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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林水城唐照明任森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金貴
即被告
三 審
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律師

      鄭植元律師

      林岡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金貴自民國110 年4 月1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被告林金貴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1 項第2 、3 款,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108 年12月19日限制出境、出海8 月,又自109 年8 月1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 月。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 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10 年4 月18日屆滿,本院(現由最高法院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審理中)審核相關卷證,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名,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仍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 第2 項、第12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任森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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