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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李政庭李炫德孫啓強陳培維黃姿育胡慧滿

  • 被告
    林育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475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樓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549 號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調偵字第16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對被告林育樓(下稱被告)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⑴告訴人俐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或俐德公司)代理人劉德權指述被告於民國105 年2 月4 日雙方訂約購買4 隻英國鬥牛犬母犬時,向其保證其中3 隻帶胎一事,業據其提出收據影本為據,而該收據關於出售犬隻詳細資料欄確實記載小花、小黃及叮噹共3 隻帶胎,而與告訴代理人指述內容相符。告訴代理人另指述該收據係於105 年2 月4 日雙方訂約當天即書立完成,惟當天雙方並未填載日期,收據上日期欄之「3 」月「8 」日係因告訴人俐德公司事後向佳安會計師事務所報帳時,經承辦人要求填載完整而予以退回後,告訴代理人另於3 月8 日前往被告處所請被告填載完成一事,核與證人林淑娥於原審審理證述略以:其於105 年間有在佳安會計師事務所任職,有承辦俐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的報稅業務,對本案的犬隻買賣收據有印象,裡面日期沒有填寫,又還給俐德公司等語大致相符,堪認告訴代理人關於該收據製作過程之指述內容係屬實在。⑵另經原審當庭勘驗告訴代理人所提出之犬隻買賣收據正本,以肉眼即可辨識出收據上之「3 」與「8 」二字確實比「林育樓」及「富登犬舍」之字跡還深,堪認「3 」與「8 」二字與收據上其他內容係由不同筆所書寫,亦足以佐證告訴代理人所述收據日期係事後補填一事為真。原判決未斟酌證人林淑娥之證述內容與告訴代理人所述相符及勘驗收據正本之情形,而逕以告訴代理人於105 年2 月4 日訂約、書立收據並記載犬隻姓名後的2 月8 日,尚且需以LINE向被告詢問母狗的姓名為由,質疑告訴代理人關於收據開立過程之證述內容的可信性,並以告訴代理人及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認定告訴代理人所述遭被告詐騙之情節不可採,容有斟酌餘地云云。惟查: ㈠本件依公訴意旨所舉證據(⑴被告之供述;⑵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之證述;⑶收據影本),僅能證明被告確有販賣4 隻英國鬥牛犬母犬予告訴人之事實,尚無法證明被告有詐欺取財之犯行等情,業經原審認定並詳述理由在案。 ㈡依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所提出其與被告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見原審二卷第118 頁、第120 至125 頁、第130頁、第133 至136 頁)略以: ⑴105年2月14日: 告訴代理人:剛才檢查小花,看牠陰部有很興奮動作,但是有流白色一點黃連液,是否發炎,是否受孕? 告訴代理人:很像膿汁液。 被告:受孕也會如此,發情前也會。 告訴代理人:只要不是發炎就好。 ⑵105年2月17日: 告訴代理人:小黃昨晚16日落紅發情,預計27-28 日配狗如何? 被告:差不多,得先驗。 告訴代理人:配哪隻狗比較好? 被告:我的白色來福。 告訴代理人:交配費多少? 被告:半價5000。 ⑶105年2月22日: 告訴代理人:剛才去給小花照超音波沒有中,子宮發炎拿了藥。 被告:所以有檢查還是好。 告訴代理人:小黃,發情狀況很好,我想找1 隻好一點的種公,來福很好,但是O 型腿介紹1 隻。 被告:小黃確實要選超優質的種公。 告訴代理人:介紹1隻超優質的種公。 被告:好。 告訴代理人:幫忙問小黃血統,千萬不要近親繁殖就不好了。告訴代理人:小花沒懷孕真可惜,你看小花漂亮還是小黃漂亮? 被告:2 個都很漂亮。 ㈢從上開LINE對話內容可知,當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於105 年2 月22日帶「小花」去照超音波確定沒有懷孕時,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並未針對小花沒有帶胎一事對被告提出質疑,倘被告於105 年2 月4 日交易之時,確有對告訴代理人劉德權稱「小花係帶胎」,則當告訴代理人劉德權確定小花未帶胎時,理應向被告理論或對被告提出質疑,然其並未為此反應。準此,足認被告於105 年2 月4 日交易之時,確實未對告訴代理人劉德權陳稱「小花已帶胎」等語。再者,從上開LINE對話內容可知,當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於105 年2 月16日發現「小黃」落紅發情之時,其已知悉小黃並未帶胎,蓋帶胎之犬隻不會有落紅發情之現象,告訴代理人劉德權與被告於上開LINE對話過程中,不僅未找被告理論或提出質疑,反而還與被告討論要找哪隻狗與小黃交配,甚至詢問被告「交配費多少」。就常情而論,倘若被告於上開交易之時,確實有對告訴代理人劉德權稱「小黃係帶胎」,然結果卻與被告當初所述不同時,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不向被告爭論,已有違常情,竟反而詢問被告「交配費多少」,意即告訴代理人劉德權尚須支付額外之交配費用,甚難想像被詐騙之人於發現受騙後,還願意支付額外之費用給行騙者。是以,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之反應觀之,被告於105 年2 月4 日交易之時,未曾對告訴代理人劉德權陳稱「小黃已帶胎」,甚為明灼。 ㈣另關於本案收據部分,被告供稱:這次交易金額本來是16萬元,後來有折扣就15萬8 千元成交,那時我急需用錢,所以我用比較便宜的價錢賣給告訴人。105 年2 月4 日交易當場我有手寫一張15萬8 千元的收據。(提示警卷第8 頁收據)這是隔了買賣日期很久,105 年3 月8 日劉德權拿來給我,要我簽這張收據,我說為什麼要簽,他說要報會計事務所,因為這張沒有住址,要我補簽這張等語(見本院卷第48頁反面至第4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在105 年農曆過年(按105 年農曆過年是105 年2 月8 日)前被告把狗送去給我,我把錢交給他時,當場就簽好了收據,簽收據時,有我太太(鄭復華)、我及被告共3 個人在場。事後3 月8 日是我帶著收據找被告補簽收據上的日期嗎。3 月8 日補簽日期時有被告、被告太太及好像是被告的媽媽,1 位年紀較長的長者,我不曉得是誰,被告並沒有跟我介紹,我這邊就只有我1 位。(提示警卷第7 頁買賣過程及警卷第8 頁收據)被告簽這張收據給我的時間是2 月4 日送狗來的這天,是2 月4 日簽收據的。(問:因為你剛說會計師說收據不行,後來3 月8 日才去補的,請問2 月4 日簽這張收據時有哪些內容是已經寫好的?)「富登犬舍」、「林育樓」簽名、「2 歲」、手寫的晶片號碼「000000000000000 」,他說沒有關係,晶片用手寫就可以了,只要正確就行了,及上面的金額「壹拾伍萬捌仟」,因為我尾款都付完了,就直接寫了整筆的買賣金額,事實上裡面有1 萬元之前付的訂金,就不用再講了,在2 月4 日當天是把1 整筆的金額寫進去。(問:那這樣在2 月4 日的時候所有內容通通都寫了,你剛剛怎麼會說3 月8 日的時候,你的會計師說這張收據不行,要你帶回去給被告簽?)沒有地址,沒有日期,不是3 月8 日,是在3 月8 日之前,會計師說沒有地址和日期,他們會計師作帳要地址,要報來報去的,總不能叫稅捐處自己去查,我也搞不清楚,反正會計師就叫我補上來地址及日期。(問:所以你的意思是說,會計師叫你去補日期的時候,你才讓被告在這張收據上寫上3 月8 日嗎?)是,是3 月8 日當天我拿過去給被告寫的。(問:《提示警卷第8 頁收據》是否當被告在105 年2 月4 日把狗交給你時,這張收據裡除了日期「3 」及「8 」是沒有記載的以外,收據上的全部內容都已經在105 年2 月4 日寫好了?)是。(問:在105 年2 月4 日被告拿狗給你的那天,這張收據裡面打字部分都是你跟你太太打的嗎?)我不會打字,是由我太太按照我跟被告洽談交易內容先將草稿寫下來,之後我太太就去電腦打出來,打出來之後,大家看了沒有問題,他就簽字了。(問:所以收據中打字部分你太太在105 年2 月4 日,按照你與被告商談內容打上去的?)是等語(見原審二卷第57至58頁、第62至63頁)大致相符。足認告訴代理人鄭復華於本院審理中陳稱:105 年2 月4 日我們向被告買犬隻時,被告並沒有簽收據給我們,因為公司要報帳,我去問會計師,才會再去找被告補簽收據云云(見本院卷第50頁),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憑採。 ㈤綜上所述,檢察官認被告涉嫌前揭詐欺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檢察官上訴意旨,係就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執以指摘原判決違誤,核無足採。從而,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既無法使本院獲致被告有罪之心證,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三、原審因而認被告犯罪無法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 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盧葆清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勢豪提起上訴,檢察官高大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孫啓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瓊芳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54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樓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居屏東縣○○鎮○○路0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0號 居屏東縣○○鎮○○路00號 選任辯護人 蘇淑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第16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育樓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育樓於民國105 年2 月4 日12時許,至址設高雄市○○區○○街000 號俐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俐德公司),向俐德公司兜售寵物犬,對告訴代理人即俐德公司員工劉德權佯稱:4 隻英國鬥牛犬母犬,其中3 隻帶胎,1 隻未帶胎,帶胎每隻新臺幣(下同)4 萬6000元,未帶胎1 隻2 萬元云云,被告為取信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於同年3 月8 日,在俐德公司製作收據上簽名確認,使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不疑有他,交付現金15萬8000元,嗣後僅1 隻母犬產下幼犬,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可參)。另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此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所明定。 三、再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下述),揆諸上開說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之證述、收據影本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當初約定就是1 隻有帶胎,其他3 隻沒有帶胎等語(警卷第3 頁)。經查: ㈠被告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以15萬8000元之價格販賣4 隻英國鬥牛犬母犬給告訴代理人劉德權,雙方完成價金及犬隻之交付;而上開4 隻英國鬥牛犬母犬於上開買賣之時,只有「叮噹」該犬隻有帶胎,其他3 隻均無帶胎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警卷第2 頁反面至3 頁反面),且有告訴代理人劉德權證述在卷(警卷第4 至5 頁、偵二卷第8 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本案應審究者為:被告為上開買賣之時,是否確有告知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上開4 隻英國鬥牛犬母犬之懷孕狀況係「3 隻帶胎,1 隻未帶胎」,而有施行詐術之行為? 1.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問:警方提示你與劉德權雙方買賣之收據是否正確?)正確,沒有意見. . . (問:當時所賣之英國鬥牛犬小狗4 隻有無懷孕?)1 隻有,其他3 隻沒有,但是有1 隻配種但不確定懷孕,以沒有懷孕論。(問:當初有無告知劉德權?)有. . . (問:為何劉德權稱其係向你購買4 隻小狗,其中3 隻係有帶胎?)我不知道他為何會這樣說。(問:劉德權有無跟你反應此事?)沒有這一回事,也沒有跟我反應過,因為當初我就是賣他1 隻有懷孕,其他3 隻沒有. . . (問:為何劉德權稱當初約定係4 隻小狗,且其中3 隻是有帶胎?)當初約定就是1 隻有,其他3 隻沒有。(問:警方提示收據,為何備註3 隻小狗有帶胎?)我不知道為何會有備註這個云云(警卷第2 頁反面至3 頁);於偵查中供稱:(問:是否在105 年2 月4 日,在鳳山區鼎興街160 號向劉德權買賣寵物狗,交易金額15萬8000元,上明註明3 隻帶胎,1 隻沒有帶胎?)有4 隻狗,但只有1 隻帶胎. . . (問:《提示收據》是否你所寫?)是。(問:為何註明3 隻帶胎?)如果是帶胎,1 隻要賣7 萬,沒有帶胎1 隻要賣3 萬。(問:為何收據上註明3 隻帶胎?)我不知道,他說要報公司. . . (問:《提示收據》是否你簽給告訴人?)是。(問:收據上饅頭沒有帶胎,其他3 隻有帶胎,這樣寫是對的?)是云云(偵一卷第12頁正反面、偵二卷第7 頁反面)。而觀之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所提之收據(警卷第8 頁),其上記載「小花」、「小黃」、「饅頭」、「叮噹」共4 隻犬隻,其中在「小花」、「小黃」、「叮噹」此3 隻犬隻後之「備註」欄均有記載「帶胎」等語,而於「饅頭」之「備註」欄則為空白,另收據上之日期為「105 年3 月8 日」。綜觀被告於警詢、偵查之供述,被告雖稱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所提之收據之記載是正確的,但卻於警詢之初即堅稱買賣當時就是約定1 隻帶胎、3 隻未帶胎,則被告對於收據之說法與其主張之辯解,警詢及偵查中即已存有歧異,是否得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對於收據之說法,遽認被告對本案自白犯行,尚非無疑,且縱認被告自白犯行,揆諸前開條文之規定,仍須調查被告自白以外之其他證據,方得認定被告之犯行。 2.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向林育樓購買小狗?)於105 年1 月30日向林育樓談購買英國鬥牛犬事宜,當天並交付訂金1 萬元予林育樓,雙方約定於2 月4 日完成買賣,事後我發現僅有1 隻有帶胎,故致我損失財物,我電話跟林育樓講,他說要原價買回,但迄今5 個月都沒有買回。(問:你們於何時?何地交付英國鬥牛犬及交付金錢?)是於105 年02月04日12時許,由林育樓帶英國鬥牛犬4 隻在我公司高雄市○○區○○街000 號公司內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問:你共付林育樓多少錢?)我共付15萬8000元。(問:你為何發覺受騙?)因為林育樓賣英國鬥牛犬4 隻,說明3 隻狗有帶胎的,但之後只有1 隻有帶胎的. . . (問:你與林育樓如何談買賣英國鬥牛犬之事宜?)沒有帶胎是談2 萬元,帶胎每隻是4 萬6000元云云(警卷第4 至5 頁);於偵查中證稱:(問:105 年1 月30日在何處與被告談購買鬥牛犬?)在屏東找林育樓購買鬥牛犬2 隻,都是母的,付了1 萬元訂金,約定105 年2 月4 日狗送來,結果被告帶7 隻狗到鳳山區頂興街公司,說要全部賣給我,其中4 隻帶胎的狗,最後成交有3 隻帶胎、另外1 隻沒有帶胎的母狗,總共約定要付15萬8000元,內容如收據所載,被告當場就賣我這4 隻狗,錢我當場付清,其他的狗被告帶回,當天有寫收據,日期是事後再押上去的。(問:你為何認為被告詐欺?)只有1 隻狗叮噹帶胎有生,其他2 隻帶胎的都沒有生,所以認為被告詐欺. . . (問:當時是那1 隻有帶胎?)叮噹那隻,其他小花、小黃都沒有云云(偵一卷第5 頁反面、偵二卷第8 頁)。依照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上開證述,對照其所提之收據(警卷第8 頁),可知被告與告訴代理人劉德權間,針對帶胎與否,有爭議之犬隻為「小花」及「小黃」。 3.依照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所提出其與被告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略以(院二卷第118 頁、第120 至125 頁、第130 頁、第133 至136 頁): ⑴105年2月14日: 告訴代理人:剛才檢查小花,看牠陰部有很興奮動作,但是有流白色一點黃連液,是否發炎,是否受孕? 告訴代理人:很像膿汁液。 被告:受孕也會如此,發情前也會。 告訴代理人:只要不是發炎就好。 ⑵105年2月17日: 告訴代理人:小黃昨晚16日落紅發情,預計27-28 日配狗如何?被告:差不多,得先驗。 告訴代理人:配哪隻狗比較好? 被告:我的白色來福。 告訴代理人:你不是要去大陸。 被告:對后。 被告:先驗,我30回來。 告訴代理人:交配費多少? 被告:半價5000。 告訴代理人:30日回來可能來不及。 告訴代理人:想辦法看看。 被告:驗看,26,27,可以就先配。 被告:鬥牛通常15-18天。 被告:叮噹16天配的。 被告:我家那隻小的18天配第一次。 被告:我都會去驗排卵角化情況。 被告:醫師說配我才配。 告訴代理人:若是15天就是30號。 被告:鬥牛排卵期有的較長。 被告:25日先驗,他會說大約幾天。 告訴代理人:好的。 被告:恭喜了。 被告:我也真的很喜歡。 告訴代理人:希望會生才好。 被告:一定會的,要很有信心才行。 告訴代理人:想想看你去大陸怎麼辦? 被告:小心觀察,驗好排卵就有9成了。 ⑶105年2月22日: 告訴代理人:剛才去給小花照超音波沒有中,子宮發炎拿了藥。被告:所以有檢查還是好。 被告:27日的行程取消了,沒辦法去。 告訴代理人:為何不能去? 被告:因為沒人照顧狗,又遇生產,實在不能大意。 告訴代理人:小黃,發情狀況很好,我想找1 隻好一點的種公,來福很好,但是O型腿介紹1隻。 告訴代理人:大陸等我們狗仔長大買了在去。 被告:OK。 被告:小黃確實要選超優質的種公。 告訴代理人:介紹1隻超優質的種公。 被告:好。 告訴代理人:辜學宏,的巨頭有沒有小狗留下來? 被告:沒有。 告訴代理人:沒有配種就死了真可惜。 告訴代理人:別人那裡有沒有? 告訴代理人:幫忙問小黃血統,千萬不要近親繁殖就不好了。 告訴代理人:小花沒懷孕真可惜,你看小花漂亮還是小黃漂亮?被告:2個都很漂亮。 4.從上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可知,當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於105 年2 月22日帶小花去照超音波確定沒有懷孕時,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並未針對小花沒有帶胎一事對被告提出質疑,反而與被告討論行程取消等日常事項,倘被告於上開交易之時,確有對告訴代理人劉德權稱「小花係帶胎」一節,則當告訴代理人劉德權確定小花未帶胎時,理應向被告理論或對被告提出質疑,然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之反應卻十分淡然,是以,依照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之反應觀之,被告於上開交易之時,是否確實有對告訴代理人劉德權稱「小花係帶胎」一事,顯有可疑。 5.又從上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可知,當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於105 年2 月16日發現小黃落紅發情之時,其已知悉小黃並未帶胎,蓋帶胎之犬隻不會有落紅發情之現象,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不僅未找被告理論或提出質疑,反而還與被告討論要找哪隻狗與小黃交配,甚至詢問被告「交配費多少」,就常情而論,若被告於上開交易之時,確實有對告訴代理人劉德權稱「小黃係帶胎」,然結果卻與被告當初所稱不同時,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不向被告爭論已有違常情,竟反而詢問「交配費多少」,意即告訴代理人劉德權尚須支付額外之費用,甚難想像被詐騙之人於發現受騙後,還願意支付額外之費用給行騙者,是以,依照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之反應觀之,被告於上開交易之時,是否確實有對告訴代理人劉德權稱「小黃係帶胎」一事,著實令人質質疑。 6.另針對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所提出之收據之開立過程一節,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於審判中證稱:(問:在過年前被告把狗送去給你,你把錢交給他,當時就簽好了那張收據?)是,當時就簽好了。(問:當時簽契約《收據》時有誰在場?)我太太、我及被告,共3 個人。(問:事後是3 月8 日你帶著收據是找被告補簽收據上的日期嗎?)對。(問:3 月8 日補簽日期時有哪些人在場?)被告、被告太太及好像是被告的媽媽,1 位年紀較長的長者,我不曉得是誰,被告並沒有跟我介紹,我這邊就只有我1 位. . . (問:《提示警卷第7 頁買賣過程及警卷第8 頁收據》你之前於偵查中有寫1 張買賣過程,請你將買賣過程及收據互相對照,請問簽這張收據給你的時間是什麼時候?)2 月4 日送狗來的這天,是2 月4 日簽收據的。(問:因為你剛說會計師說收據不行,後來3 月8 日才去補的,請問2 月4 日簽這張收據時有哪些內容是已經寫好的?)「富登犬舍」、「林育樓」簽名、「2 歲」、手寫的晶片號碼「000000000000000 」,他說沒有關係,晶片用手寫就可以了,只要正確就行了,及上面的金額「壹拾伍萬捌仟」,因為我尾款都付完了,就直接寫了整筆的買賣金額,事實上裡面有1 萬元之前付的訂金,就不用再講了,在2 月4 日當天是把1 整筆的金額寫進去。(問:針對「小花」、「小黃」、「叮噹」後面備註記載「帶胎」這3 筆共6 個字,2 月4 日當天就有寫了嗎?)本來是手寫的,因為大家在那邊談,他保證這個狗,說你買到賺到了,既然保證,那我就他的保證就寫了「帶胎」,全部按照他跟我講的,我們現場打上去的. . . (問:你剛說收款人、身分證字號及登記證號,「富登犬舍」、「林育樓」等手寫部分是當時就寫好的嗎?)對,當時寫的。(問:電話呢?)電話也都是當時寫的。(問:那這樣在2 月4 日的時候所有內容通通都寫了,你剛剛怎麼會說3 月8 日的時候,你的會計師說這張收據不行,要你帶回去給被告簽?)沒有地址,沒有日期,不是3 月8 日,是在3 月8 日之前,會計師說沒有地址和日期,他們會計師作帳要地址,要報來報去的,總不能叫稅捐處自己去查,我也搞不清楚,反正會計師就叫我補上來地址及日期。(問:所以你的意思是說,會計師叫你去補日期的時候,你才讓被告在這張收據上寫上3 月8 日嗎?)是。(問:所以這張收據後面日期「3 月8 日」是3 月8 日當天寫的,還是3 月份的某一日寫的?)是3 月8 日當天我拿過去他寫的。(問:所以收據上「3 」、「8 」是被告寫的?)對. . . (問:《提示警卷第8 頁收據》是否當被告在105 年2 月4 日把狗交給你時,這張收據裡除了日期「3 」及「8 」是沒有記載的以外,收據上的全部內容都已經在105 年2 月4 日寫好了?)是。(問:在105 年2 月4 日被告拿狗給你的那天,這張收據裡面打字部分都是你跟你太太打的嗎?)我不會打字,是由我太太按照我跟被告洽談交易內容先將草稿寫下來,之後我太太就去電腦打出來,打出來之後,大家看了沒有問題,他就簽字了。(問:所以收據中打字部分你太太在105 年2 月4 日,按照你與被告商談內容打上去的?)是。(問:收據上手寫部分「富登犬舍」、「壹拾伍萬捌仟元」、「2 歲」共5 個、「叮噹」晶片號碼,是由何人寫的?)都是由被告寫的。(問:收款人欄手寫「林育樓」、「富登犬舍」及「Z000000000」、「屏寵字318 」、「0000-000000 」,是否都是由被告手寫的?)是。(問:你剛說因為會計覺得沒有押日期無法報帳,你在105 年3 月8 日請被告補簽時,當時被告就只有在這個收據上的日期寫「3 」及「8 」嗎?)對。(問:所以你在105 年3 月8 日請被告補登日期,被告就在收據上寫上「3 」、「8 」,就是在105 年3 月8 日那天寫的?)是云云(院二卷第57至58頁反面、第62頁反面至63頁)。是以,依照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上開證述,其稱收據上之文字於105 年2 月4 日被告將犬隻交付之時,除了日期「3 」及「8 」尚未記載之外,其餘不管是打字或手寫之文字,均已於105 年2 月4 日記載完畢,而日期「3 」及「8 」係被告於105 年3 月8 日當日填載。 7.然依照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所提出其與被告於105 年2 月8 日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院二卷第109 至110 頁):告訴代理人:幫我問泰山,他這隻母狗叫什麼名字,上次發情是什麼時候? 被告:OK。 被告:上次發情是7月。 被告:名字叫小黃。 8.佐以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於審判中證稱:(問:《提示本院院二卷第109-110 頁》105 年2 月8 日你問被告,幫我問泰山這隻母狗叫什麼名字,上次發情是什麼時候,被告說上次發情是7 月,名字叫小黃。這個小黃與警卷第8 頁收據上本案的小黃是同1 隻嗎?)這隻狗我印象深刻,是同1 隻. . . (問:所以你在105 年2 月8 日傳LINE給被告時,還不知道這隻狗叫小黃?)不知道云云(院三卷第41頁正反面)。是以,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上開證稱,收據上之文字於105 年2 月4 日被告將犬隻交付之時,除了日期「3 」及「8 」尚未記載之外,其餘不管是打字或手寫之文字,均已於105 年2 月4 日記載完畢,意即「小黃」之名字業已於105 年2 月4 日記載在收據之上,然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於105 年2 月8 日卻還不知道該犬隻之名字叫「小黃」,尚須詢問被告該犬隻之名字,則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上開對於收據開立過程之證述是否屬實,已非無疑。 9.此外,本院於審判中提示上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給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並詢問告訴代理人劉德權在其得知遭被告欺騙之後,為何不質疑被告,反而有上開違反常情之反應?告訴代理人劉德權雖證稱:我當然不能馬上翻臉,我要找出對我有力的證據. . . 我要的是證據,我不想提醒被告我已經準備要對他提告云云(院三卷第37至38頁),然觀之告訴代理人劉德權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略以(院二卷第153 至154 頁、第167 至169 頁): ⑴105年3月10日: 告訴代理人:羊奶哪裡買的到,可以帶我去嗎? 被告:獸醫院。 告訴代理人:哪裡的獸醫院? 告訴代理人:可以帶我去嗎? 被告:桂林啊。 被告:要買狗奶粉了,不要買羊奶。 告訴代理人:是給母狗喝的人也行。 ⑵105年3月11日: 被告:我給母狗喝豆漿。 告訴代理人:喝豆漿母狗會拉肚子。 ⑶105年4月7日: 告訴代理人:饅頭快發情了罷可否幫忙找隻白色漂亮的種公。 告訴代理人:什麼時候來我家。 告訴代理人:冷氣要修理。 告訴代理人:(貼犬隻照片) 告訴代理人:看饅頭的精氣神多好。 被告:(貼圖比讚) 10.依照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上開證稱,其所提出之收據於105 年3月8 日均已全部記載完成,則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於105 年3 月8 日即已取得足以對被告提告之證據,告訴代理人劉德權 已無須再對被告虛與委蛇,然告訴代理人劉德權卻仍於105 年3 月10日、105 年3 月11日、105 年4 月7 日等日,與被 告有其他日常之對話,則告訴代理人劉德權針對上開通訊軟 體LINE對話內容所做之解釋,顯有疑問。 11.從而,依照卷內證據觀之,尚無法證明被告為上開買賣之時 ,確有告知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上開4 隻英國鬥牛犬母犬之懷 孕狀況係「3 隻帶胎,1 隻未帶胎」,而有施行詐術之行為 ,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本案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刑 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 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依 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葆清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勢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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