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特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歆怡 被上訴人 黃信凱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被上訴人 秦麒瑞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 年度附民字第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黃信凱主張: 被上訴人黃信凱涉有侵權行為,其刑事部分業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並引用歷審與本次辯論之陳述。縱認被上訴人黃信凱有侵權行為,上訴人聘請有詐欺前科之執行長亦與有過失。 三、被上訴人秦麒瑞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四、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五、本件被上訴人黃信凱被訴刑事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298 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以107 年度上易字第202 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附件所示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