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金貴
- 即被告
- 三 審
- 選任辯護人
- 葉建廷律師
鄭植元律師
林岡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金貴自民國110 年4 月1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被告林金貴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1 項第2 、3 款,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108 年12月19日限制出境、出海8 月,又自109 年8 月1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 月。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 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10 年4 月18日屆滿,本院(現由最高法院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審理中)審核相關卷證,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名,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仍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 第2 項、第12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