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64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40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陳志賢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1156號、第1157號判處有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2946號於107 年8 月16日駁回上訴並確定在案。因發現新事實及證據,為案件再審之需,茲聲請人聲請付與該案中之警詢卷全部、偵查卷全部、地院卷全部、高等法院卷(上訴卷)全部等影本、起訴書、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書、最高法院判決書等影本,以及該案所有之證物云云。
二、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08 號、第55號判決後,本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1156、第115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並經最高法院於107 年8 月16日,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294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並確定在案,現在監另案執行中,已經本院查明,並有上開判決2 份附卷可稽。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前段,係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及於卷內相關證據資料或書狀之影本及審判後擬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之階段(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業經修正且經總統於108年6月19日公布,並將於108年12月19日施行,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已及於卷內相關證據資料或書狀影本)。至於判決確定後,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則僅規定得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四、經查,法院因受理刑事訴訟案件,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各種存在於文書、照片等媒介內之訊息,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指之政府資訊。於訴訟進行中,關於訴訟卷宗、證物等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涉及被告訴訟基本權之保障,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檢閱,應依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於訴訟終結、判決確定後,訴訟關係消滅,相關訴訟卷宗、證物等政府資訊之檢閱或公開,已與被告訴訟權保障或防禦權之行使無關,而與被告法律上利益或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有關。因現行刑事訴訟法就此無相關規定,關於確定刑事案件卷證資訊之公開,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例如: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作業要點等)外,應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向檔案管理機關或政府資訊持有機關申請辦理(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830 號、106 年度台抗字第229 號刑事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7 年度判字第98號判決、107 年度裁字第105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案所判處聲請人之罪刑已確定,且卷證已移送檢察署,聲請人因另案仍在執行中,本案亦已確定,待自民國118 年2 月3 日始接續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是該案件訴訟關係已消滅,聲請人已不具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及司法院釋字第762 號解釋所指案件審判中「被告」之法律地位,本件聲請顯與保障審判中被告訴訟防禦權為目的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規定要件不符,亦與司法院釋字第762 號解釋意旨未合,本案全部卷宗及證物等資料,既已送檢察官執行,本院即非卷宗檔案之管理或持有機關,無從受理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若因認發現新事證,有聲請再審之需,依上開說明,自可向卷證持有機關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聲請,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上開卷證,依法不合,尚難允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