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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惠光霞王以齊李璧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淩涓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淩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潘淩涓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並入監執行,嗣經核准假釋,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270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茲因受刑人另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259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與前開案件再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14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3 月。復經法務部於107 年2 月2 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28900 號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而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李璧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茱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94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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