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9號原 告 佳富水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林秀娥 被 告 張宗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 年度上易字第296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被告上訴二審後,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撤回刑事上訴,則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法院應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參考)。 二、查本案被告張宗富被訴業務侵占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1日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1249號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審理中,告訴人佳富水產有限公司於108 年7 月9 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已於同年8 月27日撤回刑事上訴,有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撤回上訴聲請狀在卷可考,揆諸上開說明,應依前揭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曾永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