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曲宏慈
三審選任辯 江雍正律師
護人 陶德斌律師
張芳綾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曲宏慈自民國109年10月1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被告曲宏慈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1 項第2 款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民國109 年2 月19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 月。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 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09 年10月18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名,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且經本院於109 年2 月18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在案,現上訴三審審理中,復因被告遭判處重刑,基於規避執行等因素,常伴有逃亡之可能性等情,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第93條之3 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