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7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4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書豪
- 選任辯護人
- 陳依伶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書豪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書豪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196條、第339條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7年4月27日執行羈押,至107年7月2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張書豪所犯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在案,可預期被告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7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且因被告尚有前開羈押事由,並非具保得以代替,其具保聲請並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