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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4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4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勝傑
- 選任辯護人
- 賴俊佑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易字第40號,中華民國年109 年6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續字第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莊勝傑(下稱被告)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沒收、追徵諭知;又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9 月及沒收、追徵諭知,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沒收、追徵部分併執行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對於原判決認定全部犯罪事實均認罪,且被告願與告訴人歐萊德公司協商和解,若成立和解,原判決之量刑及定執行刑顯然過重,不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並應予緩刑之宣告,若因和解而清償一部或全部犯罪所得,原判決沒收、追徵部分之基礎事實已變動,應併予撤銷改判等語。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有詐欺取財犯行,辯稱:詐欺取財部分除了張菲娟部分以外,我都有經過客戶同意,且張菲娟部分只有一次沒有事先經過她的同意,那一次是訂貨後才告知張菲娟,但這些店家最後沒有拿到貨,他們只是配合我,讓我取得業績,我拿到貨之後會自己處理,我的辯解與原審相同,這些客戶是為了要幫忙我才配合我,且他們配合我之後可以取得告訴人公司的贈品,我沒有向歐萊德公司施詐,不構成詐欺取財罪云云。
三、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73 條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審判決已依據卷內資料,並就認定被告犯詐欺取財罪及證據取捨之理由,詳述所憑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原審判決書第4頁第16行至第14頁第13行已論述綦詳,不再贅述。
㈡證人謝仁傑於原審證稱:我們公司有分合約客戶跟非合約客戶,合約客戶當然享有我們10% 產品的回饋,至於非合約客戶雖然沒有享有10% 的回饋,但公司有時候會舉辦一些定期或不定期的活動,折數都是再往下降,絕對是低於9 折,這些非合約的店家只要業務回傳資料來跟我們訂,我們也都會出貨,除非該店家不是我們公司的客戶,我們公司的客戶分為簽約客戶跟非簽約客戶,除了這2 種以外的店家我們是不會出貨的,…沒有建檔的店家都不是我們公司的客戶,公司不會出貨,比如高雄1 家髮廊打電話說要跟我們公司訂貨,我們是不可能直接出貨給他的,我們公司一直有規定,公司所有員工只能透過公司「員購」的程序購買產品,依照公司的規範並不允許像被告這樣私底下借用店家的名義向公司訂貨再自己拿去使用等語(原審院二卷第91頁至第93頁、第100 頁至第101 頁);依照證人謝仁傑上開所述,歐萊德公司之客戶分為「合約客戶」與「非合約客戶」,且只會出貨給這2 種客戶,若訂購人是這2 種客戶以外之人,歐萊德公司是不會出貨的。被告雖辯稱,附表所示之貨品,其都有經過店家之同意,以店家名義向歐萊德公司訂貨云云,然被告既是歐萊德公司員工,只能透過公司「員購」的程序購買產品,從而訂購如附表所示之貨品,是否經過「店家同意」並非重點,重點在於係以「何人名義」訂貨。蓋依照歐萊德公司之規定,歐萊德公司願意出貨之對象僅限於「合約客戶」與「非合約客戶」2 種,不是任何人只要願意付錢向歐萊德公司訂貨,歐萊德公司都願意出貨,此乃為了控制產品在市場上的數量及維持產品在市場上之價格所作之規定,故以「何人名義」訂貨,對歐萊德公司來說是重要的,因為這代表一種資格、篩選,訂貨之人必須是歐萊德公司之「合約客戶」或「非合約客戶」,歐萊德公司才會願意出貨,「訂貨名義人」會決定歐萊德公司是否出貨之意願。從而被告利用上開8 家店家之名義,向歐萊德公司訂貨,讓歐萊德公司誤以為是上開8 家店家要訂貨,歐萊德公司才會願意出貨,故被告利用上開8 家店家之名義,向歐萊德公司訂購如附表所示之貨品的行為本身就是施行詐術之方式;而被告明知如果歐萊德公司知道是被告自己或其他非上開2 種客戶要訂貨,即使有付款之意願,歐萊德公司也不會願意出貨,卻仍利用上開8 家店家之名義,向歐萊德公司訂貨,以達到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貨品的目的,且事後歐萊德公司亦未收到附表所示貨品之貨款,綜上各節,相互印證以觀,被告確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且有施用詐術之行為,及詐得歐萊德公司之財物的客觀事實,應無疑義。被告此部分主張,並無理由。
㈢被告於原審均否認上開犯行,而被告上訴意旨則對於原判決認定全部犯罪事實均認罪,主張犯後態度良好,量刑因子已改變,原判決之量刑及定執行刑顯然過重一節。本院查:
⒈法官在刑罰裁量之過程,其刑種選擇與刑度運用,必須在受法律性拘束原則之裁量下而為決定,始能確保科刑酌量之明確性與客觀性,避免取決於法官之恣意或任性而浮動。科刑是否正確或妥適,端視在科刑過程中對於各種刑罰目的之判斷權衡是否得當,以及對科刑相關情狀事證是否為適當審酌而定。我國刑法第57條規定,首先指出「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宣示以行為人之責任作為衡量刑罰目的之基礎,確立罪責原則在科刑上之重要性,故法院進行刑罰裁量時,必須依據被告之罪責程度以決定刑罰之輕重。同條規定繼而強調法院在科刑時「並審酌一切情狀」,即必須就特別例示科刑輕重之標準之10款事項提請注意。而所謂犯罪後之態度,本屬主觀事項,包括行為人犯罪後,有無悔悟等情形,以此測知其人刑罰適應性之強弱,更屬其人格更生之表徵。
⒉被告上訴理由改以認罪(詐欺取財部分,本院審理時仍否認犯行,已如前述),惟其於偵查、原審因不知悔悟,致偵查中檢察官傳訊證人潘渃珍、何旻蓁、陳秀鈴、陳靜芬、陳雲萱、郭慧珍、李怡黛、許惠份、張菲娟到庭作證,如此明確事證,起訴後猶矢口否認,於原審復傳訊證人謝仁傑、何旻蓁、陳秀鈴、陳靜芬、郭慧珍、許惠份、張菲娟,歷經偵審詳加調查後,於原審最後辯論時仍飾詞否認,致原審判決書詳加論證(判決書第2 頁至第14頁)。被告見此罪證明確,難以翻案,乃上訴改行認罪以求輕判,且其迄今未與告訴人歐萊德公司成立和解,賠償該公司之損害,其是否真誠悔悟,已令人質疑。倘被告於原審抗辯再三,浪費司法資源,審判結果不如預期,則於上訴後改換策略,祈以認罪妄求輕判,若上訴審法院以犯後態度有別,率以輕判,乃易啟僥倖之心,實無足取。本院認被告之刑罰適應性與先前相似,仍給應予同等之矯治,以落實罰其應罰、宥其應宥之罪刑相當性原則。至被告所提家庭狀況,或如入監服刑所造成家庭困擾,均不影響原判決妥適之量刑。
⒊不同案件,縱屬同一類型之犯罪,因犯罪行為人不同,犯罪情節迥異,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亦不盡相同,法院就個案之量刑,於審酌全案之犯罪情狀而為整體綜合之觀察,苟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倘其刑之量定並未逾越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亦不生量刑輕重之裁量權濫用,自不得指摘本案量刑及定執行刑失當而違背罪刑相當原則。又業務侵占罪、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各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上5 年以下、5 年以下,原判決衡酌量處8 月及9 月之有期徒刑,均未逾越中度刑,甚至在中度刑以下,顯無裁量權濫用;就定其應執行刑部分,上開二罪刑度總和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原審已給予過半恤刑,僅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亦屬恰當。既原審對被告就量刑及定執行刑之刑度均詳為審酌暨敘明參酌事項,而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與所適用法規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上訴意旨就此指摘原審量刑及定執行刑不當,亦無理由。
㈣綜上,上訴意旨所指各節,俱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 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玉屏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彩秀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勝傑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街0號4樓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5樓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續
字第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勝傑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拾萬參仟參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即附表編號1 至5 、編號6 之②③④、編號7 至8
「貨品」欄所示之貨品、附表編號6 之①於105 年4 月7 日所訂
購之「3420元」等值之貨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莊勝傑於民國101 年間某日起至105 年7 月2 日止,擔任歐
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萊德公司)之副理,負責處
理歐萊德公司與美髮沙龍客戶間交易之進出貨品、代收貨款
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員,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莊勝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於
105 年4 月7 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29日,向客戶「MR造型
Salon 」收取新臺幣(下同)1 萬6440元、3 萬720 元、1 萬
4040元之貨款;於105 年4 月26日、同年月29日,向客戶「髮
藝」收取1 萬4040元、2 萬8080元之貨款。莊勝傑從「MR造型
Salon 」、「髮藝」2 家客戶接續收取共10萬3320元之貨款,
未按照歐萊德公司規定之期間內將上開貨款繳回給歐萊德公司
,以此方式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
㈡莊勝傑明知附表所示之張菲工作室、儷爾蔓、千于髮型沙龍(
下稱千于)、靜鈴、嵐瑟時尚美髮沙龍(下稱嵐瑟)、如憶髮
造型屋(下稱如憶)、髮工坊、嘉年華剪燙染髮廊(下稱嘉年
華)等8 家美髮沙龍客戶皆無向歐萊德公司訂購如附表所示之
貨品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
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利用上開8 家店家之名義,向歐
萊德公司訂購如附表「貨品」欄所示之貨品,致歐萊德公司陷
於錯誤,誤以為上開8 家店家確有訂購貨品之真意,乃同意出
貨,待貨品到達上開8 家店家之後,莊勝傑隨即至上開8 家店
家處,將附表所示之貨品取走。嗣因歐萊德公司遲未收到附表
所示貨品之貨款,詢問上開8 家店家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歐萊德公司告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
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
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莊勝傑於準
備程序中同意有證據能力(院一卷第77頁),且被告、檢察
官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
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
,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亦認為適當,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應有
證據能力。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訊據被告莊勝傑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詐欺取財之犯行,
辯稱:以公司出貨方式,有跟有合約及沒有合約,簽約合約
1 口10萬,1 年為限,因為店家沒這能力,所以店家同意以
合購方式交易。比如說是A 客戶,但B 跟C 、D 也需要這些
產品,有合約是有10% 紅利,因為有的髮廊要享受10% 優惠
,所以用合購方式,我貨有先出,店家的錢繳完,10% 回饋
給店家,10% 不是回饋給我,但我要先出貨,他們只需先出
90% 的錢. . . 假設這月我出50萬,我跟客戶收45萬,但當
下我繳回公司50萬,這5 萬差額我先從貨款補足,因為我是
用合購,有時間差,我再把5 萬補回,貨款就差5 萬,另外
薪資我補要油錢,公司沒有補貼,我的獎金都是用貨款在周
轉,就產生財損的洞,貨款就一直不足. . . 我補資金缺口
的方式有2 種,㈠是直接拿別家的貨款來補,㈡先取得公司
1 批貨,把這些貨拿去賣給其他店家後,再拿貨款來補云云
(他字卷第36至37頁、第38頁、院二卷第37頁)。經查:
㈠被告於101 年間某日起至105 年7 月2 日止,擔任歐萊德公司
之副理,負責處理歐萊德公司與美髮沙龍客戶間交易之進出貨
品、代收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員一節,為被告所不爭
執(院二卷第37至38頁),且有勞動契約書、智慧財產權歸屬
約定書、保密義務約款可佐(他字卷第143 至150 頁);又被
告有於事實欄一㈠所示之時間,從「MR造型Salon 」、「髮藝
」2 家客戶收取共10萬3320元之貨款,未按照歐萊德公司規定
之期間內將上開貨款繳回給歐萊德公司乙情,為被告自承在卷
(他字卷第36頁、第39頁、第57頁),且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謝仁傑、證人即「MR造型Salon 」負責人潘渃珍、證人即「髮
藝」店長陳雲萱證述明確(他字卷第36頁、院二卷第90頁、他
字卷第163 頁、第175 頁),另有帳款總表在卷可稽(他字卷
第7 頁);另被告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所示店家之
名義,向歐萊德公司訂購如附表「貨品」欄所示之貨品,歐萊
德公司有出貨給上開8 家店家,待貨品到達上開8 家店家之後
,被告隨即至上開8 家店家處,將附表所示之貨品取走等情,
為被告坦承不諱(他字卷第36頁、第39頁、偵二卷第39頁),
且有證人謝仁傑證述明確(他字卷第36頁、院二卷91頁),並
有帳款總表、「嵐瑟」、「靜鈴」、「張菲工作室」、「髮工
坊」、「如憶」、「千于」、「嘉年華」、「儷爾蔓」等上開
8 家店家之對帳單及切結書在卷可稽(他字卷第7 頁、第13至
27頁、第85至99頁);又「儷爾蔓」、「千于」、「嵐瑟」、
「如憶」、「髮工坊」等美髮沙龍店家於附表所示之訂貨時間
當時,均為歐萊德公司之「合約客戶」,而「張菲工作室」、
「靜鈴」、「嘉年華」等美髮沙龍店家則為歐萊德公司之「非
合約客戶」,此有歐萊德公司所附之本案客戶狀態表格、「儷
爾蔓」之產品買賣合約書、「千于」之產品買賣合約書、「嵐
瑟」之產品買賣合約書、「如憶」之產品買賣合約書、「髮工
坊」之產品買賣合約書可佐(院二卷第161 頁、第165 至170
頁、第171 至174 頁反面、第175 至180 頁、第181 至186 頁
、第187 至192 頁);另依照歐萊德公司之規定,公司給予合
約客戶之優惠係要等到貨款全部繳回公司之後,才會給予10 %
之優惠,且10% 優惠係給予「贈品」,不是「貨款打9 折只收
9 折的現金」之方式一節,亦經證人謝仁傑、陳靜芬、許惠份
證述明確(他字卷第37頁、第40頁、第201 頁、院二卷第87頁
、院二卷第77至78頁、第265 頁)。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辯稱,其長期私下給予客戶90% 之優惠,只收客
戶90 %之貨款,但卻要全額繳回給歐萊德公司,因此造成10%
之資金缺口,長期下來資金缺口越來越大,導致其為了填補資
金缺口,乃以事實欄一㈠之貨款、取得如事實欄一㈡之貨品後
賣出之款項,用以填補其長期累積之資金缺口乙情,則本案首
應審究者為,被告於本案之前,是否有給予客戶90% 之優惠,
只收取客戶90 %之貨款,造成被告有10% 之資金缺口之事實,
經查:
1.被告於偵查中被詢問到,是否可以提出店家當作證人已實其說
時,被告答「這部分可能沒辦法」等語(他字卷第66頁)、「
這部分我無法提供」等語(他字卷第67頁)。本院於審理中乃
職權傳喚證人即「靜鈴」之負責人陳秀鈴,其證稱:(問:莊
勝傑在這幾年來幫你向歐萊德公司訂貨的時候,有無跟你提到
,你如果訂貨滿一定額度的話,歐萊德公司會有回饋給你們店
家?)沒有,應該是我貨量不大,所以他就沒有跟我講這個,
因為他們好像要有一定的貨量才有回饋。(問:你是如何得知
的?)因為我們做美髮的有些合作模式就是這樣,而且我知道
跟歐萊德公司有簽約的店家達到一定額度的話會有回饋,有簽
約的店家當然優惠會比我們沒有簽約的店家還要好。(問:這
些是否你聽說的,至於詳細的內容你不清楚?)對,因為我沒
有要簽約,所以不會去瞭解這個區塊。(問:被告莊勝傑在幫
你向公司訂貨的時候,有無曾經跟你提到,如果把你要訂貨的
量跟別的店家訂貨的量合起來達到一定數額,公司有回饋給他
,所以他可以把你訂貨的單價再算便宜一點給你?)沒有. .
. (問:《提示告證1-4 靜鈴對帳單,他卷第15頁》,上面的
日期為105 年5 月20日及105 年5 月31日,請你回想一下,你
跟被告莊勝傑有業務接觸的時間點,如果以對帳單的日期來看
的話,在這之前你就已經跟被告接觸大概多久時間了?有無2
、3 年這麼久?)應該沒有2 、3 年那麼久,但是在這之前就
有接觸沒錯,只是時間過這麼久,我已經想不起來了。(問:
從一開始被告開始跟你有業務接觸以後,被告是否曾經跟你講
說,如果你訂購1 萬元貨品,他就只跟你收9000元,給你9 折
的優惠?)沒有。(問:被告沒有這樣跟你講?)沒有等語(
院卷第72至73頁)。
2.本院於審理中職權傳喚證人即「髮工坊」之負責人陳靜芬,其
證稱:(問:你所經營的「髮工坊」本身有無跟歐萊德公司簽
約?)有. . . (問:就你自己向歐萊德公司訂貨的經驗,有
無你自己單獨訂滿10萬元的商品,在你下次訂購商品時會讓你
折扣1 萬元額度的情形?)應該不能說是折扣,比如我們跟歐
萊德公司簽約10萬元,我們就要付10萬元的金額,結束之後公
司會多送你1 萬元,以你下次叫貨來看的話,如果你下次訂購
1 萬2000元的商品,那麼你下次就只要繳2000元給歐萊德公司
,若我只有叫5000元,那我就不用付錢。(問:就是公司在1
萬元的額度之內,不再跟你收錢?)對,但前提是必須先把之
前的10萬元貨款繳清。(問:所以莊勝傑擔任業務與你合作的
那段期間,有無發生過你剛才陳述的這種情形?就是你跟公司
簽10萬元的合約,然後送1 萬元,有無跟他合作?)都沒有.
. . (問:你剛才表示你們店家《即「髮工坊」》也有簽過合
約,訂購滿10萬元之後,歐萊德公司就會回饋1 萬元額度的產
品讓你在下次訂貨時能夠扣,你在用這個方案的時候所接觸的
業務是否被告莊勝傑?)對,因為他是業務,公司會跟我們簽
約。(問:被告莊勝傑讓你簽合約10萬元的部分,有無特別跟
你強調,你總共只要給他9 萬元就好?)我的部分沒有。(問
:你剛才表示在本件這筆之前已經有1 、2 年跟歐萊德公司接
觸,也有做過這種10萬元回饋1 萬元的方式,剛才也有問你業
務是否莊勝傑,你也說是,而你剛才也強調你要繳10萬元給歐
萊德公司之後,公司才會在你下1 次訂貨的時候在1 萬元之內
的額度給你扣抵,所以莊勝傑在讓你簽這張10萬元合約的時候
,有無跟你講說你只要給他9 萬元就好了?)沒有。(問:是
否你確實有繳款10萬元給歐萊德公司之後才有這1 萬元的回饋
?)是。(問:除了單獨10萬元能夠拿到1 萬元的扣抵優惠之
外,莊勝傑有無跟你說他可以幫你跟其他店家湊起來,如果滿
10萬元的話照樣可以給你9 折的優惠?)沒有. . . (問:在
你跟被告莊勝傑聯繫接洽的過程中,被告有無告訴你,你訂購
的話會給你9 折優惠,如果你訂1 萬元只跟你收9000元的這種
情形?)沒有等語(院二卷第77至80頁)。
3.本院於審理中職權傳喚證人即「張菲工作室」之負責人張菲娟
,其證稱:(問:《提示張菲工作室切結書,他卷第77 -100
頁》,如果以公司跟你對帳的對帳單是105 年5 月6 日回推,
你大概是多久之前接觸被告?)至少1 年。(問:這1 年來有
無常跟歐萊德公司訂貨?)還好,我的出貨量是7 、8000或6
、7000。(問:你們的工作室有無跟歐萊德公司簽約?)沒有
,我是要用多少貨、叫多少貨、付多少錢。(問:這1 年以來
,由被告開始負責業務之後,被告有無跟你提過如果你跟他訂
比較大量的貨會給你打折?)沒有,被告是跟我說我這邊借他
出貨,第1 次的時候,我說不能害到我,被告說絕對不會,第
1 次出貨8000多元被告有付款,第2 次被告沒有跟我說他要出
貨,他就直接打給我說他的貨到了,他來搬走之後就發生這件
事情,他沒有跟我說我叫多少貨他會打折。(問:打折的部分
沒有跟妳說?)沒有. . . (問:第1 次被告是如何跟你說要
借用你髮廊的名義訂貨?)被告說「菲姐你地方借我出貨」,
我說「你不要害到我,哪有人這樣出貨的」,被告說「不會,
絕對不會害到你」,第1 次出貨8000多元,他真的有付款,第
2 次被告就沒有講,就直接說他的貨要到了。(問:你那時候
有覺得被告這樣出貨怪怪的?)有。(問:為何會這樣覺得?
)因為別家的業務沒有這樣。(問:沒有別的業務會借髮廊的
名義來訂貨、出貨?)對。(問:那時候你有覺得被告這樣的
動作很奇怪?)是,但是被告第1 次真的沒有害到我,真的有
付款,第2 次都沒有通知就說貨會到,一下子就把貨搬走。(
問:你怕被告害到你是怕被告訂貨但沒有付錢給公司?)是。
(問:業務用你的名字訂貨,是否可以用你們髮廊跟公司之間
的一些優惠方案訂貨?)沒有,我要用多少貨就跟公司叫貨,
他的優惠方案是公司的。(問:例如你是髮廊跟公司有一些客
製的優惠活動,業務不是髮廊,業務可以這樣訂貨嗎?)我不
知道他能不能訂,只是他跟我這樣開口,我覺得很奇怪,我就
告訴被告不要害到我。(問:你把從歐萊德公司叫來的貨賣給
客人可以賺多少利潤?)一半,如果賣原價可以有5 成的利潤
。(問:進貨價只有原訂價的5 成?)是。(問:你會照原價
賣給客人?)我會打9 折,賺4 成。(問:只要賣超過你進貨
的價格即原價的一半就有賺?)是等語(院二卷第259 至263
頁)。
4.本院於審理中職權傳喚證人即「嵐瑟」之負責人何旻蓁,其證
稱:(問:在本案這3 筆之前,最早一開始被告跟你聯繫時,
被告有無跟你說你買商品只收你9 折的錢?)好像有又好像沒
有,我真的忘記了,因為太久了等語(院二卷第246 頁)。
5.本院於審理中職權傳喚證人即「如憶」之負責人郭慧珍,其證
稱:(被告問:我有無跟你講9 折?)沒有。(被告問:請款
9 折?)只有請款9 折,但我也不到那個部分. . . (被告問
:這張單之前我最早是如何跟你接觸?在這張單之前多久?)
歐萊德公司派你來的。你叫我簽合約,我說我沒辦法訂這麼多
貨,我的客人有限,訂貨的數量也有限,也沒辦法每個月都訂
貨,也不常訂貨,你說沒關係,你會再處理,歐萊德公司要訂
貨到1500元才會出貨,有時候我訂貨不到1500元,你就會訂你
的貨再一起出貨給我。(被告問:在我還沒有跟你借名義訂貨
之前,你是不是跟公司有簽合約?)沒有簽過合約。(被告問
:有無跟賴佳偉《音譯》簽過約?)沒有,我沒有跟賴佳偉《
音譯》簽約,我只有因為相信你跟你簽約,你說你會負責。(
被告問:我記得你有跟賴佳偉《音譯》簽約?)沒有,我沒有
跟他簽約,因為你們要的量太大了,我無法負擔,你要我簽約
時,我就有說過你們商品的單價比較高,客人的接受度不高,
有客人要我才會訂貨,你跟我說有促銷活動時,我會跟客人講
,客人有需求我才會跟你們訂貨,有時訂貨不到1500元,你們
公司不出貨,你就說不夠的你訂,然後拿我要的貨給我,剩下
的貨你就載走,也是等你來了之後才會開箱,我不會先開箱。
(被告問:請款的部分,如果是母親節活動,即你剛才講的優
惠組合,我之後有無依照合約的折數跟你請款?)你說打9 折
。(被告問:雖然你沒有叫到合約的量?)例如我沒有叫到15
00元,我只叫1300元的貨,但是你還是以1300元打9 折給我,
我也是都有付錢給你. . . (問:你剛說那時候被告要用你們
美髮沙龍的名義訂貨,你那時候覺得不太好?)是。(問:當
時被告怎麼跟你講?)被告叫我跟他簽合約,簽10萬元,我說
我不要簽那麼多。(問:你說被告原本是要以公司正式的合約
跟你簽約?)對,我的客人沒有這麼多,我簽這麼多要做什麼
,被告叫我不要擔心,他會處理,叫我相信他。(問:要怎麼
處理?)他說他自己會處理。(問:你有沒有跟他簽?)就是
有簽才會來這邊。(問:所以你有跟被告簽10萬元的合約?)
有。(問:簽的是公司的合約?)是。(問:被告所謂的處理
是否指你沒有叫到10萬元,你只叫了2 萬元,剩下的8 萬元他
會負責?)對,就是我叫多少付多少錢,其他的他要自己處理
。(問:那時候被告有跟你講好他會用你髮廊的名義去訂貨,
訂到10萬元,你要的部分你付錢,剩下的部分他都會處理?)
是. . . (問:你有想要這個折扣,剩下的被告會負責,你相
信的是這個點,或是怎樣?)如我剛才所述,我有叫貨的話,
他幫我打9 折這樣而已。(問:你想要的是打9 折這個折扣?
)這是他自己講的。(問:被告用你們髮廊的名義去訂貨訂到
10萬元,你要多少就照你的,剩下的被告處理,他還願意按照
合約幫妳打9 折?)是,我現金給他,他給我現金打9 折。(
問:這樣的方式有多久?)就簽那張合約,只有幾次而已,我
沒有常訂貨. . . (問:你訂的貨有比較便宜,你賣給客人大
概有幾成的利潤?)一樣是售價的一半。(問:你賣給客人有
5 成的利潤?)是。(問:依照歐萊德公司提供的資料,如憶
髮造型屋是屬於歐萊德公司的合約客戶,有無意見?)沒有。
(問:你剛說被告願意給你打9 折,是否指你的貨要1 萬元,
被告只跟你收9000元?)是。(問:依照歐萊德公司的規定,
如果你是合約客戶,訂完10萬元之後,公司會給你1 萬元的贈
品,被告之後有給你嗎?)沒有。(問:被告只是單純你訂多
少貨,假設是1 萬元的貨,你本來應該要付1 萬,他只收你90
00元,但是你原本身為合約客戶可以拿到的1 成贈品,被告沒
有給你?)是,沒有等語(院二卷第251 至256 頁)。
6.本院於審理中職權傳喚證人即「儷爾蔓」之負責人許惠份,其
證稱:(問:你們工作室本身有無跟歐萊德公司簽約?)有,
我們是合約店。(問:簽約有何優惠?)簽10萬元公司多給1
萬元。(問:多給1 萬元可以如何使用?)可以叫貨,例如給
10萬元現金可以叫11萬元的貨。(問:例如這次訂貨10萬元滿
額之後,公司跟你收9 萬元,或是再多給你1 萬元下次可以用
?)例如合約是10萬元,我陸陸續續出貨,我要給10萬元,滿
了之後歐萊德公司會繼續出貨到11萬元。(問:歐萊德公司會
送你1 萬元額度的貨物讓你使用,就是你可以繼續訂貨,他們
就少賺1 萬元?)是. . . (被告問:你叫多少貨我跟你請款
9 折?)那是公司給我的。(被告問:10萬送1 萬元這是事實
,要繳完10萬元才能用到這1 萬元也是事實,我要表達的是,
假設這個月叫3 萬元,可能你叫1 萬元,我叫2 萬元,下個月
我是用1 萬元的9 折跟你請款,等於我把合約的贈品用現金退
給你?)你沒有退現金給我。(被告問:應該是說打折,假設
你這個月叫3 萬元,我下個月是跟你請款2 萬7000元,等於我
拿走後面1 萬元的贈品?)你沒有拿走,那是我們出多少就拿
多少。(被告問:例如我們共用合約,由我繳款,正常來講,
你可能要繳完10萬元才能用之後1 萬元的贈品,我跟你共用合
約變成你這個月叫1 萬元的貨,我跟你請款9 折就是9000元,
我們一起用完10萬元,1 萬元就是由我叫貨,你也可以叫貨,
我一樣跟你請款9 折的錢?)這是歐萊德公司給我們的優惠,
那1 萬元本來就是公司要給我的. . . 我叫我自己的貨沒錯,
可是被告叫的貨是從我的合約扣除掉,我沒有跟被告共用合約
,被告是求我幫助可不可以用我的合約出貨。(問:被告剛有
提到假設你叫了6 萬元,被告自己叫了4 萬元,湊到滿額10萬
元,被告跟你請款時6 萬就幫妳打9 折跟你收5 萬4 千元,有
無這種情形?)有,他不是給我打折,而是跟我說先把公司給
的1 萬放後面,他確實跟我收9 折的現金,如果是10萬元的話
,也是收10萬元,那1 萬的貨物還是我的。(問:假設10萬元
都是你自己訂的,就這10萬元被告會跟你收10萬元,或收9 萬
元?)他跟我收10萬元,因為我的合約是10萬元。(問:假設
是你們共同累積的部分,就你自己叫貨的部分,被告是會跟你
收多少錢?)他會先打9 折。(問:滿額10萬元之後,1 萬元
的額度是讓你用?算是你的?)也不是,因為他借我. . . 因
為這樣講比較模糊就是說,以前若我自己出貨,都是累積到10
萬元,之後那1 萬元的貨品一定是給我,我叫多少錢就是給多
少錢,被告來我這裡出貨的時候. . . 。(問:就是湊在一起
的時候?)對,10萬元再送1 萬元等於是打9 折,一樣就是出
到11萬元,現金換算一樣是9 折。(問:如果10萬元都是你自
己出沒有跟被告合購的這種況狀,被告跟你收的錢是否也是10
萬元?)是。(問:被告算完之後你可以從公司得到1 萬元的
贈品?)是。(問:第2 種狀況是被告有跟你合購的情形,假
設你出6 萬元的貨,另外4 萬元是被告自己處理,原本6 萬元
的貨本來應該要付6 萬元,被告跟你收多少錢?)他會跟我收
9 折的錢,他只跟我收5 萬4000元。(問:被告也有處理好剩
下4 萬元的貨,湊足10萬元交給公司之後,公司會有1 萬元的
贈品,這1 萬元的贈品被告會給你嗎?)如果我叫貨他給我,
還是要乘以9 。(問:所以在你們合作的情況下,這1 萬元的
贈品他. . ?)例如10萬結束了,1 萬元贈品下來了,例如我
叫了5000元,還是要給被告5000元的9 折的現金。(問:你說
贈品還是要給被告現金?)是,因為我有叫貨. . . (問:在
你們合購的情形之下,你們怎麼處理公司送給你們的那1 萬元
的贈品?)一樣繼續叫貨叫到11萬元給10萬元,不管我怎麼叫
貨都是要給被告9 折的錢。(問:你的意思是這1 萬元的部分
你買,你還是要付錢,只是收你9 折的錢?)對,我還是要付
錢,從頭到尾這11萬元不管我叫多少貨我都是付9 折的錢,都
給現金,這是一樣的道理等語(院二卷第265 頁、第269 至27
3 頁)。
7.是以,依照證人陳秀鈴、陳靜芬、張菲娟上開所述,被告與渠
等接洽時,並無私下給予渠等9 折之優惠;而證人何旻蓁對於
被告有無提供9 折之優惠一節,證稱忘記了等語;至證人郭慧
珍雖證稱,被告向其收取貨款時,只向其收取貨款9 折之現金
,但這種情形係發生在其與歐萊德公司有合約的期間,且身為
合約客戶本來可以得到之1 成的贈品,被告並沒有給證人郭慧
珍,本院審酌在合約期間,合約客戶本來可以得到之1 成的贈
品部分,被告並未給予證人郭慧珍,亦即被告仍私下運用該1
成的贈品,自不足以產生被告上開所辯「10% 」之資金缺口」
;又證人許惠份上開證稱,在「全部都是自己叫貨」的情形下
,被告是收足全部的貨款,則歐萊德公司給予之贈品由其取得
,若是在「與被告合併叫貨」的情形下,被告向其收取貨款時
,雖然只向其收取貨款9 折之現金,但是身為合約客戶本來可
以得到之1 成的贈品,若證人許惠份想要購買,還是必須支付
9 折的現金給被告,本院審酌在「與被告合併叫貨」的情形下
,雖然被告只向證人許惠份收取9 折之貨款,但身為合約客戶
本來可以免費得到之1 成的贈品部分,被告卻仍然向證人許惠
份收取9 折之現金,亦不足以產生被告上開所辯「10% 」之資
金缺口」。從而,上開證人之證述,均無法對被告為有利之認
定,則被告上開所辯之詞,依照卷內證據均無法被證實,則被
告上開所辯,本院無法採信。
㈢證人謝仁傑證稱:(問:你們公司是否會出貨給沒有跟你們簽
約的髮廊?)我們公司有分合約客戶跟非合約客戶,合約客戶
當然享有我們10% 產品的回饋,至於非合約客戶雖然沒有享有
10% 的回饋,但公司有時候會舉辦一些定期或不定期的活動,
折數都是再往下降,絕對是低於9 折,這些非合約的店家只要
業務回傳資料來跟我們訂,我們也都會出貨,除非該店家不是
我們公司的客戶,我們公司的客戶分為簽約客戶跟非簽約客戶
,除了這2 種以外的店家我們是不會出貨的... (問:店家是
否可以說他想當你們公司的客戶?)可以,但都必須經過程序
去建檔,沒有建檔的店家都不是我們公司的客戶,公司不會出
貨,比如高雄1 家髮廊打電話說要跟我們公司訂貨,我們是不
可能直接出貨給他的. . . (問:如果是沒有跟你們簽約的客
戶,你剛才是否表示這些店家平常訂貨是沒有任何折扣的?)
我們所說的折扣是相較於合約客戶,非合約客戶沒有合約客戶
的那些折扣,但我們還是會依照公司的沙龍價格去出貨. . .
其實我們公司一直有規定,公司所有人員只能透過公司員購的
程序購買產品,依照公司的規範並不允許像被告這樣私底下借
用店家的名義向公司訂貨再自己拿去使用. . . (問:公司規
定業務不能借用店家名義訂貨再私下將貨品賣掉,只能透過員
工價購買公司產品的目的為何?)為了避免公司的商品價格在
市場上被破壞而崩盤,如果市面上有大量低於市價產品的話,
消費者會疑惑我們的品牌價值,舉例來說,我們公司1 瓶1000
ml的洗髮精在市面上定價假如是1980元,如果被告透過沙龍價
格以半價的價格進貨之後,再加價1 、200 元在市面上販賣的
話,這樣我們市場價格就會被破壞,就不會有人來跟我們購買
原本市場上定價1980元的洗髮精,這中間公司就會損失將近10
00元的利益。(問:是否沙龍業者跟你們簽約的價格是你們給
店家的優惠價格,但是你們的產品還有其他價格是販賣給市面
上的一般社會大眾,如果被告以店家的名義拿到沙龍價格之後
,也許他用市價7 折就可以販賣,而會破壞你們販售給一般社
會大眾的市場價格?)對,因為我們公司除了有自己的獨立店
面之外,也有在各大百貨公司設櫃,以1 罐1000ml的洗髮精來
說,價格大約落在1780元至1980元之間,我們有不同的管道去
做不同價格的銷售跟控管,若被告違反公司的規範以店家的名
義取得低廉價格的產品,他在市場上是有利可圖的等語明確(
院二卷第91至93頁、第100 至101 頁)。
㈣依照證人謝仁傑上開所述,歐萊德公司之客戶分為「合約客戶
」與「非合約客戶」,且只會出貨給這2 種客戶,若訂購人是
這2 種客戶以外之人,歐萊德公司是不會出貨的。被告雖辯稱
,附表所示之貨品,其都有經過店家之同意,以店家名義向歐
萊德公司訂貨云云(院二卷第33頁),然被告訂購如附表所示
之貨品,是否經過「店家同意」並非重點,重點在於係以「何
人名義」訂貨。蓋依照歐萊德公司之規定,歐萊德公司願意出
貨之對象僅限於「合約客戶」與「非合約客戶」2 種,不是任
何人只要願意付錢向歐萊德公司訂貨,歐萊德公司都願意出貨
,此乃為了控制產品在市場上的數量及維持產品在市場上之價
格所作之規定,故以「何人名義」訂貨,對歐萊德公司來說是
重要的,因為這代表一種資格、篩選,訂貨之人必須是歐萊德
公司之「合約客戶」或「非合約客戶」,歐萊德公司才會願意
出貨,「訂貨名義人」會決定歐萊德公司是否出貨之意願。正
因為被告利用上開8 家店家之名義,向歐萊德公司訂貨,讓歐
萊德公司誤以為是上開8 家店家要訂貨,歐萊德公司才會願意
出貨,故被告利用上開8 家店家之名義,向歐萊德公司訂購如
附表所示之貨品的行為本身就是施行詐術之方式。而被告明知
如果歐萊德公司知道是被告自己或其他非上開2 種客戶要訂貨
,即使有付款之意願,歐萊德公司也不會願意出貨,卻仍利用
上開8 家店家之名義,向歐萊德公司訂貨,以達到取得如附表
所示之貨品的目的,則被告對於附表所示之貨品,確有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取財之犯意甚明。
㈤又附表編號3 所示之「千于」於105 年4 月7 日所訂購之貨品
有女用養髮液12瓶(共8544元)、枸杞豐盈洗髮精12瓶(共68
16元),原應支付1 萬5360元,業已支付1 萬2040元,尚須支
付3320元乙情,有帳款總表、「千于」之對帳單可佐(他字卷
第7 頁、第23頁)。又證人即「千于」之負責人李怡黛於偵查
中證稱:有局部貨品是我的等語(他字卷第202 頁),然證人
李怡黛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故未能知悉「千于」實際上有
購買真意者為何種貨品,而因證人李怡黛於偵查中證稱:我有
訂的貨品貨款都有給被告莊勝傑等語(他字卷第202 頁),又
105 年4 月7 日所訂購之貨品,已有「1 萬2040元」業已支付
,基於罪疑唯輕之法則,應認定已支付之「1 萬2040元」均為
「千于」所支付之款項,而該等貨品均為「千于」有購買真意
之貨品,自不構成詐欺取財,故於「105 年4 月7 日」部分,
檢察官僅起訴被告詐欺「3320元(即8544元+6816元-1 萬20
40元)」等值之貨品,惟起訴書誤載為「3420元」,應予更正
,併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事實欄一㈠業務侵占行為
後,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規定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本次修法內容係將罰金數額
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
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
占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財罪。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均係於同一月份收取貨款,而
未依規定繳回給歐萊德公司,且被害人均為歐萊德公司,被告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論以一罪較為合理。又被告就事實欄
一㈡所為,均係以同一手法,詐取歐萊德公司之貨品,侵害法
益單一,各行為之獨立性較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
以強行分開,應予包括之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較為宜。
至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為,犯罪方法不同,犯罪客體一者為
錢、一者為貨品,顯係出於各別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
㈡附表編號6 之①所示「如憶」於105 年4 月7 日所訂購之貨品
有女用養髮液12瓶(共8544元)、竹萃保濕洗髮精12瓶(共68
16元),原應支付1 萬5360元,業已支付1 萬1940元,尚須支
付3420元乙情,有帳款總表、「如憶」之對帳單可佐(他字卷
第7 頁、第21頁)。又證人郭慧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5 年
4 月7 日那1 筆我有拿走女用養髮液3 瓶等語(院二卷第257
至258 頁),該等貨品既為「如憶」有購買真意之貨品,自不
構成詐欺取財,然其他貨品均為被告以「如憶」名義訂貨而取
走,自然成立詐欺取財,故被告就105 年4 月7 日成立詐欺取
財之範圍為「女用養髮液9 瓶(共6408元)、竹萃保濕洗髮精
12瓶(共6816元)」,即「1 萬3224元等值之貨品」,而檢察
官僅起訴「3420元等值之貨品(起訴書記載「3320元」為誤載
)」,中間之差距(即9804元等值之貨品)雖未起訴,惟此部
分與起訴部分,具有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
併為審理。
㈢本院審酌被告為從事業務之人,不思忠實履行職務,竟以上開
方式侵占歐萊德公司之貨款、詐欺歐萊德公司之貨品,所為甚
值非議,且犯後未能知錯坦承犯行,尚難認其已理解行為之違
法,而有悔改之心,並兼衡被告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目前從事美妝相關行業、每
月收入約2 萬多元之生活情況(院二卷第283 頁)、刑法第57
條之各款事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㈣沒收部分:
1.法律修正之說明:
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
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
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
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
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2.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業務侵占所得金額共計10萬3320元,為被告
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隨同於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㈠之罪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被告就事實欄一㈡,針對附表編號1 至5 、編號6 之②③④、
編號7 至8 之犯罪所得為「貨品」欄所示之貨品,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隨同於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
㈡之罪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4.至被告就事實欄一㈡,針對附表編號6 之①(即105 年4 月7
日貨品)部分,業已支付1 萬1940元,業如前述,而證人郭慧
珍證稱,其有訂的貨品貨款都有交給被告一節(院二卷第252
頁、第254 頁),可知證人郭慧珍於105 年4 月7 日所用之「
女用養髮液3 瓶」之貨款(即712 ×3 =2136元),應有交給
被告繳回給歐萊德公司,則已支付之「1 萬1940元」扣除「21
36元(店家有購買真意,不成立犯罪)」後之數額(即「9804
元」),才是被告所為詐欺取財範圍內已交付給歐萊德公司之
貨款,則「9804元」因已繳回給歐萊德公司,故應從犯罪所得
中扣除,而不再宣告沒收。是以,105 年4 月7 日應宣告沒收
之範圍,為「3420元(即1 萬3224元-9804元)」等值之貨品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隨同於被告所
犯如事實欄一㈡之罪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
2 項、第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3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玉屏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訂購日期 │未支付金額│貨品 │數量 │單價金額 │備註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張菲工作室 │105年5月6日 │3萬336元 │紫玫瑰護色護髮素1000ml │48瓶 │632元 │ │
├──┼──────┼──────┼─────┼───────────────┼───┼─────┼────────┤
│2 │儷爾蔓工作室│105年5月3日 │2萬1888元 │枸杞豐盈頭皮噴霧50ml │72瓶 │152元 │ │
│ │ │ │ ├───────────────┼───┼─────┤ │
│ │ │ │ │沁涼清新頭皮噴霧50ml │72瓶 │152元 │ │
├──┼──────┼──────┼─────┼───────────────┼───┼─────┼────────┤
│3 │千于髮型 │105年4月7日 │3320元(起│3320元等值之貨品 │略 │略 │ │
│ │ │ │訴書誤載為│ │ │ │ │
│ │ │ │「3420元」│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4月18日│2560元 │女用養髮液100ml │2瓶 │712元 │ │
│ │ │ │ ├───────────────┼───┼─────┤ │
│ │ │ │ │竹萃保濕洗髮精1000ml │2瓶 │568元 │ │
│ │ ├──────┼─────┼───────────────┼───┼─────┼────────┤
│ │ │105年4月19日│1萬5360元 │女用養髮液100ml │12瓶 │712元 │ │
│ │ │ │ ├───────────────┼───┼─────┤ │
│ │ │ │ │枸杞豐盈洗髮精1000ml │12瓶 │568元 │ │
│ │ ├──────┼─────┼───────────────┼───┼─────┼────────┤
│ │ │105年4月27日│3萬336元 │枸杞豐盈護髮素1000ml │48瓶 │632元 │ │
├──┼──────┼──────┼─────┼───────────────┼───┼─────┼────────┤
│4 │靜鈴髮型 │105年5月20日│1萬5000元 │茶花控油洗髮精1000ml │12瓶 │668元 │ │
│ │ │ │ ├───────────────┼───┼─────┤ │
│ │ │ │ │茶花控油洗髮精環保包1000ml │12包 │582元 │ │
│ │ ├──────┼─────┼───────────────┼───┼─────┼────────┤
│ │ │105年5月31日│1930元 │香檳玫瑰護色洗髮精1000ml │1瓶 │790元 │ │
│ │ │ │ ├───────────────┼───┼─────┤ │
│ │ │ │ │沁涼清新頭皮噴霧50ml │6瓶 │190元 │ │
├──┼──────┼──────┼─────┼───────────────┼───┼─────┼────────┤
│5 │嵐瑟時尚沙龍│105年4月22日│3萬9744元 │枸杞豐盈洗髮精環保包1000ml │72包 │552元 │ │
│ │ ├──────┼─────┼───────────────┼───┼─────┼────────┤
│ │ │105年4月27日│2380元 │執業沁涼清新頭皮噴霧1000ml │1瓶 │2380元 │ │
│ │ ├──────┼─────┼───────────────┼───┼─────┼────────┤
│ │ │105年5月5日 │2560元 │女用養髮液100ml │1瓶 │712元 │ │
│ │ │ │ ├───────────────┼───┼─────┤ │
│ │ │ │ │枸杞豐盈洗髮精1000ml │1瓶 │568元 │ │
│ │ │ │ ├───────────────┼───┼─────┤ │
│ │ │ │ │女用養髮液100ml │1瓶 │712元 │ │
│ │ │ │ ├───────────────┼───┼─────┤ │
│ │ │ │ │竹萃保濕洗髮精1000ml │1瓶 │56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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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憶髮造型屋│①105 年4 月│3420元 │女用養髮液100ml │9瓶 │712元 │已支付9804元 │
│ │ │7 日 │(起訴書誤├───────────────┼───┼─────┤ │
│ │ │ │載為「3320│竹萃保濕洗髮精1000ml │12瓶 │568元 │ │
│ │ │ │元」) │ │ │ │ │
│ │ ├──────┼─────┼───────────────┼───┼─────┼────────┤
│ │ │②105 年4 月│3萬720元 │女用養髮液100ml │24瓶 │712元 │ │
│ │ │13日 │ ├───────────────┼───┼─────┤ │
│ │ │ │ │枸杞豐盈洗髮精1000ml │24瓶 │568元 │ │
│ │ ├──────┼─────┼───────────────┼───┼─────┼────────┤
│ │ │③105 年4 月│1萬5360元 │女用養髮液100ml │12瓶 │712元 │ │
│ │ │15日 │ ├───────────────┼───┼─────┤ │
│ │ │ │ │枸杞豐盈洗髮精1000ml │12瓶 │568元 │ │
│ │ ├──────┼─────┼───────────────┼───┼─────┼────────┤
│ │ │④105 年5 月│3萬336元 │蒲公英低敏洗髮精1000ml │48瓶 │632元 │ │
│ │ │3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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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髮工坊 │105年5月3日 │3萬9744元 │茶樹洗髮精環保包1000ml │72包 │55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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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嘉年華髮廊 │105年5月6日 │1萬6896元 │竹萃保濕護髮素400ml │48瓶 │352元 │ │
│ │ ├──────┼─────┼───────────────┼───┼─────┼────────┤
│ │ │105 年6 月15│8700元 │執業綠茶洗髮精環保桶10L │1桶 │2070元 │ │
│ │ │日 │ ├───────────────┼───┼─────┤ │
│ │ │(起訴書誤載│ │執業紫玫瑰護色洗髮精環保桶10L │1桶 │2070元 │ │
│ │ │為「105 年5 │ ├───────────────┼───┼─────┤ │
│ │ │月15日」) │ │沁涼清新頭皮噴霧50ml │24瓶 │19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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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31萬59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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