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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2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林水城唐照明任森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1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建泓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717 號,中華民國108 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18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過輕,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黃建泓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晚間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7 樓其友人黃皇清居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放入玻璃球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8年1 月25日19時25分許,因警查獲其友人黃皇清持有毒品,經黃皇清同意並帶警至上址執行搜索。適黃建泓在場,經警得黃建泓同意後採尿送驗,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係依憑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原審審理時之自白,且有前鎮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等證據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認被告罪證明確。並敘明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行為,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一行為犯上開2 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且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並審酌被告坦承犯行,施用毒品戕害自己身心健康未侵害他人權益。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健康、本案查獲經過、一次施用2 種毒品、累犯外素行等一切情狀,因而論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已經慢慢戒除毒癮,原審量刑過重,請從輕量刑云云。

四、惟查原判決就被告之犯罪情節及科刑部分之量刑基礎,已於理由欄內具體說明,業如前述,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併被告上訴意旨所陳各旨,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係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畸重畸輕之裁量權之濫用;本院審核前開各量刑事由,認為原審對被告量處之刑,洵屬妥適,並無顯然失出或有失衡平之情事,上訴意旨就原判決所處刑度為爭執,請求從輕量刑,為無理由。是上訴人上訴書狀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上訴意旨所述,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任森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21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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