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3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6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薛百翔
- 選任辯護人
- 趙家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嘉凱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周復興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殷煌
- 選任辯護人
- 王建元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建航
- 選任辯護人
- 吳易修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俊賢
- 選任辯護人
- 洪永志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東橙
- 選任辯護人
- 張鈞棟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介鈞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彥庭
- 選任辯護人
- 王建元律師(法扶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忠晏
- 選任辯護人
- 黃培鈞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信憲
- 選任辯護人
- 董書岳律師(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 選任辯護人
- 陳宏毅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施重宇
- 選任辯護人
- 陳琮涼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勝杰
現於法務部○○○○○○○○(110年11月24日羈押)
上列被告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㈠第4頁第20行『王建航犯如附表三編號2至7、9至10、15、附表五編號1、30、40、46、56、61、77、79、8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2至7、9至10、15、附表五編號1、30、40、46、56、61、77、79、83「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㈡第81頁最後1行至第82頁第3行「林殷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偽造之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號)壹張(含電磁紀錄)沒收。」,應更正為㈠『王建航犯如附表三編號2至7、9至10、13、15、附表五編號1、30、40、46、56、61、77、79、8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2至7、9至10、13、15、附表五編號1、30、40、46、56、61、77、79、83「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㈡「林殷煌、黃彥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偽造之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號)壹張(含電磁紀錄)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