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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蔡國卿張盛喜翁慶珍

  • 當事人
    張嘉如許洺瑋王祥益馮鑰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嘉如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 孫安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洺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祥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鑰仁 前列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碧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巾愉(原名林碧容) 前列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鍾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沛彤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歆茹 前列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涂榮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勝鈞 指定辯護人 李慶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君徽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紋慧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景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珮青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凌偉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昕婕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家瑀(原名林麗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靖梅 前列8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亭萱律師 董志鴻律師 蔡鴻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56號,中華民國101 年9 月4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107號、98年度偵字第12639 號、98年度偵字第15524 號、98年度偵字第22223 號、移送併辦103 年度偵字第18352 號、105 年度偵字第261 號、105 年度偵續字第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天○○、甲宙○○、甲C○○、庚○○、甲乙○○、甲G○○ 、甲辰○○、甲丁○○、j○○、甲宇○○、甲壬○○、甲辛○○、甲J○○ 、甲庚○○、甲D○○、甲T○○、甲P○○被訴如附表一所示證券交易 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含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甲天○○、甲宙○○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甲C○○、庚○○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甲C○○處有期徒刑拾月;庚○○ 處有期徒刑捌月。 甲乙○○、甲G○○、甲辰○○、甲丁○○、j○○、甲宇○○、甲壬○○、 甲辛○○、甲J○○、甲D○○、甲P○○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證券交易 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甲乙○○、甲G○ ○、甲辰○○、甲丁○○、j○○各處有期徒刑陸月;甲宇○○、甲壬○ ○、甲辛○○各處有期徒刑伍月;甲J○○、甲D○○、甲P○○各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庚○○、甲T○○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天○○、甲宙○○、甲C○○、庚○○、甲乙○○、甲G○○、甲辰○○、 甲丁○○、j○○、甲宇○○、甲壬○○、甲辛○○、甲J○○、甲庚○○、 甲D○○、甲T○○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張文雄、甲天○○於92年2 月15日成立夆彖國際行銷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夆彖公司,址設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6 樓),張文雄(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夆彖公司登記負責人,甲天○○擔任協理(後並任董事)、甲宙○○擔 任處長,雇用甲C○○、甲W○○(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庚 ○○、顏勝閔(未經起訴)擔任經理、甲P○○擔任總務,並 提供其個人帳戶供投資人匯款之用,或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等工作、李鳳如(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為會計、j○○、甲丁○○、甲辰○○、甲T○○、甲G○○、甲辛○○、甲乙○ ○(原名林碧容)、甲D○○、甲壬○○、甲庚○○(原名林麗娟 )、甲宇○○等為女性業務專員。嗣甲天○○、甲宙○○於94年2 月間某日起,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11樓之2 虛設金騰資產有限公司(未經設立登記,以下簡稱金騰公司,並將夆彖公司於94年3 月4 日辦理解散登記),由甲天○○擔任 副總經理,甲宙○○擔任處長,繼續雇用甲C○○、甲W○○、庚 ○○擔任經理,李鳳如為會計,甲P○○擔任總務,j○○、 甲丁○○、甲辰○○、甲T○○、甲G○○、甲辛○○、甲乙○○、甲D○ ○、甲壬○○、甲庚○○、甲宇○○繼續擔任業務專員,並新聘甲J ○○、林雅琦、楊蕎瑄(原名楊學文)、許予婷、洪子晴(原名洪乙升)等為女性業務專員(林雅琦、楊蕎瑄、許予婷、洪子晴均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 二、甲天○○等人均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及發給許可證照 ,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係屬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2 款所定證券業務種類之一,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金騰公司並未經主管機關(當時為證券暨期貨交易委員會,現已改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許可或發給證照,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詎甲天○○ 、甲宙○○竟自92年3 月起;甲P○○自94年3 月起,均至98年 1 月間止,甲天○○、甲宙○○等2 人分別與附表一編號1 至12 9 所示之行銷人員;甲P○○分別與附表一編號8 至128 所示 之行銷人員甲C○○、庚○○、甲W○○、顏勝閔、j○○、甲丁 ○○、甲辰○○、甲T○○、甲G○○、甲辛○○、甲乙○○、甲D○○ 、甲壬○○、甲庚○○、甲宇○○、甲J○○、林雅琦、楊蕎瑄(原 名楊學文)、許予婷、李鳳如等人,各分別共同基於非證券商而經營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犯意聯絡,由甲天○○先自不 詳管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價格,買進前揭期間尚未上市上櫃之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創公司)等如附表二所示34家公司股票後,即透過公司內部定期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案例分析研討及會議,教導成員事先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互換使用,由女性業務專員以假名或暱稱在電腦網際網路奇摩交友網站、愛情公寓或電話行銷方式與投資人接洽,篩選出具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年齡相近、具備貸款條件之男性,女性業務專員即以金騰公司預先研擬角色扮演之行銷手法經營證券買賣業務行為。其方式係由女性業務專員擔任B 角色,主動邀約在網路上結識經篩選所謂C 角色的男性投資人聊天、用餐、共同出遊等,在互動過程中,趁機釋出好感,營造有進一步交往空間或成為男女朋友的氛圍;再以欲討論投資理財、進行未來共同生活之規畫為由,藉機邀約前已安排妥當擔任A 角色即夆彖公司或金騰公司經理甲C○○、甲W○ ○、庚○○或其他公司成員顏勝閔等,前往餐廳、飲料店、咖啡廳等會面處,佯裝扮演B 角色即女性業務專員之叔叔、舅舅、姨丈、阿姨、表姐、乾姐等具有一定親屬或信任關係的長輩、親友,對C 角色之男性投資人偽稱渠等職位、經歷係財經顧問公司任職理財顧問、媒體財經記者、銀行經理、職員、所出售未上市公司之顧問、股務經理、股市分析師、證券公司經理等職務,因而獲悉未上市櫃公司相關消息,所銷售的股票有可能即將於短期內上市或上櫃,獲利成長穩定,縱以貸款方式舉債投資,亦有可能於短期內獲利了結,賺取之利潤扣除貸款本息尚有甚鉅之差額,可供營造美好的未來生活云云,因而提高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之投資意願,且若被害人之資金不足,亦鼓勵其等向銀行辦理貸款,並協助代辦手續,致使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各以附表一所示之價格分別購買上述附表一所示之未上市上櫃之誠創等34家公司股票(購買人、購買之股票名稱、數量、行銷之行為人、犯罪事實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甲天○○、甲宙○○取得投資人購買 股票之價金後,先依每1 件股票買賣成交,給予參與個人每人新台幣(以下同)4 千元之佣金後,其餘之犯罪所得則由彼等2 人朋分取用。甲天○○、甲宙○○等人藉由上開方式買賣 未上市公司股票,共計約獲取41,500,127元(四捨五入)之差額不法所得。被告等人所買賣上述股票之前、後手歷次轉讓及交易價格之情形,均詳如附表五所示。 三、嗣經投資人甲j○○、午○○、巳○○、甲e○○、甲H○○、甲Z ○○、甲申○○、U○○、甲A○○、甲E○○購買股票後,發現 所購買股票之公司經營績效不佳,報警經實施通訊監察後,於98年4 月21日持搜索票分別前往位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11樓金騰公司之營業處所、高雄市○○區○○路000 ○0 號7 樓甲天○○住處、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 甲宙○○住處、高雄市○○區○○○○路000 巷0 號甲C○○住 處、高雄市○○區○○○路000 號18樓之2 甲W○○住處、高 雄市○○區○○○路000 號19樓之2 庚○○住處、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5 樓金騰公司倉庫,或所使用之車輛內扣得相關證物,並扣得附表三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甲j○○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午○○、巳○ ○、甲e○○、甲H○○、甲Z○○、甲申○○、U○○、甲A○○、 甲E○○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堡崧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移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另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辦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起訴事實更正及確定起訴範圍: 按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處理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故公訴人自得於準備程序就所起訴之犯罪事實特定、補充、確認,以明定審判之範圍。查: ㈠起訴事實認被告甲天○○、甲宙○○及甲P○○部分,係指其3 人 各與附表一各欄編號所示行銷之行為人,就起訴書附表一之各個犯罪事實為共犯,並非每次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被告等17人均為共犯;其餘被告所涉及之犯罪事實,均分別以附表一犯罪被告欄所示為基準(D1卷第218 頁)。 ㈡公訴人分別於99年6 月9 日、100 年9 月22日、101 年6 月29日以99年度蒞字第5505號、100 年度蒞字第115 號、101 年度蒞字第11745 號補充理由書,更正起訴書附表所載部分購買時間地點、購買商品及犯罪被告欄(詳如C1卷第199 至210 頁,D7卷第228 至229 頁,及附表備註欄所示);另於原審更正並補充下列起訴事實(D1卷第364 、367 頁,D2卷第168 至169 頁,D3卷第86頁): 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24、31、34推銷手法欄內均有提及「自稱甲宇○○之女子假意與被害人交往及規劃未來」等情形, 惟因原先製作警詢筆錄時,員警所提供之指認照片內並無被告甲宇○○之照片,故上開被害人均未指認出自稱甲宇○○之人 。然事後經員警再次通知被害人甲戌○○、甲巳○○、甲c○○、 甲m○○(即附表一編號49、37、52、118 )製作筆錄,並均 已明確指認出被告甲宇○○,故公訴人於原審100 年2 月16日 開庭時以言詞,並以補充理由書追加被告甲宇○○對上開投資 人涉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證券詐偽罪嫌(D1卷第367 、421 至424 頁)。 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投資人甲戊○○(即附表一編號91)未陳 述曾購買沒有憑證之股票1 張,純屬誤載;另所載投資大陸地區6 萬元部分,僅為敘述投資過程,均非起訴範圍。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4甲C○○應更正為庚○○(即附表一編號2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8投資人h○○(即附表一編號8 ),另有購買東王微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 張,亦據公訴人當庭更正及陳明在卷(D2卷第110 、168 、169 頁,D4卷第59頁)。 二、缺席判決及審判範圍: ㈠按上訴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甲天○○、甲宙○○等2 人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 不到庭,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1 紙、傳票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嘉義市東區區公所、台南市大內區公所函在卷可稽(見本院更㈡卷四第140 至146 頁、154 至161 頁)。是被告甲天○○、甲宙○○等2 人經本院合法傳喚,且符合就審期間之 規定,竟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爰依前揭規定,不待被告甲天 ○○、甲宙○○等2 人之陳述,逕行判決。 ㈡本件審判範圍僅限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3397號判決撤銷本院104 年11月23日103 年度重金上更㈠字第5 號判決關於被告甲天○○、甲宙○○、甲C○○、庚○○、甲P○○、甲辛○○ 、甲乙○○、甲D○○、甲壬○○、甲丁○○、甲J○○、甲T○○、j ○○、甲辰○○、甲G○○、甲庚○○、甲宇○○所犯如附表一編號 1 至127 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8352 號、105 年度偵字第261 號、105 年度偵續字第4 號移送併案意旨書被告甲天○○、甲宙○○、j○○及庚○○、甲D○○分 別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8 、129 之犯罪事實等為審理。至其餘部分,業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自均非本案審理範圍,先予敘明。 三、證據能力方面: ㈠按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關於指認犯罪嫌疑人、被告程序之規定,如何經由被害人、檢舉人或目擊證人以正確指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自應依個案之具體情形為適當之處理。依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於90年5 月、8 月分別頒布之「法務部對於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點」、「人犯指認作業要點」及「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之規定,於偵查過程中指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係採取「選擇式」列隊指認,而非一對一「是非式的單一指認」;供選擇指認之數人在外形上不得有重大的差異;實施照片指認,不得以單一相片提供指認,並避免提供老舊照片指認;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述嫌疑人的特徵、不得對指認人進行誘導或暗示等程序,固可提高指認的正確度,以預防指認錯誤之發生。然指認之程序,除須注重人權之保障外,亦需兼顧真實之發現,確保社會正義之實現。法院就偵查過程中所實行之第一次指認,應綜合指認人於案發時所處之環境,是否足資認定其確能對犯罪嫌疑人觀察明白、認知犯罪行為人行為之內容,事後依憑個人之知覺及記憶所為之指認是否客觀可信等事項,為事後之審查。倘指認過程中所可能形成之記憶污染、判斷誤導,均已排除,且其指認亦未違背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復非單以指認人之指認為論罪之唯一依據,自不得僅因指認人之指認程序與上開要點(領)規範未盡相符,遽認其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855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593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案發後,於警局中警方提供25張照片,分別供附表一編號2 證人甲黃○○、編號8 證人h○○、編號13證人C○○、編號14證 人天○○、編號48證人張木俊(改名甲玄○○)、編號72證人 甲寅○○、編號76號證人吳育誌、編號84證人甲E○○、編號86 證人酉○○、編號88證人甲j○○等人指認,而上開證人於購 買前揭未上市股票中,經與被告j○○、甲D○○、甲T○○、 甲丁○○、甲庚○○、甲宇○○、甲壬○○、甲辛○○、甲辰○○、甲G○ ○、甲乙○○等人見面,或喝茶、喝咖啡、看電影或吃飯、並 推薦股票買賣,甚而代辦貸款,近距離的、不短時間之接觸、面談(甚或有2 次以上見面),衡情印象自屬深刻;而警方既非單一相片之提供指認(亦非老舊照片);且觀之警詢筆錄之記載,亦未見警方有不當之對指認人進行誘導或暗示等情形,自難認前揭明確之指認無證據能力(按附表一其他編號之被害人指認情形亦同是如此,有卷證資料足按,彼等分別之指認自應同此認定,併予敘明)。再者,被告等人均係以假名、隱瞞身分與投資人交往(詳後敘),藉機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致投資人並無從提供相關被告之資料以供檢警單位查證。又被告等人均為金騰公司之人員,其中業務專員、經理係藉向外推銷未上市公司股票、AIIT商品,並由交易價格抽取一定之佣金作為報酬。而附表一各欄編號之投資人亦均分別透過夆彖公司、甲天○○所虛設之金騰公司購買未 上市股票,則必然推知係透過金騰公司人員即被告所購買,故指認時以被告等人之相片作為指認之範圍,難認不符指認之程序。又部分指認照片,雖載有被告之姓名,然被告均係以假名與投資人接洽,投資人並無從因指認照片中所示之姓名,而受誘導投資人所指認之正確性。又被告等人既係以假名、隱瞞身分與投資人接觸,致投資人無法得知其正確之年籍資料,已如前述,僅得依指認程序辨識各該當時之行為人,故辯護人所指前揭指認程序有瑕疵乙節,尚不影響各該指認之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J○○、甲乙○○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H○○、甲Z ○○等2 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查證人H○○、甲Z○○等 2 人警詢之陳述,核無特別可信之情況,揆之前開法條規定,自均無證據能力 ㈢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查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查證人即附表一編號5 k○○(結文見B2第283 頁)、編號9 E○○(結文見B2卷第281 頁)、編號14天○○(結文見B2第271 頁)、編號16v○○(結文見B2第319 頁)、編號17甲X○○(結文見B2第273 頁)、編號26玄 ○○(結文見B2第333 頁)、編號33w○○(結文見B2第319 頁)、編號35甲亥○○(結文見B2第307 頁)、編號44H○ ○(結文見B2第294 頁)、編號52甲c○○(結文見B2第272 頁)、編號79甲A○○(結文見B2第384 頁)、編號81U○○ (結文見B1第378 頁)、編號83甲申○○(結文見B1第395 頁 )、編號84甲E○○(結文見B1第417 頁)、編號88甲j○○( 結文見B1第418 頁、B3卷第67頁)、編號93甲己○○(結文見 B2第317 頁)、編號97B○○(結文見B2第282 頁)、編號98甲H○○(結文見B1第366 頁)、編號104 u○○(結文見 B2第306 頁)、編號108 巳○○(結文見B1第374 頁)、編號112 甲e○○(結文見B1第414 頁)、編號113 午○○(結 文見B1第399 頁)、編號117 J○○(結文見B2第308 頁)、編號121 甲Z○○(結文見B1第416 頁)、編號122 甲N○○ (結文見B2第295 頁)、編號125 甲L○○(結文見B2第296 頁)等26人,及證人即被告甲宙○○(結文見B1第93頁)、甲C ○○(結文見B1第166 頁)、j○○(結文見B1第181 頁)、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林雅琦(結文見B1第252 頁)、楊蕎瑄(結文見B1第345 頁)等5 人,以上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證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惟其係於檢察官偵查中基於證人之身份而為陳述,且經合法具結,有證人結文在卷可稽(同前所示),而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既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復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上開證述應均具有證據能力。 ㈣證人甲黃○○、甲亥○○、W○○、r○○、甲j○○、甲E○○、 吳育誌、己○○、甲K○○、甲玄○○等人於警局詢問時所為之 陳述,均有證據能力: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即屬傳聞證據,因有悖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礙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就外部情況之認定,例如時間之間隔、是否為有意識之迴避、有無受外力干擾或事後串謀、以及警詢所作時之筆錄記載是否完整、是否出於自由意識陳述等情。法院應斟酌上列因素綜合判斷,細究陳述人問答態度、表情與舉動之變化,以查是否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合先敘明。 ⒉證人甲黃○○、甲亥○○、W○○、r○○、甲j○○、甲E○○、 吳育誌、己○○、甲K○○、張木俊(即甲玄○○)等人於警局 詢問時分別就「對於係何人出售股票給伊」各情所為之陳述,與彼等於法院審理中分別證述「自稱玉琪女子為被告林雅琦;許洺偉長相記不太清楚;以警詢指認為準」(甲黃○○部 分)、「出售股票給伊之人印象已模糊」(甲亥○○部分)、 「太久了,認不出來」(W○○部分)、「這位小姐我有點印象,但時間經過10年,不能確定,我知道她住在屏東車城,有一位妹妹叫宋婷婷」(r○○部分)、「賣股票給我之人我無法確定」(甲j○○部分)、「時間有點久,自稱陳怡 玲女子表姐印象也模糊」(甲E○○部分)、「過好幾年,不 太確定出售股票給伊之人;自稱黃美雲之女子不像被告甲D○ ○」(吳育誌部分)、「自稱甲D○○叔叔那位男子有點像被 告許洺偉,但不完全確認」(己○○部分)、「自稱陳宇慧(指被告甲J○○)的姑丈好像不在法庭;號稱他姑丈的那個 ,那時候他姑丈化名叫甲C○○;不是庭上甲C○○」(甲K○○ 部分)、「(問:請你看一下庭上本案的被告,裡面有沒有你在筆錄裡面所講的自稱是甲宇○○的女孩子?)因為已經過 了很久,我也忘記她的面容了」(張木俊即甲玄○○部分)等 內容不一。經查,證人甲黃○○、甲亥○○、W○○、r○○、 甲j○○、甲E○○、吳育誌、己○○、甲K○○、甲玄○○於警局 詢問時分別陳述,依筆錄記載內容,均係採取一問一答方式為之,觀諸筆錄之內容,就其所陳述前揭問題等項,均係證人甲黃○○、甲亥○○、W○○、r○○、甲j○○、甲E○○、吳 育誌、己○○、甲K○○、甲玄○○等人主動回答;另就調查筆 錄製作之背景、原因、過程等客觀事實觀之,並無任何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更無外力之干擾或不當之誘導。本院審酌證人甲黃○○、甲亥○○、W○○、r○○、甲j○○、甲E○ ○、吳育誌、己○○、甲K○○、甲玄○○於警局詢問時之陳述 ,較接近案發時間,記憶自較清晰,而於法院之陳述,距離案發時間較久,記憶自較模糊。而該警局筆錄內容,係經證人甲黃○○、甲亥○○、W○○、r○○、甲j○○、甲E○○、吳 育誌、己○○、甲K○○、甲玄○○閱覽後簽名、捺印,表示無 訛,且確認係其自由意識下供述,益徵其於警詢時之陳述應具有任意性,且顯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基於發見真實之需求,且為證明被告等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並斟酌上開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應認證人甲黃○○、甲亥○○、W○○、r○○、甲j○ ○、甲E○○、吳育誌、己○○、甲K○○、甲玄○○於警局時之 陳述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之情形,而有證據能力。㈤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件除前所述有關之證據能力部分外;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傳聞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亦因檢察官、被告甲天○○等17人及其辯護人就上開言詞 及書面陳述,於本院審理中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更㈡卷四第50至73頁、130 至137 頁、卷五第4 至303 頁、卷六第1 至300 頁、卷七第1 至54頁),且本院審酌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均係出於自由意志,並非違法取得,且與待證事實均具關連性,證明力亦無顯然過低或顯不可信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當,依首揭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㈥本院下列所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甲天○○等17人及其辯護人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下列文書證 據、證物之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證物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及第159 條之4 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等人於本院及本院前審之答辯: ㈠被告甲天○○等人共同上訴理由略以:⑴被告甲天○○僱用同案 被告等人,以私密方式向特定之對象遊說購買其自己所持有之特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雖係屬有價證券之「買賣」行為,但其販賣既係私密為之,且係選定向特定之對象後,對之遊說購買以為投資,並非公開方式營業,更非以公司名義為營業行為,尚難謂係從事經營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之證券自營商。被告等人私下轉讓股票行為係屬公司法第163 條,非證交法第44條1 項、第175 條1 項。⑵被告等人遊說投資人購買股票投資之行為,係屬居間性質,原判決變更檢察官起訴意旨,改認定買賣性質,似嫌未當。⑶被告等人向投資人遊說購買股票,係以私人朋友身分為之,並未以金騰公司名義為之,原判決認定甲天○○、甲宙○○以共同虛設金騰公 司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證券業務,認違反證交法第44條1 項、第175 條1 項,顯有未當云云。 ㈡被告等人各別之答辯: ⒈被告甲天○○辯稱:金騰公司沒有教育或規定推銷方式云云。 ⒉被告甲宙○○、甲C○○、庚○○均辯稱:投資人都是具有行為 能力之人,表姐、阿姨、叔叔都是公司內部稱呼、介紹購買的公司均實際存在,投資人可上網查詢所購買之未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並無違法經營未上市公司股票之業務云云。 ⒊被告甲P○○辯稱:在公司內擔任行政業務,對金騰公司業務 的運作並不知情,並未與投資人接觸,起訴事實均與渠等無涉;雖提供帳號供投資人匯款用,伊確無詐騙投資人之情事;又編號114 投資人甲h○○部分,伊僅單純去收錢,無對投 資人說伊為秘書云云。 ⒋被告j○○、甲J○○、林雅琦、甲丁○○、甲辰○○、甲T○○、 甲G○○、甲辛○○、甲乙○○、甲D○○、甲壬○○、甲庚○○、甲宇○ ○均辯稱:並沒有販賣股票,只有介紹,當初介紹時有說會有風險,風險要自己承擔,沒有說有股票內線交易、股票一年後會上市或上櫃、會大漲、會賺多少錢,也沒有談到未來的事情云云。 ⒌被告甲辰○○辯稱:未對附表一編號86酉○○介紹買賣未上市 公司股票云云。 ⒍被告甲庚○○辯稱:附表一編號14即天○○並非伊之客戶,天 ○○於警局對伊之指認係錯誤云云。 ⒎被告甲宇○○辯稱:伊係以本名向投資人介紹未上市股票,可 證伊坦蕩,並無隱瞞、虛偽;不認識附表一編號56o○○、14何明源、48張木俊云云。 ⒏被告甲J○○辯稱:伊並無附表一編號44H○○所述成交後即 切斷聯絡情形;附表一編號116 W○○交付他之易連股票,有經其同意才行之:附表一編號121 甲Z○○只購買3 張股票 ,所以才交付3 張,伊無暗示與他交往;附表一編號124 甲K ○○購買瑞佑公司股票,伊交付他彩煇公司股票,係經甲K○ ○同意收受云云。 ⒐被告林雅琦辯稱:伊並無被害人所稱購買商品後,就不再聯絡之情事。附表一編號66宇○○購買天新未上市公司股票,行銷手法縱有未當,然並無提供不實資訊云云。 ⒑被告甲乙○○辯稱:否認有附表一編號88所示甲j○○部分之犯 行,伊不認識甲j○○云云。 ⒒被告甲壬○○辯稱:附表一編號4 辰○○所述與真相不符;附 表一編號16v○○部分,於94年5 月購買東王微碼股票與6 月購買典琦和新視代股票時間相近,原判決判2 次不當。附表一編號4 辰○○、編號25l○○、編號27甲Y○○、編號46 甲地○○、編號55甲d○○、編號65乙○○、編號81U○○、編 號83甲申○○等人有簽立切結書,自願投資保勝公司。附表一 編號83甲申○○稱伊於98年8 月12日交付他巨威生技股票,但 伊早在96年7 月已離職云云。 ⒓被告j○○辯稱:未販賣股票給附表一之編號2 甲黃○○、10 T○○、13C○○云云。 ⒔被告甲辛○○辯稱:否認販賣股票予附表一編號84甲E○○云云 。 ⒕被告甲G○○辯稱:伊推銷未上市股票商品確係存在,但伊不 認識附表一編號84甲E○○云云 ⒖被告甲T○○辯稱:附表一編號8 h○○部分,並未對其提供 不實資訊云云。 ⒗被告甲D○○辯稱:伊未販賣股票給附表一編號76F○○;附 表一編號8 、123 被害人h○○、己○○部分所購買之未上市股票,公司有規劃上市,並非不實資訊;又伊於95年即辭職,不可能再於96年2 、3 月間與甲C○○共同販賣股票云云 。 ⒘被告甲丁○○辯稱:投資人買賣股票,自行判斷投資風險,不 知販賣未上市股票係違法云云。 ⒙被告甲C○○辯稱:伊未參與販賣股票給附表一編號16v○○ 云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甲天○○等人在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6 樓設立夆 彖公司,由張文雄擔任夆彖公司董事長、被告甲天○○(自93 年4 月8 日起擔任董事)擔任協理、被告甲宙○○擔任處長, 雇用被告甲C○○、甲W○○、庚○○等擔任經理、李鳳如為會 計、甲P○○擔任總務、另有員工顏勝閔及被告j○○、甲丁○ ○、甲辰○○、甲T○○、甲G○○、甲辛○○、甲乙○○、甲D○○、 甲壬○○、甲庚○○、甲宇○○等人為女性業務專員等情,業據證 人耿翊順、陳信豪、洪聖賢、張文雄及被告甲宙○○、甲C○○ 、j○○於調查局調查時證述明確(見併辦卷㈠第1 至4 頁、6 至13頁、17至30頁、53至64頁、105 至107 頁),且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 年6 月12日保費資字第10410165610 號函暨投保資料表19份(見D6卷第182 頁及第183 頁證物袋內)、高雄市政府104 年6 月16日高市府經商工字第10452268100 號函暨夆彖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案卷資料影本在卷足案(見D9卷第453 至462 頁);嗣被告甲天○○在高雄市○ ○區○○○路000 號11樓之2 虛設金騰公司,由被告甲天○○ 擔任副總經理,被告甲宙○○擔任處長,雇用被告甲C○○、甲W ○○、庚○○等擔任經理,李鳳如為會計,被告甲P○○擔任 總務,被告j○○、甲J○○、林雅琦、甲丁○○、甲辰○○、甲T ○○、甲G○○、甲辛○○、甲乙○○、甲D○○、甲壬○○、甲庚○○ 、甲宇○○及原審同案被告楊蕎瑄為業務專員乙節,業據上列 被告等人坦承屬實。且查: ⒈夆彖公司係由耿翊順、洪聖賢(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自不詳管道購入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及128 所示暐翔、佳得、葛萊士及台灣微型影像公司等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交由被告甲天○○等人出售,業據證人耿翊順、陳信豪、洪聖 賢、張文雄於調查局調查時證述明確(見併辦卷㈠第1 至4 頁、6 至13頁、17至20頁、53至57頁);又金騰公司係由被告甲天○○自不詳管道購入如附表一編號6 至127 所示誠創公 司等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出售予不特定人;先依成交件數給付女性業務專員、經理佣金,再扣除李鳳如、甲P○○等人 薪資、公司其他人事管銷費用後,餘額再由其與甲宙○○朋分 等情,業據被告甲天○○於原審中陳明:股票是我從網路上向 盤商買入後,參考網路上盤商的建議售價,再思考以多少錢賣出,我再分配等語(D2卷第169 頁、B2卷第29頁),核與原審同案被告楊蕎瑄於警詢、偵查中陳稱:副總甲天○○是老 闆,負責引進新商品讓我們推銷等語(E1卷第450 頁、B1卷第340 頁);被告甲宙○○於警詢時所供:公司每月營業額扣 掉給業務員的佣金及公司開銷外,由我與甲天○○平分等語( B1卷第42頁)相符,足證金騰公司係由被告甲天○○購入未上 市公司股票,透過受渠等指揮監督之公司業務專員及經理銷售予投資人,再按事前約定的比例分配佣金,扣除購入股票成本、佣金、薪資及人事管銷費用後,再由被告甲天○○與甲宙 ○○朋分,應可認定。 ⒉公司法第163 條規定雖保障股份自由轉讓的機制,但實務上除透過原有股東之私人轉讓外,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盤商,仍在市場的需求下,孕育而生。本件由金騰公司已先透過盤商購入未上市公司股票,再自行定價出售,並藉此差價獲利,盈虧自負之情形,顯見金騰公司所從事之業務,應係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核與民法第565 條所定居間之定義有別,公訴意旨認金騰公司係非法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居間業務,容有誤會。又金騰公司未經主管機關依法設立登記,係屬虛設之公司,亦未經金管會申請許可、核准或申報從事有價證券業務,依證券交易法第44條規定,不得經營同法第15條第2 款所定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此有高雄市政府100 年3 月10日之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10001090850 號函、金管會100 年3 月11日之金管證券字第1000008952號函在卷可稽(D2卷第98至101 頁);再投資人甲j○○等129 人確依附表 二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所示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未上市股票;上開確有交付股票並收取價金各情,業據被告等人直承非虛(C1卷第283 至第284 頁、第330 頁至第331 頁、第400 頁),故上開事實,亦堪認定。 ㈡本案查獲及蒐證過程,係由投資人甲j○○、午○○、巳○○ 、甲e○○、甲H○○、甲Z○○、甲申○○、U○○、甲A○○、甲E ○○等10人報案,並分別指稱:在網際網路結識年齡相近的女性網友,經過幾次聯絡後,邀約在餐廳、咖啡廳等處用餐或會面,互動過程女性網友皆釋放好感,諸如牽手、希望共同購屋生活、購車共同旅遊等言語或行為。於會面期間即有自稱為叔叔等具有財經背景、經歷之長輩前往與女性網友會合,在交談中提及某檔未上市公司股票有可能於短期內即將上市,上市後有極大的增值空間,欲購從速,為了女性網友及前開投資人未來美好的生活,應及早進行財務規畫等語,投資人即以自有資金或貸款投資;事後又有部分投資人取得與原先所述之未上市公司股票之公司名稱不符,或經查證所購得未上市公司股票之財務、業務狀況不佳,或依先前女姓網友所釋放之好感,欲進一步交往聯絡時,女性網友或自稱長輩之人均失聯、態度明顯改變、明白表示分手等現象,因而察覺有異,乃報警偵辦。經警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再於98年4 月21日分別前往金騰公司營業處,被告甲天○○、甲宙○○、甲C○○、甲W○○、庚○○住居處、所使 用之車輛內,扣得渠等及由被告甲乙○○、甲T○○、j○○、 甲辰○○、甲辛○○、甲丁○○、甲G○○、甲J○○、原審同案被告 許予婷、林雅琦所有或持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始循線查獲其他被告及投資人等情,業據證人甲j○○等10人於警詢、偵 查中證述明確,並有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及相關證物扣案佐憑,故本案查獲之過程,同洵堪認定。 ㈢至於被告j○○、甲J○○、甲丁○○、甲辰○○、甲T○○、甲G○ ○、甲辛○○、甲乙○○、甲D○○、甲壬○○、甲庚○○、甲宇○○及 原審同案被告林雅琦、楊蕎瑄等女性業務專員如何與投資人接洽,如何擇定適宜的投資人進行銷售,以如何方式銷售,銷售後之態度是否始終如一等情,業經證人及被告等分別證(供)述如下: ⒈證人即投資人甲甲○○、甲黃○○、m○○、辰○○、k○○、 s○○、甲○○、h○○、E○○、T○○、甲Q○○、宙○ ○、C○○、天○○、n○○、v○○、甲X○○、甲b○○、 甲B○○、甲a○○、甲O○○、X○○、z○○、g○○、l○ ○、玄○○、甲Y○○、丁○○、t○○、甲f○○、M○○( 原名吳鋒偉)、x○○、w○○、甲k○○、甲亥○○、辛○○ 、甲巳○○、d○○、甲l○○、甲V○○、L○○、y○○、戊 ○○、H○○、甲丑○○、甲地○○、甲未○○、張木俊、甲戌○○ 、甲i○○、Y○○、甲c○○、I○○、甲R○○、甲d○○、o ○○、丑○○、S○○、子○○、i○○、f○○、V○○、c○○、戌○○、乙○○、宇○○、G○○、癸○○、寅○○、e○○、R○○、甲寅○○、K○○、亥○○、a○○ 、吳育誌(原名吳才富)、N○○、甲g○○、梁興閣、P○ ○、U○○、O○○、甲申○○、甲E○○(原名陳佳揚)、甲癸 ○○、酉○○、p○○、甲j○○、甲丙○○、q○○、甲戊○○ 、黃○○、甲己○○、甲酉○○、詹坤彰、壬○○、B○○、甲H ○○、卯○○、丙○○、甲M○○、甲午○○、Q○○、u○○ 、申○○、甲F○○、地○○、巳○○、D○○、未○○、甲I ○○、甲e○○、午○○、甲h○○、Z○○、W○○、J○○ 、甲m○○、甲子○○、A○○、甲Z○○、甲N○○、己○○、甲K ○○、甲L○○、b○○、甲卯○○、r○○、甲S○○等129 人 對於附表一各被告如何推銷未上市上櫃股票等情,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中證述綦詳(上開證人之證詞及卷證出處,參閱附表一各欄編號所引用之卷別、頁碼)。 ⒉被告甲天○○於偵查中供稱:我訓練員工上網去找客戶,他們 在網上以假名認識朋友,告訴網上的朋友有投資管道可買到有潛力的股票,我的員工就約網路上的朋友出去聊一些近況及未來,甚至表示可以成為男女朋友,當對方有興趣時,幹部就叫員工以大哥或大姐的名義出面向網路朋友介紹未上市股票,當客戶產生興趣就要他們拿錢出來買股票及AIIT商品。我是從盤商那裡取得股票,因為客戶不懂,所以賣給客戶的價差,每股可賺得20至30元之淨利,AIIT銷售佣金計算為百分之40,關於股票銷售方式,我知道錯了等語(B1卷第103 至105 頁);及於偵查中陳稱:我們股票以每股10至20元價格買斷未上市股票,再由公司的員工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賣股票、AIIT商品,AIIT商品佣金是交易金額百分之40等語(B2卷第28頁)。 ⒊被告甲宙○○於警詢時供稱:公司每月營業額扣掉給業務員的 佣金及公司開銷外,由我與甲天○○平分;未上市公司股票應 該是甲天○○去向盤商接洽,我們會向投資人預測、預估上市 櫃的時間,還有建議的原因;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商品及NWL 境外保險,公司有舉行教育訓練,公司的專員或經理每日要填報工作日誌等語(B1卷第42至50頁);另於偵查中供稱:我只有告訴專員販售公司EPS 、財務報表,預估公司多久上市、上櫃,預估獲利多少,再請專員告訴客戶去經濟部商業司查證該公司是否真實存在,公司專員每日要填載工作日誌,並交由我保管;股票價格是甲天○○決定的,甲天○○跟 我說每一檔是11萬元至19萬元,售價是進價的3 倍、4 倍,是用角色扮演的手法販售股票等語(B1卷第88至92頁、第346 至349 頁);於原審供述:我的職務是處長,負責管控業務人員的行程(B6卷第70頁)。 ⒋被告甲C○○於偵查中供稱:我是美工科畢業,並非財經專業 畢業。公司的組員認識客戶,聊到覺得對方有興趣,就會請我們出去講解,申請書回來就交給會計,錢由客戶去銀行買匯票後再將匯票交給李鳳如。我向客戶介紹未上市公司股票的資訊來源,都是由甲天○○與甲宙○○告知的。巨晰公司股票 內容及營運狀況我都不清楚,股票交割都是交給處長及李鳳如處理。扣案之ST客戶成交建檔影本上所謂布局方式,指怎麼樣跟客戶見面,甲宙○○會去看聯絡客戶的狀況,教幹部包 含我接下來要聊什麼,破題地點就是談CASE的地方,A 角色是介紹人,B 角色是幹部,C 角色是客戶,設計ABC 角色是甲宙○○跟我們講的等語(B1卷第107 至116 頁)。基金大概 有個績效表可以參考,股票是預估EPS 或上櫃價,基金、股票的價格都是甲宙○○給我們的等語(B1卷第352 頁)。 ⒌原審同案被告甲W○○於偵查中證稱:甲宙○○、甲天○○教我們 ABC 手法,C 是客戶,B 是幹部,A 是談CASE的人,剛開始B 去跟客戶當朋友,彼此瞭解對方,B 先約C 出來,A 再出現跟C 講境外基金的事情,然後C 就會好奇,B 邀C 一起投資,C 就會去買匯票,如果C 沒有錢,B 就會告訴C 去解定存或辦貸款。我們A 是假裝B 的親戚、長輩,幹部是假裝身分,被害人不知道。因為怕手法曝光後引來調查,所以才用假的身分在網路上認識被害人。因為異性相吸,所以客戶會喜歡幹部,幹部會給客戶一種曖昧的現象,讓他們誤以為將來有機會在一起。我把匯進來的錢交給甲天○○,境外基金會 把錢匯到甲天○○的帳戶,我的佣金是20% 等詞(B1卷第357 至360 頁);另於偵查中陳稱:金騰公司所使用的詐騙手法是透過朋友或網路交友認識客戶,瞭解客戶,與客戶聊一些金融的事情,及與客戶分享投資的經過,大概就像楊蕎瑄說的這樣等語(B2卷第5 頁)。 ⒍被告庚○○於偵查中供稱:金騰公司先由員工甲J○○、甲辛○ ○、甲G○○在「愛情公寓」或奇摩交友網站認識男性網友, 公司的幹部甲天○○、甲宙○○及我都要求員工在網路上均要以 假名與網友交往,與網友熟悉後,網友就會約員工出來,接下來員工營造與網友交往的氣氛,但實際上員工並未真心與網友交往。接下來我們會檢視專員每天的報告,認為時機成熟,會要求員工與網友「破題」。「破題」就是員工會把網友約在咖啡店與我們專員吃飯或喝咖啡時,我打電話給專員,接下來我就出面至咖啡店找他們,我會以KEVIN 的身分到場,專員就會向被害人表示我是金融方面的顧問,並向被害人表示他自己也有向我買股票賺了很多錢,我也會與客戶閒聊,過程就會說到我在金融方面的專業以及金融的時勢,及我個人的投資經驗。說完我當場建議易勝公司的股票,如果客戶有意願,我會拿一些資料供客戶填寫,並建議辦理貸款。我的薪資是總金額5%至10% ,專員也是這樣。會以更換電話及假名方式與被害人聯絡,是怕被害人之後發現股票不值錢會告我們,所以才用同事的電話給被害人。被害人會買股票是因為專員的關係,專員在過程中會營造出與網友交往的氣氛,被害人會相信專員的話,進而向我們買股票等語(B2卷第7 至9 頁)。及於偵查中供稱:我們有以假名,並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賣未上市股票等詞(B2卷第69頁)。 ⒎被告j○○於警詢、偵查中供稱:公司向客戶推銷境外基金每月有進行一次教育訓練,地點在高雄市區的咖啡廳、公司內,都由公司副總甲天○○負責訓練。我是上網在愛情公寓網 站交友與客戶取得聯繫,我有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予甲辰○○使用等語(E1卷第271 至273 頁、B1卷第177 至180 頁);於偵查中陳稱:一開始我與公司的其他專員會在愛情公寓網站及奇摩的交友網站認識男性網友,與他們聊天,他們會向我要電話,這時候我會依主管的指示留假名給他們,之後就會約對方出來吃飯或看電影,與被害人互動的過程我們會寫在一張紙上,再把紀錄下來的過程以電子郵件寄出或直接交給主管甲宙○○。在前面的過程中被害人會向我告白表 示喜歡我,我問他們何以會喜歡我,他們說是感覺吧,我會告訴他們我之前與我前男友的事給他們聽,我會說我的前男友不可靠不會想,希望我的下一位男友要比較會想,比較可靠,所謂會想、可靠的意思就是比較會投資理財的人,甲宙○ ○等人也會告訴我向被害人表達善意,讓被害人以為我願意與他們交往,但實際上我並沒有要交往的意思,接下來主管會看我們的報告,再決定何時「破題」。要「破題」時,我會先約被害人去咖啡店,甲C○○在我與網友約會過程中,就 會打電話給我,再來找我們。我向被害人表示甲C○○是我舅 舅、財經記者、推銷未上市公司的財務顧問,甲C○○當場會 拿資料給我看,假裝與我交談買賣股票的事,被害人在場會聽到我們交談的過程。我會向甲C○○假意介紹被害人是我朋 友,甲C○○就會故意開玩笑說我與網友是不是在交往,我與 被害人就會否認,甲C○○就繼續介紹他的股票,會向被害人 表示我們有內線消息,看被害人有沒有心動。如果被害人有心動,我就會要求甲C○○幫被害人買股票,甲C○○會告訴我 與被害人,為了我們的將來,要多做一點投資理財的事情。我的佣金是每賣出一張股票抽取4,000 元至5,000 元等語(B2卷第12至14頁)。 ⒏被告林雅琦於警詢時供稱:甲乙○○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是我申請借給她使用的,我使用甲辛○○所申請的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等語(E1卷第193 至194 頁);另於偵查中結證稱:甲天○○幫我們上課,一個月1 至2 次,經理庚○○叫 我上交友網站推銷商品,拓展客源。一開始是我單獨跟別人交朋友,之後會跟客戶聊到可以提供一些投資的資訊,甲C○ ○經理就會出來當我的面提供資訊給客戶;甲C○○與我沒有 親戚關係,他冒充我舅舅、大哥或親戚之詞(B1卷第247 至250 頁)。 ⒐被告甲J○○於警詢供稱: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申請完 後即拿給甲乙○○使用等語(E1卷第409 頁);再於偵查中供 稱:我與投資人甲Z○○是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該 門號是甲辛○○申請的。推銷股票時有跟客戶說經理是認識的 大哥,我們有內線、股票有增值空間,但我們有說有風險。我賣股票是以交友的方式,向網友表示願意與他交往並要其拿錢出來買股票從中獲取利潤,股票部分承認詐欺犯行(B1卷第235 至240 頁)。 ⒑被告甲辰○○於警詢時供稱:我是按件計酬,每成交一件抽佣 17% ,當時公司成員有互換SIM 卡使用的風氣,所以我當時使用j○○所申請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也有提供我所申請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給j○○使用。我是利用網際網路在愛情公寓交友網站與民眾取得聯繫,相約見面幾次後才會伺機推銷未上市股票、AIIT商品、NWL 境外保險。是為了保護自己才使用假名,為使民眾取得信任才會用親屬或親戚的名義介紹另一位公司的搭檔。我化名為林沛儀在網路上交友網站與甲e○○認識,假藉與其交往,並介紹假冒叔叔的 甲C○○與甲e○○認識,佯稱巨晰光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 票即將上市,上市後獲利可期,使甲e○○陷於錯誤始認購。 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商品、NWL 美西人壽境外保險時,公司有舉辦教育訓練,地點在公司,師資為公司幹部,內容為財經、基金、保險等資訊。我每日工作是以工作日報表向甲W ○○經理報告,都會經副總甲天○○看過;推銷績效不佳不順 時,會向經理以上之幹部請示,副總、處長、經理會控管、檢討工作進度等語(E1卷第286 至298 頁);復於偵查中自陳:我向甲e○○等人表示這些股票不錯,可以賺錢,對他們 的未來會比較好,要他們投資。因為怕被被害人追到,增加警方查緝的難度,所以才會用假名。過程公司會派人扮演我的長輩鼓吹被害人。我不清楚股票的底價,如果客戶回賣給我,我根本不會買,覺得賣股票給客戶的行為有詐欺犯行之詞(B1卷第281 至283 頁)。 ⒒被告甲T○○於警詢陳稱:於97年間我曾經至遠傳電信公司申 辦門號提供給庚○○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申請,現在交給甲乙○○持有使用,除了庚○○與甲乙○○外,我還 有申請門號供許予婷使用。另外我也向許予婷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用。我推銷未上市公司股票、AIIT商品、NWL 境外保險可獲取銷售總額20% 的佣金,我每日工作以電子郵件向副總甲天○○、處長甲宙○○報告,並批閱我的工作報告 等語(E1卷第244 至249 頁)。被告甲G○○於偵查中直承: 公司詐騙方式是角色扮演,以與被害人交往為前提,後來就會有主管出面扮演我的長輩,向被害人鼓吹買基金等詞(B1卷第269 至270 頁)。被告甲辛○○於警詢時供稱:我將遠傳 電信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借給林雅琦使用。有關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基金、NWL 境外保險,公司會由主管與經理提供教育訓練與講座等語(E1卷第314 至316 頁)。 ⒓被告甲乙○○於警詢時陳稱:我有告知梁興閣天新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票2 、3 年內會上市獲利。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辦來交予甲壬○○使用之語(E1卷第216 頁、第225 頁 );再於偵查供述: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賣基金及股票,與被害人以交往為前提,梁興閣、午○○、卯○○都有暗示喜歡我,後來就會有主管出面扮演我的長輩,向被害人鼓吹買股票等語(B1卷第173 頁、第278 頁)。原審同案被告許予婷於警詢陳明:我使用甲T○○申請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 號等語(E1卷第358 頁);復於偵查中坦言:今天現場查扣的筆記本6 本是我所有,內容有甲天○○跟我們上課的資料。 我不是財經相關科系畢業,財經知識是甲天○○、甲宙○○教我 的,我推銷基金是用奇摩交友、愛情公寓等網站,甲天○○建 議我們用假名在網路上跟網友介紹基金,為了保護自己,與網友約出來見面後還是會沿用假名等語(B1卷第273 至275 頁)。 ⒔被告甲D○○於警詢供稱:我曾在夆彖公司、金騰公司任職, 銷售產品,健康食品、手環銷售,股票、境外基金、保險是朋友介紹。薪資計算是依產品銷售利潤比例,股票、境外基金、保險單純介紹,介紹成功會有管理服務費等語(見C6 卷221 、225 、229 頁)。 ⒕被告甲宇○○於警詢供稱:我在夆彖公司主要的工作是美工, 偶爾會出外推銷業務。出外推銷旅遊的優翔卡、未上市股票。公司要我們去推銷旅遊的優翔卡、未上市股票。我會先在雅虎奇摩交友認識男生,互相留言聊天,比較熟以後就會約見面,見過幾次面就會跟對象推銷優翔卡、未上市股票,有時候對象自己有興趣投資優翔卡、未上市股票,有些對象是我們約見面以後,我的主管甲W○○會打電話給我說要過來跟 我談投資優翔卡、未上市股票的事情,在當下會順便問對象有沒有興趣投資,主管也會拿出公司的資料給對象看,並且會說公司的前景看好,而且公司的未上市股票預估某時間內會上市及大約的獲利等訊息給對象,有些對象認為投資可以獲利決定購買,對象如果現金不足會去貸款,貸款的事都是與主管劉怡玲連絡,交付投資的錢有分現金還有貸款兩個部分,現金的部分有些客戶會將現金交給我,我再交給主管甲W ○○,有些是直接就交給主管甲W○○。貸款的部分有些客戶 會將存摺簿、提款卡及印鑑交給我,我再交給主管甲W○○, 有些客戶以匯款的方式匯到指定的帳戶內,而這個帳戶是主管給客戶,請客戶匯投資的金額。客戶將投資的金額交付給我或主管甲W○○以後,一定會將客戶投資購買的未上市股票 或旅遊的優翔卡交付給客戶。大部分都是由我親自交給客戶。我與主管甲W○○向客戶推銷優翔卡及未上市股票時,A 角 色就是主管、B 角色就是我、C 角色就是客戶。推銷優翔卡的時候會讓客戶知道甲W○○是我的主管,但是推銷未上市股 票的時候就不會讓客戶知道她是我的主管,只會叫她怡伶姐、表姐。推銷未上市股票,公司會不定時在公司內部舉辦教育訓練,由協理、經理或主管分享一些文章,還有股票的認知等課程等語明確(見A1 卷第501-507 頁)。 ⒖原審同案被告楊蕎瑄於警詢證陳:副總甲天○○是老闆,負責 引進新商品讓我們推銷;處長是甲宙○○負責管理公司的經理 及幹部,訂績效、常常出一些主意;會計李鳳如幫忙算錢、彙整客戶資料、處理勞健保;總務甲P○○工作是採買、電腦 維修、購買匯票、處理雜務、繕打規劃書上傳至7-11的i-Bon ,然後再告訴我們一組i-Bon 的序號,我們再到7-11列印出規劃書,讓客戶簽名。金騰公司分為ST部門,主要是賣股票,經理是甲C○○,下有專員甲G○○、甲J○○、j○○、甲辰 ○○、甲乙○○;SA部門,指獨立理專,意謂可以獨立完成CA SE,不怎麼需要請人幫忙,經理是甲W○○,下有專員甲乙○○ 、j○○、甲辰○○、甲丁○○、甲T○○;GA部門是一般理專, 大部分是需要經理以上的幹部出面協助完成CASE,經理是庚○○,下有專員林雅琦、甲G○○、甲J○○、甲辛○○、甲壬○○ 、還有我。我曾經在ST部門、GA部門擔任專員的職務。金騰公司並沒有固定底薪,都是靠推銷產品成功後的獎金或佣金約10% 計算。甲天○○會公布要賣什麼商品,介紹商品後的佣 金比例,甲宙○○及經理會教育我們怎麼銷售這些商品。公司 有舉行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境外基金、NWL 境外保險的教育訓練,都由甲宙○○及經理講授如何讓客戶成交,有時候甲天 ○○會出面精神講話。我一開始進公司時,公司教我可以在雅虎奇摩網站交友找客戶,因擔心客戶對我們提告,保護自己不被客戶騷擾,才使用假名向客戶推銷;為了不讓客戶容易直接找到我或是經理,才會假冒是我的親戚,避免影響公司運作。於取得客戶的即時通或MSN 聊天後,再相約見面聊天、吃飯、看電影,這個階段稱之為熱絡。我們從開始推銷就一直要跟經理回報,每天要製作書面的日報表,後來改為E-MAIL的方式填製日報表及績效報告,交給經理,經理會交給處長甲宙○○,看完會寫下意見及署名,再回寄給我。熱絡 到一定的程度,公司覺得OK了,就會開始破題,也就是會派一個經理或其他理專扮演A 角色到現場,假裝對財經方面很專業,向我講一些商品的事情,其實是要講給客戶聽的,經理會跟客戶說未上市公司股票一定會上市,而且一定會賺錢。然後就是推動,由我複誦經理講過的話,叫客戶規劃,例如「為未來著想」、「為未來規劃」等等,來吸引客戶投資,如果推動不成功的話,經理會教我們要怎麼跟客戶講,要我們盡可能讓客戶成交,經理也會有意無意的利用客戶喜歡我,用感情的力量,讓客戶成交,這也不只是我,公司裡面所有成交的商品,都是用這個方式行銷。客戶匯款後,經理會要求我們傳簡訊「這是我們的秘密,不可以跟別人說」、「我們要一起努力喔」等曖昧訊息給客戶,稱之為安定,經理也會管制我們是不是有安定客戶等語(E1卷第450 至460 頁);復於偵查中結證稱:副總甲天○○引進商品讓我們推銷 、主持教育訓練、管理公司所有員工及公司決策;處長甲宙○ ○是管理經理及專員等工作。經理甲W○○會訓練我們上網以 假名認識網友,與網友接觸之後會向他們要MSN 及即時通方便往後的聯絡,聯絡聊天時再要電話相約出遊、吃飯或逛街,等見2 、3 次面,經理認為認識到一定的程度,就要我們約客戶到一個定點,經理或同事會以長輩的角色出現,客戶此時會認為長輩是來找我說一些好康的事情,因為客戶坐在旁邊會聽到,以上過程就是所謂的「破題」。破題完,經理就會離開,我就會向客戶說投資的事,說完後會看客戶的狀況向經理回報,經理會教我們如何推動。我們會根據客戶的狀況擬定策略,大部分的狀況是客戶會喜歡我們,我會分享經理要我轉述的話,客戶就會覺得我很懂事,想很多,我就告訴客戶要為未來著想,客戶就會覺得感動,認為我也是喜歡他,但實際上我的心理並非有喜歡他的意思,那是他自己的想像。客戶如果質疑我為何對他這麼好,公司有教我們向客戶講一套曖昧的說詞,例如我會反問對方「你難道不知道我為什麼會對你這麼好嗎」之類的話,讓客戶覺得我們是有未來的,也讓客戶認為我是喜歡他,畫個夢給對方,用這個方式讓客戶心裡更安定,這樣他們才會把錢拿出來。公司教我們用感情的力量,客戶成交的機會比較大,事實上產品的價值遠比成交的價值低,公司的主管就是利用此方法在賺錢。客戶匯款後,我們會做一個「安定」的動作,就是要求客戶不要跟別人說有做這樣的投資,並告訴客戶一些激勵的話,例如「我們要一起努力」之類的,然後再看客戶的反應,回報給經理等語(B1卷第340 至344 頁);另於原審供稱:「客情(表)」就是建立客戶的基本資料,每天要提供給金騰公司主管審核,之後就與客戶「熱絡」相約出去,被告甲W ○○會指示我進一步與網友聯繫,目的就是要準備「破題」,假裝我自己有投資,然後「佈局」安排經理出來跟我談,讓對方知道我有投資,將商品曝光,我再「推動」鼓吹客戶購買商品,盡量達到成交,又怕客戶本來答應之後反悔,所以要「安定」安撫客戶的情緒,並且「盯封口」不讓客戶去問家人、朋友,受到影響,公司有教育要向投資人表示要共同規劃未來、利用客戶喜歡我來成交,當初公司有要我們於交網友時,必須是男性、有正當職業為主、年齡約20至30歲、未婚、收入穩定、能否貸款等語(D7卷第238 至242 頁)。 ⒗被告甲壬○○於警詢供稱:甲乙○○申請的0000000000、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是由我使用,那時處長甲宙○○及經理指示我 們要互換手機門號,我承認使用假名陳雅芳與投資人甲申○○ 聯絡,由甲C○○冒充是我舅舅和甲申○○談CASE。我用陳雅芳 的假名在交友網站上與甲申○○認識,處長甲宙○○叫我約甲申○ ○從台北來高雄,我們約在三皇三家吃飯,甲C○○叫我聯絡 他過來,甲C○○自稱任職多家公司財經顧問與甲申○○認識, 甲宙○○教我們利用男女朋友關係推動CASE,用想要交往與喜 歡我們的心態,佯稱即將在隔年上市,而且這是舅舅的內線消息會賺錢,讓甲申○○認購未上市公司股票及境外基金。處 長甲宙○○要我用假名與甲申○○認識,這樣比較不會被其他客 戶強碰到,也一直跟我講甲申○○購買的股票隔年會上市,會 賺錢。我也有用黃依珊的假名與客戶U○○認識,甲宙○○要 我把他從台南約來高雄,再請甲C○○去幫我洽談CASE;甲宙○ ○也教我們利用男女朋友關係推動CASE,用想要交往與喜歡我們的心態,佯稱即將在隔年上市,而且這是舅舅的內線消息會賺錢,讓U○○認購未上市公司股票。是甲天○○、甲宙○ ○跟我們說未上市公司股票定期會上市,而且會大漲。我每日的工作都要向甲宙○○用電話或口頭報告等語(E1卷第477 頁至第484 頁)。 ⒘被告甲P○○於警詢、偵查供稱:金騰公司內部組織架構,公 司有副總甲天○○、處長甲宙○○、經理是甲C○○,庚○○及甲W ○○、會計是李鳳如、總務是我本人。我負責公司的電腦維修、修理電燈、採買、偶爾購買匯票、澆花、協助經理、幹部繕打規劃書等,我向遠傳電信公司所申請的0000000000號電話交予經理甲C○○使用,我製作規劃書,從去年7 月開始 ,公司的專員請我製作規劃書,公司的專員提供客戶姓名、生日等基本資料,及投資標的基金比例,我打完規劃書後我上傳至i-bon ,再由專員至7-11超商接收影印給客戶看,我已經做很多次規劃書了。公司成員的手機門號要交換使用,是怕被害人知道我們的真實姓名,也怕警察依手機的門號追查到我們公司的員工。是甲C○○主動要我這樣做的,他怕他 或他的組員被查獲,所以才使用我的電話。知道甲天○○及其 集團中利用角色扮演的方式詐欺被害人。以我名義申請的手機門號有提供給甲C○○使用等語明確(A1卷145 至146 頁, B1 卷第54至56頁,B2 卷第2 至4 頁、67頁)。 ⒙被告甲庚○○於警詢時供稱:甲宙○○介紹我到金騰資產公司上 班。負責向客戶回覆AIIT境外基金Mail的問題。我有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給庚○○使用之詞(E1卷第490 頁)。 ⒚被告甲丁○○警詢供稱:我於「金騰資產公司」任專員職務, 公司有舉行教育訓練,我於公司之工作項目是打文書及幫客戶諮詢。我幫客戶諮詢事項是查詢基金之淨值及保單保額,客戶來源是由朋友介紹得來。我所推銷的境外基金及境外保險在台銷售都不合法,我賣基金及股票方式,是建議被害人去買基金,並提供基金顧問諮詢,再從中抽取佣金等語。 ⒛被告甲G○○於警偵供稱:我目前在「金騰資產公司」工作。 金騰資產公司內部組織架構為副總1 人甲天○○、處長甲宙○○ 、經理3 人分別是甲C○○、庚○○及甲W○○,理專有我、林 碧容、甲辛○○、林雅琦、甲J○○、許予婷、甲辰○○、j○○ 、甲丁○○、甲T○○、洪乙升,我申請0000000000行動電話, 由甲壬○○使用,我知道基金未經金管會核准,股票我只是介 紹,以基金為例,若客戶有成交基金交易。我就可以抽取5 %的獎金,以保險為例,若客戶成交保險交易,我就可以抽取10% 的獎金,公司詐騙方式是角色扮演,以與被害人交往為前提,後來就會有主管出面扮演我的長輩,向被害人鼓吹買基金等語。 被告甲辛○○於警詢供稱:我從93年開始到現在於金騰公司工 作。我有將我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請的0000000000號電話,提供予林雅琦使用,我所推銷販售的未上市股票的來源,我不曉得,我除推銷未上市股票以外,向民眾推銷藥品、食品、AIIT境外基金、NWL 境外保險,方式是諮詢,從網路奇摩交友,或朋友、家人介紹。有關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境外基金、NWL 境外保險的教育訓練都是主管經理在跟我們講的,公司會舉行教育訓練或講座等語。 原審同案被告洪子晴於警詢陳稱:金騰公司內部組織結構負責人是副總甲天○○,掌理公司經營決策;處長甲宙○○,負責 管理公司各部門經理、職員及各項業務;經理甲W○○、甲C○ ○、庚○○負責管理各部門專員;會計李鳳如是將客戶資料、匯票寄到國外AIIT行政中心,還幫忙專員提供查詢客戶大名單的資料,掌管公司薪資發放;總務甲P○○的工作是採買 、電腦維修、協助購買匯票、協助經理及專員繕打規劃書取得序號及雜務等。公司會安排資產管理公司或公司經理,不定時在公司舉辦有關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境外基金、NWL 境外保險教育訓練的專業課程。公司說要使用假名與投資人結識推銷境外基金及保險;為了取得投資人信任,扮演另一角色的搭擋才用親屬或親戚的名義;因為公司經理說要交換公司其他同事SIM 卡使用,所以才使用其他同事的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工具,我有申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甲丁○○交換使用等語(E1卷第421 至431 頁)。 同案被告洪巧倫於警詢供證:副總甲天○○是負責人,和處長 甲宙○○是合夥人,甲天○○在重大會議時會出現擔任主席,教 導一些財經資訊、觀念及勉勵的話,決定公司重大決策;處長甲宙○○負責管理員工情緒、士氣,要求績效目標,公司外 務都由甲天○○、甲宙○○對外洽談,內部由甲宙○○負責,甲天○ ○負責公司願景,例如營收目標,商品銷售情形等。金騰公司分成三個組別,分別由甲C○○、庚○○、甲W○○擔任經理 ,負責領導專員,執行業務,每一個業務人員都有直接隸屬的經理。李鳳如負責會計事項、薪水預支等。甲P○○在公司 工作是總務雜項,例如採買、維修、幫忙購買匯票,協助經理、專員繕打規劃書。公司每星期都有推銷AIIT境外基金、NWL 境外保險等教學課程,主要講師是甲天○○及甲宙○○,公 司經理會帶領我們達成銷售目標。我是利用網際網路在雅虎奇摩交友、愛情公寓等網站與投資人取得聯繫,再依照公司所發的表格(客情)了解投資人上班情形、年紀、居住地、興趣、收支情形、投資經驗、投資觀念、親屬關係與經濟情況、現金使用狀況、有無負債、貸款經驗等財務狀況推薦適合的商品,會先經由主導專員去過濾客戶資料是否有拒貸的情形,如有會先排除該客戶;若審核通過,再行基本程序,先讓對方認為正在交往熱絡後,除了自己推薦購買該基金外,或是利用搭配直屬經理以角色扮演方式將基金的訊息曝光,傳達給客戶知道(例如街頭巧遇、聊天提及、專程安排等方式)讓客戶接觸由公司直屬經理假扮基金經理人、親戚、朋友等角色,儘可能將產品推銷出去。以上述手法推銷成功後,我要將資料陳送給經理甲W○○做彙整,處理買賣合約、 貸款事宜。如果推銷績效不佳時會請示經理,也會管控並檢討狀況,開導或指導推銷技巧。我每天的工作進度會以電子郵件繕打工作狀況日報表寄給直屬經理甲W○○,再由甲W○○ 向處長甲宙○○彙報,甲宙○○也會非常重視的批閱等語(E1卷 第434 至446 頁)。 ㈣除上揭供述證據可資證明外,另有下列證據在卷可參: ⒈被告等女性業務專員透過網際網路奇摩交友網站或愛情公寓網站取得投資人聯絡方式,此有愛情公寓網頁、即時通紀錄、MSN 聯絡紀錄、奇摩交友網站網頁(含留言紀錄)、影印資料在卷可參(A1卷第127 至129 、137 頁,E4卷第3067頁、E5卷第3469頁,B3卷第69至74頁、E2卷第951 至954 、1493頁,E3卷第2219至2221頁,E4卷第2896、3183,E5卷第3797、3821至3824頁,扣案物卷第277 頁)。 ⒉金騰公司人員事先篩選客戶條件,聯絡情形,擬定破題安定計畫流程,逐級陳報金騰公司經理、甲宙○○、甲天○○之事實 ,有客戶成交建檔資料、客戶聯絡狀況客情分析表、客戶基本資料及聯絡進度表、外出表、破題流程、行事曆、儲備主管培訓班課程筆記摘要、人才養成訓練班、主管會議報告資料、績效與檢討報告書、筆記本、績效報告、組織心法、A 角色的T-UP、SA部門報告、S1檢討報告書、GA2009部門發展投影片資料附卷可佐(B1卷第129 頁,A1卷第412 頁、第416 頁、B3卷第75頁,扣案物卷第20至464 頁)。 ⒊金騰公司由被告甲天○○、甲宙○○、公司經理針對上開角色扮 演之行銷手法,舉辦教育訓練,此有金騰公司行事曆、主管~教育課表、金騰資產第三季儲備理專養成考核暨金商培育計畫在卷可佐(扣案物卷25至30、77、95至99頁)。 ⒋由女性業務專員對於男性投資人釋放好感,表示有交往意願乙節,此有卡片、林雅琦發放之簡訊譯文、業務招攬注意事項(含第一次見面、聊天話題、破題前B 角色、破題時B 角色、破題後客戶並無馬上決定B 角色)內提及「淚水(男生最怕的武器)、他若喜歡妳,一切主宰權在於妳、幫他劃小小的夢,甚至聊一些你們兩個人的未來,例如兩人可以朝共同目標走未來才有交集」、「可跟C 角色說就是覺得你不錯才介紹給我ㄉ長輩認識,例如小舅ㄉ人很好相處,希望自己未來的男朋友和老公也像小舅一樣」、甲丁○○所贈送上印有 「Love Dream」之心型抱枕照片在卷可稽(B1卷第370 頁,B2卷第298 頁,A1卷第210 頁、第424 至428 頁,D7卷第281 頁)。 ⒌女性業務專員於銷售股票、AIIT商品後即避不見面一情,此有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持用人傳送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人即被告甲辰○○之簡訊內容「我認真的問妳?妳有把 我當朋友嗎?半年了,我沒有一天不想妳,妳知道嗎?這麼久沒見面你都不想跟我見面嗎?不要不回我訊息」;「回我簡訊好嗎?之前我都信任妳才去貸款投資,對妳做的事我都心甘情願」等內容附卷可考(A1卷第220 頁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4至15頁、第221 頁編號17至21)。 ㈤被告甲天○○與甲宙○○均分金騰公司之業務淨利,業據彼等2 人供明如前。而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係自92年3 月23日起至98年1 月間止購買股票,顯見渠等確有於上開期間,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11樓之2 虛設金騰公司從事未上市公司股票販售之事實。又金騰公司經理、女性業務專員於銷售股票完畢後,可取得佣金各情,並據被告甲C○○、庚○○ 、甲乙○○、甲G○○、甲辰○○、甲丁○○、j○○、甲宇○○、甲壬 ○○、甲辛○○、甲J○○、甲庚○○、甲D○○、甲T○○及原審同 案被告甲宇○○等人供述在卷,是本案被告等人即前開金騰公 司經理、女性業務專員於銷售股票完畢取得佣金後,其餘均交由被告甲天○○、甲宙○○等2 人處理;而被告甲天○○、甲宙○ ○2 人對於上述所得,即均分取用,殊無疑義。至於佣金比例若干?被告等人之前所為之陳述不一(按被告甲T○○曾稱 可獲取銷售總額20%佣金;被告甲C○○曾稱佣金是8 %,組 員是10%;被告j○○曾稱每賣出一張抽4 千到5 千元;被告甲辰○○曾稱按件計酬,每成交一件抽佣17%;被告甲壬○○ 曾稱每賣一張股票是抽4 千元;被告甲宇○○曾稱每成交一件 抽約3 千到4 千元的獎金;被告甲D○○曾稱薪資依產品銷售 利潤比例計算;被告甲G○○曾稱基金交易可抽5 %獎金,保 險交易可抽10%獎金),然查,前揭公司除銷售未上市股票外,同時又銷售AIIT商品及經營人壽境外保險,已如前述,則前開被告等人所稱之佣金(或獎金)究係指何種?又銷售未上市股票之佣金究竟如何計算?經本院逐一訊問到庭被告之結果,被告甲C○○先稱:「已經沒有印象」,嗣又供稱: 「我想到了,當時還有基金跟保險,是用%計算,股票則是每一件抽3 千到4 千元。每一件是指一個買受人」等語;被告甲T○○供稱:「我之前講20%,應該沒有那麼多,我不太 確定,我只知道一張是幾千元,應該沒有到20%」、「我的印象是基金,基金是用%計算,股票我不確定」等語;被告j○○供稱:「股票每賣一張是抽4 千到5 千元」、「我更正一下,是每件抽4 千元」;被告庚○○供稱:「我的佣金當初約5 到10%,組員我不知道」,嗣又稱:「%是基金計算的方式,買賣股票是以件數計算。每件約3 千到5 千元」等語;被告甲宇○○供稱:「我之前說每件抽3 千到4 千元沒 錯」;被告甲壬○○供稱:「每賣一張是抽3 千到4 千元」; 被告甲辰○○供稱:「我忘記了,對我之前講我抽佣17%,沒 有意見」,嗣又供稱:「股票每件是抽3 到4 千」等語;被告甲P○○供稱:「我沒有分到佣金」;被告甲辛○○供稱:「 應該是每件4 千元」等語;被告甲乙○○供稱:「應該是每件 4 千元」等語;被告甲D○○供稱:「每件3 到4 千元」等語 ;被告甲壬○○供稱:「每件3 到4 千元」等語;被告甲丁○○ 供稱:「每件3 到4 千元」等語;被告甲J○○供稱:「每件 3 到4 千元」等語;被告甲G○○供稱:「每件3 到4 千元」 等語;被告甲庚○○供稱:「每件3 到4 千元」等語(見本院 更㈡卷七第47頁反面至48頁)。綜上觀之,並審之被告甲C○ ○、庚○○、甲宇○○等女性業務員均在同1 家公司工作,銷 售未上市股票之工作性質又是相同,除被告甲P○○因領取固 定薪資外,其餘之經理、女性業務員之每1 件佣金若係屬一致,尚核與常情無違;再徵之彼等前揭所稱「每件3 到4 千元」、「每件約3 到5 千元」、「4 到5 千元」等情,已可約見彼等銷售未上市股票之佣金「每件係在3 到5 千元」之間,若再觀之被告甲辛○○、甲乙○○、j○○等3 人均明確、 肯定供稱:「應該是每件4 千元」等語,本院綜合研判認被告甲辛○○、甲乙○○、j○○彼等3 人對上開公司於銷售未上 市股票之佣金所為「應該是每件4 千元」之供述,較為可採,並可資為其他被告銷售未上市股票佣金之認定準據。職是而論,本案被告甲C○○、甲宇○○等15人於銷售未上市股票成 交後,每1 件參與者均可分得4 千元之佣金,其餘款項則交由甲天○○、甲宙○○等2 人平分取用,彰彰明甚。 ㈥本案之未上市上櫃股票歷次轉讓及本次股票交易價格情形,經本院前審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南區國稅局、台北國稅局及高雄國稅局查詢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購買附表一所列34家公司股票報繳證券交易所得稅資料,及前手交易價格或同時期他股東交易價格比對,經統計彙整被告甲天○○ 等人藉由前揭方法從事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詳如附表二所載,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 年10月2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1040113989號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 年10月6 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1040008223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 年10月7 日中區國稅審三字第1041017796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 年10月8 日國稅審三字第1040016322號函,財政部台北國稅局104 年10月7 日國稅審三字第1040036536號函及財政部財政資料中心104 年10月12日資理字第1040004094號函檢送附表五交易資料附卷可稽(參見D8卷第42-353頁)。㈦起訴事實之更正與補充及併辦審理部分: ⒈本案起訴事實就被告等人所為係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起訴書誤載為有價證券買賣之居間;被告等業務專員係在電腦網際網路奇摩交友網站、愛情公寓或電話行銷方式與男性投資人接洽,起訴書贅載前往高雄火車站或機場前假稱製作旅遊問卷調查,並誤載為學生;附表一編號118 甲m○○部分,起 訴事實雖係記載購買未上市股票之時間,是在97年7 月間(起訴書第10頁)。惟依被告庚○○、甲宇○○所記載甲m○○客 戶資料卡,內容均載明係94年7 月份(扣押物卷第245 頁背面);又附表一編號83甲申○○證述欄內記載「98年8 月12日 甲壬○○交付我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之日期,依證人編號83 甲申○○警詢筆錄,應為「96」年8 月12日。上開明顯誤載, 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14天○○部分,據證人天○○警詢於證稱:我與自稱「靜梅」的女子網路上認識,第一次見面吃飯席間,指認表編號21(甲庚○○),自稱「靜梅」的姊姊之人,就是她 們聯手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自稱「靜梅」的女子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等語明確;因警方提供指認表上無甲宇○○照 片,致證人天○○於警詢時,未能指認「靜梅」是否為被告甲宇○○;然被告甲宇○○、甲W○○坦承渠等附表一編號39甲l○ ○之銷售行為人,而證人甲l○○警詢證稱:甲宇○○使用0000 000000電話等語;由「靜梅」與被告甲宇○○使用同一電話, 足認證人天○○所稱「靜梅」女子,即被告甲宇○○無訛。是 附表一編號14天○○之行為人為被告甲宇○○、甲庚○○,殆無 疑義。 ⒊附表一編號20甲a○○、編號48張木俊、編號56o○○部分, 證人編號20甲a○○於警詢時證稱: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 人,該女子她自稱甲宇○○(指認相片內我認不出來),介紹 我認識自稱她表姐的1 號(甲W○○)女子兩人聯手詐騙我購 買未上市股票等語明確,該部分業經被告甲W○○認罪。又編 號48證人張木俊於警詢時證稱:是自稱甲宇○○女子(指認甲庚 ○○照片)與其表姊聯手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等語,惟依扣案張木俊客戶資料卡記載「B:靖梅」字樣(見D7 卷第313 頁),足認編號48張木俊應為被告甲宇○○客戶,是附表 一編號48張木俊之行為人,係被告甲宇○○與自稱甲宇○○表姊 之一不詳姓名成年女子,非被告甲庚○○。又證人編號56o○ ○雖於警詢指認被告甲辰○○、甲W○○向其詐騙購買股票之人 ,惟其於原審證稱:回家看電話紀錄當時詐騙購買股票之女子,自稱「甲宇○○」等語,被告甲W○○此部分坦承犯行,佐 以扣案李鳳如客戶資料表上記載「安濬、S2 靖梅、成交」字樣,足認附表一編號56o○○之行為人係被告甲宇○○、甲W ○○,被告甲辰○○未參與;參以被告甲宇○○自承其銷售未上 市股票均以本名向客戶介紹,未使用假名等情,衡之其他被告既使用假名銷售股票以避免追查,自無使用共同被告甲宇○ ○名義之理。被告甲庚○○、甲辰○○辯稱附表一編號48張木俊 、56o○○非其客戶,自堪信為真實,被告甲宇○○所辯不足 採信。 ⒋附表一編號37甲巳○○雖指認係由甲宇○○及自稱表姊之甲宙○○ 共同向其行銷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語。然查,公訴人起訴認係被告甲W○○、甲宇○○共同向甲巳○○行銷未上市公司股票乙情 ,為被告甲W○○、甲宇○○所不否認,且依被告甲W○○所持有 之扣案物,亦包含證人甲巳○○之客戶資料卡(扣案物卷第24 6 頁),顯見證人甲巳○○係由被告甲W○○所負責之客戶至明 ,故證人甲巳○○於警詢中指認係受自稱表姊之被告甲宙○○所 推介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語,應係有所誤認。 ⒌附表一編號72甲寅○○部分,證人甲寅○○於警詢、原審均指認 自稱江姓女子甲辰○○及叔叔甲C○○向其詐騙購買未上市股票 之人,此為被告甲辰○○所否認,經查扣案李鳳如製作之客戶 資料表上記載「甲寅○○、95.12、S本歆茹」字樣,堪認編 號72甲寅○○為被告甲壬○○之客戶;雖被告甲壬○○亦否認甲寅○ ○為其客戶,然證人甲寅○○證稱當時與自稱江姓之子(名字 忘記)僅見過三次面,指認難免有誤,而李鳳如擔任會計,依被告等人開發客戶行銷股票計算佣金,其記載應屬真實可信,足認附表一編號72甲寅○○之行為人係被告甲壬○○,非被 告甲辰○○。 ㈧對於被告之辯解不採納之理由: ⒈被告j○○辯稱:未販賣股票給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 甲黃○○ 、13C○○。被告甲乙○○:否認有附表一編號88甲j○○部分 之犯行。被告甲D○○:否認有販賣股票給附表一編號8 h○ ○、附表一編號76F○○。被告甲辛○○、甲G○○:否認有販 賣股票予附表一編號84甲E○○。被告甲辰○○:否認有販賣股 票給附表一編號86酉○○等語。經查: ⑴被告j○○辯稱未販賣股票給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 甲黃○○、 13C○○部分:查證人編號2 甲黃○○於警詢證稱:指認表編 號第11號(j○○)是自稱玉琪的女子,她就是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沒有錯。而編號第12號(甲C○○)之男子他 就是自稱是玉琪的舅舅之人,還有編號第18號(甲宙○○)之 女子,就是他們3 人聯手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等語明確,並於原審再度指認被告甲宙○○、甲C○○,但自稱玉琪的 女子,現在無法辨認,以警詢為準;衡情證人甲黃○○於原審 101 年2 月29日指認距92年購買股票時,時隔久遠,無法辨認僅見過2 次之玉琪女子,無違常情,且被告甲宙○○、甲C○ ○坦承該次犯行,亦未證述自稱玉琪女子另有其人,證人甲黃 ○○警詢證述,自堪採信。另證人編號13C○○於警詢證述,並指認照片中編號第24號她就是自稱甲丁○○的女子,編號 第11號(j○○)她就是自稱為甲丁○○護專的學妹,以及編 號第8 號之男子他就是自稱為甲丁○○的叔叔庚○○之人,也 就是他們3 人聯手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且被告甲丁○ ○、庚○○坦承該次行為,亦未證述自稱為甲丁○○護專的學 妹,另有其人;被告j○○空言否認,自無可採。 ⑵被告甲乙○○否認有附表一編號88甲j○○犯行部分:查證人即 附表一編號88甲j○○於警詢依指認照片,並於原審審理中當 庭指認,均明確指稱係受被告甲乙○○所推介購買未上市公司 股票,且被告甲乙○○化名李嘉瑜使用0000000000電話與被害 人甲j○○連繫,而該電話係被告林雅琦所申請,交由被告甲乙 ○○使用等情,亦據證人甲j○○及同案被告林雅琦警詢、偵 查時證述在卷,是被告甲乙○○上述所辯,自無足採。 ⑶被告甲D○○否認附表一編號8 h○○、編號76F○○、編號 123 己○○犯行部分:查證人即附表一編號8 h○○於原審指認被告甲D○○當時自稱陳珮瑜,被告甲T○○自稱陳珮瑜姊 姊,被告庚○○自稱陳珮瑜叔叔,三人聯手詐騙購買股票等語明確,且扣案客戶表關於客戶「h○○」之組別聯絡人上亦清楚載明『沛彤』並蓋上『成交』之印章(另影印附於本院卷二審判筆錄後)。足認被告甲D○○為附表一編號8 h○ ○之行為人。附表一編號76F○○於警詢指認編號第4 號之女子(甲D○○),自稱是黃美雲; 編號第19號之女子(甲乙○ ○),自稱是黃美雲的朋友林佳怡; 編號第12之男子(甲C○ ○),自稱是編號第19號之女子林佳怡的叔叔,是他們3 個聯手詐騙我的等語明確。又證人附表一編號123 己○○於警詢指認編號第4 號(甲D○○),她就是我網路上認識自稱為 陳O芬的女子,自稱他叔叔的(12號)男子(甲C○○)詐騙 其購買股票之人等語;並於原審再度當庭指認被告甲D○○就 是自稱「陳O芬」之人無訛。再被告甲D○○雖辯稱:96年6 月在北大電子公司上班,已離開金騰公司,不可能於97年11月間出賣股票給己○○云云,並提出勞工投保資料表為證;惟附表一編號123 己○○購買巨威公司股票時間係在94年11月間,於94年12月13日辦理該股票交割,此據證人己○○於警詢時陳明在卷,並有財政部財政資料中心檢送交易資料附卷可按,詳見附表二犯罪所得編號11己○○交易資料,原審附表一編號123 己○○記載投資時間為97年11月有誤,應予更正,被告甲D○○所辯自無足取。至於扣案李鳳如記載之客 戶資料表有「己○○、92.3、K本珮青、職軍」及「己○○、91.11 、K7 珮青、職軍」字樣;惟附表一編號123 己○○係於94年11月中旬遭自稱「陳O芬」之女子詐騙,94年12月13日交割股票,且編號123 己○○當時任職皇亮精密公司員工,並非軍人,有證人編號123 己○○警詢筆錄可按。與扣案客戶表所載時間、職業均有不同。足見上開客戶資料表所載「俊智」並非編號123 己○○,亦不足為被告甲D○○有 利之認定,併予敘明。 ⑷被告甲辛○○、甲G○○否認販賣股票予附表一編號84甲E○○; 被告甲辰○○否認附表一之編號86酉○○之犯行:查證人附表 一編號84甲E○○於警詢、偵查中均指認照片中編號第17號( 甲辛○○)她就是自稱陳怡玲的女子,她就是詐騙我購買未上 市股票之人沒有錯。而編號第2 號(甲G○○)她就是自稱陳 怡玲的表姊之女子以及編號第12號(甲C○○)之男子他就是 自稱是陳怡玲表姊學長之人,也就是他們3 人聯手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於原審時再次指認被告甲G○○、甲C○○ 。雖對被告甲辛○○表示不確定,大概是她,臉型、身高、身 材有點像等語。另證人編號86酉○○於警詢時指認,指認表編號17號(甲辛○○)自稱吳婷玟的女子、編號14(甲辰○○) 自稱是吳婷玟表姐之女子及編號8 (庚○○)之男子自稱是吳婷玟表姐的投資客戶聯手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於原審時(當庭指認)自稱吳婷玟女子為被告甲辛○○。自稱吳 婷玟女子表姐投資客戶之人為被告庚○○,他說他在台積電工作。自稱吳婷玟女子表姐之人沒有印象。上開證人編號84甲E○○及編號86酉○○雖分別於原審表示對被告甲辛○○、甲辰 ○○現在不能確定等語;然指認重在記憶深刻之最初指認,爾後逐次修正之指認,無形中累積不真實之記憶,反有誤差,難期真確。上開證人從案發至原審作證已長達5 年,相隔時間甚久,人之記憶隨時間之流逝而逐漸模糊,難以證人於法庭上未能再度指認時表示不確定,遽以推論其警詢指認不實,應以證人甲E○○、酉○○於警詢、偵查所為之指認較為 可採。 ⑸被告甲C○○否認販賣股票予附表一編號16v○○:查證人附 表一編號16v○○於警詢、偵查中均指認照片中編號第20號(甲壬○○)她就是自稱方沛君的女子,編號第12號(甲C○○ )之男子他就是自稱方沛君的強叔,他們就是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指第1 次)之人沒有錯,是被告甲C○○空口否認 有此部分販賣股票之情,自難採信。 ⑹又「編號10(按指被告甲J○○)是自稱陳佩琪女子,而編號 12(按指被告甲C○○)男子他就是自稱陳佩琪叔叔之人,他 們2 人聯手詐騙我購買股票之人」之情,業據證人W○○於警詢陳明在卷(A6卷4834頁);另其於本院審理中亦當庭指認當初出售股票給他們之人係被告甲J○○無訛;至於「自稱 陳佩琪叔叔」之人是否係當庭之被告甲C○○?證人W○○雖 證稱:「沒印象」,惟其又明確證稱「(問:提示A6卷4825頁照片,當出指認正確嗎?)我當初確實依照片指認(見更㈡卷五第11頁),查證人W○○98年6 月24日於警局指認照片,迄今已逾6 載餘,印象模糊自是難免,而案發當初其既依照片明確指認無異,自得信採。是被告甲C○○雖表示對證 人W○○他沒有印象云云,亦難執為對其作有利之認定。 ⒉被告等人又辯以:被告為私下轉讓股票之行為,係屬公司法第163 條保障之股東自由轉讓股份原則之範疇,並非證券商始得經營之證券業務,況被告所推薦投資人購買之股票均為未上市之股票,又未曾以公司名義對外公開從事證券買賣之業務,自與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規定不合等語。辯護人李亭萱律師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而依同法第175 條處罰之對象應僅限於公司實際經營者,縱認被告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之罪,充其量應僅屬幫助犯等語。 ⑴證券交易法於89年7 月19日修正前證交法所規範的公司股票原以公開募集、發行者為限;89年7 月19日修正後,刪除第6 條第1 項「公開募集、發行」等語,同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因此本法所規定的「股票」,除非條文另有規定,並不以公開募集發行者為限。有關證券詐欺之民、刑事責任,原僅限於公開募集、發行的有價證券。修法之後,擴及未公開發行的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因此即使以未公開發行的證券為買賣的工具,仍受證交法的規範。本案金騰公司人員銷售之公司股票,雖非公開發行之股票,但依銷售時即89年7 月19日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應屬證券交易法規定「公司股票」之範圍,而有同法之適用,辯護人前揭法律見解,核與現行法顯有未合,無足採信。 ⑵證券交易法第9 條原規定「本法所稱買賣,謂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以競價方式買賣,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77年1 月同法修正時刪除本條之規定,理由包括:上市有價證券依第150 條規定,除在集中市場競價買賣外,如符合該條所列三款要件者,亦得於場外交易;又有價證券申請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本法並無強制必須在各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則對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如不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而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時,因本條對買賣之界定,善意之受害人,即無法適用第20條對為虛偽或使用誤信之行為者,請求賠償,顯不合理(立法院公報第76卷第96期第36頁)。查前揭金騰公司人員與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間雖係透過面對面交易,並非藉由集中交易市場之電腦下單撮合作業系統完成交割行為,仍有同法規定之適用自明。 ⑶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違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規定處罰。何謂經營證券業務?依同法第15條規定,證券業務包括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因此,未經許可而經營有價證券之買賣者,即為違法經營證券業務。被告甲天○○等人 自92年3 月間起即先以夆彖公司、後以虛設金騰公司之名,由被告甲天○○自不詳管道販入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股票,再透 過具有層級分工之經理或女性業務專員,長期對外販售,自屬經營證券業務。再同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受罰之適格者,依同法第175 條及第179 條之立法體例觀之,並未以具有負責人身分者為限,故實際從事證券買賣之營業員,以及知情之會計、總務人員,自得列入適用之範圍內。況就本案罪質而言,被告等人自94年2 月間某日起係藉虛設之公司經營證券買賣業務,倘若該辯護意旨可採,則類此並無公司負責人或自然人型態之證券自營商,或除負責人以外之營業人員,將無本條適用,而形成規範缺口,顯非法律所規定之意旨,故上揭規定自難認限於處罰負責人為限。是前開辯護意旨,尚非可採。 ⒊本案夆彖公司及金騰公司之行銷模式,係被告甲天○○自不詳 管道販入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透過內部教育訓練及案例研討課程,推由被告j○○等女性業務員,以網路結識篩選投資人,再以角色扮演的方式,提供股票資訊,或藉由交往行為,使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以高於夆彖公司及金騰公司成本價格之金額,購入股票,再按銷售成交件數分配佣金,扣除其他營運成本後,餘則由被告甲天○○、甲宙○○朋分,俱如前 述。參諸前開被告甲C○○、庚○○、j○○、甲辰○○、甲壬○ ○、同案被告洪巧倫、楊蕎瑄之自白、證述;扣案由金騰公司預先擬製之訓練課表、注意事項、客情聯絡狀況分析表、客戶狀況紀錄、破題流程等證顯示,被告甲天○○、甲宙○○先 後以夆彖公司及金騰公司提供之課程、會議,教導經理及業務專員瞭解產品特性、行銷手法;再透過事前擬妥之注意事項,行銷流程報表等資料,充分監督、指揮銷售狀況及進度;具體指示業務步驟、紛爭處理原則,顯見被告甲C○○等人 與被告甲天○○與耿翊順、陳信豪、洪聖賢及張文雄經營之夆 彖公司、被告甲天○○、甲宙○○所共同經營之金騰公司之間, 具有人格、經濟、組織之從屬性,核與委任契約受任人或居間契約居間人具有獨立之裁量權迥然不同。從而,被告j○○、甲J○○、甲丁○○、甲辰○○、甲T○○、甲G○○、甲辛○○、 甲乙○○、甲D○○等人均以:並沒有販賣股票或基金,只有介 紹云云;其辯護人亦主張:被告等人並無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之詞,均與前揭被告彼此間業務分工情形未符,難認有據。故本案法律關係應可認係被告甲天○○先與耿翊順 、陳信豪、洪聖賢、張文雄成立夆彖公司,後與被告甲宙○○ 以虛設之金騰公司為名,而先後雇用被告甲C○○、庚○○、 甲P○○、j○○、甲J○○、林雅琦、甲丁○○、甲辰○○、甲T○ ○、甲G○○、甲辛○○、甲乙○○、甲D○○、甲壬○○、甲宇○○及 同案被告李鳳如、甲W○○、許予婷、洪巧倫、楊蕎瑄等人, 從事附表一所示有價證券即非興櫃之未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行買賣業務,甚為明確。 ⒋被告甲宙○○之辯護人又以:被告僅負責員工之出勤狀況及上 班時間之管控,公司所屬業務員之行銷方法及銷售對象,被告亦未參與及洽辦;本件各投資人當時與被告達成合意之內容與事實,顯尚無賣方之存在,而僅有買方及買方之代理人而已,似難認為被告與投資人雙方當時之法律行為係屬「買賣」之性質云云。但查:金騰公司定期舉辦之教育訓練、會議、案例研討會,由被告甲天○○、甲宙○○傳授行銷手法,女 性業務人員須填載與男性投資人之聯絡情形、基本資料每日以紙本或電子郵件逐級陳報予經理即被告甲C○○、庚○○及 原審同案被告甲W○○等人,轉呈被告甲宙○○、甲天○○批示等 情,業據前揭被告甲C○○、j○○、甲辰○○、甲壬○○、甲T○ ○、及同案被告洪巧倫、甲W○○陳述明確,且經原審同案被 告楊蕎瑄結證屬實,參諸被告甲宙○○偵查中自承:我只有告 訴專員販售公司EPS 、財務報表,預估公司多久上市、上櫃,預估獲利多少,再請專員告訴客戶去經濟部商業司查證該公司是否真實存在,公司專員每日要填載工作日誌,並交由我保管等語(B1卷第88至92頁);復於偵查中供稱:我們公司都是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賣AIIT及股票,公司有提供角色扮演的訓練課程,員工會將角色扮演及工作日誌進度表以電子郵件寄到公司的電子信箱,我和甲天○○都有帳號及密碼會進 去看;甲天○○會盯我們的業務,他會要我們多破題並且積極 一點等詞(B2卷第31至32頁)。而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其均有以電話對於甲W○○指示「破題」、「熱絡」等言詞(A1 卷第180 頁、第193 頁);另指示甲W○○有關鍾秉學的案件 ,以和為貴,私下處理,不要走法院等詞(A1卷第196 頁);甲T○○筆記本上載由處長驗收(扣案物卷第443 至444 頁 );顯見其確有指示業務人員如何與客戶接洽之事實。再查,依扣案之行事曆所載,被告甲宙○○擔任「客情研討及RPG 」、「基本教育~客源篇」、「基本教育~熱絡篇」、「基本教育~佈局篇」、「基本教育~破題篇」、「基本教育~推動篇」、「基本教育~拒絕問題處理篇」、「基本教育~如何收資料及安定」、「AIIT-> Case 討論」、「證券-> Case檢討」、「Case分享與檢討」、「資深幹部教育課程」之早會主席;在教育課程表中擔任A 角色研討之講師;新生代主管研習營中擔任講師(扣案物卷第26至30、48、95至98頁),益見其負責安排、教授經理、業務專員之教育訓練課程乙情,足堪認定。是被告甲宙○○選任辯護人空言主張被告 甲宙○○並未參與未上市股票之買賣云云,核與事證未符,不 足採信。 ⒌被告甲P○○及其辯護人以:被告在公司係擔任總務雜項工作 ,採買營業用品、維修電腦等事實,並無參與行銷之事實。被告偶爾另須提供其個人帳戶供投資人匯款之用,或前往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等情,難認被告當然知悉業務行銷人員行銷之情況,至於被告前往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此情已屬係在投資人決定投資之後之事,且係受公司之指示所為,自難認先前在行銷之際,被告有參與之作為云云。惟查: ⑴被告甲P○○對於曾交付以其名義申請之行動電話供被告甲C○ ○使用,知悉此舉目的之一在於規避查緝風險,且於任職期間知悉金騰公司係以角色扮演方式行銷股票之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我有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給甲C○○使 用,是甲C○○主動要我這樣做的,他怕他的組員被查獲,所 以才使用我的電話。公司成員手機門號要交換使用,是怕被害人知道我們的真實姓名,也怕警察依手機的門號追查到我們的員工。我知道集團買賣的手法是以角色扮演的方式,主管會扮演叔叔、舅舅長輩的角色,然後介紹產品給業務員的客戶,如果有成交會向客戶收取貸款資料去辦理貸款,貸款下來之後就寄一些買好的產品給客戶,我負責在電腦打賣給被害人之AIIT產品的規劃書,及買被害人要匯款的匯票。其實我是知道集團中的詐騙手段,我覺得公司與被害人的買賣手法是不對的,所以我未出去參與(詐騙)被害人,對於被害人我需負責任等詞(E1卷第149 頁、B2卷第2 至4 頁、B2卷第67頁)綦詳,故其所辯對金騰公司業務運作並不知情,或無何參與云云,即難謂與事證相符。 ⑵被告甲P○○確曾提供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 0000帳戶供附表一編號14天○○匯款;另於97年8 月間前往高雄市建工路好樂迪KTV 向甲F○○收取600,000 元購買股票 之價款;及於同年6 月下旬前往高雄市大順路與建國路口向投資人甲h○○收取股票價款300,000 元等情,業據附表一編 號14、106 、114 之證人天○○、甲F○○、甲h○○證述明確 ,並有匯款單影本在卷可稽(E3卷第1675頁),彰顯被告甲P ○○辯稱,並未與投資人接觸云云,即非可採。其既明知金騰公司之行銷手法,猶決意長期擔任總務之職,協助金騰公司其他成員採買營業用品、維修電腦等雜項及繕打AIIT商品之規劃書等事務;偶爾須提供其個人帳戶供投資人匯款,或前往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等行為觀之,足證被告甲P ○○(自94年3 月起)與被告甲天○○等人間確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之事實,至為明確。 ⒍被告等人復辯稱:不知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應依刑法第16條,免除其刑云云。惟按國家之法律,一經公布施行,國民即有應知及遵守之義務,故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否則無知者即可隨心妄為,而知法者反處於不利之地位,豈為情法之平,苟許不知法律者免除其刑事責任,則現代法治國家之法律秩序將因之崩解而蕩然無存。故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6條即定有明文。又按行為人有無該條所定情形而合於得免除其刑者,係以行為人欠缺違法性之認識為前提,且其自信在客觀上有正當理由,依一般觀念,通常人不免有此誤認而信為正當,亦即其欠缺違法性認識已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49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違法性之認識,係指行為人認識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已與社會共同秩序之要求牴觸而言,但此項認識不以對其行為違反某特定法律條文,與某特定禁止規定合致為必要,蓋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專由法院判斷,法院就具體個案之法律評價尚有歧異,自不可能要求行為人有判斷特定行為是否具有可罰性之能力,故行為人僅須認識或可得認識其行為與法律所要求之生活秩序違背,即屬具有不法意識。按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違反上開規定即依同法第175 條處以刑事處罰,而依前所述,被告等人應均知悉此等規定,且被告等人經由內部教育訓練,以假名或隱瞞身分,角色扮演之行銷手法,由女性業務專員主動邀約男性投資人,在互動過程中,趁機釋出好感,營造可能成為男女朋友的氛圍;再以欲討論投資理財、進行未來共同生活之規畫為由,再由其他被告扮演女性業務專員之叔叔、舅舅、姨丈、阿姨、表姐、乾姐等具有一定親屬或信任關係的長輩、親友,佯稱獲悉未上市櫃公司相關消息,所銷售的股票即將於短期內上市或上櫃,獲利成長穩定,縱以貸款方式舉債投資,亦可於短期內獲利了結,可共同營造美好的未來生活云云,致使投資人買入股票,已如前所述,顯見被告等人明知證券交易法上開規定,猶經營證券業務之行為,係明知而非不知相關法律規定,更非因無法避免而有正當理由不知相關法律規定,核與刑法第16條所定得免除刑事責任之要件顯不相符。 ㈨綜合上述證據以觀,足證被告甲天○○等人確係以假名或暱稱 在電腦網際網路奇摩交友網站、愛情公寓或電話行銷方式與投資人接洽,事先篩選具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年齡相近、具備貸款條件之男性後,女性業務專員即以角色扮演之方式進行未上市公司股票之買賣。其方式係由女性業務專員擔任B 角色,主動邀約在網路上結識經篩選所謂C 角色的投資人聊天、用餐、共同出遊等,在互動過程中,趁機釋出好感,營造有進一步交往空間或成為男女朋友的氛圍;再以欲討論投資理財進行未來共同生活之規畫為由,藉機邀約事先已安排妥當擔任A 角色即金騰公司經理甲C○○、甲W○○、庚○ ○或其他公司成員顏勝閔等,前往餐廳、飲料店、咖啡廳等會面處,佯裝扮演B 角色即女性業務專員之叔叔、舅舅、姨丈、阿姨、表姐、乾姐等具有一定親屬或信任關係的長輩、親友,對C 角色之男性投資人偽稱渠等職位、經歷係財經顧問公司任職理財顧問、媒體財經記者、銀行經理、職員、所出售未上市公司之顧問、股務經理、股市分析師、證券公司經理等職務,獲悉未上市公司相關消息,所銷售的股票有可能即將於短期內上市,獲利甚佳;縱以貸款方式舉債投資,亦有可能於短期內獲利了結,賺取之利潤扣除貸款本息尚有甚鉅之差額,可與B 角色之女性業務專員共同營造美好的未來生活云云,致使C 角色男性投資人同意以自有資金或貸款方式,購買未上市之誠創等34家公司股票(各投資人、投資時間地點、行銷之行為人、犯罪事實均詳如附表一各欄編號所示)。是被告等人有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之事實,至為明灼。 ㈩綜上,被告甲天○○等人前開所辯未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云云, 核屬卸責之詞,殊無足取。本案上述部分事證已甚明確,彼等犯行均洵堪認定。 三、法律之比較適用: ㈠刑法部分:查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刑法第28條原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被告等均為共同正犯,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等人較有利。㈡證券交易法部分: ⒈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實施中如法律有變更,其一部觸犯舊法,一部涉及新法時,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新法處斷,並無行為後法律變更須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被告甲天○○等人違反 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係自92年3 月間起至98年1 月間止(被告等此部分所為犯行屬集合犯之包括一罪,理由詳如後述),其最後犯罪時間為98年1 月間,其適用法條應以最後犯罪完成時之法律為行為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⒉被告等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44條於95年1 月11日修正公布,就本件而言,依被告行為時起至最後犯罪完成時修正後規定,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行為,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第1 項規定論處,修正前後均成立該條罪責,自依最後行為時之新法,即95年1 月11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處斷。又被告等人最後行為完成後,雖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再於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惟修正後第175 條第1 項法定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 萬元以下罰金」,與被告等人最後行為時之95年1 月11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之刑罰規定相同,並無有利或不利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95年1 月11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處斷。 四、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甲天○○、甲宙○○附表一所為;甲P○○自94年3 月間起 如附表一編號8 至128 所為;被告甲C○○就附表一編號1 、 2 、3 、7 、9 、16、17、21、24、32、36、38、42、46、51、53、54、55、57、58、59、60、63、65、67、68、69、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90、91、92、93、94、95、96、97、98、99、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7 、109 、111 、112 、113 、116 、117 、119 、120 、121 、122 、123 、125 、126 、127 所為;被告庚○○就附表一編號6 、8 、11、13、18、19、22、25、26、27、28、29、33、40、41、44、61、66、71、86、103 、106 、108 、110 、114 、115 、118 、129 所為;被告j○○就附表一編號2 、3 、9 、13、36、66、78、89、90、91、94、98、106 、117 、122 、126 、128 所為;被告甲J○○就附表一編號44、116 、121 、124 所為;被告甲丁○○就附表一編號6 、12、13、19、22 、23、30、31、33、34、35、47、50、62、64、87、110 所為;被告甲辰○○就附表一編號24、57、58、74、86、90、92 、95、96、98、100 、101 、103 、104 、105 、112 、114 所為;被告甲T○○就附表一編號8 所為;被告甲G○○就附 表一編號1 、32、38、42、43、51、68、69、75、84、95、97、107 、109 、114 、115 、125 、127 所為;被告甲辛○ ○就附表一編號5 、15、29、41、71、77、84、86、103 、108 所為;被告甲乙○○就附表一編號7 、54、59、60、63、 67、73、76、79、80、85、88、93、99、102 、111 、113 、119 、120 所為;告甲D○○就附表一編號8 、76、123 、 129 所為;被告甲壬○○就附表一編號4 、16、25、27、46、 55、65、72、81、83、89所為;被告甲庚○○就附表一編號11 、14、17所為;被告甲宇○○就附表一編號10、14、20、21、 37、39、45、48、49、52、56、118 所為,均係有價證券之買賣,而屬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應依95年1 月11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第1 項論處(按附表一編號96壬○○部分、編號110 未○○部分,雖各僅交付定金7 千元、1 萬元後即未再繳交其餘價金,惟依民法第248 條規定仍應推定彼等買賣契約成立)。 ㈡按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本案被告甲天○○、甲宙○○自92年3 月間起透過 夆彖公司及未登記設立金騰公司擔任協理(後並任董事)及副總經理、甲宙○○擔任處長,甲P○○擔任總務(自94年3 月 間起),李鳳如擔任會計,雇用甲C○○、甲W○○、庚○○擔 任經理,並僱用其餘被告等人為業務員,從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被告甲天○○、甲宙○○居主導地位,並為上開犯行 教育訓練,被告甲P○○明知上情仍提供其個人帳戶供投資人 匯款之用,或前往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故被告甲P ○○雖未全程參與或實施從事證券買賣之行為,然既係透過夆彖公司及金騰公司經理即被告甲C○○等人,女性業務專員 等人從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參諸前開說明,於犯意聯絡之範圍內仍應論以共犯,並不以確有參與買賣公司股票之行為為限。是被告甲天○○、甲宙○○及已判決確定李鳳如,與 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行為人間;被告甲P○○自94年3 月間起, 與附表一各編號8 至128 所示行為人彼此之間,就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再按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或具有重複特質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犯罪,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均屬之;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僅成立一罪(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96年度臺上字第306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所謂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行為,本質上具有行為反覆性,是被告等人基於一個經營業務之犯意,在密切接近時間反覆對外從事證券業務,而為本件多次交易行為,於行為概念上,性質上乃集合犯,應包括以一罪論,應僅論以該法第175 條第1 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1 罪。 ㈣被告甲宇○○參與販賣未上市股票予附表一編號10T○○、編 號14天○○、編號20甲a○○、編號48張木俊、編號56o○○ 部分,被告甲壬○○販賣未上市股票予附表一編號72甲寅○○部 分、被告庚○○、甲D○○販賣未上市股票予附表一編號129 甲S○○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起訴,惟上開部分與起訴論罪科 刑部分,為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 ⒈被告甲P○○自92年2 月15日起至94年2 月間止,就上述行為 ,亦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嫌云云。⒉被告甲乙○○對於附表一編號44H○○部分,亦涉犯證券交易 法第175 條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嫌云云。 ⒊被告j○○對於附表一編號10T○○部分,被告甲J○○對於 附表一編號28丁○○部分,被告甲庚○○對於附表一編號48張 木俊部分,被告甲辰○○對於附表一編號56o○○、編號72甲寅 ○○部分,亦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 ⒋被告甲C○○對於附表一編號16v○○第2 次、編號43戊○○ 第1 次、第2 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之行為,亦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嫌云云。 ⒌被告甲C○○對於附表一編號124 甲K○○部分,亦涉犯證券交 易法第175 條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嫌云云。 ⒍被告甲天○○、甲宙○○、甲C○○、庚○○、甲乙○○、甲G○○、 甲辰○○、甲丁○○、j○○、甲宇○○、甲壬○○、甲辛○○、甲J○ ○、甲庚○○、甲D○○、甲T○○、甲P○○等17人均明知有價證 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而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金騰公司對外訓練經理、業務專員,利用前述手法,向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推銷未上市公司股票,致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而購買,因認被告甲天○○等17 人此部分均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證券詐偽罪(含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犯罪事實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檢察官對於起訴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證據或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訊據被告等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堅詞否認有此部分犯行。 ㈢上述公訴意旨⒈⒉⒊⒋⒌部分,經查: ⒈被告甲P○○於警詢、偵查供稱:「金騰公司內部組織架構, 公司有副總甲天○○、處長甲宙○○,經理是甲C○○、庚○○及 甲W○○,會計是李鳳如,總務是我本人;我負責公司的電腦 維修、修理電燈、採買,偶爾購買匯票、澆花、協助經理、幹部繕打規劃書等;我向遠傳電信公司所申請的0000000000號電話,交予經理甲C○○使用;我製作規劃書,從去年(97 年)7 月開始,公司的專員請我製作規劃書,公司的專員提供客戶姓名、生日等基本資料,及投資標的基金比例,我打完規劃書後,我上傳至i-bon ,再由專員至7-11超商接收影印給客戶看,我已經做很多次規劃書了;公司成員的手機門號要交換使用,是怕被害人知道我們的真實姓名,也怕警察依手機的門號追查到我們公司的員工,是甲C○○主動要我這 樣做的,他怕他或他的組員被查獲,所以才使用我的電話;知道甲天○○及其集團中利用角色扮演的方式詐欺被害人;以 我名義申請的手機門號有提供給甲C○○使用」、「我有將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給甲C○○使用……」等語;另被告甲P ○○「確曾提供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供附表一編號14天○○匯款;另分別於97年8 月間前往高雄市建工路好樂迪KTV 向甲F○○收取60萬元購買股票之價 款;及同年6 月下旬前往高雄市大順路與建國路口向投資人甲h○○收取股票價款40萬元等情,業據附表一編號14、106 、114 之證人天○○、甲F○○、甲h○○證述明確,並有匯款 單影本在卷可稽;然依附表一編號14、106 、114 所示行為之犯罪時間,分別為94年4 月下旬至4 月中旬、97年3 月初及8 月中旬、97年6 月下旬;又被告甲P○○於偵查時已供陳 其係於96年5 月至7 月間,申辦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使用,並自97年7 月間起,始為金騰公司專員繕打規劃書等語(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639 號卷第一宗第55至56頁)。是依上開事證,僅能證明甲P○○自94年3 月後,始與甲天○○、甲C○○等人共犯上述犯行,則甲P○○自 92年2 月15日起至94年2 月間止,在夆彖公司擔任總務之期間,查無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與甲天○○、甲C○○等人已有共犯 上述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之犯行。 ⒉再證人H○○於警詢雖證稱:「編號10號(指甲J○○)就是 自稱陳淑珍之女子,她就是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沒有錯。而編號19號(指甲乙○○)她就是自稱陳淑珍學姐之人以 及編號8 號(指庚○○)他就是自稱陳淑珍小舅子之人」云云。然查,證人H○○警詢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已如前述,自不得持之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而證人H○○於偵查中證稱:「自稱陳淑珍之女子說她學姐及小舅要來,…她小舅子有跟我講一些投資股票事情,…我就當場給他5 萬1 千元訂金,…後來貸款下來,把剩下50幾萬元直接匯到他指定帳戶,股票是陳淑珍拿給我」、「(賣股票給我是)陳淑珍編號10號、小舅子是8 號」等語(見B2卷第291 至292 頁)。而被告甲乙○○否認有參與此部分犯行,又依卷證資料復查 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自難認被告甲乙○○有此部分犯行。⒊被告j○○並無參與推介附表一編號10T○○購買東王微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 張之事實,業據證人T○○於原審當庭指認時表示:我對於於網路上與我認識,向我推介購買股票之人,我不太有印象,製作警詢筆錄時,已經隔一段時間,我憑印象指認的,該名女子有戴眼鏡等語(D2卷第351 頁),足見證人T○○所憑指認該名女子之特徵為「配戴眼鏡」。觀以證人T○○於警詢中之指認照片,僅有被告j○○戴有黑框眼鏡,其餘被告照片均無配戴眼鏡之情形,可知證人T○○於警詢中係依眼鏡之特徵,而指認被告j○○。然證人T○○於原審當庭指認j○○時表示:好像沒有看過j○○,自稱甲宇○○之人有戴眼鏡,我於警詢指認應該是認錯人 等語(D2卷第353 頁),益徵證人T○○係單憑眼鏡之特徵辨認行銷之業務員。而眼鏡為配件之一種,可隨時配戴或拿下,以改變不同造型,故證人T○○單憑眼鏡而為之指認,自難憑信。又證人T○○於警詢及原審均證稱:我在奇摩交友認識自稱「甲宇○○」之網友,後來在MSN 聊天,之後約出 來吃飯,「甲宇○○」就介紹自稱表姊的甲W○○聊一些未上市 股票的事等語(E2卷第1441頁、D2卷第351 頁),足見與向證人T○○行銷之業務員,自稱「甲宇○○」。又酌以扣案之 T○○客戶資料卡所示(扣案物卷第248 頁),『負責人:B :靖梅』;而扣案之客戶資料卡上書寫負責人為「靖梅」者,另有附表一編號37甲巳○○、39甲l○○、45甲丑○○、49甲戌 ○○、118 甲m○○之投資人,且該等投資人確經由被告甲宇○ ○所行銷而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乙節,此經被告甲宇○○直陳 不諱,並有上開甲m○○等人於警詢、原審中之指認可稽(D1 卷第424 至433 頁、D3卷第322 反頁、D2卷第371 頁),另參酌客戶資料卡係業務員與客戶交往之過程,係為交由主管審核,自無填寫假名之必要,足見客戶資料卡上所寫之「靖梅」確指被告甲宇○○無誤。勾稽上情以觀,向證人T○○行 銷未上市公司股票之女子應為被告甲宇○○至明,證人T○○ 於警詢中憑照片指認為j○○,應屬有誤。準此,檢察官依證人T○○於警詢中指認,認被告j○○向附表一編號10T○○行銷未上市股票,容有誤會。 ⒋被告甲J○○對於附表一編號28丁○○部分,被告甲J○○堅決 否認有此部分犯行,查證人編號28丁○○於警詢指認被告甲壬 ○○為自稱陳怡伶女子向其詐騙,然於原審法院又證稱:購買股票是在94年間,一位在網路認識的女子,吃飯時,一位叫偉叔的人就出現了。當庭指認偉叔為被告庚○○,該女子為被告甲J○○。法官命被告甲J○○、甲壬○○起立,並請證人 丁○○確認,證人丁○○表示,甲J○○身高差不多,除了臉 頰,其他都不像;甲壬○○臉部特徵跟該女子接近,但身材不 像,現在無法確認。法官復命被告甲辛○○起立,證人丁○○ 表示,比甲J○○、甲壬○○更像該女子等語。證人丁○○指認 反覆不定,自難採信。且依扣案客戶表載有「丁○○、94.7.6、S1珊怡、71. 空軍」,與附表一編號28丁○○於94年6 月認識自稱陳怡伶女子,94年8 月間辦理貸款購買股票之時間接近,當時服役軍種為空軍相符,有證人編號28丁○○警詢筆錄及個人役政異動記事查詢結果在卷可按;足見詐騙附表一編號28丁○○係自稱陳怡伶之S1組之「珊怡」(未經起訴),並非檢察官起訴之被告甲壬○○,亦非原審認定之被告 甲J○○無訛。 ⒌被告甲庚○○對於附表一編號48張木俊部分,查證人編號48張 木俊於警詢時證稱:是自稱甲宇○○女子(指認甲庚○○照片) 與其表姊聯手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等語,惟依扣案張木俊客戶資料卡記載「B:靖梅」字樣(見D7 卷第313 頁),足認編號48張木俊應為被告甲宇○○客戶,是附表一編號48張 木俊之行為人,係被告甲宇○○與自稱甲宇○○表姊之一不詳姓 名成年女子,非被告甲庚○○,亦甚明確。 ⒍被告甲辰○○對於附表一編號56o○○、編號72甲寅○○部分, 證人編號56o○○雖於警詢指認被告甲辰○○、甲W○○向其詐 騙購買股票之人,惟於原審法院證稱:回家看電話紀錄當時詐騙購買股票之女子,自稱「甲宇○○」等語,被告甲W○○此 部分坦承犯行,佐以扣案李鳳如客戶資料表上記載「安濬、S2 靖梅、成交」字樣,足認附表一編號56o○○之行為人係被告甲宇○○、甲W○○,而被告甲辰○○未參與。又附表一編 號72甲寅○○部分,證人甲寅○○於警詢、原審法院均指認自稱 江姓女子甲辰○○及叔叔甲C○○向其詐騙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 ,然此為被告甲辰○○所否認,經查扣案李鳳如客戶資料表上 記載「甲寅○○、95.12、S本歆茹」字樣,堪認編號72甲寅○ ○為被告甲壬○○之客戶;雖被告甲壬○○亦否認甲寅○○為其客 戶,然證人甲寅○○證稱當時與自稱江姓之子(名字忘記)僅 見過3 次面,指認難免有誤,而李鳳如擔任會計,依被告等人開發客戶行銷股票計算佣金,其記載應屬真實可信,足認附表一編號72甲寅○○之行為人係被告甲壬○○,非被告甲辰○○ 。 ⒎附表一編號16v○○、43戊○○曾分別因被告甲C○○之行銷 方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惟渠等第2 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係分別經被告甲壬○○、甲G○○自行於相當時日後,再度行銷 ,始復決意購買,業據證人v○○、戊○○證述明確(附表一編號16、43卷證出處欄),查被告甲C○○既未參與附表一 編號16v○○、43戊○○第2 次買賣股票犯行,故難認被告甲C○○與v○○、戊○○第2 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相關。 至於附表一編號43戊○○第1 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部分,證人戊○○於警詢陳稱:是編號2 號自稱「陳又宣」女子、編號8 號(按指庚○○)他就是自稱「陳又宣」女子姑丈之人,他們2 人聯手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沒有錯(見A6卷4144頁);然其於指認照片時又指認編號12號(被告甲C○ ○)是自稱「陳又宣」女子姑丈之人(見A6卷4148頁),且被告甲C○○、庚○○均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自難執證人戊○ ○前揭不一致之陳述與指認,而遽為被告甲C○○此部分犯行 不利之認定。職是,應認此部分係被告甲G○○與真實姓名不 詳之自稱「陳又宣」女子姑丈之人所為。 ⒏證人編號124 甲K○○於警詢雖陳稱:「編號10(按指被告甲J ○○)是自稱陳宇慧女子,而編號12(按指被告甲C○○)男 子他就是自稱陳宇慧女子姑丈之人,他們2 人聯手詐騙我購買股票之人」(A5卷4002頁),然其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指認該自稱陳宇慧女子確係被告甲J○○無訛(被告甲J○○亦供認 在卷),惟就當初「自稱陳宇慧女子姑丈之人」是否係被告甲C○○一節,其當庭指認結果肯定證稱:「不是庭上被告甲C ○○」等語(本院更㈡卷四67至68頁),而被告甲C○○亦否 認有參與此部分犯行,要難僅憑證人甲K○○前後不一之指證 ,遽為被告甲C○○不利之認定。而應認定此部分係被告甲J○ ○與真實姓名不詳「自稱陳宇慧女子姑丈」男子所為。 ㈣上述公訴意旨⒍部分-即被告等17人被訴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證券詐偽罪嫌(含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部分: ⒈本案被告甲天○○等人係以假名或暱稱在電腦網際網路奇摩交 友網站、愛情公寓或電話行銷方式與投資人接洽,事先篩選具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年齡相近、具備貸款條件之男性後,女性業務專員即以角色扮演之方式進行未上市公司股票之買賣。其方式係由女性業務專員擔任B 角色,主動邀約在網路上結識經篩選所謂C 角色的投資人聊天、用餐、共同出遊等,在互動過程中,趁機釋出好感,營造有進一步交往空間或成為男女朋友的氛圍;再以欲討論投資理財進行未來共同生活之規畫為由,藉機邀約事先已安排妥當擔任A 角色即金騰公司經理甲C○○、甲W○○、庚○○或其他公司成員顏勝 閔等,前往餐廳、飲料店、咖啡廳等會面處,佯裝扮演B 角色即女性業務專員之叔叔、舅舅、姨丈、阿姨、表姐、乾姐等具有一定親屬或信任關係的長輩、親友,對C 角色之男性投資人偽稱渠等職位、經歷係財經顧問公司任職理財顧問、媒體財經記者、銀行經理、職員、所出售未上市公司之顧問、股務經理、股市分析師、證券公司經理等職務,獲悉未上市公司相關消息,所銷售的股票有可能將於短期內上市,獲利甚佳,縱以貸款方式舉債投資,亦有可能於短期內獲利了結,賺取之利潤扣除貸款本息尚有甚鉅之差額,可供與B 角色之女性業務專員共同營造美好的未來生活;被告等女性業務專員於買賣契約成交股票及股價給付完畢後,旋即失聯等情,固均已如前述。惟被告等17人於本院及本院前審均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均辯稱:係正常股票買賣,未向被害人行詐,被害人亦未因而陷於錯誤云云。 ⒉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行為人因而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為要件,如行為人並未施用詐術,或其所用方法不能認係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均與該條之構成要件有間(參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260 號判例)。而證券交易法第20條所謂之『詐欺』,亦應同此要件解釋。又刑法上詐欺罪之立法意旨,係以禁止於經濟行為中使用不當之方法取得財產或利益為規範目的,而經濟行為亦因其行為本質及類型,於交易領域中有其特有之行為特性,法律原則上固應保障交易之秩序,惟於具體案例中,亦應顧及交易雙方為交易行為時,是否有具體情事,足認其違背正當之經濟秩序,而應予以制裁。否則,經濟行為本身原寓有不同程度之不確定性或交易風險,交易雙方本應自行估量其主、客觀情事及搜集相關資訊,以作為其判斷之參考,尚難僅以交易之一方交易有所虧損或對於交易之結果有所不滿,即認交易之他方於交易之初有何施用詐術之情事。經查: ⑴本案被告等17人銷售給被害人之未上市上櫃股票,係屬真正之股票,於被害人買受前已經有買賣、過戶轉讓登記之紀錄一節,業經本院前審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南區國稅局、台北國稅局及高雄國稅局調閱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購買附表一所列34家公司股票報繳證券交易所得稅資料及前手交易價格等情,已如前述;被告等17人銷售給被害人之未上市上櫃股票既屬真正之股票,而非以偽造之股票冒充為真正股票販賣,客觀上已難認彼等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有何施用詐術情事。 ⑵又未上市上櫃股票未如上市上櫃股票,本無一定市場價格,此為眾所周知之事,且屬一般之經驗法則,縱網路上有人架設網站提供未上市上櫃股票查詢價格之訊息,其所提供之股票價格亦未必絕對;再一般來說,公司股票要上市上櫃,都要經過一些程序,當符合資格後會先上興櫃市場,然後由券商輔導一段時間,才正式上市上櫃。是未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將來何時上市上櫃?是否一定上市上櫃?並非必然。因此,就購買未上市上櫃股票之人而言,對於所購買之未上市股票將來是否能夠順利上市上櫃之風險,在其購買當初亦應在其一併評估之內,亦屬當然。則銷售未上市上櫃股票者於銷售之時,若未以「未上市上櫃股票」冒充、諉稱係「上市上櫃股票」販賣,實難以所銷售未上市上櫃股票於交易後未上市上櫃,即執以遽認有詐欺、詐偽行為。而觀之本案被告等人銷售給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均係以「未上市上櫃股票」為買賣之標的,已如前述。則揆之前揭說明,自不能以被害人所購買之股票有部分嗣後未上市上櫃一節,即遽為被告等人不利之認定。 ⑶對於被告等人銷售本案未上市公司股票之過程,係先由銷售之被告等人提供一些網路上可以查得到之經濟部商業司或官方網站、公司網站查得到之相關資訊,包括工商日報、經濟日報之資料給投資人參考,嗣投資人有意願購買確認後,一方面交錢,一方面點交股票,並當場書寫切結書等情,業據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甲W○○、證人即被告庚○○、甲C○○等 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重金上更㈡卷四第55至59頁);再觀之被告等人與被害人所訂立之買賣切結書,其上記載:「本人……購買上開股票後……本人已於○年○月○日親自點收無誤」、「本人購買○○公司股票,已充分瞭解其風險,經審慎評估考慮後,出於自由意思決定投資購買。未(為)免日後徒生紛爭,特立此殊(書)為證」等語,有各該切結書影本為證(見原審重金上更㈠卷三第33頁至第38頁、第67至69頁、第106 至114 頁、第141 至153 頁、第201 至第213 頁;本院重金上更㈡卷三第93至215 頁)。查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9 所示之投資人,既均已依約取得所購買之未上市公司股票,自形式上觀之各投資人之財產俱未受有損害;再上開各投資人又均係已成年人,復不乏擁有高學歷者,故彼等對於是否投資前開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及願意以何價格投資購買,悉經充分瞭解投資風險及審慎評估考慮後,始出於自由意思決定而購買,並在購買股票時簽署買賣切結書,實難認上開投資人(即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9 所示之被害人)係受詐欺,致陷於錯誤而購買情事,至為灼然。⑷雖被告等女姓業務專員係先在網路聊天室認識被害人,待彼此熟識之後,向被害人推銷前揭公司股票,惟被害人均係心智正常而具一般生活經驗之成年人,其對於所購買之未上市公司股票,是否確有其所買價格之價值?將來是否有增值之空間?是否會上市上櫃?以貸款方式購買股票是否可行等一切事項,自應審慎評估其可行性之後再決定是否購買。縱彼等購買股票之後,認所購買之股票並無增值之空間,或根本毫無購買之價值,此亦係社會上經濟交易所應各自承擔之風險,亦要難因彼等購買股票之初,未事先審慎評估,即事後反稱出賣者於買賣當初有詐欺之行為。 ⑸就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證述觀之,被告等人於行銷過程中,並未特別以將來一定結婚為藉口,而誘騙被害人參加投資事宜,且投資之前,亦未因受被害人姿色誘惑之影響;另就扣案之前開公司所有之會議記錄、人事資料、員工教育手冊及客戶電話資料內容觀之,查扣之書面資料,主要皆是傳授業務員招攬客戶之技巧,並未提及如何使用詐術欺騙投資人,亦未刻意安排被告等女性業務員以結婚為為由尋覓投資對象;縱部分被告等女性業務員曾於雙方互動當中,趁機釋出好感,有意、無意營造出有進一步交往空間或成為男女朋友之氛圍,或為了有共同美好之將來,因而致部分被害人內心主觀上有一種莫名之期待;惟參以當前社會男女交往之情形,雙方對於所謂「可以成為男女朋友」、「可以交往」、「為以後有美好生活著想」等情之認定,常因個人主觀情感之因素而有異,且是否繼續交往或僅係維持普通朋友之情誼,所受影響之因素復屬多元;更何況,被害人於投資時均屬成年且有相當學識、經歷之人,實難僅以公司女業務員於推銷投資時之部分曖昧言語,而遽認投資人即有因部分被告女性業務員暗示欲與之交往,而陷於錯誤致遭誘騙投資之情。 ⑹另被告等人有用假名、互換之行動電話及前揭角色扮演方式向被害人行銷股票(已如前述),其手法於人與人之人際關係而言,固非誠信;然徵諸被告等人於向被害人行銷股票時,除提供上述相關資料供參外,復於被害人充分瞭解考慮要購買當時,銀貨兩訖,並當場書寫前揭表示「本人購買○○公司股票,已充分瞭解其風險,經審慎評估考慮後,出於自由意思決定投資購買。未(為)免日後徒生紛爭,特立此殊(書)為證」之切結書,以明責任。被害人等於購買股票時既已「充分瞭解其風險,經審慎評估考慮後,出於自由意思決定投資購買」,要難謂彼等有「受詐騙致陷於錯誤」之情。 ⑺至於被告等人原先所推薦、銷售之未上市公司股票,與後來交付給被害人之股票有不同之情形,固業據附表一投資人編號6 s○○、7 甲○○、8 h○○、11甲Q○○、15n○○、 17甲X○○、18甲b○○、20甲a○○、21甲O○○、22X○○、24 g○○、27甲Y○○、32x○○、33w○○、36辛○○、48張 木俊、53I○○、54甲R○○、59子○○、67G○○、69寅○ ○、72甲寅○○、78甲g○○、79甲A○○、81U○○、83甲申○○ 、86酉○○、88甲j○○、89甲丙○○、90q○○、94甲酉○○、 95詹坤彰、97B○○、98甲H○○、101 甲M○○、102 甲午○○ 、103 Q○○、111 甲I○○、113 午○○、114 甲h○○、11 6 W○○、118 甲m○○、122 甲N○○、124 甲K○○、125 甲L ○○等人證述詳明(如附表一投資人證述之卷證出處),復有渠等所提供之股票、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影本附卷可佐(E2卷第609 頁以下、E3卷第1504頁以下、E4卷第2434至2692頁、E5卷第3575至4111頁、E6卷第4122至4849頁)。但查,被告等人固然亦坦承有此情非虛,惟彼等均辯以:經購買人同意改購其他股票,何來詐欺等語。查被告等人推薦、銷售之前揭未上市公司股票,其中雖有部分股票變更之情形,然稽之於買賣過程當中,既經買賣雙方洽商討論,並進而決定是否購買,投資人決定購買後又當場點收股票及交付價金,並簽訂「本人……購買上股票後……本人已於○年○月○日親自點收無誤」、「本人購買○○公司股票,已充分瞭解其風險,經審慎評估考慮後,出於自由意思決定投資購買。未(為)免日後徒生紛爭,特立此殊(書)為證」之切結書,自難執買賣股票部分有變更情形一節,即遽認被告等人必係詐騙無訛。 ⑻另本案被告等女性業務員部分於行銷股票買賣成立後,雖有與買受股票之投資人斷訊之情(業據被害人陳述在卷-見附表一投資人之證述欄之證述),然按刑事上之詐欺罪,係以行為時有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如行為人並未施用詐術,或其所用方法不能認係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均與該條之構成要件有間,已如前述。查本案既無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被害人等人於購買股票之時,有何陷於錯誤,及被告等人行銷股票時所用之方法係屬詐術,自不能以部分之被告等女性業務員於行銷股票買賣成立後,或為免有民事上之紛爭,或為其他事由而未再與被害人聯絡,即反論被告等於行為當初必係詐欺無訛。此等女性業務員以交友方式先博取男性信任,或建立雙方情誼,以利於其後續販賣股票行為之順利完成,固有使對方心生曖昧之可能,而有失誠信;然其是否構成詐欺,仍應就其實際上有無施用詐術,買受者是否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斷,非得以女性業務員有企圖之接近男方,即遽論為詐欺行為。 ⒊由上觀之,被告等前開辯以並未行詐,被害人亦未陷於錯誤一節,尚非全然無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人有此部分犯行。 ㈤綜上,檢察官起訴被告甲P○○自92年2 月15日起至94年2 月 間止,被告j○○對於附表一編號10T○○部分,被告甲J○ ○對於附表一編號28丁○○部分,被告甲庚○○對於附表一編 號48張木俊部分,被告甲辰○○對於附表一編號56o○○、編 號72甲寅○○部分,被告甲乙○○對於附表一編號44H○○,被 告甲C○○對於附表一編號16v○○第2 次、編號43戊○○第 1 次、第2 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等部分,被告甲C○○對於 附表一編號124 甲K○○,亦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非法經 營證券業務罪;暨檢察官起訴被告等17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證券詐偽罪(含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此部分既不能證明上列被告等人涉犯該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等17人所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或為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或為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撤銷理由: ㈠原判決以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被告等17人不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證券詐偽罪(含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已如前述,原審據予論罪科刑,容有未合。 ⒉被告甲宇○○參與販賣未上市股票予附表一編號14天○○、編 號20甲a○○、編號48張木俊、編號56o○○部分,被告甲壬○ ○販賣未上市股票予附表一編號72甲寅○○部分,為起訴效力 所及,原審未併予審理,自有未合。 ⒊被告j○○對於附表一編號10T○○部分,被告甲J○○對於 附表一編號28丁○○部分,被告甲庚○○對於附表一編號48張 木俊部分,被告甲辰○○對於附表一編號56o○○、編號72甲寅 ○○部分,被告甲乙○○對於附表一編號44H○○、被告甲C○ ○對於附表一編號43戊○○第1 次販賣股票、被告甲C○○對 於附表一編號124 甲K○○等部分,原判決認定上開被告等人 各參與各該犯行,亦有錯誤。 ⒋附表一編號118 甲m○○部分,依被告庚○○、甲宇○○所記載 甲m○○客戶資料卡,內容均載明係94年7 月份(扣押物卷第 245 頁背面)。原判決仍依起訴事實所載,而認定係發生在97年7 月間。附表一編號123 己○○購買巨威股票係於94年11月間,原判決係97年11月中旬,均有誤載。 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8352 號、105 年度偵字第261 號、105 年度偵續字第4 號移送併案意旨書,被告甲天○○、甲宙○○、j○○及被告庚○○、甲D○○分別各 犯如附表一編號128、129 部分,原審未及併予審理。 ㈡被告等人上訴意旨均否認有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證券詐偽罪(含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另被告等人均否認有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檢察官上訴以原審對於被告甲天○○、甲宙○○、甲C○○、庚○○量刑失之輕縱,俱指摘原 判決不當,則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列可議,仍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甲天○○、甲宙○○、甲P○○、庚 ○○、甲C○○、j○○、甲丁○○、甲辰○○、甲T○○、甲G○○ 、甲辛○○、甲乙○○、甲D○○、甲壬○○、甲庚○○、甲宇○○、甲J ○○被訴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罪部分(含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七、科刑部分: 審酌被告甲天○○以夆彖公司及未經登記之金騰公司,聘僱被 告甲宙○○擔任處長,被告甲P○○擔任總務,而對外招募經理 、業務員,並安排教育訓練課程,訓練經理、業務員以上開誇張之言語,或以成為男女朋友之交往、或角色扮演之手法,利用投資人對於金融及證券交易市場知識不足、與女業務員之間感情信賴關係銷售股票,藉此經營股票販賣之證券業務牟取利益,致投資人輕率投資,有損證券交易秩序,殊屬不該;事後又否認犯行,難認犯後態度良善,以被告甲天○○ 、甲宙○○渠等2 人為主謀,並以具有組織性之模式犯案,參 與時間最長,情節最重;被告甲P○○雖明知非法買賣股票, 仍維持公司內部之運作,製作規畫書,提供帳戶使用並參與部分收款之行為,然審酌其係領取固定之薪資,未獲得前揭不法之利益,且未實際向投資人為行銷,情節較輕;被告甲C ○○、庚○○位居經理,為公司幹部,分擔主要工作,情節次重;其餘擔任業務專員之被告,均屬年輕識淺,未能深入探究行銷行為之適法性,為圖微利,盲從附和,分擔情節較輕;並參酌被告等人犯罪所得多寡及參與附表一銷售股票給被害人次數(被告甲C○○有72人次,被告庚○○有28人次, 被告甲乙○○有19人次,被告甲G○○有18人次,被告甲辰○○、 甲丁○○、j○○各有17人次,被告甲宇○○有12人次,被告甲壬 ○○有11人次,被告甲辛○○有10人次,被告甲J○○有4 人次 、被告甲D○○有4 人次、甲庚○○有3 人次,被告甲T○○有1 人次),再審酌被告甲辰○○與被害人甲M○○達成和解25萬元 ,被告甲G○○與被害人甲甲○○和解賠償10萬元,被告甲辛○○ 等與被害人巳○○達成26萬元全額和解等各情,業據證人巳○○證述綦詳(B1卷373 頁),並有被告甲G○○與被害人甲甲 ○○103 年12月8 日和解筆錄、被害人甲M○○103 年9 月29 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更㈠卷三第221 至222 頁;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928號卷第59頁);再審酌上開被告就本案參與及職務分擔之程度,被告甲P○○罹患輕度 重器障,有身心障礙手冊可佐,及渠等教育、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更㈡卷七53至54頁-各被告陳述之情形),爰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四、五項所示之刑。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 月4 日公布,於同年月16日施行,被告甲庚○○、甲T○○等2 人上開所為 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合於減刑條件,爰均依法予以減其刑期2 分之1 。並就被告甲乙○○、甲G○○、甲辰 ○○、甲丁○○、j○○、甲宇○○、甲壬○○、甲辛○○、甲J○○ 、甲D○○、甲庚○○、甲T○○、甲P○○部分,均諭知如主文第 四、五項所示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本件被告甲T○○、 甲庚○○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 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惟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甲T○ ○、甲庚○○,是關於被告甲T○○、甲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部分,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予敘明)。 八、沒收部分: ㈠民國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沒收新制,係引進德國施行之利得沒收(Verfall )制度,此一制度乃基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思維所設計之剝奪不法利得之機制,而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乃為避免任何人坐享犯罪所得,並為遏阻犯罪誘因及回復合法財產秩序之準不當得利衡平措施,是以新修正法第38條之1 立法理由說明五、㈢中,即以「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明白揭示採取總額沒收原則。惟本案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既已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並經總統於104 年12月30日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規定,上開修正之刑法條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同時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而本案係於106 年11月30日判決,關於沒收之諭知,即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則證券交易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不再適用(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案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自應採取總額沒收原則(詳後述)。 ㈡按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經查:被告等17人前揭犯行所得之之金額,除「被告甲辰○○與被害人甲M○○達成和解25萬元, 被告甲G○○與被害人甲甲○○和解賠償10萬元,被告甲辛○○等 與被害人巳○○達成26萬元全額和解」,已如前述,而毋庸再諭知沒收外(詳後述),依前揭「本案被告甲C○○、甲宇○ ○等14人(被告甲P○○除外)於銷售未上市股票成交後,每 1 件參與者均可分得4 千元之佣金,其餘款項則交由甲天○○ 、甲宙○○等2 人平分取得」之情分別計算屬其等各自之犯罪 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於其等各該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追徵之價額,因其上開犯罪所得為我國通用之貨幣(現金),自應以該貨幣之面額為追徵之價額。 ㈢另本案被告甲辰○○(被害人甲M○○部分)、甲G○○(被害人 甲甲○○部分)、甲辛○○(被害人巳○○部分-此部分包括被 告甲天○○、甲宙○○、庚○○)等人前揭犯罪所取得之款項, 因已與被害人成立民事上和解、調解,並已支付(按巳○○部分已全額賠償),已如前述。雖上開和解所賠償之金額,非上開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之情形,然參酌該規定旨在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立法理由),被告等人此部分既各已賠付被害人,被害人之求償權已獲相當滿足,若被告等人此部分再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九、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雖分別為被告等人所有,業據渠等供述在卷(A2卷第2 至6 、34至38頁,B1卷第42、72至74、107 至116 、194 至198 頁,E1卷第51至54、146 、164 、165 、188 、189 、213 、239 、240 、267 、287 、311 、330 、350 、351 、382 、404 頁),並有扣押筆錄附卷可佐,均非專供犯罪所用之物,惟僅具證據性質,爰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十、被告等人其餘犯行,業經判決確定,不另論列。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71 條,95年1 月11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75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修正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慶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翁慶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等人均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陳美虹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第1 項: 違反第44條第1 項至第3 項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犯罪事實 ┌──┬───┬─────┬───────┬───┬────────────┬─────┬───┐ │編號│投資人│ 投 資 │ 犯罪事實 │犯 罪│ 投 資 人 之 證 述 │ 備 註 │起訴販│ │ │ │時間及地點│ │被 告│ ├─────┤售商品│ │ │ │ │ │ │ │ 卷證出處 │之成員│ ├──┼───┼─────┼───────┼───┼────────────┼─────┼───┤ │ 1 │甲甲○○│92年3 月23│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接到甲G○○自稱是打錯電│補充理由書│甲C○○│ │ │ │日,高雄市│甲G○○以化名「│甲G○○│話而聊天認識,她自稱「陳│附表一編號│甲G○○│ │ │ │民權路某複│陳慧君」與屈保│ │慧君」。92年3 月23日陳昕│119 │ │ │ │ │合式餐廳 │誠認識後,於左│ │婕與我約在高雄市民權路某├─────┤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家複合式餐廳見面,席間自│A6卷 │ │ │ │ │ │稱舅舅的甲C○○│ │稱是甲G○○之舅舅甲C○○前│第4664頁至│ │ │ │ │ │與甲甲○○認識,│ │來,與甲G○○談論投資購買│第4669頁 │ │ │ │ │ │共同說服甲甲○○│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許洺│ │ │ │ │ │ │出資購買暐翔公│ │瑋分析暐翔公司的前景看好│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0│ │,目前每股1 百元左右,一│ │ │ │ │ │ │張,共計新臺幣│ │年後上市會大漲2 倍以上,│ │ │ │ │ │ │70萬元,嗣後陳│ │甲C○○說甲G○○也有購買,│ │ │ │ │ │ │昕婕交付上揭公│ │又說因為我與甲G○○交往,│ │ │ │ │ │ │司股票10張予屈│ │所以他可以給我優惠,每股│ │ │ │ │ │ │保誠。 │ │新臺幣70元,當時我表示沒│ │ │ │ │ │ │ │ │有那麼多錢,甲C○○說可以│ │ │ │ │ │ │ │ │幫我辦理貸款,甲C○○及陳│ │ │ │ │ │ │ │ │昕婕一直向我遊說且保證獲│ │ │ │ │ │ │ │ │利,所以我最後還是決定購│ │ │ │ │ │ │ │ │買。隔天甲C○○帶了一位銀│ │ │ │ │ │ │ │ │行行員幫我辦理對保及貸款│ │ │ │ │ │ │ │ │新臺幣90萬元,購買10張共│ │ │ │ │ │ │ │ │新臺幣70萬元的暐翔公司未│ │ │ │ │ │ │ │ │上市股票。92年6 月16日陳│ │ │ │ │ │ │ │ │昕婕將10張暐翔公司未上市│ │ │ │ │ │ │ │ │股票交付給我。因為我發現│ │ │ │ │ │ │ │ │我帳戶遭領出新臺幣149,60│ │ │ │ │ │ │ │ │0 元,經質問甲C○○,他說│ │ │ │ │ │ │ │ │有幫我再購買2 張股票,但│ │ │ │ │ │ │ │ │我拒絕要求退還,甲C○○即│ │ │ │ │ │ │ │ │失去聯絡,之後我就找不到│ │ │ │ │ │ │ │ │甲C○○及甲G○○。 │ │ │ ├──┼───┼─────┼───────┼───┼────────────┼─────┼───┤ │ 2 │甲黃○○│92年5 月中│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在交友網站認識j○○,│補充理由書│甲C○○│ │ │ │旬,高雄市│j○○以化名「│j○○│她自稱「玉琪」,92年5 月│附表一編號│j○○│ │ │ │博愛路三皇│玉琪」與甲黃○○│ │中旬在高雄市博愛路三皇三│117 │ │ │ │ │三家複合式│認識後,於左揭│ │家餐廳見面,j○○跟我說├─────┤ │ │ │ │餐廳 │時、地介紹自稱│ │要深入交往並規劃未來,說│A6卷 │ │ │ │ │ │舅舅的甲C○○與│ │她有投資股票及基金,遊說│第4623頁至│ │ │ │ │ │甲黃○○認識,共│ │我一起投資,並打電話請她│第4625頁、│ │ │ │ │ │同說服甲黃○○出│ │舅舅甲C○○前來。甲C○○抵│第4627頁 │ │ │ │ │ │資購買暐翔公司│ │達餐廳後與j○○不斷遊說│ │ │ │ │ │ │未上市股票7 張│ │我購買暐翔公司股票,宋珮│ │ │ │ │ │ │,共計新臺幣70│ │青說如果不購買就不跟我交│ │ │ │ │ │ │萬元,惟自購買│ │往,於是我答應購買,並與│ │ │ │ │ │ │股票後,甲黃○○│ │甲C○○簽立股票轉讓購買合│ │ │ │ │ │ │即聯絡不上宋珮│ │約,我當時先交付新臺幣2 │ │ │ │ │ │ │青與甲C○○。 │ │萬元,剩餘部分j○○說可│ │ │ │ │ │ │ │ │以貸款購買,於是j○○打│ │ │ │ │ │ │ │ │電話給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 │ │ │ │ │ │ │ │社後,行員不久即抵達,並│ │ │ │ │ │ │ │ │拿出貸款委託書讓我填寫,│ │ │ │ │ │ │ │ │向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貸│ │ │ │ │ │ │ │ │款新臺幣1 百萬元,銀行核│ │ │ │ │ │ │ │ │貸後我匯款新臺幣68萬元至│ │ │ │ │ │ │ │ │甲宙○○帳戶內。之後雖然有│ │ │ │ │ │ │ │ │拿到暐翔公司未上市股票7 │ │ │ │ │ │ │ │ │張但已遺失,且自購買股票│ │ │ │ │ │ │ │ │後就無法聯絡上j○○及許│ │ │ │ │ │ │ │ │洺瑋。後經我上網查詢發現│ │ │ │ │ │ │ │ │暐翔公司未上市股票是毫無│ │ │ │ │ │ │ │ │價值的股票。 │ │ │ ├──┼───┼─────┼───────┼───┼────────────┼─────┼───┤ │ 3 │m○○│92年7 月28│j○○以化名「│j○○│我於92年6 月25日與j○○│補充理由書│j○○│ │ │(更名│日,高雄市│宋可欣」與李可│甲C○○│因打錯電話認識,當時她自│附表一編號│甲C○○│ │ │李松霖│中正路某咖│望認識後,於左│ │稱「宋可欣」,二人一直都│51 │ │ │ │) │啡廳 │揭時、地介紹自│ │有保持聯絡,92年7 月28日├─────┤ │ │ │ │ │稱舅舅的甲C○○│ │在高雄市中正路咖啡廳見面│A3卷 │ │ │ │ │ │認識,共同說服│ │,j○○說他有事要去找她│第2113頁至│ │ │ │ │ │m○○出資購買│ │舅舅甲C○○,我跟他一起至│第2115頁、│ │ │ │ │ │暐翔公司未上市│ │舅舅那裡談投資事宜,宋珮│第2118頁 │ │ │ │ │ │股票6 張、臺灣│ │青說她跟她舅舅購買了股票│ │ │ │ │ │ │微型影像公司未│ │,要過去舅舅那邊分紅,我│ │ │ │ │ │ │上市股票1 張,│ │看到j○○拿存摺給他舅舅│ │ │ │ │ │ │共新臺幣698,57│ │,然後我們3 人一起談投資│ │ │ │ │ │ │7 元,惟j○○│ │未上市股票相關事宜,宋珮│ │ │ │ │ │ │交付m○○上揭│ │青說如果要交往就要投資股│ │ │ │ │ │ │公司股票後,隨│ │票,以後生活才有規劃有保│ │ │ │ │ │ │即斷絕聯絡。 │ │障,才會幸福美滿,又說許│ │ │ │ │ │ │ │ │洺瑋是該公司顧問,股票會│ │ │ │ │ │ │ │ │於2 年內賺回來等語,極力│ │ │ │ │ │ │ │ │遊說我購買股票,並說若資│ │ │ │ │ │ │ │ │金不夠可以貸款,隨即有一│ │ │ │ │ │ │ │ │名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鳳山│ │ │ │ │ │ │ │ │分行專員幫我辦理貸款新臺│ │ │ │ │ │ │ │ │幣75萬元,我將銀行存摺、│ │ │ │ │ │ │ │ │提款卡及印章都交給j○○│ │ │ │ │ │ │ │ │作為購買股票之用。92年8 │ │ │ │ │ │ │ │ │月7 日j○○在高雄市五福│ │ │ │ │ │ │ │ │路某間餐廳交付我價值新臺│ │ │ │ │ │ │ │ │幣698,577 元之暐翔公司未│ │ │ │ │ │ │ │ │上市股票6 張、臺灣微型影│ │ │ │ │ │ │ │ │像公司未上市股票1 張、銀│ │ │ │ │ │ │ │ │行存摺、提款卡及印章。購│ │ │ │ │ │ │ │ │買股票後即無法聯絡上宋珮│ │ │ │ │ │ │ │ │青及甲C○○。 │ │ │ ├──┼───┼─────┼───────┼───┼────────────┼─────┼───┤ │ 4 │辰○○│93年8 月底│甲壬○○於交友網│顏勝閔│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甲壬○○│補充理由書│顏勝閔│ │ │ │,高雄市高│站上認識辰○○│甲壬○○│,見面幾次後甲壬○○答應要│附表一編號│(非起│ │ │ │雄高商前某│後,於左揭時、│ │與我交往。93年8 月底我與│112 │訴之被│ │ │ │間咖啡店 │地介紹自稱父親│ │甲壬○○在高雄高商前某間咖├─────┤告) │ │ │ │ │友人的顏勝閔認│ │啡館用餐,席間甲壬○○父親│A6卷 │甲壬○○│ │ │ │ │識,共同說服宇│ │友人顏勝閔出現,與甲壬○○│第4491頁至│ │ │ │ │ │晨豪出資購買佳│ │介紹未上市股票的獲利豐厚│第4496頁 │ │ │ │ │ │得公司未上市股│ │,顏勝閔說這是內線消息要│ │ │ │ │ │ │票10張,9,416 │ │保密,不要跟任何人提起,│ │ │ │ │ │ │股,共計新臺幣│ │我當時還在考慮尚未答應購│ │ │ │ │ │ │76萬元(原審判│ │買。當天我開車送甲壬○○回│ │ │ │ │ │ │決誤載為640,28│ │家,甲壬○○在車上遊說我購│ │ │ │ │ │ │8 元,應予更正│ │買股票,還說想不想跟她有│ │ │ │ │ │ │)二人因故爭執│ │未來,之後又一直發簡訊遊│ │ │ │ │ │ │後即失去聯絡。│ │說我購買,最後我答應要購│ │ │ │ │ │ │ │ │買,甲壬○○馬上就帶我去申│ │ │ │ │ │ │ │ │辦貸款新臺幣1 百萬元,並│ │ │ │ │ │ │ │ │取走我的印章、存款簿。過│ │ │ │ │ │ │ │ │了大約10天甲壬○○通知我說│ │ │ │ │ │ │ │ │共買了8 張股票共新臺幣60│ │ │ │ │ │ │ │ │萬元,7 天後見面將股票及│ │ │ │ │ │ │ │ │印章、存款簿還我,還告訴│ │ │ │ │ │ │ │ │我說該股票將會發放8 千元│ │ │ │ │ │ │ │ │股利。7 天後見面甲壬○○就│ │ │ │ │ │ │ │ │交付我佳得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10張(共9416股)及印章、│ │ │ │ │ │ │ │ │存款簿,我回家後看了存款│ │ │ │ │ │ │ │ │簿及交易明細內容,8 張股│ │ │ │ │ │ │ │ │票544,000 元,另扣除購買│ │ │ │ │ │ │ │ │股票新臺幣60萬元、甲壬○○│ │ │ │ │ │ │ │ │借款新臺幣20萬元外,另短│ │ │ │ │ │ │ │ │少約新臺幣16萬元左右,我│ │ │ │ │ │ │ │ │馬上質問甲壬○○為何存簿金│ │ │ │ │ │ │ │ │額短少一事,甲壬○○不悅我│ │ │ │ │ │ │ │ │們發生爭執後她就掛我電話│ │ │ │ │ │ │ │ │,之後便與我斷絕聯絡。我│ │ │ │ │ │ │ │ │共損失約新臺幣76萬元。 │ │ │ ├──┼───┼─────┼───────┼───┼────────────┼─────┼───┤ │ 5 │k○○│94年1 月22│於交友網站上,│甲W○○│我在網路即時通上認識林碧│補充理由書│甲W○○│ │ │ │日,高雄市│甲辛○○以化名「│甲辛○○│玟,她自稱「林嘉琪」,94│附表一編號│甲辛○○│ │ │ │三皇三家複│林嘉琪」與宋傳│ │年1 月22日在高雄市三皇三│38 │ │ │ │ │合式餐廳 │銓認識後,於左│ │家複合式餐廳見面,見面時├─────┤ │ │ │ │ │揭時、地介紹自│ │甲辛○○一直跟我說購買未上│A3卷 │ │ │ │ │ │稱阿姨的甲W○○│ │市股票會賺錢,並當場打電│第1793頁至│ │ │ │ │ │與k○○認識,│ │話給她阿姨,不久自稱林碧│第1797頁、│ │ │ │ │ │共同說服k○○│ │玟阿姨的女子甲W○○抵達,│B2卷 │ │ │ │ │ │出資購買葛萊士│ │其自稱是理財專員,向我推│第279頁至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銷未上市股票,說生化科技│第280頁 │ │ │ │ │ │5 張,共計新臺│ │公司是未來的趨勢,購買葛│ │ │ │ │ │ │幣34萬元,林碧│ │萊士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一定│ │ │ │ │ │ │玟交付上揭股票│ │會大漲,我當場答應要購買│ │ │ │ │ │ │予k○○後,隨│ │5 張價值新臺幣34萬元,並│ │ │ │ │ │ │即斷絕聯絡。 │ │請甲W○○幫我辦理新臺幣45│ │ │ │ │ │ │ │ │萬元的貸款。約一個星期後│ │ │ │ │ │ │ │ │,我打電話給甲W○○請她將│ │ │ │ │ │ │ │ │股票及我的存摺、印章寄給│ │ │ │ │ │ │ │ │我,當天我就收到葛萊士公│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5 張及印章,│ │ │ │ │ │ │ │ │因為我沒收到存摺,又打電│ │ │ │ │ │ │ │ │話給甲W○○,發現甲W○○、│ │ │ │ │ │ │ │ │甲辛○○電話皆已停用。 │ │ │ ├──┼───┼─────┼───────┼───┼────────────┼─────┼───┤ │ 6 │s○○│94年2 月間│甲丁○○以化名「│甲丁○○│我於94年2 月因甲丁○○打錯│補充理由書│甲丁○○│ │ │ │某日,高雄│林明君」與李承│庚○○│電話聊天而認識,她當時自│附表一編號│庚○○│ │ │ │市楠梓某間│明認識後,於左│ │稱「林明君」,之後兩人經│58 │ │ │ │ │飲料店 │揭時、地介紹自│ │常電話聯絡,某日於高雄市├─────┤ │ │ │ │ │稱叔叔的庚○○│ │楠梓的某間飲料店見面,一│A3卷 │ │ │ │ │ │與s○○認識,│ │名自稱甲丁○○叔叔庚○○出│第2298頁至│ │ │ │ │ │共同說服s○○│ │現,其自稱理財顧問,跟林│第2299頁 │ │ │ │ │ │出資購買東王公│ │君徽說她投資的股票獲利和│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該公司的營運狀況,甲丁○○│ │ │ │ │ │ │共計新臺幣684,│ │並一直遊說我投資。之後於│ │ │ │ │ │ │000 元,惟林君│ │某日在高雄市五福路的簡餐│ │ │ │ │ │ │徽交付s○○東│ │店見面時甲丁○○拿東王公司│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相關投資資料給我看,我感│ │ │ │ │ │ │票12張、鴻益公│ │覺這家公司營運狀況好像不│ │ │ │ │ │ │司未上市股票2 │ │錯,且甲丁○○告知我該公司│ │ │ │ │ │ │張以後即失去聯│ │在2年左右會上市每年會有 │ │ │ │ │ │ │絡。 │ │配額,故我決定購買。因我│ │ │ │ │ │ │ │ │沒有那麼多錢,我將身分證│ │ │ │ │ │ │ │ │、印章交甲丁○○至臺東企銀│ │ │ │ │ │ │ │ │辦理1 百萬元信用貸款,並│ │ │ │ │ │ │ │ │由甲丁○○提領以便辦理購買│ │ │ │ │ │ │ │ │股票。94年3 月底甲丁○○郵│ │ │ │ │ │ │ │ │寄給我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12張及鴻益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2 張,價值新臺幣684,000 │ │ │ │ │ │ │ │ │元。甲丁○○在我購買股票後│ │ │ │ │ │ │ │ │態度轉淡疏離我,後來因為│ │ │ │ │ │ │ │ │聯絡不上我就沒有聯絡她。│ │ │ ├──┼───┼─────┼───────┼───┼────────────┼─────┼───┤ │ 7 │甲○○│94年2 月20│於交友網站上,│甲乙○○│我於交友網站認識甲乙○○,│補充理由書│甲乙○○│ │ │ │日,高雄市│甲乙○○以化名「│甲C○○│她自稱「林鈺琦」,94年2 │附表一編號│甲C○○│ │ │ │火車站附近│林鈺琦」與尤奕│ │月20日在高雄市火車站附近│44 │ │ │ │ │ │勝認識後,於左│ │吃飯,席間自稱股市分析師├─────┤ │ │ │ │ │揭時、地介紹自│ │之甲乙○○的姨丈甲C○○前來│A3卷 │ │ │ │ │ │稱姨丈的甲C○○│ │,與甲乙○○討論投資未上市│第1929頁至│ │ │ │ │ │與甲○○認識,│ │股票相關情事,我在旁邊聽│第1932頁、│ │ │ │ │ │共同說服甲○○│ │覺得好像很好賺的樣子,有│第1934頁 │ │ │ │ │ │出資購買葛萊士│ │點心動。當天晚上3 人相約│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吃飯,甲C○○推薦我買葛萊│ │ │ │ │ │ │,共計新臺幣1 │ │士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並說│ │ │ │ │ │ │百萬元,甲乙○○│ │依其有內幕消息這家公司大│ │ │ │ │ │ │除交付甲○○葛│ │約在今年的8 月就會上市,│ │ │ │ │ │ │萊士公司未上市│ │預計上市後會賺2 倍以上,│ │ │ │ │ │ │股票7 張外,另│ │上市後把股票拿去賣,就可│ │ │ │ │ │ │交付東王公司未│ │以一次償還貸款了,要好好│ │ │ │ │ │ │上市股票2 張、│ │把握機會等語。我同意買後│ │ │ │ │ │ │保利錸公司未上│ │,即於94年2 月25日與林巾│ │ │ │ │ │ │市股票5 張予尤│ │愉到鳳山的臺東區中小企業│ │ │ │ │ │ │奕勝後,甲乙○○│ │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1 │ │ │ │ │ │ │即與甲○○斷絕│ │百萬元購買葛萊士公司未上│ │ │ │ │ │ │聯絡。 │ │市股票,並將存摺交付給林│ │ │ │ │ │ │ │ │巾愉。94年3 月左右甲乙○○│ │ │ │ │ │ │ │ │將存摺、印章、葛萊士公司│ │ │ │ │ │ │ │ │未上市股票7 張、保利錸公│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5 張、東王公│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2 張拿給我,│ │ │ │ │ │ │ │ │我詢問甲乙○○為什麼會多了│ │ │ │ │ │ │ │ │2 家東王、保利錸公司股票│ │ │ │ │ │ │ │ │,甲乙○○跟我說這2 間公司│ │ │ │ │ │ │ │ │營運狀況不錯,所以就先幫│ │ │ │ │ │ │ │ │你買了。而後來我打電話就│ │ │ │ │ │ │ │ │聯絡不上甲乙○○。 │ │ │ ├──┼───┼─────┼───────┼───┼────────────┼─────┼───┤ │ 8 │h○○│94年3 月初│於交友網站上,│庚○○│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甲D○○│補充理由書│庚○○│ │ │ │,高雄市中│甲D○○以化名「│甲D○○│,她自稱「陳珮瑜」,在94│附表一編號│甲D○○│ │ │ │山路春水堂│陳珮瑜」與宋恆│甲T○○│年3 月初在高雄市中山路上│78 │甲T○○│ │ │ │(起訴書誤│光認識後,於左│ │春水堂見面,席間甲D○○就├─────┤ │ │ │ │載為高雄市│揭時、地介紹自│ │跟我說等一下她叔叔會過來│A5卷 │(起訴│ │ │ │大遠百,應│稱叔叔的庚○○│ │,不久自稱甲D○○的叔叔王│第3717頁至│書原誤│ │ │ │予更正) │及自稱大姊的黃│ │祥益及自稱是甲D○○大姐黃│第3721頁、│載陳沛│ │ │ │ │景微認識,共同│ │景微出現,一起談論投資購│D3卷 │彤為陳│ │ │ │ │說服h○○出資│ │買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許│第29頁至第│昕婕、│ │ │ │ │購買葛萊士公司│ │洺瑋說股票半年後會上市大│301頁 │甲T○○│ │ │ │ │未上市股票5 張│ │漲,我聽了決定購買葛萊士│ │為劉怡│ │ │ │ │、保利錸公司未│ │公司未上市股票5 張、保利│ │伶,業│ │ │ │ │上市股票2 張,│ │錸公司未上市股票2 張。因│ │經更正│ │ │ │ │共計新臺幣485,│ │為我沒錢,甲D○○與甲C○○│ │) │ │ │ │ │000 元,甲G○○│ │就帶我到銀行貸款新臺幣50│ │ │ │ │ │ │除交付上揭公司│ │萬元,我將存摺簿、印鑑交│ │ │ │ │ │ │股票外,另交付│ │給甲D○○與庚○○作幫我購│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 │買未上市股票之用。94年3 │ │ │ │ │ │ │股票1 張予宋恆│ │月中旬我收到甲D○○寄予我│ │ │ │ │ │ │光後,隨即斷絕│ │存摺、印鑑及葛萊士公司未│ │ │ │ │ │ │聯絡。 │ │上市股票5 張(每張新臺幣│ │ │ │ │ │ │ │ │68,000元)、保利錸公司未│ │ │ │ │ │ │ │ │上市股票2 張(每張新臺幣│ │ │ │ │ │ │ │ │48,000元),另多收到東王│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1 張(新臺│ │ │ │ │ │ │ │ │幣49,000元),合計共新臺│ │ │ │ │ │ │ │ │幣485,000 元,甲D○○說購│ │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的事情,不可│ │ │ │ │ │ │ │ │以跟他人說。我從警詢中是│ │ │ │ │ │ │ │ │看照片指認,但於100 年12│ │ │ │ │ │ │ │ │月21日審判程序現場看到本│ │ │ │ │ │ │ │ │人,可以確定甲D○○即自稱│ │ │ │ │ │ │ │ │「陳珮瑜」之女子、甲T○○│ │ │ │ │ │ │ │ │即為自稱「陳珮瑜」之姊姊│ │ │ │ │ │ │ │ │。 │ │ │ ├──┼───┼─────┼───────┼───┼────────────┼─────┼───┤ │ 9 │E○○│94年3月5日│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在交友網站認識j○○,│補充理由書│甲C○○│ │ │ │,高雄市春│j○○以化名「│j○○│她自稱「宋欣雅」,94年3 │附表一編號│j○○│ │ │ │水堂 │宋欣雅」與吳守│ │月5 日與j○○在高雄市春│37 │ │ │ │ │ │育認識後,於左│ │水堂用餐,j○○說要與他├─────┤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叔叔見見面,之後j○○叔│A3卷 │ │ │ │ │ │稱叔叔的甲C○○│ │叔甲C○○抵達,他們二人就│第1744頁至│ │ │ │ │ │與E○○認識,│ │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第1747頁、│ │ │ │ │ │共同說服E○○│ │事,j○○說其叔叔很會投│B2卷 │ │ │ │ │ │出資購買東王公│ │資非常有錢,其靠叔叔投資│第278頁至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2│ │基金賺了不少錢。次日宋珮│第279頁、 │ │ │ │ │ │張、保利錸公司│ │青與我到澄清湖遊玩,宋珮│D4卷 │ │ │ │ │ │未上市股票5 張│ │青說我應該為自己打算,不│第73頁反面│ │ │ │ │ │,共計新臺幣82│ │然當一輩子的兵也不會有錢│至第75頁反│ │ │ │ │ │8,000 元,宋珮│ │。最後j○○說如果跟她一│面 │ │ │ │ │ │青交付E○○上│ │起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她就│ │ │ │ │ │ │揭股票後,就與│ │願意與我交往,於是我答應│ │ │ │ │ │ │E○○分手。 │ │她購買未上市股票,j○○│ │ │ │ │ │ │ │ │隨即通知其叔叔與我們見面│ │ │ │ │ │ │ │ │,甲C○○就說現我們所要購│ │ │ │ │ │ │ │ │買的未上市股票半年內審核│ │ │ │ │ │ │ │ │完畢,一年內上櫃二年內上│ │ │ │ │ │ │ │ │市,獲利會有二倍以上。當│ │ │ │ │ │ │ │ │晚j○○的叔叔連絡銀行代│ │ │ │ │ │ │ │ │辦人員幫我申請信用貸款新│ │ │ │ │ │ │ │ │臺幣1 百萬元,並將我中國│ │ │ │ │ │ │ │ │信託銀行存摺及私章郵寄給│ │ │ │ │ │ │ │ │j○○以便其購買股票。94│ │ │ │ │ │ │ │ │年3 月下旬j○○約我至高│ │ │ │ │ │ │ │ │雄市交付我存摺、私章以及│ │ │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12張(│ │ │ │ │ │ │ │ │每張新臺幣49,000元)及保│ │ │ │ │ │ │ │ │利錸公司未上市股票5 張(│ │ │ │ │ │ │ │ │每張新臺幣48,000元),共│ │ │ │ │ │ │ │ │計新臺幣828,000 元。而認│ │ │ │ │ │ │ │ │識3 個月後j○○就跟我提│ │ │ │ │ │ │ │ │分手,再一個月後就聯絡不│ │ │ │ │ │ │ │ │上j○○了。 │ │ │ ├──┼───┼─────┼───────┼───┼────────────┼─────┼───┤ │ 10 │T○○│94年3 月中│甲宇○○於交友網│甲W○○│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張│補充理由書│甲W○○│ │ │ │旬,高雄市│站上與T○○認│甲宇○○│靖梅」的女子,期間見面幾│附表一編號│j○○│ │ │ │火車站附近│識後,於左揭時│ │次後,第3 次約在高雄市火│25 │ │ │ │ │某簡餐店 │、地介紹自稱表│ │車站附近一家簡餐店用餐,├─────┤ │ │ │ │ │姊且化名為「劉│ │席間甲宇○○接獲其表姊劉怡│A2卷 │ │ │ │ │ │姿玲」的甲W○○│ │伶來電說要前來,表姊自稱│第1440頁至│ │ │ │ │ │與T○○認識,│ │「劉姿玲」,說要談論投資│第1441頁、│ │ │ │ │ │共同說服T○○│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其自│D2卷 │ │ │ │ │ │出資購買東王公│ │稱為財經公司的理財顧問,│第350頁至 │ │ │ │ │ │司未上市股票5 │ │說依其內線消息說東王公司│第353頁 │ │ │ │ │ │張,共計新臺幣│ │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只要│ │ │ │ │ │ │255,000 元,吳│ │一上市獲利可達1 倍以上,│ │ │ │ │ │ │晉榮收到上揭股│ │要好好把握機會,甲宇○○與│ │ │ │ │ │ │票後,甲宇○○及│ │甲W○○就極力遊說我購買,│ │ │ │ │ │ │甲W○○態度趨於│ │但我未同意。94年3 月中旬│ │ │ │ │ │ │冷淡。 │ │在高雄市火車站近的簡餐店│ │ │ │ │ │ │ │ │與甲宇○○見面,其表姊劉怡│ │ │ │ │ │ │ │ │伶又再度遊說我購買未上市│ │ │ │ │ │ │ │ │股票,並說要我好好規劃2 │ │ │ │ │ │ │ │ │人的未來等語。於是我就答│ │ │ │ │ │ │ │ │應購買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5張(每張新臺幣5萬元,實│ │ │ │ │ │ │ │ │際購買每張新臺幣51,000元│ │ │ │ │ │ │ │ │)共計新臺幣255,000 元,│ │ │ │ │ │ │ │ │並當場與甲W○○簽約。但因│ │ │ │ │ │ │ │ │我沒有現金,所以我於94年│ │ │ │ │ │ │ │ │4月8日與甲宇○○在高雄市和│ │ │ │ │ │ │ │ │銀行代辦人員辦理信用貸款│ │ │ │ │ │ │ │ │新臺幣30萬元。94年4 月中│ │ │ │ │ │ │ │ │旬我接獲掛號信件內有東王│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5 張。而後│ │ │ │ │ │ │ │ │打電話甲宇○○與甲W○○,她│ │ │ │ │ │ │ │ │們均不大理會我。 │ │ │ ├──┼───┼─────┼───────┼───┼────────────┼─────┼───┤ │ 11 │甲Q○○│94年3 月上│甲庚○○於交友網│庚○○│我於93年12月在網路聊天室│補充理由書│庚○○│ │ │ │旬,高雄市│站上與甲Q○○認│甲庚○○│認識甲庚○○,期間見過幾次│附表一編號│甲庚○○│ │ │ │大遠百附近│識後,其於左揭│ │面,94年3 月上旬甲庚○○約│77 │ │ │ │ │簡餐店(起│時、地介紹自稱│ │我在高雄市大遠百附近一家├─────┤ │ │ │ │訴書誤載為│友人的庚○○與│ │簡餐店見面,席間甲庚○○接│A5卷 │ │ │ │ │高雄市火車│甲Q○○認識,共│ │獲其友人來電說要拿東西給│第3675頁至│ │ │ │ │站,應予更│同說服甲Q○○出│ │她,稍後一名自稱是甲庚○○│第3677頁、│ │ │ │ │正) │資購買東王公司│ │友人庚○○前來,其自稱是│第3680頁 │ │ │ │ │ │未上市股票,惟│ │財經公司的理財顧問,與林│ │ │ │ │ │ │自甲庚○○交付東│ │家瑀見面談論投資未上市股│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票相關情事,說依其內線消│ │ │ │ │ │ │票10張、典琦公│ │息東王公司股票即將上市,│ │ │ │ │ │ │司未上市股票5 │ │獲利可達1 倍以上要我好好│ │ │ │ │ │ │張,共計新臺幣│ │把握機會,甲庚○○與庚○○│ │ │ │ │ │ │75萬元予甲Q○○│ │一同向我遊說,我便與王祥│ │ │ │ │ │ │後,即斷絕聯絡│ │益簽約購買東王公司股票,│ │ │ │ │ │ │。 │ │簽完約甲庚○○與庚○○就跟│ │ │ │ │ │ │ │ │我說買未上市股票是內線交│ │ │ │ │ │ │ │ │易,不能告訴任何人,否則│ │ │ │ │ │ │ │ │會害了她們2 人。另因為我│ │ │ │ │ │ │ │ │沒有現金,94年3 月下旬林│ │ │ │ │ │ │ │ │家瑀約我至臺南市火車站附│ │ │ │ │ │ │ │ │近麥當勞與銀行代辦人員簽│ │ │ │ │ │ │ │ │約向復華銀行辦理信用貸款│ │ │ │ │ │ │ │ │新臺幣65萬元,而銀行代辦│ │ │ │ │ │ │ │ │人員早在開戶時就將我的存│ │ │ │ │ │ │ │ │摺與私章交予甲庚○○讓其購│ │ │ │ │ │ │ │ │買股票。甲庚○○於94年7 月│ │ │ │ │ │ │ │ │旬約我在高雄市火車站前交│ │ │ │ │ │ │ │ │付我存摺、私章及東王公司│ │ │ │ │ │ │ │ │未上市股票10張(每張新臺│ │ │ │ │ │ │ │ │幣51,000元)外,另交付典│ │ │ │ │ │ │ │ │琦公司未上市股票5 張(每│ │ │ │ │ │ │ │ │張新臺幣48,000元),共計│ │ │ │ │ │ │ │ │新臺幣75萬元。 │ │ │ ├──┼───┼─────┼───────┼───┼────────────┼─────┼───┤ │ 12 │宙○○│94年3 月底│甲丁○○於交友網│甲W○○│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丁○○,│補充理由書│甲W○○│ │ │ │高雄市苓雅│站上與宙○○認│甲丁○○│94年3 月底在高雄火車站見│附表一編號│甲丁○○│ │ │ │區五福路與│識後,於左揭時│ │面,甲丁○○說要帶我去認識│96 │ │ │ │ │中山路附近│、地介紹自稱阿│ │其阿姨甲W○○,我們就去五├─────┤ │ │ │ │某餐廳 │姨甲W○○認識後│ │福路及中山路附近的餐廳用│A5卷 │ │ │ │ │ │,共同說服余茂│ │餐,言談之中我覺得甲丁○○│第4113頁至│ │ │ │ │ │其出資購買東王│ │的阿姨好像認為我跟甲丁○○│第4115頁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是男女朋友,甲W○○自稱擔│ │ │ │ │ │ │10張,共計新臺│ │任理財專員,甲丁○○說想要│ │ │ │ │ │ │幣50萬元。惟自│ │跟她在一起就要規劃未來,│ │ │ │ │ │ │甲丁○○交付東王│ │遊說我一起投資股票,因其│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阿姨有內幕消息,可以買到│ │ │ │ │ │ │10張後,宙○○│ │一定會賺錢的股票,於是我│ │ │ │ │ │ │即聯絡不上林君│ │就答應購買,甲丁○○聽到我│ │ │ │ │ │ │徽。 │ │答應後約甲W○○見面,劉怡│ │ │ │ │ │ │ │ │伶就拿東王公司給我看,並│ │ │ │ │ │ │ │ │說這家公司跟中華電信合作│ │ │ │ │ │ │ │ │,一定會賺錢,但是告訴我│ │ │ │ │ │ │ │ │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不│ │ │ │ │ │ │ │ │能告訴其他人。甲W○○並要│ │ │ │ │ │ │ │ │我去貸款購買股票,說上市│ │ │ │ │ │ │ │ │後賺錢就可以將貸款繳清還│ │ │ │ │ │ │ │ │有賺,甲W○○請代辦人員幫│ │ │ │ │ │ │ │ │我向國泰銀行辦理貸款新臺│ │ │ │ │ │ │ │ │幣400,000 元、日盛銀行貸│ │ │ │ │ │ │ │ │款新臺幣300,000 元,並且│ │ │ │ │ │ │ │ │把2 本存摺交付甲丁○○以便│ │ │ │ │ │ │ │ │其購買股票。97年4 月中林│ │ │ │ │ │ │ │ │君徽把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10張交付給我,且跟我說「│ │ │ │ │ │ │ │ │股票費用是490,000 元,加│ │ │ │ │ │ │ │ │上手續費,一共是500,000 │ │ │ │ │ │ │ │ │元」。購買完股票之後,很│ │ │ │ │ │ │ │ │難聯絡上甲丁○○。 │ │ │ ├──┼───┼─────┼───────┼───┼────────────┼─────┼───┤ │ 13 │C○○│94年4 月初│甲丁○○於交友網│甲丁○○│我於交友網站認識甲丁○○,│補充理由書│甲丁○○│ │ │ │高雄市某家│站上與C○○認│j○○│見面2次後,第3次於94 年4│附表一編號│j○○│ │ │ │咖啡簡餐店│識後,於左揭時│庚○○│月初與甲丁○○在高雄市某家│40 │庚○○│ │ │ │ │、地介紹自稱其│ │咖啡簡餐店用餐,席間林君├─────┤ │ │ │ │ │叔叔庚○○及學│ │徽的學妹j○○以及自稱其│A3卷 │ │ │ │ │ │妹j○○認識後│ │叔叔庚○○前來,庚○○自│第1831頁至│ │ │ │ │ │,共同說服吳文│ │稱為財經公司的理財顧問,│第1834頁 │ │ │ │ │ │祥出資購買東王│ │說依其內線消息有一檔未上│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市股票即將年底上市,只要│ │ │ │ │ │ │15張,共計新臺│ │一上市獲利可達1.5 倍,這│ │ │ │ │ │ │幣765,000元, │ │機會很少要甲丁○○好好把握│ │ │ │ │ │ │惟自甲丁○○交付│ │機會,並詢問我是否要購買│ │ │ │ │ │ │我上揭公司股票│ │,甲丁○○說她之前也有購買│ │ │ │ │ │ │後,隨即斷絕聯│ │,賺了不少錢,大力遊說我│ │ │ │ │ │ │絡。 │ │跟她一起購買,並向我說我│ │ │ │ │ │ │ │ │們既然要在一起,我們就一│ │ │ │ │ │ │ │ │起投資一起規劃我們2 人的│ │ │ │ │ │ │ │ │未來等語,於是我就答應購│ │ │ │ │ │ │ │ │買,庚○○就跟我說今天簽│ │ │ │ │ │ │ │ │約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要保│ │ │ │ │ │ │ │ │密。94年4 月中旬我向高雄│ │ │ │ │ │ │ │ │縣鳳山市臺東中小企銀辦理│ │ │ │ │ │ │ │ │信用貸款新臺幣1 百萬元,│ │ │ │ │ │ │ │ │銀行放款後甲丁○○要我將存│ │ │ │ │ │ │ │ │摺以及私章交付給她以便購│ │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之用,我當時│ │ │ │ │ │ │ │ │想既然都要在一起了就交付│ │ │ │ │ │ │ │ │給她。之後我們以電話聯繫│ │ │ │ │ │ │ │ │,甲丁○○均敷衍我也約不出│ │ │ │ │ │ │ │ │來。經我多次催促,甲丁○○│ │ │ │ │ │ │ │ │方於94年11月下旬以郵寄的│ │ │ │ │ │ │ │ │方式寄予我存摺、私章及東│ │ │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15張(每│ │ │ │ │ │ │ │ │張新臺幣51,000元)共765,│ │ │ │ │ │ │ │ │000 元。後來經我核算存款│ │ │ │ │ │ │ │ │竟然短少新臺幣140,872 元│ │ │ │ │ │ │ │ │,我打電話詢問甲丁○○,其│ │ │ │ │ │ │ │ │電話已成空號。 │ │ │ ├──┼───┼─────┼───────┼───┼────────────┼─────┼───┤ │ 14 │天○○│94年4 月下│甲宇○○於交友網│甲庚○○│我於交友網站認識自稱靜梅│補充理由書│甲庚○○│ │ │ │旬至5 月中│站上與天○○認│甲宇○○│之女子(真實姓名不明),│附表一編號│甲P○○│ │ │ │旬高雄市中│識後,於左揭時│(原審│94 年4月下旬與靜梅在高雄│33 │不明女│ │ │ │山路與六合│、地介紹自稱姊│判決認│市中山路與六合路口附近簡├─────┤子 │ │ │ │路口附近簡│姊甲庚○○認識,│定為「│餐店用餐,席間靜梅告訴我│A3卷 │ │ │ │ │餐店 │共同說服天○○│真實姓│其姊姊要拿未上市股票給她│第1648頁至│ │ │ │ │ │出資購買東王公│名年籍│,之後靜梅之姊姊甲庚○○到│第1650頁、│ │ │ │ │ │司未上市股票10│不詳自│達,其自稱任職理財公司秘│B2卷 │ │ │ │ │ │張,共計新臺幣│稱靜梅│書,並與靜梅談論投資未上│第268頁至 │ │ │ │ │ │511,000元,並 │之成年│市股票相關情事,說東王公│第269頁 │ │ │ │ │ │要求天○○匯款│女子」│司和中華電信合作,股票即│ │ │ │ │ │ │至甲P○○中國信│) │將上市,上市後獲利會1至2│ │ │ │ │ │ │託帳戶。事後張│ │倍,並提供一則該檔未上市│ │ │ │ │ │ │靖梅有交付上揭│ │股票的新聞給我看,甲庚○○│ │ │ │ │ │ │公司股票予何明│ │說該檔上市股票95年底會掛│ │ │ │ │ │ │原。 │ │牌,而靜梅則在一旁遊說我│ │ │ │ │ │ │ │ │購買,因我無現金,靜梅說│ │ │ │ │ │ │ │ │請其姊姊幫忙辦理貸款,我│ │ │ │ │ │ │ │ │就同意購買並簽約,當場就│ │ │ │ │ │ │ │ │交付新臺幣52,000元定金。│ │ │ │ │ │ │ │ │94年5月中旬與靜梅、銀行 │ │ │ │ │ │ │ │ │代辦人員在高雄市新光路與│ │ │ │ │ │ │ │ │自強路口羅多倫咖啡店對保│ │ │ │ │ │ │ │ │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50萬元│ │ │ │ │ │ │ │ │,銀行放款後,我於94年5 │ │ │ │ │ │ │ │ │月27匯款新臺幣459,000 元│ │ │ │ │ │ │ │ │至甲P○○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94年6月上旬靜梅於高雄市 │ │ │ │ │ │ │ │ │文化心附近一家簡餐店交付│ │ │ │ │ │ │ │ │我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 │ │ │ │ │ │ │ │。 │ │ │ ├──┼───┼─────┼───────┼───┼────────────┼─────┼───┤ │ 15 │n○○│94年4 月底│於交友網站上,│甲W○○│我於94年4月初在交友網站 │補充理由書│甲W○○│ │ │ │高雄市新崛│甲辛○○化名「林│甲辛○○│認識甲辛○○,她自稱「林佳│附表一編號│甲辛○○│ │ │ │江附近簡餐│佳儀」與n○○│ │儀」,94年4月底甲辛○○帶 │72 │ │ │ │ │店 │認識後,在左揭│ │我至高雄新崛江附近簡餐店├─────┤ │ │ │ │ │時、地介紹自稱│ │與其阿姨甲W○○見面,其阿│A4卷 │ │ │ │ │ │阿姨認識,共同│ │姨自稱為理財公司顧問,依│第2678頁至│ │ │ │ │ │說服n○○出資│ │其內線消息有一檔股票即將│第2680頁、│ │ │ │ │ │購買典琦公司未│ │上市,獲利很可觀,經林碧│第2682頁 │ │ │ │ │ │上市股票4張、 │ │玟遊說,我便答應貸款購買│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 │,並告知我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股票8張,共計 │ │之事不可告訴他人,因為內│ │ │ │ │ │ │新臺幣60萬元,│ │線交易會害了其阿姨,次日│ │ │ │ │ │ │n○○收受該公│ │甲辛○○帶我與代辦公司向中│ │ │ │ │ │ │司股票後即聯絡│ │國信託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不上甲辛○○。 │ │30萬元、板信商銀貸款新臺│ │ │ │ │ │ │ │ │幣40萬元,甲辛○○要求我交│ │ │ │ │ │ │ │ │付存摺以及私章以便其購買│ │ │ │ │ │ │ │ │股票之用。94年6 月初不詳│ │ │ │ │ │ │ │ │人士郵寄給我存摺、私章及│ │ │ │ │ │ │ │ │典琦公司未上市股票4 張(│ │ │ │ │ │ │ │ │每張新臺幣48,000元)、東│ │ │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8 張(每│ │ │ │ │ │ │ │ │張新臺幣51,000元)共計新│ │ │ │ │ │ │ │ │臺幣60萬元。但自我購完股│ │ │ │ │ │ │ │ │票後,即聯絡不上甲辛○○。│ │ │ ├──┼───┼─────┼───────┼───┼────────────┼─────┼───┤ │ 16 │v○○│⑴94年5 月│於交友網站上,│甲壬○○│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甲壬○○│補充理由書│甲壬○○│ │ │ │間高雄市春│甲壬○○以化名「│甲C○○│,她自稱「方沛君」,期間│附表一編號│甲C○○│ │ │ │水堂 │方沛君」與李俊│ │見過幾次面,94年5月邱歆 │68 │ │ │ │ │ │毅認識後,於左│ │茹與我約在高雄市的春水堂├─────┤ │ │ │ │ │揭時、地介紹自│ │見面,甲壬○○說等一下她叔│A4卷 │ │ │ │ │ │稱叔叔甲C○○認│ │叔會過來,稍後自稱甲壬○○│第2536頁、│ │ │ │ │ │識,共同說服李│ │的叔叔甲C○○抵達,談論投│第2539頁、│ │ │ │ │ │俊毅出資購買東│ │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後即│B2卷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離去。甲壬○○說投資未上市│第312頁至 │ │ │ │ │ │票5張,共計新 │ │股票獲利高,遊說我購買東│第313頁 │ │ │ │ │ │臺幣255,000元 │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 │ │ │ │ │ │ │。 │ │張新臺幣51,000元),一年│ │ │ │ │ │ │ │ │上櫃後就會賺錢,還說為了│ │ │ │ │ │ │ │ │我們兩人的將來做打算,一│ │ │ │ │ │ │ │ │定要購買,於是我同意購買│ │ │ │ │ │ │ │ │,因為我沒有錢,甲壬○○就│ │ │ │ │ │ │ │ │帶我至臺新、陽信銀行辦理│ │ │ │ │ │ │ │ │貸款各新臺幣30萬元,核貸│ │ │ │ │ │ │ │ │後我將存摺簿、提款卡及印│ │ │ │ │ │ │ │ │鑑交給甲壬○○以便購買股票│ │ │ │ │ │ │ │ │。 │ │ │ │ │ ├─────┼───────┼───┼────────────┼─────┤ │ │ │ │⑵94年6 月│94年6 月底邱歆│甲壬○○│94 年6月底的時候,甲壬○○│A4卷 │ │ │ │ │底某地(起│茹再度說服李俊│ │又遊說我再投資購買上市股│第2534頁至│ │ │ │ │訴書未記載│毅出資購買典琦│ │票,我又向中華商銀貸款新│第2536頁、│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臺幣600,000元,購買典琦 │第2539頁、│ │ │ │ │ │10張及新視代公│ │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每張│B2卷 │ │ │ │ │ │司未上市股票5 │ │新臺幣48,000元)、新視代│第312頁至 │ │ │ │ │ │張,共計新臺幣│ │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 │第313頁 │ │ │ │ │ │77 萬元,惟購 │ │新臺幣58,000元),我共花│ │ │ │ │ │ │買股票後甲壬○○│ │費新臺幣770,000 元購買股│ │ │ │ │ │ │隨即斷絕聯絡。│ │票。事後我發現所購買的公│ │ │ │ │ │ │ │ │司都沒有上市上櫃,且經營│ │ │ │ │ │ │ │ │不善或倒閉,而我買完這些│ │ │ │ │ │ │ │ │股票後即無法聯絡上甲壬○○│ │ │ │ │ │ │ │ │。 │ │ │ ├──┼───┼─────┼───────┼───┼────────────┼─────┼───┤ │17 │甲X○○│94年5 月上│甲庚○○於交友網│甲C○○│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庚○○,│補充理由書│甲C○○│ │ │ │旬高雄市文│站上與甲X○○認│甲庚○○│見過幾次面後,94年5月上 │附表一編號│甲庚○○│ │ │ │化中心附近│識後,於左揭時│ │旬在高雄市文化中心附近簡│28 │ │ │ │ │某簡餐店(│、地介紹自稱父│ │餐店用餐,席間甲庚○○接獲├─────┤ │ │ │ │起訴書記載│親友人甲C○○認│ │自稱是其父親朋友David的 │A3卷 │ │ │ │ │94年6 月上│識,共同說服劉│ │來電說要拿東西給她,不久│第1526頁至│ │ │ │ │旬) │健成出資新臺幣│ │其父親的朋友甲C○○抵達後│第1528頁、│ │ │ │ │ │821,000元購買 │ │,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B2卷 │ │ │ │ │ │新視代公司未上│ │顧問,說有一檔未上市即新│第266頁、 │ │ │ │ │ │市股票。惟事後│ │視代公司股票依內線消息即│A3卷 │ │ │ │ │ │甲庚○○竟交付新│ │將上市,上市立即有2倍以 │第1531頁 │ │ │ │ │ │視代公司未上市│ │上的獲利,要我們好好把握│ │ │ │ │ │ │股票8張、東王 │ │機會,甲庚○○亦遊說我購買│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未上市股票,並說其父親就│ │ │ │ │ │ │7張予甲X○○, │ │是由甲C○○幫忙規劃投資未│ │ │ │ │ │ │態度隨即趨於冷│ │上市股票獲利,所以為了我│ │ │ │ │ │ │淡。 │ │們2人的未來規劃,更應該 │ │ │ │ │ │ │ │ │要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等語│ │ │ │ │ │ │ │ │,於是我就答應購買新視代│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當場簽約│ │ │ │ │ │ │ │ │並交付新臺幣30,000元訂金│ │ │ │ │ │ │ │ │給甲庚○○,甲庚○○與甲C○○│ │ │ │ │ │ │ │ │說購買股票之事是內線消息│ │ │ │ │ │ │ │ │所以要保密。甲庚○○於94年│ │ │ │ │ │ │ │ │7月上旬帶我到高雄市板信 │ │ │ │ │ │ │ │ │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 │ │1,000,000元,我交付銀行 │ │ │ │ │ │ │ │ │存摺及印章予甲庚○○。之後│ │ │ │ │ │ │ │ │甲庚○○於臺北市永康街交付│ │ │ │ │ │ │ │ │我銀行存摺、印章及新視代│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每張 │ │ │ │ │ │ │ │ │新臺幣58,000元)、東王公│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7張(每張新 │ │ │ │ │ │ │ │ │臺幣5,1000元)共計新臺幣│ │ │ │ │ │ │ │ │821,000元。當時我質疑不 │ │ │ │ │ │ │ │ │是只要買新視代公司未上市│ │ │ │ │ │ │ │ │股票嗎?甲庚○○說新視代公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張數不夠,就│ │ │ │ │ │ │ │ │買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東│ │ │ │ │ │ │ │ │王公司股票也將要上市,當│ │ │ │ │ │ │ │ │時我也不疑有他就接受。而│ │ │ │ │ │ │ │ │我購買股票後,甲庚○○對我│ │ │ │ │ │ │ │ │就非常冷淡並且很少接我的│ │ │ │ │ │ │ │ │電話。 │ │ │ ├──┼───┼─────┼───────┼───┼────────────┼─────┼───┤ │ 18 │甲b○○│⑴94年5 月│於交友網站上,│庚○○│我於網路聊天室認識自稱郭│補充理由書│甲天○○│ │ │ │29日,高雄│某真實姓名、年│真實姓│盈臻之女子(真實姓名不明│附表一編號│庚○○│ │ │ │市中山路春│籍不詳女子化名│名年籍│),見面幾次後,94年5 月│27 │真實姓│ │ │ │水堂(起訴│「郭盈臻」與鄭│不詳之│29日在高雄市中山路的春水├─────┤名年籍│ │ │ │書誤載94年│茂盛認識後,於│化名「│堂餐飲店見面,並約其小舅│A2卷 │不詳之│ │ │ │6 月29日)│左揭時、地介紹│郭盈臻│庚○○前來,庚○○自稱在│第1494頁至│化名「│ │ │ │ │自稱小舅庚○○│」成年│投顧公司上班,對投資理財│第1498頁、│郭盈臻│ │ │ │ │與甲b○○認識,│女子 │相當有一套。郭盈臻與王祥│A3卷 │」成年│ │ │ │ │共同說服甲b○○│ │益說依其內線消息,新視代│第1501頁 │女子 │ │ │ │ │出資購買東王公│ │公司及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司及新視代公司│ │將於94年底至95年初上市,│ │ │ │ │ │ │未上市股票各5 │ │如上市獲利好幾倍,郭盈臻│ │ │ │ │ │ │張,共計新臺幣│ │又跟我說為了我們倆人的將│ │ │ │ │ │ │545,000元。 │ │來生活好過一點,就要一起│ │ │ │ │ │ │ │ │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等語,│ │ │ │ │ │ │ │ │我隨即答應購買新視代公司│ │ │ │ │ │ │ │ │未上市股票5 張(每張新臺│ │ │ │ │ │ │ │ │幣58,000元)及東王公司未│ │ │ │ │ │ │ │ │上市股票5 張(每張新臺幣│ │ │ │ │ │ │ │ │51,000元),總計新臺幣 │ │ │ │ │ │ │ │ │545,000 元。我提款新臺幣│ │ │ │ │ │ │ │ │10萬元交付給郭盈臻。餘款│ │ │ │ │ │ │ │ │新臺幣445,000 元我就向玉│ │ │ │ │ │ │ │ │山銀行貸款支付,辦理貸款│ │ │ │ │ │ │ │ │後將存摺及提款卡交給郭盈│ │ │ │ │ │ │ │ │臻。郭盈臻於94年6 月下旬│ │ │ │ │ │ │ │ │交付我新視代公司及東王公│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各5 張。 │ │ │ │ │ ├─────┼───────┼───┼────────────┤ │ │ │ │ │⑵於94年6 │另郭盈臻未經鄭│真實姓│另郭盈臻未經我同意購買東│ │ │ │ │ │月下旬後某│茂盛同意多購買│名年籍│王公司4 張股票,並將我存│ │ │ │ │ │日,某地 │4 張東王公司未│不詳之│款新臺幣212,000 元遭提領│ │ │ │ │ │ │上市股票並交付│化名「│一空,當時找庚○○及郭盈│ │ │ │ │ │ │予甲b○○,因鄭│郭盈臻│臻理論後,有一名自稱是某│ │ │ │ │ │ │茂盛發現存款新│」成年│報記者男子甲天○○來找我和│ │ │ │ │ │ │臺幣212,000 元│女子 │解,要我歸還4 張東王公司│ │ │ │ │ │ │被提領一空,與│ │股票並退還我新臺幣14萬元│ │ │ │ │ │ │自稱甲天○○之人│ │及簽立和解書。存簿被盜領│ │ │ │ │ │ │協調取回新臺幣│ │的金額加上我購買股票之金│ │ │ │ │ │ │14萬元,並將東│ │額總共損失新臺幣617,000 │ │ │ │ │ │ │王公司股票4 張│ │元。 │ │ │ │ │ │ │退回,而甲b○○│ │ │ │ │ │ │ │ │共損失新臺幣 │ │ │ │ │ │ │ │ │617,000元。( │ │ │ │ │ │ │ │ │補充理由書漏未│ │ │ │ │ │ │ │ │扣除已取回之14│ │ │ │ │ │ │ │ │萬元,誤載為新│ │ │ │ │ │ │ │ │臺幣757,000元 │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19 │甲B○○│94年6 月中│於交友網站上,│庚○○│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甲丁○○│補充理由書│庚○○│ │ │ │旬高雄市高│甲丁○○以化名「│甲丁○○│,她自稱「小微」,94年6 │附表一編號│甲丁○○│ │ │ │雄醫學院旁│小微」與甲B○○│ │月中旬在高雄醫學院旁的一│86 │ │ │ │ │某簡餐店 │認識後,於左揭│ │家簡餐店見面,甲丁○○說等├─────┤ │ │ │ │ │時、地介紹自稱│ │一下他舅舅會來,跟我們談│A5卷 │ │ │ │ │ │舅舅庚○○與莊│ │投資理財及購買未上市股票│第3878頁至│ │ │ │ │ │居輯認識,共同│ │相關情事,之後自稱是林君│第3880頁、│ │ │ │ │ │說服甲B○○出資│ │徽舅舅庚○○前來,其自稱│第3882頁 │ │ │ │ │ │購買典琦公司未│ │是投資理財顧問,並拿經濟│ │ │ │ │ │ │上市股票6 張,│ │日報報導某一家科技股份有│ │ │ │ │ │ │共計新臺幣331,│ │限公司的股票上市連翻漲停│ │ │ │ │ │ │000 元,惟自林│ │的消息,說可以拿到內幕消│ │ │ │ │ │ │君徽交付典琦公│ │息及股票,並不斷遊說我要│ │ │ │ │ │ │司股票予甲B○○│ │規劃我們的將來,要交往前│ │ │ │ │ │ │後,隨即斷絕聯│ │要先儲蓄及投資理財等等,│ │ │ │ │ │ │絡。 │ │林君微亦大力遊說我投資,│ │ │ │ │ │ │ │ │我就答應購買典琦公司未上│ │ │ │ │ │ │ │ │市股票6 張。甲丁○○帶我至│ │ │ │ │ │ │ │ │代辦貸款的公司幫我向國泰│ │ │ │ │ │ │ │ │世華銀行、臺新銀行辦理貸│ │ │ │ │ │ │ │ │款新臺幣43萬元,銀行核貸│ │ │ │ │ │ │ │ │後,甲丁○○拿我的存摺提款│ │ │ │ │ │ │ │ │購買股票價金新臺幣331,00│ │ │ │ │ │ │ │ │0 元(含代辦費),之後將│ │ │ │ │ │ │ │ │股票寄給我。而購買股票後│ │ │ │ │ │ │ │ │,甲丁○○即斷絕與我聯絡。│ │ │ ├──┼───┼─────┼───────┼───┼────────────┼─────┼───┤ │ 20 │甲a○○│94年6 月間│甲宇○○於交友網│甲W○○│於94年5 月份在交友網站認│補充理由書│甲W○○│ │ │ │高雄市某咖│站上與甲a○○認│甲宇○○│識某真實姓名不詳女子,她│附表一編號│不詳姓│ │ │ │啡廳 │識後,於左揭時│(原審│自稱「甲宇○○」,二人幾次│23 │名女子│ │ │ │ │、地介紹自稱表│判決認│電話聯絡後,在高雄市某間├─────┤ │ │ │ │ │姊甲W○○與蔡憲│定為真│咖啡廳見面,席間自稱是理│A2卷 │ │ │ │ │ │炘認識後,共同│實姓名│財顧問的自稱甲宇○○表姐劉│第1405頁至│ │ │ │ │ │說服甲a○○出資│年籍不│怡伶出現,介紹東王公司未│第1407頁 │ │ │ │ │ │購買東王公司未│詳自稱│上市股票,說會在1 年左右│ │ │ │ │ │ │上市股票8 張,│靖梅之│上市,且每年會有配額。自│ │ │ │ │ │ │共計新臺幣426,│成年女│稱甲宇○○女子說她之前聽表│ │ │ │ │ │ │000 元。嗣後張│子) │姐的話投資股票賺不少錢,│ │ │ │ │ │ │靖梅僅交付東王│ │極力遊說我投資,並說如果│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我要跟她在一起,要賺多一│ │ │ │ │ │ │6 張予甲a○○,│ │點錢對兩人以後生活才有保│ │ │ │ │ │ │即斷絕聯絡。 │ │障。我感覺這家公司的營運│ │ │ │ │ │ │ │ │狀況好像不錯,但我沒有錢│ │ │ │ │ │ │ │ │且有貸款40萬未還,於是張│ │ │ │ │ │ │ │ │靖梅幫我貸款,向復華銀行│ │ │ │ │ │ │ │ │(現改名元大銀行)辦理信│ │ │ │ │ │ │ │ │用貸款新臺幣40萬元,銀行│ │ │ │ │ │ │ │ │核貸後由甲宇○○提領購買股│ │ │ │ │ │ │ │ │票。94年7 月甲宇○○交給我│ │ │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張靖│ │ │ │ │ │ │ │ │梅跟我說要我購買8張(每 │ │ │ │ │ │ │ │ │張51,000元),我交付給她│ │ │ │ │ │ │ │ │新臺幣408,000元及代辦費 │ │ │ │ │ │ │ │ │新臺幣18,000元,共新臺幣│ │ │ │ │ │ │ │ │426,000元,可是她只交給 │ │ │ │ │ │ │ │ │我6張股票,短少2張,我發│ │ │ │ │ │ │ │ │現後打電話給甲宇○○,張靖│ │ │ │ │ │ │ │ │梅電話已經停話。 │ │ │ ├──┼───┼─────┼───────┼───┼────────────┼─────┼───┤ │ 21 │甲O○○│94年7 月上│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於94年5月初在交友網站 │補充理由書│甲C○○│ │ │ │旬高雄市文│甲宇○○化名「張│甲宇○○│認識甲宇○○,她自稱「張靜│附表一編號│甲宇○○│ │ │ │化中心附近│靜梅」與甲O○○│ │梅」,94年7月初見面時張 │126 │ │ │ │ │飲料店 │認識後,於左揭│ │靖梅問我是否有意願投資未├─────┤ │ │ │ │ │時、地介紹自稱│ │上市股票。94年7月上旬張 │A6卷 │ │ │ │ │ │表姊夫甲C○○與│ │靖梅約我至高雄市文化中心│第5071頁至│ │ │ │ │ │甲O○○認識,共│ │附近飲料店聊天,席間張靖│第5074頁、│ │ │ │ │ │同說服甲O○○出│ │梅說其表姊夫甲C○○要拿東│第5076頁 │ │ │ │ │ │資購買新視代公│ │西給她,不久甲C○○抵達與│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0│ │甲宇○○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 │ │ │ │ │ │張,惟事後張靖│ │相關情事,其自稱是任職財│ │ │ │ │ │ │梅收受甲O○○卻│ │經公司的理財顧問,說新視│ │ │ │ │ │ │交付新視代公司│ │代公司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 │ │ │ │ │ │未上市股票6張 │ │,上市後其獲利會1倍以上 │ │ │ │ │ │ │、誠創公司未上│ │,當時我就看到張靜梅與其│ │ │ │ │ │ │市股票9張及3張│ │表姊夫簽約購買新視代公司│ │ │ │ │ │ │予甲O○○。 │ │未上市股票。甲宇○○說要規│ │ │ │ │ │ │ │ │劃我們2人未來打算,要懂 │ │ │ │ │ │ │ │ │得投資理財,以後才有錢買│ │ │ │ │ │ │ │ │車子、房子等語。甲C○○在│ │ │ │ │ │ │ │ │旁亦大力遊說,我便口頭答│ │ │ │ │ │ │ │ │應購買新視代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 │票10張。甲宇○○跟我說今天│ │ │ │ │ │ │ │ │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不可告│ │ │ │ │ │ │ │ │訴任何人,因是內線交易會│ │ │ │ │ │ │ │ │害其表姊夫。94年7月中旬 │ │ │ │ │ │ │ │ │甲宇○○約銀行代辦人員幫我│ │ │ │ │ │ │ │ │簽約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1 │ │ │ │ │ │ │ │ │百萬元,我另交付存摺與私│ │ │ │ │ │ │ │ │章給甲宇○○以便其購買股票│ │ │ │ │ │ │ │ │之用。94年8月初甲宇○○於 │ │ │ │ │ │ │ │ │桃園火車交付我新視代公司│ │ │ │ │ │ │ │ │未上市股票6 張(每張新臺│ │ │ │ │ │ │ │ │幣56,000元)、誠創公司未│ │ │ │ │ │ │ │ │上市股票12張(每張新臺幣│ │ │ │ │ │ │ │ │51,000元)。我總計損失新│ │ │ │ │ │ │ │ │臺幣948,000元。 │ │ │ ├──┼───┼─────┼───────┼───┼────────────┼─────┼───┤ │ 22 │X○○│94年7 月上│甲丁○○於交友網│庚○○│我於94年5 月在交友網站上│補充理由書│庚○○│ │ │ │旬,高雄市│站上與X○○認│甲丁○○│認識甲丁○○,之後我們2 人│附表一編號│甲丁○○│ │ │ │ │識後,於左揭時│ │就成為男女朋友,甲丁○○跟│74 │ │ │ │ │ │、地介紹自稱叔│ │我聊及應該為未來考量,遊├─────┤(起訴│ │ │ │ │叔庚○○與吳清│ │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於94│A5卷 │書誤載│ │ │ │ │志認識,共同說│ │年7 月上旬邀我與其叔叔王│第3596頁至│庚○○│ │ │ │ │服X○○出資購│ │祥益見面,庚○○說東王公│第3598頁、│為許洺│ │ │ │ │買東王公司未上│ │司股票依其內線消息年底就│D4卷 │瑋,業│ │ │ │ │市股票10張,共│ │要上市,有0.5 倍的獲利,│第56頁至第│經更正│ │ │ │ │計新臺幣51萬元│ │庚○○又說既然與甲丁○○交│58頁、第59│) │ │ │ │ │,惟事後甲丁○○│ │往,就應該投資讓其姪女有│頁 │ │ │ │ │ │交付東王公司未│ │保障,甲丁○○在一旁遊說我│ │ │ │ │ │ │上市股票4 張、│ │購買,於是我同意購買東王│ │ │ │ │ │ │新視代公司未上│ │公司股票10張,共新臺幣51│ │ │ │ │ │ │市股票2 張及典│ │萬元,但是因為我沒有錢,│ │ │ │ │ │ │琦公司未上市股│ │94年7 月上旬與甲丁○○到高│ │ │ │ │ │ │票2 張。 │ │雄市玉山銀行辦理信用貸款│ │ │ │ │ │ │ │ │50萬元,及屏東市中華商銀│ │ │ │ │ │ │ │ │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50萬元│ │ │ │ │ │ │ │ │後,我將存摺與提款卡交付│ │ │ │ │ │ │ │ │甲丁○○,以便其購買股票之│ │ │ │ │ │ │ │ │用。惟95年6 月間甲丁○○交│ │ │ │ │ │ │ │ │付我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4 │ │ │ │ │ │ │ │ │張、新視代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2 張、典琦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2 張。我有向甲丁○○詢問過│ │ │ │ │ │ │ │ │,她說要分散投資降低風險│ │ │ │ │ │ │ │ │所以才買3 種股票。另林君│ │ │ │ │ │ │ │ │徽說因是內線消息故不能告│ │ │ │ │ │ │ │ │訴任何人購買未上市股票之│ │ │ │ │ │ │ │ │事。 │ │ │ ├──┼───┼─────┼───────┼───┼────────────┼─────┼───┤ │ 23 │z○○│94年7 月中│甲丁○○於交友網│甲W○○│我於94年4 月底在交友網站│補充理由書│甲W○○│ │ │ │旬,高雄市│站上與z○○認│甲丁○○│認識甲丁○○,94年5 月下旬│附表一編號│甲丁○○│ │ │ │(起訴書誤│識後,於左揭時│ │在高雄市六合夜市見面,林│120 │ │ │ │ │載94年5月 │、地介紹自稱乾│ │君徽就說其乾姊甲W○○等一├─────┤ │ │ │ │中旬) │姊甲W○○與周漢│ │下要過來拿東西,一會兒劉│A6卷 │ │ │ │ │ │平認識,共同說│ │怡伶抵達,甲丁○○就介紹我│第4696頁至│ │ │ │ │ │服z○○出資購│ │們認識,甲丁○○與其乾姐就│第4698頁、│ │ │ │ │ │買東王公司未上│ │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第4700頁 │ │ │ │ │ │市股票1 張,共│ │事,甲W○○說依其內線消息│ │ │ │ │ │ │新臺幣51,000元│ │,有一檔未上市股票年底就│ │ │ │ │ │ │。並於94年7 月│ │要上市,會有2 倍的獲利,│ │ │ │ │ │ │27日接獲不詳人│ │甲W○○說我既然是甲丁○○的│ │ │ │ │ │ │士以郵件寄來東│ │男朋友,更應投資讓其妹妹│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更有保障,林君徵也在一旁│ │ │ │ │ │ │票1張。 │ │大力遊說我購買,當時我尚│ │ │ │ │ │ │ │ │未決定要購買。94年7 月與│ │ │ │ │ │ │ │ │甲丁○○在高雄市大遠百貨公│ │ │ │ │ │ │ │ │司附近餐廳吃飯,甲W○○再│ │ │ │ │ │ │ │ │度前來,大力鼓吹我購買東│ │ │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當時我│ │ │ │ │ │ │ │ │拗不過甲丁○○以及甲丁○○乾│ │ │ │ │ │ │ │ │姊的慫恿決定購買東王公司│ │ │ │ │ │ │ │ │股票1張,當場簽約並交付 │ │ │ │ │ │ │ │ │新臺幣51,000元給甲丁○○,│ │ │ │ │ │ │ │ │94年7 月27日我接獲不詳人│ │ │ │ │ │ │ │ │士以郵件寄來1張東王公司 │ │ │ │ │ │ │ │ │未上市股票。 │ │ │ ├──┼───┼─────┼───────┼───┼────────────┼─────┼───┤ │ 24 │g○○│94年7 月間│於交友網站上,│甲辰○○│我於94年7 月份在交友網站│補充理由書│甲辰○○│ │ │(更名│高雄市某早│甲辰○○化名「林│甲C○○│認識甲辰○○,她自稱「林X│附表一編號│甲C○○│ │ │呂杰恩│餐店、高雄│X儀」與g○○│ │儀」,見面2 次後,第3 次│47 │ │ │ │) │市文化中心│認識後,於左揭│ │在高雄市某早餐店見面,一├─────┤ │ │ │ │旁某木瓜牛│時、地介紹自稱│ │名自稱她舅舅甲C○○出現和│A3卷 │ │ │ │ │奶店 │舅舅甲C○○與呂│ │甲辰○○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第2019頁至│ │ │ │ │ │榮鴻認識,共同│ │相關情事。當天下午與凌偉│第2021頁、│ │ │ │ │ │說服g○○出資│ │婷在文化中心旁高雄木瓜牛│第2023頁 │ │ │ │ │ │購買卓韋公司未│ │奶,甲C○○前來再度談論投│ │ │ │ │ │ │上市股票,共計│ │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其│ │ │ │ │ │ │新臺幣65萬元,│ │自稱是理財顧問,拿卓韋公│ │ │ │ │ │ │惟事後甲辰○○交│ │司資料給我看,遊說我購買│ │ │ │ │ │ │付g○○卓韋公│ │,說該公司股票2 年左右會│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 │ │上市,且每年會有配額,要│ │ │ │ │ │ │張、巨威公司未│ │趕快投資大賺一筆,當下覺│ │ │ │ │ │ │上市股票8 張,│ │得不錯,但因我現金不足尚│ │ │ │ │ │ │就無法與甲辰○○│ │未決定要買幾張,甲辰○○就│ │ │ │ │ │ │聯絡。 │ │說要幫我辦理貸款,我將身│ │ │ │ │ │ │ │ │分證交給甲C○○及甲辰○○幫│ │ │ │ │ │ │ │ │我辦理貸款,銀行核貸後他│ │ │ │ │ │ │ │ │們將錢領走,在95年1 月中│ │ │ │ │ │ │ │ │旬時由甲辰○○交給我卓韋公│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 張、巨威公│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8 張,共計新│ │ │ │ │ │ │ │ │臺幣650,000 元。甲辰○○及│ │ │ │ │ │ │ │ │甲C○○要我對購買未上市股│ │ │ │ │ │ │ │ │票保密,但購買後就聯絡不│ │ │ │ │ │ │ │ │上甲辰○○了。 │ │ │ ├──┼───┼─────┼───────┼───┼────────────┼─────┼───┤ │ 25 │l○○│94年7 月中│甲壬○○以化名「│甲壬○○│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壬○○,│補充理由書│甲壬○○│ │ │ │旬高雄市新│陳沛儀」與宋源│庚○○│她自稱「陳沛儀」,94年7 │附表一編號│庚○○│ │ │ │崛江附近簡│凱認識後,於左│ │月中旬在高雄市新崛江附近│41 │ │ │ │ │餐店、高雄│揭時、地介紹自│ │簡餐店用餐時,席間甲壬○○├─────┤ │ │ │ │市文化中心│稱叔叔庚○○與│ │告訴我其叔叔要拿未上市股│A3卷 │ │ │ │ │附近簡餐店│l○○認識,共│ │票給她,不久叔叔庚○○抵│第1875頁至│ │ │ │ │ │同說服l○○出│ │達,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第1877頁、│ │ │ │ │ │資購買典琦公司│ │財顧問,稱有一檔未上市股│第1879頁 │ │ │ │ │ │未上市股票14張│ │票隔年即將上市,只要一上│ │ │ │ │ │ │、新視代公司未│ │市其獲利達1倍以上,邱歆 │ │ │ │ │ │ │上市股票6 張,│ │茹極力遊說我購買,並說我│ │ │ │ │ │ │共計新臺幣102 │ │們既然都要在一起交往了,│ │ │ │ │ │ │萬元,l○○收│ │就一起好好的規劃我們2 人│ │ │ │ │ │ │受上開股票後,│ │的未來。於是我約考慮一星│ │ │ │ │ │ │即與甲壬○○、王│ │期後就答應購買。之後邱歆│ │ │ │ │ │ │祥益失去聯絡。│ │茹及其叔叔與我在高雄市文│ │ │ │ │ │ │ │ │化中心附近簡餐店簽約購買│ │ │ │ │ │ │ │ │典琦公司未上市股票14張(│ │ │ │ │ │ │ │ │每張新臺幣48,000元)、新│ │ │ │ │ │ │ │ │視代公司未上市股票6 張(│ │ │ │ │ │ │ │ │每張新臺幣58,000元),共│ │ │ │ │ │ │ │ │計新臺幣1,020,000 元,當│ │ │ │ │ │ │ │ │天請銀行辦理人員幫我向臺│ │ │ │ │ │ │ │ │新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 │80萬元及復華銀行信用貸款│ │ │ │ │ │ │ │ │新臺幣80萬元,於辦理貸款│ │ │ │ │ │ │ │ │後將存摺、提款卡以及密碼│ │ │ │ │ │ │ │ │均交付給甲壬○○,以便購買│ │ │ │ │ │ │ │ │未上市股票。甲壬○○於94年│ │ │ │ │ │ │ │ │年9 月中旬於北上桃園交付│ │ │ │ │ │ │ │ │我典琦公司未上市股票14張│ │ │ │ │ │ │ │ │、新視代公司未上市股票6 │ │ │ │ │ │ │ │ │張、存摺及提款卡後離去。│ │ │ │ │ │ │ │ │交付我股票之後就聯絡不到│ │ │ │ │ │ │ │ │甲壬○○及庚○○。 │ │ │ ├──┼───┼─────┼───────┼───┼────────────┼─────┼───┤ │ 26 │玄○○│94年8 月上│某真實年籍姓名│庚○○│於94年7月初在交友網站認 │補充理由書│庚○○│ │ │ │旬高雄市新│不詳成年女子,│真實姓│識真實姓名不詳自稱「李郁│附表一編號│不明女│ │ │ │崛江附近簡│化名「李郁庭」│名年籍│庭」之女子,94年8月上旬 │99 │子 │ │ │ │餐店 │於交友網站上與│不詳之│在高雄市大遠百華納威秀影├─────┤ │ │ │ │ │玄○○認識後,│自稱「│城看電影,李郁庭談及另一│A6卷 │ │ │ │ │ │於左揭時、地介│李郁庭│半要會投資理財,其並稱小│第4211頁至│ │ │ │ │ │紹自稱小舅王祥│」成年│舅庚○○為財經公司的理財│第4216頁、│ │ │ │ │ │益與玄○○認識│女子 │顧問,對投資理財很有一套│B2卷 │ │ │ │ │ │,共同說服余蔚│ │,改天介紹給我認識。94年│第328頁 │ │ │ │ │ │淳出資購買誠創│ │8 月底在高雄市五福路新崛│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江附近簡餐店吃飯,席間李│ │ │ │ │ │ │16張、典琦公司│ │郁庭就接獲其小舅的電話說│ │ │ │ │ │ │未上市股票2 張│ │要將其所購買的未上市股票│ │ │ │ │ │ │,共計新臺幣91│ │給她,之後庚○○抵達餐廳│ │ │ │ │ │ │2,000 元,惟自│ │後,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 │ │ │ │ │ │玄○○收到上揭│ │關情事,將李郁庭購買之股│ │ │ │ │ │ │股票後,即與李│ │票交付她,並說該檔股票將│ │ │ │ │ │ │郁庭及庚○○失│ │於隔年上市,上市後的獲利│ │ │ │ │ │ │去聯絡。 │ │會1至2倍,李郁庭並大力遊│ │ │ │ │ │ │ │ │說我購買,說我們交往可以│ │ │ │ │ │ │ │ │一起討論股票,於是我同意│ │ │ │ │ │ │ │ │購買誠創公司股票。李郁庭│ │ │ │ │ │ │ │ │與庚○○向我說所購買未上│ │ │ │ │ │ │ │ │市股票因是內線交易不可向│ │ │ │ │ │ │ │ │任何人提起。94年9 月初李│ │ │ │ │ │ │ │ │郁庭約我與銀行代辦人員簽│ │ │ │ │ │ │ │ │約向復華銀行貸款新臺幣73│ │ │ │ │ │ │ │ │萬元、中國信託銀行貸款新│ │ │ │ │ │ │ │ │臺幣416,940 元,另簽授權│ │ │ │ │ │ │ │ │書、交付存摺、提款卡予王│ │ │ │ │ │ │ │ │祥益以便其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 │。94年10月底李郁庭在高雄│ │ │ │ │ │ │ │ │市環球影城前簡餐店交付我│ │ │ │ │ │ │ │ │存摺、提款卡及誠創公司未│ │ │ │ │ │ │ │ │上市股票16張(每張51,000│ │ │ │ │ │ │ │ │元)、典琦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2 張(每張48,000元),共│ │ │ │ │ │ │ │ │計新臺幣912,000 元。自我│ │ │ │ │ │ │ │ │收到股票後即聯絡不上李郁│ │ │ │ │ │ │ │ │庭及庚○○。 │ │ │ ├──┼───┼─────┼───────┼───┼────────────┼─────┼───┤ │ 27 │甲Y○○│94年8 月間│於交友網站上,│甲壬○○│我於94年7 月在交友網站上│補充理由書│甲壬○○│ │ │ │高雄市某餐│甲壬○○化名「方│庚○○│識甲壬○○,她自稱「方怡雯│附表一編號│庚○○│ │ │ │廳 │怡雯」與甲Y○○│ │」,之後我們都一直電話聯│60 │ │ │ │ │ │認識後,於左揭│ │絡,言談之間甲壬○○讓我覺├─────┤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得她有意思想要跟我交往。│A3卷 │ │ │ │ │ │叔叔庚○○與劉│ │於94年8 月某日於某餐廳與│第2357頁至│ │ │ │ │ │榮楓認識,共同│ │甲壬○○見面,席間自稱邱歆│第2360頁 │ │ │ │ │ │說服甲Y○○出資│ │茹的叔叔庚○○前來,稱誠│ │ │ │ │ │ │購買誠創公司未│ │創公司預計1 年後就會上市│ │ │ │ │ │ │上市股票,共計│ │,可以獲利1 倍以上,邱歆│ │ │ │ │ │ │新臺幣120 萬元│ │茹也有買。我說我沒有錢,│ │ │ │ │ │ │,惟自甲壬○○交│ │甲壬○○建議我可以去貸款,│ │ │ │ │ │ │付誠創公司未上│ │若要交往,投資股票等上市│ │ │ │ │ │ │市股票12張、新│ │後就會賺錢,生活也會比較│ │ │ │ │ │ │視代公司未上市│ │好過等語,於是我就答應購│ │ │ │ │ │ │股票6 張後,隨│ │買。甲壬○○就帶我去臺新銀│ │ │ │ │ │ │即斷絕聯絡。 │ │行貸款新臺幣40萬元、復華│ │ │ │ │ │ │ │ │銀行貸款新臺幣80萬元,共│ │ │ │ │ │ │ │ │計新臺幣120 萬元。銀行核│ │ │ │ │ │ │ │ │貸後甲壬○○要我把貸款匯到│ │ │ │ │ │ │ │ │她指定的帳戶。94年9 月中│ │ │ │ │ │ │ │ │左右,甲壬○○到中壢找我,│ │ │ │ │ │ │ │ │交付我我的身份證、印章及│ │ │ │ │ │ │ │ │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12張、│ │ │ │ │ │ │ │ │新視代公司未上市股票6 張│ │ │ │ │ │ │ │ │,甲壬○○說因為誠創公司的│ │ │ │ │ │ │ │ │股票沒那麼多,所以其餘的│ │ │ │ │ │ │ │ │錢我叔叔就幫你買新視代公│ │ │ │ │ │ │ │ │司的股票。我拿到股票後就│ │ │ │ │ │ │ │ │聯絡不到甲壬○○了。 │ │ │ ├──┼───┼─────┼───────┼───┼────────────┼─────┼───┤ │ 28 │丁○○│94年8 月中│於交友網站上,│庚○○│我於94年6 月在交友網站認│補充理由書│庚○○│ │ │ │旬高雄市五│真實姓名年籍不│真實姓│識甲J○○,她自稱「陳怡玲│附表一編號│甲J○○│ │ │ │福路文化中│詳之化名「陳怡│名年籍│」,94年8 月中旬在高雄市│80 │ │ │ │ │心附近某簡│玲」成年女子與│不詳之│文化中心附近一家簡餐店見├─────┤(起訴│ │ │ │餐店 │丁○○認識後,│化名「│面,稱要介紹一名母親友人│A5卷 │書原誤│ │ │ │ │於左揭時、地介│陳怡玲│庚○○的男子給我認識,稍│第3759頁至│載陳紋│ │ │ │ │紹自稱母親友人│」成年│後庚○○,他自稱「偉叔」│第3761頁、│慧為邱│ │ │ │ │庚○○,化名「│女子 │抵達餐廳後,其自稱任職某│第3763頁、│歆茹,│ │ │ │ │偉叔」男子認識│ │公司理財顧問,就開始談論│D4卷 │業經更│ │ │ │ │,共同說服王志│ │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第98頁至第│正) │ │ │ │ │宏出資購買誠創│ │說依其內線消息某檔股票將│102頁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上市,只要一上市獲利非常│ │ │ │ │ │ │4 張、新視代公│ │可觀,經甲J○○及庚○○大│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 │ │力遊說,我決定購買,王祥│ │ │ │ │ │ │張,共計新臺幣│ │益說該股票是內線交易不能│ │ │ │ │ │ │436,000 元,嗣│ │告訴任何人。94年8 月下旬│ │ │ │ │ │ │後陳怡玲交付上│ │庚○○打電話,要我郵寄一│ │ │ │ │ │ │揭公司股票予王│ │些貸款資料給他。94年8 月│ │ │ │ │ │ │志宏。 │ │底我與甲J○○一同前往玉山│ │ │ │ │ │ │ │ │銀行及新竹商銀對保,並將│ │ │ │ │ │ │ │ │存摺、私章以及密碼交付陳│ │ │ │ │ │ │ │ │紋慧以便購買股票之用。當│ │ │ │ │ │ │ │ │天甲J○○就交付我存摺、私│ │ │ │ │ │ │ │ │章以及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4 張(每張新臺幣51,000元│ │ │ │ │ │ │ │ │)及新視代未上市股票4 張│ │ │ │ │ │ │ │ │(每張新臺幣58,000元)共│ │ │ │ │ │ │ │ │計新臺幣436,000 元。警詢│ │ │ │ │ │ │ │ │中因時間久遠、只見過三次│ │ │ │ │ │ │ │ │面且僅有依照片指認,故將│ │ │ │ │ │ │ │ │自稱甲壬○○指認即是自稱「│ │ │ │ │ │ │ │ │陳怡玲」之女子,但於100 │ │ │ │ │ │ │ │ │年9 月28日審判程序中現場│ │ │ │ │ │ │ │ │印象較為深刻,始知有誤認│ │ │ │ │ │ │ │ │,甲J○○才是自稱「陳怡玲│ │ │ │ │ │ │ │ │」之女子。 │ │ │ ├──┼───┼─────┼───────┼───┼────────────┼─────┼───┤ │ 29 │t○○│94年8 月下│於交友網站上,│庚○○│我於94年6 月間經同袍介紹│補充理由書│庚○○│ │ │ │旬高雄市文│甲辛○○以化名「│甲辛○○│認識甲辛○○,她自稱「何靜│附表一編號│甲辛○○│ │ │ │化中心 │何靜宜」與李明│ │宜」。94年8 月下旬與林碧│93 │ │ │ │ │ │宗認識後,於左│ │玟在高雄文化中心附近一家├─────┤ │ │ │ │ │揭時、地介紹自│ │簡餐飲料店用餐,席間林碧│A5卷 │ │ │ │ │ │稱叔叔庚○○與│ │玟主動邀其叔叔到飲料店要│第4044頁至│ │ │ │ │ │t○○認識,共│ │介紹我認識,稍後自稱林碧│第4046頁、│ │ │ │ │ │同說服t○○出│ │玟叔叔庚○○抵達,與林碧│第4049頁、│ │ │ │ │ │資購買某公司未│ │玟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D4卷 │ │ │ │ │ │上市股票,共計│ │情事,庚○○說有一檔股票│第105頁反 │ │ │ │ │ │新臺幣195,000 │ │即將上市且將配股利,上市│面至第109 │ │ │ │ │ │元,惟自t○○│ │後獲利好幾倍,我看見林碧│頁 │ │ │ │ │ │收受不明人士寄│ │玟簽約購買,甲辛○○亦向我│ │ │ │ │ │ │來與簽約購買之│ │遊說為了我們二人的未來,│ │ │ │ │ │ │股票不同之東王│ │更應該投資,於是我答應購│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買。庚○○又說購買這未上│ │ │ │ │ │ │3 張後,甲辛○○│ │市股票之事不能讓任何人知│ │ │ │ │ │ │與庚○○即失去│ │道。94年9 月上旬庚○○帶│ │ │ │ │ │ │聯絡。 │ │我到臺南市玉山銀行臺南分│ │ │ │ │ │ │ │ │行辦理貸款,我將存摺、密│ │ │ │ │ │ │ │ │碼、印章交給庚○○以便其│ │ │ │ │ │ │ │ │購買股票。94年9 月23日銀│ │ │ │ │ │ │ │ │行放款,庚○○提領新臺幣│ │ │ │ │ │ │ │ │195,000 元購買股票。之後│ │ │ │ │ │ │ │ │我收到由不詳人士郵寄與當│ │ │ │ │ │ │ │ │初約定不同之東王公司未上│ │ │ │ │ │ │ │ │市股票3 張。之後我就聯絡│ │ │ │ │ │ │ │ │不上甲辛○○與庚○○了。 │ │ │ ├──┼───┼─────┼───────┼───┼────────────┼─────┼───┤ │ 30 │甲f○○│94年9 月中│甲丁○○於交友網│甲丁○○│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丁○○,│補充理由書│甲丁○○│ │ │ │旬高雄市七│站上與甲f○○認│ │一直與甲丁○○保持聯絡,94│附表一編號│ │ │ │ │賢路附近餐│識後,於左揭時│ │年9 月中旬約在高雄市七賢│73 │ │ │ │ │廳 │、地說服甲f○○│ │路附近餐廳見面時,就跟我├─────┤ │ │ │ │ │出資購買誠創公│ │開始談到要如何深入交往及│A5卷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0│ │規劃未來,說她有經營投資│第3568頁至│ │ │ │ │ │張、東王公司未│ │股票,遊說我一起投資,之│第3570頁、│ │ │ │ │ │上市股票2 張,│ │後我決定購買,並簽立股票│第3572頁 │ │ │ │ │ │共計新臺幣62萬│ │轉讓購買合約。甲丁○○帶我│ │ │ │ │ │ │元,惟自甲丁○○│ │到臺新銀行貸款新臺幣39萬│ │ │ │ │ │ │交付上揭公司股│ │元及復華銀行貸款新臺幣34│ │ │ │ │ │ │票予甲f○○後即│ │萬元。94年11月8 日甲丁○○│ │ │ │ │ │ │斷絕聯絡。 │ │在高雄市九如附近咖啡廳交│ │ │ │ │ │ │ │ │付我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10│ │ │ │ │ │ │ │ │張及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2 │ │ │ │ │ │ │ │ │張,我總共花費新臺幣62萬│ │ │ │ │ │ │ │ │元。惟甲丁○○交付我股票後│ │ │ │ │ │ │ │ │電話就不通,無法聯絡上林│ │ │ │ │ │ │ │ │君徽。 │ │ │ ├──┼───┼─────┼───────┼───┼────────────┼─────┼───┤ │ 31 │M○○│94年9 月至│甲丁○○於交友網│甲W○○│於94年9 月在網路聊天室認│補充理由書│甲W○○│ │ │(更名│10月間,高│站上與M○○認│甲丁○○│識自稱甲丁○○的女子,94年│附表一編號│甲丁○○│ │ │吳鋒偉│雄市某間餐│識後,於左揭時│ │9 至10月間在高雄市某餐廳│107 │ │ │ │) │廳 │、地介紹自稱阿│ │見面,席間自稱甲丁○○的阿├─────┤ │ │ │ │ │姨的甲W○○與吳│ │姨甲W○○前來,甲丁○○就介│A6卷 │ │ │ │ │ │永達認識後,共│ │紹我和她阿姨認識,並開始│第4384頁至│ │ │ │ │ │同說服M○○出│ │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第4386頁、│ │ │ │ │ │資購買卓韋公司│ │事,其甲丁○○阿姨自稱財經│第4389頁 │ │ │ │ │ │未上市股票8張 │ │記者,說其有內線消息和股│ │ │ │ │ │ │,共計新臺幣44│ │票的資訊。之後甲丁○○一直│ │ │ │ │ │ │2,000 元,惟自│ │打電話極力遊說我投資購買│ │ │ │ │ │ │購買股票後林君│ │股票,要我相信其阿姨,並│ │ │ │ │ │ │徽明顯疏遠吳勇│ │說卓韋公司未上市股票未來│ │ │ │ │ │ │達。 │ │1 至2 年內就會上市,會大│ │ │ │ │ │ │ │ │賺,要我好好規劃我們的未│ │ │ │ │ │ │ │ │來,一起投資賺錢,讓我感│ │ │ │ │ │ │ │ │覺到甲丁○○是和我在交往的│ │ │ │ │ │ │ │ │感覺,我同意購買後,林君│ │ │ │ │ │ │ │ │徽拿走我的身分證和印章,│ │ │ │ │ │ │ │ │交給阿姨甲W○○幫我向玉山│ │ │ │ │ │ │ │ │銀行七賢分行辦理貸款新臺│ │ │ │ │ │ │ │ │幣50萬元。94年12月底銀行│ │ │ │ │ │ │ │ │核貸後,甲丁○○將帳戶內現│ │ │ │ │ │ │ │ │金提領走,並於95年2 月把│ │ │ │ │ │ │ │ │卓韋公司未上市股票8 張共│ │ │ │ │ │ │ │ │計新臺幣442,000 元(含手│ │ │ │ │ │ │ │ │續費1 萬元)交給我。而自│ │ │ │ │ │ │ │ │購買股票後,甲丁○○感覺明│ │ │ │ │ │ │ │ │顯故意疏離我。 │ │ │ ├──┼───┼─────┼───────┼───┼────────────┼─────┼───┤ │ 32 │x○○│94年10月上│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於94年1 月上旬在交友網│補充理由書│甲C○○│ │ │ │旬高雄市文│甲G○○以化名「│甲G○○│站認識甲G○○,她自稱「陳│附表一編號│甲G○○│ │ │ │化中心附近│陳珊玲」與李玠│ │珊玲」,期間陸續見面數次│75 │ │ │ │ │某間餐廳(│展認識後,於左│ │。94年10月上旬我與甲G○○├─────┤ │ │ │ │起訴書誤載│揭時、地介紹自│ │在高雄市文化中心附近一家│A5卷 │ │ │ │ │為臺南市,│稱叔叔甲C○○與│ │餐廳見面,席間自稱甲G○○│第3620頁至│ │ │ │ │應予更正)│x○○認識,共│ │叔叔甲C○○前來拿東西給陳│第3623頁 │ │ │ │ │ │同說服x○○出│ │昕婕並談論投資股票相關事│ │ │ │ │ │ │資購買誠創公司│ │宜,甲C○○自稱是任職南科│ │ │ │ │ │ │未上市股票,共│ │某公司的理財顧問,說有檔│ │ │ │ │ │ │計新臺幣730,00│ │未上市股票獲利很可觀,又│ │ │ │ │ │ │0 元,嗣後陳昕│ │說不要讓甲G○○過不好的生│ │ │ │ │ │ │婕卻交付誠創公│ │活,所以一定規劃好未來,│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 │ │遊說我購買,當時我尚未答│ │ │ │ │ │ │張、巨威公司未│ │應。94年10月中旬甲G○○約│ │ │ │ │ │ │上市股票8 張、│ │我至臺南市,再度遊說我購│ │ │ │ │ │ │佳得公司未上市│ │買股票,我說沒有現金,陳│ │ │ │ │ │ │股票3 張予李玠│ │昕婕說可以向銀行貸款購買│ │ │ │ │ │ │展,甲G○○即慢│ │,我同意後,就有萬泰銀行│ │ │ │ │ │ │慢疏遠x○○。│ │行員幫我辦理貸款,我並將│ │ │ │ │ │ │ │ │存摺、提款卡、私章以及密│ │ │ │ │ │ │ │ │碼交付甲G○○以便其購買未│ │ │ │ │ │ │ │ │上市股票,甲G○○說購買未│ │ │ │ │ │ │ │ │上市股票是內線消息不能告│ │ │ │ │ │ │ │ │訴任何人。95年1 月2 日,│ │ │ │ │ │ │ │ │甲C○○與我簽約購買誠創公│ │ │ │ │ │ │ │ │司股票。之後甲G○○交付我│ │ │ │ │ │ │ │ │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8 張,│ │ │ │ │ │ │ │ │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4 張、│ │ │ │ │ │ │ │ │佳得公司未上市股票3 張共│ │ │ │ │ │ │ │ │新臺幣730,000 元。自我購│ │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甲G○○她就│ │ │ │ │ │ │ │ │很少接我的電話,慢慢疏遠│ │ │ │ │ │ │ │ │我。 │ │ │ ├──┼───┼─────┼───────┼───┼────────────┼─────┼───┤ │ 33 │w○○│94年10月間│甲丁○○與w○○│庚○○│我於94年8 月在交友網站認│補充理由書│庚○○│ │ │ │高雄市熱河│認識後,於左揭│甲丁○○│識甲丁○○,94年10月在高雄│附表一編號│甲丁○○│ │ │ │街某間咖啡│時、地介紹自稱│ │市熱河街某間咖啡廳,林君│83 │ │ │ │ │廳 │舅舅庚○○與李│ │徽的女子說等一下他舅舅會├─────┤ │ │ │ │ │冠毅認識,共同│ │來,跟我們談投資理財及購│A5卷 │ │ │ │ │ │說服w○○出資│ │買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不│第3813頁至│ │ │ │ │ │購買誠創公司未│ │久自稱甲丁○○舅舅庚○○前│第3815頁、│ │ │ │ │ │上市股票2張、 │ │來,其自稱財經記者,拿經│第3817頁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 │濟日報(94年10月11日第5 │ │ │ │ │ │ │股票11張,共計│ │版)報導誠創公司的營運狀│ │ │ │ │ │ │新臺幣731,650 │ │況,並連線上網路「誠創科│ │ │ │ │ │ │元,惟購買股票│ │技」的營業和投資相關數據│ │ │ │ │ │ │後,甲丁○○即疏│ │給我們看,說誠創公司95年│ │ │ │ │ │ │遠w○○。 │ │6月會上市,可拿到內幕消 │ │ │ │ │ │ │ │ │息及股票,又說要規劃將來│ │ │ │ │ │ │ │ │,儲蓄結婚準備金等語,我│ │ │ │ │ │ │ │ │被他說服購買,甲丁○○便與│ │ │ │ │ │ │ │ │我到高雄市85樓旁的一家咖│ │ │ │ │ │ │ │ │啡廳與銀行貸款代辦專員辦│ │ │ │ │ │ │ │ │理復華銀行(原名元大商業│ │ │ │ │ │ │ │ │銀行)及臺新銀行的信用貸│ │ │ │ │ │ │ │ │款,各約40多萬元,銀行核│ │ │ │ │ │ │ │ │貸後甲丁○○幫我把貸款領出│ │ │ │ │ │ │ │ │購買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2 │ │ │ │ │ │ │ │ │張、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11│ │ │ │ │ │ │ │ │張,共新臺幣731,650 元,│ │ │ │ │ │ │ │ │扣除代辦費用後共新臺幣66│ │ │ │ │ │ │ │ │3,000 元。另甲丁○○告訴我│ │ │ │ │ │ │ │ │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不可告│ │ │ │ │ │ │ │ │知任何人,若讓他人知道我│ │ │ │ │ │ │ │ │們就不能在一起。惟購買股│ │ │ │ │ │ │ │ │票後,甲丁○○明顯故意疏離│ │ │ │ │ │ │ │ │,漸漸無法與她聯絡。 │ │ │ ├──┼───┼─────┼───────┼───┼────────────┼─────┼───┤ │ 34 │甲k○○│94年10月間│甲丁○○於交友網│甲丁○○│我於94年7月在交友網站認 │補充理由書│甲丁○○│ │ │ │臺中市火車│站上與甲k○○認│甲W○○│識甲丁○○,見面幾次後,94│附表一編號│甲W○○│ │ │ │站附近某間│識後,於左揭時│ │年10月在臺中火車站附近飲│63 │ │ │ │ │飲料店 │、地介紹自稱小│ │料店,甲丁○○約其小阿姨劉├─────┤ │ │ │ │ │阿姨甲W○○與顏│ │怡伶要跟我談論未上市股票│A4卷 │ │ │ │ │ │郁峰認識,共同│ │相關情事,甲丁○○說小阿姨│第2444頁至│ │ │ │ │ │說服甲k○○出資│ │是記者,知道一些股票的內│第2446頁、│ │ │ │ │ │購買誠創公司未│ │線消息,甲W○○拿一些股票│第2448頁 │ │ │ │ │ │上市股票5張, │ │剪報給我看,說誠創公司未│ │ │ │ │ │ │共計新臺幣255,│ │上市股票很快就要上市,預│ │ │ │ │ │ │000元,惟購買 │ │計可以淨賺2、3倍左右,遊│ │ │ │ │ │ │股票後,甲k○○│ │說我購買,甲丁○○亦說其小│ │ │ │ │ │ │就聯絡不到林君│ │阿姨幫她投資都有賺錢,於│ │ │ │ │ │ │徽。 │ │是我答應購買。隔了2個禮 │ │ │ │ │ │ │ │ │拜後,甲丁○○就約了員林臺│ │ │ │ │ │ │ │ │新銀行辦理貸款的業務員辦│ │ │ │ │ │ │ │ │理貸款新臺幣300,000元, │ │ │ │ │ │ │ │ │甲丁○○要我匯款新臺幣255,│ │ │ │ │ │ │ │ │000元至葉美琴的帳戶裡。9│ │ │ │ │ │ │ │ │4年12月底,甲丁○○約我到 │ │ │ │ │ │ │ │ │臺中火車站見面,交付我誠│ │ │ │ │ │ │ │ │創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 共新│ │ │ │ │ │ │ │ │臺幣255,000元。買完 股票│ │ │ │ │ │ │ │ │後,就聯絡不到甲丁○○。 │ │ │ ├──┼───┼─────┼───────┼───┼────────────┼─────┼───┤ │ 35 │甲亥○○│94年10月間│於交友網站上,│甲丁○○│我於94年9月在交友網站上 │補充理由書│甲丁○○│ │ │ │高雄市某快│甲丁○○化名「張│ │認識甲丁○○,她自稱「張君│附表一編號│甲宙○○│ │ │ │餐店 │君徽」與甲亥○○│ │徽」,見面幾次後,94年10│64 │ │ │ │ │ │認識後,於左揭│ │月在高雄市某快餐店用餐時├─────┤ │ │ │ │ │時、地介紹自稱│ │,甲丁○○說等一下她阿姨會│A4卷 │ │ │ │ │ │阿姨甲宙○○與張│ │來跟我們談投資理財及購買│第2463頁至│ │ │ │ │ │書豪認識,共同│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之後│第2465頁、│ │ │ │ │ │說服甲亥○○出資│ │甲丁○○阿姨甲宙○○抵達,其│B2卷 │ │ │ │ │ │購買誠創公司未│ │自稱為財經公司理財顧問,│第302頁至 │ │ │ │ │ │上市股票8張, │ │介紹誠創公司的營運狀況,│第303頁、 │ │ │ │ │ │共計新臺幣408,│ │95 年9月會上市,且每年會│D4卷 │ │ │ │ │ │000元,惟 購買│ │有配股的資訊,說她可以拿│第50頁反面│ │ │ │ │ │股票後,甲丁○○│ │到內線消息及股票,並不斷│至第53頁 │ │ │ │ │ │即斷絕聯絡。 │ │遊說我們要規劃將來,儲蓄│ │ │ │ │ │ │ │ │結婚準備金等,之後甲丁○○│ │ │ │ │ │ │ │ │並帶我去看網路誠創公司的│ │ │ │ │ │ │ │ │營業和投資相關數據給我看│ │ │ │ │ │ │ │ │,不斷遊說我投資股票,說│ │ │ │ │ │ │ │ │為了我們的將來,我買了之│ │ │ │ │ │ │ │ │後可以賺很多錢,我們在一│ │ │ │ │ │ │ │ │起的生活可以更好,因為我│ │ │ │ │ │ │ │ │想要跟甲丁○○交往,於是我│ │ │ │ │ │ │ │ │決定購買。我匯款新臺幣 │ │ │ │ │ │ │ │ │300,000元至甲丁○○指定的 │ │ │ │ │ │ │ │ │帳戶,另外再交付現金新臺│ │ │ │ │ │ │ │ │幣108,000元給甲丁○○。我 │ │ │ │ │ │ │ │ │共支付新臺幣408,000元購 │ │ │ │ │ │ │ │ │買股票後,甲丁○○明顯疏遠│ │ │ │ │ │ │ │ │我,之後無法聯絡上。林君│ │ │ │ │ │ │ │ │徽及其阿姨有告訴我,購買│ │ │ │ │ │ │ │ │未上市股票不可讓別人知道│ │ │ │ │ │ │ │ │。如果讓別人知道的話,我│ │ │ │ │ │ │ │ │們以後就不能在一起。 │ │ │ ├──┼───┼─────┼───────┼───┼────────────┼─────┼───┤ │ 36 │辛○○│94年10月中│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j○○│補充理由書│甲C○○│ │ │ │旬高雄市某│j○○化名「宋│j○○│,她自稱「宋X婷」,在94│附表一編號│j○○│ │ │ │餐廳 │X婷」與辛○○│ │年10月中旬我與j○○約在│88 │ │ │ │ │ │認識後,於左揭│ │高雄市某家餐廳吃飯,席間├─────┤ │ │ │ │ │時、地介紹自稱│ │自稱j○○之叔叔甲C○○前│A5卷 │ │ │ │ │ │叔叔甲C○○與王│ │來,向我推銷卓韋公司股票│第3919頁至│ │ │ │ │ │雲生認識,共同│ │,說這家公司1年內會上市 │第3921頁 │ │ │ │ │ │說服辛○○出資│ │每1年還會增加1張股票、97│ │ │ │ │ │ │購買卓韋公司未│ │年每股會漲至新臺幣100 元│ │ │ │ │ │ │上市股票8張, │ │以上,考慮之後我決定購買│ │ │ │ │ │ │共計新臺幣432,│ │,但是因為我沒有錢。所以│ │ │ │ │ │ │000 元,嗣後宋│ │我向銀行貸款新臺幣450,00│ │ │ │ │ │ │珮青卻交付卓韋│ │0 元,購買的卓韋公司未上│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市股票8 張(每張新臺幣54│ │ │ │ │ │ │2 張、巨威公司│ │,000元)共新臺幣432,000 │ │ │ │ │ │ │未上市股票6 張│ │元。95年2 、3 月時j○○│ │ │ │ │ │ │予辛○○。 │ │在臺北車站交給我卓韋公司│ │ │ │ │ │ │ │ │未上市股票2 張及巨威公司│ │ │ │ │ │ │ │ │未上市股票6 張,我當時質│ │ │ │ │ │ │ │ │疑為何與約定內容不同,宋│ │ │ │ │ │ │ │ │珮青說扣除手續費不足購買│ │ │ │ │ │ │ │ │8 張卓韋公司股票,於是許│ │ │ │ │ │ │ │ │洺瑋主動幫我購買這6 張巨│ │ │ │ │ │ │ │ │威公司股票。 │ │ │ ├──┼───┼─────┼───────┼───┼────────────┼─────┼───┤ │ 37 │甲巳○○│94年11月間│甲宇○○於交友網│甲宇○○│我於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張│補充理由書│甲W○○│ │ │ │,高雄市文│站上與甲巳○○認│甲W○○│靖梅」之女子(經指認為張│附表一編號│甲宇○○│ │ │ │化中心旁簡│識後,於左揭時│ │靖梅),見面幾次後,94年│24 │ │ │ │ │餐店 │、地介紹自稱表│ │11 月上旬我與甲宇○○到高 ├─────┤(起訴│ │ │ │ │姊甲W○○與孫文│ │雄市文化中心旁某簡餐店用│D1卷 │書誤載│ │ │ │ │茂認識,共同說│ │餐,席間自稱是任職財經公│第42頁、 │甲宇○○│ │ │ │ │服甲巳○○出資購│ │司理財顧問的甲宇○○表姊劉│A2卷 │為不詳│ │ │ │ │買誠創公司未上│ │怡伶到來,與甲宇○○談論投│第1426頁至│姓名女│ │ │ │ │市股票6張、新 │ │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說│第1428頁、│子,業│ │ │ │ │視代公司未上市│ │有一檔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第1431頁 │經更正│ │ │ │ │股票1張,共計 │ │,上市後的獲利會2 倍以上│ │) │ │ │ │ │新臺幣364,000 │ │。當時甲宇○○表示有意願要│ │ │ │ │ │ │元,嗣後甲宇○○│ │購買,並極力遊說我購買,│ │ │ │ │ │ │交付上揭股票予│ │並說為了我們2 人以後的未│ │ │ │ │ │ │甲巳○○。 │ │來規劃,更應該投資,我們│ │ │ │ │ │ │ │ │以後才會有安穩的日子過等│ │ │ │ │ │ │ │ │語。於是我同意購買,張靖│ │ │ │ │ │ │ │ │梅又說因為是內線交易,要│ │ │ │ │ │ │ │ │求我要保守秘密。當晚張靖│ │ │ │ │ │ │ │ │梅帶我及其表姊在高雄市的│ │ │ │ │ │ │ │ │某間麥當勞簽約購買誠創公│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6 張(每張 │ │ │ │ │ │ │ │ │51,000元)以及新視代公司│ │ │ │ │ │ │ │ │未上市股票1 張(每張新臺│ │ │ │ │ │ │ │ │幣58,000元)共計新臺幣 │ │ │ │ │ │ │ │ │364,000 元,我當場提領新│ │ │ │ │ │ │ │ │臺幣364,000 元交付甲W○○│ │ │ │ │ │ │ │ │。94年12月上旬甲宇○○在桃│ │ │ │ │ │ │ │ │園火車站附近某簡餐店交付│ │ │ │ │ │ │ │ │我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6 張│ │ │ │ │ │ │ │ │及新視代公司未上市股票1 │ │ │ │ │ │ │ │ │張。 │ │ │ ├──┼───┼─────┼───────┼───┼────────────┼─────┼───┤ │ 38 │d○○│94年11月間│於交友網站上,│甲G○○│我於94年11月份在交友網站│補充理由書│甲G○○│ │ │ │,高雄市某│甲G○○化名「玟│甲C○○│認識甲G○○,她自稱「玟萱│附表一編號│甲C○○│ │ │ │間簡餐店 │萱」與d○○認│ │」,我們時常以電話聯絡,│49 │ │ │ │ │ │識後,於左揭時│ │94年11月某日在高雄市某間├─────┤ │ │ │ │ │、地介紹自稱叔│ │簡餐店見面,一名自稱陳昕│A3卷 │ │ │ │ │ │叔甲C○○與吳憲│ │婕叔叔甲C○○出現,其自稱│第2071頁至│ │ │ │ │ │傑認識,共同說│ │是理財顧問,跟甲G○○談論│第2072頁、│ │ │ │ │ │服d○○出資購│ │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後│第2075頁 │ │ │ │ │ │買卓韋公司未上│ │即離開。甲G○○跟我說她投│ │ │ │ │ │ │市股票12張,共│ │資未上市股票,賺很多錢並│ │ │ │ │ │ │計新臺幣714,00│ │一直遊說我購買,說半年會│ │ │ │ │ │ │0 元,惟自陳昕│ │上市可大賺一筆,我當時沒│ │ │ │ │ │ │婕交付股票予吳│ │有那麼多錢,於是我向萬泰│ │ │ │ │ │ │憲傑後,隨即斷│ │商業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 │ │ │ │ │ │絕聯絡。 │ │幣1,200,000元,核貸當天 │ │ │ │ │ │ │ │ │甲G○○把貸下來的錢領走一│ │ │ │ │ │ │ │ │部分。在95年1月中旬陳昕 │ │ │ │ │ │ │ │ │婕交付我卓韋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 │票12張共新臺幣714,000 元│ │ │ │ │ │ │ │ │。自我購買股票之後,陳昕│ │ │ │ │ │ │ │ │婕慢慢疏遠我,之後電話停│ │ │ │ │ │ │ │ │話無法聯絡。 │ │ │ ├──┼───┼─────┼───────┼───┼────────────┼─────┼───┤ │ 39 │甲l○○│94年11月間│甲宇○○於交友網│甲宇○○│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張靖│補充理由書│甲宇○○│ │ │ │,桃園市火│站上與甲l○○認│甲W○○│梅的女子,見面過2次,94 │附表一編號│甲W○○│ │ │ │車站附近麥│識後,於左揭時│ │年11月中旬在桃園市火車站│29 │ │ │ │ │當勞 │、地介紹自稱姊│ │附近麥當勞,席間甲宇○○的├─────┤(起訴│ │ │ │ │姊甲W○○與蘇春│ │姊姊甲W○○抵達,其自稱任│A3卷 │書原誤│ │ │ │ │光認識,共同說│ │職財經公司的理財顧問,與│第1566頁至│載張靖│ │ │ │ │服甲l○○出資購│ │甲宇○○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第1569頁 │梅為林│ │ │ │ │買巨威公司未上│ │相關情事,依其內線消息有│D3卷 │君徽、│ │ │ │ │市股票6張,共 │ │一檔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第322頁至 │甲W○○│ │ │ │ │計新臺幣288,00│ │只要一上市就會大賺,要我│第325頁反 │為黃景│ │ │ │ │0元。事後張靖 │ │們把握這機會,甲宇○○與其│面、第326 │微,業│ │ │ │ │梅交付上揭公司│ │姊姊極力遊說我購買,張靖│頁 │經更正│ │ │ │ │股票予甲l○○。│ │梅又說我們2人要好好規劃 │ │) │ │ │ │ │ │ │以後的未來等語,於是我決│ │ │ │ │ │ │ │ │定購買。94年11月下旬我與│ │ │ │ │ │ │ │ │甲宇○○前往華南銀行、中國│ │ │ │ │ │ │ │ │信託辦理信用貸款各新臺幣│ │ │ │ │ │ │ │ │200,000元後,我交付張靖 │ │ │ │ │ │ │ │ │梅存摺、提款卡及私章以便│ │ │ │ │ │ │ │ │購買未上市股票。期間我向│ │ │ │ │ │ │ │ │甲宇○○表明我不願購買,張│ │ │ │ │ │ │ │ │靖梅以訊息告知我後果自行│ │ │ │ │ │ │ │ │負責,要我自己向其姊姊說│ │ │ │ │ │ │ │ │明。95年1月中甲宇○○在桃 │ │ │ │ │ │ │ │ │園市火車站附近麥當勞交付│ │ │ │ │ │ │ │ │我存摺、提款卡。私章以及│ │ │ │ │ │ │ │ │巨威公司的未上市股票6張 │ │ │ │ │ │ │ │ │共新臺幣288,000元,張靖 │ │ │ │ │ │ │ │ │梅當時又向我說購買未上市│ │ │ │ │ │ │ │ │股票,因屬內線交易要保密│ │ │ │ │ │ │ │ │。我於警詢時指認甲丁○○即│ │ │ │ │ │ │ │ │為自稱「甲宇○○」之女子,│ │ │ │ │ │ │ │ │甲T○○為「甲宇○○姊姊」,│ │ │ │ │ │ │ │ │因當時僅以照片指認,故以│ │ │ │ │ │ │ │ │100年12月21日審判程序現 │ │ │ │ │ │ │ │ │場指認較正確,並更正張靖│ │ │ │ │ │ │ │ │梅應為自稱「甲宇○○」之女│ │ │ │ │ │ │ │ │子,甲W○○為「甲宇○○之姊│ │ │ │ │ │ │ │ │姊」。 │ │ │ ├──┼───┼─────┼───────┼───┼────────────┼─────┼───┤ │ 40 │甲V○○│94年11月中│真實姓名年籍不│庚○○│我在交友網站認識一名自稱│補充理由書│庚○○│ │ │ │旬,桃園市│詳自稱甲宇○○之│真實姓│甲宇○○之女子,期間陸續都│附表一編號│林雅琦│ │ │ │某間餐廳 │成年女子於交友│名年籍│有在聯絡,94年11月中旬與│118 │ │ │ │ │ │網站上與甲V○○│不詳自│該女子在桃園市火車站見面├─────┤ │ │ │ │ │認識後,於左揭│稱張靖│後到餐廳吃飯,席間自稱該│A6卷 │ │ │ │ │ │時、地介紹自稱│梅之成│女子姊夫的男子庚○○前來│第4633頁至│ │ │ │ │ │姊夫庚○○與廖│年女子│,其抵達餐廳就開始與林雅│第4635頁 │ │ │ │ │ │正偉認識,共同│ │琦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 │ │ │ │ │ │說服甲V○○出資│ │情事,該女子說其姊夫是該│ │ │ │ │ │ │購買誠創公司未│ │公司顧問,遊說我投資未上│ │ │ │ │ │ │上市股票4 張、│ │市股票利潤高、會賺錢,該│ │ │ │ │ │ │新視代公司未上│ │女子並說不要把投資股票事│ │ │ │ │ │ │市股票6 張,共│ │宜講出去,這樣以後交往生│ │ │ │ │ │ │計新臺幣552,00│ │活才有保障,我心動便答應│ │ │ │ │ │ │0 元,惟自該女│ │購買。之後該女子便帶我至│ │ │ │ │ │ │子交付上揭公司│ │桃園市萬泰銀行辦理信用貸│ │ │ │ │ │ │股票後隨即斷絕│ │款新臺幣60萬元,銀行核貸│ │ │ │ │ │ │聯絡。 │ │後我將銀行存摺及印章都交│ │ │ │ │ │ │ │ │給該女子以便其購買股票。│ │ │ │ │ │ │ │ │該女子於94年12月13日在桃│ │ │ │ │ │ │ │ │園市火車站交付我銀行存摺│ │ │ │ │ │ │ │ │、印章及誠創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 │票4張,另於94年12月22日 │ │ │ │ │ │ │ │ │在桃園市火車站附近餐廳交│ │ │ │ │ │ │ │ │付我新視代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6張我共支付新臺幣552,000│ │ │ │ │ │ │ │ │元購買股票。惟該女子交付│ │ │ │ │ │ │ │ │我股票後即無法聯絡上她。│ │ │ ├──┼───┼─────┼───────┼───┼────────────┼─────┼───┤ │ 41 │L○○│⑴94年11月│於交友網站上,│庚○○│我是94年10月中旬在交友網│補充理由書│庚○○│ │ │ │中旬,高雄│甲辛○○以化名「│甲辛○○│站認識甲辛○○,她自稱「李│附表一編號│甲辛○○│ │ │ │市中華路與│林郁庭」與吳俊│ │郁庭」,期間見過幾次後,│122 │ │ │ │ │民生路口之│賢認識後,於左│ │94年11月中旬甲辛○○約我到├─────┤ │ │ │ │木瓜牛乳店│列時、地介紹自│ │高雄市西子灣附近簡餐店用│A6卷 │ │ │ │ │ │稱叔叔庚○○與│ │餐,介紹我投資未上市股票│第4736頁至│ │ │ │ │ │L○○認識,共│ │,問我是否有意願,當時我│第4737頁、│ │ │ │ │ │同說服L○○出│ │尚未決定購買。次日甲辛○○│D4卷 │ │ │ │ │ │資購買誠創公司│ │約我在高雄市中華路與民生│第60頁至第│ │ │ │ │ │未上市股票3張 │ │路口木瓜牛乳見面,大力鼓│62頁反面、│ │ │ │ │ │,共計新臺幣14│ │吹我購買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第64頁 │ │ │ │ │ │4,000元。 │ │票,席間自稱甲辛○○的叔叔│ │ │ │ │ │ │ │ │庚○○抵達,其自稱任職財│ │ │ │ │ │ │ │ │經公司理財顧問,庚○○說│ │ │ │ │ │ │ │ │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依其│ │ │ │ │ │ │ │ │內線消息即將上市,一上市│ │ │ │ │ │ │ │ │獲利立即有80% 以上。林碧│ │ │ │ │ │ │ │ │玟又說我們2 人在一起可以│ │ │ │ │ │ │ │ │一起討論如何理財,故我答│ │ │ │ │ │ │ │ │應先貸款購買誠創公司未上│ │ │ │ │ │ │ │ │市股票3 張共新臺幣144,00│ │ │ │ │ │ │ │ │0 元,並由庚○○幫我代為│ │ │ │ │ │ │ │ │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15萬元│ │ │ │ │ │ │ │ │。 │ │ │ │ │ ├─────┼───────┼───┼────────────┼─────┤ │ │ │ │⑵94年11月│於左揭時、地,│甲辛○○│94年11月底時與甲辛○○在高│A6卷 │ │ │ │ │底某日,高│甲辛○○再次說服│ │雄市大順三路環球影城見面│第4737頁、│ │ │ │ │雄市大順三│L○○購買其已│ │,甲辛○○告知幫我在中國信│D4卷 │ │ │ │ │路環球影城│先代L○○購買│ │託銀行貸款新臺幣40萬元以│第60頁至第│ │ │ │ │ │之巨威公司未上│ │及復華銀行貸款新臺幣35萬│62頁反面、│ │ │ │ │ │市股票10張,共│ │元,並交付我誠創公司未上│第64頁 │ │ │ │ │ │計新臺幣48萬元│ │市股票3 張,當時我詢問林│ │ │ │ │ │ │,並表示會協助│ │碧玟為何會貸款那麼多錢,│ │ │ │ │ │ │分擔清償貸款。│ │甲辛○○就說其叔叔又有一個│ │ │ │ │ │ │惟自購買股票後│ │內線消息,巨威公司未上市│ │ │ │ │ │ │,甲辛○○態度就│ │股票也即將上市,機不可失│ │ │ │ │ │ │趨於冷淡,最後│ │,就未經我同意再購買10張│ │ │ │ │ │ │即斷絕聯絡。 │ │巨威公司股票。94年12月下│ │ │ │ │ │ │ │ │旬甲辛○○交付我巨威公司未│ │ │ │ │ │ │ │ │上市股票10張共新臺幣48萬│ │ │ │ │ │ │ │ │元,甲辛○○說會幫我一起負│ │ │ │ │ │ │ │ │擔該二筆貸款,並說這2 檔│ │ │ │ │ │ │ │ │未上市股票是內線消息,不│ │ │ │ │ │ │ │ │可以告知任何人否則會害了│ │ │ │ │ │ │ │ │其叔叔。但購買股票之後林│ │ │ │ │ │ │ │ │碧玟態度轉為冷淡,之後就│ │ │ │ │ │ │ │ │聯絡不上甲辛○○及其叔叔。│ │ │ ├──┼───┼─────┼───────┼───┼────────────┼─────┼───┤ │ 42 │y○○│94年11月下│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G○○,│補充理由書│甲C○○│ │ │ │旬,高雄市│甲G○○化名「陳│甲G○○│她自稱「陳玟薰」,94年11│附表一編號│甲G○○│ │ │ │火車站附近│玟薰」與y○○│ │月下旬與甲G○○約在高雄市│36 │ │ │ │ │餐廳(起訴│認識後,於左揭│ │火車站附近餐廳用餐,陳昕├─────┤ │ │ │ │書誤載為臺│時、地介紹自稱│ │婕就跟我談到要深入交往及│A3卷 │ │ │ │ │北市,應予│舅舅甲C○○與周│ │規劃未來,甲G○○說自己有│第1718頁至│ │ │ │ │更正) │軒逸認識,共同│ │經營投資股票,並介紹他舅│第1720頁、│ │ │ │ │ │說服y○○出資│ │舅甲C○○跟我認識,之後自│第1723頁 │ │ │ │ │ │購買卓韋公司未│ │稱甲G○○舅舅甲C○○來到餐│ │ │ │ │ │ │上市股票4張、 │ │廳,他自稱擔任卓韋、巨威│ │ │ │ │ │ │巨威公司未上市│ │公司顧問,並遊說我購買未│ │ │ │ │ │ │股票8張,共計 │ │上市股票,股票會在1 至2 │ │ │ │ │ │ │新臺幣60萬元。│ │年內賺回來,我就答應購買│ │ │ │ │ │ │惟自y○○購買│ │。於94年12月底與甲G○○在│ │ │ │ │ │ │股票後就無法與│ │臺北市民權西路中國信託商│ │ │ │ │ │ │甲G○○及甲C○○│ │業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聯絡。 │ │400,000 元,95年1 月我與│ │ │ │ │ │ │ │ │甲G○○在高雄市玉山銀行再│ │ │ │ │ │ │ │ │貸款新臺幣400,000 元,我│ │ │ │ │ │ │ │ │並將存摺、印章交給甲G○○│ │ │ │ │ │ │ │ │以便購買股票相關事宜。95│ │ │ │ │ │ │ │ │年1 月17日甲G○○約我在高│ │ │ │ │ │ │ │ │雄市火車站交付我中國信託│ │ │ │ │ │ │ │ │商業銀行、玉山銀行存摺、│ │ │ │ │ │ │ │ │印章及卓韋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4 張(每張新臺幣54,000元│ │ │ │ │ │ │ │ │)、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8 │ │ │ │ │ │ │ │ │張(每張新臺幣48,000元)│ │ │ │ │ │ │ │ │,共新臺幣600,000 元。陳│ │ │ │ │ │ │ │ │昕婕說投資股票是秘密,不│ │ │ │ │ │ │ │ │可告知任何人。購買股票後│ │ │ │ │ │ │ │ │就無法與甲G○○及甲C○○連│ │ │ │ │ │ │ │ │絡。 │ │ │ ├──┼───┼─────┼───────┼───┼────────────┼─────┼───┤ │ 43 │戊○○│⑴93年11月│於交友網站上,│真實姓│於93年10月中旬在交友網站│補充理由書│甲C○○│ │ │ │中旬,高雄│甲G○○以化名「│名年籍│認識甲G○○,她自稱「陳又│附表一編號│甲G○○│ │ │ │市某咖啡廳│陳又宣」與王長│不詳自│宣」,在網路上幾次聊天後│97 │ │ │ │ │ │慶認識後,於左│稱「陳│,甲G○○說要與我交往。93├─────┤ │ │ │ │ │揭時、地介紹自│又宣」│年11月中旬在高雄市某一家│A6卷 │ │ │ │ │ │稱其姑丈真實姓│姑丈之│咖啡廳閒聊,席間甲G○○姑│第4145頁至│ │ │ │ │ │名年籍不詳之成│成年男│丈甲C○○前來,甲C○○說有│第4146頁、│ │ │ │ │ │年男子與戊○○│子、 │某檔股票依其內線消息已即│第4148頁 │ │ │ │ │ │認識,共同說服│甲G○○│將上市,只要一上市獲利為│ │ │ │ │ │ │戊○○出資購買│ │10倍左右,詢問我是否要購│ │ │ │ │ │ │保利錸公司未上│ │買,當時我尚未答應,之後│ │ │ │ │ │ │市股票2 張、葛│ │甲C○○即就離開。回飯店途│ │ │ │ │ │ │萊士公司未上市│ │中甲G○○說為了我們2 人美│ │ │ │ │ │ │股票8 張,共計│ │好的未來應該要投資購買未│ │ │ │ │ │ │新臺幣559,000 │ │上市股票,我聽了就答應購│ │ │ │ │ │ │元。 │ │買保利錸公司未上市股票2 │ │ │ │ │ │ │ │ │張、葛萊士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8張,共新臺幣559,000元,│ │ │ │ │ │ │ │ │次日就與甲G○○及其姑丈簽│ │ │ │ │ │ │ │ │約。93年12月上旬甲G○○約│ │ │ │ │ │ │ │ │我到高雄市某一家麥當勞,│ │ │ │ │ │ │ │ │請銀行代辦人員前來簽約對│ │ │ │ │ │ │ │ │保貸款新臺幣100 萬元,陳│ │ │ │ │ │ │ │ │昕婕對我說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 │之事不可向任何人提起。94│ │ │ │ │ │ │ │ │年1 月下旬甲G○○邀我南下│ │ │ │ │ │ │ │ │,拿我所購買的未上市股票│ │ │ │ │ │ │ │ │給我看,之後就說其幫我收│ │ │ │ │ │ │ │ │起來保管。 │ │ │ │ │ ├─────┼───────┼───┼────────────┼─────┤ │ │ │ │⑵94年3 月│94年3 月甲G○○│甲G○○│94年3 月甲G○○再度遊說我│A6卷 │ │ │ │ │間,在某不│再度說服戊○○│ │購買未上市股票,我想既然│第4143頁至│ │ │ │ │詳地點 │出資購買東王公│ │都要在一起就答應再購買東│第4146頁、│ │ │ │ │ │司未上市股票2 │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2 張、鴻│第4148頁 │ │ │ │ │ │張、鴻益公司未│ │益公司未上市股票8 張,共│ │ │ │ │ │ │上市股票8 張,│ │新臺幣559,000 元,甲G○○│ │ │ │ │ │ │共計新臺幣 │ │再約銀行代辦人員前來簽約│ │ │ │ │ │ │559,000 元。 │ │再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70萬│ │ │ │ │ │ │ │ │元、50萬元。94年6 月份陳│ │ │ │ │ │ │ │ │昕婕交付中國信託銀行、臺│ │ │ │ │ │ │ │ │南中小企業銀行、臺東中小│ │ │ │ │ │ │ │ │企業銀行的存摺以及我94年│ │ │ │ │ │ │ │ │12月中旬及本次所購買的東│ │ │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2 張、鴻│ │ │ │ │ │ │ │ │益公司未上市股票8 張及93│ │ │ │ │ │ │ │ │年12月上旬我所購買的股票│ │ │ │ │ │ │ │ │。 │ │ │ ├──┼───┼─────┼───────┼───┼────────────┼─────┼───┤ │ 44 │H○○│94年12月中│於交友網站上,│甲J○○│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J○○,│補充理由書│甲J○○│ │ │ │旬,高雄市│甲J○○化名「陳│真實姓│她自稱「陳淑珍」,見面2 │附表一編號│甲乙○○│ │ │ │文化中心附│淑珍」與H○○│名年籍│次後,94年12月中旬甲J○○│17 │庚○○│ │ │ │近某簡餐店│認識後,於左揭│不詳自│約我至高雄市文化中心附近├─────┤ │ │ │ │ │時、地介紹自稱│稱「學│某簡餐店聊天,期間甲J○○│A2卷 │ │ │ │ │ │學姐真實姓名年│姐」之│接獲其學姊甲乙○○來電說要│第1075頁至│ │ │ │ │ │籍不詳之成年女│成年女│前來餐廳向甲J○○小舅購買│第1078頁、│ │ │ │ │ │子及自稱小舅王│子 │未上市股票,稍後甲J○○小│第1080頁,│ │ │ │ │ │祥益與H○○認│庚○○│舅庚○○也來到餐廳,他們│B2卷 │ │ │ │ │ │識,共同說服吳│ │三人就開始討論購買未上市│第291頁至 │ │ │ │ │ │忠原出資購買誠│ │股票情事,甲J○○小舅自稱│第292頁 │ │ │ │ │ │創公司未上市股│ │是報社財經記者,依其內線│ │ │ │ │ │ │票10張,共計新│ │消息,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臺幣51萬元,惟│ │一上市獲利可達百分之50至│ │ │ │ │ │ │自甲J○○交付誠│ │百分之100 ,一定大賺,林│ │ │ │ │ │ │創公司未上市股│ │巾愉亦大力遊說我購買,陳│ │ │ │ │ │ │票予H○○後,│ │紋慧也說要共同規劃我們以│ │ │ │ │ │ │即失去聯絡。 │ │後的未來等語,我聽了即答│ │ │ │ │ │ │ │ │應購買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10張,每股新臺幣51元,當│ │ │ │ │ │ │ │ │場就與庚○○簽約並交付新│ │ │ │ │ │ │ │ │臺幣51,000元定金給庚○○│ │ │ │ │ │ │ │ │。94年12月下旬庚○○帶我│ │ │ │ │ │ │ │ │至高雄市的萬泰銀行辦理信│ │ │ │ │ │ │ │ │用貸款新臺幣770,000 元,│ │ │ │ │ │ │ │ │核貸後我把剩下的50幾萬元│ │ │ │ │ │ │ │ │直接匯到庚○○指定的帳戶│ │ │ │ │ │ │ │ │。95年2 月下旬,甲J○○於│ │ │ │ │ │ │ │ │臺南市車站前交付我誠創公│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0張(每張51│ │ │ │ │ │ │ │ │,000元),共新臺幣510,00│ │ │ │ │ │ │ │ │0 元。交付股票後我即與陳│ │ │ │ │ │ │ │ │紋慧即失去聯絡。 │ │ │ ├──┼───┼─────┼───────┼───┼────────────┼─────┼───┤ │ 45 │甲丑○○│94年12月底│甲宇○○於交友網│甲宇○○│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宇○○,│補充理由書│甲宇○○│ │ │ │,高雄市某│站上與甲丑○○認│真實姓│於94年12月底在高雄市某家│附表一編號│甲P○○│ │ │ │簡餐店 │識後,於左揭時│名年籍│簡餐店用餐,甲宇○○接獲一│30 │真實姓│ │ │ │ │、地介紹自稱表│不詳之│通來電說其表姊(真實姓名├─────┤名年籍│ │ │ │ │姊(真實姓名不│成年女│不詳)要來談論投資未上市│A3卷 │不詳之│ │ │ │ │詳)的女子認識│子 │股票相關情事,其表姊抵達│第1588頁至│成年女│ │ │ │ │後,共同說服胡│ │後,說誠創公司前景看好,│第1590頁、│子 │ │ │ │ │文龍出資購買誠│ │股票在一兩年內會上市,上│D2卷 │ │ │ │ │ │創公司股票8張 │ │市後會大漲,甲宇○○說為了│第367頁至 │(起訴│ │ │ │ │,共計新臺幣40│ │我與她的未來做準備,投資│第371頁 │書原誤│ │ │ │ │8,000元,並要 │ │購買這家公司的未上市股票│ │載張靖│ │ │ │ │求甲丑○○匯款至│ │作為規劃是不錯的選擇,當│ │梅為宋│ │ │ │ │甲P○○中國信託│ │時我尚未決定購買。之後張│ │珮青,│ │ │ │ │帳戶。自甲丑○○│ │靖梅不停打電話遊說我購買│ │業經更│ │ │ │ │購買股票後,即│ │,又說購買未上市股票賺的│ │正) │ │ │ │ │漸漸與甲宇○○失│ │錢,到時候也是我們兩個人│ │ │ │ │ │ │聯。 │ │在一起時可以使用,考慮幾│ │ │ │ │ │ │ │ │天後我決定購買誠創公司股│ │ │ │ │ │ │ │ │票8張。因我現金不足,張 │ │ │ │ │ │ │ │ │靖梅帶我到復華銀行臺中分│ │ │ │ │ │ │ │ │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500,│ │ │ │ │ │ │ │ │000元,核貸後95年1月5日 │ │ │ │ │ │ │ │ │我匯款新臺幣408,000元至 │ │ │ │ │ │ │ │ │甲P○○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 │ │ │ │ │ │ │ │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 │ │65905),95年1月中旬張靖│ │ │ │ │ │ │ │ │梅約我在臺中將8張誠創公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交給我,並且│ │ │ │ │ │ │ │ │告訴我購買這家公司的未上│ │ │ │ │ │ │ │ │市股票是秘密,不可告知任│ │ │ │ │ │ │ │ │何人。購買股票後我要聯絡│ │ │ │ │ │ │ │ │甲宇○○出來她都藉故推託,│ │ │ │ │ │ │ │ │之後就聯絡不上了。警詢時│ │ │ │ │ │ │ │ │我印象不清楚,又僅憑照片│ │ │ │ │ │ │ │ │作特徵指認j○○即自稱「│ │ │ │ │ │ │ │ │甲宇○○」之女子,惟於100 │ │ │ │ │ │ │ │ │年8月31日審判程序現場指 │ │ │ │ │ │ │ │ │認甲宇○○即自稱「甲宇○○之│ │ │ │ │ │ │ │ │女子」。 │ │ │ ├──┼───┼─────┼───────┼───┼────────────┼─────┼───┤ │ 46 │甲地○○│94年12月底│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於94年11月底在交友網站│補充理由書│甲C○○│ │ │ │,高雄市某│甲壬○○化名「張│甲壬○○│認識甲壬○○,她自稱「張佩│附表一編號│甲壬○○│ │ │ │牛乳大王商│佩君」與甲地○○│ │君」,94年12月底甲壬○○約│121 │ │ │ │ │店內 │認識後,於左揭│ │我到高雄市新崛江附近簡餐├─────┤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店用餐,席間自稱甲壬○○叔│A6卷 │ │ │ │ │ │叔叔甲C○○與張│ │叔甲C○○前來,其自稱是任│第4707頁至│ │ │ │ │ │弼琦認識,共同│ │職多家公司的股務經理,邱│第4712頁 │ │ │ │ │ │說服甲地○○出資│ │歆茹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 │ │ │ │ │ │購買巨威公司未│ │關情事,並說有一檔未上市│ │ │ │ │ │ │上市股票6張、 │ │股票依其內線消息即將上市│ │ │ │ │ │ │卓韋公司未上市│ │,上市後會大賺。次日邱歆│ │ │ │ │ │ │股票2張,共計 │ │茹約我至高雄市海洋之星見│ │ │ │ │ │ │新臺幣396,000 │ │面,並說為了我們2 人的未│ │ │ │ │ │ │元,惟自甲壬○○│ │來,大力遊說我購買未上市│ │ │ │ │ │ │交付上揭公司股│ │股票。我同意購買後,邱歆│ │ │ │ │ │ │票後,甲地○○即│ │茹就約甲C○○到高雄市的某│ │ │ │ │ │ │聯絡不上甲壬○○│ │家牛乳大王洽談購買未上市│ │ │ │ │ │ │及甲C○○。 │ │股票事宜並簽約,甲壬○○與│ │ │ │ │ │ │ │ │甲C○○向我說這是內線消息│ │ │ │ │ │ │ │ │不可以告知任何人。我先交│ │ │ │ │ │ │ │ │付新臺幣40,000元定金給邱│ │ │ │ │ │ │ │ │歆茹作為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 │甲壬○○於95年1 月上旬約我│ │ │ │ │ │ │ │ │到臺北市長春一家麥當勞請│ │ │ │ │ │ │ │ │銀行代辦人員向復華銀行辦│ │ │ │ │ │ │ │ │理信用貸款新臺幣400,000 │ │ │ │ │ │ │ │ │元,並交付存摺及私章給邱│ │ │ │ │ │ │ │ │歆茹作為購買未上市股票之│ │ │ │ │ │ │ │ │用。95年1 月18日銀行通知│ │ │ │ │ │ │ │ │放款,貸款就由甲C○○用來│ │ │ │ │ │ │ │ │處理購買未上市股票。95年│ │ │ │ │ │ │ │ │2 月底甲壬○○在臺北市西門│ │ │ │ │ │ │ │ │町交付我存摺、印章及巨威│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6 張、卓韋│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2 張共計新│ │ │ │ │ │ │ │ │臺幣396,000 元。惟交付股│ │ │ │ │ │ │ │ │票之後我即無法聯絡上邱歆│ │ │ │ │ │ │ │ │茹及甲C○○。 │ │ │ ├──┼───┼─────┼───────┼───┼────────────┼─────┼───┤ │ 47 │甲未○○│95年1 月15│於交友網站上,│甲丁○○│我於交友網路認識甲丁○○,│補充理由書│甲丁○○│ │ │ │日,高雄市│甲丁○○化名「林│甲W○○│她自稱「林芸榛」,95年1 │附表一編號│甲W○○│ │ │ │某餐廳 │芸臻」與甲未○○│ │月15日甲丁○○約我到高雄市│21 │ │ │ │ │ │認識後,於左揭│ │三多路附近醫院見面,之後├─────┤ │ │ │ │ │時、地介紹自稱│ │一起至高雄市某餐廳用餐時│A2卷 │ │ │ │ │ │阿姨甲W○○與張│ │,席間甲丁○○阿姨甲W○○到│第1360頁至│ │ │ │ │ │本宗認識,共同│ │來,與甲丁○○討論投資未上│第1362頁、│ │ │ │ │ │說服甲未○○出資│ │市股票相關情事,甲丁○○說│第1365頁 │ │ │ │ │ │購買卓韋公司未│ │他阿姨是財經新聞記者,認│ │ │ │ │ │ │上市股票6張, │ │識很多大老闆,甲丁○○遊說│ │ │ │ │ │ │共計新臺幣324,│ │我投資股票,而我因甲丁○○│ │ │ │ │ │ │000 元,惟自林│ │說要與我交往,股票會於一│ │ │ │ │ │ │君徽未把股票交│ │至三年後賺回來,投資股票│ │ │ │ │ │ │付甲未○○後,就│ │會獲利,我就答應購買卓韋│ │ │ │ │ │ │斷絕聯繫。 │ │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並提 │ │ │ │ │ │ │ │ │款新臺幣114,000元交給林 │ │ │ │ │ │ │ │ │君徽,回臺中市後又至郵局│ │ │ │ │ │ │ │ │匯新臺幣210,000元至張靖 │ │ │ │ │ │ │ │ │梅戶頭,我共支付新臺幣32│ │ │ │ │ │ │ │ │4,000 元購買股票,甲丁○○│ │ │ │ │ │ │ │ │並要我保守秘密不可將購買│ │ │ │ │ │ │ │ │股票之事告訴任何人。我與│ │ │ │ │ │ │ │ │甲丁○○於95年2 月初約在臺│ │ │ │ │ │ │ │ │中市精明一街夜市附近某餐│ │ │ │ │ │ │ │ │廳見面簽約,但甲丁○○未把│ │ │ │ │ │ │ │ │卓韋公司股票交付予我。之│ │ │ │ │ │ │ │ │後甲丁○○及甲W○○就失去聯│ │ │ │ │ │ │ │ │絡。 │ │ │ ├──┼───┼─────┼───────┼───┼────────────┼─────┼───┤ │ 48 │張木俊│95年1 月下│甲宇○○與張木俊│甲宇○○│我於交友網站認識甲庚○○,│補充理由書│甲庚○○│ │ │(更名│旬,臺中市│認識後,於左揭│真實姓│她自稱「甲宇○○」,95年1 │附表一編號│不明女│ │ │甲玄○○│中港路新光│時、地介紹自稱│名年籍│月中旬在臺中市中港路新光│32 │子 │ │ │ ) │三越附近簡│表姊(真實姓名│不詳之│三越百貨附近簡餐店用餐,├─────┤ │ │ │ │餐店 │不詳之成年女子│成年女│甲庚○○說她表姊要將其投資│A3卷 │ │ │ │ │ │)與張木俊認識│子 │未上市股票資料拿給她,之│第1629頁至│ │ │ │ │ │,共同說服張木│ │後其表姊(真實姓名不明)│第1632頁 │ │ │ │ │ │俊出資購買卓韋│ │抵達,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理財顧問,說依其內線消息│ │ │ │ │ │ │6張,共計新臺 │ │某檔未上市股票將上市,只│ │ │ │ │ │ │幣30萬元。惟自│ │要上市獲利可達2 至3 倍以│ │ │ │ │ │ │甲宇○○交付張木│ │上,機會很少要把握,林家│ │ │ │ │ │ │俊卓韋公司未上│ │瑀與其表姊就大力遊說我購│ │ │ │ │ │ │市股票2張、巨 │ │買,當時我聽到獲利這麼高│ │ │ │ │ │ │威公司未上市股│ │很心動,但尚未同意購買。│ │ │ │ │ │ │票4張後,態度 │ │當時看到甲庚○○與自稱表姐│ │ │ │ │ │ │隨即趨於冷淡。│ │之人簽約並交付未上市股票│ │ │ │ │ │ │ │ │。95年1 月下旬我與甲庚○○│ │ │ │ │ │ │ │ │在臺中市中港路新光三越百│ │ │ │ │ │ │ │ │貨公司附近簡餐店用餐,林│ │ │ │ │ │ │ │ │家瑀再度遊說我貸款購買未│ │ │ │ │ │ │ │ │上市股票,最後我答應購買│ │ │ │ │ │ │ │ │卓韋公司未上市股票6 張,│ │ │ │ │ │ │ │ │甲庚○○說因是內線交易要我│ │ │ │ │ │ │ │ │保守秘密。我向復華銀行貸│ │ │ │ │ │ │ │ │款新臺幣300,000 元及向花│ │ │ │ │ │ │ │ │旗銀行貸款新臺幣200,000 │ │ │ │ │ │ │ │ │元。銀行通知放款後,我將│ │ │ │ │ │ │ │ │存摺及私章交付甲庚○○,之│ │ │ │ │ │ │ │ │後甲庚○○以郵寄方式寄給我│ │ │ │ │ │ │ │ │存摺、私章以及卓韋公司未│ │ │ │ │ │ │ │ │上市股票2 張(每張新臺幣│ │ │ │ │ │ │ │ │54,000元)、巨威公司未上│ │ │ │ │ │ │ │ │市股票4 張(每張新臺幣48│ │ │ │ │ │ │ │ │,000元),共計新臺幣300,│ │ │ │ │ │ │ │ │000 元,我當時質疑為何不│ │ │ │ │ │ │ │ │是約定的卓韋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 │票6 張,甲庚○○說因為要分│ │ │ │ │ │ │ │ │散投資我也不疑有他。而林│ │ │ │ │ │ │ │ │家瑀在我購買後態度轉為冷│ │ │ │ │ │ │ │ │淡。 │ │ │ ├──┼───┼─────┼───────┼───┼────────────┼─────┼───┤ │ 49 │甲戌○○│95年1月中 │甲宇○○於交友網│甲宇○○│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張│補充理由書│甲宇○○│ │ │ │旬至2月初 │站上與甲戌○○認│甲W○○│晴梅」之女子(經指認為張│附表一編號│甲W○○│ │ │ │,新竹市大│識後,於左揭時│ │靖梅),95年1 月中旬我與│22 │不詳姓│ │ │ │茶壺餐飲店│、地介紹表姊劉│ │甲宇○○在新竹市區一家「大├─────┤名女子│ │ │ │ │怡伶與甲戌○○認│ │茶壺」餐飲店用餐,用餐中│A2卷 │ │ │ │ │ │識,共同說服張│ │甲宇○○說其表姊會前來與他│第1370頁至│(起訴│ │ │ │ │家豪出資購買巨│ │討論有關投資未上市股票相│第1374頁 │書漏載│ │ │ │ │威公司未上市股│ │關情事,一會兒甲宇○○的表│ │甲宇○○│ │ │ │ │票5 張、卓韋公│ │姊甲W○○到來,其自稱是任│ │,業經│ │ │ │ │司未上市股票4 │ │職財經公司的理財顧問,張│ │更正)│ │ │ │ │張,共計新臺幣│ │靖梅表姊說有一檔未上市股│ │ │ │ │ │ │466,000元,事 │ │票即將上市,上市後的獲利│ │ │ │ │ │ │後甲宇○○交付上│ │會2倍以上,當時甲宇○○與 │ │ │ │ │ │ │揭股票予甲戌○○│ │甲W○○簽約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 │,二人極力遊說我購買,張│ │ │ │ │ │ │ │ │靖梅並說為了以後未來規劃│ │ │ │ │ │ │ │ │,就要投資購買股票等語。│ │ │ │ │ │ │ │ │我就同意簽約購買巨威公司│ │ │ │ │ │ │ │ │未上市股票5 張、卓韋光電│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4 張,共46│ │ │ │ │ │ │ │ │6,000 元,我當場交付新臺│ │ │ │ │ │ │ │ │幣1 萬元定金給甲宇○○,張│ │ │ │ │ │ │ │ │靖梅說因為是內線交易,要│ │ │ │ │ │ │ │ │我不得將此事告知任何人。│ │ │ │ │ │ │ │ │另於95年1 月下旬,到桃園│ │ │ │ │ │ │ │ │市請銀行代辦人員向復華銀│ │ │ │ │ │ │ │ │行辦理新臺幣50萬元信用貸│ │ │ │ │ │ │ │ │款,辦理後我將存摺與私章│ │ │ │ │ │ │ │ │交給甲宇○○,由甲W○○購買│ │ │ │ │ │ │ │ │未上市股票。甲W○○於95年│ │ │ │ │ │ │ │ │2 月底在新竹金山二街交付│ │ │ │ │ │ │ │ │我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 │ │ │ │ │ │ │ │ │、卓韋公司上市股票4 張以│ │ │ │ │ │ │ │ │及銀行存摺、私章。 │ │ │ ├──┼───┼─────┼───────┼───┼────────────┼─────┼───┤ │ 50 │甲i○○│95年2 月間│於交友網站上,│甲丁○○│我於95年1月在交友網站上 │補充理由書│甲丁○○│ │ │ │,桃園縣中│甲丁○○以化名「│甲W○○│認識甲丁○○,她自稱「林筠│附表一編號│甲W○○│ │ │ │壢市某簡餐│林筠臻」與鍾權│ │臻」,95年2月份時在中壢 │61 │ │ │ │ │店 │昱認識後,於左│ │市某簡餐店見面,甲丁○○說├─────┤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其阿姨甲W○○會過來,跟我│A3卷 │ │ │ │ │ │稱其阿姨甲W○○│ │們談投資理財及購買未上市│第2405頁至│ │ │ │ │ │與甲i○○認識,│ │股票相關情事,甲W○○自稱│第2407頁、│ │ │ │ │ │共同說服甲i○○│ │是投資理財顧問,可以拿到│第2409頁 │ │ │ │ │ │出資購買集邦公│ │內線消息,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司未上市股票6 │ │後96年就會上市,而且每年│ │ │ │ │ │ │張,共計新臺幣│ │會有配股的資訊,要把握機│ │ │ │ │ │ │306,000元,惟 │ │會趕快投資,甲W○○不斷遊│ │ │ │ │ │ │購買股票後林君│ │說我要規劃將來並儲蓄等,│ │ │ │ │ │ │徽即斷絕聯絡。│ │看了他的介紹說明以後,讓│ │ │ │ │ │ │ │ │我很心動,加上及甲丁○○一│ │ │ │ │ │ │ │ │直遊說我購買,我就答應購│ │ │ │ │ │ │ │ │買6張集邦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每張新臺幣51,000元),│ │ │ │ │ │ │ │ │我匯款新臺幣306,000元至 │ │ │ │ │ │ │ │ │甲W○○指定的帳戶。購買股│ │ │ │ │ │ │ │ │票後即無法聯絡上甲丁○○。│ │ │ ├──┼───┼─────┼───────┼───┼────────────┼─────┼───┤ │ 51 │Y○○│95年2 月間│於交友網站上,│甲G○○│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G○○,│補充理由書│甲G○○│ │ │ │,高雄市左│甲G○○以化名「│甲C○○│她自稱「陳又萱」,於94年│附表一編號│甲C○○│ │ │ │營區新莊仔│陳又萱」與吳進│ │12月底第1次見面後,95年2│57 │ │ │ │ │路附近餐廳│輝認識後,於左│ │月初在高雄市左營區新莊仔├─────┤(起訴│ │ │ │ │揭時、地介紹自│ │路附近餐廳吃飯,席間自稱│A3卷 │書原誤│ │ │ │ │稱舅舅甲C○○與│ │甲G○○的舅舅甲C○○出現,│第2269頁至│載陳昕│ │ │ │ │Y○○認識,共│ │與甲G○○談論投資股票相關│第2271頁、│婕為陳│ │ │ │ │同說服Y○○出│ │事宜,甲C○○離開後,陳昕│D3卷 │紋慧,│ │ │ │ │資購買巨威公司│ │婕開始跟我遊說股票的利潤│第304頁至 │業經更│ │ │ │ │未上市股票10張│ │,又說甲C○○是在幫人家買│第306頁反 │正) │ │ │ │ │,共計新臺幣50│ │賣股票,可以短時間獲利。│面 │ │ │ │ │ │萬元,惟自陳昕│ │我同意購買後,甲G○○帶我│ │ │ │ │ │ │婕交付上揭公司│ │至玉山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 │ │ │ │ │ │股票予Y○○後│ │臺幣50萬元,95年2 月底銀│ │ │ │ │ │ │隨即斷絕聯絡。│ │行核貸後,在高雄大統新世│ │ │ │ │ │ │ │ │紀百貨精品店見面,甲G○○│ │ │ │ │ │ │ │ │交付我巨威公司股票10張共│ │ │ │ │ │ │ │ │新臺幣50萬元。之後即無法│ │ │ │ │ │ │ │ │與甲G○○連絡。我於警詢時│ │ │ │ │ │ │ │ │誤認甲J○○即為「陳又萱」│ │ │ │ │ │ │ │ │,惟於100 年12月31日審判│ │ │ │ │ │ │ │ │程序現場指認更正甲G○○始│ │ │ │ │ │ │ │ │為自稱「陳又萱」之女子。│ │ │ ├──┼───┼─────┼───────┼───┼────────────┼─────┼───┤ │ 52 │甲c○○│95年2 月間│甲宇○○於交友網│甲宇○○│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宇○○,│補充理由書│甲宇○○│ │ │ │,桃園火車│站上與甲c○○認│ │電話聊天幾次後,95年2月 │附表一編號│ │ │ │ │站附近泡沫│識後,甲宇○○說│ │間甲宇○○約我至桃園火車站│31 │(起訴│ │ │ │紅茶店 │服甲c○○出資購│ │附近的泡沫紅茶店見面,遊├─────┤書原載│ │ │ │ │買集邦公司未上│ │說我集邦公司的未上市股票│A3卷 │已指認│ │ │ │ │市股票10張,共│ │前景看好,她自己也有投資│第1598頁至│無法確│ │ │ │ │計新臺幣543,50│ │購買並問我有無興趣購買。│第1600頁、│認,業│ │ │ │ │0元,自甲宇○○ │ │隔幾天後甲宇○○又約我在同│B2卷 │經更正│ │ │ │ │交付甲c○○上開│ │地點喝飲料聊天,自稱張靖│第268頁 │) │ │ │ │ │股票後,態度即│ │梅表姐到來,說集邦公司的│D1卷 │ │ │ │ │ │趨於冷淡。 │ │股票再兩年會上市,而且會│第429頁 │ │ │ │ │ │ │ │賺15萬元以上等等的訊息後│ │ │ │ │ │ │ │ │,我決定購買10張該公司的│ │ │ │ │ │ │ │ │未上市股票。隔幾天後張靖│ │ │ │ │ │ │ │ │梅跟我到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 │ │ │ │ │ │ │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550,00│ │ │ │ │ │ │ │ │0 元,並將存摺簿及印鑑交│ │ │ │ │ │ │ │ │給甲宇○○。95年3 月底張靖│ │ │ │ │ │ │ │ │梅交給我集邦公司的未上市│ │ │ │ │ │ │ │ │股票10張共新臺幣543,500 │ │ │ │ │ │ │ │ │元。甲宇○○說購買未上市股│ │ │ │ │ │ │ │ │票是秘密不可告知任何人。│ │ │ │ │ │ │ │ │之後要約甲宇○○,她都藉故│ │ │ │ │ │ │ │ │推拖,態度冷淡。 │ │ │ ├──┼───┼─────┼───────┼───┼────────────┼─────┼───┤ │ 53 │I○○│95年3 月初│於交友網站上,│楊蕎瑄│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楊學文(│補充理由書│楊蕎瑄│ │ │ │,高雄市某│楊蕎瑄化名「黃│甲W○○│更名為楊蕎瑄),她自稱「│附表一編號│甲W○○│ │ │ │複合式餐廳│雅倫」與I○○│甲C○○│黃雅倫」,見面幾次後,95│16 │甲C○○│ │ │ │ │認識後,於左揭│ │年3月初楊學文與我在高雄 ├─────┤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市某家複合式餐廳用餐聊天│A2卷 │ │ │ │ │ │其阿姨甲W○○及│ │,楊學文突然接一通電話說│第1052頁至│ │ │ │ │ │阿姨友人甲C○○│ │等一下她阿姨要過來跟她談│第1054頁、│ │ │ │ │ │與I○○認識,│ │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的事,│第1058頁、│ │ │ │ │ │共同說服吳明倫│ │沒多久自稱財經記者是阿姨│D4卷 │ │ │ │ │ │出資購買意勝公│ │甲W○○及自稱是楊學文阿姨│第78頁反面│ │ │ │ │ │司未上市股票5 │ │投資股票的朋友甲C○○到達│至第80頁反│ │ │ │ │ │張,共計新臺幣│ │餐廳後,就與楊學文談論投│面 │ │ │ │ │ │24萬元。惟自楊│ │資購買股票的情事,甲C○○│ │ │ │ │ │ │蕎瑄交付金棠公│ │說甲W○○是財經記者認識很│ │ │ │ │ │ │司未上市股票5 │ │多老闆,可以請甲W○○幫忙│ │ │ │ │ │ │張後,楊蕎瑄即│ │購買股票,甲W○○說購買意│ │ │ │ │ │ │拒絕跟I○○交│ │勝公司未上市股票,上市後│ │ │ │ │ │ │往。 │ │會大漲,我如果能保守秘密│ │ │ │ │ │ │ │ │,她才願意幫我投資購買。│ │ │ │ │ │ │ │ │楊學文自己也有買,並說為│ │ │ │ │ │ │ │ │了我們兩人的將來,購買未│ │ │ │ │ │ │ │ │上市股票可作投資的規劃,│ │ │ │ │ │ │ │ │故我決定要購買。我將身分│ │ │ │ │ │ │ │ │證及印章交給甲W○○幫我辦│ │ │ │ │ │ │ │ │理貸款新臺幣400,000元, │ │ │ │ │ │ │ │ │95年3 月間銀行核貸,繳清│ │ │ │ │ │ │ │ │我的債務後,剩下新臺幣26│ │ │ │ │ │ │ │ │0,000 餘元,就請楊學文阿│ │ │ │ │ │ │ │ │姨幫我購買意勝公司的未上│ │ │ │ │ │ │ │ │市股票。三天後楊學文卻交│ │ │ │ │ │ │ │ │付我金棠公司未上市股票5 │ │ │ │ │ │ │ │ │張共新臺幣240,000 元,我│ │ │ │ │ │ │ │ │當時有質疑為何不是意勝公│ │ │ │ │ │ │ │ │司股票,楊學文說因金額不│ │ │ │ │ │ │ │ │足購買意勝公司股票,故其│ │ │ │ │ │ │ │ │阿姨幫我購買都一樣會賺錢│ │ │ │ │ │ │ │ │的金棠科技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購買股票之後我聯絡不到│ │ │ │ │ │ │ │ │楊學文,她傳簡訊說不想跟│ │ │ │ │ │ │ │ │我交往。 │ │ │ ├──┼───┼─────┼───────┼───┼────────────┼─────┼───┤ │ 54 │甲R○○│95年3 月16│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於95年2月初左右在交友 │補充理由書│甲C○○│ │ │ │日,高雄市│甲乙○○化名「林│甲乙○○│網站上認識甲乙○○,她自稱│附表一編號│甲乙○○│ │ │ │某茶店 │昀軒」與甲R○○│ │「林昀軒」,95年3月16 日│123 │ │ │ │ │ │認識後,於左揭│ │,甲乙○○約我到高雄文化中├─────┤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心,說其叔叔有門路可以買│A6卷 │ │ │ │ │ │叔叔甲C○○與黃│ │到一定會漲的未上市的股票│第4765頁至│ │ │ │ │ │俊源認識,共同│ │,我們即與甲乙○○叔叔許洺│第4769頁、│ │ │ │ │ │說服甲R○○出資│ │瑋相約到一間茶店見面,許│第4771頁 │ │ │ │ │ │購買巨威公司未│ │洺瑋自稱以前是新聞記者,│ │ │ │ │ │ │上市股票,惟自│ │可以拿到前景看好的未上市│ │ │ │ │ │ │甲乙○○交付巨威│ │生技類股票,要我把握機會│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並說如果要與甲乙○○結婚│ │ │ │ │ │ │8張、太和公司 │ │,要有相當的財產,於是我│ │ │ │ │ │ │未上市股票10張│ │就答應購買股票,並先交付│ │ │ │ │ │ │,共計新臺幣10│ │100,000元現金給甲C○○, │ │ │ │ │ │ │0萬元後即斷絕 │ │而且當天我與甲乙○○就正式│ │ │ │ │ │ │聯絡。 │ │交往了。95年3月中甲乙○○ │ │ │ │ │ │ │ │ │與我到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 │ │ │ │ │ │ │ │鳳山分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 │ │ │ │ │ │ │ │幣900,000元,銀行核貸後 │ │ │ │ │ │ │ │ │,甲乙○○就叫我將錢匯到郵│ │ │ │ │ │ │ │ │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並且把身分證、郵局存簿│ │ │ │ │ │ │ │ │及印章交給她以便購買股票│ │ │ │ │ │ │ │ │。95年4月初,甲乙○○在臺 │ │ │ │ │ │ │ │ │中市的衣蝶百貨公司交付我│ │ │ │ │ │ │ │ │身分證、存摺、印章及巨威│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太和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共計新│ │ │ │ │ │ │ │ │臺幣1,000,000元,我問林 │ │ │ │ │ │ │ │ │巾愉為何會多買太和公司的│ │ │ │ │ │ │ │ │股票,甲乙○○說這支股票後│ │ │ │ │ │ │ │ │勢也是很好,所以就主動幫│ │ │ │ │ │ │ │ │我買了。之後我打電話給林│ │ │ │ │ │ │ │ │巾愉,其態度轉為冷淡,與│ │ │ │ │ │ │ │ │甲乙○○聯絡其均不回覆。而│ │ │ │ │ │ │ │ │我網路上查詢巨威公司及太│ │ │ │ │ │ │ │ │和公司的股票,發現他們賣│ │ │ │ │ │ │ │ │給我比市價貴4 、5 倍左右│ │ │ │ │ │ │ │ │,而且這2 家公司狀況不好│ │ │ │ │ │ │ │ │,並非他們所說的後勢很強│ │ │ │ │ │ │ │ │,到現在根本沒上市過。 │ │ │ ├──┼───┼─────┼───────┼───┼────────────┼─────┼───┤ │ 55 │甲d○○│95年3 月間│於交友網站上,│甲壬○○│我於交友網站上認識甲壬○○│補充理由書│甲壬○○│ │ │(更名│,在高雄市│甲壬○○以化名「│甲C○○│,她自稱「洪怡芳」,我與│附表一編號│甲C○○│ │ │蕭明原│某咖啡廳 │洪怡芳」與蕭志│ │甲壬○○一直有保持聯絡。95│65 │ │ │ │) │ │豪認識後,於左│ │年3 月初甲壬○○帶我至一家├─────┤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咖啡廳與自稱其姨丈甲C○○│A4卷 │ │ │ │ │ │稱叔叔甲C○○與│ │見面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第2472頁至│ │ │ │ │ │甲d○○認識,共│ │關情事,甲壬○○說姨丈是公│第2477頁 │ │ │ │ │ │同說服甲d○○出│ │司顧問,說投資未上市股票│ │ │ │ │ │ │資購買太和公司│ │會賺錢、利潤高等語,邱歆│ │ │ │ │ │ │未上市股票8張 │ │茹說要跟我交往,投資股票│ │ │ │ │ │ │、巨威公司未上│ │這樣以後交往生活才有保障│ │ │ │ │ │ │市股票2 張,共│ │等語,於是我同意購買後,│ │ │ │ │ │ │新臺幣412,000 │ │甲C○○就拿股票轉讓書讓我│ │ │ │ │ │ │元,嗣後甲壬○○│ │填寫資料,甲壬○○並要我不│ │ │ │ │ │ │交付甲d○○太和│ │能把投資股票事情說出去。│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約一個月後甲壬○○帶我至臺│ │ │ │ │ │ │6 張、巨威公司│ │東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未上市股票2 張│ │50萬元。銀行核貸後,我將│ │ │ │ │ │ │後即斷絕聯絡。│ │銀行存摺及印章都交給邱歆│ │ │ │ │ │ │ │ │茹以便其購買股票。95年4 │ │ │ │ │ │ │ │ │月28日甲壬○○約我在臺南市│ │ │ │ │ │ │ │ │火車站見面交付我銀行存摺│ │ │ │ │ │ │ │ │、印章及太和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 │票6張、巨威公司股票2張,│ │ │ │ │ │ │ │ │共計新臺幣412,000元。購 │ │ │ │ │ │ │ │ │買股票後我就聯絡不上邱歆│ │ │ │ │ │ │ │ │茹了。 │ │ │ ├──┼───┼─────┼───────┼───┼────────────┼─────┼───┤ │56 │o○○│95年3 月間│甲宇○○於交友網│甲宇○○│我於95年3月間在交友網站 │補充理由書│甲辰○○│ │ │ │,新竹市某│站上與o○○認│甲W○○│認識甲辰○○,她自稱「張靖│附表一編號│甲W○○│ │ │ │咖啡廳 │識後,於左揭時│ │梅」,95年在新竹市某咖啡│46 │ │ │ │ │ │、地介紹自稱姊│ │廳與甲辰○○見面時,甲辰○○├─────┤ │ │ │ │ │姊甲W○○與李安│ │姐姐甲W○○前來,其自稱為│A3卷 │ │ │ │ │ │濬認識,共同說│ │理財顧問,二人開始談論投│第2006頁至│ │ │ │ │ │服o○○出資購│ │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凌│第2007頁、│ │ │ │ │ │買集邦公司未上│ │偉婷向我說她投資購買股票│D2卷 │ │ │ │ │ │市股票3張,共 │ │賺很多錢,如果我要跟她在│第375頁至 │ │ │ │ │ │新臺幣153,000 │ │一起,要賺多一點錢對兩人│第377頁反 │ │ │ │ │ │元,惟自甲宇○○│ │以後生活才有保障等語。95│面 │ │ │ │ │ │交付集邦公司未│ │年某日我和甲辰○○到新竹內│ │ │ │ │ │ │上市股票3張予 │ │灣見面,甲辰○○還是一直遊│ │ │ │ │ │ │o○○後,隨即│ │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並拿│ │ │ │ │ │ │斷絕聯絡。 │ │集邦公司的營業報表和相關│ │ │ │ │ │ │ │ │投資資料給我看,說一年左│ │ │ │ │ │ │ │ │右會上市上櫃,且每年會有│ │ │ │ │ │ │ │ │配額,當下我看了以後感覺│ │ │ │ │ │ │ │ │這家公司的營運狀況不錯,│ │ │ │ │ │ │ │ │當下我決定購買3張,交給 │ │ │ │ │ │ │ │ │甲辰○○10,000元訂金,並匯│ │ │ │ │ │ │ │ │款到她指定的華南銀行東苓│ │ │ │ │ │ │ │ │分行帳戶(戶名曹萱婷,匯│ │ │ │ │ │ │ │ │款新臺幣143,000元),由 │ │ │ │ │ │ │ │ │她提領去辦理購買股票的事│ │ │ │ │ │ │ │ │宜。在95年4月中旬時由凌 │ │ │ │ │ │ │ │ │偉婷交給我集邦公司未上市│ │ │ │ │ │ │ │ │股票3張共計新臺幣153,000│ │ │ │ │ │ │ │ │元。購買之後甲辰○○就漸漸│ │ │ │ │ │ │ │ │疏離我,後來即聯絡不上。│ │ │ ├──┼───┼─────┼───────┼───┼────────────┼─────┼───┤ │ 57 │丑○○│95年3 月22│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辰○○,│補充理由書│甲C○○│ │ │ │日,高雄市│甲辰○○以化名「│甲辰○○│她自稱「靜怡」,95年3 月│附表一編號│甲辰○○│ │ │ │五福路麥當│靜怡」與丑○○│ │22日與甲辰○○在高雄市五福│95 │ │ │ │ │勞 │認識後,於左揭│ │路麥當勞見面,當日甲辰○○├─────┤ │ │ │ │ │時、地介紹自稱│ │接獲電話說他舅舅甲C○○要│A5卷 │ │ │ │ │ │舅舅甲C○○與王│ │找她,我們三人約在咖啡店│第4084頁至│ │ │ │ │ │鐘鴻認識,共同│ │見面,甲辰○○的舅舅說要讓│第4085頁、│ │ │ │ │ │說服丑○○出資│ │甲辰○○簽買股票免稅單後,│第4088頁 │ │ │ │ │ │購買巨威公司未│ │甲C○○介紹巨威公司給我認│ │ │ │ │ │ │上市股票10張,│ │識,甲辰○○又帶我到網咖查│ │ │ │ │ │ │共計新臺幣50萬│ │巨威公司資料,我覺得獲利│ │ │ │ │ │ │元,惟自甲辰○○│ │不錯,加上甲辰○○一直遊說│ │ │ │ │ │ │交付巨威公司未│ │我一起購買,我同意購買後│ │ │ │ │ │ │上市股票與王鐘│ │,甲辰○○隨即約他舅舅至耕│ │ │ │ │ │ │鴻後,即斷絕聯│ │讀園見面討論購買股票事宜│ │ │ │ │ │ │絡。 │ │,我即提領新臺幣11萬元給│ │ │ │ │ │ │ │ │甲辰○○的舅舅購買未上市股│ │ │ │ │ │ │ │ │票。95年3月26日左右我將 │ │ │ │ │ │ │ │ │剩餘尾款新臺幣39萬元匯給│ │ │ │ │ │ │ │ │甲C○○,過2星期後甲辰○○ │ │ │ │ │ │ │ │ │約我南下高雄市拿巨威公司│ │ │ │ │ │ │ │ │未上市股票10張,共新臺幣│ │ │ │ │ │ │ │ │50萬元及切結書,之後我就│ │ │ │ │ │ │ │ │無法連絡上甲辰○○。 │ │ │ ├──┼───┼─────┼───────┼───┼────────────┼─────┼───┤ │ 58 │S○○│95年4 月間│甲辰○○於交友網│甲C○○│我於交友網站上認識甲辰○○│補充理由書│甲C○○│ │ │ │,高雄市鳳│站上與S○○認│甲辰○○│,95年4 月左右相約在高雄│附表一編號│甲辰○○│ │ │ │山區某間複│識後,於左揭時│ │市見,見面後我與甲辰○○到│53 │ │ │ │ │合式餐廳 │、地介紹自稱叔│ │高雄市鳳山區某間複合式餐├─────┤ │ │ │ │ │叔甲C○○與吳家│ │廳與自稱她叔叔甲C○○見面│A3卷 │ │ │ │ │ │榮認識,共同說│ │,討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第2153頁至│ │ │ │ │ │服S○○出資購│ │情事,甲辰○○告訴我她叔叔│第2156頁、│ │ │ │ │ │買一華公司未上│ │是買賣股票的專家,二人一│第2159頁 │ │ │ │ │ │市股票8 張,共│ │起遊說我購買股票,保證一│ │ │ │ │ │ │計新臺幣40萬元│ │定會賺錢,我說我沒有錢,│ │ │ │ │ │ │,惟自甲辰○○交│ │甲C○○就建議我向銀行貸款│ │ │ │ │ │ │付S○○上揭公│ │,並告知我購買股票之事不│ │ │ │ │ │ │司股票後隨即斷│ │可告訴任何人。數日後凌偉│ │ │ │ │ │ │絕聯絡。 │ │婷陪同我前往臺東中小企銀│ │ │ │ │ │ │ │ │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40萬元│ │ │ │ │ │ │ │ │後,甲辰○○以要幫我辦理後│ │ │ │ │ │ │ │ │續申購股票及其他相關事項│ │ │ │ │ │ │ │ │為由,取走我的印章、存款│ │ │ │ │ │ │ │ │簿、提款卡。過了大約10天│ │ │ │ │ │ │ │ │與甲辰○○相約見面交付我印│ │ │ │ │ │ │ │ │章、存款簿、提款卡,及一│ │ │ │ │ │ │ │ │華公司未上市股票8 張,共│ │ │ │ │ │ │ │ │計新臺幣40萬元。之後我發│ │ │ │ │ │ │ │ │現存簿內已無存款餘額,我│ │ │ │ │ │ │ │ │要跟甲辰○○聯絡,她就電話│ │ │ │ │ │ │ │ │都不接了。 │ │ │ ├──┼───┼─────┼───────┼───┼────────────┼─────┼───┤ │ 59 │子○○│95年6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於95年4月在交友網站上 │補充理由書│甲C○○│ │ │(更名│,高雄市三│甲乙○○化名「林│甲乙○○│認識甲乙○○,她自稱「林妤│附表一編號│甲乙○○│ │ │王羿棠│皇三家餐廳│妤萱」與子○○│ │萱」,見面幾次後,96年6 │87 │ │ │ │) │ │認識後,於左揭│ │月與甲乙○○在三皇三家用餐├─────┤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席間自稱甲乙○○的叔叔許│A5卷 │ │ │ │ │ │叔叔甲C○○及另│ │洺瑋前來與甲乙○○談論投資│第3887頁至│ │ │ │ │ │名成年男子認識│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林巾│第3890頁、│ │ │ │ │ │後,共同說服王│ │愉說其叔叔是巨威公司顧問│第3893頁 │ │ │ │ │ │輝明出資購買巨│ │,其向叔叔投資基金賺了一│ │ │ │ │ │ │威公司未上市股│ │筆錢,現在要向叔叔投資股│ │ │ │ │ │ │票,惟自甲乙○○│ │票。甲C○○說巨威公司前景│ │ │ │ │ │ │交付巨威公司未│ │看好,只要投資50萬,到時│ │ │ │ │ │ │上市股票2張、 │ │候會淨賺20至30萬,因是內│ │ │ │ │ │ │連邦公司未上市│ │幕消息,不可以洩露出去。│ │ │ │ │ │ │股票7張,共計 │ │甲乙○○並表示要和我交往,│ │ │ │ │ │ │新臺幣489,700 │ │希望我和她一起投資,我答│ │ │ │ │ │ │元,隨即斷絕聯│ │應購買並繳納保證金新臺幣│ │ │ │ │ │ │絡。 │ │6,000 元予甲乙○○。之後林│ │ │ │ │ │ │ │ │巾愉帶我向高雄的萬泰銀行│ │ │ │ │ │ │ │ │貸款新臺幣500,000 元,並│ │ │ │ │ │ │ │ │將存簿交給甲乙○○以便購買│ │ │ │ │ │ │ │ │股票。95年7 月底左右林巾│ │ │ │ │ │ │ │ │愉在臺中交給我萬泰銀行帳│ │ │ │ │ │ │ │ │簿、印章及巨威公司未上市│ │ │ │ │ │ │ │ │股票2 張、連邦公司未上市│ │ │ │ │ │ │ │ │股票7 張共新臺幣489,700 │ │ │ │ │ │ │ │ │元,甲乙○○說因巨威公司的│ │ │ │ │ │ │ │ │股票配額沒那麼多,而且其│ │ │ │ │ │ │ │ │叔叔也是連邦公司的顧問,│ │ │ │ │ │ │ │ │這也是內幕消息,跟當初說│ │ │ │ │ │ │ │ │好的利潤一樣,不用擔心。│ │ │ │ │ │ │ │ │自我拿到股票後,甲乙○○對│ │ │ │ │ │ │ │ │我態度轉淡,之後都不接我│ │ │ │ │ │ │ │ │的電話。 │ │ │ ├──┼───┼─────┼───────┼───┼────────────┼─────┼───┤ │ 60 │i○○│95年7 月初│甲乙○○與i○○│甲C○○│我於95年6月下旬在交友網 │補充理由書│甲C○○│ │ │ │,高雄市 │認識後,於左揭│甲乙○○│站認識甲乙○○,甲乙○○於電│附表一編號│甲乙○○│ │ │ │ │時、地介紹自稱│ │話中聊及投資未上市股票相│109 │ │ │ │ │ │舅舅甲C○○與宋│ │關情事,並詢問我是否有投├─────┤ │ │ │ │ │皇儀認識,共同│ │資股票以及基金,其又說其│A6卷 │ │ │ │ │ │說服i○○出資│ │舅舅甲C○○為理財顧問,有│第4419頁至│ │ │ │ │ │購買意勝公司未│ │一股票將於隔年上市,上市│第4421頁、│ │ │ │ │ │上市股票6 張,│ │後的獲利2至3倍,甲乙○○說│第4423頁 │ │ │ │ │ │共計新臺幣306,│ │我們2人都要交往了,就要 │ │ │ │ │ │ │000元,惟自林 │ │一起投資、規劃我們2人未 │ │ │ │ │ │ │巾愉交付意勝公│ │來,我答應購買該檔未上市│ │ │ │ │ │ │司未上市股票予│ │股票。95年7月初甲乙○○約 │ │ │ │ │ │ │i○○後隨即斷│ │在我高雄市火車站附近簡餐│ │ │ │ │ │ │絕聯絡。 │ │店用餐,我提款新臺幣100,│ │ │ │ │ │ │ │ │000元交付甲乙○○以便其購 │ │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次日我們與│ │ │ │ │ │ │ │ │甲C○○約在高雄市新崛江附│ │ │ │ │ │ │ │ │近簡餐店見面,甲C○○拿契│ │ │ │ │ │ │ │ │約書要我簽約購買未上市股│ │ │ │ │ │ │ │ │票6 張。95年8 月22日我匯│ │ │ │ │ │ │ │ │款新臺幣206,000 元至林巾│ │ │ │ │ │ │ │ │愉指定甲W○○中國信託銀行│ │ │ │ │ │ │ │ │新興分行帳戶(帳號:1965│ │ │ │ │ │ │ │ │00000000)。95年8 月底林│ │ │ │ │ │ │ │ │巾愉在臺中市SOGO內交付我│ │ │ │ │ │ │ │ │意勝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共 │ │ │ │ │ │ │ │ │新臺幣306,000元。而林巾 │ │ │ │ │ │ │ │ │愉於95年8月底交付我股票 │ │ │ │ │ │ │ │ │後,即與我斷絕連絡。 │ │ │ ├──┼───┼─────┼───────┼───┼────────────┼─────┼───┤ │ 61 │f○○│95年7 月間│於交友網站上,│甲W○○│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W○○,│補充理由書│甲W○○│ │ │ │,高雄市瑞│甲W○○化名「 │庚○○│她自稱「AnglA 」,95年7 │附表一編號│庚○○│ │ │ │豐夜市附近│AnglA」與呂源 │ │月間與甲W○○見面數次,期│55 │ │ │ │ │簡餐店(起│泰認識後,於左│ │間就一直談論她投資股票獲├─────┤ │ │ │ │訴書誤載為│揭時、地介紹自│ │利相關情事,說天新公司的│A3卷 │ │ │ │ │95年6 月,│稱叔叔庚○○與│ │營運狀況佳、有發展潛力,│第2208頁至│ │ │ │ │應予更正)│f○○認識,共│ │要我把握機會投資,到時就│第2210頁、│ │ │ │ │ │同說服f○○出│ │可以大賺一筆。97年7 月間│第2213頁 │ │ │ │ │ │資購買天新公司│ │在高雄市瑞豐夜市附近某簡│ │ │ │ │ │ │未上市股票6張 │ │餐店,自稱她叔叔的庚○○│ │ │ │ │ │ │,共計新臺幣30│ │出現,遊說我要把握機會與│ │ │ │ │ │ │6,000元,惟自 │ │甲W○○交往並同時進行投資│ │ │ │ │ │ │f○○購買後即│ │,未來生活才有保障,於是│ │ │ │ │ │ │漸漸與甲W○○失│ │我同意購買。因我沒有那麼│ │ │ │ │ │ │去聯絡。 │ │多錢,甲W○○就說要幫我辦│ │ │ │ │ │ │ │ │貸款,後來我將房子拿去抵│ │ │ │ │ │ │ │ │押辦理貸款。甲W○○及叔叔│ │ │ │ │ │ │ │ │說購買股票之事不可告知任│ │ │ │ │ │ │ │ │何人。95年10月中旬甲W○○│ │ │ │ │ │ │ │ │交給我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6 張共新臺幣306,000 元。│ │ │ │ │ │ │ │ │在我購買股票之後,甲W○○│ │ │ │ │ │ │ │ │即疏遠我,之後我上網查詢│ │ │ │ │ │ │ │ │天新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狀況│ │ │ │ │ │ │ │ │,發現公司前景沒那麼好。│ │ │ ├──┼───┼─────┼───────┼───┼────────────┼─────┼───┤ │ 62 │V○○│95年8 月間│於交友網站上,│甲W○○│於95年7月間在交友網站認 │補充理由書│甲W○○│ │ │ │,臺南市火│甲丁○○化名「林│甲丁○○│識甲丁○○,她自稱「林美如│附表一編號│甲丁○○│ │ │ │車站麥當勞│美如」與V○○│ │」,期間見面幾次後,第3 │125 │ │ │ │ │ │認識後,於左揭│ │次95年8月間我們到臺南市 ├─────┤ │ │ │ │ │時、地介紹自稱│ │火車站後面一家麥當勞見面│A6卷 │ │ │ │ │ │其阿姨甲W○○與│ │,甲丁○○說其阿姨要過來,│第4834頁至│ │ │ │ │ │V○○認識,共│ │稍後甲丁○○說她阿姨甲W○○│第4836頁、│ │ │ │ │ │同說服V○○出│ │抵達後,其自稱是理財顧問│第4839頁 │ │ │ │ │ │資購買天新公司│ │,可以獲得內線消息。林君│ │ │ │ │ │ │未上市股票3張 │ │徽說甲W○○要幫我規劃理財│ │ │ │ │ │ │,共計新臺幣15│ │,問我是否願意購買股票,│ │ │ │ │ │ │萬元。惟自林君│ │並說投資天新公司未上市股│ │ │ │ │ │ │徽交付上揭公司│ │票未來1至2年內就會上市,│ │ │ │ │ │ │股票後隨即斷絕│ │獲利會很可觀,甲丁○○大力│ │ │ │ │ │ │聯絡。 │ │遊說我購買,並說要我規劃│ │ │ │ │ │ │ │ │我們的未來,一起賺錢,當│ │ │ │ │ │ │ │ │時我感覺到甲丁○○是要和我│ │ │ │ │ │ │ │ │交往,於是我答應購買後,│ │ │ │ │ │ │ │ │甲丁○○拿走我的身分證、印│ │ │ │ │ │ │ │ │章,並簽訂要購買股票的契│ │ │ │ │ │ │ │ │約文件。第4次見面在高雄 │ │ │ │ │ │ │ │ │市京城銀行旁交付現金新臺│ │ │ │ │ │ │ │ │幣150,000元予甲丁○○及劉 │ │ │ │ │ │ │ │ │怡伶以便購買天新公司股票│ │ │ │ │ │ │ │ │,甲丁○○及甲W○○告訴我,│ │ │ │ │ │ │ │ │購買未上市股票不能讓任何│ │ │ │ │ │ │ │ │人知道。95年9月中旬林君 │ │ │ │ │ │ │ │ │徽就把天新公司股票3張交 │ │ │ │ │ │ │ │ │給我。購買股票之後,打電│ │ │ │ │ │ │ │ │話給甲丁○○她都很忙或都不│ │ │ │ │ │ │ │ │接,就算接通也都一直敷衍│ │ │ │ │ │ │ │ │我,之後甲丁○○及甲W○○電│ │ │ │ │ │ │ │ │話就變空號了。而我上網查│ │ │ │ │ │ │ │ │詢天新公司的營運狀況,發│ │ │ │ │ │ │ │ │現該公司並非像甲丁○○及劉│ │ │ │ │ │ │ │ │怡伶所說前景那麼好。 │ │ │ ├──┼───┼─────┼───────┼───┼────────────┼─────┼───┤ │ 63 │c○○│95年8 月間│於交友網站上,│甲乙○○│我於95年7月在交友網站認 │補充理由書│甲乙○○│ │ │ │,高雄市某│甲乙○○化名「林│甲C○○│識甲乙○○,她自稱「林妍析│附表一編號│甲C○○│ │ │ │三皇三家餐│妍析」與c○○│ │」,之後見面幾次後,95年│56 │ │ │ │ │廳內 │認識後,於左揭│ │8 月初與甲乙○○在高雄市三├─────┤ │ │ │ │ │時、地介紹自稱│ │皇三家吃早餐,甲乙○○說要│A3卷 │ │ │ │ │ │叔叔甲C○○與吳│ │至其叔叔處談論投資股票相│第2234頁至│ │ │ │ │ │學怡認識,共同│ │關事宜,甲乙○○說要跟他叔│第2237頁、│ │ │ │ │ │說服c○○出資│ │叔購買股票,我看甲乙○○拿│第2240頁 │ │ │ │ │ │購買美錡公司未│ │存摺給他叔叔,然後我們3 │ │ │ │ │ │ │上市股票10張、│ │人一起談投資股票,甲乙○○│ │ │ │ │ │ │意勝公司未上市│ │就開始推薦股票會賺錢,股│ │ │ │ │ │ │股票2張,共計 │ │票的利潤高,甲乙○○說他叔│ │ │ │ │ │ │新臺幣612,150 │ │叔是該公司顧問,可以短時│ │ │ │ │ │ │元,惟自甲乙○○│ │間獲利。甲乙○○又說要跟我│ │ │ │ │ │ │交付上揭公司股│ │交往,一直跟我遊說投資股│ │ │ │ │ │ │票後,隨即斷絕│ │票會獲利,以後交往生活會│ │ │ │ │ │ │聯絡。 │ │有保障,投資股票會於1 至│ │ │ │ │ │ │ │ │2 年後賺回來,我才答應購│ │ │ │ │ │ │ │ │買股票。因為我沒有錢,林│ │ │ │ │ │ │ │ │巾愉帶我至高雄中正分行萬│ │ │ │ │ │ │ │ │泰銀行貸款新臺幣670,000 │ │ │ │ │ │ │ │ │元,95年8 月27日銀行核貸│ │ │ │ │ │ │ │ │後,我將存摺、提款卡及印│ │ │ │ │ │ │ │ │章交給甲乙○○,甲乙○○從我│ │ │ │ │ │ │ │ │存摺提領新臺幣612,150 元│ │ │ │ │ │ │ │ │購買股票。95年9 月中旬林│ │ │ │ │ │ │ │ │巾愉在臺中市將美錡公司未│ │ │ │ │ │ │ │ │上市股票10張、意勝公司未│ │ │ │ │ │ │ │ │上市股票2 張交給我,林巾│ │ │ │ │ │ │ │ │愉交付完股票之後就無法連│ │ │ │ │ │ │ │ │絡上她。 │ │ │ ├──┼───┼─────┼───────┼───┼────────────┼─────┼───┤ │ 64 │戌○○│95年9 月初│於交友網站上,│甲W○○│於95年8月中旬在交友網站 │補充理由書│甲W○○│ │ │ │,高雄市新│甲丁○○化名「林│甲丁○○│認甲丁○○,她自稱「林美如│附表一編號│甲丁○○│ │ │ │崛江附近某│美如」與戌○○│ │」。95年9月第一次與林君 │114 │ │ │ │ │間餐店 │認識後,於左揭│ │徽見面,我們約在高雄市新├─────┤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崛江附近簡餐店用餐,席間│A6卷 │ │ │ │ │ │阿姨甲W○○與何│ │自稱甲丁○○之阿姨甲W○○到│第4543頁至│ │ │ │ │ │宏彬認識,共同│ │場自稱是任職多間公司理財│第4547頁 │ │ │ │ │ │說服戌○○出資│ │顧問,說依內線消息有檔未│ │ │ │ │ │ │購買天新公司未│ │上市股票即將上市,上市後│ │ │ │ │ │ │上市股票4張、 │ │會獲利1至2倍,詢問我是否│ │ │ │ │ │ │保勝公司未上市│ │要購買,我當時尚未決定購│ │ │ │ │ │ │股票4張,共計 │ │買,甲丁○○說男孩子須要有│ │ │ │ │ │ │新臺幣396,000 │ │自己主見,自己要會投資理│ │ │ │ │ │ │元,惟自甲丁○○│ │財,以後才會有好日子過,│ │ │ │ │ │ │交付上揭公司股│ │並大力鼓吹我購買該檔未上│ │ │ │ │ │ │票予戌○○後即│ │市股票。次日甲丁○○再度遊│ │ │ │ │ │ │斷絕聯絡。 │ │說我購買,說買股票不僅是│ │ │ │ │ │ │ │ │為了自己也是為了家人,加│ │ │ │ │ │ │ │ │上甲丁○○之前於電話中稱要│ │ │ │ │ │ │ │ │與我交往,於是我決定購買│ │ │ │ │ │ │ │ │。次日甲W○○便為我辦理信│ │ │ │ │ │ │ │ │用貸款事宜,及簽約購買股│ │ │ │ │ │ │ │ │票相關事宜。95年10月下旬│ │ │ │ │ │ │ │ │,甲丁○○帶我到高雄縣大社│ │ │ │ │ │ │ │ │鄉臺東企銀辦理信用貸款新│ │ │ │ │ │ │ │ │臺幣500,000元,當時林君 │ │ │ │ │ │ │ │ │徽要我交付提款卡,我想既│ │ │ │ │ │ │ │ │然要在一起了我就交付,並│ │ │ │ │ │ │ │ │跟我說因為是內線交易,購│ │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之事不可向任│ │ │ │ │ │ │ │ │何人提起。之後95年11月下│ │ │ │ │ │ │ │ │旬甲丁○○交付我提款卡及保│ │ │ │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每 │ │ │ │ │ │ │ │ │張新臺幣48,000元)、天新│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每張 │ │ │ │ │ │ │ │ │新臺幣51,000元),共計新│ │ │ │ │ │ │ │ │臺幣396,000 元,就聯絡不│ │ │ │ │ │ │ │ │上甲丁○○。 │ │ │ ├──┼───┼─────┼───────┼───┼────────────┼─────┼───┤ │ 65 │乙○○│95年9 月下│甲壬○○以化名「│甲壬○○│我於交友網站認識甲壬○○,│補充理由書│甲壬○○│ │ │ │旬,高雄市│楊惠琪」與方俊│甲C○○│她自稱「楊惠琪」,相約見│附表一編號│甲C○○│ │ │ │五福路肯德│欽認識後,於左│ │面幾次後,95年9 月份下旬│42 │ │ │ │ │基 │揭時、地介紹自│ │在高雄市五福路肯德基,與├─────┤ │ │ │ │ │稱叔叔甲C○○與│ │甲壬○○的叔叔甲C○○見面,│A3卷 │ │ │ │ │ │乙○○認識,共│ │甲C○○自稱為證券公司經理│第1893頁至│ │ │ │ │ │同說服乙○○出│ │,說該某檔未上市股票即將│第1896頁、│ │ │ │ │ │資購買意勝公司│ │上市,隔年上市後獲利會很│第1898頁 │ │ │ │ │ │未上市股票2 張│ │可觀,問我是否要投資,剛│ │ │ │ │ │ │、連邦公司未上│ │開始我拒絕,甲壬○○問我為│ │ │ │ │ │ │市股票6 張,共│ │何不投資,其叔叔不會騙我│ │ │ │ │ │ │計新臺幣396,00│ │們,我們2人既然要在一起 │ │ │ │ │ │ │0元,惟自邱歆 │ │,就要一起出資購買未上市│ │ │ │ │ │ │茹交付上揭股票│ │股票,只要隔年一上市後就│ │ │ │ │ │ │予乙○○後,漸│ │可大賺,要買車子、房子均│ │ │ │ │ │ │漸失去聯絡。 │ │可以,要我規劃我們2 人以│ │ │ │ │ │ │ │ │後結婚的未來,於是我答應│ │ │ │ │ │ │ │ │購買,甲壬○○就約其叔叔與│ │ │ │ │ │ │ │ │我在五福路肯德基簽約,邱│ │ │ │ │ │ │ │ │歆茹並要我保密購買未上市│ │ │ │ │ │ │ │ │股票之事。95年9 月下旬邱│ │ │ │ │ │ │ │ │歆茹帶我到臺南市萬泰銀行│ │ │ │ │ │ │ │ │赤崁分行辦理貸款新臺幣30│ │ │ │ │ │ │ │ │萬元、95年10月上旬高雄市│ │ │ │ │ │ │ │ │臺新銀行苓雅分行辦理貸款│ │ │ │ │ │ │ │ │新臺幣20萬元,辦完貸款後│ │ │ │ │ │ │ │ │我將存摺、提款卡、身分證│ │ │ │ │ │ │ │ │、私章及密碼交付給甲壬○○│ │ │ │ │ │ │ │ │,以便購買未上市股票之用│ │ │ │ │ │ │ │ │。95年11月上旬,甲壬○○在│ │ │ │ │ │ │ │ │臺南市火車站附近簡餐店交│ │ │ │ │ │ │ │ │付我存摺、提款卡、身分證│ │ │ │ │ │ │ │ │、私章以及意勝公司未上市│ │ │ │ │ │ │ │ │股票2張、連邦公司未上市 │ │ │ │ │ │ │ │ │股票6張,共計新臺幣396,0│ │ │ │ │ │ │ │ │00 元。自我購買未上市股 │ │ │ │ │ │ │ │ │票後甲壬○○她就很少接我的│ │ │ │ │ │ │ │ │電話,慢慢疏遠我。 │ │ │ ├──┼───┼─────┼───────┼───┼────────────┼─────┼───┤ │ 66 │宇○○│95年10月上│於交友網站上,│庚○○│我於95年9月在交友網站認 │補充理由書│庚○○│ │ │ │旬,高雄市│林雅琦化名「陳│林雅琦│識林雅琦,她自稱「陳筱竹│附表一編號│林雅琦│ │ │ │文化中心 │筱竹」與宇○○│j○○│」,第1次見面是95年10月 │89 │甲J○○│ │ │ │ │認識後,於左揭│ │初,當時還有1名她同學陳 ├─────┤j○○│ │ │ │ │時、地介紹自稱│ │紋慧也在場。第2次95年10 │A5卷 │ │ │ │ │ │舅舅庚○○及姊│ │月上旬高雄市文化中心旁簡│第394頁至 │ │ │ │ │ │姊j○○與余建│ │餐店與林雅琦見面,席間自│第3948頁、│ │ │ │ │ │鋐認識,共同說│ │稱林雅琦的舅舅庚○○及其│第3951頁 │ │ │ │ │ │服宇○○出資購│ │姊姊j○○前來,庚○○自│ │ │ │ │ │ │買天新公司未上│ │稱是臺東企銀職員,二人到│ │ │ │ │ │ │市股票2張、元 │ │來後就與林雅琦談論投資未│ │ │ │ │ │ │耀公司未上市股│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說依其│ │ │ │ │ │ │票8張,共計新 │ │內線消息說某檔股票即將上│ │ │ │ │ │ │臺幣486,000 元│ │市,獲利就非常可觀,宋珮│ │ │ │ │ │ │,惟自林雅琦交│ │青也在一旁遊說我購買,說│ │ │ │ │ │ │付上揭公司股票│ │其也有購買且賺了不少,林│ │ │ │ │ │ │後,漸漸無法聯│ │雅琦亦當場與其舅舅簽約購│ │ │ │ │ │ │絡上庚○○、林│ │買,林雅琦說既然要在一起│ │ │ │ │ │ │雅琦與j○○。│ │,就要投資、規劃我們的未│ │ │ │ │ │ │ │ │來,於是我答應購買。王祥│ │ │ │ │ │ │ │ │益並說這是內線交易不可告│ │ │ │ │ │ │ │ │訴他人。之後林雅琦及王祥│ │ │ │ │ │ │ │ │益帶我去臺東中小企銀貸款│ │ │ │ │ │ │ │ │新臺幣700,000元,開完戶 │ │ │ │ │ │ │ │ │林雅琦要我將存摺以及私章│ │ │ │ │ │ │ │ │交付給她以便購買股票,95│ │ │ │ │ │ │ │ │年11月下旬後林雅琦及王祥│ │ │ │ │ │ │ │ │益約我在高雄市文化中心旁│ │ │ │ │ │ │ │ │牛乳大王見面,交付給我天│ │ │ │ │ │ │ │ │新公司未上市股票2 張(每│ │ │ │ │ │ │ │ │張新臺幣51,000元)、元耀│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8 張(每張│ │ │ │ │ │ │ │ │新臺幣48,000元),共新臺│ │ │ │ │ │ │ │ │幣486,000 元。而自購買股│ │ │ │ │ │ │ │ │票後,我便無法聯絡上他們│ │ │ │ │ │ │ │ │三人。 │ │ │ ├──┼───┼─────┼───────┼───┼────────────┼─────┼───┤ │ 67 │G○○│95年10月間│於交友網站上,│甲乙○○│我因自稱甲乙○○打錯電話聊│補充理由書│甲乙○○│ │ │ │,高雄市某│甲乙○○化名「小│甲C○○│天而認識,當時她自稱「小│附表一編號│甲C○○│ │ │ │間複合式餐│和」與G○○認│ │和」。95年10月在高雄市與│69 │ │ │ │ │廳 │識後,於左揭時│ │甲乙○○在高雄某複合式餐廳├─────┤ │ │ │ │ │、地介紹自稱叔│ │用餐,甲乙○○接獲其叔叔電│A4卷 │ │ │ │ │ │叔甲C○○與吳宗│ │話說要與甲乙○○見面,我與│第2586頁至│ │ │ │ │ │峰認識,共同說│ │甲乙○○先到冰店後,稍後自│第2588頁、│ │ │ │ │ │服G○○出資購│ │稱甲乙○○的叔叔甲C○○即抵│第2591頁 │ │ │ │ │ │買意勝公司未上│ │達,甲C○○說意勝公司的股│ │ │ │ │ │ │市股票10張,惟│ │票很快就會上市,賣掉後獲│ │ │ │ │ │ │自甲乙○○交付吳│ │利高,甲乙○○也說她買這家│ │ │ │ │ │ │宗峰意勝公司未│ │公司的未上市股票賺了新臺│ │ │ │ │ │ │上市股票4張、 │ │幣十幾萬元,遊說我為了我│ │ │ │ │ │ │鴻亞公司未上市│ │們兩人的將來,應該要投資│ │ │ │ │ │ │股票10張,共計│ │,於是我決定購買。甲乙○○│ │ │ │ │ │ │新臺幣736,600 │ │帶我至我陽信銀行貸款新臺│ │ │ │ │ │ │元,之後即無法│ │幣350,000元、臺東企銀貸 │ │ │ │ │ │ │聯絡上甲乙○○。│ │款新臺幣500,000元,並把 │ │ │ │ │ │ │ │ │我陽信銀行存摺簿、印鑑先│ │ │ │ │ │ │ │ │交給甲乙○○以便其購買股票│ │ │ │ │ │ │ │ │。95年11月甲乙○○在臺中中│ │ │ │ │ │ │ │ │友百貨交付我存摺、印鑑及│ │ │ │ │ │ │ │ │4 張意勝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10張鴻亞公司未上市股票共│ │ │ │ │ │ │ │ │新臺幣736,600 元。甲乙○○│ │ │ │ │ │ │ │ │說她叔叔只能購買到4 張意│ │ │ │ │ │ │ │ │勝公司股票,又覺得鴻亞公│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也不錯,才會│ │ │ │ │ │ │ │ │主動幫我買這家公司的未上│ │ │ │ │ │ │ │ │市股票。買完股票之後她幾│ │ │ │ │ │ │ │ │乎都不接電話,而且要約她│ │ │ │ │ │ │ │ │出來都藉故推拖。 │ │ │ ├──┼───┼─────┼───────┼───┼────────────┼─────┼───┤ │ 68 │癸○○│⑴95年10月│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陳昕│補充理由書│甲C○○│ │ │ │下旬,高雄│甲G○○化名「陳│甲G○○│婕,她自稱「陳瑋琳」,95│附表一編號│甲G○○│ │ │ │市火車站附│瑋琳」與癸○○│ │年10月中旬第1次見面就到 │98 │ │ │ │ │近 │認識後,於左揭│ │高雄市大遠百百貨公司逛街├─────┤ │ │ │ │ │時、地介紹自稱│ │,並談論二人要交往。95年│A6卷 │ │ │ │ │ │叔叔甲C○○與王│ │10下旬與甲G○○在高雄市火│第4197頁至│ │ │ │ │ │嘉鴻認識,共同│ │車站附近用餐,甲G○○就打│第4200頁 │ │ │ │ │ │說服癸○○出資│ │電話約其叔叔見面,自稱陳│ │ │ │ │ │ │購買見智公司未│ │昕婕叔叔甲C○○到來後,許│ │ │ │ │ │ │上市股票2張, │ │洺瑋即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 │ │ │ │ │ │共計新臺幣104,│ │相關情事,甲G○○叫我跟他│ │ │ │ │ │ │000元。 │ │一起投資,跟我說這樣以後│ │ │ │ │ │ │ │ │交往生活才有規劃、保障,│ │ │ │ │ │ │ │ │家庭才會幸福美滿,並說她│ │ │ │ │ │ │ │ │叔叔是見智公司顧問,股票│ │ │ │ │ │ │ │ │約2 年後會上市。我自己也│ │ │ │ │ │ │ │ │想要投資遂同意購買,與許│ │ │ │ │ │ │ │ │洺瑋簽約購買2 張見智公司│ │ │ │ │ │ │ │ │未上市股票,共新臺幣104,│ │ │ │ │ │ │ │ │000 元。96年1 月12與陳昕│ │ │ │ │ │ │ │ │婕在高雄火車站見面,她將│ │ │ │ │ │ │ │ │見智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交 │ │ │ │ │ │ │ │ │給我。 │ │ │ │ │ ├─────┼───────┼───┼────────────┼─────┤ │ │ │ │⑵96年3月2│96年3月2日王嘉│甲G○○│96年3月2日甲G○○提議要我│A6卷 │ │ │ │ │日高雄市某│鴻再度出資購買│ │多買一些股票,我就於當日│第4198頁至│ │ │ │ │地(起訴書│天新公司未上市│ │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1 │第4200頁 │ │ │ │ │誤載為96年│股票1張,新臺 │ │張新臺幣52,000元。購買股│ │ │ │ │ │1月12日, │幣52,000元。購│ │票後就聯絡不到甲G○○與許│ │ │ │ │ │應予更正)│買股票後癸○○│ │洺瑋。 │ │ │ │ │ │ │即聯絡不上陳昕│ │ │ │ │ │ │ │ │婕。 │ │ │ │ │ ├──┼───┼─────┼───────┼───┼────────────┼─────┼───┤ │ 69 │田奇峯│95年11月高│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G○○,│補充理由書│甲C○○│ │ │ │雄市、96年│甲G○○化名「陳│甲G○○│她自稱「陳昕雅」,期間見│附表一編號│甲G○○│ │ │ │1月23日高 │昕雅」與田奇峯│ │面幾次後,95年11月我與陳│81 │ │ │ │ │雄市 │認識後,於左揭│ │昕婕在高雄市見面,甲G○○├─────┤ │ │ │ │ │時、地介紹自稱│ │說要介紹其叔叔給我認識,│A5卷 │ │ │ │ │ │叔叔甲C○○與田│ │我們就與自稱甲G○○叔叔許│第3770頁至│ │ │ │ │ │奇峯認識,共同│ │洺瑋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第3772頁、│ │ │ │ │ │說服田奇峯出資│ │關情事,甲G○○叫我跟她一│第3774頁 │ │ │ │ │ │購買見智公司未│ │起投資,說這樣以後交往生│ │ │ │ │ │ │上市股票2張。 │ │活才有保障,並說他叔叔是│ │ │ │ │ │ │96年1 月23日陳│ │見智公司顧問,股票約1年 │ │ │ │ │ │ │昕婕未經田奇峯│ │後會上市,遊說我去貸款購│ │ │ │ │ │ │同意擅自增加購│ │買,我即同意購買見智公司│ │ │ │ │ │ │買見智公司未上│ │未上市股票2張新臺幣38,00│ │ │ │ │ │ │市股票4張,田 │ │0 元。因為我沒有現金,陳│ │ │ │ │ │ │奇峯共支付新臺│ │昕婕幫我向銀行貸款新臺幣│ │ │ │ │ │ │幣300,000 元。│ │300,000元。銀行核貸後, │ │ │ │ │ │ │惟自甲G○○交付│ │甲G○○通知甲C○○在高雄市│ │ │ │ │ │ │見智公司未上市│ │美術館附近咖啡廳簽約並交│ │ │ │ │ │ │股票6張與田奇 │ │付訂金。96年1月23日跟陳 │ │ │ │ │ │ │峯後,即斷絕聯│ │昕婕約在高雄市交付股票,│ │ │ │ │ │ │絡。 │ │甲G○○說有多幫我購買4張 │ │ │ │ │ │ │ │ │見智公司股票新臺幣262,00│ │ │ │ │ │ │ │ │0元,我總共支付新臺幣300│ │ │ │ │ │ │ │ │,000元購買股票。事後陳昕│ │ │ │ │ │ │ │ │婕將存摺跟提款卡還我後,│ │ │ │ │ │ │ │ │甲G○○就換手機號碼,我就│ │ │ │ │ │ │ │ │沒有辦法跟她連絡了。 │ │ │ ├──┼───┼─────┼───────┼───┼────────────┼─────┼───┤ │ 70 │e○○│95年11月間│於交友網站上,│甲W○○│我於交友網站認識楊學文(│補充理由書│甲W○○│ │ │ │,高雄市某│楊蕎瑄化名「依│楊蕎瑄│更名為楊蕎瑄),她自稱「│附表一編號│楊蕎瑄│ │ │ │餐廳 │婷」與e○○認│ │依婷」,95年11月底與楊學│39 │ │ │ │ │ │識後,於左揭時│ │文約在高雄市中正路統聯站├─────┤ │ │ │ │ │、地介紹自稱阿│ │見面,晚上相約吃飯的時候│A3卷 │ │ │ │ │ │姨甲W○○與呂光│ │楊學文說等一下他阿姨要拿│第1813頁至│ │ │ │ │ │晏認識,共同說│ │資料來給我簽,晚餐時自稱│第1815頁、│ │ │ │ │ │服e○○出資購│ │楊學文阿姨甲W○○抵達餐廳│第1817頁 │ │ │ │ │ │買聿新公司未上│ │,其自稱跑財經新聞的記者│ │ │ │ │ │ │市股票4張,共 │ │,認識很多大老闆,楊學文│ │ │ │ │ │ │計新臺幣20萬元│ │就遊說我投資股票,可是我│ │ │ │ │ │ │,嗣後楊蕎瑄將│ │說我沒有錢,楊學文就叫我│ │ │ │ │ │ │上開股票交付呂│ │貸款投資,並帶我至鳳山市│ │ │ │ │ │ │光晏,隨即斷絕│ │渣打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 │ │ │ │ │ │聯絡。 │ │幣200,000元,銀行核貸後 │ │ │ │ │ │ │ │ │我將銀行存摺、提款卡及印│ │ │ │ │ │ │ │ │章都交給楊學文辦理購買股│ │ │ │ │ │ │ │ │票相關事宜。之後楊學文再│ │ │ │ │ │ │ │ │約我在高雄中正路統聯站附│ │ │ │ │ │ │ │ │近餐廳拿股票資料給我簽約│ │ │ │ │ │ │ │ │。95年12月7日楊學文在臺 │ │ │ │ │ │ │ │ │中市逢甲夜市交付我存摺、│ │ │ │ │ │ │ │ │提款卡、私章及聿新公司未│ │ │ │ │ │ │ │ │上市股票4張共計新臺幣200│ │ │ │ │ │ │ │ │,000元。而自我拿到該未上│ │ │ │ │ │ │ │ │市股票後,就無法跟楊學文│ │ │ │ │ │ │ │ │及其阿姨聯絡。 │ │ │ ├──┼───┼─────┼───────┼───┼────────────┼─────┼───┤ │ 71 │R○○│95年11月下│於交友網站上,│庚○○│我於95年11月上旬交友網站│補充理由書│庚○○│ │ │ │旬,高雄市│甲辛○○以化名「│甲辛○○│上認識甲辛○○,她自稱「林│附表一編號│甲辛○○│ │ │ │新崛江附近│林宜珊」與吳家│ │宜姍」。95年11月下旬在高│110 │ │ │ │ │某飲料店 │良認識後,於左│ │雄市新崛江附近某飲料店見├─────┤ │ │ │ │ │揭時、地介紹自│ │面,席間甲辛○○稱其叔叔要│A6卷 │ │ │ │ │ │稱叔叔庚○○與│ │前來拿東西給她,不久林碧│第4441頁至│ │ │ │ │ │R○○認識,共│ │玟叔叔庚○○抵達,其自稱│第4444頁、│ │ │ │ │ │同說服R○○出│ │為某理財公司的顧問,說依│第4446頁 │ │ │ │ │ │資購買晶訊公司│ │其內線消息晶訊公司未上市│ │ │ │ │ │ │未上市股票9 張│ │股票即將上市,獲利非常可│ │ │ │ │ │ │,共計新臺幣49│ │觀,甲辛○○及庚○○一直遊│ │ │ │ │ │ │2,600元,惟自 │ │說我購買,當時我尚在考慮│ │ │ │ │ │ │甲辛○○交付晶訊│ │,我就看到甲辛○○與其叔叔│ │ │ │ │ │ │公司股票予吳家│ │簽約購買,甲辛○○又說既然│ │ │ │ │ │ │良後即斷絕聯絡│ │我們2人要在一起,就好好 │ │ │ │ │ │ │。 │ │規劃我們的未來,於是我就│ │ │ │ │ │ │ │ │決定購買。我於次日交付新│ │ │ │ │ │ │ │ │臺幣1 萬元定金給甲辛○○,│ │ │ │ │ │ │ │ │並由甲辛○○幫我辦理信用貸│ │ │ │ │ │ │ │ │款。95年12月7日甲辛○○帶 │ │ │ │ │ │ │ │ │我到高雄市萬泰銀行中正分│ │ │ │ │ │ │ │ │行辦理對保,下午銀行核貸│ │ │ │ │ │ │ │ │後我將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給│ │ │ │ │ │ │ │ │庚○○以便其購買股票之用│ │ │ │ │ │ │ │ │。95年12月下旬甲辛○○交付│ │ │ │ │ │ │ │ │我晶訊公司未上市股票9張 │ │ │ │ │ │ │ │ │,我總計損失共新臺幣492,│ │ │ │ │ │ │ │ │600 元,自交付股票之我就│ │ │ │ │ │ │ │ │與甲辛○○失去聯絡。 │ │ │ ├──┼───┼─────┼───────┼───┼────────────┼─────┼───┤ │ 72 │甲寅○○│95年12月,│於交友網站上,│甲壬○○│我於交友網站上認識甲辰○○│補充理由書│甲辰○○│ │ │ │高雄市三皇│甲壬○○化名「慧│甲C○○│,她自稱「慧玟」,於95年│附表一編號│甲C○○│ │ │ │三家複合式│玟」與甲寅○○認│ │12月中旬與甲辰○○在高雄市│48 │ │ │ │ │簡餐店 │識後,於左揭時│ │一間三皇三家複合式簡餐店├─────┤ │ │ │ │ │、地介紹自稱叔│ │用餐,席間自稱慧玟的叔叔│A3卷 │ │ │ │ │ │叔甲C○○與范正│ │甲C○○到來,甲C○○自稱為│第2051頁至│ │ │ │ │ │明認識,共同說│ │多家公司的理財顧問,並與│第2054頁、│ │ │ │ │ │服甲寅○○出資購│ │甲辰○○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第2056頁 │ │ │ │ │ │買鴻亞公司未上│ │相關情事,甲辰○○說其向許│ │ │ │ │ │ │市股票6張,共 │ │洺瑋投資股票有賺了很多錢│ │ │ │ │ │ │計新臺幣30萬元│ │,問我要不要投資,甲C○○│ │ │ │ │ │ │,惟自甲壬○○交│ │說其擔任理財顧問的某一間│ │ │ │ │ │ │付甲寅○○上揭股│ │公司在大陸有設廠,有製造│ │ │ │ │ │ │票後,就與范正│ │新元件,訂單也變多了,預│ │ │ │ │ │ │明分手。 │ │計明年就會上市上櫃,上市│ │ │ │ │ │ │ │ │後把股票賣掉獲利很可觀遊│ │ │ │ │ │ │ │ │說我購買股票,我說沒有錢│ │ │ │ │ │ │ │ │,甲辰○○就要我去貸款,說│ │ │ │ │ │ │ │ │公司上市,把股票賣掉,可│ │ │ │ │ │ │ │ │以淨賺1倍上並償還貸款的 │ │ │ │ │ │ │ │ │錢,於是我就同意購買,並│ │ │ │ │ │ │ │ │當場簽訂契約及交付新臺幣│ │ │ │ │ │ │ │ │3,000元定金,甲辰○○告知 │ │ │ │ │ │ │ │ │我說對購買未上市股票要保│ │ │ │ │ │ │ │ │密。約3、4天後,我與凌偉│ │ │ │ │ │ │ │ │婷到臺中萬泰銀行辦理信用│ │ │ │ │ │ │ │ │貸款新臺幣300,000元,並 │ │ │ │ │ │ │ │ │將存摺及印章交給甲辰○○作│ │ │ │ │ │ │ │ │為購買股票之用。96年2 月│ │ │ │ │ │ │ │ │中左右甲辰○○將我的存摺、│ │ │ │ │ │ │ │ │印章,及鴻亞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 │票6張共新臺幣300,000元拿│ │ │ │ │ │ │ │ │給我,說當時我們說好的那│ │ │ │ │ │ │ │ │間公司已經沒有股票了,所│ │ │ │ │ │ │ │ │以我叔叔就幫你買這家公司│ │ │ │ │ │ │ │ │的,但這家的前途也是一樣│ │ │ │ │ │ │ │ │看好,因為都是在做同樣的│ │ │ │ │ │ │ │ │產品。我購買股票後,凌偉│ │ │ │ │ │ │ │ │婷開始對我態度不佳,拿到│ │ │ │ │ │ │ │ │股票之後甲辰○○即說不跟我│ │ │ │ │ │ │ │ │交往了。 │ │ │ ├──┼───┼─────┼───────┼───┼────────────┼─────┼───┤ │ 73 │K○○│95年底,高│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於95年底在交友網站認識│補充理由書│甲C○○│ │ │ │雄市鳳山區│甲乙○○化名「林│甲乙○○│甲乙○○,她自稱「林怡婷」│附表一編號│甲乙○○│ │ │ │三皇三家複│怡婷」與K○○│ │,於95年與甲乙○○於鳳山三│108 │ │ │ │ │合式餐廳 │認識後,於左揭│ │皇三家餐廳用餐,席間林巾├─────┤ │ │ │ │ │時、地介紹自稱│ │愉叔叔甲C○○前來,其自稱│A6卷 │ │ │ │ │ │叔叔甲C○○與吳│ │是投資公司的顧問,與我們│第4409頁至│ │ │ │ │ │泊清認識,共同│ │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第4413頁 │ │ │ │ │ │說服K○○出資│ │事,其叔叔說可以拿到內幕│ │ │ │ │ │ │購買天新公司未│ │消息及未上市股票,而該未│ │ │ │ │ │ │上市股票1 張,│ │上市股票,會在97年上市,│ │ │ │ │ │ │新臺幣5 萬元。│ │每年會有配股,上市之後會│ │ │ │ │ │ │自K○○購買股│ │大漲,甲C○○不斷遊說我們│ │ │ │ │ │ │票後,甲乙○○即│ │要規劃將來,儲蓄結婚準備│ │ │ │ │ │ │斷絕聯絡。 │ │金等。我原本計畫貸款購買│ │ │ │ │ │ │ │ │該未上市股票,但因為貸款│ │ │ │ │ │ │ │ │無法通過,我僅購買一張股│ │ │ │ │ │ │ │ │票,並交付現金新臺幣5 萬│ │ │ │ │ │ │ │ │元予甲乙○○去購買天新公司│ │ │ │ │ │ │ │ │股票1 張。自我購買股票後│ │ │ │ │ │ │ │ │,甲乙○○電話都不通。 │ │ │ ├──┼───┼─────┼───────┼───┼────────────┼─────┼───┤ │ 74 │亥○○│96年1 月20│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辰○○,│補充理由書│甲C○○│ │ │ │日,高雄市│甲辰○○化名「林│甲辰○○│她自稱是「林X蓉」。96年│附表一編號│甲辰○○│ │ │ │中華五路某│X蓉」與亥○○│ │1 月14日在高雄某家複合式│92 │ │ │ │ │複合式餐廳│認識後,於左揭│ │餐廳與甲辰○○及自稱是凌偉├─────┤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婷之叔叔甲C○○見面,凌偉│A5卷 │ │ │ │ │ │叔叔甲C○○與何│ │婷說她叔叔是英國牛津大學│第4031頁至│ │ │ │ │ │宗諺認識,共同│ │畢業,處理許多未上市上櫃│第4032頁、│ │ │ │ │ │說服亥○○出資│ │的股票公司的事業,閒聊中│第4036頁 │ │ │ │ │ │購買晶訊公司未│ │甲C○○知道我有負債,遊說│ │ │ │ │ │ │上市股票5張, │ │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上市後│ │ │ │ │ │ │共計新臺幣233,│ │賣掉可以賺錢還債,當時我│ │ │ │ │ │ │500元,惟自凌 │ │尚未答應購買。在96年1 月│ │ │ │ │ │ │偉婷交付上揭股│ │20日在高雄市中華五福路口│ │ │ │ │ │ │票予亥○○後,│ │的複合式餐廳見面時,凌偉│ │ │ │ │ │ │隨即斷絕聯絡。│ │婷說要跟我交往,遊說我投│ │ │ │ │ │ │ │ │資未上市股票可以還債,也│ │ │ │ │ │ │ │ │可以規劃我們倆的未來,於│ │ │ │ │ │ │ │ │是我決定購買。之後甲C○○│ │ │ │ │ │ │ │ │介紹我到花旗銀行辦理信用│ │ │ │ │ │ │ │ │貸款新臺幣88,000元及中國│ │ │ │ │ │ │ │ │信託信用貸款新臺幣15萬元│ │ │ │ │ │ │ │ │。銀行核貸後我於96年2 月│ │ │ │ │ │ │ │ │15日將身分證、存摺簿及印│ │ │ │ │ │ │ │ │鑑交給甲辰○○以便她購買未│ │ │ │ │ │ │ │ │上市股票。於96年3 月份凌│ │ │ │ │ │ │ │ │偉婷交付我晶訊公司未上市│ │ │ │ │ │ │ │ │股票5 張,共新臺幣233,50│ │ │ │ │ │ │ │ │0 元。甲辰○○和甲C○○都告│ │ │ │ │ │ │ │ │訴我此事不能告訴任何人。│ │ │ │ │ │ │ │ │但我後來發現股票沒有價值│ │ │ │ │ │ │ │ │,詢問甲辰○○她說要問許洺│ │ │ │ │ │ │ │ │瑋,但後來就無法聯絡了。│ │ │ ├──┼───┼─────┼───────┼───┼────────────┼─────┼───┤ │ 75 │a○○│96年2 月下│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於96年1月在交友網站認 │補充理由書│甲C○○│ │ │ │旬,高雄市│甲G○○以化名「│甲G○○│識稱甲G○○,她自稱「陳瑋│附表一編號│甲G○○│ │ │ │新光三越附│陳瑋玲」與吳嘉│ │玲」,96年1月陸陸續續有 │113 │ │ │ │ │近某間飲料│祥認識後,於左│ │與甲G○○保持聯絡,96年2 ├─────┤ │ │ │ │店 │揭時、地介紹自│ │月下旬在高雄市新光三越百│A6卷 │ │ │ │ │ │稱叔叔甲C○○與│ │貨附近的飲料店與自稱陳昕│第4522頁至│ │ │ │ │ │吳家祥認識,共│ │婕的叔叔甲C○○見面,許洺│第4524頁 │ │ │ │ │ │同說服a○○出│ │瑋自稱任職某公司理財顧問│ │ │ │ │ │ │資購買聿新公司│ │,說聿新公司未上市股票即│ │ │ │ │ │ │未上市股票6 張│ │將上市,只要上市每張獲利│ │ │ │ │ │ │,共計新臺幣29│ │高達50%,詢問我是否要購 │ │ │ │ │ │ │9,500 元,自吳│ │買,甲G○○在旁亦大力遊說│ │ │ │ │ │ │嘉祥購買股票後│ │我購買,說既然我們2 人都│ │ │ │ │ │ │,即與甲G○○及│ │要交往了,就要好好的一起│ │ │ │ │ │ │甲C○○失去聯絡│ │規劃未來等語。於是我同意│ │ │ │ │ │ │。 │ │購買並交付現金新臺幣10,0│ │ │ │ │ │ │ │ │00元給甲C○○。96年3月陳 │ │ │ │ │ │ │ │ │昕婕與我到臺南市萬泰銀行│ │ │ │ │ │ │ │ │赤崁分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 │ │ │ │ │ │ │ │幣300,000 元後,我將提款│ │ │ │ │ │ │ │ │卡、存摺以及私章交付予陳│ │ │ │ │ │ │ │ │昕婕以便購買股票之用。96│ │ │ │ │ │ │ │ │年3 月中旬我就接獲甲G○○│ │ │ │ │ │ │ │ │所寄送之郵件,內有聿新公│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6 張及我的存│ │ │ │ │ │ │ │ │摺、提款卡及私章。而自我│ │ │ │ │ │ │ │ │購買該未上市股票後,即與│ │ │ │ │ │ │ │ │甲G○○及甲C○○失去連絡。│ │ │ │ │ │ │ │ │我總計損失新臺幣299,500 │ │ │ │ │ │ │ │ │元。 │ │ │ ├──┼───┼─────┼───────┼───┼────────────┼─────┼───┤ │ 76 │F○○│⑴96年2至3│於交友網站上,│甲C○○│於95年底在交友網站上認識│補充理由書│甲C○○│ │ │(原名│月,高雄市│甲D○○化名「黃│甲D○○│甲D○○,她自稱「黃美雲」│附表一編號│甲D○○│ │ │吳才富│新興區五福│美雲」與F○○│甲乙○○│,於96年2、3月左右與陳沛│101 │甲乙○○│ │ │、更名│路附近某餐│認識後,於左揭│ │彤在高雄市新興區五福路附├─────┤ │ │ │吳宥駙│廳 │時、地介紹陳沛│ │近一家餐廳見面,黃美雲朋│A6卷 │ │ │ │) │ │彤的朋友,即林│ │友甲乙○○自稱「林佳怡」,│第4275頁至│ │ │ │ │ │巾愉化名之「林│ │及自稱甲乙○○的叔叔甲C○○│第4278頁、│ │ │ │ │ │佳怡」,及自稱│ │亦在場,他們跟甲D○○談起│第4280頁、│ │ │ │ │ │甲乙○○叔叔許洺│ │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的│D3卷 │ │ │ │ │ │瑋與F○○認識│ │事,甲C○○說這家公司上市│第330頁至 │ │ │ │ │ │,共同說服吳育│ │上櫃後股票會大賺,甲D○○│第333頁 │ │ │ │ │ │鋕出資購買天新│ │跟我說她也有購買,遊說我│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一起購買。我貸款新臺幣10│ │ │ │ │ │ │1張,新臺幣52,│ │0,000 元購買價值新臺幣52│ │ │ │ │ │ │000元。 │ │,000元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1 張。約2 至3 個星期銀行│ │ │ │ │ │ │ │ │核貸後,甲D○○到屏東向我│ │ │ │ │ │ │ │ │收取新臺幣52,000元。約1 │ │ │ │ │ │ │ │ │星期左右,甲D○○郵寄1張 │ │ │ │ │ │ │ │ │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給我。│ │ │ │ │ ├─────┼───────┼───┼────────────┼─────┼───┤ │ │ │⑵96年6 月│於左揭時、地,│甲D○○│96年6月份,甲乙○○及陳沛 │A6卷 │甲D○○│ │ │ │間,高雄市│甲D○○及甲乙○○│甲乙○○│彤約我到高雄中山大學西子│第4275頁至│甲乙○○│ │ │ │中山大學西│共同說服F○○│ │灣見面,對我遊說購買巨威│第4278頁、│ │ │ │ │子灣附近 │出資購買巨威公│ │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亦說這│第4280頁、│ │ │ │ │ │司未上市股票5 │ │家公司上市上櫃後會大賺,│D3卷 │ │ │ │ │ │張,共計新臺幣│ │甲D○○要我與她各買5張, │第330頁至 │ │ │ │ │ │26萬元,惟自陳│ │我便決定購買5張(每張新 │第333頁 │ │ │ │ │ │沛彤交付上開公│ │臺幣52,000元),價值共新│ │ │ │ │ │ │司股票後,吳育│ │臺幣260,000 元的巨威公司│ │ │ │ │ │ │鋕即聯絡不上陳│ │的未上市股票,我先交付現│ │ │ │ │ │ │沛彤、甲乙○○。│ │金新臺幣50,000元給甲D○○│ │ │ │ │ │ │ │ │,之後到萬泰銀行貸款新臺│ │ │ │ │ │ │ │ │幣200,000 元,核貸後陳沛│ │ │ │ │ │ │ │ │彤提領新臺幣200,000 元,│ │ │ │ │ │ │ │ │我再補足現金新臺幣10,000│ │ │ │ │ │ │ │ │元。大約隔了2 、3 個禮拜│ │ │ │ │ │ │ │ │甲D○○以郵寄的方式將巨威│ │ │ │ │ │ │ │ │公司股票5 張寄給我,之後│ │ │ │ │ │ │ │ │我就無法聯絡到甲D○○及林│ │ │ │ │ │ │ │ │巾愉。 │ │ │ ├──┼───┼─────┼───────┼───┼────────────┼─────┼───┤ │ 77 │N○○│96年3 月間│於交友網站上,│甲辛○○│我於96年2月中旬在交友網 │補充理由書│甲辛○○│ │ │ │,高雄市某│甲辛○○化名「林│甲C○○│站上認識甲辛○○,她自稱「│附表一編號│甲天○○│ │ │ │餐廳 │郁倩」與N○○│ │林郁倩」,於96年3月初在 │54 │甲C○○│ │ │ │ │認識後,於左揭│ │高雄市某餐廳用餐,席間林├─────┤ │ │ │ │ │時、地介紹自稱│ │碧玟之叔叔甲C○○、及叔叔│A3卷 │ │ │ │ │ │叔叔甲C○○及叔│ │友人甲天○○前來,甲C○○自│第2179頁至│ │ │ │ │ │叔友人甲天○○與│ │稱為理財專員,甲天○○自稱│第2181頁、│ │ │ │ │ │N○○認識,共│ │為日盛銀行財經顧問,與林│D3卷 │ │ │ │ │ │同說服N○○出│ │碧玟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第317頁至 │ │ │ │ │ │資購買金棠公司│ │關情事,並說依其內線消息│第317頁反 │ │ │ │ │ │未上市股票8張 │ │有檔未上市股票將於一年內│面 │ │ │ │ │ │,共計新臺幣38│ │上市,獲利可達60%至70%,│ │ │ │ │ │ │4,000元,事後 │ │我看到甲辛○○與甲C○○簽約│ │ │ │ │ │ │甲辛○○交付上揭│ │購買該檔股票,甲辛○○亦大│ │ │ │ │ │ │公司股票8張予 │ │力遊說我購買,並說我們2 │ │ │ │ │ │ │N○○。 │ │人都要在一起交往了,應該│ │ │ │ │ │ │ │ │好好的規劃我們2人的未來 │ │ │ │ │ │ │ │ │,於是我同意購買。次日林│ │ │ │ │ │ │ │ │碧玟與其叔叔約我到高雄市│ │ │ │ │ │ │ │ │某家早餐店見面簽約。96年│ │ │ │ │ │ │ │ │3月中旬甲辛○○拿申請貸款 │ │ │ │ │ │ │ │ │文件讓我簽署對保向臺北萬│ │ │ │ │ │ │ │ │泰銀行辦理信用貸款,96年│ │ │ │ │ │ │ │ │3月19日銀行通知放款後即 │ │ │ │ │ │ │ │ │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 │ │ │ │ │ │ │ │甲辛○○以便其購買股票之用│ │ │ │ │ │ │ │ │。甲辛○○於96年4月中旬交 │ │ │ │ │ │ │ │ │付我存摺、印章、提款卡及│ │ │ │ │ │ │ │ │金棠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共 │ │ │ │ │ │ │ │ │新臺幣384,000元。 │ │ │ ├──┼───┼─────┼───────┼───┼────────────┼─────┼───┤ │ 78 │甲g○○│96年4 月,│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在交友網站認識j○○,│補充理由書│甲C○○│ │ │ │高雄市某間│j○○化名「宋│j○○│她自稱「宋美薇」,96年4 │附表一編號│j○○│ │ │ │餐廳 │美薇」與甲g○○│ │月份在高雄市某家餐廳與宋│90 │ │ │ │ │ │認識後,於左揭│ │珮青用餐,j○○接到一通├─────┤ │ │ │ │ │時、地介紹自稱│ │電話說等一下她舅舅要過來│A5卷 │ │ │ │ │ │舅舅與甲g○○認│ │與她談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第3981頁至│ │ │ │ │ │識,共同說服謝│ │相關情事,不久後自稱宋珮│第3984頁、│ │ │ │ │ │銘忠出資購買意│ │青舅舅前來,其自稱耶魯大│第3986頁 │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 │學畢業,曾擔任財經記者,│ │ │ │ │ │ │票5張,惟事後 │ │說意勝公司前景看好,每年│ │ │ │ │ │ │j○○交付聿新│ │會配股、大漲的訊息,我覺│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得不錯,j○○說她有購買│ │ │ │ │ │ │5張,共計新臺 │ │未上市股票賺了很多錢,加│ │ │ │ │ │ │幣254,000元。 │ │上我對j○○有好感,故我│ │ │ │ │ │ │ │ │先付新臺幣5,000 元訂金,│ │ │ │ │ │ │ │ │決定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當時j○○及甲C○○說購│ │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的事不能讓家│ │ │ │ │ │ │ │ │人知道。j○○當天帶我去│ │ │ │ │ │ │ │ │辦理貸款。隔幾天後j○○│ │ │ │ │ │ │ │ │帶我到陽信銀行立文分行辦│ │ │ │ │ │ │ │ │理開戶,我直接將存摺簿、│ │ │ │ │ │ │ │ │提款卡及印鑑交給j○○。│ │ │ │ │ │ │ │ │之後j○○於96年5 月中旬│ │ │ │ │ │ │ │ │約我到高雄將5 張聿新公司│ │ │ │ │ │ │ │ │未上市股票、存摺簿、提款│ │ │ │ │ │ │ │ │卡及印鑑交付給我,但我質│ │ │ │ │ │ │ │ │疑為何與約定標的不同,宋│ │ │ │ │ │ │ │ │珮青說這兩家公司股票的價│ │ │ │ │ │ │ │ │值都差不多,所以甲C○○主│ │ │ │ │ │ │ │ │動幫我購買聿新公司股票5 │ │ │ │ │ │ │ │ │張價值新臺幣254,000 元,│ │ │ │ │ │ │ │ │我只好將股票收下。 │ │ │ ├──┼───┼─────┼───────┼───┼────────────┼─────┼───┤ │ 79 │甲A○○│96年4 月中│於交友網站上,│甲乙○○│我於96年3月在交友網站上 │補充理由書│甲乙○○│ │ │ │旬,高雄市│甲乙○○化名「黃│甲C○○│認識甲乙○○,她自稱「黃妤│附表一編號│甲C○○│ │ │ │愛河旁某咖│妤慧」與甲A○○│ │慧」,甲乙○○約我出去1次 │9 │ │ │ │ │啡廳 │認識後,於左揭│ │後,第2次在96年4月中旬在├─────┤ │ │ │ │ │時、地介紹自稱│ │高雄市愛河旁某咖啡廳與她│A2卷 │ │ │ │ │ │舅舅甲C○○與梁│ │舅舅甲C○○見面,甲乙○○介│第778頁至 │ │ │ │ │ │興閣認識,共同│ │紹她舅舅是多家公司理財顧│第780頁、 │ │ │ │ │ │說服梁興閣出資│ │問,並談論買的天新公司股│B1卷 │ │ │ │ │ │購買天新公司未│ │票即將上市,現在每股46元│第381頁至 │ │ │ │ │ │上市股票8張, │ │,上市後每股會漲到100元 │第383頁 │ │ │ │ │ │共計新臺幣603,│ │以上,甲乙○○大力遊說我購│ │ │ │ │ │ │000元(起訴書 │ │買,我聽到其獲利如此豐厚│ │ │ │ │ │ │誤載為666,000 │ │便同意購買8張天新公司股 │ │ │ │ │ │ │元,應予更正)│ │票,我馬上到附近ATM提款 │ │ │ │ │ │ │,惟甲乙○○卻交│ │並交定金新臺幣66,000元給│ │ │ │ │ │ │付梁興閣凱碩公│ │甲C○○。另甲乙○○告訴我購│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 │買未上市股票之事是秘密,│ │ │ │ │ │ │12張後,即無法│ │因為是內線交易不可以跟家│ │ │ │ │ │ │聯絡甲乙○○。 │ │人以及朋友講。第3次見面 │ │ │ │ │ │ │ │ │甲乙○○就帶我向三信商銀辦│ │ │ │ │ │ │ │ │理貸款,96年5月上旬銀行 │ │ │ │ │ │ │ │ │放款後甲乙○○約我在桃園高│ │ │ │ │ │ │ │ │鐵站要我交付郵局存摺、提│ │ │ │ │ │ │ │ │款卡、印章以及密碼,林巾│ │ │ │ │ │ │ │ │愉從我帳戶領出新臺幣537,│ │ │ │ │ │ │ │ │000元購買股票。96年5月份│ │ │ │ │ │ │ │ │中旬,甲乙○○在桃園高鐵站│ │ │ │ │ │ │ │ │交付凱碩公司未上市股票12│ │ │ │ │ │ │ │ │張以及郵局存摺、提款卡、│ │ │ │ │ │ │ │ │印章。我總共損失新臺幣60│ │ │ │ │ │ │ │ │3, 000元購買股票。嗣後我│ │ │ │ │ │ │ │ │上網查詢發現該公司股票價│ │ │ │ │ │ │ │ │值僅有3元且營運不善,與 │ │ │ │ │ │ │ │ │甲乙○○聯絡後,她表示要想│ │ │ │ │ │ │ │ │辦法後,隨即失聯。 │ │ │ ├──┼───┼─────┼───────┼───┼────────────┼─────┼───┤ │ 80 │P○○│96年5 月間│於交友網站上,│甲乙○○│我於交友網站認識甲乙○○,│補充理由書│甲乙○○│ │ │ │,高雄市漢│甲乙○○化名「林│甲C○○│她自稱「林婷珊」,96年5 │附表一編號│甲C○○│ │ │ │神巨蛋附近│婷珊」與P○○│ │月在高雄市漢神巨蛋附近早│50 │ │ │ │ │某早餐店 │認識後,於左揭│ │餐店用餐,席間甲乙○○打電├─────┤ │ │ │ │ │時、地介紹自稱│ │話給其叔叔,說要拿東西給│A3卷 │ │ │ │ │ │叔叔甲C○○與吳│ │他,稍後一名自稱甲乙○○叔│第2082頁至│ │ │ │ │ │政憲認識,共同│ │叔甲C○○前來,其自稱為理│第2085頁、│ │ │ │ │ │說服P○○出資│ │財公司顧問,說有一檔未上│第2087頁 │ │ │ │ │ │購買聿新公司未│ │市股票依其內線消息即將上│ │ │ │ │ │ │上市股票11 張 │ │市,一上市獲利即有1倍以 │ │ │ │ │ │ │,共計新臺幣54│ │上,問我是否投資,甲乙○○│ │ │ │ │ │ │4,000元,惟自 │ │亦在一旁鼓吹遊說我購買,│ │ │ │ │ │ │甲乙○○交付吳政│ │說其以前家境不好,就是其│ │ │ │ │ │ │憲上揭公司股票│ │叔叔幫忙投資未上市股票,│ │ │ │ │ │ │後慢慢失去聯絡│ │現有小賺所以也要我投資,│ │ │ │ │ │ │。 │ │其不想再過以前不好的生活│ │ │ │ │ │ │ │ │,要一起投資未來,甲C○○│ │ │ │ │ │ │ │ │也說像我這樣的經濟狀況也│ │ │ │ │ │ │ │ │不懂得投資,我怎麼敢將姪│ │ │ │ │ │ │ │ │女交給你等語,於是我同意│ │ │ │ │ │ │ │ │購買聿新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並當場交付訂金新臺幣16,0│ │ │ │ │ │ │ │ │00元給甲C○○。他們說因為│ │ │ │ │ │ │ │ │是內線消息要我對此事保守│ │ │ │ │ │ │ │ │秘密。96年5月上旬我與林 │ │ │ │ │ │ │ │ │巾愉到臺中市火車站附近咖│ │ │ │ │ │ │ │ │啡廳請銀行代辦人員幫我向│ │ │ │ │ │ │ │ │三信商銀貸款新臺幣600,00│ │ │ │ │ │ │ │ │0 元,並將提款卡以及密碼│ │ │ │ │ │ │ │ │交付甲乙○○以便購買未上市│ │ │ │ │ │ │ │ │股票用。之後甲乙○○在高雄│ │ │ │ │ │ │ │ │市火車站前交付我提款卡及│ │ │ │ │ │ │ │ │聿新公司未上市股票11張,│ │ │ │ │ │ │ │ │我共支付新臺幣544,000 元│ │ │ │ │ │ │ │ │購買股票。而自我購買股票│ │ │ │ │ │ │ │ │後甲乙○○慢慢疏遠我,到最│ │ │ │ │ │ │ │ │後電話不通。 │ │ │ ├──┼───┼─────┼───────┼───┼────────────┼─────┼───┤ │ 81 │U○○│96年5 月中│甲壬○○以化名「│甲壬○○│在96年5月在交友網路認識 │補充理由書│甲壬○○│ │ │ │旬,高雄市│黃依珊」與吳益│甲C○○│甲壬○○,她自稱「黃依珊」│附表一編號│甲C○○│ │ │ │五福路文化│鋒認識後,於左│ │,甲壬○○主動約我出去1 、│8 │ │ │ │ │中心旁某餐│揭時、地介紹自│ │2次,一直告訴我我們的未 ├─────┤ │ │ │ │廳 │稱叔叔甲C○○與│ │來要一起如何如何,讓我感│A2卷 │ │ │ │ │ │U○○認識,共│ │覺到想要與我交往,於第三│第760頁至 │ │ │ │ │ │同說服U○○出│ │次96年5月中旬在高雄市五 │第761頁、 │ │ │ │ │ │資購買意勝公司│ │福路文化中心旁某餐廳用餐│第763頁、 │ │ │ │ │ │未上市股票5張 │ │時,甲壬○○接獲她叔叔許洺│B1卷 │ │ │ │ │ │,共計新臺幣19│ │瑋來電,說她叔叔要過來拿│第375頁至 │ │ │ │ │ │5,000 元,惟自│ │東西,其叔叔到達餐廳後,│第377頁 │ │ │ │ │ │甲壬○○交付保勝│ │甲壬○○介紹我與她叔叔認識│ │ │ │ │ │ │公司股票5 張予│ │,說其叔叔為多家公司理財│ │ │ │ │ │ │U○○後,即斷│ │顧問,聊到意勝科技公司未│ │ │ │ │ │ │絕聯絡。 │ │上市股票,據內線消息快要│ │ │ │ │ │ │ │ │上市了,隔年上市預計漲到│ │ │ │ │ │ │ │ │100 以上,甲壬○○亦與其叔│ │ │ │ │ │ │ │ │叔簽約購買意勝公司股票5 │ │ │ │ │ │ │ │ │張,她叔叔與甲壬○○一直遊│ │ │ │ │ │ │ │ │說我購買股票。吃完飯後邱│ │ │ │ │ │ │ │ │歆茹又跟我說為了我們2 人│ │ │ │ │ │ │ │ │的未來且即將在一起,要我│ │ │ │ │ │ │ │ │購買該檔股票,我聽了即同│ │ │ │ │ │ │ │ │意購買5 張意勝公司股票。│ │ │ │ │ │ │ │ │甲壬○○隨即約她叔叔出來,│ │ │ │ │ │ │ │ │我先匯款新臺幣10,000元、│ │ │ │ │ │ │ │ │40,000元,剩餘部分就向銀│ │ │ │ │ │ │ │ │行貸款支付,銀行核貸後,│ │ │ │ │ │ │ │ │我將銀行存摺、提款卡、印│ │ │ │ │ │ │ │ │章交給甲壬○○,甲壬○○將銀│ │ │ │ │ │ │ │ │行中存款新臺幣145,000 元│ │ │ │ │ │ │ │ │全數提領出來購買股票,我│ │ │ │ │ │ │ │ │總共支付新臺幣195,000 元│ │ │ │ │ │ │ │ │購買股票。之後甲壬○○交付│ │ │ │ │ │ │ │ │給我保勝公司未上市股票5 │ │ │ │ │ │ │ │ │張,我打電話給甲壬○○理論│ │ │ │ │ │ │ │ │時,甲壬○○即表示不要再見│ │ │ │ │ │ │ │ │面了。 │ │ │ ├──┼───┼─────┼───────┼───┼────────────┼─────┼───┤ │ 82 │O○○│96年5 月間│真實姓名年籍不│甲C○○│我於96年5月間在交友網站 │補充理由書│甲C○○│ │ │ │,高雄市某│詳之成年女子於│真實姓│上認識某女子,我們經常以│附表一編號│許予婷│ │ │ │間咖啡廳(│交友網站上與吳│名年籍│電話聯絡。96年5 月份在高│106 │ │ │ │ │起訴書誤載│思樺認識後,於│不詳之│雄市某間咖啡廳見面時,一├─────┤ │ │ │ │為97年5 月│左揭時、地介紹│成年女│名自稱她叔叔甲C○○出現,│A6卷 │ │ │ │ │間,應予更│自稱叔叔甲C○○│子 │跟她說她買的股票獲利和該│第4364頁至│ │ │ │ │正) │與O○○認識,│ │公司的營運狀況相關數據給│第4368頁 │ │ │ │ │ │共同說服O○○│ │我們看,說完就離開。其後│ │ │ │ │ │ │出資購買聿新公│ │該女子極力遊說我投資購買│ │ │ │ │ │ │司未上市股票6 │ │未上市股票,在她遊說之下│ │ │ │ │ │ │張,共計新臺幣│ │,我同意購買,因為我沒有│ │ │ │ │ │ │288,000元,惟 │ │錢,於是我向萬泰商業銀行│ │ │ │ │ │ │自該女子交付聿│ │辨貸款新臺幣300,000 元,│ │ │ │ │ │ │新公司股票與吳│ │並由她將銀行核貸下來的錢│ │ │ │ │ │ │思樺後隨即斷絕│ │領走。96年5 月下旬她交給│ │ │ │ │ │ │聯絡。 │ │我6 張聿新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共新臺幣288,000 元。購買│ │ │ │ │ │ │ │ │股票後,她明顯在疏遠我,│ │ │ │ │ │ │ │ │而且我上網查詢聿新公司的│ │ │ │ │ │ │ │ │營運狀況,發現該公司並非│ │ │ │ │ │ │ │ │像她及其叔叔所說前景那麼│ │ │ │ │ │ │ │ │好。 │ │ │ ├──┼───┼─────┼───────┼───┼────────────┼─────┼───┤ │ 83 │甲申○○│96年5 月27│於交友網站上,│甲壬○○│我於96年2月間在交友網站 │補充理由書│甲壬○○│ │ │ │日,高雄市│甲壬○○化名「陳│甲C○○│認識甲壬○○,她自稱「陳雅│附表一編號│甲C○○│ │ │ │某咖啡廳 │雅芳」與甲申○○│ │芳」,出來見面約幾次後,│7 │甲T○○│ │ │ │ │認識後,於左揭│ │96年5月27日我們約在高雄 ├─────┤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市某間咖啡廳見面,甲壬○○│A2卷 │ │ │ │ │ │舅舅甲C○○與張│ │說她舅舅要找她離開一下,│第720頁至 │ │ │ │ │ │自明認識,共同│ │沒多久甲壬○○就帶著自稱舅│第723頁、 │ │ │ │ │ │說服甲申○○出資│ │舅甲C○○到咖啡廳,她介紹│第725頁、 │ │ │ │ │ │購買天新公司未│ │其舅舅為多家公司財經顧問│B1卷 │ │ │ │ │ │上市股票8張, │ │,在我面前分析購買天新資│第392頁至 │ │ │ │ │ │共計新臺幣416,│ │訊公司未上市股票很賺錢,│39頁、 │ │ │ │ │ │000元,事後邱 │ │一年後會上市,她自己也有│A2卷 │ │ │ │ │ │歆茹竟交付張自│ │購買,並大力遊說我購買該│第725頁 │ │ │ │ │ │明巨威公司未上│ │公司股票,且跟我說希望我│ │ │ │ │ │ │市股票8張。 │ │們兩人將來可以在高雄市買│ │ │ │ │ │ │ │ │一間房子,讓我感覺甲壬○○│ │ │ │ │ │ │ │ │有與我交往的意思,故同意│ │ │ │ │ │ │ │ │向她舅舅購買8張股票(每 │ │ │ │ │ │ │ │ │張新臺幣52,000元)共新臺│ │ │ │ │ │ │ │ │幣416,000元,簽約並先交 │ │ │ │ │ │ │ │ │付現金新臺幣10萬元,其餘│ │ │ │ │ │ │ │ │新臺幣316,000元他們提供 │ │ │ │ │ │ │ │ │甲T○○中國信託新興分行帳│ │ │ │ │ │ │ │ │戶(帳號000000000000)讓│ │ │ │ │ │ │ │ │我於96年5月28日將餘款匯 │ │ │ │ │ │ │ │ │入。甲壬○○另告訴我購買股│ │ │ │ │ │ │ │ │票之事是祕密不要跟別人講│ │ │ │ │ │ │ │ │。96年8月12日甲壬○○交付 │ │ │ │ │ │ │ │ │我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我│ │ │ │ │ │ │ │ │質疑為何不是當初我所要購│ │ │ │ │ │ │ │ │買的天新公司股票,甲壬○○│ │ │ │ │ │ │ │ │說她舅舅天新資訊公司股票│ │ │ │ │ │ │ │ │的額度已經沒有了,且分析│ │ │ │ │ │ │ │ │巨威公司與天新公司股票等│ │ │ │ │ │ │ │ │值,所以換成等值的的巨威│ │ │ │ │ │ │ │ │生技公司股票給我。 │ │ │ ├──┼───┼─────┼───────┼───┼────────────┼─────┼───┤ │ 84 │甲E○○│96年6 月間│於交友網站上,│甲辛○○│我於96年5 月上旬在交友網│補充理由書│甲辛○○│ │ │(原名│,高雄市文│甲辛○○以化名「│甲G○○│站上認識甲辛○○,她自稱「│附表一編號│甲G○○│ │ │陳佳揚│化中心前某│陳怡玲」與陳育│甲C○○│陳怡玲」,見面幾次後,96│10 │甲C○○│ │ │) │飲料店 │宏認識後,於左│ │年6 月在高雄市文化中心前├─────┤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某飲料店聊天,甲辛○○說有│A2卷 │ │ │ │ │ │稱表姊甲G○○及│ │約其表姊甲G○○及表姊學長│第788頁至 │ │ │ │ │ │表姊學長之許洺│ │甲C○○談事情,兩人到來後│第791頁、 │ │ │ │ │ │瑋與甲E○○認識│ │,甲辛○○便介紹我是她男友│B1卷 │ │ │ │ │ │,共同說服陳育│ │,甲G○○自稱是理財專員,│第413頁、 │ │ │ │ │ │宏出資購買天新│ │甲C○○則自稱為日盛銀行經│D3卷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理,說有內線消息天新公司│第102頁至 │ │ │ │ │ │2 張,共計新臺│ │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獲利│第103頁反 │ │ │ │ │ │幣104,000元, │ │很可觀,甲辛○○及甲C○○均│面 │ │ │ │ │ │惟甲G○○另要求│ │表示要購買,並遊說我一起│ │ │ │ │ │ │甲E○○再度購買│ │購買,甲辛○○說為了我們有│ │ │ │ │ │ │未上市股票遭拒│ │更好的未來更要購買,於是│ │ │ │ │ │ │後,甲辛○○態度│ │我答應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 │ │ │ │ │ │即趨於冷淡。 │ │股票2 張(每張新臺幣52,0│ │ │ │ │ │ │ │ │00 元),共計新臺幣104,0│ │ │ │ │ │ │ │ │00元,我馬上至ATM提款新 │ │ │ │ │ │ │ │ │臺幣10萬元交給甲辛○○表姊│ │ │ │ │ │ │ │ │,甲辛○○向我表示購買股票│ │ │ │ │ │ │ │ │是秘密,不能告知家人及朋│ │ │ │ │ │ │ │ │友。之後見面時將尾款新臺│ │ │ │ │ │ │ │ │幣4 千元交付甲辛○○。我之│ │ │ │ │ │ │ │ │後有收到不詳人士郵寄來2 │ │ │ │ │ │ │ │ │張天新公司股票2張。之後 │ │ │ │ │ │ │ │ │甲G○○打電話要我再貸款買│ │ │ │ │ │ │ │ │股票遭我拒絕後,甲辛○○隨│ │ │ │ │ │ │ │ │即態度冷淡。 │ │ │ ├──┼───┼─────┼───────┼───┼────────────┼─────┼───┤ │ 85 │甲癸○○│96年6、7月│於交友網站上,│甲乙○○│96年6、7月份在交友網站認│補充理由書│甲乙○○│ │ │ │間,高雄市│甲乙○○以化名「│甲C○○│識甲乙○○,她自稱「林佩蓉│附表一編號│甲C○○│ │ │ │文化中心附│林佩蓉」與施凱│ │」,96年6、7月間某日在高│52 │ │ │ │ │近咖啡店 │議認識後,於左│ │雄市早餐店見面,一名自稱├─────┤ │ │ │ │ │揭時、地介紹自│ │甲乙○○舅舅甲C○○出現,其│A3卷 │ │ │ │ │ │稱舅舅甲C○○與│ │自稱為理財顧問,與甲乙○○│第2136頁至│ │ │ │ │ │甲癸○○認識,共│ │談論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情│第2138頁、│ │ │ │ │ │同說服甲癸○○出│ │事後即離開。甲乙○○說她投│第2140頁 │ │ │ │ │ │資購買天新未上│ │資購買股票賺很多錢,如果│ │ │ │ │ │ │市公司股票4張 │ │我要跟她在一起,要賺多一│ │ │ │ │ │ │,共計新臺幣23│ │點錢對兩人以後生活才有保│ │ │ │ │ │ │萬元,嗣後林巾│ │障。96年6 、7 月間某日與│ │ │ │ │ │ │愉交付上揭公司│ │甲乙○○及甲C○○在高雄市文│ │ │ │ │ │ │股票予甲癸○○。│ │化中心附近咖啡廳見面,許│ │ │ │ │ │ │甲癸○○察覺被詐│ │洺瑋就拿天新公司的投資資│ │ │ │ │ │ │騙後即與甲乙○○│ │料給我看,告訴我天新公司│ │ │ │ │ │ │斷絕聯絡。 │ │未上市股票一年左右會上市│ │ │ │ │ │ │ │ │,每年會有配額要趕快投資│ │ │ │ │ │ │ │ │,當下我並未決定購買,而│ │ │ │ │ │ │ │ │且我身上沒有那麼多錢,林│ │ │ │ │ │ │ │ │巾愉就一直遊說要我購買,│ │ │ │ │ │ │ │ │並說可以幫我代辦信用貸款│ │ │ │ │ │ │ │ │,甲乙○○要幫我辦貸款,但│ │ │ │ │ │ │ │ │我後來跟銀行說我不要貸款│ │ │ │ │ │ │ │ │了,我轉帳新臺幣20萬元到│ │ │ │ │ │ │ │ │甲乙○○指定的帳戶,加上我│ │ │ │ │ │ │ │ │先前有給她3 萬元現金,由│ │ │ │ │ │ │ │ │她提領辦理購買股票的事。│ │ │ │ │ │ │ │ │在96年8 月初時甲乙○○郵寄│ │ │ │ │ │ │ │ │給我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4 │ │ │ │ │ │ │ │ │張含手續費共新臺幣23萬元│ │ │ │ │ │ │ │ │。但自我購買股票後,林巾│ │ │ │ │ │ │ │ │愉即疏遠我,我感覺我被騙│ │ │ │ │ │ │ │ │後我就拒絕和甲乙○○聯絡。│ │ │ ├──┼───┼─────┼───────┼───┼────────────┼─────┼───┤ │ 86 │酉○○│96年7 月初│於交友網站上,│庚○○│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辛○○,│補充理由書│庚○○│ │ │ │,高雄市「│甲辛○○以化名「│甲辛○○│她自稱「吳婷玟」。96年7 │附表一編號│甲辛○○│ │ │ │小時候複合│吳婷玟」與江嘉│甲辰○○│月初在高雄市「小時候複合│84 │甲辰○○│ │ │ │式餐廳」 │祥認識後,,於│ │式餐廳」與甲辛○○用餐,期├─────┤ │ │ │ │ │左揭時、地介紹│ │間自稱甲辛○○表姊甲辰○○與│A5卷 │ │ │ │ │ │自稱表姊甲辰○○│ │其投資客戶庚○○前來,談│第3852頁至│ │ │ │ │ │表姊客戶庚○○│ │論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第3851頁、│ │ │ │ │ │與酉○○認識,│ │情事,庚○○說甲辰○○很會│第3858頁 │ │ │ │ │ │共同說服酉○○│ │分析股票,曾經買過一張股│ │ │ │ │ │ │出資購買巨晰公│ │票賺1百多萬,庚○○就跟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5 │ │甲辛○○說,可以請甲辰○○幫│ │ │ │ │ │ │張,事後甲辛○○│ │忙我買股票,甲辛○○表姊表│ │ │ │ │ │ │卻交付金棠公司│ │示風險很大,但最後同意幫│ │ │ │ │ │ │未上市股票4張 │ │我購買,甲辰○○並拿出購買│ │ │ │ │ │ │,共計新臺幣20│ │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同意書│ │ │ │ │ │ │萬元。 │ │,但當時我沒有那麼多現金│ │ │ │ │ │ │ │ │,我回家後甲辛○○傳了一則│ │ │ │ │ │ │ │ │簡訊給我,內容大約為「為│ │ │ │ │ │ │ │ │了我們兩人的未來,可以投│ │ │ │ │ │ │ │ │資購買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做規劃,半年後賺到錢可以│ │ │ │ │ │ │ │ │先買一臺車,載她出去玩」│ │ │ │ │ │ │ │ │。隔天甲辛○○帶我到陽信銀│ │ │ │ │ │ │ │ │行辦理新臺幣20萬元貸款、│ │ │ │ │ │ │ │ │約一星期後甲辛○○又帶我到│ │ │ │ │ │ │ │ │大眾銀行貸款新臺幣5萬元 │ │ │ │ │ │ │ │ │,我將存摺簿提款卡及印鑑│ │ │ │ │ │ │ │ │交給甲辛○○以便購買股票。│ │ │ │ │ │ │ │ │之後甲辛○○說因為銀行核貸│ │ │ │ │ │ │ │ │太慢買不到巨威公司股票,│ │ │ │ │ │ │ │ │所以甲辰○○幫我買到金棠公│ │ │ │ │ │ │ │ │司股票,隔一個星期後林碧│ │ │ │ │ │ │ │ │玟就交給我金棠公司股票4 │ │ │ │ │ │ │ │ │張共新臺幣20萬元。 │ │ │ ├──┼───┼─────┼───────┼───┼────────────┼─────┼───┤ │ 87 │p○○│96年7 月17│於交友網站上,│甲丁○○│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甲丁○○│補充理由書│甲丁○○│ │ │ │日,高雄市│甲丁○○以化名「│甲W○○│,她自稱「林嘉玲」,電話│附表一編號│甲W○○│ │ │ │凱旋路附近│林嘉玲」與李成│ │連絡一段時間後,96年7 月│11 │ │ │ │ │ │裕認識後,於左│ │17日我與甲丁○○在高雄市凱├─────┤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旋路附近與甲丁○○阿姨見面│A2卷 │ │ │ │ │ │稱阿姨甲W○○與│ │,甲丁○○說其阿姨(經指認│第804頁至 │ │ │ │ │ │p○○認識,共│ │為甲W○○)為非凡的記者,│第805頁、 │ │ │ │ │ │同說服p○○出│ │對理財很有規劃,甲丁○○阿│第810頁 │ │ │ │ │ │資購買漢光公司│ │姨問甲丁○○我是否為她男友│ │ │ │ │ │ │未上市股票2 張│ │,甲丁○○回答是。甲丁○○與│ │ │ │ │ │ │,共新臺幣10萬│ │阿姨聊及未上市股票的消息│ │ │ │ │ │ │元,自購買股票│ │,阿姨問我要不要投資,並│ │ │ │ │ │ │後,甲丁○○對李│ │告訴我因身為記者可聽到內│ │ │ │ │ │ │成裕態度就變得│ │幕消息,漢光公司未上市股│ │ │ │ │ │ │冷淡。 │ │票最近就會上市,可以淨賺│ │ │ │ │ │ │ │ │1倍以上,甲丁○○其也有投 │ │ │ │ │ │ │ │ │資,並說其所有之車輛就是│ │ │ │ │ │ │ │ │用投資賺來的錢買的,並帶│ │ │ │ │ │ │ │ │我前往附近網咖開了該公司│ │ │ │ │ │ │ │ │網頁給我看,說為了我們的│ │ │ │ │ │ │ │ │將來打算,一定要投資,我│ │ │ │ │ │ │ │ │就同意購買漢光公司股票,│ │ │ │ │ │ │ │ │並交付新臺幣10萬元予劉怡│ │ │ │ │ │ │ │ │伶。我買完股票之後,覺得│ │ │ │ │ │ │ │ │甲丁○○的態度變得比較冷淡│ │ │ │ │ │ │ │ │了。隔了約2個星期後,林 │ │ │ │ │ │ │ │ │君徽把我買的漢光公司未上│ │ │ │ │ │ │ │ │市股票2張交給我。 │ │ │ ├──┼───┼─────┼───────┼───┼────────────┼─────┼───┤ │ 88 │甲j○○│96年7 月24│於交友網站上,│甲乙○○│我在96年於網路上認識林巾│補充理由書│甲乙○○│ │ │ │日,高雄市│甲乙○○化名「李│真實姓│愉,她自稱「李嘉瑜」,相│附表一編號│ │ │ │ │苓雅區廣州│嘉瑜」與甲j○○│名年籍│約出來約莫4、5次後,林巾│1 │ │ │ │ │一街某商店│認識後,於左揭│不詳之│愉並與我牽手表示要交往,├─────┤ │ │ │ │內 │時、地介紹自稱│成年女│於96年7月24日下午3時30分│A2卷 │ │ │ │ │ │表姊及另名男子│子 │在高雄廣州喝茶,在聊天過│第593頁、 │ │ │ │ │ │與甲j○○認識,│真實 │程中,自稱甲乙○○表姊之女│第605頁, │ │ │ │ │ │共同說服甲j○○│姓名年│子及另一名男子到場,談論│B3卷 │ │ │ │ │ │出資購買巨威公│籍不詳│投資股票相關情事,並共同│第59頁至第│ │ │ │ │ │司未上市股票2 │之成年│表示甲乙○○表姊是在巨威公│60頁、 │ │ │ │ │ │張,共計新臺幣│男子 │司任職,可購得巨威公司未│B1卷 │ │ │ │ │ │104,000元,惟 │ │上市股票賺錢,要我一起購│第411頁, │ │ │ │ │ │自甲乙○○交付天│ │買,甲乙○○並表示曾向其表│D卷 │ │ │ │ │ │新公司股票2張 │ │姊購買股票,表姊要將購買│第94頁反面│ │ │ │ │ │予甲j○○後,即│ │股票所得交付甲乙○○,讓我│至第98頁 │ │ │ │ │ │避不見面。 │ │覺得這家公司股票會賺錢,│ │ │ │ │ │ │ │ │我便同意購買2張巨威公司 │ │ │ │ │ │ │ │ │股票,每張新臺幣52,000元│ │ │ │ │ │ │ │ │隨即於當日20時領錢後當面│ │ │ │ │ │ │ │ │交付104,000 元給李嘉瑜,│ │ │ │ │ │ │ │ │,後來在96年8月2日甲乙○○│ │ │ │ │ │ │ │ │交付2 張天新公司股票給我│ │ │ │ │ │ │ │ │,告訴我說巨威公司股票已│ │ │ │ │ │ │ │ │經賣完了,表姊認為天新公│ │ │ │ │ │ │ │ │司也可以賺錢,並表示已經│ │ │ │ │ │ │ │ │買了,我只好收下股票,後│ │ │ │ │ │ │ │ │來甲乙○○電話都無法接通,│ │ │ │ │ │ │ │ │如果知道甲乙○○非真心跟我│ │ │ │ │ │ │ │ │交往,且購買股票為天新公│ │ │ │ │ │ │ │ │司股票,買股票也不會賺錢│ │ │ │ │ │ │ │ │,就不會購買了。 │ │ │ ├──┼───┼─────┼───────┼───┼────────────┼─────┼───┤ │ 89 │甲丙○○│96年8 月初│於交友網站上,│j○○│我在交友網站認識j○○,│補充理由書│j○○│ │ │(更名│,新竹市大│j○○化名「宋│甲壬○○│她自稱「宋郁婷」。96年8 │附表一編號│甲壬○○│ │ │林裕升│茶壺複合式│郁婷」與甲丙○○│ │初在新竹市的大茶壺複合式│111 │ │ │ │) │餐廳 │認識後,於左揭│ │餐廳見面時,席間自稱是宋├─────┤ │ │ │ │ │時、地介紹自稱│ │珮青之表姐甲壬○○前來,其│A6卷 │ │ │ │ │ │表姊甲壬○○與林│ │自稱為財經記者,說天新公│第4469頁至│ │ │ │ │ │立洋認識,共同│ │司股票一年後會上市,上市│第4471頁、│ │ │ │ │ │說服甲丙○○出資│ │後會上漲好幾倍,如果要與│第4474頁 │ │ │ │ │ │購買天新公司未│ │j○○交往就必須要有積蓄│ │ │ │ │ │ │上市股票5張, │ │。j○○也說她自己投資購│ │ │ │ │ │ │共計新臺幣24萬│ │買這家公司的未上市股票,│ │ │ │ │ │ │元(起訴書誤載│ │為了我跟她的將來,遊說我│ │ │ │ │ │ │為新臺幣30萬元│ │跟他一起投資,我答應投資│ │ │ │ │ │ │,應予更正),│ │後,96年8月中旬與j○○ │ │ │ │ │ │ │惟自j○○交付│ │前往陽信商業銀行左營分行│ │ │ │ │ │ │泰山公司股票5 │ │辦理貸款新臺幣300,000元 │ │ │ │ │ │ │張後隨即都藉故│ │,並將存摺簿、印鑑及提款│ │ │ │ │ │ │推託不見面。 │ │卡交給j○○作為購買天新│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之用。96年│ │ │ │ │ │ │ │ │9月底與j○○在桃園火車 │ │ │ │ │ │ │ │ │站附近的麥當勞見面交付我│ │ │ │ │ │ │ │ │存摺、印鑑、提款卡及泰山│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共新臺 │ │ │ │ │ │ │ │ │幣240,000元,當時我問她 │ │ │ │ │ │ │ │ │為何與約定不同,她說我的│ │ │ │ │ │ │ │ │金額只夠買泰山公司未上市│ │ │ │ │ │ │ │ │股票,並說甲壬○○分析過泰│ │ │ │ │ │ │ │ │山電子公司股票與天新公司│ │ │ │ │ │ │ │ │股票的前景及價值差不多,│ │ │ │ │ │ │ │ │當時我也只好收下來了。之│ │ │ │ │ │ │ │ │後我要約j○○她都會推拖│ │ │ │ │ │ │ │ │不出面。 │ │ │ ├──┼───┼─────┼───────┼───┼────────────┼─────┼───┤ │ 90 │q○○│96年9 月初│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j○○│補充理由書│甲C○○│ │ │ │,高雄市某│j○○化名「陳│j○○│,她自稱「陳宣蓉」,之後│附表一編號│j○○│ │ │ │間複合式餐│宣蓉」與q○○│甲辰○○│見過幾次面。96年9月初在 │100 │甲辰○○│ │ │ │廳 │認識後,於左揭│ │高雄市某家複合式餐廳用餐│ │ │ │ │ │ │時、地介紹其朋│ │,陳宣蓉接獲一通電話,說├─────┤ │ │ │ │ │友甲辰○○及自稱│ │她的朋友等一下會與她叔叔│A6卷 │ │ │ │ │ │叔叔甲C○○與李│ │過來談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第4258頁至│ │ │ │ │ │育樹認識,共同│ │情事,不久自稱是j○○朋│第4261頁、│ │ │ │ │ │說服q○○出資│ │友甲辰○○及j○○叔叔許洺│第4263頁 │ │ │ │ │ │購買天新公司未│ │瑋到達餐廳,即開始談論購│ │ │ │ │ │ │上市股票2張, │ │買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相關│ │ │ │ │ │ │共計新臺幣104,│ │情事,甲C○○說這家公司的│ │ │ │ │ │ │000元,事後宋 │ │股票現值每股新臺幣52元,│ │ │ │ │ │ │珮青交付泰山公│ │大約1年以後會上市,至少 │ │ │ │ │ │ │司股票2張予李 │ │會漲到1倍上,j○○在旁 │ │ │ │ │ │ │育樹。 │ │大力遊說我購買。但是當時│ │ │ │ │ │ │ │ │我尚未決定購買。之後宋珮│ │ │ │ │ │ │ │ │青不斷以電話遊說我購買,│ │ │ │ │ │ │ │ │並說如果投資購買該公司未│ │ │ │ │ │ │ │ │上市股票,可以賺錢也可以│ │ │ │ │ │ │ │ │規劃我們2 人的未來,於是│ │ │ │ │ │ │ │ │我考慮後同意購買。96年9 │ │ │ │ │ │ │ │ │月中旬的時候j○○先幫我│ │ │ │ │ │ │ │ │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2 │ │ │ │ │ │ │ │ │張,總價新臺幣104,000 元│ │ │ │ │ │ │ │ │。我分別於96年9 月23日、│ │ │ │ │ │ │ │ │10月1 日、10月2 日先後付│ │ │ │ │ │ │ │ │款共新臺幣104,000 元至宋│ │ │ │ │ │ │ │ │珮青指定帳戶。96年11月初│ │ │ │ │ │ │ │ │j○○在高雄市前鎮區三多│ │ │ │ │ │ │ │ │路附近的某家迴轉壽司將2 │ │ │ │ │ │ │ │ │張泰山公司未上市股票交給│ │ │ │ │ │ │ │ │我,當時我質疑為何非當初│ │ │ │ │ │ │ │ │所約定之天新公司股票,宋│ │ │ │ │ │ │ │ │珮青說她叔叔說2 家未上市│ │ │ │ │ │ │ │ │股票都差不多。之後我上網│ │ │ │ │ │ │ │ │查詢股價發現該公司股票價│ │ │ │ │ │ │ │ │值不高,才發現受騙。 │ │ │ ├──┼───┼─────┼───────┼───┼────────────┼─────┼───┤ │ 91 │甲戊○○│⑴96年10月│於交友網站上,│j○○│我於96年9月底在交友網站 │補充理由書│j○○│ │ │ │間,高雄市│j○○化名「張│甲C○○│認識j○○,她自稱「張雯│附表一編號│甲C○○│ │ │ │中山路及五│雯婷」與甲戊○○│ │婷」,96年10月,j○○約│59 │ │ │ │ │福路附近某│認識後,於左揭│ │我至高雄西子灣漁人碼頭見├─────┤ │ │ │ │咖啡店 │時、地介紹自稱│ │面後,跟我說她要拿東西給│A3卷 │ │ │ │ │ │叔叔甲C○○與林│ │其叔叔,之後j○○就帶我│第2335頁至│ │ │ │ │ │俊宇認識,共同│ │到中山路與五福路附近咖啡│第2339頁 │ │ │ │ │ │說服甲戊○○出資│ │店與其叔叔甲C○○見面,其│ │ │ │ │ │ │購買天新公司未│ │叔叔自稱為理財公司顧問,│ │ │ │ │ │ │上市股票1張, │ │說其內線消息有一檔未上市│ │ │ │ │ │ │新臺幣52,000元│ │股票將上市,上市後獲利會│ │ │ │ │ │ │。96年11月中旬│ │達2 倍以上,當時我尚未決│ │ │ │ │ │ │在高雄市大順路│ │定購買。2 天後j○○約我│ │ │ │ │ │ │旁交付上揭股票│ │至左營一間簡餐店聊天,宋│ │ │ │ │ │ │予甲戊○○。 │ │珮青遊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 │。並說其要交往的對象需要│ │ │ │ │ │ │ │ │有經濟能力,懂理財會投資│ │ │ │ │ │ │ │ │。我便簽約購買天新公司未│ │ │ │ │ │ │ │ │上市股票1 張新臺幣52,000│ │ │ │ │ │ │ │ │元,次日將新臺幣52,000元│ │ │ │ │ │ │ │ │交付j○○。 │ │ │ │ │ ├─────┼───────┼───┼────────────┼─────┤ │ │ │ │⑵96年11月│於左揭時、地,│j○○│96年11月下旬j○○在高雄│A3卷 │ │ │ │ │下旬,高雄│j○○交付林俊│ │市大順路旁一小公園交付我│第2337頁至│ │ │ │ │市大順路旁│宇96年10月間所│ │96年10月間購買之天新公司│第2339頁 │ │ │ │ │小公園 │購買之天新公司│ │未上市股票,當時j○○說│ │ │ │ │ │ │未上市股票時,│ │要再幫我買5張未上市股票 │ │ │ │ │ │ │甲戊○○同意再出│ │,我答應再購買5張,96 年│ │ │ │ │ │ │資購買保勝公司│ │12月某日我與j○○約在高│ │ │ │ │ │ │未上市股票5張 │ │雄市中山路與五福路口附近│ │ │ │ │ │ │,共新臺幣237,│ │咖啡店見面簽約購買保勝公│ │ │ │ │ │ │500元。嗣後宋 │ │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新 │ │ │ │ │ │ │珮青在瑞豐夜市│ │臺幣47,500元),我當場交│ │ │ │ │ │ │交付保勝公司未│ │付新臺幣237,500 元。96年│ │ │ │ │ │ │上市股票予林俊│ │12月中旬j○○約我至瑞豐│ │ │ │ │ │ │宇。 │ │夜市見面交付我保勝公司未│ │ │ │ │ │ │ │ │上市股票5張。 │ │ │ ├──┼───┼─────┼───────┼───┼────────────┼─────┼───┤ │ 92 │黃○○│⑴96年10月│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甲辰○○│補充理由書│甲C○○│ │ │ │24日,高雄│甲辰○○化名「林│甲辰○○│,她自稱「林沛雯」,96年│附表一編號│甲辰○○│ │ │ │市漢神百貨│沛雯」與黃○○│ │10月24日在高雄市漢神百貨│71 │ │ │ │ │附近飲料店│認識後,於左揭│ │附近飲料店與甲辰○○及其叔├─────┤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叔甲C○○見面,其叔叔自稱│A4卷 │ │ │ │ │ │叔叔甲C○○與利│ │任職某公司的理財顧問,說│第2654頁至│ │ │ │ │ │彥君認識,共同│ │有公司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第2656頁、│ │ │ │ │ │說服黃○○出資│ │,每張獲利達50% ,甲C○○│第2659頁 │ │ │ │ │ │購買天新公司未│ │及甲辰○○大力遊說我購買,│ │ │ │ │ │ │上市公司股票4 │ │甲辰○○說我們2 人如果要交│ │ │ │ │ │ │張,共計新臺幣│ │往,就要好好的規劃未來。│ │ │ │ │ │ │20萬元。嗣後凌│ │於是我同意購買股票,並交│ │ │ │ │ │ │偉婷在高雄市五│ │付提款卡給甲辰○○。之後凌│ │ │ │ │ │ │福二路新崛江見│ │偉婷約我至高雄市新崛江見│ │ │ │ │ │ │面將上揭股票交│ │面將4 張天新公司未上市股│ │ │ │ │ │ │付予黃○○。 │ │票、提款卡、身分證交給我│ │ │ │ │ │ │ │ │,提款卡共被領走20萬元。│ │ │ │ │ ├─────┼───────┼───┼────────────┼─────┤ │ │ │ │⑵96年12月│96年12月25日利│甲辰○○│甲辰○○說投資太少要我貸款│A4卷 │ │ │ │ │25日,高雄│彥君再出資向凌│ │投資,96年12月25日我與凌│第2656頁至│ │ │ │ │市某處 │偉婷購買啓成公│ │偉婷同至陽信銀行貸款新臺│第2656頁、│ │ │ │ │ │司未上市股票3 │ │幣150,000元,並將該銀行 │第2659頁 │ │ │ │ │ │張,共計新臺幣│ │存摺、提款卡及印章都交給│ │ │ │ │ │ │155,000元。利 │ │甲辰○○。97年2月中旬,凌 │ │ │ │ │ │ │彥君收受股票後│ │偉婷在新崛江將3張啓成公 │ │ │ │ │ │ │即未與甲辰○○聯│ │司未上市股票及銀行存摺、│ │ │ │ │ │ │絡。 │ │提款卡及印章交給我,另要│ │ │ │ │ │ │ │ │我交付新臺幣5,000 元,說│ │ │ │ │ │ │ │ │是他叔叔幫代墊的款項,共│ │ │ │ │ │ │ │ │新臺幣155,000 元,之後我│ │ │ │ │ │ │ │ │就沒跟甲辰○○再連絡。 │ │ │ ├──┼───┼─────┼───────┼───┼────────────┼─────┼───┤ │ 93 │甲己○○│⑴96年11月│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於96年7 月在交友網站認│補充理由書│甲C○○│ │ │ │,高雄市三│甲乙○○化名「王│甲乙○○│識甲乙○○,她自稱「王雅琪│附表一編號│甲乙○○│ │ │ │皇三家複合│雅琪」與甲己○○│ │」,之後我陸續有跟甲乙○○│70 │ │ │ │ │式餐廳 │認識後,於96年│ │聊天、見面,這期間讓我覺├─────┤ │ │ │ │ │11 月在高雄市 │ │得甲乙○○好像有意思要跟我│A4卷 │ │ │ │ │ │三皇三家咖啡廳│ │交往。96年11月間甲乙○○與│第2621頁至│ │ │ │ │ │,甲乙○○介紹自│ │我在高雄火車站附近三皇三│第2625頁、│ │ │ │ │ │稱叔叔甲C○○與│ │家複合式餐廳見面聊天,林│B2卷 │ │ │ │ │ │甲己○○認識,共│ │巾愉說要投資股票,約她舅│第313頁至 │ │ │ │ │ │同說服甲己○○出│ │舅過來談投資未上市股票相│第314頁 │ │ │ │ │ │資購買天新公司│ │關事宜,之後自稱甲乙○○舅│ │ │ │ │ │ │未上市股票4張 │ │舅甲C○○出現,其自稱為投│ │ │ │ │ │ │,共計新臺幣20│ │資理財顧問,說有內線消息│ │ │ │ │ │ │8, 000元。事後│ │和取得未上市股票,天新公│ │ │ │ │ │ │甲乙○○交付上揭│ │司一年內可以上市,獲利很│ │ │ │ │ │ │股票予甲己○○。│ │高,說要規劃將來、儲蓄結│ │ │ │ │ │ │ │ │婚準備金等,遊說我購買股│ │ │ │ │ │ │ │ │票,當時我沒有答應。之後│ │ │ │ │ │ │ │ │甲乙○○不斷用電話遊說我購│ │ │ │ │ │ │ │ │買,說早點購買才能賺錢,│ │ │ │ │ │ │ │ │於是我同意購買天新公司未│ │ │ │ │ │ │ │ │上市股票4 張共新臺幣208,│ │ │ │ │ │ │ │ │000 元,並領出20多萬元現│ │ │ │ │ │ │ │ │金交給甲乙○○,甲乙○○一、│ │ │ │ │ │ │ │ │二星期後交付我天新未上市│ │ │ │ │ │ │ │ │股票4 張。 │ │ │ │ │ ├─────┼───────┼───┼────────────┼─────┤ │ │ │ │⑵96年12月│96年12月甲己○○│甲乙○○│96年12月間,甲乙○○又再度│A4卷 │ │ │ │ │間,高雄市│再度出資向林巾│ │遊說我購買保勝公司未上市│第2623頁至│ │ │ │ │某處 │愉購買保勝公司│ │股票4 張,我交付約新臺幣│第2625頁、│ │ │ │ │ │未上市股票4張 │ │20萬元給她。過二、三星期│B2卷 │ │ │ │ │ │,共計新臺幣20│ │甲乙○○交付我保勝公司股票│第313頁至 │ │ │ │ │ │萬元。事後林巾│ │4 張。我買完股票後,林巾│第314 頁 │ │ │ │ │ │愉有交付股票予│ │愉還是有跟我電話聯絡,她│ │ │ │ │ │ │甲己○○。 │ │說不要給家人及其他人說有│ │ │ │ │ │ │ │ │買股票的事。 │ │ │ ├──┼───┼─────┼───────┼───┼────────────┼─────┼───┤ │ 94 │甲酉○○│96年11月間│於交友網站上,│j○○│我於96年10月底在交友網站│補充理由書│j○○│ │ │ │,高雄市某│j○○以化名「│甲C○○│上認識j○○,她自稱「An│附表一編號│甲C○○│ │ │ │間複合式餐│AnglA」與張俊 │ │glA 」,期間相約見面幾次│62 │ │ │ │ │廳 │仁認識後,於左│ │後,96年11月中旬在高雄市├─────┤ │ │ │ │ │揭時、地介紹自│ │火車站附近與j○○見面閒│A3卷 │ │ │ │ │ │稱叔叔甲C○○與│ │聊,j○○問我有無投資股│第2426頁至│ │ │ │ │ │甲酉○○認識,共│ │票意願,並說她要拿東西給│第2428頁、│ │ │ │ │ │同說服甲酉○○出│ │她叔叔,之後j○○帶我到│第2431頁 │ │ │ │ │ │資購買天新公司│ │高雄市某間複合式餐廳與其│ │ │ │ │ │ │未上市股票4 張│ │叔叔甲C○○見面,其叔叔自│ │ │ │ │ │ │,共計新臺幣 │ │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顧問,│ │ │ │ │ │ │192,000元。事 │ │並說依其內線消息有天新公│ │ │ │ │ │ │後j○○卻交付│ │司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其│ │ │ │ │ │ │甲酉○○聿新公司│ │獲利多達2 至5 倍,要我把│ │ │ │ │ │ │未上市股票4張 │ │握機會。j○○也一直遊說│ │ │ │ │ │ │。 │ │我購買,說其因叔叔規劃投│ │ │ │ │ │ │ │ │資賺了不少錢,這樣以後我│ │ │ │ │ │ │ │ │們2 人就有共同的話題聊天│ │ │ │ │ │ │ │ │等語,於是我就同意購買。│ │ │ │ │ │ │ │ │96年11月下旬j○○約銀行│ │ │ │ │ │ │ │ │代辦人員到高雄市前鎮區布│ │ │ │ │ │ │ │ │魯樂谷門口與銀行簽約向新│ │ │ │ │ │ │ │ │竹商銀貸款新臺幣200,000 │ │ │ │ │ │ │ │ │元,並要求我交付提款卡以│ │ │ │ │ │ │ │ │及密碼給j○○以便買賣股│ │ │ │ │ │ │ │ │票。96年12月上旬j○○卻│ │ │ │ │ │ │ │ │交付我不同的聿新公司未上│ │ │ │ │ │ │ │ │市股票4 張(每張新臺幣 │ │ │ │ │ │ │ │ │48,000元),共新臺幣192,│ │ │ │ │ │ │ │ │000 元。 │ │ │ ├──┼───┼─────┼───────┼───┼────────────┼─────┼───┤ │ 95 │甲U○○│⑴96年11月│於交友網站上,│甲G○○│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G○○,│補充理由書│甲G○○│ │ │ │下旬,高雄│甲G○○以化名「│凌瑋婷│她自稱「陳瑋玲」,96年11│附表一編號│甲辰○○│ │ │ │市新崛江附│陳偉玲」與詹坤│甲C○○│月下旬在高雄市新崛江附近│15 │甲C○○│ │ │ │近簡餐店 │璋認識後,介紹│ │簡餐店見面,甲G○○邀約朋├─────┤ │ │ │ │ │其友人甲辰○○及│ │友甲辰○○以及其叔叔甲C○○│A2卷 │ │ │ │ │ │自稱其叔叔許洺│ │前來,甲C○○自稱為天新公│第1011頁至│ │ │ │ │ │瑋與甲U○○認識│ │司的財經顧問,稱依其內線│第1014頁、│ │ │ │ │ │,共同說服詹坤│ │消息天新公司的未上市股票│第1015頁、│ │ │ │ │ │彰出資購買天新│ │上市後獲利至少3 倍以上,│第1019頁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甲G○○與凌瑋婷在旁大力遊│ │ │ │ │ │ │8 張,共計新臺│ │說我購買該未上市股票,並│ │ │ │ │ │ │幣40萬元。事後│ │說要我與甲G○○2 人好規劃│ │ │ │ │ │ │甲G○○交付詹坤│ │我們的未來等語,我就同意│ │ │ │ │ │ │彰天新公司股票│ │購買天新公司的未上市股票│ │ │ │ │ │ │1 張、啓成公司│ │8 張(每張50,000元)共新│ │ │ │ │ │ │股票7 張。 │ │臺幣40萬元,我立即提款新│ │ │ │ │ │ │ │ │臺幣8 萬元交付甲G○○叔叔│ │ │ │ │ │ │ │ │當定金,於交付定金予陳昕│ │ │ │ │ │ │ │ │婕叔叔告知我購買股票的事│ │ │ │ │ │ │ │ │不能告知任何人。96年12月│ │ │ │ │ │ │ │ │下旬甲G○○約我到高雄市五│ │ │ │ │ │ │ │ │福路的一家麥當勞,請一位│ │ │ │ │ │ │ │ │銀行代辦人員前來簽約向渣│ │ │ │ │ │ │ │ │打銀行貸款新臺幣40萬元整│ │ │ │ │(起訴│ │ │ │,並於銀行放款日甲G○○要│ │ │ │ │書將⑴│ │ │ │我交付存摺、私章以及身分│ │ │ │ │⑵合計│ │ │ │證供其叔叔購買股票用。97│ │ │ │ │金額誤│ │ │ │年1 月下旬甲G○○交付我天│ │ │ │ │載為新│ │ │ │新公司股票1 張、啓成公司│ │ │ │ │臺幣48│ │ │ │股票7 張。 │ │ │ │ │萬元,├─────┼───────┼───┼────────────┼─────┤ │ │ │應予更│⑵97年2月 │於左揭時、地,│甲C○○│97年2月初甲C○○邀我在斗 │A2卷 │ │ │ │正) │初,斗南交│甲C○○再度說服│ │南流道下見面,說其有一張│第1015頁、│ │ │ │ │流道下 │詹坤彰出資購買│ │要上市的奇美子公司的未上│第1019頁 │ │ │ │ │ │某公司未上市股│ │市股票一張新臺幣50,000元│ │ │ │ │ │ │票1 張,新臺幣│ │要賣我,當時我提領新臺幣│ │ │ │ │ │ │5 萬元,但許洺│ │50,000元給甲C○○,甲C○○│ │ │ │ │ │ │瑋未交付該公司│ │說只要一上市他就賣出去到│ │ │ │ │ │ │股票。 │ │時再交付錢給我。 │ │ │ ├──┼───┼─────┼───────┼───┼────────────┼─────┼───┤ │ 96 │壬○○│96年12月中│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辰○○,│補充理由書│甲C○○│ │ │ │旬,高雄市│甲辰○○化名「林│甲辰○○│她自稱「林宣儀」。在96年│附表一編號│甲辰○○│ │ │ │某複合式餐│宣儀」與壬○○│ │12月中旬,我與甲辰○○相約│102 │ │ │ │ │廳 │認識後,於左揭│ │在高雄市某複合式餐廳用餐├─────┤ │ │ │ │ │時、地介紹自稱│ │時,甲辰○○接獲一通電話,│A6卷 │ │ │ │ │ │小舅甲C○○與王│ │說她的小舅要過來與她談購│第4297頁至│ │ │ │ │ │誠皓認識,共同│ │買未上市股票的事,不久自│第4299頁、│ │ │ │ │ │說服壬○○交付│ │稱是林宣儀小舅男子甲C○○│D3卷 │ │ │ │ │ │定金新臺幣7千 │ │前來,他化名「黃正忠」,│第74頁反面│ │ │ │ │ │元予甲C○○購買│ │與甲辰○○談有關投資未上市│至第76頁 │ │ │ │ │ │天新公司未上市│ │股票相關情事後即離去。凌│ │ │ │ │ │ │股票,惟自王誠│ │偉婷說天新公司股票,一年│ │ │ │ │ │ │皓決定不購買上│ │半後會上市,每股40幾元會│ │ │ │ │ │ │揭股票後,即與│ │漲到1百多元,為了我們二 │ │ │ │ │ │ │甲辰○○、甲C○○│ │人的未來,遊說我購買該公│ │ │ │ │ │ │斷絕聯絡。 │ │司的未上市股票,我當時尚│ │ │ │ │ │ │ │ │未決定購買。當天晚上在高│ │ │ │ │ │ │ │ │雄市的某家露天咖啡廳,許│ │ │ │ │ │ │ │ │洺瑋再次前來,說他是天新│ │ │ │ │ │ │ │ │公司的顧問,有內線消息,│ │ │ │ │ │ │ │ │股票會漲到1百多,一年半 │ │ │ │ │ │ │ │ │內會上市等利多消息,加上│ │ │ │ │ │ │ │ │甲辰○○遊說,於是我決定購│ │ │ │ │ │ │ │ │買6 張,先交付新臺幣7 千│ │ │ │ │ │ │ │ │元訂金予甲C○○,並簽立委│ │ │ │ │ │ │ │ │託書及認股繳款書,但最後│ │ │ │ │ │ │ │ │我決定不買就沒有再與他們│ │ │ │ │ │ │ │ │連絡。 │ │ │ ├──┼───┼─────┼───────┼───┼────────────┼─────┼───┤ │ 97 │B○○│96年12月中│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於交友網站認識甲G○○,│補充理由書│甲C○○│ │ │(更名│旬,高雄市│甲G○○化名「陳│甲G○○│她自稱「陳瑋玲」,期間見│附表一編號│甲G○○│ │ │吳坤翰│三民區某餐│瑋玲」與B○○│ │面數次後,甲G○○讓我覺得│35 │ │ │ │) │廳 │認識後,於左揭│ │她有意要跟我交往。96年12├─────┤ │ │ │ │ │時、地介紹自稱│ │月中我與甲G○○到高雄市三│A3卷 │ │ │ │ │ │叔叔甲C○○與吳│ │民區一間餐廳吃飯,席間陳│第1700頁至│ │ │ │ │ │介瑋認識,共同│ │昕婕的叔叔甲C○○來,許洺│第1702頁、│ │ │ │ │ │說服B○○出資│ │瑋看到甲G○○後就問說「這│B2卷 │ │ │ │ │ │購買某生化公司│ │是你的男朋友嗎」,甲G○○│第277頁至 │ │ │ │ │ │未上市股票,共│ │就笑笑的,像是默認的樣子│第278頁 │ │ │ │ │ │計新臺幣14萬元│ │,之後就與甲G○○開始談論│ │ │ │ │ │ │,事後甲G○○交│ │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 │ │ │ │ │ │付啓成公司未上│ │甲C○○介紹某間生化公司未│ │ │ │ │ │ │市股票3張予吳 │ │上市的股票,說這股票讓他│ │ │ │ │ │ │介瑋。 │ │賺很多錢,並說他是某一間│ │ │ │ │ │ │ │ │公司的理財顧問,甲G○○當│ │ │ │ │ │ │ │ │時她也在旁邊說她叔叔幫她│ │ │ │ │ │ │ │ │賺了不少錢,也說為了我們│ │ │ │ │ │ │ │ │的將來,要有好點的經濟,│ │ │ │ │ │ │ │ │我說我沒有錢,甲C○○說可│ │ │ │ │ │ │ │ │以辦貸款了,而且等這間公│ │ │ │ │ │ │ │ │司上市後可將股票賣掉,絕│ │ │ │ │ │ │ │ │對比現在買的價錢還高,就│ │ │ │ │ │ │ │ │可以把貸款還清還有賺,於│ │ │ │ │ │ │ │ │是我答應購買並辦理貸款。│ │ │ │ │ │ │ │ │我向銀行貸款並提領新臺幣│ │ │ │ │ │ │ │ │14萬元交給自稱是甲C○○的│ │ │ │ │ │ │ │ │助理。97年1 月底甲G○○約│ │ │ │ │ │ │ │ │我在高雄市三多路的新光三│ │ │ │ │ │ │ │ │越拿3 張啓成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 │票給我,我看到是啓成公司│ │ │ │ │ │ │ │ │的股票,我問甲G○○為何名│ │ │ │ │ │ │ │ │稱與當初講的不一樣,她跟│ │ │ │ │ │ │ │ │我講原來的那一間沒有了,│ │ │ │ │ │ │ │ │這一間更好。 │ │ │ ├──┼───┼─────┼───────┼───┼────────────┼─────┼───┤ │ 98 │甲H○○│96年12月下│於交友網站上,│j○○│我於96年底在交友網站認識│補充理由書│j○○│ │ │ │旬,高雄市│j○○化名「張│甲辰○○│j○○,她自稱「張薇如」│附表一編號│甲辰○○│ │ │ │新興區新崛│薇如」與甲H○○│甲C○○│,出去見面2、3次後,宋珮│5 │甲C○○│ │ │ │江某咖啡廳│認識後,於左揭│ │青開始問我有沒有理財規劃├─────┤ │ │ │ │ │時、地介紹其友│ │,說我人很好想要跟我交往│A2卷 │ │ │ │ │ │人甲辰○○及自稱│ │。96年12月下旬我與j○○│第684頁至 │ │ │ │ │ │舅舅甲C○○與陳│ │在高雄市新興區新崛江某咖│第685頁、 │ │ │ │ │ │俊次認識,共同│ │啡廳用餐,用餐中有一位宋│B1卷 │ │ │ │ │ │說服甲H○○出資│ │珮青的友人甲辰○○出現,說│第362頁至 │ │ │ │ │ │購買巨晰公司未│ │其跟j○○的舅舅甲C○○約│第365頁 │ │ │ │ │ │上市股票7張, │ │好來幫助他男朋友規劃購買│ │ │ │ │ │ │共計新臺幣357,│ │未上市股票情事,j○○與│ │ │ │ │ │ │000元,惟自宋 │ │甲辰○○輪番遊說要我購買未│ │ │ │ │ │ │珮青提領43萬元│ │上市股票,並說其購買未上│ │ │ │ │ │ │並交付保勝公司│ │市股票機會不是經常有的,│ │ │ │ │ │ │未上市股票8張 │ │獲利很好,要我好好把握等│ │ │ │ │ │ │予甲H○○後,即│ │語,隔沒多久j○○的舅舅│ │ │ │ │ │ │斷絕聯絡。 │ │就出現,就向我介紹巨晰公│ │ │ │ │ │ │ │ │司的未上市股票,上市、上│ │ │ │ │ │ │ │ │櫃後可以賺很多錢,並說是│ │ │ │ │ │ │ │ │因為我是j○○的男友才幫│ │ │ │ │ │ │ │ │我,我因為覺得j○○有想│ │ │ │ │ │ │ │ │要跟我在一起,我才決定購│ │ │ │ │ │ │ │ │買7張巨晰公司股票(每張 │ │ │ │ │ │ │ │ │新臺幣51,000元)共新臺幣│ │ │ │ │ │ │ │ │357,000元,現場簽約交付 │ │ │ │ │ │ │ │ │定金新臺幣1萬元,因為我 │ │ │ │ │ │ │ │ │沒有錢,j○○就帶我到臺│ │ │ │ │ │ │ │ │中市三信銀行辦理信用貸款│ │ │ │ │ │ │ │ │新臺幣50萬元,j○○於97│ │ │ │ │ │ │ │ │年1月24日銀行放款時要我 │ │ │ │ │ │ │ │ │交付存摺、提款卡以及密碼│ │ │ │ │ │ │ │ │給她,她要拿給其舅舅處理│ │ │ │ │ │ │ │ │購買股票相關事宜,j○○│ │ │ │ │ │ │ │ │說所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是│ │ │ │ │ │ │ │ │我們倆個人之間的秘密,絕│ │ │ │ │ │ │ │ │不可以告知任何人。之後宋│ │ │ │ │ │ │ │ │珮青約我在高雄將保勝公司│ │ │ │ │ │ │ │ │未上市股票8 張拿給我,購│ │ │ │ │ │ │ │ │買股票後即斷絕聯絡。 │ │ │ ├──┼───┼─────┼───────┼───┼────────────┼─────┼───┤ │ 99 │卯○○│⑴96年12月│於交友網站上,│甲乙○○│我於交友網站認識甲乙○○,│補充理由書│甲乙○○│ │ │(石桓│25日,高雄│甲乙○○以化名「│甲C○○│她自稱「李雅慧」,相約見│附表一編號│甲C○○│ │ │顗) │市某餐廳 │李雅慧」與石聖│ │面數次,甲乙○○早上都會叫│20 │ │ │ │ │ │意認識後,於左│ │我起床、寫小卡片、簡訊給├─────┤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我,讓我覺得像是在交往。│A2卷 │ │ │ │ │ │稱甲乙○○叔叔許│ │96年12月25日在高雄市某餐│第1257頁至│ │ │ │ │ │洺瑋與卯○○認│ │廳吃飯,席間自稱甲乙○○的│第1259頁、│ │ │ │ │ │識,共同說服石│ │叔叔甲C○○來找甲乙○○談論│第1264頁 │ │ │ │ │ │聖意出資購買啓│ │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 │ │ │ │ │ │成公司股票9 張│ │甲乙○○及甲C○○極力遊說我│ │ │ │ │ │ │,共計新臺幣38│ │購買且我認為可增進我與林│ │ │ │ │ │ │萬元。 │ │巾愉關係,故答應購買,我│ │ │ │ │ │ │ │ │隨即將提款卡及身份證交給│ │ │ │ │ │ │ │ │甲C○○。97年1 月初甲乙○○│ │ │ │ │ │ │ │ │在高雄市一間麥當勞將啓成│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9 張交給我│ │ │ │ │ │ │ │ │,跟我說一共新臺幣38萬元│ │ │ │ │ │ │ │ │。 │ │ │ │ │ ├─────┼───────┼───┼────────────┼─────┤ │ │ │ │⑵97年1 月│於左揭時、地,│甲乙○○│97年1 月底,甲乙○○再度遊│A2卷 │ │ │ │ │底,臺中市│甲乙○○再度說服│ │說我貸款購買未上市股票,│第1259頁、│ │ │ │ │ │卯○○購買巨晰│ │我同意後便在臺中市辦理貸│第1264頁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款新臺幣40萬元,核貸後,│ │ │ │ │ │ │8 張,共計新臺│ │我把提款卡交給甲乙○○。97│ │ │ │ │ │ │幣38萬元。事後│ │年2 月初甲乙○○在高雄火車│ │ │ │ │ │ │甲乙○○將上揭股│ │站把巨晰公司未上市股票8 │ │ │ │ │ │ │票交付卯○○。│ │張交給我,並且跟我說一共│ │ │ │ │ │ │ │ │新臺幣38萬元。 │ │ │ ├──┼───┼─────┼───────┼───┼────────────┼─────┼───┤ │100 │丙○○│⑴96年底,│甲辰○○以化名「│甲辰○○│我於96年間經由朋友王志成│補充理由書│甲C○○│ │ │ │高雄市五福│林宣儀」與王永│甲C○○│介紹認識甲辰○○,她自稱「│附表一編號│甲辰○○│ │ │ │路文化中心│源認識後,於左│ │林宣儀」。96年年底,我與│115 │ │ │ │ │旁「茶代」│揭時、地介紹自│ │甲辰○○在高雄市五福路文化├─────┤ │ │ │ │餐廳 │稱叔叔甲C○○與│ │中心旁的「茶代」用餐,席│A6卷 │ │ │ │ │ │丙○○認識,共│ │間自稱甲辰○○叔叔甲C○○前│第4571頁至│ │ │ │ │ │同說服丙○○出│ │來,他自稱某銀行高階人員│第4575頁、│ │ │ │ │ │資購買天新公司│ │,向甲辰○○介紹投資天新公│第4595頁 │ │ │ │ │ │未上市股票2 張│ │司未上市股票,說該公司股│ │ │ │ │ │ │,共計新臺幣10│ │票很搶手、會賺錢,不是想│ │ │ │ │ │ │萬元。約二個月│ │買就有等語,甲辰○○及許洺│ │ │ │ │ │ │後甲辰○○將上揭│ │瑋遊說我購買,但是我當時│ │ │ │ │ │ │股票交付予王永│ │堅決不買。之後於文化中心│ │ │ │ │ │ │源。 │ │散步時甲辰○○對我說:她都│ │ │ │ │ │ │ │ │敢買了為何我不買?如果我│ │ │ │ │ │ │ │ │不買就不跟我在一起等語,│ │ │ │ │ │ │ │ │於是我就答應購買2 張天新│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並給付現│ │ │ │ │ │ │ │ │金新臺幣10萬元給甲C○○。│ │ │ │ │ │ │ │ │約2 個月後甲辰○○將天新公│ │ │ │ │ │ │ │ │司股票拿給我。 │ │ │ │ │ ├─────┼───────┼───┼────────────┼─────┤ │ │ │ │⑵97年1 月│97年1月甲辰○○ │甲辰○○│97年1月初甲辰○○再度遊說 │A6卷 │ │ │ │ │初,某不詳│再度說服丙○○│ │我購買啓成公司之未上市股│第4574頁至│ │ │ │ │地點 │出資購買啓成公│ │票,我向陽信銀行貸款新臺│第4575頁、│ │ │ │ │ │司未上市股票5 │ │幣300,000 元,97年1 月10│第4595頁 │ │ │ │ │ │張,共計新臺幣│ │日銀行核貸後,我就把存摺│ │ │ │ │ │ │280,765元。事 │ │及提款卡交給甲辰○○以便其│ │ │ │ │ │ │後丙○○收到上│ │購買股票。我以新臺幣280,│ │ │ │ │ │ │揭公司股票。 │ │765 元購買啓成公司股票5 │ │ │ │ │ │ │ │ │張。 │ │ │ ├──┼───┼─────┼───────┼───┼────────────┼─────┼───┤ │101 │甲M○○│⑴97年1 月│於交友網站上,│甲辰○○│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凌偉│補充理由書│甲辰○○│ │ │ │初,高雄市│甲辰○○化名「陳│甲C○○│婷,她自稱「陳偉玲」,相│附表一編號│甲C○○│ │ │ │文化中心附│偉玲」與甲M○○│ │約見面幾次後,97年1月初 │19 │ │ │ │ │近某餐廳(│認識後,於左揭│ │甲辰○○與我至高雄市文化中├─────┤ │ │ │ │起訴書誤載│時、地介紹自稱│ │心附近的餐廳,找他自稱是│A2卷 │ │ │ │ │為96年12月│叔叔甲C○○與曾│ │很多公司的財務顧問的叔叔│第1150頁至│ │ │ │ │底,應予更│仁峯認識,共同│ │甲C○○,甲C○○說依其內線│第1152頁、│ │ │ │ │正) │說服甲M○○出資│ │消息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前│第1156頁 │ │ │ │ │ │購買天新公司未│ │景看好、獲利高,甲辰○○與│ │ │ │ │ │ │上市股票8張, │ │甲C○○一直遊說我購買,並│ │ │ │ │ │ │共計新臺幣400,│ │說為了我們的將來,我們要│ │ │ │ │ │ │000元。惟嗣後 │ │一起努力來達成人生的目標│ │ │ │ │ │ │甲辰○○交付啓成│ │,於是我決定購買,並將提│ │ │ │ │ │ │公司股票8張。 │ │款卡交給甲C○○由甲C○○提│ │ │ │ │ │ │ │ │款新臺幣400,000元購買啓 │ │ │ │ │ │ │ │ │成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 │ │ │ │ │ ├─────┼───────┼───┼────────────┼─────┤ │ │ │ │⑵97年1 月│97年1月中旬, │甲辰○○│97年1月中旬,凌瑋婷再度 │A2卷 │ │ │ │ │中旬 │甲辰○○說服曾仁│ │以其有內線交易為由遊說我│第1152頁、│ │ │ │ │ │峰再度出資購買│ │購買股票,因為我沒有錢,│第1156頁 │ │ │ │ │ │啓成公司股票12│ │她建議我貸款投資購買,於│ │ │ │ │ │ │張,共計新臺幣│ │是同意我貸款新臺幣600,00│ │ │ │ │ │ │60萬元。事後凌│ │0元購買啓成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偉婷將上揭股票│ │票12張,97年1月中旬凌偉 │ │ │ │ │ │ │交付甲M○○。 │ │婷到雲林交付我啓成公司未│ │ │ │ │ │ │ │ │上市股票。 │ │ │ ├──┼───┼─────┼───────┼───┼────────────┼─────┼───┤ │102 │甲午○○│⑴97年1 月│甲乙○○化名「李│甲C○○│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乙○○,│補充理由書│甲C○○│ │ │ │初,高雄市│佳慧」與甲午○○│甲乙○○│她自稱「李佳慧」,我於97│附表一編號│甲乙○○│ │ │ │某餐廳、97│認識後,於左揭│ │年1月初與甲乙○○及自稱林 │82 │ │ │ │ │年1月14日 │時、地介紹自稱│ │巾愉叔叔甲C○○在高雄市某├─────┤ │ │ │ │高雄市某處│叔叔甲C○○與馬│ │餐廳見面,談論投資未上市│A5卷 │ │ │ │ │ │鑫宏認識,共同│ │股票相關情事,談完後許洺│第3790頁至│ │ │ │ │ │說服甲午○○出資│ │瑋即離開。之後甲乙○○就跟│第3793頁 │ │ │ │ │ │購買天新公司未│ │我說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股│ │ │ │ │ │ │上市股票6張, │ │票可以賺錢並規劃自己的未│ │ │ │ │ │ │共計新臺幣312,│ │來,經其遊說我決定購買。│ │ │ │ │ │ │000元,惟事後 │ │甲乙○○就約甲C○○在高雄市│ │ │ │ │ │ │甲乙○○卻交付巨│ │的某家肯德基炸雞店談購買│ │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 │天新公司股票,我決定購買│ │ │ │ │ │ │票6張予甲午○○ │ │2張,我先交付新臺幣38,00│ │ │ │ │ │ │。 │ │0元給甲C○○,甲C○○連絡 │ │ │ │ │ │ │ │ │一位劉姓的男子幫我辦理貸│ │ │ │ │ │ │ │ │款新臺幣40萬元。97年1 月│ │ │ │ │ │ │ │ │11日我到陽信銀行對保,銀│ │ │ │ │ │ │ │ │行核貸後,甲乙○○又說我貸│ │ │ │ │ │ │ │ │這麼多錢買2 張太少,可再│ │ │ │ │ │ │ │ │多購買4 張,故我再於97年│ │ │ │ │ │ │ │ │1 月14日匯款新臺幣274,00│ │ │ │ │ │ │ │ │0 元,加上先前支付之新臺│ │ │ │ │ │ │ │ │幣38,000元,我共支出新臺│ │ │ │ │ │ │ │ │幣312,000 元,購買6 張天│ │ │ │ │ │ │ │ │新公司股票。97年1 月中旬│ │ │ │ │ │ │ │ │,甲乙○○在臺中中友百貨交│ │ │ │ │ │ │ │ │付我巨晰公司未上市股票6 │ │ │ │ │ │ │ │ │張,我質疑為何非原約定之│ │ │ │ │ │ │ │ │天新公司股票,她說甲C○○│ │ │ │ │ │ │ │ │因為買不到天新公司股票,│ │ │ │ │ │ │ │ │故改買巨晰公司股票。 │ │ │ │ │ ├─────┼───────┼───┼────────────┼─────┤ │ │ │ │⑵97年1 月│於左揭時、地,│甲乙○○│97年1月底,甲乙○○又跟我 │A5卷 │ │ │ │ │底,某處 │甲乙○○再度說服│ │說有另一公司(公司名稱忘│第3792頁至│ │ │ │ │ │甲午○○出資購買│ │記了)營運財務狀況不錯,│第3793頁 │ │ │ │ │ │某公司未上市股│ │遊說我再購買這家公司的股│ │ │ │ │ │ │票1張,新臺幣 │ │票1張,我交付甲乙○○新臺 │ │ │ │ │ │ │51,000元,惟事│ │幣51,000元,但甲乙○○於97│ │ │ │ │ │ │後甲乙○○卻交付│ │年2月初卻交付我巨晰公司 │ │ │ │ │ │ │巨晰公司未上市│ │股票,當時我質疑為何不是│ │ │ │ │ │ │股票1張予馬鑫 │ │當初約定的公司股票,又林│ │ │ │ │ │ │宏。 │ │巾愉說甲C○○因買不到,所│ │ │ │ │ │ │ │ │以才會改買巨晰公司股票。│ │ │ │ │ │ │ │ │他們有跟我說巨晰公司未上│ │ │ │ │ │ │ │ │市股票一年後會上櫃,而且│ │ │ │ │ │ │ │ │會賺錢,說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 │不能讓任何人知道。 │ │ │ ├──┼───┼─────┼───────┼───┼────────────┼─────┼───┤ │103 │Q○○│97年1 月,│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於96年12月份左右在交友│補充理由書│甲C○○│ │ │ │高雄市某間│甲辰○○化名「林│庚○○│網站認識甲辰○○,她自稱「│附表一編號│庚○○│ │ │ │早餐店 │沛儀」與Q○○│甲辰○○│林沛儀」,認識期間經常以│104 │甲辰○○│ │ │ │ │認識後,於左揭│甲辛○○│電話聯絡。97年1 月在高雄├─────┤甲辛○○│ │ │ │ │時、地介紹自稱│ │市某家早餐店與甲辰○○見面│A6卷 │ │ │ │ │ │友人甲辛○○及自│ │,席間是甲辰○○朋友甲辛○○│第4317頁至│ │ │ │ │ │稱叔叔甲C○○與│ │及自稱甲辰○○叔叔甲C○○前│第4321頁、│ │ │ │ │ │Q○○認識,共│ │來,與甲辰○○談論投資未上│D3卷 │ │ │ │ │ │同說服Q○○出│ │市股票相關情事,甲C○○說│第292頁至 │ │ │ │ │ │資購買巨晰公司│ │甲辰○○投資股票獲利並拿出│第294頁反 │ │ │ │ │ │未上市股票8張 │ │該公司的營運狀況的相關數│面 │ │ │ │ │ │,共計新臺幣40│ │據給我看,之後三人一起遊│ │ │ │ │ │ │萬元,惟事後卻│ │說我購買巨晰公司未上市股│ │ │ │ │ │ │交付啓成公司未│ │票,甲辰○○說甲C○○為理財│ │ │ │ │ │ │上市股票8張, │ │顧問,可以得到內線消息,│ │ │ │ │ │ │共計新臺幣40萬│ │又說該股票2 年左右會上市│ │ │ │ │ │ │元,並由庚○○│ │,每年會有配額,要趕快投│ │ │ │ │ │ │幫Q○○辦理信│ │資才能大賺一筆等語,我聽│ │ │ │ │ │ │用貸款。自購買│ │了決定購買,並當場簽立買│ │ │ │ │ │ │股票後甲辰○○態│ │賣契約文件,甲辰○○並將我│ │ │ │ │ │ │度漸漸冷淡,最│ │的身分證件交給經指認為王│ │ │ │ │ │ │後就無法聯絡。│ │祥益之男子辦理信用貸款。│ │ │ │ │ │ │ │ │在97年2 月中旬甲辰○○交給│ │ │ │ │ │ │ │ │我啓成公司未上市股票8 張│ │ │ │ │ │ │ │ │共新臺幣400,000 元。購買│ │ │ │ │ │ │ │ │之後甲辰○○非常明顯疏遠我│ │ │ │ │ │ │ │ │,之後即無法聯絡上她。 │ │ │ ├──┼───┼─────┼───────┼───┼────────────┼─────┼───┤ │104 │u○○│97年2 月間│於交友網站上,│甲辰○○│我於96年12月上旬在交友網│補充理由書│甲辰○○│ │ │ │,高雄市文│甲辰○○以化名「│甲C○○│站認識甲辰○○,她自稱「林│附表一編號│甲C○○│ │ │ │化中心附近│林沛儀」與李俊│ │沛儀」,見面幾次後,97年│67 │ │ │ │ │飲料店 │德認識後,並於│ │2 月在高雄市文化中心附近├─────┤ │ │ │ │ │左揭時、地介紹│ │飲料店與甲辰○○聊天,凌偉│A4卷 │ │ │ │ │ │自稱叔叔甲C○○│ │婷接獲其叔叔來電說要拿東│第2515頁至│ │ │ │ │ │與u○○認識,│ │西給甲辰○○,稍後甲辰○○的│第2517頁、│ │ │ │ │ │共同說服u○○│ │叔叔甲C○○抵達,其自稱任│第2520頁、│ │ │ │ │ │出資購買彩煇公│ │職財經公司理財顧問,說依│B2卷 │ │ │ │ │ │司未上市股票5 │ │其內線消息有一檔股票即將│第304頁 │ │ │ │ │ │張,共計新臺幣│ │上市,獲利有40% 問我是否│ │ │ │ │ │ │30萬元,惟自凌│ │購買,我當時未答應,許洺│ │ │ │ │ │ │偉婷交付彩煇公│ │瑋即離去。甲辰○○說以前家│ │ │ │ │ │ │司未上市股票後│ │境不好,就是其叔叔幫忙投│ │ │ │ │ │ │,即慢慢疏遠李│ │資購買基金與未上市股票,│ │ │ │ │ │ │俊德。 │ │有獲利一些,也要我投資購│ │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如有賺我們│ │ │ │ │ │ │ │ │2 人在一起就可以買車子房│ │ │ │ │ │ │ │ │子,不想再過不好的生活等│ │ │ │ │ │ │ │ │語,我聽了即同意購買。因│ │ │ │ │ │ │ │ │我身上沒有現金,97年3 月│ │ │ │ │ │ │ │ │初甲辰○○約我到高雄市請中│ │ │ │ │ │ │ │ │國信託銀行的代辦人員來幫│ │ │ │ │ │ │ │ │我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30萬│ │ │ │ │ │ │ │ │元,銀行核貸後,97年3 月│ │ │ │ │ │ │ │ │14日我於臺南市火車站前交│ │ │ │ │ │ │ │ │付郵局存摺、提款卡以及密│ │ │ │ │ │ │ │ │碼給甲辰○○以便其購買股票│ │ │ │ │ │ │ │ │。97年3 月下旬於臺南市凌│ │ │ │ │ │ │ │ │偉婷交付我郵局存摺、提款│ │ │ │ │ │ │ │ │卡、以及彩煇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 │票5 張共新臺幣30萬元,並│ │ │ │ │ │ │ │ │說其叔叔購買未上市股票是│ │ │ │ │ │ │ │ │內線消息,不能告訴任何人│ │ │ │ │ │ │ │ │。而自我買股票後甲辰○○就│ │ │ │ │ │ │ │ │慢慢疏遠我。 │ │ │ ├──┼───┼─────┼───────┼───┼────────────┼─────┼───┤ │105 │申○○│97年2 月中│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辰○○,│補充理由書│甲C○○│ │ │ │旬,高雄市│甲辰○○以化名「│甲辰○○│她自稱「林宜雯」,97年2 │附表一編號│甲辰○○│ │ │ │火車站 │林宜雯」與江昆│ │月在高雄市火車站與甲辰○○│79 │ │ │ │ │ │峰認識後,於左│ │及自稱為甲辰○○姑丈男子許├─────┤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洺瑋那裡談投資購買未上市│A5卷 │ │ │ │ │ │稱姑丈甲C○○與│ │股票相關事宜,甲辰○○說要│第3746頁至│ │ │ │ │ │申○○認識,共│ │跟姑丈購買股票,並拿一袋│第3749頁、│ │ │ │ │ │同說服申○○出│ │文件給其姑丈,其姑丈便離│第3751頁 │ │ │ │ │ │資購買瑞佑公司│ │開。之後甲辰○○遊說購買股│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 │票,說這樣以後我們交往生│ │ │ │ │ │ │,共計新臺幣10│ │活才有保障、有規劃,並說│ │ │ │ │ │ │萬元,惟自凌偉│ │他姑丈是瑞佑公司顧問,股│ │ │ │ │ │ │婷交付上揭股票│ │票差不多1 至2 年後會上市│ │ │ │ │ │ │後,即無法與許│ │,上市後就可以賺錢,我跟│ │ │ │ │ │ │洺瑋、甲辰○○聯│ │甲辰○○說我只買2 張,就去│ │ │ │ │ │ │絡。 │ │銀行提領新臺幣10萬元給凌│ │ │ │ │ │ │ │ │偉婷。於97年10月7 日,凌│ │ │ │ │ │ │ │ │偉婷在臺中市新光三越交付│ │ │ │ │ │ │ │ │我瑞佑公司未上市股票2 張│ │ │ │ │ │ │ │ │共新臺幣10萬元。事後凌偉│ │ │ │ │ │ │ │ │婷、甲C○○電話就打不通,│ │ │ │ │ │ │ │ │沒有再連絡了。 │ │ │ ├──┼───┼─────┼───────┼───┼────────────┼─────┼───┤ │106 │甲F○○│⑴97年3 月│化名為「宋美雯│j○○│我與j○○是在路上問路認│補充理由附│j○○│ │ │ │初,高雄市│」之j○○於路│庚○○│識,當時她自稱「宋美雯」│表一編號14│庚○○│ │ │ │五福路上三│上問路之場合,│ │,97年3月初在高雄市五福 ├─────┤甲P○○│ │ │ │皇三家簡餐│認識甲F○○後,│ │路上三皇三家簡餐店見面時│A2卷 │ │ │ │ │店 │於左揭時、地介│ │,j○○接到一通電話說等│第955頁至 │ │ │ │ │ │紹其叔叔庚○○│ │一下她叔叔庚○○要過來跟│第957頁、 │ │ │ │ │ │與甲F○○認識後│ │她談投資購買股票相關情事│第961頁 │ │ │ │ │ │,共同說服陳怡│ │,j○○介紹她叔叔是理財│ │ │ │ │ │ │廷出資購買彩煇│ │顧問,庚○○說未上市股票│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投資報酬率很高,一年後會│ │ │ │ │ │ │6張,共計新臺 │ │上市,會漲2 、3 倍,宋珮│ │ │ │ │ │ │幣30萬元。宋珮│ │青也有投資購買,並跟我說│ │ │ │ │ │ │青於97年4 月中│ │如果投資購買的話,會幫我│ │ │ │ │ │ │旬交付上揭股票│ │在j○○面前講好話,讓宋│ │ │ │ │ │ │予甲F○○(然實│ │珮青有好感與我交往,並問│ │ │ │ │ │ │際證券交易稅申│ │我有多少錢才能決定要買哪│ │ │ │ │ │ │報,甲F○○係購│ │一家公司股票。後來隔一星│ │ │ │ │ │ │買鴻亞公司未上│ │期後j○○帶我到臺灣土地│ │ │ │ │ │ │市公司股票,每│ │銀行新市分行辦理信用貸款│ │ │ │ │ │ │張新臺幣47,500│ │新臺幣300,000 元,我便將│ │ │ │ │ │ │元)。 │ │存簿、印鑑及提款卡交付宋│ │ │ │ │ │ │ │ │珮青購買未上市股票,宋珮│ │ │ │ │ │ │ │ │青並跟我說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 │是2 人間的秘密,絕不能跟│ │ │ │ │ │ │ │ │親友說。於97年4 月中旬宋│ │ │ │ │ │ │ │ │珮青將6 張彩煇公司未上市│ │ │ │ │ │ │ │ │股票、臺灣土地銀行的存摺│ │ │ │ │ │ │ │ │簿及提款卡交還我。 │ │ │ │ │ ├─────┼───────┼───┼────────────┼─────┤ │ │ │ │⑵97年8 月│復於左揭時、地│j○○│97年8 月初j○○問我是否│A2卷 │ │ │ │ │中旬,高雄│,j○○說服陳│ │仍有錢購買股票,她叔叔可│第957頁至 │ │ │ │ │市某不詳地│怡廷再度出資購│ │以幫我規劃,也告知我一年│第961頁 │ │ │ │ │點 │買易連公司未上│ │後會上市,會漲2 、3 倍,│ │ │ │ │ │ │市股票12張,並│ │我因為想要與j○○交往,│ │ │ │ │ │ │交付新臺幣60萬│ │交付新臺幣60萬元購買股票│ │ │ │ │ │ │元予庚○○之助│ │,j○○一樣要我保守秘密│ │ │ │ │ │ │理甲P○○。陳怡│ │,97年8 月中旬我與j○○│ │ │ │ │ │ │廷有收到上揭股│ │約在高雄市建工路的好樂迪│ │ │ │ │ │ │票。 │ │唱歌,並將新臺幣60萬元交│ │ │ │ │ │ │ │ │給自稱是j○○叔叔的助理│ │ │ │ │ │ │ │ │甲P○○,97年10月初j○○│ │ │ │ │ │ │ │ │將12張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交給我。 │ │ │ ├──┼───┼─────┼───────┼───┼────────────┼─────┼───┤ │107 │地○○│⑴97年4 月│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G○○,│理由書附表│甲C○○│ │ │(更名│初(起訴書│甲G○○化名「陳│甲G○○│她自稱「陳珮琪」,97年4 │一編號105 │甲G○○│ │ │何明豐│誤載為97年│珮琪」與地○○│ │初在高雄市五福路及中山路├─────┤ │ │ │ ) │3 月底,應│認識後,於左揭│ │附近某間餐廳用餐,席間陳│A6卷 │(起訴│ │ │ │予更正),│時、地介紹自稱│ │昕婕的叔叔甲C○○前來,問│第4343至第│書原誤│ │ │ │高雄市五福│叔叔甲C○○與何│ │我是否為甲G○○男友,陳昕│4363頁、 │載陳昕│ │ │ │路及中山路│勝雄認識,共同│ │婕沒有否認,甲G○○說叔叔│D2卷 │婕為宋│ │ │ │附近某間餐│說服地○○出資│ │是間大公司的顧問,甲C○○│第378頁至 │珮青,│ │ │ │廳 │購買巨晰公司未│ │介紹巨晰公司有跟中華電信│第379 頁 │業經更│ │ │ │ │上市股票1 張,│ │合作,投資報酬率很好,上│ │正) │ │ │ │ │新臺幣51,000 │ │市後至少可以賺一倍以上,│ │ │ │ │ │ │元。幾天後即收│ │因為是內線消息不可以告訴│ │ │ │ │ │ │到巨晰公司股票│ │任何人,甲G○○在旁遊說我│ │ │ │ │ │ │。 │ │購買並說其也是找他叔叔投│ │ │ │ │ │ │ │ │資賺了不少錢,於是我答應│ │ │ │ │ │ │ │ │先買1 張巨晰公司股票。一│ │ │ │ │ │ │ │ │個星期後,我拿現金新臺幣│ │ │ │ │ │ │ │ │51,000元給甲C○○,過了幾│ │ │ │ │ │ │ │ │天甲G○○就拿巨晰公司股票│ │ │ │ │ │ │ │ │1 張給我。 │ │ │ │ │ ├─────┼───────┼───┼────────────┼─────┤ │ │ │ │⑵97年4 月│於左揭時、地,│甲G○○│97年4月底甲G○○再度遊說 │A6卷 │ │ │ │ │底某日,在│甲G○○說服何勝│ │我買股票,但我說沒錢,陳│第4345頁、│ │ │ │ │高雄市某處│雄再度出資購買│ │昕婕表示可以先貸款,等年│D2卷 │ │ │ │ │85度C咖啡│巨晰公司未上市│ │後股票上市就可以還清貸款│第378頁至 │ │ │ │ │店 │股票5張,共計 │ │,而且還有賺,於是我答應│第379頁 │ │ │ │ │ │255,000元,事 │ │再買幾張,於是甲G○○帶我│ │ │ │ │ │ │後甲G○○有交付│ │去高雄市某間85度C 咖啡店│ │ │ │ │ │ │5 張巨晰公司股│ │,由一位劉姓男子幫我向銀│ │ │ │ │ │ │票予地○○。(│ │行辦理貸款新臺幣30萬元。│ │ │ │ │ │ │起訴書誤載為30│ │97年5 月1 日銀行核貸後,│ │ │ │ │ │ │5,000 元,應予│ │我把提款卡跟密碼交給陳昕│ │ │ │ │ │ │更正) │ │婕,由甲G○○提領新臺幣 │ │ │ │ │ │ │ │ │255,000 元購買5 張巨晰公│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97年5 月中│ │ │ │ │ │ │ │ │旬甲G○○交付我5 張巨晰公│ │ │ │ │ │ │ │ │司股票。我共支付新臺幣 │ │ │ │ │ │ │ │ │306,000 元購買巨晰公司股│ │ │ │ │ │ │ │ │票6 張。我於警詢時指認宋│ │ │ │ │ │ │ │ │珮青即為化名「陳珮琪」之│ │ │ │ │ │ │ │ │女子,惟於100 年8 月31日│ │ │ │ │ │ │ │ │審判程序於現場看到本人始│ │ │ │ │ │ │ │ │知警詢為誤認,並更正陳昕│ │ │ │ │ │ │ │ │婕才是自稱「陳珮琪」之女│ │ │ │ │ │ │ │ │子。 │ │ │ ├──┼───┼─────┼───────┼───┼────────────┼─────┼───┤ │108 │巳○○│97年4 月21│於交友網站上,│甲辛○○│我是在交友網站中認識林碧│補充理由書│甲辛○○│ │ │ │日,高雄市│甲辛○○以化名「│庚○○│玟,她自稱「吳佩婷」,雙│附表一編號│庚○○│ │ │ │小港機場附│吳佩婷」與朱世│ │方經過幾次電話連絡,於97│3 │楊蕎瑄│ │ │ │近咖啡廳(│發認識後,於左│ │年4月21日到高雄與甲辛○○ ├─────┤ │ │ │ │起訴書誤載│揭時、地介紹自│ │見面,一名自稱甲辛○○叔叔│A2卷 │ │ │ │ │為96年4 月│稱叔叔庚○○與│ │庚○○前來,其自稱財經記│第651頁、 │ │ │ │ │23日,新竹│巳○○認識,共│ │者,要甲辛○○購買未上市的│B1卷 │ │ │ │ │市,應予更│同說服巳○○出│ │股票,甲辛○○就辦貸款買股│第371頁至 │ │ │ │ │正) │資購買意勝公司│ │票,她叔叔就離開。後來林│第373頁、 │ │ │ │ │ │未上市股票5 張│ │碧玟帶我到小港機場喝咖啡│A2卷 │ │ │ │ │ │,共計新臺幣26│ │,遊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第653頁、 │ │ │ │ │ │萬元。 │ │我說我沒有興趣,甲辛○○說│A1卷 │ │ │ │ │ │ │ │她叔叔會幫我,就叫我打電│第85頁反面│ │ │ │ │ │ │ │話給她叔叔,之後她叔叔就│、第273頁 │ │ │ │ │ │ │ │約我去一家木瓜牛奶飲料店│反面 │ │ │ │ │ │ │ │,她叔叔告訴我意勝公司未│ │ │ │ │ │ │ │ │上市股票不錯,過7、8個月│ │ │ │ │ │ │ │ │後會上市賺很多錢,5 張共│ │ │ │ │ │ │ │ │新臺幣26萬元,我答應要購│ │ │ │ │ │ │ │ │買,於是就提領現金新臺幣│ │ │ │ │ │ │ │ │10萬元交給庚○○,隔日我│ │ │ │ │ │ │ │ │又提領新臺幣10萬元交給林│ │ │ │ │ │ │ │ │碧玟,因為我購買的股票價│ │ │ │ │ │ │ │ │值新臺幣26萬元,還差新臺│ │ │ │ │ │ │ │ │幣6 萬元,甲辛○○提供一個│ │ │ │ │ │ │ │ │上海銀行楊學文帳戶(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我於23日將新臺幣6 萬元匯│ │ │ │ │ │ │ │ │入該帳號。某日我上網查詢│ │ │ │ │ │ │ │ │意勝公司發現這間公司經營│ │ │ │ │ │ │ │ │不善,才發現可能是被詐騙│ │ │ │ │ │ │ │ │了,我向庚○○要求取消買│ │ │ │ │ │ │ │ │賣,甲辛○○說程序上要五至│ │ │ │ │ │ │ │ │六天的時間,並且告訴我會│ │ │ │ │ │ │ │ │盡快將股票寄給我,但是我│ │ │ │ │ │ │ │ │堅持取消交易,才到警局報│ │ │ │ │ │ │ │ │案。報案後雙方已和解並歸│ │ │ │ │ │ │ │ │還款項。 │ │ │ ├──┼───┼─────┼───────┼───┼────────────┼─────┼───┤ │109 │D○○│97年5 月初│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G○○,│補充理由書│甲C○○│ │ │ │,高雄市大│甲G○○以化名「│甲G○○│她自稱「陳瑄琪」,97 年5│附表一編號│甲G○○│ │ │ │遠百貨公司│陳瑄琪」與吳文│ │月初於高雄大遠百看完電影│76 │ │ │ │ │ │慶認識後,於左│ │後,自稱是陳瑄琪的叔叔許├─────┤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洺瑋出現與甲G○○談論投資│A5卷 │ │ │ │ │ │稱叔叔甲C○○與│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許洺│第3659頁至│ │ │ │ │ │D○○認識,共│ │瑋自稱為巨晰公司股東,並│第3661頁 │ │ │ │ │ │同說服D○○出│ │說巨晰公司股票一年以後會│ │ │ │ │ │ │資購買巨晰公司│ │上市,獲利豐厚。甲G○○說│ │ │ │ │ │ │未上市股票3張 │ │自己就有5、6張股票,為了│ │ │ │ │ │ │,共計新臺幣 │ │二人將來著想,遊說我購買│ │ │ │ │ │ │153,000元,惟 │ │巨晰公司股票作為投資,於│ │ │ │ │ │ │自甲G○○交付巨│ │是我決定購買,因我沒有現│ │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 │金,甲G○○帶我至陽信銀行│ │ │ │ │ │ │票予D○○後,│ │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20萬元│ │ │ │ │ │ │即斷絕聯絡。 │ │,並將銀行的存摺簿、提款│ │ │ │ │ │ │ │ │卡、印鑑及身分證交給陳昕│ │ │ │ │ │ │ │ │婕以便其購買股票。97年5 │ │ │ │ │ │ │ │ │月底甲G○○交付我存摺、提│ │ │ │ │ │ │ │ │款卡、印鑑、身分證及巨晰│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3張共計新 │ │ │ │ │ │ │ │ │臺幣153,000元,甲G○○對 │ │ │ │ │ │ │ │ │我說購買未上市股票的事情│ │ │ │ │ │ │ │ │是秘密,不可以告訴任何人│ │ │ │ │ │ │ │ │。之後我便無法聯絡上陳昕│ │ │ │ │ │ │ │ │婕了。 │ │ │ ├──┼───┼─────┼───────┼───┼────────────┼─────┼───┤ │110 │未○○│97年5 月,│於交友網站上,│庚○○│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丁○○,│補充理由書│庚○○│ │ │ │高雄市某間│甲丁○○化名「林│甲丁○○│她自稱「林諭琦」,97年5 │附表一編號│甲丁○○│ │ │ │餐廳 │諭琦」與未○○│ │月,我們相約在高雄的一間│85 │ │ │ │ │ │認識後,於左揭│ │餐廳,到現場時,自稱林君├─────┤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徽的姐姐(已忘記長相)及│A5卷 │ │ │ │ │ │其姐姐(真實姓│ │叔叔庚○○在談論投資未上│第3870頁至│ │ │ │ │ │名年籍不詳之成│ │市股票相關情事,甲丁○○的│第3872頁、│ │ │ │ │ │年女子)及叔叔│ │叔叔問甲丁○○說「他是你的│第3875頁 │ │ │ │ │ │庚○○與未○○│ │男朋友嗎? 」,甲丁○○默認├─────┤ │ │ │ │ │認識,共同說服│ │。庚○○說未上市股票的獲│定金10,000│ │ │ │ │ │未○○出資購買│ │利性可觀,甲丁○○及其姐姐│元 │ │ │ │ │ │未上市公司股票│ │在一旁鼓吹我購買。一個星│ │ │ │ │ │ │而支付新臺幣1 │ │期後與甲丁○○見面,甲丁○○│ │ │ │ │ │ │萬元定金購買未│ │說「雖然你有在經商,但不│ │ │ │ │ │ │上市公司股票,│ │懂得投資的男生,讓我覺得│ │ │ │ │ │ │惟嗣後未○○對│ │很失望」,聽了我就答應購│ │ │ │ │ │ │購買股票之事存│ │買。隔幾天後我跟甲丁○○在│ │ │ │ │ │ │有疑慮,未付款│ │高雄市高醫附近的麥當勞見│ │ │ │ │ │ │完成交易。 │ │面,我先繳定金1 萬元予王│ │ │ │ │ │ │ │ │祥益,事後我覺得怪怪的,│ │ │ │ │ │ │ │ │一直試探甲丁○○,但甲丁○○│ │ │ │ │ │ │ │ │都逃避問題,我就沒有再投│ │ │ │ │ │ │ │ │資了。 │ │ │ ├──┼───┼─────┼───────┼───┼────────────┼─────┼───┤ │111 │甲I○○│97年5月7日│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乙○○,│補充理由書│甲C○○│ │ │ │,高雄市某│甲乙○○化名「黃│甲乙○○│她自稱「黃佳燕」,97年5 │附表一編號│甲乙○○│ │ │ │複合式餐廳│佳燕」與甲I○○│真實姓│月7日甲乙○○帶我到高雄市 │26 │不明女│ │ │ │ │認識後,於左揭│名年籍│一家複合式餐廳用餐聊天,├─────┤子(小│ │ │ │ │時、地介紹友人│不詳之│席間自稱是黃佳燕的友人,│A2卷 │潔) │ │ │ │ │小潔(真實姓名│自稱「│她自稱「小潔」到來,與林│第1459頁至│庚○○│ │ │ │ │年籍不詳之成年│小潔」│巾愉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第1461頁、│ │ │ │ │ │女子)及自稱叔│成年女│關情事,不久一名自稱為黃│第1464頁 │ │ │ │ │ │叔甲C○○與陳皇│子 │佳燕的叔叔甲C○○亦來到餐│ │ │ │ │ │ │志認識,共同說│ │廳,甲C○○自稱為多家公司│ │ │ │ │ │ │服甲I○○出資購│ │的理財顧問,甲乙○○及小潔│ │ │ │ │ │ │買巨晰公司未上│ │說他們要貸款投資購買的巨│ │ │ │ │ │ │市股票。事後林│ │晰公司未上市股票已經買到│ │ │ │ │ │ │巾愉交付甲I○○│ │了,並說依其內線消息,巨│ │ │ │ │ │ │巨晰公司未上市│ │晰公司未上市股票於一年內│ │ │ │ │ │ │股票4 張、易連│ │將上市,上市後獲利高達好│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幾倍。甲乙○○及小潔均極力│ │ │ │ │ │ │8 張,共計新臺│ │遊說我購買股票,小潔又說│ │ │ │ │ │ │幣584,000 元。│ │為了我們倆更應該要好好規│ │ │ │ │ │ │購買股票後,林│ │劃未來,於是我決定購買,│ │ │ │ │ │ │巾愉態度遽轉為│ │並提款新臺幣10萬元給許洺│ │ │ │ │ │ │冷淡。 │ │瑋當作定金,甲乙○○又對我│ │ │ │ │ │ │ │ │說購買股票之事要保密。97│ │ │ │ │ │ │ │ │年5 月8 日我匯款新臺幣10│ │ │ │ │ │ │ │ │4,000 元至中國信託銀行新│ │ │ │ │ │ │ │ │興分行庚○○帳戶(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 )。97年5 │ │ │ │ │ │ │ │ │月中旬甲乙○○就帶我至臺中│ │ │ │ │ │ │ │ │市三信商業銀行辦理信用貸│ │ │ │ │ │ │ │ │款新臺幣45萬元,97年5 月│ │ │ │ │ │ │ │ │28日放款我即交付存摺與提│ │ │ │ │ │ │ │ │款卡給甲乙○○作為購買股票│ │ │ │ │ │ │ │ │之用。我之後有拿到巨晰公│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 張及易連公│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8 張,共損失│ │ │ │ │ │ │ │ │新臺幣584,000 元。購買完│ │ │ │ │ │ │ │ │股票後甲乙○○態度遽轉為冷│ │ │ │ │ │ │ │ │淡。 │ │ │ ├──┼───┼─────┼───────┼───┼────────────┼─────┼───┤ │112 │甲e○○│97年6 月15│甲辰○○以化名「│甲辰○○│我在網路上愛情公寓認識凌│補充理由書│甲辰○○│ │ │ │日,高雄市│林沛儀」與賴聖│甲C○○│偉婷,她自稱「林沛儀」,│附表一編號│甲C○○│ │ │ │三民區某咖│賢認識後,於左│ │見面幾次後,甲辰○○於97年│4 │ │ │ │ │啡廳 │揭時、地介紹自│ │6月15日下午3時帶我高雄市├─────┤ │ │ │ │ │稱叔叔甲C○○與│ │三民區某咖啡廳說要拿東西│A2卷 │ │ │ │ │ │甲e○○認識,共│ │給她叔叔甲C○○,之後凌偉│第660頁、 │ │ │ │ │ │同說服甲e○○出│ │婷就與其叔叔聊如何投資未│第662頁、 │ │ │ │ │ │資購買巨晰公司│ │上市股票,我在旁聽到他們│B1卷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 │的對話,他叔叔說投資未上│第412頁 │ │ │ │ │ │,共計新臺幣 │ │市股票獲利很可觀,並說自│ │ │ │ │ │ │104,000元。( │ │己是巨晰公司的顧問,股票│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就要上市了,上市後股票利│ │ │ │ │ │ │100,400元,應 │ │潤很可觀,如果要和甲辰○○│ │ │ │ │ │ │予更正) │ │有美好未來一定要買,凌偉│ │ │ │ │ │ │ │ │婷和她叔叔一直遊說我購買│ │ │ │ │ │ │ │ │,甲辰○○表示說要跟我交往│ │ │ │ │ │ │ │ │,並向我表示為了我們有更│ │ │ │ │ │ │ │ │好的未來等語,我聽了就答│ │ │ │ │ │ │ │ │應買2 張股票,當場馬上交│ │ │ │ │ │ │ │ │付現金新臺幣104,000 元,│ │ │ │ │ │ │ │ │甲辰○○跟我說購買未上市股│ │ │ │ │ │ │ │ │票之事不可跟家人以及朋友│ │ │ │ │ │ │ │ │說。 │ │ │ ├──┼───┼─────┼───────┼───┼────────────┼─────┼───┤ │113 │午○○│97年6 月22│於交友網站上,│甲乙○○│我於97年6 月在交友網站上│補充理由書│甲乙○○│ │ │ │日,高雄市│甲乙○○以化名「│甲C○○│認識甲乙○○,她自稱「王佳│附表一編號│甲C○○│ │ │ │火車站 │王佳燕」與朱祐│ │燕」,共同出去2 次後,97│2 │ │ │ │ │ │諺認識後,於左│ │年6 月22日甲乙○○約我至高├─────┤ │ │ │ │ │揭時、地介紹自│ │雄市火車站附近見面時,林│A2卷 │ │ │ │ │ │稱叔叔甲C○○與│ │巾愉之叔叔甲C○○打電話給│第627頁至 │ │ │ │ │ │午○○認識,共│ │她,甲C○○自稱「黃正忠」│第628頁、 │ │ │ │ │ │同說服午○○出│ │,甲乙○○說他叔叔是股票專│第631頁, │ │ │ │ │ │資購買巨晰公司│ │家,甲C○○一到咖啡店後就│B1卷 │ │ │ │ │ │未上市股票4 張│ │分析巨晰公司股票很賺錢、│第396頁至 │ │ │ │ │ │,朱祐彥共支付│ │投資報酬很高,97年12月就│第397頁、 │ │ │ │ │ │新臺幣251,000 │ │可以上市、上櫃,甲乙○○當│A1卷 │ │ │ │ │ │元購買股票(起│ │場表示要買並交付存摺,印│第76頁 │ │ │ │ │ │訴書誤載為25萬│ │章等證件給甲C○○辦理貸款│ │ │ │ │ │ │元,應予更正)│ │。後來甲C○○離開之後,林│ │ │ │ │ │ │,惟自甲乙○○交│ │巾愉就一直遊說我買股票,│ │ │ │ │ │ │付易連公司未上│ │說他叔叔有會賺錢的消息要│ │ │ │ │ │ │市股票5 張予朱│ │我買,加上甲C○○認為我們│ │ │ │ │ │ │祐諺後,即避不│ │是情侶,要為未來著想等語│ │ │ │ │ │ │見面。 │ │,讓我感覺甲乙○○有意思與│ │ │ │ │ │ │ │ │我交往,我就答應她要買4 │ │ │ │ │ │ │ │ │張巨晰公司未上市股票,並│ │ │ │ │ │ │ │ │交付新臺幣5 萬元現金給林│ │ │ │ │ │ │ │ │巾愉。回臺中後,後來林巾│ │ │ │ │ │ │ │ │愉打電話給我,要我辦理貸│ │ │ │ │ │ │ │ │款新臺幣20萬元,並委託一│ │ │ │ │ │ │ │ │位辦理貸款的人與我聯絡。│ │ │ │ │ │ │ │ │銀行核貸後,甲乙○○要我把│ │ │ │ │ │ │ │ │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她。後來│ │ │ │ │ │ │ │ │經我多次催促甲乙○○才將股│ │ │ │ │ │ │ │ │票寄給我,但是易連公司的│ │ │ │ │ │ │ │ │未上市股票5 張,不是當初│ │ │ │ │ │ │ │ │約定的巨晰公司股票,我質│ │ │ │ │ │ │ │ │問甲乙○○為何不是巨晰公司│ │ │ │ │ │ │ │ │的股票,她說是甲C○○要幫│ │ │ │ │ │ │ │ │我分散投資。後來我就再也│ │ │ │ │ │ │ │ │聯絡不到他們了,我共損失│ │ │ │ │ │ │ │ │新臺幣251,000 元。 │ │ │ ├──┼───┼─────┼───────┼───┼────────────┼─────┼───┤ │114 │甲h○○│97年6 月下│於交友網站上,│庚○○│於97年6月上旬交友網站認 │補充理由書│庚○○│ │ │ │旬,高雄市│甲G○○以化名「│甲G○○│識甲G○○,她自稱「陳佩琦│附表一編號│甲G○○│ │ │ │左營區明誠│陳佩琦」與鍾文│甲辰○○│」。97年6月下旬高雄市左 │127 │甲辰○○│ │ │ │路與自由路│賢認識後,於左│ │營區明誠路與自由路口見面├─────┤甲P○○│ │ │ │口附近三皇│揭時、地介紹自│ │,當時甲G○○帶友人甲辰○○│B5卷 │ │ │ │ │三家餐廳 │稱甲G○○叔叔王│ │一起前來,我們到附近三皇│第30頁至第│ │ │ │ │ │祥益及友人凌偉│ │三家餐飲店用餐,席間自稱│33頁、 │ │ │ │ │ │婷與甲h○○認識│ │甲G○○叔叔前來抵達後,與│B5卷 │ │ │ │ │ │,共同說服鍾文│ │甲G○○、甲辰○○談論投資未│第35頁 │ │ │ │ │ │賢出資購買巨晰│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庚○○│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顧問│ │ │ │ │ │ │6 張,並將現金│ │,說依其內線消息有檔未上│ │ │ │ │ │ │新臺幣30萬元交│ │市股票將上市,上市後獲利│ │ │ │ │ │ │付予自稱庚○○│ │可達2倍以上。甲G○○與凌 │ │ │ │ │ │ │秘書之甲P○○。│ │偉婷2人在一旁遊說我購買 │ │ │ │ │ │ │惟嗣後甲G○○竟│ │,並稱其2人均也有購買。 │ │ │ │ │ │ │交付易連公司未│ │甲G○○又說既然我們2人都 │ │ │ │ │ │ │上市股票6張, │ │要在一起交往,更應好好規│ │ │ │ │ │ │且自從甲h○○購│ │劃我們2人的未來,要我好 │ │ │ │ │ │ │買股票後,即聯│ │好把握機會,當時我尚未答│ │ │ │ │ │ │絡不上甲G○○及│ │應購買。97年6月下旬與陳 │ │ │ │ │ │ │庚○○。 │ │昕婕在高雄市見面,甲G○○│ │ │ │ │ │ │ │ │再次遊說我購買,我便答應│ │ │ │ │ │ │ │ │跟其叔叔購買巨晰公司未上│ │ │ │ │ │ │ │ │市股票6張共新臺幣30萬元 │ │ │ │ │ │ │ │ │。次日甲G○○約我至高雄市│ │ │ │ │ │ │ │ │大順路與建國路口見面,王│ │ │ │ │ │ │ │ │祥益派其秘書甲P○○前來收│ │ │ │ │ │ │ │ │取新臺幣30萬元以購買股票│ │ │ │ │ │ │ │ │及我的身分證以便買賣股票│ │ │ │ │ │ │ │ │之用。97年7月上旬甲G○○ │ │ │ │ │ │ │ │ │在高雄市民族路大統新世紀│ │ │ │ │ │ │ │ │交付我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6張,我質疑交付給我的未 │ │ │ │ │ │ │ │ │上市股票與原約定不同,陳│ │ │ │ │ │ │ │ │昕婕說易連公司的獲利比巨│ │ │ │ │ │ │ │ │晰公司還要好,我不疑就收│ │ │ │ │ │ │ │ │下。而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 │後,打電話給甲G○○均遭敷│ │ │ │ │ │ │ │ │衍,不然就是電話有通沒有│ │ │ │ │ │ │ │ │人接。庚○○的電話亦同。│ │ │ ├──┼───┼─────┼───────┼───┼────────────┼─────┼───┤ │115 │Z○○│97年6 月下│於交友網站上,│庚○○│我於97年5月中旬交友網站 │補充理由書│庚○○│ │ │ │旬,高雄市│甲G○○化名「陳│甲G○○│認識甲G○○,她自稱「陳佩│附表一編號│甲G○○│ │ │ │五福路新崛│佩琦」與Z○○│ │琦」,97年6 月下旬在高雄│103 │ │ │ │ │江附近某簡│認識後,於左揭│ │市五福路新崛江附近的簡餐├─────┤ │ │ │ │餐店 │時、地介紹自稱│ │店用餐,席間自稱任職財經│A6卷 │ │ │ │ │ │其叔叔庚○○與│ │公司理財顧問之甲G○○叔叔│第4305頁至│ │ │ │ │ │Z○○認識,共│ │庚○○前來,說依其消息易│第4306頁、│ │ │ │ │ │同說服Z○○出│ │連公司未上市股票將上市,│第4309頁 │ │ │ │ │ │資購買易連公司│ │上市後會大賺,機會很少要│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 │我把握投資,又說甲G○○她│ │ │ │ │ │ │,共新臺幣102,│ │亦由其叔叔規劃理財賺了不│ │ │ │ │ │ │000元,事後陳 │ │少錢,既然我與甲G○○已經│ │ │ │ │ │ │昕婕交付上揭股│ │是男女朋友了,就由其規劃│ │ │ │ │ │ │票予Z○○。 │ │購買等語,甲G○○亦在一旁│ │ │ │ │ │ │ │ │遊說我購買,於是我答應購│ │ │ │ │ │ │ │ │買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2 張│ │ │ │ │ │ │ │ │共計新臺幣102,000 元,我│ │ │ │ │ │ │ │ │先交付新臺幣3 萬元給陳昕│ │ │ │ │ │ │ │ │婕當訂金,於97年7 月初我│ │ │ │ │ │ │ │ │在臺南火車站附近咖啡廳交│ │ │ │ │ │ │ │ │付現金新臺幣72,000元給陳│ │ │ │ │ │ │ │ │昕婕,甲G○○交付我易連公│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2 張。 │ │ │ ├──┼───┼─────┼───────┼───┼────────────┼─────┼───┤ │116 │W○○│97年7 月中│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是在交友網站認識甲J○○│補充理由書│甲C○○│ │ │ │旬,在高雄│甲J○○化名「陳│甲J○○│,她自稱「陳佩琪」,97年│附表一編號│甲J○○│ │ │ │市某處 │佩琪」與W○○│ │7月中旬在高雄市火車站見 │124 │ │ │ │ │ │認識後,於左揭│ │面,甲J○○說要去找她叔叔├─────┤ │ │ │ │ │時、地介紹自稱│ │甲C○○購買股票,我看陳紋│A6卷 │ │ │ │ │ │叔叔甲C○○與吳│ │慧拿一袋文件給她叔叔,然│第4820頁至│ │ │ │ │ │健豪認識,共同│ │後我們3人一起談論投資未 │第4824頁 │ │ │ │ │ │說服W○○出資│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甲J○○│ │ │ │ │ │ │購買巨晰公司未│ │就開始說投資股票會賺錢,│ │ │ │ │ │ │上市股票2張, │ │,遊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共計新臺幣96,0│ │我心動便同意購買,並交付│ │ │ │ │ │ │00元。惟自陳紋│ │甲J○○新臺幣96,000元以購│ │ │ │ │ │ │慧交付易連公司│ │買股票,甲J○○跟甲C○○一│ │ │ │ │ │ │股票2張後,吳 │ │開始是介紹巨晰公司股票,│ │ │ │ │ │ │健豪即未與陳紋│ │之後甲J○○約我在臺南市麥│ │ │ │ │ │ │慧聯絡。 │ │當勞見面交付的卻是易連公│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2張,與原約 │ │ │ │ │ │ │ │ │定之巨晰公司股票不符,經│ │ │ │ │ │ │ │ │我質疑,甲J○○說易連公司│ │ │ │ │ │ │ │ │比較快上市,並拿一張切結│ │ │ │ │ │ │ │ │書叫我簽名,說如果投資失│ │ │ │ │ │ │ │ │敗就沒有辨法將投資的金額│ │ │ │ │ │ │ │ │拿回來。事後我就沒跟陳紋│ │ │ │ │ │ │ │ │慧再連絡。 │ │ │ ├──┼───┼─────┼───────┼───┼────────────┼─────┼───┤ │117 │J○○│⑴97年7 月│於交友網站上,│j○○│我97年6月下旬在交友網站 │補充理由書│j○○│ │ │ │下旬,高雄│j○○化名「郭│甲C○○│認識j○○,她自稱「郭靜│附表一編號│甲C○○│ │ │ │市新崛江附│靜文」與J○○│ │文」,見面幾次後,我們於│66 │ │ │ │ │近春水堂 │認識後,於左揭│ │97年7月高雄新崛江附近春 ├─────┤ │ │ │ │ │時、地介紹自稱│ │水堂用餐閒聊時,席間宋珮│A4卷 │ │ │ │ │ │姑丈甲C○○與吳│ │青接獲其姑丈來電,說要拿│第2499頁至│ │ │ │ │ │治成認識,共同│ │東西給j○○,其姑丈許洺│第2502頁、│ │ │ │ │ │說服J○○出資│ │瑋抵達後,自稱任職財經公│第2504頁、│ │ │ │ │ │購買巨晰公司未│ │司理財顧問,說有一檔未上│B2卷 │ │ │ │ │ │上市股票2張, │ │市股票依內線消息即將上市│第303頁 │ │ │ │ │ │共新臺幣10萬元│ │,立即有1倍以上的獲利, │ │ │ │ │ │ │。但只交付易連│ │j○○一旁遊說我購買,說│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如有賺錢我們2人在一起規 │ │ │ │ │ │ │1張。 │ │劃2人未來,不想再過不好 │ │ │ │ │ │ │ │ │的生活等語,我就答應購買│ │ │ │ │ │ │ │ │巨晰公司股票2張共新臺幣 │ │ │ │ │ │ │ │ │10萬元,我當場交付定金新│ │ │ │ │ │ │ │ │臺幣30,000元給j○○,宋│ │ │ │ │ │ │ │ │珮青跟我說購買股票之事不│ │ │ │ │ │ │ │ │可以告知任何人。97年7月 │ │ │ │ │ │ │ │ │29日我匯款新臺幣7萬元到 │ │ │ │ │ │ │ │ │甲T○○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97 │ │ │ │ │ │ │ │ │年11月1日j○○在高雄市 │ │ │ │ │ │ │ │ │另交付我易連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 │票1張。 │ │ │ │ │ ├─────┼───────┼───┼────────────┼─────┤ │ │ │ │⑵97年8 月│於左揭時、地,│j○○│97年8月初j○○再度遊說 │A4卷 │ │ │ │ │初,某不詳│j○○再度說服│ │我購買股票,我答應購買,│第2502頁至│ │ │ │ │地點 │J○○出資購買│ │向中國信託辦理貸款新臺幣│第2502頁、│ │ │ │ │ │巨晰公司未上市│ │50萬元,並交付提款卡及密│第2504頁、│ │ │ │ │ │股票10張,共計│ │碼供j○○購買未上市股票│B2卷 │ │ │ │ │ │新臺幣48萬元。│ │之用。97年10月中旬j○○│第303頁 │ │ │ │ │ │事後j○○於97│ │在臺中市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 │ │ │年10月中旬、交│ │前交付我易連公司未上市股│ │ │ │ │ │ │付J○○易連公│ │票10張共新臺幣48萬元,當│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0│ │時我質問為何與當初說要購│ │ │ │ │ │ │張。 │ │買的巨晰公司不一樣,宋珮│ │ │ │ │ │ │ │ │青稱說要分散投資。 │ │ │ ├──┼───┼─────┼───────┼───┼────────────┼─────┼───┤ │118 │甲m○○│94年7 月間│甲宇○○於交友網│庚○○│我在交友網路認識自稱張靖│補充理由書│庚○○│ │ │ │,桃園火車│站上與甲m○○認│甲宇○○│梅之女子(經指認為甲宇○○│附表一編號│甲宇○○│ │ │ │站前麥當勞│識後,於左揭時│ │),期間見面2次,94年7月│34 │ │ │ │ │ │、地介紹自稱叔│ │中旬甲宇○○約我在桃園火車├─────┤(起訴│ │ │ │ │叔庚○○與蘇義│ │站前麥當勞用餐,甲宇○○告│D1卷 │書原誤│ │ │ │ │翔認識,共同說│ │知我其叔叔要拿東西給她,│第433頁、 │載張靖│ │ │ │ │服甲m○○出資購│ │之後甲宇○○的叔叔(經指認│A3卷 │梅為不│ │ │ │ │買誠創公司未上│ │為庚○○)抵達,自稱理財│第1677頁至│詳姓名│ │ │ │ │市股票6張、新 │ │顧問,並說有一檔未上市股│第1680頁、│女子,│ │ │ │ │視代公司未上市│ │票即將上市,上市後的獲利│第1682頁 │業經更│ │ │ │ │股票4張、葛萊 │ │會2倍以上,甲宇○○叔叔詢 │ │正) │ │ │ │ │士公司未上市股│ │問我是否有意願投資該檔未│ │ │ │ │ │ │票3張,共計新 │ │上市股票,甲宇○○在一旁遊│ │ │ │ │ │ │臺幣742,000 元│ │說我購買,說為了我們2 人│ │ │ │ │ │ │。事後甲m○○均│ │以後的未來規劃,你更應該│ │ │ │ │ │ │有收到上揭股票│ │投資,我們以後才會有安穩│ │ │ │ │ │ │。 │ │的日子過等語,我即同意購│ │ │ │ │ │ │ │ │買,甲宇○○並要我對購買未│ │ │ │ │ │ │ │ │上市股票守密。當晚我與張│ │ │ │ │ │ │ │ │靖梅叔叔在桃園火車站附近│ │ │ │ │ │ │ │ │一家麥當勞見面簽約。94年│ │ │ │ │ │ │ │ │7 月下旬與銀行代辦人員到│ │ │ │ │ │ │ │ │桃園火車站附近一家麥當勞│ │ │ │ │ │ │ │ │簽約對保辦理臺新銀行信用│ │ │ │ │ │ │ │ │貸款新臺幣45萬元及復華銀│ │ │ │ │ │ │ │ │行信用貸款新臺幣50萬元。│ │ │ │ │ │ │ │ │94年7 月底我交付存摺與私│ │ │ │ │ │ │ │ │章給甲宇○○作為購買未上市│ │ │ │ │ │ │ │ │股票之用。我有拿到誠創公│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6 張(每張新│ │ │ │ │ │ │ │ │臺幣51,000元)、新視代公│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 張(每張新│ │ │ │ │ │ │ │ │臺幣58,000元)、及葛萊士│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3 張(每張│ │ │ │ │ │ │ │ │新臺幣新臺幣68,000元),│ │ │ │ │ │ │ │ │共新臺幣742,000 元。 │ │ │ ├──┼───┼─────┼───────┼───┼────────────┼─────┼───┤ │119 │甲子○○│⑴97年8月2│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甲乙○○│補充理由書│甲C○○│ │ │ │日,高雄市│甲乙○○化名「李│甲乙○○│,她自稱「李嘉瑜」。97年│附表一編號│甲乙○○│ │ │ │小港機場旁│嘉瑜」與甲子○○│ │8月2日在高雄市小港區機場│116 │庚○○│ │ │ │某咖啡廳 │認識後,於左揭│ │旁的咖啡館見面,自稱林巾├─────┤ │ │ │ │ │時、地介紹自稱│ │愉的姑丈(經指認為甲C○○│A6卷 │ │ │ │ │ │叔叔甲C○○與洪│ │)前來,與甲乙○○談有關投│第4599頁至│ │ │ │ │ │良佳認識,共同│ │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並│第4601頁、│ │ │ │ │ │說服甲子○○出資│ │說巨晰公司前景看好,問我│第4604頁 │ │ │ │ │ │購買巨晰公司未│ │有沒有意願投資,我當時尚│ │ │ │ │ │ │上市股票2張, │ │未答應購買。隔天甲乙○○與│ │ │ │ │ │ │共計新臺幣102,│ │甲C○○在摩斯漢堡談論股票│ │ │ │ │ │ │000元。一星期 │ │之事,甲乙○○一直遊說我購│ │ │ │ │ │ │後甲子○○收到巨│ │買,甲C○○還說可以用投資│ │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 │股票賺來的錢還清助學貸款│ │ │ │ │ │ │票2張。 │ │,並說甲乙○○買了很多張巨│ │ │ │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票,我才答│ │ │ │ │ │ │ │ │應購買巨晰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2 張共新臺幣102,000 元(│ │ │ │ │ │ │ │ │每張新臺幣51,000元)。我│ │ │ │ │ │ │ │ │於97年8 月4 日先以ATM 匯│ │ │ │ │ │ │ │ │款新臺幣3 萬到甲C○○指定│ │ │ │ │ │ │ │ │一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 │ │ │ │ │ │ │(戶名:庚○○),97年8 │ │ │ │ │ │ │ │ │月5 日我再匯款新臺幣72,0│ │ │ │ │ │ │ │ │00元到上述庚○○帳戶內。│ │ │ │ │ │ │ │ │約一個星期後甲乙○○將2 張│ │ │ │ │ │ │ │ │巨晰公司未上市股票交給我│ │ │ │ │ │ │ │ │。 │ │ │ │ │ ├─────┼───────┼───┼────────────┼─────┤ │ │ │ │⑵97年8 月│於左揭時、地,│甲乙○○│97年8月某日甲乙○○又說為 │A6卷 │ │ │ │ │份某日,不│甲乙○○說服洪良│ │了我們的未來,希望我能再│第4601頁至│ │ │ │ │詳地點 │佳再度出資購買│ │買幾張股票,於是我再去貸│第4601頁、│ │ │ │ │ │巨晰公司未上市│ │款,購買巨晰公司未上市股│第4604頁 │ │ │ │ │ │股票4張,共計 │ │票4張共新臺幣192,000元(│ │ │ │ │ │ │新臺幣192,000 │ │每張新臺幣48,000元),惟│ │ │ │ │ │ │元,二星期後林│ │兩個星期後甲乙○○卻交付給│ │ │ │ │ │ │巾愉卻交付易連│ │我4張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我質問她為何非當初約定│ │ │ │ │ │ │4張。事後林巾 │ │的巨晰公司股票,甲乙○○說│ │ │ │ │ │ │愉推銷甲子○○購│ │甲C○○說巨晰股東會議已經│ │ │ │ │ │ │買境外基金未果│ │開完了,所以才會幫我挑這│ │ │ │ │ │ │,即漸漸失去聯│ │易連公司。甲乙○○及甲C○○│ │ │ │ │ │ │絡。 │ │告知我所購買未上市股票會│ │ │ │ │ │ │ │ │在98年8月會上市,且每年 │ │ │ │ │ │ │ │ │會有配額。而購買股票之後│ │ │ │ │ │ │ │ │,甲乙○○向我推銷境外保險│ │ │ │ │ │ │ │ │未果,即漸漸疏遠我,而我│ │ │ │ │ │ │ │ │查詢該2家未上市公司發現 │ │ │ │ │ │ │ │ │並未如甲乙○○及甲C○○所述│ │ │ │ │ │ │ │ │前景看好。 │ │ │ ├──┼───┼─────┼───────┼───┼────────────┼─────┼───┤ │120 │A○○│⑴97年8 月│於交友網站上,│甲乙○○│我於97年6月在交友網站認 │補充理由書│甲乙○○│ │ │ │20日,高雄│甲乙○○化名「李│甲C○○│識甲乙○○,她自稱「李佳燕│附表一編號│甲C○○│ │ │ │市某簡餐店│佳燕」與A○○│ │」,見面2次後,於97年8月│13 │甲W○○│ │ │ │ │認識後,於左揭│ │20日在高雄市某簡餐店見面├─────┤(起訴│ │ │ │ │時、地介紹姨丈│ │,甲乙○○姨丈甲C○○突然來│A2卷 │書原誤│ │ │ │ │甲C○○與A○○│ │電說要過來,甲C○○到達後│第907頁至 │載凌偉│ │ │ │ │認識,共同說服│ │就跟甲乙○○談投資未上市股│第909頁、 │婷,業│ │ │ │ │A○○出資購買│ │票相關情事,並且拿出資料│第912頁 │經更正│ │ │ │ │易連公司未上市│ │說某公司很有前景,值得購│ │) │ │ │ │ │股票4 張,共計│ │買。隔天中午與甲乙○○見面│ │ │ │ │ │ │新臺幣192,000 │ │時,她要求我投資購買,我│ │ │ │ │ │ │元。並要求吳大│ │當時拒絕,但是她表示她已│ │ │ │ │ │ │州匯款至甲W○○│ │經跟姨丈說我答應要買,並│ │ │ │ │ │ │帳戶。(起訴書│ │說兩人是情侶,為了將來她│ │ │ │ │ │ │誤載為204,000 │ │姨丈才要幫我們規劃投資賺│ │ │ │ │ │ │元,應予更正)│ │錢,於是我就答應購買4 張│ │ │ │ │ │ │ │ │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共新│ │ │ │ │ │ │ │ │臺幣192,00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97年9月 │於左揭時、地,│甲乙○○│97年9 月13日甲乙○○又叫我│E卷 │ │ │ │ │13日,在高│甲乙○○再度說服│ │拿出新臺幣288,000 元,購│第908頁至 │ │ │ │ │雄市某地 │吳大洲出資購買│ │買6 張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909頁、 │ │ │ │ │ │易連公司未上市│ │(每張新臺幣48,000元)。│第912頁 │ │ │ │ │ │股票6張,共計 │ │因為我沒有錢,甲乙○○就介│ │ │ │ │ │ │新臺幣288,000 │ │紹一個專辦信用貸款的人,│ │ │ │ │ │ │元。 │ │幫我辦中國信託銀行信用貸│ │ │ │ │ │ │ │ │款新臺幣20萬元。甲乙○○及│ │ │ │ │ │ │ │ │她姨丈告訴我,購買未上市│ │ │ │ │ │ │ │ │股票不能讓家人及朋友知道│ │ │ │ │ │ │ │ │。 │ │ │ ├──┼───┼─────┼───────┼───┼────────────┼─────┼───┤ │121 │甲Z○○│97年10月20│於交友網站上,│甲J○○│我在網路上「愛情公寓」認│補充理由書│甲J○○│ │ │ │日,高雄市│甲J○○化名「林│甲C○○│識甲J○○,她自稱「陳嘉瑜│附表一編號│甲C○○│ │ │ │火車站 │嘉瑜」與甲Z○○│ │」,甲J○○有暗示我要跟我│6 │ │ │ │ │ │認識後,於左揭│ │交往。我與甲J○○於97年10├─────┤ │ │ │ │ │時、地介紹自稱│ │月10日約在高雄火車站附近│A2卷 │ │ │ │ │ │姑丈甲C○○與蔡│ │用餐後,就在高雄市某飲料│第707頁至 │ │ │ │ │ │明修認識,共同│ │店等她姑丈甲C○○,甲J○○│第708頁、 │ │ │ │ │ │說服甲Z○○出資│ │介紹她姑丈是好幾家公司的│第711頁、 │ │ │ │ │ │購買易連公司未│ │財經顧問,並談論投資未上│B1卷 │ │ │ │ │ │上市股票3張, │ │市股票情事,說上市後獲利│第412頁 │ │ │ │ │ │共計新臺幣185,│ │至少有1 倍以上,介紹完成│ │ │ │ │ │ │000元。 │ │後甲J○○便將存摺交付她姑│ │ │ │ │ │ │ │ │丈。後來我與甲J○○至愛河│ │ │ │ │ │ │ │ │聊天時,甲J○○一直遊說我│ │ │ │ │ │ │ │ │購買未上市股票,並說要規│ │ │ │ │ │ │ │ │劃未來讓生活過的更好等語│ │ │ │ │ │ │ │ │,於是我答應購買,之後她│ │ │ │ │ │ │ │ │以電話連絡其姑丈,她姑丈│ │ │ │ │ │ │ │ │並告訴我購買未上市股票是│ │ │ │ │ │ │ │ │內線消息,要我不要隨便跟│ │ │ │ │ │ │ │ │別人說。97年10月17日,陳│ │ │ │ │ │ │ │ │紋慧帶我至高雄市左營區陽│ │ │ │ │ │ │ │ │信銀行博愛分行辦理信用貸│ │ │ │ │ │ │ │ │款新臺幣20萬元,並要我交│ │ │ │ │ │ │ │ │付銀行存摺、提款卡、密碼│ │ │ │ │ │ │ │ │、私章予甲C○○。97年11月│ │ │ │ │ │ │ │ │8 日甲J○○在高雄交還我的│ │ │ │ │ │ │ │ │銀行存摺、提款卡及私章,│ │ │ │ │ │ │ │ │返家後我看了銀行存摺只剩│ │ │ │ │ │ │ │ │新臺幣5 百元始知道被詐騙│ │ │ │ │ │ │ │ │。之後有收到不明人士寄來│ │ │ │ │ │ │ │ │3 張易連公司股票,我共損│ │ │ │ │ │ │ │ │失新臺幣185,000 元。 │ │ │ ├──┼───┼─────┼───────┼───┼────────────┼─────┼───┤ │122 │甲N○○│⑴97年11月│於交友網站上,│j○○│我於交友網站認識j○○,│補充理由書│j○○│ │ │ │初,臺中市│j○○化名「宋│甲C○○│她自稱「宋慧琳」,見面幾│附表一編號│甲C○○│ │ │ │新光三越附│慧琳」與甲N○○│ │次後,我與j○○於97年11│18 │庚○○│ │ │ │近簡餐店 │認識後,於左揭│ │月初在臺中新光三越百貨附├─────┤ │ │ │ │ │時、地介紹自稱│ │近簡餐店用餐時,席間宋珮│A2卷 │ │ │ │ │ │姑丈甲C○○與曾│ │青接獲其姑丈甲C○○電話,│第1089頁至│ │ │ │ │ │茂瑋認識,共同│ │說要拿東西給她,過一會宋│第1091頁、│ │ │ │ │ │說服甲N○○出資│ │珮青的姑丈就抵達,其自稱│B2卷 │ │ │ │ │ │購買瑞佑公司未│ │任職多家上市公司理財顧問│第292頁至 │ │ │ │ │ │上市股票2張, │ │,並討論未上市股票相關情│第293頁 │ │ │ │ │ │共計新臺幣106,│ │事,說瑞佑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000元,事後宋 │ │,依其內線消息即將上市會│ │ │ │ │ │ │珮青卻交付曾茂│ │獲利2倍以上。甲C○○與宋 │ │ │ │ │ │ │瑋2張易連公司 │ │珮青大力遊說我購買,宋珮│ │ │ │ │ │ │未上市股票。 │ │青又說就是其姑丈幫她規劃│ │ │ │ │ │ │ │ │購買未上市股票而獲利買車│ │ │ │ │ │ │ │ │子等語,當時我聽到利潤那│ │ │ │ │ │ │ │ │麼高,我就同意購買瑞佑公│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2 張共新臺幣│ │ │ │ │ │ │ │ │106,000 元(每張新臺幣53│ │ │ │ │ │ │ │ │,000元),我先當場交付新│ │ │ │ │ │ │ │ │臺幣16,000定金給j○○的│ │ │ │ │ │ │ │ │姑丈請其代為購買股票,宋│ │ │ │ │ │ │ │ │珮青與甲C○○說購買股票之│ │ │ │ │ │ │ │ │事要保密不可告知任何人。│ │ │ │ │ │ │ │ │97年11月18日j○○給我王│ │ │ │ │ │ │ │ │祥益中國信託帳戶(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要我將購│ │ │ │ │ │ │ │ │買股票餘款新臺幣9 萬元匯│ │ │ │ │ │ │ │ │入。97年12月初j○○帶我│ │ │ │ │ │ │ │ │到高雄縣鳳山市渣打銀行鳳│ │ │ │ │ │ │ │ │山分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 │50萬元,後其於97年12月下│ │ │ │ │ │ │ │ │旬在臺中新光三越百貨交付│ │ │ │ │ │ │ │ │我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2 張│ │ │ │ │ │ │ │ │。當時我質疑為何不是瑞佑│ │ │ │ │ │ │ │ │公司股票,j○○說2 家公│ │ │ │ │ │ │ │ │司狀況差不多。 │ │ │ │ │ ├─────┼───────┼───┼────────────┼─────┤ │ │ │ │⑵97年12月│於左揭時、地,│j○○│97年12月在臺中市新光三越│A2卷 │ │ │ │ │下旬,臺中│j○○再度說服│ │j○○以我先前所辦理之信│第1090頁至│ │ │ │ │新光三越 │甲N○○出資購買│ │用貸款既已放款,為了賺錢│第1091頁、│ │ │ │ │ │易連公司未上市│ │,為何不多買為由,再度遊│B2卷 │ │ │ │ │ │股票8張,共計 │ │說我購買股票,我就再追加│第292頁至 │ │ │ │ │ │新臺幣384,000 │ │購買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8 │第293頁 │ │ │ │ │ │元。98 年1月9 │ │張共新臺幣384,000元(每 │ │ │ │ │ │ │日j○○交付8 │ │張新臺幣48,000元),並把│ │ │ │ │ │ │張易連公司股票│ │存摺、提款卡、私章交付宋│ │ │ │ │ │ │予甲N○○。 │ │珮青。98年1月9日j○○於│ │ │ │ │ │ │ │ │高雄市火車站附近簡餐店交│ │ │ │ │ │ │ │ │付我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8 │ │ │ │ │ │ │ │ │張及我的存摺、提款卡、私│ │ │ │ │ │ │ │ │章。 │ │ │ ├──┼───┼─────┼───────┼───┼────────────┼─────┼───┤ │123 │己○○│94年11月中│於交友網站上,│甲C○○│我於94年10月間在網路聊天│補充理由書│甲C○○│ │ │ │旬,高雄市│甲D○○化名「陳│甲D○○│室認識甲D○○,她自稱「陳│附表一編號│甲D○○│ │ │ │文化中心 │x芬」與己○○│ │x芬」,94年11月中旬在高│94 │ │ │ │ │ │認識後,於左揭│ │雄市文化中心見面,甲D○○├─────┤ │ │ │ │ │時、地介紹叔叔│ │說其有購買股票獲利不錯,│A5卷 │ │ │ │ │ │甲C○○與己○○│ │問我是否願聽其叔叔介紹,│第4063頁至│ │ │ │ │ │認識,共同說服│ │兩個禮拜後甲D○○約我至某│第4065頁、│ │ │ │ │ │己○○出資購買│ │間咖啡廳,自稱甲D○○叔叔│第4068頁、│ │ │ │ │ │巨威公司未上市│ │甲C○○就在裡面,甲C○○自│D3卷 │ │ │ │ │ │股票6張,共計 │ │稱是理財專員,說投資巨威│第341頁反 │ │ │ │ │ │新臺幣30萬元,│ │公司股票未來1 至2 年內就│面至第347 │ │ │ │ │ │甲D○○交付巨威│ │會上市,獲利將會很可觀,│頁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甲D○○就遊說我購買,又說│ │ │ │ │ │ │6張予己○○後 │ │要我好好規劃我們的未來,│ │ │ │ │ │ │,便逐漸疏遠。│ │一起投資賺錢,讓我感覺陳│ │ │ │ │ │ │ │ │沛彤有意要與我交往,我便│ │ │ │ │ │ │ │ │答應購買巨威公司股票。94│ │ │ │ │ │ │ │ │年11月底甲D○○帶我到高雄│ │ │ │ │ │ │ │ │市同盟路復華銀行辦理信用│ │ │ │ │ │ │ │ │貸款新臺幣30萬元,銀行核│ │ │ │ │ │ │ │ │貸後我就提領現金交付給陳│ │ │ │ │ │ │ │ │沛彤,甲D○○在94年12月12│ │ │ │ │ │ │ │ │日交付我巨威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 │票6 張共新臺幣30萬元,而│ │ │ │ │ │ │ │ │購買股票後我感到甲D○○很│ │ │ │ │ │ │ │ │明顯疏離我。 │ │ │ ├──┼───┼─────┼───────┼───┼────────────┼─────┼───┤ │124 │甲K○○│⑴97年12月│於交友網站上,│甲J○○│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J○○,│補充理由書│甲C○○│ │ │ │上旬,臺南│甲J○○化名「陳│真實姓│她自稱「陳宇慧」。97年12│附表一編號│甲J○○│ │ │ │市成功路上│宇慧」與甲K○○│名年籍│月上旬在臺南市成功路的一│91 │ │ │ │ │摩斯漢堡 │認識後,於左揭│不詳自│間摩斯漢堡店與甲J○○見面├─────┤ │ │ │ │ │時、地介紹自稱│稱「姑│,甲J○○接獲其姑丈來電說│A5卷 │ │ │ │ │ │姑丈之真實姓名│丈」之│要拿東西給甲J○○,不久陳│第4002頁至│ │ │ │ │ │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年男│紋慧姑丈甲C○○抵達,其自│第4005頁、│ │ │ │ │ │男子與甲K○○認│子 │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顧問,│第4007頁 │ │ │ │ │ │識,共同說服陳│ │並說瑞佑公司股票依其內線│ │ │ │ │ │ │博堯出資購買瑞│ │消息將於98年7 月份上市,│ │ │ │ │ │ │佑公司未上市股│ │獲利立即有1 倍以上,陳紋│ │ │ │ │ │ │票4張,共計新 │ │慧遊說我購買,於是我答應│ │ │ │ │ │ │臺幣232,000 元│ │購買瑞佑公司未上市股票4 │ │ │ │ │ │ │,惟嗣後甲J○○│ │張共新臺幣23萬元,並交付│ │ │ │ │ │ │卻交付甲K○○彩│ │新臺幣32,000元給甲C○○當│ │ │ │ │ │ │煇公司未上市股│ │訂金,甲J○○及甲C○○向我│ │ │ │ │ │ │票4張。 │ │說這是內線消息不可以告知│ │ │ │ │ │ │ │ │任何人。我於97年12月18日│ │ │ │ │ │ │ │ │匯款新臺幣7 萬元、19日匯│ │ │ │ │ │ │ │ │款新臺幣13萬元到甲W○○中│ │ │ │ │ │ │ │ │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19│ │ │ │ │ │ │ │ │0000000000)。甲J○○於98│ │ │ │ │ │ │ │ │年1 月中旬在臺南市健康路│ │ │ │ │ │ │ │ │附近一家餐飲店就交付我彩│ │ │ │ │ │ │ │ │煇公司未上市股票4 張,我│ │ │ │ │ │ │ │ │質疑為何非當時約定購買之│ │ │ │ │ │ │ │ │股票,甲J○○說甲C○○規劃│ │ │ │ │ │ │ │ │此股票比瑞佑公司股票更好│ │ │ │ │ │ │ │ │。 │ │ │ │ │ ├─────┼───────┼───┼────────────┼─────┤ │ │ │ │⑵98年1 月│於左揭時、地,│甲J○○│甲J○○於98年1月中旬於臺 │A5卷 │ │ │ │ │中旬,臺南│甲J○○再度說服│ │南市健康路附近某間餐飲店│第4005頁、│ │ │ │ │市健康路附│甲K○○出資購買│ │交付我97年12月所購買之未│第4007頁 │ │ │ │ │近某間餐飲│彩煇公司未上市│ │上市股票時,再度鼓吹我購│ │ │ │ │ │店 │股票4張,共計 │ │買彩煇公司股票,於是我答│ │ │ │ │ │ │新臺幣232,000 │ │應再貸款購買4 張彩煇公司│ │ │ │ │ │ │元,事後甲J○○│ │股票共新臺幣232,000 元(│ │ │ │ │ │ │交付甲K○○5張 │ │每張新臺幣58,000元)。3 │ │ │ │ │ │ │彩煇公司未上市│ │天後我與甲J○○於臺南市中│ │ │ │ │ │ │股票。 │ │華東路中國信託銀行辦理信│ │ │ │ │ │ │ │ │用貸款新臺幣30萬元,我再│ │ │ │ │ │ │ │ │匯新臺幣232,000 元入前述│ │ │ │ │ │ │ │ │甲W○○帳戶。98年2 月中旬│ │ │ │ │ │ │ │ │甲J○○在臺南市新光三越附│ │ │ │ │ │ │ │ │近餐飲店交付我彩煇公司未│ │ │ │ │ │ │ │ │上市股票5 張,多出1 張是│ │ │ │ │ │ │ │ │甲C○○多給的。 │ │ │ ├──┼───┼─────┼───────┼───┼────────────┼─────┼───┤ │125 │甲L○○│⑴97年12月│於交友網站上,│甲G○○│我在交友網站認識甲G○○,│補充理由書│甲G○○│ │ │ │底,臺中市│甲G○○化名「陳│甲C○○│她自稱「陳佩珍」,聊天幾│附表一編號│甲C○○│ │ │ │新光三越後│佩珍」與甲L○○│ │次後便約出來見面,97年12│12 │庚○○│ │ │ │面餐廳 │認識後,於左揭│ │月底在臺中市新光三越百貨├─────┤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後面餐廳用餐,甲G○○說等│A2卷 │ │ │ │ │ │姑丈甲C○○與陳│ │一下她的姑丈甲C○○會過來│第857頁至 │ │ │ │ │ │煌祺認識,共同│ │跟她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第860頁、 │ │ │ │ │ │說服甲L○○出資│ │關事情,不久甲C○○抵達餐│第862頁、 │ │ │ │ │ │購買瑞佑公司未│ │廳後,其自稱理財顧問並拿│B2卷 │ │ │ │ │ │上市股票6張, │ │出上網列印的資料,說瑞佑│第289頁至 │ │ │ │ │ │共計新臺幣348,│ │公司很有前景,於98年底會│第231頁 │ │ │ │ │ │000元,實際交 │ │上市上櫃且會大漲,很值得│ │ │ │ │ │ │易為購買彩煇公│ │投資,並問我有沒有意願,│ │ │ │ │ │ │司未上市股票7 │ │我聽了他的分析,加上許洺│ │ │ │ │ │ │張。 │ │瑋認為我是甲G○○男友,要│ │ │ │ │ │ │ │ │規劃未來讓甲G○○更有保障│ │ │ │ │ │ │ │ │,讓我決定購買該公司6張 │ │ │ │ │ │ │ │ │股票,共新臺幣348,000元 │ │ │ │ │ │ │ │ │,我先交付現金新臺幣10萬│ │ │ │ │ │ │ │ │元,其餘金額於97年12月31│ │ │ │ │ │ │ │ │日匯款至該甲C○○所提供之│ │ │ │ │ │ │ │ │中國信託帳戶(戶名:王祥│ │ │ │ │ │ │ │ │益,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甲G○○還跟我說投資購買│ │ │ │ │ │ │ │ │未上市股票是為了規劃我們│ │ │ │ │ │ │ │ │兩人的未來。 │ │ │ │ │ ├─────┼───────┼───┼────────────┼─────┤ │ │ │ │⑵98年1 月│於左揭時、地,│甲C○○│98年1月我與甲G○○在高雄 │A2卷 │ │ │ │ │,高雄市新│甲C○○再度說服│ │市新堀江附近春水堂見面時│第859頁至 │ │ │ │ │崛江附近春│甲L○○出資購買│ │,甲C○○又到現場並表明有│第860頁、 │ │ │ │ │水堂 │瑞佑公司未上市│ │多出10張瑞佑公司之股票,│第862頁、 │ │ │ │ │ │股票10張,共計│ │問我要不要購買,我又同意│B2卷 │ │ │ │ │ │新臺幣58萬元。│ │以新臺幣58萬元購買該公司│第289頁至 │ │ │ │ │ │惟事後甲G○○卻│ │10張股票,並於98年1月17 │第231頁 │ │ │ │ │ │交付彩煇公司未│ │日、98年1月21日匯款至王 │ │ │ │ │ │ │上市股票共12張│ │祥益帳內。之後甲G○○交付│ │ │ │ │ │ │予甲L○○。自陳│ │給我的卻是彩煇公司股票共│ │ │ │ │ │ │煌祺購買股票後│ │19張(包含我於97年12月底│ │ │ │ │ │ │,就找不到陳昕│ │所購買之股票),我當時有│ │ │ │ │ │ │婕。 │ │提出質疑,她跟我說風險可│ │ │ │ │ │ │ │ │以分擔掉,並說我買的這家│ │ │ │ │ │ │ │ │更好。甲G○○和她姑丈有告│ │ │ │ │ │ │ │ │訴我購買股票之事不能告訴│ │ │ │ │ │ │ │ │任何人。購買股票後我要約│ │ │ │ │ │ │ │ │甲G○○出來,她就以各種理│ │ │ │ │ │ │ │ │由推託。 │ │ │ ├──┼───┼─────┼───────┼───┼────────────┼─────┼───┤ │126 │b○○│97年12月間│於交友網站上,│j○○│我於奇摩交友網站認識宋珮│補充理由書│j○○│ │ │ │,高雄市某│j○○化名「美│甲C○○│青,她自稱「美雯」,我們│附表一編號│甲C○○│ │ │ │簡餐店 │雯」認識b○○│ │經常以電話聯絡。97年12月│45 │ │ │ │ │ │後,於左揭時、│ │間在高雄市某一家簡餐店見├─────┤ │ │ │ │ │地介紹自稱姑丈│ │面,席間自稱她姑丈的男子│A3卷 │ │ │ │ │ │甲C○○與b○○│ │甲C○○前來與j○○談論投│第1990頁至│ │ │ │ │ │認識,共同說服│ │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宋│第1991頁、│ │ │ │ │ │b○○出資購買│ │珮青說其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第1994頁 │ │ │ │ │ │彩煇公司未上市│ │票,半年內會上市,可以賺│ │ │ │ │ │ │股票4張,共計 │ │很多錢,並一直極力遊說我│ │ │ │ │ │ │新臺幣234,000 │ │購買,我同意購買後,先繳│ │ │ │ │ │ │元,惟自購買股│ │付保證金新臺幣38,000元予│ │ │ │ │ │ │票後,j○○就│ │j○○,因為我沒有錢,宋│ │ │ │ │ │ │慢慢疏遠b○○│ │珮青就說要幫我辦貸款,於│ │ │ │ │ │ │,於交付彩煇公│ │是我向臺新銀行辦理信用貸│ │ │ │ │ │ │司股票後,即斷│ │款新臺幣20萬元,銀行核貸│ │ │ │ │ │ │絕聯絡。 │ │後j○○將提領新臺幣196,│ │ │ │ │ │ │ │ │000元以購買股票,98年1月│ │ │ │ │ │ │ │ │上旬時j○○交給我彩煇公│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張,我共損 │ │ │ │ │ │ │ │ │失新臺幣234,000元。宋珮 │ │ │ │ │ │ │ │ │青在我購買後即漸漸疏遠我│ │ │ │ │ │ │ │ │,無法再與其聯絡。 │ │ │ ├──┼───┼─────┼───────┼───┼────────────┼─────┼───┤ │127 │甲卯○○│97年12月間│於交友網站上,│甲G○○│我於交友網站認識甲G○○,│補充理由書│甲G○○│ │ │ │,臺中市(│甲G○○化名「陳│甲C○○│她自稱「陳佩珍」,97年12│附表一編號│甲C○○│ │ │ │起訴書誤載│佩珍」與甲卯○○│ │月間我與甲G○○在臺中市用│43 │ │ │ │ │為高雄市)│認識後,於左揭│ │餐,甲G○○說要拿東西給她├─────┤(起訴│ │ │ │ │時、地介紹自稱│ │姑丈,我陪她一同前往餐廳│A3卷 │書原誤│ │ │ │ │姑丈甲C○○與范│ │與姑丈甲C○○見面,甲G○○│第192頁至 │載陳昕│ │ │ │ │嘉豪認識,共同│ │即與其姑丈談論有關投資未│第1922頁、│婕為宋│ │ │ │ │說服甲卯○○出資│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我聽到│第1926頁、│珮青,│ │ │ │ │購買瑞佑公司未│ │其對話投資瑞佑公司未上市│D2卷 │業經更│ │ │ │ │上市股票4張, │ │股票獲利很可觀,而且每股│第371頁至 │正) │ │ │ │ │共計新臺幣24 │ │配股利,甲G○○與其姑丈就│第374頁 │ │ │ │ │ │萬元,惟甲卯○○│ │在旁一直大力遊說要我購買│ │ │ │ │ │ │事後未收到任何│ │瑞佑公司未上市股票,陳昕│ │ │ │ │ │ │股票及憑證(實│ │婕說她希望她的另一半要懂│ │ │ │ │ │ │際申報證券交易│ │得投資理財,要我把握這機│ │ │ │ │ │ │稅之內容為范嘉│ │會跟她一起投資規劃未來,│ │ │ │ │ │ │豪買入彩煇公司│ │於是我就答應購買4 張瑞佑│ │ │ │ │ │ │之股票,每張新│ │公司未上市股票共新臺幣24│ │ │ │ │ │ │臺幣48,000元)│ │萬元,先付定金新臺幣8 千│ │ │ │ │ │ │,亦聯絡不到陳│ │元,甲G○○要求我對購買未│ │ │ │ │ │ │昕婕與甲C○○。│ │上市股票保密。98年1 月16│ │ │ │ │ │ │ │ │日與甲G○○至高雄市九如一│ │ │ │ │ │ │ │ │路渣打銀行辦理對保,隔日│ │ │ │ │ │ │ │ │銀行放款新臺幣26萬元後,│ │ │ │ │ │ │ │ │我就我將存摺、密碼交給陳│ │ │ │ │ │ │ │ │昕婕以便做為購買股票之用│ │ │ │ │ │ │ │ │。之後經我多次催促甲G○○│ │ │ │ │ │ │ │ │及其姑丈均沒有任何回應,│ │ │ │ │ │ │ │ │沒有拿到任何股票與憑證。│ │ │ │ │ │ │ │ │我於警詢時憑照片指認宋珮│ │ │ │ │ │ │ │ │青即為化名「陳珮珍」之女│ │ │ │ │ │ │ │ │子,但於100 年8 月31日審│ │ │ │ │ │ │ │ │判程序現場看見本人確定警│ │ │ │ │ │ │ │ │詢指認為誤認,甲G○○才是│ │ │ │ │ │ │ │ │自稱「陳珮珍」之女子。 │ │ │ ├──┼───┼─────┼───────┼───┼────────────┼─────┼───┤ │128 │r○○│93年8 月間│j○○主動去電│j○○│約於93年2 月間,在高雄車│103 年度偵│j○○│ │ │ │,高雄市區│約r○○吃飯,│真實姓│站被j○○拉去做問卷,問│字第18352 │ │ │ │ │ │二人約會2、3個│名年籍│卷內容我已忘記,但與買股│號移送併案│ │ │ │ │ │月後,於左揭時│不詳之│票或理財無關,後來j○○│意旨書 │ │ │ │ │ │地介紹真實姓名│成年男│就陸續約我出去吃飯,約2 ├─────┤ │ │ │ │ │年籍不詳之成年│子 │、3 個月後,j○○就開始│併辦卷(二)│ │ │ │ │ │男子與r○○認│ │向我推薦買股票,我因當時│第83至85頁│ │ │ │ │ │識後,共同說服│ │想要理財投資,所以也很有│ │ │ │ │ │ │r○○出資新臺│ │興趣,後來就有一位約3、 │ │ │ │ │ │ │幣544,000 元購│ │40歲的男子陪j○○向我介│ │ │ │ │ │ │買佳得公司未上│ │紹可購買股票投資獲利,我│ │ │ │ │ │ │市股票8 張,惟│ │便有意購買,但當時我沒有│ │ │ │ │ │ │自購買股票後,│ │資金,j○○便帶我前往高│ │ │ │ │ │ │j○○就慢慢疏│ │雄五甲路上的銀行(已忘記│ │ │ │ │ │ │遠r○○,於交│ │是何家)辦理信用貸款,當│ │ │ │ │ │ │付佳得公司股票│ │時銀行評估我可貸的金額是│ │ │ │ │ │ │半年後,即斷絕│ │5、60萬元左右,j○○就 │ │ │ │ │ │ │聯絡。 │ │直接幫我把這筆貸款款項全│ │ │ │ │ │ │ │ │部拿去買股票,我並沒有經│ │ │ │ │ │ │ │ │手該筆款項,然後j○○就│ │ │ │ │ │ │ │ │把股票及證券交易稅繳款單│ │ │ │ │ │ │ │ │拿給我,我拿到之後,才知│ │ │ │ │ │ │ │ │道j○○介紹我購買的是佳│ │ │ │ │ │ │ │ │得公司的股票,數量是8張 │ │ │ │ │ │ │ │ │,購買價格是每股68元,總│ │ │ │ │ │ │ │ │價是544,000 元。購買後還│ │ │ │ │ │ │ │ │是會跟j○○連絡,但約半│ │ │ │ │ │ │ │ │年後,j○○就開始不接電│ │ │ │ │ │ │ │ │話,我才會上網查詢佳得公│ │ │ │ │ │ │ │ │司的股票市值,也才知道這│ │ │ │ │ │ │ │ │是未上市股票。 │ │ │ ├──┼───┼─────┼───────┼───┼────────────┼─────┼───┤ │129 │甲S○○│93年11月27│甲D○○主動去電│甲D○○│甲D○○於93年11月27日17時│105 年度偵│甲D○○│ │ │ │日17時許,│約甲S○○吃飯,│庚○○│許,以其所申辦之手機門號│字第261 號│庚○○│ │ │ │在高雄市前│於左揭時地介紹│真實姓│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黃│、105 年度│ │ │ │ │鎮區某處之│自稱「KEVIN 」│名年籍│柏翰,向其表示欲與甲S○○│偵續字第4 │ │ │ │ │春水堂餐廳│之庚○○、真實│不詳之│交朋友,隨後甲D○○即偕同│號移送併案│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自稱「KEVIN 」之庚○○及│意旨書 │ │ │ │ │ │成年女子與黃柏│子 │另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 │ │ │翰認識後,三人│ │成年女子,與甲S○○相約在│104 年度偵│ │ │ │ │ │共同說服甲S○○│ │高雄市前鎮區某處之春水堂│續字第230 │ │ │ │ │ │出資新臺幣408,│ │店見面,席間庚○○即向黃│號卷第5 至│ │ │ │ │ │000 元購買葛萊│ │柏翰推銷葛萊士公司股票,│10頁、第25│ │ │ │ │ │士公司未上市股│ │表示這家公司很賺錢,值得│至36頁、第│ │ │ │ │ │票6 張,惟自購│ │購買云云,該不詳成年女子│102至106頁│ │ │ │ │ │買股票後,陳沛│ │則向甲S○○佯稱渠男友在臺│ │ │ │ │ │ │彤就慢慢疏遠黃│ │南科學園區上班,有購買葛│ │ │ │ │ │ │柏翰,於交付葛│ │萊士生技公司股票,獲利不│ │ │ │ │ │ │萊士公司股票後│ │錯云云,渠等合力邀約黃柏│ │ │ │ │ │ │,即斷絕聯絡。│ │翰購買上開公司股票,致黃│ │ │ │ │ │ │ │ │柏翰陷於錯誤而允之,嗣陳│ │ │ │ │ │ │ │ │沛彤等人與甲S○○於93年11│ │ │ │ │ │ │ │ │月28日19時許,相約在高雄│ │ │ │ │ │ │ │ │市苓雅區自強二路金典酒店│ │ │ │ │ │ │ │ │見面,先與臺東區中小企業│ │ │ │ │ │ │ │ │銀行(下稱臺東企銀)人員│ │ │ │ │ │ │ │ │辦理信用貸款,甲S○○並將│ │ │ │ │ │ │ │ │領款授權書等證件交予陳沛│ │ │ │ │ │ │ │ │彤等人。嗣臺東企銀於93年│ │ │ │ │ │ │ │ │12月上旬核貸撥款50萬元後│ │ │ │ │ │ │ │ │,甲D○○等人即將該筆款項│ │ │ │ │ │ │ │ │中之452,940 元轉匯至黃柏│ │ │ │ │ │ │ │ │翰郵局帳戶內,旋於93年12│ │ │ │ │ │ │ │ │月15目15時6 分許,自黃柏│ │ │ │ │ │ │ │ │翰郵局帳戶內提領408,000 │ │ │ │ │ │ │ │ │元做為購買上開公司股票之│ │ │ │ │ │ │ │ │用,嗣經甲S○○催討多次,│ │ │ │ │ │ │ │ │甲D○○等人始將上開公司股│ │ │ │ │ │ │ │ │票6 張交予甲S○○。 │ │ │ └──┴───┴─────┴───────┴───┴────────────┴─────┴───┘ 附表二:犯罪所得之沒收 ┌──┬───┬───────┬────┬──────────────────────────┬───┐ │編號│投資人│ 買賣股票金額 │犯罪被告│ 沒 收 諭 知 │備 考│ ├──┼───┼───────┼────┼──────────────────────────┼───┤ │ 1 │甲甲○○│暐翔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0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700,000元 ├────┼──────────────────────────┤ │ │ │ │(700,000 - │甲G ○ ○│ │ │ │ │ │4,000 ×2 )÷├────┼──────────────────────────┤ │ │ │ │2 =346,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 │ │ │ │▲甲G○○已與屈│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保誠和解,犯罪├────┼──────────────────────────┤ │ │ │ │所得新臺幣4 千│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 │ │ │ │元,無庸沒收。│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2 │甲黃○○│暐翔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7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700,000元 ├────┼──────────────────────────┤ │ │ │ │(700,000 - │j ○ ○│j○○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2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 =346,000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3 │m○○│暐翔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更名│6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李松霖│臺灣微型影像公├────┼──────────────────────────┤ │ │ │) │司 │j ○ ○│j○○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698,577元 ├────┼──────────────────────────┤ │ │ │ │(698,577-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貳佰捌拾捌點│ │ │ │ │4,000 ×2)÷2│ │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345288.5 │ │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貳佰捌拾捌點│ │ │ │ │ │ │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 │ 4 │辰○○│佳得公司 │甲壬 ○ ○│甲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顏勝│ │ │ │10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閔(未│ │ │ │(共9416股) ├────┼──────────────────────────┤起訴被│ │ │ │共760,000 元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元沒收,於全│告)獲│ │ │ │(760,000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犯罪│ │ │ │4,000 ×2 )÷├────┼──────────────────────────┤所得新│ │ │ │2 =376,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元沒收,於全│臺幣肆│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仟元。│ ├──┼───┼───────┼────┼──────────────────────────┼───┤ │ 5 │k○○│葛萊士公司 │甲辛 ○ ○│甲辛○○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劉怡│ │ │ │5 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伶(已│ │ │ │共340,000 元 ├────┼──────────────────────────┤定讞被│ │ │ │(340,000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告)獲│ │ │ │4,000 ×2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犯罪│ │ │ │2 =166,000 ├────┼──────────────────────────┤所得新│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臺幣肆│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仟元。│ ├──┼───┼───────┼────┼──────────────────────────┼───┤ │ 6 │s○○│東王公司 │甲丁 ○ ○│甲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2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鴻益公司 ├────┼──────────────────────────┤ │ │ │ │2張 │庚 ○ ○│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共684,000元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684,000- ├────┼──────────────────────────┤ │ │ │ │4,000 ×2)÷2│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元沒收,於全│ │ │ │ │=338,0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7 │甲○○│葛萊士公司 │甲乙 ○ ○│甲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7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東王公司 ├────┼──────────────────────────┤ │ │ │ │2張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保利錸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5張 ├────┼──────────────────────────┤ │ │ │ │共1,000,000 元│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 │ │ │ │(1,000,0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2 )÷├────┼──────────────────────────┤ │ │ │ │2 =496,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8 │h○○│葛萊士公司 │庚 ○ ○│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5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保利錸公司 ├────┼──────────────────────────┤ │ │ │ │2張 │甲D ○ ○│甲D○○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東王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張 ├────┼──────────────────────────┤ │ │ │ │共485,000元 │甲T ○ ○│甲T○○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85,000-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3)÷2├────┼──────────────────────────┤ │ │ │ │=236,5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伍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伍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9 │E○○│東王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2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保利錸公司 ├────┼──────────────────────────┤ │ │ │ │5張 │j ○ ○│j○○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共828,000元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828,000- ├────┼──────────────────────────┤ │ │ │ │4,000 ×2)÷2│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410,000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0 │T○○│東王公司 │甲宇 ○ ○│甲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劉怡│ │ │ │5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伶(已│ │ │ │共255,000元 ├────┼──────────────────────────┤定讞被│ │ │ │(255,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告)獲│ │ │ │4,000 ×2)÷2│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犯罪│ │ │ │=123,500 ├────┼──────────────────────────┤所得新│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臺幣肆│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仟元。│ ├──┼───┼───────┼────┼──────────────────────────┼───┤ │ 11 │甲Q○○│東王公司 │庚 ○ ○│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0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典琦公司 ├────┼──────────────────────────┤ │ │ │ │5張 │甲庚 ○ ○│甲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共750,000元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750,000- ├────┼──────────────────────────┤ │ │ │ │4,000 ×2)÷2│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元沒收,於全│ │ │ │ │=371,0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2 │宙○○│東王公司 │甲丁 ○ ○│甲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劉怡│ │ │ │10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伶(已│ │ │ │共500,000元 ├────┼──────────────────────────┤定讞被│ │ │ │(500,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告)獲│ │ │ │4,000 ×2)÷2│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犯罪│ │ │ │=246,000 ├────┼──────────────────────────┤所得肆│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仟元。│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3 │C○○│東王公司 │甲丁 ○ ○│甲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5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765,000元 ├────┼──────────────────────────┤ │ │ │ │(765,000- │j ○ ○│j○○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3)÷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376,500 ├────┼──────────────────────────┤ │ │ │ │ │庚 ○ ○│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伍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伍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4 │天○○│東王公司 │甲庚 ○ ○│甲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0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511,000元 ├────┼──────────────────────────┤ │ │ │ │(511,000- │甲宇 ○ ○│甲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2)÷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51,500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5 │n○○│典琦公司 │甲辛 ○ ○│甲辛○○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劉怡│ │ │ │4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伶(已│ │ │ │東王公司 ├────┼──────────────────────────┤定讞被│ │ │ │8張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告)獲│ │ │ │共600,000元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犯罪│ │ │ │(600,000- ├────┼──────────────────────────┤所得新│ │ │ │4,000 ×2)÷2│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臺幣肆│ │ │ │=296,0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仟元。│ ├──┼───┼───────┼────┼──────────────────────────┼───┤ │ 16 │v○○│⑴ │甲壬 ○ ○│甲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東王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5張 ├────┼──────────────────────────┤ │ │ │ │共255,000元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255,000-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2)÷2├────┼──────────────────────────┤ │ │ │ │=123,5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⑵ │甲壬 ○ ○│甲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典琦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0張 ├────┼──────────────────────────┤ │ │ │ │新視代公司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元沒收,於全│ │ │ │ │5張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770,000元 ├────┼──────────────────────────┤ │ │ │ │(770.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元沒收,於全│ │ │ │ │4,000 ×1)÷2│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383,000 │ │ │ │ ├──┼───┼───────┼────┼──────────────────────────┼───┤ │17 │甲X○○│新視代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8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東王公司 ├────┼──────────────────────────┤ │ │ │ │7張 │甲庚 ○ ○│甲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共821,000元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821,000- ├────┼──────────────────────────┤ │ │ │ │4,000 ×2)÷2│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 │ │ │ │=406,500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8 │甲b○○│⑴ │庚 ○ ○│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真實│ │ │ │東王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姓名年│ │ │ │5張 ├────┼──────────────────────────┤籍不詳│ │ │ │新視代公司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伍佰元沒收,│之化名│ │ │ │5張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盈│ │ │ │共545,000元 ├────┼──────────────────────────┤臻」成│ │ │ │(545,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伍佰元沒收,│年女子│ │ │ │4,000 ×2)÷2│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獲得犯│ │ │ │=268,500 │ │ │罪所得│ │ │ │ │ │ │新臺幣│ │ │ │ │ │ │肆仟元│ │ │ │ │ │ │。 │ │ │ ├───────┼────┼──────────────────────────┼───┤ │ │ │⑵未經甲b○○同│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真實│ │ │ │意購買東王公司│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姓名年│ │ │ │4張共212,000元├────┼──────────────────────────┤籍不詳│ │ │ │。後甲b○○與自│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之化名│ │ │ │稱甲天○○之人協│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盈│ │ │ │調取回140,000 │ │ │臻」成│ │ │ │元,並退回東王│ │ │年女子│ │ │ │公司股票4張, │ │ │獲得犯│ │ │ │損失:72,000元│ │ │罪所得│ │ │ │(72,000- │ │ │新臺幣│ │ │ │4,000 ×1)÷2│ │ │肆仟元│ │ │ │=34,000 │ │ │。 │ ├──┼───┼───────┼────┼──────────────────────────┼───┤ │ 19 │甲B○○│典琦公司 │庚 ○ ○│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6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331,000元 ├────┼──────────────────────────┤ │ │ │ │(331,000- │甲丁 ○ ○│甲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2)÷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61,500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0 │甲a○○│東王公司 │甲宇 ○ ○│甲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劉怡│ │ │ │8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伶(已│ │ │ │共426,000元 ├────┼──────────────────────────┤定讞被│ │ │ │(實際交付東王│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告)獲│ │ │ │公司股票6張)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犯罪│ │ │ │(426,000- ├────┼──────────────────────────┤所得新│ │ │ │4,000 ×2)÷2│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臺幣肆│ │ │ │=209,000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仟元。│ │ │ │ │ │ │ │ ├──┼───┼───────┼────┼──────────────────────────┼───┤ │ 21 │甲O○○│新視代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0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948,000元 ├────┼──────────────────────────┤ │ │ │ │(實際交付新視│甲宇 ○ ○│甲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代公司股票6 張│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誠創公司股票├────┼──────────────────────────┤ │ │ │ │12張)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948,000-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2)÷2├────┼──────────────────────────┤ │ │ │ │=470,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2 │X○○│東王公司 │庚 ○ ○│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0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510,000元 ├────┼──────────────────────────┤ │ │ │ │(實際交付東王│甲丁 ○ ○│甲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公司股票4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新視代公司股票├────┼──────────────────────────┤ │ │ │ │2張及典琦公司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元沒收,於全│ │ │ │ │股票2張)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510,000- ├────┼──────────────────────────┤ │ │ │ │4,000 ×2)÷2│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元沒收,於全│ │ │ │ │=251,0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3 │z○○│東王公司 │甲丁 ○ ○│甲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劉怡│ │ │ │1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伶(已│ │ │ │共51,000元 ├────┼──────────────────────────┤定讞被│ │ │ │(51,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告)獲│ │ │ │4,000 ×2)÷2│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犯罪│ │ │ │=21,500 ├────┼──────────────────────────┤所得新│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臺幣肆│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仟元。│ ├──┼───┼───────┼────┼──────────────────────────┼───┤ │ 24 │g○○│卓韋公司 │甲辰 ○ ○│甲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更名│4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呂杰恩│巨威公司 ├────┼──────────────────────────┤ │ │ │) │8張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共650,000元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650,000- ├────┼──────────────────────────┤ │ │ │ │4,000 ×2)÷2│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 │ │ │ │=321,0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5 │l○○│典琦公司 │甲壬 ○ ○│甲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4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新視代公司 ├────┼──────────────────────────┤ │ │ │ │6張 │庚 ○ ○│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共1,020,000 元│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020,000 -├────┼──────────────────────────┤ │ │ │ │4,000 ×2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2 =506,000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6 │玄○○│誠創公司 │庚 ○ ○│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真實│ │ │ │16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姓名年│ │ │ │典琦公司 ├────┼──────────────────────────┤籍不詳│ │ │ │2張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元沒收,於全│之自稱│ │ │ │共912,000元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郁│ │ │ │(912,000- ├────┼──────────────────────────┤庭」成│ │ │ │4,000 ×2)÷2│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元沒收,於全│年女子│ │ │ │=452,0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獲得犯│ │ │ │ │ │ │罪所得│ │ │ │ │ │ │新臺幣│ │ │ │ │ │ │肆仟元│ │ │ │ │ │ │。 │ ├──┼───┼───────┼────┼──────────────────────────┼───┤ │ 27 │甲Y○○│誠創公司 │甲壬 ○ ○│甲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2 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新視代公司 ├────┼──────────────────────────┤ │ │ │ │6張 │庚 ○ ○│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共1,200,000元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200,000- ├────┼──────────────────────────┤ │ │ │ │4,000 ×2)÷2│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 │ │ │ │=596,0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8 │丁○○│誠創公司 │庚 ○ ○│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真實│ │ │ │4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姓名年│ │ │ │新視代公司 ├────┼──────────────────────────┤籍不詳│ │ │ │4張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之化名│ │ │ │共436,000元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怡│ │ │ │(436,000- ├────┼──────────────────────────┤玲」成│ │ │ │4,000 ×2)÷2│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年女子│ │ │ │=214,0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獲得犯│ │ │ │ │ │ │罪所得│ │ │ │ │ │ │新臺幣│ │ │ │ │ │ │肆仟元│ │ │ │ │ │ │。 │ ├──┼───┼───────┼────┼──────────────────────────┼───┤ │ 29 │t○○│東王公司 │庚 ○ ○│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3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195,000元 ├────┼──────────────────────────┤ │ │ │ │(195,000- │甲辛 ○ ○│甲辛○○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2)÷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93,500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30 │甲f○○│誠創公司 │甲丁 ○ ○│甲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0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東王公司 ├────┼──────────────────────────┤ │ │ │ │2張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共620,000元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620,000- ├────┼──────────────────────────┤ │ │ │ │4,000 ×1)÷2│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308,000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31 │M○○│卓韋公司 │甲丁 ○ ○│甲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劉怡│ │ │(更名│8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伶(已│ │ │吳鋒偉│共442,000元 ├────┼──────────────────────────┤定讞被│ │ │ ) │(442,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告)獲│ │ │ │4,000 ×2)÷2│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犯罪│ │ │ │=217,000 ├────┼──────────────────────────┤所得新│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臺幣肆│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仟元。│ ├──┼───┼───────┼────┼──────────────────────────┼───┤ │ 32 │x○○│誠創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巨威公司 ├────┼──────────────────────────┤ │ │ │ │8張 │甲G ○ ○│甲G○○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佳得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3張 ├────┼──────────────────────────┤ │ │ │ │共730,000元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元沒收,於全│ │ │ │ │(730,0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2)÷2├────┼──────────────────────────┤ │ │ │ │=361,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33 │w○○│誠創公司 │庚 ○ ○│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2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東王公司 ├────┼──────────────────────────┤ │ │ │ │11張 │甲丁 ○ ○│甲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共731,650元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731,650 - ├────┼──────────────────────────┤ │ │ │ │4,000 ×2)÷2│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 │ │ │ │=361,825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34 │甲k○○│誠創公司 │甲丁 ○ ○│甲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劉怡│ │ │ │5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伶(已│ │ │ │共255,000元 ├────┼──────────────────────────┤定讞被│ │ │ │(255,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告)獲│ │ │ │4,000 ×2)÷2│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犯罪│ │ │ │=123,500 ├────┼──────────────────────────┤所得新│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臺幣肆│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仟元。│ ├──┼───┼───────┼────┼──────────────────────────┼───┤ │ 35 │甲亥○○│誠創 │甲丁 ○ ○│甲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8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408,000 ├────┼──────────────────────────┤ │ │ │ │(408,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4,000 ×1)÷2│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02,000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36 │辛○○│卓韋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8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432,000元 ├────┼──────────────────────────┤ │ │ │ │(實際交付卓韋│j ○ ○│j○○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公司股票2張及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巨威公司股票6 ├────┼──────────────────────────┤ │ │ │ │張)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 │ │ │ │(432,0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2)÷2├────┼──────────────────────────┤ │ │ │ │=212,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37 │甲巳○○│誠創公司 │甲宇 ○ ○│甲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劉怡│ │ │ │6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伶(已│ │ │ │新視代公司 ├────┼──────────────────────────┤定讞被│ │ │ │1張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告)獲│ │ │ │共364,000元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犯罪│ │ │ │(364,000- ├────┼──────────────────────────┤所得新│ │ │ │4,000 ×2)÷2│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臺幣肆│ │ │ │=178,000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仟元。│ ├──┼───┼───────┼────┼──────────────────────────┼───┤ │ 38 │d○○│卓韋公司 │甲G ○ ○│甲G○○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2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714,000元 ├────┼──────────────────────────┤ │ │ │ │(714,000-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2)÷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353,000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39 │甲l○○│巨威公司 │甲宇 ○ ○│甲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劉怡│ │ │ │6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伶(已│ │ │ │共288,000元 ├────┼──────────────────────────┤定讞被│ │ │ │(288,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告)獲│ │ │ │4,000 ×2)÷2│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犯罪│ │ │ │=140,000 ├────┼──────────────────────────┤所得新│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臺幣肆│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仟元。│ ├──┼───┼───────┼────┼──────────────────────────┼───┤ │ 40 │甲V○○│誠創公司 │庚 ○ ○│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真實│ │ │ │4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姓名年│ │ │ │新視代公司 ├────┼──────────────────────────┤籍不詳│ │ │ │6張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元沒收,於全│之成年│ │ │ │共552,000元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女子獲│ │ │ │(552,000- ├────┼──────────────────────────┤得犯罪│ │ │ │4,000 ×2)÷2│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元沒收,於全│所得新│ │ │ │=272,0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41 │L○○│⑴ │庚 ○ ○│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誠創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3張 ├────┼──────────────────────────┤ │ │ │ │共144,000元 │甲辛 ○ ○│甲辛○○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44,000-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2)÷2├────┼──────────────────────────┤ │ │ │ │=68,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⑵ │甲辛 ○ ○│甲辛○○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巨威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0張 ├────┼──────────────────────────┤ │ │ │ │共480,000元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元沒收,於全│ │ │ │ │(480,0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1)÷2├────┼──────────────────────────┤ │ │ │ │=238,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2 │y○○│卓韋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巨威公司 ├────┼──────────────────────────┤ │ │ │ │8張 │甲G ○ ○│甲G○○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共600,000元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600,000- ├────┼──────────────────────────┤ │ │ │ │4,000 ×2)÷2│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 │ │ │ │=296,0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3 │戊○○│⑴ │甲G ○ ○│甲G○○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真實│ │ │ │保利錸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姓名年│ │ │ │2張 ├────┼──────────────────────────┤籍不詳│ │ │ │葛萊士公司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元沒收,│自稱陳│ │ │ │8張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宣姑│ │ │ │共559,000元 ├────┼──────────────────────────┤丈之成│ │ │ │(559,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元沒收,│年男子│ │ │ │4,000 ×2)÷2│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獲得犯│ │ │ │=275,500 │ │ │罪所得│ │ │ │ │ │ │新臺幣│ │ │ │ │ │ │肆仟元│ │ │ │ │ │ │。 │ │ │ ├───────┼────┼──────────────────────────┼───┤ │ │ │⑵ │甲G ○ ○│甲G○○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東王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張 ├────┼──────────────────────────┤ │ │ │ │鴻益公司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伍佰元沒收,│ │ │ │ │8張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559,000元 ├────┼──────────────────────────┤ │ │ │ │(559,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伍佰元沒收,│ │ │ │ │4,000 ×1)÷2│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77,500 │ │ │ │ ├──┼───┼───────┼────┼──────────────────────────┼───┤ │ 44 │H○○│誠創公司 │甲J ○ ○│甲J○○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真實│ │ │ │10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姓名年│ │ │ │共510,000元 ├────┼──────────────────────────┤籍不詳│ │ │ │(510,000- │庚 ○ ○│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之成年│ │ │ │4,000 ×3)÷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女子獲│ │ │ │=249,000 ├────┼──────────────────────────┤得犯罪│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元沒收,於全│所得新│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幣肆│ │ │ │ ├────┼──────────────────────────┤仟元。│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5 │甲丑○○│誠創公司 │甲宇 ○ ○│甲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真實│ │ │ │8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姓名年│ │ │ │共408,000元 ├────┼──────────────────────────┤籍不詳│ │ │ │(408,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之成年│ │ │ │4,000 ×2)÷2│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女子獲│ │ │ │=200,000 ├────┼──────────────────────────┤得犯罪│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所得新│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46 │甲地○○│巨威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6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卓韋公司 ├────┼──────────────────────────┤ │ │ │ │2張 │甲壬 ○ ○│甲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共396,000元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396,000- ├────┼──────────────────────────┤ │ │ │ │4,000 ×2)÷2│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194,000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7 │甲未○○│卓韋公司 │甲丁 ○ ○│甲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劉怡│ │ │ │6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伶(已│ │ │ │共324,000元 ├────┼──────────────────────────┤定讞被│ │ │ │(未交付股票)│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告)獲│ │ │ │(324,000-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犯罪│ │ │ │4,000 ×2)÷2├────┼──────────────────────────┤所得新│ │ │ │=158,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臺幣肆│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仟元。│ ├──┼───┼───────┼────┼──────────────────────────┼───┤ │ 48 │張木俊│卓韋公司 │甲宇 ○ ○│甲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真實│ │ │(更名│6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姓名年│ │ │甲玄○○│共300,000元 ├────┼──────────────────────────┤籍不詳│ │ │ ) │(實際交付卓韋│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之成年│ │ │ │公司股票2張、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女子獲│ │ │ │巨威公司股票4 ├────┼──────────────────────────┤得犯罪│ │ │ │張)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所得新│ │ │ │(300,000-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幣肆│ │ │ │4,000 ×2)÷2│ │ │仟元。│ │ │ │=146,000 │ │ │ │ ├──┼───┼───────┼────┼──────────────────────────┼───┤ │ 49 │甲戌○○│巨威公司 │甲宇 ○ ○│甲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劉怡│ │ │ │5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伶(已│ │ │ │卓韋公司 ├────┼──────────────────────────┤定讞被│ │ │ │4張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元沒收,於全│告)獲│ │ │ │計466,000元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犯罪│ │ │ │(466,000- ├────┼──────────────────────────┤所得新│ │ │ │4,000 ×2)÷2│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元沒收,於全│臺幣肆│ │ │ │=229,0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仟元。│ ├──┼───┼───────┼────┼──────────────────────────┼───┤ │ 50 │甲i○○│集邦公司 │甲丁 ○ ○│甲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劉怡│ │ │ │6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伶(已│ │ │ │共306,000元 ├────┼──────────────────────────┤定讞被│ │ │ │(306,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告)獲│ │ │ │4,000 ×2)÷2│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犯罪│ │ │ │=149,000 ├────┼──────────────────────────┤所得新│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臺幣肆│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仟元。│ ├──┼───┼───────┼────┼──────────────────────────┼───┤ │ 51 │Y○○│巨威公司 │甲G ○ ○│甲G○○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0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500,000元 ├────┼──────────────────────────┤ │ │ │ │(500,000-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2)÷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46,000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52 │甲c○○│集邦公司 │甲宇 ○ ○│甲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0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543,500元 ├────┼──────────────────────────┤ │ │ │ │(543,5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柒佰伍拾元沒│ │ │ │ │4,000 ×1)÷2│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69,750 │ │。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柒佰伍拾元沒│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53 │I○○│意勝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楊蕎│ │ │ │5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瑄(已│ │ │ │共240,000元 ├────┼──────────────────────────┤定讞被│ │ │ │(實際交付金棠│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告)獲│ │ │ │公司股票5張)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犯罪│ │ │ │(240,000- ├────┼──────────────────────────┤所得新│ │ │ │4,000 ×3)÷2│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臺幣肆│ │ │ │=114,000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仟元。│ │ │ │ │ │ │◎劉怡│ │ │ │ │ │ │伶(已│ │ │ │ │ │ │定讞被│ │ │ │ │ │ │告)獲│ │ │ │ │ │ │得犯罪│ │ │ │ │ │ │所得新│ │ │ │ │ │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54 │甲R○○│巨威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8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太和公司 ├────┼──────────────────────────┤ │ │ │ │10張 │甲乙 ○ ○│甲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共1,000,000 元│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000,000- ├────┼──────────────────────────┤ │ │ │ │4,000 ×2)÷2│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 │ │ │ │=496,0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55 │甲d○○│太和公司 │甲壬 ○ ○│甲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更名│6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蕭明原│巨威公司 ├────┼──────────────────────────┤ │ │ │) │2張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共412,000元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12,000- ├────┼──────────────────────────┤ │ │ │ │4,000 ×2)÷2│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202,000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6 │o○○│集邦公司 │甲宇 ○ ○│甲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劉怡│ │ │ │3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伶(已│ │ │ │共153,000元 ├────┼──────────────────────────┤定讞被│ │ │ │(153,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告)獲│ │ │ │4,000 ×2)÷2│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犯罪│ │ │ │=72,500 ├────┼──────────────────────────┤所得新│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臺幣肆│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仟元。│ ├──┼───┼───────┼────┼──────────────────────────┼───┤ │ 57 │丑○○│巨威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0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500,000元 ├────┼──────────────────────────┤ │ │ │ │(500,000- │甲辰 ○ ○│甲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2)÷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46,000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58 │S○○│一華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8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400,000元 ├────┼──────────────────────────┤ │ │ │ │(400,000- │甲辰 ○ ○│甲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2)÷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96,000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59 │子○○│巨威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更名│2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王羿棠│連邦公司 ├────┼──────────────────────────┤ │ │ │) │7張 │甲乙 ○ ○│甲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共489,700元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89,700- ├────┼──────────────────────────┤ │ │ │ │4,000 ×2)÷2│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佰伍拾元沒收,│ │ │ │ │=240,850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佰伍拾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60 │i○○│意勝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6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306,000元 ├────┼──────────────────────────┤ │ │ │ │(306,000- │甲乙 ○ ○│甲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2)÷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49,000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61 │f○○│天新公司 │庚 ○ ○│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劉怡│ │ │ │6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伶(已│ │ │ │共306,000元 ├────┼──────────────────────────┤定讞被│ │ │ │(306,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告)獲│ │ │ │4,000 ×2)÷2│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犯罪│ │ │ │=149,000 ├────┼──────────────────────────┤所得新│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臺幣肆│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仟元。│ ├──┼───┼───────┼────┼──────────────────────────┼───┤ │ 62 │V○○│天新公司 │甲丁 ○ ○│甲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劉怡│ │ │ │3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伶(已│ │ │ │共150,000元 ├────┼──────────────────────────┤定讞被│ │ │ │(150,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告)獲│ │ │ │4,000 ×2)÷2│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犯罪│ │ │ │=71,000 ├────┼──────────────────────────┤所得新│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臺幣肆│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仟元。│ ├──┼───┼───────┼────┼──────────────────────────┼───┤ │ 63 │c○○│美錡公司 │甲乙 ○ ○│甲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0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意勝公司 ├────┼──────────────────────────┤ │ │ │ │2張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共612,150元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612,150- ├────┼──────────────────────────┤ │ │ │ │4,000 ×2)÷2│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貳仟柒拾伍元沒收,│ │ │ │ │=302,075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貳仟柒拾伍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64 │戌○○│天新公司 │甲丁 ○ ○│甲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劉怡│ │ │ │4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伶(已│ │ │ │保勝公司 ├────┼──────────────────────────┤定讞被│ │ │ │4張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告)獲│ │ │ │共396,000元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犯罪│ │ │ │(396,000- ├────┼──────────────────────────┤所得新│ │ │ │4,000 ×2)÷2│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臺幣肆│ │ │ │=194,000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仟元。│ ├──┼───┼───────┼────┼──────────────────────────┼───┤ │ 65 │乙○○│意勝公司 │甲壬 ○ ○│甲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2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連邦公司 ├────┼──────────────────────────┤ │ │ │ │6張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共396,000元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396,000- ├────┼──────────────────────────┤ │ │ │ │4,000 ×2)÷2│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194,000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66 │宇○○│天新公司 │庚 ○ ○│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林雅│ │ │ │2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琦(已│ │ │ │元耀公司 ├────┼──────────────────────────┤定讞被│ │ │ │8張 │j ○ ○│j○○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告)獲│ │ │ │共486,000元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犯罪│ │ │ │(486,000- ├────┼──────────────────────────┤所得新│ │ │ │4,000 ×3)÷2│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元沒收,於全│臺幣肆│ │ │ │=237,0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仟元。│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67 │G○○│意勝公司 │甲乙 ○ ○│甲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0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736,600元 ├────┼──────────────────────────┤ │ │ │ │(實際交付意勝│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公司股票4 張、│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鴻亞公司股票10├────┼──────────────────────────┤ │ │ │ │張)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參佰元沒收,│ │ │ │ │(736,600-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2)÷2├────┼──────────────────────────┤ │ │ │ │=364,3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參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68 │癸○○│⑴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見智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張 ├────┼──────────────────────────┤ │ │ │ │共104,000元 │甲G ○ ○│甲G○○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04,000-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2)÷2├────┼──────────────────────────┤ │ │ │ │=48,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⑵ │甲G ○ ○│甲G○○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天新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張 ├────┼──────────────────────────┤ │ │ │ │共52,000元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52,000-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1)÷2├────┼──────────────────────────┤ │ │ │ │=24,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69 │田奇峯│見智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6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300,000元 ├────┼──────────────────────────┤ │ │ │ │(300,000- │甲G ○ ○│甲G○○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2)÷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46,000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70 │e○○│聿新公司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劉怡│ │ │ │4張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伶(已│ │ │ │共200,000元 ├────┼──────────────────────────┤定讞被│ │ │ │(200,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告)獲│ │ │ │4,000 ×2)÷2│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犯罪│ │ │ │=96,000 │ │ │所得新│ │ │ │ │ │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 │ │ │◎楊蕎│ │ │ │ │ │ │瑄(已│ │ │ │ │ │ │定讞被│ │ │ │ │ │ │告)獲│ │ │ │ │ │ │得犯罪│ │ │ │ │ │ │所得新│ │ │ │ │ │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71 │R○○│晶訊公司 │庚 ○ ○│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9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492,600元 ├────┼──────────────────────────┤ │ │ │ │(492,600- │甲辛 ○ ○│甲辛○○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2)÷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42,300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參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參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72 │甲寅○○│鴻亞公司 │甲壬 ○ ○│甲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6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300,000元 ├────┼──────────────────────────┤ │ │ │ │(300,000-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2)÷2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46,000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73 │K○○│天新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50,000元 ├────┼──────────────────────────┤ │ │ │ │(50,000- │甲乙 ○ ○│甲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2)÷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1,000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74 │亥○○│晶訊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5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233,500元 ├────┼──────────────────────────┤ │ │ │ │(233,500- │甲辰 ○ ○│甲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2)÷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12,750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75 │a○○│聿新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6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299,500元 ├────┼──────────────────────────┤ │ │ │ │(299,500- │甲G ○ ○│甲G○○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2)÷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45,750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76 │F○○│⑴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原名│天新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吳才富│1張 ├────┼──────────────────────────┤ │ │ │、更名│共52,000元 │甲D ○ ○│甲D○○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吳宥駙│(52,000-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3)÷2├────┼──────────────────────────┤ │ │ │ │=20,000 │甲乙 ○ ○│甲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⑵ │甲D ○ ○│甲D○○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巨威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5張 ├────┼──────────────────────────┤ │ │ │ │共260,000元 │甲乙 ○ ○│甲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260,000-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2)÷2├────┼──────────────────────────┤ │ │ │ │=126,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77 │N○○│金棠公司 │甲辛 ○ ○│甲辛○○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8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384,000元 ├────┼──────────────────────────┤ │ │ │ │(384,000-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2)÷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88,000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78 │甲g○○│意勝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5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254,000元 ├────┼──────────────────────────┤ │ │ │ │(實際交付聿新│j ○ ○│j○○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公司股票5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54,000- ├────┼──────────────────────────┤ │ │ │ │4,000 ×2)÷2│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123,000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79 │甲A○○│天新公司 │甲乙 ○ ○│甲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8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603,000元 ├────┼──────────────────────────┤ │ │ │ │(實際交付凱碩│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公司股票12張)│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603,000- ├────┼──────────────────────────┤ │ │ │ │4,000 ×2)÷2│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伍佰元沒收,│ │ │ │ │=297,500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伍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80 │P○○│聿新公司 │甲乙 ○ ○│甲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1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544,000元 ├────┼──────────────────────────┤ │ │ │ │(544,000-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2)÷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68,000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81 │U○○│意勝公司 │甲壬 ○ ○│甲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5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195,000 元 ├────┼──────────────────────────┤ │ │ │ │(實際交付保勝│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公司股票5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95,000- ├────┼──────────────────────────┤ │ │ │ │4,000 ×2)÷2│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参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93,5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参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82 │O○○│聿新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真實│ │ │ │6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姓名年│ │ │ │共288,000元 ├────┼──────────────────────────┤籍不詳│ │ │ │(288,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之成年│ │ │ │4,000 ×2)÷2│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女子獲│ │ │ │=140,000 ├────┼──────────────────────────┤得犯罪│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所得新│ │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83 │甲申○○│天新公司 │甲壬 ○ ○│甲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8張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416,000元 ├────┼──────────────────────────┤ │ │ │ │(實際交付巨威│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公司股票8張)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16,000- ├────┼──────────────────────────┤ │ │ │ │4,000 ×2)÷2│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204,000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84 │甲E○○│天新公司 │甲辛 ○ ○│甲辛○○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原名│2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佳揚│共104,000元 ├────┼──────────────────────────┤ │ │ │) │(104,000- │甲G ○ ○│甲G○○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3)÷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6,000 ├────┼──────────────────────────┤ │ │ │ │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85 │甲癸○○│天新公司 │甲乙 ○ ○│甲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230,000元 ├────┼──────────────────────────┤ │ │ │ │(230,000-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2)÷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11,000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86 │酉○○│巨晰公司 │庚 ○ ○│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5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200,000元 ├────┼──────────────────────────┤ │ │ │ │(實際交付金棠│甲辛 ○ ○│甲辛○○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公司股票4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00,000- ├────┼──────────────────────────┤ │ │ │ │4,000 ×3)÷2│甲辰 ○ ○│甲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94,000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87 │p○○│漢光公司 │甲丁 ○ ○│甲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劉怡│ │ │ │2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伶(已│ │ │ │共100,000元 ├────┼──────────────────────────┤定讞被│ │ │ │(100,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告)獲│ │ │ │4,000 ×2)÷2│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犯罪│ │ │ │=46,000 ├────┼──────────────────────────┤所得新│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臺幣肆│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仟元。│ ├──┼───┼───────┼────┼──────────────────────────┼───┤ │ 88 │甲j○○│巨威公司 │甲乙 ○ ○│甲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真實│ │ │ │2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姓名年│ │ │ │共104,000元 ├────┼──────────────────────────┤籍不詳│ │ │ │(實際交付天新│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之成年│ │ │ │公司股票2張)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男子獲│ │ │ │(104,000- ├────┼──────────────────────────┤得犯罪│ │ │ │4,000 ×3)÷2│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所得新│ │ │ │=46,000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 │ │ │◎真實│ │ │ │ │ │ │姓名年│ │ │ │ │ │ │籍不詳│ │ │ │ │ │ │之成年│ │ │ │ │ │ │女子獲│ │ │ │ │ │ │得犯罪│ │ │ │ │ │ │所得新│ │ │ │ │ │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89 │甲丙○○│天新公司 │j ○ ○│j○○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更名│5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林裕升│共240,000元 ├────┼──────────────────────────┤ │ │ │) │(實際交付泰山│甲壬 ○ ○│甲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公司股票5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40,000- ├────┼──────────────────────────┤ │ │ │ │4,000 ×2)÷2│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116,000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90 │q○○│天新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2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104,000元 ├────┼──────────────────────────┤ │ │ │ │(實際交付泰山│j ○ ○│j○○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公司股票2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04,000- ├────┼──────────────────────────┤ │ │ │ │4,000 ×3)÷2│甲辰 ○ ○│甲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6,000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91 │甲戊○○│⑴ │j ○ ○│j○○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天新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張 ├────┼──────────────────────────┤ │ │ │ │共52,000元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52,000-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2)÷2├────┼──────────────────────────┤ │ │ │ │=22,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⑵ │j ○ ○│j○○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保勝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5張 ├────┼──────────────────────────┤ │ │ │ │共237,500元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元沒收│ │ │ │ │(237,500-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000 ×1)÷2├────┼──────────────────────────┤ │ │ │ │=116,75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92 │黃○○│⑴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天新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張 ├────┼──────────────────────────┤ │ │ │ │共200,000元 │甲辰 ○ ○│甲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200,000-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2)÷2├────┼──────────────────────────┤ │ │ │ │=96,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⑵ │甲辰 ○ ○│甲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啓成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3張 ├────┼──────────────────────────┤ │ │ │ │共155,000元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155,0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1)÷2├────┼──────────────────────────┤ │ │ │ │=75,5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93 │甲己○○│⑴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天新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張 ├────┼──────────────────────────┤ │ │ │ │共208,000元 │甲乙 ○ ○│甲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208,000-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2)÷2├────┼──────────────────────────┤ │ │ │ │=100,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⑵ │甲乙 ○ ○│甲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保勝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張 ├────┼──────────────────────────┤ │ │ │ │共200,000元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200,000-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1)÷2├────┼──────────────────────────┤ │ │ │ │=98,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94 │甲酉○○│天新公司 │j ○ ○│j○○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192,000元 ├────┼──────────────────────────┤ │ │ │ │(實際交付聿新│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公司股票4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92,000- ├────┼──────────────────────────┤ │ │ │ │4,000 ×2)÷2│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92,000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95 │甲U○○│⑴ │甲G ○ ○│甲G○○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天新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8張 ├────┼──────────────────────────┤ │ │ │ │共400,000元 │凌 瑋 婷│甲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實際交付天新│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公司股票1 張、├────┼──────────────────────────┤ │ │ │ │啓成公司股票7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00- ├────┼──────────────────────────┤ │ │ │ │4,000 ×3)÷2│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194,000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⑵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奇美」旗下某│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子公司 ├────┼──────────────────────────┤ │ │ │ │1張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共50,0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未交付股票)├────┼──────────────────────────┤ │ │ │ │(50,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4,000 ×1)÷2│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3,000 │ │ │ │ ├──┼───┼───────┼────┼──────────────────────────┼───┤ │ 96 │壬○○│訂金7,000元 │甲C ○ ○│ │ │ │ │ │ ├────┼──────────────────────────┤ │ │ │ │ │甲辰 ○ ○│ │ │ │ │ │ ├────┼──────────────────────────┤ │ │ │ │7,000 ÷2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3,500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97 │B○○│某生化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更名│共140,000元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吳坤翰│(實際交付啓成├────┼──────────────────────────┤ │ │ │) │公司股票3 張)│甲G ○ ○│甲G○○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40,000-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2)÷2├────┼──────────────────────────┤ │ │ │ │=66,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98 │甲H○○│巨晰公司 │j ○ ○│j○○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7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430,000元 ├────┼──────────────────────────┤ │ │ │ │(實際交付保勝│甲辰 ○ ○│甲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公司股票8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30,000- ├────┼──────────────────────────┤ │ │ │ │4,000 ×3)÷2│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209,000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99 │卯○○│⑴ │甲乙 ○ ○│甲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更名│啓成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石桓顗│9張 ├────┼──────────────────────────┤ │ │ │) │共380,000元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380,000-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2)÷2├────┼──────────────────────────┤ │ │ │ │=186,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⑵ │甲乙 ○ ○│甲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巨晰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8張 ├────┼──────────────────────────┤ │ │ │ │共380,000元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380,000-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1)÷2├────┼──────────────────────────┤ │ │ │ │=188,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00 │丙○○│⑴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天新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張 ├────┼──────────────────────────┤ │ │ │ │共100,000元 │甲辰 ○ ○│甲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00,000-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2)÷2├────┼──────────────────────────┤ │ │ │ │=46,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⑵ │甲辰 ○ ○│甲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啓成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5張 ├────┼──────────────────────────┤ │ │ │ │共280,765元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捌仟參佰捌拾貳點伍│ │ │ │ │(280,765-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4,000 ×1)÷2│ │價額。 │ │ │ │ │=138,382.5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捌仟參佰捌拾貳點伍│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101 │甲M○○│⑴ │甲辰 ○ ○│ │ │ │ │ │天新公司 ├────┼──────────────────────────┤ │ │ │ │8張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共400,000元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實際交付啓成├────┼──────────────────────────┤ │ │ │ │公司股票8張)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400,000-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2)÷2├────┼──────────────────────────┤ │ │ │ │=196,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甲辰○○與被害│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人已和解,無庸│ │ │ │ │ │ │沒收。 │ │ │ │ │ │ ├───────┼────┼──────────────────────────┼───┤ │ │ │⑵ │甲辰 ○ ○│甲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啓成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2張 ├────┼──────────────────────────┤ │ │ │ │共600,000元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 │ │ │ │(600,0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1)÷2├────┼──────────────────────────┤ │ │ │ │=298,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02 │甲午○○│⑴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天新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6張 ├────┼──────────────────────────┤ │ │ │ │共312,000元 │甲乙 ○ ○│甲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實際交付巨晰│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公司股票6張) ├────┼──────────────────────────┤ │ │ │ │(312,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4,000 ×2)÷2│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52,000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⑵ │甲乙 ○ ○│甲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巨晰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張 ├────┼──────────────────────────┤ │ │ │ │共51,000元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51,0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1)÷2├────┼──────────────────────────┤ │ │ │ │=23,5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03 │Q○○│巨晰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8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400,000元 ├────┼──────────────────────────┤ │ │ │ │(實際交付啓成│庚 ○ ○│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公司股票8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00- ├────┼──────────────────────────┤ │ │ │ │4,000×4)÷2 │甲辰 ○ ○│甲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92,000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辛 ○ ○│甲辛○○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04 │u○○│彩煇公司 │甲辰 ○ ○│甲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5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300,000元 ├────┼──────────────────────────┤ │ │ │ │(300,000-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2)÷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46,000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05 │申○○│瑞佑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2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100,000元 ├────┼──────────────────────────┤ │ │ │ │(100,000- │甲辰 ○ ○│甲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2)÷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6,000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06 │甲F○○│⑴ │j ○ ○│j○○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彩煇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6張 ├────┼──────────────────────────┤ │ │ │ │共300,000元 │庚 ○ ○│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實際申報證券│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交易稅之內容為├────┼──────────────────────────┤ │ │ │ │鴻亞公司股票)│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300,000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2)÷2├────┼──────────────────────────┤ │ │ │ │=146,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⑵ │j ○ ○│j○○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易連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2張 ├────┼──────────────────────────┤ │ │ │ │共600,000元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 │ │ │ │(600,0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1)÷2├────┼──────────────────────────┤ │ │ │ │=298,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07 │地○○│⑴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更名│巨晰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何明豐│1張 ├────┼──────────────────────────┤ │ │ │ ) │共51,000元 │甲G ○ ○│甲G○○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51,000-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2)÷2├────┼──────────────────────────┤ │ │ │ │=21,5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⑵ │甲G ○ ○│甲G○○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巨晰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5張 ├────┼──────────────────────────┤ │ │ │ │共255,000元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 │ │ │ │(255,000-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1)÷2├────┼──────────────────────────┤ │ │ │ │=125,5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08 │巳○○│意勝公司 │甲辛 ○ ○│ │ │ │ │ │5張 ├────┼──────────────────────────┤ │ │ │ │共260,000元 │庚 ○ ○│ │ │ │ │ │▲被害人與被告├────┼──────────────────────────┤ │ │ │ │等和解並已取回│甲天 ○ ○│ │ │ │ │ │全部款項,無庸├────┼──────────────────────────┤ │ │ │ │沒收。 │甲宙 ○ ○│ │ │ ├──┼───┼───────┼────┼──────────────────────────┼───┤ │109 │D○○│巨晰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3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153,000元 ├────┼──────────────────────────┤ │ │ │ │(153,000- │甲G ○ ○│甲G○○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2)÷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72,500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10 │未○○│訂金10,000元 │庚 ○ ○│ │ │ │ │ │ ├────┼──────────────────────────┤ │ │ │ │ │甲丁 ○ ○│ │ │ │ │ │ ├────┼──────────────────────────┤ │ │ │ │ 10,000 ÷2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5,000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11 │甲I○○│巨晰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真實│ │ │ │4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姓名年│ │ │ │易連公司 ├────┼──────────────────────────┤籍不詳│ │ │ │8張 │甲乙 ○ ○│甲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之自稱│ │ │ │共584,000元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小潔│ │ │ │(584,000- ├────┼──────────────────────────┤」成年│ │ │ │4,000 ×3)÷2│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元沒收,於全│女子獲│ │ │ │=286,0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犯罪│ │ │ │ ├────┼──────────────────────────┤所得新│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元沒收,於全│臺幣肆│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仟元。│ ├──┼───┼───────┼────┼──────────────────────────┼───┤ │112 │甲e○○│巨晰公司 │甲辰 ○ ○│甲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2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104,000元 ├────┼──────────────────────────┤ │ │ │ │(104,000-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2)÷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8,000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13 │午○○│巨晰公司 │甲乙 ○ ○│甲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251,000元 ├────┼──────────────────────────┤ │ │ │ │(實際交付易連│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公司股票5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51,000- ├────┼──────────────────────────┤ │ │ │ │4,000 ×2)÷2│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 │ │ │ │=121,500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14 │甲h○○│巨晰公司 │庚 ○ ○│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6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300,000元 ├────┼──────────────────────────┤ │ │ │ │(實際交付易連│甲G ○ ○│甲G○○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公司股票6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300,000- ├────┼──────────────────────────┤ │ │ │ │4,000 ×3)÷2│甲辰 ○ ○│甲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44,000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15 │Z○○│易連公司 │庚 ○ ○│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2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102,000元 ├────┼──────────────────────────┤ │ │ │ │(102,000- │甲G ○ ○│甲G○○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2)÷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7,000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16 │W○○│巨晰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2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96,000元 ├────┼──────────────────────────┤ │ │ │ │(實際交付易連│甲J ○ ○│甲J○○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公司股票2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96,000- ├────┼──────────────────────────┤ │ │ │ │4,000 ×2)÷2│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44,000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17 │J○○│⑴ │j ○ ○│j○○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巨晰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張 ├────┼──────────────────────────┤ │ │ │ │共100,000元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實際交付易連│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公司股票1張) ├────┼──────────────────────────┤ │ │ │ │(100,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4,000 ×2)÷2│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6,000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⑵ │j ○ ○│j○○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巨晰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0張 ├────┼──────────────────────────┤ │ │ │ │共480,000元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元沒收,於全│ │ │ │ │(實際交付易連│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公司股票10張)├────┼──────────────────────────┤ │ │ │ │(480,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元沒收,於全│ │ │ │ │4,000 ×1)÷2│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38,000 │ │ │ │ ├──┼───┼───────┼────┼──────────────────────────┼───┤ │118 │甲m○○│誠創公司 │庚 ○ ○│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6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新視代公司 ├────┼──────────────────────────┤ │ │ │ │4張 │甲宇 ○ ○│甲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葛萊士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3張 ├────┼──────────────────────────┤ │ │ │ │共742,000元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元沒收,於全│ │ │ │ │(742,0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2)÷2├────┼──────────────────────────┤ │ │ │ │=367,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19 │甲子○○│⑴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巨晰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張 ├────┼──────────────────────────┤ │ │ │ │共102,000元 │甲乙 ○ ○│甲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02,000-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2)÷2├────┼──────────────────────────┤ │ │ │ │=47,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⑵ │甲乙 ○ ○│甲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巨晰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張 ├────┼──────────────────────────┤ │ │ │ │共192,000元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實際交付易連│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公司股票4張) ├────┼──────────────────────────┤ │ │ │ │(192,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4,000 ×1)÷2│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94,000 │ │ │ │ ├──┼───┼───────┼────┼──────────────────────────┼───┤ │120 │A○○│⑴ │甲乙 ○ ○│甲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易連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張 ├────┼──────────────────────────┤ │ │ │ │共192,000元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92,000-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2)÷2├────┼──────────────────────────┤ │ │ │ │=92,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⑵ │甲乙 ○ ○│甲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易連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6張 ├────┼──────────────────────────┤ │ │ │ │共288,000元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288,000-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1)÷2├────┼──────────────────────────┤ │ │ │ │=142,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21 │甲Z○○│易連公司 │甲J ○ ○│甲J○○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3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185,000元 ├────┼──────────────────────────┤ │ │ │ │(185,000-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2)÷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88,500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22 │甲N○○│⑴ │j ○ ○│j○○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瑞佑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張 ├────┼──────────────────────────┤ │ │ │ │共106,000元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實際交付易連│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公司股票2張) ├────┼──────────────────────────┤ │ │ │ │(106,000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4,000 ×2)÷2│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9,000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⑵ │j ○ ○│j○○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易連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8張 ├────┼──────────────────────────┤ │ │ │ │共384,000元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384,000-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1)÷2├────┼──────────────────────────┤ │ │ │ │=190,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23 │己○○│巨威公司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6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300,000元 ├────┼──────────────────────────┤ │ │ │ │(300,000- │甲D ○ ○│甲D○○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2)÷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46,000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24 │甲K○○│⑴ │甲J ○ ○│甲J○○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真實│ │ │ │瑞佑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姓名年│ │ │ │4張 ├────┼──────────────────────────┤籍不詳│ │ │ │共232,000元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自稱陳│ │ │ │(實際交付彩煇│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宇慧姑│ │ │ │公司股票4 張)├────┼──────────────────────────┤丈之成│ │ │ │(232,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年男子│ │ │ │4,000 ×2)÷2│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獲得犯│ │ │ │=112,000 │ │ │罪所得│ │ │ │ │ │ │新臺幣│ │ │ │ │ │ │肆仟元│ │ │ │ │ │ │。 │ │ │ ├───────┼────┼──────────────────────────┼───┤ │ │ │⑵ │甲J ○ ○│甲J○○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彩煇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4張 ├────┼──────────────────────────┤ │ │ │ │共232,000元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實際交付彩煇│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公司股票5張) ├────┼──────────────────────────┤ │ │ │ │(232,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4,000 ×1)÷2│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14,000 │ │ │ │ ├──┼───┼───────┼────┼──────────────────────────┼───┤ │125 │甲L○○│⑴ │甲G ○ ○│甲G○○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瑞佑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6張 ├────┼──────────────────────────┤ │ │ │ │共348,000元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實際交付彩煇│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公司股票7 張)├────┼──────────────────────────┤ │ │ │ │(348,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4,000 ×2)÷2│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70,000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⑵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瑞佑公司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0張 ├────┼──────────────────────────┤ │ │ │ │共580,000元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元沒收,於全│ │ │ │ │(實際交付彩煇│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公司股票12張)├────┼──────────────────────────┤ │ │ │ │(580,000-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元沒收,於全│ │ │ │ │4,000 ×1)÷2│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88,000 │ │ │ │ ├──┼───┼───────┼────┼──────────────────────────┼───┤ │126 │b○○│彩煇公司 │j ○ ○│j○○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234,000元 ├────┼──────────────────────────┤ │ │ │ │(234,000- │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000 ×2)÷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13,000 ├────┼──────────────────────────┤ │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27 │甲卯○○│瑞佑公司 │甲G ○ ○│甲G○○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4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240,000元 ├────┼──────────────────────────┤ │ │ │ │(實際申報證券│甲C ○ ○│甲C○○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交易稅之內容為│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甲卯○○買入彩煇├────┼──────────────────────────┤ │ │ │ │公司之股票5張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40,000- ├────┼──────────────────────────┤ │ │ │ │4,000 ×2)÷2│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116,000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28 │r○○│佳得公司 │j ○ ○│j○○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真實│ │ │ │8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姓名年│ │ │ │共544,000元 ├────┼──────────────────────────┤籍不詳│ │ │ │(544,000-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元沒收,於全│之成年│ │ │ │4,000 ×2)÷2│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男子獲│ │ │ │=268,000 ├────┼──────────────────────────┤得犯罪│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元沒收,於全│所得新│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幣肆│ │ │ │ │ │ │仟元。│ ├──┼───┼───────┼────┼──────────────────────────┼───┤ │129 │甲S○○│葛萊士公司 │甲D ○ ○│甲D○○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真實│ │ │ │6張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姓名年│ │ │ │共408,000,元 ├────┼──────────────────────────┤籍不詳│ │ │ │(408,000- │庚 ○ ○│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之成年│ │ │ │4,000 ×3)÷2│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女子獲│ │ │ │=198,000 ├────┼──────────────────────────┤得犯罪│ │ │ │ │甲天 ○ ○│甲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所得新│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幣肆│ │ │ │ ├────┼──────────────────────────┤仟元。│ │ │ │ │甲宙 ○ ○│甲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附表三: (一)、受執行人:甲C○○ 1、執行處所: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二路108巷6樓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印章 │ 14枚│ ├──┼─────────────────┼────┤ │2 │客戶基本資料 │ 1本│ ├──┼─────────────────┼────┤ │3 │客戶聯絡狀況客情分析表 │ 130頁│ ├──┼─────────────────┼────┤ │4 │購買股票切結書 │ 33頁│ ├──┼─────────────────┼────┤ │5 │股權轉讓委任書 │ 9頁│ ├──┼─────────────────┼────┤ │6 │股票買賣同意書 │ 6張│ ├──┼─────────────────┼────┤ │7 │97年行事曆 │ 5張│ ├──┼─────────────────┼────┤ │8 │筆記簿 │ 4本│ ├──┼─────────────────┼────┤ │9 │空白股權轉讓委任書(巨晰光纖股份有│ 2頁│ │ │限公司) │ │ ├──┼─────────────────┼────┤ │10 │空白股票買賣同意書 │ 25頁│ ├──┼─────────────────┼────┤ │11 │空白臺灣銀行匯款水單 │ 1份│ ├──┼─────────────────┼────┤ │12 │客戶名單 │ 6頁│ ├──┼─────────────────┼────┤ │13 │行事曆 │ 9頁│ ├──┼─────────────────┼────┤ │14 │baby客戶破題名單 │ 6頁│ ├──┼─────────────────┼────┤ │15 │工作報告 │ 9頁│ ├──┼─────────────────┼────┤ │16 │講義 │ 13頁│ ├──┼─────────────────┼────┤ │17 │SD部門成交客戶資料表 │ 1張│ ├──┼─────────────────┼────┤ │18 │黃弘毅雙證件影本 │ 1張│ ├──┼─────────────────┼────┤ │19 │客戶名單 │ 19頁│ ├──┼─────────────────┼────┤ │20 │生活公約 │ 2張│ ├──┼─────────────────┼────┤ │21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 1本│ │ │37,戶名:甲C○○) │ │├──┼─────────────────┼────┤ │22 │易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1張│ ├──┼─────────────────┼────┤ │23 │海景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含財政部高雄│ 4張│ │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 │ │ │繳款書1張) │ │ └──┴─────────────────┴────┘ 2、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B1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基金購買申請表 │ 22張│ ├──┼─────────────────┼────┤ │2 │匯款單(水單) │ 13張│ └──┴─────────────────┴────┘ 3、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宏碁NB │ 1臺│ ├──┼─────────────────┼────┤ │2 │隨身硬碟 │ 1臺│ ├──┼─────────────────┼────┤ │3 │公司人員紀錄簿 │ 1本│ ├──┼─────────────────┼────┤ │4 │筆記本 │ 1本│ ├──┼─────────────────┼────┤ │5 │公司員工進度表 │ 12張│ ├──┼─────────────────┼────┤ │6 │給客戶參考資料 │ 1本│ ├──┼─────────────────┼────┤ │7 │客戶聯絡狀況客情分析表 │ 3張│ ├──┼─────────────────┼────┤ │8 │遠傳電信繳費單 │ 1張│ ├──┼─────────────────┼────┤ │9 │林珀君匯款單 │ 3張│ ├──┼─────────────────┼────┤ │10 │美西人壽退件保單(李博誠) │ 2張│ ├──┼─────────────────┼────┤ │11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 1本│ │ │755,戶名:甲C○○) │ │├──┼─────────────────┼────┤ │12 │客戶資料、雅虎帳號AIIT帳號密碼香港│ 共6紙│ │ │恆生銀行匯款資料 │ │ ├──┼─────────────────┼────┤ │13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1支│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14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1支│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15 │INNSTREAM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 │ 1支│ │ │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二)、受執行人:甲W○○ 1、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8樓之2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NOKIA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1支│ ├──┼─────────────────┼────┤ │2 │NOKIA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1支│ ├──┼─────────────────┼────┤ │3 │NOKIA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1支│ ├──┼─────────────────┼────┤ │4 │飛利浦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1支│ ├──┼─────────────────┼────┤ │5 │NOKIA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1支│ ├──┼─────────────────┼────┤ │6 │交通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號)│ 1支│ ├──┼─────────────────┼────┤ │7 │永豐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 │ 1支│ │ │號) │ │ ├──┼─────────────────┼────┤ │8 │誠泰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號) │ 1張│ ├──┼─────────────────┼────┤ │9 │日盛商業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 1張│ │ │100號) │ │ ├──┼─────────────────┼────┤ │10 │中華商銀存摺及提款卡(戶名:甲W○○│1本及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11 │永豐銀行存摺(戶名:甲W○○,帳號 │ 1本││ │00000000000000號) │ │ ├──┼─────────────────┼────┤ │12 │日盛國際商銀存摺(戶名:甲W○○,帳│ 1本││ │號00000000000000號) │ │ ├──┼─────────────────┼────┤ │13 │日盛國際商銀存摺(戶名:甲W○○,帳│ 1本││ │號00000000000000號) │ │ ├──┼─────────────────┼────┤ │14 │永豐銀行存摺(戶名:甲丁○○,帳號 │ 1本││ │00000000000000號) │ │ ├──┼─────────────────┼────┤ │15 │陽信銀行存摺(戶名:林建宏,帳號 │ 1本│ │ │000000000000號) │ │ ├──┼─────────────────┼────┤ │16 │臺灣中小企銀存摺(戶名:甲W○○,帳│ 1本││ │號00000000000號) │ │ ├──┼─────────────────┼────┤ │17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戶名:陳美如,帳│ 1本│ │ │號00000000000號) │ │ ├──┼─────────────────┼────┤ │18 │中國信託存摺(戶名:甲W○○,帳號 │ 1本││ │000000000000號) │ │ ├──┼─────────────────┼────┤ │19 │陽信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號│ 1張│ │ │) │ │ ├──┼─────────────────┼────┤ │20 │筆記本 │ 12本│ ├──┼─────────────────┼────┤ │21 │客戶資料 │ 1本│ ├──┼─────────────────┼────┤ │22 │用戶資料1本 │ 1本│ ├──┼─────────────────┼────┤ │23 │中國信託存摺簿(戶名:s○○,帳號│ 1本│ │ │000000000000號,含印鑑2枚) │ │ ├──┼─────────────────┼────┤ │24 │客戶資料 │ 1包│ ├──┼─────────────────┼────┤ │25 │洪蕙茹資料 │ 1疊│ ├──┼─────────────────┼────┤ │26 │客戶資料 │ 1疊│ ├──┼─────────────────┼────┤ │27 │客戶資料(個人) │ 1疊│ ├──┼─────────────────┼────┤ │28 │方銘梁等投資資料 │7 張(誤│ │ │ │載28張)│ ├──┼─────────────────┼────┤ │29 │投資資料 │25張(誤│ │ │ │載29張)│ ├──┼─────────────────┼────┤ │30 │甲P○○投資資料 │7 張(誤││ │ │載30張)│ ├──┼─────────────────┼────┤ │31 │客戶資料 │ 12張│ ├──┼─────────────────┼────┤ │32 │客戶資料 │ 18張│ ├──┼─────────────────┼────┤ │33 │戰略會議 │ 13張│ ├──┼─────────────────┼────┤ │34 │公司用資料 │ 119張│ ├──┼─────────────────┼────┤ │35 │客戶資料 │ 105張│ ├──┼─────────────────┼────┤ │36 │三洋筆電 │ 1臺│ ├──┼─────────────────┼────┤ │37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鍵盤、滑鼠) │ 1組│ ├──┼─────────────────┼────┤ │38 │7063-MH資料 │ 2張│ └──┴─────────────────┴────┘ 2、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客戶資料 │ 5本│ ├──┼─────────────────┼────┤ │2 │本票 │ 1本│ ├──┼─────────────────┼────┤ │3 │臺灣銀行存摺(戶名:彭游正,帳號 │ 1本│ │ │000000000000號) │ │ ├──┼─────────────────┼────┤ │4 │客情表等資料 │ 3張│ ├──┼─────────────────┼────┤ │5 │信用卡及現金卡記事本 │ 1本│ ├──┼─────────────────┼────┤ │6 │NOKIA手機(型號2505,含門號00000000│ 1支│ │ │54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7 │NOKIA手機(型號6505,含門號00000000│ 1支│ │ │79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8 │NOKIA手機(型號E65,含門號000000000│ 1支│ │ │4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9 │ASUS筆記型電腦 │ 1部│ └──┴─────────────────┴────┘ 3、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 號地下室A 區編號20停車格(2589-PZ 自小客車內)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中國信託存摺簿(戶名:甲W○○,帳號│ 2本││ │:000000000000號) │ │ ├──┼─────────────────┼────┤ │2 │中國信託存摺簿(戶名:劉哲宏,含印│ 1本│ │ │鑑1 枚,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3 │筆記本 │ 1本│ ├──┼─────────────────┼────┤ │4 │客戶資料 │ 1本│ ├──┼─────────────────┼────┤ │5 │客戶資料 │ 1本│ ├──┼─────────────────┼────┤ │6 │客戶資料 │ 1本│ └──┴─────────────────┴────┘ (三)、受執行人:甲天○○ 1、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0號7樓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甲天○○香港花旗銀行支票 │ 2本│├──┼─────────────────┼────┤ │2 │蘇櫻娜香港花旗銀行支票 │ 2本│ ├──┼─────────────────┼────┤ │3 │甲天○○香港花旗銀行對帳單 │ 8份│├──┼─────────────────┼────┤ │4 │蘇櫻娜香港花旗銀行對帳單 │ 8份│ ├──┼─────────────────┼────┤ │5 │花旗銀行提款單明細 │ 1疊│ ├──┼─────────────────┼────┤ │6 │荷盛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手冊 │ 3本│ ├──┼─────────────────┼────┤ │7 │員工績效清冊 │ 1本│ ├──┼─────────────────┼────┤ │8 │員工績效表 │ 1本│ │ │ │(21張)│ ├──┼─────────────────┼────┤ │9 │武漢仙島湖臺灣事業發展授權合約書 │ 1本│ ├──┼─────────────────┼────┤ │10 │制度、薪資表、買賣同意書 │ 1本│ ├──┼─────────────────┼────┤ │11 │員工報表 │ 5張│ ├──┼─────────────────┼────┤ │12 │員工行事曆 │ 1本│ ├──┼─────────────────┼────┤ │13 │員工績效表 │ 1本│ ├──┼─────────────────┼────┤ │14 │IT業務制度表 │ 5張│ ├──┼─────────────────┼────┤ │1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存根(戶名:黃麗│ 134張│ │ │慧、帳號000000000000) │ │ ├──┼─────────────────┼────┤ │16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 2本│ ├──┼─────────────────┼────┤ │17 │建物所有權狀(權狀字號: 097楠建字第│ 1張│ │ │009541號) │ │ ├──┼─────────────────┼────┤ │18 │土地增值繳款書、房屋稅繳款書 │ 各1份│ ├──┼─────────────────┼────┤ │19 │訴訟相關文件 │ 1疊│ ├──┼─────────────────┼────┤ │20 │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1-ND-009│ 11張│ │ │9617至26、91ND0000000) │ │ ├──┼─────────────────┼────┤ │21 │御花園B2-7F設計施工合約書、存款條 │ 1本│ │ │(戶名:吳彥寬) │ │ ├──┼─────────────────┼────┤ │22 │員工訓練資料 │ 1袋│ ├──┼─────────────────┼────┤ │23 │IT客戶通知單 │ 1袋│ ├──┼─────────────────┼────┤ │24 │張庭崴郵政存簿(000-00000000000000)│ 3本│ ├──┼─────────────────┼────┤ │25 │蘇德輝高雄三信存摺(00000000000000)│ 4本│ ├──┼─────────────────┼────┤ │26 │蘇玉銖日盛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 │27 │帳冊 │ 1本│ ├──┼─────────────────┼────┤ │28 │員工薪資表 │ 1本│ ├──┼─────────────────┼────┤ │29 │勞雇雙方誠信保密規範 │ 1本│ ├──┼─────────────────┼────┤ │30 │儲備主管培訓班課程筆記摘要 │ 1本│ ├──┼─────────────────┼────┤ │31 │人才養成訓練班 │ 1本│ ├──┼─────────────────┼────┤ │32 │銀行交易憑證 │ 1疊│ ├──┼─────────────────┼────┤ │33 │IT憑證 │ 1本│ ├──┼─────────────────┼────┤ │34 │AIIT 理專訓練光碟 │ 2張│ ├──┼─────────────────┼────┤ │35 │雜項資料 │ 1疊│ ├──┼─────────────────┼────┤ │36 │IT績效表 │ 1袋│ └──┴─────────────────┴────┘ 2、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ASUS筆記型電腦 │ 1臺│ ├──┼─────────────────┼────┤ │2 │張仲崴華僑銀行存摺 │ 1本│ │ │(000-000-00000000) │ │ ├──┼─────────────────┼────┤ │3 │黃淑芬華僑銀行存摺 │ 1本│ │ │(000-000-00000000) │ │ ├──┼─────────────────┼────┤ │4 │蘇玉銖合作金庫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5 │張仲崴郵政存摺(000-00000000000000)│ 1本│ ├──┼─────────────────┼────┤ │6 │蘇玉銖日盛商銀行存摺 │ 1本│ │ │(000-00-000000-000) │ │ ├──┼─────────────────┼────┤ │7 │蘇德輝合作金庫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8 │張庭崴華僑銀行存 │ 1本│ │ │(000-000-0000000-0) │ │ ├──┼─────────────────┼────┤ │9 │黃淑芬華僑銀行存 │ 2本│ │ │(000-000-0000000-0) │ │ ├──┼─────────────────┼────┤ │10 │張仲崴花旗銀行存摺 │ 2本│ ├──┼─────────────────┼────┤ │11 │張仲崴華僑銀行存摺 │ 1本│ │ │(00-000-0000000-0) │ │ ├──┼─────────────────┼────┤ │12 │張庭崴華僑銀行存摺 │ 1本│ │ │(000-000-0000000-0) │ │ ├──┼─────────────────┼────┤ │13 │員工績效薪水單 │ 12本│ ├──┼─────────────────┼────┤ │14 │與員工借貸明細表 │ 4張│ ├──┼─────────────────┼────┤ │15 │美西人壽(NWL)商品簡介 │ 1袋│ ├──┼─────────────────┼────┤ │16 │紀錄帳號紙條 │ 8張│ ├──┼─────────────────┼────┤ │17 │張仲崴花旗銀行票據代收摺 │ 1本│ ├──┼─────────────────┼────┤ │18 │商業本票 │ 1本│ ├──┼─────────────────┼────┤ │19 │員工績效薪水單 │ 1袋│ │ │ │(29張)│ ├──┼─────────────────┼────┤ │20 │雜記紙條 │ 3張│ ├──┼─────────────────┼────┤ │21 │牛樟芝商品簡介 │ 1本│ ├──┼─────────────────┼────┤ │22 │MACA健康食品簡介 │ 1本│ ├──┼─────────────────┼────┤ │23 │員工作業資料 │ 1本│ │ │ │(13張)│ ├──┼─────────────────┼────┤ │24 │MACA健康食品 │ 1盒│ ├──┼─────────────────┼────┤ │25 │甲天○○名片 │ 8張│├──┼─────────────────┼────┤ │26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 │ 1支│ │ │SIM卡,IMEI :000000000000000號) │ │ ├──┼─────────────────┼────┤ │27 │FORTIS商品簡介(含平臺帳號申請表格)│ 1本│ ├──┼─────────────────┼────┤ │28 │管理公司方針 │ 1本│ ├──┼─────────────────┼────┤ │29 │員工行事曆、訓練資料、客戶資料 │ 1本│ ├──┼─────────────────┼────┤ │30 │員工點名簿 │ 1本│ ├──┼─────────────────┼────┤ │31 │進度管制表、員工外出表、破題注意事│ 22張│ │ │項 │ │ ├──┼─────────────────┼────┤ │32 │客戶聯絡狀況客情分析表 │ 35張│ ├──┼─────────────────┼────┤ │33 │天極能量傳真單、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 7張│ │ │請款單、和解書 │ │ ├──┼─────────────────┼────┤ │34 │成交客戶名單 │ 1本│ ├──┼─────────────────┼────┤ │35 │Quantun硬碟30G │ 1顆│ ├──┼─────────────────┼────┤ │36 │MaXtor硬碟40G │ 1顆│ ├──┼─────────────────┼────┤ │37 │筆記本 │ 3本│ ├──┼─────────────────┼────┤ │38 │ATM交易明細、匯款回條匯款水單 │ 17張│ ├──┼─────────────────┼────┤ │39 │夢想板海報 │ 1張│ ├──┼─────────────────┼────┤ │40 │旅遊海報、績效表 │ 1張│ ├──┼─────────────────┼────┤ │41 │員工打卡卡片 │ 15張│ ├──┼─────────────────┼────┤ │42 │桌上型電腦 │ 6部│ │至 │ │ │ │47 │ │ │ ├──┼─────────────────┼────┤ │48 │IT通知書 │ 35張│ ├──┼─────────────────┼────┤ │49 │NEC筆記型電腦 │ 1部│ └──┴─────────────────┴────┘ (四)、受執行人:甲宙○○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筆記本 │ 4本│ ├──┼─────────────────┼────┤ │2 │隨身硬碟 │ 1個│ ├──┼─────────────────┼────┤ │3 │銀行存摺 │ 12本│ ├──┼─────────────────┼────┤ │4 │提款卡 │ 9張│ ├──┼─────────────────┼────┤ │5 │名片(張家蓉) │ 2盒│ ├──┼─────────────────┼────┤ │6 │基金資料 │ 5本│ ├──┼─────────────────┼────┤ │7 │公司營收報表 │ 42份│ ├──┼─────────────────┼────┤ │8 │公司筆記本 │ 5本│ ├──┼─────────────────┼────┤ │9 │匯款資料 │ 64張│ ├──┼─────────────────┼────┤ │10 │匯存款單據 │ 9張│ ├──┼─────────────────┼────┤ │11 │支票 │ 1本│ ├──┼─────────────────┼────┤ │12 │公司員工績效表 │ 1 本(│ │ │ │ 131張)│ ├──┼─────────────────┼────┤ │13 │貸款資料 │ 36張│ ├──┼─────────────────┼────┤ │14 │霸王自行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資料│ 35張│ ├──┼─────────────────┼────┤ │15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1支│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16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1支│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17 │三星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1支│ │ │,序號Z0000000000CC4號) │ │ ├──┼─────────────────┼────┤ │18 │匯票購買資料、匯款單 │ 6張│ ├──┼─────────────────┼────┤ │19 │IBM筆電(含電源供器、滑鼠、3G網卡 │ 1臺│ │ │) │ │ ├──┼─────────────────┼────┤ │20 │ACER筆電 │ 1臺│ ├──┼─────────────────┼────┤ │21 │MSI桌型電腦(鍵盤、滑鼠) │ 1臺│ ├──┼─────────────────┼────┤ │22 │金騰公司相關資料 │ 33張│ ├──┼─────────────────┼────┤ │23 │蔡啟仁金融卡 │ 1張│ └──┴─────────────────┴────┘ (五)、受執行人:庚○○ 1、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9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2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3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4 │復華銀行存摺 (0000000000000) │ 1本│ ├──┼─────────────────┼────┤ │5 │復華銀行存摺 (0000000000000) │ 1本│ ├──┼─────────────────┼────┤ │6 │玉山銀行存摺 (0000000000000) │ 1本│ ├──┼─────────────────┼────┤ │7 │玉山銀行存摺 (0000000000000) │ 1本│ ├──┼─────────────────┼────┤ │8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摺(00000000000│ 1本│ │ │45) │ │ ├──┼─────────────────┼────┤ │9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摺(00000000000│ 1本│ │ │6) │ │ ├──┼─────────────────┼────┤ │10 │土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1 │土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2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3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4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5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6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7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8 │華南商銀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9 │臺東中小企業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 │ ) │ │ ├──┼─────────────────┼────┤ │20 │板信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0) │ 1本│ ├──┼─────────────────┼────┤ │21 │中國信託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22 │臺灣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23 │臺北國際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24 │萬泰商銀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25 │日盛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0) │ 1本│ ├──┼─────────────────┼────┤ │26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27 │安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0) │ 1本│ ├──┼─────────────────┼────┤ │28 │新竹國際商銀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29 │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30 │復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31 │中華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0) │ 1本│ ├──┼─────────────────┼────┤ │32 │中國信託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33 │臺東區中小企銀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34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35 │遠東國際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0) │ 1本│ ├──┼─────────────────┼────┤ │36 │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摺(000000000│ 1本│ │ │03984) │ │ ├──┼─────────────────┼────┤ │37 │中國信託商銀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38 │高雄區中小企銀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 │39 │郵政存摺(00000000000000) │ 1本│ ├──┼─────────────────┼────┤ │40 │中國信託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41 │土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42 │臺東區中小企銀金融卡(0000000000000│ 1張│ │ │856) │ │ ├──┼─────────────────┼────┤ │43 │世華聯合商銀金融卡(000000000000) │ 1張│ ├──┼─────────────────┼────┤ │44 │萬泰商銀金融卡(000000000000) │ 1張│ ├──┼─────────────────┼────┤ │45 │彰化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1張│ ├──┼─────────────────┼────┤ │46 │中國信託金融卡(000000000000) │ 1張│ ├──┼─────────────────┼────┤ │47 │陽信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 1張│ ├──┼─────────────────┼────┤ │48 │安泰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00) │ 1張│ ├──┼─────────────────┼────┤ │49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 1張│ ├──┼─────────────────┼────┤ │50 │土地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 1張│ ├──┼─────────────────┼────┤ │51 │遠東國際商銀金融卡(00000000000000)│ 1張│ ├──┼─────────────────┼────┤ │52 │中華商銀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1張│ ├──┼─────────────────┼────┤ │53 │中國信託金融卡 (0000000000000) │ 1張│ ├──┼─────────────────┼────┤ │54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 1張│ ├──┼─────────────────┼────┤ │55 │復華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00) │ 1張│ ├──┼─────────────────┼────┤ │56 │郵政儲金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1張│ ├──┼─────────────────┼────┤ │57 │郵政儲金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1張│ ├──┼─────────────────┼────┤ │58 │板信商業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 1張│ ├──┼─────────────────┼────┤ │59 │板信商業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 1張│ ├──┼─────────────────┼────┤ │60 │私章 │ 28顆│ ├──┼─────────────────┼────┤ │61 │中國信託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62 │玉山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63 │郵政儲金存摺(00000000000000) │ 1本│ ├──┼─────────────────┼────┤ │64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65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66 │陽信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67 │個人身份證件影本 │ 1批│ ├──┼─────────────────┼────┤ │68 │股票 (含繳稅單) │ 1批│ ├──┼─────────────────┼────┤ │69 │客戶相關資料 │ 1批│ ├──┼─────────────────┼────┤ │70 │匯款單 │ 1批│ ├──┼─────────────────┼────┤ │71 │薪資明細表 │ 1批│ ├──┼─────────────────┼────┤ │72 │公司資料(含教戰手冊) │ 9本│ ├──┼─────────────────┼────┤ │73 │隨身碟(1G銀色imation) │ 1只│ ├──┼─────────────────┼────┤ │74 │隨身碟(創見、2G、黑色) │ 1只│ ├──┼─────────────────┼────┤ │75 │商品資料 │ 1批│ ├──┼─────────────────┼────┤ │76 │客戶資料 │ 1批│ ├──┼─────────────────┼────┤ │77 │筆記本 │ 9本│ ├──┼─────────────────┼────┤ │78 │客戶資料 │ 11本│ ├──┼─────────────────┼────┤ │79 │桌上型電腦(含鍵盤、滑鼠、螢幕) │ 1組│ └──┴─────────────────┴────┘ 2、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宏碁電腦(手提) │ 1臺│ ├──┼─────────────────┼────┤ │2 │華南商業銀行東苓分行(戶名:甲J○○│ 1本││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3 │合作金庫銀行灣內分行(戶名:林雅琦│ 1本│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4 │硬碟 │ 1臺│ ├──┼─────────────────┼────┤ │5 │臺灣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 10張│ ├──┼─────────────────┼────┤ │6 │售後服務表 │ 2張│ ├──┼─────────────────┼────┤ │7 │客戶追蹤表 │ 3張│ ├──┼─────────────────┼────┤ │8 │計劃書 │ 2張│ ├──┼─────────────────┼────┤ │9 │商業本票簿 (N0-000000-000000) │ 15張│ ├──┼─────────────────┼────┤ │10 │筆記本 │ 1本│ ├──┼─────────────────┼────┤ │11 │保單 (林坤宏) │ 1份│ ├──┼─────────────────┼────┤ │12 │保單 (馬錦民) │ 1份│ ├──┼─────────────────┼────┤ │13 │電話繳款單 │ 5張│ ├──┼─────────────────┼────┤ │14 │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1枚│ ├──┼─────────────────┼────┤ │15 │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1枚│ ├──┼─────────────────┼────┤ │16 │手機 (SAMSUNG)0000000000 │ 1支│ ├──┼─────────────────┼────┤ │17 │私章 (洪宗伯) │ 1枚│ └──┴─────────────────┴────┘ 3、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 號19樓之2 (5619 -XM自小客車內)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庚○○日盛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 │8) │ │ ├──┼─────────────────┼────┤ │2 │胡錦昌郵局存摺(0000000-0000000) │ 2本│ ├──┼─────────────────┼────┤ │3 │傅士明陽信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4 │劉玉堂合作金庫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六)、受執行人:甲P○○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 │ │ ├──┼─────────────────┼────┤ │2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3 │NOKIA手機(遠傳全球通00000000000,│ 1支│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4 │隨身碟 │ 1只│ ├──┼─────────────────┼────┤ │5 │隨身碟 │ 1只│ ├──┼─────────────────┼────┤ │6 │隨身碟 │ 1只│ ├──┼─────────────────┼────┤ │7 │隨身碟 │ 1只│ └──┴─────────────────┴────┘ (七)、受執行人:李鳳如 1、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5樓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客戶資料表 │ 5本│ ├──┼─────────────────┼────┤ │2 │打卡鐘卡片 │ 1箱│ ├──┼─────────────────┼────┤ │3 │現金收入傳票、高雄市國稅局繳款書 │ 1袋│ ├──┼─────────────────┼────┤ │4 │InvestorsTrust認購合約書(牛皮紙袋 │ 8袋│ │ │裝) │ │ ├──┼─────────────────┼────┤ │5 │NationalWestern認證卡片 │ 16張│ ├──┼─────────────────┼────┤ │6 │人事資料卡及面談資料 │ 1袋│ ├──┼─────────────────┼────┤ │7 │買賣同意書 │ 1箱│ ├──┼─────────────────┼────┤ │8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鍵盤、滑鼠) │ 1組│ ├──┼─────────────────┼────┤ │9 │客戶資料、切結書 │ 1箱│ ├──┼─────────────────┼────┤ │10 │員工預支薪水資料 │ 1本│ └──┴─────────────────┴────┘ 2、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IBM筆記型電腦 │ 1臺│ ├──┼─────────────────┼────┤ │2 │營收日報表 │ 1冊│ ├──┼─────────────────┼────┤ │3 │現金支出傳票(空白) │ 5冊│ ├──┼─────────────────┼────┤ │4 │公司人事資料卡(空白) │ 1冊│ ├──┼─────────────────┼────┤ │5 │員工上班卡(空白) │ 1冊│ ├──┼─────────────────┼────┤ │6 │公司支出發票 │ 1疊│ ├──┼─────────────────┼────┤ │7 │匯款單 │ 10張│ ├──┼─────────────────┼────┤ │8 │公司營收單 │ 4袋│ ├──┼─────────────────┼────┤ │9 │霸王號單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存款│ 1本│ │ │存摺 │ │ ├──┼─────────────────┼────┤ │10 │電腦(螢幕、鍵盤、主機) │ 1組│ ├──┼─────────────────┼────┤ │11 │基金認購申請書 │ 1冊│ ├──┼─────────────────┼────┤ │12 │尊榮理財管理帳戶轉匯申請書 │ 1冊│ ├──┼─────────────────┼────┤ │13 │保險單 │ 1冊│ ├──┼─────────────────┼────┤ │14 │基金中英文對照表 │ 1冊│ ├──┼─────────────────┼────┤ │15 │收支記事本 │ 3本│ ├──┼─────────────────┼────┤ │16 │匯款單 │ 1疊│ ├──┼─────────────────┼────┤ │17 │公司營收及支出帳冊 │ 1冊│ ├──┼─────────────────┼────┤ │18 │薪資發放表 │ 3張│ ├──┼─────────────────┼────┤ │19 │員工薪資表 │ 9張│ ├──┼─────────────────┼────┤ │20 │員工獎金發放表 │ 15張│ ├──┼─────────────────┼────┤ │21 │員工守則 │ 1張│ ├──┼─────────────────┼────┤ │22 │名片 │ 3張│ ├──┼─────────────────┼────┤ │23 │彰化銀行儲金簿(戶名:甲C○○、林碧│ 5本││ │容、甲W○○、庚○○、李鳳如等) │ │├──┼─────────────────┼────┤ │24 │李鳳如郵局儲金簿 │ 1本│ ├──┼─────────────────┼────┤ │25 │李鳳如華南商業銀行存摺 │ 1本│ ├──┼─────────────────┼────┤ │26 │李鳳如寶華銀行存摺 │ 1本│ ├──┼─────────────────┼────┤ │27 │林雅琦中國信託儲金簿 │ 1本│ ├──┼─────────────────┼────┤ │28 │薪資袋(內含現金共36629元) │ 6袋│ ├──┼─────────────────┼────┤ │29 │便條紙 │ 7張│ ├──┼─────────────────┼────┤ │30 │SONY手機0000000000 │ 1支│ │ │(IMEI:00000000000000000號) │ │ ├──┼─────────────────┼────┤ │31 │客戶名冊 │ 4冊│ ├──┼─────────────────┼────┤ │32 │健康食品(MACA) │ 141盒│ └──┴─────────────────┴────┘ (八)、受執行人:林雅琦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華碩筆記型電腦 │ 1臺│ ├──┼─────────────────┼────┤ │2 │滑鼠 │ 1臺│ ├──┼─────────────────┼────┤ │3 │電源線(電腦) │ 1條│ ├──┼─────────────────┼────┤ │4 │手機(SONY、0000000000) │ 1支│ ├──┼─────────────────┼────┤ │5 │手機(NOKIA、0000000000) │ 1支│ ├──┼─────────────────┼────┤ │6 │手機(NOKIA、0000000000) │ 1支│ ├──┼─────────────────┼────┤ │7 │無線上網網路卡(ASUST500) │ 1支│ ├──┼─────────────────┼────┤ │8 │筆記本 │ 3本│ │ │(交友資料、公司資料、進修資料 ) │ │ ├──┼─────────────────┼────┤ │9 │GA2009年部門發展簿 │ 1本│ ├──┼─────────────────┼────┤ │10 │基金淨值表 │ 4張│ ├──┼─────────────────┼────┤ │11 │客戶聯絡狀況分析表 │ 16張│ ├──┼─────────────────┼────┤ │12 │客戶名單 │ 1張│ ├──┼─────────────────┼────┤ │13 │基金基本資料 │ 1張│ ├──┼─────────────────┼────┤ │14 │自己注意的細項 │ 1張│ ├──┼─────────────────┼────┤ │15 │張長榮彩色影印身份證(正反面) │ 1張│ ├──┼─────────────────┼────┤ │16 │買基金帳號 │ 2張│ ├──┼─────────────────┼────┤ │17 │空白客戶聯絡狀況分析表 │ 15張│ ├──┼─────────────────┼────┤ │18 │相關資料 │ 16張│ ├──┼─────────────────┼────┤ │19 │小方章(林雅琦) │ 1個│ ├──┼─────────────────┼────┤ │20 │電腦提袋 │ 1個│ └──┴─────────────────┴────┘ (九)、受執行人:林碧容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NOKIA手機(0000000000) │ 1支│ ├──┼─────────────────┼────┤ │2 │NOKIA手機(0000000000) │ 1支│ ├──┼─────────────────┼────┤ │3 │土地銀行存摺,戶名:林碧容 │ 1本│ ├──┼─────────────────┼────┤ │4 │郵局存摺,戶名:林碧容 │ 1本│ ├──┼─────────────────┼────┤ │5 │郵局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1張│ ├──┼─────────────────┼────┤ │6 │明信片 │ 2張│ ├──┼─────────────────┼────┤ │7 │手提電腦(PClOO2HA) │ 1臺│ ├──┼─────────────────┼────┤ │8 │客戶相關資料 │ 5張│ ├──┼─────────────────┼────┤ │9 │保單資料 │ 26頁│ ├──┼─────────────────┼────┤ │10 │旅行支票收據等資料 │ 26頁│ ├──┼─────────────────┼────┤ │11 │計劃認購申請書 │ 17頁│ ├──┼─────────────────┼────┤ │12 │筆記本(記事本) │ 1本│ ├──┼─────────────────┼────┤ │13 │筆記本(客戶基本資料) │ 1本│ ├──┼─────────────────┼────┤ │14 │郵局存摺,戶名:江智照 │ 1本│ └──┴─────────────────┴────┘ (十)、受執行人:甲T○○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中國信託存摺(戶名:甲T○○,帳號19│ 1份││ │0000000000號,含金融信用卡乙張、印│ │ │ │章乙枚) │ │ ├──┼─────────────────┼────┤ │2 │中國信託存摺(戶名:郭峰銘,帳號 │ 1份│ │ │000000000000號,含印章乙枚) │ │ ├──┼─────────────────┼────┤ │3 │NOKl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IMEI:0000000000000號) │ │ ├──┼─────────────────┼────┤ │4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IMEI:000000000000000號) │ │ ├──┼─────────────────┼────┤ │5 │L型資料夾 │ 1個│ │ │ │(18頁)│ ├──┼─────────────────┼────┤ │6 │花旗銀行客戶開戶暨匯資料空白表 │ 1份│ ├──┼─────────────────┼────┤ │7 │FORTIS基金簡介及申請文件表 │ 1份│ │ │ │(24頁)│ ├──┼─────────────────┼────┤ │8 │FORTIS投資保險書及相關基金簡介 │ 1份│ │ │ │(31頁)│ ├──┼─────────────────┼────┤ │9 │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 │ 1份│ │ │ │ (9張)│ ├──┼─────────────────┼────┤ │10 │筆記本 │ 1本│ ├──┼─────────────────┼────┤ │11 │筆記本 │ 1本│ ├──┼─────────────────┼────┤ │12 │筆記本 │ 1本│ ├──┼─────────────────┼────┤ │13 │MSI小筆電 │ 1臺│ ├──┼─────────────────┼────┤ │14 │筆記本 │ 1本│ ├──┼─────────────────┼────┤ │15 │筆記本 │ 1本│ ├──┼─────────────────┼────┤ │16 │AIIT 投顧客戶認購書資料夾 │ 1份│ ├──┼─────────────────┼────┤ │17 │筆記本 │ 1本│ ├──┼─────────────────┼────┤ │18 │AIIT 投顧計劃認購申請書資料夾 │ 1份│ ├──┼─────────────────┼────┤ │19 │中華電信無線網卡 │ 1個│ └──┴─────────────────┴────┘ (十一)、受執行人:j○○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華碩小筆電 │ 1臺│ ├──┼─────────────────┼────┤ │2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3 │易利信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1支│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 │4 │基金公司筆記 │ 1本│ ├──┼─────────────────┼────┤ │5 │貨幣買賣筆記 │ 1本│ ├──┼─────────────────┼────┤ │6 │開會行程筆記 │ 1本│ ├──┼─────────────────┼────┤ │7 │客戶資料筆記 │ 1本│ ├──┼─────────────────┼────┤ │8 │每日行程及平日筆記 │ 1本│ ├──┼─────────────────┼────┤ │9 │j○○名片 │ 1盒│ ├──┼─────────────────┼────┤ │10 │基金種類及公開說明書 │ 21頁│ ├──┼─────────────────┼────┤ │11 │基金淨值表 │ 3張│ ├──┼─────────────────┼────┤ │12 │投資相連投保書及臺灣銀行電匯單 │ 18張│ ├──┼─────────────────┼────┤ │13 │計劃認購申請書 │ 1張│ ├──┼─────────────────┼────┤ │14 │富通保險給客戶郭家承的計畫書及資料│ 4張│ └──┴─────────────────┴────┘ (十二)、受執行人:甲辰○○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 │ 1張│ ├──┼─────────────────┼────┤ │2 │行事曆 │ 1本│ ├──┼─────────────────┼────┤ │3 │筆記本 │ 1本│ ├──┼─────────────────┼────┤ │4 │筆記本 │ 1本│ ├──┼─────────────────┼────┤ │5 │客戶聯絡分析表 │ 23頁│ ├──┼─────────────────┼────┤ │6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IMEI:000000000000000號) │ │ ├──┼─────────────────┼────┤ │7 │基金近況表 │ 11張│ ├──┼─────────────────┼────┤ │8 │筆記本 │ 1本│ ├──┼─────────────────┼────┤ │9 │遠傳電信帳單 │ 2張│ ├──┼─────────────────┼────┤ │10 │名片 │ 2張│ ├──┼─────────────────┼────┤ │11 │花旗銀行開戶資料空表 │ 5頁│ ├──┼─────────────────┼────┤ │12 │甲辰○○美西人壽保單 │ 1本│├──┼─────────────────┼────┤ │13 │甲辰○○三商美邦人壽保單 │ 1本│├──┼─────────────────┼────┤ │14 │龔哲民國泰人壽保單 │ 1本│ ├──┼─────────────────┼────┤ │15 │筆記型電腦 │ 1臺│ └──┴─────────────────┴────┘ (十三)、受執行人:甲辛○○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微星小筆電(含電源、滑鼠) │ 1臺│ ├──┼─────────────────┼────┤ │2 │臺灣大哥大3G無線網卡(IMEI:355359│ 1支│ │ │000000000) │ │ ├──┼─────────────────┼────┤ │3 │隨身碟 │ 1具│ ├──┼─────────────────┼────┤ │4 │亞太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1支│ ├──┼─────────────────┼────┤ │5 │ SonyEnricsson手機(含門號000000000│ 1支│ │ │ 4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00) │ │ ├──┼─────────────────┼────┤ │6 │胡恭勳玉山金融帳戶存簿(帳號0000000│ 1組│ │ │214552號、含印鑑、密碼 ) │ │ ├──┼─────────────────┼────┤ │7 │中國信託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0│ 1張│ │ │9) │ │ ├──┼─────────────────┼────┤ │8 │郵局提款卡(帳戶00000000000000) │ 1張│ ├──┼─────────────────┼────┤ │9 │林雅琦土地銀行提款卡 │ 1組│ │ │(帳戶000000000000含密碼) │ │ ├──┼─────────────────┼────┤ │10 │筆記本 │ 1本│ ├──┼─────────────────┼────┤ │11 │筆記本 │ 1本│ ├──┼─────────────────┼────┤ │12 │上網資料筆記本 │ 1本│ ├──┼─────────────────┼────┤ │13 │上網資料筆記本 │ 1本│ ├──┼─────────────────┼────┤ │14 │金融指數筆記本 │ 1本│ ├──┼─────────────────┼────┤ │15 │保險資訊筆記本 │ 1本│ ├──┼─────────────────┼────┤ │16 │問與答資料筆記本 │ 1本│ ├──┼─────────────────┼────┤ │17 │每日工作筆記本 │ 1本│ ├──┼─────────────────┼────┤ │18 │金融資訊資料夾 │ 1本│ ├──┼─────────────────┼────┤ │19 │客戶聯絡分析表 │ 10頁│ ├──┼─────────────────┼────┤ │20 │資料 │ 5頁│ ├──┼─────────────────┼────┤ │21 │金融資料 │ 20頁│ ├──┼─────────────────┼────┤ │22 │客戶資料表 │ 20頁│ ├──┼─────────────────┼────┤ │23 │參考資料 │ 21頁│ ├──┼─────────────────┼────┤ │24 │理財資料 │ 75頁│ └──┴─────────────────┴────┘ (十四)、受執行人:甲丁○○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華碩簡易型電腦(含袋子) │ 1臺│ ├──┼─────────────────┼────┤ │2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IME│ 1支│ │ │I:000000000000000號) │ │ ├──┼─────────────────┼────┤ │3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IME│ 1支│ │ │I:00000000000000000號) │ │ ├──┼─────────────────┼────┤ │4 │LG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1支│ ├──┼─────────────────┼────┤ │5 │倍興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資料 │ 1張│ ├──┼─────────────────┼────┤ │6 │客戶聯絡狀況分析表 │ 19張│ ├──┼─────────────────┼────┤ │7 │客戶資料表 │ 4張│ ├──┼─────────────────┼────┤ │8 │基金代號報表 │ 7張│ ├──┼─────────────────┼────┤ │9 │甲丁○○名片(倍興旺) │ 1張│├──┼─────────────────┼────┤ │10 │甲丁○○名片(NATIONALWESTERN) │ 1張│├──┼─────────────────┼────┤ │11 │恆生銀行帳戶號碼資料 │ 1張│ ├──┼─────────────────┼────┤ │12 │7063-MH甲W○○汽車保險證 │ 1張│├──┼─────────────────┼────┤ │13 │甲W○○郵政劃撥儲金持戶存款單 │ 1張│└──┴─────────────────┴────┘ (十五)、受執行人:許予婷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筆記本 │ 1本│ ├──┼─────────────────┼────┤ │2 │筆記本 │ 1本│ ├──┼─────────────────┼────┤ │3 │筆記本 │ 1本│ ├──┼─────────────────┼────┤ │4 │筆記本 │ 1本│ ├──┼─────────────────┼────┤ │5 │客戶聯絡狀況分析表 │ 21張│ ├──┼─────────────────┼────┤ │6 │筆記本 │ 1本│ ├──┼─────────────────┼────┤ │7 │筆記本 │ 1本│ ├──┼─────────────────┼────┤ │8 │私章(李博誠、許予婷) │ 2只│ ├──┼─────────────────┼────┤ │9 │郵局金融卡(000000000000000) │ 1張│ ├──┼─────────────────┼────┤ │10 │恆生銀行匯款帳號資料卡 │ 1張│ ├──┼─────────────────┼────┤ │11 │Acer筆記型電腦 │ 1臺│ ├──┼─────────────────┼────┤ │12 │客戶資料(徐仲宏) │ 28張│ ├──┼─────────────────┼────┤ │13 │客戶資料 │ 16張│ ├──┼─────────────────┼────┤ │14 │NOKIA手機(型號5310,含門號0000000│ 1支│ │ │352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15 │Sharp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16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十六)、受執行人:甲G○○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手提電腦ACER(含電源線及滑鼠) │ 1臺│ ├──┼─────────────────┼────┤ │2 │SONY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1支│ ├──┼─────────────────┼────┤ │3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4 │土地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 1張│ ├──┼─────────────────┼────┤ │5 │寶華銀行現金卡(000000000000) │ 1張│ ├──┼─────────────────┼────┤ │6 │資金匯款銀行 (恆生銀行) │ 1張│ ├──┼─────────────────┼────┤ │7 │無線網卡 │ 1支│ ├──┼─────────────────┼────┤ │8 │公司專有名詞筆記本 │ 1本│ ├──┼─────────────────┼────┤ │9 │淨值基金資料 │ 1本│ ├──┼─────────────────┼────┤ │10 │客戶分析表 │ 1本│ ├──┼─────────────────┼────┤ │11 │週計劃登錄本 │ 2本│ ├──┼─────────────────┼────┤ │12 │客戶分析表、淨值基金資料 │ 1本│ ├──┼─────────────────┼────┤ │13 │公司晨報筆記本 │ 2本│ ├──┼─────────────────┼────┤ │14 │客戶資料 │ 2本│ ├──┼─────────────────┼────┤ │15 │中國信託存款存摺 │ 1本│ └──┴─────────────────┴────┘ (十七)、受執行人:甲J○○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SonyEricsson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 1支│ │ │號SIM卡,IEMI: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2 │郵局提款卡(00000000000000) │ 1張│ ├──┼─────────────────┼────┤ │3 │林雅琦提供予甲J○○使用之無線網卡 │ 1支│├──┼─────────────────┼────┤ │4 │筆記本1 │ 1本│ ├──┼─────────────────┼────┤ │5 │筆記本2 │ 1本│ ├──┼─────────────────┼────┤ │6 │筆記本3 │ 1本│ ├──┼─────────────────┼────┤ │7 │筆記及資料 │ 16張│ ├──┼─────────────────┼────┤ │8 │HP電腦+滑鼠+電源線 │ 1組│ └──┴─────────────────┴────┘ 附表四:卷宗名稱簡稱代號對照表 ┌───┬────────────────────────────┬────┐ │編 號│ 卷 宗 名 稱 │簡稱代號│ ├───┼────────────────────────────┼────┤ │ 1 │甲天○○等23人詐騙集團案6之1卷 │ A1 卷 │ ├───┼────────────────────────────┼────┤ │ 2 │甲天○○等23人詐騙集團案6之2卷 │ A2 卷 │ ├───┼────────────────────────────┼────┤ │ 3 │甲天○○等23人詐騙集團案6之3卷 │ A3 卷 │ ├───┼────────────────────────────┼────┤ │ 4 │甲天○○等23人詐騙集團案6之4卷 │ A4 卷 │ ├───┼────────────────────────────┼────┤ │ 5 │甲天○○等23人詐騙集團案6之5卷 │ A5 卷 │ ├───┼────────────────────────────┼────┤ │ 6 │甲天○○等23人詐騙集團案6之6卷 │ A6 卷 │ ├───┼────────────────────────────┼────┤ │ 7 │高市警刑偵十四字第0980005587號卷 │ A7 卷 │ ├───┼────────────────────────────┼────┤ │ 8 │被告甲天○○等警詢筆錄資料(一) │ A8 卷 │ ├───┼────────────────────────────┼────┤ │ 9 │被告甲辛○○等警詢筆錄資料(二) │ A9 卷 │ ├───┼────────────────────────────┼────┤ │ 10 │被告甲T○○等警詢筆錄資料(三) │ A10卷 │ ├───┼────────────────────────────┼────┤ │ 1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639號卷(一) │ B1 卷 │ ├───┼────────────────────────────┼────┤ │ 1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639號卷(二) │ B2 卷 │ ├───┼────────────────────────────┼────┤ │ 1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107號卷 │ B3 卷 │ ├───┼────────────────────────────┼────┤ │ 1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524號卷 │ B4 卷 │ ├───┼────────────────────────────┼────┤ │ 1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核交字第662號卷 │ B4-2卷 │ ├───┼────────────────────────────┼────┤ │ 16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大二中隊保二(3)(2)警│ B4-3卷 │ │ │創字第0980000579號卷 │ │ ├───┼────────────────────────────┼────┤ │ 1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2223號卷 │ B5 卷 │ ├───┼────────────────────────────┼────┤ │ 1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羈字第337號卷 │ B6 卷 │ ├───┼────────────────────────────┼────┤ │ 1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一) │ C1 卷 │ ├───┼────────────────────────────┼────┤ │ 2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二) │ C2 卷 │ ├───┼────────────────────────────┼────┤ │ 2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三) │ C3 卷 │ ├───┼────────────────────────────┼────┤ │ 2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四) │ C4 卷 │ ├───┼────────────────────────────┼────┤ │ 2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五) │ C5 卷 │ ├───┼────────────────────────────┼────┤ │ 2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六) │ C6 卷 │ ├───┼────────────────────────────┼────┤ │ 2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七) │ C7 卷 │ ├───┼────────────────────────────┼────┤ │ 2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八) │ C8 卷 │ ├───┼────────────────────────────┼────┤ │ 2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九) │ C9 卷 │ ├───┼────────────────────────────┼────┤ │ 2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十) │ C10卷 │ ├───┼────────────────────────────┼────┤ │ 2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十一) │ C11卷 │ ├───┼────────────────────────────┼────┤ │ 3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十二) │ C12卷 │ ├───┼────────────────────────────┼────┤ │ 3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十三) │ C13卷 │ ├───┼────────────────────────────┼────┤ │ 3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十四) │ C14卷 │ ├───┼────────────────────────────┼────┤ │ 3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十五) │ C15卷 │ ├───┼────────────────────────────┼────┤ │ 3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十六) │ C16卷 │ ├───┼────────────────────────────┼────┤ │ 3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金上訴第10號卷(一) │ D1 卷 │ ├───┼────────────────────────────┼────┤ │ 36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金上訴第10號卷(二) │ D2 卷 │ ├───┼────────────────────────────┼────┤ │ 37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金上訴第10號卷(三) │ D3 卷 │ ├───┼────────────────────────────┼────┤ │ 38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金上訴第10號卷(四) │ D4 卷 │ ├───┼────────────────────────────┼────┤ │ 39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8號卷 │最高院卷│ ├───┼────────────────────────────┼────┤ │ 4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8352號卷 │併辦卷㈠│ ├───┼────────────────────────────┼────┤ │ 41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南市機法字第10366540220號卷 │併辦卷㈡│ ├───┼────────────────────────────┼────┤ │ 4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一)第5號卷(一) │ D5 卷 │ ├───┼────────────────────────────┼────┤ │ 4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一)第5號卷(二) │ D6 卷 │ ├───┼────────────────────────────┼────┤ │ 4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一)第5號卷(三) │ D7 卷 │ ├───┼────────────────────────────┼────┤ │ 4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一)第5號卷(四) │ D8 卷 │ ├───┼────────────────────────────┼────┤ │ 46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一)第5號卷(五) │ D9 卷 │ ├───┼────────────────────────────┼────┤ │ 47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一)第5號卷(六) │ D10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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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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