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富鏵工程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李秉益
- 前列富鏵工程有限公司、李秉益共同
- 選任辯護人
- 鄭旭廷律師
上列被告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7頁第3 行「李守澄」,應更正為「李秉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