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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蔡國卿陳明呈惠光霞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鏵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李秉益
前列富鏵工程有限公司、李秉益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旭廷律師

上列被告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7頁第3 行「李守澄」,應更正為「李秉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惠光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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