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24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48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童貴鵬
- 選任辯護人
- 林泓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06年上訴字第392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童貴鵬限制住居地變更為「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0巷0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童貴鵬(下稱聲請人)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限制住居所於臺南市南區大同路舊址,然該址業經聲請人父親於106年6月21日出售他人,新屋主因而要求聲請人遷出該址,爰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於聲請人姊夫之房址,即如主文所示住處等語。
二、經查:
㈠聲請人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南區大同路舊址,定期須於每周三下午至派出所報到,有原審裁定在案可稽(見原審卷第120頁)。
㈡聲請人上開聲請事由,業已提出臺南市地籍異動索引證明原址業已轉讓,以及地籍謄本、戶口名簿,以證明變更限制住居地確為聲請人之姊夫所有。本院審酌聲請人實際居住上之需要,且本件僅係限制住居地之變更,無礙日後案件審理及判決確定後刑之執行,爰准予被告變更限制住居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