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17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7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顏金成
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金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金成前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顏金成於107年11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7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4848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原選上訴字第7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