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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明富李政庭孫啓強

原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代表人
高宗永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郁婷律師
被告
證澧環保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蘇靖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第1208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孫啓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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