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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626號

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黃建榮任森銓李嘉興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益宏
選任辯護人
高峯祈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8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44號、第1024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有無牴觸憲法作出判決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是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5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之確信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認為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所定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於本案之適用,有牴觸憲法第18條、第23條比例原則,過度侵害被告服公職之權利。本院須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於憲法法庭作出判決前,本件裁定停止審判程序。

三、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 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李嘉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26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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