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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2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林水城任森銓陳美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0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威綱
選任辯護人
李昭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7 年度訴字第20號,中華民國108 年7 月9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3315 號、17644 號

、17645 號、17646 號、1857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2 條第2 項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販賣、持有,竟仍與許佑鉦(另經原審發布通緝)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許佑鉦負責提供甲基安非他命及決定價格,甲○○負責與購毒者聯繫、洽定交易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及收款之合作模式,由甲○○以其所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於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方式、交易數量及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乙○○,並收取價金,共2 次,均藉此營利。甲○○於得款後均將價金全數交給許佑鉦。

二、甲○○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及具殺傷力之子彈,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寄藏,竟未經許可,基於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託,代為保管附表三編號1 所示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 支,及附表三編號2 所示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1顆,並藏放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住處而寄藏之。

三、嗣經員警長期對甲○○執行通訊監察,輔以埋伏跟監,而於106 年7 月25日下午1 時47分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甲○○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住處實施搜索後,扣得附表五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進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下稱東港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含法定傳聞例外之證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84、225頁),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取證或顯有不可信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揭說明,均有證據能力。而本件各項符合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依法既具有證據能力,且為當事人所不爭執,自無逐一贅述之必要。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詳見附表一、二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且有附表一、二各該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為證,並有扣案聯絡工具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行)、附表三編號1所示改造手槍1支及附表三編號2所示非制式子彈1顆(附表二所示犯行)等物扣案可佐。

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略以:

㈠附表三編號1 所示改造手槍1 支認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 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車通金屬槍管內阻鐵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㈡附表三編號2 所示子彈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mm 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有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9 月8 日刑鑑字第1060081199號鑑定書及照片6 張(偵一卷第88頁正、反面)在卷可稽,是被告持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改造手槍1 支、附表三編號2 所示非制式子彈1 顆均具有殺傷力無訛。

三、再者,販賣毒品罪責甚重,且係警方嚴厲查緝之重點,販賣毒品者,倘毫無任何利潤可圖,應無甘冒遭供出來源或被檢警查緝法辦而受重刑處罰之風險,而為販賣毒品行為之理,是舉凡毒品之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且被告已自承:我與許佑鉦共同販賣毒品是基於營利意圖等語(見原審卷第81-82頁),是以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確可從價差中牟利,其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甚為明灼。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及持有。次按未經許可寄藏槍枝,其寄藏之繼續,乃行為之繼續,亦即一經寄藏槍枝,犯罪即成立,惟其犯罪繼續至寄藏行為終了即為警查獲時為止,其前後寄藏之行為,應以一寄藏行為加以評價;又寄藏與持有,均係將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僅寄藏必先有他人之持有行為,而後始為之受寄代藏,故寄藏之受人委託代為保管,其保管之本身,亦屬持有,惟此持有係寄藏之當然結果,法律上自宜僅就寄藏之行為包括評價,不應另就持有予以論罪(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3400號判例參照)。

(二)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二即附表二所為,係犯槍砲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槍砲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具殺傷力之子彈罪。

(三)被告與許佑鉦就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之品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販賣前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各該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於被告事實欄二即附表二所示寄藏具殺傷力槍枝及子彈本身所為之持有分別為寄藏之當然結果,爰不另論罪。被告同時寄藏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具殺傷力改造手槍1支及附表三編號2所示具殺傷力非制式子彈1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又被告所犯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所示行為,因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刑之減輕事由被告所犯前揭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均予減輕其刑。

五、上訴論斷:

(一)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之2第1項(原審漏繕),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難以戒除,不僅影響正常生活,且為持續獲取毒品,常淪為竊賊、盜匪或販毒之徒,詎其無視法律禁令,罔顧他人健康,而犯本案販毒及持有毒品犯行,且被告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具殺傷力之子彈,均屬對於人之生命、身體有高度危險性物品,對社會治安影響重大,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尚能坦認犯行,及被告販賣毒品所得之價金、販賣及持有毒品之數量,被告販賣之對象僅乙○○1人,較諸大盤毒梟動輒交易大量毒品獲取暴利、販賣對象為多數不特定人,嚴重破壞社會治安之情形,顯難相提並論,兼衡被告自陳高中肄業,從事碼頭工人、擔任固定式起重機械操作員為業,其父親罹患惡性腫瘤、未婚(現被告已與女友結婚),且女友已懷孕、無重大疾病之健康情形及辯護人所提出被告之中華民國技術士證、被告之父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出院診療計畫,暨其犯罪情節、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如本院判決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量處如「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之標準。復考量被告上開犯行分別為毒品及槍砲案件之罪質及犯罪時間,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如以實質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復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被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另就沒收說明:

1、被告所有扣案聯絡工具如本院判決附表三編號5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供其犯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隨同被告所犯前揭犯行宣告沒收。

2、被告就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均已交給同案被告許佑鉦,而非由被告取得,自無庸對被告宣告沒收。

3、被告寄藏經扣案如本院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具殺傷力手槍1支(含彈匣1個),係槍砲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隨同其該次犯行宣告沒收。至扣案如本院判決附表三編號2所示具殺傷力子彈1顆,經送鑑認均具有殺傷力,已如前述,但均因經試射擊發而不存在,其所留彈頭、彈殼,並非違禁物,毋庸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4、末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規定甚明。爰不再於宣告被告有期徒刑之應執行刑後逐一臚列,附帶陳明。

5、另自被告扣案如本院判決附表三編號3、4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均與被告供述之本案犯行無關,復查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持以供或預備供本案犯罪之用,自不予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本院經核原審判決已敘述其認定被告犯罪事實及沒收所憑之證據、理由,且量刑亦已審酌前開及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一切情狀,為其量刑責任之基礎,其認事用法皆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並無任何偏重不當,致明顯失出失入之情形或違法之處。被告上訴暨辯護意旨以被告均能坦認上情,販賣毒品部分量刑過重,且被告現已與女友結婚,女友已懷孕,老父又重病,被告亦習有專長,取得技術士執照,請從輕量刑云云。惟查:本件原審判決就被告共同販賣毒品部分業已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並均已就被告上訴所稱之各情狀詳為審酌並敘明如前述,核無不當。而被告既為青壯之人,自應深為惕勉,以自己技術專長,為愛重生,把握執行後之青春歲月,養育陪伴幼兒成長,並戒絕毒害,遠離損友,則被告未來亦屬可期。從而,本件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恒翠提起公訴,檢察官洪英丰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陳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
空氣槍或第4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
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5 年以上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 項所列槍枝者,處
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至第3 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1 項、第2 項或第4 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
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7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
│《卷宗目錄》                                        │
│東警偵字第10631704900 號(警一卷)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刑案偵查卷宗(警二卷)      │
│東警鳳分偵字第10632165700 號(警三卷)              │
│屏東機字第1060013688號(警四卷)                    │
│屏東機字第1060013689號(警五卷)                    │
│東警分偵字第10632165000 號(警六卷)                │
│東警分偵字第10632083000 號(警七卷)                │
│106 年度他字第6475號(他卷)                        │
│106 年度偵字第13315 號(偵一卷)                    │
│106 年度偵字第13767 號(偵二卷)                    │
│106 年度毒偵字第3815號(偵三卷)                    │
│106 年度偵字第17644 號(偵四卷)                    │
│106 年度偵字第17645 號(偵五卷)                    │
│106 年度偵字第17646 號(偵六卷)                    │
│106 年度偵字第18576 號(偵七卷)                    │
│106 年度偵字第22212 號(偵八卷)                    │
│106 年度聲羈字第360 號(聲羈一卷)                  │
│106 年度聲羈字第359 號(聲羈二卷)                  │
│106 年度偵聲字第334 (偵聲卷)                      │
│106 年度偵抗字第127 號                              │
│106 年度偵聲字第394 號                              │
│106 年度查扣字第1024號                              │
│106 年度查扣字第1047號                              │
│106 年度查扣字第1171號                              │
│106 年度查扣字第1338號                              │
│106 年度查扣字第1339號                              │
│106 年度查扣字第1701號                              │
│107 年度訴字第20號(院卷)                          │
└──────────────────────────┘
附表一(被告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起
訴書犯罪事實二、(一)):
┌─┬────┬──────────┬────────────┬────────┬────────┐
│編│販賣對象│交易方式、毒品種類及│通聯時間、內容          │證據出處        │  罪刑及沒收    │
│號├────┤價金                │(民國)                │                │                │
│  │販賣時間│(民國)            │                        │                │                │
│  │(民國)│(新台幣)          │                        │                │                │
│  ├────┤                    │                        │                │                │
│  │販賣地點│                    │                        │                │                │
├─┼────┼──────────┼────────────┼────────┼────────┤
│1 │乙○○  │甲○○持用0000000000│106年5月29日04時20分    │1、證人兼被告劉 │甲○○共同販賣第│
│(├────┤號行動電話於106 年5 │甲○○:喂,勇哥。      │敬廷之供述(警二│二級毒品,處有期│
│即│106年5月│月29日4 時20分許,與│乙○○:嘿,哈囉,你在幹│卷第10反-11反、 │徒刑參年拾月,扣│
│起│29日5時 │乙○○持用之00000000│        嘛?            │偵一卷第31反-32 │案如附表三編號5 │
│訴│許(起訴│13號行動電話,聯絡毒│甲○○:我在載人啊,怎麼│頁、原審院一卷第│所示之行動電話壹│
│書│書誤載為│品交易事宜後,復向許│        了?            │82頁、原審院二卷│具(含門號0九三│
│附│105年, │佑鉦報告乙○○欲購買│乙○○:載人?          │第108頁)       │0五一七八五八SI│
│表│經檢察官│毒品,並自許佑鉦處取│甲○○:怎麼了,我等等拿│2、被告甲○○之 │M卡壹枚)沒收。 │
│一│當庭更正│得甲基安非他命一台(│        錢給你。        │供述(偵一卷第  │                │
│編│)      │37.5公克)後,再於左│乙○○:沒有,那個阿翔起│88反-89頁、原審 │                │
│號│        │列時、地交付第二級毒│        來了嗎?        │院一卷第80、82頁│                │
│1 ├────┤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甲○○:喔,你要怎樣的?│、原審院二卷第  │                │
│)│高雄市鼓│37.5公克)予乙○○,│        我問。          │108頁)         │                │
│  │山區九如│並收訖價金1 萬5000元│乙○○:來一個冬瓜茶來喝│3、臺灣高雄地方 │                │
│  │四路2014│(起訴書記載1 萬至2 │        好不好?        │法院106 年聲搜字│                │
│  │巷43號4 │萬元,經檢察官特定如│甲○○:喔,好啊好啊,那│000943號搜索票、│                │
│  │樓之1   │上),再將款項攜回並│        我等等過去拿,在│海巡署屏東機動查│                │
│  │        │交付予許佑鉦。      │        看多少?好不好? │緝隊搜索、扣押筆│                │
│  │        │                    │乙○○:好掰掰。        │錄、扣押物品目錄│                │
│  │        │                    │甲○○:喂。            │表(甲○○)(警│                │
│  │        │                    │乙○○:喂,說啊。      │一卷第20-24頁) │                │
│  │        │                    │甲○○:是我要找你的冬瓜│4、查獲現場照片 │                │
│  │        │                    │        茶喔?          │11張(警一卷第  │                │
│  │        │                    │乙○○:什麼東西啊?    │28-30反)       │                │
│  │        │                    │甲○○:是你之前找我的那│5、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種冬瓜茶嘛?    │(警一卷第101反 │                │
│  │        │                    │乙○○:你第一次拿給我的│-102頁)        │                │
│  │        │                    │        那個黃黃的啊。  │6、毒品初步檢驗 │                │
│  │        │                    │甲○○:好,好好好,OK。│報告表(乙○○)│                │
│  │        │                    │乙○○:恩掰掰。        │(警二卷第62頁)│                │
│  │        │                    │甲○○:掰掰。          │7、尿液採證編號 │                │
│  │        │                    │                        │姓名對照表(警七│                │
│  │        │                    │106年5月29日04時24分    │卷第56頁)      │                │
│  │        │                    │乙○○:喂。            │8、台灣檢驗科技 │                │
│  │        │                    │甲○○:喂,勇哥。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乙○○:恩。            │藥物實驗室-高雄 │                │
│  │        │                    │甲○○:我等等拿過去給你│106年8月11日【編│                │
│  │        │                    │        ,我直接帶一台過│號:KH/2017/8001│                │
│  │        │                    │        去。            │2002 】濫用藥物 │                │
│  │        │                    │乙○○:喔。            │檢驗報告(警七卷│                │
│  │        │                    │甲○○:恩。            │第57頁)        │                │
│  │        │                    │乙○○:掰掰。          │                │                │
│  │        │                    │甲○○:掰掰。          │                │                │
│  │        │                    │                        │                │                │
│  │        │                    │106年5月29日05時00分    │                │                │
│  │        │                    │甲○○:老兄哥。        │                │                │
│  │        │                    │乙○○:幹嘛?           │                │                │
│  │        │                    │甲○○:我到你家了。    │                │                │
│  │        │                    │乙○○:樓上還樓下?    │                │                │
│  │        │                    │甲○○:當然是樓下啊。  │                │                │
│  │        │                    │乙○○:啊你不上來。    │                │                │
│  │        │                    │甲○○:你要我用走的也可│                │                │
│  │        │                    │        以啊。          │                │                │
│  │        │                    │乙○○:對啊,你也要上來│                │                │
│  │        │                    │        啊。            │                │                │
│  │        │                    │甲○○:你不建議坐電梯之│                │                │
│  │        │                    │        類的嗎?        │                │                │
│  │        │                    │乙○○:你還沒到電梯啦,│                │                │
│  │        │                    │        我才剛聽到你車子│                │                │
│  │        │                    │        的聲音而已。    │                │                │
│  │        │                    │甲○○:對啊。          │                │                │
│  │        │                    │乙○○:對啊,你要走到電│                │                │
│  │        │                    │        梯再打給我啦。  │                │                │
│  │        │                    │甲○○:你現在就可以出來│                │                │
│  │        │                    │        了。            │                │                │
│  │        │                    │乙○○:怎麼早喔。      │                │                │
│  │        │                    │甲○○:對啊。          │                │                │
│  │        │                    │乙○○:好啦好啦。      │                │                │
│  │        │                    │甲○○:先這樣喔。      │                │                │
│  │        │                    │乙○○:你下車了嗎?     │                │                │
│  │        │                    │甲○○:拿東西。        │                │                │
│  │        │                    │乙○○:我看我還是下去好│                │                │
│  │        │                    │        了,你在那唱歌,│                │                │
│  │        │                    │        我看鄰居上下都會│                │                │
│  │        │                    │        被你吵到。      │                │                │
│  │        │                    │甲○○:你下來啊。      │                │                │
│  │        │                    │乙○○:好好好。        │                │                │
├─┼────┼──────────┼────────────┼────────┼────────┤
│2 │乙○○  │甲○○持用0000000000│106年6月1日20時48分     │1、證人兼被告劉 │甲○○共同販賣第│
│(├────┤號行動電話於106 年6 │甲○○:喂。            │敬廷之供述(警二│二級毒品,處有期│
│即│106年6月│月1 日20時48分許,與│乙○○:喂,綱哥,嘿。  │卷第12-14頁、偵 │徒刑肆年,扣案如│
│起│1日22時 │乙○○持用之00000000│甲○○:你還要嗎?      │一卷第32-32反、 │附表三編號5所示 │
│訴│16分許(│13號行動電話,聯絡毒│乙○○:為什麼會怎麼問?│聲羈二卷第8頁、 │之行動電話壹具(│
│書│起訴書誤│品交易事宜後,先向許│甲○○:喔,因為我剛剛忘│原審院二卷第108 │含門號○○○○○│
│附│載為106 │佑鉦取得甲基安非他命│        記你這件事情。  │頁)            │○○○○○SIM卡 │
│表│年6 月1 │1 台(37.5公克)後,│乙○○:喔。            │2、被告甲○○之 │壹枚)沒收。    │
│一│日23 時 │甲○○於左列時、地以│甲○○:抱歉抱歉,我現在│供述(偵一卷第  │                │
│編│許,應予│2萬2000 元之價格,交│        帶在身上你要嘛?│89-89反、原審院 │                │
│號│更正)  │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乙○○:現在帶在身上喔? │一卷第80、82頁、│                │
│2 ├────┤他命1 台(37.5公克)│甲○○:看你阿,如果如沒│原審院二卷第108 │                │
│)│高雄市鼓│之予乙○○,並先收訖│        有要,我就給別人│頁)            │                │
│  │山區逢甲│1 萬元價金,餘數日後│        。              │3、臺灣高雄地方 │                │
│  │路某處  │再收取剩餘款項,後將│乙○○:拿來啊,你都帶著│法院106年聲搜字 │                │
│  │        │款項全數交付予許佑鉦│        了,我怎麼好意思│000943號搜索票、│                │
│  │        │。                  │        拒絕你勒。      │海巡署屏東機動查│                │
│  │        │                    │甲○○:不是啦,我不知道│緝隊搜索、扣押筆│                │
│  │        │                    │        你有沒有去找別人│錄、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甲○○)(警│                │
│  │        │                    │乙○○:是有啦,可是沒差│一卷第20-24頁) │                │
│  │        │                    │        啦,因為他那邊比│4、查獲現場照片 │                │
│  │        │                    │        較好說話拉。    │11張(警一卷第  │                │
│  │        │                    │甲○○:喔好。          │28-30反)       │                │
│  │        │                    │乙○○:他那邊我跟他說一│5、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下就好了拉,叫他│(警一卷第106-10│                │
│  │        │                    │        下次再來拿也沒關│7反)           │                │
│  │        │                    │        係啊。          │6、毒品初步檢驗 │                │
│  │        │                    │甲○○:好,0K。        │報告表(乙○○)│                │
│  │        │                    │乙○○:我在哪裡,你應該│(警二卷第62頁)│                │
│  │        │                    │        知道吧。        │7、尿液採證編號 │                │
│  │        │                    │甲○○:反正也是那裡而已│姓名對照表(警七│                │
│  │        │                    │        。              │卷第56頁)      │                │
│  │        │                    │乙○○:哈哈哈哈。      │8、台灣檢驗科技 │                │
│  │        │                    │甲○○:你要等我一下喔,│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我現在在市區。  │藥物實驗室-高雄 │                │
│  │        │                    │乙○○:我都沒有秘密了,│106年8月11日【編│                │
│  │        │                    │        都你暸解了。    │號:KH/2017/8001│                │
│  │        │                    │甲○○:我先開車囉。    │2002 】濫用藥物 │                │
│  │        │                    │乙○○:好掰掰。        │檢驗報告(警七卷│                │
│  │        │                    │                        │第57頁)        │                │
│  │        │                    │106年6月1日22時08分     │                │                │
│  │        │                    │乙○○:喂。            │                │                │
│  │        │                    │甲○○:喂,勇哥,我到樓│                │                │
│  │        │                    │        下了。          │                │                │
│  │        │                    │乙○○:喔,終於到了,他│                │                │
│  │        │                    │        媽的,等你等的我│                │                │
│  │        │                    │        快瘋了。        │                │                │
│  │        │                    │甲○○:喔,是喔。      │                │                │
│  │        │                    │乙○○:對阿,一直在等你│                │                │
│  │        │                    │        捏,你知道嗎?  │                │                │
│  │        │                    │甲○○:厂厂。          │                │                │
│  │        │                    │乙○○:好,阿綱,等我一│                │                │
│  │        │                    │        下好不好?       │                │                │
│  │        │                    │甲○○:好啊。          │                │                │
│  │        │                    │乙○○:掰掰。          │                │                │
│  │        │                    │甲○○:掰掰            │                │                │
│  │        │                    │                        │                │                │
│  │        │                    │106年6月1日22時11分     │                │                │
│  │        │                    │甲○○:喂,你要不要幫我│                │                │
│  │        │                    │        按個電梯啊?    │                │                │
│  │        │                    │乙○○:ㄟ,阿綱,我沒有│                │                │
│  │        │                    │        在家啊,我不是說│                │                │
│  │        │                    │        我在逢甲路這了嗎│                │                │
│  │        │                    │        ?              │                │                │
│  │        │                    │甲○○:那怎麼辦?      │                │                │
│  │        │                    │乙○○:你拿來逢甲路這來│                │                │
│  │        │                    │        啦。            │                │                │
│  │        │                    │甲○○:喔。            │                │                │
│  │        │                    │乙○○:好不好?        │                │                │
│  │        │                    │甲○○:啊你要先拿多少給│                │                │
│  │        │                    │        我?            │                │                │
│  │        │                    │乙○○:啥?             │                │                │
│  │        │                    │甲○○:你要先拿多少給我│                │                │
│  │        │                    │        ?              │                │                │
│  │        │                    │乙○○:一半啊,不是一半│                │                │
│  │        │                    │        嗎?            │                │                │
│  │        │                    │甲○○:一半是多少?    │                │                │
│  │        │                    │乙○○:一半的話就24阿,│                │                │
│  │        │                    │        不是..22啦。    │                │                │
│  │        │                    │甲○○:啥?            │                │                │
│  │        │                    │乙○○:22啦。          │                │                │
│  │        │                    │甲○○:你..好。        │                │                │
│  │        │                    │乙○○:怎樣?          │                │                │
│  │        │                    │甲○○:那剩下的勒?因為│                │                │
│  │        │                    │        我已經幫你訂出去│                │                │
│  │        │                    │        了阿。          │                │                │
│  │        │                    │乙○○:剩下就明天阿,我│                │                │
│  │        │                    │        不是跟你講了嗎?│                │                │
│  │        │                    │甲○○:喔。            │                │                │
│  │        │                    │乙○○:擔心是不是啦,擔│                │                │
│  │        │                    │        心的話就那個啦。│                │                │
│  │        │                    │甲○○:什麼東西?      │                │                │
│  │        │                    │乙○○:我說如果你很擔心│                │                │
│  │        │                    │        的話啦。        │                │                │
│  │        │                    │甲○○:不是擔心,是因為│                │                │
│  │        │                    │        我身上沒有錢了,│                │                │
│  │        │                    │        我幫你墊出去這樣│                │                │
│  │        │                    │        而已。          │                │                │
│  │        │                    │乙○○:喔喔,想說因為一│                │                │
│  │        │                    │        樣的東西,怎麼會│                │                │
│  │        │                    │        要兩次了啊,你可│                │                │
│  │        │                    │        能很擔心阿。    │                │                │
│  │        │                    │甲○○:哪有?          │                │                │
│  │        │                    │乙○○:有,要出來的時候│                │                │
│  │        │                    │        ,已經一次了    │                │                │
│  │        │                    │甲○○:有嘛?我出來有打│                │                │
│  │        │                    │        給你?          │                │                │
│  │        │                    │乙○○:這又是第二次問我│                │                │
│  │        │                    │        。              │                │                │
│  │        │                    │甲○○:喔。            │                │                │
│  │        │                    │乙○○:好啊。          │                │                │
│  │        │                    │甲○○:這樣我會變成說。│                │                │
│  │        │                    │乙○○:如果不方便就不要│                │                │
│  │        │                    │        了阿。          │                │                │
│  │        │                    │甲○○:看你娘,你現在才│                │                │
│  │        │                    │        ..你在想什麼啊?│                │                │
│  │        │                    │乙○○:是你在想什麼吧。│                │                │
│  │        │                    │甲○○:我只是問你另外一│                │                │
│  │        │                    │        半,什麼時候給我│                │                │
│  │        │                    │        ,這樣而已。    │                │                │
│  │        │                    │乙○○:我不是有跟你講說│                │                │
│  │        │                    │        ,在明天中午之前│                │                │
│  │        │                    │        。              │                │                │
│  │        │                    │甲○○:你哪有跟我講說,│                │                │
│  │        │                    │        明天中午之前?  │                │                │
│  │        │                    │乙○○:有,你出來的時後│                │                │
│  │        │                    │        ,我有跟你講,明│                │                │
│  │        │                    │        天中午之前,我又│                │                │
│  │        │                    │        不是第一次,跟分│                │                │
│  │        │                    │        擔這個,然後你說│                │                │
│  │        │                    │        :喔喔喔,啊你剛│                │                │
│  │        │                    │        又問我一次了啊,│                │                │
│  │        │                    │        你就說你要先給我│                │                │
│  │        │                    │        多少?          │                │                │
│  │        │                    │甲○○:恩。            │                │                │
│  │        │                    │乙○○:你知道你已經重覆│                │                │
│  │        │                    │        第二次了嗎?    │                │                │
│  │        │                    │甲○○:我幫你訂出去就這│                │                │
│  │        │                    │        樣而已阿。      │                │                │
│  │        │                    │乙○○:恩。            │                │                │
│  │        │                    │甲○○:對阿,我只是問你│                │                │
│  │        │                    │        阿。            │                │                │
│  │        │                    │乙○○:恩。            │                │                │
│  │        │                    │甲○○:這樣子不對嗎?  │                │                │
│  │        │                    │乙○○:沒有說不對阿。  │                │                │
│  │        │                    │甲○○:對阿,你要我擔心│                │                │
│  │        │                    │        的話,我就跟你講│                │                │
│  │        │                    │        不行了阿。      │                │                │
│  │        │                    │乙○○:對阿。          │                │                │
│  │        │                    │甲○○:對阿。          │                │                │
│  │        │                    │乙○○:0K阿,當然是馬上│                │                │
│  │        │                    │        給你阿,對不對?│                │                │
│  │        │                    │甲○○:我只是要一個時間│                │                │
│  │        │                    │        而已,因為我已經│                │                │
│  │        │                    │        丟出去了。      │                │                │
│  │        │                    │乙○○:啥?            │                │                │
│  │        │                    │甲○○:因為我已經幫你給│                │                │
│  │        │                    │        阿翔了。        │                │                │
│  │        │                    │乙○○:恩。            │                │                │
│  │        │                    │甲○○:對,就這樣而已。│                │                │
│  │        │                    │乙○○:我就跟你講說,明│                │                │
│  │        │                    │        天中午前會給你了│                │                │
│  │        │                    │        阿              │                │                │
│  │        │                    │甲○○:對阿,我知道阿。│                │                │
│  │        │                    │乙○○:對阿,OK,0K嗎?│                │                │
│  │        │                    │甲○○:0K阿。          │                │                │
│  │        │                    │                        │                │                │
│  │        │                    │106年6月1日22時16分     │                │                │
│  │        │                    │甲○○:喂,勇哥,我到了│                │                │
│  │        │                    │        ,喂..          │                │                │
└─┴────┴──────────┴────────────┴────────┴────────┘
附表二(被告甲○○非法寄藏槍枝、子彈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
        四):
┌───────────────┬────────────────┬───────────────┐
│犯罪事實(民國)              │證據出處                        │  罪刑及沒收                  │
│                              │                                │                              │
├───────────────┼────────────────┼───────────────┤
│甲○○時不詳時間、地點,受真實│1、被告甲○○之供述(偵一卷第91 │甲○○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男子所託,代│   反-92 頁、原審院一卷第80、82 │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
│為保管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改造│   頁、原審院二卷第108 頁)2 、 │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手槍1 枝,及附表五編號2 所示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聲搜字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有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1 顆,並藏│   000000號搜索票、海巡署屏東機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所│
│放在高雄市新興區南台橫路60之1 │   動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示之改造手槍壹支沒收之。      │
│號之住處而寄藏之。            │   物品目錄表(警一卷第20-24 頁 │                              │
│                              │   )                           │                              │
│                              │3、查獲現場照片1 1 張(警一卷第 │                              │
│                              │   28- 30反)                   │                              │
│                              │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 │                              │
│                              │   報告表、照片6 張(警一卷第31 │                              │
│                              │   -32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9│                              │
│                              │   月8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   定書、照片6 張(偵一卷第88-88│                              │
│                              │   反)                         │                              │
└───────────────┴────────────────┴───────────────┘
附表三:
┌────────────────────────────────────────────────┐
│執行時間:民國106 年7 月25日13時47分至15時15分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 號(持本院核發│
│之106 年聲搜字000943號搜索票執行搜索,警一卷第20頁)                                            │
│                                                                                                │
├──┬─────────────────┬───────────────────────────┤
│編號│扣案物品                          │備註                                                  │
├──┼─────────────────┼───────────────────────────┤
│1   │非制式手槍(改造手槍)1 枝(含彈匣│認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 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
│    │1 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車通金屬槍管內阻鐵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
│    │                                  │使用,認具殺傷力。                                    │
│    │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9 月8 日刑鑑字第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照片6 張,偵一卷第88-88 反)      │
├──┼─────────────────┼───────────────────────────┤
│2   │非制式子彈1顆                     │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mm 金屬彈頭而成,│
│    │                                  │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
│    │                                  │(依據:同上)                                        │
├──┼─────────────────┼───────────────────────────┤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229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 年10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9832 號│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一卷第85頁)檢驗前淨重:    │
│    │                                  │0.907 公克檢驗後淨重:0.894 公克                      │
├──┼─────────────────┼───────────────────────────┤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9公克)   │(鑑定書同上,偵一卷第85頁)檢驗前淨重:0.059 公克檢驗│
│    │                                  │後淨重:0.040 公克                                    │
├──┼─────────────────┼───────────────────────────┤
│5   │手機(iPhone)1 支(含門號:09305 │                                                      │
│    │17858 號SIM 卡1 枚,序號:        │                                                      │
│    │000000000 00000 )                │                                                      │
├──┼─────────────────┼───────────────────────────┤
│備註│                                  │甲基安非他命共2 包驗前純質淨重合計:0.966 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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