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18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8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智仁 選任辯護人 謝以涵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緝字第80號、105 年度訴字第197 號,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7139 號、104 年度偵緝字第13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共貳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事 實 一、甲○○自民國95年8 月16日起,邀請柯憲政(業經判處有罪確定)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15樓之5 「潤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潤焱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甲○○則為潤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兼經理,總攬潤焱公司之運作事務,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甲○○、柯憲政均明知潤焱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冠新傢俱有限公司(下稱冠新公司)等20家公司行號間均無實際銷貨或提供勞務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95年8 月至97年12月間,以潤焱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323 張予冠新公司等20家公司(交付予各該公司之發票月份、營業人名稱、開立日期、張數、發票總金額、幫助逃漏稅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冠新公司等17家公司(正威有限公司【下稱正威公司】、傳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傳信公司】、運勝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運勝公司】為虛設行號,故如附表一序號②、⑬、⑯、㉘所示之部分,並無幫助逃稅稅捐之事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後,即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因而幫助冠新公司等17家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新臺幣(下同)5,744,838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與公平性。 二、甲○○另設立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7 樓,下稱華強公司),邀集陳炳坤(未經偵查起訴)擔任登記負責人,甲○○則為華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綜理該公司業務與財務運作。甲○○、陳炳坤均明知華強公司與如附表二所示之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英格爾公司)等20家公司行號間均無實際銷貨或提供勞務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97年1 月間至99年2 月間,以華強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405 張予英格爾公司等20家公司(交付予各該公司之發票月份、營業人名稱、開立日期、張數、發票總金額、幫助逃漏稅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英格爾公司等20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後,即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因而幫助英格爾公司等20家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6,672,126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與公平性。嗣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查核潤焱公司、華強公司之進、銷項憑證後,始循線查悉全情。 三、案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告發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檢察官、被告甲○○、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上訴字第180 號卷第104 頁反面),本院認此等傳聞證據,其筆錄之製作過程、內容均具備任意性、合法性等情,其陳述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合於一般供述證據之採證基本條件,且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皆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對於本件犯罪事實於本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柯憲政所證受被告之託而擔任潤焱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為潤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之情;證人即共犯陳炳坤所證受被告之託而擔任華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為華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之情;證人即友誠會計事務所人員鄭如婷所證曾收受被告所送之潤焱公司發票以報稅之情;證人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科員劉惠媛所證查處潤焱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稅過程之情;證人即華強公司員工許玉玲所證被告為華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經由被告指示而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均相符。並有下列書證可佐: ⒈被告以潤焱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逃漏稅部分,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1 年7 月13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10023026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潤焱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資料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8 紙、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95年8 月8 日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案件聯合作業審核表、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潤焱公司股東同意書、潤焱公司章程、高雄市政府95年8 月4 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500634720 號函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柯憲政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新興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97年4 月14日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案件聯合作業審核表、高雄縣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高雄市政府97年4 月9 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700499620 號函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97年2 月26日經授中字第09731789220 號函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新興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影本、96年房屋稅繳款書影本、柯憲政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影本、委託書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潤焱公司95年8 月至98年4 月間異常進銷交易流程圖、潤焱公司95至98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申報書(按年度)查詢、潤焱公司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潤焱公司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潤焱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進項)、潤焱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潤焱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進項)、潤焱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潤焱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潤焱公司之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統一編號)、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年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年度至98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鄭如婷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審查三科99年9 月1 日談話紀錄、友誠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說明書暨簽收單4 份、潤焱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緝字第343 號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1617號刑事判決、鄭如婷103 年1 月15日指認照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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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固曾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事實上係受僱於柯憲政,是柯憲政指使被告為本件犯行,被告只是基於從屬地位云云。惟證人柯憲政於偵查及原審迭證稱:被告要伊掛名擔任潤焱公司負責人,潤焱公司相關事情都是被告處理,潤焱公司實際上由被告負責等語,且證人鄭如婷於偵查證稱:伊對潤焱公司、被告都有印象,對柯憲政就沒有印象,伊還以為被告姓柯,因為潤焱公司的登記負責人姓柯,伊對被告喊柯先生,他也對伊笑一笑沒有否認等語,而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期日就所提示之柯憲政、鄭如婷上開陳述,表示無意見,未有任何反對之意(見本院上訴字第180 號卷第105 頁),是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為被告之上開辯護,難認可採,併此敘明。 三、論罪 ㈠就事實一部分,被告為潤焱公司之經理,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就事實二部分,被告為華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雖非商業負責人,然其既邀集陳炳坤同意擔任登記負責人,並由被告以華強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自屬與陳炳坤共同實行犯罪,是被告縱無特定身分關係,依照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以正犯論,而為商業會計法適格處罰對象。是核被告就事實一、事實二之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不含附表一序號②、⑬、⑯、㉘之發票,此部分亦經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被告與柯憲政就事實一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與陳炳坤就事實二之幫助逃漏稅捐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與華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陳炳坤就事實二之共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係屬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與有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施,此部分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公訴意旨就被告與陳炳坤共同參與本案犯行未論以共同正犯,尚有未合,應由本院予補充。 ㈡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規定,營業人應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營業稅。被告於附表一、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同一營業稅期內,陸續填製多張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則其行為從客觀上觀察,為欲達同一目的之接續數個舉動,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客觀上各動作時間接近,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且於同一營業稅期內幫助多家公司逃漏稅捐(除附表一編號1 、11、13至15,附表二編號4 至5 、7 、9 部分僅幫助單一公司逃漏稅捐;而附表一序號②、⑬、⑯、㉘部分,不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罪以外),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重罪。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共計15罪;如附表二編號1 至13所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前揭犯行應依集合犯論以一罪云云,辯護意旨亦同此見解,惟按所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認為有包括一罪之性質,因而將此種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營業犯、收集犯、職業犯等。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自其犯罪構成要件觀察,尚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且在刑法修正實施前,實務亦似無此見解,故前開二罪均難認係集合犯(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逃漏稅之稅期既相異,其所侵害之法益自非同一,於經驗、論理上,難認被告於不同稅期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之行為,與立法者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將反覆實行之集合犯概念相符。準此,被告於不同稅期,所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之行為,應分別成立數罪,公訴及辯護意旨所認,尚不足採。 ㈢被告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7年6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一編號12至15、附表二編號3 至13所示等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以各編號所示發票之應申報日即次奇數月之15日為基準點),均為累犯,所犯各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就事實二部分係居於主導之地位,其涉案程度較華強公司之名義負責人陳炳坤為深,爰不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華強公司與如附表三所示之時敏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時敏齋公司)等4 家公司間,均無實際銷貨或提供勞務之事實,仍以華強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之發票予時敏齋公司等4 家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被告即以此方法幫助時敏齋公司等4 家公司逃漏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與公平性等語。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㈡被告固坦承有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予時敏齋公司等4 家公司,惟否認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辯稱:華強公司與時敏齋公司等4 家公司有實際交易等語。經查: ⒈被告確有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予時敏齋公司等4 家公司,時敏齋公司等4 家公司即持之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3 年11月25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30119258號函檢送華強公司97年7 月委託代理人集中購買統一發票之申請書、98年7-8 月及98年11-12 月之統一發票請購單、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華強公司之查詢統一發票領用商號資料,並有:①敏齋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4 份、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01 年11月6 日南區國稅臺南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時敏齋公司與華強公司交易相關資料〈林郁雲之談話紀錄、分類帳、統一發票7 張、付款憑單、訂購單、出貨單〉)、②熒茂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1 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101 年11月22日財高國稅岡營業字第1018025753號函附華強公司與熒茂公司之交易資料〈說明書、轉帳傳票、發票、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進貨請款單、匯款結果查詢〉)、③雅視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4 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02 年11月25日北區國稅桃園銷字第1020219218號函附雅視科技有限公司97年間與華強公司交易相關資料及裁處書共6 紙〈說明書、發票4 張、活期存款交易明細、支票、支付明細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02 年11月1 日102 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號裁處書〉)、④亞新光學有限公司部分(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5 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2 年8 月19日北區國稅中和銷審字第1020481328號函、送達證書、交易情形說明)等在卷可稽,被告就此亦無反對之意見,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證人即啟洲光學有限公司(下稱啟洲公司)袁啟洲於原審證稱:啟洲公司之營業項目係生產光學鏡片。啟洲公司因發生財務困難,經由他人介紹華強公司入資,在華強公司商談入資之初,啟洲公司的鏡片交易是以華強公司名義進行。而啟洲公司與熒茂公司、雅視公司、亞新公司間的交易,係由啟洲公司生產商品交給熒茂公司、雅視公司、亞新公司,不過在該段時間是用華強公司的名義開立發票,伊也有跟熒茂公司、雅視公司、亞新公司說明。只是後來華強公司並沒有實際挹注資金給啟洲公司,伊便要求華強公司撤離。另外,時敏齋公司是伊小姨子的公司,也是啟洲公司的客戶,大約於97年7 月至11月間,啟洲公司有供貨給時敏齋公司,但金額伊不太確定。其中97年11月華強公司所開立銷售金額95,238元之發票,確實是有交易。啟洲公司與熒茂公司、雅視公司、亞新公司、時敏齋公司間確實都有交易,只是當初伊以為華強公司會注入資金到啟洲公司,所以才會同意以華強公司之名義開立發票等語(見原審訴緝卷一第100 至107 頁)。又熒茂公司委託啟洲公司代工漸進多焦成品鏡片,啟洲公司再交由華強公司處理,待成品完成後,由啟洲公司交貨,並交付華強公司之交易憑證等情,業據熒茂公司說明綦詳,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101 年11月22日財高國稅岡營業字第1018025753號函暨說明書、轉帳傳票、發票、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書、進貨請款單、匯款結果查詢在卷可稽(見告發卷四第1465至1572頁);亞新公司向啟洲公司訂製鏡片,因啟洲公司財物困難,華強公司有意提供資金入主啟洲公司,對外即代表啟洲公司營業,亞新公司因而取得華強公司開立之發票等情,業據亞新公司說明綦詳,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2 年8 月19日北區國稅中和銷審字第1020481328號函暨亞新公司出具之交易情形說明在卷可稽(見告發卷五第1668至1670頁);雅視公司於97年間向啟洲公司購入鏡片,並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發票等情,業據雅視公司說明綦詳,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02 年11月25日北區國稅桃園銷字第1020219218號函暨說明書、發票、活期存款交易明細、支票、支付明細表在卷可稽(見告發卷五第1607至1605頁);時敏齋公司有與華強公司購買鏡片及貨車,由被告接洽銷售,另由袁啟洲經手點交、驗收等情,業據時敏齋公司會計林郁雲說明綦詳,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01 年11月6 日南區國稅臺南三字第0000000000號暨林郁雲談話紀錄、分類帳、發票、付款憑證、訂購單及出貨單附卷在卷可稽(見告發卷四第1283至1315頁)。是就啟洲公司確有與時敏齋等4 家公司交易,且經華強公司名義代表啟洲公司對外開立發票之情形,證人袁啟洲所述核與上開公司所陳之情節相符,堪以採信,則啟洲公司與時敏齋等4 家公司應存在真實交易等情,應屬無誤。 ⒊華強公司既與啟洲公司商談入資,並經啟洲公司同意以華強公司名義代表啟洲公司對外交易,時敏齋等4 家公司乃因而取得華強公司所開立之發票等情,業如上述。則華強公司基於代表啟洲公司之地位開立統一發票予實際交易之對象即時敏齋等4 家公司,在真實交易確係存在之情形下,尚難遽認此部分屬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且縱使華強公司最終並未實際入資啟洲公司,亦未可恃此否定時敏齋等4 家公司所取得之統一發票係基於真實交易之事實,而認被告所為構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 ㈢綜上,公訴意旨認被告如附表三所示犯行,顯屬不能證明,就此部分原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被告有罪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對原判決之上訴說明 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查原判決以被告犯後僅坦承少數犯行,對本案犯行大多飾詞狡辯,未見悔意,態度難認良好為量刑之審酌事項,而被告於本院已認罪並坦認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此為原審未及審酌之犯後態度,是本件量刑之基礎已有不同,難認原審所處之刑為適當,被告上訴意旨以其坦承犯行而認原判決量刑過重,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六、科刑 審酌被告明知以潤焱公司、華強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交易憑證交予他人使用,並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除增加稅捐稽徵機關之查核困難、紊亂稅捐體制外,更影響國家財政及稅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已見悔意,態度尚佳,復審酌被告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張數、金額、幫助逃漏之稅額,及被告自稱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曾任房屋仲介、臨時工、目前家中有三名未成年子女及同居人,罹患焦慮症、憂鬱症及恐慌症之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刑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以附表編號所示發票之應申報日即次期奇數月之15日為基準點),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規定之減刑規定,且所犯非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第3 條所列不予減刑之罪,復因其曾於該減刑條例施行前遭通緝後緝獲,嗣於該減刑條例施行後再經通緝,而不符該減刑條例第5 條所定不得減刑事由。是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就減得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外,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 年1 月23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現行刑法第50條對被告較為有利,從而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按定應執行刑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審酌被告所犯上開28罪均為同類型之犯罪,係在不同營業稅期為之,並分別以潤焱公司、華強公司名義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侵害相同法益,所為各次犯行關連性極密切,以及被告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爰就被告所犯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一編號1 至15、附表二編號1 至10、13部分,共26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二編號11、12部分,共2 罪),各別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就被告所犯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所定之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以被告雖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捐,然本件無從證明被告有自各該營業人取得犯罪所得,又各該營業人如有取得其他不法利益,經核後亦無相關證據資料得以證明被告有自各該營業人獲取具有直接關連性的犯罪所得,就此自不能對被告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王秋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潤焱公司部分): ┌─┬────┬─┬─────┬────┬──┬───────┬──────┬──────┬────┬──────────┐ │編│發票月份│序│營業人名稱│開立日期│張數│持以申報扣抵營│發票金額計算│幫助逃漏營業│對應103 │ 主 文 │ │號│ (民國) │號│及統一編號│ │ │業稅之發票總金│之總稅額 │稅額 │年度偵字│ │ │ │ │ │ │ │ │額 │ │ │第17139 │ │ │ │ │ │ │ │ │ │ │ │號起訴書│ │ │ │ │ │ │ │ │ │ │ │附表編號│ │ ├─┼────┼─┼─────┼────┼──┼───────┼──────┼──────┼────┼──────────┤ │1 │95年7-8 │①│佳閣企業有│95年8月 │ 16 │4,566,400元 │228,321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計│ │ │月份 │ │限公司 │ │ │ │ │ │附表編號│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00000000 │ │ │ │ │ │5部分 │填載不實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②│正威有限公│95年8月 │ 18 │5,139,730元 │256,988元 │因正威公司為│即起訴書│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司 │ │ │ │ │虛設行號,無│附表編號│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00000000 │ │ │ │ │實際營業而應│8部分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 │ │ │ │繳營業稅之情│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形,故此部分│ │日。 │ │ │ │ │ │ │ │ │ │幫助逃稅金額│ │ │ │ │ │ │ │ │ │ │ │為0 │ │ │ │ ├────┴─┴─────┴────┼──┼───────┼──────┼──────┼────┴──────────┤ │ │ 小 計 │ 34 │9,706,130元 │485,309元 │228,321元 │ │ ├─┼────┬─┬─────┬────┼──┼───────┼──────┼──────┼────┬──────────┤ │2 │95年9-10│③│普印科技有│95年9月 │ 14 │5,156,225元 │257,811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計│ │ │月份 │ │限公司 ├────┼──┼───────┼──────┤ │附表編號│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00000000 │95年10月│ 3 │1,033,400元 │51,670元 │ │2部分 │填載不實罪,處有期徒│ │ │ ├─┼─────┼────┼──┼───────┼──────┤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④│佳閣企業有│95年9月 │ 7 │2,586,738元 │129,337元 │ │即起訴書│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限公司 ├────┼──┼───────┼──────┤ │附表編號│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00000000 │95年10月│ 1 │282,000元 │14,100元 │ │5部分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⑤│沙文列克國│95年10月│ 8 │3,122,190元 │156,110元 │ │即起訴書│日。 │ │ │ │ │際企業有限│ │ │ │ │ │附表編號│ │ │ │ │ │公司 │ │ │ │ │ │9部分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小 計 │ 33 │12,180,553元 │609,028 元 │同左 │ │ ├─┼────┬─┬─────┬────┼──┼───────┼──────┼──────┼────┬──────────┤ │3 │95年11- │⑥│泓瑋實業股│95年11月│ 9 │4,257,170元 │212,859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法│ │ │12月份 │ │份有限公司├────┼──┼───────┼──────┤ │附表編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00000000 │95年12月│ 3 │985,700元 │49,285元 │ │4部分 │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⑦│沙文列克國│95年11月│ 3 │1,443,850元 │72,193元 │ │即起訴書│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際企業有限│ │ │ │ │ │附表編號│;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公司 │ │ │ │ │ │9部分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00000000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⑧│廣達金有限│95年11月│ 3 │968,500元 │48,425元 │ │即起訴書│ │ │ │ │ │公司 │ │ │ │ │ │附表編號│ │ │ │ │ │00000000 │ │ │ │ │ │10部分 │ │ │ │ ├─┼─────┼────┼──┼───────┼──────┤ ├────┤ │ │ │ │⑨│日月家生物│95年11月│ 4 │1,429,200元 │71,460元 │ │即起訴書│ │ │ │ │ │科技有限公│ │ │ │ │ │附表編號│ │ │ │ │ │司 │ │ │ │ │ │16部分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小 計 │ 22 │9,084,420元 │454,222元 │同左 │ │ ├─┼────┬─┬─────┬────┼──┼───────┼──────┼──────┼────┬──────────┤ │4 │96年1-2 │⑩│富登開發股│96年1月 │ 2 │935,400元 │46,770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法│ │ │月份 │ │份有限公司│ │ │ │ │ │附表編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00000000 │ │ │ │ │ │3部分 │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⑪│沙文列克國│96年1月 │ 9 │4,262,220元 │213,111元 │ │即起訴書│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際企業有限├────┼──┼───────┼──────┤ │附表編號│;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 │ │ │ │公司 │96年2月 │ 2 │787,500元 │39,375元 │ │9部分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00000000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⑫│廣達金有限│96年1月 │ 2 │937,900元 │46,895元 │ │即起訴書│ │ │ │ │ │公司 │ │ │ │ │ │附表編號│ │ │ │ │ │00000000 │ │ │ │ │ │10部分 │ │ │ │ ├─┼─────┼────┼──┼───────┼──────┼──────┼────┤ │ │ │ │⑬│傳信國際企│96年1月 │ 2 │679,400元 │33,970元 │因傳信公司為│即起訴書│ │ │ │ │ │業有限公司│ │ │ │ │虛設行號,無│附表編號│ │ │ │ │ │00000000 │ │ │ │ │實際營業而應│12部分 │ │ │ │ │ │ │ │ │ │ │繳營業稅之情│ │ │ │ │ │ │ │ │ │ │ │形,故此部分│ │ │ │ │ │ │ │ │ │ │ │幫助逃稅金額│ │ │ │ │ │ │ │ │ │ │ │為0 │ │ │ │ ├────┴─┴─────┴────┼──┼───────┼──────┼──────┼────┴──────────┤ │ │ 小 計 │ 17 │7,602,420元 │380,121元 │346,151元 │ │ ├─┼────┬─┬─────┬────┼──┼───────┼──────┼──────┼────┬──────────┤ │5 │96年3-4 │⑭│沙文列克國│96年3月 │ 6 │2,872,800元 │143,640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法│ │ │月份 │ │際企業有限├────┼──┼───────┼──────┤ │附表編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公司 │96年4月 │ 7 │2,797,650元 │139,882元 │ │9部分 │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 │00000000 │ │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⑮│首虹有限公│96年3月 │ 1 │462,900元 │23,145元 │ │即起訴書│。 │ │ │ │ │司 ├────┼──┼───────┼──────┤ │附表編號│ │ │ │ │ │00000000 │96年4月 │ 2 │775,200元 │38,760元 │ │18部分 │ │ │ │ ├─┼─────┼────┼──┼───────┼──────┼──────┼────┤ │ │ │ │⑯│傳信國際企│96年3月 │ 1 │491,400元 │24,570元 │因傳信公司為│即起訴書│ │ │ │ │ │業有限公司├────┼──┼───────┼──────┤虛設行號,無│附表編號│ │ │ │ │ │00000000 │96年4月 │ 1 │267,000元 │13,350元 │實際營業而應│12部分 │ │ │ │ │ │ │ │ │ │ │繳營業稅之情│ │ │ │ │ │ │ │ │ │ │ │形,故此部分│ │ │ │ │ │ │ │ │ │ │ │幫助逃稅金額│ │ │ │ │ │ │ │ │ │ │ │為0 │ │ │ │ ├────┴─┴─────┴────┼──┼───────┼──────┼──────┼────┴──────────┤ │ │ 小 計 │ 18 │7,666,950元 │383,347元 │345,427元 │ │ ├─┼────┬─┬─────┬────┼──┼───────┼──────┼──────┼────┬──────────┤ │6 │96年5-6 │⑰│冠新傢俱有│96年5月 │ 3 │1,191,100元 │59,555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法│ │ │月份 │ │限公司 │ │ │ │ │ │附表編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00000000 │ │ │ │ │ │1部分 │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⑱│沙文列克國│96年5月 │ 2 │969,300元 │48,465元 │ │即起訴書│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際企業有限├────┼──┼───────┼──────┤ │附表編號│。 │ │ │ │ │公司 │96年6月 │ 3 │781,150元 │39,058元 │ │9部分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⑲│英瑞達國際│96年5月 │ 1 │374,800元 │18,740元 │ │即起訴書│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附表編號│ │ │ │ │ │司 │ │ │ │ │ │6部分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⑳│英格爾國際│96年5月 │ 4 │1,078,654元 │53,934元 │ │即起訴書│ │ │ │ │ │實業有限公├────┼──┼───────┼──────┤ │附表編號│ │ │ │ │ │司 │96年6月 │ 7 │2,892,059元 │144,605元 │ │17部分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㉑│孟辰企業有│96年5月 │ 3 │1,367,537元 │68,378元 │ │即起訴書│ │ │ │ │ │限公司 │ │ │ │ │ │附表編號│ │ │ │ │ │00000000 │ │ │ │ │ │20部分 │ │ │ ├────┴─┴─────┴────┼──┼───────┼──────┼──────┼────┴──────────┤ │ │ 小 計 │ 23 │8,654,600元 │432,735元 │同左 │ │ ├─┼────┬─┬─────┬────┼──┼───────┼──────┼──────┼────┬──────────┤ │7 │96年7-8 │㉒│豐鈦有限公│96年8月 │ 1 │80,000元 │4,000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法│ │ │月份 │ │司 │ │ │ │ │ │附表編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00000000 │ │ │ │ │ │7部分 │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㉓│沙文列克國│96年7月 │ 10 │4,767,230元 │238,362元 │ │即起訴書│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際企業有限├────┼──┼───────┼──────┤ │附表編號│。 │ │ │ │ │公司 │96年8月 │ 6 │2,839,120元 │141,957元 │ │9部分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㉔│廣達金有限│96年7月 │ 1 │460,000元 │23,000元 │ │即起訴書│ │ │ │ │ │公司 ├────┼──┼───────┼──────┤ │附表編號│ │ │ │ │ │00000000 │96年8月 │ 1 │227,500元 │11,375元 │ │10部分 │ │ │ │ ├─┼─────┼────┼──┼───────┼──────┤ ├────┤ │ │ │ │㉕│英格爾國際│96年8月 │ 3 │1,594,400元 │79,720元 │ │即起訴書│ │ │ │ │ │實業有限公│ │ │ │ │ │附表編號│ │ │ │ │ │司 │ │ │ │ │ │17部分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小 計 │ 22 │9,968,250元 │498,414元 │同左 │ │ ├─┼────┬─┬─────┬────┼──┼───────┼──────┼──────┼────┬──────────┤ │8 │96年9-10│㉖│英瑞達國際│96年10月│ 5 │1,610,810元 │80,541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法│ │ │月份 │ │股份有限公│ │ │ │ │ │附表編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司 │ │ │ │ │ │6部分 │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 │00000000 │ │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㉗│英格爾國際│96年9月 │ 4 │969,500元 │48,477元 │ │即起訴書│。 │ │ │ │ │實業有限公├────┼──┼───────┼──────┤ │附表編號│ │ │ │ │ │司 │96年10月│ 13 │3,545,330元 │177,268元 │ │17部分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㉘│運勝工業有│96年9月 │ 6 │2,970,400元 │148,520元 │因運勝公司為│即起訴書│ │ │ │ │ │限公司 ├────┼──┼───────┼──────┤虛設行號,無│附表編號│ │ │ │ │ │00000000 │96年10月│ 4 │1,792,500元 │89,625元 │實際營業而應│19部分 │ │ │ │ │ │ │ │ │ │ │繳營業稅之情│ │ │ │ │ │ │ │ │ │ │ │形,故此部分│ │ │ │ │ │ │ │ │ │ │ │幫助逃稅金額│ │ │ │ │ │ │ │ │ │ │ │為0 │ │ │ │ ├────┴─┴─────┴────┼──┼───────┼──────┼──────┼────┴──────────┤ │ │ 小 計 │ 32 │10,888,540元 │544,431元 │306,286元 │ │ ├─┼────┬─┬─────┬────┼──┼───────┼──────┼──────┼────┬──────────┤ │9 │96年11- │㉙│沙文列克國│96年11月│ 4 │1,895,700元 │94,785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法│ │ │12月份 │ │際企業有限├────┼──┼───────┼──────┤ │附表編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公司 │96年12月│ 6 │2,481,330元 │124,067元 │ │9部分 │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 │00000000 │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㉚│昱峰通訊行│96年11月│ 2 │950,000元 │47,500元 │ │即起訴書│。 │ │ │ │ │00000000 │ │ │ │ │ │附表編號│ │ │ │ │ │ │ │ │ │ │ │15部分 │ │ │ │ ├─┼─────┼────┼──┼───────┼──────┤ ├────┤ │ │ │ │㉛│英格爾國際│96年11月│ 9 │3,994,435元 │199,722元 │ │即起訴書│ │ │ │ │ │實業有限公├────┼──┼───────┼──────┤ │附表編號│ │ │ │ │ │司 │96年12月│ 13 │3,812,096元 │190,606元 │ │17部分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小 計 │ 34 │13,133,561元 │656,680元 │同左 │ │ ├─┼────┬─┬─────┬────┼──┼───────┼──────┼──────┼────┬──────────┤ │10│97年1-2 │㉜│華強國際實│97年1月 │ 8 │3,817,645元 │190,882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法│ │ │月份 │ │業有限公司├────┼──┼───────┼──────┤ │附表編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00000000 │97年2月 │ 1 │501,800元 │25,090元 │ │13部分 │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㉝│英格爾國際│97年1月 │ 5 │1,679,750元 │83,988元 │ │即起訴書│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實業有限公├────┼──┼───────┼──────┤ │附表編號│。 │ │ │ │ │司 │97年2月 │ 7 │1,995,680元 │99,784元 │ │17部分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小 計 │ 21 │7,994,875元 │399,744元 │同左 │ │ ├─┼────┬─┬─────┬────┼──┼───────┼──────┼──────┼────┬──────────┤ │11│97年3-4 │㉞│華強國際實│97年3月 │ 5 │2,314,286元 │115,714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法│ │ │月份 │ │業有限公司├────┼──┼───────┼──────┤ │附表編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00000000 │97年4月 │ 10 │4,966,664元 │248,336元 │ │13部分 │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壹日。│ │ ├────┴─┴─────┴────┼──┼───────┼──────┼──────┼────┴──────────┤ │ │ 小 計 │ 15 │7,280,950元 │364,050元 │同左 │ │ ├─┼────┬─┬─────┬────┼──┼───────┼──────┼──────┼────┬──────────┤ │12│97年5-6 │㉟│鉅僑企業有│97年5月 │ 2 │300,000元 │15,000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法│ │ │月份 │ │限公司 │ │ │ │ │ │附表編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00000000 │ │ │ │ │ │11部分 │載不實罪,累犯,處有│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㊱│華強國際實│97年5月 │ 10 │4,818,488元 │240,925元 │ │即起訴書│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業有限公司├────┼──┼───────┼──────┤ │附表編號│算壹日。 │ │ │ │ │00000000 │97年6月 │ 2 │1,079,000元 │53,950元 │ │13部分 │ │ │ │ ├─┼─────┼────┼──┼───────┼──────┤ ├────┤ │ │ │ │㊲│上毅水電材│97年5月 │ 3 │1,397,964元 │69,899元 │ │即起訴書│ │ │ │ │ │料有限公司│ │ │ │ │ │附表編號│ │ │ │ │ │00000000 │ │ │ │ │ │14部分 │ │ │ ├────┴─┴─────┴────┼──┼───────┼──────┼──────┼────┴──────────┤ │ │ 小 計 │ 17 │7,595,452元 │379,774元 │同左 │ │ ├─┼────┬─┬─────┬────┼──┼───────┼──────┼──────┼────┬──────────┤ │13│97年7-8 │㊳│華強國際實│97年7月 │ 10 │4,726,800元 │236,341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法│ │ │月份 │ │業有限公司├────┼──┼───────┼──────┤ │附表編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00000000 │97年8月 │ 9 │3,413,230元 │170,662元 │ │13部分 │載不實罪,累犯,處有│ │ │ │ │ │ │ │ │ │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 │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 │ │壹日。 │ │ ├────┴─┴─────┴────┼──┼───────┼──────┼──────┼────┴──────────┤ │ │ 小 計 │ 19 │8,140,030元 │407,003元 │同左 │ │ ├─┼────┬─┬─────┬────┼──┼───────┼──────┼──────┼────┬──────────┤ │14│97年9-10│㊴│華強國際實│97年9月 │ 9 │3,573,550元 │178,678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法│ │ │月份 │ │業有限公司├────┼──┼───────┼──────┤ │附表編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00000000 │97年10月│ 5 │2,141,800元 │107,090元 │ │13部分 │載不實罪,累犯,處有│ │ │ │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 │ │算壹日。 │ │ ├────┴─┴─────┴────┼──┼───────┼──────┼──────┼────┴──────────┤ │ │ 小 計 │ 14 │5,715,350元 │285,768元 │同左 │ │ ├─┼────┬─┬─────┬────┼──┼───────┼──────┼──────┼────┬──────────┤ │15│97年11- │㊵│華強國際實│97年11月│ 2 │624,700元 │31,235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法│ │ │12月份 │ │業有限公司│ │ │ │ │ │附表編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00000000 │ │ │ │ │ │13部分 │載不實罪,累犯,處有│ │ │ │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 │ │算壹日。 │ │ ├────┴─┴─────┴────┼──┼───────┼──────┼──────┼────┴──────────┤ │ │ 小 計 │ 2 │624,700元 │31,235元 │同左 │ │ ├─┴─────────────────┼──┼───────┼──────┼──────┼───────────────┤ │ 總 計 │323 │126,236,781元 │6,311,861元 │5,744,838元 │ │ ├───────────────────┴──┴───────┴──────┴──────┴───────────────┤ │◎備註1: │ │ 潤焱公司開立發票之對象共計有:冠新公司、普印公司、富登公司、泓瑋公司、佳閣公司、英瑞達公司、豐鈦公司、正威公司、沙文列│ │ 克公司、廣達金公司、鉅僑公司、傳信公司、華強公司、上毅公司、昱峰公司、日月家公司、英格爾公司、首虹公司、運勝公司、孟辰│ │ 公司,共計20家公司。 │ │◎備註2: │ │ 正威公司、傳信公司、運勝公司應為虛設行號。 │ └────────────────────────────────────────────────────────────┘ 附表二(華強公司部分): ┌─┬────┬─┬─────┬────┬──┬───────┬──────┬──────┬────┬──────────┐ │編│發票月份│序│營業人名稱│開立日期│張數│持以申報扣抵營│發票金額計算│幫助逃漏營業│對應104 │ 主 文 │ │號│ (民國) │號│及統一編號│ │ │業稅之發票總金│之稅額 │稅額 │年度偵緝│ │ │ │ │ │ │ │ │額 │ │ │字第1352│ │ │ │ │ │ │ │ │ │ │ │號起訴書│ │ │ │ │ │ │ │ │ │ │ │附表編號│ │ ├─┼────┼─┼─────┼────┼──┼───────┼──────┼──────┼────┼──────────┤ │1 │97年1-2 │①│英格爾國際│97年1月 │ 2 │1,089,850元 │54,493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法│ │ │月份 │ │司 ├────┼──┼───────┼──────┤ │附表編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00000000 │97年2月 │ 2 │780,600元 │39,030元 │ │1部分 │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②│沙文列克國│97年1月 │ 7 │3,420,118元 │171,006元 │ │即起訴書│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際企業有限├────┼──┼───────┼──────┤ │附表編號│。 │ │ │ │ │公司 │97年2月 │ 1 │135,000元 │6,750元 │ │9部分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華遠實業有│97年1月 │ 6 │1,221,790元 │61,090元 │ │即起訴書│ │ │ │ │ │限公司 ├────┼──┼───────┼──────┤ │附表編號│ │ │ │ │ │00000000 │97年2月 │ 2 │442,930元 │22,147元 │ │11部分 │ │ │ │ ├─┼─────┼────┼──┼───────┼──────┤ ├────┤ │ │ │ │④│富澤興業有│97年1月 │ 2 │563,500元 │28,175元 │ │即起訴書│ │ │ │ │ │限公司 │ │ │ │ │ │附表編號│ │ │ │ │ │00000000 │ │ │ │ │ │23部分 │ │ │ ├────┴─┴─────┴────┼──┼───────┼──────┼──────┼────┴──────────┤ │ │ 小 計 │ 22 │7,653,788元 │382,691元 │同左 │ │ ├─┼────┬─┬─────┬────┼──┼───────┼──────┼──────┼────┬──────────┤ │2 │97年3-4 │⑤│豐鈦有限公│97年3月 │ 6 │2,899,037元 │144,953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法│ │ │月份 │ │司 ├────┼──┼───────┼──────┤ │附表編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00000000 │97年4月 │ 5 │2,439,055元 │121,955元 │ │3部分 │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⑥│僑億通水電│97年3月 │ 3 │666,675元 │33,334元 │ │即起訴書│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工程行 │ │ │ │ │ │附表編號│。 │ │ │ │ │00000000 │ │ │ │ │ │20部分 │ │ │ │ ├─┼─────┼────┼──┼───────┼──────┤ ├────┤ │ │ │ │⑦│寶盛機電企│97年3月 │ 1 │666,667元 │33,333元 │ │即起訴書│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附表編號│ │ │ │ │ │00000000 │ │ │ │ │ │21部分 │ │ │ │ ├─┼─────┼────┼──┼───────┼──────┤ ├────┤ │ │ │ │⑧│三源水電材│97年3月 │ 1 │649,857元 │32,493元 │ │即起訴書│ │ │ │ │ │料行 │ │ │ │ │ │附表編號│ │ │ │ │ │00000000 │ │ │ │ │ │22部分 │ │ │ ├────┴─┴─────┴────┼──┼───────┼──────┼──────┼────┴──────────┤ │ │ 小 計 │ 16 │7,321,291元 │366,068元 │同左 │ │ ├─┼────┬─┬─────┬────┼──┼───────┼──────┼──────┼────┬──────────┤ │3 │97年5-6 │⑨│豐鈦有限公│97年5月 │ 8 │3,859,789元 │192,989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法│ │ │月份 │ │司 │ │ │ │ │ │附表編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00000000 │ │ │ │ │ │3部分 │載不實罪,累犯,處有│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⑩│信昌水電工│97年5月 │ 2 │1,142,857元 │57,143元 │ │即起訴書│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程行 │ │ │ │ │ │附表編號│算壹日。 │ │ │ │ │00000000 │ │ │ │ │ │13部分 │ │ │ ├────┴─┴─────┴────┼──┼───────┼──────┼──────┼────┴──────────┤ │ │ 小 計 │ 10 │5,002,646元 │250,132元 │同左 │ │ ├─┼────┬─┬─────┬────┼──┼───────┼──────┼──────┼────┬──────────┤ │4 │97年7-8 │⑪│豐鈦有限公│97年7月 │ 9 │4,230,215元 │211,512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法│ │ │月份 │ │司 ├────┼──┼───────┼──────┤ │附表編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00000000 │97年8月 │ 8 │3,430,444元 │171,523元 │ │3部分 │載不實罪,累犯,處有│ │ │ │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 │ │算壹日。 │ │ ├────┴─┴─────┴────┼──┼───────┼──────┼──────┼────┴──────────┤ │ │ 小 計 │ 17 │7,660,659元 │383,035元 │同左 │ │ ├─┼────┬─┬─────┬────┼──┼───────┼──────┼──────┼────┬──────────┤ │5 │97年9-10│⑫│冠昌國際有│97年9月 │ 9 │3,393,656元 │169,683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法│ │ │月份 │ │限公司 ├────┼──┼───────┼──────┤ │附表編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00000000 │97年10月│ 5 │2,013,435元 │100,672元 │ │5部分 │載不實罪,累犯,處有│ │ │ │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 │ │算壹日。 │ │ ├────┴─┴─────┴────┼──┼───────┼──────┼──────┼────┴──────────┤ │ │ 小 計 │ 14 │5,407,091元 │270,355元 │同左 │ │ ├─┼────┬─┬─────┬────┼──┼───────┼──────┼──────┼────┬──────────┤ │6 │97年11- │⑬│英格爾國際│97年11月│ 5 │915,150元 │45,758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法│ │ │12月份 │ │司 ├────┼──┼───────┼──────┤ │附表編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00000000 │97年12月│ 10 │1,858,300元 │92,916元 │ │1部分 │載不實罪,累犯,處有│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⑭│孟辰企業有│97年12月│ 12 │3,005,258元 │150,263元 │ │即起訴書│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限公司 │ │ │ │ │ │附表編號│算壹日。 │ │ │ │ │00000000 │ │ │ │ │ │2部分 │ │ │ ├────┴─┴─────┴────┼──┼───────┼──────┼──────┼────┴──────────┤ │ │ 小 計 │ 27 │5,778,708元 │288,937元 │同左 │ │ ├─┼────┬─┬─────┬────┼──┼───────┼──────┼──────┼────┬──────────┤ │7 │98年1-2 │⑮│英格爾國際│98年1月 │ 37 │9,750,530元 │487,528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法│ │ │月份 │ │司 ├────┼──┼───────┼──────┤ │附表編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00000000 │98年2月 │ 10 │2,581,040元 │129,052元 │ │1部分 │載不實罪,累犯,處有│ │ │ │ │ │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 │ │算壹日。 │ │ ├────┴─┴─────┴────┼──┼───────┼──────┼──────┼────┴──────────┤ │ │ 小 計 │ 47 │12,331,570元 │616,580元 │同左 │ │ ├─┼────┬─┬─────┬────┼──┼───────┼──────┼──────┼────┬──────────┤ │8 │98年3-4 │⑯│英格爾國際│98年3月 │ 12 │3,733,945元 │186,698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法│ │ │月份 │ │司 ├────┼──┼───────┼──────┤ │附表編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00000000 │98年4月 │ 17 │3,643,325元 │182,167元 │ │1部分 │載不實罪,累犯,處有│ │ │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 │⑰│耀權有限公│98年3月 │ 4 │477,100元 │23,855元 │ │即起訴書│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司 │ │ │ │ │ │附表編號│算壹日。 │ │ │ │ │00000000 │ │ │ │ │ │4部分 │ │ │ │ ├─┼─────┼────┼──┼───────┼──────┤ ├────┤ │ │ │ │⑱│誠億環保科│98年3月 │ 4 │696,300元 │34,816元 │ │即起訴書│ │ │ │ │ │技股份有限│ │ │ │ │ │附表編號│ │ │ │ │ │公司 │ │ │ │ │ │19部分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小 計 │ 37 │8,550,670元 │427,536元 │同左 │ │ ├─┼────┬─┬─────┬────┼──┼───────┼──────┼──────┼────┬──────────┤ │9 │98年5-6 │⑲│英格爾國際│98年5月 │ 24 │4,584,960元 │229,250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法│ │ │月份 │ │司 ├────┼──┼───────┼──────┤ │附表編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00000000 │98年6月 │ 29 │4,922,040元 │246,106元 │ │1部分 │載不實罪,累犯,處有│ │ │ │ │ │ │ │ │ │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 │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 │ │算壹日。 │ │ ├────┴─┴─────┴────┼──┼───────┼──────┼──────┼────┴──────────┤ │ │ 小 計 │ 53 │9,507,000元 │475,356元 │同左 │ │ ├─┼────┬─┬─────┬────┼──┼───────┼──────┼──────┼────┬──────────┤ │10│98年7-8 │⑳│英格爾國際│98年8月 │ 4 │1,905,500元 │95,275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法│ │ │月份 │ │司 │ │ │ │ │ │附表編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00000000 │ │ │ │ │ │1部分 │載不實罪,累犯,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㉑│孟辰企業有│98年8月 │ 20 │7,170,650元 │358,534元 │ │即起訴書│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限公司 │ │ │ │ │ │附表編號│算壹日。 │ │ │ │ │00000000 │ │ │ │ │ │2部分 │ │ │ │ ├─┼─────┼────┼──┼───────┼──────┤ ├────┤ │ │ │ │㉒│耀權有限公│98年7月 │ 7 │844,615元 │42,231元 │ │即起訴書│ │ │ │ │ │司 ├────┼──┼───────┼──────┤ │附表編號│ │ │ │ │ │00000000 │98年8月 │ 8 │1,424,775元 │71,239元 │ │4部分 │ │ │ │ ├─┼─────┼────┼──┼───────┼──────┤ ├────┤ │ │ │ │㉓│百松國際有│98年8月 │ 12 │2,748,920元 │137,450元 │ │即起訴書│ │ │ │ │ │限公司 │ │ │ │ │ │附表編號│ │ │ │ │ │00000000 │ │ │ │ │ │6部分 │ │ │ │ ├─┼─────┼────┼──┼───────┼──────┤ ├────┤ │ │ │ │㉔│英瑞達國際│98年8月 │ 4 │1,771,250元 │88,563元 │ │即起訴書│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附表編號│ │ │ │ │ │司 │ │ │ │ │ │7部分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小 計 │ 55 │15,865,710元 │793,292元 │同左 │ │ ├─┼────┬─┬─────┬────┼──┼───────┼──────┼──────┼────┬──────────┤ │11│98年9-10│㉕│英格爾國際│98年9月 │ 3 │1,484,065元 │74,203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法│ │ │月份 │ │司 ├────┼──┼───────┼──────┤ │附表編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00000000 │98年10月│ 9 │4,502,905元 │225,147元 │ │1部分 │載不實罪,累犯,處有│ │ │ ├─┼─────┼────┼──┼───────┼──────┤ ├────┤期徒刑柒月。 │ │ │ │㉖│孟辰企業有│98年9月 │ 3 │1,576,125元 │78,806元 │ │即起訴書│ │ │ │ │ │限公司 ├────┼──┼───────┼──────┤ │附表編號│ │ │ │ │ │00000000 │98年10月│ 5 │3,576,780元 │178,840元 │ │2部分 │ │ │ │ ├─┼─────┼────┼──┼───────┼──────┤ ├────┤ │ │ │ │㉗│耀權有限公│98年9月 │ 5 │1,430,790元 │71,540元 │ │即起訴書│ │ │ │ │ │司 │ │ │ │ │ │附表編號│ │ │ │ │ │00000000 │ │ │ │ │ │4部分 │ │ │ │ ├─┼─────┼────┼──┼───────┼──────┤ ├────┤ │ │ │ │㉘│百松國際有│98年9月 │ 2 │1,696,550元 │84,827元 │ │即起訴書│ │ │ │ │ │限公司 ├────┼──┼───────┼──────┤ │附表編號│ │ │ │ │ │00000000 │98年10月│ 1 │212,500元 │10,625元 │ │6部分 │ │ │ │ ├─┼─────┼────┼──┼───────┼──────┤ ├────┤ │ │ │ │㉙│東保實業有│98年9月 │ 3 │1,490,485元 │74,524元 │ │即起訴書│ │ │ │ │ │限公司 │ │ │ │ │ │附表編號│ │ │ │ │ │00000000 │ │ │ │ │ │10部分 │ │ │ │ ├─┼─────┼────┼──┼───────┼──────┤ ├────┤ │ │ │ │㉚│僑弘有限公│98年9月 │ 2 │1,204,300元 │60,215元 │ │即起訴書│ │ │ │ │ │司 │ │ │ │ │ │附表編號│ │ │ │ │ │00000000 │ │ │ │ │ │12部分 │ │ │ │ ├─┼─────┼────┼──┼───────┼──────┤ ├────┤ │ │ │ │㉛│科瑞帝鋼業│98年10月│ 4 │964,850元 │48,243元 │ │即起訴書│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附表編號│ │ │ │ │ │司 │ │ │ │ │ │15部分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㉜│承穎貿易有│98年9月 │ 2 │392,087元 │19,604元 │ │即起訴書│ │ │ │ │ │限公司 ├────┼──┼───────┼──────┤ │附表編號│ │ │ │ │ │00000000 │98年10月│ 1 │145,950元 │7,298元 │ │24部分 │ │ │ ├────┴─┴─────┴────┼──┼───────┼──────┼──────┼────┴──────────┤ │ │ 小 計 │ 40 │18,677,387元 │933,872元 │同左 │ │ ├─┼────┬─┬─────┬────┼──┼───────┼──────┼──────┼────┬──────────┤ │12│98年11- │㉝│英格爾國際│98年11月│ 4 │2,372,170元 │118,609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法│ │ │12月份 │ │司 ├────┼──┼───────┼──────┤ │附表編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00000000 │98年12月│ 8 │3,961,065元 │198,053元 │ │1部分 │載不實罪,累犯,處有│ │ │ ├─┼─────┼────┼──┼───────┼──────┤ ├────┤期徒刑捌月。 │ │ │ │㉞│孟辰企業有│98年11月│ 8 │3,847,143元 │192,358元 │ │即起訴書│ │ │ │ │ │限公司 ├────┼──┼───────┼──────┤ │附表編號│ │ │ │ │ │00000000 │98年12月│ 9 │4,474,645元 │223,733元 │ │2部分 │ │ │ │ ├─┼─────┼────┼──┼───────┼──────┤ ├────┤ │ │ │ │㉟│耀權有限公│98年11月│ 7 │1,634,900元 │81,745元 │ │即起訴書│ │ │ │ │ │司 ├────┼──┼───────┼──────┤ │附表編號│ │ │ │ │ │00000000 │98年12月│ 2 │273,760元 │13,688元 │ │4部分 │ │ │ │ ├─┼─────┼────┼──┼───────┼──────┤ ├────┤ │ │ │ │㊱│英瑞達國際│98年12月│ 7 │2,557,039元 │127,853元 │ │即起訴書│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附表編號│ │ │ │ │ │司 │ │ │ │ │ │7部分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㊲│永迪精品店│98年11月│ 2 │953,299元 │47,665元 │ │即起訴書│ │ │ │ │ │00000000 │ │ │ │ │ │附表編號│ │ │ │ │ │ │ │ │ │ │ │16部分 │ │ │ ├────┴─┴─────┴────┼──┼───────┼──────┼──────┼────┴──────────┤ │ │ 小 計 │ 47 │20,074,021元 │1,003,704元 │同左 │ │ ├─┼────┬─┬─────┬────┼──┼───────┼──────┼──────┼────┬──────────┤ │13│99年1-2 │㊳│英格爾國際│99年1月 │ 8 │5,827,426元 │291,372元 │同左 │即起訴書│甲○○共同犯商業會法│ │ │月份 │ │司 ├────┼──┼───────┼──────┤ │附表編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00000000 │99年2月 │ 2 │838,684元 │41,934元 │ │1部分 │載不實罪,累犯,處有│ │ │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 │㊴│耀權有限公│99年1月 │ 4 │859,500元 │42,976元 │ │即起訴書│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司 ├────┼──┼───────┼──────┤ │附表編號│算壹日。 │ │ │ │ │00000000 │99年2月 │ 4 │1,044,500元 │52,225元 │ │4部分 │ │ │ │ ├─┼─────┼────┼──┼───────┼──────┤ ├────┤ │ │ │ │㊵│東保實業有│99年2月 │ 2 │1,041,210元 │52,061元 │ │即起訴書│ │ │ │ │ │限公司 │ │ │ │ │ │附表編號│ │ │ │ │ │00000000 │ │ │ │ │ │10部分 │ │ │ ├────┴─┴─────┴────┼──┼───────┼──────┼──────┼────┴──────────┤ │ │ 小 計 │ 20 │9,611,320元 │480,568元 │同左 │ │ ├─┴─────────────────┼──┼───────┼──────┼──────┼───────────────┤ │ 總 計 │405 │133,441,861元 │6,672,126元 │同左 │ │ ├───────────────────┴──┴───────┴──────┴──────┴───────────────┤ │◎備註:華強公司開立發票之對象共計有:英格爾公司、孟辰公司、豐鈦公司、耀權公司、冠昌公司、百松公司、英瑞達公司、沙文列克│ │ 公司、東保公司、華遠公司、僑弘公司、信昌公司、科瑞帝公司、永迪精品店、誠億公司、僑億通水電工程行、寶盛公司、三源水電材│ │ 料行、富澤興公司、承穎公司,共計20家公司。 │ └────────────────────────────────────────────────────────────┘ 附表三(不另為無罪部分) ┌─┬─────┬──┬────┬──┬──────┬────┬──────┬──────┬────┐ │編│開立交付發│統一│發票月份│發票│發票總金額 │持以申報│持以申報扣抵│公訴意旨所認│對應104 │ │號│票之對象(│編號│ │數量│ │扣抵營業│營業稅之發票│幫助逃漏營業│年度偵緝│ │ │營業人) │ │ │ │ │稅之發票│總金額 │稅額 │字第1352│ │ │ │ │ │ │ │張數 │ │ │號之起訴│ │ │ │ │ │ │ │ │ │ │書附表編│ │ │ │ │ │ │ │ │ │ │號 │ ├─┼─────┼──┼────┼──┼──────┼────┼──────┼──────┼────┤ │1 │時敏齋科技│2911│97年7月 │ 1 │384,850元 │ 1 │384,850元 │19,243元 │即起訴書│ │ │有限公司 │3159├────┼──┼──────┼────┼──────┼──────┤附表編號│ │ │ │ │97年8月 │ 1 │384,850元 │ 1 │384,850元 │19,243元 │8部分 │ │ │ │ ├────┼──┼──────┼────┼──────┼──────┤ │ │ │ │ │97年9月 │ 2 │1,600,000元 │ 2 │1,600,000元 │80,000元 │ │ │ │ │ ├────┼──┼──────┼────┼──────┼──────┤ │ │ │ │ │97年10月│ 2 │1,750,000元 │ 2 │1,750,000元 │87,500元 │ │ │ │ │ ├────┼──┼──────┼────┼──────┼──────┤ │ │ │ │ │97年11月│ 1 │95,238元 │ 1 │95,238元 │4,762元 │ │ │ ├─────┴──┴────┼──┼──────┼────┼──────┼──────┼────┤ │ │ 小 計 │ 7 │4,214,938元 │ 7 │4,214,938元 │210,748元 │ │ ├─┼─────┬──┬────┼──┼──────┼────┼──────┼──────┼────┤ │2 │熒茂光學股│2780│97年5月 │ 2 │589,217元 │ 2 │589,217元 │29,461元 │即起訴書│ │ │份有限公司│0048├────┼──┼──────┼────┼──────┼──────┤附表編號│ │ │ │ │97年7月 │ 1 │508,410元 │ 1 │508,410元 │25,420元 │14部分 │ │ ├─────┴──┴────┼──┼──────┼────┼──────┼──────┼────┤ │ │ 小 計 │ 3 │1,097,627元 │ 3 │1,097,627元 │54,881元 │ │ ├─┼─────┬──┬────┼──┼──────┼────┼──────┼──────┼────┤ │3 │雅視科技有│2763│97年6月 │ 1 │206,039元 │ 1 │206,039元 │10,302元 │即起訴書│ │ │限公司 │8382├────┼──┼──────┼────┼──────┼──────┤附表編號│ │ │ │ │97年7月 │ 1 │164,284元 │ 1 │164,284元 │8,214元 │17部分 │ │ │ │ ├────┼──┼──────┼────┼──────┼──────┤ │ │ │ │ │97年8月 │ 1 │240,700元 │ 1 │240,700元 │12,035元 │ │ │ │ │ ├────┼──┼──────┼────┼──────┼──────┤ │ │ │ │ │97年9月 │ 1 │287,935元 │ 1 │287,935元 │14,397元 │ │ │ ├─────┴──┴────┼──┼──────┼────┼──────┼──────┼────┤ │ │ 小 計 │ 4 │898,958元 │ 4 │898,958元 │44,948元 │ │ ├─┼─────┬──┬────┼──┼──────┼────┼──────┼──────┼────┤ │4 │亞新光學有│1264│97年7月 │ 1 │413,190元 │ 1 │413,190元 │20,660元 │即起訴書│ │ │限公司 │1557├────┼──┼──────┼────┼──────┼──────┤附表編號│ │ │ │ │97年8月 │ 1 │413,190元 │ 1 │413,190元 │20,660元 │18部分 │ │ │ │ │ │ │ │ │ │ │ │ │ ├─────┴──┴────┼──┼──────┼────┼──────┼──────┼────┤ │ │ 小 計 │ 2 │826,380元 │ 2 │826,380元 │41,320元 │ │ ├─┴─────────────┼──┼──────┼────┼──────┼──────┼────┤ │ 總 計 │ 16 │7,037,903元 │ 16 │7,037,903元 │351,897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