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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惠光霞王以齊曾永宗

原告
佳富水產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林秀娥
被告
張宗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 年度上易字第296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被告上訴二審後,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撤回刑事上訴,則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法院應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參考)。

二、查本案被告張宗富被訴業務侵占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1日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1249號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審理中,告訴人佳富水產有限公司於108 年7 月9 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已於同年8月27日撤回刑事上訴,有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撤回上訴聲請狀在卷可考,揆諸上開說明,應依前揭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曾永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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