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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764號

聲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孫啓強李璧君石家禎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6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柏志

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柏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柏志前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原選上訴字第7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764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