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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43號

聲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水城陳美燕唐照明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4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祥益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4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祥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祥益前犯證券交易法、詐欺等罪,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8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9 年1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7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重金上更三字第1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美燕

法 官 唐照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43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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