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期貨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簡志瑩、張盛喜、唐照明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玉聰、余蘭桂、陳永和、黃智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玉聰 被 告 余蘭桂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被 告 陳永和 被 告 黃智瑋 選任辯護人 謝昌育律師 王維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6376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蔡玉聰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余蘭桂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永和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智瑋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玉聰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鑫泰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鑫泰昇公司)實際負責人,余蘭桂係利成國際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下稱利成公司)執行副總,陳永和係鑫泰昇公司資深經理,陳永和係蔡玉聰之朋友,均明知未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3年7月1日改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或金管會)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以獲取報酬,竟基於共同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單一犯意聯絡: ㈠、蔡玉聰與余蘭桂、陳永和於98年間,邀約劉海成至利成公司參加期貨投資說明會,後由余蘭桂陪同劉海成至鑫泰昇公司,由蔡玉聰向劉海成宣稱可代網路使用者以電腦程式自動下單替代人工判斷代為操作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依該軟體可精準計算出買賣期貨之最佳時機,安全獲利,蔡玉聰、陳永和現場實際操作,並接受劉海成之委任,劉海成簽署「授權套利程式交易系統外掛服務合約」、「參數表」、「策略對照表」後,余蘭桂告知劉海成至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期貨公司)開戶,並將期貨交易下單之帳號、密碼、交易憑證以電子郵件方式寄給陳永和,劉海成提供新臺幣(下稱)150萬元資金全權委託蔡玉聰、陳永和,對期貨、期貨相關現 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劉海成執行期貨交易之業務(即代客操作),每月需提供結算報告,若虧損,由劉海成自行負擔,若有獲利,必須支付獲利之20%予蔡玉聰為代操服務費。蔡玉聰先向劉海成收取6萬元保證金,而為期 貨經理事業之經營。 ㈡、林煜沛於99年5月間經由郭美杏而得知郭美杏有透過蔡玉聰代 操期貨獲利,遂透過郭美杏認識蔡玉聰,蔡玉聰接受林煜沛之委任,林煜沛簽署「授權套利程式交易系統外掛服務合約」、「外掛程式系統投資帳戶管理協議」、「外掛程式券商之智慧下單使用同意書」、「參數表」、「策略對照表」並至永豐期貨公司開戶後,將期貨交易下單之帳號、密碼、交易憑證告知蔡玉聰,且提供250萬元資金全權委託蔡玉聰對 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林煜沛執行期貨交易業務,每月需提供結算報告,若虧損,由林煜沛自行負擔,若有獲利,必須支付獲利之20%予蔡玉聰為代操服務費,蔡玉聰並事先向林煜沛收取5萬元保證金 ,而為期貨經理事業之經營。 ㈢、郭美杏與余蘭桂係朋友,於98年年中,經由余蘭桂之推介得知蔡玉聰有期貨程式套利交易之軟體,遂經由余蘭桂之仲介至鑫泰昇公司而認識蔡玉聰與陳永和,陳永和向其宣稱可以電腦程式自動下單替代人工判斷代為操作期貨,依該軟體可精準計算出買賣期貨之最佳時機,安全獲利,郭美杏簽署「授權套利程式交易系統外掛服務合約」、「參數表」、「策略對照表」,並至永豐期貨公司開戶,將期貨交易下單之帳號、密碼、交易憑證交給蔡玉聰,且提供700萬元資金全權 委託蔡玉聰對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郭美杏執行交易或投資,並每月提供結算報告,若虧損,由郭美杏自行負擔,若有獲利,必須支付獲利之20%予蔡玉聰為代操服務費,蔡玉聰並事先向郭美杏收取14萬元保證金,而為期貨經理事業之經營。 ㈣、鄭譓珆(原名鄭碧芬)於101年10月間經友人介紹認識蔡玉聰 、黃智瑋,蔡玉聰向鄭譓珆稱可代網路使用者以電腦程式下單代為操作期貨、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並由黃智瑋出面與鄭譓珆簽署「協議書」,另黃智瑋、蔡玉聰以鑫泰昇公司之名義與鄭譓珆簽訂「授權套利程式交易系統外掛服務合約」、「參數表」、「策略對照表」,約定若有獲利,必須支付獲利之50%予黃智瑋,而無論盈虧,由黃智瑋支付固定費用予蔡玉聰。鄭譓珆至永豐期貨公司開戶並將期貨交易下單之帳號、密碼、交易憑證告知蔡玉聰,且提供2,500萬元新台幣及美金110萬元全權委託蔡玉聰、黃智瑋對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鄭譓珆執行相關期貨商品交易,每月提供結算報告,蔡玉聰並先向鄭譓珆事先收取12萬元保證金,而為期貨經理事業之經營。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定有明文。查證人鄭譓珆於本案進入審理前早已出境離台,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08年5月3日資字第1080040625號函暨所附入出國日期紀 錄表在卷可按(原審卷六第36頁);無法傳喚到案,有滯留國外而無法傳喚之情形,又上述證人調詢中證述,係渠單獨面對司法警察所為之陳述,程度上較少會受到外力之干擾,其陳述較趨於真實,且上開筆錄對於本案犯罪之構成要件、犯罪態樣及起訴合法要件等事實或情況,均翔實記載完整,並經法院勘驗上開調詢筆錄在卷;本院審酌上開情況,認上述證人之調詢證述,於客觀上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 款之規定,該證述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 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 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判決下列所引用有關告訴人、被害人、證人等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原審審理、本院審理期間,均未就有何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且有關本案供述證據亦經原審、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朗讀,並告以要旨,於本院準備程序復表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相關供述證據筆錄之制成,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之情事,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蔡玉聰、余蘭桂、黃智瑋、陳永和4人固坦承知悉 未獲得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從事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劉海成、林煜沛、郭美杏、鄭譓珆等人各有簽署「授權套利程式交易系統外掛服務合約」等合約(鄭譓珆所簽訂之名稱不同,但仍有相同之內容),然均否認有何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犯行,被告蔡玉聰辯稱:鑫泰昇公司是提供期貨程式交易系統交易策略給客戶,依據客戶要求的獲利程度去設定參數,當參數達到目標值系統會自動跳出建議的買賣價格及口數給客戶,客戶依實際狀況下單,客戶簽訂參數表及策略對照表,按照設定的參數及策略組合由系統自行運作,符合時系統就會自動連線到永豐期貨公司的平台下單;起訴書所載的鄭譓珆沒有簽訂參數表、策略對照表,其餘3名都有簽 。鄭譓珆於101年11月間提供資金,要求我們為資產轉移服 務,鄭譓珆在國內永豐期貨公司及至新加坡輝立期貨私人有限公司開戶,自行匯10萬美元到輝立期貨商,隨後將永豐期貨及輝立期貨帳戶密碼給鑫泰昇公司,鄭譓珆自行執行一段時間後委託黃智瑋操作,透過系統發出指令使摩指虧、台指贏的策略達到資產移轉目的等語。被告余蘭桂辯稱:98年間我朋友向我表示她朋友劉海成想要投資期貨,我介紹陳永和及蔡玉聰跟劉海成認識,劉海成有透過陳永和及蔡玉聰操作期貨交易,我與郭美杏並沒有幫劉海成代操期貨,我和郭美杏用郭美杏永豐期貨的帳戶一起投資期貨,林煜沛會用蔡玉聰的套利交易期貨是透過郭美杏介紹。我只是用個人名義介紹劉海成、李許月昭、林克峰等客戶給蔡玉聰代操期貨,蔡玉聰退給我的折扣我也都有退給劉海成等人。98年11月間起,蔡玉聰與陳永和先後在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2及鹽 埕區河東路鑫泰昇公司辦公室為我和郭美杏代操期貨交易。從99年3月起,蔡玉聰獨自為我及郭美杏代操期貨交易,我 有提供永豐期貨公司營業員劉宇人傳真給我的郭美杏、林煜沛、李文靖、李許月昭4人的期貨交易折讓明細資料,上面 記錄蔡玉聰為郭美杏等4人代操期貨交易之口數與折讓金額 ,我沒有替林煜沛等人代操期貨並造成林煜沛虧損250萬元 ,林煜沛的部分都是蔡玉聰代操的等語。其辯護人稱:余蘭桂沒有代理鑫泰昇公司研發之期貨套利軟體,劉海成是透過劉茹姿介紹得知余蘭桂有投資期貨套利,余蘭桂因不熟悉鑫泰昇公司軟體的交易模式,所以介紹蔡玉聰與劉海成見面,但未從中獲取報酬。林煜沛是透過郭美杏介紹才得知鑫泰昇公司所提供的軟體,林煜沛自行與蔡玉聰接洽,余蘭桂與林煜沛並不認識。其係與郭美杏約定共同投資,並無招攬郭美杏而委託蔡玉聰代操期貨交易等語。被告陳永和辯解:我非鑫泰昇公司員工,98年間余蘭桂曾詢我有無比較穩定的投資系統,我介紹她與蔡玉聰認識,余蘭桂請我帶著蔡玉聰至余蘭桂的台南辨公室,並由蔡玉聰向余蘭桂的好友劉海成說明有關套利程式交易系統的使用方式和設計原理,我的友人黃智瑋曾數次找我,我約在鑫泰昇公司碰面,我也是在鑫泰昇公司介紹黃智瑋與蔡玉聰認識,可能因為這樣劉海成及黃智瑋才誤認我是鑫泰昇公司員工;因為蔡玉聰請我幫他推廣這套套利軟體,我自作主張去印製名片,但是被蔡玉聰制止,就沒有再使用。余蘭桂向鑫泰昇公司租用套利程式交易系統及相關電腦設備,鑫泰昇公司為方便對套利程式交易系統進行維護工作,因此在鑫泰昇公司及余蘭桂辦公室進行期貨下單的電腦都有安裝TeamViewer電腦軟體,讓鑫泰昇公司電腦連線到余蘭桂電腦,可以看到余蘭桂辦公室電腦螢幕的執行畫面,我對外推銷介紹鑫泰昇公司套利程式交易系統,蔡玉聰有先告訴我該系統的操作方法,因此我對於該系統進行期貨下單的電腦操作畫面有所認識。我不是代操期貨,是余蘭桂聘請我代管此系統;99年間余蘭桂與劉海成鬧翻後,劉海成就委託我至鑫泰昇公司替他監管套利程式交易系統及電腦設備。客戶有簽參數表,參數代表客戶認定的交易模式,電腦會自動下單去交易,但行情波動致無法自動成交,可能買不到或賣不掉,所以需要人工處理,客戶也可能需要委託人去監管或代為執行,依客戶當初設定的參數運作,客戶沒變我們就沒變,因為後續的設定參數有時是口頭詢問客戶要不要變,如果客戶要變就要重新簽,我當時幫劉海成服務近三個月都沒有變更參數。我是監看客戶租賃的套利交易軟體,例如電腦跑出來是9000點,但現在買不到,我要多花一些點數例如9005點才買得到,把部位補足,這當然是自己人工在電腦輸入9005點才能買到,但這不是代操期貨等語。被告黃智瑋辯稱:我於98年間透過陳永和介紹認識蔡玉聰,而於l01年7、8月間,我在友人介紹下認識鄭譓珆,她向我表示有12億元的資金要想辦法進來臺灣,因為我知道鑫泰昇公司擁 有透過投資「摩台指、台指指數期貨」套利方式,能讓該筆資金進來臺灣,因此我引薦鄭譓珆跟蔡玉聰認識及研議如何將該筆12億元弄進臺灣,鄭譓珆不想支付向鑫泰昇承租電腦設備及期貨交易資訊軟體的資金移轉成本,我就與鄭譓珆簽訂協議書,由我出面向鑫泰昇承租電腦設備及期貨交易資訊軟體,若期貨投資有獲利,我與鄭譓珆將各獲取50%利潤,若投資虧損在投資資金規模20%以下,由鄭譓珆自行負擔,但超過20%部分,則由我負擔。鄭譓珆有要求我去那邊把每天摩台指跟台指的結餘倉位報告給她等語。其辯護人稱:依外掛合約第4條,第7條載明相關期貨與交易所需之參數,由鄭譓珆所決定,程式軟體係蔡玉聰設計,黃智瑋會幫鄭譓珆是期待日後會有獲利藉此分紅,尚屬合理等語。 二、經查:被告蔡玉聰係鑫泰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余蘭桂則為利成公司執行副總,蔡玉聰有以鑫泰昇公司為名義,與客戶簽訂「授權套利程式交易系統外掛服務合約」(下稱外掛服務合約),劉海成、林煜沛、郭美杏、鄭譓珆均有與蔡玉聰簽訂前揭合約,並有支付相關約定之保證金(鄭譓珆之合約名稱有些不同,但內容與其他人者相當,詳見附表一之說明),業據被告蔡玉聰、黃智瑋、余蘭桂、陳永和供述在卷(見調查卷第1至4、11頁背面至13頁、36、50、68頁),核與劉海成、林煜沛、郭美杏、鄭譓珆證述情節相符(均詳後述),並有鑫泰昇公司網頁資訊列印、授權套利程式交易系統外掛服務合約(空白)、客戶帳號密碼、保證金收據、期貨交易折讓明細資料、客戶資訊總表、鑫泰昇公司員工名單及通訊錄、鑫泰昇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及變更登記表、資訊營運成本匯款帳號、蔡玉聰之鑫泰昇公司名片、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華南商業銀行103年7月1日營清字第1030026194號函 、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22日永豐期貨總經理(103)字第00026號函暨所附劉海成、林煜沛、鄭譓珆、郭美杏 之期貨交易明細、網路下單IP位址及通知書、中華電信IP位址之申登人資料、永豐銀行103年12月5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所附余蘭桂、阮氏霜、鑫泰昇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歷史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永豐期貨公司客戶出金帳號明細、蔡玉聰關聯戶(簡易帳號資料)、永豐期貨交易人基本資料清冊、郭美杏期貨交易之對帳單、華南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劉海成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查詢報表、鑫泰昇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往來明細、鄭譓珆之匯款資料、授 權外掛套利交易程式、投資交易方式、投資策略規劃、套利原理等投資期貨相關資料、參數設定表、策略規劃表、郭美杏98年10月至100年7月逐月結算淨值統計表、永豐商業銀行106年5月19日作心詢字第1060510123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同銀行106年9月1日作心詢字第1060823102號金融資料查 詢回覆函、同銀行107年4月3日作心詢字第1070330112號金 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同銀行108年1月23日永豐期貨法令遵循處字第1080000002號函等件在卷為佐(見調查卷第5至9、15、19至25、29、31至34、64、85至88、102、109、110至111頁背面、119、136、138至140、149至158頁、偵一卷第47至54、129至142頁背面、149至175、177至179、183至189、203至292、307至310、311至314、315至318、320、325至334 頁、偵二卷第30至32、40至47頁背面、55至68、154、194至198頁、原審卷三第95至107頁、原審卷四第7至8、36至45頁、原審卷五第1至6、27、36頁、原審卷六第26至32頁,並詳見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又警方於102年5月29日持搜索票執行搜索,在蔡玉聰之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公司址 等處,扣得相關登記資料及電腦下單紀錄等件,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等件附卷為佐(見高雄地檢署103年度警聲搜字第963號卷第66至76頁),被告與鑫泰昇公司均未取得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核准,劉海成、林煜沛、郭美杏、鄭譓珆確均有簽署鑫泰昇公司所提供之授權套利程式交易系統外掛服務等合約各節,應可認定。本案簽訂之「授權套利程式交易系統外掛服務合約」(鄭譓珆所簽訂之名稱不同,但仍有相同之內容),內容約定「甲方授權乙方外掛套利程式交易系統到國內證券交易平台與國外期貨交易平台,並委託管理該系統及維護」、「乙方依甲方需求規劃外掛程式之參數設定及策略對照表供甲方同意後設定於外掛程式系統」、「甲方表示同意該系統按系統參數設定之自動交易,乙方需善盡維護協助管理之責」、「套利程式交易系統外掛服務屬程式交易亦為電子式交易之一種,買進賣出訊號雖經程式計算提出,最終買賣決策之下單行為均係依甲方同意設定之參數所產生,甲方茲聲明經該系統認證屬本人之帳號密碼及憑證所為之委託指示均已經本人同意」、「甲方授權乙方外掛程式於永豐證券交易平台,並委託乙方代為管理系統,該系統自動下單之各項參數設定每月由乙方提供簽核後授權代為設定。均為本人所同意,因該系統下單指示之參數與策略,均需由本人同意並非全權委託期貨交易,特此聲明」,此有該合約書附卷為佐(見調查卷第176至177頁,劉海成等人簽署情形如附表一所示),由約定文字觀之,使用該套系統,系統會將投資人之帳號密碼及憑證所為之委託指示下單均事先推認係已經投資人同意之下單,並由電腦透過系統到國內證券交易平台下單。而被告均未具有期貨經理事業之相關執照或登錄資料,依法自不得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先予說明。 三、又查,按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始得營業,且期貨服務事業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期貨經理事業,指經營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就有關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交易或投資之業務者、期貨經理事業得經營下列業務:一、接受特定人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本規則所稱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是指期貨經理事業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資產,就有關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交易,或投資之業務」,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 則第2條、第3條亦分別有明文。而「本規則所稱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指期貨經理事業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資產,就有關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交易或投資之業務。」、「前項所稱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係指經主管機關核定准予交易之與期貨交易契約相關之國內及國外現貨商品。」、「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經理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二、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推廣或招攬。」、另「期貨經理事業業務員,於從事第七條所列各款業務所為之行為,視為該期貨經理事業授權範圍內之行為。」,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3條 、第7條第2款、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為期貨經理事業從事前揭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推廣或招攬行為者,均應認屬該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員,其所為即應視為該期貨經理事業授權範圍內之行為而屬經營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所 規定期貨經理事業之行為,而非必須有直接接受委任人委任並自行分析判斷,根據該項分析判斷替委任人執行下單投資,始屬前揭期貨經理事業之行為。本案被告等人有未經許可,違法從事推廣期貨經理業務或代客操作期貨犯行,已據下列證人指證如下: ㈠、證人劉海成部分 1、劉海成於原審時證稱: ⑴、余蘭桂的利成公司有理財教室,邀請我去參加講座課程,介紹很多投資商品,套利交易系統只是其中一項,是蔡玉聰介紹這套套利交易系統,陳永和也有說明,在課程結束後,我們有去余蘭桂辦公室的電腦看套利交易系統的畫面。我有與余蘭桂做過幾次電話詢問,主要確定錢是在我自己的戶頭裡面,帳號密碼也是我的,後來就決定與鑫泰昇公司簽約,要使用這套軟體來投資期貨。 ⑵、簽約當時蔡玉聰、余蘭桂、陳永和都在場,我有簽參數設定表、策略對照表,但是沒有跟蔡玉聰、陳永和一起共同設定參數,我只聽懂他們有固定的買賣模式,是說三電兩金四台,就是金融期貨、電子期貨、台指期貨搭配固定的口數去買賣,每次進去買、賣就是鎖定一個固定的差價,電腦算出來一個可以預見的利潤,針對這個固定的組合去做買賣;蔡玉聰、陳永和應該有提過有跟我提到參數可以變更,但我不太理解參數的意思。 ⑶、軟體安裝在鑫泰昇公司裡面,鑫泰昇公司提供Team viewer讓 我可以在遠端看他們實際幫我操作的情形,但實際上我在公司裡面,不可能安裝相關軟體,無法用Teamviewer監看,我只能看我的期貨帳戶瞭解買賣情形。 ⑷、鑫泰昇公司沒有權利可以逾越約定去幫我交易,我當時簽約時,他們告訴我這個參數就是用來抓投資組合,透過參數的設定,在Excel裡面跑出適當的買點或賣點,參數是經過我 同意才能決定,電腦就是去執行這個參數設定的結果,我當時在現場看Excel畫面會出現適合的買點或賣點;結算報表 都是陳永和寄給我等語(見原審卷四第70頁背面至74、77頁背面至78、82至83、87至88頁)。 2、劉海成於調查員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證稱: ⑴、劉海成於102年6月27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 ①、當時蔡玉聰向我表示,可以透過電腦程式設計進行期貨套利,我委託蔡玉聰期貨代操,雙方有簽訂期貨代操委託書,但簽訂後印象中蔡玉聰並沒有將委託書拿一份給我,我於98年9月起委託蔡玉聰期貨代操,約1年半後,我發現蔡玉聰沒有按照當初雙方約定3電子2金融4台指操作策略投資,我就中 止委託蔡玉聰代操期貨,委託期間我提供150萬元資金給蔡 玉聰代操期貨,當時雙方約定若代操虧損,由我自行承擔,若有獲利,則將獲利20%分潤給蔡玉聰作為代操服務費,蔡玉聰並要我將代操服務費匯款至阮氏霜帳戶。我印象中,蔡玉聰每個月會提供期貨代操的結算報告向我索取代操服務費,我在蔡玉聰期貨代操之初,蔡玉聰怕我未將獲利分潤給他,他要我先支付保證金6萬元給他。 ②、我知道鑫泰昇有位員工叫陳永和,我僅委託蔡玉聰期貨代操,並沒有委託陳永和期貨代操。我與蔡玉聰簽訂委託契約書,蔡玉聰可以利用外掛程式幫我在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單代操期貨等語(見調查卷第106至107頁背面)。 ⑵、於103年6月10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余蘭桂帶我到高雄市中正路民族路的一間商辦,蔡玉聰及陳永和就做現場操作的介紹,當時他們就有客戶,當場操作期貨下單給我看,我只看到是Excel的檔案,我到現在仍不懂期貨,我沒有實際 上做過期貨投資,我在蔡玉聰那邊看完後,我回來以後就跟余蘭桂說我要做代操期貨的投資,請蔡玉聰代操,余蘭桂沒有幫我代操,她比較像是仲介的角色,接下來都是余蘭桂幫我接洽,他要求我到永豐期貨開期貨帳戶,我把期貨帳戶的帳號、密碼寄到陳永和的電子郵件信箱。第一次買賣余蘭桂與蔡玉聰建議我至少要存入100 萬元到我的期貨保證金帳戶,他們開始買賣期貨,我可以用我自己的帳戶、密碼進去查看他們幫我買賣的交易狀況,但是蔡玉聰及陳永和都跟我說我自己不能進去買賣期貨,不然會對他們造成干擾。我在永豐期貨的帳戶開戶期間的操作都是他們作的,一開始前兩個月他們透過套利程式有幾萬元的利潤,第三、四個月開始就大量虧損,我有去找蔡玉聰、陳永和理論,他們都在同一個辦公室,我要他們依在教室講的做穩定的操作,所以後來總額有慢慢回來,我看差不多,我就打電話給蔡玉聰說要結清我期貨帳戶的口數等語(見偵一卷第29至30頁背面)。 ⑶、於104年6月8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陳:到余蘭桂台南的教室 聽投資說明會,現場蔡玉聰、陳永和應該都在,主要應該是蔡玉聰解說套利交易系統的操作流程和細節,陳永和也有在現場,是否有輔助說明我忘記我應該是透過余蘭桂簽授權套利程式交易系統外掛服務合約,是余蘭桂拿給我簽的,我有付保證金,兩次都3萬元,付到蔡玉聰指定的帳戶;余蘭桂 給我簽約的同一天帶我去台南永豐證券公司開期貨交易帳戶,我開完戶後陳永和打電話跟我確認帳號密碼,余蘭桂只是簡單說明說參數設定表、策略對照表是用在軟體裡面,詳細說明在說明會上蔡玉聰有說明。參數設定表、策略對照表的書面同意書應該在簽外掛合約書時有一起簽。當時簽約時簽了兩三份書面;余蘭桂是仲介的角色,陳永和在現場像是蔡玉聰的員工,陳永和是依照蔡玉聰指示作業;委託蔡玉聰代操期貨期間,蔡玉聰或陳永和不會打電話問我,都是我上網看到奇怪的下單情形,也就是要跟他套利交易系統內容不一樣時,我會打電話去問蔡玉聰或陳永和,蔡玉聰或陳永和會說後面會補回來;我從頭到尾都是委託蔡玉聰代操期貨。我後來有感覺好像是陳永和在操作等語(見偵二卷第173至176頁)。 上開證人已明確證述其不懂期貨,亦不懂該程式軟體之參數與交易策略之設計,係經由余蘭桂之介紹參加蔡玉聰之投資講座後,全權聽從並委由鑫泰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蔡玉聰、業務人員陳永和代為操作期貨買賣,其有支付6萬元給蔡玉 聰,鑫泰昇公司提供遠端監控Team viewer讓證人可以在遠 端觀看蔡玉聰、陳永和實際幫其買賣期貨之情形,但實際上證人無法用Team viewer監看,僅只能觀看期貨帳戶瞭解買 賣情形,上開證人顯無自行操盤期貨投資。被告陳永和於調詢亦稱:(余蘭桂向鑫泰昇公司租用套利程式交易系統及相 關電腦設備後,有無替客戶進行期貨下單?)有的,余蘭桂當時係在她的台南辦公室,利用向鑫泰昇公司租用的套利程式交易系統及相關電腦設備幫客戶劉海成等人進行期貨下單,我的印象中劉海成委託余蘭桂代為期貨下單的金額是新臺幣150萬元,余蘭桂係幫劉海成支付資訊服務費給鑫泰昇公 司。(你如何知悉余蘭桂有替客戶進行期貨下單?)鑫泰昇公司為方便對套利程式交易系統進行維護工作,因此在鑫泰昇公司及余蘭桂台南辦公室進行期貨下單的電腦都有安裝Team Viewer電腦軟體,該電腦軟體可以讓鑫泰昇公司電腦連 線到余蘭桂台南辦公室電腦,並可以看到余蘭桂台南辦公室電腦螢幕目前的執行畫面,我去鑫泰昇公司時,曾多次看到余蘭桂的電腦有替客戶進行期貨下單的操作畫面,由於我當時係兼差對外推銷介紹鑫泰昇公司套利程式交易系統,所以蔡玉聰有事先告訴我該系統的操作方法及使用說明,因此我對於利用該系統進行期貨下單的電腦操作畫面有所認識等語(調卷第67頁)。於偵查中具結稱:余蘭桂台南辦公室因不 明原因收起來,余蘭桂請蔡玉聰幫忙,蔡玉聰引薦我去監看這套軟體。要監看的原因,第一是怕客戶端電腦當機,第二是電腦自動執行交易,所以要看電腦是否完全成交。若發生買不到或賣不掉時,理論上要通知客戶,但是我們不會馬上通知,但是我們還是會想辦法讓他成交,會用人工部分把他補足,例如去調整價格,讓他快點成交。成交完後會再次電話或SK-YPE通知客戶等語(偵二卷第118至125頁),被告余蘭桂於調詢亦稱:(你介紹劉海成給蔡玉聰及陳永和代操期 貨交易,蔡玉聰有無讓你抽佣?)蔡玉聰幫劉海成代操期貨交易,可獲得利潤的30%,在我要求下,蔡玉聰有將其中的1 0 %退給我等語(調卷第51頁);足認證人劉海成係受余蘭桂之推介,並且將期貨帳戶交由被告蔡玉聰、陳永和控管,其等並非僅提供套利程式軟體而不管客戶之期貨買賣事項,被告蔡玉聰、陳永和、余蘭桂共同以劉海成所提供之永豐公司之期貨交易帳戶之帳號、密碼,並推由蔡玉聰、陳永和出面為劉海成代操投資臺灣期貨指數,應可認定。 ㈡、證人郭美杏部分 1、郭美杏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 ⑴、余蘭桂跟我是朋友,介紹我一起去問鑫泰昇公司。本來是我要做,他們說大一點的話包那個套會比較好套,所以想說就一起把資金弄在同一個帳戶裡面。 ⑵、陳永和說外掛程式是電腦自動下單的套利程式,之前自己做,因為自己判斷可能怕會有失誤,但該程式是用電腦自動去到價,就會自己下單及平倉。一開始是跟陳永和討論,大概是講台指期、電指期及金融期,哪個關連性是多少,哪個就是幾口,去包成一個套,那個就是參數去設定的。後來有討論過應該怎麼樣修改,所以才有多種策略。 ⑶、一開始是跟陳永和討論的,我記得有再修改過策略,可能他們的獲利範圍比較大,但我不想那麼大,我要小一點,再修改幾口。我知道可以改參數,我決定價差,就等於決定整個系統核心的參數,陳永和他們並沒有未經我同意去改變參數,操作控制權在我,他們在操作,我在Teamviewer都看得到,每天都可以看得到帳單,虧損時我有要求要改參數,經過討論還是沒改,我有支付保證金給鑫泰昇公司,我帳戶1250萬元,其中550萬元是余蘭桂的,我自己的部分是700萬元,支付本金的百分之2做保證金等語(原審三卷第110至129頁 )。 2、郭美杏於104年1月30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跟余蘭桂一起去問蔡玉聰才決定一起投資,他說這種投資是套利,是電子下單賺差價。我有看蔡玉聰操作這套系統,但是我看不懂等語(見偵二卷第11至12頁反面),於104年6月8日檢察官訊 問具結證稱:我是98年年中在余蘭桂台南辦公室,余蘭桂說是跟永豐期貨合作的外掛系統是鑫泰昇公司開發,剛開始跟我接觸的是陳永和,他向我介紹套利交易系統。投資期間是98年9月、10月間開始到約100年初。我有支付保證金,簽約後3、4個月我才在高雄辦公室看到蔡玉聰。我有簽立參數設定表、策略對照表、書面同意書,我簽約後半年,蔡玉聰有帶我和余蘭桂到永豐期貨公司找營業員,我去確定操作是否是真的在自己開設的期貨帳戶內交易。我期貨帳戶內有1250萬元,余蘭桂投資550萬元,都是陸續匯入,我委託代操期 貨期間,若發生買不到或賣不掉情形,蔡玉聰和陳永和都不會電話另外通知我,也不會在交易前詢問我要交易買賣之價格,後來我期貨交易帳戶虧損,蔡玉聰說要把手續費折讓給我以補虧損等語(見偵二卷第173至176頁)。 上開證人於調詢時已證稱有看蔡玉聰操作這套系統,但是看不懂等節,於原審時雖稱操作控制權在我等語,然亦陳稱: 他們在操作,我在Teamviewer看得到,每天都可以看得到帳單,虧損時我有要求要改參數等語,足認上開證人係透過遠端監控設備查看蔡玉聰為自己操作期貨買賣之情形,並非由自己逐筆下單操作。其於原審雖稱有決定權,但其於調詢時既已陳稱看不懂等語,其所謂自己有決定權應係指當獲利或虧損到一定程度時投資人可以修正參數以防參數失真而無法預測期指之走勢或改變投資策略組合之意思,然在該證人授權之盈虧範圍或投資組合範圍內,仍係由被告依其專業及電腦軟體程式之建議而為下單,被告仍係為期貨代操無疑。被告余蘭桂於調詢亦陳稱:(你匯入郭美杏帳戶的550萬元,結果如何?郭美杏投資金額若干?)郭美杏投資金額我不清楚,我與郭美杏的投資款項約半年就賠掉2成,我與郭美杏就 去鑫泰昇公司找蔡玉聰,蔡玉聰向我表示,給他一點時間拉回來,但還是一直賠,到所剩無幾時,蔡玉聰拿出「3年期 連結型特別股發行說明書」向我及郭美杏表示,願意將鑫泰昇營業收益毛利的30%按月償還給我們,後來我與郭美杏多次向蔡玉聰催討也都沒有結果等語(調卷第51至52頁),由上可知,投資人曾對蔡玉聰期指操作失利而有微詞,蔡玉聰並一直安撫投資人之情緒,如蔡玉聰僅是提供軟體而由證人郭美杏自行操作期貨指數,則理應郭美杏自負盈虧,被告又豈有必須安慰投資人等期貨指數拉回來甚至想辦法以其他方式彌補投資人損失之理,被告所辯非代操台指期貨指數云云,並不足信。況證人永豐期貨公司營業員劉宇人於偵查時陳稱:(蔡玉聰是否使用上開人員劉海成、郭美杏、林煜沛、 余蘭桂的帳戶以網路電子下單模式交易,而你們針對這些交易退還手續費給他?)因為上些客戶都是他帶過來的,跟我們公司做交易,因為維繫這樣的業務及業績,所以我們配合他手續費之條件。(你與余蘭桂如何認識的?)她是蔡玉聰帶來台北介紹的,介紹時他說是他的客戶之一,後來蔡玉聰或余蘭桂都各自有帶客戶到高屏區做開戶的動作,因為他們都會先打電話給我。(余蘭桂曾提供一張你傳真給她的折讓金額表,提示調查局卷余蘭桂筆錄後附折讓金額表,有何意見?)有印象。(為何要傳上開折讓金額表給她?)我記得是她跟我要的,她後來好像跟蔡玉聰有合作上的糾紛,她說她遭受很大的損失,希望提供一些幫助,這張這個四個人的帳號是她要求要我算出這些人交易的折讓金額表給她。(既然你認為她算是蔡玉聰帶來的人,為何願意給余蘭桂這張表?)我傳真的這張我記得是從原帳戶折讓,因為我們公司認為公盤把手續費退給蔡玉聰對公司沒有幫助,所以後來就用原帳戶退讓,這是101年的事(永豐期貨公司如何收取蔡玉 聰介紹之期貨客戶之手續費?有無優惠?正常手續費收取之金額?優惠後收取之金額?關於期貨交易手續費折讓部分,如何退費?退與何人?如何交付退費部分?)從個別客戶帳戶內成交後的扣除手續費,蔡玉聰的關聯戶都這樣收。但蔡玉聰的關聯戶部分有底價,每個月結算一次,蔡玉聰的關聯戶我們只有收底價部分,將溢收金額部分於次月返回去給蔡玉聰等語(偵一卷第296至298頁),於原審時又證稱:(如 果劉海成、郭美杏、林煜沛的帳戶有問題時,是透過誰跟你們公司聯絡?)很多沒有資訊背景的投資人然後申請API下 單,大部分都是透過資訊公司幫他們處理下單的問題,所以大部分都是鑫泰昇公司的員工跟我聯絡。(你是否記得劉海成、郭美杏、林煜沛他們的手續費是退給誰?)退給鑫泰昇公司的人。獎金分紅的部分,只要註明是關聯戶的,都是退給鑫泰昇公司,但手續費折讓一定是退給原帳戶。獎金部分我有匯到兩個帳戶過,一個是蔡玉聰董事長本人的永豐銀行帳戶及蔡玉聰配偶在永豐銀行的帳戶等語(原審卷三第163 至174頁);核與被告余蘭桂於調詢時所稱:我只是用個人名義介紹劉海成、李許月昭、林克峰等客戶給蔡玉聰代操期貨,蔡玉聰退給我的折扣我也都有退給劉海成等人。98年11月間起,蔡玉聰與陳永和先後在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2 及鹽埕區河東路鑫泰昇公司辦公室為我和郭美杏代操期貨交易。從99年3月起,蔡玉聰獨自為我及郭美杏代操期貨交易 ,我有提供永豐期貨公司營業員劉宇人傳真給我的郭美杏、林煜沛、李文靖、李許月昭4人的期貨交易折讓明細資料, 上面記錄蔡玉聰為郭美杏等4人代操期貨交易之口數與折讓 金額等情節相符(調卷第50頁),如上開投資人係自己下單期貨買賣,又豈有下單手續費之折讓傭金退給鑫泰昇公司之人之理,是本案投資人郭美杏因被告余蘭桂之推介,並由被告陳永和繼續就期貨經理業務之遊說推廣,最後由蔡玉聰受投資人郭美杏之委任而為代操期貨買賣之行為,應可認定。縱然被告余蘭桂亦屬其中之投資人,然此身分無礙其推廣介紹郭美杏加入一起投入資金由蔡玉聰代操期貨之事實。 ㈢、證人林煜沛部分 1、林煜沛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跟郭美杏一起投資,我只認識余蘭桂,我不是依賴這套系統去運作,我相信朋友,所以我把我的錢委託我的朋友去幫我做規劃,我拿250萬元投資 ,我完全沒有在管,也沒有做什麼參數策略設定,警詢都寫蔡玉聰,都沒提到郭美杏,是因為郭美杏說的,我完全不知道蔡玉聰是何人,契約也是郭美杏拿給我簽,我並不是委託郭美杏操作,是讓郭美杏再委託他人操作,至於契約書上面有余蘭桂,郭美杏可能有跟我說,但我忘記也沒有跟余蘭桂接觸,只有跟郭美杏聯繫接觸而已等語(見原審六卷第63至82頁)。 2、林煜沛於102年7月17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郭美杏99年間跟我說她透過蔡玉聰代操期貨獲利,郭美杏介紹蔡玉聰給我認識,約99年5月間,我就委託蔡玉聰代操期貨並在永豐期貨 永康分行開戶,委託代操金額為250萬元至今全部虧損;我 委託蔡玉聰代操期貨,蔡玉聰擔心我獲利後不給他代操服務費,要我先拿保證金5萬元給他,我就支付給蔡玉聰,蔡玉 聰並交給我5萬元保證金收據等語(見調查卷第112至113頁 背面)。 上開證人亦明確指稱其沒有在管什麼參數策略設定,就是委由朋友介紹之蔡玉聰代操期貨買賣而已,足認被告蔡玉聰係代客操作期貨指數。 ㈣、證人鄭譓珆部分 1、鄭譓珆因已出境而無從傳喚到庭,而其102年6月11日調查局筆錄記載:我於101年10月間與蔡玉聰認識後,蔡玉聰向我 表示他長期從事期貨投資,在無風險狀況下,藉由台指與摩台指套利,可以每年至少獲利10幾趴,我就於101年10月間 委託他代操期貨,雙方並簽訂期貨代操全權委託契約書,隨後我就提供永豐金控公司期貨網路交易帳號帳戶及密碼給蔡玉聰操作台指,蔡玉聰並要我在新加坡輝立期貨私人有限公司開立期貨帳戶,以利他替我操作摩台指,當時我與蔡玉聰簽訂委託契約書,並無約定代操期限,我隨時可以終止委託契約,我委託蔡玉聰代操期間為自101年10月至102年5月, 其中101年10月至102年2月初約賺取美金2萬3,000元,2月至5月則虧損約新臺幣900多萬元,我委託蔡玉聰代操期貨期間,總計虧損約新臺幣900萬元,我停止委託蔡玉聰代操期貨 契約。我與鑫泰昇公司蔡玉聰簽訂代操委託契約書時,黃智瑋也有陪同蔡玉聰前來,黃智瑋也有向我說明為何要支付12萬元簽約保證金,我認為蔡玉聰跟黃智瑋都是鑫泰昇公司成員,2人都有替我代操期貨。我於101年10月開始委託鑫泰昇公司蔡玉聰代操期貨,他要我先支付保證金12萬元費用給他,我匯款到鑫泰昇公司永豐銀行高雄分行帳戶後,蔡玉聰有開保證金收據給我,我委託蔡玉聰代操期間,鑫泰昇公司和蔡玉聰都沒有提供任何電腦硬體軟體供我使用等語(調卷第100至101頁)。 2、另鄭譓珆簽訂之授權程式交易系統外掛服務合約,甲方為鄭譓珆(原名鄭碧芬),乙方為黃智瑋,丙方為鑫泰昇公司,同樣有約定「乙方依甲方需求規劃外掛程式之參數設定及策略對照表供甲方同意後設定於外掛程式」、「甲方表示同意該系統按系統參數設定之自動交易,乙方需善盡維護協助管理之責」等語,且分別開設國內期貨帳號及國外期貨帳號,又特別加「註3:國內外自動程式交易因為避免高交易流量 造成網路堵塞影響交易,透過API有優先獨立頻寬與快速交 易優勢甚至獨立於一般散戶之後台交易主機,一般提供外資、大戶與法人戶有較高交易量與自動程式交易使用,故需額外支付資訊廠商費用」等語,此有合約乙份在卷為憑(見調查卷第44至48頁)。雖辯護人質疑其於調查局製作筆錄之內容,經原審勘驗錄音,調查局詢問之錄影時間總計長達4小 時12分(譯文見原審七第34至42、45至87頁背面,擷取部分詳附表二所示),證人鄭譓珆在應訊時旁邊有一位穿著白色上衣、米色短褲男子陪同,調查員於詢問之初,並未向該男子確認年籍及與鄭譓詒或與本案之關係,詢問過程該男子多次代替鄭譓詒回答或在旁表示意見〔見附表二甲之回答(加粗黑)〕,例如附表二編號㈢2部分,調查員詢問是否委託代 操期貨,鄭譓珆尚未回答,甲男先稱「要如何包裝是他的事」,調查員又問有無提到資產移轉什麼的,甲男又稱「應該也是有」,當鄭譓珆提到「他是說也有避稅效果」,甲男趕緊說「這是他講的附帶價值,你懂我的意思嗎」等語,似乎有所誘導,然無礙鄭譓珆所述係出於其自由意志下所為。觀被告黃智瑋供稱:軟體就輸入在鄭譓珆美國的電腦,因為鄭譓珆的電腦一直當機,後來就備源到蔡玉聰辦公室的電腦,開始在做套利轉移時,鄭譓珆就從美國連線回台灣的蔡玉聰電腦看套利情形,過程中我沒有去蔡玉聰辦公室那邊,在102年2月時,鄭譓珆的費用是三個月結算一次,102年2月蔡玉聰跟鄭譓珆申請軟體費用,102年4月交易的波動較大,鄭譓珆覺得這樣交易不行,就指示蔡玉聰要把線上交易的部位平掉,直到102年5月就停止合作。我是到102年4月波動較大,鄭譓珆有指示,我才有過去蔡玉聰那邊看是否蔡玉聰有把它平掉等,因為鄭譓珆要求我去那邊把每天摩台指跟台指的結餘的倉位報告給她知道,所以我有去看等語(偵二卷第13至14頁反面),被告蔡玉聰亦供陳:本來是鄭譓珆自己下單,但她到國外後系統常會斷訊,她授權黃智瑋到我們公司操作等語(他字卷第62頁背面至63頁),足認被告黃智瑋、蔡玉聰有從事替鄭譓珆下單操作期貨並報告期貨結算之事實,縱鄭譓珆曾指示結餘部位平倉並終止契約,亦係因買賣期貨獲利不如預期,因而指示被告清倉期貨部位停止合作而已,無礙被告代操期貨之事實認定。 綜上開4位證人證言得知,上述證人無論自己對期貨市場有 無任何知識與經驗,或係經友人介紹、或係參與課程見習該軟體之運用,而認為鑫泰昇公司實際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協助其等設定下單參數條件後所進行之期貨交易,獲利機會高於其他未使用該軟體之人,主觀上對蔡玉聰等人提供之該外掛程式軟體極其信賴,因而均前往被告指定之永豐期貨公司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存入不小部位之資金後,將開戶後永豐期貨公司給予下單之帳號、密碼、憑證交付蔡玉聰等人,顯然是委由被告等人全權操作、處理有關期貨交易之全部事宜,縱然投資策略之參數設定可由上開證人決定,然下單之人既係實際操作該外掛程式交易軟體之被告,且由被告每月提供結算報告給上開證人閱覽以了解當月之期貨交易盈虧,被告推廣、招攬他人投入資金供蔡玉聰等人代操期貨,被告均屬共同之期貨代操業者,殆無疑義。被告雖辯稱僅是提供軟體讓證人自行決定參數投資策略,並無個人之判斷,並非代操云云,然上開劉海成等證人主觀上既均認自己並無實際操作期貨之經驗與實力,因被告等人之介紹,交付自己期貨下單之帳號、密碼、交易憑證,顯係委由被告全權處理有關期貨交易之全部事宜;其所信賴者,乃被告自身所具備之智識與經驗以及被告所輔助之較高勝率之電腦軟體資訊設備,被告使用具有計算、研究、整合、歸納功能之上開外掛程式交易軟體,據以決定實際下單之時機,二者相輔相成;況被告蔡玉聰於調詢時陳稱:(網際網路http://www.thtasoft.com.tw是否鑫泰昇公司網址?)該網址是鑫泰昇公司所有。(提示:鑫泰昇公司網頁資料1份)該份資料是否係鑫泰昇公司網 頁所有?)是的,該份資料確實是鑫泰昇公司之所有。如前提示,該網頁資料,公司簡介中「客制化交易模組」及iFinanceClient項目中的利用財工元件來協助您做交易決策與專業代客操作意義為何?)我們是希望提供證券期貨、銀行保險、投信等法人機構交易模組使用,其中當然包含投信等專業代操機構;所以在簡介中會使用到「利用財工元件來協助您做交易決策」與「專業代客操作」等字句。(你究竟有無受他人委託代操期貨及提供期貨投資決策?)鑫泰昇公司有提供期貨程式交易系統供客戶使用,最後投資決策還是由客戶決定,鑫泰昇公司只是提供交易策略給客戶參考。鑫泰昇提供客戶的交易模組,係依據客戶要求的獲利程度去設定參數,電腦會依據每日市場變化及配合客戶設定的參數提供投資策略,當參數達到目標值後,系統會自動跳出建議的買賣價格及口數給客戶參考,客戶再依實際狀況下單等語(調查卷第2至4頁);足認系爭軟體係利用到達事前設定之參數值時,給予客戶最佳投資建議,讓實際操作該軟體者依據該系統跳出之建議而由人工控制是否網路下單。被告使用人為經驗或該軟體進行分析或判斷,最終買賣之決定時機均仰賴被告判斷,決定權始終掌握於被告。蔡玉聰調詢又稱:(前述 你提及在國內及新加坡進行資產移轉如何操作?)鄭譓珆自行在國內永豐期貨公司及至新加坡輝立期貨私人有限公司開戶,鄭譓珆自行匯10萬美元到輝立期貨商,隨後就將永豐期貨及輝立期貨帳戶及密碼給鑫泰昇公司,鄭譓珆執行一段時間後,就委託高雄朋友黃智瑋操作,透過系統發出的指令使摩指虧、台指贏的策略,以達到新加坡資產移轉到台灣的目的。(據本處調查瞭解鑫泰昇公司的收入來源皆為代客操作之獲利分潤,客戶分潤約獲利的20%至30%;目前所握有之期 貨交易代操資金,大約新台幣(下同)5,000萬元,客戶人 數3至5位;另尚有客戶有意提供更多資金委託你代操,是否實在?)沒有這麼回事,鑫泰昇公司自101年11月開始接「 資產轉移」業務,僅有1位客戶鄭譓珆。(你前述「資產轉 移」業務內容為何?)我們是透過程式交易方式使客戶摩台指部位賠錢,台指部位賺錢,讓客戶國外資金能夠以完稅後方式順利進入台灣,進而達成節省稅捐等其他費用之目的。(提示:扣押物編號伍:鑫泰昇公司電腦下單資料1份)該 扣押物內容及意義為何?)這份資料為前述鄭譓珆小姐委託高雄的朋友黃智瑋來鑫泰昇公司借用辦公室設備操作期貨下單後所留下的資料;鑫泰昇僅提供軟硬體服務,實際下單是黃智瑋代為操作的等語(調查卷第3頁)。被告黃智瑋於調 詢時亦陳稱:(前述「資金移轉」業務內容為何?)資金移 轉就是透過投資期貨摩台指與台指,故意讓摩台指賠錢,台指賺錢之方式,讓資金混入台灣。實際作業方式大概是,我每天上午約8點至下午2點,前往鑫泰昇公司營業處所租用電腦設備及期貨交易資訊軟體,由鄭譓珆授權我登入她的期貨帳戶,然後再根據鑫泰昇公司所提供的期貨程式交易資訊,由系統告訴我投資的「買或賣」決策及「買、賣部位」;每個月則以結算報向鄭譓珆說明資金轉移狀況與請款。(據蔡玉聰在本處供稱,你於101年10月至102年4月間,受鄭譓珆 委託在鑫泰昇公司代操期貨?)我只是於101年7、8月間與 鄭譓珆簽訂協議書,受鄭譓珆委託,管理她的期貨帳戶,並依據向鑫泰昇公司租用的期貨交易資訊軟體所提供的訊息,幫鄭譓珆下單。(你如何依據鑫泰昇公司期貨交易資訊系統幫鄭譓珆下單操作期貨?)剛開始下單時因為我不熟悉這個期貨交易資訊系統,蔡玉聰有指導我如何看買賣時點及投資部位及如何透過鑫泰昇期貨交易系統如何下單。後來我就依據鑫泰昇期貨交易系統的資訊,登入鄭譓珆之期貨帳戶為她下單交易期貨。(提示:蔡玉聰與鄭譓珆信件資料)根據蔡玉聰於102年8月26日在本處供述,及該文件資料內容顯示,蔡玉聰為鄭譓珆為代操期貨,且進行平倉之動作,此是否實在?)實在,今年4月底,鄭譓珆要求我將「摩台指部位平 倉」,但依據鑫泰昇公司所提供之期貨期貨交易系統的訊息,不能將「摩台指部位平倉」,否則虧損將會擴大,我就依照當初契約簽訂的內容,以鑫泰昇期貨交易模組訊息操作,加碼投資美國道瓊期貨指數,然鄭譓珆覺得我依鑫泰昇期貨交易模組訊息操作不妥,她就直接聯繫蔡玉聰,要求把摩台指數、道瓊指數部位平倉,惟蔡玉聰因不熟悉外國期貨交易系統導致錯帳,將「賣單」變為「買單」,造成損失,所以才會有該紙蔡玉聰寄給鄭譓珆的信件資料(見調查卷第35至37頁)等語;足認前開被告均有利用鑫泰昇公司提供之操盤軟體,為證人鄭譓珆代操期貨之事實,此等交易模式核與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3條關於「期貨經理事業」規定相符,自係從事期貨交易 法第82條第1項所規定之「期貨經理事業」。況依扣案之產 品說明資料以觀,該資料內容複合套利決策模組交易程式系統說明書之第11點已明確載明:帳戶損益每月結算一次,損 益依據每月操作績效為準;獲利部分投資人應提撥獲利金額之百分之30作為管理費等節,核與上開證人劉海成等人所述每月結算一次,透過蔡玉聰等人代操期貨等語相符,顯然有藉「程式交易」套利方式為他人代操期貨,並收取分潤費用之情,被告蔡玉聰雖於調詢稱:該說明書與本案之劉海成等 人簽署之契約不同,亦無相同內容之約定條款,該份資料應該是鑫泰昇公司93年前使用的舊資料,因本人也是因為早期為從事期貨代操業務,才會94年間被高雄地檢署起訴,鑫泰昇公司93年後就沒有使用該資料等語(見調查卷第12頁),然觀被告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5820號判決書內容(見他字 卷第66至69頁),被告係以台指摩台指基差套利交易系統模組為人代操期貨,與本案扣案之複合套利決策模組交易程式系統說明書尚不相符,其此部分辯解應難置信。至於被告與上開4位證人簽立之授權外掛程式交易契約書,雖未言明是 代操期貨指數,衡情,應係知悉未經許可代操證券期貨乃屬違法,因而未敢於契約書載明;然不妨礙上開被告所為確係代操期貨指數之事實。末觀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因發現劉海成、林煜沛、郭美杏之網路下單IP位址和其他客戶相同,乃寄送通知書給劉海成等人,劉海成、林煜沛、郭美杏、鄭譓珆下單之IP位址即鑫泰昇公司之中華電信IP位址60.294.246.83,此有申登人資料、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22日永豐期貨總經理103字第00026號函暨所附之證人劉海成、林煜沛、鄭譓詒、郭美杏之期貨交易明細、網路下單IP位址及通知書等件通知書存卷供參(見調查卷第31頁、偵一卷第129至142頁反面、177至179頁、第183至193頁反面、第203至292頁),被告蔡玉聰對此雖又辯稱:他們要求啟動備源機制,除了鄭譓珆,其餘都是余蘭桂之客戶,電腦雖是在我公司,但他們是透過遠端連線到我公司電腦操作等語(見偵二卷第26頁),然而上開客戶如係自己決定下單,則於自己之電腦下單即可,其自己電腦之下單動作與被告無涉,又何須電腦連線到鑫泰昇公司之網址下單,被告上開所辯亦屬無從採信,劉海成等人之下單IP位置均在鑫泰昇公司,足見其等之下單是係全權委託被告為之無疑。 ㈤、另證人即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講座鄭竹軒調詢時陳稱:目前市面上有許多外掛程式及外掛服務,若外掛程式能由投資人自行操作、改變交易決策模式,則販售該等外掛程式的行為,屬於資訊服務業,但若該外掛程式不能由投資人自行改變系統參數、交易決策模式,僅能依據外掛程式系統自動報價進行期貨交易買賣,則提供該等外掛程式給不特定投資人的行為,涉嫌違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若該等外掛程式設計者事前代投資人執行期貨交易買賣,事後再告知投資人期貨交易買賣結果,即涉嫌違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5年12月21日高市法字第10568601560號函暨所附鄭竹軒調查筆錄及其於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講座證明及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聘書乙份在卷可查(見原審卷二第148至153頁),被告掌握上開證人之期貨交易帳號、密碼,並每月提供期貨買賣交易結算盈虧報告,更有收取保證金等利益,已如前述;更未經金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而接受前述證人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而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此屬期貨經理事業 得經營之業務。鄭竹軒再於原審審理時以鑑定人及證人身分證稱:代客操作的定義是指由投資人委由某公司或自然人幫他設計一套程式,或是根據它的邏輯來代為操作買賣期貨。被告蔡玉聰所設計的軟體,如果是投資人委由蔡玉聰代為執行管理再下單,就是代客操作。但如果是投資人根據他所提供的這套資訊系統來自己決定買賣交易,這是投資人自己進行交易等語(見原審卷三第58頁背面至59、60至61頁背面),策略表及參數需要因應市場變化而隨時調整,市場結構會改變,所以不可能從一開始的參數表就一直沿用,郭美杏的參數設定表是蔡玉聰與郭美杏在討論這整個邏輯時,蔡玉聰提供給郭美杏的參考對照他的程式設計邏輯,在某價差之下會進場或出場,包含交易口數;當參數已經設定進去,在交易時間仍需要人為的持續監控,因為市場發生異常變動會有錯價或斷訊的產生,這個都必須要有維護人在旁邊觀察及維護等語(見原審卷三第71頁背面至73頁),足見參數之設定需蔡玉聰依其專業知識經驗而建議上開投資人,並且實際交易時需要人為監控而非單純倚賴電腦自行下單處理。至於被告蔡玉聰所提出「財務工程套利程式交易模組」操作過程實錄光碟及操作方法、「自動監控與下單VBA程式說明與試算 表上參數連結」範例,主張整個交易系統的運作,完全根據設定之參數決定價差云云,然上開劉海成等人係信賴蔡玉聰等人之專業及所推薦之上開外掛程式交易軟體而設定投資策略,被告何時買進、賣出、購買多少口數均由被告決定,而毋須經由證人於交易前為指示,又被告依據系爭軟體所顯示之訊號下單與被告之學經歷、智慧經驗,不僅互無扞挌之處,毋寧謂被告能操控更多科技化、資訊化、電子化之輔助工具或器具,只要能達到賺錢之目的,反倒是吸引客戶之方式之一,被告辯稱是客戶自行決定參數由電腦自動下單並無自己下單代操云云,並無足取。鄭竹軒於原審審理時又證稱:根據期貨交易法是投資人委由這套程式來進行買賣交易,這塊目前在期貨交易法是一個灰色地帶,這個同意應該不是只是單純的接受,而是客戶應該去參與這個參數的設定,客戶真正理解這個技術上的分析及程式設定,這才是實質的同意。如果投資人本身並不瞭解它這個設計的邏輯及概念,跟交易決定人溝通之後去更改它的交易邏輯及程式的話,這就叫有參與。如果由被授權人的電腦代為執行自動交易,這個就叫代客操作,事後如果有再做價差參數的調整,就是要確認這樣的價差參數設定是可以獲利的,我認為這是投資組合的建議等語(見原審卷三第75至76頁),可知若使用系統之人不求甚解,都聽從軟體提供者所為設定或建議,提供軟體者既然有提供投資組合等建議,即屬於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前開證人劉海成等人縱有簽署參數表或曾變更參數表,然依其等之證詞,其等對於期貨之操作實屬外行,而均聽從軟體提供者所為設定或建議,則被告介紹該套軟體給上開證人,取得信任後,更為其下單買賣期貨,則所為即屬於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鄭竹軒於102年5月8日調查員詢問時更證 稱:因為我本身從事期貨業多年且具期貨分析師資格,更是證期會講師,日前我曾實際到鑫泰昇公司詢問蔡玉聰有關期貨代客操作事宜,所以我敢確定蔡玉聰等人在上述該址運用程式交易方式從事違法代客操作期貨;該公司的收入來源皆為代客操作之獲利分潤,客戶分潤約獲利的20%至30%等語( 他字卷第3至4頁),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調查局會那樣證述是因為跟蔡玉聰之間的私交,他當時跟我講有投資人委由他全權透過永豐金證券來操作期貨;我之前於調查局說公司的收入是來自於代客操作獲利分潤,這是業界的行情,我也有聽蔡玉聰說過等語(見原審卷三第60頁背面至61頁)。雖又改稱:蔡玉聰所稱我到公司這部分,他那時有跟我說代客操作是違法的,他們只做提供外掛程式的資訊下單系統,蔡玉聰並沒有告訴我他們有做代客操作,我在調查局說的是我自己主觀認定等語(見原審卷三第69頁背面至70頁),然證人既係專業之證券期貨分析師,其親自到蔡玉聰之公司見聞蔡玉聰之下單操作,因而判斷蔡玉聰是替客戶操作期貨買賣,縱是主觀之認定,亦係出於專業之判斷,與蔡玉聰有無向之坦認從事違法代客操作,應無因果關聯,可見鄭竹軒於調查員詢問時之證詞,係基於自己專業判斷而來,應非全然倚賴蔡玉聰之自白,是證人兼鑑定人鄭竹軒之上開證詞,應能採信。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開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均要無可採。其辯護人所持辯護各節,亦均無從為被告之有利認定。本案事證業臻明確。被告有為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犯行,至堪認定。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明文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被告行為後,期貨交易法第112條固於105年11月9日增訂第一項至第四項提高期貨內 線交易、操縱及詐欺之刑責,並訂定加重減免刑罰等相關規定,且配合第一項至第四項之增訂,刪除第一項第七款,並將本案所應適用之條文由第一項移列至第五項,及酌作文字修正,惟於被告等所犯之罪刑並無影響,尚無有利不利之問題,依前開說明,自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二、按所謂期貨經理事業,指經營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資產,就有關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交易或投資之業務者;而「接受特定人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即為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亦分別有明文。查被告共同受前揭被害人委託執行期貨交易之投資業務,或招攬、推廣投資人接受期貨經理業務,被告所執行者,乃係利用套利軟體為輔助工具,並基於自己對期貨之價值分析、判斷,而為前揭被害人進行期貨下單交易之業務,被告有違反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而犯同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被告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蔡玉聰前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582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9年10月17日執行完畢,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然其本案係於98年間已開始為本案犯行,雖持續至前案執行完畢後,然檢察官亦無舉證其構成累犯之原因事實與證據,本案為其利益計算,自不認其構成累犯。 三、按在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而具有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之特質。此些反覆實行之犯罪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然是數行為,依社會通念則應為一總括的評價,故在法律評價上,則應將之視為包括一罪。本案被告所犯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係以未經許可而持續從事一定業務之經營為其犯罪構成要件,性質上本即包含繼續、多次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行為,為「集合犯」性質之包括一罪,應論以一罪。 四、原審疏以證人自己決定參數之設定而認被告非屬代操而為被告無罪判決,尚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則屬有據,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查刑之量定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的事項,法院除就具體個案犯罪,斟酌其犯罪情狀,有無可堪憫恕之情外,並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罪責因素後予以整體評價,而為科刑輕重標準的衡量,使罰當其罪,以實現刑罰權應報正義,並兼顧犯罪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的目的。又按量刑時,除應注意法律相關規定外,並宜綜合考量下列刑罰目的:⑴對於不法侵害行為給予相應責任刑罰之應報功能。⑵矯正行為人並使其復歸社會之特別預防功能。⑶適切發揮嚇阻犯罪、回復社會對於法規範之信賴,及維護社會秩序之一般預防功能,本院基於綜合審酌應報、預防之「相對應報理論」,對過去之犯罪藉由應報之處罰以達到將來犯罪之抑止、預防目的,並衡酌欲藉由刑罰所達成之一般預防或特別預防目的,應係伴隨應報觀點之刑罰所生之間接、反射性效果,宜於決定應報刑(責任刑)之範圍內,妥適評價作為一般、特別預防之量刑因子,以符公平量刑及罪刑相當原則。審酌期貨交易業務與國家經濟秩序之關係直接重大,且金融交易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技術性,為免投資人藉由非正式管道取得交易決策,又不諳金融商品之交易性質,而處於不利之地位,有必要規範各類金融服務事業之設立與經營及從業人員之資格。若放任任何人得未依法取得營業許可,逕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將使該等期貨交易行為完全逸脫於主管機關之金融監理之外,對國內金融秩序造成嚴重危害,對於投資大眾之權益亦侵害甚鉅,本件被告未經許可共同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所為破壞國家金融交易秩序,損及期貨交易業務之專業性,因判斷期貨指數多空錯誤而造成投資人財物之損害,所為實無可取;又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且迄未賠償投資人所受損害;併考量其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期間、本案委任人數、交付被告代為下單操作之金額;並審酌期貨投資具高度專業性,投資本即有賺有賠,被告之智識程度不低、多有從事金融服務之經歷、家庭、經濟能力、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及參與犯罪情節之輕重,蔡玉聰為主要角色,其餘僅是次要角色等一切狀況,分別量處如主文2至5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先後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經修正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 定,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而無庸比較新舊法。另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經最高法院於104 年8月11日以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等見解,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自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本案自當適用修正後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蔡玉聰向劉海成收取保證金6萬元、向林煜沛收取保證金5萬元、向郭美杏收取保證金14 萬元(依據每100萬元收取2萬元保證金之比例,郭美杏投資700萬元,保證金乃14萬元)、向鄭譓珆收取保證金12萬元 ,已據證人劉海成、林煜沛、郭美杏、鄭譓珆於調詢、原審陳述明確,被告蔡玉聰因介紹上開交易程式軟體給劉海成等人並代客操作之犯罪所得合計為37萬元,而被告蔡玉聰直承係鑫泰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該軟體又係鑫泰昇公司所推廣,是上開保證金費用應由蔡玉聰本人所獲取而為其所有,此部分犯罪所得雖未經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其餘被告縱有約定盈餘之抽取比例,但因本案操作期貨買賣均屬虧損,檢察官亦無舉證其等有何犯罪所得,此部分本案不認定其餘被告有犯罪所得。又被告所持用以連接網際網路、代為操盤下單之電子設備,固為被告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惟上開物品係一般日常用品,本有其適當之用途,非僅用以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又非屬違禁物,縱予沒收,所收之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效果亦甚微弱,顯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利起訴,檢察官高嘉惠提起上訴,檢察官呂建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陳金卿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期貨交易法第82條 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期貨服務事業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期貨服務事業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 三、違反第56條第1項之規定。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84條第1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附表一】本案投資人簽署文件一覽表 編號 投資人 簽署文件 證據出處 備註 1 劉海成 1.授權套利程式交易系統外掛服務合約 無 1.卷內無劉海成簽名之合約書。 2.劉海成、蔡玉聰均表示有簽約(調查卷第107頁、偵二第130、173頁背面) 2.通知書 (下單IP位置相同) 調查卷第109頁、原審卷六第93頁 劉海成簽名 3.參數表 無 劉海成證述有簽(偵二卷第174頁) 4.策略對照表 無 劉海成證述有簽(偵二卷第174頁) 5.結算報告(表) 3月份結算報告(原審卷四第94至96頁) 劉海成證述(偵二卷第174頁) 6.保證金收據 無 1.劉海成匯款至阮氏霜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偵一卷第159至166頁背面): (1)99年6月15日匯款2萬2,480元。 (2)99年8月25日匯款1萬8,349元 (3)99年9月28日匯款7,886元 2.劉海成證述:我有給他2次,第一次是3萬元,後來因為金額增加,又補3萬元等語(見偵一卷第30頁) 3.蔡玉聰於原審雖稱:保證金已返還劉海成,但無證據證明。 2 林煜沛 1.授權套利程式交易系統外掛服務合約 原審卷六第92頁背面 1.林煜沛簽名(甲方)。 2.乙方余蘭桂簽名(打字)。 3.丙方鑫泰昇公司(打字) 2.外掛程式系統投資帳戶管理協議 調查卷第120頁 1.林煜沛簽名(乙方)。 2.無其他人簽名。 原審卷六第92頁 1.林煜沛簽名(甲方)。 2.乙方余蘭桂簽名(打字) 3.外掛程式券商之智慧下單使用同意書 調查卷第121頁 林煜沛簽名 4.通知書 (下單IP位置相同) 調查卷第119頁 林煜沛簽名 5.保證金收據 調查卷第17頁 1.5萬元(99年5月5日)。 2.蔡玉聰於原審稱保證金已返還林煜沛,但無證據證明返還。 3 郭美杏 1.授權套利程式交易系統外掛服務合約 無 郭美杏、蔡玉聰都說有簽約(偵二卷第130、175頁) 2.通知書 (下單IP位置相同) 偵二卷第154頁 郭美杏簽名 3.參數表 偵二卷第148至149頁 郭美杏簽名 4.策略對照表 偵二卷第150至151頁 郭美杏簽名 5.結算報告表、外掛程式績效 原審四卷第140至142頁、第181頁 余蘭桂供稱:每個月「結算報表」蔡玉聰都是給郭美杏,再由郭美杏轉交給我等語(調查卷第49頁背面) 6.保證金收據 無 1.郭美杏證稱:有支付保證金,合約上載明100萬要2萬元保證金,我陸續加碼,所以陸續支付保證金到鑫泰昇指定帳戶等語(偵二卷第175頁) 2.指定之帳戶為鑫泰昇公司設於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一卷第167至175頁)。 3.蔡玉聰於原審稱:保證金已由未支付之資訊服務費扣抵,但無證據證明。 4 鄭譓珆(原名:鄭碧芬) 1.授權程式交易系統外掛服務合約 調查卷第44至46頁 1.鄭碧芬簽名(甲方)。 2.乙方是黃智瑋,丙方是鑫泰昇公司。 2.協議書 調查卷第47至48頁 1.鄭碧芬簽名(甲方)。 2.乙方是黃智瑋。 3.結算報告表、指數期貨三月份特別股套利投資報告、簽名文件與3月移轉管理報告 調查卷第27至29、164頁、原審卷四第180頁 1.黃智瑋供稱:扣押物編號柒「客戶往來資料」即係鑫泰昇代黃智瑋向鄭譓珆請求分潤費用之「結算報告」等語(調查卷第36頁背面) 2.但鄭譓珆證稱:我從未看過該份客戶往來資料,蔡玉聰也從未跟我回報期貨每日交易情形等語(調查卷第101頁)。 4.保證金收據 調查卷第18頁 1.12萬元(101年11月8日)。 2.鄭譓珆在國外,蔡玉聰未處理還款事宜。 【附表二】證人鄭譓詒調查筆錄譯文(擷取重要部分) 說明:原審勘驗證人鄭譓珆之調查員詢問錄影,共有下述4個檔 案,以下僅擷取重要譯文。又譯文中,調查員A(簡稱A)、調查員B(簡稱B)、調查員C(簡稱C)、白衣短褲男子(簡稱甲)、鄭譓珆(簡稱鄭),內容如下: 勘驗 標的 編號 ㈠、檔案名「 107金訴15-證人鄭譓詒之調查筆錄錄影」資料夾內「VTS-01_1」 ,時間1時14分14秒 1 (06:51)鄭:等一下…因為…為什麼…是什麼原因你們會查到那間公司? (06:56) A:就是有…有人去… (06:57)鄭:有人舉報? (06:58) A:對,有人舉報… (06:59)鄭:一個嗎? 2 (12:20)鄭:啊我的印章勒?在這邊?對…呵呵…那這一家公司…是這一家公司…我就問我朋友,他其實是說,因為他說那一家投資顧問公司是很…很正派的,那他…我朋友跟我講說是…我以為是那一家正…就是那一家投資顧問公司在做的,那其實現在他…我朋友說不是,是他裡面的一個人來介紹這個…這個黃智瑋喔,啊這個人跟黃智瑋是朋友。啊這個人他是…他拿出來的名片他是說他代表這家投資顧問公司,可是這家投資顧問公司它是應該是很正派的公司,因為我朋友是常年,十幾年都是…他們公司都是委託它在做那些…業務… (13:08) A:哪一家? (13:09) 鄭:我們就不知道…所以你要問這個人。可是我像我…他介紹這個黃智瑋,他就…他就跟我們講說他是跟他們做了十幾年,所以他們的信譽很好,所以我們才說喔…就是委託他去做這些…這些…就是一些套利這種獲利的空間這樣子。那…那現在我也不知道那家投資顧問…它是什麼公司。 (13:34) A:ㄟ…讓我們去查一下資料好了。 (13:36)鄭:所以這個店…這個…嗯但我不…我不覺…我不知道他這個人介紹這個他們的利益是怎樣。還是說純粹介紹還是怎樣…這個,但是他當時是他是一個投資顧問公司的…他那時候他跟我們介紹的理由是他還有這個黃智瑋,還有這個在這邊叫蔡玉聰。 (13:56) A:對蔡玉聰。 (14:55)鄭:對!沒有!沒有!就是在電話上就講好…就是說喔…就是說大家一開始就是說拿差不多台幣300萬這樣子。先 給他們做做看,那做做看…就…沒有,他一開始就說我們只要300萬,那我想說喔就OK啊,就至少如果損失也是損失到300嘛齁,那就是說做做看,那…就去開了戶,那就是兩次見面而已。 (15:18)鄭:對,然後呢他就到了…ㄟ…應該是說11月份他們開始做吧…然後做到剛好舊曆年2月初,他就說ㄟ…他們金額…就是說他們也不知道賺了多少錢啦… (15:36) A:兩萬多美金吧,23128。 (15:37)鄭:對~對對對,然後兩萬多美金,然後他就把一半拿走…不是一半拿走,他就…他就叫我匯款給他… (15:45) A:ㄟ對,ㄟ我們…我們那一天去有看到他那些資料,就是他給妳的那個…ㄟ…應該是他E-mail給妳…結算報告嘛… (15:54)鄭:對,結算報告對。 (15:55) A:沒錯嘛,就是那一塊我們有看到。 (15:57)鄭:喔,就是說叫我匯款給他,然後他上面就…就跟我講說他們現在因為保證金什麼增加,所以他們下的口數很少,所以資金移轉速度很慢,所以他們要增加到2500萬,因為這個等於風險所以就沒有關係,然後…然後就這樣,然後就經過了差不多一個月我才收到永豐金…不,一開始我是先收到新加坡那邊的追繳保證金,那我想說,我們本來就是說台幣會越來越少…喔不…美金越來越少,台幣越來越多,所以我想說追繳保證金那是很正常嘛,因為一邊在虧損嘛…那怎麼一下子隔天又收…收到永豐金的追繳保證金,我說…啊怎麼會兩邊都追繳,我就打電話去問。然後一開始他們就說,啊這個沒有問題啦,是他們永豐金有…就是程序上他們搞錯了,不是…那個沒有追繳的問題,然後我就跟他講說,那你們現在的…我要知道你們現在是下什麼單子,為什麼會有這種保證金…因為…我才…他們寫那個浮動報告給我說…才知道說他們一次下幾百口捏…三、四百口ㄟ。 3 (17:21) A:但是他…你說他下「道瓊」,從新加坡他也一簍下嗎? (17:25)鄭:我覺得永豐金他也有…他有跟我講說…我說,啊你們到底是下什麼?因為我沒有看到單子,他就說永豐金他沒有…好像也有可以做期貨,也可以做道瓊。 (17:34) A:喔,可以放空道瓊指數的… (17:35)鄭:也可以,然後他一下子就做多,一下又做空,我不知道他在做什麼。 (17:53)鄭:結果他好像…又做這邊就…台…變成說道瓊做多然後又放空…放空摩台。阿就變成這樣,啊捏…因為那個美國漲的多啦… (18:02)甲:對對。 (18:03)鄭:啊他就會變成這樣子一下子虧損很大。 (18:44) A:就幾百口…這也太誇張了吧… (18:44)甲:所以我們…所以才發現不對勁 (18:46)鄭:對,然後我就…那時候幾百口的時候我就說那你馬上就是…我就說那你馬上就是…我就說那時候已經虧損已經差不多四、五百萬的時候,就是說那你現在把他全部清掉,所有的單子全部清掉,我不要再給我下新單,那時候差不多4月…應該是4月十幾號的事情啦,結果到4月15號…suppose台灣是不是自動結清嘛… (19:05)甲:對對… (19:05)鄭:差不多15、16號,可是後來我就說,啊怎麼4月17你們還有單子啊?他就說妳的量大清不掉,結果我說幾百口…我說一天我也出的掉,怎麼會說量大出不掉?然後他就…我就說,好,那你就是一個禮拜內你就慢慢把他清光,啊但是多單就…我說新的單子都不要下,結果到4月底…你說…他是說摩台比較慢嘛… (19:27)甲:(點頭)。 (19:28)鄭:那摩台比較慢…到4月底全部應該是自動平倉,但是5月初還有單子啊… (19:34) A:喔~~他就完全不理妳就對了 (19:36)鄭、甲:對、對對。 4 (31:18) B:那妳和蔡玉聰是怎麼認識的? (31:19)鄭:就是…我朋友的…我朋友介紹一個投資顧問公司然後說他們有在做這種…就是一些幫人家操作、套利這樣子。 (31:31) B:幫人家操作、投資…喔喔~~~ (31:34)鄭:對。然後說我也是… (31:35) B:所以才認識蔡玉聰的喔…所以你有朋友就是介紹蔡玉聰給妳認識就對了。 (31:39)鄭:我朋友他不認識蔡玉聰,他認識這個投資顧問公司,投資顧問公司跟… (31:45) A:蔡玉聰…認識? (31:46)鄭:跟…他是說跟黃… (31:50) A:黃智瑋。 5 (41:50) A:他講說投資服務,就是怎樣?投資期貨什麼? (41:53) B:他那時候是怎麼講的? (41:54)鄭:他那時候是跟我講說,他們就是很保守,不去做這種就是說股票…不去做那種期貨的做多還是做空這種…賺這種大錢,他只是純粹就是做套利的部分,所以他…他只做臺灣的摩台…呃…新加坡的摩台跟臺灣的台指一個多一個空,所以他說你們的資產也會就是…反正跌的時候就是一邊賺一邊賠,一邊賺一邊賠,但是…就是套利,是你的資產永遠不會少。 (42:25) B:看是賺多賠少就對了。 (42:26)鄭:不不不,就是不會賠的啦,就是說你反正股票,你期貨漲上來的時候就是…反正就是一邊會賠錢一邊會賺錢,所以永遠都是…都是一樣,但只是他賺一點點小額利差在裡面,所以他就說就是完全沒有風險的東西。 (42:43)甲:就是比較偏重套利啦,套利。 (42:44) A:對,就是套利。零風險啦。 (42:45)鄭:對…沒有…套利,也就是說所以就賺那種利息錢的意思就是說,每一年有3、4趴,4趴、3趴這樣子,所以都… (42:50)甲:對啊,就是比利息錢還好,因為現在利息低嘛。 (42:56) A:那…那你們第一次見面的時候你們當初同意找他是要投資嘛,不是要資產移轉的嘛? (43:02)鄭:沒有,我們找他,他是說…他是說ㄟ…他是說做套利。 (43:08)甲:應該是說…他清純去做套利啦。對。 (43:10)鄭:做套利,因為他那個…他所有的…那時候我朋友也在,他就說…我有跟我朋友講說一開始他只有講說只有做台指跟摩台,所以是完全沒風險的東西,因為我…我不想他們幫我賺錢說賺很多錢,就是這個意思,是…純粹就是說… (43:24) A:所以講說,利息低…第一個穩賺不賠…(A、B、甲聲音重疊) (43:26)鄭:對,因為如果要賺,對,如果要賺錢的話,就變成自己去做投資了。 (43:30)甲:因為那個是很 Make Sense的,就是說…就是說市場本來它就是他會有一個GAP在嘛,也就是賺中間的那個… (43:36) A:你們當初不是為了要節稅?不是? (43:40)鄭:節稅沒有。 (43:41) A:節稅沒有。 不是?不是? (43:41)鄭:為什麼可以節稅?他就一直跟我說有這個,結…節稅的效果,我我…都沒有。 (43:43) A:因因…因為我跟妳講,他那天來這邊講出來你們要節稅啊。因為他現在就是對外,到外面就講說他可以做資產移轉,因為他做不到那種…(甲、A對話音質重疊) (43:07)鄭:沒有…他是…他一直…他有跟我講過他就說比如說你…你臺灣賺的錢是免稅。 6 (46:41)鄭:啊因為…因為想說沒有風險,啊只是比利息好,啊就請他做操盤 (46:44)甲:自己不用傷腦筋。 (46:45)鄭:就委託他去… (46:45)甲:對啊。 (46:48) B:那種都是我們的這個期貨就對了?我說套利。 (46:51)鄭:啊他,對他就是期貨套利。因為股票投資就會有風險嘛。所以我們就說喔…他說要做這個喔,我們說還好耶因為沒有風險的東西啊。 (47:00) A:他…他就沒有風險的話,每年可以幾萬美元的報酬? (47:04)鄭:我就不知道他們套利可以套多少,他說他們通常在做套利應該是一年下來有差不多有10幾趴…下來有10幾趴啦。 (47:11) B:大概幾趴的利率?10幾趴的獲利就對了? (47:13)鄭:對,他是這樣子講,嘿…那他意思是說10幾趴一個人一半的話,那一個人差不多有6、7趴的利息 (47:22) B:就是說妳和他對分就對了? (47:23)鄭:對。啊一個人差不多有7趴,那他覺得說… (47:30)甲:現在臺灣的利率真的很低啊。現在才1點多而已。 (47:32) B:現在才1點3吧 (47:36)甲:那你說他真的可以幫我們賺5趴,其實也蠻划算的,不然錢都Idle在這裡啊。 (47:46) B:賺百分之十幾嘛齁? (47:47)鄭:(與B對話音量小) (47:47)甲:他是怎樣跟你講啦,他怎這樣跟你講啦,他是在講什麼?呵呵呵呵… (47:50)鄭:啊不然勒?啊不然他是為什麼後來會去做道瓊跟那個台指會賺…因為他一開始跟我講說他們玩…我相信上面他們並沒有寫,寫說… (48:03)甲:他大致是說是用台指跟摩台指套利嘛。 (48:04)鄭:你看他說,套利交易齁我們會策略十分保守啊,那我就說他們就是…完全就是沒有在做那個… (48:17)甲:他已經偏離你當初裡面講的那個… (48:19)鄭:對!一開始我們講的東西他就是完全…就是完全沒有按照那樣做,然後後來就是…最生氣就是他們叫他停他停不掉,這是…這是很討厭啦。 (49:12)鄭:啊我就說,那我們的獲利一年只在這邊,那你們…他就說他們的一些…就是說人工、開銷,啊他們的那個軟體開銷,啊我說你們這樣子,你們是賺…如果我們做這麼安全的東西,那你們…你們是賺什麼?他就說…喔我們如果一年可以分這樣子5、6趴,7趴,他們也夠COVER 他們的費用這樣子啦。 (49:33) A:所以說,你那一天你就…你們講好是說他可以幫妳做這個套利的… (49:39)鄭:嗯哼。 (49:39) A:然後…妳在場?妳全權委託他? (49:07)鄭:蛤…對全權委託他,不然我們怎麼知道他…因為我們完全不知道他們電腦程式是怎麼做交易… (49:48) A:所以,他沒有提供…妳就是戶…戶頭開好給他就對了。 (49:53)鄭:對。 (49:53) A:其他就是都沒有過問?妳也不用去…操作什麼…都不要? (49:57)鄭:(搖頭) (49:58) A:所以他幫妳委託嗎? (49:58)鄭:嗯嗯。 (50:08) A:所以妳們…就是說講說代操嘛…用代操的模式下去做。 (50:13)鄭:嗯嗯。 (50:14) A:他去全權做… (50:14)鄭:他去處理這樣。 (50:24) B:就有提供資金嘛,委託他去幫妳嘛。 (50:27)鄭:對,但是他…因為他就是說資金是放在你的戶頭裡面,所以他們不可能把你的錢偷偷都拿走嘛,所以我們這樣聽起來就是說,啊也沒有…也沒有套利…就是就是沒有風險然後也沒有… (50:37) B:對,然後就是說…帳號密碼你都…(甲、B聲音重疊)…能夠運用裡面的東西啦。 (50:43)鄭:對,因為沒有…我們有跟期貨公司約定說你要轉錢一定要轉到我的自己的戶頭,不能轉到第三者的戶頭。 (50:50) A:代操就是這樣子,正常模式的話。代操一定是這樣子, (50:52)鄭:齁,對,所以我們講說,啊錢他也碰不到,然後又沒有風險的東西,覺得說OK啊,試試看啊。 7 (58:21)鄭:有時候台指比較大,所以他們會看情形是有時候是新加坡賺有時候是臺灣賺,所以不一定啦。但是你的資產是永遠不會變,只是會加那個利息的部…就是加那個套利的部分啦。 (59:41)鄭:聽起來是沒有風險啊。 (59:43)甲:對啊。 (59:44)鄭:因為他不是下…他…他只要…只要不要下台…道瓊,其實就沒事情啊。 (59:43)甲:道瓊…嗯嗯… (59:56) B:蔡玉聰那時候跟妳們講說…會從事…就是沒有…(音質模糊)就對了。 (59:59)鄭:他們說一年大概…就是說應該是可以拿到14趴喔。他分7趴我分7趴左右。 (1:00:09)鄭:然後他說好的時候,有的時候會賺到20幾趴啦,啊但是他就說保守一點大概十幾趴這樣子。 (1:00:20) B:啊那個從事期貨套利的是…(音質模糊)10幾趴嘛齁。 (1:00:25)鄭:保守啦。 (1:00:26) B:而且…所以在沒有…就是沒有風險就對了。 (1:00:29)鄭:沒有風險,他說他們一定是一邊做多一邊做空,而且是台指跟摩指啦。 (1:00:37)甲:重點就是台指跟摩台指,它本身就是…就是同樣的商品嘛。在不同國家掛牌嘛。 (1:01:25) B:每年齁,再來就是說他獲利大概10幾趴嘛齁。 (1:01:28)鄭:保守10幾趴啦。啊好一點就是說20幾趴,但是他就說我們就是抓大概就是比較保守談一談啊。 (1:01:42) B:所以你們就是這個狀況…就委託他去…做那個,就是代操期貨拉齁。 (1:01:46)鄭:嗯嗯嗯嗯。 ㈡、檔案名稱 :[107 金訴15-證人鄭譓詒之調查筆錄錄影」資料夾內「VTS-01_2」 ,時間1時17分14秒 1 (00:01)甲:譓珆,是不是你也有付給他這個嗎? (00:05)鄭:嗯~有。 (00:06)甲:喔,妳也有付給他這個。 (00:07)鄭:ㄟ~有嗎? (00:08)甲:妳有付給他12萬嗎? (00:09)鄭:有,他沒有…他是說…他是說他先拿12萬。 (00:14)甲:嗯。 (00:16)鄭:不是…不是保證金收據…他是說萬一他們到時候如果比如說他們賺了錢,我的客戶就跑掉了,所以他們要拿12萬當他們的保證金,他們獲利的保證金。那他也沒有還我啊。 (00:28)甲:嗯嗯嗯嗯嗯。 (00:33) B:妳說妳們之間有簽約可是後來蔡玉聰沒有將契約書拿給妳就對了。 (00:37)鄭:嗯嗯…。(甲名)一開始他有給我拿12萬對啦。 (00:41)甲:嗯嗯嗯。 (00:50)鄭:那他講的是蠻合情合理的,就是說有些客戶真的是說,比如說他賺了錢,譬如說他應該要分20萬來講結果他客戶跑掉了嘛,所以他就說要拿去做保證金在他那邊吶。 (01:04)甲:可惜你這樣…妳也是怕他,呵呵呵呵。 (01:17)鄭:他12萬他第一期…(音質模糊)一萬多就要從裡面扣下來啊。 (01:23)甲:扣掉,對啊,嘿阿。 (01:23)鄭:他就說喔這個可以…就是我們第二期…還是要當第二期的保證金。他說妳解約的時候這時候就會還給妳。結果我們後來說不是解掉了嗎?他錢也沒有給我啊。他們就是很那個…嘖,你跟那個講話齁他會變成說他…你想想說他應該…應該是這樣他就花一個小時跟你講說,啊如果我們怎樣怎樣,你聽不下去…就說…別再說了…呵呵。 2 (07:09) B:啊所以妳這樣前後大概是提供多少資金給他操作? (07:12)鄭:就是ㄟ... (07:05) B:第一次300嘛 (07:14)鄭:第一次300,第二次可能加起來是 Total 2500。 (07:18) B:嘿,所以就是委託他上次…大概兩 (07:21)鄭:2500萬 (07:22) A:臺灣有臺灣的部分嘛。 (07:24)鄭:對。 (07:25) A:啊新加坡呢? (07:26)鄭:新加坡那個好像應該是…一開始是10萬…20萬美金。 (07:30) A:ㄟ嘿對,一開始是這樣沒有錯。 (07:32)鄭:後來是加到100萬美金嘛…對不對?還是…還是…80…嗯…。 (07:37)B:ㄟ啊妳那個…齁… (07:39)A:加到100萬美金就對了啦齁。 (07:41)B:啊妳在那個永豐金是要操作的那個標的物是什麼?歐美操作標的物。 (07:46)鄭:就是台指啊。 (07:48)甲:台指啊,台指期貨啊。 (07:49) B:啊那個新加坡那個勒? (07:50)甲:就是摩台期貨啊、摩台指期貨啊。 (07:53) B:都是一樣就對了 (07:54)甲:都一樣啊,這樣才能套利啊。 (07:54)鄭:一開始是講這樣,一開始是講這樣。 (07:57)甲:啊…啊…後來不對勁就是他去做什麼道瓊我們才覺得不對勁啊…已經違反當初的承諾啊。 (08:03)鄭:他…沒有當初道瓊他有跟我講,他是有跟我講說我部位比較大,所以要做… (08:08)甲:喔~~~ (08:08)鄭:他說那個臺灣的摩台,因為我沒有做過摩台,他就說摩台很小啦,口數很小,所以他就去做了道瓊。 (08:14)鄭:鄭小姐,啊妳們這個契約書有…有講到說你們那個…那個利潤就是有賺的錢要怎麼分嗎? (08:20)鄭:有,你們不是有不小心翻一翻… (08:22)甲:這裡面有吧,協議書上面有吧 (08:24) A:有,但是就是那一段嘛? (08:27)鄭:對。 (08:28) A:他定型化契約就是那一段嘛,協議書這一段。 3 (42:25)鄭:可是他中間又收了一個12萬的保證金拿走 (42:28) B:你說1萬2? (42:30)甲:12萬,一開始的時候 (42:31)鄭:12萬,他有跟我們收12萬的金額。 (42:33)甲:他一開始有跟我們收一個…嘿 (42:34)鄭:然後…然後又這一筆啊,這一筆是我們匯給他的錢…的份啦。 (42:38) B:這個是…那個嘛代操費用嘛 (42:40)甲:對對對 (42:41)鄭:對,這是我們付給… (42:42) B:啊妳說12萬是什麼費用? (42:43)鄭:他那時候就說我們這一個保證金,他就說,萬一他賺錢我們不付給他他說要收一個保證金在那邊。 (42:43)甲:他就跟我們收12萬保證金。 (42:49) B:喔保證金。 (42:49) A:我們等一下會請妳講,因為他這個是說,他來的時候是說他有提供電腦給妳們操作。 (42:54)鄭:蛤!電腦? (42:56) A:嘿嘿嘿… (42:57)鄭:沒有啊,都沒有啊。 (42:57) A:因為他來就是說,妳們有簽契約啊沒做,然後黃瑋智先生幫妳在他們公司那邊用電腦操作,嘿,然後就是妳…妳委託黃瑋智去做,電腦也是黃瑋智跟妳在用,然後他這個12萬就是他提供電腦跟那個硬體給妳們用。 (43:20)鄭:有啊,他上面是寫…。 (43:21) A:對啊,所以說…就算…就算… (43:24)甲:他怕我們賺…他直…怕不付給他錢啦所以給我們押了12萬,怕… (43:25)鄭:他怕我們賺了以後到時候不匯錢給他啦。 (43:30) B:啊也是匯在這個啦齁蔡靜婷這邊啦齁。 (43:32) A:啊不過…妳妳…那時候看…簽的時候妳們沒有…沒有仔細看喔? (43:36)甲:就沒有仔細看啊。 (43:37) A:真的喔,因為他上面是那種… (43:38)鄭:他寫什麼? (43:41)甲:他就寫那個啊… (43:41) A:看看他寫…他這邊寫…還是怎樣…寫寫…11萬那個… (43:47)鄭:啊講是這樣子講啊,啊他是寫怎樣我們就…大概寫怎樣?對了,他說解約的時候會拿回來耶…簽約保證金。 (44:05) A:他這樣子應該沒有… (44:11)鄭:他是這樣子講 (44:11) A:因為他上面契約也是這樣子寫… (44:13)鄭:他是說到最後一起決算的時候,比如說賺30萬扣掉12萬… (44:15) A:嗯嗯嗯…就是這一份? (44:18)鄭:對。 (44:18) B:簽約保證… (44:19) A:因為這邊…有給妳一個軟體 (44:22)甲:對啊,但是事實上他跟我們講是說這樣子…怕我們沒有付…付服務費用,他…他所以拿這個東西給我們簽啦。 (44:25)B:怕你們沒有付這個代操服務費,喔~並不是寫什麼專案資產系統什麼什麼什麼建置… (44:32)甲:對對對對…所以實際上不是這個意思,實際上是他怕我們說我們賺了○○的錢,沒有付給他,所以先扣一個12萬塊台幣的保證金。 (44:48) B:而且是後來啊因為他有…投…有投資美國那邊的喔? (44:52)甲:誰啊? (44:53) B:還是解約?…(音質模糊) (44:54)甲:對,就沒有按照原先所講的啊? (44:56)鄭:他說… (44:57) B:你們是台指跟摩台指? (44:57)甲:對,台指跟摩台指啊。 (44:58)鄭:對,他也是…他也沒有寫在契約書裡面啊,所以一定是台指跟摩台,他就說…那…後來他就是 (45:04) B:鄭小姐,你們是口頭約定說… (45:05)甲:對,口頭約定嘛,對啊,對。 4 (45:43)甲:他先做了以後才來…再來講說什麼是…是什麼是…是什麼台…摩台指成交量太少。 (45:50)鄭:對。 (45:50)甲:對。 (45:51) B:蔡玉聰沒有經我同意齁,擅自齁… (45:56)甲:下道瓊,啊事後再來講。 (46:00) B:擅做主張那個投資嘛齁… (46:03)甲:對。 (46:04) B:道瓊。 (46:05)甲:道瓊的指數、期貨 (46:06) B:道瓊指數,期貨指數。 (46:08)甲:對,那事後再來跟我們講說什麼摩台指交易量太少,啊所以底下…才下那個道瓊。 (46:14) A:所以才跟你們報告就對了。 (46:16)甲:對對對。然後然後…對。 5 (47:23)鄭:是因為投…你們後來第二期虧損900多萬是因為投資美國… (47:27)鄭:對,我不知道你知不知道那個…期貨,就是你道瓊跟摩台是不同東西嘛… (47:32)甲:不同的東西那就不能套利啊,對啊。 (47:35)鄭:啊不能套利,他是不是講說,他是想,我在…那時候是不是跟他講說你們就是急於賺錢就要分這個50 個percent 嘛,所以他就想說我道瓊就是給妳趕快下很大的單子… 。 (47:46)甲:賭他一把。 (47:46)鄭:啊你賺錢的時候他就他就趕快贏…啊最後就…就…做輸啦。 (47:50)甲:對啊對啊。 (47:51)鄭:我就跟他…我就跟他講說啊你們如果這樣做輸沒賠啊做贏拿一半走,那我來下我也敢下1000口啊。你看他寫說摩根成交量第五口,我就不曉得他為什麼摩根成交量才會用道瓊下單去下,就不懂這個,他講這個我實在一點都不…覺得說… 6 (52:10) A:從來沒有跟妳們報過他的操作狀況是不是? (52:14)鄭:是算到,就算是他獲利的那個時候我也不…他也從來沒有給我東西過啊。 (52:19) A:嗯…奇怪捏。 (52:24) B:你從來沒有看過這個嘛齁,這兩頁齁。 (52:26)鄭:它那個是每天的單子嗎? (52:28) A:對。他每一天的交易狀況還有損益狀況。 (52:30)鄭、B:沒有。 (52:34) A:哇,他們都沒有跟妳照會那蠻奇怪的齁。 (52:43)鄭:可是我每天很忙也不可能看到這種東西啊, (52:54) B:他也沒有跟妳回報或者說跟妳報告他的下單操作狀況嘛齁。 (53:00)鄭:其實我介入是因為那個追繳保證金以後的事情,所以差不多是4月8…4月初的時候。 (53:17)鄭:啊因為那一天我叫他全部平艙齁,他就他就…(音質模糊)交易量為什麼這個交易量不能停交?他跟我講說這個交易量一定不能停交,然後他晚上要…又看到又…(音質模糊)他又趕快又要去做那種…,我說你為什麼那天不給我平倉,他就說交易量小,我不懂為什麼他要說說交易量小。 (53:38)甲:(音質模糊) (53:40)鄭:不是道瓊,臺灣指數一天…ㄟ一天…成交1000口我也一天可以沖掉啊。所以他說這些我都覺得我不能接受。 7 (55:27) B:剛剛12萬那個? (55:31) A:12萬這一份確實是妳簽的嘛齁。 (55:35)鄭:應該簽…他叫我簽我都有簽啦。 (55:37) B:喔就是說他當初是跟妳講說說怕…賺錢妳們沒有給他那個…代操平分的費用 (55:40)鄭:對。當作保證金 (55:41)甲:對對對…就寫這一點吧。 (55:44) A:對,非常重要啊,因為他…講的真的不太一樣,真的真的不一樣。 (55:48) B:他認為是說是提供什麼機器 (55:50)甲、A:對對對… (55:51)鄭:他提供機器那個變成是說他本來就是說公司… (55:52) B:那…他有提供給妳們機器嗎? (55:54)鄭:沒有。 (55:54)甲:沒有啦…沒有機器啦…什麼都沒有啦。 ㈢檔案 名稱「 107金訴15-證人鄭譓詒之調查筆錄錄影」資料夾內「VTS-01_3」 ,時1 時17分16秒 1 (01:24) A:鄭小姐,這個問題妳要不要看一下,就是蔡玉聰那一天在今年的5月29號在我們這裡說鄭譓珆委託高雄朋友黃智瑋操作,透過系統發出的指令使摩台指虧,然後台指贏的策略,達到新加坡資產移轉到台灣的目的啊這樣子是否屬實?那大概狀況。 (01:50) B:就是說,妳有…他意思是說妳有委託黃智瑋去操作啦。 (01:53)鄭:因為黃智瑋跟他是同時出現,他是說我們公司而且你看他的資料,都是黃智瑋在傳我…他們公司資料給我的。所以…我…沒有… (02:02) B:所以就是說你並沒有委託黃智瑋… (02:04)鄭:沒有… (02:04) B:去操作…幫助委託那個啦齁…委託… (02:06)鄭:沒有啦,因為他都是他們…因為我一直認為他們是同一家公司,因為他說我們公司,所以我是委…變成是他們兩個來跟我簽約也是他們兩個同時出現,所以他們兩個同時下單所以我想說找任何一個人…比如說找你跟找他都是…你們都是同一…一個 (02:29) B:所以當初簽約是您主要是和蔡玉聰簽嘛?就是說他…就是妳說… (02:33)鄭:兩個人同時出來的時候,我以為他們兩個是…就是跟公司簽,但是兩個…兩個是同屬一家公司的人啦。 (02:39) B:那妳…妳…妳平常聯絡咧?說他叫妳匯款到什麼…那個蔡靜婷的戶頭也是蔡玉聰跟妳講的嘛。 (02:47)鄭:兩個都有…兩個都有聯絡,在那個Skype上我們有三個…就是三個人可以同時講話的那個線,所以跟任…跟一個講,其實另外一個都會知道了啦。 (03:05) B:所以妳啊那時候,就是要講那個什麼分紅…那個百分之50、50都跟蔡玉聰在講的嘛… (03:05)鄭:兩個同時出現。 (03:05) B:兩個同時出現。 (03:05)甲:兩個都同時出現啦。 (03:05)鄭:因為我跟他們就是見兩次面嘛,那兩次面都是兩個同時出現。 (03:18) B:啊那個和你講的咧?主要是蔡玉聰嗎? (03:21)鄭:有時候是蔡玉聰,但是蔡玉聰講話很多所以他會講很久,所以我就說我不要跟你講,你請蔡…那個黃智瑋來跟我講。那我就…比如說,有可能說公司…我說你們公司○○○那個部分可能要自己吃說,蔡玉聰就是說我們公司是怎樣怎樣怎樣…一直一直跟我講說他們的原因,然後我就說你叫蔡智瑋來講,蔡智瑋就說喔他老哥他溝通好了沒有問題,這樣子。 2 (06:00) B:所以那時候,就是很單純的要委託他代操期貨嗎?並沒有講說什麼新加坡什麼資產… (06:06) A:資產轉…移轉啦…什麼… (06:08) B:移轉的那個事情… (06:09)甲:他怎麼包裝那他的事情啊。 (06:12) A:因為因為…就是要 (06:13)鄭:我們時候是要… (06:14) A:這是…這是照他講的啦,他那天講的是這樣子。 (06:15)甲:嗯,對啊,啊可能就包裝… (06:23) B:雙方齁…並沒有談到要將你們什麼資產,什麼移轉,什麼新加坡… (06:29)甲:他應該是也有…有提…他也有提到這些東西啦。 (06:31)鄭:他有提到他…他有提到是說當然這樣子我們台幣會越來越多我們變成說在這裡可以…更多的台幣可以使用,這是一個好處啦。 (06:40) B:就是說委託並不是說要委託他做什麼資產移轉… (06:42)鄭:但是我們委託主要是要…我們委託主要是委託他套利得部分啦。 (06:46)甲:套利得部分啦。 (06:47)鄭:啊但是他是說,也有避稅的效果啦,也有移…資金移轉的效果啦。 (06:50)甲:這是他講…這是他講的附帶的價值啦,你懂我的意思嗎?齁。 (07:16)B:雙方並沒有委託啦…有關說什麼資產,要什麼新加坡資產移到臺灣的一些… (07:05)甲:你要看他的操作方式能移轉什麼啊。 3 (21:16)鄭:對對對對,5月5號。然後我叫他4月30號平倉的時候,4月30號其實他的水位才賠400多萬,他就是沒有平倉掉,他就給你什麼我說不要再下新單,他就說了什麼,突然什麼晚上大漲他要…他又要…他又要去避險,然後避險的時候他又說什麼,他的什麼精神狀態不太好又做成錯單,然後他又說啊如果我跟他…他沒有寫他說鄭小姐規定不要再下新單但是他說這樣他又…他又錯單… (21:54) B:對啊…他就…這…這封就是可以證明他有… (21:57)鄭:對啊我就說這…這可以證明就是了啊。 (21:59) B:對啊…他是說鄭小姐規定不要再下新單了,代表說他有在下單啊。幫妳下單。 (21:05)甲:對啊,嘿啊,是啊,對啊對啊。 (21:05)鄭:啊就停他不下…停交不下,不然4月30才才…也賠400多,多賠這500多就是他會下錯單。啊我說下錯單你要怎樣?他就說我們公司檢討完再負責。然後下一個沒有…就是在另外一間他就說,喔我們其實我們都怎樣就是…他就是怕我高倉,那時候我就是跟他講說,你不給我停倉齁,你不給我停止這些單子,我說我都有錄音,我會用這個法律程序去告你。然後他就嚇到,他才把它全部清掉的。 (22:39)甲:這個妳有寄給他?他待會也會印出來。 (22:41)鄭:對,這一封就是我知道…這一封 (22:50)甲:那待會他就可以…可以那個。 (22:54)鄭:他說他於驚恐中又產生連續錯單啦,那他為什麼摩根成交量低所以才會緊急下…下道瓊的單啦。 (23:04)甲:所以我們本來沒有要…沒有說要下道瓊。 (23:05)鄭:我們根本沒有要下道…因為一開始我們就是台指跟摩台的套利啊。 (23:07)甲:台…對啊…你這樣才能套啊…對不對。 (23:11)鄭:啊我不知道他為什麼避險會避到那個道瓊去。 (23:13)甲:對啊是啊? (23:14)鄭:完全不懂他的操作方式啊。 4 (23:51)鄭:啊他怎麼會去下…他就是問題他去下…我說啊如果… (23:55)甲:啊就是他去下道瓊我才覺得這不make sense啦。 (23:56)鄭:啊我跟他講說你是下到道瓊,如果是下到那個日…日經齁,啊你就死的更慘。 (24:00)甲:對啊,死的更慘吶。 (24:03)鄭:因為日經他是厚…他是後來那一波是漲…漲成 (24:05)甲:對對… (24:07)鄭:你沒有在弄股票喔 (24:09) B:(搖頭) (24:05)鄭:呵…聽不懂…哈。那因為我們知道。我們有在做所以我們知道說他一開始做的台指跟道瓊是…啊不…台指跟摩台是沒有風險的。他如果按照一開始的模式,是不會有問題啦。 5 (46:58) A:嗯~有沒有補充意見?呵呵呵 (47:00)鄭:對。因為…因為…他如果… (47:01) A:妳覺得…妳覺得他一開始有點故意騙妳就對了。 (47:04)鄭:對,因為他如果一開始講說摩台跟台指他就不應該會去做道瓊。然後他如果一開始繳了錢之後不去做道瓊,就虧損就很小嘛,那為什麼第一次在做的,就是完全按照契約在做然後第二次錢加進去的話,那他才會給你做…做成這個樣子。 (47:25) B:妳說他一開始就在騙妳? (47:27)鄭:我覺得他一開始就是沒有說說…什麼,一開始他們是說完全做這種完全沒有風險只是套利小部分。那他第…他真的錢進去以後他們開始就是給你…認為他們…用他們用頭腦的方式,認為他們哪裡漲哪裡跌,他是…完…完全是跟你…拿你的錢在玩嘛,那他想說就很像賭博,就玩贏的時候就我來分嘛,就玩越多越大越好啊,然後輸的時候就是變成客戶的,這是客戶的錢他又不用賠。啊不然他一開始在…為什麼會在300萬我給他…就是比較錢少的時候,他為什麼不肯這樣做?他為什麼不去用道瓊?然後而且這些東西變成說,他一開始也沒有跟我們講說他是不是非法的,還跟我們講說10幾年都跟客戶做了,那他如果說非法的時候… 6 (01:01:54) A:那是妳委託黃智瑋? (01:01:56)鄭:我沒有委託黃智瑋 (01:01:57) A:委託他這個? (01:01:58)鄭:沒有沒有沒有… (01:01:59) A:妳的意義是說… (01:02:00) B:那妳是說那個地方會有… (01:02:02)鄭:這是說… (01:02:03) B:這是他這樣講的啦。 (01:02:04) A:對,但是你沒有委託。 (01:02:04)鄭:對,但是我沒有委託這個人來,這個!這個人操作,但是,但是你說由新加坡資產移轉到臺灣…是否屬實,這個是有爭議,因為他當時是有提到說臺灣的資產會越來越多。 (01:02:18) B:啊我們就寫說妳…妳是確實有委託他去代操期貨,並沒有委託… (01:02:24)鄭:並沒有委託這個黃智瑋啊,因為我認為黃智瑋跟他是同一家公司的…確認一下 (01:02:52)鄭:那…那這裡就變成…這裡就不要…不要有了啦,就變成說,我沒有委託他操作。 (01:03:00) B:沒有,這個是他講的 (01:03:02)鄭:喔他講的。 (01:03:03) B:對。 (01:03:04)鄭:那我這裡要怎麼回答? (01:03:07) B:ㄟ,這個劃掉。沒有,這個…(音質重疊)。 (01:03:12)鄭:好,那我就寫到這裡就好。 (01:03:13) B:對對對,這個是他講的啦。 ㈣、檔案名稱「107金訴15-證人鄭譓詒之調查筆錄錄影」資料夾內「VTS-01_4」 ,時間24分12秒 1 (00:04) B:妳說簽約12萬也是黃智瑋跟妳聯絡的…? (00:08)鄭:對 (00:09) B:所以妳就認為他們是… (00:11)甲:兩個人一起的… (00:12) B:同公司的嘛齁? (00:12)甲:同公司的。 (00:12)鄭:對啊。 2 (04:56)甲:對我們來講反正他們兩個都一起…都一起出現的啊。那至於他們怎麼樣,說實在我們也搞不清楚,嘿,對。 (05:05)鄭:然後他還有寫說他會在臺灣時…臺灣的時間把這個什麼期貨什麼完成並在下星期開始做交易啊。啊他就說他要自己做交易啊。 (05:17) A:我看一下,喔!他有自己承認他做交易? (05:19)鄭:他就說開始下星期作交易啊。 (05:26) A:喔!Team View是那個遠端的嘛。 (05:29)鄭:對。然後他本來是說,他們為了ㄟ…他好像是說他要來我的電腦,他用遠端然後從我的電腦下單,我說不行啦,因為我的電…我的電腦我有點那個…我有在做我其他事情,我不要給人家做遠端,然後他就說沒關係,他們臺灣的已經設好了,在臺灣直接可以下單。所以他們來可能是要… (05:55) A:他…他這種… (05:56)鄭:要逃避,他是用我的帳…用從我的電腦去下的。 (05:58) A:對對對,所以他們都知道,啊,他…他說要幫妳…就是用妳電腦下的時候…妳… (06:07)鄭:我跟他說不行,因為我電腦… (06:08) A:妳…妳有留資料嗎?他有用書面的…還是用? (06:10)鄭:啊他是他就是....用Team到用Team Viewer在幫我… (06:13) A:但是,我說這一段,他…他要說要幫妳用電腦…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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