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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李炫德李嘉興徐美麗

原告
李進發
被告
昇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鄭俊麟
被告
汪輝

上列被告因準強盜案件(106年度上訴字第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合法承租屏東縣○○鄉段000 ○000 ○000○000 地號國有土地,被告汪輝企圖併吞,與其向法院標得之原原告等所有之13筆土地合併開發之鉅利,而於民國104年2 月21日以大鐵板封閉國有地唯一出口,繼於同年月24日架設鋼筋水泥牆,完成封死該出入口(在此之前之104 年2月12日國有土地內可供兩戶之連棟屋被拆毀,生財器具被竊),訴訟中竟再於105年12月7日將國有地四週之鐵絲網及地上物鏟平,竊走全部地上物,造成原告損失等情。爰求為:

㈠被告應將座落屏東縣○○鄉○○村○○路○○巷00號、24號(附圖紅線部分)妨害通行之大鐵板、鋼筋水泥壁等全部拆除。㈡被告應在同鄉段796 、797 、802 、803 地號(附圖黑線部分)裝置鐵絲網,並將該四筆土地交付原告。㈢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 萬元。

二、被告則否認原告之主張,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汪輝、鄭俊麟被訴準強盜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即原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徐美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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