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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8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雲龍
- 選任辯護人
- 邱揚勝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史明潔
- 選任辯護人
- 黃振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392 號,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605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乙○○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事實
一、乙○○為「東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東南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8 樓之2 )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則為其胞弟張雲剛),負責該公司各項業務,並包括指示東南公司職員王建生開立統一發票,為從事業務之人。甲○○為「鼎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鼎昇公司)實際負責人戴雲豪之同居人(甲○○因另為鼎昇公司取得不實進項統一發票以逃漏稅捐,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862 號、本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945 號判處罪刑,現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乙○○、甲○○均明知東南公司於98年10月至101 年10月期間,從未銷售任何貨物給如附表一所示12家公司行號:①鼎昇公司、②「鴻億欣業有限公司」(下稱鴻億公司)、③「聯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聯浤公司)、④「文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文弓公司)、⑤「宏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宏亞公司)、⑥「旺琳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旺琳公司)【以上6 家公司均屬未實際經營進銷貨物之「虛設行號」】、⑦「達斯特有限公司」(下稱達斯特公司)、⑧「宏全工程行」、⑨「昌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昌朋公司)、⑩「璟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璟琦公司)、⑪「詰田有限公司」(已更名「新田有限公司」,下稱新田公司)、⑫「凱創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創堂公司)。詎乙○○為增加東南公司營業額,及牟取甲○○所允諾之不詳對價,與甲○○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即上述各公司各期營業稅申報前),依據甲○○虛報銷售品項金額等不實事項,推由乙○○指示東南公司不知情之職員王建生,開立各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再由甲○○轉交給如附表一所示12家公司行號,供上述公司行號佯充進項憑證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藉以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12家公司行號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營業人名稱、申報期間、發票號碼、銷售金額、營業稅額,詳如附表一所載,惟因其中鼎昇、鴻億、聯浤、文弓、宏亞、旺琳等6 家公司,均屬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而無實際營業之虛設行號,並無應繳營業稅之情形〈即鼎昇等6 家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稅額並非逃漏之稅額,其餘公司部分則為逃漏之營業稅額〉,雖無幫助逃漏營業稅可言,但開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交付給上述公司行號而行使,仍屬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又甲○○本身即與鼎昇公司負責人共同基於逃漏稅捐目的,要求乙○○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鼎昇公司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而逃漏稅捐犯行,另經橋頭地院及本院以上述另案判處「逃漏稅捐」罪刑,就本案東南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給鼎昇公司部分,不再論以「幫助逃漏稅捐」或「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責,上述部分均不另為無罪諭知,詳後述),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下稱高雄國稅局)告發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含法定傳聞例外之證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20 頁、第205 頁),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取證或顯有不可信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揭說明,均有證據能力。而本件各項符合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依法既具有證據能力,且為當事人所不爭執,自無逐一贅述之必要。
貳、實體方面
一、㈠被告乙○○部分:
⒈上揭事實,業經上訴人即被告乙○○於高雄國稅局約談時陳稱:「東南公司如附表一所示銷項發票,均無實際交易」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4 年度他字第3671號卷【下稱他卷】第48頁);於偵查中供稱:「我是東南公司實際負責人,公司都是我在經營,我弟弟張雲剛只是掛名,沒有參與公司事務」、「甲○○負責東南公司有關電子部分的發票,我知道甲○○有借東南公司統一發票開給附表一所示公司行號,她說有賺錢會給我紅包」等語(見他卷第257 頁背面、269 頁背面;高雄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第26054 號卷【下稱偵卷】第42頁背面至43頁);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我承認東南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有虛進虛出,仲介過程是甲○○負責」、「我承認如附表一所示之發票為不實,實際上並無交易,我對此不爭執」、「甲○○不是東南公司的員工,因為她自己沒有公司,才會開東南公司發票,對東南公司而言,也可以多一些營業額」、「如附表一所示發票的交易盈虧要由何人負擔,我不知道怎麼解釋,我不要回答」、「我在偵查中供稱『我知道甲○○用東南公司的發票,她說有賺錢會給我紅包』是正確的」、「東南公司的本業是做建設的,電子零件不是東南公司原本營業項目,也不是東南公司的貨物,是甲○○借東南公司的名義開立發票,東南公司實際上並沒有這筆營業額,而是借發票,附表一所有的發票都是同樣情況」、「我承認附表一所載的事實」等語(見原審院一卷第99、186頁;原審院二卷第62、169 頁背面;原審院三卷第176 頁、179 頁正、背面、180 頁末行、181 頁、182 頁正、背面、194 頁背面);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有罪部分認罪等語(見本院卷第113 頁)甚詳。被告上開自白陳述,並無何矛盾不一之處,足見其上開自白情節並非虛妄,已堪信為實在。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偵查中證稱:「因為我有欠稅紀錄,所以沒有登記公司,我也沒有在東南公司任職,我是跟乙○○說借他的東南公司發票開立,我會付給他稅金,若是量大有賺到錢,我會再補給他紅包」、「我要跟乙○○借東南公司的發票時,就去找東南公司的王經理開」、「我願意認罪」等語(見他卷第269 頁、偵卷第47頁背面);且上述東南公司不實銷貨發票,均依據甲○○虛報銷售品項及金額等不實事項,由乙○○指示東南公司不知情的職員王建生開立後,再由甲○○轉交給附表一所示之12家公司行號,經上述公司行號充作進項憑證,分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等情,亦經證人孫維棋(記帳業者建興聯合會計事務所人員)於高雄國稅局約談時;證人王建生(東南公司職員)、陳燕菁(高雄國稅局審查員)於原審審理時,分別指證明確(見高雄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卷第1 卷【下稱告一卷】第470 頁、原審院二卷第162 頁背面至168 頁背面、原審院三卷第183 頁背面至186 頁背面),互核相符;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銷項發票(見高雄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卷第4 卷【下稱告四卷】第1558至1651頁;告發卷第5 卷【下稱告五卷】1744至1815、2031至2080、2167至2191頁;告發卷第6 卷【下稱告六卷】第2227至2245、2293至2304、2383至2386、2478至2480、2507至2508、2520至2528、2606至2607、2613至2615、2639至2640、2644至2645頁)、東南公司98年至101 年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98年9月至101 年12月間進銷項發票明細資料;如附表一所示鼎昇、鴻億、聯浤、文弓、宏亞、旺琳、達斯特、昌朋、璟琦、新田、凱創堂公司、宏全工程行之稅籍資料、高雄國稅局(對各該公司行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各該公司行號與東南公司間之交易資料、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等資料可佐(告四卷第1453至1455、1460至1689頁、告五卷第1690至2202頁、告六卷第2203至2617頁、他卷第226 至249 頁)。足見,被告乙○○指示職員王建生開立如附表一所示東南公司不實銷項發票,並由甲○○轉交給附表一所示12家公司行號而行使,幫助如上述公司行號以上述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捐(但其中鼎昇、鴻億、聯浤、文弓、宏亞、旺琳等6 家公司因屬虛設行號,而無幫助逃漏稅捐可言,詳後述),已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⒊鼎昇、鴻億、聯浤、文弓、宏亞、旺琳等6 家公司,依高雄國稅局106 年7 月24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60109560號函暨附件營業人稅籍情形統計表、106 年12月7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60115893號函附件營業人稅籍情形統計表(見原審院二卷第41至43頁、院三卷第60至61頁),均屬「虛進虛銷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足認上述6 家公司均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而無實際營業之「虛設行號」,並無應繳營業稅之情形,被告二人就開立不實發票給上述虛設行號部分,即無幫助逃漏營業稅可言(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惟因統一發票性質上屬業務上文書之一種,故開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交給上述公司而行使,仍屬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甲○○關於鼎昇公司部分除外,詳後述)。同案被告甲○○本身即為鼎昇公司實際負責人之同居人,與鼎昇公司負責人共同基於逃漏稅捐之目的,因要求乙○○開立如附表一編號5 、6 、7 、8 、10、11、12、13、14、15、16關於鼎昇公司進貨部分之不實統一發票,供鼎昇公司申報扣抵營業稅額逃漏稅捐之犯行,業經橋頭地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862 號、本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945 號判處罪刑,此有卷附刑事判決書可憑,自不應再論以「幫助逃漏稅捐」或「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責(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
⒋綜上所述,被告乙○○上開任意性自白,經核與卷證資料相符,自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被告上揭犯行,事證明確,自應依法論科。至被告乙○○因不屬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其所為不成立同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而應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詳後述「論罪科刑」部分之說明)。
㈡被告甲○○部分:
⒈上訴人即被告甲○○雖承認以上述方法,向共同被告乙○○借用東南公司統一發票,開立給附表一所示公司行號等情,惟於原審審理時辯稱:「如附表一所示之銷項發票,其中某部分有實際交易,其他部分則沒有實際交易,關於哪些部分有實際交易,我會在一週內具狀提出」云云(見原審院二卷第62頁);其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我沒受僱於乙○○,業未領其薪水,業務往來都有會計處理,我只是介紹廠商給乙○○云云(見本院卷第113 頁)。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時,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指出何者為實際交易,更未提出任何反證以實其說,其所辯已非可信。
⒉被告甲○○於偵查中供稱:「因為我有欠稅紀錄,所以沒有登記公司,我也沒有在東南公司任職,我是跟乙○○借他的東南公司發票開立,我會付給他稅金,若是量大有賺到錢,我會再補給他紅包」、「我要跟乙○○借東南公司的發票時,就去找東南公司的王經理開」、「我願意認罪」等語(見他卷第269 頁、偵卷第47頁背面);且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於高雄國稅局約談、檢察官偵查時或原審審理中亦證(供)稱:「東南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銷項發票為不實,實際上並無交易」、「甲○○向我借東南公司統一發票開給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她說有賺錢會給我紅包」、「上述發票有虛進虛出,仲介過程是由甲○○負責」等語,均如上述;且經證人孫維棋、王建生、陳燕菁分別證述明確,並有如上述各項卷證資料可資補強,被告甲○○上述犯行,已堪認定。被告甲○○空口漫無範圍的指稱「上述發票有部分為實際交易」云云,並聲稱「關於哪些部分有實際交易,會在一週內具狀提出」,惟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卻仍然未能指出何者為實際交易,更無任何反證足以動搖上述卷證之證明力,所辯已非足採信。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固辯稱:被告甲○○係因怕國稅局要罰東南公司新台幣(下同)1800萬元,為幫助乙○○才簽名自白云云,惟被告甲○○既非東南公司員工,亦無參與任何投資營利,與被告乙○○又非有何特殊情誼,既明知自白之犯罪事實將受後續刑事追訴處罰,若非確有其事,被告甲○○焉有只為免東南公司受處罰,而甘冒刑事處罰風險而為不實自白之理?共同被告乙○○雖陳稱:國稅局有告知若不承認,會被裁罰東南公司1800萬元,伊才承認等語(見本院卷第233 頁背面),惟被告乙○○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當初在偵訊時所述正確(及如上述之自白,見原審卷三第180 頁),則被告乙○○與甲○○確有本件犯行已堪認定;且縱屬實情,被告甲○○既稱其非東南公司人員,僅單純為東南公司介紹客戶而已,則被告甲○○之本案自白顯與東南公司是否有本件幫助逃漏稅犯行無關,被告乙○○何須請求被告甲○○為不實之自白?是被告甲○○及辯護人上開所辯,並無實據,自無可採。至被告甲○○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雖聲請傳喚證人王建生到庭作證,惟證人王建生於原審審理時業經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證人王建生對於待證事實均已詳為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三第183 至186 頁),被告甲○○及辯護人僅泛稱該證人原審證述多有所隱匿保留云云,已難認有何再行傳喚必要;且本件事證已明,既如上述,自無再行傳喚證人王建生到庭作證之必要,附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自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與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⒈法院之審判,固然應以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其對象,但法院於不妨害起訴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仍得自由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而變更檢察官起訴之法條,以符訴訟經濟原則,復無損於被告之訴訟防禦權。故事實審法院依調查結果所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縱與檢察官起訴之事實並非全然一致,惟如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亦即在不妨害與起訴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之原則下,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而為有罪之判決。
⒉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依目前實務見解,此項行為除與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構成要件該當外,亦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兩者屬於法規競合之關係,且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又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罰。倘若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不成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仍應調查是否符合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不得逕行諭知無罪。
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於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又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商業登記法第10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或其他法律有關商業負責人之規定,均不包括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被告乙○○雖為東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但並非公司法第8 條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商業登記法第10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公訴人又未舉證證明其係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其即不具備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所規定身分,自不能以本罪相繩;而共同被告甲○○又未在東南公司任職,證人即該公司職員王建生既不知情,亦無上述身分,無依共同正犯或間接正犯規定而成立本罪餘地。惟被告乙○○為東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業務包括指示職員王建生開立統一發票,業經被告乙○○自承不諱,並經證人王建生證述明確,開立統一發票即屬乙○○業務上登載之文書。被告乙○○依據共同被告甲○○虛報銷售品項金額等不實事項,而指示不知情之職員王建生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再由甲○○轉交給如附表一所示之12家公司行號而行使,供上述公司行號佯充進項憑證,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雖因身分不符,不能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但依上述說明,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甲○○則因與乙○○為共同正犯,亦成立上述罪名(但甲○○就東南公司開立給鼎昇公司部分之不實發票,不成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詳後述)。
㈡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之犯罪主體,包括實際負責人:
⒈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依該條第2 項規定,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之犯罪主體,即包括實際負責人在內,此與上述商業會計法之規定不同。
⒉被告乙○○為東南公司實際負責人,依據共同被告甲○○所虛報之銷售品項金額等不實事項,指示不知情之職員王建生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再由甲○○轉交給如附表一所示之12家公司行號而行使,供上述公司行號佯充進項憑證,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因而幫助上述公司行號逃漏稅捐(不包括鼎昇、鴻億、聯浤、文弓、宏亞、旺琳公司等6 家虛設行號),依據上述說明,應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並與上述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罪之間,屬想像競合犯。被告甲○○則因與乙○○為共同正犯,亦成立上述罪名(但甲○○就東南公司開立給鼎昇公司部分之不實發票,不成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幫助逃漏稅捐(營業稅)罪數之計算: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規定,營業人應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營業稅。因此,每期營業稅,不論收受或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均有就該稅期進銷項資料申報之義務。於申報完畢後,該稅期即已結束,且各稅期間相隔2 月之久,實務上多數見解,皆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稅次數之計算標準。經查被告乙○○分別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 至16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後,雖交付於同一營業人或於不同之營業人,惟同一期營業稅申報期間之統一發票,各次開立不實發票行為,其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一般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因此在刑法評價上,接續交付予同一營業人或不同營業人之行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屬接續犯,分別論以一罪(在同一申報期間之多次開立發票行為,不論發票張數或營業人公司行號數,均論以一罪),但不同申報期間,則分別論罪(一期一罪)。
㈣被告所犯罪名及罪數:
⒈核被告二人所為:
⑴被告乙○○如附表一編號1 、2 、3 、4 、5 、7 部分,均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訴幫助鴻億、聯浤、文弓、宏亞、鼎昇公司逃漏稅捐部分,因上述公司均為虛設行號,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檢察官起訴法條雖引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因乙○○不符犯罪主體(商業負責人等)之身分,不能成立該罪名,但起訴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⑵乙○○如附表一編號6 、8 、9 、10、11、12、13、14、15、16部分,均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達斯特、昌朋、璟琦、新田、凱創堂公司、宏全工程行部分),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訴幫助鼎昇、鴻億、宏亞、旺琳公司逃漏稅捐部分,因上述公司為虛設行號,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
憑證罪)應變更為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理由同上。
⑶被告甲○○如附表一編號1 、2 、3 、4 、5 、7 部分,均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訴幫助鴻億、聯浤、文弓、宏亞公司逃漏稅捐部分,因上述公司為虛設行號,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幫助鼎昇公司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部分,因甲○○係與鼎昇公司負責人共同基於逃漏稅捐目的,要求乙○○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鼎昇公司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而逃漏稅捐犯行,另經橋頭地院及本院以上述另案判處「逃漏稅捐」罪刑,則於本案東南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給鼎昇公司部分,即不再論以「幫助逃漏稅捐」或「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責,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檢察官起訴法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應變更為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理由同上。
⑷甲○○如附表一編號6 、8 、9 、10、11、12、13、14、15、16部分,均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達斯特、昌朋、璟琦、新田、凱創堂公司、宏全工程行部分),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訴幫助鴻億、宏亞、旺琳公司逃漏稅捐部分,因上述公司為虛設行號,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幫助鼎昇公司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部分,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理由同前)。檢察官起訴法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應變更為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同上所述。
⒉身分共同正犯與間接正犯:被告乙○○為東南公司實際負責人,開立統一發票為其業務範圍,屬從事業務之人,利用不知情的職員王建生開立不實發票,屬間接正犯;被告甲○○雖無上述從事業務之身分,但與乙○○就上述犯行(鼎昇公司部分除外),彼此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屬刑法第31條第1 項所定之共同正犯,並考量甲○○參與程度甚高,不予減輕其刑。
⒊接續犯:被告二人就附表一各編號內(即同一申報期間)如有數張之不實發票,所為幫助逃漏稅捐數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數次行為,獨立性薄弱,依社會一般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以包括之一行為評價,較為合理,各屬接續犯,分別論以一罪。
⒋想像競合犯:被告二人共同開立不實發票交給達斯特、昌朋、璟琦、新田、凱創堂公司、宏全工程行申報扣抵營業稅部分,因而幫助逃漏稅捐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二罪名(共同幫助逃漏稅捐、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屬刑法第55條規定之想像競合犯,應從其中法定刑較重之共同幫助逃漏稅捐一罪處斷。
⒌數罪併罰:被告二人所犯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共6 罪(附表一編號1 、2 、3 、4 、5 、7 )、幫助逃漏稅捐共10罪(附表一編號6 、8 、9 、10、11、12、13、14、15、16),分別為不同申報營業稅期間內之犯罪,應認基於各別犯意所為,已如上述,應分論併罰。
三、原審認被告乙○○、甲○○均罪證明確,因而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1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5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及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二人均明知東南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並無實際交易,仍共同虛開不實發票而行使,因而幫助逃漏營業稅,損害稅捐公平性及正確性,開立不實發票張數眾多、為期長達3 年、累計銷售金額甚高,犯罪情節及危害非輕,被告乙○○為東南公司實際負責人,支配地位較高,被告甲○○仲介雙方公司行號以不實發票虛進虛出,支配地位雖不及乙○○,但參與程度仍不低,乙○○有偽造文書、妨害名譽、酒駕等前科,甲○○則有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前科(但不符累犯規定),素行欠佳;兼衡乙○○已坦承犯行,甲○○亦坦認大部分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乙○○學歷為高中畢業,所經營東南公司已倒閉,現從事工地管理,年齡54歲,罹患心血管疾病,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甲○○則為專科畢業,目前無業,年齡74歲,曾罹患癌症等健康及家庭狀況,及其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程度、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以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立法機關不採各罪「累加」方式,而採取「限制加重」之立法,定其應執行刑,乃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性考量,使犯罪行為人受有恤刑利益,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被告二人經分別宣告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刑,犯罪原因相同,侵害同一種類法益,犯罪時間持續而接近,實質侵害法益之質量,未如形式上罪數之鉅,如以累加方式定其執行刑,刑度將超過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經整體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情節、手段、侵害法益之程度等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就被告乙○○、甲○○分別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1 年4 月,及分別諭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000元算1 日之標準;並敘明:被告甲○○雖事先允諾給予被告乙○○不詳金額之紅包作為報酬,但無證據證明乙○○已取得上述約定報酬,不能證明乙○○有何犯罪所得,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原審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乙○○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重,被告甲○○則空言否認犯罪,均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被告乙○○於90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2年3 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刑章,犯後於偵審中均坦承犯罪,深有悔意,又罹患心血管疾病,尚有2 名未成年子女,經本件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上開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緩刑4 年,且為使其記取教訓,有命其負擔一定條件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諭知其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0 萬元,以啟自新。惟依同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被告二人涉嫌幫助鼎昇、鴻億、聯浤、文弓、宏亞、旺琳等6 家公司逃漏稅捐部分;及甲○○就鼎昇公司部分之發票,涉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甲○○均明知東南公司自98年9 月間起至101 年10月間止,並未銷售貨品予附表一所示之鼎昇、鴻億、聯浤、文弓、宏亞、旺琳公司等6 家公司,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在甲○○之指示下,由乙○○開立附表一編號1 、2 、3、4 、5 、編號6 ⑴、⑵、⑶、編號7 、編號8 ⑴、⑵、⑶、編號9 ⑴、編號10⑴、⑵、⑶、編號11⑴、編號12⑴、編號13⑴、編號14⑴、編號15⑴、編號16⑴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上述6 家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二人此部分均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㈡「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161 條第1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負有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其證明必須達到通常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可為有罪之認定。若檢察官舉證未達「超越合理懷疑」之證明程度,仍然存在被告可能為無罪之合理懷疑,即屬舉證不足,本於無罪推定原則,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㈢鼎昇、鴻億、聯浤、文弓、宏亞、旺琳公司等6 家公司均為虛設行號,並無應繳營業稅,不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罪:
⒈依據高雄國稅局106年7月24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60109560號函、106年12月7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60115893號函附件「鼎昇企業有限公司等12家營業人稅籍情形統計表」所載,鼎昇、鴻億、聯浤、文弓、宏亞、旺琳等6 家公司均屬虛進虛銷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見原審院二卷第41至42頁、院三卷第60至61頁)。
⒉上述6 家公司既屬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虛進虛銷而無實際營業之虛設行號,即無應繳營業稅,被告二人雖然開立東南公司不實統一發票給上述公司,但因上述公司本身為虛設行號而不構成逃漏稅捐,被告二人亦不成立幫助逃漏稅捐罪(但應另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罰)。
㈣被告甲○○就鼎昇公司收取東南公司不實統一發票,而逃漏營業稅部分,成立「逃漏稅捐罪」(已經橋頭地院、本院判處罪刑),本案不應再論以「幫助逃漏稅捐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⒈被告甲○○與另案共犯「戴雲豪」(鼎昇公司實際負責人)有同居關係,依戴雲豪指示參與經營鼎昇公司,並與戴雲豪、劉信宏(鼎昇公司登記負責人)共同為鼎昇公司取得多家公司所開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包括如附表一所示東南公司乙○○開立給鼎昇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鼎昇公司營業稅額等情,經被告甲○○於另案(橋頭地院105年度訴字第862 號商業會計法案件)審理中供認不諱,並有鼎昇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書查詢資料、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東南公司等營業人稅籍資料業、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等資料為證,足證甲○○係因參與經營鼎昇公司,為鼎昇公司取得東南公司在內多家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鼎昇公司營業稅額而逃漏稅捐,並經橋頭地院及本院另案判處罪刑在案,有橋頭地院105 年度訴字第862 號判決書、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945 號判決書附卷可按。
⒉被告甲○○既係參與經營鼎昇公司,而為鼎昇公司取得包括東南公司在內之不實統一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鼎昇公司營業稅額,並經另案判處較重之「逃漏稅捐罪」,本案中即不能因「幫助自己犯罪」,再論以較輕之「幫助逃漏稅捐罪」或「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㈤因與有罪部分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被告二人上述被訴共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而幫助鼎昇、鴻億、聯浤、文弓、宏亞、旺琳公司逃漏稅捐部分,檢察官未能舉證上述6 家公司有何實質逃漏稅捐;復未證明被告甲○○並未實際參與經營鼎昇公司逃漏稅捐,僅係幫助逃漏稅捐或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舉證容有不足。但因被告二人此部分被訴事實(二人共同犯幫助鼎昇、鴻億、聯浤、文弓、宏亞、旺琳公司逃漏稅捐,及甲○○就鼎昇公司部分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與上述經本院判處罪刑部分(即被告二人就達斯特、昌朋、璟琦、新田、凱創堂公司、宏全工程行部分觸犯幫助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乙○○就鼎昇、鴻億、聯浤、文弓、宏亞、旺琳公司部分觸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甲○○就其中鴻億、聯浤、文弓、宏亞、旺琳公司部分觸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分別具有接續犯或想像競合犯之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被告二人此部分被訴事實,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㈥甲○○其他另案與本案無關:至於被告甲○○其他另案即原審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85 號商業會計法案件(上訴案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642 號、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367號),則為甲○○另與戴雲豪共同以聯浤公司名義,虛開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交予其他公司,核與本案無關,附此敘明。
五、原審就被告二人其餘被訴部分所為無罪判決,均未經上訴而確定,本院不予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提起公訴,檢察官劉玲興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有罪部分 (即如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同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表二〉所載 「東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部分): ┌─┬─────┬───┬─────┬─────┬────┐ │編│營業人名稱│申報 │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號│ │年/月 │ │新臺幣(元)│(稅率5%)│ ├─┼─────┼───┼─────┼─────┼────┤ │1 │ 鴻億欣業 │98/10 │HU00000000│ 422,470│ 21,124│ │ │ 有限公司 ├───┼─────┼─────┼────┤ │ │ │小計 │1 張 │ 422,470│ 21,124│ ├─┼─────┼───┼─────┼─────┼────┤ │2 │ 聯浤國際 │99/03 │LU00000000│ 493,500│ 24,675│ │ │ 企業有限 ├───┼─────┼─────┼────┤ │ │ 公司 │99/04 │LU00000000│ 505,600│ 25,280│ │ │ ├───┼─────┼─────┼────┤ │ │ │99/04 │LU00000000│ 507,600│ 25,380│ │ │ ├───┼─────┼─────┼────┤ │ │ │99/04 │LU00000000│ 483,810│ 24,190│ │ │ ├───┼─────┼─────┼────┤ │ │ │99/04 │LU00000000│ 513,000│ 25,650│ │ │ ├───┼─────┼─────┼────┤ │ │ │小計 │5 張 │ 2,503,510│ 125,175│ │ │ │ │ │ │補充理由│ │ │ │ │ │ │書誤載為│ │ │ │ │ │ │121,175 │ ├─┼─────┼───┼─────┼─────┼────┤ │3 │⑴鴻億欣業│99/05 │MU00000000│ 299,200│ 14,960│ │ │ 有限公司├───┼─────┼─────┼────┤ │ │ │99/05 │MU00000000│ 372,400│ 18,620│ │ │ ├───┼─────┼─────┼────┤ │ │ │99/05 │MU00000000│ 359,900│ 17,995│ │ │ ├───┼─────┼─────┼────┤ │ │ │99/05 │MU00000000│ 307,500│ 15,375│ │ │ ├───┼─────┼─────┼────┤ │ │ │99/06 │MU00000000│ 254,800│ 12,740│ │ │ ├───┼─────┼─────┼────┤ │ │ │99/06 │MU00000000│ 374,850│ 18,743│ │ │ ├───┼─────┼─────┼────┤ │ │ │99/06 │MU00000000│ 98,000│ 4,900│ │ │ ├───┼─────┼─────┼────┤ │ │ │99/06 │MU00000000│ 333,250│ 16,663│ │ │ ├───┼─────┼─────┼────┤ │ │ │99/06 │MU00000000│ 283,400│ 14,170│ │ │ ├───┼─────┼─────┼────┤ │ │ │99/06 │MU00000000│ 328,608│ 16,430│ │ │ ├───┼─────┼─────┼────┤ │ │ │99/06 │MU00000000│ 342,300│ 17,115│ │ ├─────┼───┼─────┼─────┼────┤ │ │⑵文弓企業│99/05 │MU00000000│ 478,375│ 23,919│ │ │ 有限公司├───┼─────┼─────┼────┤ │ │ │99/05 │MU00000000│ 338,824│ 16,941│ │ │ ├───┼─────┼─────┼────┤ │ │ │99/05 │MU00000000│ 637,742│ 31,887│ │ │ ├───┼─────┼─────┼────┤ │ │ │99/05 │MU00000000│ 681,095│ 34,055│ │ │ ├───┼─────┼─────┼────┤ │ │ │99/05 │MU00000000│ 688,703│ 34,435│ │ │ ├───┼─────┼─────┼────┤ │ │ │99/05 │MU00000000│ 544,558│ 27,228│ │ │ ├───┼─────┼─────┼────┤ │ │ │99/05 │MU00000000│ 809,226│ 40,461│ │ │ ├───┼─────┼─────┼────┤ │ │ │99/05 │MU00000000│ 340,494│ 17,025│ │ │ ├───┼─────┼─────┼────┤ │ │ │99/05 │MU00000000│ 790,689│ 39,534│ │ │ ├───┼─────┼─────┼────┤ │ │ │99/05 │MU00000000│ 251,664│ 12,583│ │ │ ├───┼─────┼─────┼────┤ │ │ │99/05 │MU00000000│ 289,145│ 14,457│ │ │ ├───┼─────┼─────┼────┤ │ │ │99/05 │MU00000000│ 300,674│ 15,034│ │ │ ├───┼─────┼─────┼────┤ │ │ │99/05 │MU00000000│ 457,096│ 22,855│ │ ├─────┼───┼─────┼─────┼────┤ │ │⑶聯浤國際│99/05 │MU00000000│ 302,100│ 15,105│ │ │ 企業有限├───┼─────┼─────┼────┤ │ │ 公司 │99/05 │MU00000000│ 475,200│ 23,760│ │ │ ├───┼─────┼─────┼────┤ │ │ │99/06 │MU00000000│ 272,800│ 13,640│ │ │ ├───┼─────┼─────┼────┤ │ │ │99/06 │MU00000000│ 272,800│ 13,640│ │ │ ├───┼─────┼─────┼────┤ │ │ │99/06 │MU00000000│ 331,462│ 16,573│ │ │ ├───┼─────┼─────┼────┤ │ │ │99/06 │MU00000000│ 285,200│ 14,260│ │ │ ├───┼─────┼─────┼────┤ │ │ │99/06 │MU00000000│ 285,200│ 14,260│ │ │ ├───┼─────┼─────┼────┤ │ │ │99/06 │MU00000000│ 263,780│ 13,189│ │ │ ├───┼─────┼─────┼────┤ │ │ │99/06 │MU00000000│ 264,870│ 13,244│ │ ├─────┼───┼─────┼─────┼────┤ │ │ │小計 │33張 │12,715,905│ 635,796│ ├─┼─────┼───┼─────┼─────┼────┤ │4 │⑴鴻億欣業│99/09 │PU00000000│ 617,100│ 30,855│ │ │ 有限公司├───┼─────┼─────┼────┤ │ │ │99/09 │PU00000000│ 413,100│ 20,655│ │ │ ├───┼─────┼─────┼────┤ │ │ │99/09 │PU00000000│ 344,250│ 17,213│ │ │ ├───┼─────┼─────┼────┤ │ │ │99/09 │PU00000000│ 310,080│ 15,504│ │ │ ├───┼─────┼─────┼────┤ │ │ │99/09 │PU00000000│ 310,080│ 15,504│ │ │ ├───┼─────┼─────┼────┤ │ │ │99/10 │PU00000000│ 205,530│ 10,277│ │ │ ├───┼─────┼─────┼────┤ │ │ │99/10 │PU00000000│ 595,680│ 29,784│ │ │ ├───┼─────┼─────┼────┤ │ │ │99/10 │PU00000000│ 595,680│ 29,784│ │ │ ├───┼─────┼─────┼────┤ │ │ │99/10 │PU00000000│ 565,896│ 28,295│ │ │ ├───┼─────┼─────┼────┤ │ │ │99/10 │PU00000000│ 322,400│ 16,120│ │ │ ├───┼─────┼─────┼────┤ │ │ │99/10 │PU00000000│ 367,200│ 18,360│ │ │ ├───┼─────┼─────┼────┤ │ │ │99/10 │PU00000000│ 390,150│ 19,508│ │ ├─────┼───┼─────┼─────┼────┤ │ │⑵聯浤國際│99/10 │PU00000000│ 446,040│ 22,302│ │ │ 企業有限├───┼─────┼─────┼────┤ │ │ 公司 │99/10 │PU00000000│ 212,400│ 10,620│ │ ├─────┼───┼─────┼─────┼────┤ │ │ │小計 │14張 │ 5,695,586│ 284,781│ ├─┼─────┼───┼─────┼─────┼────┤ │5 │⑴鼎昇企業│99/11 │QU00000000│ 398,000│ 19,900│ │ │ 有限公司├───┼─────┼─────┼────┤ │ │ │99/11 │QU00000000│ 159,200│ 7,960│ │ │ ├───┼─────┼─────┼────┤ │ │ │99/11 │QU00000000│ 414,000│ 20,700│ │ │ ├───┼─────┼─────┼────┤ │ │ │99/11 │QU00000000│ 248,000│ 12,400│ │ │ ├───┼─────┼─────┼────┤ │ │ │99/11 │QU00000000│ 353,400│ 17,670│ │ │ ├───┼─────┼─────┼────┤ │ │ │99/12 │QU00000000│ 368,000│ 18,400│ │ │ ├───┼─────┼─────┼────┤ │ │ │99/12 │QU00000000│ 345,000│ 17,250│ │ ├─────┼───┼─────┼─────┼────┤ │ │⑵鴻億欣業│99/11 │QU00000000│ 325,600│ 16,280│ │ │ 有限公司├───┼─────┼─────┼────┤ │ │ │99/11 │QU00000000│ 296,000│ 14,800│ │ │ ├───┼─────┼─────┼────┤ │ │ │99/11 │QU00000000│ 332,500│ 16,625│ │ │ ├───┼─────┼─────┼────┤ │ │ │99/11 │QU00000000│ 266,000│ 13,300│ │ │ ├───┼─────┼─────┼────┤ │ │ │99/11 │QU00000000│ 304,000│ 15,200│ │ │ ├───┼─────┼─────┼────┤ │ │ │99/11 │QU00000000│ 334,400│ 16,720│ │ │ ├───┼─────┼─────┼────┤ │ │ │99/11 │QU00000000│ 324,000│ 16,200│ │ │ ├───┼─────┼─────┼────┤ │ │ │99/11 │QU00000000│ 364,500│ 18,225│ │ │ ├───┼─────┼─────┼────┤ │ │ │99/11 │QU00000000│ 330,000│ 16,500│ │ │ ├───┼─────┼─────┼────┤ │ │ │99/11 │QU00000000│ 371,250│ 18,563│ │ │ ├───┼─────┼─────┼────┤ │ │ │99/12 │QU00000000│ 330,000│ 16,500│ │ │ ├───┼─────┼─────┼────┤ │ │ │99/12 │QU00000000│ 313,500│ 15,675│ │ │ ├───┼─────┼─────┼────┤ │ │ │99/12 │QU00000000│ 324,000│ 16,200│ │ │ ├───┼─────┼─────┼────┤ │ │ │99/12 │QU00000000│ 299,700│ 14,985│ │ │ ├───┼─────┼─────┼────┤ │ │ │99/12 │QU00000000│ 384,000│ 19,200│ │ │ ├───┼─────┼─────┼────┤ │ │ │99/12 │QU00000000│ 422,400│ 21,120│ │ │ ├───┼─────┼─────┼────┤ │ │ │99/12 │QU00000000│ 414,000│ 20,700│ │ │ ├───┼─────┼─────┼────┤ │ │ │99/12 │QU00000000│ 294,000│ 14,700│ │ │ ├───┼─────┼─────┼────┤ │ │ │99/12 │QU00000000│ 235,200│ 11,760│ │ │ ├───┼─────┼─────┼────┤ │ │ │99/12 │QU00000000│ 270,000│ 13,500│ │ │ ├───┼─────┼─────┼────┤ │ │ │99/12 │QU00000000│ 364,500│ 18,225│ │ │ ├───┼─────┼─────┼────┤ │ │ │99/12 │QU00000000│ 271,500│ 13,575│ │ ├─────┼───┼─────┼─────┼────┤ │ │⑶宏亞國際│99/11 │QU00000000│ 474,500│ 23,725│ │ │ 企業有限├───┼─────┼─────┼────┤ │ │ 公司 │99/11 │QU00000000│ 266,000│ 13,300│ │ │ ├───┼─────┼─────┼────┤ │ │ │99/11 │QU00000000│ 212,800│ 10,640│ │ │ ├───┼─────┼─────┼────┤ │ │ │99/11 │QU00000000│ 468,000│ 23,400│ │ │ ├───┼─────┼─────┼────┤ │ │ │99/12 │QU00000000│ 276,000│ 13,800│ │ │ ├───┼─────┼─────┼────┤ │ │ │99/12 │QU00000000│ 349,600│ 17,480│ │ │ ├───┼─────┼─────┼────┤ │ │ │99/12 │QU00000000│ 468,000│ 23,400│ │ │ ├───┼─────┼─────┼────┤ │ │ │99/12 │QU00000000│ 457,600│ 22,880│ │ ├─────┼───┼─────┼─────┼────┤ │ │ │小計 │37張(補充│12,429,150│ 621,458│ │ │ │ │理由書誤載│ │ │ │ │ │ │為38張) │ │ │ ├─┼─────┼───┼─────┼─────┼────┤ │6 │⑴鼎昇企業│100/01│RU00000000│ 407,400│ 20,370│ │ │ 有限公司├───┼─────┼─────┼────┤ │ │ │100/01│RU00000000│ 487,200│ 24,360│ │ │ ├───┼─────┼─────┼────┤ │ │ │100/01│RU00000000│ 354,240│ 17,712│ │ │ ├───┼─────┼─────┼────┤ │ │ │100/01│RU00000000│ 451,000│ 22,550│ │ │ ├───┼─────┼─────┼────┤ │ │ │100/01│RU00000000│ 258,000│ 12,900│ │ │ ├───┼─────┼─────┼────┤ │ │ │100/02│RU00000000│ 300,150│ 15,008│ │ │ ├───┼─────┼─────┼────┤ │ │ │100/02│RU00000000│ 509,600│ 25,480│ │ │ ├───┼─────┼─────┼────┤ │ │ │100/02│RU00000000│ 247,350│ 12,368│ │ ├─────┼───┼─────┼─────┼────┤ │ │⑵鴻億欣業│100/01│RU00000000│ 314,000│ 15,700│ │ │ 有限公司├───┼─────┼─────┼────┤ │ │ │100/01│RU00000000│ 298,300│ 14,915│ │ │ ├───┼─────┼─────┼────┤ │ │ │100/01│RU00000000│ 480,000│ 24,000│ │ │ ├───┼─────┼─────┼────┤ │ │ │100/02│RU00000000│ 314,000│ 15,700│ │ │ ├───┼─────┼─────┼────┤ │ │ │100/02│RU00000000│ 480,000│ 24,000│ │ │ ├───┼─────┼─────┼────┤ │ │ │100/02│RU00000000│ 235,500│ 11,775│ │ │ ├───┼─────┼─────┼────┤ │ │ │100/02│RU00000000│ 329,700│ 16,485│ │ │ ├───┼─────┼─────┼────┤ │ │ │100/02│RU00000000│ 188,400│ 9,420│ │ ├─────┼───┼─────┼─────┼────┤ │ │⑶宏亞國際│100/01│RU00000000│ 496,800│ 24,840│ │ │ 企業有限├───┼─────┼─────┼────┤ │ │ 公司 │100/01│RU00000000│ 471,200│ 23,560│ │ │ ├───┼─────┼─────┼────┤ │ │ │100/01│RU00000000│ 539,400│ 26,970│ │ │ ├───┼─────┼─────┼────┤ │ │ │100/01│RU00000000│ 570,000│ 28,500│ │ │ ├───┼─────┼─────┼────┤ │ │ │100/01│RU00000000│ 319,200│ 15,960│ │ │ ├───┼─────┼─────┼────┤ │ │ │100/01│RU00000000│ 409,600│ 20,480│ │ │ ├───┼─────┼─────┼────┤ │ │ │100/02│RU00000000│ 439,350│ 21,968│ │ │ ├───┼─────┼─────┼────┤ │ │ │100/02│RU00000000│ 434,000│ 21,700│ │ │ ├───┼─────┼─────┼────┤ │ │ │100/02│RU00000000│ 417,600│ 20,880│ │ │ ├───┼─────┼─────┼────┤ │ │ │100/02│RU00000000│ 448,800│ 22,440│ │ ├─────┼───┼─────┼─────┼────┤ │ │⑷達斯特 │100/01│RU00000000│ 352,800│ 17,640│ │ │ 有限公司├───┼─────┼─────┼────┤ │ │ │100/01│RU00000000│ 489,600│ 24,480│ │ │ ├───┼─────┼─────┼────┤ │ │ │100/01│RU00000000│ 369,200│ 18,460│ │ │ ├───┼─────┼─────┼────┤ │ │ │100/02│RU00000000│ 274,700│ 13,735│ │ │ ├───┼─────┼─────┼────┤ │ │ │100/02│RU00000000│ 373,800│ 18,690│ │ │ ├───┼─────┼─────┼────┤ │ │ │100/02│RU00000000│ 398,400│ 19,920│ │ ├─────┼───┼─────┼─────┼────┤ │ │ │小計 │32張 │12,459,290│ 622,966│ ├─┼─────┼───┼─────┼─────┼────┤ │7 │⑴鼎昇企業│100/03│SY00000000│ 452,100│ 22,605│ │ │ 有限公司├───┼─────┼─────┼────┤ │ │ │100/03│SY00000000│ 550,740│ 27,537│ │ │ ├───┼─────┼─────┼────┤ │ │ │100/03│SY00000000│ 358,560│ 17,928│ │ │ ├───┼─────┼─────┼────┤ │ │ │100/03│SY00000000│ 332,830│ 16,642│ │ │ ├───┼─────┼─────┼────┤ │ │ │100/03│SY00000000│ 573,300│ 28,665│ │ │ ├───┼─────┼─────┼────┤ │ │ │100/04│SY00000000│ 304,140│ 15,207│ │ ├─────┼───┼─────┼─────┼────┤ │ │⑵鴻億欣業│100/03│SY00000000│ 384,696│ 19,235│ │ │ 有限公司├───┼─────┼─────┼────┤ │ │ │100/03│SY00000000│ 288,120│ 14,406│ │ │ ├───┼─────┼─────┼────┤ │ │ │100/04│SY00000000│ 313,600│ 15,680│ │ │ ├───┼─────┼─────┼────┤ │ │ │100/04│SY00000000│ 321,750│ 16,088│ │ ├─────┼───┼─────┼─────┼────┤ │ │⑶宏亞國際│100/03│SY00000000│ 408,000│ 20,400│ │ │ 企業有限├───┼─────┼─────┼────┤ │ │ 公司 │100/03│SY00000000│ 630,200│ 31,510│ │ │ ├───┼─────┼─────┼────┤ │ │ │100/03│SY00000000│ 592,250│ 29,613│ │ │ ├───┼─────┼─────┼────┤ │ │ │100/03│SY00000000│ 601,750│ 30,088│ │ │ ├───┼─────┼─────┼────┤ │ │ │100/04│SY00000000│ 599,460│ 29,973│ │ │ ├───┼─────┼─────┼────┤ │ │ │100/04│SY00000000│ 504,700│ 25,235│ │ ├─────┼───┼─────┼─────┼────┤ │ │ │小計 │16張 │ 7,216,196│ 360,812│ ├─┼─────┼───┼─────┼─────┼────┤ │8 │⑴鼎昇企業│100/05│UC00000000│ 282,240│ 14,112│ │ │ 有限公司├───┼─────┼─────┼────┤ │ │ │100/05│UC00000000│ 517,400│ 25,870│ │ │ ├───┼─────┼─────┼────┤ │ │ │100/05│UC00000000│ 461,700│ 23,085│ │ │ ├───┼─────┼─────┼────┤ │ │ │100/06│UC00000000│ 341,040│ 17,052│ │ │ ├───┼─────┼─────┼────┤ │ │ │100/06│UC00000000│ 544,920│ 27,246│ │ ├─────┼───┼─────┼─────┼────┤ │ │⑵鴻億欣業│100/05│UC00000000│ 439,550│ 21,978│ │ │ 有限公司├───┼─────┼─────┼────┤ │ │ │100/05│UC00000000│ 540,260│ 27,013│ │ │ ├───┼─────┼─────┼────┤ │ │ │100/05│UC00000000│ 299,880│ 14,994│ │ │ ├───┼─────┼─────┼────┤ │ │ │100/06│UC00000000│ 399,840│ 19,992│ │ │ ├───┼─────┼─────┼────┤ │ │ │100/06│UC00000000│ 597,000│ 29,850│ │ │ ├───┼─────┼─────┼────┤ │ │ │100/06│UC00000000│ 486,720│ 24,336│ │ │ ├───┼─────┼─────┼────┤ │ │ │100/06│UC00000000│ 507,180│ 25,359│ │ ├─────┼───┼─────┼─────┼────┤ │ │⑶宏亞國際│100/05│UC00000000│ 419,040│ 20,952│ │ │ 企業有限├───┼─────┼─────┼────┤ │ │ 公司 │100/05│UC00000000│ 397,800│ 19,890│ │ │ ├───┼─────┼─────┼────┤ │ │ │100/05│UC00000000│ 417,300│ 20,865│ │ ├─────┼───┼─────┼─────┼────┤ │ │⑷達斯特 │100/06│UC00000000│ 908,000│ 45,400│ │ │ 有限公司├───┼─────┼─────┼────┤ │ │ │100/06│UC00000000│ 629,625│ 31,481│ │ ├─────┼───┼─────┼─────┼────┤ │ │ │小計 │17張 │ 8,189,495│ 409,475│ ├─┼─────┼───┼─────┼─────┼────┤ │9 │⑴鴻億欣業│100/08│VG00000000│ 576,600│ 28,830│ │ │ 有限公司├───┼─────┼─────┼────┤ │ │ │100/08│VG00000000│ 620,880│ 31,044│ │ │ ├───┼─────┼─────┼────┤ │ │ │100/08│VG00000000│ 614,800│ 30,740│ │ │ ├───┼─────┼─────┼────┤ │ │ │100/08│VG00000000│ 524,400│ 26,220│ │ │ ├───┼─────┼─────┼────┤ │ │ │100/08│VG00000000│ 632,400│ 31,620│ │ │ ├───┼─────┼─────┼────┤ │ │ │100/08│VG00000000│ 618,800│ 30,940│ │ ├─────┼───┼─────┼─────┼────┤ │ │⑵達斯特 │100/08│VG00000000│ 483,600│ 24,180│ │ │ 有限公司├───┼─────┼─────┼────┤ │ │ │100/08│VG00000000│ 524,400│ 26,220│ │ │ ├───┼─────┼─────┼────┤ │ │ │100/08│VG00000000│ 621,600│ 31,080│ │ │ ├───┼─────┼─────┼────┤ │ │ │100/08│VG00000000│ 598,000│ 29,900│ │ │ ├───┼─────┼─────┼────┤ │ │ │100/08│VG00000000│ 355,860│ 17,793│ │ │ ├───┼─────┼─────┼────┤ │ │ │100/08│VG00000000│ 68,400│ 3,420│ │ ├─────┼───┼─────┼─────┼────┤ │ │ │小計 │12張 │ 6,239,740│ 311,987│ ├─┼─────┼───┼─────┼─────┼────┤ │10│⑴鼎昇企業│100/09│WL00000000│ 425,600│ 21,280│ │ │ 有限公司├───┼─────┼─────┼────┤ │ │ │100/09│WL00000000│ 478,800│ 23,940│ │ │ ├───┼─────┼─────┼────┤ │ │ │100/10│WL00000000│ 505,400│ 25,270│ │ │ ├───┼─────┼─────┼────┤ │ │ │100/10│WL00000000│ 824,600│ 41,230│ │ │ ├───┼─────┼─────┼────┤ │ │ │100/10│WL00000000│ 847,300│ 42,365│ │ ├─────┼───┼─────┼─────┼────┤ │ │⑵鴻億欣業│100/09│WL00000000│ 275,600│ 13,780│ │ │ 有限公司├───┼─────┼─────┼────┤ │ │ │100/09│WL00000000│ 298,800│ 14,940│ │ │ ├───┼─────┼─────┼────┤ │ │ │100/10│WL00000000│ 669,700│ 33,485│ │ │ ├───┼─────┼─────┼────┤ │ │ │100/10│WL00000000│ 814,000│ 40,700│ │ │ ├───┼─────┼─────┼────┤ │ │ │100/10│WL00000000│ 721,500│ 36,075│ │ ├─────┼───┼─────┼─────┼────┤ │ │⑶宏亞國際│100/09│WL00000000│ 265,000│ 13,250│ │ │ 企業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⑷達斯特 │100/09│WL00000000│ 723,600│ 36,180│ │ │ 有限公司├───┼─────┼─────┼────┤ │ │ │100/09│WL00000000│ 250,000│ 12,500│ │ │ ├───┼─────┼─────┼────┤ │ │ │100/09│WL00000000│ 902,800│ 45,140│ │ │ ├───┼─────┼─────┼────┤ │ │ │100/09│WL00000000│ 851,000│ 42,550│ │ │ ├───┼─────┼─────┼────┤ │ │ │100/10│WL00000000│ 965,700│ 48,285│ │ ├─────┼───┼─────┼─────┼────┤ │ │⑸宏全 │100/10│WL00000000│ 158,000│ 7,900│ │ │ 工程行 ├───┼─────┼─────┼────┤ │ │ │100/10│WL00000000│ 132,000│ 6,600│ │ ├─────┼───┼─────┼─────┼────┤ │ │⑹旺琳實業│100/10│WL00000000│ 158,000│ 7,900│ │ │ 有限公司├───┼─────┼─────┼────┤ │ │ │100/10│WL00000000│ 132,000│ 6,600│ │ ├─────┼───┼─────┼─────┼────┤ │ │ │小計 │20張 │10,399,400│ 519,970│ ├─┼─────┼───┼─────┼─────┼────┤ │11│⑴鼎昇企業│100/11│XQ00000000│ 612,000│ 30,600│ │ │ 有限公司├───┼─────┼─────┼────┤ │ │ │100/11│XQ00000000│ 816,000│ 40,800│ │ │ ├───┼─────┼─────┼────┤ │ │ │100/12│XQ00000000│ 330,480│ 16,524│ │ │ ├───┼─────┼─────┼────┤ │ │ │100/12│XQ00000000│ 484,440│ 24,222│ │ │ ├───┼─────┼─────┼────┤ │ │ │100/12│XQ00000000│ 309,520│ 15,476│ │ │ ├───┼─────┼─────┼────┤ │ │ │100/12│XQ00000000│ 467,160│ 23,358│ │ │ ├───┼─────┼─────┼────┤ │ │ │100/12│XQ00000000│ 422,400│ 21,120│ │ │ ├───┼─────┼─────┼────┤ │ │ │100/12│XQ00000000│ 478,500│ 23,925│ │ │ ├───┼─────┼─────┼────┤ │ │ │100/12│XQ00000000│ 478,500│ 23,925│ │ │ ├───┼─────┼─────┼────┤ │ │ │100/12│XQ00000000│ 447,740│ 22,387│ │ ├─────┼───┼─────┼─────┼────┤ │ │⑵昌朋企業│100/11│XQ00000000│ 340,600│ 17,030│ │ │ 有限公司├───┼─────┼─────┼────┤ │ │ │100/11│XQ00000000│ 382,360│ 19,118│ │ │ ├───┼─────┼─────┼────┤ │ │ │100/11│XQ00000000│ 337,200│ 16,860│ │ │ ├───┼─────┼─────┼────┤ │ │ │100/11│XQ00000000│ 379,900│ 18,995│ │ │ ├───┼─────┼─────┼────┤ │ │ │100/12│XQ00000000│ 147,840│ 7,392│ │ │ ├───┼─────┼─────┼────┤ │ │ │100/12│XQ00000000│ 446,600│ 22,330│ │ │ ├───┼─────┼─────┼────┤ │ │ │100/12│XQ00000000│ 275,600│ 13,780│ │ ├─────┼───┼─────┼─────┼────┤ │ │ │小計 │17張 │ 7,156,840│ 357,842│ ├─┼─────┼───┼─────┼─────┼────┤ │12│⑴鼎昇企業│101/01│YU00000000│ 296,000│ 14,800│ │ │ 有限公司├───┼─────┼─────┼────┤ │ │ │101/01│YU00000000│ 266,200│ 13,310│ │ │ ├───┼─────┼─────┼────┤ │ │ │101/01│YU00000000│ 232,200│ 11,610│ │ │ ├───┼─────┼─────┼────┤ │ │ │101/01│YU00000000│ 361,580│ 18,079│ │ │ ├───┼─────┼─────┼────┤ │ │ │101/02│YU00000000│ 246,000│ 12,300│ │ │ ├───┼─────┼─────┼────┤ │ │ │101/02│YU00000000│ 294,920│ 14,746│ │ │ ├───┼─────┼─────┼────┤ │ │ │101/02│YU00000000│ 436,560│ 21,828│ │ │ ├───┼─────┼─────┼────┤ │ │ │101/02│YU00000000│ 387,200│ 19,360│ │ │ ├───┼─────┼─────┼────┤ │ │ │101/02│YU00000000│ 266,400│ 13,320│ │ │ ├───┼─────┼─────┼────┤ │ │ │101/02│YU00000000│ 258,300│ 12,915│ │ │ ├───┼─────┼─────┼────┤ │ │ │101/02│YU00000000│ 325,600│ 16,280│ │ │ ├───┼─────┼─────┼────┤ │ │ │101/02│YU00000000│ 342,500│ 17,125│ │ ├─────┼───┼─────┼─────┼────┤ │ │⑵昌朋企業│101/01│YU00000000│ 310,800│ 15,540│ │ │ 有限公司├───┼─────┼─────┼────┤ │ │ │101/01│YU00000000│ 459,800│ 22,990│ │ │ ├───┼─────┼─────┼────┤ │ │ │101/01│YU00000000│ 404,000│ 20,200│ │ │ ├───┼─────┼─────┼────┤ │ │ │101/02│YU00000000│ 246,000│ 12,300│ │ │ ├───┼─────┼─────┼────┤ │ │ │101/02│YU00000000│ 296,000│ 14,800│ │ │ ├───┼─────┼─────┼────┤ │ │ │101/02│YU00000000│ 274,000│ 13,700│ │ │ ├───┼─────┼─────┼────┤ │ │ │101/02│YU00000000│ 290,400│ 14,520│ │ │ ├───┼─────┼─────┼────┤ │ │ │101/02│YU00000000│ 232,200│ 11,610│ │ ├─────┼───┼─────┼─────┼────┤ │ │⑶璟琦國際│101/02│YU00000000│ 600,000│ 30,000│ │ │ 開發股份├───┼─────┼─────┼────┤ │ │ 有限公司│101/02│YU00000000│ 171,500│ 8,575│ │ │ ├───┼─────┼─────┼────┤ │ │ │101/02│YU00000000│ 488,000│ 24,400│ │ │ ├───┼─────┼─────┼────┤ │ │ │小計 │23張 │ 7,486,160│ 374,308│ │ │ │ │ │ │補充理由│ │ │ │ │ │ │書誤載為│ │ │ │ │ │ │374,208 │ ├─┼─────┼───┼─────┼─────┼────┤ │13│⑴鼎昇企業│101/04│AH00000000│ 414,000│ 20,700│ │ │ 有限公司├───┼─────┼─────┼────┤ │ │ │101/04│AH00000000│ 378,000│ 18,900│ │ │ ├───┼─────┼─────┼────┤ │ │ │101/04│AH00000000│ 360,000│ 18,000│ │ │ ├───┼─────┼─────┼────┤ │ │ │101/04│AH00000000│ 324,000│ 16,200│ │ │ ├───┼─────┼─────┼────┤ │ │ │101/04│AH00000000│ 342,000│ 17,100│ │ │ ├───┼─────┼─────┼────┤ │ │ │101/04│AH00000000│ 297,000│ 14,850│ │ │ ├───┼─────┼─────┼────┤ │ │ │101/04│AH00000000│ 474,600│ 23,730│ │ │ ├───┼─────┼─────┼────┤ │ │ │101/04│AH00000000│ 386,100│ 19,305│ │ │ ├───┼─────┼─────┼────┤ │ │ │101/04│AH00000000│ 452,000│ 22,600│ │ │ ├───┼─────┼─────┼────┤ │ │ │101/04│AH00000000│ 456,300│ 22,815│ │ │ ├───┼─────┼─────┼────┤ │ │ │101/04│AH00000000│ 316,400│ 15,820│ │ │ ├───┼─────┼─────┼────┤ │ │ │101/04│AH00000000│ 293,800│ 14,690│ │ │ ├───┼─────┼─────┼────┤ │ │ │101/04│AH00000000│ 489,600│ 24,480│ │ ├─────┼───┼─────┼─────┼────┤ │ │⑵昌朋企業│101/03│AH00000000│ 459,800│ 22,990│ │ │ 有限公司├───┼─────┼─────┼────┤ │ │ │101/03│AH00000000│ 464,600│ 23,230│ │ │ ├───┼─────┼─────┼────┤ │ │ │101/03│AH00000000│ 362,400│ 18,120│ │ │ ├───┼─────┼─────┼────┤ │ │ │101/03│AH00000000│ 415,800│ 20,790│ │ │ ├───┼─────┼─────┼────┤ │ │ │101/04│AH00000000│ 403,920│ 20,196│ │ │ ├───┼─────┼─────┼────┤ │ │ │101/04│AH00000000│ 436,320│ 21,816│ │ │ ├───┼─────┼─────┼────┤ │ │ │101/04│AH00000000│ 464,640│ 23,232│ │ ├─────┼───┼─────┼─────┼────┤ │ │⑶詰田有限│101/03│AH00000000│ 249,260│ 12,463│ │ │ 公司 ├───┼─────┼─────┼────┤ │ │(已更名「│101/03│AH00000000│ 402,560│ 20,128│ │ │ 新田有限├───┼─────┼─────┼────┤ │ │ 公司」)│101/03│AH00000000│ 361,200│ 18,060│ │ │ ├───┼─────┼─────┼────┤ │ │ │101/04│AH00000000│ 295,200│ 14,760│ │ │ ├───┼─────┼─────┼────┤ │ │ │101/04│AH00000000│ 321,200│ 16,060│ │ │ ├───┼─────┼─────┼────┤ │ │ │101/04│AH00000000│ 353,600│ 17,680│ │ ├─────┼───┼─────┼─────┼────┤ │ │⑷凱創堂 │101/04│AH00000000│ 912,500│ 45,625│ │ │ 股份有限├───┼─────┼─────┼────┤ │ │ 公司 │101/04│AH00000000│ 1,140,000│ 57,000│ │ │ ├───┼─────┼─────┼────┤ │ │ │101/04│AH00000000│ 476,000│ 23,800│ │ │ ├───┼─────┼─────┼────┤ │ │ │101/04│AH00000000│ 76,200│ 3,810│ │ │ ├───┼─────┼─────┼────┤ │ │ │小計 │30張 │12,579,000│628,950 │ │ │ │ │ │檢察官補充│補充理由│ │ │ │ │ │理由書誤載│書誤載為│ │ │ │ │ │11,233,800│561,690 │ ├─┼─────┼───┼─────┼─────┼────┤ │14│⑴鼎昇企業│101/05│BW00000000│ 360,000│ 18,000│ │ │ 有限公司├───┼─────┼─────┼────┤ │ │ │101/05│BW00000000│ 405,000│ 20,250│ │ │ ├───┼─────┼─────┼────┤ │ │ │101/05│BW00000000│ 378,000│ 18,900│ │ │ ├───┼─────┼─────┼────┤ │ │ │101/05│BW00000000│ 342,000│ 17,100│ │ │ ├───┼─────┼─────┼────┤ │ │ │101/05│BW00000000│ 324,000│ 16,200│ │ │ ├───┼─────┼─────┼────┤ │ │ │101/05│BW00000000│ 315,000│ 15,750│ │ │ ├───┼─────┼─────┼────┤ │ │ │101/05│BW00000000│ 452,000│ 22,600│ │ │ ├───┼─────┼─────┼────┤ │ │ │101/06│BW00000000│ 421,200│ 21,060│ │ │ ├───┼─────┼─────┼────┤ │ │ │101/06│BW00000000│ 429,400│ 21,470│ │ │ ├───┼─────┼─────┼────┤ │ │ │101/06│BW00000000│ 444,600│ 22,230│ │ │ ├───┼─────┼─────┼────┤ │ │ │101/06│BW00000000│ 339,000│ 16,950│ │ │ ├───┼─────┼─────┼────┤ │ │ │101/06│BW00000000│ 316,400│ 15,820│ │ │ ├───┼─────┼─────┼────┤ │ │ │101/06│BW00000000│ 433,600│ 21,680│ │ ├─────┼───┼─────┼─────┼────┤ │ │⑵昌朋企業│101/05│BW00000000│ 387,200│ 19,360│ │ │ 有限公司├───┼─────┼─────┼────┤ │ │ │101/05│BW00000000│ 407,950│ 20,398│ │ │ ├───┼─────┼─────┼────┤ │ │ │101/05│BW00000000│ 349,600│ 17,480│ │ │ ├───┼─────┼─────┼────┤ │ │ │101/05│BW00000000│ 378,100│ 18,905│ │ │ ├───┼─────┼─────┼────┤ │ │ │101/05│BW00000000│ 378,100│ 18,905│ │ │ ├───┼─────┼─────┼────┤ │ │ │101/05│BW00000000│ 440,750│ 22,038│ │ │ ├───┼─────┼─────┼────┤ │ │ │101/06│BW00000000│ 459,800│ 22,990│ │ ├─────┼───┼─────┼─────┼────┤ │ │⑶詰田有限│101/05│BW00000000│ 217,800│ 10,890│ │ │ 公司 ├───┼─────┼─────┼────┤ │ │(已更名「│101/05│BW00000000│ 379,600│ 18,980│ │ │ 新田有限├───┼─────┼─────┼────┤ │ │ 公司」)│101/05│BW00000000│ 335,400│ 16,770│ │ │ ├───┼─────┼─────┼────┤ │ │ │101/06│BW00000000│ 347,200│ 17,360│ │ │ ├───┼─────┼─────┼────┤ │ │ │101/06│BW00000000│ 379,600│ 18,980│ │ │ ├───┼─────┼─────┼────┤ │ │ │101/06│BW00000000│ 378,000│ 18,900│ │ ├─────┼───┼─────┼─────┼────┤ │ │ │小計 │26張 │ 9,799,300│ 489,966│ ├─┼─────┼───┼─────┼─────┼────┤ │15│⑴鼎昇企業│101/07│DK00000000│ 306,600│ 15,330│ │ │ 有限公司├───┼─────┼─────┼────┤ │ │ │101/07│DK00000000│ 306,000│ 15,300│ │ │ ├───┼─────┼─────┼────┤ │ │ │101/07│DK00000000│ 351,000│ 17,550│ │ │ ├───┼─────┼─────┼────┤ │ │ │101/07│DK00000000│ 288,000│ 14,400│ │ │ ├───┼─────┼─────┼────┤ │ │ │101/07│DK00000000│ 342,000│ 17,100│ │ │ ├───┼─────┼─────┼────┤ │ │ │101/07│DK00000000│ 378,000│ 18,900│ │ │ ├───┼─────┼─────┼────┤ │ │ │101/07│DK00000000│ 369,000│ 18,450│ │ │ ├───┼─────┼─────┼────┤ │ │ │101/07│DK00000000│ 297,000│ 14,850│ │ │ ├───┼─────┼─────┼────┤ │ │ │101/07│DK00000000│ 474,600│ 23,730│ │ │ ├───┼─────┼─────┼────┤ │ │ │101/08│DK00000000│ 386,100│ 19,305│ │ │ ├───┼─────┼─────┼────┤ │ │ │101/08│DK00000000│ 465,560│ 23,278│ │ │ ├───┼─────┼─────┼────┤ │ │ │101/08│DK00000000│ 386,100│ 19,305│ │ │ ├───┼─────┼─────┼────┤ │ │ │101/08│DK00000000│ 339,000│ 16,950│ │ │ ├───┼─────┼─────┼────┤ │ │ │101/08│DK00000000│ 327,700│ 16,385│ │ │ ├───┼─────┼─────┼────┤ │ │ │101/08│DK00000000│ 378,000│ 18,900│ │ ├─────┼───┼─────┼─────┼────┤ │ │⑵昌朋企業│101/07│DK00000000│ 217,800│ 10,890│ │ │ 有限公司├───┼─────┼─────┼────┤ │ │ │101/07│DK00000000│ 233,600│ 11,680│ │ │ ├───┼─────┼─────┼────┤ │ │ │101/07│DK00000000│ 258,000│ 12,900│ │ │ ├───┼─────┼─────┼────┤ │ │ │101/07│DK00000000│ 363,000│ 18,150│ │ │ ├───┼─────┼─────┼────┤ │ │ │101/07│DK00000000│ 417,900│ 20,895│ │ │ ├───┼─────┼─────┼────┤ │ │ │101/07│DK00000000│ 319,200│ 15,960│ │ │ ├───┼─────┼─────┼────┤ │ │ │101/07│DK00000000│ 378,100│ 18,905│ │ │ ├───┼─────┼─────┼────┤ │ │ │101/08│DK00000000│ 409,940│ 20,497│ │ │ ├───┼─────┼─────┼────┤ │ │ │101/08│DK00000000│ 421,400│ 21,070│ │ │ ├───┼─────┼─────┼────┤ │ │ │101/08│DK00000000│ 319,440│ 15,972│ │ │ ├───┼─────┼─────┼────┤ │ │ │101/08│DK00000000│ 198,400│ 9,920│ │ ├─────┼───┼─────┼─────┼────┤ │ │ │小計 │26張(補充│ 8,931,440│ 446,572│ │ │ │ │理由書誤載│ │ │ │ │ │ │為23張) │ │ │ ├─┼─────┼───┼─────┼─────┼────┤ │16│⑴鼎昇企業│101/09│EY00000000│ 242,000│ 12,100│ │ │ 有限公司├───┼─────┼─────┼────┤ │ │ │101/09│EY00000000│ 262,800│ 13,140│ │ │ ├───┼─────┼─────┼────┤ │ │ │101/09│EY00000000│ 206,400│ 10,320│ │ │ ├───┼─────┼─────┼────┤ │ │ │101/09│EY00000000│ 248,000│ 12,400│ │ │ ├───┼─────┼─────┼────┤ │ │ │101/10│EY00000000│ 350,000│ 17,500│ │ │ ├───┼─────┼─────┼────┤ │ │ │101/10│EY00000000│ 337,500│ 16,875│ │ ├─────┼───┼─────┼─────┼────┤ │ │⑵昌朋企業│101/09│EY00000000│ 302,500│ 15,125│ │ │ 有限公司├───┼─────┼─────┼────┤ │ │ │101/09│EY00000000│ 398,000│ 19,900│ │ │ ├───┼─────┼─────┼────┤ │ │ │101/09│EY00000000│ 364,800│ 18,240│ │ │ ├───┼─────┼─────┼────┤ │ │ │101/09│EY00000000│ 398,000│ 19,900│ │ │ ├───┼─────┼─────┼────┤ │ │ │101/10│EY00000000│ 407,950│ 20,398│ │ │ ├───┼─────┼─────┼────┤ │ │ │101/10│EY00000000│ 525,000│ 26,250│ │ │ ├───┼─────┼─────┼────┤ │ │ │101/10│EY00000000│ 363,000│ 18,150│ │ │ ├───┼─────┼─────┼────┤ │ │ │101/10│EY00000000│ 306,000│ 15,300│ │ │ ├───┼─────┼─────┼────┤ │ │ │101/10│EY00000000│ 474,600│ 23,730│ │ │ ├───┼─────┼─────┼────┤ │ │ │101/10│EY00000000│ 386,100│ 19,305│ │ ├─────┼───┼─────┼─────┼────┤ │ │ │小計 │16張 │ 5,572,650│ 278,633│ ├─┼─────┴───┴─────┴─────┴────┤ │總│虛開統一發票合計325張。 │ │計│銷售金額合計129,796,132元。 │ │ │營業稅額合計6,489,815元。 │ └─┴──────────────────────────┘ 【附表二】乙○○罪刑: ┌─┬─────────┬────────────────┐ │編│ 犯罪事實 │ 罪刑 │ │號│ │ │ ├─┼─────────┼────────────────┤ │1 │如附表一編號1 所載│乙○○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幫助鴻億公司逃漏稅捐部分│ │ │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2 │如附表一編號2 所載│乙○○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幫助聯浤公司逃漏稅捐部分│ │ │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3 │如附表一編號3 所載│乙○○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幫助鴻億、文弓、聯浤公司│ │ │ │逃漏稅捐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4 │如附表一編號4 所載│乙○○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幫助鴻億、聯浤公司逃漏稅│ │ │ │捐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5 │如附表一編號5 所載│乙○○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幫助鼎昇、鴻億、宏亞公司│ │ │ │逃漏稅捐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6 │如附表一編號6 所載│乙○○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 │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其他幫助鼎昇、鴻億、宏亞│ │ │ │公司逃漏稅捐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 │ │ │知) │ ├─┼─────────┼────────────────┤ │7 │如附表一編號7 所載│乙○○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幫助鼎昇、鴻億、宏亞公司│ │ │ │逃漏稅捐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8 │如附表一編號8 所載│乙○○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 │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其他幫助鼎昇、鴻億、宏亞│ │ │ │公司逃漏稅捐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 │ │ │知) │ ├─┼─────────┼────────────────┤ │9 │如附表一編號9 所載│乙○○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其他幫助鴻億公司逃漏稅捐│ │ │ │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10│如附表一編號10所載│乙○○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 │ │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其他幫助鼎昇、鴻億、宏亞│ │ │ │、旺琳公司逃漏稅捐部分,不另為無│ │ │ │罪之諭知) │ ├─┼─────────┼────────────────┤ │11│如附表一編號11所載│乙○○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其他幫助鼎昇公司逃漏稅捐│ │ │ │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12│如附表一編號12所載│乙○○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 │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其他幫助鼎昇公司逃漏稅捐│ │ │ │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13│如附表一編號13所載│乙○○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 │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其他幫助鼎昇公司逃漏稅捐│ │ │ │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14│如附表一編號14所載│乙○○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 │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其他幫助鼎昇公司逃漏稅捐│ │ │ │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15│如附表一編號15所載│乙○○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其他幫助鼎昇公司逃漏稅捐│ │ │ │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16│如附表一編號16所載│乙○○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其他幫助鼎昇公司逃漏稅捐│ │ │ │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附表三】甲○○罪刑: ┌─┬─────────┬────────────────┐ │編│ 犯罪事實 │ 罪刑 │ │號│ │ │ ├─┼─────────┼────────────────┤ │1 │如附表一編號1 所載│甲○○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幫助鴻億公司逃漏稅捐部分│ │ │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2 │如附表一編號2 所載│甲○○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幫助聯浤公司逃漏稅捐部分│ │ │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3 │如附表一編號3 所載│甲○○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幫助鴻億、文弓、聯浤公司│ │ │ │逃漏稅捐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4 │如附表一編號4 所載│甲○○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幫助鴻億、聯浤公司逃漏稅│ │ │ │捐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5 │如附表一編號5、⑵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⑶所載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關於鼎昇公司部分之行使業│ │ │ │務登載不實文書與幫助逃漏稅捐,及│ │ │ │其他幫助鴻億、宏亞公司逃漏稅捐部│ │ │ │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6 │如附表一編號6、⑵ │甲○○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⑶、⑷所載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關於鼎昇公司部分之行使業│ │ │ │務登載不實文書與幫助逃漏稅捐,及│ │ │ │其他幫助鴻億、宏亞公司逃漏稅捐部│ │ │ │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7 │如附表一編號7、⑵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 │、⑶所載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關於鼎昇公司部分之行使業│ │ │ │務登載不實文書與幫助逃漏稅捐,及│ │ │ │其他幫助鴻億、宏亞公司逃漏稅捐部│ │ │ │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8 │如附表一編號8、⑵ │甲○○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⑶、⑷所載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關於鼎昇公司部分之行使業│ │ │ │務登載不實文書與幫助逃漏稅捐,及│ │ │ │其他幫助鴻億、宏亞公司逃漏稅捐部│ │ │ │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9 │如附表一編號9 所載│甲○○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其他幫助鴻億公司逃漏稅捐│ │ │ │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10│如附表一編號10、⑵│甲○○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⑶、⑷、⑸、⑹所│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 │ │載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關於鼎昇公司部分之行使業│ │ │ │務登載不實文書與幫助逃漏稅捐,及│ │ │ │其他幫助鴻億、宏亞、旺琳公司逃漏│ │ │ │稅捐部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11│如附表一編號11、⑵│甲○○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所載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關於鼎昇公司部分之行使業│ │ │ │務登載不實文書與幫助逃漏稅捐部分│ │ │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12│如附表一編號12、⑵│甲○○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⑶所載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關於鼎昇公司部分之行使業│ │ │ │務登載不實文書與幫助逃漏稅捐部分│ │ │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13│如附表一編號13、⑵│甲○○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⑶、⑷所載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關於鼎昇公司部分之行使業│ │ │ │務登載不實文書與幫助逃漏稅捐部分│ │ │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14│如附表一編號14、⑵│甲○○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⑶所載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關於鼎昇公司部分之行使業│ │ │ │務登載不實文書與幫助逃漏稅捐部分│ │ │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15│如附表一編號15、⑵│甲○○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所載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關於鼎昇公司部分之行使業│ │ │ │務登載不實文書與幫助逃漏稅捐部分│ │ │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16│如附表一編號16、⑵│甲○○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所載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備註:關於鼎昇公司部分之行使業│ │ │ │務登載不實文書與幫助逃漏稅捐部分│ │ │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