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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原選上訴字第7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黃建榮林家聖李璧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選上訴字第7號

上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志豐
選任辯護人
莊雯琇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明樹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潘裕隆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昱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將葳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廖秋東
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律師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世勛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柏志
選任辯護人
湯瑞科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顏金成
選任辯護人
吳忠諺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冀香
選任辯護人
楊靖儀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天賜
選任辯護人
林朋助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潘政治
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歸曉惠
選任辯護人
邱麗妃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昭忠
選任辯護人
梁智豪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美瓊
選任辯護人
陳麗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9 頁第18、26行、第10頁第14行事實欄關於「3 萬元」,應更正為「1 萬8 千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第9 頁第18、26行、第10頁第14行「3 萬元」事實之記載,顯係「1 萬8 千元」之誤載,此觀本判決第100 頁第6 行至120 頁第8 行,均記載「1 萬8千元」自明,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依職權裁定補充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李璧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原選上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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