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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83號

聲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黃壽燕曾逸誠莊珮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志雄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106年3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8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雲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83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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