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6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孟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受刑人之聲請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孟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捌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受刑人張孟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 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該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