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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李政庭王光照施柏宏

上訴人
即被告
曲宏慈

三審選任辯 江雍正律師

護人    陶德斌律師

      張芳綾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曲宏慈自民國109年10月1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被告曲宏慈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1 項第2 款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民國109 年2 月19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 月。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 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09 年10月18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名,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且經本院於109 年2 月18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在案,現上訴三審審理中,復因被告遭判處重刑,基於規避執行等因素,常伴有逃亡之可能性等情,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第93條之3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施柏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