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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7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水城陳美燕唐照明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70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怡慈
選任辯護人
王進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

字第244 號,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6239號),提起上訴,經最

高法院部分撤銷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怡慈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開設瑞漾美粧店,販售化妝品、保養品,告訴人謝O芸從事美髮工作而認識被告。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03 年9 月間,向告訴人謝O芸佯稱:其利用各大百貨公司周年慶期間,大量購買低價化妝品、保養品等,再自行販售獲利豐厚,惟缺少資金,若提供信用卡借其刷卡消費購買商品者,每月可獲得百分之5 利息、提供現金者,每月則可獲得百分之10利息,保證次月必償還本金及利息云云,告訴人謝O芸不疑有他,提供其信用卡予被告,刷卡消費購買百貨公司商品,並介紹告訴人陳O旭與被告認識,被告為取信告訴人陳O旭,帶同告訴人陳O旭及謝O芸至其所經營之瑞漾美粧店,被告向告訴人陳O旭佯稱:提供信用卡予其刷卡購買化妝品等物品,次月必會償還刷卡消費之金額及給予百分之5 之利息云云,告訴人陳O旭不疑有他,提供信用卡予被告使用,被告為取得更多信用卡供其刷卡消費,次月如數給付利息及償還刷卡消費之金額予告訴人謝O芸,以取信告訴人謝O芸,告訴人謝O芸於103 年11月間,介紹告訴人李O雲、林O蓉等人與被告認識,被告亦以前開事由及利息條件,邀約告訴人李O雲、林O蓉等人加入,致告訴人李O雲、林O蓉等人陷於錯誤而提供信用卡予被告刷卡消費購買商品(被告刷卡消費時間、金額、商店詳如附表㈠至㈣所載),以此方式詐得告訴人謝O芸新臺幣(下同)264 萬6777元、告訴人陳O旭206 萬8300元、告訴人李O雲16萬9995元、告訴人林O蓉39萬元。嗣被告拒不繳付告訴人謝O芸、陳O旭、李O雲及林O蓉等人(下稱謝莞芸等人)之信用卡費,且使用告訴人謝O芸等人之信用卡在服飾店、通訊行、鐘錶店、精品店等商店消費,更在其自己所經營之瑞漾美粧店刷卡換取現金,告訴人謝O芸等人始悉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被訴如起訴書附表㈠《告訴人謝O芸》編號1 至3 、6 、11至29、33、39至46、48、49、51至77、80至82、85至93、95至111 部分;附表㈡《告訴人陳O旭、陳O翰》編號1 至9、11、13至21、26至33、36至43、48至92部分;附表㈢《告訴人李O雲》編號1 、2 、5 至9 部分;附表㈣《告訴人林O蓉》除本院前審判決附表一編號⒋所載認定被告有罪之103 年11月2 日以外部分,業經本院前審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無罪確定(即本院前審「上訴駁回」部分),故本件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範圍係附表㈠至㈣之除上開無罪部分以外犯嫌部分。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判決被告無罪。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被告之員工方翊先及鍾詩婷之證述、告訴人謝O芸、陳O旭、陳O翰、李O雲、林O蓉之指述、證人吳O慧、吳O宇、蔡O璋、黃O誠、陳O伯、陳O豪之證述、告訴人謝O芸提出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及帳單、告訴人陳O旭提出之信用卡帳單、消費明細表、金融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存摺內頁影本、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李O雲提出之信用卡帳單、借款切結書(兼作借據)、被告106 年6 月1 日刑事答辯狀暨附件之金融帳戶之交易清單、交易明細及存摺內頁影本、現金支出傳票、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06 年8 月22日刑事答辯狀㈡暨附件謝O芸民事答辯狀及附件之匯款紀錄、LINE對話紀錄、金流整理表、切結書及筆錄等為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否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是有跟他們借錢,不是詐欺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有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開設瑞漾美粧店,販售化妝品、保養品,告訴人謝O芸因從事美髮工作而認識被告。被告於103 年9 月間,向告訴人謝O芸稱:其利用各大百貨公司周年慶期間,大量購買低價化妝品、保養品等,再自行販售獲利豐厚,惟缺少資金,若提供信用卡借其刷卡消費購買商品者,每月可獲得百分之5 利息、提供現金者,每月則可獲得百分之10利息,保證次月必償還本金及利息等語,告訴人謝O芸乃提供其信用卡予被告;被告於起訴書附表

㈠至㈣所載時間,持附表所示信用卡,至該附表所載商店刷取如該附表所示金額;被告另透過告訴人謝O芸介紹而取得告訴人陳O旭(含陳O翰)、李O雲及林O蓉等人信用卡消費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原審卷二第25頁),且有證人方O先、鍾O婷之證述(見警卷第9 至12、14至17頁)、告訴人謝O芸、陳O旭、陳O翰、李O雲及林O蓉之指證(見警卷第18至21、23至26、28至30、32至33、36至37頁;偵卷第165 至166 頁反面),復有告訴人謝O芸提出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及帳單、告訴人陳O旭提出之信用卡帳單、消費明細表、金融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存摺內頁影本、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李O雲提出之信用卡帳單、借款切結書(兼作借據)、被告106 年6 月1 日刑事答辯狀暨附件之金融帳戶之交易清單、交易明細及存摺內頁影本、現金支出傳票、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06 年8 月22日刑事答辯狀㈡暨附件謝O芸民事答辯狀所附匯款紀錄、LINE對話紀錄、金流整理表、切結書及筆錄可佐(見警一卷第86至125 頁反面;警二卷第126 至197 、223 至286 頁;偵卷第21至158 、172 至186 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惟查:

⒈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嫌,係以被告向告訴人謝莞芸等人施用詐術,致謝莞芸等人陷於錯誤,而提供其等之信用卡供被告刷卡消費購買商品,以此方式詐得謝O芸等人上述款項(刷卡金額);惟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係指行為人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取得其財物,然依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檢察官係認被告對告訴人謝O芸等人施用詐術、使其等陷錯誤而交付「信用卡」供其使用,惟附表㈠至㈣所示刷卡金額(按:本件審理範圍已如前述,為論述方便,爰不逐一列載本次所審理之附表㈠至㈣各編號範圍,下同),則係被告之後持告訴人謝O芸等人之信用卡在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金額,即非告訴人謝O芸等人因陷於錯誤而交付予被告之財物本身,就形式上作觀察,此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故檢察官起訴被告向謝O芸等人詐得各該附表所示之刷卡金額,認涉犯詐欺取財罪嫌,已有疑義。

⒉告訴人謝O芸、陳O旭、李O雲及林O蓉等人於原審雖證稱,當初係因被告稱欲購買之商品為保養品或化粧品,其等才願意將信用卡或現金借給被告,若被告稱購買商品為其他物品,其等均不會願意將信用卡或現金借給被告等情(見原審卷三第14頁正反面、18、24頁反面至25頁、第29頁正反面),檢察官據此認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犯行,而被告有以告訴人謝O芸等人之信用卡購買保養品或化粧品以外商品等情,固有告訴人謝O芸、陳O旭及李O雲等人提出之資料可憑;惟告訴人之告訴,本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故對於告訴人陳述之證明力,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資審認,而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查:告訴人謝O芸、陳O旭、李O雲及林O蓉等人雖證稱:當初被告表示欲購買之商品為保養品或化粧品,其等才願意將信用卡或現金借給被告,倘被告稱購買商品為其他物品(意指「非向百貨公司購買化妝品之刷卡行為」),就不願將信用卡或現金借給被告等語,然其等此部分所述為被告所否認,被告供稱:我一開始跟他(她)們說範圍很廣,不只賣化妝品,還有賣3C產品等語,且告訴人謝O芸等人並未提出其他客觀之書面或約定文件以佐其說,則告訴人謝O芸等人上開陳述各情之證明力為何,自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資審認,尚難僅憑告訴人謝O芸等人此部分陳述,即認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詐欺取財犯行。

⒊信用卡具個人專屬使用、擴張債信等特性,信用卡所有人出借信用卡予他人使用之情形,自屬少見,而告訴人謝O芸等人為圖每月刷卡金額5%利潤,不顧個人信用及金融秩序而出借信用卡予被告刷卡使用,此舉顯然逾越各發卡銀行授權告訴人謝O芸等人使用信用卡之目的及範圍,所為極為不當,且因信用卡具有上開特性,倘告訴人謝O芸等人於出借信用卡予被告之初,特別在意被告未來刷卡購物之範圍及目的,自應以書面或其他方式明定約定內容(範圍),避免衍生糾紛、杜絕爭議,然本件均未見告訴人謝O芸等人提出與被告間就「信用卡刷卡消費範圍」之相關書面約定文件供參,故其等上開所指,是否屬實,已有疑義。且觀諸告訴人謝O芸等人與被告「出借信用卡予他人,而賺取刷卡金額一定比例之利息(報酬或利潤…等)」之約定(投資)模式,再參酌告訴人謝O芸等人及被告之說法,當初告訴人謝O芸等人係為賺取利息而出借信用卡予被告,被告刷卡金額愈高,謝O芸等人所能領取之利息愈多,衡諸謝O芸等人之出借信用卡、賺取利息之舉,其等之目的無非是賺取更多之利息,至於被告在何處刷卡或刷卡購買何物等節,似非其等所關心,此由告訴人謝O芸於原審證述:「(妳認為她《被告》有給妳當初約定的刷卡金額百分之5 就沒關係了?)對,…」「(所以只要被告願意按照原本承諾刷卡金額百分之5 的利潤給妳,妳就不會太在意她是去買化妝品,還是買手機,或是買其他東西?)但是要照當初說的這樣《意指:只要被告能夠繳納刷卡款項及支付利息》」「(妳心裡的想法是否她只要有正常的給妳百分之5 就可以?)我當初想得很簡單就是投資。」等語即明(見原審卷三第11頁反面至第13頁反面),故告訴人謝O芸等人所稱「授權被告刷卡範圍只限於化妝品」,因與其等本件出借信用卡予被告使用之目的(賺取刷卡金額百分之5 利潤)不符,尚難逕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參以,告訴人謝O芸等人之信用卡消費帳單,各家銀行均是按期寄送至其等指定送達之地址,此為被告及告訴人謝O芸等人所不爭執,依此判斷,告訴人謝O芸等人對於被告如附表

㈠至㈣所示各筆消費內容,至遲於被告刷卡消費之翌月即已知悉(詳細刷卡消費之時間、金額、商店等,均詳附表㈠至

㈣所載);且告訴人謝O芸於原審證稱:其手機會收到被告刷卡之訊息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2頁),是倘告訴人謝O芸等人認為被告有逾越當初借用信用卡之援權使用範圍,當可適時制止或報警處理,且不再交付信用卡予被告刷卡使用才對,然告訴人謝O芸等人卻仍持續提供其等之信用卡供被告刷卡使用,嗣因被告未能按期繳款、或支付(償還)本息,始對被告提出本件詐欺取財告訴(見卷附告訴人謝O芸等人警詢筆錄)。因此,被告辯稱:其自始即係本於謝O芸等人之概括授權而刷卡購物等語,本件係因其事後無法全數返還積欠謝O芸等人本息之民事糾紛,而遭告訴等情,即非無據。

⒋又依告訴人謝O芸等人出借信用卡之情形觀察,檢察官固認被告於103 年9 月開始與告訴人謝O芸洽談借用信用卡或現金方案時,隱瞞其已陷於經濟狀況不佳(檢察官於上訴理由另補充被告與訴外人陳O苡間自102 年至105 年1 月間止之欠款為196 萬1200元)。然被告初始即對告訴人謝O芸稱「有資金缺口」等情,業據告訴人謝O芸供明在卷(見警一卷第19頁),而其他告訴人陳O旭、李O雲及林O蓉等人既透過告訴人謝O芸與被告認識,並獲得與告訴人謝O芸相同之借用信用卡或現金以獲利方案,豈有不知或從未懷疑被告係因「有資金缺口」而有借用他人信用卡刷卡消費之需求,況告訴人謝O芸等人出借信用卡之目的係欲圖利(甚且告訴人謝O芸等人出借之信用卡均非只有1 張;告訴人謝O芸、陳O旭特意申辦新的信用卡;告訴人謝O芸介紹8 人加入《含本件以外其他人》;告訴人陳O旭亦出借其弟陳O翰之信用卡等),此等違反信用卡交易機能之行為。則縱被告於向告訴人謝O芸等人借用信用卡刷卡時之財務狀況並非理想,仍難認告訴人謝O芸等人基於個人利益,因被告「以向各大百貨公司刷卡購買大量化妝品,可獲得較高折扣,再轉售得利」,乃出借本件信用卡供被告使用,係遭被告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所致。

⒌另依告訴人謝O芸及因謝O芸介紹而加入之其他信用卡出借人之陳述觀察,告訴人謝O芸陳稱:「剛開始的幾個月,被告刷卡完,下個月就會給我卡費及5%的利潤」等語(見警一卷第19頁);告訴人李O雲陳稱:「剛開始被告都有正常將本金跟利息給我」等語(見警一卷第33頁)。另證人吳O慧證稱:「一開始前2 個月,被告都有正常本金跟利息給我。被告已經沒有積欠我卡費」等語(見警一卷第41頁);證人蔡O璋證稱:「一開始被告有正常本金跟利息給我。被告沒有積欠我卡費、現金」等語(見警一卷第49頁);證人黃O誠證稱:「第一次被告就把我的2 張卡刷了10萬元,第一次就很正常在下個月就將本金跟利息給我。被告已還清卡費」等語(見警一卷第53頁);證人陳O伯證稱:「一開始被告有正常本金跟利息給我。被告沒有積欠我卡費、現金」等語(見警一卷第61頁);證人陳O豪證稱:「一開始被告有正常本金跟利息給我。被告沒有積欠我卡費、現金」等語(見警一卷第57頁)。綜上告訴人謝O芸、李O雲之陳述及證人吳O慧等人證述,及依起訴書附表㈠至㈣所載「被告已繳付之信用卡費金額為:①告訴人謝O芸部分為190 萬6783元(刷卡金額為264 萬6777元)、②告訴人陳O旭《含陳O翰名義》部分為76萬579 元(刷卡金額約206 萬8300元)、③告訴人李O雲部分為12萬4286元(刷卡金額16萬9995元)」,及一開始確有清償卡費及給付利息(利潤),亦已給付高達近300 萬元卡費,被告所為「以向各大百貨公司刷卡購買大量化妝品,可獲得較高折扣,再轉售得利」借得信用卡使用之說詞,自非為偽,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尚難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施用詐術致告訴人謝O芸等人陷於錯誤,而交付信用卡供其使用。

⒍再者,告訴人謝O芸於原審證稱:「(你真的有去百貨公司跟櫃姐確認黃怡慈是不是真的有去買東西?)我是去跟櫃姐拿貨,可能會買一些東西,黃怡慈叫我去找哪個櫃姐,我就覺得她們真的有很密切的聯繫。」「(有無印象黃怡慈跟你講過去找哪間百貨公司的哪個櫃的櫃姐?)我記得有紀凡希還是蘭蔻,忘記是漢神還是新光。」「(你去櫃上找櫃姐時有無跟櫃姐聊到黃怡慈這個人?)沒有,我就是去拿貨而已。」「(你去拿誰的貨?是黃怡慈訂的貨嗎?)黃怡慈要給我的東西,有時候我會跟她說我想要化妝水,她就會叫我去找櫃姐拿。」「(你到櫃上怎麼跟櫃姐說你要拿東西?)說黃怡慈叫我來拿。」「(你跟櫃姐講到黃怡慈時,櫃姐馬上知道是誰?)是。」「(你自己需要什麼東西,黃怡慈請你去櫃上拿時,你會跟櫃姐說你想要什麼東西?)會先跟黃怡慈講,她再交代。」「(過程中你需要付錢嗎?)有時是她欠我的錢,直接抵扣…。」「(你剛才說你跟黃怡慈要拿化妝品,黃怡慈事先聯絡好,叫你到哪個櫃姐那邊拿,你想要的化妝品價錢與你自己到其他櫃姐那邊拿,有沒有比較便宜?)有,7 折。」「(一般應該幾折?)原價。」「(所以你只要跟黃怡慈講,她跟櫃姐講好就是給你7 折?)是。」等語(見原審卷三第6 頁反面至7 頁、第9 頁反面)。可知告訴人謝O芸確因為被告的關係,得以至百貨公司取得比一般市價更為便宜之保養品。又被告係「瑞漾美粧店」負責人,而「瑞漾美粧店」營業項目為「化粧品零售業」,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可佐(見警一卷第81頁)。是以,告訴人謝O芸既然曾因被告之關係而取得比一般市價更為便宜之保養品,且被告亦有經營美粧及化粧品事業,就此以觀,被告是否自始即有詐欺告訴人謝O芸等人之故意,亦令人質疑。

⒎至起訴書就陳O翰名義信用卡部分,僅籠統記載「103 年12月起約23萬元」,並無各次刷卡之細目,而此信用卡係由告訴人陳O旭交由被告使用,故此部分應以告訴人陳O旭名義之信用卡為相同之認定;另起訴書附表㈣關於告訴人林O蓉部分,未詳列各次刷卡日期及金額,惟依起訴書所載事實,應係自103 年11月起,起訴書誤載為104 年11月起,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審認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及卷內資料調查、剖析之結果,仍未能獲得被告此部分成立犯罪之確切心證,且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形成被告此部分有罪之確信,而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判決,經核尚無違誤。檢察官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被告其他被訴如起訴書附表㈠《告訴人謝O芸》編號1 至3、6 、11至29、33、39至46、48、49、51至77、80至82、85至93、95至111 部分;附表㈡《告訴人陳O旭、陳O翰》編號1 至9 、11、13至21、26至33、36至43、48至92部分;附表㈢《告訴人李O雲》編號1 、2 、5 至9 部分;附表㈣《告訴人林O蓉》除本院前審判決附表一編號⒋所載認定被告有罪之103 年11月2 日以外部分,業經本院前審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無罪確定,不另論列。

七、至被告所為刷卡換取現金部分,有無涉犯其他罪嫌,因非屬本件起訴之範圍,本院無從審究,倘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有犯罪嫌疑,自可依法偵辦,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靜怡提起公訴及提起上訴,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㈠:告訴人謝O芸部分 │├──┬───────┬─────┬─────────┬────────┤│編號│刷卡日期 │金額(元) │消費商店 │信用卡/卡號 │├──┼───────┼─────┼─────────┼────────┤│1 │103年9月19日 │720 │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台新銀行信用卡:│├──┼───────┼─────┼─────────┤…2809 ││2 │103年9月27日 │9000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3 │103年9月27日 │1000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4 │103年9月27日 │49000 │瑞漾美粧店 │台新銀行信用卡:│├──┼───────┼─────┼─────────┤…4604 ││5 │103年9月27日 │50000 │瑞漾美粧店 │ │├──┼───────┼─────┼─────────┤ ││6 │103年9月29日 │5000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7 │103年9月30日 │3000 │瑞漾美粧店 │ │├──┼───────┼─────┼─────────┤ ││8 │103年9月30日 │3000 │瑞漾美粧店 │ │├──┼───────┼─────┼─────────┤ ││9 │103年9月30日 │2000 │瑞漾美粧店 │ │├──┼───────┼─────┼─────────┤ ││10 │103年9月30日 │5000 │瑞漾美粧店 │ │├──┼───────┼─────┼─────────┼────────┤│11 │103年10月29日 │3960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台新銀行信用卡:│├──┼───────┼─────┼─────────┤…2809 ││12 │103年10月29日 │11880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13 │103年10月29日 │792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14 │103年10月29日 │2368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15 │103年10月29日 │3176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16 │103年10月29日 │100050 │夢時代購物中心 │ │├──┼───────┼─────┼─────────┤ ││17 │103年10月30日 │5280 │遠東百貨公司 │ │├──┼───────┼─────┼─────────┤ ││18 │103年10月30日 │16020 │遠東百貨公司 │ │├──┼───────┼─────┼─────────┤ ││19 │103年11月1日 │4350 │夢時代購物中心 │ │├──┼───────┼─────┼─────────┤ ││20 │103年11月28日 │71685 │漢神百貨公司(分6 │ ││ │ │ │期入帳) │ │├──┼───────┼─────┼─────────┤ ││21 │103年11月28日 │23895 │漢神百貨公司(分6 │ ││ │ │ │期入帳) │ │├──┼───────┼─────┼─────────┤ ││22 │103年11月28日 │10000 │瑞漾美粧店 │ │├──┼───────┼─────┼─────────┤ ││23 │103年11月28日 │20000 │瑞漾美粧店 │ │├──┼───────┼─────┼─────────┤ ││24 │103年11月28日 │1000 │瑞漾美粧店 │ │├──┼───────┼─────┼─────────┤ ││25 │103年11月28日 │31700 │漢神百貨公司 │ │├──┼───────┼─────┼─────────┤ ││26 │103年11月28日 │60000 │漢神百貨公司 │ │├──┼───────┼─────┼─────────┤ ││27 │103年12月24日 │89700 │瑞漾美粧店 │ │├──┼───────┼─────┼─────────┤ ││28 │103年12月24日 │100980 │漢神百貨公司 │ │├──┼───────┼─────┼─────────┤ ││29 │103年12月24日 │129600 │漢神百貨公司 │ │├──┼───────┼─────┼─────────┼────────┤│30 │104年1月23日 │103600 │STUDIO A │台新銀行信用卡:│├──┼───────┼─────┼─────────┤…4604 ││31 │104年1月23日 │25900 │STUDIO A │ │├──┼───────┼─────┼─────────┤ ││32 │104年1月23日 │50300 │STUDIO A │ │├──┼───────┼─────┼─────────┤ ││33 │104年1月23日 │1480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34 │104年1月23日 │25900 │STUDIO A │ │├──┼───────┼─────┼─────────┤ ││35 │104年1月23日 │22500 │震旦電信 │ │├──┼───────┼─────┼─────────┤ ││36 │104年1月23日 │22500 │震旦電信 │ │├──┼───────┼─────┼─────────┤ ││37 │104 年1 月24日│56700 │STUDIO A │ │├──┼───────┼─────┼─────────┤ ││38 │104 年1 月24日│6000 │STUDIO A │ │├──┼───────┼─────┼─────────┼────────┤│39 │104年3月19日 │50000 │羽彤精品服飾 │台新銀行信用卡:│├──┼───────┼─────┼─────────┤…2809 ││40 │104年3月19日 │10332 │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 │├──┼───────┼─────┼─────────┤ ││41 │104年3月19日 │10332 │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 │├──┼───────┼─────┼─────────┤ ││42 │104年3月19日 │10336 │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 │├──┼───────┼─────┼─────────┤ ││43 │104年6月25日 │24120 │屈臣氏廣州分公司 │ │├──┼───────┼─────┼─────────┤ ││44 │104年6月25日 │999 │屈臣氏廣州分公司 │ │├──┼───────┼─────┼─────────┤ ││45 │104年6月25日 │10000 │歐瓦奇鐘錶行 │ │├──┼───────┼─────┼─────────┤ ││46 │104年6月25日 │2100 │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 │├──┼───────┼─────┼─────────┼────────┤│47 │103年9月27日 │35000 │瑞漾美粧店 │匯豐銀行信用卡:│├──┼───────┼─────┼─────────┤…5857 ││48 │103年9月29日 │26950 │遠東百貨公司 │ │├──┼───────┼─────┼─────────┤ ││49 │103年9月29日 │2200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50 │103年9月30日 │2000 │瑞漾美粧店 │ │├──┼───────┼─────┼─────────┤ ││51 │103年11月26日 │6255 │漢神百貨公司 │ │├──┼───────┼─────┼─────────┤ ││52 │103年11月26日 │2483 │瑞漾美粧店 │ │├──┼───────┼─────┼─────────┤ ││53 │103年11月26日 │2000 │漢神百貨公司 │ │├──┼───────┼─────┼─────────┤ ││54 │103年11月26日 │3600 │漢神百貨公司 │ │├──┼───────┼─────┼─────────┤ ││55 │103年11月27日 │1500 │漢神百貨公司 │ │├──┼───────┼─────┼─────────┤ ││56 │103年11月27日 │8000 │漢神百貨公司 │ │├──┼───────┼─────┼─────────┤ ││57 │103年11月27日 │10740 │漢神百貨公司 │ │├──┼───────┼─────┼─────────┤ ││58 │103年12月26日 │10850 │漢神百貨公司 │ │├──┼───────┼─────┼─────────┤ ││59 │103年12月26日 │796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60 │104年3月14日 │140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61 │104年3月14日 │70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62 │103年9月27日 │5000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4506 ││63 │103年9月28日 │2000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64 │103年10月24日 │15124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65 │103年10月25日 │3781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66 │103年10月26日 │2686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67 │103年11月19日 │20640 │漢神百貨公司 │ │├──┼───────┼─────┼─────────┤ ││68 │103年11月19日 │9900 │漢神百貨公司 │ │├──┼───────┼─────┼─────────┤ ││69 │103年11月19日 │9900 │漢神百貨公司 │ │├──┼───────┼─────┼─────────┤ ││70 │103年11月19日 │12150 │漢神百貨公司 │ │├──┼───────┼─────┼─────────┤ ││71 │103年11月19日 │12150 │漢神百貨公司 │ │├──┼───────┼─────┼─────────┤ ││72 │103年11月19日 │7200 │漢神百貨公司 │ │├──┼───────┼─────┼─────────┤ ││73 │103年11月19日 │999 │漢神百貨公司 │ │├──┼───────┼─────┼─────────┤ ││74 │103年12月19日 │64800 │漢神百貨公司 │ │├──┼───────┼─────┼─────────┤ ││75 │103年12月19日 │4410 │漢神百貨公司 │ │├──┼───────┼─────┼─────────┤ ││76 │103年12月19日 │2430 │漢神百貨公司 │ │├──┼───────┼─────┼─────────┤ ││77 │104年1月20日 │160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78 │104年1月20日 │67500 │震旦電信高雄三多店│ │├──┼───────┼─────┼─────────┤ ││79 │104年1月20日 │2500 │STUDIO A-三多店 │ │├──┼───────┼─────┼─────────┤ ││80 │104年2月25日 │22500 │震旦電信高雄三多店│ │├──┼───────┼─────┼─────────┤ ││81 │104年2月25日 │25900 │震旦電信高雄三多店│ │├──┼───────┼─────┼─────────┤ ││82 │104年3月17日 │3790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83 │103年9月27日 │60000 │瑞漾美粧店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4652 ││84 │103年9月27日 │10000 │瑞漾美粧店 │ │├──┼───────┼─────┼─────────┤ ││85 │103年11月12日 │39000 │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 │├──┼───────┼─────┼─────────┤ ││86 │103年11月13日 │398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87 │103年11月14日 │3720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88 │103年11月14日 │1000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89 │103年11月14日 │45800 │夢時代購物中心 │ │├──┼───────┼─────┼─────────┤ ││90 │103年12月15日 │10000 │瑞漾美粧店 │ │├──┼───────┼─────┼─────────┤ ││91 │103年12月15日 │37000 │瑞漾美粧店 │ │├──┼───────┼─────┼─────────┤ ││92 │103年12月15日 │10000 │瑞漾美粧店 │ │├──┼───────┼─────┼─────────┤ ││93 │103年12月15日 │55440 │漢神百貨公司 │ │├──┼───────┼─────┼─────────┤ ││94 │103年1月16日 │25900 │STUDIO A-高雄 │ │├──┼───────┼─────┼─────────┤ ││95 │103年1月16日 │25400 │大立精品 │ │├──┼───────┼─────┼─────────┤ ││96 │103年1月16日 │5000 │瑞漾美粧店 │ │├──┼───────┼─────┼─────────┤ ││97 │103年1月16日 │2000 │瑞漾美粧店 │ │├──┼───────┼─────┼─────────┤ ││98 │104年2月24日 │48400 │震旦電信高雄三多店│ │├──┼───────┼─────┼─────────┤ ││99 │104年2月24日 │5000 │瑞漾美粧店 │ │├──┼───────┼─────┼─────────┤ ││100 │104年2月24日 │5000 │瑞漾美粧店 │ │├──┼───────┼─────┼─────────┤ ││101 │104年2月25日 │3300 │漢神巨蛋百貨公司 │ │├──┼───────┼─────┼─────────┤ ││102 │104年2月25日 │3300 │漢神巨蛋百貨公司 │ │├──┼───────┼─────┼─────────┤ ││103 │104年2月25日 │1000 │瑞漾美粧店 │ │├──┼───────┼─────┼─────────┤ ││104 │104年2月25日 │25900 │震旦電信高雄三多店│ │├──┼───────┼─────┼─────────┤ ││105 │104年3月19日 │270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106 │104年3月19日 │3850 │遠東百貨公司 │ │├──┼───────┼─────┼─────────┤ ││107 │104年3月19日 │6781 │遠傳電信費 │ │├──┼───────┼─────┼─────────┤ ││108 │104年3月20日 │240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109 │104年3月20日 │859 │86小舖 │ │├──┼───────┼─────┼─────────┤ ││110 │104年3月21日 │5000 │瑞漾美粧店 │ │├──┼───────┼─────┼─────────┤ ││111 │104年4月2日 │25900 │STUDIO A-三多店 │ │├──┼───────┼─────┴─────────┴────────┤│ │合 計 │2,646,777元(不包含違約金、利息等) ││ │ │註:被告已繳付告訴人謝O芸信用卡費金額190 萬6783││ │ │ 元。 │└──┴───────┴────────────────────────┘┌───────────────────────────────────┐│附表㈡:告訴人陳O旭、陳O翰部分 │├──┬───────┬─────┬─────────┬────────┤│編號│刷卡日期 │金額(元) │消費商店 │信用卡/卡號 │├──┼───────┼─────┼─────────┼────────┤│1 │103年11月9日 │790 │漢神百貨公司 │告訴人陳O旭匯豐│├──┼───────┼─────┼─────────┤銀行信用卡:… ││2 │103年11月12日 │10000 │瑞漾美粧店 │5654 │├──┼───────┼─────┼─────────┤ ││3 │103年11月12日 │57000 │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 │├──┼───────┼─────┼─────────┤ ││4 │103年11月12日 │21600 │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 ││ │ │ │(分6期入帳) │ │├──┼───────┼─────┼─────────┤ ││5 │103年11月12日 │21600 │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 ││ │ │ │(分6期入帳) │ │├──┼───────┼─────┼─────────┤ ││6 │103年12月16日 │80190 │漢神百貨公司 │ │├──┼───────┼─────┼─────────┤ ││7 │104年1月23日 │420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8 │104年1月23日 │1100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9 │104年2月23日 │10000 │瑞漾美粧店 │ │├──┼───────┼─────┼─────────┤ ││10 │104年2月25日 │45000 │震旦電信高雄三多店│ │├──┼───────┼─────┼─────────┤ ││11 │104年2月25日 │1000 │瑞漾美粧店 │ │├──┼───────┼─────┼─────────┤ ││12 │104年2月25日 │25900 │震旦電信高雄三多店│ │├──┼───────┼─────┼─────────┤ ││13 │104年7月19日 │4950 │屈臣氏-廣州分公司 │ │├──┼───────┼─────┼─────────┼────────┤│14 │103年10月2日 │2295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告訴人陳O旭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15 │103年10月2日 │6022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0662 │├──┼───────┼─────┼─────────┤ ││16 │103年10月2日 │5600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17 │103年10月2日 │1500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18 │103年10月3日 │5049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19 │103年10月3日 │990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20 │103年10月3日 │495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21 │103年10月26日 │90000 │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 │├──┼───────┼─────┼─────────┤ ││22 │103年10月26日 │20000 │瑞漾美粧店 │ │├──┼───────┼─────┼─────────┤ ││23 │103年10月26日 │100000 │瑞漾美粧店 │ │├──┼───────┼─────┼─────────┤ ││24 │103年10月26日 │20000 │瑞漾美粧店 │ │├──┼───────┼─────┼─────────┤ ││25 │103年10月26日 │5000 │瑞漾美粧店 │ │├──┼───────┼─────┼─────────┤ ││26 │103年10月26日 │15015 │遠東百貨公司 │ │├──┼───────┼─────┼─────────┤ ││27 │103年10月29日 │4752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28 │103年12月5日 │10000 │瑞漾美粧店 │ │├──┼───────┼─────┼─────────┤ ││29 │103年12月5日 │125000 │瑞漾美粧店 │ │├──┼───────┼─────┼─────────┤ ││30 │103年12月5日 │20000 │瑞漾美粧店 │ │├──┼───────┼─────┼─────────┤ ││31 │103年12月5日 │10000 │瑞漾美粧店 │ │├──┼───────┼─────┼─────────┤ ││32 │103年12月5日 │124745 │漢神百貨公司 │ │├──┼───────┼─────┼─────────┤ ││33 │103年12月29日 │5000 │瑞漾美粧店 │ │├──┼───────┼─────┼─────────┼────────┤│34 │103年10月26日 │10000 │瑞漾美粧店 │告訴人陳O旭花旗│├──┼───────┼─────┼─────────┤銀行信用卡:… ││35 │103年10月26日 │2000 │瑞漾美粧店 │5102 │├──┼───────┼─────┼─────────┤ ││36 │103年10月26日 │2000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 │分6期入帳) │ │├──┼───────┼─────┼─────────┤ ││37 │103年10月26日 │48150 │遠東百貨公司 │ │├──┼───────┼─────┼─────────┤ ││38 │103年10月26日 │60190 │遠東百貨公司 │ │├──┼───────┼─────┼─────────┤ ││39 │103年10月26日 │36195 │遠東百貨公司 │ │├──┼───────┼─────┼─────────┤ ││40 │103年10月26日 │24025 │遠東百貨公司 │ │├──┼───────┼─────┼─────────┤ ││41 │103年10月26日 │54016 │遠東百貨公司 │ │├──┼───────┼─────┼─────────┤ ││42 │103年10月26日 │44026 │遠東百貨公司 │ │├──┼───────┼─────┼─────────┤ ││43 │104年2月24日 │25900 │大立精品 │ │├──┼───────┼─────┼─────────┤ ││44 │104年2月24日 │1900 │STUDIO A-三多店 │ │├──┼───────┼─────┼─────────┤ ││45 │104年2月24日 │28700 │STUDIO A-三多店 │ │├──┼───────┼─────┼─────────┤ ││46 │104年2月24日 │17000 │STUDIO A-三多店 │ │├──┼───────┼─────┼─────────┤ ││47 │104年2月24日 │67500 │STUDIO A-高雄店 │ │├──┼───────┼─────┼─────────┤ ││48 │104年2月24日 │3000 │瑞漾美粧店 │ │├──┼───────┼─────┼─────────┤ ││49 │104年2月24日 │1000 │瑞漾美粧店 │ │├──┼───────┼─────┼─────────┤ ││50 │104年7月19日 │30114 │屈臣氏-廣州分公司 │ │├──┼───────┼─────┼─────────┤ ││51 │104年7月14日 │128 │港商雅虎資訊公司 │ │├──┼───────┼─────┼─────────┤ ││52 │104年7月20日 │5000 │Mode 805 & R │ │├──┼───────┼─────┼─────────┤ ││53 │104年7月22日 │20600 │歐瓦奇鐘錶行 │ │├──┼───────┼─────┼─────────┤ ││54 │104年7月22日 │8000 │漢神百貨公司 │ │├──┼───────┼─────┼─────────┤ ││55 │104年7月22日 │8000 │漢神百貨公司 │ │├──┼───────┼─────┼─────────┤ ││56 │104年7月22日 │8000 │漢神百貨公司 │ │├──┼───────┼─────┼─────────┤ ││57 │104年7月26日 │35200 │漢神百貨公司 │ │├──┼───────┼─────┼─────────┤ ││58 │104年8月3日 │1440 │屈臣氏-廣州分公司 │ │├──┼───────┼─────┼─────────┤ ││59 │104年8月11日 │600 │太平洋百貨公司-屏 │ ││ │ │ │東店 │ │├──┼───────┼─────┼─────────┤ ││60 │104年8月11日 │600 │太平洋百貨公司-屏 │ ││ │ │ │東店 │ │├──┼───────┼─────┼─────────┤ ││61 │104年8月11日 │169 │太平洋百貨公司-屏 │ ││ │ │ │東店 │ │├──┼───────┼─────┼─────────┤ ││62 │104年8月11日 │638 │太平洋百貨公司-屏 │ ││ │ │ │東店 │ │├──┼───────┼─────┼─────────┤ ││63 │104年8月14日 │32000 │漢神百貨公司(分3 │ ││ │ │ │期入帳) │ │├──┼───────┼─────┼─────────┤ ││64 │104年8月20日 │12800 │漢神百貨公司 │ │├──┼───────┼─────┼─────────┤ ││65 │104年8月20日 │12800 │漢神百貨公司 │ │├──┼───────┼─────┼─────────┤ ││66 │104年8月20日 │12800 │漢神百貨公司 │ │├──┼───────┼─────┼─────────┤ ││67 │104年8月20日 │9600 │漢神百貨公司 │ │├──┼───────┼─────┼─────────┤ ││68 │104年8月20日 │7700 │漢神百貨公司 │ │├──┼───────┼─────┼─────────┤ ││69 │104年8月15日 │298 │港商雅虎資訊公司 │ │├──┼───────┼─────┼─────────┤ ││70 │104年8月21日 │3227 │遠傳電信 │ │├──┼───────┼─────┼─────────┤ ││71 │104年8月24日 │808 │大立百貨公司 │ │├──┼───────┼─────┼─────────┤ ││72 │104年8月24日 │5000 │歐瓦奇鐘錶行 │ │├──┼───────┼─────┼─────────┤ ││73 │104年8月24日 │5000 │歐瓦奇鐘錶行 │ │├──┼───────┼─────┼─────────┤ ││74 │104年8月26日 │3609 │太平洋百貨公司-屏 │ ││ │ │ │東店 │ │├──┼───────┼─────┼─────────┤ ││75 │104年8月26日 │799 │太平洋百貨公司-屏 │ ││ │ │ │東店 │ │├──┼───────┼─────┼─────────┤ ││76 │104年8月27日 │59 │港商雅虎資訊公司 │ │├──┼───────┼─────┼─────────┤ ││77 │104年8月29日 │1494 │太平洋百貨公司-屏 │ ││ │ │ │東店 │ │├──┼───────┼─────┼─────────┤ ││78 │104年8月29日 │3000 │太平洋百貨公司-屏 │ ││ │ │ │東店 │ │├──┼───────┼─────┼─────────┤ ││79 │104年9月2日 │195 │港商雅虎資訊公司 │ │├──┼───────┼─────┼─────────┤ ││80 │104年9月8日 │3327 │歐瓦奇鐘錶行 │ │├──┼───────┼─────┼─────────┤ ││81 │104年9月9日 │278 │港商雅虎資訊公司 │ │├──┼───────┼─────┼─────────┤ ││82 │104年9月10日 │7169 │屈臣氏-廣州分公司 │ │├──┼───────┼─────┼─────────┤ ││83 │104年9月10日 │5502 │屈臣氏-廣州分公司 │ │├──┼───────┼─────┼─────────┤ ││84 │104年9月10日 │6102 │屈臣氏-廣州分公司 │ │├──┼───────┼─────┼─────────┤ ││85 │104年9月10日 │6102 │屈臣氏-廣州分公司 │ │├──┼───────┼─────┼─────────┤ ││86 │105年1月6日 │5600 │漢神百貨公司 │ │├──┼───────┼─────┼─────────┤ ││87 │105年1月6日 │5600 │漢神百貨公司 │ │├──┼───────┼─────┼─────────┤ ││88 │105年1月6日 │5600 │漢神百貨公司 │ │├──┼───────┼─────┼─────────┤ ││89 │105年1月6日 │5600 │漢神百貨公司 │ │├──┼───────┼─────┼─────────┤ ││90 │105年1月6日 │5600 │漢神百貨公司 │ │├──┼───────┼─────┼─────────┤ ││91 │105年1月7日 │3520 │漢神百貨公司 │ │├──┼───────┼─────┼─────────┼────────┤│92 │103年12月起 │約23萬 │瑞漾美粧店等 │告訴人陳O翰中國││ │ │ │ │信託銀行信用卡 │├──┼───────┼─────┴─────────┴────────┤│ │合 計 │約2,068,300元 (不包含違約金、利息) ││ │ │註:被告已繳付告訴人陳O旭、陳O翰信用卡費金額76││ │ │ 萬579 元。 │└──┴───────┴────────────────────────┘┌───────────────────────────────────┐│附表㈢:告訴人李O雲部分 │├──┬───────┬─────┬─────────┬────────┤│編號│刷卡日期 │刷卡金額( │消費商店 │信用卡/卡號 │├──┼───────┼─────┼─────────┼────────┤│1 │104年1月14日 │3000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花旗銀行信用卡:│├──┼───────┼─────┼─────────┤…6909 ││2 │104年1月14日 │30000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 │├──┼───────┼─────┼─────────┤ ││3 │104年1月17日 │7000 │瑞漾美粧店 │ │├──┼───────┼─────┼─────────┤ ││4 │104年1月17日 │25900 │震旦電信高雄三多店│ │├──┼───────┼─────┼─────────┼────────┤│5 │104年11月20日 │27000 │漢神百貨公司(分6 │永豐銀行信用卡:││ │ │ │期入帳) │…9902 │├──┼───────┼─────┼─────────┤ ││6 │104年11月20日 │23395 │漢神百貨公司(分6 │ ││ │ │ │期入帳) │ │├──┼───────┼─────┼─────────┤ ││7 │104年11月20日 │9300 │漢神百貨公司 │ │├──┼───────┼─────┼─────────┤ ││8 │104年11月20日 │5400 │大立精品 │ │├──┼───────┼─────┼─────────┤ ││9 │104年11月20日 │12000 │大立精品 │ │├──┼───────┼─────┴─────────┴────────┤│ │合計 │169995元(不包含違約金、利息) ││ │ │註:被告已繳付告訴人李O雲信用卡費金額124 萬286 ││ │ │ 元。 │└──┴───────┴────────────────────────┘┌───────────────────────────────────┐│附表㈣:告訴人林O蓉部分 │├──┬───────┬─────┬─────────┬────────┤│編號│刷卡日期 │刷卡金額( │消費商店 │信用卡 ││ │ │元) │ │ │├──┼───────┼─────┼─────────┼────────┤│1 │104年11月起 │39萬元 │百貨公司、屈臣氏、│花旗銀行信用卡、││ │(應係103 年11│ │手機店等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 │月起) │ │ │卡、中國信託銀行││ │ │ │ │信用卡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美燕

法 官 唐照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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