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727、7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銹美
- 選任辯護人
- 洪仁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甲罪數一備註/主文欄第三行所載「劉銹美」及附表甲罪數二十七備註/主文欄第十一行所載「劉銹美」
均應更正為「郭銹美」。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甲罪數一備註/主文欄第三行所載「劉銹美」及附表甲罪數二十七備註/主文欄第十一行所載「劉銹美」均應為「郭銹美」,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繕為「劉銹美」,核屬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