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23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顏國強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國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國強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顏國強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7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