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1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1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永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毒偵字第1491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 年度簡字第2508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
蘇永佳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由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同條例)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公布、109 年7 月15日生效施行後,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先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觀察、勒戒後,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 年;又同條例修正施行後,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此於修正後同條例第20條第1 項、第2 項後段、第35條之1 第2 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蘇永佳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審易字第1111號裁定令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在所期間經評估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此有載明上情之該所110 年2 月8 日高戒所衛字第11010000770 號函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審易字卷第33-41 頁),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係於109 年7 月15日同條例修正施行前之109 年7 月13日繫屬本院,有本院刑事科收案章足佐(簡字卷第7 頁),依照首開法條規定,爰不待聲請,應逕由本院依職權為付強制戒治之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 第2 款前段、第20條第2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