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8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志雄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106年3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8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