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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抗字第328號

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孫啓強范惠瑩周賢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28號

抗告人
即被告
蘇永佳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11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以:被告蘇永佳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於民國95年10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後,嗣於100 年1 月13日9時30分許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下稱二犯)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二犯判決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本次於109 年4 月5 日下午某時,在高雄市○○區○○街00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業據被告自白在卷,其尿液中亦檢出上揭毒品之陽性反應,有其驗尿結果附卷可憑,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又檢察官依被告本次行為時之同條例修正前規定,以被告於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之5 年內再犯(然已逾修正後同條例第20條第3 項所定之3 年),認被告本件所為核屬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犯罪;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09 年7 月15日同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繫屬本院,依照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首第20條第1 項至第3 項、第35條之1 第2 款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為付觀察、勒戒之裁定。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初犯施用毒品,於95年10月14日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於100 年1 月13日再犯,又於107 年8 月3日三犯施用毒品,並經法院判決徒刑執行完畢。嗣於109 年4 月5 日下午某時,在高雄市○○區○○街00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足見其再犯率甚高,觀察勒戒已無法收其實效,原裁定以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應送觀察勒戒等語,顯有未當,請求撤銷原裁定,另為適法處理云云。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至第3 項,原係規定「犯同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後再犯上開之罪者,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 月;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 年」。嗣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為「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 項之規定。」亦即將原5 年後再犯,始應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縮短為3 年後再犯,即應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為配合上開修正,同條例第23條第2 項亦修正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上開修正業於109 年7 月15日施行。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既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則其再犯(含3 犯以上)如距最近1 次犯該罪經依第20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令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 年者,即應再令入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不因其間是否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俾落實此次寬厚刑事政策之變革(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只要距最近一次犯該罪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 年,即應令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因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次修正增訂35條之1 第2 款前段所稱「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當係指3 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2 項規定,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或送強制戒治;後段所稱法院應為免刑之判決,則係指經觀察、勒戒後,如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或強制戒治處分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等情,即應為免刑之判決,不生事後欠缺訴追條件,而應為不受理判決之問題。本件被告於109 年4 月5 日下午某時,在高雄市○○區○○街00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業經於警訊、偵查及原審中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以認定。依上開說明,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至第3 項、第35條之1 第2款規定,原審依職權為付觀察、勒戒之裁定;經核並無不合,被告仍執前詞提起抗告,而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周賢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抗字第328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觀察勒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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