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57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陳明富李政庭孫啓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7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重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敏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重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肆佰柒拾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重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聲請意旨誤載為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孫啓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