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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171號

聲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邱明弘徐美麗楊智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7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顏金成

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金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金成前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顏金成於107年11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7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4848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原選上訴字第7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智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171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