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必賢
- 上訴人
-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天吉
- 上訴人
-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德村
- 上訴人
-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德村
- 法定代理人
- 上四位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慶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翊秀律師
- 被上訴人
- 趙建喬
- 被上訴人
- 余俊民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韓國瑜
- 法定代理人
- 上三位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7 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 年度附民字第10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本件因刑事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自字第8 號判決被上訴人趙建喬、余俊民無罪,因而駁回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惟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確有加重毀誹罪之情事,上訴人已依法對於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為此對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並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泛喬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2,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㈢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㈣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㈤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㈥被上訴人等應在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及中國時報各刊登半版篇幅之道歉及澄清啟事。
二、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所述不實,請求無理由等語,並聲明:上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加重毀誹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8 號諭知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