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1276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宜潔 選任辯護人 何中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677 號,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295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宜潔於民國103 年9 月23日起,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巷0000號0 樓(屋主何琳琳)捷宜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捷宜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營業項目為「其他通訊設備零售」,於103 年10月16日變更營業項目為「通訊傳播設備(電話、手機除外)批發」,於105 年7 月18日變更營業地址至高雄市○○區○○路000 號,同時變更營業項目為「通訊傳播設備(電話、手機除外)批發、中古汽車零售」等業,於106 年4 月20日變更負責人為蔡忠哲(另為不起訴處分),李宜潔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公司法第8 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實際掌控捷宜公司之業務與財務運作,為從事業務之人,並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詎李宜潔竟基於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103 年9 月至105 年4 月間,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明知捷宜公司並未向附表一所示之「科爾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科爾公司)、「科爾資訊有限公司南部辦事處」(下稱科爾南部辦事處)、「宏錦生技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宏錦公司)等3 家營業人實際進貨之事實,仍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取得如附表一科爾公司等3 公司開立之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共計57張,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0萬9200元,作為捷宜公司之進項憑證使用,並依法填具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明捷宜公司有進貨成本支出致有進項稅額可資扣抵,持以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報各當期同一稅期營業稅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㈡明知捷宜公司於附表二所示時間,與附表二所示之「洋震企業行」、「聚信行」、「子震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子震公司)、「利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利稘公司)、「川島健康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下稱川島公司)、「聚信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聚信實業公司)、「義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義瑪公司)等7 家營業人無實際銷貨交易之事實,在不詳地點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捷宜公司名義,將不實之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資料填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87張,交付予附表二所示之有實際營業之營業人洋震企業行等7 家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復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時,以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式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稅額共計74萬845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所為犯罪事實㈠部分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就犯罪事實㈡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嫌。 二、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黃成富、吳秉修、葉美秀、張全仁、塗文榮之證述、塗文榮提供之廠商名片、捷宜公司103 年度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 年7 月18日保費資字第10613199290 號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6 年9 月6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60111425號函、同局106 年1 月16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60100061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刑事案件移送書影本、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2391 號起訴書、107 年度偵字第32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起訴書、旺琳實業有限公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製作之捷宜公司鼓山合庫銀行資金流程明細表、科爾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營業人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03 年10月至105 年4 月間營業人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交易對象:上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洋震企業行、子震公司、捷宜公司、義瑪公司、川島公司、科爾南部辦事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77 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831 號判決書影本、科爾南部辦事處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103 年12月至104 年2 月間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科爾公司。銷項去路:捷宜公司、上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晶瑩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停業】、元井國際有限公司【申請停業】)、宏錦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到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移送偵辦刑責】、康律企業有限公司【移送偵辦刑責】。銷項去路:捷宜公司、增耀實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業】、永友應用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虛進虛銷,移送偵辦刑責】)、利稘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營業人進項來源明細(交易對象:科爾公司、透視全球報導有限公司、松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百基有限公司、捷宜公司、川島公司、旺琳實業有限公司、元井國際有限公司)、聚信行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捷宜公司開立予聚信行之發票影本20張、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聚信實業公司、捷宜公司、元井國際有限公司【申請停業】、百基有限公司【部分虛進虛銷】、昱徉興業有限公司、廣昱實業有限公司【申請註銷】。銷項去路:元井國際有限公司【申請停業】、旺琳實業有限公司【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移送偵辦刑責】、利稘公司【擅自歇業他遷不明】、上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百基有限公司【部分虛進虛銷- 移送偵辦刑責】、聚信實業公司)、洋震企業行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捷宜公司開立予洋震企業行之發票影本12張、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科爾公司【部分虛進虛銷- 法院判決確定】、百基有限公司【申請停業】、捷宜公司、透視全球報導有限公司【部分虛進虛銷- 移送偵辦刑責】、昱徉興業有限公司、聚信行、天淨科技有限公司【調查中】、廣昱實業有限公司【申請註銷】、光強實業有限公司【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松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元井國際有限公司【申請停業】、宏錦公司【申請註銷】、上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停業】)、川島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科爾公司【部分虛進虛銷- 法院判決確定】、捷宜公司。銷項去路:旭大電機有限公司、廣昱實業有限公司【申請註銷】)、比對104 年5 月、6 月間捷宜公司開立予川島公司、聚信實業公司發票、義瑪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捷宜公司開立予義瑪公司之發票明細資料、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科爾公司【部分虛進虛銷- 法院判決確定】、利稘公司【擅自歇業他遷不明】、聚信實業公司、捷宜公司、百基有限公司【部分虛進虛銷- 移送偵辦刑責】)、聚信實業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元井國際有限公司【申請停業】、昱徉興業有限公司、百基有限公司【部分虛進虛銷- 移送偵辦刑責】、旺琳實業有限公司【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捷宜公司、松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申請註銷】、廣昱實業有限公司【申請註銷】、聚信行。銷項去路:元井國際有限公司【申請停業】、聚信行、昱徉興業有限公司、義瑪公司)、子震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科爾公司【部分虛進虛銷- 法院判決確定】、上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捷宜公司。銷項去路:上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百基有限公司【部分虛進虛銷- 移送偵辦刑責】、昱徉興業有限公司、廣昱實業有限公司)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李宜潔固坦承擔任捷宜公司之負責人,然堅詞否認有何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或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之犯行,辯稱:黃成富介紹我做預付卡生意、做科爾公司的經銷商,黃成富把原本高雄區域的客戶介紹給我,我跟附表二的公司都有實際交易,我進貨都是跟黃成富、陳鴻杰聯絡,他們兩個拿來給我,宏錦公司是由黃成富幫我交易,聚信行、聚信實業公司、洋震企業行、川島公司是我接洽,至於利稘公司是黃成富處理,義瑪公司、子震公司是黃成富或陳鴻杰處理等語。經查: ㈠被告坦承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擔任捷宜公司負責人,並未雇用其他員工,發票是自己開的等情(他卷第30-31 頁;偵卷第91-94 頁;原審卷四第146 頁),核與證人吳秉修於原審證稱:我任職的事務所於103 年初到105 年底有幫捷宜公司報稅,我都跟被告接洽,如果被告沒接電話我會找何琳琳小姐請他轉達,我猜被告和何琳琳是親戚,是何琳琳介紹捷宜公司的報稅業務等情(原審卷一第242-248 頁),其所證述報稅事宜都與被告接洽之情與被告供述捷宜公司僅有自己一人之情相符,並有捷宜公司之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 年7 月18日保費資字第10613199290 號函所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國稅局卷一第37-40 、75-77 頁;國稅局卷二第204-205 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提出本案捷宜公司向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購入行動電話預付卡(按依據證人黃成富於原審、證人葉美秀於偵查、原審均證述本案交易者為電信公司預付卡之「儲值卡」【他卷第113 頁;原審卷四第84、307-308 頁】,而因本案起訴書均記載本案捷宜公司所交易之商品為「預付卡」,故以下除引用證人證述外,均統一用語為「預付卡」)之相關資料:計有科爾公司出貨預付卡給捷宜公司之出貨單、捷宜公司給付貨款之存款憑條、捷宜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科爾南部辦事處出貨預付卡給捷宜公司之送貨單、捷宜公司給付貨款之存款憑條、捷宜公司退貨給科爾公司之退貨表、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捷宜公司向宏錦公司、科爾公司、科爾南部辦事處購買預付卡之應付帳款表、宏錦公司開立給捷宜公司之統一發票、捷宜公司給付貨款之存款憑條等在卷可參(原審卷三第29-133頁),被告提出捷宜公司出售行動電話預付卡給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之相關資料:計有捷宜公司出售預付卡給洋震企業行之應收帳款表、統一發票、送貨單、收據、捷宜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內頁明細、捷宜公司出售預付卡給聚信行之應收帳款表、統一發票、送貨單、捷宜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內頁明細、捷宜公司出售預付卡給子震公司之應收帳款表、統一發票、送貨單、捷宜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內頁明細、捷宜公司出售預付卡給利稘公司之應收帳款表、統一發票、送貨單、捷宜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內頁明細、捷宜公司出售預付卡給川島公司之應收帳款表、統一發票、送貨單、捷宜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內頁明細、捷宜公司出售預付卡給聚信實業公司之應收帳款表、統一發票、送貨單、捷宜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內頁明細、捷宜公司出售預付卡給義瑪公司之應收帳款表、統一發票、送貨單、捷宜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在卷可證(原審卷三第135-359 頁),卷內並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鼓山分行106 年1 月6 日合金鼓山字第1060000064號函及所附捷宜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可資佐證(國稅局卷三第343-347 頁)。從以上單據資料可見捷宜公司歷次向科爾公司、科爾南部辦事處購入預付卡或出售預付卡給附表二之公司行號皆有出貨或送貨單,其上記載品名、數量、單價及總金額,而自宏錦公司購入預付卡則有應付帳款表1 紙記載品項及應收金額,捷宜公司並有從帳戶中提領現金,再由科爾公司及宏錦公司將現金存入各自之帳戶之紀錄,以及將附表二所示各公司行號之付款金額以無摺現存之方式存入捷宜公司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之紀錄,是被告上開所辨,為屬有據。 ㈢另被告供稱:聚信行、聚信實業公司、洋震企業行、川島公司都是我自己送貨、收貨款,都是收現金,用他們公司的名義去存,我會約黃成富一起去銀行,我要付錢給科爾公司,由黃成富去存給科爾公司。另外子震公司、義瑪公司是黃成富或是陳鴻杰幫我處理的,利稘公司是黃成富幫我處理等語(原審卷四第149-154頁),核與黃成富於原審證稱:【我 103、104年間有在科爾公司擔任南部的業務,負責處理儲值卡的工作,科爾南部辦事處是科爾公司的南部經銷點,有些客人臨時要貨,從臺中出貨時間可能延遲,就可以從南部辦事處出貨。當初科爾南部辦事處效果不是很好,準備關起來,李宜潔要做我們的經銷點。就是我直接賣給李宜潔,李宜潔再幫我賣給下游廠商,我介紹科爾公司原本的客戶給他,附表二的公司都是科爾公司的舊客戶。我送貨給李宜潔,收現金。有時候我送貨給捷宜公司時,科爾公司的出貨單還沒從臺中寄下來,有時候貨先到,然後出貨單到了我再拿給李宜潔簽。我出貨給李宜潔也要收帳款,我去收錢的時候李宜潔會跟我一起去銀行,收錢跟提款我同步幫她處理,比如李宜潔會跟我說這是川島公司帳款,我幫她把帳款存到捷宜公司帳戶,我還是要跟李宜潔收我們公司的錢,所以還會再提領捷宜公司帳戶裡的錢出來,我再交給陳鴻杰。我向李宜潔收完現金交給科爾公司後,科爾公司入帳時會將付款憑證拿給李宜潔,讓捷宜公司作帳用。宏錦公司的老闆娘是我姊姊的朋友,我姊姊跟她說我們在做儲值卡,看她要不要賣賣看,賣不掉也可以退,可是她賣幾個月就沒做了,貨在她那邊,我是業務,科爾公司也會叫我趕快處理,剛好有接洽到捷宜公司,我就把宏錦的貨轉出來給捷宜公司去賣】等語相符(原審卷一第291-295 、298-301 、304-305 頁)。且黃成富證述捷宜公司出貨給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貨款均為收現金後由被告與黃成富一起至銀行存入捷宜公司上開帳戶,以及捷宜公司自附表一所示公司購入預付卡後,貨款係自捷宜公司帳戶提領現金由黃成富收取等情,經核亦與被告提出之上開科爾公司出貨單、科爾南部辦事處送貨單、附表一所示公司之應付帳款表、存款憑條、捷宜公司給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之送貨單、捷宜公司之存摺內頁明細等資料相符,堪認捷宜公司確實有與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行號實際交易、付款之情。 ㈣檢察官雖提出下列證據認捷宜公司並未與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行號實際交易,惟其證據均不足認定捷宜公司與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行號無實際交易之情,茲分述如下: ⒈檢察官雖認科爾公司既有直接販賣預付卡給附表二之下游廠商,不需要透過捷宜公司銷售給下游,故認捷宜公司並無與附表二所示廠商實際交易云云。惟附表二所示之洋震企業行、子震公司、義瑪公司各有於附表二所示之向捷宜公司進貨之同時期向科爾公司進貨之紀錄,此有洋震企業行、子震公司、義瑪公司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在卷可憑(國稅局卷五第796 、834 、900 頁),至於聚信行、利稘公司、川島公司、聚信實業公司則依各該公司行號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可見聚信行、聚信實業公司於103 年9 月至105 年4 月間並未向科爾公司進貨,而利稘公司、川島公司雖有向科爾公司進貨,然進貨期間與捷宜公司向科爾公司進貨之期間並未重疊(國稅局卷五第757-759 、823 、849-851 頁;國稅局卷四第713-726 頁)。是附表二所示之洋震企業行、子震公司、義瑪公司確實有同時期既向捷宜公司進貨、亦向科爾公司進貨之情形。又黃成富明確證稱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均為科爾公司之客戶,捷宜公司欲擔任科爾公司之南部經銷點,可以由捷宜公司出貨給南部客戶之情,前已述明,且黃成富就此於原審復證稱:【捷宜公司剛開始經銷時,預付卡有好多家電信公司的,比如捷宜公司這次叫遠傳的卡,沒有幫客戶預留到中華電信的卡,這時科爾公司就要直接或從別的地方拿中華電信的卡給客戶,所以捷宜公司雖然是經銷商,但下游還會去拿科爾公司的貨】等語(原審卷一第294 頁),而對照被告提出之科爾公司、科爾南部辦事處、宏錦公司出貨給捷宜公司之出貨單、應付帳款表,可見捷宜公司購入之預付卡確實有多種不同品名(原審卷三第29-35 、43-49 、55-61 、67-73 、79-83 、89-91 、95-97 、117-119 頁)。另證人陳鴻杰於原審亦證稱:【我於103 年至105 年間擔任科爾公司業務經理,李宜潔有當科爾公司南部經銷商,介紹南部的客戶給李宜潔可能是業務黃成富處理的。洋震企業行、川島公司、聚信實業公司、聚信行、利稘公司都有跟科爾公司交易,有時候科爾公司南倉沒貨,貨在中倉,我沒辦法下來,就會請業務處理,不然就直接把訂單給其他業務或店家,我不可能在南倉隨時隨地放很齊全的貨。我們貨物是從臺中開給南部辦事處,再從南部辦事處銷售。出貨給捷宜公司,賣出去一個周期才結算,例如30天或40天內付款,黃成富有時候會收完好幾家公司的貨款,我定期來南部辦事處對帳,我把統整的貨款帶回臺中,再依照黃成富整理的資料,等我有空再將款項入到銀行,我會以各公司為存款人,將帳款存入科爾公司帳戶】等語(原審卷一第326-331 頁)。則捷宜公司既然係科爾公司之南部經銷點,科爾公司之原始客戶可能為了購入特定電信商、特定種類之預付卡,或有臨時進貨之需求,有時仍向科爾公司購貨,此情尚無不合理之處,不能僅憑此情節即認定捷宜公司與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無實際交易。 ⒉檢察官認「捷宜公司沒有雇用其他人力,若有營運事實需一定人力配合如運送或門市業務等,然捷宜公司竟無相當人力配合,有違常情。且捷宜公司之下游多是先取預付卡,待售出再交付貨款給被告,則捷宜公司只要出售預付卡便會增加一筆帳款待收,如此若科爾公司限期要求被告給付貨款,捷宜公司是否有資力承受大筆債務,不無疑義。又捷宜公司銷售所得貨款均由黃成富處理存入捷宜公司帳戶,與一般交易常情有違」云云。然查:捷宜公司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並未雇用其他員工已認定如前,被告並於原審供稱:【捷宜公司會做預付卡生意是黃成富介紹,進貨都是透過黃成富、陳鴻杰,一開始進貨是黃成富幫我用,我賣掉才把錢付給黃成富,他不會來跟我催貨款,所以我才敢做。卡很薄一片,大概一條香菸盒的大小就大約20、30萬元。黃成富把原本高雄區域的客戶介紹給我,我才會覺得我不用找客戶,他們把原本的資源給我,這麼好,我怎麼不做。聚信行、聚信實業公司、洋震企業行、川島公司都是我去送貨、收款】等語(原審卷四第147-149、153頁)。而捷宜公司本案不論進貨、出貨之商品均是預付卡,且如被告所述預付卡體積極小,存貨不需大型儲存空間,運送亦不必眾多人力搬運,被告又直接接收科爾公司原有客戶,無需經營店面銷售,確實可能由被告一人即可獨立完成本案自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進貨以及出貨給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之全部工作。況且黃成富於原審證稱:【科爾公司出貨給廠商大部分都是寄賣,廠商沒賣完可以退回科爾公司,廠商拿到貨不用馬上付貨款,貨有賣出去廠商會通知我去收款】等語(原審卷一第305-306 頁),依其證述可見因科爾公司採取下游廠商有售出預付卡後再付款給科爾公司之方式,此與被告於原審供稱:貨有賣掉才把錢付給黃成富,就是這樣我才敢做等情相符(原審卷四第148 頁),顯見本案捷宜公司無須於進貨時立刻付款,即使附表二所示捷宜公司之下游廠商未立刻付款,捷宜公司對科爾公司既無付款壓力,自無檢察官所指之資金周轉危險。至於檢察官所指捷宜公司銷售所得貨款均由黃成富處理存入捷宜公司帳戶,認與一般交易常情有違一情。惟黃成富於原審已證稱:【捷宜公司賣預付卡給利稘公司都是我去送貨。我有送預付卡到義瑪公司、子震公司,是因為那時候捷宜公司不想要做這個生意了,我去幫她處理庫存,照理是捷宜公司要把貨退回去科爾公司,但是貨量不多,陳鴻杰叫我直接把貨調過去,不用退回科爾再由科爾出貨給義瑪公司、子震公司。其他公司是李宜潔已經收完錢在她身上,她要做收誰錢的依據,我跟她去銀行,比如李宜潔會跟我說這是川島公司帳款,我幫她把帳款存到捷宜公司帳戶,我還是要跟李宜潔收我們公司的錢,所以還會再提領捷宜公司帳戶裡的錢出來。提領現金是臺中科爾公司的作業方式,後來也有直接從捷宜公司轉帳給科爾公司。有時候是捷宜公司給我現金,有時候是從捷宜公司的存摺戶領錢出來,收取貨款我記不起來有沒有簽收,我只知道後來有給李宜潔銀行的存款憑條】等語(原審卷一第295-296 、301-302 、310 、313-314 頁),核與被告則於原審供稱:【聚信行、聚信實業公司、洋震企業行、川島公司是我接洽,送貨、貨款都是我處理,至於利稘公司的款項、交貨都是黃成富處理,義瑪公司、子震公司是黃成富或陳鴻杰處理。我會約黃成富一起去銀行,因為我要付錢給科爾公司由黃成富去存給科爾公司】等語相符(原審卷四第151-153 頁)。又被告與黃成富就捷宜公司向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均收取現金貨款後,存入捷宜公司帳戶,以及付現金供黃成富收貨款交給科爾公司並存入科爾公司帳戶之情節一致,且依被告提出捷宜公司之存摺內頁影本,以及卷內之捷宜公司之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均可見有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名義無摺存款入捷宜公司帳戶之紀錄,並有科爾公司、宏錦公司以捷宜公司之名義存款入帳戶之存款憑條。再對照附表二所示捷宜公司與子震公司、利稘公司以及義瑪公司交易之期間各為104 年12月、103 年10月至104 年2 月、105 年1 月至同年2 月,各別期間均不長。足見被告供稱此三間公司均由黃成富處理出貨、收款事宜尚非不可能,而證人黃成富、陳鴻杰均已證稱科爾公司收取貨款方式為收現金後存入科爾公司之帳戶等語,故被告與黃成富一同將捷宜公司向附表二所示廠商收取之現金存入捷宜公司帳戶後,黃成富再提領捷宜公司帳戶內現金交給科爾公司,再由陳鴻杰存入科爾公司之帳戶,並交付存款憑條給捷宜公司,此種處理方式縱然非一般交易常見模式,然捷宜公司既然全盤接收科爾公司在高雄區域之客戶,又完全配合科爾公司調度存貨給客戶、支付現金貨款後取得存款憑條作為憑證之模式,顯見捷宜公司之預付卡生意十分仰賴科爾公司之協助,故由黃成富與被告一同至銀行處理存、提款之情形尚非全無可能,檢察官憑此遽認捷宜公司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發票均無實質交易,尚乏證據佐證。 ⒊檢察官提出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3 年12月22日電防二字第10378579330 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6 年1 月16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60100061號刑事案件告發書等資料(國稅局卷二第224-245 、292-328 頁),認定案外人何琳琳經營之旺琳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旺琳公司)有購買不實進項憑證之事實,並認為案外人何琳琳、證人黃成富有開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事實。另檢察官又認證人吳秉修於國稅局談話紀錄中證稱捷宜公司之記帳費用都是向與捷宜公司無關之案外人何琳琳收取等語(國稅局卷二第211 頁),足以佐證被告有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云云。然查:證人吳秉修於原審證稱:【103 年初到105 年底我任職的事務所有幫捷宜公司報稅,一開始是何琳琳找我們處理報稅,是何琳琳介紹捷宜公司的報稅業務。如果要聯絡捷宜公司我會連絡李宜潔,記帳報酬是李宜潔拿來給我,有時候是何琳琳拿來。何琳琳我不確定是不是旺琳公司負責人,在申報期間很忙,何琳琳跟李宜潔有時候會幫忙拿對方公司的發票來或是幫忙代付記帳費用。他們兩個我猜是親戚】等語(原審卷一第242-244 、248 頁),是吳秉修已明確證稱:要聯絡捷宜公司之事務會找被告,有時候案外人何琳琳跟被告會互相幫忙交付對方公司之發票或是記帳費用等語,則證人吳秉修雖曾於國稅局談話記錄中證稱捷宜公司之記帳費係向案外人何琳琳收取,然證人吳秉修於原審經告以證人據實陳述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具結後證述,其於原審證述僅有被告與何琳琳互相幫忙代付記帳費用之情堪認方與事實相符。況且被告於原審供稱我表姊是何琳琳等語(原審卷四第147 頁),則被告之親戚何琳琳既然介紹吳秉修為捷宜公司記帳,何琳琳自己也有經營公司需要吳秉修處理記帳事宜,被告與何琳琳有時互相幫忙拿取對方經營公司之記帳費用或報稅資料給吳秉修之情節,尚無不合理之處。至於檢察官上開提出之刑事案件移送書、告發書等資料均為案外人何琳琳、證人黃成富以及案外人何琳琳經營之旺琳公司與其他公司之間之行為,該等資料中均未提及被告經營之捷宜公司,與被告或捷宜公司之本案行為無關,尚無從僅憑案外人何琳琳涉及購買不實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以及黃成富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行即認定捷宜公司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交易均為不實。 ⒋檢察官另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77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831 號判決(國稅局卷四第539-566 頁),認科爾公司之業務經理陳鴻杰確實有填製不實銷項統一發票而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而認定本案捷宜公司與科爾公司為不實交易。然陳鴻杰該案犯罪行為時間為97年9 月至99年12月之間,距離本案附表一、二所示之交易時間103 年9 月至105 年2 月已有大約4 年之久,且上開經法院判處罪刑之部分均無提及被告或捷宜公司,自不得僅憑陳鴻杰曾有填製不實之科爾公司銷項統一發票之前科資料,即認定本案捷宜公司與科爾公司之間亦非實際交易。 ⒌證人葉美秀雖曾於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談話紀錄中陳稱:【我經營的洋震企業行有於102 年3 至4 月間取得松富公司之非實際交易發票。洋震企業行無進項發票可以扣抵銷項稅額,繳稅負擔比較多,我先生在建國路電腦街得到訊息可以拿到進項發票,朋友介紹黃成富,黃成富送百基有限公司、透視全球報導有限公司之發票來,收取發票金額5%費用,事後我才知道發票品項是電話卡,黃成富有教我在國稅局或地檢署都要說有交易事實】等語(國稅局卷五第784 頁)。惟葉美秀於偵查改稱:【有人介紹黃成富在賣儲值卡,因為我公司當時生意不好,才想賣儲值卡,我在國稅局講的不是事實,黃成富是叫他的經銷商捷宜公司送貨給我,是一個李小姐拿貨給我】等語(他卷第113-114 頁),其於原審則證稱:【人家介紹黃成富給我認識,我自己本身電腦業績不好,想說兼著賣儲值卡。李宜潔是科爾公司介紹的,我大部分跟科爾公司訂貨,他沒有貨就會叫經銷商交貨給我,捷宜公司應該是科爾公司的經銷商。我沒有跟黃成富買發票,當時國稅局人員要我去問話,他說很多公司都被起訴了,說我會被起訴,會被關,我就很害怕,我是小小公司,沒有請員工,營業額很少,沒有跟銀行貸款,我不需要這樣。我當時確實有跟百基公司、透視公司及松富公司實際交易】等語(原審卷四第84-90 、99頁)。足見葉美秀先前於國稅局之談話紀錄與嗣後偵查、原審之證述內容不同,故其國稅局之談話紀錄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即有可疑,況且葉美秀上開國稅局之談話紀錄中亦未提及洋震企業行與捷宜公司之交易內容為不實,檢察官又未舉出其他證據足以認定附表二所示捷宜公司開立給洋震企業行之銷項發票並無實際交易,自不得僅憑葉美秀先前之國稅局談話紀錄即遽論此部分交易不實。 ⒍證人塗文榮雖曾於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談話紀錄陳稱:【我是子震公司業務,104 年10月至105 年4 月間公司財務不佳,我離開公司,這段期間都由公司會計黃小姐處理。有一位自稱AMY 姊替公司向台銀借貸1000萬元,由AMY 姊以公司名義開立合作金庫帳戶,利用公司發票製作資金給付流程,實際未曾交易,AMY 姊和科爾公司陳鴻杰等人曾一同至某大樓會議室開會說服我至高雄國稅局做不實說明】云云(國稅局卷五第865 頁),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因為國稅局手邊也有資料,他們問什麼我就答什麼等語( 本院卷第251 頁) 。惟查: ⑴塗文榮於原審已稱:【104 年10月至105 年4 月間子震公司都交給我女友即會計黃瓊尼處理,3 、4 年前我收到國稅局公文詢問我關於百基公司,我再去問黃瓊尼,把事情串在一起才知道。黃瓊尼不是說假發票,而是說AMY 姊說可以把金流做好,讓公司活久一點,黃瓊尼說如果對公司有好處她願意配合。104 年10月至105 年4 月間我忘記黃瓊尼有無跟我報告AMY 姊開發票的事,我印象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裡面金額數字跟我們門市經營項目往來有些不相符。之前公司主要是門市跟網路銷售,我們金流有很固定的數字,付款不會有零散的金額,合作金庫的金流我覺得不對是因為廠商我不認識,數字的品項內容我不知道。我離開公司期間我只是看總帳,細節我不會過問。我印象中我自己去開子震公司合作金庫帳戶,交給黃瓊尼使用,經我了解黃瓊尼有把這個合作金庫帳戶交給黃成富使用。我不知道子震公司實際有沒有拿到附表二所示3 張發票上的預付卡。我是收到國稅局公文才知道有這本合作金庫金流,在這過程中有AMY 姊跟黃瓊尼,我在猜是這樣才有這本合作金庫金流】等語(原審卷一第251-263 頁)。塗文榮雖於國稅局談話記錄證稱:由一位AMY 姊利用公司發票製作資金給付流程,實際未曾交易,還有在某大樓會議室AMY 姊要求我至高雄國稅局做不實說明等語,然而於原審經詢問塗文榮此部分細節,塗文榮則稱當時自己離開公司,係事後詢問案外人黃瓊尼才得知由AMY 姊製作金流,自己看銀行帳戶之數字不相符等語,但塗文榮又稱案外人黃瓊尼並非明確陳述係用假發票之方式製作金流,且塗文榮並無親自見聞案外人黃瓊尼或AMY 姊替子震公司取得不實交易之發票,檢察官復未提出子震公司除本案與捷宜公司之預付卡交易以外之其他各筆交易明細、金流情形,或者提出塗文榮所指之曾在某大樓會議室被要求作不實說明之相關佐證,以供核對塗文榮所述情節是否屬實,則塗文榮於國稅局之說明既非自己親身見聞,復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自無從僅憑塗文榮上開證述內容即認定捷宜公司與子震公司並無實際交易。 ⑵證人黃瓊尼於本院到庭已證稱:【我於103 年以前在上震公司擔任會計約5 年,我並未經手子震公司的會計業務,也不瞭解子震公司業務,也沒有與一位AMY 姐(即黃蘭貴)有接觸。】等語( 本院卷第169-175 頁) ;證人黃蘭貴於本院到庭則證稱:【我是102 年認識塗文榮,一般公司要貸款,必須年前三年的報表才能去銀行貸款,99-101年是塗文榮自己營業的,我是102 年才認識塗文榮的,我記得很清楚是因為當時我一個朋友在電腦街,他介紹塗文榮給我認識。我只是幫忙介紹台灣銀行讓塗文榮認識,我沒有幫忙塗文榮辦貸款,他向銀行核貸的時間我記不清楚。我也不瞭解子震公司的營運狀況】等情( 本院卷第175-178 頁) 。其2 人證詞均與塗文榮於原審證述:【104 年10月至105 年4 月間子震公司都交給我女友即會計黃瓊尼處理。AMY 姊說可以幫忙把金流作好】等情均不吻合,是塗文榮於原審證詞,是否可信,尚非無疑。 ⑶塗文榮於本院雖又到庭證稱:【原審作證詰問的都是子震公司的事情,因為我混淆了,以為是上震公司的交易。子震公司的負責人是我二弟塗文鑫,當時我負責子震公司業務。當時子震公司所有進貨品項幾乎都由我負責採購,因子震公司沒有販售電話卡給外勞,所以我認為本案捷宜公司開立給子震公司的發票應該是不實】等情(本院卷第248-258 頁),惟捷宜公司簽發給子震公司3 張發票(詳見附表二編號33-35 )時間均為104 年12月,而當時子震公司負責人為陳冠澄,非為塗文榮,亦非塗文鑫,此有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在卷可稽(國稅局卷五第860 頁),而子震公司負責人出具的說明書亦明確載明,子震公司於104 年12月間向捷宜公司進貨3 筆,合計392,900 元,此有子震公司說明書在卷可佐(國稅局卷五第862 頁)。是塗文榮上開證述,亦與卷內證據不符,自難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⒎證人張全仁於偵查及原審均證稱:【我是里長且是聚信行、聚信實業公司負責人,我在聚餐時認識黃成富,黃成富介紹李宜潔給我,黃成富說李宜潔是預付卡經銷商。我跟李宜潔接洽預付卡買賣。我賣預付卡給外勞或客戶,我會在公園看到外勞問他們是否需要,外勞比較少要發票,但我都有開二聯式發票出去】等語(他卷第114-115 頁;原審卷一第317-321 頁)。是張全仁已證稱有實際向李宜潔購買預付卡,並出售給外勞等情。而檢察官雖認外勞如有購買預付卡之必要可就近至便利商店購買,便利商店會開統一發票,可以兌獎,外勞無需向張全仁購買云云,然檢察官此部分理由僅屬消費者選擇向何種商家購買商品之動機之一,其他因素如商品價格高低、與店家有無私交認識等情亦均可能影響消費者選擇哪間商家交易。倘若聚信行、聚信實業公司販售預付卡價格較低,或者因經營之張全仁有里長之身分、平日與民眾有較多互動,均可能吸引消費者前來購買,則檢察官所指之理由僅屬檢察官對於消費者購物情節之推論臆測,卷內並無任何證據足以佐證此部分推論,無從以檢察官之推測即認定捷宜公司與張全仁經營之聚信行、聚信實業公司之間無實際交易。 ⒏檢察官指捷宜公司開立給洋震企業行、聚信行、子震公司、義瑪公司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連續,以及捷宜公司開立給川島公司與聚信實業公司之統一發票號碼彼此跳號開立,顯見該等發票是同時連續開立,再分別填載日期,足認捷宜公司與該等公司行號無實際交易云云。經查:被告提出之統一發票可見104 年3 月至4 月間開立給洋震企業行之發票共10張號碼連續(原審卷三第143-151 頁)。104 年9 月至10月間開立給聚信行之發票共13張,號碼尾數連續為0 、1 、2 、3 、4 、5 、6 、7 ,跳過8 後號碼尾數又連續為9 、10、11、12、13;而104 年11月至12月開立給聚信行之發票共7 張號碼連續(原審卷三第167-179 、195-201 頁)。開立給子震公司之發票共3 張號碼連續(原審卷三第217-219 頁),開立給義瑪公司之發票共7 張,號碼尾數連續為0 、1 、2 、3 ,跳過4 後號碼尾數又連續為5 、6 、7 (原審卷三第341-347 頁)。另外捷宜公司於104 年5 月至6 月開立給川島公司以及聚信實業公司之發票確實可見給川島公司之發票號碼尾數為1 、3 、5 、8 、10、13、15,而給聚信實業公司之發票號碼尾數為0 、2 、4 、7 、9 、11、14、16(原審卷三第287-293 、321-327 頁),而觀諸上開發票號碼有在二家公司之間交錯連續之情形。然因被告供述捷宜公司並未雇用其他員工,發票均為被告所開立,前已述明,而上開發票所示交易內容單純,每張發票都各只有出售一種類型之預付卡,且核對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開立時間,104 年3 月至4 月間捷宜公司僅有開立發票給洋震企業行,則該段期間連續開立發票給洋震企業行之情節,即屬正常。又104 年11月間捷宜公司僅有開立發票給聚信行,104 年12月間僅有開立發票給聚信行及子震公司,且104 年12月間開給聚信行的發票僅有一張、時間為104 年12月3 日,發票開立時間早於子震公司之3 張發票時間,且子震公司3 張發票號碼連續係按照發票開立時間先後(3 張發票時間各為:104 年12月9 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4日),故該段期間連續開立發票給聚信行後再開立給子震公司之情節,亦核屬正常。另105 年1 月至2 月間捷宜公司僅有開立發票給義瑪公司,則該段期間連續開立發票給義瑪公司之情節,仍屬正常。至於104 年5 月至6 月間捷宜公司僅有開立發票給川島公司及聚信實業公司,且核對下列表格所列開立發票之日期可見此部分發票號碼交錯連續之情形係按照開立發票之時間順序: ┌─────────┬─────────┬─────────┐ │買受人公司名稱 │統一發票號碼 │發票時間 │ ├─────────┼─────────┼─────────┤ │聚信實業公司 │QA00000000 │104 年5 月11日 │ ├─────────┼─────────┼─────────┤ │川島公司 │QA00000000 │104 年5 月12日 │ ├─────────┼─────────┼─────────┤ │聚信實業公司 │QA00000000 │104 年5 月14日 │ ├─────────┼─────────┼─────────┤ │川島公司 │QA00000000 │104 年5 月15日 │ ├─────────┼─────────┼─────────┤ │聚信實業公司 │QA00000000 │104 年5 月19日 │ ├─────────┼─────────┼─────────┤ │川島公司 │QA00000000 │104 年5 月20日 │ ├─────────┼─────────┼─────────┤ │聚信實業公司 │QA00000000 │104 年5 月25日 │ ├─────────┼─────────┼─────────┤ │川島公司 │QA00000000 │104 年5 月26日 │ ├─────────┼─────────┼─────────┤ │聚信實業公司 │QA00000000 │104 年6 月1 日 │ ├─────────┼─────────┼─────────┤ │川島公司 │QA00000000 │104 年6 月2 日 │ ├─────────┼─────────┼─────────┤ │聚信實業公司 │QA00000000 │104 年6 月8 日 │ ├─────────┼─────────┼─────────┤ │川島公司 │QA00000000 │104 年6 月9 日 │ ├─────────┼─────────┼─────────┤ │聚信實業公司 │QA00000000 │104 年6 月15日 │ ├─────────┼─────────┼─────────┤ │川島公司 │QA00000000 │104 年6 月16日 │ ├─────────┼─────────┼─────────┤ │聚信實業公司 │QA00000000 │104 年6 月18日 │ └─────────┴─────────┴─────────┘ 依上述表列可知,因發票開立時間順序之故,亦有發票號碼交錯連續之情形,故尚無不合理之處。則檢察官以上開情形認定捷宜公司與該等公司行號並無實際交易云云,尚屬無據。 ⒐檢察官又指利稘公司、洋震企業行、聚信行、聚信實業公司、子震公司、義瑪公司之交易對象多有異常營業人,認為捷宜公司與該等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事實云云。然檢察官此部分僅提出上開公司行號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國稅局卷四第713-732 頁;國稅局卷五第757-762 、796-802 、834-839 、849-853 、900-912 頁),其上記載該等公司行號之交易對象營業狀況雖有些註明「部分虛進虛銷」、「申請停業」、「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等異常之情形,然而該等註記均未明確記載事由發生之期間,而且所謂「部分虛進虛銷」是否已經法院認定事實判決確定,或者僅為有此嫌疑移送調查中,亦未註明清楚,況依上開進項、銷項明細,可見利稘公司、洋震企業行、聚信行、聚信實業公司、子震公司、義瑪公司之交易對象仍有許多公司行號並無註記異常營業之情形,則檢察官僅以交易對象中有異常經營之公司行號即認定捷宜公司與該等公司行號亦無實際交易,此部分尚乏佐證。 ⒑證人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之員工許金汶於原審雖證稱:【在處理川島公司案件時發現捷宜公司是川島公司的進銷貨廠商之一,發現他們有在做循環交易,循環交易就是上游進貨後馬上轉給下游廠商,下游廠商再開發票給另一家廠商作為一個循環交易。公司財務對公司來說是經濟命脈,很少會全部委由第三人操控,調查發現川島公司財務就是由黃成富所操控,還有我們發現捷宜公司記帳費是旺琳公司的負責人何琳琳來支付。捷宜公司的上下游廠商原來都是科爾公司上下游交易廠商,卻還要再透過捷宜公司加入,假設我向科爾公司進貨,就直接向科爾公司進貨較便宜,不需要透過第三家公司購買,這樣交易成本會增加,這不符常理。證人塗先生(塗文榮)也表示他會做這些交易目的是為了貸款用,在川島公司案件中也發現很多上下游廠商也說明他們當初都是為了貸款,把兩個案件綜合起來,以及國稅局其他通報資料做實務經驗判斷。還有這個案件相關交易資料來看,上下游交易大部分都透過黃成富處理,相關資料證明都是黃成富掌控,包括開立發票及金錢收付。還有如捷宜公司開立給聚信行的銷項發票字軌號碼看起來連續,實務經驗判斷認為這些發票早就開好,是後面才補日期上去,沒有實際交易】云云(原審卷一第265-267 頁)。然證人許金汶上開證述所憑之各項證據,均為本案卷內之各項證據,已經本判決說明無從認定捷宜公司與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行號無實際交易之情,故證人證述內容僅是根據該等證據並依其個人經驗做出推論,並無增加其他本院所未審酌之實際證據資料,自無從憑證人許金汶之證述推認捷宜公司與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行號間無實際交易。 ㈤綜上所述,本院認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曾為本案犯行之確信。此外,卷內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有起訴書所載之犯行,被告犯罪即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法條之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賜隆提起公訴,檢察官姜麗儒提起上訴,檢察官李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規定之限制,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黃璽儒 附表一:捷宜公司取得不實銷項發票明細 ┌──┬────┬────────┬──┬───┬─────┬──┬─────┬────┐ │編號│統一編號│營業人名稱 │憑證│開立年│發票字軌 │張數│銷售額 │稅額 │ │ │ │ │ │月 │ │ │ │ │ ├──┼────┼────────┼──┼───┼─────┼──┼─────┼────┤ │ 1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1 │NN00000000│1 │315,600 │15,780 │ ├──┼────┼────────┼──┼───┼─────┼──┼─────┼────┤ │ 2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1 │NN00000000│1 │261,600 │13,080 │ ├──┼────┼────────┼──┼───┼─────┼──┼─────┼────┤ │ 3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1 │NN00000000│1 │264,000 │13,200 │ ├──┼────┼────────┼──┼───┼─────┼──┼─────┼────┤ │ 4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1 │NN00000000│1 │263,000 │13,150 │ ├──┼────┼────────┼──┼───┼─────┼──┼─────┼────┤ │ 5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2 │NN00000000│1 │264,000 │13,200 │ ├──┼────┼────────┼──┼───┼─────┼──┼─────┼────┤ │ 6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2 │NN00000000│1 │348,800 │17,440 │ ├──┼────┼────────┼──┼───┼─────┼──┼─────┼────┤ │ 7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2 │NN00000000│1 │360,000 │18,000 │ ├──┼────┼────────┼──┼───┼─────┼──┼─────┼────┤ │ 8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3 │PG00000000│1 │393,000 │19,650 │ ├──┼────┼────────┼──┼───┼─────┼──┼─────┼────┤ │ 9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3 │PG00000000│1 │261,600 │13,080 │ ├──┼────┼────────┼──┼───┼─────┼──┼─────┼────┤ │ 10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3 │PG00000000│1 │262,000 │13,100 │ ├──┼────┼────────┼──┼───┼─────┼──┼─────┼────┤ │ 11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3 │PG00000000│1 │261,600 │13,080 │ ├──┼────┼────────┼──┼───┼─────┼──┼─────┼────┤ │ 12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4 │PG00000000│1 │261,600 │13,080 │ ├──┼────┼────────┼──┼───┼─────┼──┼─────┼────┤ │ 13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4 │PG00000000│1 │288,000 │14,400 │ ├──┼────┼────────┼──┼───┼─────┼──┼─────┼────┤ │ 14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4 │PG00000000│1 │314,400 │15,720 │ ├──┼────┼────────┼──┼───┼─────┼──┼─────┼────┤ │ 15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5 │QA00000000│1 │209,600 │10,480 │ ├──┼────┼────────┼──┼───┼─────┼──┼─────┼────┤ │ 16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5 │QA00000000│1 │172,000 │8,600 │ ├──┼────┼────────┼──┼───┼─────┼──┼─────┼────┤ │ 17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5 │QA00000000│1 │209,600 │10,480 │ ├──┼────┼────────┼──┼───┼─────┼──┼─────┼────┤ │ 18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5 │QA00000000│1 │209,600 │10,480 │ ├──┼────┼────────┼──┼───┼─────┼──┼─────┼────┤ │ 19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5 │QA00000000│1 │172,000 │8,600 │ ├──┼────┼────────┼──┼───┼─────┼──┼─────┼────┤ │ 20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6 │QA00000000│1 │172,000 │8,600 │ ├──┼────┼────────┼──┼───┼─────┼──┼─────┼────┤ │ 21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6 │QA00000000│1 │209,600 │10,480 │ ├──┼────┼────────┼──┼───┼─────┼──┼─────┼────┤ │ 22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6 │QA00000000│1 │158,400 │7,920 │ ├──┼────┼────────┼──┼───┼─────┼──┼─────┼────┤ │ 23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7 │QU00000000│1 │209,600 │10,480 │ ├──┼────┼────────┼──┼───┼─────┼──┼─────┼────┤ │ 24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7 │QU00000000│1 │144,000 │7,200 │ ├──┼────┼────────┼──┼───┼─────┼──┼─────┼────┤ │ 25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7 │QU00000000│1 │209,600 │10,480 │ ├──┼────┼────────┼──┼───┼─────┼──┼─────┼────┤ │ 26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8 │QU00000000│1 │172,000 │8,600 │ ├──┼────┼────────┼──┼───┼─────┼──┼─────┼────┤ │ 27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8 │QU00000000│1 │209,600 │10,480 │ ├──┼────┼────────┼──┼───┼─────┼──┼─────┼────┤ │ 28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8 │QU00000000│1 │215,000 │10,750 │ ├──┼────┼────────┼──┼───┼─────┼──┼─────┼────┤ │ 29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8 │QU00000000│1 │209,600 │10,480 │ ├──┼────┼────────┼──┼───┼─────┼──┼─────┼────┤ │ 30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8 │QU00000000│1 │172,000 │8,600 │ ├──┼────┼────────┼──┼───┼─────┼──┼─────┼────┤ │ 31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9 │RN00000000│1 │256,000 │12,800 │ ├──┼────┼────────┼──┼───┼─────┼──┼─────┼────┤ │ 32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09 │RN00000000│1 │246,000 │12,300 │ ├──┼────┼────────┼──┼───┼─────┼──┼─────┼────┤ │ 33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10 │RN00000000│1 │342,400 │17,120 │ ├──┼────┼────────┼──┼───┼─────┼──┼─────┼────┤ │ 34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10 │RN00000000│1 │350,400 │17,520 │ ├──┼────┼────────┼──┼───┼─────┼──┼─────┼────┤ │ 35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10 │RN00000000│1 │312,000 │15,600 │ ├──┼────┼────────┼──┼───┼─────┼──┼─────┼────┤ │ 36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11 │SG00000000│1 │426,000 │21,300 │ ├──┼────┼────────┼──┼───┼─────┼──┼─────┼────┤ │ 37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11 │SG00000000│1 │388,000 │19,400 │ ├──┼────┼────────┼──┼───┼─────┼──┼─────┼────┤ │ 38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411 │SG00000000│1 │208,000 │10,400 │ ├──┼────┼────────┼──┼───┼─────┼──┼─────┼────┤ │ 39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501 │AU00000000│1 │260,000 │13,000 │ ├──┼────┼────────┼──┼───┼─────┼──┼─────┼────┤ │ 40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501 │AU00000000│1 │255,600 │12,780 │ ├──┼────┼────────┼──┼───┼─────┼──┼─────┼────┤ │ 41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501 │AU00000000│1 │260,000 │13,000 │ ├──┼────┼────────┼──┼───┼─────┼──┼─────┼────┤ │ 42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502 │AU00000000│1 │255,600 │12,780 │ ├──┴────┴────────┴──┴───┼─────┼──┼─────┼────┤ │ │小計 │42 │10,733,400│536,670 │ ├──┬────┬────────┬──┬───┼─────┼──┼─────┼────┤ │ 43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311 │CZ00000000│1 │390,000 │19,500 │ │ │ │南部辦事處 │ │ │ │ │ │ │ ├──┼────┼────────┼──┼───┼─────┼──┼─────┼────┤ │ 44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311 │CZ00000000│1 │390,000 │19,500 │ │ │ │南部辦事處 │ │ │ │ │ │ │ ├──┼────┼────────┼──┼───┼─────┼──┼─────┼────┤ │ 45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311 │CZ00000000│1 │312,000 │15,600 │ │ │ │南部辦事處 │ │ │ │ │ │ │ ├──┼────┼────────┼──┼───┼─────┼──┼─────┼────┤ │ 46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311 │CZ00000000│1 │390,000 │19,500 │ │ │ │南部辦事處 │ │ │ │ │ │ │ ├──┼────┼────────┼──┼───┼─────┼──┼─────┼────┤ │ 47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312 │CZ00000000│1 │390,000 │19,500 │ │ │ │南部辦事處 │ │ │ │ │ │ │ ├──┼────┼────────┼──┼───┼─────┼──┼─────┼────┤ │ 48 │00000000│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進項│10312 │CZ00000000│1 │390,000 │19,500 │ │ │ │南部辦事處 │ │ │ │ │ │ │ ├──┴────┴────────┴──┴───┼─────┼──┼─────┼────┤ │ │小計 │6 │2,262,000 │113,100 │ ├──┬────┬────────┬──┬───┼─────┼──┼─────┼────┤ │ 49 │00000000│宏錦生技貿易有限│進項│10309 │CE00000000│1 │260,400 │13,020 │ │ │ │公司 │ │ │ │ │ │ │ ├──┼────┼────────┼──┼───┼─────┼──┼─────┼────┤ │ 50 │00000000│宏錦生技貿易有限│進項│10309 │CE00000000│1 │222,000 │11,100 │ │ │ │公司 │ │ │ │ │ │ │ ├──┼────┼────────┼──┼───┼─────┼──┼─────┼────┤ │ 51 │00000000│宏錦生技貿易有限│進項│10309 │CE00000000│1 │133,200 │6,660 │ │ │ │公司 │ │ │ │ │ │ │ ├──┼────┼────────┼──┼───┼─────┼──┼─────┼────┤ │ 52 │00000000│宏錦生技貿易有限│進項│10310 │CE00000000│1 │173,600 │8,680 │ │ │ │公司 │ │ │ │ │ │ │ ├──┼────┼────────┼──┼───┼─────┼──┼─────┼────┤ │ 53 │00000000│宏錦生技貿易有限│進項│10310 │CE00000000│1 │355,200 │17,760 │ │ │ │公司 │ │ │ │ │ │ │ ├──┼────┼────────┼──┼───┼─────┼──┼─────┼────┤ │ 54 │00000000│宏錦生技貿易有限│進項│10310 │CE00000000│1 │303,800 │15,190 │ │ │ │公司 │ │ │ │ │ │ │ ├──┼────┼────────┼──┼───┼─────┼──┼─────┼────┤ │ 55 │00000000│宏錦生技貿易有限│進項│10310 │CE00000000│1 │177,600 │8,880 │ │ │ │公司 │ │ │ │ │ │ │ ├──┼────┼────────┼──┼───┼─────┼──┼─────┼────┤ │ 56 │00000000│宏錦生技貿易有限│進項│10310 │CE00000000│1 │266,000 │13,300 │ │ │ │公司 │ │ │ │ │ │ │ ├──┼────┼────────┼──┼───┼─────┼──┼─────┼────┤ │ 57 │00000000│宏錦生技貿易有限│進項│10310 │CE00000000│1 │222,000 │11,100 │ │ │ │公司 │ │ │ │ │ │ │ ├──┴────┴────────┴──┴───┼─────┼──┼─────┼────┤ │ │小計 │9 │2,113,800 │105,690 │ ├───────────────────────┼─────┼──┼─────┼────┤ │ │合計 │57 │15,109,200│755,460 │ └───────────────────────┴─────┴──┴─────┴────┘ 附表二: 捷宜公司開立不實銷項發票明細 ┌──┬────┬────────┬──┬────┬─────┬──┬─────┬────┐ │編號│統一編號│營業人名稱 │憑證│開立年月│發票字軌 │張數│銷售額 │稅額 │ ├──┼────┼────────┼──┼────┼─────┼──┼─────┼────┤ │ 1 │0000000 │洋震企業行 │銷項│10310 │CE00000000│1 │223,000 │11,150 │ ├──┼────┼────────┼──┼────┼─────┼──┼─────┼────┤ │ 2 │0000000 │洋震企業行 │銷項│10310 │CE00000000│1 │174,400 │8,720 │ ├──┼────┼────────┼──┼────┼─────┼──┼─────┼────┤ │ 3 │0000000 │洋震企業行 │銷項│10403 │PG00000000│1 │132,500 │6,625 │ ├──┼────┼────────┼──┼────┼─────┼──┼─────┼────┤ │ 4 │0000000 │洋震企業行 │銷項│10403 │PG00000000│1 │265,000 │13,250 │ ├──┼────┼────────┼──┼────┼─────┼──┼─────┼────┤ │ 5 │0000000 │洋震企業行 │銷項│10403 │PG00000000│1 │264,000 │13,200 │ ├──┼────┼────────┼──┼────┼─────┼──┼─────┼────┤ │ 6 │0000000 │洋震企業行 │銷項│10403 │PG00000000│1 │265,000 │13,250 │ ├──┼────┼────────┼──┼────┼─────┼──┼─────┼────┤ │ 7 │0000000 │洋震企業行 │銷項│10403 │PG00000000│1 │264,000 │13,200 │ ├──┼────┼────────┼──┼────┼─────┼──┼─────┼────┤ │ 8 │0000000 │洋震企業行 │銷項│10404 │PG00000000│1 │159,000 │7,950 │ ├──┼────┼────────┼──┼────┼─────┼──┼─────┼────┤ │ 9 │0000000 │洋震企業行 │銷項│10404 │PG00000000│1 │159,000 │7,950 │ ├──┼────┼────────┼──┼────┼─────┼──┼─────┼────┤ │ 10 │0000000 │洋震企業行 │銷項│10404 │PG00000000│1 │264,000 │13,200 │ ├──┼────┼────────┼──┼────┼─────┼──┼─────┼────┤ │ 11 │0000000 │洋震企業行 │銷項│10404 │PG00000000│1 │146,000 │7,300 │ ├──┼────┼────────┼──┼────┼─────┼──┼─────┼────┤ │ 12 │0000000 │洋震企業行 │銷項│10404 │PG00000000│1 │146,000 │7,300 │ ├──┴────┴────────┴──┴────┼─────┼──┼─────┼────┤ │ │小計 │12 │2,461,900 │123,095 │ ├──┬────┬───────┬───┬────┼─────┼──┼─────┼────┤ │ 13 │00000000│聚信行 │銷項 │10409 │RN00000000│1 │135,000 │6,750 │ ├──┼────┼───────┼───┼────┼─────┼──┼─────┼────┤ │ 14 │00000000│聚信行 │銷項 │10409 │RN00000000│1 │132,000 │6,600 │ ├──┼────┼───────┼───┼────┼─────┼──┼─────┼────┤ │ 15 │00000000│聚信行 │銷項 │10409 │RN00000000│1 │180,000 │9,000 │ ├──┼────┼───────┼───┼────┼─────┼──┼─────┼────┤ │ 16 │00000000│聚信行 │銷項 │10409 │RN00000000│1 │176,000 │8,800 │ ├──┼────┼───────┼───┼────┼─────┼──┼─────┼────┤ │ 17 │00000000│聚信行 │銷項 │10409 │RN00000000│1 │107,200 │5,360 │ ├──┼────┼───────┼───┼────┼─────┼──┼─────┼────┤ │ 18 │00000000│聚信行 │銷項 │10409 │RN00000000│1 │176,000 │8,800 │ ├──┼────┼───────┼───┼────┼─────┼──┼─────┼────┤ │ 19 │00000000│聚信行 │銷項 │10409 │RN00000000│1 │107,200 │5,360 │ ├──┼────┼───────┼───┼────┼─────┼──┼─────┼────┤ │ 20 │00000000│聚信行 │銷項 │10409 │RN00000000│1 │134,000 │6,700 │ ├──┼────┼───────┼───┼────┼─────┼──┼─────┼────┤ │ 21 │00000000│聚信行 │銷項 │10410 │RN00000000│1 │160,800 │8,040 │ ├──┼────┼───────┼───┼────┼─────┼──┼─────┼────┤ │ 22 │00000000│聚信行 │銷項 │10410 │RN00000000│1 │160,800 │8,040 │ ├──┼────┼───────┼───┼────┼─────┼──┼─────┼────┤ │ 23 │00000000│聚信行 │銷項 │10410 │RN00000000│1 │176,000 │8,800 │ ├──┼────┼───────┼───┼────┼─────┼──┼─────┼────┤ │ 24 │00000000│聚信行 │銷項 │10410 │RN00000000│1 │176,000 │8,800 │ ├──┼────┼───────┼───┼────┼─────┼──┼─────┼────┤ │ 25 │00000000│聚信行 │銷項 │10410 │RN00000000│1 │177,600 │8,880 │ ├──┼────┼───────┼───┼────┼─────┼──┼─────┼────┤ │ 26 │00000000│聚信行 │銷項 │10411 │SG00000000│1 │220,000 │11,000 │ ├──┼────┼───────┼───┼────┼─────┼──┼─────┼────┤ │ 27 │00000000│聚信行 │銷項 │10411 │SG00000000│1 │107,200 │5,360 │ ├──┼────┼───────┼───┼────┼─────┼──┼─────┼────┤ │ 28 │00000000│聚信行 │銷項 │10411 │SG00000000│1 │187,500 │9,375 │ ├──┼────┼───────┼───┼────┼─────┼──┼─────┼────┤ │ 29 │00000000│聚信行 │銷項 │10411 │SG00000000│1 │220,000 │11,000 │ ├──┼────┼───────┼───┼────┼─────┼──┼─────┼────┤ │ 30 │00000000│聚信行 │銷項 │10411 │SG00000000│1 │107,200 │5,360 │ ├──┼────┼───────┼───┼────┼─────┼──┼─────┼────┤ │ 31 │00000000│聚信行 │銷項 │10411 │SG00000000│1 │107,200 │5,360 │ ├──┼────┼───────┼───┼────┼─────┼──┼─────┼────┤ │ 32 │00000000│聚信行 │銷項 │10412 │SG00000000│1 │107,200 │5,360 │ ├──┴────┴───────┴───┴────┼─────┼──┼─────┼────┤ │ │小計 │20 │3,054,900 │152,745 │ ├──┬────┬───────┬───┬────┼─────┼──┼─────┼────┤ │ 33 │00000000│子震科技有限公│銷項 │10412 │SG00000000│1 │162,500 │8,125 │ │ │ │司 │ │ │ │ │ │ │ ├──┼────┼───────┼───┼────┼─────┼──┼─────┼────┤ │ 34 │00000000│子震科技有限公│銷項 │10412 │SG00000000│1 │177,200 │8,860 │ │ │ │司 │ │ │ │ │ │ │ ├──┼────┼───────┼───┼────┼─────┼──┼─────┼────┤ │ 35 │00000000│子震科技有限公│銷項 │10412 │SG00000000│1 │53,200 │2,660 │ │ │ │司 │ │ │ │ │ │ │ ├──┴────┴───────┴───┴────┼─────┼──┼─────┼────┤ │ │小計 │3 │392,900 │19,645 │ ├──┬────┬───────┬───┬────┼─────┼──┼─────┼────┤ │ 36 │00000000│利稘科技有限公│銷項 │10310 │CE00000000│1 │268,000 │13,400 │ │ │ │司 │ │ │ │ │ │ │ ├──┼────┼───────┼───┼────┼─────┼──┼─────┼────┤ │ 37 │00000000│利稘科技有限公│銷項 │10310 │CE00000000│1 │261,600 │13,080 │ │ │ │司 │ │ │ │ │ │ │ ├──┼────┼───────┼───┼────┼─────┼──┼─────┼────┤ │ 38 │00000000│利稘科技有限公│銷項 │10310 │CE00000000│1 │223,000 │11,150 │ │ │ │司 │ │ │ │ │ │ │ ├──┼────┼───────┼───┼────┼─────┼──┼─────┼────┤ │ 39 │00000000│利稘科技有限公│銷項 │10310 │CE00000000│1 │133,800 │6,690 │ │ │ │司 │ │ │ │ │ │ │ ├──┼────┼───────┼───┼────┼─────┼──┼─────┼────┤ │ 40 │00000000│利稘科技有限公│銷項 │10310 │CE00000000│1 │223,000 │11,150 │ │ │ │司 │ │ │ │ │ │ │ ├──┼────┼───────┼───┼────┼─────┼──┼─────┼────┤ │ 41 │00000000│利稘科技有限公│銷項 │10311 │CZ00000000│1 │131,000 │6,550 │ │ │ │司 │ │ │ │ │ │ │ ├──┼────┼───────┼───┼────┼─────┼──┼─────┼────┤ │ 42 │00000000│利稘科技有限公│銷項 │10311 │CZ00000000│1 │262,000 │13,100 │ │ │ │司 │ │ │ │ │ │ │ ├──┼────┼───────┼───┼────┼─────┼──┼─────┼────┤ │ 43 │00000000│利稘科技有限公│銷項 │10311 │CZ00000000│1 │131,000 │6,550 │ │ │ │司 │ │ │ │ │ │ │ ├──┼────┼───────┼───┼────┼─────┼──┼─────┼────┤ │ 44 │00000000│利稘科技有限公│銷項 │10311 │CZ00000000│1 │262,000 │13,100 │ │ │ │司 │ │ │ │ │ │ │ ├──┼────┼───────┼───┼────┼─────┼──┼─────┼────┤ │ 45 │00000000│利稘科技有限公│銷項 │10311 │CZ00000000│1 │157,200 │7,860 │ │ │ │司 │ │ │ │ │ │ │ ├──┼────┼───────┼───┼────┼─────┼──┼─────┼────┤ │ 46 │00000000│利稘科技有限公│銷項 │10311 │CZ00000000│1 │157,200 │7,860 │ │ │ │司 │ │ │ │ │ │ │ ├──┼────┼───────┼───┼────┼─────┼──┼─────┼────┤ │ 47 │00000000│利稘科技有限公│銷項 │10311 │CZ00000000│1 │131,000 │6,550 │ │ │ │司 │ │ │ │ │ │ │ ├──┼────┼───────┼───┼────┼─────┼──┼─────┼────┤ │ 48 │00000000│利稘科技有限公│銷項 │10311 │CZ00000000│1 │262,000 │13,100 │ │ │ │司 │ │ │ │ │ │ │ ├──┼────┼───────┼───┼────┼─────┼──┼─────┼────┤ │ 49 │00000000│利稘科技有限公│銷項 │10312 │CZ00000000│1 │131,000 │6,550 │ │ │ │司 │ │ │ │ │ │ │ ├──┼────┼───────┼───┼────┼─────┼──┼─────┼────┤ │ 50 │00000000│利稘科技有限公│銷項 │10312 │CZ00000000│1 │262,000 │13,100 │ │ │ │司 │ │ │ │ │ │ │ ├──┼────┼───────┼───┼────┼─────┼──┼─────┼────┤ │ 51 │00000000│利稘科技有限公│銷項 │10312 │CZ00000000│1 │314,400 │15,720 │ │ │ │司 │ │ │ │ │ │ │ ├──┼────┼───────┼───┼────┼─────┼──┼─────┼────┤ │ 52 │00000000│利稘科技有限公│銷項 │10401 │NN00000000│1 │78,600 │3,930 │ │ │ │司 │ │ │ │ │ │ │ ├──┼────┼───────┼───┼────┼─────┼──┼─────┼────┤ │ 53 │00000000│利稘科技有限公│銷項 │10401 │NN00000000│1 │318,000 │15,900 │ │ │ │司 │ │ │ │ │ │ │ ├──┼────┼───────┼───┼────┼─────┼──┼─────┼────┤ │ 54 │00000000│利稘科技有限公│銷項 │10401 │NN00000000│1 │264,000 │13,200 │ │ │ │司 │ │ │ │ │ │ │ ├──┼────┼───────┼───┼────┼─────┼──┼─────┼────┤ │ 55 │00000000│利稘科技有限公│銷項 │10401 │NN00000000│1 │266,000 │13,300 │ │ │ │司 │ │ │ │ │ │ │ ├──┼────┼───────┼───┼────┼─────┼──┼─────┼────┤ │ 56 │00000000│利稘科技有限公│銷項 │10401 │NN00000000│1 │265,000 │13,250 │ │ │ │司 │ │ │ │ │ │ │ ├──┼────┼───────┼───┼────┼─────┼──┼─────┼────┤ │ 57 │00000000│利稘科技有限公│銷項 │10402 │NN00000000│1 │266,000 │13,300 │ │ │ │司 │ │ │ │ │ │ │ ├──┼────┼───────┼───┼────┼─────┼──┼─────┼────┤ │ 58 │00000000│利稘科技有限公│銷項 │10402 │NN00000000│1 │352,000 │17,600 │ │ │ │司 │ │ │ │ │ │ │ ├──┼────┼───────┼───┼────┼─────┼──┼─────┼────┤ │ 59 │00000000│利稘科技有限公│銷項 │10402 │NN00000000│1 │363,000 │18,150 │ │ │ │司 │ │ │ │ │ │ │ ├──┴────┴───────┴───┴────┼─────┼──┼─────┼────┤ │ │小計 │24 │5,482,800 │274,140 │ ├──┬────┬───────┬───┬────┼─────┼──┼─────┼────┤ │ 60 │00000000│川島健康運動器│銷項 │10405 │QA00000000│1 │81,000 │4,050 │ │ │ │材有限公司 │ │ │ │ │ │ │ ├──┼────┼───────┼───┼────┼─────┼──┼─────┼────┤ │ 61 │00000000│川島健康運動器│銷項 │10405 │QA00000000│1 │88,000 │4,400 │ │ │ │材有限公司 │ │ │ │ │ │ │ ├──┼────┼───────┼───┼────┼─────┼──┼─────┼────┤ │ 62 │00000000│川島健康運動器│銷項 │10405 │QA00000000│1 │108,000 │5,400 │ │ │ │材有限公司 │ │ │ │ │ │ │ ├──┼────┼───────┼───┼────┼─────┼──┼─────┼────┤ │ 63 │00000000│川島健康運動器│銷項 │10405 │QA00000000│1 │88,000 │4,400 │ │ │ │材有限公司 │ │ │ │ │ │ │ ├──┼────┼───────┼───┼────┼─────┼──┼─────┼────┤ │ 64 │00000000│川島健康運動器│銷項 │10406 │QA00000000│1 │135,000 │6,750 │ │ │ │材有限公司 │ │ │ │ │ │ │ ├──┼────┼───────┼───┼────┼─────┼──┼─────┼────┤ │ 65 │00000000│川島健康運動器│銷項 │10406 │QA00000000│1 │88,000 │4,400 │ │ │ │材有限公司 │ │ │ │ │ │ │ ├──┼────┼───────┼───┼────┼─────┼──┼─────┼────┤ │ 66 │00000000│川島健康運動器│銷項 │10406 │QA00000000│1 │108,000 │5,400 │ │ │ │材有限公司 │ │ │ │ │ │ │ ├──┼────┼───────┼───┼────┼─────┼──┼─────┼────┤ │ 67 │00000000│川島健康運動器│銷項 │10407 │QU00000000│1 │213,600 │10,680 │ │ │ │材有限公司 │ │ │ │ │ │ │ ├──┼────┼───────┼───┼────┼─────┼──┼─────┼────┤ │ 68 │00000000│川島健康運動器│銷項 │10407 │QU00000000│1 │147,000 │7,350 │ │ │ │材有限公司 │ │ │ │ │ │ │ ├──┼────┼───────┼───┼────┼─────┼──┼─────┼────┤ │ 69 │00000000│川島健康運動器│銷項 │10407 │QU00000000│1 │213,600 │10,680 │ │ │ │材有限公司 │ │ │ │ │ │ │ ├──┼────┼───────┼───┼────┼─────┼──┼─────┼────┤ │ 70 │00000000│川島健康運動器│銷項 │10408 │QU00000000│1 │174,000 │8,700 │ │ │ │材有限公司 │ │ │ │ │ │ │ ├──┼────┼───────┼───┼────┼─────┼──┼─────┼────┤ │ 71 │00000000│川島健康運動器│銷項 │10408 │QU00000000│1 │213,600 │10,680 │ │ │ │材有限公司 │ │ │ │ │ │ │ ├──┼────┼───────┼───┼────┼─────┼──┼─────┼────┤ │ 72 │00000000│川島健康運動器│銷項 │10408 │QU00000000│1 │217,500 │10,875 │ │ │ │材有限公司 │ │ │ │ │ │ │ ├──┴────┴───────┴───┴────┼─────┼──┼─────┼────┤ │ │小計 │13 │1,875,300 │93,765 │ ├──┬────┬───────┬───┬────┼─────┼──┼─────┼────┤ │ 73 │00000000│聚信實業有限公│銷項 │10405 │QA00000000│1 │135,000 │6,750 │ │ │ │司 │ │ │ │ │ │ │ ├──┼────┼───────┼───┼────┼─────┼──┼─────┼────┤ │ 74 │00000000│聚信實業有限公│銷項 │10405 │QA00000000│1 │88,000 │4,400 │ │ │ │司 │ │ │ │ │ │ │ ├──┼────┼───────┼───┼────┼─────┼──┼─────┼────┤ │ 75 │00000000│聚信實業有限公│銷項 │10405 │QA00000000│1 │108,000 │5,400 │ │ │ │司 │ │ │ │ │ │ │ ├──┼────┼───────┼───┼────┼─────┼──┼─────┼────┤ │ 76 │00000000│聚信實業有限公│銷項 │10405 │QA00000000│1 │88,000 │4,400 │ │ │ │司 │ │ │ │ │ │ │ ├──┼────┼───────┼───┼────┼─────┼──┼─────┼────┤ │ 77 │00000000│聚信實業有限公│銷項 │10406 │QA00000000│1 │81,000 │4,050 │ │ │ │司 │ │ │ │ │ │ │ ├──┼────┼───────┼───┼────┼─────┼──┼─────┼────┤ │ 78 │00000000│聚信實業有限公│銷項 │10406 │QA00000000│1 │88,000 │4,400 │ │ │ │司 │ │ │ │ │ │ │ ├──┼────┼───────┼───┼────┼─────┼──┼─────┼────┤ │ 79 │00000000│聚信實業有限公│銷項 │10406 │QA00000000│1 │108,000 │5,400 │ │ │ │司 │ │ │ │ │ │ │ ├──┼────┼───────┼───┼────┼─────┼──┼─────┼────┤ │ 80 │00000000│聚信實業有限公│銷項 │10406 │QA00000000│1 │91,800 │4,590 │ │ │ │司 │ │ │ │ │ │ │ ├──┴────┴───────┴───┴────┼─────┼──┼─────┼────┤ │ │小計 │8 │787,800 │39,390 │ ├──┬────┬───────┬───┬────┼─────┼──┼─────┼────┤ │ 81 │00000000│義瑪國際有限公│銷項 │10501 │AU00000000│1 │132,500 │6,625 │ │ │ │司 │ │ │ │ │ │ │ ├──┼────┼───────┼───┼────┼─────┼──┼─────┼────┤ │ 82 │00000000│義瑪國際有限公│銷項 │10501 │AU00000000│1 │129,000 │6,450 │ │ │ │司 │ │ │ │ │ │ │ ├──┼────┼───────┼───┼────┼─────┼──┼─────┼────┤ │ 83 │00000000│義瑪國際有限公│銷項 │10501 │AU00000000│1 │132,500 │6,625 │ │ │ │司 │ │ │ │ │ │ │ ├──┼────┼───────┼───┼────┼─────┼──┼─────┼────┤ │ 84 │00000000│義瑪國際有限公│銷項 │10502 │AU00000000│1 │132,500 │6,625 │ │ │ │司 │ │ │ │ │ │ │ ├──┼────┼───────┼───┼────┼─────┼──┼─────┼────┤ │ 85 │00000000│義瑪國際有限公│銷項 │10502 │AU00000000│1 │129,000 │6,450 │ │ │ │司 │ │ │ │ │ │ │ ├──┼────┼───────┼───┼────┼─────┼──┼─────┼────┤ │ 86 │00000000│義瑪國際有限公│銷項 │10502 │AU00000000│1 │129,000 │6,450 │ │ │ │司 │ │ │ │ │ │ │ ├──┼────┼───────┼───┼────┼─────┼──┼─────┼────┤ │ 87 │00000000│義瑪國際有限公│銷項 │10502 │AU00000000│1 │129,000 │6,450 │ │ │ │司 │ │ │ │ │ │ │ ├──┴────┴───────┴───┴────┼─────┼──┼─────┼────┤ │ │小計 │7 │913,500 │45,675 │ ├────────────────────────┼─────┼──┼─────┼────┤ │ │合計 │87 │14,969,100│748,45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