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被告
- 王連財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被告
- 王永信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號),請求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六號案件移轉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 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前二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 日施行。」。故對案件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承辦該案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法官,依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 第2 項規定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致該法院法官人數不足以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此乃屬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法院因法律不能行使審判權」之情形(最高法院106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而所謂「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係指案件於檢察官偵查中依法聲請「令狀」需由法院審核之案件,包括搜索票之聲請案件、羈押票之聲請案件、監聽票之聲請案件(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31 號解釋意旨參照)、鑑定留置票之聲請案件等。
二、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六號被告王連財、王永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向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分別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聲請搜索票、聲請羈押及延押等,分別由該院4 位法官受理及裁定,以上有該院核發之106 年聲監字第34號、106 年聲監續字第75、97、120 、152 、185 、211 號通訊監察書、106 年聲搜字第68號搜索票、106 年聲羈字第18號押票、106 年偵聲字第12號延長羈押裁定書等附卷可稽。嗣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於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惟該院編制僅有6 名法官,此有該院107 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庭配置表附卷可按,則因已有4 名法官曾承辦本案上揭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依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 第2 項規定,已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該院其餘2 名法官顯然無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該院以其因法律之規定不能行使審判權為由,請求本院裁定移轉管轄,即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