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02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莊崑山王憲義陳明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0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博淳
選任辯護人
林俊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025、1026、1027號),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0日第二審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555 號、第738 號、107 年度訴字第239 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7741號、第7742號、第10792 號、第12077 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6 年度偵字第13908 號、第13521 號、107 年度偵字第998 號;移送原審併辦案號:同署106 年度偵字第13908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8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對於上訴人即被告張博淳之本院判決送達,係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將該判決寄存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本院卷可查,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之規定,該送達經10日發生效力,故除其上訴期間10日外,尚須加上10日送達期間,又被告住居在高雄市大樹區,須加計4 日在途期間,是合計後其上訴期間至107 年12月24日期滿,上訴人竟遲至民國108 年1 月7 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上訴期間。揆諸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補正,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陳明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025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