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9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597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立祥
- 選任辯護人
- 蔡駿民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立祥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立祥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2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6 年10月13日執行羈押,至107 年1 月1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本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1 月1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