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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876號

聲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蔡國卿唐照明林家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7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胡寬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3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胡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胡寬前犯銀行法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7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 號、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876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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