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7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振華 被 告 張淑梅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伯祥律師 被 告 羅家逸 義務辯護人 陳俊偉律師 被 告 丘偉宏 義務辯護人 程高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金訴字第13號,中華民國106 年8 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289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振華曾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並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開設鼎信民間公證事務所(目前已停業);被告羅家逸為豪逸公司負責人;被告張淑梅、葛正潔( 另案判決有罪確定) 均為王振華之友人,被告丘偉宏則為葛正潔之友人。 ㈠緣95、96年間,因大陸地區人民赴臺灣地區觀光人數(即陸客)漸增且消費能力驚人,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並未開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信用卡業務機構得進行跨行資訊交換及資金清算業務,故而陸客不得使用銀聯卡在臺灣地區刷卡消費。嗣王振華認若能與以陸客為大宗客源之購物店合作,提供該等商店以人民幣計價之銀聯卡收單(包含交易授權及清算)服務,從中賺取手續費,勢必有利可圖。王振華即於95、96年間,與張淑梅、羅家逸共同籌劃,擬在香港地區成立西諾公司,成為中國銀聯公司之特約商店,另架設網路平台,使國內購物店得以使用西諾公司提供之無線網路銀聯卡刷卡機(EPOS,需插入SIM 卡)以遠端交易方式,透過西諾公司取得中國銀聯公司之交易授權,另一方面在臺灣地區設立營業處所,向國內購物店推廣銀聯卡收單服務。嗣西諾公司於96年4 月13日於香港地區註冊成立,王振華、羅家逸、張淑梅、葛正潔、張福麟於97年5 、6 月間起至100 年8 月11日被查獲時止(各人參與期間如附表四所示),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4 、5 樓(下稱七賢路辦公室)、高雄市○○區○○○路0 號23樓之8 (下稱八五大樓辦公室)、高雄市○○區○○○路00號16樓B 室(下稱中華路辦公室)等辦公處所,以如附表四所示分工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商號招攬簽訂「萬龍銀聯網購網路特約商店服務協議書」或「銀聯網購合約書」,提供無線網路刷卡機予陸客刷銀聯卡消費(刷卡時會同時顯示新臺幣與人民幣金額,匯率由西諾公司決定)。刷卡後交易訊息未經我國聯合信用卡中心記錄,而係經由無線網路直接傳輸至西諾公司在香港地區設立之網站平台,再由西諾公司向中國銀聯公司取得交易授權完成交易,刷卡帳款亦由中國銀聯公司與西諾公司以人民幣結算後匯入西諾公司指定之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帳戶,續由西諾公司委由地下匯兌業者匯回臺灣地區,扣除2.2 %至7 %不等之系統手續費及匯款費用後,再以匯款或存款至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或直接支付現金之方式交付以新臺幣計價之刷卡帳款予客戶,而共同非法在臺灣地區經營銀聯卡收單業務(客戶名稱、負責人姓名、簽約或裝機日期、提供服務期間、客戶使用銀聯卡刷卡機之營業額、手續費率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㈡被告王振華、羅家逸、張淑梅、葛正潔(葛正潔違反銀行法部分另案判決確定)因在臺經營上開所述之中國銀聯卡業務,其等均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節省匯兌費用、匯差損失及提升支付客戶刷卡帳款速度,即選擇匯兌金額0.5 %之匯款手續費,而委由大陸地區地下通匯業者以非法匯兌方式,將刷卡款項匯回臺灣地區。由丘偉宏、王振華、張淑梅、葛正潔提供其等如附表三所示六個帳戶作為匯兌之帳戶使用。自98年11月間起至99年6 月(公訴人於106 年7 月19日原審審理中當庭更正為99年7 月)間止,其等與從事兩岸非法匯兌業者賴春輝(另案判決確定)、香港地區之「沈先生」(英文名TONY)共同基於非法經營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當賴春輝在大陸地區有人民幣需求時,賴春輝即會以新臺幣向葛正潔購買等值之人民幣,由賴春輝在臺灣地區以新臺幣款項匯至葛正潔指定之上開銀行帳戶內後,葛正潔即通知「沈先生」以不詳管道將等值之人民幣匯至賴春輝指定之大陸銀行帳戶,以維持賴春輝從事兩岸匯兌業之順利進行,再輾轉交付予需求人民幣之臺商,以此方式辦理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之匯兌業務,所經手交易匯兌金額總計為4 億7,287 萬3,333 元。 ㈢原審公訴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見原審C2卷頁108-112 )及於106 年7 月19日原審審理中當庭(見C4卷頁46反)更正:被告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丘偉宏與共犯葛正潔、賴春輝、Tony係共同接受附表一所示商家之委託,將人民幣之銀聯卡刷卡帳款以地下匯兌方式,兌換成新臺幣後,再交予各商家,匯兌總金額為附表一所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之「4 億7,287 萬3,333 元」即本判決附表三所示六個帳戶之匯入款項總額,且係附表一所示匯兌金額之其中一部分。 ㈣起訴書所犯法條欄記載:被告王振華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規定,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論處;被告羅家逸、張淑梅、丘偉宏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規定之幫助犯,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之規定處斷。原審公訴人則以補充理由書及於106 年7 月19日原審審理中當庭更正:被告羅家逸、張淑梅及丘偉宏均應列為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 二、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程序方面: ㈠原判決有關被告張福麟判決有罪部分,被告陳靜芳判決無罪部分,均未據上訴而確定,合先敘明。 ㈡被告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被訴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部分並未重複起訴,亦無曾經判決確定之情形: 1.被告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等3 人先前雖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5316 號、第27912 號起訴違反公司法犯行,並經原審以103 年度訴字第837 號判決其3 人違反公司法在案。而該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有關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部分,固與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提及該三名被告部分大致相同,且均有「(銀聯卡)刷卡帳款亦由中國銀聯公司與西諾公司以人民幣結算後匯入西諾公司指定之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帳戶,續由西諾公司委由不詳地下匯兌業者匯回臺灣地區,扣除2.2 %至7 %不等之系統手續費及匯款費用後,再以匯款或存款至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或直接支付現金之方式交付以新臺幣計價之刷卡帳款予客戶」等記載,前案判決事實欄中亦有「(銀聯卡)刷卡帳款則由中國銀聯公司與西諾公司以人民幣結算後匯入西諾公司指定之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帳戶,續由西諾公司扣除一定比例之手續費後,交付以新臺幣計價之刷卡帳款予客戶」等記載,前案與本件起訴意旨均有提及「匯兌」、「新臺幣」、「人民幣」等文字,有前案起訴書、判決書及本件起訴書可資參照(前案起訴書見B22 卷頁284-349 、前案判決書見C1卷頁40-52 、本案起訴書見C2卷頁3-28)。 2.惟前案起訴書及前案判決提及地下匯兌部分,均未敘述行為人之主觀犯意以及諸如匯兌方式、使用之金融帳戶、匯兌時間、金額等客觀行為及犯罪結果,難認前案檢察官業已起訴被告3 人涉犯銀行法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嫌,既未起訴,則前案判決僅就其3 人被訴違反公司法之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部分判決,自無違誤。至前案判決事實欄中敘述「刷卡帳款則由中國銀聯公司與西諾公司以人民幣結算後匯入西諾公司指定之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帳戶,續由西諾公司扣除一定比例之手續費後,交付以新臺幣計價之刷卡帳款予客戶」部分,僅係就王振華等行為人以西諾公司名義非法在臺灣地區經營銀聯卡收單業務等犯罪過程之描述。準此,前案檢察官既未起訴被告3 人涉犯銀行法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嫌,前案法院亦未就此部分為判決,則檢察官對其3 人提起本件公訴,敘明其3 人與其他共犯共同基於非法經營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共同非法經營地下匯兌,匯兌總金額為4 億7,287 萬3,333 元,嗣經檢察官更正為如附表一所示金額(犯罪結果),自非對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重行起訴,亦非對曾經判決確定之事實再次提起公訴,合先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4 人涉有上揭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犯行,無非係以上開被告、同案被告張福麟、證人陳靜芳、李玉文、葛正潔、沈光福、范育菱、林恩如、陳啟豐、陳綠岸、廖文輝、鄧昌年、附表一所示商家人員之陳述;附表二所示前案扣案物等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4 人均堅詞否認有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辯稱:渠等並不知葛正潔有從事地下匯兌業務,亦未參與葛正潔之兩岸匯兌業務;其將所屬帳戶提供予葛正潔使用,僅單純認為是讓陸客刷銀聯卡業務需求使用,其等均未參與匯兌之接洽或與葛正潔有地下匯兌之謀議等語。經查: ㈠被告4 人就西諾公司在臺灣地區提供實體之無線網路刷卡機予商家,經營銀聯卡刷卡機收單業務一事,均知情且參與,有下列證據足資佐證。 1.足以證明上情之被告供述: ⑴被告丘偉宏自98年間起即受僱於葛正潔,在西諾公司任職,負責業務部門兼葛正潔之助理,以西諾公司名義,向我國以大陸觀光客為主要客源之商家,招攬並簽約成為銀聯卡特約商店,並將工程部門備好內附SIM 卡之實體銀聯卡刷卡機送至商家,供陸客刷卡消費等情,業據被告丘偉宏於調詢、偵訊及原審均坦承不諱(見B18 卷頁295-302 、339-343 、C1卷頁77-78 、C2卷頁86、C4卷頁65)。 ⑵被告羅家逸於偵訊中坦承:【豪逸公司從91或92年設立登記後我是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但豪逸公司在98或99年搬遷到七賢路王振華公證人事務所樓上(前述之七賢路辦公室)後,實際上就沒有任何營業,公司也只有我一人,但沒有辦理停業、歇業,我將豪逸公司營業登記、大小章、銀行帳戶都交給葛正潔使用,對外以西諾公司名義營運,因西諾公司在台未辦登記,所以西諾員工勞健保都掛在豪逸公司名下,我也到七賢路上班,負責系統技術及刷卡機維修,西諾公司每月付我薪水。在臺灣,西諾公司決策者是王振華,葛正潔負責向店家推廣銀聯卡業務,張淑梅是財務部主管,丘偉宏是聽命於葛正潔的業務】等語(見C1卷頁69-72 )。 ⑶被告張淑梅於偵訊中自承:【我從93、94年間就開始幫葛正潔做事,約97、98年改到豪逸公司(實為西諾公司,下同),做到公司因為好易聯的事被搜索(指100 年3 月間西諾公司之七賢路辦公室遭新北市調查處搜索)為止,我知道豪逸公司在推廣銀聯卡刷卡機業務】等語(見B22 卷頁145 )。2.足以證明上情之證人證述: ⑴證人葛正潔於前案調詢中明確證稱:【我於98年初與Tony合作在臺灣經營銀聯卡刷卡業務,由Tony提供銀聯卡刷卡機,我負責接洽臺灣商家,並以西諾公司名義與商家簽約,我另雇用張淑梅擔任財務部主管,陳靜芳、林恩如在張淑梅轄下擔任財務人員;丘偉宏、沈光福是我的業務人員;范育菱、楊茜如擔任行政客服人員。我與Tony說定要引進銀聯卡刷卡機後,跟好友王振華說定透過西諾公司向大陸拿刷卡機,當時也須找硬體維修的配合廠商,王振華引薦豪逸公司負責人羅家逸,羅家逸因而成為我的員工,會幫我去大陸或香港找Tony拿回刷卡機,並負責維修刷卡機,其他工程人員尚有陳啟豐、陳綠岸、鄭有成、李仙元等人,我雇用的員工勞、健保也可以掛在豪逸公司名下。另我請王振華幫忙照顧公司,每月給王振華薪水6 萬元】等語(見B18 卷頁348-350 、B1卷頁3-5 )。 ⑵證人即西諾公司會計陳靜芳於調詢、偵訊中證稱:【王振華會到公司來問我們有沒有什麼事。張淑梅是我們財務及行政部門的主管,我、范育菱、林恩如、賴芬蘭及已離職之張詠晴、楊茜如均受張淑梅管理】等語(見B18 卷頁218 、224 、C1卷頁67-68 )。 ⑶證人即西諾公司客服部人員范育菱於調詢、偵訊中證稱:【王振華、羅家逸職稱均是副總經理,張淑梅職稱是財務長,負責財務部分,在公司搬遷到八五大樓之前(指尚在七賢路辦公室時),當時辦公室內有6 張辦公桌,包含我、林恩如、陳靜芳、張淑梅、Vivi(指楊茜如)、Layla (指張詠晴),只有張淑梅沒有每天朝九晚五進公司,算是我們辦公室內職務較大的】等語(見B2卷頁96、B22 卷頁106 )。 3.丘偉宏、羅家逸、張淑梅、葛正潔為前揭陳述時,均經偵查機關列為犯罪嫌疑人並非僅為證人身分,供述對己不利之事實極可能陷己於遭追訴處罰之風險中,然其等仍為上開對己不利之供述,且與證人陳靜芳、范育菱前揭所述並無扞格之處,足認其等所述可信性甚高。參以,自附表二所示前案扣案物內容觀之: ⑴由附表二編號7 其中西諾籌備會第1 至9 次會議記錄,可知王振華早於96年1 月間即在其當時位於七賢二路372 號之鼎信公證事務所內召開第1 次籌備會議,且於9 次籌備會議均擔任主席,羅家逸則於96年4 月間第9 次籌備會議時以高雄線上負責人身分參加會議,且西諾公司自籌備時起,業務內容即設定為提供實體刷卡機供陸客刷銀聯卡,由第9 次會議紀錄更可明顯看出與會之人(含王振華及羅家逸)均知悉當時兩岸間並未開放此種交易。 ⑵附表二編號8 所示西諾公司員工之薪資、獎金、出差、加班等資料亦顯示,被告4 人均是西諾公司人員,均領有西諾公司薪資及獎金,且薪資、獎金發放前均經王振華以總經理身分批核,員工出差則須經王振華或羅家逸簽准,加班、出差費用則會經張淑梅在財務部或會計欄位核章,均足證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均為西諾公司在臺營運之高階主管,丘偉宏則是西諾公司在臺之業務人員。 ⑶其餘前案扣案物內容之說明詳如附表二所示。 4.參以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共同參與西諾公司在臺經營之銀聯卡收單業務乙節,業據其三人在前案即原審103 年度訴字第837 號案件審理中坦承不諱,亦有前案103 年10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可參(見B24 卷頁16),其三人因此所犯公司法第19條第2 項之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犯行,經前案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及其三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 份可參(見C1卷頁40-52 、C4卷頁42、97-99 )。 5.綜上以觀,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以附表四所示分工方式,共同經營西諾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收單業務,丘偉宏則是受僱於西諾公司擔任業務人員,西諾公司之業務內容包含招攬商家簽訂合約後,提供實體之無線網路刷卡機予陸客刷銀聯卡消費,並負責刷卡所需之軟體系統與硬體設備裝設、維護、障礙排除,且負責將刷卡帳款以新臺幣計價後交予臺灣商家等事實,堪可認定。 ㈡被告4 人固均參與西諾公司在臺之銀聯卡收單業務,然其等是否為此另犯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犯行,起訴書及公訴檢察官所補充上開被告4 人違反銀行法之行為態樣,因前後所述不一致,細究其意旨,可認計有下列3 種情形: 1.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因經營上開銀聯卡收單業務,為節省匯兌費用、匯差損失及提升支付客戶刷卡帳款速度,選擇匯兌金額0.5 %之匯款手續費,而委由大陸地區地下通匯業者以非法匯兌方式,將刷卡款項匯回臺灣(見起訴書第3 頁第16-21 行之記載),並由張淑梅、丘偉宏、王振華提供附表三編號1 、4 、6 所示帳戶作為匯兌使用(見起訴書第3 頁第22-29 行之記載)。 2.自98年11月間起至99年6 月(公訴人於106 年7 月19日原審審理中當庭更正為99年7 月)間止,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與葛正潔、賴春輝、Tony共同基於非法經營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當賴春輝在大陸地區有人民幣需求時,賴春輝即以新臺幣向葛正潔購買等值之人民幣,由賴春輝在臺灣地區以新臺幣匯至葛正潔指定如附表三所示帳戶後,葛正潔即通知Tony以不詳管道將等值之人民幣匯至賴春輝指定之大陸銀行帳戶,以維持賴春輝從事兩岸匯兌業之順利進行,再輾轉交付予需求人民幣之臺商,以此方式辦理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之匯兌業務,所經手交易匯兌金額總計為4 億7,287 萬3,333 元(見起訴書第3 頁第29行至第4 頁10行之記載)。 3.公訴檢察官補充更正(見C2卷頁108-112 補充理由書及C4卷頁47之審判筆錄):被告4 人與共犯葛正潔、賴春輝、Tony共同接受附表一所示商家委託,將人民幣之銀聯卡刷卡帳款以地下匯兌方式,兌換成新臺幣後,再交予各商家,匯兌總金額為附表一所示。 ㈢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定有明文。違反上開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 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25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次按銀行法上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例如行為人接受客戶匯入之款項,在他地完成資金之轉移或債權債務之清理者,即與非法辦理匯兌業務行為之構成要件相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第7380號、105 年度臺上字第162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公訴人所指被告4 人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第1 種情形:依此部分公訴意旨,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為將大陸銀聯卡發卡銀行核撥之人民幣刷卡款項匯回臺灣,而委託大陸地區地下通匯業者以非法匯兌方式,將刷卡款項匯回臺灣。準此,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於此係有將人民幣兌換為新臺幣之需求者(客戶),受其等委託之「大陸地區地下通匯業者」在大陸地區收受王振華等人交付之人民幣後,再於臺灣地區交付新臺幣予王振華等人(交付現金或如公訴意旨所述,匯入王振華等人如附表三所示帳戶),不經由現金輸送,為王振華等人完成異地間資金轉移之行為,依前揭說明,為此地下匯兌犯行之行為人應係該不詳業者而非王振華等人。是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內容縱然屬實,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委託業者之行為;丘偉宏提供帳戶之行為,亦均非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之「辦理匯兌業務」,自難論其等以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㈤公訴人所指被告4 人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第2 種情形:公訴意旨指述被告4 人與共犯葛正潔、Tony、賴春輝共同從事地下匯兌之客觀行為,係當賴春輝有人民幣需求時,先由賴春輝在臺灣地區將新臺幣匯入葛正潔指定如附表三所示帳戶後,葛正潔即通知Tony以不詳管道將等值人民幣匯入賴春輝指定之大陸銀行帳戶,再輾轉交付予有人民幣需求之臺商,目的在維持兩岸非法匯兌業者賴春輝之兩岸匯兌業務之順利進行。依上開文義觀之,檢察官係認被告4 人、葛正潔及Tony,均是兩岸非法匯兌業者賴春輝從事地下匯兌之共犯,為「有人民幣需求之臺商」提供匯兌服務。然查: 1.證人賴怡如、賴春輝因另案被訴違反銀行法,於100 年5 月17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於第一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認罪,並經該院於同年8 月26日以100 年度金訴字第8 號均判決有罪,於同年9 月19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可按(見C1卷頁37-39 )。而賴春輝、賴怡如在該案偵查中,於99年10月28日經調查員以嫌疑人身分通知到案、100 年3 月2 日經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傳喚到案時,賴春輝即明確坦承:【我於89年間與黃助仁在大陸合開公司,自96年底起從事兩岸地下通匯,由我的客戶即有需要匯款到大陸的人先將新臺幣匯入我配偶洪淑錦、女兒賴怡如、賴品媃帳戶,我從中收取手續費後,再叫黃助仁在大陸將人民幣交給該匯款人或其指定之人。98年間透過大陸股東介紹而認識葛正潔,如果我的人民幣不夠,就會向葛正潔購買。(葛正潔會幫你匯兌?)是,如果大陸股東的人民幣我也會透過葛正潔幫我換錢。(如何換?)我在臺灣將新臺幣匯入葛正潔指定之帳戶,葛正潔就會在大陸將人民幣匯給我的客戶在大陸的帳戶,也有匯到黃助仁的帳戶】等語(見B22 卷頁37-38 、40-41 );賴怡如亦坦認:【我父親賴春輝原在大陸開公司,約96、97年間開始接受父親指示,協助父親從事人民幣及新臺幣兌換業務,因我父親行動不便,我有幫他跑銀行。我負責工作就是匯款到客戶指定的相關帳戶,如果人民幣不足,我就會依父親指示匯到葛正潔所指定帳戶,葛正潔在大陸交給公司人民幣】等語(見B22 卷頁38反至41)。嗣其2 人經該案檢察官起訴後,於100 年8 月4 日第一審法院審理中,就公訴意旨以其父女2 人從事非法匯兌業務,並因調度需要而委託同業葛正潔辦理人民幣匯兌等互動情節之犯罪事實均全部坦承不諱(見B22卷頁42-44)。而賴怡如於100 年9 月9 日即該案判決後尚未確定前,以證人身分在葛正潔被訴違反銀行法之案件中〔高雄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21256號案件,嗣葛正潔經本院101年度金上訴字第12號判決有罪,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仍證稱:【我父親98年因身體不好回臺灣,開始從事地下匯兌,在大陸的臺商若需要將人民幣換成台幣,會先將人民幣匯給黃助仁,我父親再將等值新臺幣匯到臺商指定的帳戶。若臺灣有人需要將新臺幣換成人民幣,會先將新臺幣匯入我們的帳戶,我父親再聯絡黃助仁將等值人民幣匯給客戶。若我父親不夠人民幣,就會把新臺幣匯到葛正潔指定帳戶,大多是匯到丘偉宏及王振華的帳戶,之後葛正潔會將等值人民幣匯給黃助仁或客戶指定的帳戶,我們跟葛正潔的往來都只是向葛正潔買人民幣而已,葛正潔會報匯率給我們】等語,同日證人賴春輝亦證稱:對賴怡如上開所述無意見,(為何會向葛正潔買人民幣?)朋友介紹的等語(見A2卷頁4至5)。審酌證人賴怡如、賴春輝與葛正潔並無仇隙,不僅欠缺無端誣攀構陷之動機,且其等先前於另案偵審中復均自承犯罪,依其情節,客觀上可排除因規避或卸責而橫加編篡葛正潔從事地下匯兌犯行之可能。參以附表三編號4、6所示丘偉宏、王振華之帳戶,葛正潔均能使用,業經葛正潔於另案調詢中陳述在卷(A1卷頁2),丘偉宏、王振華就此亦不否認,而附表三編號2至6 所示葛正潔、丘偉宏、王振華之帳戶中,自99年2月22日起 至同年5月25日止,確經人以賴春輝之名義分4次共匯入347 萬3,000元;以賴怡如之名義分12次共匯入1,016萬3,873元 ;以賴玉霞(賴春輝胞妹,見B2卷頁71)之名義分8次共匯 入778萬9,750元,合計21次共匯入2,142萬6,623元,有附表三編號2至6所示帳戶交易明細表(出處見附表三)、匯入款項明細表(B20卷頁252)、帳戶匯款人匯款次數及金額統計表(B1卷頁15至16)在卷,均可資為賴春輝、賴怡如前揭陳述之佐證,足認其二人上開所述情節與事實相符。 2.賴春輝雖自96年間起即與黃助仁共同從事兩岸地下匯兌,接受臺灣或大陸之不特定客戶委託,為該等客戶辦理兩岸間款項之收付。惟其於98年間結識葛正潔後,在賴春輝之人民幣不足以進行其與黃助仁之匯兌業務時,亦即賴春輝有人民幣需求時,會轉而向葛正潔購買人民幣,且匯率由葛正潔決定,此時係由葛正潔接受賴春輝(需求端、客戶)之委託,先由賴春輝指示賴怡如將新臺幣匯入葛正潔指定之帳戶(例如附表三所示帳戶)後,再由葛正潔將等值人民幣匯給賴春輝指定之人(賴春輝在大陸之共犯黃助仁或其他屬於賴春輝之客戶),此時賴春輝既是向葛正潔購買人民幣,亦即是委託葛正潔辦理匯兌,以完成資金轉移(請葛正潔直接將人民幣支付給黃助仁)或清理賴春輝與其客戶間債權債務關係(請葛正潔直接將人民幣支付給賴春輝之客戶),則賴春輝僅是有人民幣需求之客戶,應非葛正潔從事地下匯兌之共犯。 3.葛正潔雖有接受賴春輝之委託,不經由現金之輸送,為賴春輝辦理兩岸間款項收付而從事地下匯兌之犯行,並因另接受黃少丞、吳彩卿、黃龍貴等人委託,由賴春輝、黃少丞、吳彩卿、黃龍貴先按指定匯率將新臺幣匯入葛正潔指定帳戶(包含附表三所示帳戶在內)後,葛正潔再將等值人民幣匯入上開之人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等地下匯兌犯行,因而經本院以101 年度金上訴字第12號判決有罪,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可參(見C1卷頁26-32 )。然葛正潔始終否認有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行,在其自身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及本案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到庭時,均辯稱:【我以月薪8 萬元受僱於Tony從事推廣銀聯卡刷卡機業務,刷卡帳款大陸方面會先匯給香港的Tony後,Tony透過賴春輝以地下匯兌方式換成新臺幣,賴春輝會將指定金額匯到我指定的帳戶即附表三所示帳戶,我再轉匯給商家。當初我是透過臺商介紹認識賴春輝並將賴春輝電話交給Tony,由Tony聯絡賴春輝,我不知道他們2 人如何談,我只負責核對Tony說的金額是否有入帳。我只接受從大陸或香港匯入臺灣的款項,沒有也不需要從臺灣將款項匯到大陸或香港,Tony也說過他沒有把錢匯到大陸】云云(見A1卷頁1-4 、B18 卷頁353-354 、417 、A2卷頁1-3 、B1卷頁6-9 ),葛正潔上開所辯雖與賴春輝、賴怡如所述不符(賴春輝、賴怡如不僅從未提及有Tony之人,且均明確證稱是向葛正潔購買人民幣),且至今無法提供Tony之真實姓名或年籍、特徵供查核,則其所述之Tony是否真有其人值得懷疑。參以,葛正潔就其提供予Tony匯款之附表三所示帳戶中,為何會有賴春輝(含其使用之人頭帳戶如賴怡如、賴玉霞等)以外的其他人將款項匯入乙節,於100 年8 月19日另案偵訊中先辯稱:【我不需要知道那些匯款人是何人,在我的認知中,一定是做地下匯兌的人才會將錢匯到(我指定之)丘偉宏、王振華帳戶裡,是Tony叫我提供帳戶供人匯款】云云(見A2卷頁3 ),繼而於100 年10月13日前案調詢中供稱:【這些匯款人中我只認識賴春輝,其餘匯款人均不認識,也沒有債權債務關係,這些匯款人可能有些是賴春輝的人頭帳戶,有些則是賴春輝地下通匯的客戶,是賴春輝要求他們直接將款項匯到我提供如附表三所示六個帳戶中】云云(見B1卷8-9 ),然此為賴春輝所否認,其於100 年11月2 日調詢中證稱:【附表三所示六個帳戶的匯款人,除了我、我女兒賴怡如、我妹妹賴玉霞之外,其餘我都不認識,因為我並未要求客戶匯款到葛正潔指定的帳戶中,所以這些匯款人不是我地下通匯的客戶,與我無關】等語(見B2卷頁71),則葛正潔前揭所辯亦難信為真。葛正潔就其未接受客戶委託從事地下匯兌之辯詞雖難採認,然其既否認自身犯行,且從未提及被告4 人有涉及地下匯兌之情事,而被告4 人均否認知悉葛正潔從事地下匯兌,曾委託葛正潔匯兌之賴春輝於原審審理中則明確證稱:不認識王振華、羅家逸、張淑梅、丘偉宏等語(見C3卷頁68、75),至於經另案判決認定其他曾委託葛正潔匯兌之黃少丞、吳彩卿、黃龍貴,以及代黃龍貴匯款之黃美文,於另案調詢或偵訊中亦均不曾提及認識或與被告4 人有何金錢往來(見A1卷頁7-10、14-15 、A2卷頁6-9 ),自均無從作為被告4 人主觀上知悉葛正潔受賴春輝、黃少丞、吳彩卿、黃龍貴之委託從事地下匯兌一事。 4.被告王振華、張淑梅、丘偉宏雖分別提供附表三編號1 、4 、6 所示帳戶供葛正潔使用;被告羅家逸曾提供其名下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葛正潔使用,為其4 人所不否認,且經葛正潔於另案調詢中證述在卷(見A2卷頁1-2 )。王振華、張淑梅、丘偉宏上開帳戶連同附表三編號2 、3 、5 所示葛正潔名下帳戶,合計六個帳戶自98年11月至99年7 月止,共有4 億7,287 萬3,333 元之款項匯入,其中包含賴春輝以其自己、賴怡如、賴玉霞名義匯入之2,142 萬6,623 元、黃美文為黃龍貴匯入之663 萬8,300 元、吳彩卿以協明鞋業、協明鞋業公司名義匯入之95萬7,800 元,另黃少丞曾於99年8 月4 日各匯款93萬6,000 元至附表三編號4 、6 所示帳戶,合計187 萬2,000 元等情,業據賴春輝、黃少丞、黃美文、吳彩卿於另案調詢中證述在卷(B2卷頁71、A1卷頁7-10、14-15 ),並有賴春輝地下通匯業者匯入款項明細(B20 卷頁252 )、豪逸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不法案地下通匯人頭帳戶及金額一覽表(B1卷頁14)、帳戶匯款人匯款次數及金額統計表(B1卷頁15-24 )、附表三所示帳戶交易明細表(出處見附表三)可參。另被告羅家逸所有上開高雄銀行帳戶於99年9 月至10月間,亦有以洪淑錦(賴春輝之配偶)、賴怡如、賴玉霞名義匯入之款項共9 筆,合計805 萬9,750 元之記錄,有該帳戶存款對帳單2 張可參(見B2卷頁66-67 ),足認被告4 人提供予葛正潔使用之帳戶,均有經葛正潔作為其從事地下匯兌時,供客戶匯入新臺幣所用。然葛正潔亦有在臺經營西諾公司之銀聯卡收單業務,業經認定如前,且西諾公司與附表一所示商家簽約後,負有將刷卡帳款以新臺幣交付商家之義務,除據證人范育菱於調詢、偵訊中證述明確(B18 卷頁173 、283 )外,由附表二編號28所示合約書、編號4 所示刷卡日報表中列有人民幣折算為新臺幣之數額亦可得證。由此觀之,西諾公司確有將大陸發卡銀行核撥之人民幣刷卡帳款,兌換成新臺幣以支付商家之需求,且附表一所示刷卡帳款合計高達40億7,462 萬3,719 元(新臺幣部分),西諾公司要先取得如此鉅額之新臺幣,再扣除與商家約定之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後,按結算金額支付予各商家,以金融帳戶供他人存入或匯入款項、再以金融帳戶轉帳或匯出,當屬較為便利之方式,而我國金融帳戶轉帳、匯款金額一般均設有上限,則同時使用多個金融帳戶來處理鉅額款項,亦屬合理。再觀之附表三所示六個帳戶自98年11月至99年7 月止,除共有4 億7,287 萬3,333 元款項匯入外,亦有高達4 億6,218 萬1,141 元之款項匯出之記錄,觀之羅家逸前揭高雄銀行帳戶明細表,無論匯入或匯出,多筆交易金額均達數十萬元或逾百萬元,則葛正潔否認其有接受賴春輝等客戶委託從事匯兌之辯解雖不可採,然除此之外,葛正潔於另案調詢、偵訊及本案偵訊中所述:【銀聯卡刷卡帳款先由大陸方面匯給Tony後,Tony會設法將人民幣以地下匯兌方式換成新臺幣匯回臺灣我提供的帳戶,因為要匯回臺灣的金額較大,為了方便匯兌,Tony叫我多提供一些帳戶,我就提供我自己、王振華、張淑梅、丘偉宏、羅家逸的帳戶給Tony。附表三所示帳戶匯入之4 億7,287 萬3,333 元是銀聯卡刷卡帳款扣除手續費後的金額,以及Tony該給西諾公司員工薪資及費用等加總後的總額,匯出的4 億6,218 萬1,141 元則是轉匯給向西諾公司租用銀聯卡的商家,以及匯到我其他人頭帳戶內的總額】等語(見A1卷頁2 、A2卷頁1-2 、B1卷頁8 ),尚非全然無據。再者,被告4 人亦均是西諾公司經營銀聯卡收單業務之成員,則尚難排除被告4 人提供帳戶予葛正潔之目的,係為經營西諾公司之業務,供收受銀聯卡刷卡帳款後轉匯予商家之可能性,在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下,尚難僅憑被告4 人將其等名下帳戶交予葛正潔,而葛正潔持以供地下匯兌犯行使用,遽認被告4 人就葛正潔接受賴春輝、黃少丞、吳彩卿、黃龍貴等客戶委託之匯兌行為,與葛正潔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上訴意旨徒以被告4 人有經營及參與西諾公司業務,其提供銀行帳戶供葛正潔使用,應可認定被告4 人對與葛正潔共同從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有不確定故意,尚嫌速斷。 5.此外,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除賴春輝(含其使用之人頭帳戶洪淑錦、賴怡如、賴玉霞等)、黃少丞、吳彩卿、黃龍貴之外,其餘將款項匯入附表三編號1 、4 、6 所示張淑梅、丘偉宏、王振華帳戶以及羅家逸上開高雄銀行帳戶中之沈清泉、黃龍祺、張秀碧等約163 名匯款人(名單詳見B1卷頁15-24 ,下稱沈清泉等匯款人),係因被告4 人(或包含葛正潔、Tony)共同接受沈清泉等匯款人委託進行地下匯兌,因而以上開帳戶收受沈清泉等匯款人匯入款項後,為該等匯款人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該等匯款人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檢察官就此既未舉證,則縱被告4 人與沈清泉等匯款人間並無業務往來或資金借貸關係,亦難僅憑此逕認被告4 人有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6.綜上,公訴人上開所指被告4 人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第2 種情形,依現有卷證,難認被告4 人與賴春輝與葛正潔為共犯,而葛正潔(行為人)雖有接受賴春輝、黃少丞、吳彩卿、黃龍貴(客戶)委託從事地下匯兌,但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4 人與葛正潔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檢察官亦未證明被告4 人有受沈清泉等匯款人委託,為該等匯款人從事地下匯兌,則公訴意旨所指第2 種情形亦難使本院形成有罪心證。 ㈥公訴人所指被告4 人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第3 種情形: 1.賴春輝本身雖亦有從事兩岸地下匯兌,然依其與賴怡如之證述及前揭書證觀之,難認賴春輝本身從事之地下匯兌行為係與葛正潔共同犯之,遑論可認係與被告4 人共同犯之。反是賴春輝有人民幣需求時,會支付新臺幣予葛正潔,委託葛正潔支付等值人民幣予賴春輝指定之人,然此時賴春輝係有需求之客戶,並非與葛正潔共犯地下匯兌犯行,依現存卷證,亦無法認定被告4 人於此為葛正潔之共犯,均認定如前,則公訴意旨認被告4 人係與葛正潔、賴春輝共同接受附表一所示商家委託,而共犯地下匯兌犯行,難認有據。 2.被告4 人均為西諾公司成員,且西諾公司負有為商家取得以新臺幣計價之刷卡帳款後,支付予商家之義務,固經認定如前,然被告4 人係西諾公司成員,縱透過地下匯兌方式取得新臺幣,目的亦是為了結西諾公司與商家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並非為清理商家與其他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且商家並未與核撥刷卡帳款之大陸發卡銀行簽訂契約,彼此間無任何給付刷卡帳款之約定,亦難認商家接受陸客刷銀聯卡即當然取得大陸發卡銀行核撥之人民幣刷卡帳款,再於大陸地區將該等人民幣支付予西諾公司成員,委託該公司成員透過地下匯兌,轉換為新臺幣後,在臺灣交付等值新臺幣予商家,而為商家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從而,此部分公訴意旨縱然屬實,亦與銀行法上所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行為之「匯兌業務」有間,自難憑此以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相繩。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指被告4 人涉犯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3 種情形,均難以證明,或縱然屬實,亦與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所指匯兌業務有間,難認有據。公訴人所指被告4 人上開所涉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嫌,其所為訴訟上之證明,均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說服本院形成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就被告4 人為無罪之諭知。七、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4 人犯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而為被告4 人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昱廷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書怡提起上訴,檢察官劉玲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始得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 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 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 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賴梅琴 附表一: 1、各商家使用銀聯卡刷卡機情形(未特別註明幣別者均為新臺 幣,且為人民幣折算為新臺幣後之數額)。 2、備註欄中報表名稱前之數字為B13卷內之編號。 ┌──┬────┬───┬────┬────┬───────┬──┬─────────────┐ │編號│客戶名稱│負責人│簽約(或│提供服務│客戶使用銀聯卡│手續│備註 │ │ │(統一編│ │裝機)日│期間 │刷卡機之營業額│費率│ │ │ │號) │ │期 │ │ │ │ │ ├──┼────┼───┼────┼────┼───────┼──┼─────────────┤ │1 │千耀珠寶│洪銘駿│97年6 月│97年6 月│12,706,014元 │3.5 │1.最初由李玉文以海峽公司名│ │ │有限公司│ │10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4%│ 義招攬。 │ │ │(203860│ │ │月 │至100 年3 月)│ │2.報表名稱「11千耀珠寶」。│ │ │60) │ │ │ │ │ │ │ ├──┼────┼───┼────┼────┼───────┼──┼─────────────┤ │2 │錦龍藝品│吳思廷│97年6 月│97年6 月│1,382,789 元 │3% │1.最初由李玉文以海峽公司名│ │ │有限公司│ │30日前某│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義招攬(海峽公司於98年3 │ │ │(283055│ │日 │月 │至100 年3 月)│ │ 月9 日曾出具證明稱暫時收│ │ │66) │ ├────┤ │ │ │ 回刷卡機但未解約,故未退│ │ │ │ │98年12月│ │ │ │ 保證金)。 │ │ │ │ │28日 │ │ │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2 份(│ │ │ │ ├────┤ │ │ │ 其中1 份簽約人為藍海公司│ │ │ │ │99年3月8│ │ │ │ ,B14卷頁274至276)。 │ │ │ │ │日 │ │ │ │3.報表名稱「39錦龍藝品-R」│ │ │ │ │ │ │ │ │ 。 │ ├──┼────┼───┼────┼────┼───────┼──┼─────────────┤ │3 │綺麗珠寶│洪明麗│97年7 月│97年7 月│209,196,833 元│3.5-│1.最初由李玉文以海峽公司名│ │ │企業股份│ │10日(起│至100年3│(起訴書誤載為│4% │ 義招攬。 │ │ │有限公司│ │訴書誤載│月 │209,370,433 元│ │2.扣得特約商店服務協議書(│ │ │(288443│ │為98年)│ │) │ │ C6卷頁674 至677 )。 │ │ │53) │ │ │ │(僅計99年8月 │ │3.報表名稱「4 綺麗珠寶-R」│ │ │ │ │ │ │至100 年3 月)│ │ 、「14綺麗珠寶」。 │ ├──┼────┼───┼────┼────┼───────┼──┼─────────────┤ │4 │光隆育樂│吳睿峰│97年8月4│97年8 月│347,422,334元 │3% │1.最初由李玉文以海峽公司名│ │ │事業股份│ │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 義招攬。 │ │ │有限公司│ │ │8 月 │至100年7月) │ │2.扣得特約商店服務協議書(│ │ │(947943│ │ │ │ │ │ C6卷頁678至699 )。 │ │ │6) │ │ │ │ │ │3.報表名稱「16光隆育樂」、│ │ │ │ │ │ │ │ │ 「63新光隆」、「97光隆企│ │ │ │ │ │ │ │ │ 業-R- 參展」、「127 光隆│ │ │ │ │ │ │ │ │ 育樂-R」。 │ ├──┼────┼───┼────┼────┼───────┼──┼─────────────┤ │5 │翠如坊有│呂黌德│97年12月│97年12月│366,108,118 元│2.8 │1.實際負責人為呂黃玉賢。 │ │ │限公司(│ │10日前某│至100 年│(起訴書誤載為│% │2.最初由李玉文以海峽公司名│ │ │00000000│ │日 │8 月 │366,108,188 元│ │ 義招攬。 │ │ │) │ ├────┤ │)(僅計99年8 │ │3.報表名稱「13台東大東山」│ │ │ │ │97年11月│ │月至100 年7 月│ │ 。 │ │ │ │ │15日(起│ │) │ │ │ │ │ │ │訴書誤載│ │ │ │ │ │ │ │ │為98年)│ │ │ │ │ ├──┼────┼───┼────┼────┼───────┼──┼─────────────┤ │6 │翠如有限│呂黌樂│98年1月7│98年1 月│37,266,066元 │2.8 │1.實際負責人為呂黃玉賢。 │ │ │公司(27│ │日前某日│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2.最初由李玉文以海峽公司名│ │ │760496)│ │(起訴書│8 月 │至100 年7 月)│ │ 義招攬。 │ │ │ │ │贅載98年│ │ │ │3.報表名稱「10台北大東山」│ │ │ │ │11月15日│ │ │ │ 。 │ │ │ │ │,應予刪│ │ │ │ │ │ │ │ │除) │ │ │ │ │ ├──┼────┼───┼────┼────┼───────┼──┼─────────────┤ │7 │明潭之寶│陳時帆│98年7月1│98年7 月│27,743,443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 │ │農特產行│ │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 6卷頁293)。 │ │ │(457817│ ├────┤6 月 │至100 年6 月)│ │2.報表名稱「29伊達邵」。 │ │ │11) │ │98年11月│ │ │ │ │ │ │ │ │25日 │ │ │ │ │ │ │ │ ├────┤ │ │ │ │ │ │ │ │100年2月│ │ │ │ │ │ │ │ │15日 │ │ │ │ │ ├──┼────┼───┼────┼────┼───────┼──┼─────────────┤ │8 │金鑽珠寶│李世冠│98年9 月│98年9 月│92,482,487元 │3% │1.負責人後變更為楊賢彥。 │ │ │有限公司│ │10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 │ │ │ │ │ │ 卷頁29至31)。 │ │ │30) │ │ │ │ │ │3.報表名稱「15金鑽珠寶」。│ │ │ │ │ │ │ │ │4.由李玉文所引介。 │ ├──┼────┼───┼────┼────┼───────┼──┼─────────────┤ │9 │臺灣至寶│程俊發│98年9 月│98年8 月│21,160元 │不詳│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農產品社│ │11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卷頁222至227)。 │ │ │(253023│ │ │月 │至100 年3 月)│ │2.報表名稱「71蓬萊至寶」。│ │ │06) │ │ │ │ │ │ │ ├──┼────┼───┼────┼────┼───────┼──┼─────────────┤ │10 │大玉企業│溫登富│98年9 月│98年9 月│57,369,798元 │3% │1.負責人後變更為張靜怡。 │ │ │社(又名│ │17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大玉寶石│ ├────┤8 月 │至100 年7 月)│ │ 卷頁53至58、B16 卷頁184 │ │ │博物館,│ │99年3月 │ │ │ │ 至186)。 │ │ │00000000│ │18日 │ │ │ │3.報表名稱「40大玉企業社」│ │ │) │ ├────┤ │ │ │ 。 │ │ │ │ │99年12月│ │ │ │ │ │ │ │ │4日 │ │ │ │ │ ├──┼────┼───┼────┼────┼───────┼──┼─────────────┤ │11 │海紅寶珊│洪碧娥│98年9 月│98年9 月│28,508,415元 │2.8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瑚有限公│ │28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卷頁1至3)。 │ │ │司(2429│ │ │月 │至100 年3 月)│ │2.報表名稱「17海紅寶珊瑚」│ │ │3955) │ │ │ │ │ │ 。 │ │ │ │ │ │ │ │ │3.由李玉文所引介。 │ ├──┼────┼───┼────┼────┼───────┼──┼─────────────┤ │12 │有常茶園│王哲謙│98年10月│98年10月│71,809,814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阿里山展│ │16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卷頁330至332)。 │ │ │示中心(│ │ │月 │至100 年3 月)│ │2.報表名稱「18有常茶園」。│ │ │00000000│ │ │ │ │ │3.由李玉文所引介。 │ │ │) │ │ │ │ │ │ │ ├──┼────┼───┼────┼────┼───────┼──┼─────────────┤ │13 │鑫瑟國際│戴志明│98年10月│98年10月│25,547,715元 │3% │1.實際負責人張雅俐。 │ │ │事業有限│ │26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公司(28│ │ │月 │至100 年3 月)│ │ 卷頁294至296)。 │ │ │693094)│ │ │ │ │ │3.報表名稱「24鑫瑟國際」。│ ├──┼────┼───┼────┼────┼───────┼──┼─────────────┤ │14 │林紅國際│張雅琍│98年10月│98年10月│379,525,382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企業股份│ │30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 卷頁190至193)。 │ │ │有限公司│ │ │8 月 │至100年7月) │ │2.按月退回刷卡金額0.2 %。│ │ │(290207│ │ │ │ │ │3.報表名稱「25林紅國際」。│ │ │72) │ │ │ │ │ │ │ ├──┼────┼───┼────┼────┼───────┼──┼─────────────┤ │15 │采唐珠寶│黃玲珺│98年10月│98年10月│3,818,624 元 │3.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787977│ │30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卷頁154至159)。 │ │ │99) │ │ │月 │至100 年3 月)│ │2.報表名稱「88采唐珠寶-R -│ │ │ │ │ │ │ │ │ 參展」。 │ ├──┼────┼───┼────┼────┼───────┼──┼─────────────┤ │16 │珍宮企業│顏能賢│98年11月│98年11月│7,572,361 元(│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有限公司│ │6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至│ │ 卷頁211至212)。 │ │ │(157936│ │ │8 月 │100 年7 月) │ │2.報表名稱「72珍宮大理石」│ │ │49) │ │ │ │ │ │ 。 │ ├──┼────┼───┼────┼────┼───────┼──┼─────────────┤ │17 │旭紅實業│劉清豐│98年11月│98年11月│98,324,370元 │不詳│1.實際負責人許瑞香。 │ │ │股份有限│ │10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公司(28│ ├────┤8 月 │至100 年7 月,│ │ 卷頁243至245)。 │ │ │508605)│ │100年3月│ │起訴書誤載為至│ │3.報表名稱「26旭紅珊瑚」。│ │ │ │ │15日 │ │100 年8 月) │ │ │ ├──┼────┼───┼────┼────┼───────┼──┼─────────────┤ │18 │曜棋石藝│黃科智│98年11月│99年11月│2,384,750 元 │3- │1.實際負責人黃華棋。 │ │ │社(3189│ │13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3.5 │2.報表名稱「27曜棋石藝社」│ │ │2114) │ ├────┤8 月 │至100 年7 月)│% │ 。 │ │ │ │ │99年9 月│ │ │ │3.99年10月以前實際由金永昌│ │ │ │ │19日(起│ │ │ │ 工藝社;99年11月至100年 │ │ │ │ │訴書漏載│ │ │ │ 4 月實際由統一藝品館使用│ │ │ │ │此部分)│ │ │ │ 刷卡機,100 年5 月至同年│ │ │ │ │ │ │ │ │ 7 月始由曜棋石藝社使用。│ │ │ │ │ │ │ │ │4.均以「新萬國家電行」名義│ │ │ │ │ │ │ │ │ 與西諾公司簽約(B15 卷頁│ │ │ │ │ │ │ │ │ 267至272)。 │ ├──┼────┼───┼────┼────┼───────┼──┼─────────────┤ │19 │東帥股份│蘇文暉│98年11月│98年11月│359,609 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有限公司│ │16日前某│至100年3│(僅計99年12月│ │ 卷頁123至125)。 │ │ │(947334│ │日 │月 │至100 年3 月,│ │2.報表名稱「86東帥」。 │ │ │15) │ ├────┤ │起訴書誤載為99│ │ │ │ │ │ │99年12月│ │年8 月至100 年│ │ │ │ │ │ │28日 │ │7 月) │ │ │ ├──┼────┼───┼────┼────┼───────┼──┼─────────────┤ │20 │寶東企業│周宏忠│98年11月│98年11月│116,761,146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簽約│ │ │(106545│ │17日 │至100年3│(起訴書誤加計│ │ 名義人為藍海公司,B16 卷│ │ │13) │ │ │月 │報表為「台農」│ │ 頁266至268)。 │ │ │ │ │ │ │之金額,因而誤│ │2.報表名稱「28台龍-R」。 │ │ │ │ │ │ │載為116,835,21│ │3.由李玉文所引介。 │ │ │ │ │ │ │6元) │ │ │ │ │ │ │ │ │(僅計99年8 月│ │ │ │ │ │ │ │ │至100年3月) │ │ │ ├──┼────┼───┼────┼────┼───────┼──┼─────────────┤ │21 │大統易茗│賴朱鈴│98年11月│98年11月│30,312,167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茶行(25│ │18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卷頁190至192)。 │ │ │738646)│ │ │月 │至100 年3 月,│ │2.報表名稱「19大統易」。 │ │ │ │ │ │ │西諾公司內部報│ │3.由李玉文所引介。 │ │ │ │ │ │ │表仍有列計100 │ │4.依賴朱鈴調詢所述,於100 │ │ │ │ │ │ │年4 月,但該月│ │ 年3 月間自行停止使用西諾│ │ │ │ │ │ │刷卡金額為0 元│ │ 公司刷卡機。 │ │ │ │ │ │ │) │ │ │ ├──┼────┼───┼────┼────┼───────┼──┼─────────────┤ │22 │鼎鼎有茗│劉芳梅│98年11月│98年11月│65,188,093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國際有限│ │18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卷頁61至63)。 │ │ │公司(28│ │ │月 │至100 年3 月)│ │2.報表名稱「20鼎鼎有茗」。│ │ │405093)│ │ │ │ │ │3.由李玉文所引介。 │ ├──┼────┼───┼────┼────┼───────┼──┼─────────────┤ │23 │九龍茶源│張信彬│98年12月│98年12月│26,124,733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股份有限│ │4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 卷頁189至191)。 │ │ │公司(25│ │ │6 月 │至100 年6 月)│ │2.報表名稱「30九龍茶源」。│ │ │044758)│ │ │ │ │ │ │ ├──┼────┼───┼────┼────┼───────┼──┼─────────────┤ │24 │冠茗農產│高鈺婷│98年12月│98年12月│3,722,355 元(│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行(1069│ │4日 │至100年8│僅計99年8 月至│ │ 卷頁237至239)。 │ │ │3334) │ │ │月 │100 年7 月,起│ │2.報表名稱「73冠茗茶葉」。│ │ │ │ │ │ │訴書誤載為至10│ │ │ │ │ │ │ │ │0 年3 月) │ │ │ ├──┼────┼───┼────┼────┼───────┼──┼─────────────┤ │25 │天隆茗茶│薛文鎰│98年12月│98年12月│4,355,417 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090469│ │23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卷頁66至68)。 │ │ │41) │ │ │月 │至100 年3 月)│ │2.報表名稱「31天隆茗茶」。│ ├──┼────┼───┼────┼────┼───────┼──┼─────────────┤ │26 │羽德製茶│劉啟釧│98年12月│98年12月│38,524,858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090648│ │23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 卷頁1至6)。 │ │ │82) │ │ │8 月 │至100 年7 月,│ │2.報表名稱「32羽德製茶」、│ │ │ │ │ │ │起訴書誤載至10│ │ 「64羽德山上」。 │ │ │ │ │ │ │0 年3 月) │ │ │ ├──┼────┼───┼────┼────┼───────┼──┼─────────────┤ │27 │第一好茶│林玫美│98年12月│98年12月│33,099,043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阿里山旗│ │24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 卷頁228至230)。 │ │ │艦店(25│ │ │8 月 │至100 年7 月)│ │2.報表名稱「21第一好茶」。│ │ │738619)│ │ │ │ │ │3.由李玉文所引介。 │ ├──┼────┼───┼────┼────┼───────┼──┼─────────────┤ │28 │仙記茗茶│郭芳獎│98年12月│98年12月│2,057,644 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366048│ │24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卷頁284至289)。 │ │ │5) │ │ │月 │至100 年3 月)│ │2.報表名稱「74仙記名茶」。│ ├──┼────┼───┼────┼────┼───────┼──┼─────────────┤ │29 │臺灣四季│楊伯綠│98年12月│98年12月│5,845,784 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好茶農產│ │31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 卷頁8至13)。 │ │ │品社(25│ │ │8 月 │至100 年7 月間│ │2.報表名稱「33四季好茶」。│ │ │346634)│ │ │ │) │ │ │ ├──┼────┼───┼────┼────┼───────┼──┼─────────────┤ │30 │知本堂寶│吳采樺│99年1月4│99年1 月│576,605 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石店(12│ │日 │至100年2│(僅計99年8 月│ │ 卷頁297至299)。 │ │ │085405)│ ├────┤月 │至100 年3 月,│ │2.報表名稱「34知本堂寶石」│ │ │ │ │99年7 月│ │起訴書誤載為至│ │ 。 │ │ │ │ │20日(起│ │100 年2 月) │ │3.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0及55實│ │ │ │ │訴書漏載│ │ │ │ 為同一家,爰合併記載於此│ │ │ │ │此部分)│ │ │ │ 。 │ ├──┼────┼───┼────┼────┼───────┼──┼─────────────┤ │31 │娜魯萬特│哖素祝│99年1月8│99年1 月│14,030,859元 │3% │1.負責人後變更為張明立並重│ │ │產行(25│ │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新簽立契約。 │ │ │154656)├───┼────┤月 │至100 年3 月間│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 │張明立│99年12月│ │ │ │ 卷頁91至93)。 │ │ │ │ │8日 │ │ │ │3.報表名稱「75娜魯萬特產行│ │ │ │ │ │ │ │ │ 」。 │ ├──┼────┼───┼────┼────┼───────┼──┼─────────────┤ │32 │阿里山茶│蔡爾哲│99年2月7│99年2 月│5,449,260 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王會有限│ │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卷頁310至312)。 │ │ │公司(25│ │ │月 │至100 年3 月間│ │2.報表名稱「35茶王會會館」│ │ │154656)│ │ │ │) │ │ 。 │ ├──┼────┼───┼────┼────┼───────┼──┼─────────────┤ │33 │嘉士得農│賴俊杰│99年2月8│99年2 月│10,854,488元 │3% │1.負責人後變更為黃烟樹。 │ │ │產休閒行│ │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銷企業社│ │ │月、100 │至100 年7 月)│ │ 卷頁163至165)。 │ │ │(366510│ │ │年7 月至│ │ │3.報表名稱「76嘉士得」。 │ │ │12) │ │ │8 月 │ │ │ │ ├──┼────┼───┼────┼────┼───────┼──┼─────────────┤ │34 │兩岸企業│黃枝成│98年9 月│98年9 月│101,035,903元 │3% │1.實際負責人陳華溱。 │ │ │行(1065│ │17日(起│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 │ │訴書誤載│3 月、10│ │ │ 卷頁163至168)。 │ │ │ │ │為99年2 │0 年5月 │ │ │3.報表名稱「22兩岸企業」、│ │ │ │ │月11日)│至8 月 │ │ │ 「50新兩岸」。 │ │ │ │ │ │ │ │ │4.由李玉文所引介。 │ ├──┼────┼───┼────┼────┼───────┼──┼─────────────┤ │35 │海峽石藝│黃枝成│99年2月 │99年2 月│70,613,291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商行(30│ │11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卷頁129至131)。 │ │ │201412)│ │ │月 │至100 年3 月)│ │2.報表名稱「38海峽石藝」。│ ├──┼────┼───┼────┼────┼───────┼──┼─────────────┤ │36 │臺灣好食│簡王財│99年2月 │99年2 月│3,039,093 元 │3% │1.負責人後一度變更為簡伯恩│ │ │品有限公│ │12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再變回簡王財。 │ │ │司(2901│ ├────┤月 │至100 年3 月)│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0885) │ │99年9 月│ │ │ │ 卷頁216 至219 、B15 卷頁│ │ │ │ │1 日(起│ │ │ │ 73至75)。 │ │ │ │ │訴書漏載│ │ │ │3.報表名稱「36台灣好」。 │ │ │ │ │此部分)│ │ │ │ │ ├──┼────┼───┼────┼────┼───────┼──┼─────────────┤ │37 │哖記特產│哖順發│100 年2 │100 年2 │1,823,196 元(│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行(4540│ │月15日(│月至100 │僅計100 年2 月│ │ 卷頁145至146)。 │ │ │3197) │ │起訴書誤│年3 月 │至3 月,起訴書│ │2.報表名稱「87哖記特產」。│ │ │ │ │載為99年│ │誤載為自99年8 │ │ │ │ │ │ │2 月15日│ │月起) │ │ │ │ │ │ │) │ │ │ │ │ ├──┼────┼───┼────┼────┼───────┼──┼─────────────┤ │38 │志宏商行│徐麗玉│99年2月 │99年2 月│975,030 元 │3% │1.實際負責人王志宏。 │ │ │(253232│ │27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03) │ │ │月 │至100 年3 月)│ │ 卷頁98至103)。 │ │ │ │ │ │ │ │ │3.報表名稱「37長順茗茶」。│ ├──┼────┼───┼────┼────┼───────┼──┼─────────────┤ │39 │澧鴻國際│何子翊│99年2 月│99年2 月│1,226,034元 │3% │1.銀聯網購合約書節本(B28 │ │ │股份有限│ │12日前某│至7 月 │(起訴書誤載為│ │ 卷頁213)。 │ │ │公司(70│ │日 │ │1,201,462 元)│ │2.報表名稱「臺灣寶島」,網│ │ │82846) │ │ │ │ │ │ 路交易明細表見B28 卷頁 │ │ │ │ │ │ │ │ │ 216 至279。 │ ├──┼────┼───┼────┼────┼───────┼──┼─────────────┤ │40 │御芝園(│哖美蘭│99年3月6│99年3 月│25,991,299元 │3% │1.實際負責人吳金香。 │ │ │00000000│ │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簽約│ │ │) │ │ │6 月 │至100 年6 月)│ │ 人是藍海公司,B15 卷頁 │ │ │ │ │ │ │ │ │ 137至139 )。 │ │ │ │ │ │ │ │ │3.報表名稱「77御芝園-R」。│ ├──┼────┼───┼────┼────┼───────┼──┼─────────────┤ │41 │嘉隆國際│吳思廷│99年3月9│99年7 月│19,228,348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簽約│ │ │精品有限│ │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人是藍海公司,B15 卷頁 │ │ │公司(25│ │ │月 │至100 年3 月)│ │ 254至255 )。 │ │ │135770)│ │ │ │ │ │2.報表名稱「45嘉隆精品-R」│ │ │ │ │ │ │ │ │ 。 │ │ │ │ │ │ │ │ │3.服務提供起始日為99年7 月│ │ │ │ │ │ │ │ │ 1 日。 │ ├──┼────┼───┼────┼────┼───────┼──┼─────────────┤ │42 │原力藝品│張文標│99年3 月│99年3 月│42,094,643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簽約│ │ │餐廳(25│ │10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人是藍海公司,B16 卷頁 │ │ │227948)│ │ │月 │至100 年3 月)│ │ 238至240 )。 │ │ │ │ │ │ │ │ │2.報表名稱「78邵族文化村-R│ │ │ │ │ │ │ │ │ 」。 │ ├──┼────┼───┼────┼────┼───────┼──┼─────────────┤ │43 │花蓮手工│郭吉洲│99年4月3│99年4 月│181,689,612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簽約│ │ │藝品中心│ │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人是藍海公司,B14 卷頁 │ │ │有限公司│ │ │月、100 │至100年7月) │ │ 348至350 )。 │ │ │(941223│ │ │年5 月至│ │ │2.刷卡機簽收單原本是藍海公│ │ │64) │ │ │8 月 │ │ │ 司名義,後來改為西諾公司│ │ │ │ │ │ │ │ │ 。 │ │ │ │ │ │ │ │ │3.報表名稱「79東洋藝品-R」│ │ │ │ │ │ │ │ │ 。 │ ├──┼────┼───┼────┼────┼───────┼──┼─────────────┤ │44 │金豐珠寶│仉永菱│99年4 月│99年4 月│1,420,265 元(│4.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有限公司│ │17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至│% │ 卷頁213至215)。 │ │ │(844720│ │ │月 │100 年3 月) │ │2.報表名稱「89金豐珠寶-R -│ │ │25) │ │ │ │ │ │ 參展」。 │ ├──┼────┼───┼────┼────┼───────┼──┼─────────────┤ │45 │原鄉食品│許文賓│99年4 月│99年4 月│6,677,144 元(│3% │1.負責人後變更為陳怜利。 │ │ │有限公司│ │21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至│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290745│ │ │月 │100 年3 月) │ │ 卷頁278至280)。 │ │ │90) │ │ │ │ │ │3.報表名稱「80原鄉食品」。│ ├──┼────┼───┼────┼────┼───────┼──┼─────────────┤ │46 │東林珊瑚│張雅琍│99年4月 │99年4 月│242,897,132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有限公司│ │27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 │ 卷頁258至261)。 │ │ │(530631│ ├────┤8 月 │至100年7月) │ │2.按月退回刷卡金額0.2 %給│ │ │86) │ │99年7 月│ │ │ │ 客戶。 │ │ │ │ │27日(起│ │ │ │3.報表名稱「41東林國際」。│ │ │ │ │訴書漏載│ │ │ │ │ │ │ │ │) │ │ │ │ │ ├──┼────┼───┼────┼────┼───────┼──┼─────────────┤ │47 │菁英珊瑚│李張美│99年5月2│99年5 月│1,943,100 元(│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載明│ │ │珠寶有限│鳳 │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至│ │ 業務員為丘偉宏,B16 卷頁│ │ │公司(70│ │ │月 │100 年3 月) │ │ 107至109)。 │ │ │364587)│ │ │ │ │ │2.報表名稱「9 菁英珊瑚」、│ │ │ │ │ │ │ │ │ 「90菁英珊瑚-R- 參展」。│ ├──┼────┼───┼────┼────┼───────┼──┼─────────────┤ │48 │海藝珊瑚│李榮武│99年5月 │99年5 月│7,751,180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珠寶有限│ │17日 │至100年3│(起訴書誤載為│ │ 卷頁31至36)。 │ │ │公司(34│ │ │月、100 │7,751,880 元)│ │2.報表名稱「42海藝珊瑚」。│ │ │166280)│ │ │年6 月至│(僅計99年8 月│ │ │ │ │ │ │ │8 月 │至100 年7 月)│ │ │ ├──┼────┼───┼────┼────┼───────┼──┼─────────────┤ │49 │鼎鼎有茗│劉芳梅│99年6月1│99年6 月│23,203,523元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107777│ │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卷頁344至345)。 │ │ │11) │ │ │月 │至100 年3 月)│ │2.報表名稱「43鼎鼎有茗-1館│ │ │ │ │ │ │ │ │ 」。 │ ├──┼────┼───┼────┼────┼───────┼──┼─────────────┤ │50 │艾明有限│林明明│99年6 月│99年6 月│739,500 元 │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公司(80│ │22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 │ 卷頁155至157)。 │ │ │665909)│ │ │月、100 │至100 年7 月)│ │2.報表名稱「92艾明有限公司│ │ │ │ │ │年5 月至│ │ │ -R -參展」。 │ │ │ │ │ │8 月 │ │ │ │ ├──┼────┼───┼────┼────┼───────┼──┼─────────────┤ │51 │雅仕精品│李秉宸│99年6 月│99年6 月│2,347,802 元(│5% │1.扣得銀聯網合約書(B15 卷│ │ │珠寶行(│(李建│3 日(起│至100年8│僅計99年8 月至│ │ 頁42至47)。 │ │ │00000000│錡) │訴書誤載│月 │100 年7 月) │ │2.報表名稱為「91雅仕精品 │ │ │) │ │為6 月30│ │ │ │ -R- 參展」。 │ │ │ │ │日) │ │ │ │ │ ├──┼────┼───┼────┼────┼───────┼──┼─────────────┤ │52 │鉅富順有│李威達│99年7月7│99年7 月│1,447,308 元(│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限公司(│ │日 │至100 年│僅計99年8 月至│ │ 卷頁290至292)。 │ │ │00000000│ │ │8 月 │100 年7 月,起│ │2.報表名稱「44鉅富順」、「│ │ │) │ │ │ │訴書誤載為至10│ │ 46茗不虛傳」。 │ │ │ │ │ │ │0 年1 月) │ │ │ ├──┼────┼───┼────┼────┼───────┼──┼─────────────┤ │53 │瑪旺農特│蕭志偉│99年7月7│99年7 月│12,937,055元(│3.6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產行(25│ │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至│% │ 卷頁214至219)。 │ │ │382125)│ │ │月 │100 年3 月、 │ │2.報表名稱「81瑪旺部落」。│ │ │ │ │ │ │100 年6 月,起│ │ │ │ │ │ │ │ │訴書漏載100 年│ │ │ │ │ │ │ │ │6 月部分) │ │ │ ├──┼────┼───┼────┼────┼───────┼──┼─────────────┤ │54 │源誠玫瑰│胡家誠│99年7 月│99年7 月│2,126,714 元(│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石(3020│ │19日 │至100年3│僅計99年8 月至│ │ 卷頁161至167)。 │ │ │2117) │ │ │月、100 │100 年7 月,起│ │2.報表名稱「47源誠玫瑰石」│ │ │ │ │ │年6 月至│訴書誤載為至 │ │ 、「122源誠-R」。 │ │ │ │ │ │8 月 │100 年8 月) │ │ │ ├──┼────┼───┼────┼────┼───────┼──┼─────────────┤ │55 │藝鴻實業│李嘉興│99年8月6│不詳 │不詳 │3%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有限公司│ │日 │ │ │ │ 卷頁20至26)。 │ │ │(226265│ │ │ │ │ │2.報表無。 │ │ │55) │ │ │ │ │ │ │ ├──┼────┼───┼────┼────┼───────┼──┼─────────────┤ │56 │台東紅珊│洪明麗│99年8月9│99年8 月│301,838,212元 │2.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瑚股份有│ │日 │至100年3│ │% │ 卷頁243至248)。 │ │ │限公司(│ │ │月 │ │ │2.報表名稱「48台東紅珊瑚」│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57 │嵩山茶居│李英華│99年8月9│99年8 月│63,261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農特產品│ │日 │至12月 │ │ │ 卷頁172至174)。 │ │ │行(1792│ │ │ │ │ │2.報表名稱「49嵩山茶居農特│ │ │2850) │ │ │ │ │ │ 產品行」、「94嵩山- 參展│ │ │ │ │ │ │ │ │ 機R-參展」。 │ ├──┼────┼───┼────┼────┼───────┼──┼─────────────┤ │58 │達人國際│余惠琦│99年8 月│99年8 月│2,617,301元 │2%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珠寶有限│ │20日 │至100年3│ │ │ 卷頁265至267)。 │ │ │公司(24│ │ │月 │ │ │2.報表名稱「82達人國際珠寶│ │ │313544)│ │ │ │ │ │ 有限公司-R」。 │ ├──┼────┼───┼────┼────┼───────┼──┼─────────────┤ │59 │華夏珠寶│施進條│99年8 月│99年8 月│5,663,000元 │4-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銀樓有限│ │20日 │至100年3│(起訴書誤載為│% │ 卷頁286至288)。 │ │ │公司(16│ │ │月 │5,633,000 元)│ │2.報表名稱「83華夏珠寶銀樓│ │ │176882)│ │ │ │ │ │ 有限公司-R」。 │ ├──┼────┼───┼────┼────┼───────┼──┼─────────────┤ │60 │雅特蘭珠│施進條│99年8 月│100年4月│2,314,881 元(│4-5 │1.商戶表與商戶交易資訊均有│ │ │寶有限公│ │20日 │至8 月 │僅計100 年4 月│% │ 此店家。 │ │ │司(8410│ │ │ │至7 月) │ │2.報表名稱「116 雅特蘭-R」│ │ │1349) │ │ │ │ │ │ 。 │ ├──┼────┼───┼────┼────┼───────┼──┼─────────────┤ │61 │不詳 │不詳 │99年8月 │99年8月 │0元 │不詳│1.商戶交易資訊有此商家。 │ │ │ │ │前某日 │ │ │ │2.報表名稱「8山中寶」。 │ ├──┼────┼───┼────┼────┼───────┼──┼─────────────┤ │62 │不詳 │不詳 │99年8 月│99年8 月│242,152 元(僅│不詳│1.商戶交易資訊有此商家。 │ │ │ │ │前某日 │前至100 │計99年8 月至10│ │2.報表名稱「2 咖啡博物館測│ │ │ │ │ │年3月 │0 年3 月) │ │ 試機」、「7 咖啡博物館」│ │ │ │ │ │ │ │ │ 。 │ ├──┼────┼───┼────┼────┼───────┼──┼─────────────┤ │63 │鑫穎國際│黃俊豪│99年9月3│99年9 月│3,814,473 元 │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有限公司│ │日 │至100年3│ │ │ 卷頁1至13)。 │ │ │(290155│ │ │月 │ │ │2.報表名稱「93鑫穎國際有限│ │ │23) │ │ │ │ │ │ 公司- 參展」。 │ ├──┼────┼───┼────┼────┼───────┼──┼─────────────┤ │64 │富順茶葉│胡雪卿│99年9月8│99年9 月│8,405,404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行(1632│ │日 │至100年3│ │ │ 卷頁24至26)。 │ │ │1018) │ │ │月 │ │ │2.報表名稱「84富順茶葉行」│ │ │ │ │ │ │ │ │ 。 │ ├──┼────┼───┼────┼────┼───────┼──┼─────────────┤ │65 │不詳 │不詳 │99年9月 │99年9 月│31,828,328元 │不詳│1.商戶交易資訊有此商家。 │ │ │ │ │前某日 │至100年3│ │ │2.報表名稱「51天下第一」。│ │ │ │ │ │月 │ │ │ │ ├──┼────┼───┼────┼────┼───────┼──┼─────────────┤ │66 │羅德珠寶│黃志嘉│99年10月│99年9 月│9,297,886元 │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簽約│ │ │ │ │1日 │至100 年│ │ │ 名義人雖為「羅德珠寶」,│ │ │ │ │ │7 月 │ │ │ 但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 │ │ │ │ │ │ │ │ B16卷頁195至197 )。 │ │ │ │ │ │ │ │ │2.報表名稱「95羅德珠寶- 參│ │ │ │ │ │ │ │ │ 展」。 │ ├──┼────┼───┼────┼────┼───────┼──┼─────────────┤ │67 │紅族企業│張耀中│99年10月│99年10月│1,996,972 元 │7%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有限公司│ │21日 │至100年3│ │ │ 卷頁337至339)。 │ │ │(531634│ │ │月 │ │ │2.報表名稱「52紅族企業」。│ │ │04) │ │ │ │ │ │ │ ├──┼────┼───┼────┼────┼───────┼──┼─────────────┤ │68 │瑞元堂(│王尚培│99年10月│99年10月│147,477元 │4-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00000000│ │28日 │至100年3│ │% │ 卷頁26至32)。 │ │ │) │ │ │月 │ │ │2.報表名稱「85瑞元堂-R」。│ ├──┼────┼───┼────┼────┼───────┼──┼─────────────┤ │69 │南臺灣珊│吳秀蘭│99年10月│99年10月│14,293,678元 │2.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瑚有限公│ │30日 │至100年3│ │% │ 卷頁36至41)。 │ │ │司(2452│ │ │月 │ │ │2.報表名稱「53南台灣珊瑚」│ │ │6878) │ │ │ │ │ │ 。 │ ├──┼────┼───┼────┼────┼───────┼──┼─────────────┤ │70 │好易聯網│鄧昌年│99年11月│99年10月│719,757,055.2 │2.2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路科技股│ │3日(正 │至100年3│元 │% │ 卷頁179至184)。 │ │ │份有限公│ │式簽約日│月 │ │ │2.刷卡金額為本附表編號71至│ │ │司(2904│ │) │ │ │ │ 74、76、77、79所示歐亞珠│ │ │8263) │ │ │ │ │ │ 寶有限公司、捷達事業股份│ │ │ │ │ │ │ │ │ 有限公司、星際鐘錶有限公│ │ │ │ │ │ │ │ │ 司、御品軒有限公司、鑽源│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祥瀚珊瑚博│ │ │ │ │ │ │ │ │ 物館股份有限公司、寶時捷│ │ │ │ │ │ │ │ │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刷卡金│ │ │ │ │ │ │ │ │ 額合計。 │ │ │ │ │ │ │ │ │3.合計月交易金額超過3,000 │ │ │ │ │ │ │ │ │ 萬元,退回0.2 %手續費。│ ├──┼────┼───┼────┼────┼───────┼──┼─────────────┤ │71 │歐亞珠寶│雷素娥│99年10月│99年10月│148,789,549元 │4% │1.好易聯公司客戶,未直接與│ │ │有限公司│ │30日 │至100年3│(已計入本附表│ │ 西諾公司簽約。 │ │ │(290250│ ├────┤月 │編號70金額中)│ │2.報表名稱「108 高雄歐亞」│ │ │64) │ │99年11月│ │ │ │ 。 │ │ │ │ │11日 │ │ │ │3.手續費係支付好易聯公司。│ │ │ │ ├────┤ │ │ │ │ │ │ │ │99年11月│ │ │ │ │ │ │ │ │15日 │ │ │ │ │ │ │ │ ├────┤ │ │ │ │ │ │ │ │100年3月│ │ │ │ │ │ │ │ │15日 │ │ │ │ │ ├──┼────┼───┼────┼────┼───────┼──┼─────────────┤ │72 │捷達事業│鍾偉棠│99年10月│99年10月│385,970,900.8 │不詳│1.好易聯公司客戶,未直接與│ │ │股份有限│ │30日 │至100年3│元(已計入本附│ │ 西諾公司簽約。 │ │ │公司(29│ ├────┤月 │表編號70金額中│ │2.報表名稱「109 高雄捷達」│ │ │021172)│ │99年11月│ │) │ │ 。 │ │ │ │ │10日 │ │ │ │3.手續費係支付好易聯公司。│ ├──┼────┼───┼────┼────┼───────┼──┼─────────────┤ │73 │星際鐘錶│雷素娥│99年10月│99年10月│160,137,614.8 │4% │1.好易聯公司客戶,未直接與│ │ │有限公司│ │30日 │至100年3│元(已計入本附│ │ 西諾公司簽約。 │ │ │(245174│ ├────┤月 │表編號70金額中│ │2.報表名稱「110 台北星際鐘│ │ │35) │ │99年11月│ │) │ │ 錶」。 │ │ │ │ │15日 │ │ │ │3.手續費係支付好易聯公司。│ ├──┼────┼───┼────┼────┼───────┼──┼─────────────┤ │74 │御品軒有│伍達成│99年11月│99年11月│7,168,138.8元 │不詳│1.好易聯公司客戶,未直接與│ │ │限公司(│ │3日 │至100年3│(已計入本附表│ │ 西諾公司簽約。 │ │ │00000000│ │ │月 │編號70金額中)│ │2.報表名稱「111御品軒」。 │ │ │) │ │ │ │ │ │3.手續費係支付好易聯公司。│ ├──┼────┼───┼────┼────┼───────┼──┼─────────────┤ │75 │臺灣夢幻│林春秀│99年11月│99年11月│128,520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印相館(│ │10日 │至100年3│ │ │ 卷頁245至257)。 │ │ │00000000│ │ │月 │ │ │2.報表名稱記載為「54臺灣印│ │ │) │ │ │ │ │ │ 相館」。 │ ├──┼────┼───┼────┼────┼───────┼──┼─────────────┤ │76 │鑽源股份│許淑華│99年11月│99年11月│269,400元 │4% │1.好易聯公司客戶,未直接與│ │ │有限公司│ │前某日 │至99年12│(已計入本附表│ │ 西諾公司簽約。 │ │ │(806058│ │ │月 │編號70金額中)│ │2.報表名稱為「5鑽源」。 │ │ │74) │ │ │ │ │ │3.手續費係支付好易聯公司。│ ├──┼────┼───┼────┼────┼───────┼──┼─────────────┤ │77 │祥瀚珊瑚│楊博任│99年11月│99年11月│447,543元 │3.5 │1.好易聯公司客戶,未直接與│ │ │博物館股│ │前某日 │至99年12│(已計入本附表│% │ 西諾公司簽約。 │ │ │份有限公│ │ │月 │編號70金額中)│ │2.實際負責人為廖麗娟。 │ │ │司(2513│ │ │ │ │ │3.報表名稱「112祥瀚」。 │ │ │6068) │ │ │ │ │ │4.手續費係支付好易聯公司。│ ├──┼────┼───┼────┼────┼───────┼──┼─────────────┤ │78 │不詳 │不詳 │99年11月│99年11月│ 82,804,063元 │不詳│1.商戶交易資訊有此商家。 │ │ │ │ │前某日 │至100年3│ │ │2.報表名稱「3新寶島」。 │ │ │ │ │ │月 │ │ │ │ ├──┼────┼───┼────┼────┼───────┼──┼─────────────┤ │79 │寶時捷國│鍾偉棠│99年12月│99年12月│16,973,908.8元│不詳│1.好易聯公司客戶,未直接與│ │ │際股份有│ │3日 │至100年3│(已計入本附表│ │ 西諾公司簽約。 │ │ │限公司(│ │ │月 │編號70金額中)│ │2.報表名稱「113寶時捷」。 │ │ │00000000│ │ │ │ │ │3.手續費係支付好易聯公司。│ ├──┼────┼───┼────┼────┼───────┼──┼─────────────┤ │80 │古早莊藝│郭絜瑜│99年12月│99年12月│761,884元 │不詳│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品社(74│ │3日 │至100年3│ │ │ 卷頁301至306)。 │ │ │912376)│ │ │月 │ │ │2.報表名稱「55古早莊藝品」│ │ │ │ │ │ │ │ │ 。 │ ├──┼────┼───┼────┼────┼───────┼──┼─────────────┤ │81 │洪園藝品│洪錫銘│99年12月│99年12月│0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社(0920│ │6日 │至100年3│ │ │ 卷頁254至259)。 │ │ │2034) │ │ │月 │ │ │2.報表名稱「14洪園-R」。 │ ├──┼────┼───┼────┼────┼───────┼──┼─────────────┤ │82 │玉珍珠寶│林秀覆│99年12月│99年12月│442,136元 │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結藝社(│ │7日 │至100年8│(僅計99年12月│ │ 卷頁144至149)。 │ │ │00000000│ ├────┤月 │至100年7月) │ │2.報表名稱為「96玉珍珠寶 │ │ │) │ │100年3月│ │ │ │ -R- 參展」。 │ │ │ │ │9日 │ │ │ │ │ ├──┼────┼───┼────┼────┼───────┼──┼─────────────┤ │83 │一億金銀│陳謝阿│99年12月│99年12月│539,682元 │不詳│1.實際負責人陳俊義。 │ │ │珠寶有限│如 │14日 │至100年3│ │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公司(22│ │ │ │ │ │ 卷頁201至203)。 │ │ │842343)│ │ │ │ │ │3.報表名稱「98一億珠寶-R -│ │ │ │ │ │ │ │ │ 參展」。 │ ├──┼────┼───┼────┼────┼───────┼──┼─────────────┤ │84 │茗滿天下│蘇昆隆│99年12月│99年12月│205,980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阿里山觀│ │22日 │至100年3│ │ │ 卷頁171至176)。 │ │ │光茶園(│ │ │月 │ │ │2.報表名稱「56茗滿天下」。│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85 │長利奈米│紀宜仁│99年12月│99年12月│265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生物科技│ │25日 │至100年3│ │ │ 卷頁104至109)。 │ │ │股份有限│ │ │月 │ │ │2.報表名稱「115 長利奈米-R│ │ │公司(80│ │ │ │ │ │ 」。 │ │ │413284)│ │ │ │ │ │ │ ├──┼────┼───┼────┼────┼───────┼──┼─────────────┤ │86 │集珍齋珠│蔡楚玲│99年12月│99年12月│3,765,288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寶行(10│ │31日 │至100年 │(僅計99年12月│ │ 卷頁128至133)。 │ │ │493637)│ │ │8月 │至100 年7 月)│ │2.報表名稱為「99集珍齋-R -│ │ │ │ │ │ │ │ │ 參展」。 │ ├──┼────┼───┼────┼────┼───────┼──┼─────────────┤ │87 │寶典藝石│張國揚│100年1月│100年1月│602,039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348879│ │8日 │至8 月 │(僅計100 年1 │ │ 卷頁75至80)。 │ │ │62) │ │ │ │月至7 月) │ │2.報表名稱「57寶典藝石」。│ ├──┼────┼───┼────┼────┼───────┼──┼─────────────┤ │88 │雅軒藝品│張鵬 │100年1月│100年1月│33,861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工藝社(│ │21日 │至3 月 │ │ │ 卷頁14至19)。 │ │ │00000000│ │ │ │ │ │2.報表名稱「59雅軒藝品」。│ │ │) │ │ │ │ │ │ │ ├──┼────┼───┼────┼────┼───────┼──┼─────────────┤ │89 │金典藝品│鄭成泰│100年1月│100年1月│587,302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店(3488│ │21日 │至8月 │(僅計100 年1 │ │ 卷頁233至238)。 │ │ │9194) │ │ │ │月至7 月) │ │2.報表名稱「58金典藝品」。│ ├──┼────┼───┼────┼────┼───────┼──┼─────────────┤ │90 │汎奇珊瑚│顏清禎│100年1月│100年1月│1,147,145元 │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股份有限│ │24日 │至3 月、│(僅計100 年1 │ │ 卷頁292至294)。 │ │ │公司(12│ │ │5 月至8 │月至7月) │ │2.報表名稱「100 汎奇珊瑚-R│ │ │222772)│ │ │月 │ │ │ - 參展」。 │ ├──┼────┼───┼────┼────┼───────┼──┼─────────────┤ │91 │不詳 │不詳 │100年1月│100年1月│0元 │不詳│1.商戶資料表註記「鑫瑟新店│ │ │ │ │24日 │至4 月 │ │ │ 」。 │ │ │ │ │ │ │ │ │2.商戶資料表與商戶交易資訊│ │ │ │ │ │ │ │ │ 均有該店。 │ │ │ │ │ │ │ │ │3.報表名稱「12寶時」、「60│ │ │ │ │ │ │ │ │ 寶時鐘錶」。 │ ├──┼────┼───┼────┼────┼───────┼──┼─────────────┤ │92 │晉欣國際│林本金│100年1月│100年1月│0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開發有限│ │26日 │至3 月 │ │ │ 卷頁127至132)。 │ │ │公司(28│ │ │ │ │ │2.報表名稱「61晉欣國際」。│ │ │111983)│ │ │ │ │ │ │ ├──┼────┼───┼────┼────┼───────┼──┼─────────────┤ │93 │震申企業│李震申│100年2月│100年2月│0元 │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有限公司│ │10日 │至3 月 │ │ │ 卷頁300至305)。 │ │ │(162329│ ├────┤ │ │ │2.報表名稱「102 震申企業-R│ │ │07) │ │100 年2 │ │ │ │ 」。 │ │ │ │ │月14日(│ │ │ │ │ │ │ │ │起訴書漏│ │ │ │ │ │ │ │ │載) │ │ │ │ │ ├──┼────┼───┼────┼────┼───────┼──┼─────────────┤ │94 │良興金銀│蔡瓊瑩│100年2月│100年2月│198,000元 │5% │1.實際負責人鄭家祥。 │ │ │珠寶有限│ │14日 │至3 月、│ │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公司(12│ │ │5 月至7 │ │ │ 卷頁121至123)。 │ │ │707213)│ │ │月 │ │ │3.報表名稱「101 良興珠寶-R│ │ │ │ │ │ │ │ │ 」。 │ ├──┼────┼───┼────┼────┼───────┼──┼─────────────┤ │95 │松斐齋藝│蔣俊松│100年2月│100年2月│21,800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品(1093│ │15日 │至3 月 │ │ │ 卷頁80至85)。 │ │ │8527) │ │ │ │ │ │2.報表名稱「62松斐齋」。 │ ├──┼────┼───┼────┼────┼───────┼──┼─────────────┤ │96 │駿邑國際│簡士傑│100年2月│100年2月│1,058,990元 │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有限公司│ │28日 │至3 月、│(僅計100 年2 │ │ 卷頁309至311)。 │ │ │(243366│ │ │5 月至8 │月至7月) │ │2.報表名稱「103 駿邑國際-R│ │ │39) │ │ │月 │ │ │ 」。 │ ├──┼────┼───┼────┼────┼───────┼──┼─────────────┤ │97 │富莉登珠│曾麗庭│100年3月│100年3月│882,356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寶店(08│ │3日 │至8月 │(僅計100 年3 │ │ 卷頁62至64)。 │ │ │800386)│ │ │ │月至7 月) │ │2.報表名稱「65富莉登」、「│ │ │ │ │ │ │ │ │ 106富莉登-R」。 │ ├──┼────┼───┼────┼────┼───────┼──┼─────────────┤ │98 │嘉宏珠寶│曾百宏│100年3月│100年3月│27,712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店(0615│ │5日 │至8月 │(僅計100 年3 │ │ 卷頁280至282)。 │ │ │2051) │ │ │ │月至7 月) │ │2.報表名稱「118 嘉宏-R」、│ │ │ │ │ │ │ │ │ 「105嘉宏珠寶-R」。 │ ├──┼────┼───┼────┼────┼───────┼──┼─────────────┤ │99 │台農養生│林瑞平│100年3月│100年3月│74,070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4 │ │ │有限公司│ │10日 │ │ │ │ 卷頁76至81)。 │ │ │(532995│ │ │ │ │ │2.報表名稱「23台農」。 │ │ │83) │ │ │ │ │ │ │ ├──┼────┼───┼────┼────┼───────┼──┼─────────────┤ │100 │大有茗氣│陳銘賢│100年3月│100年3月│0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茶莊(10│ │10日 │ │ │ │ 卷頁279至284)。 │ │ │922145)│ │ │ │ │ │2.報表名稱「66大有茗氣」。│ ├──┼────┼───┼────┼────┼───────┼──┼─────────────┤ │101 │華馨園商│陳意翔│100年3月│100年3月│24,300元 │4%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行(2574│ │14日 │ │ │ │ 卷頁326至327)。 │ │ │6370) │ │ │ │ │ │2.報表名稱「67華馨園山下」│ │ │ │ │ │ │ │ │ 、「68華馨園山上」。 │ ├──┼────┼───┼────┼────┼───────┼──┼─────────────┤ │102 │中明農特│彭新進│100年3月│100年3月│1,371,955元 │不詳│1.實際負責人陳清章。 │ │ │產有限公│ │15日 │、4 月至│(僅計至100 年│ │2.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6 │ │ │司(5327│ │ │8月 │ 7月) │ │ 卷頁15至17)。 │ │ │6511) │ │ │ │ │ │3.報表名稱「69中明農一館-R│ │ │ │ │ │ │ │ │ 」、「70中明農二館-R」。│ ├──┼────┼───┼────┼────┼───────┼──┼─────────────┤ │103 │大喜珊瑚│呂昭彥│100年3月│100年3月│0元 │5% │1.扣得銀聯網購合約書(B15 │ │ │寶石藝品│ │8 日(起│ │ │ │ 卷頁110至115)。 │ │ │軒(4873│ │訴書誤載│ │ │ │2.報表名稱「104 大喜珊瑚-R│ │ │3003) │ │為5 日)│ │ │ │ 」。 │ │ │ │ ├────┤ │ │ │ │ │ │ │ │100 年3 │ │ │ │ │ │ │ │ │月15日(│ │ │ │ │ │ │ │ │起訴書漏│ │ │ │ │ │ │ │ │載) │ │ │ │ │ ├──┼────┼───┼────┼────┼───────┼──┼─────────────┤ │104 │采宜珊瑚│康武穆│100年3月│100年3月│0元 │不詳│1.商戶表與商戶交易資訊均有│ │ │有限公司│ │前某日 │ │ │ │ 此商家。 │ │ │(288979│ │ │ │ │ │2.報表名稱「107 采宜珊瑚-R│ │ │78) │ │ │ │ │ │ 」。 │ ├──┼────┼───┼────┼────┼───────┼──┼─────────────┤ │105 │不詳 │不詳 │100年4月│100年4月│0元 │不詳│1.商戶交易資訊有此商家。 │ │ │ │ │前某日 │至8 月 │ │ │2.報表名稱「117萬鑫-R」。 │ ├──┼────┼───┼────┼────┼───────┼──┼─────────────┤ │106 │不詳 │不詳 │100年4月│100年4月│0元 │不詳│1.商戶交易資訊有此商家。 │ │ │ │ │前某日 │至6 月 │ │ │2.報表名稱「119藍天」。 │ ├──┼────┼───┼────┼────┼───────┼──┼─────────────┤ │107 │不詳 │不詳 │100年4月│100年4月│0元 │不詳│1.商戶交易資訊有此商家。 │ │ │ │ │前某日 │至6 月 │ │ │2.報表名稱「120旺仔」。 │ ├──┼────┼───┼────┼────┼───────┼──┼─────────────┤ │108 │不詳 │不詳 │100年5月│100年5月│人民幣 │不詳│1.商戶交易資訊有此商家。 │ │ │ │ │前某日 │至6 月 │283,705.95元 │ │2.報表名稱「121 海賊特區」│ │ │ │ │ │ │ │ │ 。 │ ├──┼────┼───┼────┼────┼───────┼──┼─────────────┤ │109 │不詳 │不詳 │100年5月│100年5月│0元 │不詳│1.商戶交易資訊有此商家。 │ │ │ │ │前某日 │至8 月 │ │ │2.報表名稱「123 紅龍玉石」│ │ │ │ │ │ │ │ │ 。 │ ├──┼────┼───┼────┼────┼───────┼──┼─────────────┤ │110 │不詳 │不詳 │100年5月│100年5月│6,585元 │不詳│1.商戶交易資訊有此商家。 │ │ │ │ │前某日 │至8 月 │(僅計至100 年│ │2.報表名稱「124藍尊-R」。 │ │ │ │ │ │ │7 月) │ │ │ ├──┼────┼───┼────┼────┼───────┼──┼─────────────┤ │111 │不詳 │不詳 │100年6月│100年6月│0元 │不詳│1.商戶交易資訊有此商家。 │ │ │ │ │前某日 │至8 月 │ │ │2.報表名稱「125玉貴人」。 │ ├──┼────┼───┼────┼────┼───────┼──┼─────────────┤ │112 │不詳 │不詳 │100年6月│100年6月│0元 │不詳│1.商戶交易資訊有此商家。 │ │ │ │ │前某日 │至8 月 │ │ │2.報表名稱「126天億」。 │ ├──┼────┼───┼────┼────┼───────┼──┼─────────────┤ │113 │不詳 │不詳 │100年7月│100年7月│0元 │不詳│1.商戶交易資訊有此商家。 │ │ │ │ │前某日 │至8 月 │ │ │2.報表名稱「128磊品」。 │ ├──┴────┴───┴────┴────┴───────┴──┴─────────────┤ │新臺幣部分總計40億7,462萬3,719元(小數點不計)。 │ │人民幣部分總計28萬3,705.95元。 │ └──────────────────────────────────────────────┘ 附表二: ┌─┬───┬────────────────────────────────┬────────┐ │編│前案扣│扣案物名稱、內容或說明(出處) │扣案地點 │ │號│押物編│ │ │ │ │號 │ │ │ ├─┼───┼────────────────────────────────┼────────┤ │1 │A-1 │一、A-1 西諾公司聘僱文件(含福利政策、聘僱契約書、保密切結書、設│編號A 之物均在中│ │ │G-48 │ 備領用申請單,見C5卷頁3 至6 )。 │華四路47號16樓B │ │ │ │二、G-48 李仙元聘僱與離職文件(C5卷頁334至338)。 │室扣案;編號G 之│ │ │ │三、上開扣案物說明: │物均在西諾公司之│ │ │ │1.羅家逸為西諾公司副總經理,且持有西諾公司空白聘僱文件。 │八五大樓辦公室內│ │ │ │2.西諾公司以其名義在臺與員工簽立僱傭契約。 │(自強三路3 號23│ │ │ │3.李仙元離職須經財務主管Maggie(張淑梅)、人事主管Joy (范育菱)│樓之8 )扣案,二│ │ │ │ 、副總Roger (羅家逸)批核。 │處均為西諾公司營│ ├─┼───┼────────────────────────────────┤業據點 │ │2 │A-2 │羅家逸所撰寫之電子郵件2 封(C5卷頁10至14): │ │ │ │ │羅家逸於信件中以西諾公司人員自稱,足認羅家逸確實任職於西諾公司。│ │ ├─┼───┼────────────────────────────────┼────────┤ │3 │B-4 │一、B-4丘偉宏名片影本1 張(C5卷頁27)。 │丘偉宏位於高雄市│ │ │ │二、E-8羅家逸名片影本1張(C5卷頁51)。 │三民區明誠一路37│ │ │ │三、上開扣案物說明: │6 號13樓之住處 │ │ │ │1.名片所載公司名稱均為「西諾運通有限公司」,且同時記載香港地址「│ │ │ │ │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141 號中保集團大廈24樓2401室」及台灣區聯絡處地│ │ │ │ │ 址「高雄市○○區○○○路000 號4 樓」,羅家逸、丘偉宏以西諾公司│ │ │ │ │ 名義印製名片接洽業務,顯示其等確以西諾公司名義在臺營業,並以高│ │ │ │ │ 雄市○○區○○○路000 號4 樓為營業據點。 │ │ │ │ │2.羅家逸名片記載職稱為「Vice President」即副總裁。 │ │ ├─┼───┼────────────────────────────────┼────────┤ │4 │G-1 │一、G-1 銀聯卡特約商店刷卡日記帳(C5卷頁55至61)。 │編號G 之物扣案地│ │ │G-11 │二、G-11范育菱電腦資料其中之日報表(C5卷頁187 至211 、212 至213 │點同上,編號S 之│ │ │G-71 │ )。 │物均在西諾公司之│ │ │ │三、G-71 特約商店刷卡金額日報表(C5卷頁379 至404)。 │八五大樓倉庫(自│ │ │ │四、上開扣案物說明: │強三路3 號35樓之│ │ │ │ 如附表一所示客戶均用西諾公司所提供之銀聯卡收單服務,且其中「臺│8 、B 室)扣案。│ │ │ │ 北大東山」、「千耀珠寶」、「臺東大東山」、「綺麗珠寶」)、「金│ │ │ │ │ 鑽珠寶」、「光隆育樂」、「海紅寶珊瑚」、「有常茶園」、「大統易│ │ │ │ │ 」、「鼎鼎有茗」、「第一好茶」、「兩岸企業」、「台農」等客戶係│ │ │ │ │ 由被告李玉文所招攬(99年7 月至100 年3 月之業績日報表,均歸類在│ │ │ │ │ 「李」資料夾)。 │ │ ├─┼───┼────────────────────────────────┤ │ │5 │G-2 │一、G-2 西諾公司99、100 年股東會會議紀錄(C5卷頁63至80)。 │ │ │ │S-12 │二、S-12西諾公司100 年第一次股東大會出席列席簽到單(C6卷頁453 至│ │ │ │ │ 455 )。 │ │ │ │ │三、上開扣案物說明: │ │ │ │ │1.王振華、張淑梅、羅家逸均出席西諾公司99年第1 次股東會,且王振華│ │ │ │ │ 在會議中提案討論。 │ │ │ │ │2.羅家逸、張淑梅均出席西諾公司100 年第1 次股東會。 │ │ │ │ │3.西諾公司可享有「資深經理人福利架構」者,為執行副總王振華、營運│ │ │ │ │ 發展副總羅家逸、風控及財務總監張淑梅、客服總監范育菱、研發總監│ │ │ │ │ 鄭有成、業務總監葛正潔。 │ │ ├─┼───┼────────────────────────────────┤ │ │6 │G-9 │銀聯卡特約商店名單(C5卷頁86) │ │ ├─┼───┼────────────────────────────────┤ │ │7 │G-11 │范育菱電腦中資料: │ │ │ │ │㈠西諾籌備會第1 至9 次會議紀錄(C5卷頁93至103 ): │ │ │ │ │1.西諾公司早於96年1 月間起即在王振華公證事務所召開籌備會議,且由│ │ │ │ │ 王振華(Jasper)擔任主席,自96年4 月間起,羅家逸開始以軟體系統│ │ │ │ │ 負責人及西諾公司原始股東之身分出席。 │ │ │ │ │2.西諾公司(第一任)負責人田國書並非實際負責人(僅屬兼職性質領取│ │ │ │ │ 車馬費)。 │ │ │ │ │3.西諾公司之業務為提供陸客銀聯卡刷卡服務,擬由西諾公司與客戶簽訂│ │ │ │ │ 刷卡消費契約並提供刷卡機,刷卡後由西諾公司取得中國銀聯公司之授│ │ │ │ │ 權碼,並以「利用業務空檔到各知名商家開車跟大陸團跑到位地點與接│ │ │ │ │ 觸商店」尋找客戶。 │ │ │ │ │4.會中決議在香港地區辦理公司登記,由王振華負責撰擬法律文件表單、│ │ │ │ │ 硬體採購、軟體開發與在高雄地區設立機房等事項,另以鼎信民間公證│ │ │ │ │ 事務所名義提出保證付款履約取信客戶;羅家逸負責視覺系統設計。 │ │ │ │ │㈡西諾股東資料、股東出資修正版(C5卷頁104 至107 ): │ │ │ │ │ 張淑梅與被告王振華同屬西諾公司創始股東,且被要求在96年1 月2 日│ │ │ │ │ 前即要繳納股款。 │ │ │ │ │㈢西諾運通業務報告及業務計畫公告(C5卷頁108 至111): │ │ │ │ │1.該報告為王振華署名。 │ │ │ │ │2.西諾公司擬與中國銀聯公司之簽約商「UNION POINT 」合作,在臺灣地│ │ │ │ │ 區開展銀聯借記卡業務,且擬與中國銀聯公司以人民幣為單位結算帳款│ │ │ │ │ 。 │ │ │ │ │3.西諾公司在臺灣地區從事銀聯卡收單業務之事實。 │ │ │ │ │㈣西諾運通籌備會議應執行事項預定完成期日管制一覽表(C5卷頁112 至│ │ │ │ │ 119 ): │ │ │ │ │1.羅家逸係西諾公司之技術股東。 │ │ │ │ │2.王振華負責擬定所有法律文件與表單。 │ │ │ │ │㈤西諾公司收支明細表(C5卷頁120 至186 ): │ │ │ │ │1.西諾公司實際上於96年1 月間即已開始籌備運作(租用七賢路辦公室、│ │ │ │ │ 支付籌備期間員工薪水、支付水電費電話費等),於96年4 月間在香港│ │ │ │ │ 地區註冊,於96年12月開始支付刷卡機租金,於97年2 月開始支付機房│ │ │ │ │ 租金(項目記載為「豪逸數位」,每月2 萬元)。 │ │ │ │ │2.王振華、張淑梅屢屢挹注西諾公司營運資金或墊付支付商家款項,但王│ │ │ │ │ 振華亦會向西諾公司借款(以鼎信民間公證事務所名義)。 │ │ │ │ │3.羅家逸、王振華確實會為西諾公司前往香港或大陸地區地區出差(羅家│ │ │ │ │ 逸自96年12月起即有領取差旅費記錄);另羅家逸有至香港地區拿刷卡│ │ │ │ │ 機及至全台各地裝機。 │ │ │ │ │4.西諾公司自97年7 月起開始支付范育菱薪資及萬事達公司業務費,自97│ │ │ │ │ 年12月起開始支付張淑梅薪資;自98年8 月起開始支付羅家逸、鄭有成│ │ │ │ │ 、陳綠岸薪資;自98年10月起開始支付葛正潔、丘偉宏薪資。 │ │ │ │ │5.西諾公司至少在97年6 月間即開始提供銀聯卡收單服務(千耀公司、錦│ │ │ │ │ 龍公司至少均在97年6 月間起即開始使用西諾公司提供之銀聯卡收單服│ │ │ │ │ 務)。 │ │ │ │ │6.西諾公司原本係使用萬事達公司之帳戶收取要支付給客戶之帳款。 │ │ │ │ │7.西諾公司於100 年3 月間遭搜索後,並未停止營業(零用金帳目仍持續│ │ │ │ │ 支出,亦持續收取刷卡機保證金)。 │ │ │ │ │8.范育菱於96年10月間即開始接手西諾公司記帳事務。 │ │ │ │ │㈥員工通訊錄,含職稱、中英文姓名對照表(C5卷頁214 至215): │ │ │ │ │ 王振華與羅家逸均為西諾公司副總裁;張淑梅、范育菱、鄭有成均為資│ │ │ │ │ 深經理;陳靜芳為財務經理;陳綠岸為資深工程師;葛正潔、丘偉宏均│ │ │ │ │ 為業務開發。 │ │ ├─┼───┼────────────────────────────────┤ │ │8 │G-11 │一、G-11范育菱電腦資料其中之員工薪資支出表、薪資單(C5卷頁216 至│ │ │ │G-16 │ 234 )。 │ │ │ │S-21 │二、G-16員工薪資、獎金、加班、出差等資料(C5卷頁255 至286 )。 │ │ │ │S-25 │三、S-21西諾公司請款單:請領出差費用(C6卷頁542 至551 )。 │ │ │ │ │四、S-25西諾公司員工薪資支出表、薪資單、獎金明細及請款單、加班費│ │ │ │ │ 申請單、出差申請單、假日客服輪值表(C6卷頁58 6至634 )。 │ │ │ │ │五、上開扣案物說明: │ │ │ │ │1.王振華(王公)、羅家逸(Roger )、張淑梅(Maggie)、范育菱(Jo│ │ │ │ │ y )、陳靜芳(Lorrie)、林恩如(Bear)、鄭有成(Oscar )、陳啟│ │ │ │ │ 豐(Gary)、陳綠岸(Green )、葛正潔(James )、丘偉宏、沈光福│ │ │ │ │ 均有領取西諾公司薪資、年終獎金(以豪逸公司名義發放)。 │ │ │ │ │2.發放薪資、年終獎金前,西諾公司員工曾書立請款單供王振華(在「總│ │ │ │ │ 經理欄」簽名)批核;另員工之出差申請需經王振華或羅家逸簽准(在│ │ │ │ │ 「總經理欄」簽名)。 │ │ │ │ │3.王振華曾至香港研討西諾公司100 年度之公司業務。 │ │ │ │ │4.張淑梅在加班費申請單之「財務部」欄位;王振華、羅家逸及鄭有成之│ │ │ │ │ 出差請款單之「會計」欄位蓋用「Maggie」簽名章,顯示其任職於西諾│ │ │ │ │ 公司財務部。 │ │ ├─┼───┼────────────────────────────────┼────────┤ │9 │G-11 │一、G-11范育菱電腦資料其中之西諾公司國內外出差管理辦法含電子簽核│編號G 之物扣案地│ │ │L-2 │ 記錄(C5卷頁235 至239 )。 │點同上,編號L 之│ │ │ │二、L-2 西諾公司國內外出差管理辦法、年度調薪管理辦法草案(C6頁41│物均在西諾公司七│ │ │ │ 0 至416 )。 │賢路辦公室扣案(│ │ │ │三、上開扣案物說明: │該處1 至3 樓為鼎│ │ │ │1.員工若需申請出差,或預支出差旅費,必須經過副總經理簽核。 │信公證事務所,4 │ │ │ │2.上開出差辦法由鄭有成提案,經財務部主管張淑梅、營運中心副總經理│樓、5 樓為西諾公│ │ │ │ 王振華、羅家逸簽核。 │司100 年3 月以前│ │ │ │3.王振華持有西諾公司出差及年度調薪管理辦法。 │之辦公室)。 │ ├─┼───┼────────────────────────────────┼────────┤ │10│G-12 │陳靜芳之筆記本:記載「豪逸(台灣西諾)」等文字(C5卷頁251 ),足│編號G 之物扣案地│ │ │ │認豪逸公司實為西諾公司在臺營業處。 │點同上 │ ├─┼───┼────────────────────────────────┤ │ │11│G-15 │陳靜芳指導林恩如之每日工作流程,內容略為先確認該日應給付予各商家│ │ │ │ │之款項後,至銀行匯款予各商家,確認款項過程中應先詢問Lorrie(指陳│ │ │ │ │靜芳)與Maggie(指張淑梅)(C5卷頁254 ) │ │ ├─┼───┼────────────────────────────────┤ │ │12│G-24 │刷卡機退貨申請書(C5卷頁291) │ │ ├─┼───┼────────────────────────────────┤ │ │13│G-18 │一、G-18 陳啟豐之台灣大哥大門號帳單(C5卷頁287 至290 )。 │ │ │ │G-25 │二、G-25 電話名冊(C5卷頁292 至293 )。 │ │ │ │G-26 │三、G-26各縣市商戶表、商家匯款資訊(C5卷頁295至301)。 │ │ │ │G-40 │四、G-40電信公司SIM卡58張(C5卷頁316至317)。 │ │ │ │G-43 │五、G-43商家匯款資訊、G-44商家匯款資訊0427更新版(C5卷頁319 至 │ │ │ │G-44 │ 332 )。 │ │ │ │G-58 │六、G-58店家使用SIM卡明細表(C5卷頁339至340)。 │ │ │ │G-64 │七、G-64商家匯款資訊(C5卷頁342至374)。 │ │ │ │ │八、上開扣案物說明: │ │ │ │ │1.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或商號均使用西諾公司提供之銀聯卡收單服務。 │ │ │ │ │2.西諾公司提供給客戶之刷卡機,需置入SIM 卡使用,SIM 卡部分由西諾│ │ │ │ │ 公司提供(含以豪逸公司、陳啟豐、沈光福、張福麟、丘偉宏、范育菱│ │ │ │ │ 等人之名義申辦),部分由客戶自行取得。 │ │ │ │ │3.與沈光福100 年10月13日調詢陳述相符(B2卷頁190)。 │ │ ├─┼───┼────────────────────────────────┤ │ │14│G-61 │丘偉宏之華南銀行高雄三民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C5卷頁341 ) │ │ ├─┼───┼────────────────────────────────┤ │ │15│G-70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團體保險之被保險人名冊(C5卷頁 │ │ │ │ │376 至378 ): │ │ │ │ │1.被保險人為羅家逸、鄭有成、蔡逸秋、陳啟豐、陳綠岸(以上職位欄註│ │ │ │ │ 記工程師)、范育菱、楊茜如、陳靜芳、張詠晴、林恩如、賴芬蘭(以│ │ │ │ │ 上職位欄註記內勤)、丘偉宏、沈光福(以上職位欄註記業務)。 │ │ │ │ │2.張淑梅、葛正潔原均列名其上,職位欄分別註記內勤、業務,嗣雖經刪│ │ │ │ │ 除,然遭刪除之原因係資料不全逾期未補致失效,足認張淑梅、葛正潔│ │ │ │ │ 均為西諾公司成員,始會與上開羅家逸等人一起以豪逸公司名義投保團│ │ │ │ │ 體險。 │ │ │ │ │3.參照羅家逸105 年3 月18日偵訊(C1卷頁69至72)所述,可知上開被保│ │ │ │ │ 險人實均為西諾公司員工,僅因西諾公司依法不得在臺營業,始以豪逸│ │ │ │ │ 公司名義投保團體險。 │ │ ├─┼───┼────────────────────────────────┼────────┤ │16│L-3 │王振華所使用電腦中資料:含各種問題列表、好易聯公司引進銀聯卡刷卡│編號L 之物扣案地│ │ │ │機逃漏稅新聞報導、藍海營運安全機制、直銷商收單業務合作機制簽約機│點同上,編號J 之│ │ │ │制(C6卷頁418 至424 )。其中「藍海營運安全機制」資料顯示,王振華│物在賴芬蘭位於左│ │ │ │避免西諾公司遭查獲,分別就下列事項擬定策略: │營區博愛三路251 │ │ │ │1.金流安全:人民幣結算在境外完成、付款給客戶使用現金。 │號10樓住處扣案 │ │ │ │2.通訊安全:談論敏感業務使用境外手機與門號、機密事宜當面溝通、業│ │ │ │ │ 務人員不再交付名片、客服電話使用境外門號。 │ │ │ │ │3.場所安全:將機房移往香港、敏感性業務人員另行設置隱密辦公室、敏│ │ │ │ │ 感設備另行設置儲存場所。 │ │ │ │ │4.人員安全機制:敏感性業務人員不增聘。 │ │ │ │ │5.商戶安全機制:不再擴增客戶、簽購單一律回收,調單業務內部自行處│ │ │ │ │ 理。 │ │ ├─┼───┼────────────────────────────────┤ │ │17│J-2 │持有人號碼對照表(C6卷頁408): │ │ │ │ │西諾公司客服部、王振華、羅家逸、陳靜芳、范育菱、林恩如、葛正潔、│ │ │ │ │鄭有成、陳啟豐、張福麟、「Tony」等人均持有大陸地區行動電話門號,│ │ │ │ │符合扣案物編號L-3 其中王振華所擬定「營運安全機制」中「談論敏感業│ │ │ │ │務使用境外手機與門號」、「客服電話使用境外門號」之策略。 │ │ ├─┼───┼────────────────────────────────┤ │ │18│L-4 │一、L-4 空白之萬龍銀聯網購合作協議書(C6卷頁426至427)。 │ │ │ │L-5 │二、L-5 空白之萬龍銀聯網購網路特約商店服務協議書(草案)(C6卷頁│ │ │ │ │ 429 至432 )。 │ │ │ │ │三、上開扣案物說明: │ │ │ │ │1.王振華擬定「萬龍銀聯網購合作協議書」。 │ │ │ │ │2.西諾公司原委託萬事達(誤載為萬「可」達)公司在臺灣地區推廣銀聯│ │ │ │ │ 卡支付平台服務。 │ │ ├─┼───┼────────────────────────────────┼────────┤ │19│M-1 │海峽企管公關顧問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C6卷頁│萬事達公司位於高│ │ │ │434 至436 ): │雄市三民區建元路│ │ │ │千耀公司、錦龍公司、光隆公司、翠如公司(臺北大東山)、翠如坊公司│9 巷46號1 、2 樓│ │ │ │(臺東大東山)、綺麗公司均於97年間將刷卡機租金匯至海峽公司帳戶。│之營業處所 │ ├─┼───┼────────────────────────────────┤ │ │20│M-2 │李玉文之筆記本:內容記載第一好茶、嘉士德裝機等事項(C6卷頁439 )│ │ ├─┼───┼────────────────────────────────┤ │ │21│M-6 │李玉文之簡歷,其中事業欄載有「香港商西諾運通有限公司」等文字(C6│ │ │ │ │卷頁441 ) │ │ ├─┼───┼────────────────────────────────┼────────┤ │22│S-14 │西諾公司97年4 月1 日至98年3 月31日之會計總帳(C6卷頁456 至501 )│編號S 之物扣案地│ ├─┼───┼────────────────────────────────┤點同上 │ │23│S-15 │西諾公司97年4 月1 日至98年3 月31日之會計憑證(C6卷頁503 至509 )│ │ ├─┼───┼────────────────────────────────┤ │ │24│S-16 │一、S-16西諾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C6卷頁511 至533 )。 │ │ │ │S-24 │二、S-24股東簽名文件及客戶資料表(C6卷頁558 至584 )。 │ │ │ │ │三、上開扣案物說明: │ │ │ │ │1.西諾公司於96年4 月17日於香港地區註冊成立,股東包含王振華、羅家│ │ │ │ │ 逸、張淑梅。 │ │ │ │ │2.西諾公司於98年1 月間之在臺營業處所為高雄市○○區○○路0 巷00號│ │ │ │ │ (即萬事達公司登記地址)。 │ │ ├─┼───┼────────────────────────────────┤ │ │25│S-19 │王振華之日記帳(C6卷頁535 至536 ): │ │ │ │ │1.摘要欄包含Joy (范育菱)年終獎金、王公(王振華,下同)存入支付│ │ │ │ │ Roger (羅家逸)與鄭有成出差機票、王公5 萬墊款- 支付商家、王公│ │ │ │ │ 代墊支付商家、支付EDI 系統費等項目。 │ │ │ │ │2.足認王振華有墊付或支付西諾公司營運所需資金。 │ │ ├─┼───┼────────────────────────────────┤ │ │26│S-20 │高雄銀行匯款水單1本(C6卷頁538至540) │ │ ├─┼───┼────────────────────────────────┤ │ │27│S-22 │銀聯網購商家基本資料:包含商家名稱、聯絡人、聯絡電話、地址、受款│ │ │ │ │帳戶(C6卷頁553 ) │ │ ├─┼───┼────────────────────────────────┤ │ │28│S-23 │銀聯網購合約書119 本(B14 卷、B15 卷、B16 卷): │ │ │ │ │顯示西諾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客戶(備註欄記載有扣到銀聯網購合約書者│ │ │ │ │)簽立網購合約書,提供銀聯卡收單服務(含刷卡機),並收取系統手續│ │ │ │ │費。 │ │ ├─┼───┼────────────────────────────────┤ │ │29│S-29 │西諾公司收據1 本:西諾公司收受各商家所支付之EPOS刷卡機保證金1 萬│ │ │ │ │5,000 元後所出具之收據(C6卷頁639 至660 ) │ │ ├─┼───┼────────────────────────────────┤ │ │30│S-30 │外借單1 份(C6卷頁662 ):羅家逸代表西諾公司向上海岱昶信息技術有│ │ │ │ │限公司借用銀聯卡刷卡機等設備。 │ │ ├─┼───┼────────────────────────────────┤ │ │31│S-32 │綺麗珠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綺麗公司)、光隆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 │ │ │S-34 │司(下稱光隆公司)之萬龍銀聯網購網路特約商店服務協議書各1 份(C6│ │ │ │ │卷頁674 至677 、678 至699 ): │ │ │ │ │1.內含合作授權書、信託保付狀、特約商店服務協議書、資訊工程合作機│ │ │ │ │ 制、財務管理流程與合作機制、匯款帳戶設立申請書、公司各窗口聯絡│ │ │ │ │ 方法。 │ │ │ │ │2.西諾公司(以海峽公司為代理人)與綺麗公司、光隆公司簽立服務協議│ │ │ │ │ 書,提供銀聯卡收單服務(含刷卡機),收取系統手續費。 │ │ │ │ │3.西諾公司書立合作授權書,授權海峽公司在中港澳以外之亞洲地區推廣│ │ │ │ │ 西諾公司之銀聯卡收付款服務。 │ │ │ │ │4.王振華簽發信用保付狀,由王振華負責提領西諾公司匯至海峽公司專戶│ │ │ │ │ ,用來支付給客戶之刷卡費用,並由王振華負責匯款給客戶。 │ │ │ │ │5.海峽公司收受綺麗公司、光隆公司所支付之EPOS刷卡機保證金後所出具│ │ │ │ │ 之收據,經辦人為范育菱,與范育菱於103 年8 月7 日偵訊稱曾受王振│ │ │ │ │ 華指示到李玉文處上班,負責聯繫裝設銀聯卡刷卡機之商家,並記錄與│ │ │ │ │ 商家往來之流水帳等語(B22 卷頁104 )相符。 │ │ ├─┼───┼────────────────────────────────┤ │ │32│S-35 │一、S-35商戶使用讀卡機注意事項1 冊(C6卷頁701 至721 )。 │ │ │ │S-37 │二、S-37商戶受理銀行卡必讀手冊1 冊(C6卷頁723 至732 )。 │ │ │ │ │三、上開扣案物說明: │ │ │ │ │1.西諾公司提供客戶銀聯卡收單服務,客戶需支付刷卡機保證金,西諾公│ │ │ │ │ 司以新臺幣與客戶結算銀聯卡刷卡款項。 │ │ │ │ │2.緊急聯絡人列載羅家逸、張淑梅與范育菱。 │ │ ├─┼───┼────────────────────────────────┤ │ │33│S-38 │商家交易明細1本(C6卷頁733至738) │ │ ├─┼───┼────────────────────────────────┤ │ │34│S-41 │99年11月21日應付款總表:西諾公司應給付予各商家之款項,包含以人民│ │ │ │ │幣計價、以新臺幣計價之數額、匯率(C6卷頁744 ) │ │ ├─┼───┼────────────────────────────────┤ │ │35│S-44 │托運單1 冊:西諾公司員工將銀聯卡刷卡機、紙捲等相關設備寄送予各商│ │ │ │ │家之托運單(C6卷頁786 至807 ) │ │ ├─┼───┼────────────────────────────────┤ │ │36│S-45 │請款單1 本:包含羅家逸及鄭有成出差費用、葛正潔及丘偉宏差旅費、沈│ │ │ │ │光福名片費用、與各商家交際之費用(C6卷頁808 至824 ) │ │ ├─┼───┼────────────────────────────────┼────────┤ │37│G-49 │扣案現金1,024 萬3,050 元、G-49西諾公司戳章1 個、G-62感熱紙8 捲、│編號G 、S 扣案地│ │ │G-62 │G-63點鈔機1 台、S-1-1 、S-1-2 、S-1-3 、S-1-4 、S-2 、S-4 刷卡機│點同上 │ │ │G-63 │180 台、S-5 刷卡機電源線4 箱、S-9 「歡迎使用銀聯卡」立牌2 個、 │ │ │ │S-1-1 │S-10銀聯卡簽單1 箱、S-18刷卡機空盒2 箱(見B4卷之高雄市調查處扣押│ │ │ │S-1-2 │物品清單): │ │ │ │S-1-3 │足認西諾公司確有經營銀聯卡收單業務。 │ │ │ │S-1-4 │ │ │ │ │S-2 │ │ │ │ │S-4 │ │ │ │ │S-5 │ │ │ │ │S-9 │ │ │ │ │S-10 │ │ │ │ │S-18 │ │ │ └─┴───┴────────────────────────────────┴────────┘ 附表三:起訴書所指用以地下匯兌之帳戶 ┌─┬───┬────────┬─────┬───────┬───────┬─────────┐ │編│戶名 │銀行帳號 │匯款起迄時│匯入金額 │匯出金額 │出處 │ │號│ │ │間 │ │ │ │ ├─┼───┼────────┼─────┼───────┼───────┼─────────┤ │1 │張淑梅│國泰世華銀行東高│98.11.1 至│8,236萬959元 │8,064萬8,956元│1.交易明細見C3卷頁│ │ │ │雄分行、帳號014 │99.5.31 │ │ │ 167 至180。 │ │ │ │-00-000000-0號 │ │ │ │2.出入款項及匯款人│ │ │ │ │ │ │ │ 統計分析見B17 卷│ │ │ │ │ │ │ │ 頁176 至179 反。│ ├─┼───┼────────┼─────┼───────┼───────┼─────────┤ │2 │葛正潔│國泰世華銀行中華│99.01.01至│5,279萬2,251元│5,133萬5,537元│1.交易明細見C3卷頁│ │ │ │分行、帳號202-50│99.07.31 │ │ │ 225 至232。 │ │ │ │-000000-0 號 │ │ │ │2.出入款項及匯款人│ │ │ │ │ │ │ │ 統計分析見B17 卷│ │ │ │ │ │ │ │ 頁180 至181反 。│ ├─┼───┼────────┼─────┼───────┼───────┼─────────┤ │3 │葛正潔│華南銀行高雄三民│98.12.01至│6,307萬4,330元│6,307萬699元 │1.交易明細見C3卷頁│ │ │ │分行、帳號703-20│99.07.31 │ │ │ 185 至187。 │ │ │ │-000000-0號 │ │ │ │2.出入款項及匯款人│ │ │ │ │ │ │ │ 統計分析見B17 卷│ │ │ │ │ │ │ │ 頁182 至185。 │ ├─┼───┼────────┼─────┼───────┼───────┼─────────┤ │4 │丘偉宏│華南銀行高雄三民│98.12.01至│6,802萬9,413元│6,610萬9,043元│1.交易明細見C3卷頁│ │ │ │分行、帳號703-20│99.05.31 │ │ │ 182 至184。 │ │ │ │-000000-0號 │ │ │ │2.出入款項及匯款人│ │ │ │ │ │ │ │ 統計分析見B17 卷│ │ │ │ │ │ │ │ 頁186 至188 。 │ ├─┼───┼────────┼─────┼───────┼───────┼─────────┤ │5 │葛正潔│合作金庫光華分行│99.01.01至│1 億2,294 萬 │1 億2,097 萬 │1.交易明細見C3卷頁│ │ │ │、帳號0000-000 │99.05.31 │8,592元 │3,738元 │ 189 至191。 │ │ │ │-000000號 │ │ │ │2.出入款項及匯款人│ │ │ │ │ │ │ │ 統計分析見B17 卷│ │ │ │ │ │ │ │ 頁188 反至191 。│ ├─┼───┼────────┼─────┼───────┼───────┼─────────┤ │6 │王振華│中國信託銀行南高│98.12.01至│8,366萬7,788元│8,004萬3,168元│1.交易明細見C3卷頁│ │ │ │雄分行、帳號1825│99.06.30 │ │ │ 234 至238 反。 │ │ │ │0-000000-0號 │ │ │ │2.出入款項及匯款人│ │ │ │ │ │ │ │ 統計分析見B17 卷│ │ │ │ │ │ │ │ 頁192 至195。 │ ├─┴───┴────────┴─────┼───────┼───────┼─────────┤ │ 小計 │4 億7,287 萬 │4 億6,218 萬 │ │ │ │3,333元 │1,141元 │ │ └────────────────────┴───────┴───────┴─────────┘ 附表四:西諾公司非法在臺營業之行為人犯罪時間及分工情形 ┌─┬────┬──────┬──────┬──────┬──────────────────────┐ │編│行為人 │本件起訴書所│前案判決認定│角色 │分工情形 │ │號│ │指之參與期間│之參與期間 │ │ │ ├─┼────┼──────┼──────┼──────┼──────────────────────┤ │1 │王振華 │96年1 月間至│97年5 、6 月│(原出資)股│1.出資成立西諾公司。 │ │ │ │100 年8 月間│間至100 年8 │東兼執行副總│2.統籌西諾公司之籌備與設立,負責擬定相關法律│ │ │ │ │月間 │經理 │ 文件表單、硬體採購、軟體開發(委託豪逸公司│ │ │ │ │ │ │ )、確定機房(向豪逸公司租用)等事宜。 │ │ │ │ │ │ │3.挹注西諾公司營運資金(墊款)。 │ │ │ │ │ │ │4.與李玉文洽談業務合作事宜(以海峽公司、萬事│ │ │ │ │ │ │ 達公司名義推廣西諾公司之銀聯卡收單業務等)│ │ │ │ │ │ │ 。 │ │ │ │ │ │ │5.提供西諾公司營業場所(七賢二路372 號4 、5 │ │ │ │ │ │ │ 樓之址)。 │ │ │ │ │ │ │6.綜理西諾公司在台事務。 │ │ │ │ │ │ │7.提供帳戶、SIM 卡供西諾公司使用。 │ ├─┼────┼──────┼──────┼──────┼──────────────────────┤ │2 │羅家逸 │96年1 月間至│97年5 、6 月│(技術)股東│1.系統開發、機房建置。 │ │ │ │100 年8 月間│間至100 年8 │兼營運發展副│2.提供豪逸公司名義讓西諾公司員工掛名勞工保險│ │ │ │ │月間 │總經理 │ 與全民健康保險。 │ │ │ │ │ │ │3.西諾公司工程部門最高負責人,綜理軟體系統與│ │ │ │ │ │ │ 硬體設備裝設與維護(裝設與更換刷卡機、排除│ │ │ │ │ │ │ 障礙)等事務。 │ │ │ │ │ │ │4.提供帳戶、SIM 卡供西諾公司使用。 │ ├─┼────┼──────┼──────┼──────┼──────────────────────┤ │3 │張淑梅 │96年1 月間至│97年5 、6 月│(原出資)股│1.出資成立西諾公司。 │ │ │ │100 年3 月間│間至100 年3 │東兼風控及財│2.西諾公司財務部門最高負責人。 │ │ │ │ │月間 │務總監(資深│3.提供帳戶供西諾公司使用。 │ │ │ │ │ │經理) │4.為西諾公司墊付支付商家帳款等款項。 │ ├─┼────┼──────┼──────┼──────┼──────────────────────┤ │4 │李玉文 │97年5 、6 月│97年5 、6 月│業務合作關係│1.由海峽公司、萬事達公司以西諾公司代理人名義│ │ │ │至99年2 月間│間至100 年3 │ │ ,或直接向購物店引介西諾公司,推廣銀聯卡收│ │ │ │ │月間 │ │ 單業務。 │ │ │ │ │ │ │2.提供營業處所(萬事達公司登記地點)供西諾公│ │ │ │ │ │ │ 司派駐之范育菱工作。 │ │ │ │ │ │ │3.提供海峽公司帳戶給西諾公司使用。 │ │ │ │ │ │ │(經前案判決認定幫助犯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罪,│ │ │ │ │ │ │並判決確定) │ ├─┼────┼──────┼──────┼──────┼──────────────────────┤ │5 │葛正潔 │98年間至100 │98年間至100 │業務總監(資│西諾公司業務部門最高負責人,對外推廣銀聯卡收│ │ │ │年3 月間 │年3 月間(本│深經理) │單業務。 │ │ │ │ │判決認定至10│ │ │ │ │ │ │0 年7 月間仍│ │ │ │ │ │ │是張福麟違反│ │ │ │ │ │ │公司法之共犯│ │ │ │ │ │ │) │ │ │ ├─┼────┼──────┼──────┼──────┼──────────────────────┤ │6 │Tony │98年間至100 │98年間至100 │香港地區實際│1.負責與大陸地區合作廠商聯繫事宜。 │ │ │ │年8 月間 │年8 月間 │負責人 │2.提供刷卡機。 │ │ │ │ │ │ │3.將中國銀聯公司支付之刷卡帳款以地下匯兌方式│ │ │ │ │ │ │ 匯回臺灣地區。 │ ├─┼────┼──────┼──────┼──────┼──────────────────────┤ │7 │張福麟 │100 年4 月間│100 年4 月間│業務總監 │西諾公司業務部門,對外推廣銀聯卡收單業務。 │ │ │ │至100 年8 月│至100 年8 月│ │ │ │ │ │間 │間(本判決認│ │ │ │ │ │ │定為100 年4 │ │ │ │ │ │ │月底某日起至│ │ │ │ │ │ │100 年8 月11│ │ │ │ │ │ │日止) │ │ │ └─┴────┴──────┴──────┴──────┴──────────────────────┘ 附表五:本判決所引出處之卷宗簡稱對照表 ┌────┬──────────────────────┬─────────────┐ │簡稱 │卷宗名稱 │備註 │ ├────┼──────────────────────┼─────────────┤ │A1卷 │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100年7月13日彰防字第│葛正潔被訴違反銀行法之案卷│ │ │00000000000號影卷 │ │ ├────┼──────────────────────┤ │ │A2卷 │高雄地檢署100年度偵字第21256號影卷 │ │ ├────┼──────────────────────┤ │ │A3卷 │臺北地檢署100年度偵字第25242號影卷 │ │ ├────┼──────────────────────┤ │ │A4卷 │本院101 年度金訴字第3 號影卷 │ │ ├────┼──────────────────────┤ │ │A5卷 │高雄高分院101年度金上訴字第12號影卷 │ │ ├────┼──────────────────────┼─────────────┤ │B1卷 │卷皮記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 │王振華、羅家逸、張淑梅、李│ │ │第一頁為葛正潔100年10月13日調詢筆錄。 │玉文被訴違反公司法,及黃俊│ ├────┼──────────────────────┤豪、陳俊義被訴違反商業會計│ │B2卷 │卷皮記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 │法之案卷(部分案卷經本案檢│ │ │第一頁為羅家逸100 年11月7日調詢筆錄。 │察官列為本案卷證) │ ├────┼──────────────────────┤ │ │B3卷 │卷皮記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文號│ │ │ │100年4月13日高市法字第1006802703 0號、被告豪│ │ │ │逸數位科技公司 │ │ ├────┼──────────────────────┤ │ │B4卷 │卷皮記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日期│ │ │ │及文號101年4月17日高市法字第101680 26840號、│ │ │ │葛正潔等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案 │ │ ├────┼──────────────────────┤ │ │B5卷 │卷皮記載:豪逸數位科技公司涉嫌違反銀行法、稅│ │ │ │捐稽徵法案件執行計畫 │ │ ├────┼──────────────────────┤ │ │B6卷 │卷皮記載:到案人劉清豐至翁郁庭等12人及其等所│ │ │ │屬公司名稱、登記負責人姓名 │ │ ├────┼──────────────────────┤ │ │B7卷 │卷皮記載:艾明有限公司至達人國際珠寶有限公司│ │ │ │等9家公司名稱及其登記負責人、到案人姓名 │ │ ├────┼──────────────────────┤ │ │B8卷 │卷皮記載:大統易茗茶行至志宏商行等15家公司名│ │ │ │稱及其登記負責人、到案人姓名 │ │ ├────┼──────────────────────┤ │ │B9卷 │卷皮記載:雅仕精品珠寶行至翠如坊有限公司等11│ │ │ │家公司名稱及其登記負責人、到案人姓名 │ │ ├────┼──────────────────────┤ │ │B10卷 │卷皮記載:嘉士得農產休閒行銷企畫社至富莉登珠│ │ │ │寶店等10家公司名稱及其登記負責人、到案人姓名│ │ ├────┼──────────────────────┤ │ │B11卷 │卷皮記載:捷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至采唐珠寶等11│ │ │ │家公司名稱及其登記負責人、到案人姓名 │ │ ├────┼──────────────────────┤ │ │B12卷 │卷皮記載:集珍齋珠寶行至旭紅珊瑚等8家公司名 │ │ │ │稱及其登記負責人、到案人姓名 │ │ ├────┼──────────────────────┤ │ │B13卷 │卷皮記載:各商家刷卡金額統計表 │ │ ├────┼──────────────────────┤ │ │B14卷 │銀聯網購合約書第一卷影卷 │ │ ├────┼──────────────────────┤ │ │B15卷 │銀聯網購合約書第二卷影卷 │ │ ├────┼──────────────────────┤ │ │B16卷 │銀聯網購合約書第三卷影卷 │ │ ├────┼──────────────────────┤ │ │B17卷 │高雄地檢署100年度警聲搜字第1091號影卷 │ │ ├────┼──────────────────────┤ │ │B18卷 │高雄地檢署100 年度他字第3378號卷一之影卷 │ │ ├────┼──────────────────────┤ │ │B19卷 │高雄地檢署100 年度他字第3378號卷二之影卷 │ │ ├────┼──────────────────────┤ │ │B20卷 │高雄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25316號卷一之影卷 │ │ ├────┼──────────────────────┤ │ │B21卷 │高雄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25316號卷二之影卷 │ │ ├────┼──────────────────────┤ │ │B22卷 │高雄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25316號卷三之影卷 │ │ ├────┼──────────────────────┤ │ │B23卷 │高雄地檢署102 年度他字第7121號影卷 │ │ ├────┼──────────────────────┤ │ │B24卷 │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892號影卷 │ │ ├────┼──────────────────────┤ │ │B25卷 │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37號影卷 │ │ ├────┼──────────────────────┤ │ │B26卷 │臺北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3108號卷一之影卷 │ │ ├────┼──────────────────────┤ │ │B27卷 │臺北地檢署100 年度他字第3108號卷二之影卷 │ │ ├────┼──────────────────────┤ │ │B28卷 │臺北地檢署100 年度他字第3108號卷三之影卷 │ │ ├────┼──────────────────────┤ │ │B29卷 │臺北地檢署100 年度他字第3108號卷四之影卷 │ │ ├────┼──────────────────────┼─────────────┤ │C1卷 │高雄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2891號卷 │本案卷證 │ ├────┼──────────────────────┤ │ │C2卷 │原審105年度金訴字第13號卷一 │ │ ├────┼──────────────────────┤ │ │C3卷 │原審105年度金訴字第13號卷二 │ │ ├────┼──────────────────────┤ │ │C4卷 │原審105年度金訴字第13號卷三 │ │ ├────┼──────────────────────┤ │ │C5卷 │原審105年度金訴字第13號卷之前案證物卷一(扣 │ │ │ │押物編號A至G) │ │ ├────┼──────────────────────┤ │ │C6卷 │原審105年度金訴字第13號卷之前案證物卷二(扣 │ │ │ │押物編號I至S)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