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 代表人
- 高宗永
- 訴訟代理人
- 周村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元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郁婷律師
- 被告
- 證澧環保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蘇靖貴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濬詠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第1208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