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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0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邱明弘李嘉興楊智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805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806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8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潘建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05、806、807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8795號、103年度偵字第20352號、104年度偵字第3645號、104年度偵字第10291號、104年度偵字第10292號、104年度偵字第11363號、104年度偵字第14851號、104年度調偵字第1253號、104年度調偵字第1254號【下稱A案】;追加起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3752號【下稱B案】、105年度偵字第17183 號【下稱C案】),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潘建洲就本院前揭判決⑴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1至3;附表四編號1至9;附表五編號1至15;附表六編號1至7;附表七編號1、3至7;附表八編號1;附表九編號1至3(除編號3⑷外);附表十編號1之部分,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⑵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2至7;附表三編號4至13;附表四編號10;附表七編號2之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⑶附表二編號8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均屬前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又非經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茲上訴人對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違上開規定。稽諸首開說明,仍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楊智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05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