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9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淩涓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淩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潘淩涓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並入監執行,嗣經核准假釋,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270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茲因受刑人另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259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與前開案件再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14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3 月。復經法務部於107 年2 月2 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28900 號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而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