊息,因而陷│桃園縣八德│ │ │地方法院併│ │ │ │ │於錯誤而下標,並依賣家指示│市和平路10│ │ │案)、陳週│ │ │ │ │匯款存入右列帳戶。 │03-1號萊爾│ │ │文、施正哲│ │ │ │ │ │富便利商店│ │ │(經另案判│ │ │ │ │ │八德德和店│ │ │決確定,另│ │ │ │ │ │之永豐銀行│ │ │為不起訴處│ │ │ │ │ │ATM │ │ │分)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黃○○於102年3月29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六卷第54-57頁) │ │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58頁) │ │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五卷第59頁) │ ├──┼───┬────┬─────────────┬─────┬────────┬────┬─────┤ │7 │辰○○│102年3月│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102年3月27│黃育乾中華郵政股│11,000 │L○○、劉│ │ │(告訴)│25日某時│虛偽之售物廣告,致辰○○陷│日13時48分│份有限公司七股郵│ │文信、徐子│ │ │ │許 │於錯誤而下標,依指示匯款存│許 │局帳號000-000000│ │晴、陳週文│ │ │ │ │入右列帳戶。 ├─────┤00000000號 │ │、蔡宗文 │ │ │ │ │ │新北市三峽│ │ │ │ │ │ │ │ │區文化路71│ │ │ │ │ │ │ │ │號合作金庫│ │ │ │ │ │ │ │ │ATM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辰○○於102年3月28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19-21頁) │ │ │②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一紙(警五卷第22頁) │ │ │③辰○○之合作金庫存摺頁面資料一份(警五卷第23-24頁) │ │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一份(警五卷第25頁) │ │ │⑤102年3月28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五卷第26頁) │ │ │⑥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27頁) │ │ │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警五卷第28頁) │ │ │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陳報單(警五卷第29頁) │ ├──┼───┬────┬─────────────┬─────┬────────┬────┬─────┤ │8 │戊○○│102年3月│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102年3月26│林正樹中國信託經│6,500 │L○○、劉│ │ │(告訴)│26日19時│販售二手洗衣機之虛偽廣告,│日19時35分│國分行帳號822-55│ │文信、徐子│ │ │ │35分許 │使戊○○陷於錯誤而下標,依│許 │0000000000號 │ │晴(另行移│ │ │ │ │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 ├─────┤ │ │送臺灣高雄│ │ │ │ │ │花蓮縣壽豐│ │ │地方法院併│ │ │ │ │ │郵局 │ │ │案)、陳週│ │ │ │ │ │ │ │ │文、施正哲│ │ │ │ │ │ │ │ │(經另案判│ │ │ │ │ │ │ │ │決確定,另│ │ │ │ │ │ │ │ │為不起訴處│ │ │ │ │ │ │ │ │分)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黃○○於102年3月29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六卷第46-47頁) │ │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陳報單(警六卷第48頁) │ │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六卷第49頁)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六卷第50頁) │ │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51頁) │ │ │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警六卷第52頁) │ │ │⑦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警六卷第53頁) │ ├──┼───┬────┬─────────────┬─────┬────────┬────┬─────┤ │9 │戌○○│102年3月│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102年3月26│林正樹中國信託經│13,000 │L○○、劉│ │ │(告訴)│26日20時│販售平板電腦之虛偽廣告,林│日21時8分 │國分行帳號822-55│ │文信、徐子│ │ │ │許 │哲志適於左列時間在桃園縣中│許 │0000000000號 │ │晴(另行移│ │ │ │ │壢市○○路0段000巷00號11樓├─────┤ │ │送臺灣高雄│ │ │ │ │租屋處上網瀏覽該訊息,因而│左列住處以│ │ │地方法院併│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並依賣家指│網路 ATM方│ │ │案)、陳週│ │ │ │ │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 │式匯款 │ │ │文、施正哲│ │ │ │ │ │ │ │ │(經另案判│ │ │ │ │ │ │ │ │決確定,另│ │ │ │ │ │ │ │ │為不起訴處│ │ │ │ │ │ │ │ │分)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戌○○於102年3月27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六卷第36-38頁) │ │ │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警六卷第39頁) │ │ │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40頁)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六卷第41-43頁) │ │ │⑤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六卷第44頁) │ │ │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警六卷第45頁) │ ├──┼───┬────┬─────────────┬─────┬────────┬────┬─────┤ │10 │天○○│102年3月│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102年3月26│林正樹中國信託銀│4,000 │L○○、劉│ │ │ │26日20時│販售王品台塑牛排餐券之虛偽│日20時22分│行經國分行帳號82│ │文信、徐子│ │ │ │22分許 │廣告,致天○○陷於錯誤款而│許 │0-00000000000號 │ │晴、陳週文│ │ │ │ │下標,依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 │ │、施正哲 │ │ │ │ │戶。 │桃園縣新屋│ │ │ │ │ │ │ │ │鄉渣打銀行│ │ │ │ │ │ │ │ │提款機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天○○於102年3月28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六卷第24-25頁) │ │ │②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警六卷第26頁) │ │ │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六卷第27頁) │ ├──┼───┬────┬─────────────┬─────┬────────┬────┬─────┤ │11 │A○○│102年3月│A○○在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102年3月27│林正樹中國信託經│30,000 │L○○、劉│ │ │(告訴)│27日10時│路6段159巷5弄9號 1樓接獲詐│日11時56分│國分行帳號822-55│ │文信、徐子│ │ │ │許 │騙集團成員之來電佯稱係友人│許 │0000000000號 │ │晴(另行移│ │ │ │ │「怡慧」,欲向其借款,致張├─────┤ │ │送臺灣高雄│ │ │ │ │旭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存│位於臺北市│ │ │地方法院併│ │ │ │ │入右列帳戶。 │文山區羅斯│ │ │案)、陳週│ │ │ │ │ │福路6段391│ │ │文、施正哲│ │ │ │ │ │號之中華郵│ │ │(經另案判│ │ │ │ │ │政景美郵局│ │ │決確定,另│ │ │ │ │ │ │ │ │為不起訴處│ │ │ │ │ │ │ │ │分)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A○○於102年3月28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六卷第28-29頁) │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一紙(警六卷第30頁) │ │ │③A○○之郵局存摺頁面資料一份(警六卷第31頁)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六卷第33頁) │ │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警六卷第34頁) │ │ │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陳報單(警六卷第35頁) │ ├──┼───┬────┬─────────────┬─────┬────────┬────┬─────┤ │12 │地○○│102年3月│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102年3月27│黃育乾中華郵政股│10,000 │L○○、劉│ │ │(告訴)│27日某時│(起訴書誤載為奇摩拍賣網站)│日起至30日│份有限公司七股郵│ │文信、徐子│ │ │ │許 │刊登販售平板電腦之虛偽廣告│12時許止某│局帳號000-000000│ │晴、陳週文│ │ │ │ │,適地○○於左列時間在新北│時 │00000000號 │ │、蔡宗文 │ │ │ │ │市○○區○○路000巷00○0號├─────┤ │ │ │ │ │ │ │3 樓住處上網瀏覽該訊息,因│左列住處 │ │ │ │ │ │ │ │此陷於錯誤而下標,並依賣家│ │ │ │ │ │ │ │ │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嗣因│ │ │ │ │ │ │ │ │遲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 │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地○○於102年4月20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60-61頁) │ │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警五卷第62頁) │ │ │③帳戶個資檢視資料(警五卷第63頁)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五卷第64頁) │ │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65頁) │ │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五卷第66頁) │ │ │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五卷第67頁) │ │ │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景安派出所陳報單(警五卷第68頁) │ ├──┼───┬────┬─────────────┬─────┬────────┬────┬─────┤ │13 │f○○│102年3月│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站│102年3月27│黃育乾中華郵政股│10,100 │L○○、劉│ │ │ │27日14時│刊登販售相機之虛偽廣告,適│日14時39分│份有限公司七股郵│ │文信、徐子│ │ │ │20分許 │f○○於左列時間上網瀏覽該│許 │局帳號000-000000│ │晴、陳週文│ │ │ │ │訊息,因此陷於錯誤而留言給├─────┤00000000號 │ │、蔡宗文 │ │ │ │ │賣家,嗣於同年月27日14時20│苗栗市某郵│ │ │ │ │ │ │ │分許接到自稱蔡小姐之賣家電│局ATM │ │ │ │ │ │ │ │話,並且約定以10100元購得 │ │ │ │ │ │ │ │ │該相機,旋依賣家指示匯款存│ │ │ │ │ │ │ │ │入右列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貨│ │ │ │ │ │ │ │ │品,始知受騙。 │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f○○於102年3月30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69-72頁)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警五卷第73頁) │ │ │③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五卷第74頁) │ │ │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陳報單(警五卷第75頁) │ │ │⑤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警五卷第76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五卷第77頁) │ │ │⑦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78頁) │ ├──┼───┬────┬─────────────┬─────┬────────┬────┬─────┤ │14 │X○○│102年3月│X○○於左列時間在臺北市松│(第1項) │黃育乾中華郵政股│25,123 │L○○、劉│ │ │ │27日18時│山區民生東路及敦化北路口搭│102年3月27│份有限公司七股郵│ │文信、徐子│ │ │ │許 │乘交通工具時,接獲詐騙集團│日18時51分│局帳號000-000000│ │晴、陳週文│ │ │ │ │成員之來電佯稱網路購物誤設│許 │00000000號 │ │、蔡宗文 │ │ │ │ │為分期付款轉,需至提款機操├─────┤ │ │ │ │ │ │ │作取消設定,致X○○陷於錯│台塑郵局 │ │ │ │ │ │ │ │誤,依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ATM │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接續再偽稱:├─────┼────────┼────┼─────┤ │ │ │ │必須購買MYCARD點數回復扣款│(第2項) │臺灣土地銀行左營│29,989 │L○○及其│ │ │ │ │金額云云,X○○不疑有詐,│102年3月27│分行帳號000-0000│ │他真實姓名│ │ │ │ │至右列超商購買點數,並告知│日19時18分│00000000號 │ │年籍不詳之│ │ │ │ │詐騙集團成員密碼,詐騙集團│許 │ │ │詐欺集團成│ │ │ │ │成員並以此方式詐得點數之序├─────┤ │ │年成員 │ │ │ │ │號及密碼,因而獲取開通線上│台塑郵局 │ │ │ │ │ │ │ │遊戲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ATM │ │ │ │ │ │ │ │ ├─────┼────────┼────┼─────┤ │ │ │ │ │(第3項) │購買遊戲點數 │75,000 │L○○及其│ │ │ │ │ │102年3月27│ │ │他真實姓名│ │ │ │ │ │日19時許 │ │ │年籍不詳之│ │ │ │ │ ├─────┤ │ │詐欺集團成│ │ │ │ │ │臺北市松山│ │ │年成員 │ │ │ │ │ │區民生東路│ │ │ │ │ │ │ │ │4段54-2號7│ │ │ │ │ │ │ │ │-11明塑分 │ │ │ │ │ │ │ │ │店門市 │ │ │ │ │ │ │ │ ├─────┼────────┼────┼─────┤ │ │ │ │ │(第4項) │購買遊戲點數 │25,000 │L○○及其│ │ │ │ │ │102年3月27│ │(起訴書 │他真實姓名│ │ │ │ │ │日20時許 │ │附表誤載│年籍不詳之│ │ │ │ │ ├─────┤ │為1,5000│詐欺集團成│ │ │ │ │ │臺北市松山│ │) │年成員 │ │ │ │ │ │區民生東路│ │ │ │ │ │ │ │ │4段 130號7│ │ │ │ │ │ │ │ │-11 民復分│ │ │ │ │ │ │ │ │店門市 │ │ │ │ │ │ │ │ ├─────┼────────┼────┼─────┤ │ │ │ │ │(第5項) │購買遊戲點數 │70,000 │L○○及其│ │ │ │ │ │102年3月28│ │ │他真實姓名│ │ │ │ │ │日00時許 │ │ │年籍不詳之│ │ │ │ │ │( 起訴書附│ │ │詐欺集團成│ │ │ │ │ │表一誤載為│ │ │年成員 │ │ │ │ │ │102年3月27│ │ │ │ │ │ │ │ │日某時許)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松山│ │ │ │ │ │ │ │ │區民生東路│ │ │ │ │ │ │ │ │4段 55巷10│ │ │ │ │ │ │ │ │號7-11東鑫│ │ │ │ │ │ │ │ │分店門市 │ │ │ │ │ │ │ │ ├─────┼────────┼────┼─────┤ │ │ │ │ │(第6項) │購買遊戲點數 │30,000 │L○○及其│ │ │ │ │ │102年3月28│ │ │他真實姓名│ │ │ │ │ │日00時許 │ │ │年籍不詳之│ │ │ │ │ │( 起訴書附│ │ │詐欺集團成│ │ │ │ │ │表一誤載為│ │ │年成員 │ │ │ │ │ │102年3月27│ │ │ │ │ │ │ │ │日某時許)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松山│ │ │ │ │ │ │ │ │區敦化北路│ │ │ │ │ │ │ │ │199巷 2弄1│ │ │ │ │ │ │ │ │號7-11長塑│ │ │ │ │ │ │ │ │分店門市 │ │ │ │ │ │ │ │ ├─────┼────────┼────┼─────┤ │ │ │ │ │(第7項) │購買遊戲點數 │79,000 │L○○及其│ │ │ │ │ │102年3月29│ │ │他真實姓名│ │ │ │ │ │日18時許 │ │ │年籍不詳之│ │ │ │ │ │( 起訴書附│ │ │詐欺集團成│ │ │ │ │ │表一誤載為│ │ │年成員 │ │ │ │ │ │102年3月27│ │ │ │ │ │ │ │ │日某時許)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松山│ │ │ │ │ │ │ │ │區民生東路│ │ │ │ │ │ │ │ │4段54-2號7│ │ │ │ │ │ │ │ │-11 明塑分│ │ │ │ │ │ │ │ │店門市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X○○於102年3月29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40-43頁) │ │ │②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警五卷第44頁) │ │ │③交易明細查詢(警五卷第45頁) │ │ │④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五卷第46至47頁) │ │ │⑤7-11統一超商購買點數存聯共57紙-共279,000元(警五卷第48至52頁) │ │ │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陳報單(警五卷第54頁) │ │ │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五卷第55頁) │ │ │⑧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56、57頁) │ │ │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警五卷第58頁) │ │ │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五卷第59頁) │ ├──┼───┬────┬─────────────┬─────┬────────┬────┬─────┤ │15 │d○○│102年3月│d○○於左列時間在彰化縣田│(第1項) │中華郵政帳號700 │29,989 │L○○及其│ │ │(告訴)│27日19時│中鎮員集路3段505巷67弄1號 │102年3月27│-000000000000000│ │他真實姓名│ │ │ │許 │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來電佯稱│日19時34分│4號 │ │年籍不詳之│ │ │ │ │網路購物分期付款作業錯誤,│許 │ │ │詐欺集團成│ │ │ │ │ │ │ │ │年成員 │ │ │ │ │需至提款機操作設定取消分期├─────┼────────┼────┼─────┤ │ │ │ │並轉帳,致d○○陷於錯誤,│(第2項) │黃育乾中華郵政股│29,989 │L○○、劉│ │ │ │ │依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 │102年3月28│份有限公司七股郵│ │文信、徐子│ │ │ │ │ │日0時18分 │局帳號000-000000│ │晴、陳週文│ │ │ │ │ │許 │00000000號 │ │、蔡宗文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d○○於102年3月28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16-17頁) │ │ │②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二紙(警五卷第18頁) │ ├──┼───┬────┬─────────────┬─────┬────────┬────┬─────┤ │16 │N○○│102年3月│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站│102年 4月1│曾千綺中華郵政股│14,000 │L○○、劉│ │ │(告訴)│30日17時│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虛偽廣│日15時10分│份有限公司學甲郵│ │文信、徐子│ │ │ │許 │告,適N○○於左列時間在交│許 │局帳號000-000000│ │晴、陳週文│ │ │ │ │通大學上網瀏覽該訊息,因此├─────┤00000000號 │ │、蔡宗文 │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並依賣家指│新竹市交通│ │ │ │ │ │ │ │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 │大學內郵局│ │ │ │ │ │ │ │ │臨櫃匯款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N○○於102年4月3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91-92頁) │ │ │②郵局無摺存款單一紙(警五卷第94頁) │ │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五卷第95頁) │ │ │④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96頁) │ │ │⑤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五卷第97頁) │ │ │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警五卷第98頁) │ │ │⑦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陳報單(警五卷第99頁) │ ├──┼───┬────┬─────────────┬─────┬────────┬────┬─────┤ │17 │T○○│102年3月│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站│102年4月1 │曾千綺中華郵政股│6,600 │L○○、劉│ │ │(告訴)│31日某時│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虛偽廣│日某時許 │份有限公司學甲郵│ │文信、徐子│ │ │ │許 │告,適T○○於左列時間在桃│ │局帳號000-000000│ │晴、陳週文│ │ │ │ │園市銘傳大學上網瀏覽該訊息├─────┤00000000號 │ │、蔡宗文 │ │ │ │ │,因此陷於錯誤而下標,並依│不詳地點 │ │ │ │ │ │ │ │賣家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T○○於102年4月5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82-83頁) │ │ │②郵局存摺頁面資料一紙(警五卷第84頁) │ │ │③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五卷第85頁) │ │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五卷第86頁) │ │ │⑤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87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五卷第88頁) │ │ │⑦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警五卷第89頁) │ │ │⑧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警五卷第90頁) │ ├──┼───┬────┬─────────────┬─────┬────────┬────┬─────┤ │18 │己○○│102年4月│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站│102年4月1 │曾千綺中華郵政股│3,700 │L○○、劉│ │ │(告訴)│1日6時39│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虛偽廣│日16時許 │份有限公司學甲郵│ │文信、徐子│ │ │ │分許 │告,適己○○於左列時間在新├─────┤局帳號000-000000│ │晴、陳週文│ │ │ │ │竹市○區○○路000號7樓之3 │不詳地點 │00000000號 │ │、蔡宗文 │ │ │ │ │上網瀏覽該訊息,因此陷於錯│ │ │ │ │ │ │ │ │誤而下標,並依賣家指示匯款│ │ │ │ │ │ │ │ │存入右列帳戶。 │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己○○於102年4月26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100-102頁)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警五卷第103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五卷第104-105頁) │ │ │④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106頁) │ │ │⑤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五卷第107頁) │ │ │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陳報單(警五卷第108頁) │ │ │⑦電子郵件資料(警五卷第109至113頁) │ ├──┼───┬────┬─────────────┬─────┬────────┬────┬─────┤ │19 │E○○│102年4月│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102年 4月2│莫惠如華南銀行八│9,100 │L○○、劉│ │ │ │2日某時 │販售平板電腦之虛偽廣告,適│日20時47分│德分行帳號008-24│ │文信、徐子│ │ │ │許 │E○○於左列時間上網瀏覽該│許 │0000000000號 │ │晴、陳週文│ │ │ │ │訊息,因此陷於錯誤而下標,├─────┤ │ │、施正哲 │ │ │ │ │並依賣家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苗栗縣竹南│ │ │ │ │ │ │ │戶。 │鎮民族街郵│ │ │ │ │ │ │ │ │局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E○○於102年4月3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327-328頁)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警五卷第329頁) │ │ │③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330頁) │ │ │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警五卷第331頁) │ │ │⑤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五卷第332頁) │ ├──┼───┬────┬─────────────┬─────┬────────┬────┬─────┤ │20 │癸○○│102年4月│癸○○於左列時間接獲詐騙集│(第1項) │劉一佺永豐銀行北│13,123 │L○○、劉│ │ │ │2日17時 │團成員之來電佯稱之前被詐騙│102年4月2 │新分行帳號807-02│ │文信、徐子│ │ │ │許 │之金額需至提款機操作退款,│日18時24分│000000000000號 │ │晴、陳週文│ │ │ │ │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許 │ │ │、蔡宗文 │ │ │ │ │款存入右列帳戶,詐騙集團成├─────┤ │ │ │ │ │ │ │員接續要求購買MYCARD點數云│新竹縣竹北│ │ │ │ │ │ │ │云,癸○○不疑有詐,至右列│市光明六路│ │ │ │ │ │ │ │超商購買點數,並告知詐騙集│261 號合作│ │ │ │ │ │ │ │團成員密碼,詐騙集團成員並│金庫銀行AT│ │ │ │ │ │ │ │以此方式詐得點數之序號及密│M │ │ │ │ │ │ │ │碼,因而獲取開通線上遊戲之├─────┼────────┼────┤ │ │ │ │ │財產上不法利益。 │(第2項) │劉一佺永豐銀行北│9,878 │ │ │ │ │ │ │102年4月2 │新分行帳號807-02│ │ │ │ │ │ │ │日18時54分│000000000000號 │ │ │ │ │ │ │ │許 │ │ │ │ │ │ │ │ ├─────┤ │ │ │ │ │ │ │ │新竹縣竹北│ │ │ │ │ │ │ │ │市光明六路│ │ │ │ │ │ │ │ │261 號合作│ │ │ │ │ │ │ │ │金庫銀行AT│ │ │ │ │ │ │ │ │M │ │ │ │ │ │ │ │ ├─────┼────────┼────┼─────┤ │ │ │ │ │(第3項) │購買遊戲點數 │69,000 │L○○及其│ │ │ │ │ │102年4月2 │ │ │他真實姓名│ │ │ │ │ │日19時許、│ │ │年籍不詳之│ │ │ │ │ │21時許 │ │ │詐欺集團成│ │ │ │ │ │(起訴書附 │ │ │年成員 │ │ │ │ │ │表漏列102 │ │ │ │ │ │ │ │ │年4月2日21│ │ │ │ │ │ │ │ │時許) │ │ │ │ │ │ │ │ ├─────┤ │ │ │ │ │ │ │ │新竹縣全家│ │ │ │ │ │ │ │ │便利商店光│ │ │ │ │ │ │ │ │揚店、新勝│ │ │ │ │ │ │ │ │店門市( 起│ │ │ │ │ │ │ │ │訴書附表漏│ │ │ │ │ │ │ │ │列新勝店)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癸○○於102年4月3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117-120頁) │ │ │②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二紙(警五卷第121頁) │ │ │③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五卷第122頁) │ │ │④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收執聯共15紙(警五卷第123-129頁) │ ├──┼───┬────┬─────────────┬─────┬────────┬────┬─────┤ │21 │丙○○│102年4月│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站│102年4月2 │莫惠如華南銀行八│5,000 │L○○、劉│ │ │(告訴)│2日21時 │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虛偽廣│日21時許 │德分行帳號008-24│ │文信、徐子│ │ │ │許 │告,適丙○○於左列時間在臺├─────┤0000000000號 │ │晴、陳週文│ │ │ │ │南市○區○○街000巷00號住 │在左列住處│ │ │、施正哲 │ │ │ │ │處上網瀏覽該訊息,因此陷於│以網路銀行│ │ │ │ │ │ │ │錯誤而下標,並依賣家指示匯│匯款 │ │ │ │ │ │ │ │款存入右列帳戶。 │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丙○○於102年4月4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315-316頁) │ │ │②丙○○之郵局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一紙(警五卷第317、322頁) │ │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陳報單(警五卷第318頁) │ │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警五卷第319頁) │ │ │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五卷第320頁) │ │ │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323頁) │ │ │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五卷第324-325頁) │ ├──┼───┬────┬─────────────┬─────┬────────┬────┬─────┤ │22 │Y○○│102年4月│Y○○於左列時間接獲詐騙集│102年4月2 │劉一佺永豐銀行北│24,830 │L○○、劉│ │ │ │2日17時4│團成員之來電佯稱之前網路購│日18時5分 │新分行帳號807-02│ │文信、徐子│ │ │ │分許 │物疏失,需至提款機操作退款│許 │000000000000號 │ │晴、陳週文│ │ │ │ │,致Y○○陷於錯誤,依指示├─────┤ │ │、蔡宗文 │ │ │ │ │匯款存入右列帳戶。 │高雄市前鎮│ │ │ │ │ │ │ │ │區復興三路│ │ │ │ │ │ │ │ │94號郵局提│ │ │ │ │ │ │ │ │款機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Y○○於102年4月2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130-131頁)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警五卷第132頁) │ │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五卷第133頁) │ │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報格式表(警五卷第134頁) │ │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五卷第135頁) │ ├──┼───┬────┬─────────────┬─────┬────────┬────┬─────┤ │23 │b○○│102年4月│b○○於左列時間接獲詐騙集│102年4月2 │劉一佺永豐銀行北│29,989 │L○○、劉│ │ │(告訴)│2日17時 │團成員之來電佯稱網路購物誤│日18時09分│新分行帳號807-02│ │文信、徐子│ │ │ │34分許 │設為分期每月訂購,會分期扣│許 │000000000000號 │ │晴、陳週文│ │ │ │ │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設定├─────┤ │ │、蔡宗文 │ │ │ │ │,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花蓮市南京│ │ │ │ │ │ │ │匯款存入右列帳戶。 │郵局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b○○於102年4月2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136-138頁)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警五卷第139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五卷第140頁) │ │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五卷第141頁) │ │ │⑤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142頁) │ │ │⑥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五卷第143、144頁) │ │ │⑦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警五卷第145頁) │ ├──┼───┬────┬─────────────┬─────┬────────┬────┬─────┤ │24 │宙○○│102年4月│宙○○於左列時間在新北市泰│102年 4月2│莫惠如華南銀行八│11,985 │L○○、劉│ │ │ │2日 21時│山區朋友家接獲詐騙集團成員│日22時25分│德分行帳號008-24│ │文信、徐子│ │ │ │52分許 │之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因作業疏│許 │0000000000號 │ │晴、陳週文│ │ │ │( 起訴書│失數量誤為12個,會分期12期│( 起訴書附│ │ │、蔡宗文 │ │ │ │附表一誤│扣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設│表一誤載為│ │ │ │ │ │ │載為23時│定,致宙○○陷於錯誤,依指│102年4月16│ │ │ │ │ │ │) │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 │日19時29分│ │ │ │ │ │ │ │ │27秒) │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某7 │ │ │ │ │ │ │ │ │-11超商自 │ │ │ │ │ │ │ │ │動櫃員機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宙○○於102年4月2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309-311頁) │ │ │②被害人宙○○之第一銀行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存摺影本及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一紙(警五卷第 │ │ │ 312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五卷第313頁) │ │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德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五卷第314頁) │ ├──┼───┬────┬─────────────┬─────┬────────┬────┬─────┤ │25 │亥○○│102年4月│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站│102年4月3 │翁湘如(改名為翁│13,100 │L○○、劉│ │ │(告訴)│3日19時5│刊登販售筆記型電腦之虛偽廣│日19時52分│宣慧)中華郵政股│ │文信、徐子│ │ │ │2分許 │告,適亥○○於左列時間在桃│許 │份有限公司八德大│ │晴、陳週文│ │ │ │ │園縣○○市○○○街00號住處├─────┤湳郵局帳號700-01│ │、蔡宗文、│ │ │ │ │上網瀏覽該訊息,因此陷於錯│左列住處透│000000000000號 │ │ │ │ │ │ │誤而下標,並依賣家指示匯款│過網路ATM │ │ │ │ │ │ │ │存入右列帳戶。 │匯款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亥○○於102年4月7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150-153頁) │ │ │②第一銀行ATM網路理財書一紙(警五卷第154頁) │ │ │③被害人亥○○之第一銀行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五卷第155頁) │ │ │④雅虎奇摩拍賣買賣留言板列印資料(警五卷第156至157頁) │ │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五卷第158頁) │ │ │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159頁) │ │ │⑦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五卷第160頁) │ │ │⑧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警五卷第161頁) │ │ │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陳報單(警五卷第162頁) │ ├──┼───┬────┬─────────────┬─────┬────────┬────┬─────┤ │26 │宇○○│102年4月│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站│102年4月6 │黃彗棻華南銀行帳│24,000 │L○○、劉│ │ │(告訴)│6日某時 │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虛偽廣│日20時51分│號000-0000000000│ │文信、徐子│ │ │ │許 │告,致宇○○陷於錯誤,依賣│許 │379385號 │ │晴、陳週文│ │ │ │ │家指示委請其友人代為匯款存├─────┤ │ │、蔡宗文 │ │ │ │ │入右列帳戶。 │新北市新店│ │ │ │ │ │ │ │ │區德正街23│ │ │ │ │ │ │ │ │巷1號 7-11│ │ │ │ │ │ │ │ │提款機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宇○○於102年4月9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167-169頁) │ │ │②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頁面各一紙(警五卷第170頁) │ │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刑事案件辦案三聯單(警五卷第171頁) │ │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警五卷第172頁) │ │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警五卷第173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五卷第174至175頁) │ │ │⑦修改帳戶資料(帳戶名:黃彗棻)(警五卷第176頁) │ │ │⑧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警五卷第178頁) │ ├──┼───┬────┬─────────────┬─────┬────────┬────┬─────┤ │27 │g○○│102年4月│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站│102年4月6 │黃彗棻華南銀行帳│12,000 │L○○、劉│ │ │ │6日某時 │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虛偽廣│日18時22分│號000-0000000000│ │文信、徐子│ │ │ │ │告,致g○○陷於錯誤而透過│許 │379385號 │ │晴、陳週文│ │ │ │ │網路即時通與對方連絡,並依├─────┤ │ │、蔡宗文 │ │ │ │ │對方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新竹縣關西│ │ │ │ │ │ │ │ │鎮正義路34│ │ │ │ │ │ │ │ │號住處以網│ │ │ │ │ │ │ │ │路銀行匯款│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g○○於102年4月8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179-181頁)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五卷第182-183頁) │ ├──┼───┬────┬─────────────┬─────┬────────┬────┬─────┤ │28 │午○○│102年4月│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站│102年4月6 │黃彗棻大台北商業│24,000 │L○○、劉│ │ │ │6 日某時│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虛偽廣│日17時41分│銀行南港分行帳號│ │文信、徐子│ │ │ │許 │告,適午○○於左列時間上網│許 │帳號000-00000000│ │晴(另行移│ │ │ │ │瀏覽該訊息,因此陷於錯誤而├─────┤00000000號 │ │送臺灣高雄│ │ │ │ │與賣家連絡,並依賣家指示匯│高雄市楠梓│ │ │地方法院併│ │ │ │ │款存入右列帳戶。 │區興楠路23│ │ │案)、陳週│ │ │ │ │ │6號統一超 │ │ │文、蔡宗文│ │ │ │ │ │商內之自動│ │ │(經另案判│ │ │ │ │ │櫃員機 │ │ │決確定,另│ │ │ │ │ │ │ │ │為不起訴處│ │ │ │ │ │ │ │ │分)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午○○於102年4月9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297-298頁) │ │ │②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警五卷第299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五卷第300-301頁) │ │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302頁) │ │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五卷第303頁) │ │ │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警五卷第304頁) │ │ │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陳報單(警五卷第305頁) │ ├──┼───┬────┬─────────────┬─────┬────────┬────┬─────┤ │29 │S○○│102年4月│詐騙集團成員在購物網站刊登│102年4月7 │黃彗棻元大商業銀│11,000 │L○○、劉│ │ │(告訴)│6日4時37│販售單眼相機之虛偽廣告,適│日17時5分 │行松江分行帳號80│ │文信、徐子│ │ │ │分許 │S○○於左列時間在宜蘭縣宜│許 │0-00000000000000│ │晴、陳週文│ │ │ │ │蘭市○○路 000巷00號住處上├─────┤號 │ │、蔡宗文 │ │ │ │ │網瀏覽該網頁,因此陷於錯誤│左列住處以│ │ │ │ │ │ │ │而下標,並依賣家指示匯款存│網路銀行匯│ │ │ │ │ │ │ │入右列帳戶。 │款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S○○於102年4月10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224-226頁) │ │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五卷第227頁) │ │ │③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228頁) │ ├──┼───┬────┬─────────────┬─────┬────────┬────┬─────┤ │30 │巳○○│102年4月│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站│102年 4月6│黃彗棻大台北商業│4,600 │L○○、劉│ │ │ │6日 13時│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虛偽廣│日17時43分│銀行南港分行帳號│ │文信、徐子│ │ │ │38分許 │告,適巳○○上網瀏覽該網頁│許 │帳號000-00000000│ │晴(另行移│ │ │ │ │,因此陷於錯誤而下標,並依├─────┤00000000號 │ │送臺灣高雄│ │ │ │ │賣家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臺南市永康│ │ │地方法院併│ │ │ │ │ │區大灣路上│ │ │案)、陳週│ │ │ │ │ │台新銀行AT│ │ │文、蔡宗文│ │ │ │ │ │M │ │ │(經另案判│ │ │ │ │ │ │ │ │決確定,另│ │ │ │ │ │ │ │ │為不起訴處│ │ │ │ │ │ │ │ │分)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巳○○於102年4月9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277-278頁)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五卷第279-280頁) │ │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281頁) │ │ │④鄭儀肪(巳○○之夫)之兆豐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資料一份(警五卷第282-283頁) │ │ │⑤往來電子郵件資料(警五卷第284至292頁) │ │ │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警五卷第294頁) │ │ │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五卷第295頁) │ │ │⑧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陳報單(警五卷第296頁) │ ├──┼───┬────┬─────────────┬─────┬────────┬────┬─────┤ │31 │寅○○│102年4月│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站│102年 4月6│黃彗棻大台北商業│12,000 │L○○、劉│ │ │(告訴)│6日16時 │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虛偽廣│日16時59分│銀行南港分行帳號│ │文信、徐子│ │ │ │許 │告,適寅○○於左列時間在臺│許 │帳號000-00000000│ │晴(另行移│ │ │ │ │中市○區○○路00號6樓之3住├─────┤00000000號 │ │送臺灣高雄│ │ │ │ │處上網瀏覽該訊息,因此陷於│臺中市某處│ │ │地方法院併│ │ │ │ │錯誤而下標,並依指示匯款存│ATM │ │ │案)、陳週│ │ │ │ │入右列帳戶。 │ │ │ │文、蔡宗文│ │ │ │ │ │ │ │ │(經另案判│ │ │ │ │ │ │ │ │決確定,另│ │ │ │ │ │ │ │ │為不起訴處│ │ │ │ │ │ │ │ │分)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寅○○於102年4月7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237-239頁) │ │ │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警五卷第240頁) │ │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五卷第241頁) │ │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242頁) │ │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五卷第243-244頁) │ │ │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五卷第246頁) │ │ │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陳報單(警五卷第247頁) │ ├──┼───┬────┬─────────────┬─────┬────────┬────┬─────┤ │32 │G○○│102年4月│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站│102年4月7 │黃彗棻大台北商業│12,000 │L○○、劉│ │ │(告訴)│6日 16時│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虛偽廣│日某時 │銀行南港分行帳號│ │文信、徐子│ │ │ │30分許 │告,致G○○於左列時間在臺│ │帳號000-00000000│ │晴(另行移│ │ │ │ │北市○○區○○街000號6樓居├─────┤00000000號 │ │送臺灣高雄│ │ │ │ │處上午瀏覽該訊息,因此陷於│臺北市某處│ │ │地方法院併│ │ │ │ │錯誤而下標,並依指示匯款存│ │ │ │案)、陳週│ │ │ │ │入右列帳戶。 │ │ │ │文、蔡宗文│ │ │ │ │ │ │ │ │(經另案判│ │ │ │ │ │ │ │ │決確定,另│ │ │ │ │ │ │ │ │為不起訴處│ │ │ │ │ │ │ │ │分)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G○○於102年4月7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248-250頁) │ │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派出所陳報單(警五卷第251頁) │ │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五卷第252頁)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五卷第254頁) │ │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255頁) │ │ │⑥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警五卷第256頁) │ │ │⑦往來電子郵件數份(警五卷第257至261頁) │ │ │⑧合作金庫金融卡影本一紙(警五卷第262頁) │ ├──┼───┬────┬─────────────┬─────┬────────┬────┬─────┤ │33 │J○○│102年4月│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站│102年4月6 │黃彗棻華南銀行帳│25,000 │L○○、劉│ │ │(告訴)│6日19時 │刊登販售洗衣機、冰箱、電視│日20時45分│號000-0000000000│ │文信、徐子│ │ │ │許 │之虛偽廣告,適J○○於左列│許 │379385號 │ │晴、陳週文│ │ │ │ │時間在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 │ │、蔡宗文 │ │ │ │ │二段110號3樓之公司上網瀏覽│左列公司對│ │ │ │ │ │ │ │該訊息,因此陷於錯誤而下標│面之7-11超│ │ │ │ │ │ │ │,並依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商ATM │ │ │ │ │ │ │ │。 │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J○○於102年4月8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184-187頁) │ │ │②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警五卷第188頁) │ │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陳報單(警五卷第189頁) │ │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190頁) │ │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五卷第191頁) │ │ │⑥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警五卷第192頁) │ │ │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五卷第193頁) │ ├──┼───┬────┬─────────────┬─────┬────────┬────┬─────┤ │34 │許○筠│102年4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路購物誤│102年4月7 │黃彗棻大台北商業│25,985 │L○○、劉│ │ │ │7日某時 │設為分期付款,需至提款機操│日18時許 │銀行南港分行帳號│ │文信、徐子│ │ │ │許 │作取消設定,致I○○陷於錯├─────┤帳號000-00000000│ │晴、陳週文│ │ │ │ │誤,依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澎湖縣湖西│00000000號 │ │、施正哲 │ │ │ │ │。 │郵局ATM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I○○於102年4月7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229-231頁)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警五卷第232頁) │ │ │③102年4月7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五卷第233頁) │ │ │④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湖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234頁) │ │ │⑤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湖西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五卷第235頁) │ │ │⑥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湖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五卷第236頁) │ ├──┼───┬────┬─────────────┬─────┬────────┬────┬─────┤ │35 │卯○○│102年4月│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102年 4月7│黃彗棻華南銀行帳│15,000 │L○○、劉│ │ │(告訴)│7日 14時│販售相機之虛偽廣告,適李志│日14時27分│號000-0000000000│ │文信、徐子│ │ │ │27分前某│平於左列時間在臺北市大安區│許 │379385號 │ │晴、陳週文│ │ │ │時許( 起│溫州街70號5樓之1住處上網瀏├─────┤ │ │、蔡宗文 │ │ │ │訴書附表│覽該訊息,因此陷於錯誤而下│左列住處以│ │ │ │ │ │ │一誤載為│標,並依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網路ATM方 │ │ │ │ │ │ │14時30分│戶。 │式匯款 │ │ │ │ │ │ │許) │ │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卯○○於102年4月8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201-202頁) │ │ │②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一紙(警五卷第203頁) │ │ │③電子郵件及雅虎奇摩拍賣列印資料各一份(警五卷第204至207頁) │ │ │④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警五卷第208頁) │ │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209頁) │ │ │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五卷第210頁) │ ├──┼───┬────┬─────────────┬─────┬────────┬────┬─────┤ │36 │F○○│102年4月│F○○於左列時間接獲詐騙集│102年4月7 │黃彗棻大台北商業│10,980 │L○○、劉│ │ │(告訴)│7日18時5│團成員之來電佯稱網路購物誤│日18時46分│銀行南港分行帳號│ │文信、徐子│ │ │ │分許 │設為分期付款,需至提款機操│許 │帳號000-00000000│ │晴(另行移│ │ │ │ │作取消設定,致F○○陷於錯│ │00000000號 │ │送臺灣高雄│ │ │ │ │誤,依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 │ │地方法院併│ │ │ │ │。 │不詳地點 │ │ │案)、陳週│ │ │ │ │ │ │ │ │文、蔡宗文│ │ │ │ │ │ │ │ │(經另案判│ │ │ │ │ │ │ │ │決確定,另│ │ │ │ │ │ │ │ │為不起訴處│ │ │ │ │ │ │ │ │分)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F○○於102年4月7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263-264頁) │ │ │②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一紙(警五卷第265頁) │ │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266頁) │ │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五卷第267頁) │ │ │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五卷第268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五卷第269頁) │ ├──┼───┬────┬─────────────┬─────┬────────┬────┬─────┤ │37 │H○○│102年4月│H○○於左列時間在新北市○○0○0○0 ○○○○○○○○○○000000 ○○○○○○○ ○ ○0○○0○0○00○ ○○區○○街00號5樓住處接獲 │102年4月7 │銀行南港分行帳號│ │文信、徐子│ │ │ │28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來電,向其佯稱│日19時28分│帳號000-00000000│ │晴(另行移│ │ │ │ │網路購物作帳錯誤,需至提款│許 │00000000號 │ │送臺灣高雄│ │ │ │ │機操作取消,致H○○陷於錯├─────┤ │ │地方法院併│ │ │ │ │誤,依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左列住處以│ │ │案)、陳週│ │ │ │ │。 │網路轉帳方│ │ │文、蔡宗文│ │ │ │ │ │式匯款 │ │ │(經另案判│ │ │ │ │ ├─────┤ ├────┤決確定,另│ │ │ │ │ │(第2項) │ │15,544 │為不起訴處│ │ │ │ │ │102年4月7 │ │ │分) │ │ │ │ │ │日19時33分│ │ │ │ │ │ │ │ │許 │ │ │ │ │ │ │ │ ├─────┤ │ │ │ │ │ │ │ │左列住處以│ │ │ │ │ │ │ │ │轉帳方式匯│ │ │ │ │ │ │ │ │款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H○○於102年4月7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270-271頁) │ │ │②轉帳明細表一紙(警五卷第272頁) │ │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五卷第273頁) │ │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五卷第274頁) │ │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275頁)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五卷第276頁) │ ├──┼───┬────┬─────────────┬─────┬────────┬────┬─────┤ │38 │e○○│102年4月│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102年4月7 │黃彗棻華南銀行帳│10,200 │L○○、劉│ │ │ │7日20時 │販售嬰兒推車之虛偽廣告,適│日20時39分│號000-0000000000│ │文信、徐子│ │ │ │許 │e○○於左列時間在高雄市鼓│許 │379385號 │ │晴、陳週文│ │ │ │ │山區美術南六街6號上網瀏覽 ├─────┤ │ │、施正哲 │ │ │ │ │該訊息,因此陷於錯誤而下標│左列住處以│ │ │ │ │ │ │ │,並依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網路銀行轉│ │ │ │ │ │ │ │。 │帳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e○○於102年4月15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194-195頁) │ │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警五卷第196頁) │ │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197頁) │ │ │④轉出明細查詢一紙(警五卷第198頁) │ │ │⑤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警五卷第199頁) │ │ │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五卷第200頁) │ ├──┼───┬────┬─────────────┬─────┬────────┬────┬─────┤ │39 │D○○│102年4月│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102年 4月7│黃彗棻華南銀行帳│11,000 │L○○、劉│ │ │(告訴)│7日 20時│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虛偽廣告,│日20時34分│號000-0000000000│( 起訴書│文信、徐子│ │ │ │10分許 │適D○○於左列時間上網瀏覽│許 │379385號 │附表一誤│晴、陳週文│ │ │ │ │該訊息,因此陷於錯誤而下標├─────┤ │載為13,0│、蔡宗文 │ │ │ │ │,並依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臺北市中山│ │97) │ │ │ │ │ │。 │區德惠街34│ │ │ │ │ │ │ │ │-2號全家光│ │ │ │ │ │ │ │ │輝店ATM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D○○於102年4月9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五卷第211-213頁) │ │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警五卷第214頁) │ │ │③電子信件資料(警五卷第215至216頁) │ │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五卷第217、219頁) │ │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五卷第218頁) │ │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220頁) │ │ │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五卷第221至222頁) │ ├──┼───┬────┬─────────────┬─────┬────────┬────┬─────┤ │40 │丑○○│102年4月│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102年4月11│陳泳翰中華郵政股│7,000 │L○○、劉│ │ │ │10日10時│販售液晶電視之虛偽廣告,適│日15時2分 │份有限公司板橋站│ │文信、鄭勝│ │ │ │55分許 │丑○○於左列時間在新北市三│許 │前郵局帳號700-03│ │紘 │ │ │ │ │重區人壽街54號5樓住處上網 ├─────┤000000000000號 │ │ │ │ │ │ │瀏覽該訊息,因此陷於錯誤而│新北市板橋│ │ │ │ │ │ │ │下標,並依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區全家超商│ │ │ │ │ │ │ │帳戶。 │ATM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丑○○於102年4月15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六卷第151-153頁) │ │ │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警六卷第154頁) │ │ │③電子信件列印資料(警六卷第155至157頁) │ │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六卷第158頁) │ │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六卷第159頁) │ │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160頁) │ ├──┼───┬────┬─────────────┬─────┬────────┬────┬─────┤ │41 │玄○○│102年4月│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102年4月10│謝佩珊中華郵政股│15,000 │L○○、劉│ │ │(告訴)│10日16時│販賣相機商品之虛偽廣告,適│日17時許( │份有限公司楠梓亞│ │文信、鄭勝│ │ │ │許 │玄○○上網瀏覽該訊息,因此│起訴書附表│州城郵局帳號700-│ │紘 │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並依指示匯│一誤載為 4│00000000000000號│ │ │ │ │ │ │款存入右列帳戶。 │月22日20時│ │ │ │ │ │ │ │ │8分許 │ │ │ │ │ │ │ │ ├─────┤ │ │ │ │ │ │ │ │左列住處以│ │ │ │ │ │ │ │ │網路ATM匯 │ │ │ │ │ │ │ │ │款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玄○○於102年4月12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六卷第108-109頁) │ │ │②玄○○之郵局存摺頁面資料一份(警六卷第110-111頁) │ │ │③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社頭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112頁)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六卷第113-114頁) │ │ │⑤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社頭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六卷第115頁) │ │ │⑥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社頭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六卷第116頁) │ ├──┼───┬────┬─────────────┬─────┬────────┬────┬─────┤ │42 │a○○│102年4月│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102年4月10│謝佩珊中華郵政股│11,000 │L○○、劉│ │ │(告訴)│10日18時│販售電視之虛偽廣告,致劉晏│日18時30分│份有限公司楠梓亞│ │文信、鄭勝│ │ │ │許 │安陷於錯誤而下標,依指示匯│許 │州城郵局帳號700-│ │紘 │ │ │ │ │款存入右列帳戶。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臺北市萬華│ │ │ │ │ │ │ │ │區萬大路48│ │ │ │ │ │ │ │ │6巷 59弄口│ │ │ │ │ │ │ │ │之7-11超商│ │ │ │ │ │ │ │ │ATM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a○○於102年4月15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六卷第117-118頁) │ │ │②a○○之郵局存摺頁面資料一份(警六卷第119頁) │ │ │③臺北市政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121頁) │ │ │④臺北市政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六卷第122頁) │ │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六卷第123-124頁) │ │ │⑥臺北市政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六卷第125頁) │ ├──┼───┬────┬─────────────┬─────┬────────┬────┬─────┤ │43 │申○○│102年4月│申○○於左列時間在臺北市○○000○0○00○○○○○○○○○○000000 ○○○○○○○ ○ ○0○○0○00○00○○○區○○路○段00號接獲詐騙│日18時9分 │份有限公司楠梓亞│ │文信、鄭勝│ │ │ │許 │集團成員之來電佯稱網路購物│許 │州城郵局帳號700-│ │紘 │ │ │ │ │誤設為分期付款,需至提款機├─────┤00000000000000號│ │ │ │ │ │ │操作取消設定,致申○○陷於│臺北市中正│ │ │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區南海路郵│ │ │ │ │ │ │ │戶。 │局ATM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申○○於102年4月10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六卷第126-129頁)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警六卷第130頁) │ │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六卷第131頁) │ │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132頁) │ │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六卷第133頁) │ ├──┼───┬────┬─────────────┬─────┬────────┬────┬─────┤ │44 │P○○│102年4月│P○○於左列時間在苗栗縣通│102年4月10│謝佩珊中華郵政股│23,115 │L○○、劉│ │ │(告訴)│10日17時│霄鎮烏眉坑2之1號住處接獲詐│日18時許 │份有限公司楠梓亞│ │文信、鄭勝│ │ │ │43分許 │騙集團成員之來電佯稱網路購├─────┤州城郵局帳號700-│ │紘 │ │ │ │ │物數量有誤,需至提款機操作│苗栗縣通霄│00000000000000號│ │ │ │ │ │ │取消設定,致P○○陷於錯誤│鎮通霄郵局│ │ │ │ │ │ │ │,依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ATM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P○○於102年4月10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六卷第134-136頁)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警六卷第137頁) │ │ │③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烏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138頁) │ │ │④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烏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六卷第139頁) │ ├──┼───┬────┬─────────────┬─────┬────────┬────┬─────┤ │45 │子○○│102年4月│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102年4月16│陳慧娟帳號永豐商│15,000 │L○○、劉│ │ │(告訴)│11日7時 │販售相機之虛偽廣告,適吳亭│日13時28分│業銀行三和分行帳│ │文信、鄭勝│ │ │ │許 │儒於左列時間在臺中市大里區│許 │號000-0000000000│ │紘 │ │ │ │ │中興路二段380號立人高中上 ├─────┤0665號 │ │ │ │ │ │ │網瀏覽該訊息,因此陷於錯誤│不詳地點 │ │ │ │ │ │ │ │而下標,並依指示委請他人匯│ │ │ │ │ │ │ │ │款存入右列帳戶。 │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子○○於102年4月13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六卷第209-211頁) │ │ │②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警六卷第212、214頁) │ │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六卷第213頁) │ │ │④拍賣網站刊登之相機照片3張(警六卷第216至217頁) │ ├──┼───┬────┬─────────────┬─────┬────────┬────┬─────┤ │46 │Q○○│102年4月│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102年4月11│陳泳翰中華郵政股│20,000 │L○○、劉│ │ │(告訴)│11日10時│販賣手機之虛偽廣告,適馮國│日17時12分│份有限公司板橋站│ │文信、鄭勝│ │ │ │許 │銘於左列時間在羅東鎮中華路│許 │前郵局帳號700-03│ │紘 │ │ │ │ │248巷 10號住處上網瀏覽該訊│ │000000000000號 │ │ │ │ │ │ │息,因此陷於錯誤而下標,並│ │ │ │ │ │ │ │ │依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 │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Q○○於102年4月16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六卷第176-177頁)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警六卷第178頁) │ │ │③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利澤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六卷第179頁) │ │ │④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利澤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六卷第180頁) │ │ │⑤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利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181頁) │ │ │⑥電子郵件紀錄及拍賣網站列印資料各一份(警六卷第182至185頁) │ ├──┼───┬────┬─────────────┬─────┬────────┬────┬─────┤ │47 │K○○│102年4月│K○○於左列時間接獲詐騙集│102年4月11│陳瀅如臺灣銀行臺│29,980 │L○○、劉│ │ │(告訴)│11日16時│團成員之來電佯稱網路購物誤│日某時 │中分行帳號004-01│ │文信、鄭勝│ │ │ │55分許 │設為分期付款,需至提款機操├─────┤0000000000號 │ │紘 │ │ │ │ │作取消設定,致K○○陷於錯│不詳地點 │ │ │ │ │ │ │ │誤,依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K○○於102年4月11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六卷第198-199頁) │ │ │②中華郵政WebATM本日交易明細一紙(警六卷第200至201頁) │ │ │③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203頁) │ │ │④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六卷第204頁) │ │ │⑤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六卷第205頁) │ ├──┼───┬────┬─────────────┬─────┬────────┬────┬─────┤ │48 │W○○│102年4月│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第1項)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8,000 │L○○及其│ │ │(告訴)│11日17時│販售筆記型電腦之虛偽廣告,│102年4月11│000-000000000000│ │他真實姓名│ │ │ │42分許 │適W○○於左列時間上網瀏覽│日18時55分│號 │ │年籍不詳之│ │ │ │ │該訊息,因此陷於錯誤而下標│許 │ │ │詐欺集團成│ │ │ │ │,並依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 │ │年成員 │ │ │ │ │。 │臺南市東區│ │ │ │ │ │ │ │ │大學西段53│ │ │ │ │ │ │ │ │號7- 11超 │ │ │ │ │ │ │ │ │商ATM │ │ │ │ │ │ │ │ ├─────┼────────┼────┼─────┤ │ │ │ │ │(第2項) │陳泳翰中華郵政股│10,100 │L○○、劉│ │ │ │ │ │102年4月12│份有限公司板橋站│(起訴書 │文信、鄭勝│ │ │ │ │ │日13時4分 │前郵局帳號700-03│附表誤載│紘 │ │ │ │ │ │許 │000000000000號 │ │ │ │ │ │ │ ├─────┤ │為18,100│ │ │ │ │ │ │臺南市東區│ │元) │ │ │ │ │ │ │成功大學內│ │ │ │ │ │ │ │ │郵局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W○○於102年4月13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六卷第143-145頁)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警六卷第146頁) │ │ │③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警六卷第146頁) │ │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六卷第147頁) │ │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內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六卷第148頁) │ │ │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二份(警六卷第149-150頁) │ ├──┼───┬────┬─────────────┬─────┬────────┬────┬─────┤ │49 │酉○○│102年4月│酉○○於左列時間接獲詐騙集│(第1項) │陳泳翰中華郵政股│29,989 │L○○、劉│ │ │ │12日17時│團成員之來電佯稱網路購物誤│102年4月12│份有限公司板橋站│ │文信、鄭勝│ │ │ │24分許 │設為分期付款,需至提款機操│日17時45分│前郵局帳號700-03│ │紘 │ │ │ │ │作取消設定,致酉○○陷於錯│許 │000000000000號 │ │ │ │ │ │ │誤,依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接續要求購買│臺北市松山│ │ │ │ │ │ │ │MYCARD點數云云,酉○○不疑│區南京東路│ │ │ │ │ │ │ │有詐,至右列超商購買點數,│三段 335巷│ │ │ │ │ │ │ │並告知詐騙集團成員密碼,詐│5-3號7-11 │ │ │ │ │ │ │ │騙集團成員並以此方式詐得點│超商ATM │ │ │ │ │ │ │ │數之序號及密碼,因而獲取開├─────┼────────┼────┼─────┤ │ │ │ │通線上遊戲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第2項) │購買遊戲點數 │25,000 │L○○及其│ │ │ │ │。 │102年4月12│(起訴書附表未列)│(起訴書 │他真實姓名│ │ │ │ │ │日18時許 │ │附表未列│年籍不詳之│ │ │ │ │ ├─────┤ │) │詐欺集團成│ │ │ │ │ │7-11錢京門│ │ │年成員 │ │ │ │ │ │市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酉○○於102年4月12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六卷第187-188頁) │ │ │②存摺頁面資料一份(警六卷第189頁) │ │ │③統一超商發票及購買點數收執聯共6紙(警六卷第191頁) │ │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192頁) │ │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六卷第193頁) │ │ │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六卷第194頁) │ ├──┼───┬────┬─────────────┬─────┬────────┬────┬─────┤ │50 │壬○○│102年4月│壬○○於左列時間在雲林縣虎│102年4月12│陳泳翰中華郵政股│24,974 │L○○、劉│ │ │ │12日19時│尾鎮工專路雲林虎尾科技大學│日21時20分│份有限公司板橋站│ │文信、鄭勝│ │ │ │30 分許 │宿舍內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來│許 │前郵局帳號700-03│ │紘 │ │ │ │ │電佯稱網路購物誤設為分期付├─────┤000000000000號 │ │ │ │ │ │ │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設定│雲林縣虎尾│ │ │ │ │ │ │ │,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鎮工專路15│ │ │ │ │ │ │ │匯款存入右列帳戶。 │6號7-11超 │ │ │ │ │ │ │ │ │商內之ATM │ │ │ │ │ │ │ │ │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壬○○於102年4月12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六卷第161-164頁) │ │ │②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警六卷第165頁) │ │ │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六卷第166頁) │ │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六卷第167頁) │ │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168頁) │ ├──┼───┬────┬─────────────┬─────┬────────┬────┬─────┤ │51 │Z○○│102年4月│Z○○於左列時間在桃園縣平│102年4月12│陳泳翰中華郵政股│7,439 │L○○、劉│ │ │(告訴)│12日19時│鎮市○○路○○○段00號住處│日21時31分│份有限公司板橋站│ │文信、鄭勝│ │ │ │55分許 │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來電佯稱│許 │前郵局帳號700-03│ │紘 │ │ │ │ │網路購物誤設為分期付款,需├─────┤000000000000號 │ │ │ │ │ │ │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設定,致劉│桃園縣平鎮│ │ │ │ │ │ │ │韋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存│市民族路附│ │ │ │ │ │ │ │入右列帳戶。 │近萊爾富超│ │ │ │ │ │ │ │ │商內永豐銀│ │ │ │ │ │ │ │ │行提款機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告訴人Z○○於102年4月12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六卷第169-171頁) │ │ │②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警六卷第172頁) │ │ │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六卷第173頁) │ │ │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警六卷第174頁) │ ├──┼───┬────┬─────────────┬─────┬────────┬────┬─────┤ │52 │乙○○│102年4月│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102年4月16│吳柏珅第一商業銀│8,000 │L○○、劉│ │ │ │16日15時│販售冰箱之虛偽廣告,適王佳│日15時49分│行土城分行帳號00│ │文信、鄭勝│ │ │ │30分許 │惠於左列時間在高雄市仁武區│許 │0-00000000000號 │ │紘 │ │ │ │ │永昌一街 88巷6號住處上網瀏├─────┤ │ │ │ │ │ │ │覽該訊息,因此陷於錯誤而下│左列住處以│ │ │ │ │ │ │ │標,並依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網路銀行轉│ │ │ │ │ │ │ │戶。 │帳方式匯款│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乙○○於102年4月16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六卷第235-237頁) │ │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六卷第238頁) │ │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警六卷第239頁) │ │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240頁) │ │ │⑤渣打銀行個人網路銀行之轉帳證明一紙(警六卷第241頁) │ │ │⑥雅虎奇摩電子信箱往來郵件及拍賣資料(警六卷第242至249頁) │ ├──┼───┬────┬─────────────┬─────┬────────┬────┬─────┤ │53 │庚○○│102年4月│庚○○於左列時間接獲詐騙集│(第1項) │陳慧娟帳號永豐商│29,989 │L○○、劉│ │ │(告訴)│16日18時│團成員之來電佯稱網路購物付│102年4月16│業銀行三和分行帳│ │文信、鄭勝│ │ │ │01分 │款設定有誤,需至提款機操作│日18時41分│號000-0000000000│ │紘 │ │ │ │( 起訴書│取消設定,致庚○○陷於錯誤│許 │0665號 │ │ │ │ │ │附表一誤│,依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 │ │ │ │ │ │載為18時│ │臺北市天母│ │ │ │ │ │ │41分) │ │北路12號OK│ │ │ │ │ │ │ │ │便利商店 │ │ │ │ │ │ │ │ ├─────┼────────┼────┼─────┤ │ │ │ │ │(第2項) │陳慧娟帳號永豐商│15,018 │L○○、劉│ │ │ │ │ │102年4月16│業銀行三和分行帳│ │文信、鄭勝│ │ │ │ │ │日19時2分 │號000-0000000000│ │紘 │ │ │ │ │ │許 │0665號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天母│ │ │ │ │ │ │ │ │北路12號OK│ │ │ │ │ │ │ │ │便利商店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告訴人庚○○於102年4月16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六卷第218-220頁) │ │ │②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二紙(警六卷第221頁) │ │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222頁) │ │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六卷第224頁) │ │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六卷第225頁) │ ├──┼───┬────┬─────────────┬─────┬────────┬────┬─────┤ │54 │V○○│102年4月│V○○於左列時間在桃園縣○○000○0○00○○○○○○○○○○000000 ○○○○○○○ ○ ○ ○00○00○○○鄉○○○路00號接獲詐騙集│日20時3分 │行土城分行帳號00│ │文信、鄭勝│ │ │ │40分許 │團成員之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因│許 │0-00000000000號 │ │紘 │ │ │ │ │下標錯誤致一次購買多樣物品├─────┤ │ │ │ │ │ │ │,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桃園縣大園│ │ │ │ │ │ │ │款設定,致V○○陷於錯誤,│鄉中山北路│ │ │ │ │ │ │ │依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 │與大觀路口│ │ │ │ │ │ │ │ │全家便利超│ │ │ │ │ │ │ │ │商ATM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V○○於102年4月16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六卷第229-230頁) │ │ │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警六卷第231頁) │ │ │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六卷第232頁) │ │ │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六卷第233頁) │ │ │⑤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234頁) │ ├──┼───┬────┬─────────────┬─────┬────────┬────┬─────┤ │55 │辛○○│102年5月│辛○○於左列時間在花蓮市國│(第1項)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2,717 │L○○、劉│ │ │(告訴)│10日16時│富21街16號3樓之3租屋處接獲│102年5月10│帳號000-00000000│ │文信、吳旻│ │ │ │許 │詐騙集團成員之電子郵件佯稱│日19時13分│812號 │ │諺(另由臺│ │ │ │ │網路購物因人為作業疏失誤設├─────┤(起訴書附表誤載 │ │灣屏東地方│ │ │ │ │為約定分期付款轉帳,需至提│花蓮市富國│為廖維藩板信商業│ │法院檢察署│ │ │ │ │款機操作取消設定,致辛○○│路52號富國│銀行大觀分行帳號│ │檢察官提起│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存入右│郵局 │0000000000000000│ │公訴) │ │ │ │ │列帳戶。 │ │9號) │ │ │ │ │ │ │ ├─────┼────────┼────┤ │ │ │ │ │ │(第2項) │廖維藩板信商業銀│8,123 │ │ │ │ │ │ │102年5月10│行大觀分行帳號11│ │ │ │ │ │ │ │日19時56分│0-00000000000000│ │ │ │ │ │ │ │( 起訴書附│號 │ │ │ │ │ │ │ │表一誤載為│ │ │ │ │ │ │ │ │19時54分) │ │ │ │ │ │ │ │ ├─────┤ │ │ │ │ │ │ │ │花蓮市富國│ │ │ │ │ │ │ │ │路52號富國│ │ │ │ │ │ │ │ │郵局 │ │ │ │ │ │ │ │ ├─────┼────────┼────┤ │ │ │ │ │ │(第3項) │廖維藩板信商業銀│6,891 │ │ │ │ │ │ │102年5月10│行大觀分行帳號11│ │ │ │ │ │ │ │日19時54分│0-00000000000000│ │ │ │ │ │ │ │( 起訴書附│號 │ │ │ │ │ │ │ │表一誤載為│ │ │ │ │ │ │ │ │19時56分) │ │ │ │ │ │ │ │ ├─────┤ │ │ │ │ │ │ │ │花蓮市富國│ │ │ │ │ │ │ │ │路52號富國│ │ │ │ │ │ │ │ │郵局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告訴人辛○○於102年5月10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七卷第123-125頁) │ │ │②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七卷第126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七卷第127-128頁) │ │ │④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三紙(警七卷第129頁) │ │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一紙(警七卷第131頁) │ ├──┼───┬────┬─────────────┬─────┬────────┬────┬─────┤ │56 │R○○│102年5月│R○○於左列時間在高雄市左│102年5月10│廖維藩板信商業銀│17,998 │L○○、劉│ │ │(告訴)│10日19時│營區左營捷運站( 高雄市左營│日20時5分 │行大觀分行帳號11│ │文信、吳旻│ │ │ │30分許 │區高鐵路107號地下一層)接獲│許 │0-00000000000000│ │諺(另由臺│ │ │ │ │詐騙集團之來電佯稱係網路拍├─────┤號 │ │灣屏東地方│ │ │ │ │賣交易有誤,要求需到提款機│高雄市前金│ │ │法院檢察署│ │ │ │ │進行操作更改設定,致R○○│區中央公園│ │ │檢察官提起│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存入右│捷運站( 高│ │ │公訴) │ │ │ │ │列帳戶。 │雄市前金區│ │ │ │ │ │ │ │ │中山一路11│ │ │ │ │ │ │ │ │號地下一層│ │ │ │ │ │ │ │ │) 之聯邦銀│ │ │ │ │ │ │ │ │行提款機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告訴人R○○於102年5月22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七卷第132-136頁) │ │ │②嘉義縣警察局?子分局雙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七卷第137頁) │ │ │③嘉義縣警察局?子分局雙溪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七卷第138頁) │ │ │④聯邦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一紙(警七卷第139頁) │ ├──┼───┬────┬─────────────┬─────┬────────┬────┬─────┤ │57 │B○○│102年5月│B○○於左列時間接獲詐騙集│102年5月14│戴金相華南銀行西│25,121 │L○○、綽│ │ │ │14日16時│團成員之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因│日17時24分│湖分行帳號008-17│ │號「小頻」│ │ │ │40分許 │付款方式設定錯誤,需至提款│許 │0000000000號 │ │之女子 │ │ │ │ │機操作取消重新匯款,致張志├─────┤ │ │ │ │ │ │ │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存入│不詳地點 │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B○○於102年5月14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六卷第72-73頁) │ │ │②國泰世華銀行MYATM明細表-轉帳一紙(警六卷第74頁) │ │ │③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和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六卷第75頁) │ │ │④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警六卷第76頁) │ │ │⑤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77頁) │ │ │⑥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和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六卷第78頁) │ │ │⑦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和平派出所陳報單(警六卷第79頁) │ ├──┼───┬────┬─────────────┬─────┬────────┬────┬─────┤ │58 │未○○│102年5月│未○○於左列時間接獲詐騙集│(第1項) │戴金相華南銀行西│29,980 │L○○、綽│ │ │(告訴)│14日17時│團成員之來電佯稱網路購物誤│102年5月14│湖分行帳號008-17│ │號「小頻」│ │ │ │許 │設為分期付款,需至提款機操│日17時29分│0000000000號 │ │之女子 │ │ │ │ │作取消設定,致未○○陷於錯│許 │ │ │ │ │ │ │ │誤,依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 │ │ │ │ │ │ │。 │新北市新莊│ │ │ │ │ │ │ │ │區中正路75│ │ │ │ │ │ │ │ │0 號龍鳳郵│ │ │ │ │ │ │ │ │局ATM │ │ │ │ │ │ │ │ ├─────┼────────┼────┼─────┤ │ │ │ │ │(第2項)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29,995 │L○○及其│ │ │ │ │ │102年5月14│公司帳號000-0000│ │他真實姓名│ │ │ │ │ │日17時48分│0000000000號 │ │年籍不詳之│ │ │ │ │ │許 │ │ │詐欺集團成│ │ │ │ │ │( 起訴書附│ │ │年成員 │ │ │ │ │ │表一誤載為│ │ │ │ │ │ │ │ │17時46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新莊│ │ │ │ │ │ │ │ │區中正路75│ │ │ │ │ │ │ │ │0 號龍鳳郵│ │ │ │ │ │ │ │ │局ATM │ │ │ │ │ │ │ │ ├─────┼────────┼────┼─────┤ │ │ │ │ │(第3項) │帳號000-00000000│29,980 │L○○及其│ │ │ │ │ │102年5月15│00000000號 │ │他真實姓名│ │ │ │ │ │日 0時33分│ │ │年籍不詳之│ │ │ │ │ │許 │ │ │詐欺集團成│ │ │ │ │ ├─────┤ │ │年成員 │ │ │ │ │ │新北市新莊│ │ │ │ │ │ │ │ │區龍安路66│ │ │ │ │ │ │ │ │號便利商店│ │ │ │ │ │ │ │ │內之ATM │ │ │ │ │ │ │ │ ├─────┼────────┼────┼─────┤ │ │ │ │ │(第4項) │帳號000-00000000│29,980 │L○○及其│ │ │ │ │ │102年5月15│00000000號 │ │他真實姓名│ │ │ │ │ │日 0時36分│ │ │年籍不詳之│ │ │ │ │ │許 │ │ │詐欺集團成│ │ │ │ │ ├─────┤ │ │年成員 │ │ │ │ │ │新北市新莊│ │ │ │ │ │ │ │ │區龍安路66│ │ │ │ │ │ │ │ │號便利商店│ │ │ │ │ │ │ │ │內之ATM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告訴人未○○於102年5月15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六卷第80-83頁) │ │ │②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二紙(警六卷第84頁) │ │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二紙(警六卷第85頁) │ │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86頁) │ │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六卷第87頁) │ │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六卷第89頁) │ │ │⑦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警六卷第90頁) │ │ │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91頁) │ ├──┼───┬────┬─────────────┬─────┬────────┬────┬─────┤ │59 │M○○│102年6月│M○○於左列時間接獲詐騙集│(第1項) │郭夢麟臺灣銀行帳│29,989 │L○○、劉│ │ │(告訴)│13日18時│團成員之來電佯稱網路購物誤│102年6月13│號000-0000000000│ │文信、吳旻│ │ │ │24分許 │設為分期付款轉帳,需至提款│日19時21分│31號 │ │諺(另由臺│ │ │ │ │機操作取消設定,致M○○陷│許 │ │ │灣屏東地方│ │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存入右列├─────┤ │ │法院檢察署│ │ │ │ │帳戶,詐騙集團成員接續要求│新北市新莊│ │ │檢察官提起│ │ │ │ │購買MYCARD點數云云,M○○│區中華路二│ │ │公訴) │ │ │ │ │不疑有詐,至右列超商購買點│段160 號昌│ │ │ │ │ │ │ │數,並告知詐騙集團成員密碼│盛郵局 │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並以此方式詐├─────┤ ├────┤ │ │ │ │ │得點數之序號及密碼,因而獲│(第2項) │ │29,989 │ │ │ │ │ │取開通線上遊戲之財產上不法│102年6月13│ │ │ │ │ │ │ │利益。 │日19時22分│ │ │ │ │ │ │ │ │許 │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新莊│ │ │ │ │ │ │ │ │區中華路二│ │ │ │ │ │ │ │ │段160 號昌│ │ │ │ │ │ │ │ │盛郵局 │ │ │ │ │ │ │ │ ├─────┼────────┼────┼─────┤ │ │ │ │ │(第3項)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29,989 │L○○及其│ │ │ │ │ │102年6月14│公司帳號000-0000│ │他真實姓名│ │ │ │ │ │日0時20分 │0000000000號 │ │年籍不詳之│ │ │ │ │ ├─────┤ │ │詐欺集團成│ │ │ │ │ │新北市新莊│ │ │年成員 │ │ │ │ │ │區中華路與│ │ │ │ │ │ │ │ │自信路口之│ │ │ │ │ │ │ │ │「全家便利│ │ │ │ │ │ │ │ │商店」 │ │ │ │ │ │ │ │ ├─────┼────────┼────┼─────┤ │ │ │ │ │(第4項) │在新北市新莊區中│405,000 │L○○及其│ │ │ │ │ │102年6月13│華路與自信路口「│ │他真實姓名│ │ │ │ │ │日、14日 │全家便利商店」購│ │年籍不詳之│ │ │ │ │ │ │買遊戲點數 │ │詐欺集團成│ │ │ │ │ │ │ │ │年成員 │ │ ├───┴────┴─────────────┴─────┴────────┴────┴─────┤ │ │▲證據出處: │ │ │①告訴人M○○於102年6月14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一卷第66-69頁) │ │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陳報單(警一卷第70頁) │ │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一卷第71頁) │ │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警一卷第72至73頁) │ │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74至75頁) │ │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一卷第76頁) │ │ │⑦全家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遊戲點數5紙(警一卷第77至79頁) │ │ │⑧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警一卷第80頁) │ │ │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警一卷第81頁) │ │ │⑩存摺頁面2紙(警一卷第82至83頁) │ ├──┼───┬────┬─────────────┬─────┬────────┬────┬─────┤ │60 │甲○○│102年6月│甲○○於左列時間接獲詐騙集│102年6月13│郭夢麟臺灣銀行帳│28,112 │L○○、劉│ │ │ │13日20時│團成員之來電佯稱網路購物誤│日21時16分│號000-0000000000│ │文信、吳旻│ │ │ │30分許 │設為分期付款轉帳,需至提款│許 │31號 │ │諺(另由臺│ │ │ │ │機操作取消設定,致甲○○陷├─────┤ │ │灣屏東地方│ │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存入右列│高雄市鼓山│ │ │法院檢察署│ │ │ │ │帳戶。 │區九如四路│ │ │檢察官提起│ │ │ │ │ │2008號前鋒│ │ │公訴) │ │ │ │ │ │郵局ATM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甲○○於102年6月13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一卷第84-85頁) │ │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陳報單(警一卷第86頁) │ │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87頁) │ │ │④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警一卷第90頁) │ │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92、94頁) │ │ │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一卷第96頁) │ │ │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一卷第97頁) │ ├──┼───┬────┬─────────────┬─────┬────────┬────┬─────┤ │61 │h○○│102年6月│h○○於左列時間在臺南市東│(第1項) │郭夢麟臺灣銀行帳│10,123 │L○○、劉│ │ │ │13日21時│區崇明路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102年6月13│號000-0000000000│ │文信、吳旻│ │ │ │許 │來電佯稱網路購物誤設為分期│日21時許 │ │ │諺(另由臺│ │ │ │ │付款轉帳,需至提款機操作取├─────┤31號 │ │灣屏東地方│ │ │ │ │消設定,致h○○陷於錯誤,│臺南市東區│ │ │法院檢察署│ │ │ │ │依指示匯款存入右列帳戶。 │崇道路與崇│ │ │檢察官提起│ │ │ │ │ │德路口遠東│ │ │公訴) │ │ │ │ │ │銀行 │ │ │ │ │ │ │ │ ├─────┤ ├────┤ │ │ │ │ │ │(第2項) │ │1,698 │ │ │ │ │ │ │102年6月13│ │ │ │ │ │ │ │ │日21時許 │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東區│ │ │ │ │ │ │ │ │崇道路與崇│ │ │ │ │ │ │ │ │德路口遠東│ │ │ │ │ │ │ │ │銀行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被害人h○○於102年6月13日警詢筆錄之供述(警一卷第60至61頁) │ │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一卷第62頁) │ │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一卷第63頁) │ │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64頁) │ │ │⑤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警一卷第65頁) │ └──┴────────────────────────────────────────────────┘ 附表二 宣告刑 ┌──┬───────┬────────────────────┐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審判決主文(本院均予以維持) │ ├──┼───────┼────────────────────┤ │ 1 │附表一編號1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附表一編號2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附表一編號3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附表一編號4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玖元沒│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 │附表一編號5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6 │附表一編號6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7 │附表一編號7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8 │附表一編號8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9 │附表一編號9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0 │附表一編號10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1 │附表一編號11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2 │附表一編號12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3 │附表一編號13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貳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4 │附表一編號14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陸佰捌拾貳元沒│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5 │附表一編號15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元沒│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6 │附表一編號16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7 │附表一編號17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貳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8 │附表一編號18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肆元沒收,於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9 │附表一編號19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貳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0 │附表一編號20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1 │附表一編號21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2 │附表一編號22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陸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3 │附表一編號23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4 │附表一編號24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玖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5 │附表一編號25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貳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6 │附表一編號26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7 │附表一編號27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8 │附表一編號28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9 │附表一編號29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0 │附表一編號30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元沒收,於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1 │附表一編號31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2 │附表一編號32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3 │附表一編號33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4 │附表一編號34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壹拾玖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5 │附表一編號35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6 │附表一編號36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玖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7 │附表一編號37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壹拾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8 │附表一編號38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肆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9 │附表一編號39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0 │附表一編號40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1 │附表一編號41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2 │附表一編號42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3 │附表一編號43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4 │附表一編號44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貳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5 │附表一編號45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6 │附表一編號46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7 │附表一編號47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8 │附表一編號48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貳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9 │附表一編號49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玖拾玖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0 │附表一編號50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玖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1 │附表一編號51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捌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2 │附表一編號52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3 │附表一編號53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4 │附表一編號54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玖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5 │附表一編號55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肆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6 │附表一編號56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玖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7 │附表一編號57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零貳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8 │附表一編號58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玖拾捌元沒│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9 │附表一編號59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捌佰玖拾玖元沒│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0 │附表一編號60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貳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61 │附表一編號61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陸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