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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金上更三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邱明弘李嘉興楊智守

  • 當事人
    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林碧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重金上更三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勝鈞 指定辯護人 李慶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嘉如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 吳龍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鑰仁 許洺瑋 王祥益 上 三 人 選任辯護人 劉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碧玟 林巾愉(原名林碧容)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鍾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沛彤 邱歆茹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律師 劉建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君徽 陳紋慧 黃景微 宋珮青 凌偉婷 陳昕婕 林家瑀(原名林麗娟) 張靖梅 上 八 人 選任辯護人 李亭萱律師 蔡鴻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56號,中華民國101 年9 月4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107號、98年度偵字第12639 號、98年度偵字第15524 號、98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移送併辦103 年度偵字第18352 號、105 年度偵字第261 號、105 年度偵續字第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許洺瑋、王祥益、宋珮青、陳紋慧、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陳沛彤、邱歆茹、林家瑀、張靖梅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張勝鈞㈠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㈡又共 同犯如附表一編號第60號至第117號、第119號至第122號、第 124號至第127號所示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共柒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㈢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沒收併執行之。 張嘉如㈠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㈡又共 同犯如附表一編號第60號至第117號、第119號至第122號、第 124號至第127號所示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共柒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㈢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沒收併執行之。 馮鑰仁㈠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如附表一編號8主文欄所示之刑。㈡又共同犯如 附表一編號第60號至第117號、第119號至第122號、第124號至第127號所示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 偽罪,共柒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㈢其中,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許洺瑋㈠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㈡又共 同犯如附表一編號第60、63、65、67、68⑴、69、72、73、74、75、76⑴、77、78、79、80、81、82、83、84、85、90、91⑴、92⑴、93⑴、94、95⑴⑵、96、97、98、99⑴、100、101、102、103、104、105、107、109、111、112、113、116、 117、119、120、121、122、125、126、127號所示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㈢其中,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併執行之。 王祥益㈠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如附表一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㈡又共 同犯如附表一編號第61、66、71、86、103、106⑴、108、110、114、115號所示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㈢其中,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沒收併執行之。 林君徽㈠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如附表一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㈡又共 同犯如附表一編號第62、64、87、110號所示之證券交易法第 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㈢其中,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沒收併執行之。 陳紋慧㈠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第44、116、121、124號所示之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㈡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沒收併執行之。 宋珮青㈠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㈡又共 同犯如附表一編號第66、78、89、90、91⑴⑵、94、98、106 ⑴⑵、117、122、126號所示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 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㈢其中,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沒收併執行之。 凌偉婷㈠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㈡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第74、86、90、92⑴⑵、95⑴、96、98、 100、101、103、104、105、112、114號所示之證券交易法第 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㈢其中,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沒收併執行之。 黃景微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如附表一編號8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陳昕婕㈠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㈡又共 同犯如附表一編號第68⑴⑵、69、75、84、95⑴、97、107、 109、114、115、125、127號所示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㈢其中,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月。沒收併執行之。 林碧玟㈠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如附表一編號5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㈡又共 同犯如附表一編號第71、77、84、86、103、108號所示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㈢其中,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沒收併執行之。 林巾愉㈠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如附表一編號7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㈡又共 同犯如附表一編號第60、63、67、73、76⑴、79、76⑵、80、85、88、93⑴⑵、99⑴⑵、102、111、113、119、120號所示 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㈢其中,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月;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沒收併執行之。 陳沛彤㈠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如附表一編號8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㈡又共 同犯如附表一編號第76⑴⑵號所示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㈢其中,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沒收併執行之。 邱歆茹㈠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如附表一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㈡又共 同犯如附表一編號第65、72、81、83、89號所示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㈢其中,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沒收併執行之。 林家瑀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張靖梅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㈠⑴張勝鈞〔夆彖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6樓,92年2月15日成立,94年3月4日登記 解散,下稱夆彖公司)協理後並任董事;94年2月間起兼任 未設立登記之金騰資產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下稱金騰公司)副總經理〕,⑵張嘉如(夆彖公司/金騰公司處長),⑶許洺瑋、劉怡伶(已判處罪 刑確定)、王祥益(許洺瑋以下等3人均為夆彖公司/金騰公司經理,另有未經起訴之顏勝閔為夆彖公司經理),⑷馮鑰仁(夆彖公司/金騰公司總務,並提供其個人帳戶供投資人 匯款之用,或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等工作),⑸李鳳如(夆彖公司/金騰公司會計,已判處罪刑確定),⑹宋 珮青、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原名林碧容)、陳沛彤、邱歆茹、林家瑀(原名林麗娟)、張靖梅(宋珮青以下等11人均為夆彖公司/金騰公司業務 人員),⑺陳紋慧、林雅琦、楊蕎瑄(原名楊學文)、許予婷、洪子晴(原名洪乙升)(陳紋慧以下等5人均為金騰公 司業務專員,其中林雅琦以下等4人均已判決確定),均明 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係屬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2款所定證券業務種類之一,非證券商不 得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金騰公司並未經主管機關(當時為證券暨期貨交易委員會,現已改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許可或發給證照,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亦均明知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㈡詎⑴張勝鈞、張嘉如自92年3月起;馮鑰仁自94年3月任金騰公司總務時起,均至95年6月30日止,與附表一編號1至59、118、 123、128、129犯罪被告欄所示之人(馮鑰仁僅共同參與附 表一編號8至59部分)分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就有價證券買賣不得有詐偽行 為罪,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 概括犯意聯絡;⑵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自95年7月1日起至97年12月間止,共同與附表一編號60至127(編號118、 123除外)犯罪被告欄所示之人及李鳳如(業已判處罪刑確 定)共同承前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另與附表一編號60至127(編號118、123除外)犯罪被告欄所示之人,分 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就有價證券買賣不得有詐偽行為罪之犯意聯絡,①由夆 彖公司透過耿翊順、洪聖賢(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自不詳管道購入如附表一編號1至5、128所示暐翔、佳得 、葛萊士及台灣微型影像公司等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交張勝鈞出售;張勝鈞另自不詳管道購入如附表一編號6至127所示誠創公司等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其取得價格分別如附表五所示所示34家公司股票);②由女性業務人員即宋珮青等11人及陳紋慧等5人(所謂B角色)以假名或暱稱在電腦網際網路奇摩交友網站、愛情公寓或電話行銷方式,接洽篩選出如附表一編號1至129所示之投資人(所謂C角色)後,先主 動邀約,並在聊天、用餐、共同出遊等互動過程中營造欲與交往之氛圍,以有投資理財、進行未來共同生活之規畫為由,③再由各編號所示之夆彖公司或金騰公司經理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或顏勝閔等(所謂A角色),以不實身分即佯 稱係與B角色具有一定親屬或信任關係的長輩、親友(如叔 叔、舅舅、姨丈、阿姨、表姐、乾姐等),及不實職務即偽稱其係財經顧問公司任職理財顧問、媒體財經記者、銀行經理、職員、所出售未上市公司之顧問、股務經理、股市分析師、證券公司經理等,向各編號所示之投資人提供因獲悉未上市櫃公司內線消息,所銷售的股票即將於短期內上市或上櫃,獲利成長穩定,穩賺不賠,縱以貸款方式舉債投資,亦可於短期內獲利了結,賺取之利潤扣除貸款本息尚有甚鉅之差額,可供與B角色之女性業務人員共同營造美好的未來生 活云云,各編號所示之投資人因而誤信A角色所提供之訊息 確有相當可信性,確可藉以實現B角色所欲共往之未來,致 錯誤判斷所銷售股票之價值,遂以自有資金或貸款方式,購買各編號所示之未上市櫃之誠創等34家公司股票。㈢B角色 之業務人員於買賣契約成交股票及股價給付完畢,旋即失聯避不見面。張勝鈞、張嘉如取得投資人購買股票之價金後,給予參與個人每人新臺幣(以下同)4000元之佣金後,其餘犯罪所得則由彼等2人朋分,犯罪所得均未逾1億元。 二、嗣經投資人簡志達、朱祐諺、朱世發、賴聖賢、陳俊次、蔡明修、張自明、吳益鋒、梁興閤、陳育宏購買股票後,發現所交付之公司股票與原欲購買之公司名稱不同、所購買之公司經營績效未佳與A 角色所述有別、B 角色女性業務專員旋即失聯或提出分手而察覺有異,報警經實施通訊監察後,於98年4 月21日持搜索票分別前往位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11樓金騰公司之營業處所、高雄市○○區○○路000 ○0 號7 樓張勝鈞住處、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張嘉如住處、高雄市○○區○○○○路000 巷0 號許洺瑋住處、高雄市○○區○○○路000 號18樓之2 劉怡伶住處、高雄市○○區○○○路000 號19樓之2 王祥益住處、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5 樓金騰公司倉庫,或所使用之車輛內扣得相關證物,並扣得附表三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三、案經簡志達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朱祐諺、朱世發、賴聖賢、陳俊次、蔡明修、張自明、吳益鋒、梁興閤、陳育宏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堡崧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移請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另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辦理。 理 由 一、起訴事實更正及確定起訴範圍 按法院之審判,應以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其範圍。關於「犯罪事實」應如何記載,法律雖無明文規定,然起訴之犯罪事實即法院審判之對象,並為被告防禦準備之範圍,倘其記載之內容「足以表示其起訴之範圍」,使法院得以確定審理範圍,並使被告知悉因何犯罪事實被提起公訴而為防禦之準備,即為已足。亦即,檢察官起訴書所應記載之犯罪事實,苟與其他犯罪不致相混,足以表明其起訴之範圍者,其審判範圍既已特定,即使起訴書記載粗略未詳或不夠精確,或犯罪之時間、處所、方法、被害法益、行為人人數、犯罪之形式(即共犯態樣或既、未遂)略有差異,對於犯罪事實之同一性並無影響,事實審法院非不得於審理時闡明或請檢察官更正,並依調查所得之證據綜合判斷,在不失其同一性質之範圍內,自由認定犯罪事實(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323號 判決可資參照)。故公訴檢察官亦得於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就所起訴之犯罪事實特定、補充、確認,以明定審判之範圍。查: ㈠起訴事實認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及馮鑰仁部分,係指其3人 各與附表一各欄編號所示行銷之行為人,就起訴書附表一之各個犯罪事實為共犯,並非每次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被告等17人均為共犯;其餘被告所涉及之犯罪事實,均分別以附表一犯罪被告欄所示為基準(D1卷第218頁)。 ㈡公訴人分別於99年6月9日、100年9月22日、101年6月29日以99年度蒞字第5505號、100年度蒞字第115號、101年度蒞字 第11745號補充理由書,更正起訴書附表所載部分購買時間 地點、購買商品及犯罪被告欄(詳如C1卷第199至210頁,D7卷第228至229頁,及附表備註欄所示);另於原審更正並補充下列起訴事實(D1卷第364、367頁,D2卷第168至169頁,D3卷第86頁): 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24、31、34推銷手法欄內均有提及「自稱張靖梅之女子假意與被害人交往及規劃未來」等情形,惟因原先製作警詢筆錄時,員警所提供之指認照片內並無被告張靖梅之照片,故上開被害人均未指認出自稱張靖梅之人。然事後經員警再次通知被害人張家豪、孫文茂、鄭高俊、蘇義翔(即附表一編號49、37、52、118 )製作筆錄,並均已明確指認出被告張靖梅,故公訴人於原審100 年2 月16日開庭時以言詞,並以補充理由書追加被告張靖梅對上開投資人涉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證券詐偽罪嫌(D1卷第367 、421 至424 頁)。 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投資人林俊宇(即附表一編號91)未陳述曾購買沒有憑證之股票1 張,純屬誤載;另所載投資大陸地區6 萬元部分,僅為敘述投資過程,均非起訴範圍。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4許洺瑋應更正為王祥益(即附表一編號2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8投資人宋恆光(即附表一編號8 ),另有購買東王微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 張,亦據公訴人當庭更正及陳明在卷(D2卷第110 、168 、169 頁,D4卷第59頁)。 二、缺席判決及審判範圍 ㈠按上訴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上 訴人即被告張勝鈞、張嘉如等2人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 不到庭,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1紙、傳票送達證書、刑事報 到單、本院網路公示送達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更三卷四第25頁至第30頁)。是被告張勝鈞、張嘉如等2人經 本院合法傳喚,且符合就審期間之規定,竟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爰依前揭規定,不待被告張勝鈞、張嘉如等2人之陳 述,逕行判決。 ㈡本件審判範圍僅限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37號判決撤 銷本院106年11月30日106年度重金上更㈠字第1號判決關於 被告張勝鈞、張嘉如、許洺瑋、王祥益、馮鑰仁、林碧玟、林巾愉、陳沛彤、邱歆茹、林君徽、陳紋慧、黃景微、宋珮青、凌偉婷、陳昕婕、林家瑀、張靖梅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7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8352號、 105年度偵字第261號、105年度偵續字第4號移送併案意旨書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宋珮青及王祥益、陳沛彤分別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8、129之犯罪事實等為審理。至其餘部分,業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自均非本案審理範圍,先予敘明。 三、證據能力方面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證據資料: ⒈除原已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及法律另有規定等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而得作為證據外,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且未經當事人主張排除證據能力,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⒉當事人於本院審理時,除下列爭執外,其餘均同意其作為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88頁至第89頁、卷四第16頁),就有同意為證據之部分,經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均係出於自由意志,且與待證事實均具關連性,證明力亦無顯然過低或顯不可信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當,依首揭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⒊就當事人有爭執證人於審判外指認之證據能力: ①按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關於指認犯罪嫌疑人、被告程序之規定,如何經由被害人、檢舉人或目擊證人以正確指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自應依個案之具體情形為適當之處理。依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於90年5月、8月分別頒布之「法務部對於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點」、「人犯指認作業要點」及「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之規定,於偵查過程中指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係採取「選擇式」列隊指認,而非一對一「是非式的單一指認」;供選擇指認之數人在外形上不得有重大的差異;實施照片指認,不得以單一相片提供指認,並避免提供老舊照片指認;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述嫌疑人的特徵、不得對指認人進行誘導或暗示等程序,固可提高指認的正確度,以預防指認錯誤之發生。然指認之程序,除須注重人權之保障外,亦需兼顧真實之發現,確保社會正義之實現。法院就偵查過程中所實行之第一次指認,應綜合指認人於案發時所處之環境,是否足資認定其確能對犯罪嫌疑人觀察明白、認知犯罪行為人行為之內容,事後依憑個人之知覺及記憶所為之指認是否客觀可信等事項,為事後之審查。倘指認過程中所可能形成之記憶污染、判斷誤導,均已排除,且其指認亦未違背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復非單以指認人之指認為論罪之唯一依據,自不得僅因指認人之指認程序與上開要點(領)規範未盡相符,遽認其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55號、104年度台上字第593判決意旨參照)。 ②經查,⑴本件案發後,於警局中警方提供25張照片,分別供附表一編號2證人梁國鵬、編號8證人宋恆光、編號13證人吳文祥、編號14證人何明原、編號48證人張木俊(改名張續騰)、編號72證人范正明、編號76號證人吳育誌、編號84證人陳育宏、編號86證人江嘉祥、編號88證人簡志達等人指認,而上開證人於購買前揭未上市股票中,經與被告宋珮青、陳沛彤、黃景微、林君徽、林家瑀、張靖梅、邱歆茹、林碧玟、凌偉婷、陳昕婕、林巾愉等人見面,或喝茶、喝咖啡、看電影或吃飯、並推薦股票買賣,甚而代辦貸款,近距離的、不短時間之接觸、面談(甚或有2次 以上見面),衡情印象自屬深刻;而警方既非單一相片之提供指認(亦非老舊照片);且觀之警詢筆錄之記載,亦未見警方有不當之對指認人進行誘導或暗示等情形,自難認前揭明確之指認無證據能力(按附表一其他編號之被害人指認情形亦同是如此,有卷證資料足按,彼等分別之指認自應同此認定,併予敘明)。⑵再者,被告等人均係以假名、隱瞞身分與投資人交往(詳後敘),藉機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致投資人並無從提供相關被告之資料以供檢警單位查證。又被告等人均為金騰公司之人員,其中業務專員、經理係藉向外推銷未上市公司股票、AIIT商品,並由交易價格抽取一定之佣金作為報酬。而附表一各欄編號之投資人亦均分別透過夆彖公司、張勝鈞所虛設之金騰公司購買未上市股票,則必然推知係透過金騰公司人員即被告所購買,故指認時以被告等人之相片作為指認之範圍,難認不符指認之程序。⑶又部分指認照片,雖載有被告之姓名,然被告均係以假名與投資人接洽,投資人並無從因指認照片中所示之姓名,而受誘導投資人所指認之正確性。又被告等人既係以假名、隱瞞身分與投資人接觸,致投資人無法得知其正確之年籍資料,已如前述,僅得依指認程序辨識各該當時之行為人,故被告及其辯護人有爭執前揭指認程序有瑕疵乙節,尚不影響各該指認之證據能力。⒋就當事人有爭執證人警詢之證據能力 ①⑴被告林碧玟、林巾愉及其辯護人爭執簡志達(附表一編號88)、陳育宏(附表一編號84)之警詢陳述;⑵被告陳紋慧及其辯護人爭執吳忠原(附表一編號44)、吳健豪(附表一編號166)、蔡明修(附表一編號121)、陳博堯(附表一編號124)之警詢陳述;⑶被告宋珮青及其辯護人 爭執梁國鵬(附表一編號2)、李宗樺(附表一編號128)之警詢陳述;⑷被告凌偉婷及其辯護人爭執范正明(附表一編號72)之警詢陳述。⑸被告陳昕婕及其辯護人爭執陳育宏(附表一編號84)之警詢陳述;⑹被告林家瑀及其辯護人爭執何明原(附表一編號14)、張木俊(改名為張續騰,附表一編號48)之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 ②⑴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⑵查證人吳忠原、蔡明修、何明原於警詢之陳述,嗣於偵審程序業已到庭具結證述,依上揭規定,其警詢陳述對各該爭執之被告犯罪事實部分,並無證據能力。至證人范正明部分,因被告凌偉婷就編號72號之犯行業經本院為無罪宣告,是該部分之證據即無所謂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③⑴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即屬傳聞證據,因有悖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礙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就外部情況之認定,例如時間之間隔、是否為有意識之迴避、有無受外力干擾或事後串謀、以及警詢所作時之筆錄記載是否完整、是否出於自由意識陳述等情。法院應斟酌上列因素綜合判斷,細究陳述人問答態度、表情與舉動之變化,以查是否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合先敘明。⑵證人梁國鵬、吳健豪、李宗樺、簡志達、陳育宏、陳博堯、張木俊(即張續騰)等人(下稱梁國鵬等7人)於警局詢問時分別就「對於係何人出售股票給伊 」各情所為之陳述,與彼等於法院審理中分別證述「自稱玉琪女子為被告林雅琦;許洺偉長相記不太清楚;以警詢指認為準」(梁國鵬部分)、「太久了,認不出來」(吳健豪部分)、「這位小姐我有點印象,但時間經過10年,不能確定,我知道她住在屏東車城,有一位妹妹叫宋婷婷」(李宗樺部分)、「賣股票給我之人我無法確定」(簡志達部分)、「時間有點久,自稱陳怡玲女子表姐印象也模糊」(陳育宏部分)、「過好幾年,不太確定出售股票給伊之人;「自稱陳宇慧(指被告陳紋慧)的姑丈好像不在法庭;號稱他姑丈的那個,那時候他姑丈化名叫許洺瑋;不是庭上許洺瑋」(陳博堯部分)、「(問:請你看一下庭上本案的被告,裡面有沒有你在筆錄裡面所講的自稱是張靖梅的女孩子?)因為已經過了很久,我也忘記她的面容了」(張木俊即張續騰部分)等內容不一,然其於警局詢問時分別陳述,依筆錄記載內容,均係採取一問一答方式為之,觀諸筆錄之內容,就其所陳述前揭問題等項,均係其主動回答;另就調查筆錄製作之背景、原因、過程等客觀事實觀之,並無任何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更無外力之干擾或不當之誘導。⑶本院審酌證人梁國鵬等7 人於警局詢問時之陳述,較接近案發時間,記憶自較清晰,而於法院之陳述,距離案發時間較久,記憶自較模糊。而該警局筆錄內容,係經上各該證人閱覽後簽名、捺印,表示無訛,且確認係其自由意識下供述,益徵其於警詢時之陳述應具有任意性,且顯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基於發見真實之需求,且為證明被告等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並斟酌上開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應認證人梁國鵬等7人警詢陳述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情形,而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等人於本院及本院前審之答辯: ㈠被告張勝鈞等人共同上訴理由略以:⑴被告張勝鈞僱用同案被告等人,以私密方式向特定之對象遊說購買其自己所持有之特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雖係屬有價證券之「買賣」行為,但其販賣既係私密為之,且係選定向特定之對象後,對之遊說購買以為投資,並非公開方式營業,更非以公司名義為營業行為,尚難謂係從事經營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之證券自營商。被告等人私下轉讓股票行為係屬公司法第163條 ,非證交法第44條1項、第175條1項。⑵被告等人遊說投資 人購買股票投資之行為,係屬居間性質,原判決變更檢察官起訴意旨,改認定買賣性質,似嫌未當。⑶被告等人向投資人遊說購買股票,係以私人朋友身分為之,並未以金騰公司名義為之,原判決認定張勝鈞、張嘉如以共同虛設金騰公司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證券業務,認違反證交法第44條1 項、第175條1項,顯有未當云云。 ㈡被告等人各別之答辯: ⒈被告張勝鈞辯稱:金騰公司沒有教育或規定推銷方式云云。⒉被告張嘉如、許洺瑋、王祥益均辯稱:投資人都是具有行為能力之人,表姐、阿姨、叔叔都是公司內部稱呼、介紹購買的公司均實際存在,投資人可上網查詢所購買之未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並無違法經營未上市公司股票之業務云云。 ⒊被告馮鑰仁辯稱:在公司內擔任行政業務,對金騰公司業務的運作並不知情,並未與投資人接觸,起訴事實均與渠等無涉;雖提供帳號供投資人匯款用,伊確無詐騙投資人之情事;又編號114 投資人鍾文賢部分,伊僅單純去收錢,無對投資人說伊為秘書云云。 ⒋被告宋珮青、陳紋慧、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陳沛彤、邱歆茹、林家瑀、張靖梅均辯稱:並沒有販賣股票,只有介紹,當初介紹時有說會有風險,風險要自己承擔,沒有說有股票內線交易、股票一年後會上市或上櫃、會大漲、會賺多少錢,也沒有談到未來的事情云云。 ⒌被告凌偉婷另辯稱:未對附表一編號86江嘉祥介紹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云云。 ⒍被告林家瑀另辯稱:附表一編號14即何明原並非伊之客戶,何明原於警局對伊之指認係錯誤云云。 ⒎被告張靖梅另辯稱:伊係以本名向投資人介紹未上市股票,可證伊坦蕩,並無隱瞞、虛偽;不認識附表一編號56李安濬、編號14何明源、編號48張木俊云云。 ⒏被告陳紋慧另辯稱:伊並無附表一編號44吳忠原所述成交後即切斷聯絡情形;附表一編號116吳健豪交付他之易連股票 ,有經其同意才行之:附表一編號121蔡明修只購買3張股票,所以才交付3張,伊無暗示與他交往;附表一編號124陳博堯購買瑞佑公司股票,伊交付他彩煇公司股票,係經陳博堯同意收受云云。 ⒐被告林巾愉另辯稱:否認有附表一編號88所示簡志達部分之犯行,伊不認識簡志達云云。 ⒑被告邱歆茹另辯稱:附表一編號4宇晨豪所述與真相不符; 附表一編號16李俊毅部分,於94年5月購買東王微碼股票與6月購買典琦和新視代股票時間相近,原判決判2次不當。附 表一編號4宇晨豪、編號25宋源凱、編號27劉榮楓、編號46 張弼琦、編號55蕭志豪、編號65方俊欽、編號81吳益鋒、編號83張自明等人有簽立切結書,自願投資保勝公司。附表一編號83張自明稱伊於98年8月12日交付他巨威生技股票,但 伊早在96年7月已離職云云。 ⒒被告宋珮青另辯稱:未販賣股票給附表一之編號2梁國鵬、 10吳晉榮、13吳文祥云云。 ⒓被告林碧玟另辯稱:否認販賣股票予附表一編號84陳育宏云云。 ⒔被告陳昕婕另辯稱:伊推銷未上市股票商品確係存在,但伊不認識附表一編號84陳育宏云云 ⒕被告黃景微另辯稱:附表一編號8宋恆光部分,並未對其提 供不實資訊云云。 ⒖被告陳沛彤另辯稱:伊未販賣股票給附表一編號76吳育鋕;附表一編號8、123被害人宋恆光、王俊智部分所購買之未上市股票,公司有規劃上市,並非不實資訊;又伊於95年即辭職,不可能再於96年2、3月間與許洺瑋共同販賣股票云云。⒗被告林君徽另辯稱:投資人買賣股票,自行判斷投資風險,不知販賣未上市股票係違法云云。 ⒘被告許洺瑋另辯稱:伊未參與販賣股票給附表一編號16李俊毅云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張勝鈞等人於夆彖公司的任職、職務,業據證人耿翊順、陳信豪、洪聖賢、張文雄及被告張嘉如、許洺瑋、宋珮青於調查局調查時證述明確(見併辦卷㈠第1頁至第4頁、第6 頁至第13頁、第17頁至第30頁、第53頁至第64頁、第105頁 至第107頁),且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年6月12日保費資 字第10410165610號函暨投保資料表19份(見D6卷第182頁及第183頁證物袋內)、高雄市政府104年6月16日高市府經商 工字第10452268100號函暨夆彖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案卷 資料影本在卷足案(見D9卷第453頁至第462頁);嗣被告張勝鈞等人於金騰公司之職務,除業據被告等人坦承屬實外,且查: ⒈夆彖公司係由耿翊順、洪聖賢(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自不詳管道購入如附表一編號1至5、128所示暐翔、佳 得、葛萊士及台灣微型影像公司等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交由被告張勝鈞等人出售,業據證人耿翊順、陳信豪、洪聖賢、張文雄於調查局調查時證述明確(見併辦卷㈠第1頁至第4頁、第6頁至第13頁、第17頁至第20頁、第53頁至第57頁) ;又金騰公司係由被告張勝鈞自不詳管道購入如附表一編號6至127所示誠創公司等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出售予不特定人;先依約定給付女性業務專員、經理佣金,再扣除李鳳如、馮鑰仁等人薪資、公司其他人事管銷費用後,餘額再由其與張嘉如朋分等情,業據被告張勝鈞於原審中陳明:股票是我從網路上向盤商買入後,參考網路上盤商的建議售價,再思考以多少錢賣出,我再分配等語(D2卷第169頁、B2卷第 29頁),核與原審同案被告楊蕎瑄於警詢、偵查中陳稱:副總張勝鈞是老闆,負責引進新商品讓我們推銷等語(E1卷第450頁、B1卷第340頁);被告張嘉如於警詢時所供:公司每月營業額扣掉給業務員的佣金及公司開銷外,由我與張勝鈞平分等語(B1卷第42頁)相符,足證金騰公司係由被告張勝鈞購入未上市公司股票,透過受渠等指揮監督之公司業務專員及經理銷售予投資人,再按事前約定的比例分配佣金,扣除購入股票成本、佣金、薪資及人事管銷費用後,再由被告張勝鈞與張嘉如朋分,應可認定。 ⒉公司法第163 條規定雖保障股份自由轉讓的機制,但實務上除透過原有股東之私人轉讓外,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盤商,仍在市場的需求下,孕育而生。本件由金騰公司已先透過盤商購入未上市公司股票,再自行定價出售,並藉此差價獲利,盈虧自負之情形,顯見金騰公司所從事之業務,應係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核與民法第565 條所定居間之定義有別,公訴意旨認金騰公司係非法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居間業務,容有誤會。又金騰公司未經主管機關依法設立登記,係屬虛設之公司,亦未經金管會申請許可、核准或申報從事有價證券業務,依證券交易法第44條規定,不得經營同法第15條第2 款所定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此有高雄市政府100 年3 月10日之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10001090850 號函、金管會100 年3 月11日之金管證券字第1000008952號函在卷可稽(D2卷第98頁至第101頁);再投資人簡志達等129人確依附表五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五所示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未上市股票;上開確有交付股票並收取價金各情,業據被告等人直承非虛(C1卷第283頁至第284頁、第330頁至 第331頁、第400頁),故上開事實,亦堪認定。 ㈡本案查獲及蒐證過程,係由投資人簡志達、朱祐諺、朱世發、賴聖賢、陳俊次、蔡明修、張自明、吳益鋒、梁興閤、陳育宏等10人報案,並分別指稱:在網際網路結識年齡相近的女性網友,經過幾次聯絡後,邀約在餐廳、咖啡廳等處用餐或會面,互動過程女性網友皆釋放好感,諸如牽手、希望共同購屋生活、購車共同旅遊等言語或行為。於會面期間即有自稱為叔叔等具有財經背景、經歷之長輩前往與女性網友會合,在交談中提及某檔未上市公司股票有可能於短期內即將上市,上市後有極大的增值空間,欲購從速,為了女性網友及前開投資人未來美好的生活,應及早進行財務規畫等語,投資人即以自有資金或貸款投資;事後又有部分投資人取得與原先所述之未上市公司股票之公司名稱不符,或經查證所購得未上市公司股票之財務、業務狀況不佳,或依先前女姓網友所釋放之好感,欲進一步交往聯絡時,女性網友或自稱長輩之人均失聯、態度明顯改變、明白表示分手等現象,因而察覺有異,乃報警偵辦。經警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再於98年4月21日分別前往金騰公司營業處,被 告張勝鈞、張嘉如、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住居處、所使用之車輛內,扣得渠等及由被告林巾愉、黃景微、宋珮青、凌偉婷、林碧玟、林君徽、陳昕婕、陳紋慧、原審同案被告許予婷、林雅琦所有或持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始循線查獲其他被告及投資人等情,業據證人簡志達等10人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及相關證物扣案佐憑,故本案查獲之過程,同堪認定。 ㈢被告等人就附表一所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詐 偽罪部分: ⒈行為人包含詐偽之第三人,不以有價證券之出賣人名義為限:參照民國77年1月20日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修法理由「有 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行為,係屬相對,當事人雙方均有可能因受第三人之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而遭受損失,本條第一項現行規定文義僅限於『募集、發行或買賣有價證券者』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並未包括第三人,顯欠周密,爰將『募集、發行或買賣有價證券者』之文字,修正為『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俾資涵蓋第三人」等旨,可知前開規範及於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詐欺行為,該犯罪之主體並未限於有價證券之出賣或買受之名義人、有價證券之發起人、發行人,並非基於某種身分而為之犯罪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 1115號刑事判決認此與法無不合)。是如附表五所示之有價證券於出賣予附表一所示投資人時之登記出賣名義人非本案被告或夆彖公司或金騰公司,亦不影響前揭證券詐偽罪之成立,合先敘明。 ⒉詐偽行為之認定:①按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有價 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為禁止證券詐欺,維護證券市場之誠信而設。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者,為證券 詐偽罪,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論處,且只要一 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者即成立證券詐偽罪,不以發生特定實害結果為必要,係抽象危險犯,而非實害犯,雖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以行為人之詐術須使相對人陷於錯誤為其成立要件之結果犯不同,惟證券詐偽罪係以行為人所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詐偽行為而為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為其要件,其中所謂「虛偽」係指陳述之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所謂「詐欺」,係指故意以欺罔之方法使人陷於錯誤;所謂「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故意以其他方法或行為(例如故意隱瞞重要事項致他人判斷失當等),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或發生偏差之效果(以上各項行為,均須出於行為人之故意),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行為人所為使人陷於錯誤之詐術行為之行為態樣並無不同,因證券詐偽罪通常發生在證券市場,投資人無從單純僅自證券所記載之內容判斷該證券之價值,如有故意藉虛偽資訊或施用詐術募集或買賣證券者,極易遂行其詐財之目的,被害人動輒萬千,妨礙證券市場健全發展及交易安全,為維護公益並促進市場發展,乃特設刑罰以嚇阻不法,因此證券詐偽罪為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37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②又因單從證券記載內容並無法判斷其市場價值,客觀上一般人所能評斷證券之市場價值,取決於買入時點與發行證券之公司經營策略及市場走向等項目,然該等項目即係未來事務評估,買受人通常接收相關評估訊息以作出判斷,是該評估訊息之可信度即具有實質影響買受人是否憑以作出判斷之重要資訊,非僅該評估訊息本身而已,故不僅行為人所提供攸關證券買入時點或發行公司之經營體質及市場走向等資訊,係證券買賣之交易上重要資訊,該評估訊息之可信度亦屬於重要資訊,倘行為人就上開交易重要資訊提供虛偽訊息,即足使證券買受人產生錯誤判斷,當屬上揭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所稱之「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 信之行為」。③至於被告辯護人所提及重大性原則,係基於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第20條之1規定,課以證券發行相關人員一定的責任,學理上稱為「反詐欺條款」,其設計的目的,既在於提供社會投資大眾公開、透明、正確的資訊,以便其從中判斷、決定如何投資買賣證券,則何種資訊必需提供,當以客觀上作為一個理性投資人通常會認為必須揭露,否則勢將影響其判斷者,作為基準,學理上遂發展出「重大性」原則,可分為「關係人交易」或達1億元或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交易之「量性指標」;其他諸如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九九號幕僚會計公告」所列舉之不實陳述是否掩飾收益或其他趨勢、使損失變成收益(或收益變成損失)、影響發行人遵守法令之規範、貸款契約或其他契約上之要求、增加管理階層的薪酬、涉及隱藏不法交易等「質性指標」,祇要符合其一,即屬「重大」應揭露之訊息(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與本案被告所為證券買賣之詐偽行為已有不同,況且,行為人所提供虛偽不實之攸關證券買入時點或發行公司之經營體質及市場走向及該訊息評估之可信度等資訊,客觀上既足以使證券買受人產生錯誤判斷,即與上揭重大性原則之目的相合,辯護人主張上揭資訊非屬重大性原則云云,並不足採。 ⒊本案被告等促使如附表一各投資人買入各該編號所示有價證券之手段情節之供述證據: (1)有證人即投資人屈保誠等如附表一所示投資人共129 人於警詢或偵查及原審中證述綦詳(上開證人之證詞及卷證出處,參閱附表一各欄編號所引用之卷別、頁碼)。 (2)被告張勝鈞於偵查中供稱:我訓練員工上網去找客戶,他們在網上以假名認識朋友,告訴網上的朋友有投資管道可買到有潛力的股票,我的員工就約網路上的朋友出去聊一些近況及未來,甚至表示可以成為男女朋友,當對方有興趣時,幹部就叫員工以大哥或大姐的名義出面向網路朋友介紹未上市股票,當客戶產生興趣就要他們拿錢出來買股票及AIIT商品。我是從盤商那裡取得股票,因為客戶不懂,所以賣給客戶的價差,每股可賺得20至30元之淨利,AIIT銷售佣金計算為百分之40,關於股票銷售方式,我知道錯了等語(B1卷第103 頁至第105 頁);及於偵查中陳稱:我們股票以每股10至20元價格買斷未上市股票,再由公司的員工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賣股票、AIIT商品,AIIT商品佣金是交易金額百分之40等語(B2卷第28頁)。 (3)被告張嘉如於警詢時供稱:公司每月營業額扣掉給業務員的佣金及公司開銷外,由我與張勝鈞平分;未上市公司股票應該是張勝鈞去向盤商接洽,我們會向投資人預測、預估上市櫃的時間,還有建議的原因;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商品及NWL 境外保險,公司有舉行教育訓練,公司的專員或經理每日要填報工作日誌等語(B1卷第42頁至第50頁);另於偵查中供稱:我只有告訴專員販售公司EPS 、財務報表,預估公司多久上市、上櫃,預估獲利多少,再請專員告訴客戶去經濟部商業司查證該公司是否真實存在,公司專員每日要填載工作日誌,並交由我保管;股票價格是張勝鈞決定的,張勝鈞跟我說每一檔是11萬元至19萬元,售價是進價的3 倍、4 倍,是用角色扮演的手法販售股票等語(B1卷第88頁至第92頁、第346 頁至第349 頁);於原審供述:我的職務是處長,負責管控業務人員的行程(B6卷第70頁)。 (4)被告許洺瑋於偵查中供稱:我是美工科畢業,並非財經專業畢業。公司的組員認識客戶,聊到覺得對方有興趣,就會請我們出去講解,申請書回來就交給會計,錢由客戶去銀行買匯票後再將匯票交給李鳳如。我向客戶介紹未上市公司股票的資訊來源,都是由張勝鈞與張嘉如告知的。巨晰公司股票內容及營運狀況我都不清楚,股票交割都是交給處長及李鳳如處理。扣案之ST客戶成交建檔影本上所謂布局方式,指怎麼樣跟客戶見面,張嘉如會去看聯絡客戶的狀況,教幹部包含我接下來要聊什麼,破題地點就是談CASE的地方,A角色是介紹人,B角色是幹部,C角色是客 戶,設計ABC角色是張嘉如跟我們講的等語(B1卷第107頁至第116頁)。基金大概有個績效表可以參考,股票是預 估EPS或上櫃價,基金、股票的價格都是張嘉如給我們的 等語(B1卷第352頁)。 (5)原審同案被告劉怡伶於偵查中證稱:張嘉如、張勝鈞教我們ABC手法,C是客戶,B是幹部,A是談CASE的人,剛開始B去跟客戶當朋友,彼此瞭解對方,B先約C出來,A再出現跟C講境外基金的事情,然後C就會好奇,B邀C一起投資,C就會去買匯票,如果C沒有錢,B就會告訴C去解定存或辦貸款。我們A是假裝B的親戚、長輩,幹部是假裝身分,被害人不知道。因為怕手法曝光後引來調查,所以才用假的身分在網路上認識被害人。因為異性相吸,所以客戶會喜歡幹部,幹部會給客戶一種曖昧的現象,讓他們誤以為將來有機會在一起。我把匯進來的錢交給張勝鈞,境外基金會把錢匯到張勝鈞的帳戶,我的佣金是20%等詞(B1卷第 357頁至第360頁);另於偵查中陳稱:金騰公司所使用的詐騙手法是透過朋友或網路交友認識客戶,瞭解客戶,與客戶聊一些金融的事情,及與客戶分享投資的經過,大概就像楊蕎瑄說的這樣等語(B2卷第5頁)。 (6)被告王祥益於偵查中供稱:金騰公司先由員工陳紋慧、林碧玟、陳昕婕在「愛情公寓」或奇摩交友網站認識男性網友,公司的幹部張勝鈞、張嘉如及我都要求員工在網路上均要以假名與網友交往,與網友熟悉後,網友就會約員工出來,接下來員工營造與網友交往的氣氛,但實際上員工並未真心與網友交往。接下來我們會檢視專員每天的報告,認為時機成熟,會要求員工與網友「破題」。「破題」就是員工會把網友約在咖啡店與我們專員吃飯或喝咖啡時,我打電話給專員,接下來我就出面至咖啡店找他們,我會以KEVIN的身分到場,專員就會向被害人表示我是金融 方面的顧問,並向被害人表示他自己也有向我買股票賺了很多錢,我也會與客戶閒聊,過程就會說到我在金融方面的專業以及金融的時勢,及我個人的投資經驗。說完我當場建議易勝公司的股票,如果客戶有意願,我會拿一些資料供客戶填寫,並建議辦理貸款。我的薪資是總金額5%至10%,專員也是這樣。會以更換電話及假名方式與被害人 聯絡,是怕被害人之後發現股票不值錢會告我們,所以才用同事的電話給被害人。被害人會買股票是因為專員的關係,專員在過程中會營造出與網友交往的氣氛,被害人會相信專員的話,進而向我們買股票等語(B2卷第7頁至第9頁)。及於偵查中供稱:我們有以假名,並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賣未上市股票等詞(B2卷第69頁)。 (7)被告宋珮青於警詢、偵查中供稱:公司向客戶推銷境外基金每月有進行一次教育訓練,地點在高雄市區的咖啡廳、公司內,都由公司副總張勝鈞負責訓練。我是上網在愛情公寓網站交友與客戶取得聯繫,我有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予凌偉婷使用等語(E1卷第271頁至第273頁、B1卷第177頁至第180頁);於偵查中陳稱:一開始我與公司的其他專員會在愛情公寓網站及奇摩的交友網站認識男性網友,與他們聊天,他們會向我要電話,這時候我會依主管的指示留假名給他們,之後就會約對方出來吃飯或看電影,與被害人互動的過程我們會寫在一張紙上,再把紀錄下來的過程以電子郵件寄出或直接交給主管張嘉如。在前面的過程中被害人會向我告白表示喜歡我,我問他們何以會喜歡我,他們說是感覺吧,我會告訴他們我之前與我前男友的事給他們聽,我會說我的前男友不可靠不會想,希望我的下一位男友要比較會想,比較可靠,所謂會想、可靠的意思就是比較會投資理財的人,張嘉如等人也會告訴我向被害人表達善意,讓被害人以為我願意與他們交往,但實際上我並沒有要交往的意思,接下來主管會看我們的報告,再決定何時「破題」。要「破題」時,我會先約被害人去咖啡店,許洺瑋在我與網友約會過程中,就會打電話給我,再來找我們。我向被害人表示許洺瑋是我舅舅、財經記者、推銷未上市公司的財務顧問,許洺瑋當場會拿資料給我看,假裝與我交談買賣股票的事,被害人在場會聽到我們交談的過程。我會向許洺瑋假意介紹被害人是我朋友,許洺瑋就會故意開玩笑說我與網友是不是在交往,我與被害人就會否認,許洺瑋就繼續介紹他的股票,會向被害人表示我們有內線消息,看被害人有沒有心動。如果被害人有心動,我就會要求許洺瑋幫被害人買股票,許洺瑋會告訴我與被害人,為了我們的將來,要多做一點投資理財的事情。我的佣金是每賣出一張股票抽取4,000 元至5,000 元等語(B2卷第12頁至第14頁)。 (8)同案被告林雅琦於警詢時供稱:林巾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申請借給她使用的,我使用林碧玟所申請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語(E1卷第193頁至第194頁);另於偵查中結證稱:張勝鈞幫我們上課,一個月1至2次,經理王祥益叫我上交友網站推銷商品,拓展客源。一開始是我單獨跟別人交朋友,之後會跟客戶聊到可以提供一些投資的資訊,許洺瑋經理就會出來當我的面提供資訊給客戶;許洺瑋與我沒有親戚關係,他冒充我舅舅、大哥或親戚之詞(B1卷第247頁至第250頁)。 (9)被告陳紋慧於警詢供稱: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申請完後即拿給林巾愉使用等語(E1卷第409頁);再於偵查 中供稱:我與投資人蔡明修是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該門號是林碧玟申請的。推銷股票時有跟客戶說經理是認識的大哥,我們有內線、股票有增值空間,但我們有說有風險。我賣股票是以交友的方式,向網友表示願意與他交往並要其拿錢出來買股票從中獲取利潤,股票部分承認詐欺犯行(B1卷第235頁至第240頁)。 (10)被告凌偉婷於警詢時供稱:我是按件計酬,每成交一件抽佣17%,當時公司成員有互換SIM卡使用的風氣,所以我當時使用宋珮青所申請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也有提供我所申請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給宋珮青使用。我是利用網際網路在愛情公寓交友網站與民眾取得聯繫,相約見面幾次後才會伺機推銷未上市股票、AIIT商品、NWL境外 保險。是為了保護自己才使用假名,為使民眾取得信任才會用親屬或親戚的名義介紹另一位公司的搭檔。我化名為林沛儀在網路上交友網站與賴聖賢認識,假藉與其交往,並介紹假冒叔叔的許洺瑋與賴聖賢認識,佯稱巨晰光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上市後獲利可期,使賴聖賢陷於錯誤始認購。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商品、NWL 美西人壽境外保險時,公司有舉辦教育訓練,地點在公司,師資為公司幹部,內容為財經、基金、保險等資訊。我每日工作是以工作日報表向劉怡伶經理報告,都會經副總張勝鈞看過;推銷績效不佳不順時,會向經理以上之幹部請示,副總、處長、經理會控管、檢討工作進度等語(E1卷第286頁至第298頁);復於偵查中自陳:我向賴聖賢等人表示這些股票不錯,可以賺錢,對他們的未來會比較好,要他們投資。因為怕被被害人追到,增加警方查緝的難度,所以才會用假名。過程公司會派人扮演我的長輩鼓吹被害人。我不清楚股票的底價,如果客戶回賣給我,我根本不會買,覺得賣股票給客戶的行為有詐欺犯行之詞(B1卷第281頁至第283頁)。 (11)被告黃景微於警詢陳稱:於97年間我曾經至遠傳電信公司申辦門號提供給王祥益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申請,現在交給林巾愉持有使用,除了王祥益與林巾愉外,我還有申請門號供許予婷使用。另外我也向許予婷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用。我推銷未上市公司股票、AIIT商品、NW L境外保險可獲取銷售總額20% 的佣金,我每日工作以電子郵件向副總張勝鈞、處長張嘉如報告,並批閱我的工作報告等語(E1卷第244 頁至第249 頁)。被告陳昕婕於偵查中直承:公司詐騙方式是角色扮演,以與被害人交往為前提,後來就會有主管出面扮演我的長輩,向被害人鼓吹買基金等詞(B1卷第269 頁至第270 頁)。被告林碧玟於警詢時供稱:我將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借給林雅琦使用。有關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基金、NWL 境外保險,公司會由主管與經理提供教育訓練與講座等語(E1卷第314 頁至第316 頁)。 (12)被告林巾愉於警詢時陳稱:我有告知梁興閣天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2、3年內會上市獲利。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辦來交予邱歆茹使用之語(E1卷第216頁、第225頁);再於偵查供述: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賣基金及股票,與被害人以交往為前提,梁興閣、朱祐諺、石聖意都有暗示喜歡我,後來就會有主管出面扮演我的長輩,向被害人鼓吹買股票等語(B1卷第173頁、第278頁)。原審同案被告許予婷於警詢陳明:我使用黃景微申請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等語(E1卷第358頁);復於偵查中坦言: 今天現場查扣的筆記本6本是我所有,內容有張勝鈞跟我 們上課的資料。我不是財經相關科系畢業,財經知識是張勝鈞、張嘉如教我的,我推銷基金是用奇摩交友、愛情公寓等網站,張勝鈞建議我們用假名在網路上跟網友介紹基金,為了保護自己,與網友約出來見面後還是會沿用假名等語(B1卷第273頁至第275頁)。 (13)被告陳沛彤於警詢供稱:我曾在夆彖公司、金騰公司任職,銷售產品,健康食品、手環銷售,股票、境外基金、保險是朋友介紹。薪資計算是依產品銷售利潤比例,股票、境外基金、保險單純介紹,介紹成功會有管理服務費等語(見C6卷第221頁、第225頁、第229頁)。 (14)被告張靖梅於警詢供稱:我在夆彖公司主要的工作是美工,偶爾會出外推銷業務。出外推銷旅遊的優翔卡、未上市股票。公司要我們去推銷旅遊的優翔卡、未上市股票。我會先在雅虎奇摩交友認識男生,互相留言聊天,比較熟以後就會約見面,見過幾次面就會跟對象推銷優翔卡、未上市股票,有時候對象自己有興趣投資優翔卡、未上市股票,有些對象是我們約見面以後,我的主管劉怡伶會打電話給我說要過來跟我談投資優翔卡、未上市股票的事情,在當下會順便問對象有沒有興趣投資,主管也會拿出公司的資料給對象看,並且會說公司的前景看好,而且公司的未上市股票預估某時間內會上市及大約的獲利等訊息給對象,有些對象認為投資可以獲利決定購買,對象如果現金不足會去貸款,貸款的事都是與主管劉怡玲連絡,交付投資的錢有分現金還有貸款兩個部分,現金的部分有些客戶會將現金交給我,我再交給主管劉怡伶,有些是直接就交給主管劉怡伶。貸款的部分有些客戶會將存摺簿、提款卡及印鑑交給我,我再交給主管劉怡伶,有些客戶以匯款的方式匯到指定的帳戶內,而這個帳戶是主管給客戶,請客戶匯投資的金額。客戶將投資的金額交付給我或主管劉怡伶以後,一定會將客戶投資購買的未上市股票或旅遊的優翔卡交付給客戶。大部分都是由我親自交給客戶。我與主管劉怡伶向客戶推銷優翔卡及未上市股票時,A角色就是主 管、B角色就是我、C角色就是客戶。推銷優翔卡的時候會讓客戶知道劉怡伶是我的主管,但是推銷未上市股票的時候就不會讓客戶知道她是我的主管,只會叫她怡伶姐、表姐。推銷未上市股票,公司會不定時在公司內部舉辦教育訓練,由協理、經理或主管分享一些文章,還有股票的認知等課程等語明確(見A1卷第501頁至第507頁)。 (15)原審同案被告楊蕎瑄於警詢證陳:副總張勝鈞是老闆,負責引進新商品讓我們推銷;處長是張嘉如負責管理公司的經理及幹部,訂績效、常常出一些主意;會計李鳳如幫忙算錢、彙整客戶資料、處理勞健保;總務馮鑰仁工作是採買、電腦維修、購買匯票、處理雜務、繕打規劃書上傳至7-11的i-Bo n,然後再告訴我們一組i-Bon的序號,我們 再到7-11列印出規劃書,讓客戶簽名。金騰公司分為ST部門,主要是賣股票,經理是許洺瑋,下有專員陳昕婕、陳紋慧、宋珮青、凌偉婷、林巾愉;SA部門,指獨立理專,意謂可以獨立完成CA SE,不怎麼需要請人幫忙,經理是 劉怡伶,下有專員林巾愉、宋珮青、凌偉婷、林君徽、黃景微;GA部門是一般理專,大部分是需要經理以上的幹部出面協助完成CASE,經理是王祥益,下有專員林雅琦、陳昕婕、陳紋慧、林碧玟、邱歆茹、還有我。我曾經在ST部門、GA部門擔任專員的職務。金騰公司並沒有固定底薪,都是靠推銷產品成功後的獎金或佣金約10%計算。張勝鈞 會公布要賣什麼商品,介紹商品後的佣金比例,張嘉如及經理會教育我們怎麼銷售這些商品。公司有舉行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境外基金、NWL境外保險的教育訓練,都由 張嘉如及經理講授如何讓客戶成交,有時候張勝鈞會出面精神講話。我一開始進公司時,公司教我可以在雅虎奇摩網站交友找客戶,因擔心客戶對我們提告,保護自己不被客戶騷擾,才使用假名向客戶推銷;為了不讓客戶容易直接找到我或是經理,才會假冒是我的親戚,避免影響公司運作。於取得客戶的即時通或MSN聊天後,再相約見面聊 天、吃飯、看電影,這個階段稱之為熱絡。我們從開始推銷就一直要跟經理回報,每天要製作書面的日報表,後來改為E-MAIL的方式填製日報表及績效報告,交給經理,經理會交給處長張嘉如,看完會寫下意見及署名,再回寄給我。熱絡到一定的程度,公司覺得OK了,就會開始破題,也就是會派一個經理或其他理專扮演A角色到現場,假裝 對財經方面很專業,向我講一些商品的事情,其實是要講給客戶聽的,經理會跟客戶說未上市公司股票一定會上市,而且一定會賺錢。然後就是推動,由我複誦經理講過的話,叫客戶規劃,例如「為未來著想」、「為未來規劃」等等,來吸引客戶投資,如果推動不成功的話,經理會教我們要怎麼跟客戶講,要我們盡可能讓客戶成交,經理也會有意無意的利用客戶喜歡我,用感情的力量,讓客戶成交,這也不只是我,公司裡面所有成交的商品,都是用這個方式行銷。客戶匯款後,經理會要求我們傳簡訊「這是我們的秘密,不可以跟別人說」、「我們要一起努力喔」等曖昧訊息給客戶,稱之為安定,經理也會管制我們是不是有安定客戶等語(E1卷第450頁至第460頁);復於偵查中結證稱:副總張勝鈞引進商品讓我們推銷、主持教育訓練、管理公司所有員工及公司決策;處長張嘉如是管理經理及專員等工作。經理劉怡伶會訓練我們上網以假名認識網友,與網友接觸之後會向他們要MSN及即時通方便往後 的聯絡,聯絡聊天時再要電話相約出遊、吃飯或逛街,等見2、3次面,經理認為認識到一定的程度,就要我們約客戶到一個定點,經理或同事會以長輩的角色出現,客戶此時會認為長輩是來找我說一些好康的事情,因為客戶坐在旁邊會聽到,以上過程就是所謂的「破題」。破題完,經理就會離開,我就會向客戶說投資的事,說完後會看客戶的狀況向經理回報,經理會教我們如何推動。我們會根據客戶的狀況擬定策略,大部分的狀況是客戶會喜歡我們,我會分享經理要我轉述的話,客戶就會覺得我很懂事,想很多,我就告訴客戶要為未來著想,客戶就會覺得感動,認為我也是喜歡他,但實際上我的心理並非有喜歡他的意思,那是他自己的想像。客戶如果質疑我為何對他這麼好,公司有教我們向客戶講一套曖昧的說詞,例如我會反問對方「你難道不知道我為什麼會對你這麼好嗎」之類的話,讓客戶覺得我們是有未來的,也讓客戶認為我是喜歡他,畫個夢給對方,用這個方式讓客戶心裡更安定,這樣他們才會把錢拿出來。公司教我們用感情的力量,客戶成交的機會比較大,事實上產品的價值遠比成交的價值低,公司的主管就是利用此方法在賺錢。客戶匯款後,我們會做一個「安定」的動作,就是要求客戶不要跟別人說有做這樣的投資,並告訴客戶一些激勵的話,例如「我們要一起努力」之類的,然後再看客戶的反應,回報給經理等語(B1卷第340頁至第344頁);另於原審供稱:「客情(表)」就是建立客戶的基本資料,每天要提供給金騰公司主管審核,之後就與客戶「熱絡」相約出去,被告劉怡伶會指示我進一步與網友聯繫,目的就是要準備「破題」,假裝我自己有投資,然後「佈局」安排經理出來跟我談,讓對方知道我有投資,將商品曝光,我再「推動」鼓吹客戶購買商品,盡量達到成交,又怕客戶本來答應之後反悔,所以要「安定」安撫客戶的情緒,並且「盯封口」不讓客戶去問家人、朋友,受到影響,公司有教育要向投資人表示要共同規劃未來、利用客戶喜歡我來成交,當初公司有要我們於交網友時,必須是男性、有正當職業為主、年齡約20至30歲、未婚、收入穩定、能否貸款等語(D7卷第238 頁至第242頁)。 (16)被告邱歆茹於警詢供稱:林巾愉申請的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由我使用,那時處長張嘉如及經理指示我們要互換手機門號,我承認使用假名陳雅芳與投資人張自明聯絡,由許洺瑋冒充是我舅舅和張自明談CASE。我用陳雅芳的假名在交友網站上與張自明認識,處長張嘉如叫我約張自明從台北來高雄,我們約在三皇三家吃飯,許洺瑋叫我聯絡他過來,許洺瑋自稱任職多家公司財經顧問與張自明認識,張嘉如教我們利用男女朋友關係推動CASE,用想要交往與喜歡我們的心態,佯稱即將在隔年上市,而且這是舅舅的內線消息會賺錢,讓張自明認購未上市公司股票及境外基金。處長張嘉如要我用假名與張自明認識,這樣比較不會被其他客戶強碰到,也一直跟我講張自明購買的股票隔年會上市,會賺錢。我也有用黃依珊的假名與客戶吳益鋒認識,張嘉如要我把他從台南約來高雄,再請許洺瑋去幫我洽談CASE;張嘉如也教我們利用男女朋友關係推動CASE,用想要交往與喜歡我們的心態,佯稱即將在隔年上市,而且這是舅舅的內線消息會賺錢,讓吳益鋒認購未上市公司股票。是張勝鈞、張嘉如跟我們說未上市公司股票定期會上市,而且會大漲。我每日的工作都要向張嘉如用電話或口頭報告等語(E1卷第477 頁至第484 頁)。 (17)被告馮鑰仁於警詢、偵查供稱:金騰公司內部組織架構,公司有副總張勝鈞、處長張嘉如、經理是許洺瑋,王祥益及劉怡伶、會計是李鳳如、總務是我本人。我負責公司的電腦維修、修理電燈、採買、偶爾購買匯票、澆花、協助經理、幹部繕打規劃書等,我向遠傳電信公司所申請的0000000000號電話交予經理許洺瑋使用,我製作規劃書,從去年7 月開始,公司的專員請我製作規劃書,公司的專員提供客戶姓名、生日等基本資料,及投資標的基金比例,我打完規劃書後我上傳至i-bon ,再由專員至7-11超商接收影印給客戶看,我已經做很多次規劃書了。公司成員的手機門號要交換使用,是怕被害人知道我們的真實姓名,也怕警察依手機的門號追查到我們公司的員工。是許洺瑋主動要我這樣做的,他怕他或他的組員被查獲,所以才使用我的電話。知道張勝鈞及其集團中利用角色扮演的方式詐欺被害人。以我名義申請的手機門號有提供給許洺瑋使用等語明確(A1卷第145頁至第146頁,B1卷第54頁至第56頁,B2卷第2頁至第4頁、第67頁)。 (18)被告林家瑀於警詢時供稱:張嘉如介紹我到金騰資產公司上班。負責向客戶回覆AIIT境外基金Mail的問題。我有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給王祥益使用之詞(E1卷第490頁)。 (19)被告林君徽警詢供稱:我於金騰公司任專員職務,公司有舉行教育訓練,我於公司之工作項目是打文書及幫客戶諮詢。我幫客戶諮詢事項是查詢基金之淨值及保單保額,客戶來源是由朋友介紹得來。我所推銷的境外基金及境外保險在台銷售都不合法,我賣基金及股票方式,是建議被害人去買基金,並提供基金顧問諮詢,再從中抽取佣金等語(A1卷第329頁至第337頁)。 (20)被告陳昕婕於警偵供稱:我目前在金騰公司工作。金騰公司內部組織架構為副總1人張勝鈞、處長張嘉如、經理3人分別是許洺瑋、王祥益及劉怡伶,理專有我、林碧容、林碧玟、林雅琦、陳紋慧、許予婷、凌偉婷、宋珮青、林君徽、黃景微、洪乙升,我申請0000000000行動電話,由邱歆茹使用,我知道基金未經金管會核准,股票我只是介紹,以基金為例,若客戶有成交基金交易。我就可以抽取5 %的獎金,以保險為例,若客戶成交保險交易,我就可以抽取10%的獎金,公司詐騙方式是角色扮演,以與被害人 交往為前提,後來就會有主管出面扮演我的長輩,向被害人鼓吹買基金等語(A1卷第381頁至第392頁、B1卷第267 頁至第269頁)。 (21)被告林碧玟於警詢供稱:我從93年開始到現在於金騰公司工作。我有將我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請的0000000000號電話,提供予林雅琦使用,我所推銷販售的未上市股票的來源,我不曉得,我除推銷未上市股票以外,向民眾推銷藥品、食品、AIIT境外基金、NWL境外保險,方式是諮詢,從 網路奇摩交友,或朋友、家人介紹。有關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境外基金、NWL境外保險的教育訓練都是主管經理 在跟我們講的,公司會舉行教育訓練或講座等語(A1卷第311頁至第317頁)。 (22)原審同案被告洪子晴於警詢陳稱:金騰公司內部組織結構負責人是副總張勝鈞,掌理公司經營決策;處長張嘉如,負責管理公司各部門經理、職員及各項業務;經理劉怡伶、許洺瑋、王祥益負責管理各部門專員;會計李鳳如是將客戶資料、匯票寄到國外AIIT行政中心,還幫忙專員提供查詢客戶大名單的資料,掌管公司薪資發放;總務馮鑰仁的工作是採買、電腦維修、協助購買匯票、協助經理及專員繕打規劃書取得序號及雜務等。公司會安排資產管理公司或公司經理,不定時在公司舉辦有關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境外基金、NWL境外保險教育訓練的專業課程。公司 說要使用假名與投資人結識推銷境外基金及保險;為了取得投資人信任,扮演另一角色的搭擋才用親屬或親戚的名義;因為公司經理說要交換公司其他同事SIM卡使用,所 以才使用其他同事的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工具,我有申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林君徽交換使用等語(E1卷第421頁至第431頁)。 (23)同案被告洪巧倫於警詢供證:副總張勝鈞是負責人,和處長張嘉如是合夥人,張勝鈞在重大會議時會出現擔任主席,教導一些財經資訊、觀念及勉勵的話,決定公司重大決策;處長張嘉如負責管理員工情緒、士氣,要求績效目標,公司外務都由張勝鈞、張嘉如對外洽談,內部由張嘉如負責,張勝鈞負責公司願景,例如營收目標,商品銷售情形等。金騰公司分成三個組別,分別由許洺瑋、王祥益、劉怡伶擔任經理,負責領導專員,執行業務,每一個業務人員都有直接隸屬的經理。李鳳如負責會計事項、薪水預支等。馮鑰仁在公司工作是總務雜項,例如採買、維修、幫忙購買匯票,協助經理、專員繕打規劃書。公司每星期都有推銷AIIT境外基金、NWL境外保險等教學課程,主要 講師是張勝鈞及張嘉如,公司經理會帶領我們達成銷售目標。我是利用網際網路在雅虎奇摩交友、愛情公寓等網站與投資人取得聯繫,再依照公司所發的表格(客情)了解投資人上班情形、年紀、居住地、興趣、收支情形、投資經驗、投資觀念、親屬關係與經濟情況、現金使用狀況、有無負債、貸款經驗等財務狀況推薦適合的商品,會先經由主導專員去過濾客戶資料是否有拒貸的情形,如有會先排除該客戶;若審核通過,再行基本程序,先讓對方認為正在交往熱絡後,除了自己推薦購買該基金外,或是利用搭配直屬經理以角色扮演方式將基金的訊息曝光,傳達給客戶知道(例如街頭巧遇、聊天提及、專程安排等方式)讓客戶接觸由公司直屬經理假扮基金經理人、親戚、朋友等角色,儘可能將產品推銷出去。以上述手法推銷成功後,我要將資料陳送給經理劉怡伶做彙整,處理買賣合約、貸款事宜。如果推銷績效不佳時會請示經理,也會管控並檢討狀況,開導或指導推銷技巧。我每天的工作進度會以電子郵件繕打工作狀況日報表寄給直屬經理劉怡伶,再由劉怡伶向處長張嘉如彙報,張嘉如也會非常重視的批閱等語(E1卷第434頁至第446頁)。 ⒋本案被告等促使如附表一各投資人買入各該編號所示有價證券之手段情節之非供述證據: (1)被告等女性業務專員透過網際網路奇摩交友網站或愛情公寓網站取得投資人聯絡方式,此有愛情公寓網頁、即時通紀錄、MSN聯絡紀錄、奇摩交友網站網頁(含留言紀錄) 、影印資料在卷可參(A1卷第127頁至第129頁、第137頁 ,E4卷第3067頁、E5卷第3469頁,B3卷第69頁至第74頁、E2卷第951頁至第954頁、第1493頁,E3卷第2219頁至第2221頁,E4卷第2896頁、第3183頁,E5卷第3797頁、第3821頁至第3824頁,扣案物卷第277頁)。 (2)金騰公司人員事先篩選客戶條件,聯絡情形,擬定破題安定計畫流程,逐級陳報金騰公司經理、張嘉如、張勝鈞之事實,有客戶成交建檔資料、客戶聯絡狀況客情分析表、客戶基本資料及聯絡進度表、外出表、破題流程、行事曆、儲備主管培訓班課程筆記摘要、人才養成訓練班、主管會議報告資料、績效與檢討報告書、筆記本、績效報告、組織心法、A角色的T-UP、SA部門報告、S1檢討報告書、 GA2009部門發展投影片資料附卷可佐(B1卷第129頁,A1 卷第412頁、第416頁、B3卷第75頁,扣案物卷第20頁至第464頁)。 (3)金騰公司由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公司經理針對上開角色扮演之行銷手法,舉辦教育訓練,此有金騰公司行事曆、主管~教育課表、金騰資產第三季儲備理專養成考核暨金商培育計畫在卷可佐(扣案物卷第25頁至第30頁、第77頁、第95頁至第99頁)。 (4)由女性業務專員對於男性投資人釋放好感,表示有交往意願乙節,此有卡片、林雅琦發放之簡訊譯文、業務招攬注意事項(含第一次見面、聊天話題、破題前B角色、破題 時B角色、破題後客戶並無馬上決定B角色)內提及「淚水(男生最怕的武器)、他若喜歡妳,一切主宰權在於妳、幫他劃小小的夢,甚至聊一些你們兩個人的未來,例如兩人可以朝共同目標走未來才有交集」、「可跟C角色說就 是覺得你不錯才介紹給我ㄉ長輩認識,例如小舅ㄉ人很好相處,希望自己未來的男朋友和老公也像小舅一樣」、林君徽所贈送上印有「Love Dream」之心型抱枕照片在卷可稽(B1卷第370頁,B2卷第298頁,A1卷第210頁、第424頁至第428頁,D7卷第281頁)。 (5)女性業務專員於銷售股票後即避不見面一情,此有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持用人傳送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人即被告凌偉婷之簡訊內容「我認真的問妳?妳有把我當朋友嗎?半年了,我沒有一天不想妳,妳知道嗎?這麼久沒見面你都不想跟我見面嗎?不要不回我訊息」;「回我簡訊好嗎?之前我都信任妳才去貸款投資,對妳做的事我都心甘情願」等內容附卷可考(A1卷第220頁通訊監察譯 文編號14至15、第221頁編號17至21)。 ⒌本案被告等促使如附表一各投資人買入各該編號所示有價證券後係各有取得利潤之事實: (1)除被告張勝鈞與張嘉如均分金騰公司之業務淨利,業據彼等2人供明如前外,金騰公司經理、女性業務專員於銷售 股票完畢後,可取得佣金各情,並據被告許洺瑋、王祥益、林巾愉、陳昕婕、凌偉婷、林君徽、宋珮青、張靖梅、邱歆茹、林碧玟、陳紋慧、林家瑀、陳沛彤、黃景微及原審同案被告張靖梅等人供述在卷,是本案被告等人即前開金騰公司經理、女性業務專員於銷售股票完畢取得佣金後,其餘均交由被告張勝鈞、張嘉如等2人處理;而被告張 勝鈞、張嘉如2人對於上述所得,即均分取用,殊無疑義 。 (2)至於佣金比例,①因被告等前所陳述不一,⑴被告黃景微曾稱可獲取銷售總額20%佣金;⑵被告許洺瑋曾稱佣金是8%,組員是10%;⑶被告宋珮青曾稱每賣出一張抽4千到5千元;⑷被告凌偉婷曾稱按件計酬,每成交一件抽佣17 %;⑸被告邱歆茹曾稱每賣一張股票是抽4千元;被告張 靖梅曾稱每成交一件抽約3千到4千元的獎金;⑹被告陳沛彤曾稱薪資依產品銷售利潤比例計算;⑺被告陳昕婕曾稱基金交易可抽5%獎金,保險交易可抽10%獎金);②然 以前揭公司除銷售未上市股票外,同時又銷售AIIT商品及經營人壽境外保險(業已確定),已如前述,則前開被告等人所稱之佣金(或獎金)既未特定銷售商品種類,經本院更審前逐一訊問到庭被告之結果,⑴被告許洺瑋先稱:「已經沒有印象」,嗣又供稱:「我想到了,當時還有基金跟保險,是用%計算,股票則是每一件抽3千到4千元。每一件是指一個買受人」等語;⑵被告黃景微供稱:「我之前講20%,應該沒有那麼多,我不太確定,我只知道一張是幾千元,應該沒有到20%」、「我的印象是基金,基金是用%計算,股票我不確定」等語;⑶被告宋珮青供稱:「股票每賣一張是抽4千到5千元」、「我更正一下,是每件抽4千元」;⑷被告王祥益供稱:「我的佣金當初約5到10%,組員我不知道」,嗣又稱:「%是基金計算的方式,買賣股票是以件數計算。每件約3千到5千元」等語;⑸被告張靖梅供稱:「我之前說每件抽3千到4千元沒錯」;⑹被告邱歆茹供稱:「每賣一張是抽3千到4千元」;被告凌偉婷供稱:「我忘記了,對我之前講我抽佣17%,沒有意見」,嗣又供稱:「股票每件是抽3到4千」等語;⑺被告馮鑰仁供稱:「我沒有分到佣金」;被告林碧玟供稱:「應該是每件4千元」等語;⑻被告林巾愉供稱:「應 該是每件4千元」等語;⑼被告陳沛彤供稱:「每件3到4 千元」等語;⑽被告邱歆茹供稱:「每件3到4千元」等語;被告林君徽供稱:「每件3到4千元」等語;被告陳紋慧供稱:「每件3到4千元」等語;被告陳昕婕供稱:「每件3到4千元」等語;被告林家瑀供稱:「每件3到4千元」等語(見本院更㈡卷七第47頁反面至48頁)。③綜上觀之,並審之被告許洺瑋、王祥益、張靖梅等女性業務員均在同1家公司工作,銷售未上市股票之工作性質又是相同,除 被告馮鑰仁因領取固定薪資外,其餘之經理、女性業務員之每1件佣金若係屬一致,尚核與常情無違;再徵之彼等 前揭所稱「每件3到4千元」、「每件約3到5千元」、「4 到5千元」等情,已可約見彼等銷售未上市股票之佣金每 件係在3到5千元之間,若再觀之被告林碧玟、林巾愉、宋珮青等3人均明確、肯定供稱:「應該是每件4千元」等語,本院綜合研判認被告林碧玟、林巾愉、宋珮青彼等3人 對上開公司於銷售未上市股票之佣金所為「應該是每件4 千元」之供述,較為可採,並可資為其他被告銷售未上市股票佣金之認定準據。職是而論,本案被告許洺瑋、張靖梅等15人於銷售未上市股票成交後,每1件參與者均可分 得4千元之佣金,其餘款項則交由張勝鈞、張嘉如等2人平分取用,已堪認定。 ⒍本案附表五所示之未上市上櫃股票歷次轉讓及本次股票交易價格情形,經本院前審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南區國稅局、台北國稅局及高雄國稅局查詢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購買附表一所列34家公司股票報繳證券交易所得稅資料,及前手交易價格或同時期他股東交易價格比對,經統計彙整被告張勝鈞等人藉由前揭方法從事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詳如附表五所載,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年10月2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1040113989號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10 月6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1040008223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104年10月7日中區國稅審三字第1041017796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10月8日國稅審三字第1040016322號函,財政部台北國稅局104年10月7日國稅審三字第1040036536號函及財政部財政資料中心104年10月12日資理字第1040004094 號函檢送附表五交易資料附卷可稽(參見D8卷第42頁至第353頁)。 ⒎以上,堪認被告張勝鈞等人確係以由女性業務人員即宋珮青等11人及陳紋慧等5人(所謂B角色)以假名或暱稱在電腦網際網路奇摩交友網站、愛情公寓或電話行銷方式,接洽篩選出如附表一編號1至129所示之投資人(所謂C角色)後,先 主動邀約,並在聊天、用餐、共同出遊等互動過程中營造欲與交往之氛圍,以有投資理財、進行未來共同生活之規畫為由,再由各編號所示之經理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或顏勝閔等(所謂A角色),以不實身分即佯稱係與B角色具有一定親屬或信任關係的長輩、親友(如叔叔、舅舅、姨丈、阿姨、表姐、乾姐等),及不實職務即偽稱其係財經顧問公司任職理財顧問、媒體財經記者、銀行經理、職員、所出售未上市公司之顧問、股務經理、股市分析師、證券公司經理等,向各編號所示之投資人提供因獲悉未上市櫃公司內線消息,所銷售的股票即將於短期內上市或上櫃,獲利成長穩定,穩賺不賠,縱以貸款方式舉債投資,亦可於短期內獲利了結,賺取之利潤扣除貸款本息尚有甚鉅之差額,可供與B角色之 女性業務人員共同營造美好的未來生活云云,不僅製造壓縮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投資人決定買入時點之不實資訊,又以不實身分抬高所提供各證券評估訊息可信度之不實訊息,均足使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投資人產生錯誤判斷,其所為證券買賣詐偽之犯行,已堪認定。另外,被告許洺瑋、凌偉婷對附表一之投資人編號96王誠皓;被告王祥益、林君徽對於附表一投資人編號110江正文,施用詐術後,投資人僅各給付 定金7,000元、10,000元,買賣股票契約業已成立,雖尚未 完成股票交割,惟證券詐偽行為既已完成,仍應認構成證券詐偽罪,附此敘明。 ⒏起訴事實之更正與補充及併辦審理部分 (1)本案起訴事實就被告等人所為係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起訴書誤載為有價證券買賣之居間;被告等業務專員係在電腦網際網路奇摩交友網站、愛情公寓或電話行銷方式與男性投資人接洽,起訴書贅載前往高雄火車站或機場前假稱製作旅遊問卷調查,並誤載為學生;附表一編號118蘇義 翔部分,起訴事實雖係記載購買未上市股票之時間,是在97年7月間(起訴書第10頁)。惟依被告王祥益、張靖梅 所記載蘇義翔客戶資料卡,內容均載明係94年7月份(扣 押物卷第245頁背面);又附表一編號83張自明證述欄內 記載「98年8月12日邱歆茹交付我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 之日期,依證人編號83張自明警詢筆錄,應為「96」年8 月12日。上開明顯誤載,應予更正。 (2)附表一編號14何明原部分,據證人何明原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如附表一編號14所述內容明確,且已指認編號21號照片(即被告林家瑀);因警方提供指認表上無張靖梅照片,致證人何明原於警詢時,未能指認「靜梅」是否為被告張靖梅;然被告張靖梅及同案被告劉怡伶坦承渠等附表一編號39蘇春光之銷售行為人,而證人蘇春光於警詢證稱:張靖梅使用0000000000電話等語,而證人何明原於警詢已陳述:自稱「靜梅」之女子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號等語(A3卷第1648頁,此經被告張靜梅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89頁),是由「靜梅」與被告張靖梅使用同一電話,足認證人何明原所稱「靜梅」女子,即被告張靖梅無訛。是附表一編號14何明原之行為人為被告張靖梅、林家瑀,殆無疑義。 (3)附表一編號20蔡憲炘、編號48張木俊、編號56李安濬部分,證人編號20蔡憲炘於警詢時證稱: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該女子她自稱張靖梅(指認相片內我認不出來),介紹我認識自稱她表姐的1號(劉怡伶)女子兩人聯手 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等語明確,該部分業經被告劉怡伶認罪。又編號48證人張木俊於警詢時證稱:是自稱張靖梅女子(指認林家瑀照片)與其表姊聯手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等語,惟依扣案張木俊客戶資料卡記載「B:靖梅」字樣(見D7卷第313頁),足認編號48張木俊應為被告張靖梅客戶,是附表一編號48張木俊之行為人,係被告張靖梅與自稱張靖梅表姊之一不詳姓名成年女子,非被告林家瑀。又證人編號56李安濬雖於警詢指認被告凌偉婷、劉怡伶向其詐騙購買股票之人,惟其於原審證稱:回家看電話紀錄當時詐騙購買股票之女子,自稱「張靖梅」等語,被告劉怡伶此部分坦承犯行,佐以扣案李鳳如客戶資料表上記載「安濬、S2靖梅、成交」字樣,足認附表一編號56 李安濬之行為人係被告張靖梅、劉怡伶,被告凌偉婷未參與;參以被告張靖梅自承其銷售未上市股票均以本名向客戶介紹,未使用假名等情,衡之其他被告既使用假名銷售股票以避免追查,自無使用共同被告張靖梅名義之理。被告林家瑀、凌偉婷辯稱附表一編號48張木俊、56李安濬非其客戶,自堪信為真實,被告張靖梅所辯不足採信。 (4)附表一編號37孫文茂雖指認係由張靖梅及自稱表姊之張嘉如共同向其行銷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語。然查,公訴人起訴認係被告劉怡伶、張靖梅共同向孫文茂行銷未上市公司股票乙情,為被告劉怡伶、張靖梅所不否認,且依被告劉怡伶所持有之扣案物,亦包含證人孫文茂之客戶資料卡(扣案物卷第246頁),顯見證人孫文茂係由被告劉怡伶所負 責之客戶至明,故證人孫文茂於警詢中指認係受自稱表姊之被告張嘉如所推介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語,應係有所誤認。 (5)附表一編號72范正明部分,證人范正明於原審指認自稱江姓女子凌偉婷及叔叔許洺瑋向其詐騙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如附表一編號72所示),此為被告凌偉婷所否認,經查扣案李鳳如製作之客戶資料表上記載「范正明、95.12、S本歆茹」字樣,堪認編號72范正明為被告邱歆茹之客戶;雖被告邱歆茹亦否認范正明為其客戶,然證人范正明證稱當時與自稱江姓之子(名字忘記)僅見過三次面,指認難免有誤,而李鳳如擔任會計,依被告等人開發客戶行銷股票計算佣金,其記載應屬真實可信,足認附表一編號72范正明之行為人係被告邱歆茹,非被告凌偉婷。 ⒐對於被告之辯解不採納之理由: (1)被告宋珮青辯稱:未販賣股票給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梁國 鵬、13吳文祥。被告林巾愉:否認有附表一編號88簡志達部分之犯行。被告陳沛彤:否認有販賣股票給附表一編號8宋恆光、附表一編號76吳育鋕。被告林碧玟、陳昕婕: 否認有販賣股票予附表一編號84陳育宏。被告凌偉婷:否認有販賣股票給附表一編號86江嘉祥等語。然 ①被告宋珮青辯稱未販賣股票給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梁國鵬 、13吳文祥部分:查證人編號2梁國鵬於警詢證稱:指認 表編號第11號(宋珮青)是自稱玉琪的女子,她就是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沒有錯。而編號第12號(許洺瑋)之男子他就是自稱是玉琪的舅舅之人,還有編號第18號(張嘉如)之女子,就是他們3人聯手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 票之人等語明確,並於原審再度指認被告張嘉如、許洺瑋,但自稱玉琪的女子,現在無法辨認,以警詢為準;衡情證人梁國鵬於原審101年2月29日指認距92年購買股票時,時隔久遠,無法辨認僅見過2 次之玉琪女子,無違常情,且被告張嘉如、許洺瑋坦承該次犯行,亦未證述自稱玉琪女子另有其人,證人梁國鵬警詢證述,自堪採信。另證人編號13吳文祥於警詢證述,並指認照片中編號第24號她就是自稱林君徽的女子,編號第11號(宋珮青)她就是自稱為林君徽護專的學妹,以及編號第8 號之男子他就是自稱為林君徽的叔叔王祥益之人,也就是他們3 人聯手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且被告林君徽、王祥益坦承該次行為,亦未證述自稱為林君徽護專的學妹,另有其人;被告宋珮青空言否認,自無可採。 ②被告林巾愉否認有附表一編號88簡志達犯行部分:查證人即附表一編號88簡志達於警詢依指認照片,並於原審審理中當庭指認,均明確指稱係受被告林巾愉所推介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且被告林巾愉化名李嘉瑜使用0000000000電話與被害人簡志達連繫,而該電話係被告林雅琦所申請,交由被告林巾愉使用等情,亦據證人簡志達及同案被告林雅琦警詢、偵查時證述在卷,是被告林巾愉上述所辯,自無足採。 ③被告陳沛彤否認附表一編號8宋恆光、編號76吳育鋕、編 號123王俊智犯行部分:查證人即附表一編號8宋恆光於原審指認被告陳沛彤當時自稱陳珮瑜,被告黃景微自稱陳珮瑜姊姊,被告王祥益自稱陳珮瑜叔叔,三人聯手詐騙購買股票等語明確,且扣案客戶表關於客戶「宋恆光」之組別聯絡人上亦清楚載明『沛彤』並蓋上『成交』之印章(另影印附於本院卷二審判筆錄後)。足認被告陳沛彤為附表一編號8宋恆光之行為人。附表一編號76吳育鋕於警詢指 認編號第4號之女子(陳沛彤),自稱是黃美雲;編號第19號之女子(林巾愉),自稱是黃美雲的朋友林佳怡;編號 第12之男子(許洺瑋),自稱是編號第19號之女子林佳怡的叔叔,是他們3個聯手詐騙我的等語明確。又證人附表 一編號123王俊智於警詢指認編號第4號(陳沛彤),她就是我網路上認識自稱為陳O芬的女子,自稱他叔叔的(12號)男子(許洺瑋)詐騙其購買股票之人等語;並於原審再度當庭指認被告陳沛彤就是自稱「陳O芬」之人無訛。再被告陳沛彤雖辯稱:96年6月在北大電子公司上班,已 離開金騰公司,不可能於97年11月間出賣股票給王俊智云云,並提出勞工投保資料表為證;惟附表一編號123王俊 智購買巨威公司股票時間係在94年11月間,於94年12月13日辦理該股票交割,此據證人王俊智於警詢時陳明在卷,並有財政部財政資料中心檢送交易資料附卷可按,詳見附表五犯罪所得編號11王俊智交易資料,原審附表一編號123 王俊智記載投資時間為97年11月有誤,應予更正,被告陳沛彤所辯自無足取。至於扣案李鳳如記載之客戶資料表有「王俊智、92.3、K本珮青、職軍」及「王俊智、91. 11、K7 珮青、職軍」字樣;惟附表一編號123 王俊智係於94年11月中旬遭自稱「陳O芬」之女子詐騙,94年12月13日交割股票,且編號123 王俊智當時任職皇亮精密公司員工,並非軍人,有證人編號123 王俊智警詢筆錄可按。與扣案客戶表所載時間、職業均有不同。足見上開客戶資料表所載「俊智」並非編號123 王俊智,亦不足為被告陳沛彤有利之認定,併予敘明。 ④被告林碧玟、陳昕婕否認販賣股票予附表一編號84陳育宏;被告凌偉婷否認附表一之編號86江嘉祥之犯行:查證人附表一編號84陳育宏於警詢、偵查中均指認照片中編號第17號(林碧玟)她就是自稱陳怡玲的女子,她就是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沒有錯。而編號第2號(陳昕婕)她 就是自稱陳怡玲的表姊之女子以及編號第12號(許洺瑋)之男子他就是自稱是陳怡玲表姊學長之人,也就是他們3 人聯手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於原審時再次指認被告陳昕婕、許洺瑋。雖對被告林碧玟表示不確定,大概是她,臉型、身高、身材有點像等語。另證人編號86江嘉祥於警詢時指認,指認表編號17號(林碧玟)自稱吳婷玟的女子、編號14(凌偉婷)自稱是吳婷玟表姐之女子及編號8(王祥益)之男子自稱是吳婷玟表姐的投資客戶聯手詐 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於原審時(當庭指認)自稱吳婷玟女子為被告林碧玟。自稱吳婷玟女子表姐投資客戶之人為被告王祥益,他說他在台積電工作。自稱吳婷玟女子表姐之人沒有印象。上開證人編號84陳育宏及編號86江嘉祥雖分別於原審表示對被告林碧玟、凌偉婷現在不能確定等語;然指認重在記憶深刻之最初指認,爾後逐次修正之指認,無形中累積不真實之記憶,反有誤差,難期真確。上開證人從案發至原審作證已長達5年,相隔時間甚久, 人之記憶隨時間之流逝而逐漸模糊,難以證人於法庭上未能再度指認時表示不確定,遽以推論其警詢指認不實,應以證人陳育宏、江嘉祥於警詢、偵查所為之指認較為可採。 ⑤被告許洺瑋否認販賣股票予附表一編號16李俊毅:查證人附表一編號16李俊毅於警詢、偵查中均指認照片中編號第20號(邱歆茹)她就是自稱方沛君的女子,編號第12號(許洺瑋)之男子他就是自稱方沛君的強叔,他們就是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指第1次)之人沒有錯,是被告許洺 瑋空口否認有此部分販賣股票之情,自難採信。 ⑥又「編號10(按指被告陳紋慧)是自稱陳佩琪女子,而編號12(按指被告許洺瑋)男子他就是自稱陳佩琪叔叔之人,他們2人聯手詐騙我購買股票之人」之情,業據證人吳 健豪於警詢陳明在卷(A6卷4834頁);另其於本院審理中亦當庭指認當初出售股票給他們之人係被告陳紋慧無訛;至於「自稱陳佩琪叔叔」之人是否係當庭之被告許洺瑋?證人吳健豪雖證稱:「沒印象」,惟其又明確證稱「(問:提示A6卷4825頁照片,當出指認正確嗎?)我當初確實依照片指認(見更㈡卷五第11頁),查證人吳健豪98年6 月24日於警局指認照片,迄今已逾6載餘,印象模糊自是 難免,而案發當初其既依照片明確指認無異,自得信採。是被告許洺瑋雖表示對證人吳健豪他沒有印象云云,亦難執為對其作有利之認定。 ㈣被告等人就附表一所涉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部分: ⒈被告等人又辯以:被告為私下轉讓股票之行為,係屬公司法第163條保障之股東自由轉讓股份原則之範疇,並非證券商 始得經營之證券業務,況被告所推薦投資人購買之股票均為未上市之股票,又未曾以公司名義對外公開從事證券買賣之業務,自與證券交易法第175條規定不合等語。辯護人李亭 萱律師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而依同法第175條處罰之 對象應僅限於公司實際經營者,縱認被告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罪,充其量應僅屬幫助犯等語。 ⒉然而: ①證券交易法於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交法所規範的公司股 票原以公開募集、發行者為限;89年7月19日修正後,刪 除第6條第1項「公開募集、發行」等語,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因此本法所規定的「股票」,除非條文另有規定,並不以公開募集發行者為限。有關證券詐欺之民、刑事責任,原僅限於公開募集、發行的有價證券。修法之後,擴及未公開發行的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因此即使以未公開發行的證券為買賣的工具,仍受證交法的規範。本案金騰公司人員銷售之公司股票,雖非公開發行之股票,但依銷售時即89年7月19日修 正後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應屬證券交易法規定「公司股票」之範圍,而有同法之適用,辯護人前揭法律見解,核與現行法顯有未合,無足採信。 ②證券交易法第9條原規定「本法所稱買賣,謂在證券交易 所集中交易市場,以競價方式買賣,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77年1月同法修正時刪除本條之 規定,理由包括:上市有價證券依第150條規定,除在集 中市場競價買賣外,如符合該條所列三款要件者,亦得於場外交易;又有價證券申請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本法並無強制必須在各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則對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如不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而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時,因本條對買賣之界定,善意之受害人,即無法適用第20條對為虛偽或使用誤信之行為者,請求賠償,顯不合理(立法院公報第76卷第96期第36頁)。查前揭金騰公司人員與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間雖係透過面對面交易,並非藉由集中交易市場之電腦下單撮合作業系統完成交割行為,仍有同法規定之適用自明。 ③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違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規定處罰。何謂經營證券業務?依同法第15條規定,證券業務包括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因此,未經許可而經營有價證券之買賣之法人或自然人,即係違法經營證券業務。被告張勝鈞等人自92年3月間起即先以夆彖公司、 後以虛設金騰公司為組織名稱,由被告張勝鈞分別以如事實欄所載方式自不詳管道取得附表五所示之公司股票,再透過組織內層級分工之經理或女性業務專員,長期對外販售,自屬經營證券買賣業務。再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受 罰之適格者,依同法第175條及第179條之立法體例觀之,並未以具有負責人身分者為限,故實際從事證券買賣之營業員,以及知情之會計、總務人員,自得列入適用之範圍內。 ④本案夆彖公司及金騰公司之行銷模式,係被告張勝鈞先自不詳管道取得如附表五所示之股票,透過內部教育訓練及案例研討課程,推由被告宋珮青等女性業務員,以網路結識篩選投資人,再以角色扮演的方式,提供股票資訊,或藉由交往行為,使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以高於取得成本之價格,購入股票,再按銷售成交件數分配佣金,扣除其他營運成本後,餘則由被告張勝鈞、張嘉如朋分,俱如前述。參諸前開被告許洺瑋、王祥益、宋珮青、凌偉婷、邱歆茹、同案被告洪巧倫、楊蕎瑄之自白、證述;扣案由金騰公司預先擬製之訓練課表、注意事項、客情聯絡狀況分析表、客戶狀況紀錄、破題流程等證顯示,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先後以夆彖公司及金騰公司提供之課程、會議,教導經理及業務專員瞭解產品特性、行銷手法;再透過事前擬妥之注意事項,行銷流程報表等資料,充分監督、指揮銷售狀況及進度;具體指示業務步驟、紛爭處理原則,顯見被告等具有人格、經濟、組織之從屬性,核與委任契約受任人或居間契約居間人具有獨立之裁量權迥然不同。故被告宋珮青、陳紋慧、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陳沛彤等人均以:並沒有販賣股票或基金,只有介紹云云;其辯護人亦主張:被告等人並無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之詞,均與前揭被告彼此間業務分工情形未符,難認有據。 ⑤從而,本案被告等人從事附表一所示有價證券即非興櫃之未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行買賣業務,甚為明確,僅因被告等人並未以夆彖公司或金騰公司為證券出賣人名義經營證券買賣業務,應屬以公司組織之第三人為買賣證券業務,尚非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所稱法人違反同法規定之情形,附此敘明。 ⒊對於被告辯解不採納之理由 ①⑴被告張嘉如之辯護人以:被告僅負責員工之出勤狀況及上班時間之管控,公司所屬業務員之行銷方法及銷售對象,被告亦未參與及洽辦;本件各投資人當時與被告達成合意之內容與事實,顯尚無賣方之存在,而僅有買方及買方之代理人而已,似難認為被告與投資人雙方當時之法律行為係屬「買賣」之性質云云。⑵但查:金騰公司定期舉辦之教育訓練、會議、案例研討會,由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傳授行銷手法,女性業務人員須填載與男性投資人之聯絡情形、基本資料每日以紙本或電子郵件逐級陳報予經理即被告許洺瑋、王祥益及原審同案被告劉怡伶等人,轉呈被告張嘉如、張勝鈞批示等情,業據前揭被告許洺瑋、宋珮青、凌偉婷、邱歆茹、黃景微、及同案被告洪巧倫、劉怡伶陳述明確,且經原審同案被告楊蕎瑄結證屬實,參諸被告張嘉如偵查中自承:我只有告訴專員販售公司EPS、財 務報表,預估公司多久上市、上櫃,預估獲利多少,再請專員告訴客戶去經濟部商業司查證該公司是否真實存在,公司專員每日要填載工作日誌,並交由我保管等語(B1卷第88至92頁);復於偵查中供稱:我們公司都是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賣AIIT及股票,公司有提供角色扮演的訓練課程,員工會將角色扮演及工作日誌進度表以電子郵件寄到公司的電子信箱,我和張勝鈞都有帳號及密碼會進去看;張勝鈞會盯我們的業務,他會要我們多破題並且積極一點等詞(B2卷第31至32頁)。而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其均有以電話對於劉怡伶指示「破題」、「熱絡」等言詞(A1卷第180頁、第193頁);另指示劉怡伶有關鍾秉學的案件,以和為貴,私下處理,不要走法院等詞(A1卷第196頁) ;黃景微筆記本上載由處長驗收(扣案物卷第443至444頁);顯見其確有指示業務人員如何與客戶接洽之事實。再查,依扣案之行事曆所載,被告張嘉如擔任「客情研討及RPG」、「基本教育~客源篇」、「基本教育~熱絡篇」 、「基本教育~佈局篇」、「基本教育~破題篇」、「基本教育~推動篇」、「基本教育~拒絕問題處理篇」、「基本教育~如何收資料及安定」、「AIIT-> Case討論」 、「證券-> Case檢討」、「Case分享與檢討」、「資深 幹部教育課程」之早會主席;在教育課程表中擔任A角色 研討之講師;新生代主管研習營中擔任講師(扣案物卷第26至30、48、95至98頁),益見其負責安排、教授經理、業務專員之教育訓練課程乙情,足堪認定。⑶是被告張嘉如選任辯護人空言主張被告張嘉如並未參與未上市股票之買賣云云,核與事證未符,不足採信。 ②⑴被告馮鑰仁及其辯護人以:被告在公司係擔任總務雜項工作,採買營業用品、維修電腦等事實,並無參與行銷之事實。被告偶爾另須提供其個人帳戶供投資人匯款之用,或前往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等情,難認被告當然知悉業務行銷人員行銷之情況,至於被告前往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此情已屬係在投資人決定投資之後之事,且係受公司之指示所為,自難認先前在行銷之際,被告有參與之作為云云。⑵惟查:被告馮鑰仁對於曾交付以其名義申請之行動電話供被告許洺瑋使用,知悉此舉目的之一在於規避查緝風險,且於任職期間知悉金騰公司係以角色扮演方式行銷股票之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我有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給許洺瑋使用,是許洺瑋主動要我這樣做的,他怕他的組員被查獲,所以才使用我的電話。公司成員手機門號要交換使用,是怕被害人知道我們的真實姓名,也怕警察依手機的門號追查到我們的員工。我知道集團買賣的手法是以角色扮演的方式,主管會扮演叔叔、舅舅長輩的角色,然後介紹產品給業務員的客戶,如果有成交會向客戶收取貸款資料去辦理貸款,貸款下來之後就寄一些買好的產品給客戶,我負責在電腦打賣給被害人之AIIT產品的規劃書,及買被害人要匯款的匯票。其實我是知道集團中的詐騙手段,我覺得公司與被害人的買賣手法是不對的,所以我未出去參與(詐騙)被害人,對於被害人我需負責任等詞(E1卷第149頁、B2卷第2至4頁、B2卷第67頁)綦詳,故其所辯對金騰公司業務運作 並不知情,或無何參與云云,即難謂與事證相符。被告馮鑰仁確曾提供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供附表一編號14何明原匯款;另於97年8 月間前往高雄市建工路好樂迪KTV 向陳怡廷收取600,000 元購買股票之價款;及於同年6 月下旬前往高雄市大順路與建國路口向投資人鍾文賢收取股票價款300,000 元等情,業據附表一編號14、106 、114 之證人何明原、陳怡廷、鍾文賢證述明確,並有匯款單影本在卷可稽(E3卷第1675頁),彰顯被告馮鑰仁辯稱,並未與投資人接觸云云,即非可採。其既明知金騰公司之行銷手法,猶決意長期擔任總務之職,協助金騰公司其他成員採買營業用品、維修電腦等雜項及繕打AIIT商品之規劃書等事務;偶爾須提供其個人帳戶供投資人匯款,或前往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等行為觀之,足證被告馮鑰仁(自94年3 月起)與被告張勝鈞等人間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至為明確。 ㈤被告等人復辯稱:不知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應依刑法第16條,免除其刑云云。惟按國家之法律,一經公布施行,國民即有應知及遵守之義務,故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否則無知者即可隨心妄為,而知法者反處於不利之地位,豈為情法之平,苟許不知法律者免除其刑事責任,則現代法治國家之法律秩序將因之崩解而蕩然無存。故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6條即定有明文。又按行為人有無該條所定情形而合於得免除其刑者,係以行為人欠缺違法性之認識為前提,且其自信在客觀上有正當理由,依一般觀念,通常人不免有此誤認而信為正當,亦即其欠缺違法性認識已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49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違法性之認識,係指行為人認識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已與社會共同秩序之要求牴觸而言,但此項認識不以對其行為違反某特定法律條文,與某特定禁止規定合致為必要,蓋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專由法院判斷,法院就具體個案之法律評價尚有歧異,自不可能要求行為人有判斷特定行為是否具有可罰性之能力,故行為人僅須認識或可得認識其行為與法律所要求之生活秩序違背,即屬具有不法意識。按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違反上開規定即 依同法第175條處以刑事處罰,而依前所述,被告等人應均 知悉此等規定,且被告等人經由內部教育訓練,以假名或隱瞞身分,角色扮演之行銷手法,由女性業務專員主動邀約男性投資人,在互動過程中,趁機釋出好感,營造可能成為男女朋友的氛圍;再以欲討論投資理財、進行未來共同生活之規畫為由,再由其他被告扮演女性業務專員之叔叔、舅舅、姨丈、阿姨、表姐、乾姐等具有一定親屬或信任關係的長輩、親友,佯稱獲悉未上市櫃公司相關消息,所銷售的股票即將於短期內上市或上櫃,獲利成長穩定,縱以貸款方式舉債投資,亦可於短期內獲利了結,可共同營造美好的未來生活云云,致使投資人買入股票,已如前所述,顯見被告等人明知證券交易法上開規定,猶經營證券業務之行為,係明知而非不知相關法律規定,更非因無法避免而有正當理由不知相關法律規定,核與刑法第16條所定得免除刑事責任之要件顯不相符。 ㈥綜上,被告張勝鈞等人本案犯行均已明確,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法律之比較適用: ㈠新舊法比較: 查被告等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⒈刑法部分: ①刑法第28條原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被告等均為共同正犯,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等人較有利。 ②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連續犯之規定經刪除後,數行為將論以數罪併合處罰,較諸以一罪論而加重其刑之結果,較不利於被告,是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 ③罰金: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所規定之罰金刑,因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 五、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前述犯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低為新臺幣1 千元;然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為銀元3 元,若換算為新臺幣,最低額僅為新臺幣9 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④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條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條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規定。 ⑤綜前新舊法比較結果,因修正前規定均足使被告受較輕之刑罰,有利於行為人,皆應依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之行為時法。 ⒉證券交易法部分: ①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於93年4 月28日修正前,固規定違反第20條第1 項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 萬元以下罰金。惟連續犯實施中如法律有變更,其一部觸犯舊法,一部涉及新法時,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新法處斷,並無行為後法律變更須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 ②本案被告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與附表一編號1 至59各所示之行為人間,於上開期間所犯既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其最後行為時(95年6 月),93年4 月28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規定,已修正與現行法規「違反第20條第1 項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相同,參諸前開說明,自無須比較新舊法。 ③證券交易法第171條雖又於95年5月30日、99年6月2日、101 年1月4日、107年1月31日修正,但修正內容就本案犯罪構成要件之法律適用無關,自毋庸比較。另同法第175條第1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之規定,雖於101年1月4日增列2、3項之 規定,惟該修正規定亦未涉及本案犯罪構成要件之法律適用,亦無比較之必要。 四、論罪部分: ㈠核①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29所示之行為;②被告馮鑰仁如附表一編號8至編號127所示之行為;③被告許洺瑋就附表一編號1、2、3、7、9、16⑴、17、21、24、32、36、38、42、46、51、53、54、55、57、58、59、60、63、65、67、68⑴、69、72、73、74、75、76⑴、77、78、79、80、81、82、83、84、85、90、91⑴、92⑴、93⑴ 、94、95⑴⑵、96、97、98、99⑴、100、101、102、103、104、105、107、109、111、112、113、116、117、119、120、121、122、123、125、126、127所示之行為;④被告王 祥益就附表一編號6、8、11、13、18、19、22、25、26、27、28、29、33、40、41、44、61、66、71、86、103、106⑴、108、110、114、115、118、129所示之行為;⑤被告宋珮青就附表一編號2、3、9、13、36、66、78、89、90、91⑴ ⑵、94、98、106⑴⑵、117、122、126、128所示之行為; ⑥被告陳紋慧就附表一編號44、116、121、124所示之行為 ;⑦被告林君徽就附表一編號6、12、13、19、22、23、30 、31、33、34、35、47、50、62、64、87、110所示之行為 ;⑧被告凌偉婷就附表一編號24、57、58、74、86、90、92⑴⑵、95⑴、96、98、100、101、103、104、105、112、114所示之行為;⑨被告黃景微就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行為;⑩被告陳昕婕就附表一編號1、32、38、42、43、51、68⑴⑵ 、69、75、84、95⑴、97、107、109、114、115、125、127所示之行為;⑪被告林碧玟就附表一編號5、15、29、41、71、77、84、86、103、108所示之行為;⑫被告林巾愉就附 表一編號7、54、59、60、63、67、73、76⑴⑵、79、80、85、88、93⑴⑵、99⑴⑵、102、111、113、119、120所示之行為;⑬被告陳沛彤就附表一編號8、76⑴⑵、123、129所 示之行為;⑭被告邱歆茹就附表一編號4、16、25、27、46 、55、65、72、81、83、89所示之行為;⑮被告林家瑀就附表一編號11、14、17所示之行為;⑯被告張靖梅就附表一編號10、14、20、21、37、39、45、48、49、52、56、118所 示之行為,其中附表一編號68、76、91、92、93、95、99、106各有⑴⑵之時間不同行為可分之數行為(即下稱單編數 號),各係分別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關於詐偽 罪及同法第44條第1項關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規定等行為 ,均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 及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罪,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罰,既依特別規定處斷即無庸再以刑法詐欺取財罪評斷,已如前述。公訴意旨就此認被告等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與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之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處斷,容有誤會。 ㈡按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本案被告張勝鈞、張嘉如自92年3月間起透過 夆彖公司及未登記設立金騰公司擔任協理(後並任董事)及副總經理、張嘉如擔任處長,馮鑰仁擔任總務(自94年3月 間起),李鳳如擔任會計,雇用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擔任經理,並僱用其餘被告等人為業務員,從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居主導地位,並為上開犯行教育訓練,被告馮鑰仁明知上情仍提供其個人帳戶供投資人匯款之用,或前往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故被告馮鑰仁雖未全程參與或實施從事證券買賣之行為,然既係透過夆彖公司及金騰公司經理即被告許洺瑋等人,女性業務專員等人從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參諸前開說明,於犯意聯絡之範圍內仍應論以共犯,並不以確有參與買賣公司股票之行為為限。是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及已判決確定李鳳如,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行為人間;被告馮鑰仁自94年3月間起, 與附表一各編號8至127所示行為人彼此之間,就前揭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其中,①⑴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就附表一編號1至59、118、123、128、129所示之多次犯行;⑵被告馮鑰仁如附表一編 號8至編號59、118所示之多次犯行;⑶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 59犯罪被告欄所示之被告就各該編號所示之多次犯行(即被告陳紋慧、黃景微除外),均係在95年6月30日前所犯,而 其多次犯行又均係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其各次行為之時間並非密接,在客觀上係逐次實行,且每次證券詐偽行為之被害人並非完全相同,僅係侵害同性質之法益而非同一法益,其每一次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亦各具獨立性,是被告等(除陳紋慧、黃景微外)就上開各編號所示之多次犯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②至於被告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如附表一編號60至127犯罪被告欄所示被告等人之各該編號犯行,⑴參以前 揭各該編號犯行係就有價證券之買賣有詐偽行為之處罰,常有單一或偶發性多次販賣之情形,亦非絕對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前,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多次販賣毒品、槍械、偽藥或禁藥行為,實務上向採「連續犯」說,而不採「集合犯」說,於連續犯刪除後,自應將原屬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而就多次證券買賣詐偽之犯行,以採一罪一罰為原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72號刑事判決亦同此旨),是 前揭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0至127號所示之犯行,應按行為次 數及前揭以連續犯論之一罪予以分論併罰。⑵另附表一編號100、101、102、107、117、119、120、122、124、125各有⑴⑵之不同行為,惟各該⑴⑵之行為時間緊接,投資人相同,侵害同一之法益,二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㈣起訴效力所及之行為:被告張靖梅參與販賣未上市股票予附表一編號10吳晉榮、編號14何明原、編號20蔡憲炘、編號48張木俊、編號56李安濬部分,被告邱歆茹販賣未上市股票予附表一編號72范正明部分、被告宋珮青販賣未上市股票予附表一編號128李宗樺部分、被告王祥益、陳沛彤販賣未上市 股票予附表一編號129黃柏翰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起訴,惟 上開部分與起訴論罪科刑部分,編號10、編號14、編號48、編號56、編號128、編號129各該犯罪被告與其餘犯罪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其中編號128、129部分經檢察官移送併辦,詳如各該編號所示);編號72部分,則因與具集合犯性質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有實質上一罪關係,亦因而與證券詐偽罪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俱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㈤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另就下列被告下列犯行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5條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第171條第1項第1款證券詐偽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惟依卷內證據尚不足認定其確有公訴人所指犯行,但因與各被告前揭有罪認定之犯行經公訴意旨認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①被告馮鑰仁自92年2月15日起至94年2月間止之行為:依被告馮鑰仁⑴於警詢、偵查供稱:「金騰公司內部組織架構,公司有副總張勝鈞、處長張嘉如,經理是許洺瑋、王祥益及劉怡伶,會計是李鳳如,總務是我本人;我負責公司的電腦維修、修理電燈、採買,偶爾購買匯票、澆花、協助經理、幹部繕打規劃書等;我向遠傳電信公司所申請的0000000000號電話,交予經理許洺瑋使用;我製作規劃書,從去年(97年)7月開始,公司的專員請我製作規劃書,公司的專員提供 客戶姓名、生日等基本資料,及投資標的基金比例,我打完規劃書後,我上傳至i-bon,再由專員至7-11超商接收影印 給客戶看,我已經做很多次規劃書了;公司成員的手機門號要交換使用,是怕被害人知道我們的真實姓名,也怕警察依手機的門號追查到我們公司的員工,是許洺瑋主動要我這樣做的,他怕他或他的組員被查獲,所以才使用我的電話;知道張勝鈞及其集團中利用角色扮演的方式詐欺被害人;以我名義申請的手機門號有提供給許洺瑋使用」、「我有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給許洺瑋使用……」等語;⑵另被告馮鑰仁「確曾提供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供附表一編號14何明原匯款;⑶另分別於97年8 月間前往高雄市建工路好樂迪KTV 向陳怡廷收取60萬元購買股票之價款;⑷及同年6 月下旬前往高雄市大順路與建國路口向投資人鍾文賢收取股票價款40萬元等情,業據附表一編號14、106 、114 之證人何明原、陳怡廷、鍾文賢證述明確,並有匯款單影本在卷可稽;⑸然依附表一編號14、106 、114 所示行為之犯罪時間,分別為94年4 月下旬至4 月中旬、97年3 月初及8 月中旬、97年6 月下旬;又被告馮鑰仁於偵查時已供陳其係於96年5 月至7 月間,申辦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使用,並自97年7 月間起,始為金騰公司專員繕打規劃書等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639 號卷第一宗第55至56頁)。是依上開事證,僅能證明馮鑰仁自94年3 月後開始為本案犯行,則上開公訴意旨所指馮鑰仁自92年2 月15日起至94年2 月間止之犯嫌即屬無確切證據堪予證明。 ②被告林巾愉對於附表一編號44吳忠原部分:⑴證人吳忠原於警詢雖證稱:「編號10號(指陳紋慧)就是自稱陳淑珍之女子,她就是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沒有錯。而編號19號(指林巾愉)她就是自稱陳淑珍學姐之人以及編號8號(指 王祥益)他就是自稱陳淑珍小舅子之人」等語。⑵然嗣於偵查中證稱:「自稱陳淑珍之女子說她學姐及小舅要來,…她小舅子有跟我講一些投資股票事情,…我就當場給他5萬1千元訂金,…後來貸款下來,把剩下50幾萬元直接匯到他指定帳戶,股票是陳淑珍拿給我」、「(賣股票給我是)陳淑珍編號10號、小舅子是8號」等語(見B2卷第291頁至292頁) ,就編號19號被告林巾愉是否即所謂自稱陳淑珍學姊之人並未有一致之完全陳述,以被告林巾愉否認有參與此部分犯行,依卷證資料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自難認被告林巾愉有此部分犯行。 ③被告宋珮青對於附表一編號10吳晉榮部分:⑴依證人吳晉榮於原審當庭指認時表示:我對於於網路上與我認識,向我推介購買股票之人,我不太有印象,製作警詢筆錄時,已經隔一段時間,我憑印象指認的,該名女子有戴眼鏡等語(D2卷第351頁),可見其指認所憑之特徵為「配戴眼鏡」,而證 人吳晉榮於警詢指認照片,僅被告宋珮青戴有黑框眼鏡,其餘被告照片均無配戴眼鏡之情形,可知證人吳晉榮於警詢中係依眼鏡之特徵,而指認被告宋珮青。⑵然證人吳晉榮於原審當庭指認宋珮青時表示:好像沒有看過宋珮青,自稱張靖梅之人有戴眼鏡,我於警詢指認應該是認錯人等語(D2卷第353頁),益徵證人吳晉榮係單憑眼鏡之特徵辨認行銷之業 務員。而眼鏡為配件之一種,可隨時配戴或拿下,以改變不同造型,故證人吳晉榮單憑眼鏡而為之指認,自難憑信。⑶又證人吳晉榮於警詢及原審均證稱:我在奇摩交友認識自稱「張靖梅」之網友,後來在MSN聊天,之後約出來吃飯,「 張靖梅」就介紹自稱表姊的劉怡伶聊一些未上市股票的事等語(E2卷第1441頁、D2卷第351頁),足見與向證人吳晉榮 行銷之業務員,自稱「張靖梅」。⑷又酌以扣案之吳晉榮客戶資料卡所示(扣案物卷第248頁),『負責人:B:靖梅』;而扣案之客戶資料卡上書寫負責人為「靖梅」者,另有附表一編號37孫文茂、39蘇春光、45胡文龍、49張家豪、118 蘇義翔之投資人,且該等投資人確經由被告張靖梅所行銷而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乙節,此經被告張靖梅直陳不諱,並有上開蘇義翔等人於警詢、原審中之指認可稽(D1卷第424至 433頁、D3卷第322反頁、D2卷第371頁),⑸另參酌客戶資 料卡係業務員與客戶交往之過程,係為交由主管審核,自無填寫假名之必要,足見客戶資料卡上所寫之「靖梅」確指被告張靖梅無誤。⑹勾稽上情以觀,向證人吳晉榮行銷未上市公司股票之女子應為被告張靖梅至明,證人吳晉榮於警詢中憑照片指認為宋珮青,應屬有誤。準此,檢察官依證人吳晉榮於警詢中指認,起訴主張被告宋珮青涉犯附表一編號10吳晉榮部分之犯行,尚不足以憑認。 ④被告陳紋慧對於附表一編號28王志宏部分:⑴依證人王志宏於警詢指認被告邱歆茹為自稱陳怡伶女子向其詐騙(見A5卷第3759頁至第3762頁);然於原審法院又證稱:購買股票是在94年間,一位在網路認識的女子,吃飯時,一位叫偉叔的人就出現了。當庭指認偉叔為被告王祥益,該女子為被告陳紋慧等語。經法官請被告陳紋慧、邱歆茹起立由證人王志宏確認,證人王志宏就此復以陳紋慧身高差不多,除了臉頰,其他都不像;邱歆茹臉部特徵跟該女子接近,但身材不像,現在無法確認等語。法官復請被告林碧玟起立,證人王志宏表示,比陳紋慧、邱歆茹更像該女子等語(見C8卷第98頁至第112頁),證人王志宏指認反覆不定,已難僅憑其指認即 堪採認。⑵依扣案客戶表載有「王志宏、94.7.6、S1珊怡、71.空軍」,與附表一編號28王志宏於94年6月認識自稱陳怡伶女子,94年8月間辦理貸款購買股票之時間接近,當時服 役軍種為空軍相符,有證人編號28王志宏警詢筆錄及個人役政異動記事查詢結果在卷可按;足見詐騙附表一編號28王志宏係自稱陳怡伶之S1組之「珊怡」(未經起訴),是檢察官起訴主張被告陳紋慧涉犯就此部分之犯行,依卷內證據亦不足以認定。 ⑤被告林家瑀對於附表一編號48張木俊部分:依證人張木俊於警詢時證稱:是自稱張靖梅女子(指認林家瑀照片)與其表姊聯手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等語(見A3卷第1629頁至第1633頁),惟依扣案張木俊客戶資料卡記載「B:靖梅」字樣(見D7卷第313頁),是單憑上開警詢指認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林家瑀涉此部分犯行。 ⑥被告凌偉婷對於附表一編號56李安濬部分:依證人李安濬雖於警詢指認被告凌偉婷、劉怡伶向其詐騙購買股票之人(見A3卷第2006頁至第2009頁),惟於原審證稱:回家看電話紀錄當時詐騙購買股票之女子,自稱「張靖梅」等語(見C7卷第375頁至第377頁),佐以扣案李鳳如客戶資料表上記載「安濬、S2靖梅、成交」字樣,是被告凌偉婷就此部分之犯 嫌亦不足以認定。 ⑦被告許洺瑋對於附表一編號16⑵李俊毅、編號43王長慶⑴ ⑵部分:證人李俊毅、王長慶固曾分別因被告許洺瑋之行銷方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惟渠等第2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 係分別經被告邱歆茹、陳昕婕自行於相當時日後,再度行銷,始復決意購買,業據證人李俊毅、王長慶證述明確(附表一編號16、43卷證出處欄),查被告許洺瑋既未參與附表一編號16⑵李俊毅、編號43⑵王長慶之買賣股票犯行,故難認被告許洺瑋與李俊毅、王長慶第2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相 關。至於附表一編號43⑴王長慶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部分,則依證人王長慶於警詢陳稱:是編號2號自稱「陳又宣」女 子、編號8號(按指王祥益)他就是自稱「陳又宣」女子姑 丈之人,他們2人聯手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沒有錯( 見A6卷4144頁);然其於指認照片時又指認編號12號(被告許洺瑋)是自稱「陳又宣」女子姑丈之人(見A6卷4148頁),且被告許洺瑋、王祥益均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自難執證人王長慶前揭不一致之陳述與指認,而遽為被告許洺瑋此部分犯行不利之認定,僅堪認此部分係被告陳昕婕與真實姓名不詳之自稱「陳又宣」女子姑丈之人所為。 五、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㈠連續犯之被告:①⑴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就附表一編號1至 59、118、123、128、129所示之多次犯行;⑵被告馮鑰仁如附表一編號8至59、123所示之多次犯行;⑶附表一編號1至 編號59犯罪被告欄所示之被告就各該編號所示之多次犯行(即被告陳紋慧、黃景微各僅有單次犯行除外)既如前述,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②至於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 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亦同此旨),本件依被告累犯及犯罪情節,並無上開情事,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㈡本案全部被告:①按「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 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起生效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定有明文。②查⑴本件被 告張勝鈞等經檢察官起訴後,已於99年8月20日繫屬第一審 法院,有第一審法院收文戳記存卷可稽(見D1卷第1頁), 而本案歷經原審調查審判,迄至本院宣判時為止,案件繫屬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⑵本院審酌被告等人經歷審傳喚證 人及調閱相關資料等相關調查證據程序,雖有部分同案被告其他犯罪事實判決確定,然就仍繫屬法院審判之訴訟程序,未見有可歸責被告等之事由,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顧及被告等人之速審權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為客觀判斷,認法院縱無怠惰延宕之情事,然被告等人迅速受審之權利不能謂無受有侵害,且就客觀上判斷,其情節已屬重大,有予以適當救濟之必要,爰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對被告等人所犯上開犯行,均酌量 減輕其刑。 ㈢本案除被告張勝鈞、張嘉如以外之被告:被告林巾愉、凌偉婷、陳昕婕、林君徽、宋珮青、林碧玟、張靖梅、邱歆茹、陳紋慧、陳沛彤、林家瑀均僅受僱之女性業務員,被告馮鑰仁則因任金騰公司總務工作,均非本案犯罪主導地位,其犯罪所得之係就所犯共同證券詐偽罪之犯罪,按件領取報酬4000元;就其所犯共同連續證券詐偽之一罪,累計為被告許洺瑋犯罪所得8萬4000元、王祥益7萬2000元、宋珮青2萬元、 林君徽5萬2000元、凌偉婷1萬2千元、陳昕婕2萬4000元、林碧玟1萬2000元、陳沛彤1萬2000元、邱歆茹2萬8000元、林 家瑀1萬2000元、張靖梅4萬8000元(見附表二)。至於被告馮鑰仁所按月領取薪資24500元,固然由張勝鈞就上開被告 等銷售如附表一所示股票之對價中予以支付,然被告馮鑰仁所領得薪資係受張勝鈞雇用所給付之勞務之對價,縱張勝鈞以前開被告等犯罪所得予以支付,亦屬不同法律關係基礎,自不應以被告馮鑰仁所領取之薪資為犯罪所得,至於被告馮鑰仁有參與之附表一所示銷售行為者,亦無證據證明其有藉此領取銷售獎金,自難認被告馮鑰仁就本件犯行有取得犯罪利得。是以被告張勝鈞、張嘉如以外之被告等人犯罪之情節及所得,對照其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 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典,依其犯罪時之情狀, 因有前開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難認無顯堪憫恕之處,本院審酌上情,認縱宣告科以上揭被告林巾愉等人依妥速審判法減刑後之最低刑度猶嫌過苛,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情輕法重,顯堪憫恕,爰就上揭被告林巾愉等人本案犯行,認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㈣本案犯行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被告:①就本案被告所犯連續共同證券詐偽罪(即附表一編號1至59、118、123、128、129)及附表一編號60至79之共同證券詐偽 罪部分(除編號76⑵外),因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附 表一編號78因犯罪時間僅堪認定為96年4月間,是為被告利 益仍予計入),所受宣告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又無該條例第3條或第5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均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下表簡稱減刑條例)。 ㈤同時符合上揭減刑規定之被告其減刑順序:①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規定之減刑,性質上屬於處斷刑之一種,亦即以「法定刑」作為基準,於此範圍內,由法院斟酌案件之具體情形,裁量減輕之幅度,於判決理由內說明已足,並當然有刑法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關於減刑程度(結果)之適用。至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減刑,則以「宣告刑」為其基準,一律減輕二分之一,法院無裁量餘地,除於理由內說明外,並應顯示於判決主文,且無關刑法第六十六條之減刑規定。二者迥異,不宜混淆。倘案件同時符合上揭二種減刑之要件,其適用順序,自以前者為先,後者於次。(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73號 刑事判決參照);②次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又此項犯罪情狀是否顯可憫恕而酌量減輕其刑之認定,係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52號刑事判決參照);③以 上,刑法第59條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之減刑,其性 質雖同屬處斷刑,但刑法第59條係賦予法院最後酌量減刑之裁量處斷權,是在同時具有上揭三種減刑之要件,其適用順序,應先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刑後,次依刑法第 59條規定減刑,最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其宣告刑,至於有符合連續犯加重其刑規定者,自應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遞減之(如下簡表 所示)。 ┌──────┬──────────┬────────┬────────────┐ │編號/被告 │附表一編號 │處斷罪名 │加重減輕事由及競合時之 │ │ │為各區塊下述簡│ │適用(→表示次第) │ │ │稱代號 │ │ │ ├──────┼──────────┼────────┼────────────┤ │①被告張勝鈞│ │共同連續證券詐偽│連續犯加重→妥速審判法定│ │ 張嘉如│1-59、118、123、 │之一罪 │減輕 │ │ │128、129 │ │ │ │ ├──────────┼────────┼────────────┤ │ │ │共同證券詐偽罪 │各依妥速審判法定減輕 │ │ │60-117、119-122、 │按編號各論一罪 │ │ │ │124-127(含前述單編 │共74罪 │ │ │ │數號) │ │ │ ├──────┼──────────┼────────┼────────────┤ │②被告馮鑰仁│ │共同連續證券詐偽│連續犯加重→妥速審判法定│ │ │8-59、118、123 │之一罪 │減輕→刑法59條減輕→罪犯│ │ │ │ │減刑條例減輕 │ │ ├──────────┼────────┼────────────┤ │ │ │共同證券詐偽罪 │妥速審判法定減輕→刑法59│ │ │60-79(76⑵除外) │按編號各論一罪 │條減輕→罪犯減刑條例減輕│ │ │ │共74罪 │ │ │ ├──────────┤ ├────────────┤ │ │ │ │妥速審判法定減輕→刑法59│ │ │76 ⑵ 、80-117、 │ │條減輕 │ │ │119-122、 124-127 │ │ │ │ │ (含前述單編數號) │ │ │ ├──────┼──────────┼────────┼────────────┤ │③被告許洺瑋│ │共同連續證券詐偽│連續犯加重→妥速審判法定│ │ │1、2、3、7、9、16 ⑴│之一罪 │減輕→刑法59條減輕→罪減│ │ │、 17、21、24、32、 │ │刑條例減輕 │ │ │36、 38、42、46、51 │ │ │ │ │、53、 54、55、57、 │ │ │ │ │58、59、123 │ │ │ │ ├──────────┼────────┼────────────┤ │ │ │共同證券詐偽罪 │妥速審判法定減輕→刑法59│ │ │60、63、65、67、68⑴│按編號各論一罪 │條減輕→罪犯減刑條例減輕│ │ │、69、72、73、74、75│共51罪 │ │ │ │、76⑴、77、78、79 │ │ │ │ ├──────────┤ ├────────────┤ │ │ │ │妥速審判法定減輕→刑法59│ │ │80、81、82、83、84、│ │條減輕 │ │ │85、90、91⑴、92⑴、│ │ │ │ │93⑴、94、95⑴⑵、96│ │ │ │ │、97、98、99⑴、100 │ │ │ │ │、101、102、103、104│ │ │ │ │、105、107、109、111│ │ │ │ │、112、113、116、117│ │ │ │ │、119、120、121、122│ │ │ │ │、125、126、127 │ │ │ ├──────┼──────────┼────────┼────────────┤ │④被告王祥益│ │共同連續證券詐偽│連續犯加重→妥速審判法定│ │ │6、8、11、13、18、19│之一罪 │減輕→刑法59條減輕→罪犯│ │ │、22、25、26、27、28│ │減刑條例減輕 │ │ │、29、33、40、41、44│ │ │ │ │、118、129 │ │ │ │ ├──────────┼────────┼────────────┤ │ │ │共同證券詐偽罪 │妥速審判法定減輕→刑法59│ │ │61、66、71 │按編號各論一罪 │條減輕→罪犯減刑條例減輕│ │ ├──────────┤共10罪 ├────────────┤ │ │ │ │妥速審判法定減輕→刑法59│ │ │86、103 、106 ⑴、 │ │條減輕 │ │ │108、110、114、115 │ │ │ ├──────┼──────────┼────────┼────────────┤ │⑤被告宋珮青│ │共同連續證券詐偽│連續犯加重→妥速審判法定│ │ │2、3、9、13、36、128│之一罪 │減輕→刑法59條→罪犯減刑│ │ │ │ │條例減輕 │ │ ├──────────┼────────┼────────────┤ │ │ │共同證券詐偽罪 │妥速審判法定減輕→刑法59│ │ │66、78 │按編號各論一罪 │條減輕→罪犯減刑條例減輕│ │ ├──────────┤共13罪 ├────────────┤ │ │ │ │妥速審判法定減輕→刑法59│ │ │89、90、91 ⑴⑵、94 │ │條減輕 │ │ │、98、106 ⑴⑵、117 │ │ │ │ │、122、126 │ │ │ ├──────┼──────────┼────────┼────────────┤ │⑥被告陳紋慧│ │共同證券詐偽之一│妥速審判法定減輕→刑法59│ │ │44 │罪 │條減輕→罪犯減刑條例減輕│ │ ├──────────┼────────┼────────────┤ │ │ │共同證券詐偽罪 │妥速審判法定減輕→刑法59│ │ │116、121、124 │按編號各論一罪 │條減輕 │ │ │ │共3罪 │ │ ├──────┼──────────┼────────┼────────────┤ │⑦被告林君徽│ │共同連續證券詐偽│連續犯加重→妥速審判法定│ │ │6、12、13、19、22、 │之一罪 │減輕→刑法59條減輕→罪犯│ │ │23、30、31、33、34、│ │減刑條例減輕 │ │ │35、47、50 │ │ │ │ ├──────────┼────────┼────────────┤ │ │ │共同證券詐偽罪 │妥速審判法定減輕→刑法59│ │ │62、64 │按編號各論一罪 │條減輕→罪犯減刑條例減輕│ │ ├──────────┤共4罪 ├────────────┤ │ │ │ │妥速審判法定減輕→刑法59│ │ │87、110 │ │條減輕 │ ├──────┼──────────┼────────┼────────────┤ │⑧被告凌偉婷│ │共同連續證券詐偽│連續犯加重→妥速審判法定│ │ │24、57、58 │之一罪 │減輕→刑法59條減輕→罪犯│ │ │ │ │減刑條例減輕 │ │ ├──────────┼────────┼────────────┤ │ │ │共同證券詐偽罪 │妥速審判法定減輕→刑法59│ │ │74 │按編號各論一罪 │條減輕→罪犯減刑條例減輕│ │ ├──────────┤共15罪 ├────────────┤ │ │ │ │妥速審判法定減輕→刑法59│ │ │86、90、92 ⑴⑵、 │ │條減輕 │ │ │95 ⑴、96、98、100、│ │ │ │ │101、103、104、105、│ │ │ │ │112、114 │ │ │ ├──────┼──────────┼────────┼────────────┤ │⑨被告黃景微│ 8 │共同證券詐偽之一│妥速審判法定減輕→刑法59│ │ │ │罪 │條減輕→罪犯減刑條例減輕│ ├──────┼──────────┼────────┼────────────┤ │⑩被告陳昕婕│ │共同連續證券詐偽│連續犯加重→妥速審判法定│ │ │1、32、38、42、43、 │之一罪 │減輕→刑法59條減輕→罪犯│ │ │ 51 │ │減刑條例減輕 │ │ ├──────────┼────────┼────────────┤ │ │ │共同證券詐偽罪 │妥速審判法定減輕→刑法59│ │ │68 ⑴⑵、69、75 │按編號各論一罪 │條減輕→罪犯減刑條例減輕│ │ ├──────────┤共13罪 ├────────────┤ │ │ │ │妥速審判法定減輕→刑法59│ │ │84、95 ⑴、97、107、│ │條減輕 │ │ │109、 114、115、125 │ │ │ │ │、127 │ │ │ ├──────┼──────────┼────────┼────────────┤ │⑪被告林碧玟│ │共同連續證券詐偽│連續犯加重→妥速審判法定│ │ │5、15、29、41 │之一罪 │減輕→刑法59條減輕→罪犯│ │ │ │ │減刑條例減輕 │ │ ├──────────┼────────┼────────────┤ │ │ │共同證券詐偽罪 │妥速審判法定減輕→刑法59│ │ │71、77 │按編號各論一罪 │條減輕→罪犯減刑條例減輕│ │ ├──────────┤共6罪 ├────────────┤ │ │ │ │妥速審判法定減輕→刑法59│ │ │84、86、103 、108 │ │條減輕 │ ├──────┼──────────┼────────┼────────────┤ │⑫被告林巾愉│ │共同連續證券詐偽│連續犯加重→妥速審判法定│ │ │7、54、59 │之一罪 │減輕→刑法59條→罪犯減刑│ │ │ │ │條例減輕 │ │ ├──────────┼────────┼────────────┤ │ │ │共同證券詐偽罪 │妥速審判法定減輕→刑法59│ │ │60、63、67、73、76⑴│按編號各論一罪 │條減輕→罪犯減刑條例減輕│ │ │79 │ │ │ │ ├──────────┤共19罪 ├────────────┤ │ │ │ │妥速審判法定減輕→刑法59│ │ │76⑵、80、85、88、 │ │條減輕 │ │ │93 ⑴⑵、99 ⑴⑵、 │ │ │ │ │102 、111、113、119 │ │ │ │ │、120 │ │ │ ├──────┼──────────┼────────┼────────────┤ │⑬被告陳沛彤│ │共同連續證券詐偽│連續犯加重→妥速審判法定│ │ │8、123、129 │之一罪 │減輕→刑法59條減輕→罪犯│ │ │ │ │減刑條例減輕 │ │ ├──────────┼────────┼────────────┤ │ │ │共同證券詐偽罪 │妥速審判法定減輕→刑法59│ │ │76⑴ │按編號各論一罪 │條減輕→罪犯減刑條例減輕│ │ ├──────────┤共2罪 ├────────────┤ │ │ │ │妥速審判法定減輕→刑法59│ │ │76⑵ │ │條減輕 │ ├──────┼──────────┼────────┼────────────┤ │⑭被告邱歆茹│ │共同連續證券詐偽│連續犯加重→妥速審判法定│ │ │4、16、25、27、46、 │之一罪 │減輕→刑法59條減輕→罪犯│ │ │55 │ │減刑條例減輕 │ │ ├──────────┼────────┼────────────┤ │ │ │共同證券詐偽罪 │妥速審判法定減輕→刑法59│ │ │65、72 │按編號各論一罪 │條減輕→罪犯減刑條例減輕│ │ ├──────────┤共5罪 ├────────────┤ │ │ │ │妥速審判法定減輕→刑法59│ │ │81、83、89 │ │條減輕 │ ├──────┼──────────┼────────┼────────────┤ │⑮被告林家瑀│11、14、17 │共同連續證券詐偽│連續犯加重→妥速審判法定│ │ │ │之一罪 │減輕→刑法59條減輕→罪犯│ │ │ │ │減刑條例減輕 │ ├──────┼──────────┼────────┼────────────┤ │⑯被告張靖梅│10、14、20、21、37、│共同連續證券詐偽│連續犯加重→妥速審判法定│ │ │39、45、48、49、52、│之一罪 │減輕→刑法59條減輕→罪犯│ │ │56、118 │ │減刑條例減輕 │ └──────┴──────────┴────────┴────────────┘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凌偉婷對於附表一編號72范正明部分,㈡被告許洺瑋對於附表一編號124陳博堯部分,均明知有 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而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利用前述手法,致各該編號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而購買,因認其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第171條第1項第1款證券詐偽罪、刑 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犯罪事實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檢察官對於起訴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證據或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92年台上 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訊據被告凌偉婷、許洺瑋於原 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堅詞否認有此部分犯行。 三、經查: ㈠編號72范正明部分:依證人范正明於警詢、原審法院均指認自稱江姓女子凌偉婷及叔叔許洺瑋向其詐騙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見A3卷第2051頁至第2055頁、C8卷第67頁至第71頁),然查扣案李鳳如客戶資料表上記載「范正明、95.12、S本歆茹」字樣,堪認編號72范正明為被告邱歆茹之客戶,雖被告邱歆茹亦否認范正明為其客戶,然證人范正明證稱當時與自稱江姓之子(名字忘記)僅見過3次面,指認難免有誤 ,而李鳳如擔任會計,依被告等人開發客戶行銷股票計算佣金,其記載應屬真實可信,足認附表一編號72范正明之行為人係被告邱歆茹,非被告凌偉婷,檢察官就此起訴被告凌偉婷涉此部分犯行,依上揭證據尚難認已足憑認。 ㈡編號124陳博堯部分:證人陳博堯雖於警詢陳稱:「編號10 (按指被告陳紋慧)是自稱陳宇慧女子,而編號12(按指被告許洺瑋)男子他就是自稱陳宇慧女子姑丈之人,他們2人 聯手詐騙我購買股票之人」(見A5卷4002頁),然其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當庭指認該自稱陳宇慧女子確係被告陳紋慧無訛(被告陳紋慧亦供認在卷),並就當初「自稱陳宇慧女子姑丈之人」是否係被告許洺瑋乙節,其當庭指認稱:「不是庭上被告許洺瑋」等語(本院更㈡卷四第67頁至第68頁),是被告許洺瑋亦否認有參與此部分犯行,要難僅憑證人陳博堯前後不一之指證,遽為被告許洺瑋不利之認定,僅堪認定此係被告陳紋慧與真實姓名不詳「自稱陳宇慧女子姑丈」男子所為。 四、上開二部分,檢察官所為之舉證,尚不足證明被告凌偉婷、許洺瑋確分別有公訴人所指前揭犯行,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其確有前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且因該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並不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肆、上訴論斷的理由 一、原判決以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被告張靖梅參與販賣未上市股票予附表一編號14何明原、編號20蔡憲炘、編號48張木俊、編號56李安濬部分,被告邱歆茹販賣未上市股票予附表一編號72范正明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未併予審理,自有未合。 ㈡被告宋珮青對於附表一編號10吳晉榮部分,被告陳紋慧對於附表一編號28王志宏部分,被告林家瑀對於附表一編號48張木俊部分,被告凌偉婷對於附表一編號56李安濬、編號72范正明部分,被告林巾愉對於附表一編號44吳忠原、被告許洺瑋對於附表一編號43王長慶第1次販賣股票、被告許洺瑋對 於附表一編號124陳博堯等部分,原判決認定上開被告等人 各參與各該犯行,亦有錯誤。 ㈢附表一編號118蘇義翔部分,依被告王祥益、張靖梅所記載 蘇義翔客戶資料卡,內容均載明係94年7月份(扣押物卷第 245頁背面)。原判決仍依起訴事實所載,而認定係發生在 97年7月間。附表一編號123王俊智購買巨威股票係於94年11月間,原判決係97年11月中旬,均有誤載。 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8352號、105年度 偵字第261號、105年度偵續字第4號移送併案意旨書,被告 張勝鈞、張嘉如、宋珮青及被告王祥益、陳沛彤分別各犯如附表一編號128、129部分,原審未及併予審理。 ㈤原審未及依妥速審判法之規定予以減輕被告張勝鈞等17人本案犯行。 二、被告等人上訴意旨均否認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 之證券詐偽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檢察官上訴以原審對於被告張勝鈞、張嘉如、許洺瑋、王祥益量刑失之輕縱,原審疏未就張勝鈞、張嘉如之犯罪所得均較其他被告為高,且未區別各罪情節及犯罪所得不同而為一律之處刑,亦有未洽,就此部分上訴唯有理由,惟就其他被告部分所指摘原判決不當,則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列可議,仍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張勝鈞等17人就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詐偽罪部分(含同法第175條第1 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及定執行刑部分,均予撤銷。 伍、撤銷改判部分之量刑及沒收 一、量刑部分 ㈠爰審酌被告張勝鈞居於本案犯行之主導地位,夥同張嘉如為處長,二人平分主要犯罪利得,雇用馮鑰仁長期擔任總務,為本案證券詐偽行為提供具規劃性遂行效益,由被告許洺瑋、王祥益、宋珮青、陳紋慧、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陳沛彤、邱歆茹、林家瑀、張靜梅以詐偽方法,即先由C角色偽以對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投資 人示好,利用該投資人誠摯情感假造出有共同美好遠景,使該投資人陷入有更積極投資理財之泡沫需求,再由B角色以 不實身分、職務使該投資人錯誤判斷所推銷之股票市場價值而予以購買,紊亂未上市股票之正常交易,破壞股票上市上櫃前之市場淘汰機制,使投資人受有財產損失,惟念及被告張勝鈞等人雖以詐偽方法行銷未上市股票而從中牟利,但多有確實交付股票,僅所用情感詐欺之方法致各投資人在財產損失之外,又多了心理傷害,被告等犯後仍以有交付股票為否認犯罪,顯見未有悔意,對於當初那麼相信自己的對方所造成的情感上傷害,視而不見,毫無悔意,又因本案被告犯行可分為共同連續證券詐偽及共同詐偽之數罪,是分別以各被告犯罪所得及連續犯內含行為次數(均如前述),所參與及職務分擔之程度,又被告凌偉婷與被害人曾仁峯達成和解25萬元,被告陳昕婕與被害人屈保誠和解賠償10萬元,被告林碧玟等與被害人朱世發達成26萬元全額和解等各情,業據證人朱世發證述綦詳(B1卷373頁),並有被告陳昕婕與被 害人屈保誠103年12月8日和解筆錄、被害人曾仁峯103年9月29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更㈠卷三第221頁至第 222頁;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8號卷第59頁);被告馮鑰仁罹患輕度重器障,有身心障礙手冊可佐,及渠等教育、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更㈡卷七第53頁至第54頁-各被告陳述之情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符合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犯罪併予減刑之諭知者。 ㈡定執行刑部分:①按「併合處罰之數罪本屬各自獨立之罪, 其罪責分別存在,僅係處罰上發生合併之關係。倘併罰數罪 之宣告刑,其中得易刑處分者與不得易刑處分者併合處罰結 果,而不得易刑,造成受刑人之不利益,有違限制刑罰加重 之恤刑目的。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刑法第五 十條第一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規定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 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 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修正後刑 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最 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3號判決意旨參照)。②其中,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係民國98年9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41條規 定,係屬單純執行事項,如行為在該規定施行前,裁判在該 規定施行後者,則應適用執行時之法律(即適用易服社會勞 動規定),而無刑法第2條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換言之,行為在上揭刑法第41條修正施行前、裁判在修正施行後者, 自應適用新修正之刑法第41條有關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③ 從而,就被告張勝鈞(全部犯罪)、張嘉如(全部犯罪)、 馮鑰人(各以上揭簡表②、②)、許洺瑋(各以上揭 簡表③、③)、王祥益(各以上揭簡表④、④ )、宋珮青(各以上揭簡表⑤、⑤)、陳紋慧(全部 犯罪)、林君徽(各以上揭簡表⑥、⑥)、凌偉婷( 各以上揭簡表⑥、⑥)、陳昕婕(各以上揭簡表⑩ 、⑩)、林碧玟(各以上揭簡表⑪、⑪)、林巾 愉(各以上揭簡表⑫、⑫)、陳沛彤(上揭簡表⑬ )、邱歆茹(各以上揭簡表⑭、⑭)所犯數罪,除 後述不得定執行刑之部分外,本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 量,綜合斟酌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 正之必要性及宣告刑刑罰效果的邊際遞減關係,爰各定其如 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二、沒收部分 ⒈本案沒收範圍之前提說明 ①⑴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固於104年12月30日 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 為「刑法施行,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刑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刑法之沒收規定。⑵又雖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然證券交易法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第171條第7項規定「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準此,被告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應優先適用該條第7項規定。⑶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立法理由㈠㈡之意旨,該條所稱犯罪所得係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4項規定之相同範圍,惟發還對象則維持原定範圍,亦即較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範圍為大,顯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雖亦側重在剝奪犯罪行為人從犯罪中取得並保有所有權之財物,有將之強制收歸國家所有,使其無法享受犯罪之成果,但具有保障修正前規定之應發還對象不因刑法修正而權益受損,而維持修正前發還對象之規定,故就證券交易法上開犯罪所得中,法院得為沒收宣告之「犯罪所得」財物,必須是別無他人對於該物得以主張法律上之權利者,始足與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8號判 決就銀行法沒收所得之闡述可資參照)。 ②又⑴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前開修正理由㈢說明「原第二項之『犯罪所得』,指因犯罪該股票之市場交易價格.或當時該公司資產之市值為認定基準,而不擴及之後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其中關於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司法實務上亦認為計算時應扣除犯罪行為人之成本(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六四四號刑事裁判參照),均與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四項所定沒收之「犯罪所得」範圍,包含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且犯罪所得不得扣除成本,有所不同。為避免混淆,造成未來司法實務犯罪認定疑義,爰將第二項『犯罪所得』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以資明確。」意指犯罪所得之定義亦與刑法相同。⑵然而,所謂「犯罪所得不扣除成本」並非泛指任何犯罪行為人之支出均不予扣除之意,此由德國於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刑法財產剝奪改革法案,仍採總額原則為犯罪所得沒收,新德國刑法第73d條即規定:「認定犯罪所得價額時 ,應扣除正犯、共犯或他人之支出。但為實施犯罪或預備犯罪已支出或投資者,除為履行對被害人之債務所為之給付外,不予扣除(第1項)。犯罪所得之範圍與價額及應扣除之 支出,得估算認定之(第2項)。」〔王士帆(2018),〈 二0一七年德國犯罪所得沒收新法-刑法基礎規定綜覽〉, 《政大法學評論》,153期,頁91、93、94、95-96、97〕可徵。⑶換言之,刑法沒收犯罪所得之目的在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直接、間接所得,或因犯罪所生之財物及相關利益,以貫徹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並不在於過度剝奪犯罪行為人財產,也不在於使被害人因犯罪而有所得,更不使國家因人民犯罪而得到利益,此始符合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本案被告所犯證券詐偽罪之內容既係先取得附表五所示之有價證券後以詐偽方法使如附表一所示投資人買受,則被告事先取得該有價證券所支付之對價,自屬犯罪成本,然因該有價證券係有財產價值之合法流通物,被告因投資人同意買受而交付該有價證券,係履行對各該投資人之債務,該有價證券之取得成本若不予扣除,則在被害人獲得發還或賠償所付價金時,形同無對價而取得該有價證券之不當得利;在被害人未獲發還或賠償所付價金前,由國家宣告沒收者,則形同由國家取得該有價證券之成本價值,由此可徵,在犯罪所得標的物為合法流通物時,雖採總額沒收原則,仍應參酌規範目的意義,斟酌前揭德國新刑法第73d條之規定為法理,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 旨。 ⒉本案被告犯罪所得的認定 ①參諸前揭說明,本案計算被告犯罪所得,在被告等已交付附表一所示各投資人各該編號所示之有價證券時,即應扣除被告因取得該有價證券所支付之價金,亦即以已實際交付之買賣股票交易價差為犯罪所得(若未交付股票則以收取之買賣價金為準,如附表五所示),以前揭「本案被告許洺瑋、張靖梅等14人(被告馮鑰仁除外)於銷售未上市股票成交後,每1件參與者均可分得4千元之佣金,其餘款項則交由張勝鈞、張嘉如等2人平分取得」之情形分別計算屬其等各自之犯 罪所得(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至於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就其應平分之犯罪利得係先用以支付李鳳如、馮鑰仁、等人薪資及公司其他人事管銷費用後餘額再均分之情,亦屬其二人以部分犯罪所得換取他人提供勞務以運作公司組織擴大其犯罪利得之手段,自不因而轉變其犯罪利得之性質,是不受其用以支付人事管銷費用之影響。 ②被告馮鑰仁雖歷次偵審所述固定每月領取薪資,其中較低金額即24500元(見A1卷145頁至第152頁、B1卷第54頁至第56 頁以上稱24500元;B2卷第2頁至第4頁稱25000元偵一卷第 139頁、D6卷第185頁至第240頁辯護人稱25000元),惟此係受被告張勝鈞僱傭而服勞務之對價,縱其所涉本案自94年3 月起至98年1月(即附表一編號8至127期間),共47個月, 犯罪所得共115萬1500元(共同連續犯期間為16個月,共39 萬2000元),仍不該當於因本案證券詐偽之犯罪所得,自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⒊本案是否宣告沒收:①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之修正理由,既仍有保障被害人及被害人以外之證券投資人之目的,故就被告等所為證券詐偽行為所取得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罪項下就犯罪利得予以宣告先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之餘額宣告沒收,並各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又被告凌偉婷(被害人曾仁峯部分)、陳昕婕(被害人屈保誠部分)、林碧玟(被害人朱世發部分-此部分包括被告張勝鈞、張嘉如、王祥益)等人前揭犯罪所取得之款項,因已與被害人成立民事上和解、調解,並已支付(按朱世發部分已全額賠償),已如前述。雖上開和解所賠償之金額,非上開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之情形,然參酌該規定旨在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立法理由),被告等人此部分既各已賠付被害人,被害人之求償權已獲相當滿足,若被告等人此部分再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③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雖分別為被告等人所有,業據渠等供述在卷(A2卷第2頁 至第6頁、第34頁至第38頁,B1卷第42頁、第72頁至第74頁 、第107頁至第116頁、第194頁至第198頁,E1卷第51頁至第54頁、第146頁、第164頁、第165頁、第188頁、第189頁、 第213頁、第239頁、第240頁、第267頁、第287頁、第311頁、第330頁、第350頁、第351頁、第382頁、第404頁),並 有扣押筆錄附卷可佐,均非專供犯罪所用之物,惟僅具證據性質,爰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陸、被告等人其餘犯行,業經判決確定,不另論列。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國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戴志穎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 有違反第20條第1 項情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第1 項: 違反第44條第1 項至第3 項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投資人│ 投 資 │ 犯罪事實 │犯 罪│ 投 資 人 之 證 述 │主 文 │ 備 註 │起訴販│ │ │ │時間及地點│ │被 告│ │ ├─────┤售商品│ │ │ │ │ │ │ │ │ 卷證出處 │之成員│ ├──┼───┼─────┼───────┼───┼────────────┼───────┼─────┼───┤ │ 1 │屈保誠│92年3月23 │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接到陳昕婕自稱是打錯電│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日高雄市民│昕婕以化名「陳│陳昕婕│話而聊天認識,她自稱「陳│如共同連續犯證│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權路某複合│慧君」佯作與屈│ │慧君」。92年3月23日陳昕 │券交易法第一百│119 │ │ │ │ │式餐廳 │保誠交往,於左│ │婕與我約在高雄市民權路某│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家複合式餐廳見面,席間自│第一款之詐偽罪│A6卷 │ │ │ │ │ │稱舅舅許洺瑋認│ │稱是陳昕婕之舅舅許洺瑋前│,各處有期徒刑│第4664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來,與陳昕婕談論投資購買│肆年陸月。未扣│第4669頁 │ │ │ │ │ │投資購買暐翔公│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許洺│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瑋分析暐翔公司的前景看好│新臺幣壹仟零柒│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目前每股100元左右,一 │拾貳萬捌佰壹拾│ │ │ │ │ │ │獲取高額利益,│ │年後上市會大漲2倍以上, │元,除應發還被│ │ │ │ │ │ │陳昕婕亦偽稱有│ │許洺瑋說陳昕婕也有購買,│害人、第三人或│ │ │ │ │ │ │購買該公司股票│ │又說因為我與陳昕婕交往,│得請求損害賠償│ │ │ │ │ │ │,致屈保誠陷於│ │所以他可以給我優惠,每股│之人外均沒收,│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新台幣70元,當時我表示沒│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買暐翔公司股票│ │有那麼多錢,許洺瑋說可以│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10張共新台幣70│ │幫我辦理貸款,許洺瑋及陳│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0,000元(每張新│ │昕婕一直向我遊說且保證獲│價額。(含附表│ │ │ │ │ │ │台幣70,000元) │ │利,所以我最後還是決定購│一編號 1-59、 │ │ │ │ │ │ │,嗣陳昕婕交付│ │買。隔天許洺瑋帶了一位銀│118、123、128 │ │ │ │ │ │ │上揭公司股票10│ │行行員幫我辦理對保及貸款│、129) │ │ │ │ │ │ │張予屈保誠。 │ │新台幣900,000元,購買10 │ │ │ │ │ │ │ │ │ │張共新台幣700,000元的暐 │許洺瑋共同連│ │ │ │ │ │ │ │ │翔公司未上市股票。92年6 │續犯證券交易法│ │ │ │ │ │ │ │ │月16日陳昕婕將10張暐翔公│第一百七十一條│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交付給我。因│第一項第一款之│ │ │ │ │ │ │ │ │為我發現我帳戶遭領出新台│詐偽罪,處有期│ │ │ │ │ │ │ │ │幣149,600元,經質問許洺 │徒刑壹年伍月,│ │ │ │ │ │ │ │ │瑋說有幫我再購買2張股票 │減為有期徒刑捌│ │ │ │ │ │ │ │ │,但我拒絕要求退還,許洺│月又壹拾伍日。│ │ │ │ │ │ │ │ │瑋即失去聯絡,之後我就找│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 │不到許洺瑋及陳昕婕。 │得新臺幣捌萬肆│ │ │ │ │ │ │ │ │ │仟元,除應發還│ │ │ │ │ │ │ │ │ │被害人、第三人│ │ │ │ │ │ │ │ │ │或得請求損害賠│ │ │ │ │ │ │ │ │ │償之人外均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 │其價額。(含附│ │ │ │ │ │ │ │ │ │表一編號 1、2 │ │ │ │ │ │ │ │ │ │、3 、7、9、16│ │ │ │ │ │ │ │ │ │⑴、17、21、24│ │ │ │ │ │ │ │ │ │、32、36、38、│ │ │ │ │ │ │ │ │ │42、46、51、53│ │ │ │ │ │ │ │ │ │、54、55、57、│ │ │ │ │ │ │ │ │ │58、59、123) │ │ │ │ │ │ │ │ │ │陳昕婕共同連│ │ │ │ │ │ │ │ │ │續犯證券交易法│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一條│ │ │ │ │ │ │ │ │ │第一項第一款之│ │ │ │ │ │ │ │ │ │詐偽罪,處有期│ │ │ │ │ │ │ │ │ │徒刑壹拾壹月,│ │ │ │ │ │ │ │ │ │減為有期徒刑伍│ │ │ │ │ │ │ │ │ │月又壹拾伍日。│ │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 │ │得新臺幣貳萬肆│ │ │ │ │ │ │ │ │ │仟元,除應發還│ │ │ │ │ │ │ │ │ │被害人、第三人│ │ │ │ │ │ │ │ │ │或得請求損害賠│ │ │ │ │ │ │ │ │ │償之人外均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 │其價額。(含附│ │ │ │ │ │ │ │ │ │表一編號 1、32│ │ │ │ │ │ │ │ │ │、 38、42、43 │ │ │ │ │ │ │ │ │ │、 51)。 │ │ │ │ │ │ │ │ │ │ │ │ │ ├──┼───┼─────┼───────┼───┼────────────┼───────┼─────┼───┤ │ 2 │梁國鵬│92年5月中 │交友網站上宋珮│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宋珮青,│宋珮青共同連│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博│青以化名「玉琪│宋珮青│她自稱「玉琪」,92年5 月│續犯證券交易法│附表一編號│宋珮青│ │ │ │愛路三皇三│」佯作欲與梁國│ │中旬在高雄市博愛路三皇三│第一百七十一條│117 │ │ │ │ │家複合式餐│鵬交往,於左揭│ │家餐廳見面,宋珮青跟我 │第一項第一款之├─────┤ │ │ │ │廳 │時、地介紹自稱│ │說要深入交往並規劃未來,│詐偽罪,處有期│A6卷 │ │ │ │ │ │舅舅之許洺瑋認│ │說她有投資股票及基金,遊│徒刑壹拾壹月,│第4623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說我一起投資,並打電話請│減為伍月又壹拾│第4625頁、│ │ │ │ │ │暐翔公司未上市│ │她舅舅許洺瑋前來。許洺瑋│伍日。未扣案之│第4627頁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抵達餐廳後與宋珮青不斷遊│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說我購買暐翔公司股票,宋│貳萬元,除應發│ │ │ │ │ │ │利益,致梁國鵬│ │珮青說如果不購買就不跟我│還被害人、第三│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交往,於是我答應購買,並│人或得請求損害│ │ │ │ │ │ │資購買暐翔公司│ │與許洺瑋簽立股票轉讓購買│賠償之人外均沒│ │ │ │ │ │ │股票7張共新台 │ │合約,我當時先交付新台幣│收,於全部或一│ │ │ │ │ │ │幣700,000元(每│ │20,000元,剩餘部分宋珮青│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張新台幣100,00│ │說可以貸款購買,於是宋珮│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0元),惟自購買│ │打電話給高雄市第二信用合│徵其價額。(含│ │ │ │ │ │ │股票後,梁國鵬│ │作社後,不久即抵達,並拿│附表一編號 2、│ │ │ │ │ │ │即聯絡不上宋珮│ │出貸款委託書讓我填寫,向│3 、9、13、36 │ │ │ │ │ │ │青與許洺瑋。 │ │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貸款│、 128)。 │ │ │ │ │ │ │ │ │新台幣1,000,000元,銀行 │ │ │ │ │ │ │ │ │ │核貸後我匯款新台幣680,00│許洺瑋見附表一│ │ │ │ │ │ │ │ │0元至張嘉如帳戶內。之後 │編號1 │ │ │ │ │ │ │ │ │雖然有拿到暐翔公司未上市│ │ │ │ │ │ │ │ │ │股票7張但已遺失,且自購 │ │ │ │ │ │ │ │ │ │買股票後就無法聯絡上宋珮│ │ │ │ │ │ │ │ │ │青及許洺瑋。後經我上網查│ │ │ │ │ │ │ │ │ │詢發現暐翔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是毫無價值的股票。 │ │ │ │ ├──┼───┼─────┼───────┼───┼────────────┼───────┼─────┼───┤ │ 3 │李可望│92年7月28 │宋珮青以化名「│宋珮青│我於92年6月25日與宋珮青 │宋珮青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宋珮青│ │ │(更名 │日高雄市中│宋可欣」佯作欲│許洺瑋│因打錯電話認識,當時她自│編號2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李松霖│正路某咖啡│與李可望交往,│ │稱「宋可欣」,二人一直都│許洺瑋見附表一│51 │ │ │ │) │廳 │於左揭時、地介│ │有保持聯絡,92年7月28日 │編號1 ├─────┤ │ │ │ │ │紹自稱舅舅許洺│ │在高雄市中正路咖啡廳見面│ │A3卷 │ │ │ │ │ │瑋認識後,共同│ │,宋珮青說他有事要去找她│ │第2113頁至│ │ │ │ │ │偽稱其暐翔公司│ │舅舅許洺瑋,我跟他一起至│ │第2115頁、│ │ │ │ │ │、臺灣微型影像│ │舅舅那裡談投資事宜,宋珮│ │第2118頁 │ │ │ │ │ │公司顧問,可購│ │說她跟她舅舅購買了股票,│ │ │ │ │ │ │ │買該公司未上市│ │要過去舅舅那邊分紅,我看│ │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到宋珮青拿存摺給他舅舅,│ │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然後我們3人一起談投資未 │ │ │ │ │ │ │ │利潤,許洺瑋亦│ │上市股票相關事宜,宋珮青│ │ │ │ │ │ │ │偽作交付宋珮青│ │說如果要交往就要投資股票│ │ │ │ │ │ │ │購買股票獲得之│ │,以後生活才有規劃有保障│ │ │ │ │ │ │ │利益,致李可望│ │,才會幸福美滿,又說許洺│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瑋是該公司顧問,股票會於│ │ │ │ │ │ │ │資購買暐翔公司│ │2年內賺回來等語,極力遊 │ │ │ │ │ │ │ │未上市股票6張 │ │說我購買股票,並說若資金│ │ │ │ │ │ │ │(每張新台幣70,│ │不夠可以貸款,隨即有一名│ │ │ │ │ │ │ │000元)、臺灣微│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 │ │ │ │ │ │ │型影像公司未上│ │行專員幫我辦理貸款新臺幣│ │ │ │ │ │ │ │市股票1張(每張│ │750,000元,我將銀行存摺 │ │ │ │ │ │ │ │新台幣65,0 00 │ │、提款卡及印章都交給宋珮│ │ │ │ │ │ │ │元)共新台幣698│ │青作為購買股票之用。92 │ │ │ │ │ │ │ │,577元(內含手 │ │年8月7日宋珮青在高雄市五│ │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福路某間餐廳交付我價值 │ │ │ │ │ │ │ │稅等規費),惟 │ │698,577元之暐翔公司未上 │ │ │ │ │ │ │ │宋珮青交付李可│ │市股票6張、臺灣微型影像 │ │ │ │ │ │ │ │望上揭公司股票│ │公司未上市股票1張、銀行 │ │ │ │ │ │ │ │後,隨即斷絕聯│ │存摺、提款卡及印章。購買│ │ │ │ │ │ │ │絡。 │ │股票後即無法聯絡上宋珮青│ │ │ │ │ │ │ │ │ │及許洺瑋。 │ │ │ │ ├──┼───┼─────┼───────┼───┼────────────┼───────┼─────┼───┤ │ 4 │宇晨豪│93年8月底 │於交友網站上認│顏勝閔│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邱歆茹│邱歆茹共同連│補充理由書│顏勝閔│ │ │ │高雄市高雄│識邱歆茹,佯作│邱歆茹│,見面幾次後邱歆茹答應要│續犯證券交易法│附表一編號│(非起 │ │ │ │高商前某間│與宇晨豪交往,│ │與我交往。93年8月底我與 │第一百七十一條│112 │訴之被│ │ │ │咖啡店 │於左揭時、地介│ │邱歆茹在高雄高商前某間咖│第一項第一款之├─────┤告) │ │ │ │ │紹自稱父親友人│ │啡館用餐,席間邱歆茹父親│詐偽罪,處有期│A6卷 │邱歆茹│ │ │ │ │顏勝閔認識後,│ │友人顏勝閔出現,與邱歆茹│徒刑壹年,減為│第4491頁至│ │ │ │ │ │共同偽稱顏勝閔│ │介紹未上市股票的獲利豐厚│有期徒刑陸月。│第4496頁 │ │ │ │ │ │有內線消息,可│ │,顏勝閔說這是內線消息要│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購買佳得公司未│ │保密,不要跟任何人提起,│得新臺幣貳萬捌│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我當時還在考慮尚未答應購│仟元,除應發還│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買。當天我開車送邱歆茹回│被害人、第三人│ │ │ │ │ │ │高額利益,致宇│ │家,邱歆茹在車上遊說我購│或得請求損害賠│ │ │ │ │ │ │晨豪陷於錯誤,│ │買股票,還說想不想跟她有│償之人外均沒收│ │ │ │ │ │ │而出資新台幣 │ │未來,之後又一直發簡訊遊│,於全部或一部│ │ │ │ │ │ │640,288元(內含│ │說我購買,最後我答應要購│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手續費及證券交│ │買,邱歆茹馬上就帶我去申│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易稅等規費) 購│ │辦貸款新台幣1,000,000元 │其價額。(含附│ │ │ │ │ │ │買佳得公司未上│ │,並取走我的印章、存款簿│表一編號 4、16│ │ │ │ │ │ │市股票8張(起訴│ │。過了大約10天邱歆茹通知│、 25、27、46 │ │ │ │ │ │ │書誤載為9,416 │ │我說共買了8張股票共新臺 │、 55) │ │ │ │ │ │ │股,每張新台幣│ │幣600,000元,7天後見面將│ │ │ │ │ │ │ │68,000元,起訴│ │股票及印章、存款簿還我,│ │ │ │ │ │ │ │書誤載77萬元) │ │還告訴我說該股票將會發放│ │ │ │ │ │ │ │,二人因故爭執│ │8,000元股利。7天後見面邱│ │ │ │ │ │ │ │後即失去聯絡。│ │歆茹就交付我佳得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10張(共9416股)及印│ │ │ │ │ │ │ │ │ │章、存款簿,我回家後看了│ │ │ │ │ │ │ │ │ │存款簿及交易明細內容,8 │ │ │ │ │ │ │ │ │ │張股票544,000元,另扣除 │ │ │ │ │ │ │ │ │ │購買股票新台幣600,000元 │ │ │ │ │ │ │ │ │ │、邱歆茹借款新台幣200,00│ │ │ │ │ │ │ │ │ │0 元外,另短少約新台幣16│ │ │ │ │ │ │ │ │ │0,000元左右,我馬上質問 │ │ │ │ │ │ │ │ │ │邱歆茹為何存簿金額短少一│ │ │ │ │ │ │ │ │ │事,邱歆茹不悅我們發生爭│ │ │ │ │ │ │ │ │ │執後她就掛我電話,之後便│ │ │ │ │ │ │ │ │ │與我斷絕聯絡。我共損失約│ │ │ │ │ │ │ │ │ │新台幣760,000元。 │ │ │ │ ├──┼───┼─────┼───────┼───┼────────────┼───────┼─────┼───┤ │ 5 │宋傳銓│94年1月22 │交友網站上林碧│劉怡伶│我在網路即時通上認識林碧│林碧玟共同連│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日高雄市三│玟化名「林嘉琪│林碧玟│玟,她自稱「林嘉琪」, │續犯證券交易法│附表一編號│林碧玟│ │ │ │皇三加複合│」,於左揭時、│ │94年1月22日在高雄市三皇 │第一百七十一條│38 │ │ │ │ │式餐廳 │地介紹自稱阿姨│ │三家複合式餐廳見面,見面│第一項第一款之├─────┤ │ │ │ │ │劉怡伶認識後,│ │時林碧玟一直跟我說購買未│詐偽罪,處有期│A3卷 │ │ │ │ │ │共同偽稱阿姨是│ │上市股票會賺錢,並當場打│徒刑壹拾壹月,│第1793頁至│ │ │ │ │ │理財專員,介紹│ │電話給她阿姨,不久自稱林│減為有期徒刑伍│第1797頁、│ │ │ │ │ │葛萊士科技公司│ │碧玟阿姨的女子劉怡伶抵達│月又壹拾伍日。│B2卷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其自稱是理財專員,向我│未扣案之犯罪所│第279頁至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推銷未上市股票,說生化科│得新臺幣貳萬元│第280頁 │ │ │ │ │ │取利益之不實資│ │技公司是未來的趨勢,購買│,除應發還被害│ │ │ │ │ │ │訊,致宋傳銓因│ │葛萊士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一│人、第三人或得│ │ │ │ │ │ │而出資購買葛萊│ │定會大漲,我當場答應要購│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士公司股票5張 │ │買5張價值新台幣340,000元│人外均沒收,於│ │ │ │ │ │ │共新台幣340,00│ │,並請劉怡伶幫我辦理新台│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0元(每張新台幣│ │幣450,000元的貸款。約一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68,000元),林 │ │個星期後,我打電話給劉怡│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碧玟交付上揭股│ │伶請她將股票及我的存摺、│額。(含附表一│ │ │ │ │ │ │票予宋傳銓後,│ │印章寄給我,當天我就收到│編號 5、15、29│ │ │ │ │ │ │隨即斷絕聯絡。│ │葛萊士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 │、 41) │ │ │ │ │ │ │ │ │及印章,因為我沒收到存摺│ │ │ │ │ │ │ │ │ │又打電話給劉怡伶發現劉怡│(劉怡伶前已判│ │ │ │ │ │ │ │ │伶、林碧玟電話皆已停用。│處罪刑確定) │ │ │ │ │ │ │ │ │ │ │ │ │ ├──┼───┼─────┼───────┼───┼────────────┼───────┼─────┼───┤ │ 6 │李承明│94年2月間 │林君徽以化名「│林君徽│我於94年2月因林君徽打錯 │林君徽共同連│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某日在高雄│林明君」於左揭│王祥益│電話聊天而認識,她當時自│續犯證券交易法│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市楠梓某間│時、地介紹自稱│ │稱「林明君」,之後兩人經│第一百七十一條│58 │ │ │ │ │飲料店 │叔叔王祥益與李│ │常電話聯絡,某日於高雄市│第一項第一款之├─────┤ │ │ │ │ │承明認識後,共│ │楠梓的某間飲料店見面,一│詐偽罪,處有期│A3卷 │ │ │ │ │ │同偽稱叔叔為理│ │名自稱林君徽叔叔王祥益出│徒刑壹年貳月,│第2298頁至│ │ │ │ │ │財顧問,王祥益│ │現,其自稱理財顧問,跟林│減為有期徒刑柒│第2299頁 │ │ │ │ │ │佯稱已替林君徽│ │君徽說她投資的股票獲利和│月。未扣案之犯│ │ │ │ │ │ │投購股票獲利,│ │該公司的營運狀況,林君徽│罪所得新臺幣伍│ │ │ │ │ │ │林君徽亦聲稱購│ │並一直遊說我投資。之後於│萬貳仟元,除應│ │ │ │ │ │ │買未上市股票,│ │某日在高雄市五福路的簡餐│發還被害人、第│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店見面時林君徽拿東王公司│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獲取高額利益等│ │相關投資資料給我看,我感│害賠償之人外均│ │ │ │ │ │ │不實資訊,致李│ │覺這家公司營運狀況好像不│沒收,於全部或│ │ │ │ │ │ │承明因而出資購│ │錯,且林君徽告知我該公司│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買東王公司未上│ │在2年左右會上市每年會有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市股票,惟林君│ │配額,故我決定購買。因我│追徵其價額。(│ │ │ │ │ │ │徽交付李承明東│ │沒有那麼多錢,我將身分證│含附表一編號 6│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印章交林君徽至臺東企銀│、12、13、19 │ │ │ │ │ │ │票12張(每張新 │ │行辦理1,000,000元信用貸 │、22、23、30 │ │ │ │ │ │ │台幣49,000元) │ │款,並由林君徽提領以便辦│、31、33、34 │ │ │ │ │ │ │、鴻益公司未上│ │理購買股票。94年3月底林 │、35、47、50 │ │ │ │ │ │ │市股票2張(每張│ │君徽郵寄給我東王公司未上│) │ │ │ │ │ │ │新台幣48,000 │ │市股票12張及鴻益公司未上│王祥益共同連│ │ │ │ │ │ │元),共新台幣 │ │市股票2張,價值新台幣684│續犯證券交易法│ │ │ │ │ │ │684,000元,以 │ │,000元。林君徽在我購買股│第一百七十一條│ │ │ │ │ │ │後即失去聯絡。│ │票後態度轉淡疏離我,後來│第一項第一款之│ │ │ │ │ │ │ │ │因為聯絡不上我就沒有聯絡│詐偽罪,處有期│ │ │ │ │ │ │ │ │她。 │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減為有期徒刑捌│ │ │ │ │ │ │ │ │ │月。未扣案之犯│ │ │ │ │ │ │ │ │ │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 │ │ │ │ │萬貳仟元,除應│ │ │ │ │ │ │ │ │ │發還被害人、第│ │ │ │ │ │ │ │ │ │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 │ │ │害賠償之人外均│ │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含附表一編號 6│ │ │ │ │ │ │ │ │ │、8、11、 13、│ │ │ │ │ │ │ │ │ │18、19、 22、 │ │ │ │ │ │ │ │ │ │25、26、 27、 │ │ │ │ │ │ │ │ │ │28、29、 33、 │ │ │ │ │ │ │ │ │ │40、41、 44、 │ │ │ │ │ │ │ │ │ │118、129 ) │ │ │ │ │ │ │ │ │ │ │ │ │ ├──┼───┼─────┼───────┼───┼────────────┼───────┼─────┼───┤ │ 7 │尤奕勝│94年2月20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我於交友網站認識林巾愉,│林巾愉共同連│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日高雄市 │巾愉化名「林鈺│許洺瑋│她自稱「林鈺琦」,94年2 │續犯證券交易法│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或車站附近│琦」,於左揭時│ │月20日在高雄市火車站附近│第一百七十一條│44 │ │ │ │ │ │、地介紹自稱姨│ │吃飯,席間自稱股市分析師│第一項第一款之├─────┤ │ │ │ │ │丈許洺瑋後與尤│ │之林巾愉的姨丈許洺瑋前來│詐偽罪,處有期│A3卷 │ │ │ │ │ │奕勝,其姨丈自│ │,與林巾愉討論投資未上市│徒刑壹拾月。減│第1929頁至│ │ │ │ │ │稱是股票分析師│ │股票相關情事,我在旁邊聽│為有期徒刑伍月│第1932頁、│ │ │ │ │ │,表示投資葛萊│ │覺得好像很好賺的樣子,有│。未扣案之犯罪│第1934頁 │ │ │ │ │ │士公司未上市股│ │點心動。當天晚上三人相約│所得新臺幣壹萬│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吃飯,許洺瑋推薦我買葛萊│貳仟元,除應發│ │ │ │ │ │ │,可獲取高額利│ │士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並說│還被害人、第三│ │ │ │ │ │ │潤等不實資訊,│ │依其有內幕消息這家公司大│人或得請求損害│ │ │ │ │ │ │致尤奕勝因而出│ │約在今年的8月就會上市, │賠償之人外均沒│ │ │ │ │ │ │資購買葛萊士公│ │預計上市後會賺2倍以上, │收,於全部或一│ │ │ │ │ │ │司股票共新台幣│ │上市後把股票拿去賣,就可│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1,000,000元, │ │以一次償還貸款了,要好好│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林巾愉除交付尤│ │把握機會等語。我同意買後│徵其價額。(含│ │ │ │ │ │ │奕勝葛萊士公司│ │,即於94年2月25日與林巾 │附表一編號 7、│ │ │ │ │ │ │未上市股票7張 │ │愉到鳳山的臺東區中小企業│54、59) │ │ │ │ │ │ │(每張新台幣68,│ │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 │000元)外,另交│ │1,000,000元購買葛萊士公 │許洺瑋見附表一│ │ │ │ │ │ │付東王公司未上│ │司未上市股票,並將存摺交│編號 1 │ │ │ │ │ │ │市股票2張(每張│ │付給林巾愉。94年3月左右 │ │ │ │ │ │ │ │新台幣49,0 00 │ │林巾愉將存摺、印章、葛萊│ │ │ │ │ │ │ │元)、保利錸公 │ │士公司未上市股票7張、保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5 │ │利錸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 │ │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拿 │ │ │ │ │ │ │ │48,000元)予尤 │ │給我,我詢問林巾愉什麼會│ │ │ │ │ │ │ │奕勝後,林巾愉│ │多了2家東王、保利錸公司 │ │ │ │ │ │ │ │即與尤奕勝斷絕│ │股票,林巾愉跟我說這2間 │ │ │ │ │ │ │ │聯絡。 │ │公司營狀況不錯,所以就先│ │ │ │ │ │ │ │ │ │你幫買了。而後來我打電話│ │ │ │ │ │ │ │ │ │就聯絡不上林巾愉。 │ │ │ │ ├──┼───┼─────┼───────┼───┼────────────┼───────┼─────┼───┤ │ 8 │宋恆光│94年3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陳│王祥益│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陳沛彤│馮鑰仁共同連│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在高雄市中│沛彤以化名「陳│陳沛彤│,她自稱「陳珮瑜」,在94│續犯證券交易法│附表一編號│陳沛彤│ │ │ │山路春水堂│珮瑜」,於左揭│黃景微│年3月初在高雄市中山路上 │第一百七十一條│78 │黃景微│ │ │ │(起訴狀誤 │時、地介紹自稱│ │春水堂見面,席間陳沛彤 │第一項第一款之├─────┤ │ │ │ │載高雄市大│叔叔王祥益及大│ │就跟我說等一下她叔叔會過│詐偽罪,處有期│A5卷 │(起訴 │ │ │ │遠百) │姊黃景微認識後│ │來,不久自稱陳沛彤的叔叔│徒刑壹年陸月,│第3717頁至│書原誤│ │ │ │ │,共同介紹投資│ │王祥益及自稱是陳沛彤大姐│減為玖月。(含│第3721頁、│載陳沛│ │ │ │ │未上市股票,表│ │黃景微出現,一起談論投資│附表一編號 │D3卷 │彤為陳│ │ │ │ │示將來要上市,│ │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8-59、118、1 │第29頁至第│昕婕、│ │ │ │ │可獲取高額利益│ │許洺瑋說股票半年後會上市│23) │301頁 │黃景微│ │ │ │ │等不實資訊,致│ │大漲,我聽了決定購買葛萊│ │ │為劉怡│ │ │ │ │宋恆光因而出資│ │士公司未上市股票5 張、保│黃景微共同犯│ │伶,業│ │ │ │ │購買葛萊士公司│ │利錸公司未上市股票2 張。│證券交易法第一│ │經更正│ │ │ │ │未上市股票5張 │ │因為我沒錢,陳沛彤與許洺│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每張新台幣68,│ │瑋就帶我到銀行貸款新台幣│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000元)、保利錸│ │500,000元,我將存摺簿、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印鑑交給陳沛彤與王祥益作│玖月,減為有期│ │ │ │ │ │ │2張(每張新臺幣│ │幫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用。│徒刑肆月又壹拾│ │ │ │ │ │ │60,625元)陳昕│ │94年3 月中旬我收到陳沛彤│伍日。未扣案之│ │ │ │ │ │ │婕除交付上揭公│ │寄予我存摺、印鑑及葛萊士│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司股票外另交付│ │公司未上市股票5 張(每張│肆仟元,除應發│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 │新台幣68,000元) 、保利錸│還被害人、第三│ │ │ │ │ │ │股票1張(每張 │ │公司未上市股票2 張(每張│人或得請求損害│ │ │ │ │ │ │新台幣49,000元│ │新台幣48,000元) ,另多收│賠償之人外均沒│ │ │ │ │ │ │)共計新台幣485│ │到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1張 │收,於全部或一│ │ │ │ │ │ │,000元,予宋恆│ │(新台幣49,000元),合計共│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光後,隨即斷絕│ │新台幣485,000元,陳沛彤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聯絡。 │ │說購買未上市股票的事情,│徵其價額。 │ │ │ │ │ │ │ │ │不可以跟他人說。我從警詢│ │ │ │ │ │ │ │ │ │中是看照片指認,但於100 │陳沛彤共同連│ │ │ │ │ │ │ │ │年12月21日審判程序現場看│續犯證券交易法│ │ │ │ │ │ │ │ │到本人,可以確定陳沛彤即│第一百七十一條│ │ │ │ │ │ │ │ │自稱「陳珮瑜」之女子、黃│第一項第一款之│ │ │ │ │ │ │ │ │景微即為自稱「陳珮瑜」之│詐偽罪,處有期│ │ │ │ │ │ │ │ │姊姊。 │徒刑壹拾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 │ │所得新臺幣壹萬│ │ │ │ │ │ │ │ │ │貳仟元,除應發│ │ │ │ │ │ │ │ │ │還被害人、第三│ │ │ │ │ │ │ │ │ │人或得請求損害│ │ │ │ │ │ │ │ │ │賠償之人外均沒│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徵其價額。(含│ │ │ │ │ │ │ │ │ │附表一編號 8、│ │ │ │ │ │ │ │ │ │123、129) │ │ │ │ │ │ │ │ │ │ │ │ │ │ │ │ │ │ │ │王祥益見附表一│ │ │ │ │ │ │ │ │ │編號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吳守育│94年3月5日│於交友網站上宋│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宋珮青,│許洺瑋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春水│珮青化名「宋欣│宋珮青│她自稱「宋欣雅」,94 年3│編號1 │附表一編號│宋珮青│ │ │ │堂 │雅」,宋珮青假│ │月5日與宋珮青在高雄市春 │宋珮青見附表一│37 │ │ │ │ │ │藉與吳守育交往│ │水堂用餐,宋珮青說要與他│編號2 ├─────┤ │ │ │ │ │,於左揭時、地│ │叔叔見見面,之後宋珮青叔│ │A3卷 │ │ │ │ │ │介紹自稱叔叔許│ │叔許洺瑋抵達,他們二人就│ │第1744頁至│ │ │ │ │ │洺瑋認識後,共│ │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 │第1747頁、│ │ │ │ │ │同偽稱叔叔對投│ │事,宋珮青說其叔叔很會投│ │B2卷 │ │ │ │ │ │資股票很在行,│ │資非常有錢,其靠叔叔投資│ │第278頁至 │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基金賺了不少錢。次日宋珮│ │第279頁、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青與我到澄清湖遊玩,宋珮│ │D4卷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青說我應該為自己打算,不│ │第73頁反面│ │ │ │ │ │,致吳守育陷於│ │然當一輩的兵也不會有錢。│ │至第75頁反│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最後宋珮青說如果跟她一起│ │面 │ │ │ │ │ │買東王公司股票│ │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她就願│ │ │ │ │ │ │ │12張(每張新台 │ │意與我交往,於是我答應她│ │ │ │ │ │ │ │幣49,000元)、 │ │購買未上市股票,宋珮青隨│ │ │ │ │ │ │ │保利錸公司股票│ │即通知其叔叔與我們見面,│ │ │ │ │ │ │ │5張(每張新台幣│ │許洺瑋就說現我們所要購買│ │ │ │ │ │ │ │48,000元)共新 │ │的未上市股票半年內審核畢│ │ │ │ │ │ │ │台幣828,000 元│ │,一年內上櫃二年內上市,│ │ │ │ │ │ │ │,宋珮青交付吳│ │獲利會有二倍以上。當晚宋│ │ │ │ │ │ │ │守育上揭股票後│ │珮青的叔叔連絡銀行代辦人│ │ │ │ │ │ │ │,就與吳守育分│ │員幫我申請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手。 │ │1,000,000元,並將我中國 │ │ │ │ │ │ │ │ │ │信託銀行存摺及私章郵寄給│ │ │ │ │ │ │ │ │ │宋珮青以便其購買股票。94│ │ │ │ │ │ │ │ │ │年3月下旬宋珮青約我至高 │ │ │ │ │ │ │ │ │ │雄市交付我存摺、私章以及│ │ │ │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12張(│ │ │ │ │ │ │ │ │ │每張新台幣49,000元)及保 │ │ │ │ │ │ │ │ │ │利錸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 │ │ │ │ │ │ │ │ │張新台幣48,000元),共計 │ │ │ │ │ │ │ │ │ │新台幣828,000元。而認識3│ │ │ │ │ │ │ │ │ │個月後宋珮青就跟我提分手│ │ │ │ │ │ │ │ │ │,再一個月後就聯絡不上宋│ │ │ │ │ │ │ │ │ │珮青了。 │ │ │ │ ├──┼───┼─────┼───────┼───┼────────────┼───────┼─────┼───┤ │ 10 │吳晉榮│94年3月中 │於交友網站認識│劉怡伶│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張│張靖梅共同連│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高雄市火│張靖梅,佯作與│張靖梅│靖梅」的女子,期間見面幾│續犯證券交易法│附表一編號│宋珮青│ │ │ │車站附近某│吳晉榮有交往可│ │次後,第3次約在高雄市火 │第一百七十一條│25 │ │ │ │ │簡餐店 │能,於左揭時、│ │車站附近一家簡餐店用餐,│第一項第一款之├─────┤ │ │ │ │ │地介紹自稱表姊│ │席間張靖梅接獲其表姊劉怡│詐偽罪,處有期│A2卷 │ │ │ │ │ │劉怡伶,其表姊│ │伶來電說要前來,表姊自稱│徒刑壹年貳月,│第1440頁至│ │ │ │ │ │化名為「劉姿玲│ │「劉姿玲」,說要談論投資│減為有期徒刑柒│第1441頁、│ │ │ │ │ │」,共同偽稱表│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其自│月。未扣案之犯│D2卷 │ │ │ │ │ │姊為財經公司理│ │稱為財經公司的理財顧問,│罪所得新臺幣肆│第350頁至 │ │ │ │ │ │財顧問,介紹東│ │說依其內消息說東王公司未│萬捌仟元,除應│第353頁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上市股票即將上市,只要一│發還被害人、第│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上市獲利可達1倍以上,要 │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可獲取利益,│ │好好把握機會,張靖梅與劉│害賠償之人外均│ │ │ │ │ │ │致吳晉榮陷於錯│ │怡伶就極力遊說我購買,但│沒收,於全部或│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我未同意。94年3月中旬在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 │高雄市火車站近的簡餐店與│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股票5張共新台 │ │張靖梅見面,其表姊劉怡伶│追徵其價額。(│ │ │ │ │ │ │幣255,000元(每│ │又再度遊說我購買未上市股│含附表一編號 │ │ │ │ │ │ │張新台幣51,000│ │票,並說要我好好規劃2人 │10 、14、20、 │ │ │ │ │ │ │元),吳晉榮收 │ │的未來等語。於是我就答應│21 、37、39、 │ │ │ │ │ │ │到上揭股票後,│ │購買東王未上市股票5張(每│45、48、49、 │ │ │ │ │ │ │張靖梅及劉怡伶│ │張新台幣50,000元,實際購│52、56、118) │ │ │ │ │ │ │態度趨於冷淡。│ │買每張51000元)共計新台幣│ │ │ │ │ │ │ │ │ │255,000 元,並當場與劉怡│劉怡伶見附表一│ │ │ │ │ │ │ │ │伶簽約。但因我沒有現金,│編號5 │ │ │ │ │ │ │ │ │所以我於94年4月8日與張靖│宋珮青不另為無│ │ │ │ │ │ │ │ │梅在高雄市和銀行代辦人員│罪諭知 │ │ │ │ │ │ │ │ │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300,00│ │ │ │ │ │ │ │ │ │0元。94年4 月中旬我接獲 │ │ │ │ │ │ │ │ │ │掛號信件內有東王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5張。而後打電話張 │ │ │ │ │ │ │ │ │ │靖梅與劉怡伶,她們均不大│ │ │ │ │ │ │ │ │ │理會我。 │ │ │ │ ├──┼───┼─────┼───────┼───┼────────────┼───────┼─────┼───┤ │ 11 │黃宗亮│94年3月上 │於交友網站上認│王祥益│我於93年12月在網路聊天室│林家瑀共同連│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大│識林家瑀,其於│林家瑀│認識林家瑀,期間見過幾次│續犯證券交易法│附表一編號│林家瑀│ │ │ │遠百附近簡│左揭時、地介紹│ │面,94年3月上旬林家瑀約 │第一百七十一條│77 │ │ │ │ │餐店(起訴 │自稱友人王祥益│ │我高雄市大遠百附近一家簡│第一項第一款之├─────┤ │ │ │ │書誤載為高│認識與黃宗亮後│ │餐店見面,席間林家瑀接獲│詐偽罪,處有期│A5卷 │ │ │ │ │雄市火車站│,共同偽稱王祥│ │其友人來電說要拿東西給她│徒刑壹拾月,減│第3675頁至│ │ │ │ │) │益為財經公司理│ │,稍後一名自稱是林家瑀友│為有期徒刑伍月│第3677頁、│ │ │ │ │ │財顧問,表示投│ │人王祥益前來,其自稱是財│。未扣案之犯罪│第3680頁 │ │ │ │ │ │資東王公司未上│ │經公司的理財顧問,與林家│所得新臺幣壹萬│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瑀見面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貳仟元,除應發│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相關情事,說依其內線消息│還被害人、第三│ │ │ │ │ │ │益等不實資訊,│ │東王公司股票即將上市,獲│人或得請求損害│ │ │ │ │ │ │致黃宗亮因而出│ │利可達1倍以上要我好好把 │賠償之人外均沒│ │ │ │ │ │ │資購買東王公司│ │握機會,林家瑀與王祥益一│收,於全部或一│ │ │ │ │ │ │股票,惟自林家│ │同向我遊說,我便與王祥益│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瑀交付東王公司│ │簽約購買東王公司股票,簽│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未上市股票10張│ │完約林家瑀與王祥益就跟我│徵其價額。(含│ │ │ │ │ │ │(每張新台幣51,│ │說買未上市股票是內線交易│附表一編號 11 │ │ │ │ │ │ │000元)、典琦公│ │,不能告訴任何人,否則會│、 14、17)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5 │ │害了她們2人。另因為我沒 │ │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有現金,94年3月下旬林家 │ │ │ │ │ │ │ │48,000元)共新 │ │瑀約我至臺南市火車站附近│王祥益見附表一│ │ │ │ │ │ │台幣750,000元 │ │麥當勞與銀行代辦人員簽約│編號 6 │ │ │ │ │ │ │,予黃宗亮後,│ │向復華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 │ │ │ │ │ │ │即斷絕聯絡。 │ │台幣650,000元,而銀行代 │ │ │ │ │ │ │ │ │ │辦人員早在開戶時就將我的│ │ │ │ │ │ │ │ │ │存摺與私章交予林家瑀讓其│ │ │ │ │ │ │ │ │ │購買股票。林家瑀於94年7 │ │ │ │ │ │ │ │ │ │月旬約我高雄市火車站前交│ │ │ │ │ │ │ │ │ │付我存摺、私章及東王公司│ │ │ │ │ │ │ │ │ │未上市股票10張(每張新臺 │ │ │ │ │ │ │ │ │ │幣51,000元) 外,另交付典│ │ │ │ │ │ │ │ │ │琦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 │ │ │ │ │ │ │ │ │48,000元),共計750,000元│ │ │ │ │ │ │ │*少給東王一張*│ │。 │ │ │ │ ├──┼───┼─────┼───────┼───┼────────────┼───────┼─────┼───┤ │ 12 │余茂其│94年3月底 │於交友網站上認│劉怡伶│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君徽,│劉怡伶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高雄市苓雅│識林君徽,林君│林君徽│94年3月底在高雄火車站見 │編號5 │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區五福路與│徽佯作欲與余茂│ │,林君徽說要帶我去認識其│林君徽見附表一│96 │ │ │ │ │中山路附近│其交往,於左揭│ │阿姨劉怡伶,我們就去五福│編號6 ├─────┤ │ │ │ │某餐廳 │時、地介紹自稱│ │路及中山路附近的餐廳用餐│ │A5卷 │ │ │ │ │ │阿姨劉怡伶認識│ │,言談之中我覺得林君徽的│ │第4113頁至│ │ │ │ │ │後,共同偽稱阿│ │阿姨好像認為我跟林君徽是│ │第4115頁 │ │ │ │ │ │姨為理財專員,│ │男女朋友,劉怡伶自稱擔任│ │ │ │ │ │ │ │介紹投資東王公│ │理財專員,林君徽說想要跟│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她在一起就要規劃未來,遊│ │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說我一起投資股票,因其阿│ │ │ │ │ │ │ │獲取高額利潤,│ │姨有內幕消息,可以買到一│ │ │ │ │ │ │ │致余茂其陷於錯│ │定會賺錢的股票,於是我就│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答應購買,林君徽聽到我答│ │ │ │ │ │ │ │東王公司股票10│ │應後約劉怡伶見面,劉怡伶│ │ │ │ │ │ │ │張共新台幣490,│ │就拿東王公司給我看,並說│ │ │ │ │ │ │ │000元(每張新台│ │這家公司跟中華電信合作,│ │ │ │ │ │ │ │幣49,000元,起│ │一定會賺錢,但是告訴我投│ │ │ │ │ │ │ │訴書誤載500,00│ │資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不能│ │ │ │ │ │ │ │0元)惟自林君徽│ │告訴其他人。劉怡伶並要我│ │ │ │ │ │ │ │交付東王公司未│ │去貸款購買股票,說上市後│ │ │ │ │ │ │ │上市股票10張後│ │賺錢就可以將貸款繳清還有│ │ │ │ │ │ │ │,余茂其即聯絡│ │賺,劉怡伶請代辦人員幫我│ │ │ │ │ │ │ │不上林君徽。 │ │向國泰銀行辦理貸款新台幣│ │ │ │ │ │ │ │ │ │400,000元、日盛銀行貸款 │ │ │ │ │ │ │ │ │ │新台幣300,000元,並且把2│ │ │ │ │ │ │ │ │ │本存摺交付林君徽以便其購│ │ │ │ │ │ │ │ │ │買股票。97年4月中林君徽 │ │ │ │ │ │ │ │ │ │把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 │ │ │ │ │ │ │ │ │交付給我,且跟我說「股票│ │ │ │ │ │ │ │ │ │費用是490,000元,加上手 │ │ │ │ │ │ │ │ │ │續費,一共是500,000 元」│ │ │ │ │ │ │ │ │ │。購買完股票之後,很難聯│ │ │ │ │ │ │ │ │ │絡上林君徽。 │ │ │ │ ├──┼───┼─────┼───────┼───┼────────────┼───────┼─────┼───┤ │ 13 │吳文祥│94年4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君徽│我於交友網站認識林君徽,│林君徽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高雄市某家│君徽佯稱欲與吳│宋珮青│見面2次後,第3次於94 年4│編號6 │附表一編號│宋珮青│ │ │ │咖啡簡餐店│文祥交往,於左│王祥益│月初與林君徽在高雄市某家│宋珮青見附表一│40 │王祥益│ │ │ │ │揭時、地介紹自│ │咖啡簡餐店用餐,席間林君│編號2 ├─────┤ │ │ │ │ │稱其叔叔王祥益│ │徽的學妹宋珮青以及自稱其│王祥益見附表一│A3卷 │ │ │ │ │ │及學妹宋珮青認│ │叔叔王祥益前來,王祥益自│編號6 │第1831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稱為財經公司的理財顧問,│ │第1834頁 │ │ │ │ │ │叔叔為財經公司│ │說依其內線消息說有一檔未│ │ │ │ │ │ │ │理財顧問,介紹│ │上市股票即將年底上市,只│ │ │ │ │ │ │ │可投資未上市股│ │要一上市獲利可達1.5倍, │ │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這機會很少要林君徽好好把│ │ │ │ │ │ │ │後,可獲取高額│ │握機會,並詢問我是否要購│ │ │ │ │ │ │ │利潤,林君徽亦│ │買,林君徽說她之前也有購│ │ │ │ │ │ │ │偽稱其也有購買│ │買,賺了不少錢,大力遊說│ │ │ │ │ │ │ │獲利,致吳文祥│ │我跟她一起購買,並向我說│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我們既然要在一起,我們就│ │ │ │ │ │ │ │資購買東王公司│ │一起投資一起規劃我們2人 │ │ │ │ │ │ │ │股票15張共新臺│ │的未來等語,於是我就答應│ │ │ │ │ │ │ │幣765,000元(每│ │購買,王祥益就跟我說今天│ │ │ │ │ │ │ │張新台幣51,000│ │簽約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要│ │ │ │ │ │ │ │元),惟自林君 │ │保密。94年4月中旬我向高 │ │ │ │ │ │ │ │徽交付我上揭公│ │雄縣鳳山市臺東中小企銀辦│ │ │ │ │ │ │ │司股票後,隨即│ │理信用貸款新台幣1,000,00│ │ │ │ │ │ │ │斷絕聯絡。 │ │0 元,銀行放款後林君徽要│ │ │ │ │ │ │ │ │ │我將存摺以及私章交付給她│ │ │ │ │ │ │ │ │ │以便購買未上市股票之用,│ │ │ │ │ │ │ │ │ │我當時想既然都要在一起了│ │ │ │ │ │ │ │ │ │就交付給她。之後我們以電│ │ │ │ │ │ │ │ │ │話聯繫,林君徽均敷衍我也│ │ │ │ │ │ │ │ │ │約不出來。經我多次,催促│ │ │ │ │ │ │ │ │ │林君徽方於94年11月下旬以│ │ │ │ │ │ │ │ │ │郵寄的方式寄予我存摺、私│ │ │ │ │ │ │ │ │ │章及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 │15張(每張新台幣51,000 元│ │ │ │ │ │ │ │ │ │)共765,000元。後來經我核│ │ │ │ │ │ │ │ │ │算存款竟然短少新台幣140,│ │ │ │ │ │ │ │ │ │872元,我打電話詢問林君 │ │ │ │ │ │ │ │ │ │徽,其電話已成空號。 │ │ │ │ ├──┼───┼─────┼───────┼───┼────────────┼───────┼─────┼───┤ │ 14 │何明原│94年4月下 │於交友網站上認│林家瑀│1.(有無買東王微碼資訊的│林家瑀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林家瑀│ │ │ │旬至5月中 │識張靖梅,於左│張靖梅│ 股票?)在雅虎認識一個│編號11 │附表一編號│馮鑰仁│ │ │ │旬高雄市中│揭時、地介紹自│ │ 女生自稱「靖梅」的,那│張靖梅見附表一│33 │不明女│ │ │ │山路與六合│稱姊姊林家瑀認│ │ 時我跟女朋友分手,她有│編號10 ├─────┤子 │ │ │ │路口附近簡│識後,共同偽稱│ │ 約我來高雄見三次面,第│ │B2卷第268 │ │ │ │ │餐店 │姊姊任職理財公│ │ 一次見完面後,在電腦上│ │頁至第269 │ │ │ │ │ │司秘書,介紹投│ │ 聊天就有提到有關投資的│ │頁 │ │ │ │ │ │資東王公司未上│ │ 事情,第二次約出來在高│ │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 雄見面時她說她姐姐有拿│ │ │ │ │ │ │ │上市,可獲取高│ │ 股票,我們就約在高雄某│ │ │ │ │ │ │ │額等不實資訊,│ │ 一餐廳,見面之後她姐姐│ │ │ │ │ │ │ │致何明原因而出│ │ 就把股票拿給靖梅,接著│ │ │ │ │ │ │ │資購買東王公司│ │ 就聊到投資的事情,問我│ │ │ │ │ │ │ │股票10張(每張 │ │ 有無玩股票,就跟我推銷│ │ │ │ │ │ │ │新台幣51,000 │ │ 東王微碼及新視代的股票│ │ │ │ │ │ │ │元)共新台幣511│ │ ,她說東星微碼如果買10│ │ │ │ │ │ │ │,000元(內含手 │ │ 張含配股總共可賺10幾萬│ │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 元,這是第二次見面,我│ │ │ │ │ │ │ │稅等規費),並 │ │ 就有付訂金5萬元給她。 │ │ │ │ │ │ │ │要求何明原匯款│ │2.為何還未查證這相信她們│ │ │ │ │ │ │ │至馮鑰仁中國信│ │ 2人,是因為那位姐跟我 │ │ │ │ │ │ │ │託帳戶。事後張│ │ 講的差價很太,可以讓我│ │ │ │ │ │ │ │靖梅有交付上揭│ │ 賺很多錢,我就買了。 │ │ │ │ │ │ │ │公司股票予何明│ │3.那位姐姐她有提到這東王│ │ │ │ │ │ │ │原。 │ │ 微碼公司有跟中華電信合│ │ │ │ │ │ │ │ │ │ 作,且她很擅長股票之事│ │ │ │ │ │ │ │ │ │ 情,她在我第二次到高雄│ │ │ │ │ │ │ │ │ │ 時,她提到靖梅喜歡何種│ │ │ │ │ │ │ │ │ │ 類型的男生,要我多關心│ │ │ │ │ │ │ │ │ │ 她。 │ │ │ │ │ │ │ │ │ │4.我當時沒有錢買,是靖梅│ │ │ │ │ │ │ │ │ │ 及她表姐在第三次我下來│ │ │ │ │ │ │ │ │ │ 高雄時帶我到富華銀行外│ │ │ │ │ │ │ │ │ │ 面辦貸款50萬元,後來50│ │ │ │ │ │ │ │ │ │ 萬我自已提出來的,我匯│ │ │ │ │ │ │ │ │ │ 款到馮鑰仁的帳戶。 │ │ │ │ │ │ │ │ │ │5.沒有指認出「靖梅」。 │ │ │ │ │ │ │ │ │ │6.(提示照片)21號是姐姐│ │ │ │ │ │ │ │ │ │ 。 │ │ │ │ │ │ │ │ │ │7.東王微碼我有尋價過,現│ │ │ │ │ │ │ │ │ │ 在都沒有交易了。 │ │ │ │ │ │ │ │ │ │8.股票是靖梅拿給我。 │ │ │ │ ├──┼───┼─────┼───────┼───┼────────────┼───────┼─────┼───┤ │ 15 │李永隆│94年4月底 │於交友網站上林│劉怡伶│我於94年4月初在交友網站 │劉怡伶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高雄市新崛│碧玟化名「林佳│林碧玟│認識林碧玟,她自稱「林佳│編號5 │附表一編號│林碧玟│ │ │ │江附近簡餐│儀」,在左揭時│ │儀」,94年4月底林碧玟帶 │林碧玟見附表一│72 │ │ │ │ │店 │、地介紹自稱阿│ │我至高雄新崛江附近簡餐店│編號5 ├─────┤ │ │ │ │ │姨認識後,共同│ │與其阿姨劉怡伶見面,其阿│ │A4卷 │ │ │ │ │ │偽稱阿姨任職理│ │姨自稱為理財公司顧問,依│ │第2678頁至│ │ │ │ │ │財公司顧問,有│ │其內線消息有一檔股票即將│ │第2680頁、│ │ │ │ │ │內線消息,介紹│ │上市,獲利很可觀,經林碧│ │第2682頁 │ │ │ │ │ │投資未上市股票│ │玟遊說,我便答應貸款購買│ │ │ │ │ │ │ │,將來要上市,│ │,並告知我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潤│ │之事不可告訴他人,因為內│ │ │ │ │ │ │ │之不實資訊,致│ │線交易會害了其阿姨,次日│ │ │ │ │ │ │ │李永隆因而出資│ │林碧玟帶我代辦公司向中國│ │ │ │ │ │ │ │購買典琦公司股│ │信託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 │票4張(每張新台│ │300,000元、板信商銀貸款 │ │ │ │ │ │ │ │幣48,000元)、 │ │新台幣400,000元,林碧玟 │ │ │ │ │ │ │ │東王公司股票8 │ │要求我交付存摺以及私章以│ │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便其購買股票之用。94年6 │ │ │ │ │ │ │ │51,000元)共新 │ │月初不詳人士郵寄給我存摺│ │ │ │ │ │ │ │台幣600,000元 │ │、私章及典琦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李永隆收受該│ │票4張(每張新台幣48,000元│ │ │ │ │ │ │ │公司股票後即聯│ │)、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 │ │ │ │ │ │ │絡不上林碧玟。│ │(每張新台幣51,000元)共計│ │ │ │ │ │ │ │ │ │新台幣600,000元。但自我 │ │ │ │ │ │ │ │ │ │購完股票後,即聯絡不上林│ │ │ │ │ │ │ │ │ │碧玟。 │ │ │ │ ├──┼───┼─────┼───────┼───┼────────────┼───────┼─────┼───┤ │ 16 │李俊毅│(1) 94年5 │於交友網站上邱│邱歆茹│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邱歆茹│邱歆茹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邱歆茹│ │ │ │月間高雄市│歆茹以化名「方│許洺瑋│,她自稱「方沛君」,期間│編號4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春水堂 │沛君」,偽稱 │ │見過幾次面,94年5月邱歆 │許洺瑋見附表一│68 │ │ │ │ │ │與李俊毅有交往│ │茹與我約在高雄市的春水堂│編號1 ├─────┤ │ │ │ │ │之可能,於左揭│ │見面,邱歆茹說等一下她叔│ │A4卷 │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叔會過來,稍後自稱邱歆茹│ │第2536頁、│ │ │ │ │ │叔叔許洺瑋認識│ │的叔叔許洺瑋抵達,談論投│ │第2539頁、│ │ │ │ │ │後,共同偽稱投│ │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後即│ │B2卷 │ │ │ │ │ │資未上市股票,│ │離去。邱歆茹說投資未上市│ │第312頁至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股票獲利高,遊說我購買東│ │第313頁 │ │ │ │ │ │獲取高額利潤,│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 │ │ │ │ │ │ │致李俊毅陷於錯│ │新台幣51,000元),一年上 │ │ │ │ │ │ │ │誤,出資購買東│ │櫃後就會賺錢,還說為了我│ │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們兩人的將來做打算,一定│ │ │ │ │ │ │ │票5張(每張新台│ │要購買,於是我同意購買,│ │ │ │ │ │ │ │幣51,000元)共 │ │因為我沒有錢,邱歆茹就帶│ │ │ │ │ │ │ │新台幣255,000 │ │我至臺新、陽信銀行辦理貸│ │ │ │ │ │ │ │元。 │ │款各新台幣300,000元,核 │ │ │ │ │ │ │ │ │ │貸後後我將存摺簿、提款卡│ │ │ │ │ │ │ │ │ │及印鑑交給邱歆茹以便購買│ │ │ │ │ │ │ │ │ │股票。 │ │ │ │ │ │ ├─────┼───────┼───┼────────────┼───────┼─────┤ │ │ │ │(2)94年6 │94年6月底邱歆 │邱歆茹│94 年6月底的時候,邱歆茹│邱歆茹見附表一│A4卷 │ │ │ │ │月底某地(│茹再度遊說李俊│ │又遊說我再投資購買上市股│編號4 │第2534頁至│ │ │ │ │起訴書未記│毅出資購買典琦│ │票,我又向中華商銀貸款新│許洺瑋不另為無│第2536頁、│ │ │ │ │載) │公司未上市股票│ │台幣600,000元,購買典琦 │罪諭知 │第2539頁、│ │ │ │ │ │10張(每張新台 │ │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每張 │ │B2卷 │ │ │ │ │ │幣48,000元)及 │ │新台幣48,000元)、新視代 │ │第312頁至 │ │ │ │ │ │新視代公司未上│ │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 │ │第313頁 │ │ │ │ │ │市股票5張(每張│ │新台幣58,000元),我總共 │ │ │ │ │ │ │ │新台幣58,000 │ │花費新台幣1,025,000元購 │ │ │ │ │ │ │ │元)共新台幣770│ │買股票。事後我發現所購買│ │ │ │ │ │ │ │,000元,惟購買│ │的公司都沒有上市上櫃,且│ │ │ │ │ │ │ │股票後邱歆茹隨│ │經營不善或倒閉,而我買完│ │ │ │ │ │ │ │即斷絕聯絡。 │ │這些股票後即無法聯絡上邱│ │ │ │ │ │ │ │ │ │歆茹。 │ │ │ │ ├──┼───┼─────┼───────┼───┼────────────┼───────┼─────┼───┤ │17 │劉健成│94年5月上 │於交友網站上認│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家瑀,│許洺瑋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文│識林家瑀,佯欲│林家瑀│見過幾次面後,94年5月上 │編號1 │附表一編號│林家瑀│ │ │ │化中心附近│與劉健成交往,│ │旬在高雄市文化中心附近簡│林家瑀見附表一│28 │ │ │ │ │某簡餐店 │於左揭時、地介│ │餐店用餐,席間林家瑀接獲│編號11 ├─────┤ │ │ │ │(起訴書記 │紹自稱父親友人│ │自稱是其父親朋友David的 │ │A3卷 │ │ │ │ │載94年6月 │許洺瑋認識後,│ │來電說要拿東西給她,不久│ │第1526頁至│ │ │ │ │上旬) │共同偽稱許洺瑋│ │其父親的朋友許洺瑋抵達後│ │第1528頁、│ │ │ │ │ │任職財經公司理│ │,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 │B2卷 │ │ │ │ │ │財顧問,介紹新│ │顧問,說有一檔未上市即新│ │第266頁、 │ │ │ │ │ │視代公司未上市│ │視代公司股票依內線消息即│ │A3卷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將上市,上市立即有2倍以 │ │第1531頁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上的獲利,要我們好好把握│ │ │ │ │ │ │ │,致劉健成陷於│ │機會,林家瑀亦遊說我購買│ │ │ │ │ │ │ │錯誤,出資新台│ │未上市股票,並說其父親就│ │ │ │ │ │ │ │幣821,000元購 │ │是由許洺瑋幫忙規劃投資未│ │ │ │ │ │ │ │買新視代公司股│ │上市股票獲利,所以為了我│ │ │ │ │ │ │ │票。惟事後林家│ │們2人的未來規劃,更應該 │ │ │ │ │ │ │ │瑀竟交付新視代│ │要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等語│ │ │ │ │ │ │ │公司股票8張( │ │,於是我就答應購買新視代│ │ │ │ │ │ │ │每張58,000元) │ │公司未上市股票,當場簽約│ │ │ │ │ │ │ │、東王公司股票│ │並交付新台幣30,000元訂金│ │ │ │ │ │ │ │7張(每張51,000│ │給林家瑀,林家瑀與許洺瑋│ │ │ │ │ │ │ │元)予劉健成, │ │說購買股票之事是內線消息│ │ │ │ │ │ │ │態度隨即趨於冷│ │所以要保密。林家瑀於94年│ │ │ │ │ │ │ │淡。 │ │7月上旬帶我到高雄市板信 │ │ │ │ │ │ │ │ │ │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 │ │ │1,000,000元,我交付銀行 │ │ │ │ │ │ │ │ │ │存摺及印章予林家瑀。之後│ │ │ │ │ │ │ │ │ │林家瑀於臺北市永康街交付│ │ │ │ │ │ │ │ │ │我銀行存摺、印章及新視代│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每張新│ │ │ │ │ │ │ │ │ │台幣58,000元)、東王公司 │ │ │ │ │ │ │ │ │ │未上市股票7張(每張新台幣│ │ │ │ │ │ │ │ │ │5,1000元)共計新台幣821, │ │ │ │ │ │ │ │ │ │000元。當時我質疑不是只 │ │ │ │ │ │ │ │ │ │要買新視代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嗎?林家瑀說新視代公司未 │ │ │ │ │ │ │ │ │ │上市股票張數不夠,就買東│ │ │ │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東王公│ │ │ │ │ │ │ │ │ │司股票也將要上市,當時我│ │ │ │ │ │ │ │ │ │也不疑有他就接受。而我購│ │ │ │ │ │ │ │ │ │買股票後,林家瑀對我就非│ │ │ │ │ │ │ │ │ │常冷淡並且很少接我的電話│ │ │ │ ├──┼───┼─────┼───────┼───┼────────────┼───────┼─────┼───┤ │ 18 │鄭茂盛│94年5月29 │於交友網站上認│王祥益│我於網路聊天室認識自稱郭│王祥益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張勝鈞│ │ │ │日高雄市中│識某真實姓名不│、 │盈臻之女子(真實姓名不明)│編號6 │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山路春水堂│詳女子化名「郭│真實姓│,見面幾次後,94年5月29 │ │27 │真實年│ │ │ │(起訴狀誤 │盈臻」,於左揭│名年籍│日在高雄市中山路的春水堂│ ├─────┤籍不詳│ │ │ │載94年6月 │時、地介紹自稱│不詳之│餐飲店見面,並約其小舅王│ │A2卷 │之化名│ │ │ │29日) │小舅王祥益與鄭│化名「│祥益前來,王祥益自稱在投│ │第1494頁至│「郭盈│ │ │ │ │茂盛認識後,共│郭盈臻│顧公司上班,對投資理財相│ │第1498頁、│臻」成│ │ │ │ │同偽稱小舅在投│」成年│當有一套。郭盈臻與王祥益│ │A3卷 │年女子│ │ │ │ │顧公司上班,介│女子 │說依其內線消息,新視代公│ │第1501頁 │ │ │ │ │ │紹推薦東王公司│ │司及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將│ │ │ │ │ │ │ │、新視代公司未│ │於94年底至95年初上市,如│ │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上市獲利好數倍,郭盈臻又│ │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跟我說為了我們倆人的將來│ │ │ │ │ │ │ │利益,「郭盈臻│ │生活好過一點,就要一起投│ │ │ │ │ │ │ │」並佯以投資係│ │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等語,我│ │ │ │ │ │ │ │為未來將交往,│ │隨即答應購買新視代公司 │ │ │ │ │ │ │ │致鄭茂盛陷於錯│ │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新台幣│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58,000元)及東王公司未上 │ │ │ │ │ │ │ │東王公司及新視│ │市股票5張(每張新台幣51,0│ │ │ │ │ │ │ │代公司股票各5 │ │00元),總計新台幣545,000│ │ │ │ │ │ │ │張(每張分別為 │ │元。我提款台幣100,000元 │ │ │ │ │ │ │ │新台幣51,000元│ │交付給郭盈臻。餘款新台幣│ │ │ │ │ │ │ │、58,000元)共 │ │445,000元我就向玉山銀行 │ │ │ │ │ │ │ │計新台幣545,00│ │貸款支付,辦理貸款後將提│ │ │ │ │ │ │ │0元。 │ │款卡及提款卡交給郭盈臻。│ │ │ │ │ │ │ │另郭盈臻未經鄭│ │郭盈臻於94年6月下旬交付 │ │ │ │ │ │ │ │茂盛同意多購買│ │我新視代公司及東王公司未│ │ │ │ │ │ │ │4張東王公司未 │ │上市股票各5張。另郭盈臻 │ │ │ │ │ │ │ │上市股票並交付│ │未經我同意購買東王公司4 │ │ │ │ │ │ │ │予鄭茂盛,因鄭│ │張股票,並將我存款新台幣│ │ │ │ │ │ │ │茂盛發現存款新│ │212,000元遭提領一空,當 │ │ │ │ │ │ │ │台幣212,000元 │ │時找王祥益及郭盈臻理論後│ │ │ │ │ │ │ │被提領一空,與│ │,有一名自稱是某報記者男│ │ │ │ │ │ │ │自稱張勝鈞之人│ │子張勝鈞來我和解,要我歸│ │ │ │ │ │ │ │協調取回140,00│ │還4張東王公司股票並退還 │ │ │ │ │ │ │ │0元,並將東王 │ │我新台幣140,000元及簽立 │ │ │ │ │ │ │ │公司股票4張退 │ │和解書。存簿被盜領的金額│ │ │ │ │ │ │ │回,而鄭茂盛共│ │加上我購買股票之金額總共│ │ │ │ │ │ │ │損失新台幣617,│ │損失新台幣617,000元。 │ │ │ │ │ │ │ │000元。(補充理│ │ │ │ │ │ │ │ │ │由書漏未扣除已│ │ │ │ │ │ │ │ │ │取回之140,000 │ │ │ │ │ │ │ │ │ │元,誤載新台幣│ │ │ │ │ │ │ │ │ │757,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19 │莊居輯│94年6月中 │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林君徽│王祥益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高│君徽以化名「小│林君徽│,她自稱「小微」,94年6 │編號6 │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雄醫學院旁│微」,假稱投資│ │月中旬在高雄醫學院旁的一│林君徽見附表一│86 │ │ │ │ │某簡餐店 │股票即可交往,│ │家簡餐店見面,林君徽說等│編號6 ├─────┤ │ │ │ │ │於左揭時、地介│ │一下他舅舅會來,跟我們談│ │A5卷 │ │ │ │ │ │紹自稱舅舅王祥│ │投資理財及購買未上市股票│ │第3878頁至│ │ │ │ │ │益認識後,共同│ │相關情事,之後自稱是林君│ │第3880頁、│ │ │ │ │ │偽稱舅舅為投資│ │徽舅舅王祥益前來,其自稱│ │第3882頁 │ │ │ │ │ │理財顧問,可購│ │是投資理財顧問,並拿經濟│ │ │ │ │ │ │ │買典琦公司未上│ │日報報導某一家科技股份有│ │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限公司的股票上市連翻漲停│ │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的消息,說可以拿到內幕消│ │ │ │ │ │ │ │益,致莊居輯陷│ │息及股票,並不斷遊說我要│ │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規劃我們的將來,要交往前│ │ │ │ │ │ │ │購買典琦公司股│ │要先儲蓄及投資理財等等,│ │ │ │ │ │ │ │票6張共288,000│ │林君微亦大力遊說我投資,│ │ │ │ │ │ │ │元(每張48,000 │ │我就答應購買典琦公司未上│ │ │ │ │ │ │ │元,補充理由書│ │市股票6張(每張新台幣48,0│ │ │ │ │ │ │ │誤載為「共331,│ │00元)。林君徽帶我至代辦 │ │ │ │ │ │ │ │000元」),惟自│ │貸款的公司幫我向國泰世華│ │ │ │ │ │ │ │林君徽交付典琦│ │銀行、臺新銀行辦理貸款新│ │ │ │ │ │ │ │公司股票予莊居│ │台幣430,000元,銀行核貸 │ │ │ │ │ │ │ │輯後,隨即斷絕│ │後,林君徽拿我的存摺提款│ │ │ │ │ │ │ │聯絡。 │ │購買股票價金新台幣331,00│ │ │ │ │ │ │ │ │ │0元(含代辦費),之後將股 │ │ │ │ │ │ │ │ │ │票寄給我。而購買股票後,│ │ │ │ │ │ │ │ │ │林君徽即斷絕與我聯絡。 │ │ │ │ │ │ │ │ │ │ │ │ │ │ ├──┼───┼─────┼───────┼───┼────────────┼───────┼─────┼───┤ │ 20 │蔡憲炘│94年6月份 │於交友網站上認│劉怡伶│於94年5月份在交友網站認 │劉怡伶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高雄市某咖│識張靖梅,張靖│張靖梅│識某真實姓名不詳女子,她│編號5 │附表一編號│不詳姓│ │ │ │啡廳 │梅佯稱欲與蔡憲│(原審│自稱「張靖梅」,二人幾次│張靖梅見附表一│23 │名女子│ │ │ │ │炘交往,於左揭│判決認│電話聯絡後,在高雄市某間│編號10 ├─────┤ │ │ │ │ │時、地介紹自稱│定為真│咖啡廳見面,席間自稱是理│ │A2卷 │ │ │ │ │ │表姊劉怡伶與蔡│實姓名│財顧問的自稱張靖梅表姐劉│ │第1405頁至│ │ │ │ │ │憲炘認識後,共│年籍不│怡伶出現,介紹東王公司未│ │第1407頁 │ │ │ │ │ │同介紹東王公司│詳自稱│上市股票,說會在1年左右 │ │ │ │ │ │ │ │未上市股票,將│靖梅之│上市,且每年會有配額。自│ │ │ │ │ │ │ │來要上市,可獲│成年女│稱張靖梅女子說她之前聽表│ │ │ │ │ │ │ │利高,致蔡憲炘│子) │姐的話投資股票賺不少錢,│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極力遊說我投資,並說如果│ │ │ │ │ │ │ │資購買東王公司│ │我要跟她在一起,要賺多一│ │ │ │ │ │ │ │股票8張共新台 │ │點錢對兩人以後生活才有保│ │ │ │ │ │ │ │幣408,000元(每│ │障。我感覺這家公司的營運│ │ │ │ │ │ │ │張新台幣51,000│ │狀況好像不錯,但我沒有錢│ │ │ │ │ │ │ │元,補充理由書│ │且有貸款40萬未還,於是張│ │ │ │ │ │ │ │誤載426, 000元│ │靖梅幫我貸款向復華銀行(│ │ │ │ │ │ │ │)。嗣後張靖梅 │ │現改名元大銀行)辦理信用 │ │ │ │ │ │ │ │僅交付東王公司│ │貸款新台幣400,0000元,銀│ │ │ │ │ │ │ │未上市股票6張 │ │行核貸後由張靖梅提領購買│ │ │ │ │ │ │ │予蔡憲炘,即斷│ │股票。94年7月張靖梅交給 │ │ │ │ │ │ │ │絕聯絡。 │ │我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張│ │ │ │ │ │ │ │ │ │靖梅跟我說要我購買8張(每│ │ │ │ │ │ │ │ │ │張51,000元),我交付給她 │ │ │ │ │ │ │ │ │ │新台幣408,000元及代辦費 │ │ │ │ │ │ │ │ │ │新台幣18,000元,共新台幣│ │ │ │ │ │ │ │ │ │426,000元,可是她只交給 │ │ │ │ │ │ │ │ │ │我6張股票,短少2張,我發│ │ │ │ │ │ │ │ │ │現後打電話給張靖梅,張靖│ │ │ │ │ │ │ │ │ │梅電話已經停話。 │ │ │ │ ├──┼───┼─────┼───────┼───┼────────────┼───────┼─────┼───┤ │ 21 │游嘉寶│94年7月上 │於交友網站上張│許洺瑋│我於94年5月初在交友網站 │張靖梅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文│靖梅化名「張靜│張靖梅│認識張靖梅,她自稱「張靜│編號10 │附表一編號│張靖梅│ │ │ │化中心附近│梅」,於左揭時│ │梅」,94年7月初見面時張 │ │126 │ │ │ │ │飲料店 │、地介紹自稱表│ │靖梅問我是否有意願投資未│許洺瑋見附表一├─────┤ │ │ │ │ │姊夫許洺瑋與游│ │上市股票。94年7月上旬張 │編號1 │A6卷 │ │ │ │ │ │嘉寶認識後,共│ │靖梅約我至高雄市文化中心│ │第5071頁至│ │ │ │ │ │同偽稱表姊夫任│ │附近飲料店聊天,席間張靖│ │第5074頁、│ │ │ │ │ │職財經公司理財│ │梅說其表姊夫許洺瑋要拿東│ │第5076頁 │ │ │ │ │ │顧問,介紹投資│ │西給她,不久許洺瑋抵達與│ │ │ │ │ │ │ │新視代公司未上│ │張靖梅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 │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相關情事,其自稱是任職財│ │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經公司的理財顧問,說新視│ │ │ │ │ │ │ │益,張靖梅亦偽│ │代公司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 │ │ │ │ │ │ │作要購買該公司│ │,上市後其獲利會1倍以上 │ │ │ │ │ │ │ │股票,並欲與游│ │,當時我就看到張靜梅與其│ │ │ │ │ │ │ │嘉寶交往,致游│ │表姊夫簽約購買新視代公司│ │ │ │ │ │ │ │嘉寶陷於錯誤,│ │未上市股票。張靖梅說要規│ │ │ │ │ │ │ │而出資購買新視│ │劃我們2人未來打算,要懂 │ │ │ │ │ │ │ │代公司10張,惟│ │得投資理財,以後才有錢買│ │ │ │ │ │ │ │事後張靖梅收受│ │車子、房子等語。許洺瑋在│ │ │ │ │ │ │ │游嘉寶卻交付新│ │旁亦大力遊說,我便口頭答│ │ │ │ │ │ │ │視代公司未上市│ │應購買新視代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股票6張(每張新│ │票10張。張靖梅跟我說今天│ │ │ │ │ │ │ │台幣58,000元) │ │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不可告│ │ │ │ │ │ │ │、誠創公司未上│ │訴任何人,因是內線交易會│ │ │ │ │ │ │ │市股票9張(每張│ │害其表姊夫。94年7月中旬 │ │ │ │ │ │ │ │新台幣48,000 │ │張靖梅約銀行代辦人員幫我│ │ │ │ │ │ │ │元)及3張(每張 │ │簽約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 │新台幣51,000元│ │1,000,000元,我另交付存 │ │ │ │ │ │ │ │)予游嘉寶。 │ │摺與私章給張靖梅以便其購│ │ │ │ │ │ │ │ │ │買股票之用。94年8月初張 │ │ │ │ │ │ │ │ │ │靖梅於桃園火車交付我新視│ │ │ │ │ │ │ │ │ │代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每張│ │ │ │ │ │ │ │ │ │新台幣56,000元)、誠創公 │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2張(每張新 │ │ │ │ │ │ │ │ │ │台幣51,000元)。我總計損 │ │ │ │ │ │ │ │ │ │失新台幣948,000元。 │ │ │ │ ├──┼───┼─────┼───────┼───┼────────────┼───────┼─────┼───┤ │ 22 │吳清志│94年7月上 │於交友網站上認│王祥益│我於94年5月在交友網站上 │王祥益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 │識林君徽,之後│林君徽│認林君徽,之後我們2人就 │編號6 │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 │二人成為男女朋│ │成為男女朋友,林君徽跟我│林君徽見附表一│74 │ │ │ │ │ │友,林君徽於左│ │聊及應該為未來考量,遊說│編號6 ├─────┤(起訴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我購買未上市股票,於94年│ │A5卷 │書誤載│ │ │ │ │稱叔叔王祥益認│ │7月上旬邀我與其叔叔王祥 │ │第3596頁至│王祥益│ │ │ │ │識後,與王祥益│ │益見面,王祥益說東王公司│ │第3598頁、│為許洺│ │ │ │ │共同偽稱有內線│ │股票依其內線消息年底就要│ │D4卷 │瑋,業│ │ │ │ │消息,介紹投資│ │上市,有0.5倍的獲利,王 │ │第56頁至第│經更正│ │ │ │ │未上市股票,將│ │祥益又說既然與林君徽交往│ │58頁、第59│。) │ │ │ │ │來要上市,可獲│ │,就應該投資讓其姪女有保│ │頁 │ │ │ │ │ │取利益不實資訊│ │障,林君徽在一旁遊說我購│ │ │ │ │ │ │ │,致吳清志陷於│ │買,於是我同意購買東王公│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司股票10張,共新台幣510,│ │ │ │ │ │ │ │買東王公司未上│ │000元,但是因為我沒有錢 │ │ │ │ │ │ │ │市股票10張,共│ │,94年7月上旬與林君徽到 │ │ │ │ │ │ │ │新台幣510,000 │ │高雄市玉山銀行辦理信用貸│ │ │ │ │ │ │ │元(每張新台幣 │ │款500,000元,及屏東市中 │ │ │ │ │ │ │ │51,000元),惟 │ │華商銀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事後林君徽交付│ │500,000元後,我將存摺與 │ │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 │提款卡交付林君徽,以便其│ │ │ │ │ │ │ │股票4張(每張新│ │購買股票之用。惟95年6月 │ │ │ │ │ │ │ │台幣51,000元) │ │間林君徽交付我東王公司未│ │ │ │ │ │ │ │、新視代公司未│ │上市股票4張、新視代公司 │ │ │ │ │ │ │ │上市股票2張(每│ │未上市股票2張、典琦公司 │ │ │ │ │ │ │ │張新台幣58,000│ │未上市股票2張。我有向林 │ │ │ │ │ │ │ │元)及典琦公司 │ │君徽詢問過,她說要分散投│ │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資降低風險所以才買3種股 │ │ │ │ │ │ │ │每張新台幣48, │ │票。另林君徽說因是內線消│ │ │ │ │ │ │ │000元),共計新│ │息故不能告訴任何人購買未│ │ │ │ │ │ │ │台幣563,000元 │ │上市股票之事。 │ │ │ │ │ │ │ │。*少給東王一 │ │ │ │ │ │ │ │ │ │張* │ │ │ │ │ │ ├──┼───┼─────┼───────┼───┼────────────┼───────┼─────┼───┤ │ 23 │周漢平│94年7月中 │於交友網站上認│劉怡伶│我於94年4月底在交友網站 │劉怡伶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旬高雄市(│識林君徽,林君│林君徽│認識林君徽,94年5月下旬 │編號5 │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起訴書誤載│徽偽作與周漢平│ │在高雄市六合夜市見面,林│林君徽見附表一│120 │ │ │ │ │94 年5月中│交往,於左揭時│ │君徽就說其乾姊劉怡伶等一│編號6 ├─────┤ │ │ │ │旬) │、地介紹自稱乾│ │下要過來拿東西,一會兒劉│ │A6卷 │ │ │ │ │ │姊劉怡伶認識後│ │怡伶抵達,林君徽就介紹我│ │第4696頁至│ │ │ │ │ │,共同偽稱劉怡│ │們認識,林君徽與其乾姐就│ │第4698頁、│ │ │ │ │ │伶有內線消息,│ │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 │第4700頁 │ │ │ │ │ │介紹投資東王公│ │事,劉怡伶說依其內線消息│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有一檔未上市股票年底就│ │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要上市,會有2倍的獲利, │ │ │ │ │ │ │ │獲取高額利益,│ │劉怡伶說我既然是林君徽的│ │ │ │ │ │ │ │致周漢平陷於錯│ │男朋友,更應投資讓其妹妹│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更有保障,林君徵也在一旁│ │ │ │ │ │ │ │東王公司股票1 │ │大力遊說我購買,當時我尚│ │ │ │ │ │ │ │張共新台幣51,0│ │未決定要購買。94年7月與 │ │ │ │ │ │ │ │00元。並於94年│ │林君徽在高雄市大遠百貨公│ │ │ │ │ │ │ │7月27接獲不詳 │ │司附近餐廳吃飯,劉怡伶再│ │ │ │ │ │ │ │人士以郵件寄來│ │度前來,大力鼓吹我購買東│ │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當時我│ │ │ │ │ │ │ │股票1張。 │ │拗不過林君徽以及林君徽乾│ │ │ │ │ │ │ │ │ │姊的慫恿決定購買東王公司│ │ │ │ │ │ │ │ │ │股票1張,當場簽約並交付 │ │ │ │ │ │ │ │ │ │新台幣51,000元給林君徽,│ │ │ │ │ │ │ │ │ │94年7月27日我接獲不詳人 │ │ │ │ │ │ │ │ │ │士以郵件寄來1張東王公司 │ │ │ │ │ │ │ │ │ │未上市股票。 │ │ │ │ ├──┼───┼─────┼───────┼───┼────────────┼───────┼─────┼───┤ │ 24 │呂榮鴻│94年7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認│凌偉婷│我於94年7月份交友網站認 │凌偉婷共同連│補充理由書│凌偉婷│ │ │(更名 │高雄市高雄│識凌偉婷,她化│許洺瑋│識凌偉婷,她自稱「林X儀 │續犯證券交易法│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呂杰恩│市某早餐店│名「林X儀」, │ │」,見面2次後,第3次在高│第一百七十一條│47 │ │ │ │) │、高雄市文│於左揭時、地介│ │雄市某早餐店見面,一名自│第一項第一款之├─────┤ │ │ │ │化中心旁某│紹自稱舅舅許洺│ │稱她舅舅許洺瑋出現和凌偉│詐偽罪,處有期│A3卷 │ │ │ │ │木瓜牛奶店│瑋與呂榮鴻認識│ │婷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徒刑壹拾月,減│第2019頁至│ │ │ │ │ │後,共同偽稱舅│ │情事。當天下午與凌偉婷在│為有期徒刑伍月│第2021頁、│ │ │ │ │ │舅為理財公司顧│ │文化中心旁高雄木瓜牛奶,│。未扣案之犯罪│第2023頁 │ │ │ │ │ │問,介紹投資卓│ │許洺瑋前來再度談論投資未│所得新臺幣壹萬│ │ │ │ │ │ │韋公司未上市股│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其自稱│貳仟元,除應發│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是理財顧問,拿卓韋公司資│還被害人、第三│ │ │ │ │ │ │,可獲取高額利│ │料給我看,遊說我購買,說│人或得請求損害│ │ │ │ │ │ │潤等不實資訊,│ │該公司股票2年左右會上市 │賠償之人外均沒│ │ │ │ │ │ │致呂榮鴻因而出│ │,且每年會有配額,要趕快│收,於全部或一│ │ │ │ │ │ │資購買卓韋公司│ │投資大賺一筆,當下覺得不│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股票,惟事後凌│ │錯,但因我現金不足尚未決│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偉婷交付呂榮鴻│ │定要買幾張,凌偉婷就說要│徵其價額。(含│ │ │ │ │ │ │卓韋公司未上市│ │幫我辦理貸款,我將身分證│附表一編號 24 │ │ │ │ │ │ │股票4張(每張新│ │交給許洺瑋及凌偉婷幫我辦│、 57、58) │ │ │ │ │ │ │台幣54,000元) │ │理貸款,銀行核貸後他們將│ │ │ │ │ │ │ │、巨威公司未上│ │錢領走,在95年1月中旬時 │許洺瑋見附表一│ │ │ │ │ │ │市股票8張(每張│ │由凌偉婷交給我卓韋公司未│編號1 │ │ │ │ │ │ │新台幣48,000元│ │上市股票4張、巨威公司未 │ │ │ │ │ │ │ │)共新台幣650,0│ │上市股票8張,共計新台幣 │ │ │ │ │ │ │ │00元(內含手續 │ │650,000元。凌偉婷及許洺 │ │ │ │ │ │ │ │費及證券交易稅│ │瑋要我對購買未上市股票保│ │ │ │ │ │ │ │等規費)就無法 │ │密,但購買後就聯絡不上凌│ │ │ │ │ │ │ │與凌偉婷聯絡。│ │偉婷了。 │ │ │ │ │ │ │ │ │ │ │ │ │ │ ├──┼───┼─────┼───────┼───┼────────────┼───────┼─────┼───┤ │ 25 │宋源凱│94年7月中 │邱歆茹以化名「│邱歆茹│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邱歆茹,│邱歆茹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邱歆茹│ │ │ │旬高雄市新│陳沛儀」佯作與│王祥益│她自稱「陳沛儀」,94年7 │編號4 │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崛江附近簡│宋源凱交往,於│ │月中旬在高雄市新崛江附近│王祥益見附表一│41 │ │ │ │ │餐店、高雄│左揭時、地介紹│ │簡餐店用餐時,席間邱歆茹│編號6 ├─────┤ │ │ │ │市文化中心│自稱叔叔王祥益│ │告訴我其叔叔要拿未上市股│ │A3卷 │ │ │ │ │附近簡餐店│認識後,共同偽│ │票給她,不久叔叔王祥益抵│ │第1875頁至│ │ │ │ │ │稱叔叔任職理財│ │達,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 │第1877頁、│ │ │ │ │ │公司顧問,介紹│ │財顧問,稱有一檔未上市股│ │第1879頁 │ │ │ │ │ │投資未上市股票│ │票隔年即將上市,只要一上│ │ │ │ │ │ │ │,將來要上市,│ │市其獲利達1倍以上,邱歆 │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潤│ │茹極力遊說我購買,並說我│ │ │ │ │ │ │ │,致宋源凱陷於│ │們既然都要在一起交往了,│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就一起好好的規劃我們2人 │ │ │ │ │ │ │ │買典琦公司股票│ │的未來。於是我約考慮一星│ │ │ │ │ │ │ │14張(每張新臺 │ │期後就答應購買。之後邱歆│ │ │ │ │ │ │ │幣48,000元)、 │ │茹及其叔叔與我在高雄市文│ │ │ │ │ │ │ │新視代公司股票│ │化中心附近簡餐店簽約購買│ │ │ │ │ │ │ │6張(每張新臺幣│ │典琦公司未上市股票14張(│ │ │ │ │ │ │ │58,000元)共計 │ │每張新台幣48,000元)、新 │ │ │ │ │ │ │ │新台幣1,020,00│ │視代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每│ │ │ │ │ │ │ │0元,宋源凱收 │ │張新台幣58,000元),共計 │ │ │ │ │ │ │ │受上開股票後,│ │新台幣1,020,000元,當天 │ │ │ │ │ │ │ │即與聯絡邱歆茹│ │請銀行辦理人員幫我向臺新│ │ │ │ │ │ │ │、王祥益失去聯│ │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 │絡。 │ │800,000元及復華銀行信用 │ │ │ │ │ │ │ │ │ │貸款新台幣800,000元,於 │ │ │ │ │ │ │ │ │ │辦理貸款後將存摺、提款卡│ │ │ │ │ │ │ │ │ │以及密碼均交付給邱歆茹,│ │ │ │ │ │ │ │ │ │以便購買未上市股票。邱歆│ │ │ │ │ │ │ │ │ │茹於94年年9月中旬於北上 │ │ │ │ │ │ │ │ │ │桃園交付我典琦公司未上市│ │ │ │ │ │ │ │ │ │股票14張、新視代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6張、存摺及提款卡 │ │ │ │ │ │ │ │ │ │後離去。交付我股票之後就│ │ │ │ │ │ │ │ │ │聯絡不到邱歆茹及王祥益。│ │ │ │ ├──┼───┼─────┼───────┼───┼────────────┼───────┼─────┼───┤ │ 26 │余蔚淳│94年8月上 │於交友網站上認│王祥益│於94年7月初在交友網站認 │王祥益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新│識某姓名不詳女│、 │識真實姓名不詳自稱「李郁│編號6 │附表一編號│不明女│ │ │ │崛江附近簡│子,化名「李郁│真實姓│庭」之女子,94年8月上旬 │ │99 │子 │ │ │ │餐店 │庭」,李郁庭佯│名年籍│在高雄市大遠百華納威秀影│ ├─────┤ │ │ │ │ │作與余蔚淳交往│不詳之│城看電影,李郁庭談及另一│ │A6卷 │ │ │ │ │ │,於左揭時、地│自稱「│半要會投資理財,其並稱小│ │第4211頁至│ │ │ │ │ │介紹自稱小舅王│李郁庭│舅王祥益為財經公司的理財│ │第4216頁、│ │ │ │ │ │祥益認識後,共│」成年│顧問,對投資理財很有一套│ │B2卷 │ │ │ │ │ │同偽稱王祥益為│女子 │,改天介紹給我認識。94年│ │第328頁 │ │ │ │ │ │財經公司理財顧│ │8月底在高雄市五福路新崛 │ │ │ │ │ │ │ │問,有內線消息│ │江附近簡餐店吃飯,席間李│ │ │ │ │ │ │ │,投資購買未上│ │郁庭就接獲其小舅的電話說│ │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要將其所購買的未上市股票│ │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給她,之後王祥益抵達餐廳│ │ │ │ │ │ │ │益,致余蔚淳陷│ │後,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 │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關情事,將李郁庭購買之股│ │ │ │ │ │ │ │購買誠創公司股│ │票交付她,並說該檔股票將│ │ │ │ │ │ │ │票16張(每張新 │ │於隔年上市,上市後的獲利│ │ │ │ │ │ │ │台幣51,000元) │ │會1至2倍,李郁庭並大力遊│ │ │ │ │ │ │ │、典琦公司股票│ │說我購買,說我們交往可以│ │ │ │ │ │ │ │2張(每張新臺幣│ │一起討論股票,於是我同意│ │ │ │ │ │ │ │48,000元)共計 │ │購買誠創公司股票。李郁庭│ │ │ │ │ │ │ │新台幣912,000 │ │與王祥益向我說所購買未上│ │ │ │ │ │ │ │元,惟自余蔚淳│ │市股票因是內線交易不可向│ │ │ │ │ │ │ │收到上揭股票後│ │任何人提起。94年9初李郁 │ │ │ │ │ │ │ │,即與李郁庭及│ │庭約我與銀行代辦人員簽約│ │ │ │ │ │ │ │王祥益失去聯絡│ │向復華銀行貸款新台幣73萬│ │ │ │ │ │ │ │。 │ │元、中國信託銀行貸款新臺│ │ │ │ │ │ │ │ │ │幣416,940元,另簽授權書 │ │ │ │ │ │ │ │ │ │、交付存摺、提款卡予王祥│ │ │ │ │ │ │ │ │ │益以便其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 │ │94 年10底李郁庭在高雄市 │ │ │ │ │ │ │ │ │ │環球影城前簡餐店交付我存│ │ │ │ │ │ │ │ │ │摺、提款卡及誠創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16張(每張51,000元)│ │ │ │ │ │ │ │ │ │、典琦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 │ │ │ │ │ │ │ │ │每張48,000元),共計新臺 │ │ │ │ │ │ │ │ │ │幣912,000元。自我收到股 │ │ │ │ │ │ │ │ │ │票後即聯絡不上李郁庭及王│ │ │ │ │ │ │ │ │ │祥益。 │ │ │ │ ├──┼───┼─────┼───────┼───┼────────────┼───────┼─────┼───┤ │ 27 │劉榮楓│94年8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邱│邱歆茹│我於94年7月在交友網站上 │邱歆茹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邱歆茹│ │ │ │高雄市某餐│歆茹化名「方怡│王祥益│識邱歆茹,她自稱「方怡雯│編號4 │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廳 │雯」,佯作欲與│ │」,之後我們都一直電話聯│王祥益見附表一│60 │ │ │ │ │ │劉榮楓交往,於│ │絡,言談之間邱歆茹讓我覺│編號6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得她有意思想要跟我交往。│ │A3卷 │ │ │ │ │ │自稱叔叔王祥益│ │於94年8月某日於某餐廳與 │ │第2357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邱歆茹見面,席間自稱邱歆│ │第2360頁 │ │ │ │ │ │稱投資購買誠創│ │茹的叔叔王祥益前來,稱誠│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創公司預計1年後就會上市 │ │ │ │ │ │ │ │,將來要上市,│ │,可以獲利1倍以上,邱歆 │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潤│ │茹也有買。我說我沒有錢,│ │ │ │ │ │ │ │,邱歆茹亦佯稱│ │邱歆茹建議我可以去貸款,│ │ │ │ │ │ │ │有購買股票,致│ │若要交往,投資股票等上市│ │ │ │ │ │ │ │劉榮楓陷於錯誤│ │後就會賺錢,生活也會比較│ │ │ │ │ │ │ │,而出資購買誠│ │好過等語,於是我就答應購│ │ │ │ │ │ │ │創公司股票,惟│ │買。邱歆茹就帶我去臺新銀│ │ │ │ │ │ │ │自邱歆茹交付誠│ │行貸款新台幣400,000元、 │ │ │ │ │ │ │ │創公司股票12張│ │復華銀行貸款新台幣800,00│ │ │ │ │ │ │ │(每張新台幣51,│ │0元。銀行核貸後邱歆茹要 │ │ │ │ │ │ │ │000元)、新視代│ │我把貸款匯到她指定的帳戶│ │ │ │ │ │ │ │公司股票6張(每│ │。94年9月中左右,邱歆茹 │ │ │ │ │ │ │ │張新臺幣58,000│ │到中壢找我,交付我我的的│ │ │ │ │ │ │ │元),共新台幣 │ │身份證、印章及誠創公司未│ │ │ │ │ │ │ │960,000元(起訴│ │上市股票12張(每張新台幣 │ │ │ │ │ │ │ │狀誤載新台幣1,│ │51,000元)、新視代公司未 │ │ │ │ │ │ │ │200,000元)後隨│ │上市股票6張(每張新台幣 │ │ │ │ │ │ │ │即斷絕聯絡。 │ │58,000元),共計新臺幣960│ │ │ │ │ │ │ │ │ │,000元,邱歆茹說因為誠創│ │ │ │ │ │ │ │ │ │公司的股票沒那麼多,所以│ │ │ │ │ │ │ │ │ │其餘的錢我叔叔就幫你買新│ │ │ │ │ │ │ │ │ │視代公司的股票。我拿到股│ │ │ │ │ │ │ │ │ │票後就聯絡不到邱歆茹了。│ │ │ │ │ │ │ │ │ │ │ │ │ │ ├──┼───┼─────┼───────┼───┼────────────┼───────┼─────┼───┤ │ 28 │王志宏│94年8月中 │真實姓名年籍不│王祥益│我於94年6月在交友網站認 │陳紋慧不另為無│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詳之化名「陳怡│真實姓│識陳紋慧,她自稱「陳怡玲│罪諭知 │附表一編號│陳紋慧│ │ │ │高雄市五福│玲」成年女子於│名年籍│」,94年8月中旬在高雄市 │ │80 │ │ │ │ │路文化中心│左揭時、地介紹│不詳之│文化中心附近一家簡餐店見│王祥益見附表一├─────┤(起訴 │ │ │ │附近某簡餐│自稱母親友人王│化名「│面,稱要介紹一名母親友人│編號6 │A5卷 │書原誤│ │ │ │店 │祥益,化名「偉│陳怡玲│王祥益的男子給我認識,稍│ │第3759頁至│載陳紋│ │ │ │ │叔」男子認識後│」成年│後王祥益,他自稱「偉叔」│ │第3761頁、│慧為邱│ │ │ │ │,共同偽稱偉叔│女子 │抵達餐廳後,其自稱任職某│ │第3763頁、│歆茹,│ │ │ │ │為理財顧問,有│ │公司理財顧問,就開始談論│ │D4卷 │業經更│ │ │ │ │內線消息,介紹│ │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 │第98頁至第│正。) │ │ │ │ │投資未上市股票│ │說依其內線消息某檔股票將│ │102頁 │ │ │ │ │ │,將來要上市,│ │上市,只要一上市獲利非常│ │ │ │ │ │ │ │可獲取利益等不│ │可觀,經陳紋慧及王祥益大│ │ │ │ │ │ │ │實資訊,致王志│ │力遊說,我決定購買,王祥│ │ │ │ │ │ │ │宏因而出資購買│ │益說該股票是內線交易不能│ │ │ │ │ │ │ │誠創公司未上市│ │跟告訴任何人。94年8月下 │ │ │ │ │ │ │ │股票4張(每張新│ │旬王祥益打電話,要我郵寄│ │ │ │ │ │ │ │臺幣51,000元) │ │一些貸款資料給他。94年8 │ │ │ │ │ │ │ │、新視代公司未│ │月底我與陳紋慧一同前往玉│ │ │ │ │ │ │ │上市股票4張( │ │山銀行及新竹商銀對保,並│ │ │ │ │ │ │ │每張新台幣58,0│ │將存摺、私章以及密碼交付│ │ │ │ │ │ │ │00元),共新台 │ │陳紋慧以便購買股票之用。│ │ │ │ │ │ │ │幣436,000元, │ │當天陳紋慧就交付我存摺、│ │ │ │ │ │ │ │嗣後陳怡玲交付│ │私章以及誠創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上揭公司股票予│ │票4張(每張新台幣51,000元│ │ │ │ │ │ │ │王志宏。 │ │)及新視代未上市股票4張(│ │ │ │ │ │ │ │ │ │每張新台幣58,000元)共計 │ │ │ │ │ │ │ │ │ │新台幣436,000元。警詢中 │ │ │ │ │ │ │ │ │ │因時間久遠、只見過三次面│ │ │ │ │ │ │ │ │ │且僅有依照片指認,故將自│ │ │ │ │ │ │ │ │ │稱邱歆茹指認即是自稱「陳│ │ │ │ │ │ │ │ │ │怡玲」之女子,但於100年9│ │ │ │ │ │ │ │ │ │月28日審判程序中現場印象│ │ │ │ │ │ │ │ │ │較為深刻,始知有誤認,陳│ │ │ │ │ │ │ │ │ │紋慧才是自稱「陳怡玲」之│ │ │ │ │ │ │ │ │ │女子。 │ │ │ │ ├──┼───┼─────┼───────┼───┼────────────┼───────┼─────┼───┤ │ 29 │李明宗│94年8月下 │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我於94年6月間經同袍介紹 │王祥益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文│碧玟化名「何靜│林碧玟│認識林碧玟,她自稱「何靜│編號6 │附表一編號│林碧玟│ │ │ │化中心 │宜」林碧玟於言│ │宜」。94年8月下旬與林碧 │林碧玟見附表一│93 │ │ │ │ │ │語中傳達欲與李│ │玟在高雄文化中心附近一家│編號5 ├─────┤ │ │ │ │ │明宗交往之意,│ │簡餐飲料店用餐,席間林碧│ │A5卷 │ │ │ │ │ │於左揭時、地介│ │玟主動邀其叔叔到飲料店要│ │第4044頁至│ │ │ │ │ │紹自稱叔叔王祥│ │介紹我認識,稍後自稱林碧│ │第4046頁、│ │ │ │ │ │益認識後,共同│ │玟叔叔王祥益抵達,與林碧│ │第4049頁、│ │ │ │ │ │介紹投資某檔未│ │玟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 │D4卷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情事,王祥益說有一檔股票│ │第105頁反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即將上市且將配股利,上市│ │面至第109 │ │ │ │ │ │利益,林碧玟亦│ │後獲利好幾倍,我看見林碧│ │頁 │ │ │ │ │ │偽作稱要購買,│ │玟簽約購買,林碧玟亦向我│ │ │ │ │ │ │ │致李明宗陷於錯│ │遊說為了我們二人的未來,│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更應該投資,於是我答應購│ │ │ │ │ │ │ │某檔公司股票,│ │買。王祥益又說購買這未上│ │ │ │ │ │ │ │惟自李明宗收受│ │市股票之事不能讓任何人知│ │ │ │ │ │ │ │不明人士寄來與│ │道。94年9上旬王祥益帶我 │ │ │ │ │ │ │ │簽約購買之股票│ │到臺南市玉山銀行臺南分行│ │ │ │ │ │ │ │不同之東王公司│ │辦理貸款,我將存摺、密碼│ │ │ │ │ │ │ │未上市股票3張 │ │、印章交給王祥益以便其購│ │ │ │ │ │ │ │共新台幣195,00│ │買股票。94年9月23日銀行 │ │ │ │ │ │ │ │0元(每張新台幣│ │放款,王祥益提領新台幣19│ │ │ │ │ │ │ │65,000元)後, │ │5,000元購買股票。之後我 │ │ │ │ │ │ │ │林碧玟與王祥益│ │收到由不詳人士郵寄與當初│ │ │ │ │ │ │ │即失去聯絡。 │ │約定不同之東王公司未上市│ │ │ │ │ │ │ │ │ │股票3張。之後我就聯絡不 │ │ │ │ │ │ │ │ │ │上林碧玟與王祥益了。 │ │ │ │ ├──┼───┼─────┼───────┼───┼────────────┼───────┼─────┼───┤ │ 30 │謝福生│94年9月中 │於交友網站上認│林君徽│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君徽,│林君徽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旬高雄市七│識林君徽,其佯│ │一直與林君徽保持聯絡,94│編號6 │附表一編號│ │ │ │ │賢路附近餐│作與謝福生交往│ │年9月中旬約在高雄市七賢 │ │73 │ │ │ │ │廳 │,於左揭時、地│ │路附近餐廳見面時,就跟我│ ├─────┤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開始談到要如何深入交往及│ │A5卷 │ │ │ │ │ │股票,可共同投│ │規劃未來,說她有經營投資│ │第3568頁至│ │ │ │ │ │資獲利,致謝福│ │股票,遊說我一起投資,之│ │第3570頁、│ │ │ │ │ │生陷於錯誤,而│ │後我決定購買,並簽立股票│ │第3572頁 │ │ │ │ │ │出資購買誠創公│ │轉讓購買合約。林君徽帶我│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0│ │到臺新銀行貸款390,000 元│ │ │ │ │ │ │ │張、東王公司未│ │及復華銀行貸款340,000 元│ │ │ │ │ │ │ │上市股票2張共6│ │。94年11月8日林君徽在高 │ │ │ │ │ │ │ │12,000元(每張 │ │雄市九如附近咖啡廳交付我│ │ │ │ │ │ │ │新台幣51,000元│ │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 │ │ │ │ │ │ │ │,起訴書誤載新│ │每張新台幣51,000元)及東 │ │ │ │ │ │ │ │台幣620,000元)│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每張│ │ │ │ │ │ │ │惟自林君徽交付│ │新台幣51,000元)共計新臺 │ │ │ │ │ │ │ │上揭公司股票予│ │幣612,000元。惟林君徽交 │ │ │ │ │ │ │ │謝福生後即斷絕│ │付我股票後電話就不通,無│ │ │ │ │ │ │ │聯絡。 │ │法聯絡上林君徽。 │ │ │ │ ├──┼───┼─────┼───────┼───┼────────────┼───────┼─────┼───┤ │ 31 │吳勇達│94年9月~ │於交友網站上林│劉怡伶│於94年9月在網路聊天室認 │劉怡伶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更名 │10月間高雄│君徽佯作欲與吳│林君徽│識自稱林君徽的女子,94年│編號5 │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吳鋒偉│市某間餐廳│勇達交往,於左│ │9~10月間在高雄市某餐廳 │林君徽見附表一│107 │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見面,席間自稱林君徽的阿│編號6 ├─────┤ │ │ │ │ │稱阿姨的劉怡伶│ │姨劉怡伶前來,林君徽就介│ │A6卷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紹我和她阿姨認識,並開始│ │第4384頁至│ │ │ │ │ │稱阿姨為財經記│ │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 │第4386頁、│ │ │ │ │ │者,有內線消息│ │事,其林君徽阿姨自稱財經│ │第4389頁 │ │ │ │ │ │,投資購買卓韋│ │記者,說其有內線消息和股│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票的資訊。之後林君徽一直│ │ │ │ │ │ │ │,若上市就可獲│ │打電話極力遊說我投資購買│ │ │ │ │ │ │ │取高額利益,致│ │股票,要我相信其阿姨,並│ │ │ │ │ │ │ │吳勇達陷於錯誤│ │說卓韋公司未上市股票未來│ │ │ │ │ │ │ │,而出資向劉怡│ │1至2年內就會上市,會大賺│ │ │ │ │ │ │ │伶購買卓韋公司│ │,要我好好規劃我們的未來│ │ │ │ │ │ │ │股票8張共新台 │ │,一起投資賺錢,讓我感覺│ │ │ │ │ │ │ │幣432,000元(每│ │到林君徽是和我在交往的感│ │ │ │ │ │ │ │張新台幣54,000│ │覺,我同意購買後,林君徽│ │ │ │ │ │ │ │元),惟自購買 │ │拿走我的身分證和印章,交│ │ │ │ │ │ │ │股票後林君徽明│ │給阿姨劉怡伶幫我向玉山銀│ │ │ │ │ │ │ │顯疏遠吳勇達。│ │行七賢分行辦理貸款新台幣│ │ │ │ │ │ │ │ │ │500,000元。94年12月底銀 │ │ │ │ │ │ │ │ │ │行核貸後,林君徽將帳戶內│ │ │ │ │ │ │ │ │ │現金提領走,並於95年2月 │ │ │ │ │ │ │ │ │ │把卓韋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 │ │ │ │ │ │ │ │ │ │共計新台幣442,000元(含手│ │ │ │ │ │ │ │ │ │續費10,000元)交給我。而 │ │ │ │ │ │ │ │ │ │自購買股票後,林君徽感覺│ │ │ │ │ │ │ │ │ │明顯故意疏離我。 │ │ │ │ ├──┼───┼─────┼───────┼───┼────────────┼───────┼─────┼───┤ │ 32 │李玠展│94年10月上│在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於94年1月上旬在交友網 │許洺瑋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文│昕婕化名「陳珊│陳昕婕│站認識陳昕婕,她自稱「陳│編號1 │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化中心附近│玲」,於左揭時│ │珊玲」,期間陸續見面數次│陳昕婕見附表一│75 │ │ │ │ │某間餐廳 │、地介紹自稱叔│ │。94年10月上旬我與陳昕婕│編號1 ├─────┤ │ │ │ │(起訴書記 │叔許洺瑋與李玠│ │在高雄市文化中心附近一家│ │A5卷 │ │ │ │ │載台南市) │展認識後,共同│ │餐廳見面,席間自稱陳昕婕│ │第3620頁至│ │ │ │ │ │偽稱叔叔為理財│ │叔叔許洺瑋前來拿東西給陳│ │第3623頁 │ │ │ │ │ │顧問,介紹投資│ │昕婕並談論投資股票相關事│ │ │ │ │ │ │ │誠創公司未上市│ │宜,許洺瑋自稱是任職南科│ │ │ │ │ │ │ │股票,將要來上│ │某公司的理財顧問,說有檔│ │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未上市股票獲利很可觀,又│ │ │ │ │ │ │ │,且對於未來與│ │說不要讓陳昕婕過不好的生│ │ │ │ │ │ │ │陳昕婕交往關係│ │活,所以一定規劃好未來,│ │ │ │ │ │ │ │較有幫助,致李│ │遊說我購買,當時我尚未答│ │ │ │ │ │ │ │玠展陷於錯誤,│ │應。94年10月中旬陳昕婕約│ │ │ │ │ │ │ │因而出資購買誠│ │我至臺南市,再度遊說我購│ │ │ │ │ │ │ │創公司股票,嗣│ │買股票我說沒有現金,陳昕│ │ │ │ │ │ │ │後陳昕婕卻交付│ │婕說可以向銀行貸款購買,│ │ │ │ │ │ │ │誠創公司未上市│ │我同意後,就有萬泰銀行行│ │ │ │ │ │ │ │股票4張(每張新│ │員幫我辦理貸款,我並將存│ │ │ │ │ │ │ │台幣51,000元) │ │摺、提款卡、私章以及密碼│ │ │ │ │ │ │ │、巨威公司未上│ │交付陳昕婕以便其購買未上│ │ │ │ │ │ │ │市股票8張(每張│ │市股票,陳昕婕說購買未上│ │ │ │ │ │ │ │新台幣48,000元│ │市股票是內線消息不能告訴│ │ │ │ │ │ │ │)、佳得公司未 │ │任何人。95年1月2日,許洺│ │ │ │ │ │ │ │上市股票3張(每│ │瑋與我簽約購買誠創公司股│ │ │ │ │ │ │ │張新台幣50,000│ │票。之後陳昕婕交付我巨威│ │ │ │ │ │ │ │元),共新台幣 │ │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誠創 │ │ │ │ │ │ │ │738,000元,予 │ │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佳得 │ │ │ │ │ │ │ │李玠展,陳昕婕│ │公司未上市股票3張共新臺 │ │ │ │ │ │ │ │即慢慢疏遠李玠│ │幣730,000元。自我購買未 │ │ │ │ │ │ │ │展。 │ │上市股票陳昕婕她就很少接│ │ │ │ │ │ │ │ │ │我的電話,慢慢疏遠我。 │ │ │ │ ├──┼───┼─────┼───────┼───┼────────────┼───────┼─────┼───┤ │ 33 │李冠毅│94年10月間│林君徽佯稱與李│王祥益│我於94年8月在交友網站認 │王祥益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高雄市熱河│冠毅交往,於左│林君徽│識林君徽,94年10月在高雄│編號6 │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街某間咖啡│揭時、地介紹自│ │市熱河街某間咖啡廳,林君│林君徽見附表一│83 │ │ │ │ │廳 │稱舅舅王祥益與│ │徽的女子說等一下他舅舅會│編號6 ├─────┤ │ │ │ │ │李冠毅認識後,│ │來,跟我們談投資理財及購│ │A5卷 │ │ │ │ │ │共同偽稱王祥益│ │買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不│ │第3813頁至│ │ │ │ │ │為財經記者,可│ │久自稱林君徽舅舅王祥益) │ │第3815頁、│ │ │ │ │ │購買誠創公司、│ │前來,其自稱財經記者,拿│ │第3817頁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 │經濟日報(94年10月11日第5│ │ │ │ │ │ │ │股票,未來上市│ │版) 報導誠創公司的營運狀│ │ │ │ │ │ │ │可獲取利息,致│ │況,並連線上網路「誠創科│ │ │ │ │ │ │ │李冠毅陷於錯誤│ │技」的營業和投資相關數據│ │ │ │ │ │ │ │,而出資購買誠│ │給我們看,說誠創公司95 │ │ │ │ │ │ │ │創公司未上市股│ │年6月會上市,可拿到內幕 │ │ │ │ │ │ │ │票 11 張、東王│ │消息及股票,又說要規劃將│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來,儲蓄結婚準備金等語,│ │ │ │ │ │ │ │2張共新台幣66 │ │我被他說服購買,林君徽便│ │ │ │ │ │ │ │3,000元(每張51│ │與我到高雄市85樓旁的一家│ │ │ │ │ │ │ │,000元),惟購 │ │咖啡廳與銀行貸款代辦專員│ │ │ │ │ │ │ │買股票後,林君│ │辦理復華銀行(原名元大商 │ │ │ │ │ │ │ │徽即疏遠李冠毅│ │業銀行) 及臺新銀行的信用│ │ │ │ │ │ │ │。 │ │貸款,各約40多萬元,銀行│ │ │ │ │ │ │ │ │ │核貸後林君徽幫我把貸款領│ │ │ │ │ │ │ │ │ │出購買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2張、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 │11張,扣除代辦費用後共新│ │ │ │ │ │ │ │ │ │台幣663,00元。另林君徽告│ │ │ │ │ │ │ │ │ │訴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不│ │ │ │ │ │ │ │ │ │可告知任何人,若讓他人知│ │ │ │ │ │ │ │ │ │道我們就不能在一起。惟購│ │ │ │ │ │ │ │ │ │買股票後,林君徽明顯故意│ │ │ │ │ │ │ │ │ │疏離,漸漸無法與她聯絡。│ │ │ │ ├──┼───┼─────┼───────┼───┼────────────┼───────┼─────┼───┤ │ 34 │顏郁峰│94年10月間│在交友網站上認│林君徽│我於94年7月在交友網站認 │林君徽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臺中市火車│識林君徽,於左│劉怡伶│識林君徽,見面幾次後,94│編號6 │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站附近某間│揭時、地介紹自│ │年10月在臺中火車站附近飲│劉怡伶見附表一│63 │ │ │ │ │飲料店 │稱小阿姨劉怡伶│ │料店,林君徽約其小阿姨劉│編號5 ├─────┤ │ │ │ │ │與顏郁峰認識後│ │怡伶要跟我談論未上市股票│ │A4卷 │ │ │ │ │ │,共同偽稱小阿│ │相關情事,林君徽說小阿姨│ │第2444頁至│ │ │ │ │ │姨為記者,有內│ │是記者,知道一些股票的內│ │第2446頁、│ │ │ │ │ │線消息,介紹投│ │線消息,劉怡伶拿一些股票│ │第2448頁 │ │ │ │ │ │資未上市股票,│ │剪報給我看,說誠創公司未│ │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上市股票很快就要上市,預│ │ │ │ │ │ │ │獲取高額利潤等│ │計可以淨賺2、3倍左右,遊│ │ │ │ │ │ │ │不實資訊,林君│ │說我購買,林君徽亦說其小│ │ │ │ │ │ │ │徽亦偽稱劉怡伶│ │阿姨幫她投資都有賺錢,於│ │ │ │ │ │ │ │有幫其投資股票│ │是我答應購買。隔了2個禮 │ │ │ │ │ │ │ │獲利,致顏郁峰│ │拜後,林君徽就約了員林臺│ │ │ │ │ │ │ │因而出資購買誠│ │新銀行辦理貸款的業務員辦│ │ │ │ │ │ │ │創公司股票5張 │ │理貸款新台幣300,000元, │ │ │ │ │ │ │ │共新台幣255,00│ │林君徽要我匯款新台幣255,│ │ │ │ │ │ │ │0元(每張新台幣│ │000元至葉美琴的帳戶裡。 │ │ │ │ │ │ │ │51,000元),惟 │ │94年12月底,林君徽約我到│ │ │ │ │ │ │ │購買股票後,顏│ │臺中火車站見面,交付我誠│ │ │ │ │ │ │ │郁峰就聯絡不到│ │創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共新 │ │ │ │ │ │ │ │林君徽。 │ │台幣255,000元。買完股票 │ │ │ │ │ │ │ │ │ │後,就聯絡不到林君徽。 │ │ │ │ │ │ │ │ │ │ │ │ │ │ ├──┼───┼─────┼───────┼───┼────────────┼───────┼─────┼───┤ │ 35 │張書豪│94年10月間│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君徽│我於94年9月在交友網站上 │林君徽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高雄市某快│君徽化名「張君│ │認識林君徽,她自稱「張君│編號6 │附表一編號│張嘉如│ │ │ │餐店 │徽」,佯作欲與│ │徽」,見面幾次後,94年10│ │64 │ │ │ │ │ │張書豪交往,於│ │月在高雄市某快餐店用餐時│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林君徽說等一下她阿姨會│ │A4卷 │ │ │ │ │ │自稱阿姨張嘉如│ │來跟我們談投資理財及購買│ │第2463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之後│ │第2465頁、│ │ │ │ │ │稱阿姨在為理財│ │林君徽阿姨張嘉如抵達,其│ │B2卷 │ │ │ │ │ │公司財經顧問,│ │自稱為財經公司理財顧問,│ │第302頁至 │ │ │ │ │ │有內線消息可購│ │介紹誠創公司的營運狀況,│ │第303頁、 │ │ │ │ │ │買未上市股票,│ │95 年9月會上市,且每年會│ │D4卷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有配股的資訊,說她可以拿│ │第50頁反面│ │ │ │ │ │獲取高額利潤,│ │到內線消息及股票,並不斷│ │至第53頁 │ │ │ │ │ │致張書豪陷於錯│ │遊說我們要規劃將來,儲蓄│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結婚準備金等,之後林君徽│ │ │ │ │ │ │ │誠創公司股票8 │ │並帶我去看網路誠創公司的│ │ │ │ │ │ │ │張共新台幣408,│ │營業和投資相關數據給我看│ │ │ │ │ │ │ │000(每張新台幣│ │,不斷遊說我投資股票,說│ │ │ │ │ │ │ │51,000元)元, │ │為了我們的將來,我買了之│ │ │ │ │ │ │ │惟購買股票後,│ │後可以賺很多錢,我們在一│ │ │ │ │ │ │ │林君徽即斷絕聯│ │起的生活可以更好,因為我│ │ │ │ │ │ │ │絡。 │ │想要跟林君徽交往,於是我│ │ │ │ │ │ │ │ │ │決定購買。我匯款新台幣 │ │ │ │ │ │ │ │ │ │300,000元至林君徽指定的 │ │ │ │ │ │ │ │ │ │帳戶,另外再交付現金新臺│ │ │ │ │ │ │ │ │ │幣108,000元給林君徽。我 │ │ │ │ │ │ │ │ │ │共支付新台幣408,000元購 │ │ │ │ │ │ │ │ │ │買股票後,林君徽明顯疏遠│ │ │ │ │ │ │ │ │ │我,之後無法聯絡上。林君│ │ │ │ │ │ │ │ │ │徽及其阿姨有告訴我,購買│ │ │ │ │ │ │ │ │ │未上市股票不可讓別人知道│ │ │ │ │ │ │ │ │ │。如果讓別人知道的話,我│ │ │ │ │ │ │ │ │ │們以後就不能在一起。 │ │ │ │ ├──┼───┼─────┼───────┼───┼────────────┼───────┼─────┼───┤ │ 36 │王雲生│94年10月中│於交友網站上宋│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宋珮青│許洺瑋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某│珮青化名「宋X │宋珮青│,她自稱「宋X婷」,在94 │編號1 │附表一編號│宋珮青│ │ │ │餐廳 │婷」,於左揭時│ │年10月中旬我與宋珮青約在│宋珮青見附表一│88 │ │ │ │ │ │、地介紹自稱叔│ │高雄市某家餐廳吃飯,席間│編號2 ├─────┤ │ │ │ │ │叔許洺瑋認識後│ │自稱宋珮青之叔叔許洺瑋前│ │A5卷 │ │ │ │ │ │,共同介紹推銷│ │來,向我推銷卓韋公司股票│ │第3919頁至│ │ │ │ │ │卓韋公司未上市│ │,說這家公司1年內會上市 │ │第3921頁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每1年還會增加1張股票、97│ │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年會每股會漲至新台幣100 │ │ │ │ │ │ │ │利潤等不實資訊│ │元以上,考慮之後我決定購│ │ │ │ │ │ │ │,致王雲生出資│ │買,但是因為我沒有錢。所│ │ │ │ │ │ │ │購買卓韋公司未│ │以我向銀行貸款新台幣450,│ │ │ │ │ │ │ │上市股票8張, │ │000元,購買的卓韋公司未 │ │ │ │ │ │ │ │共新台幣432,00│ │上市股票8張(每張新臺幣 │ │ │ │ │ │ │ │0元(含手續費及│ │54,000元)共新台幣432,0 │ │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00元。95年2、3月時宋珮青│ │ │ │ │ │ │ │費,起訴書誤載│ │在臺北車站交給我卓韋公司│ │ │ │ │ │ │ │新台幣450,000 │ │未上市股票2張及巨威公司 │ │ │ │ │ │ │ │元),嗣後宋珮 │ │未上市股票6張,我當時質 │ │ │ │ │ │ │ │青卻交付卓韋公│ │疑為何與約定內容不同,宋│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2 │ │珮青說扣除手續費不足購買│ │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8張卓韋公司股票,於是許 │ │ │ │ │ │ │ │54,000元)、巨 │ │洺瑋主動幫我購買這6張巨 │ │ │ │ │ │ │ │威公司未上市股│ │威公司股票。 │ │ │ │ │ │ │ │票6張(每張新台│ │ │ │ │ │ │ │ │ │幣48,000元)予 │ │ │ │ │ │ │ │ │ │王雲生。 │ │ │ │ │ │ ├──┼───┼─────┼───────┼───┼────────────┼───────┼─────┼───┤ │ 37 │孫文茂│94年11月份│於交友網站上認│張靖梅│我於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張│劉怡伶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高雄市文化│識張靖梅,其於│劉怡伶│靖梅」之女子(經指認為張 │編號5 │附表一編號│張靖梅│ │ │ │中心旁簡餐│言語交談中傳達│ │靖梅),見面幾次後,94年 │張靖梅見附表一│24 │(起訴 │ │ │ │店 │欲與孫文茂交往│ │11月上旬我與張靖梅到高雄│編號10 ├─────┤書誤載│ │ │ │ │之意,並於左揭│ │市到高雄市文化中心旁某簡│ │D1卷 │張靖梅│ │ │ │ │時、地介紹自稱│ │餐店用餐,席間自稱是任職│ │第42頁、 │為不詳│ │ │ │ │表姊劉怡伶與孫│ │財經公司理財顧問的張靖梅│ │A2卷 │姓名女│ │ │ │ │文茂認識後,共│ │表姊劉怡伶到來,與張靖梅│ │第1426頁至│子,業│ │ │ │ │同偽稱表姊在財│ │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 │第1428頁、│經更正│ │ │ │ │經公司擔任理財│ │事,說有一檔未上市股票即│ │第1431頁 │) │ │ │ │ │顧問,介紹投資│ │將上市,上市後的獲利會2 │ │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倍以上。當時張靖梅表示有│ │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意願要購買,並極力遊說我│ │ │ │ │ │ │ │取利益,致孫文│ │購買,並說為了我們2人以 │ │ │ │ │ │ │ │茂陷於錯誤,而│ │後的未來規劃,更應該投資│ │ │ │ │ │ │ │出資購買誠創公│ │,我們以後才會有安穩的日│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6 │ │子過等語。於是我同意購買│ │ │ │ │ │ │ │張(每張51,000 │ │,張靖梅又說因為是內線交│ │ │ │ │ │ │ │元)、新視代公 │ │易,要求我要保守秘密。當│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 │ │晚張靖梅帶我及其表姊在高│ │ │ │ │ │ │ │張(每張58,000 │ │雄市的某間麥當勞簽約購買│ │ │ │ │ │ │ │元)共364,000 │ │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每│ │ │ │ │ │ │ │元,嗣後張靖梅│ │張51,000元) 以及新視代公│ │ │ │ │ │ │ │交付上揭股票予│ │司未上市股票1張(每張新臺│ │ │ │ │ │ │ │孫文茂。 │ │幣58,000元) 共計新台幣│ │ │ │ │ │ │ │ │ │364,000元,我當場提領新 │ │ │ │ │ │ │ │ │ │台幣364,000元交付劉怡伶 │ │ │ │ │ │ │ │ │ │。94年12月上旬張靖梅在桃│ │ │ │ │ │ │ │ │ │園火車站附近某簡餐店張交│ │ │ │ │ │ │ │ │ │付我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6 │ │ │ │ │ │ │ │ │ │張及新視代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1張。 │ │ │ │ ├──┼───┼─────┼───────┼───┼────────────┼───────┼─────┼───┤ │ 38 │吳憲傑│94年11月間│於交友網站上陳│陳昕婕│我於94年11月份在交友網站│陳昕婕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陳昕婕│ │ │ │高雄市某間│昕婕化名「玟萱│許洺瑋│認識陳昕婕,她自稱「玟萱│編號1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簡餐店 │」,於左揭時、│ │」,我們時常以電話聯絡,│許洺瑋見附 │49 │ │ │ │ │ │地介紹自稱叔叔│ │94年11月某日在高雄市某間│表一編號1 ├─────┤ │ │ │ │ │許洺瑋認識與吳│ │簡餐店見面,一名自稱陳昕│ │A3卷 │ │ │ │ │ │憲傑後,共同偽│ │婕叔叔許洺瑋出現,其自稱│ │第2071頁至│ │ │ │ │ │稱叔叔為理財顧│ │是理財顧問,跟陳昕婕談論│ │第2072頁、│ │ │ │ │ │問,介紹投資未│ │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後│ │第2075頁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即離開。陳昕婕跟我說她投│ │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資未上市股票,賺很多錢並│ │ │ │ │ │ │ │高額利潤,陳昕│ │一直遊說我購買,說半年會│ │ │ │ │ │ │ │婕亦偽稱其投資│ │上市可大賺一筆,我當時沒│ │ │ │ │ │ │ │未上市股票獲利│ │有那麼多錢,於是我向萬泰│ │ │ │ │ │ │ │之不實資訊,致│ │商業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 │ │ │ │ │ │ │吳憲傑因而出資│ │幣1,200,000元,核貸當天 │ │ │ │ │ │ │ │購買卓韋公司未│ │陳昕婕把貸下來的錢領走一│ │ │ │ │ │ │ │上市股票12張( │ │部分。在95年1月中旬陳昕 │ │ │ │ │ │ │ │每張新台幣54,0│ │婕交付我卓韋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00元)共新台幣 │ │票12張共新台幣714,000 元│ │ │ │ │ │ │ │714,000元(含手│ │。自我購買股票之後,陳昕│ │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婕慢慢疏遠我,之後電話停│ │ │ │ │ │ │ │稅等規費),惟 │ │話無法聯絡。 │ │ │ │ │ │ │ │自陳昕婕交付股│ │ │ │ │ │ │ │ │ │票予吳憲傑後,│ │ │ │ │ │ │ │ │ │隨即斷絕聯絡。│ │ │ │ │ │ │ │ │ │ │ │ │ │ │ │ ├──┼───┼─────┼───────┼───┼────────────┼───────┼─────┼───┤ │ 39 │蘇春光│94年11月間│於交友網站上認│張靖梅│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張靖│張靖梅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張靖梅│ │ │ │桃園市火車│識張靖梅,於言│劉怡伶│梅的女子,見面過2次,94 │編號10 │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站附近麥當│語中傳達欲與蘇│ │年11月中旬在桃園市火車站│劉怡伶見附 │29 │ │ │ │ │勞 │春光交往之意,│ │附近麥當勞,席間張靖梅的│表一編號5 ├─────┤(起訴 │ │ │ │ │於左揭時、地介│ │姊姊劉怡伶抵達,其自稱任│ │A3卷 │書原誤│ │ │ │ │紹自稱姊姊劉怡│ │職財經公司的理財顧問,與│ │第1566頁至│載張靖│ │ │ │ │伶認識與蘇春光│ │張靖梅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 │第1569頁 │梅為林│ │ │ │ │後,共同偽稱姊│ │相關情事,依其內線消息有│ │D3卷 │君徽、│ │ │ │ │姊任職財經公司│ │一檔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 │第322頁至 │劉怡伶│ │ │ │ │理財顧問,介紹│ │只要一上市就會大賺,要我│ │第325頁反 │為黃景│ │ │ │ │投資即將上市之│ │們把握這機會,張靖梅與其│ │面、第326 │微,業│ │ │ │ │巨威公司未上市│ │姊姊極力遊說我購買,張靖│ │頁 │經更正│ │ │ │ │股票,一旦上市│ │梅又說我們2人要好好規劃 │ │ │。) │ │ │ │ │可獲利,致蘇春│ │以後的未來等語,於是我決│ │ │ │ │ │ │ │光陷於錯誤,而│ │定購買。94年11月下旬我與│ │ │ │ │ │ │ │出資向劉怡伶購│ │張靖梅前往華南銀行、中國│ │ │ │ │ │ │ │買巨威公司股票│ │信託辦理信用貸款各新台幣│ │ │ │ │ │ │ │6張共新台幣288│ │200,000元後,我交付張靖 │ │ │ │ │ │ │ │,000元(每張新 │ │梅存摺、提款卡及私章以便│ │ │ │ │ │ │ │台幣48,000元) │ │購買未上市股票。期間我向│ │ │ │ │ │ │ │。事後張靖梅交│ │張靖梅表明我不願購買,張│ │ │ │ │ │ │ │付上揭公司股票│ │靖梅以訊息告知我後果自行│ │ │ │ │ │ │ │予蘇春光。 │ │負責,要我自己向其姊姊說│ │ │ │ │ │ │ │ │ │明。95年1月中張靖梅在桃 │ │ │ │ │ │ │ │ │ │園市火車站附近麥當勞交付│ │ │ │ │ │ │ │ │ │我存摺、提款卡。私章以及│ │ │ │ │ │ │ │ │ │巨威公司的未上市股票6張 │ │ │ │ │ │ │ │ │ │共新台幣288,000元,張靖 │ │ │ │ │ │ │ │ │ │梅當時又向我說購買未上市│ │ │ │ │ │ │ │ │ │股票,因屬內線交易要保密│ │ │ │ │ │ │ │ │ │。我於警詢時指認林君徽即│ │ │ │ │ │ │ │ │ │為自稱「張靖梅」之女子,│ │ │ │ │ │ │ │ │ │黃景微為「張靖梅姊姊」,│ │ │ │ │ │ │ │ │ │因當時僅以照片指認,故以│ │ │ │ │ │ │ │ │ │100年12月21日審判程序現 │ │ │ │ │ │ │ │ │ │場指認較正確,並更正張靖│ │ │ │ │ │ │ │ │ │梅應為自稱「張靖梅」之女│ │ │ │ │ │ │ │ │ │子,劉怡伶為「張靖梅之姊│ │ │ │ │ │ │ │ │ │姊」 │ │ │ │ ├──┼───┼─────┼───────┼───┼────────────┼───────┼─────┼───┤ │ 40 │廖正偉│94年11月中│於交友網站上認│王祥益│我在交友網站認識一名自稱│(林雅琦第一次│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桃園市某│識不詳姓名年籍│ │張靖梅之女子,期間陸續都│二審判決無罪確│附表一編號│林雅琦│ │ │ │間餐廳 │自稱張靖梅之女│ │有在聯絡,94年11月中旬與│定) │118 │ │ │ │ │ │子,其佯作欲與│ │該女子在桃園市火車站見面│ ├─────┤ │ │ │ │ │廖正偉交往,於│ │後到餐廳吃飯,席間自稱該│王祥益見附表一│A6卷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女子姊夫的男子王祥益前來│編號6 │第4633頁至│ │ │ │ │ │自稱姊夫王祥益│ │,其抵達餐廳就開始與林雅│ │第4635頁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琦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 │ │ │ │ │ │ │稱為公司顧問,│ │情事,該女子說其姊夫是該│ │ │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公司顧問,遊說我投資未上│ │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市股票利潤高、會賺錢,該│ │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女子並說不要把投資股票事│ │ │ │ │ │ │ │,致廖正偉陷於│ │宜講出去,這樣以後交往生│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活才有保障,我心動便答應│ │ │ │ │ │ │ │買誠創公司股票│ │購買。之後該女子便帶我至│ │ │ │ │ │ │ │4張(每張新台幣│ │桃園市萬泰銀行辦理信用貸│ │ │ │ │ │ │ │51,000元)、新 │ │款新台幣600,000元,銀行 │ │ │ │ │ │ │ │視代公司股票6 │ │核貸後我將銀行存摺及印章│ │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都交給該女子以便其購買股│ │ │ │ │ │ │ │58,000元),共 │ │票。該女子於94年12月13日│ │ │ │ │ │ │ │計新台幣668,00│ │在桃園市火車站交付我銀行│ │ │ │ │ │ │ │0元,惟自該女 │ │存摺、印章及誠創公司未上│ │ │ │ │ │ │ │子交付上揭公司│ │市股票4張,另於94年12月 │ │ │ │ │ │ │ │股票後隨即斷絕│ │22 日在桃園市火車站附近│ │ │ │ │ │ │ │聯絡。 │ │餐廳交付我新視代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6張我共支付新台幣 │ │ │ │ │ │ │ │ │ │552,000元購買股票。惟該 │ │ │ │ │ │ │ │ │ │女子交付我股票後即無法聯│ │ │ │ │ │ │ │ │ │絡上她。 │ │ │ │ ├──┼───┼─────┼───────┼───┼────────────┼───────┼─────┼───┤ │ 41 │吳俊賢│(1)94年11 │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我是94年10月中旬在交友網│王祥益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月中旬高雄│碧玟化名「林郁│林碧玟│站認識林碧玟,她稱「李郁│編號6 │附表一編號│林碧玟│ │ │ │市中華路與│庭」,佯作欲與│ │庭」期間見過幾次後,94年│林碧玟見附表一│122 │ │ │ │ │民生路口之│吳俊賢交往,於│ │11月中旬林碧玟約我到高雄│編號5 ├─────┤ │ │ │ │木瓜牛乳店│94 年11月中旬 │ │市西子灣附近簡餐店用餐,│ │A6卷 │ │ │ │ │ │介紹在高雄市中│ │介紹我投資未上市股票,問│ │第4736頁至│ │ │ │ │ │華路與民生路口│ │我是否有意願,當時我尚未│ │第4737頁、│ │ │ │ │ │之木瓜牛乳店,│ │決定購買。次日林碧玟約我│ │D4卷 │ │ │ │ │ │介紹自稱叔叔王│ │高雄市中華路與民生路口木│ │第60頁至第│ │ │ │ │ │祥益認識後,共│ │瓜牛乳見面,大力鼓吹我購│ │62頁反面、│ │ │ │ │ │同偽稱為財經公│ │買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席│ │第64頁 │ │ │ │ │ │司理財顧問,有│ │間自稱林碧玟的叔叔王祥益│ │ │ │ │ │ │ │內線消息,投資│ │抵達,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 │ │ │ │ │ │ │購買誠創公司未│ │理財顧問,王祥益說誠創公│ │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司未上市股票,依其內線消│ │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息即將上市,一上市獲利立│ │ │ │ │ │ │ │巨額利益,致吳│ │即有80%以上。林碧玟又說 │ │ │ │ │ │ │ │俊賢陷於錯誤,│ │我們2人在一起可以一起討 │ │ │ │ │ │ │ │而出資購買誠創│ │論如何理財,故我答應先貸│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款購買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3張,共新台幣 │ │3張共新台幣144,000元,並│ │ │ │ │ │ │ │153,000元(每張│ │由王祥益幫我代為辦理信用│ │ │ │ │ │ │ │新台幣51,000元│ │貸款新台幣15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2)94年11 │94年11月底,在│林碧玟│94年11月底時與林碧玟在高│ │A6卷 │ │ │ │ │月底某日在│高雄市大順三路│ │雄市大順三路環球影城見面│ │第4737頁、│ │ │ │ │高雄市大順│環球影城,林碧│ │,林碧玟告知幫我在中國信│ │D4卷 │ │ │ │ │三路環球影│玟以王祥益有巨│ │託銀行貸款新台幣400,000 │ │第60頁至第│ │ │ │ │城 │威公司的內線消│ │元以及復華銀行貸款新台幣│ │62頁反面、│ │ │ │ │ │息,即該公司即│ │350,000元,並交付我誠創 │ │第64頁 │ │ │ │ │ │將上市獲利可期│ │公司未上市股票3張,當時 │ │ │ │ │ │ │ │已先代吳俊賢購│ │我詢問林碧容為何會貸款那│ │ │ │ │ │ │ │買巨威公司股票│ │麼多錢,林碧玟就說其叔叔│ │ │ │ │ │ │ │10 張,共計新│ │又有一個內線消息,巨威公│ │ │ │ │ │ │ │台幣480,000元 │ │司未上市股票也即將上市,│ │ │ │ │ │ │ │(每張新台幣48,│ │機不可失,就未經我同意再│ │ │ │ │ │ │ │000元),並表示│ │購買10張巨威公司股票。94│ │ │ │ │ │ │ │會協助分擔清償│ │年12月下旬林碧玟交付我巨│ │ │ │ │ │ │ │貸款。惟自購買│ │威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共新│ │ │ │ │ │ │ │股票後,林碧玟│ │台幣480,000元,林碧玟說 │ │ │ │ │ │ │ │態度就趨於冷淡│ │會幫我一起負擔該二筆貸款│ │ │ │ │ │ │ │,最後即斷絕聯│ │,並說這2檔未上市股票是 │ │ │ │ │ │ │ │絡。 │ │內線消息,不可以告知任何│ │ │ │ │ │ │ │ │ │人否則會害了其叔叔。我總│ │ │ │ │ │ │ │ │ │計損失新台幣624,000元。 │ │ │ │ │ │ │ │ │ │但購買股票之後林碧玟態度│ │ │ │ │ │ │ │ │ │轉為冷淡,之後就聯絡不上│ │ │ │ │ │ │ │ │ │林碧玟及其叔叔。 │ │ │ │ ├──┼───┼─────┼───────┼───┼────────────┼───────┼─────┼───┤ │ 42 │周軒逸│94年11月下│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許洺瑋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火│昕婕化名「陳玟│陳昕婕│她自稱「陳玟薰」,94 年 │編號1 │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車站附近餐│薰」,其佯作與│ │11月下旬與陳昕婕在約高雄│陳昕婕見附表一│36 │ │ │ │ │廳(起訴狀 │周軒逸交往,於│ │市火車站附近餐廳用餐,陳│編號1 ├─────┤ │ │ │ │記載臺北市│左揭時、地介紹│ │昕婕就跟我談到要深入交往│ │A3卷 │ │ │ │ │) │自稱舅舅許洺瑋│ │及規劃未來,陳昕婕說自己│ │第1718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有經營投資股票,並介紹他│ │第1720頁、│ │ │ │ │ │稱許洺瑋為介紹│ │舅舅許洺瑋跟我認識,之後│ │第1723頁 │ │ │ │ │ │卓韋公司、巨威│ │自稱陳昕婕舅舅許洺瑋來到│ │ │ │ │ │ │ │公司顧問,介紹│ │餐廳,他自稱擔任卓韋、巨│ │ │ │ │ │ │ │該二間未上市股│ │威公司顧問,並遊說我購買│ │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未上市股票,股票會在1至2│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 │年內賺回來,我就答應購買│ │ │ │ │ │ │ │益,致周軒逸陷│ │。於94年12月底與陳昕婕在│ │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臺北市民權西路中國信託商│ │ │ │ │ │ │ │購買卓韋公司未│ │業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上市股票4張( │ │400,000元,95年1月我與陳│ │ │ │ │ │ │ │每張54,000元) │ │昕婕在高雄市玉山銀行再貸│ │ │ │ │ │ │ │、巨威公司未上│ │款新台幣400,000元,我並 │ │ │ │ │ │ │ │市股票8張(每張│ │將存摺、印章交給陳昕婕以│ │ │ │ │ │ │ │48,000元)共新 │ │便購買股票相關事宜。95 │ │ │ │ │ │ │ │台幣600,000元 │ │年1月17日陳昕婕約我在高 │ │ │ │ │ │ │ │。惟自周軒逸購│ │雄市火車站交付我中國信託│ │ │ │ │ │ │ │買股票後就無法│ │商業銀行、玉山銀行存摺、│ │ │ │ │ │ │ │與陳昕婕及許洺│ │印章及卓韋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瑋聯絡。 │ │4張(每張新台幣54,000元) │ │ │ │ │ │ │ │ │ │、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 │ │ │ │ │ │ │ │ │每張新台幣48,000元) 共新│ │ │ │ │ │ │ │ │ │台幣600,000元。陳昕婕說 │ │ │ │ │ │ │ │ │ │投資股票是秘密,不可告知│ │ │ │ │ │ │ │ │ │任何人。購買股票後就無法│ │ │ │ │ │ │ │ │ │與陳昕婕及許洺瑋連絡。 │ │ │ │ ├──┼───┼─────┼───────┼───┼────────────┼───────┼─────┼───┤ │ 43 │王長慶│(1)93年11 │於交友網站上,│真實姓│於93年10月中旬在交友網站│許洺瑋不另為無│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月中旬高雄│陳昕婕以化名「│名年籍│認識陳昕婕,她自稱「陳又│罪諭知 │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市某咖啡廳│陳又宣」與王長│不詳自│宣」,在網路上幾次聊天後│ │97 │ │ │ │ │ │慶認識後,於左│稱「陳│,陳昕婕說要與我交往。93│陳昕婕見附表一├─────┤ │ │ │ │ │揭時、地介紹自│又宣」│年11月中旬在高雄市某一家│編號1 │A6卷 │ │ │ │ │ │稱其姑丈真實姓│姑丈之│咖啡廳閒聊,席間陳昕婕姑│ │第4145頁至│ │ │ │ │ │名年籍不詳之成│成年男│丈許洺瑋前來,許洺瑋說有│ │第4146頁、│ │ │ │ │ │年男子與王長慶│子、 │某檔股票依其內線消息已即│ │第4148頁 │ │ │ │ │ │認識,共同說服│陳昕婕│將上市,只要一上市獲利為│ │ │ │ │ │ │ │王長慶出資購買│ │10倍左右,詢問我是否要購│ │ │ │ │ │ │ │保利錸公司未上│ │買,當時我尚未答應,之後│ │ │ │ │ │ │ │市股票2 張、葛│ │許洺瑋即就離開。回飯店途│ │ │ │ │ │ │ │萊士公司未上市│ │中陳昕婕說為了我們2 人美│ │ │ │ │ │ │ │股票8 張,共計│ │好的未來應該要投資購買未│ │ │ │ │ │ │ │新臺幣559,000 │ │上市股票,我聽了就答應購│ │ │ │ │ │ │ │元。 │ │買保利錸公司未上市股票2 │ │ │ │ │ │ │ │ │ │張、葛萊士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8張,共新臺幣559,000元,│ │ │ │ │ │ │ │ │ │次日就與陳昕婕及其姑丈簽│ │ │ │ │ │ │ │ │ │約。93年12月上旬陳昕婕約│ │ │ │ │ │ │ │ │ │我到高雄市某一家麥當勞,│ │ │ │ │ │ │ │ │ │請銀行代辦人員前來簽約對│ │ │ │ │ │ │ │ │ │保貸款新臺幣100 萬元,陳│ │ │ │ │ │ │ │ │ │昕婕對我說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 │ │之事不可向任何人提起。94│ │ │ │ │ │ │ │ │ │年1 月下旬陳昕婕邀我南下│ │ │ │ │ │ │ │ │ │,拿我所購買的未上市股票│ │ │ │ │ │ │ │ │ │給我看,之後就說其幫我收│ │ │ │ │ │ │ │ │ │起來保管。 │ │ │ │ │ │ ├─────┼───────┼───┼────────────┤ ├─────┤ │ │ │ │(2)94年3月│94年3月陳昕婕 │陳昕婕│94年3月陳昕婕再度遊說我 │ │A6卷 │ │ │ │ │份在某不詳│再度遊說王長慶│ │購買未上市股票,我想既然│ │第4143頁至│ │ │ │ │地點 │購買股票東王公│ │都要在一起就答應再購買東│ │第4146頁、│ │ │ │ │ │司未上市股票2 │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鴻 │ │第4148頁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益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共新 │ │ │ │ │ │ │ │49,000元)、鴻 │ │台幣559,000元,陳昕婕再 │ │ │ │ │ │ │ │益公司未上市股│ │約銀行代辦人員前來簽約再│ │ │ │ │ │ │ │票8張(每張新台│ │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 │幣68,000元)共 │ │700,000 元、500,000元。 │ │ │ │ │ │ │ │20 張,共計新 │ │94年6月份陳昕婕交付中國 │ │ │ │ │ │ │ │台幣642,000元 │ │信託銀行、臺南中小企業銀│ │ │ │ │ │ │ │。 │ │行、臺東中小企業銀行的存│ │ │ │ │ │ │ │ │ │摺以及我94 年12月中旬及 │ │ │ │ │ │ │ │ │ │本次所購買的東王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2張、鴻益公司未上 │ │ │ │ │ │ │ │ │ │市股票8張及93年12月上旬 │ │ │ │ │ │ │ │ │ │我所購買的股票。 │ │ │ │ ├──┼───┼─────┼───────┼───┼────────────┼───────┼─────┼───┤ │ 44 │吳忠原│94年12月中│於交友網站上,│陳紋慧│1.有購買誠創科技股份有限│陳紋慧共同犯│補充理由書│陳紋慧│ │ │ │旬,高雄市│陳紋慧化名「陳│王祥益│ 公司股票。 │證券交易法第一│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文化中心附│淑珍」與吳忠原│真實姓│2.網路上認識的朋友自稱陳│百七十一條第一│17 │王祥益│ │ │ │近某簡餐店│認識後,於左揭│名年籍│ 淑珍的女子,覺得她不錯│項之詐偽罪,處├─────┤ │ │ │ │ │時、地介紹自稱│不詳自│ 就約出來見面,第二次約│有期徒刑玖月,│B2卷第291 │ │ │ │ │ │學姐真實姓名年│稱「學│ 在台南火車站附近的餐廳│減為有期徒刑肆│頁至第292 │ │ │ │ │ │籍不詳之成年女│姐」之│ ,第二次就約在高雄見面│月又壹拾伍日。│頁 │ │ │ │ │ │子及自稱小舅王│成年女│ ,我們在吃飯時,她說她│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祥益與吳忠原認│子 │ 學姐及小舅要來,學姐要│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 │識,共同說服吳│ │ 跟她小舅拿股票,她小舅│,除應發還被害│ │ │ │ │ │ │忠原出資購買誠│ │ 有跟我講一些投資股票的│人、第三人或得│ │ │ │ │ │ │創公司未上市股│ │ 事情。她自稱他是財經記│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票10張,共計新│ │ 者,現在是誠創公司的顧│人外均沒收,於│ │ │ │ │ │ │臺幣51萬元,惟│ │ 問。他跟我說買誠創公司│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自陳紋慧交付誠│ │ 的股票50萬元可以賺20萬│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創公司未上市股│ │ 元,後來她小舅聽電話,│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票予吳忠原後,│ │ 她學姐就鼓吹我買誠創的│額。 │ │ │ │ │ │ │即失去聯絡。 │ │ 股票,當時我有一點心動│ │ │ │ │ │ │ │ │ │ ,她小舅及學姐離開後,│王祥益見附表一│ │ │ │ │ │ │ │ │ 我跟陳淑珍就去逛街及聊│編號6 │ │ │ │ │ │ │ │ │ 天,有談到買股票的事情│ │ │ │ │ │ │ │ │ │ ,陳淑珍說為了我們將來│林巾愉不另為無│ │ │ │ │ │ │ │ │ 在一起之後打算。日子可│罪諭知 │ │ │ │ │ │ │ │ │ 以好過一點,希望我可以│ │ │ │ │ │ │ │ │ │ 投資,我就決定投資買股│ │ │ │ │ │ │ │ │ │ 票,陳女就打電話給她小│ │ │ │ │ │ │ │ │ │ 舅,她小舅來之後,我就│ │ │ │ │ │ │ │ │ │ 當場給他5萬1仟元的訂金│ │ │ │ │ │ │ │ │ │ ,並寫一些資料,剩下的│ │ │ │ │ │ │ │ │ │ 錢我不夠,她小舅就幫我│ │ │ │ │ │ │ │ │ │ 辦貸款77萬元,後來貸款│ │ │ │ │ │ │ │ │ │ 下來,我就把剩下的50幾│ │ │ │ │ │ │ │ │ │ 萬元直接匯到他指定的帳│ │ │ │ │ │ │ │ │ │ 戶,股票是陳淑珍拿誠創│ │ │ │ │ │ │ │ │ │ 的股票給我,後來我打電│ │ │ │ │ │ │ │ │ │ 話給她她都不接了。 │ │ │ │ │ │ │ │ │ │3.(提示照片)陳淑珍10號,│ │ │ │ │ │ │ │ │ │ 小舅是8號。 │ │ │ │ │ │ │ │ │ │4.現誠創股票一股最多10幾│ │ │ │ │ │ │ │ │ │ 元。 │ │ │ │ ├──┼───┼─────┼───────┼───┼────────────┼───────┼─────┼───┤ │ 45 │胡文龍│94年12月底│於交友網站上認│張靖梅│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張靖梅,│張靖梅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張靖梅│ │ │ │高雄市某簡│識張靖梅,佯稱│、 │於94年12月底在高雄市某家│編號10 │附表一編號│馮鑰仁│ │ │ │餐店 │與胡文龍交往,│真實姓│簡餐店用餐,張靖梅接獲一│ │30 │真實姓│ │ │ │ │於左揭時、地介│名年籍│通來電說其表姊(真實姓名 │ ├─────┤名年籍│ │ │ │ │紹自稱表姊( 真│不詳之│不詳)要來談論投資未上市 │ │A3卷 │不詳之│ │ │ │ │實姓名不詳)的 │成年女│股票相關情事,其表姊抵達│ │第1588頁至│成年女│ │ │ │ │女子認識後,共│子 │後,說誠創公司前景看好,│ │第1590頁、│子 │ │ │ │ │同介紹誠創公司│ │股票在一兩年內會上市,上│ │D2卷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市後會大漲,張靖梅說為了│ │第367頁至 │(起訴 │ │ │ │ │來要上市,可獲│ │我與她的未來做準備,投資│ │第371頁 │書原誤│ │ │ │ │取利益,致胡文│ │購買這家公司的未上市股票│ │ │載張靖│ │ │ │ │龍陷於錯誤,而│ │作為規劃是不錯的選擇,當│ │ │梅為宋│ │ │ │ │出資購買誠創公│ │時我尚未決定購買。之後張│ │ │珮青,│ │ │ │ │司股票8張共新 │ │靖梅不停打電話遊說我購買│ │ │業經更│ │ │ │ │台幣408,000元 │ │,又說購買未上市股票賺的│ │ │正) │ │ │ │ │(每張新台幣 │ │錢,到時候也是我們兩個人│ │ │ │ │ │ │ │51,000元),並 │ │在一起時可以使用,考慮幾│ │ │ │ │ │ │ │要求胡文龍匯款│ │天後我決定購買誠創公司股│ │ │ │ │ │ │ │至馮鑰仁中國信│ │票8張。因我現金不足,張 │ │ │ │ │ │ │ │託帳戶。自胡文│ │靖梅帶我到復華銀行臺中分│ │ │ │ │ │ │ │龍購買股票後,│ │行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500,│ │ │ │ │ │ │ │即漸漸與張靖梅│ │000元,核貸後95年1月5日 │ │ │ │ │ │ │ │失聯。 │ │我匯款新台幣408,000元至 │ │ │ │ │ │ │ │ │ │馮鑰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 │ │ │ │ │ │ │ │ │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 │5905),95年1月中旬張靖梅│ │ │ │ │ │ │ │ │ │約我在臺中將8張誠創公司 │ │ │ │ │ │ │ │ │ │未上市股票交給我,並且告│ │ │ │ │ │ │ │ │ │訴我購買這家公司的未上市│ │ │ │ │ │ │ │ │ │股票是秘密,不可告知任何│ │ │ │ │ │ │ │ │ │人。購買股票後我要聯絡張│ │ │ │ │ │ │ │ │ │靖梅出來她都藉故推託,之│ │ │ │ │ │ │ │ │ │後就聯絡不上了。警詢時我│ │ │ │ │ │ │ │ │ │印象不清楚,又僅憑照片作│ │ │ │ │ │ │ │ │ │特徵指認宋珮青即自稱「張│ │ │ │ │ │ │ │ │ │靖梅」之女子,惟於100年8│ │ │ │ │ │ │ │ │ │月31日審判程序現場指認張│ │ │ │ │ │ │ │ │ │靖梅即自稱「張靖梅之女子│ │ │ │ │ │ │ │ │ │」。 │ │ │ │ ├──┼───┼─────┼───────┼───┼────────────┼───────┼─────┼───┤ │ 46 │張弼琦│94年12月底│於交友網站上邱│許洺瑋│我於94年11月底在交友網站│許洺瑋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某牛│歆茹化名「張佩│邱歆茹│認識邱歆茹,她自稱「張佩│編號1 │附表一編號│邱歆茹│ │ │ │乳大王商店│君」,佯欲與張│ │君」,94年12月底邱歆茹約│邱歆茹見附表一│121 │ │ │ │ │內 │弼琦交往,於左│ │我到高雄市新崛江附近簡餐│編號4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店用餐,席間自稱邱歆茹叔│ │A6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叔叔許洺瑋前來,其自稱是│ │第4707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任職多家公司的股務經理,│ │第4712頁 │ │ │ │ │ │許洺瑋為多家公│ │邱歆茹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 │ │ │ │ │ │ │司股務經理,有│ │相關情事,並說有一檔未上│ │ │ │ │ │ │ │內線消息,投資│ │市股票依其內線消息即將上│ │ │ │ │ │ │ │購買未上市股票│ │市,上市後會大賺。次日邱│ │ │ │ │ │ │ │,將來要上市,│ │歆茹約我至高雄市海洋之星│ │ │ │ │ │ │ │可獲取利益,致│ │見面,並說為了我們2人的 │ │ │ │ │ │ │ │張弼琦陷於錯誤│ │未來,大力遊說我購買未上│ │ │ │ │ │ │ │,而出資購買巨│ │市股票。我同意購買後,邱│ │ │ │ │ │ │ │威公司未上市股│ │歆茹就約許洺瑋到高雄市的│ │ │ │ │ │ │ │票6張(每張新台│ │某家牛乳大王洽談購買未上│ │ │ │ │ │ │ │幣48,000元)、 │ │市股票事宜並簽約,邱歆茹│ │ │ │ │ │ │ │卓韋公司未上市│ │與許洺瑋向我說這是內線消│ │ │ │ │ │ │ │股票2張(每張新│ │息不可以告知任何人。我先│ │ │ │ │ │ │ │台幣54,000元) │ │交付新台幣40,000元定金給│ │ │ │ │ │ │ │,共新台幣396,│ │邱茹作為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000元,惟自邱 │ │邱歆茹於95年1月上旬約我 │ │ │ │ │ │ │ │歆茹交付上揭公│ │到臺北市長春一家麥當勞請│ │ │ │ │ │ │ │司股票後,張弼│ │銀行代辦人員向復華銀行辦│ │ │ │ │ │ │ │琦即聯絡不上邱│ │理信用貸款新台幣400,000 │ │ │ │ │ │ │ │歆茹及許洺瑋。│ │元,並交付存摺及私章給邱│ │ │ │ │ │ │ │ │ │歆茹作為購買未上市股票之│ │ │ │ │ │ │ │ │ │用。95年1月18日銀行通知 │ │ │ │ │ │ │ │ │ │放款,貸款就由許洺瑋用來│ │ │ │ │ │ │ │ │ │處理購買未上市股票。95年│ │ │ │ │ │ │ │ │ │2月底邱歆茹在臺北市西門 │ │ │ │ │ │ │ │ │ │町交付我存摺、印章及巨威│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卓韋 │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共計新 │ │ │ │ │ │ │ │ │ │台幣396,000元。惟交付股 │ │ │ │ │ │ │ │ │ │票之後我即無法聯絡上邱歆│ │ │ │ │ │ │ │ │ │茹及許洺瑋。 │ │ │ │ ├──┼───┼─────┼───────┼───┼────────────┼───────┼─────┼───┤ │ 47 │張本宗│95年1月15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君徽│我於交友網路認識林君徽,│林君徽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日高雄市 │君徽化名「林芸│劉怡伶│她自稱「林芸榛」,95年1 │編號6 │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某餐廳 │臻」,佯作與張│ │月15日林君徽約我到高雄市│劉怡伶見附表一│21 │ │ │ │ │ │本宗交往,於左│ │三多路附近醫院見面,之後│編號5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一起至高雄市某餐廳用餐時│ │A2卷 │ │ │ │ │ │稱阿姨劉怡伶認│ │,席間林君徽阿姨劉怡伶到│ │第1360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來,與林君徽討論投資未上│ │第1362頁、│ │ │ │ │ │阿姨是財經記者│ │市股票相關情事,林君徽說│ │第1365頁 │ │ │ │ │ │,介紹投資卓韋│ │他阿姨是財經新聞記者,認│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識很多大老闆,林君徽遊說│ │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我投資股票,而我因林君徽│ │ │ │ │ │ │ │獲取利益,致張│ │說要與我交往,股票會於一│ │ │ │ │ │ │ │本宗陷於錯誤,│ │至三年後賺回來,投資股票│ │ │ │ │ │ │ │而出資購買卓韋│ │會獲利,我就答應購買卓韋│ │ │ │ │ │ │ │公司股票6張共 │ │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並提 │ │ │ │ │ │ │ │新台幣324,000 │ │款新台幣114,000元交給林 │ │ │ │ │ │ │ │元(每張新台幣 │ │君徽,回臺中市後又至郵局│ │ │ │ │ │ │ │54,000元),惟 │ │匯新台幣210,000元至張靖 │ │ │ │ │ │ │ │自林君徽未把股│ │梅戶頭,我共支付新台幣 │ │ │ │ │ │ │ │票交付張本宗後│ │324,000元購買股票,林君 │ │ │ │ │ │ │ │,就斷絕聯繫。│ │徽並要我保守秘密不可將購│ │ │ │ │ │ │ │ │ │買股票之事告訴任何人。我│ │ │ │ │ │ │ │ │ │與林君徽於95年2月初約在 │ │ │ │ │ │ │ │ │ │臺中市精明一街夜市附近某│ │ │ │ │ │ │ │ │ │餐廳見面簽約,但林君徽未│ │ │ │ │ │ │ │ │ │把卓韋公司股票交付予我。│ │ │ │ │ │ │ │ │ │之後就林君徽及劉怡伶失去│ │ │ │ │ │ │ │*未給卓韋6張* │ │聯絡。 │ │ │ │ ├──┼───┼─────┼───────┼───┼────────────┼───────┼─────┼───┤ │ 48 │張木俊│95年1月下 │張靖梅於左揭時│張靖梅│我於交友網站認識林家瑀,│張靖梅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林家瑀│ │ │(更名 │旬臺中市中│、地介紹自稱表│真實姓│她自稱「張靖梅」,95年1 │編號10 │附表一編號│不明女│ │ │張續騰│港路新光三│姊(真實姓名不 │名年籍│月中旬在臺中市港路新光三│林家瑀不另為無│32 │子 │ │ │ ) │越附近簡餐│詳之成年女子) │不詳之│越百貨附近簡餐店用餐,林│罪諭知 ├─────┤ │ │ │ │店 │認識後,共同偽│成年女│家瑀說她表姊要將其投資未│ │A3卷 │ │ │ │ │ │稱表姊任職財經│子 │上市股票資料拿給她,之後│ │第1629頁至│ │ │ │ │ │公司理財顧問,│ │其表姊(真實姓名不明)抵達│ │第1632頁 │ │ │ │ │ │有內線消息,卓│ │,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 │ │ │ │ │ │ │韋公司未上市股│ │顧問,說依其內線消息某檔│ │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未上市股票將上市,只要上│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 │市獲利可達2至3倍以上,機│ │ │ │ │ │ │ │益等不實資訊,│ │會很少要把握,林家瑀與其│ │ │ │ │ │ │ │致張木俊因而出│ │表姊就大力遊說我購買,當│ │ │ │ │ │ │ │資購買卓韋公司│ │時我聽到獲利這麼高很心動│ │ │ │ │ │ │ │股票6張(每張新│ │,但尚未同意購買當時看到│ │ │ │ │ │ │ │台幣元),共新 │ │林家瑀與自稱表姐之人簽約│ │ │ │ │ │ │ │台幣300,000 元│ │並交付未上市股票。95年1 │ │ │ │ │ │ │ │。惟自張靖梅交│ │月下旬我與林家瑀在臺中市│ │ │ │ │ │ │ │付張木俊卓韋公│ │中港路新光三越百貨公司附│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2 │ │近簡餐店用餐,林家瑀再度│ │ │ │ │ │ │ │張( 每張新台幣│ │遊說我貸款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54, 000元)、巨│ │,最後我答應購買卓韋公司│ │ │ │ │ │ │ │威公司未上市股│ │未上市股票6張,林家瑀說 │ │ │ │ │ │ │ │票4張(每張新臺│ │因是內線交易要我保守秘密│ │ │ │ │ │ │ │幣48,000元)後 │ │。我向復華銀行貸款新台幣│ │ │ │ │ │ │ │,態度隨即趨於│ │300,000元及向花旗銀行貸 │ │ │ │ │ │ │ │冷淡。 │ │款新台幣200,000元。銀行 │ │ │ │ │ │ │ │ │ │通知放款後,我將存摺及私│ │ │ │ │ │ │ │ │ │章交付林家瑀,之後林家瑀│ │ │ │ │ │ │ │ │ │以郵寄方式寄給我存摺、私│ │ │ │ │ │ │ │ │ │章以及卓韋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2張(每張新台幣54,000元) │ │ │ │ │ │ │ │ │ │、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 │ │ │ │ │ │ │ │ │每張新台幣48,000元)共計 │ │ │ │ │ │ │ │ │ │新台幣300,000元,我當時 │ │ │ │ │ │ │ │ │ │質疑為何不是約定的卓韋公│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6張,林家瑀 │ │ │ │ │ │ │ │ │ │說因為要分散投資我也不疑│ │ │ │ │ │ │ │ │ │有他。而林家瑀在我購買後│ │ │ │ │ │ │ │ │ │態度轉為冷淡。 │ │ │ │ ├──┼───┼─────┼───────┼───┼────────────┼───────┼─────┼───┤ │ 49 │張家豪│95年1月中 │在交友網站上認│張靖梅│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張│張靖梅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張靖梅│ │ │ │旬~2月初 │識張靖梅,於左│劉怡伶│晴梅」之女子(經指認為張 │編號10 │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新竹市大│揭時、地介紹表│、 │靖梅),95年1月中旬我與張│劉怡伶見附表一│22 │不詳姓│ │ │ │茶壺餐飲店│姊劉怡伶認識後│真實姓│靖梅在新竹市區一家「大茶│編號5 ├─────┤名女子│ │ │ │ │,共同偽稱表姊│名年籍│壺」餐飲店用餐,用餐中張│ │A2卷 │ │ │ │ │ │任職財經公司理│不詳之│靖梅說其表姊會前來與他討│ │第1370頁至│(起訴 │ │ │ │ │財顧問,介紹巨│成年女│論有關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 │第1374頁 │書漏載│ │ │ │ │威公司、卓韋公│子 │情事,一會兒張靖梅的表姊│ │ │張靖梅│ │ │ │ │司未上市股票,│ │劉怡伶到來,其自稱是任職│ │ │,業經│ │ │ │ │將來要上市,可│ │財經公司的理財顧問,張靖│ │ │更正) │ │ │ │ │獲取利益等不實│ │梅表姊說有一檔未上市股票│ │ │ │ │ │ │ │資訊,致張家豪│ │即將上市,上市後的獲利會│ │ │ │ │ │ │ │因而出資購買巨│ │2倍以上,當時張靖梅與劉 │ │ │ │ │ │ │ │威公司股票5張 │ │怡伶簽約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每張新台幣48,│ │二人極力遊說我購買,張靖│ │ │ │ │ │ │ │000元)、卓韋公│ │梅並說為了以後未來規劃,│ │ │ │ │ │ │ │司股票4張(每張│ │就要投資購買股票等語。我│ │ │ │ │ │ │ │新台幣54 ,000 │ │就同意簽約購買巨威公司未│ │ │ │ │ │ │ │元)共計新台幣 │ │上市股票5張(每張新台幣48│ │ │ │ │ │ │ │456,000元(起訴│ │,000元)、卓韋光電公司未 │ │ │ │ │ │ │ │狀誤載為466,00│ │上市股票4張(每張新台幣54│ │ │ │ │ │ │ │0元),事後張靖│ │,000元)共456,000元,我當│ │ │ │ │ │ │ │梅交付上揭股票│ │場交付新台幣10,000元定金│ │ │ │ │ │ │ │予張家豪。 │ │給張靖梅,張靖梅說因為是│ │ │ │ │ │ │ │ │ │內線交易,要我不得將此事│ │ │ │ │ │ │ │ │ │告知任何人。另於95年1月 │ │ │ │ │ │ │ │ │ │下旬,到桃園市請銀行代辦│ │ │ │ │ │ │ │ │ │人員向復華銀行辦理新臺幣│ │ │ │ │ │ │ │ │ │500,000元信用貸款,辦理 │ │ │ │ │ │ │ │ │ │後我將存摺與私章交給張靖│ │ │ │ │ │ │ │ │ │梅,由劉怡伶購買未上市股│ │ │ │ │ │ │ │ │ │票。劉怡伶於95年2月底在 │ │ │ │ │ │ │ │ │ │新竹金山二街交付我巨威公│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5張、卓韋公 │ │ │ │ │ │ │ │ │ │司上市股票4張以及銀行存 │ │ │ │ │ │ │ │ │ │摺、私章。 │ │ │ │ ├──┼───┼─────┼───────┼───┼────────────┼───────┼─────┼───┤ │ 50 │鍾權昱│95年2月間 │在交友網站上林│林君徽│我於95年1月在交友網站上 │林君徽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桃園縣中壢│君徽以化名「林│劉怡伶│認識林君徽,她自稱「林筠│編號6 │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市某簡餐店│筠臻」,於左揭│ │臻」,95年2月份時在中壢 │劉怡伶見附表一│61 │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市某簡餐店見面,林君徽說│編號5 ├─────┤ │ │ │ │ │其阿姨劉怡伶與│ │其阿姨劉怡伶會過來,跟我│ │A3卷 │ │ │ │ │ │鍾權昱認識後,│ │們談投資理財及購買未上市│ │第2405頁至│ │ │ │ │ │共同偽稱阿姨為│ │股票相關情事,劉怡伶自稱│ │第2407頁、│ │ │ │ │ │投資理財公司顧│ │是投資理財顧問,可以拿到│ │第2409頁 │ │ │ │ │ │問,有內線消息│ │內線消息,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可購買未上市│ │後96年就會上市,而且每年│ │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會有配股的資訊,要把握機│ │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會趕快投資,劉怡伶不斷遊│ │ │ │ │ │ │ │等不實資訊,致│ │說我要規劃將來並儲蓄等,│ │ │ │ │ │ │ │鍾權昱出資購買│ │看了他的介紹說明以後,讓│ │ │ │ │ │ │ │集邦公司股票6 │ │我很心動,加上及林君徽一│ │ │ │ │ │ │ │張新台幣306,00│ │直遊說我購買,我就答應購│ │ │ │ │ │ │ │0元(每張新台幣│ │買6張集邦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51,000元),惟 │ │(每張新台幣51,000元),我│ │ │ │ │ │ │ │購買股票後林君│ │匯款新台幣306,000元至劉 │ │ │ │ │ │ │ │徽即斷絕聯絡。│ │怡伶指定的帳戶。購買股票│ │ │ │ │ │ │ │ │ │後即無法聯絡上林君徽。 │ │ │ │ ├──┼───┼─────┼───────┼───┼────────────┼───────┼─────┼───┤ │ 51 │吳進輝│95年2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陳│陳昕婕│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陳昕婕見附表編│補充理由書│陳昕婕│ │ │ │高雄市左營│昕婕以化名「陳│許洺瑋│她自稱「陳又萱」,於94年│號1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區新莊仔路│又萱」,於左揭│ │12 月底第1次見面後,95年│許洺瑋見附表編│57 │ │ │ │ │附近餐廳 │時、地介紹自稱│ │2月初在高雄市左營區新莊 │號1 ├─────┤(起訴 │ │ │ │ │舅舅許洺瑋與吳│ │仔路附近餐廳吃飯,席間自│ │A3卷 │書原誤│ │ │ │ │進輝認識後,共│ │稱陳昕婕的舅舅許洺瑋出現│ │第2269頁至│載陳昕│ │ │ │ │同偽稱舅舅為買│ │,與陳昕婕談論投資股票相│ │第2271頁、│婕為陳│ │ │ │ │賣股票專家,介│ │關事宜,許洺瑋離開後,陳│ │D3卷 │紋慧,│ │ │ │ │紹投資巨威公司│ │昕婕開始跟我遊說股票的利│ │第304頁至 │業經更│ │ │ │ │未上市股票,將│ │潤,又說許洺瑋是在幫人家│ │第306頁反 │正。) │ │ │ │ │來要上市,可獲│ │買賣股票,可以短時間可獲│ │面 │ │ │ │ │ │取利益等不實資│ │利。我同意購買後,陳昕婕│ │ │ │ │ │ │ │訊,致吳進輝因│ │帶我至玉山銀行辦理信用貸│ │ │ │ │ │ │ │而出資購買巨威│ │款新台幣500,000元,95年2│ │ │ │ │ │ │ │公司股票張10共│ │月底銀行核貸後,在高雄大│ │ │ │ │ │ │ │新台幣500,000 │ │統新世紀百精品店見面,陳│ │ │ │ │ │ │ │元(含手續費及 │ │昕婕交付我巨威公司股票10│ │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張共新台幣500,000元。之 │ │ │ │ │ │ │ │費,每張新台幣│ │後即無法與陳昕婕連絡。我│ │ │ │ │ │ │ │48,000元),惟 │ │於警詢時誤認陳紋慧即為「│ │ │ │ │ │ │ │自陳昕婕交付上│ │陳又萱」,惟於100年12月 │ │ │ │ │ │ │ │揭公司股票予吳│ │31日審判程序現場指認更正│ │ │ │ │ │ │ │進輝後隨即斷絕│ │陳昕婕始為自稱「陳又萱」│ │ │ │ │ │ │ │聯絡。 │ │之女子。 │ │ │ │ ├──┼───┼─────┼───────┼───┼────────────┼───────┼─────┼───┤ │ 52 │鄭高俊│95年2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認│張靖梅│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張靖梅,│張靖梅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張靖梅│ │ │ │桃園縣或車│識張靖梅,於左│ │電話聊天幾次後,95年2月 │編號10 │附表一編號│ │ │ │ │站附近泡沫│揭時、地介紹集│ │間張靖梅約我至桃園火車站│ │31 │(起訴 │ │ │ │紅茶店 │邦公司未上市股│ │附近的泡沫紅茶店見面,遊│ ├─────┤書原載│ │ │ │ │票,將來要上市│ │說我集邦公司的未上市股票│ │A3卷 │已指認│ │ │ │ │,可獲取利益等│ │前景看好,她自己也有投資│ │第1598頁至│無法確│ │ │ │ │不實資訊,致鄭│ │購買並問我有無興趣購買。│ │第1600頁、│認,業│ │ │ │ │高俊因而出資購│ │隔幾天後張靖梅又約我在同│ │B2卷 │經更正│ │ │ │ │買集邦公司股票│ │地點喝飲料聊天,自稱張靖│ │第268頁 │。) │ │ │ │ │10張共新台幣54│ │梅表姐到來,說集邦公司的│ │D1卷 │ │ │ │ │ │3,500元(含手續│ │股票在兩年會上市,而且會│ │第429頁 │ │ │ │ │ │費及證券交易稅│ │賺15萬元以上等等的訊息後│ │ │ │ │ │ │ │等規費,每張新│ │,我決定購買10張該公司的│ │ │ │ │ │ │ │台幣51,000元) │ │未上市股票。隔幾天後張靖│ │ │ │ │ │ │ │,自張靖梅交付│ │梅跟我到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 │ │ │ │ │ │鄭高俊上開股票│ │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550,00│ │ │ │ │ │ │ │後,態度即趨於│ │0元,並將存摺簿及印鑑交 │ │ │ │ │ │ │ │冷淡。 │ │給張靖梅。95年3月底張靖 │ │ │ │ │ │ │ │ │ │梅交給我集邦公司的未上市│ │ │ │ │ │ │ │ │ │股票10張共新台幣543,000 │ │ │ │ │ │ │ │ │ │元。張靖梅說購買未上市股│ │ │ │ │ │ │ │ │ │票是秘密不可告知任何人。│ │ │ │ │ │ │ │ │ │之後要約張靖梅,她都藉故│ │ │ │ │ │ │ │ │ │推拖。態度冷淡。 │ │ │ │ ├──┼───┼─────┼───────┼───┼────────────┼───────┼─────┼───┤ │ 53 │吳明輪│95年3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楊│楊蕎瑄│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楊學文( │楊蕎瑄前經判處│補充理由書│楊蕎瑄│ │ │ │高雄市某複│蕎瑄化名「黃雅│劉怡伶│更名為楊蕎瑄),她自稱「 │罪刑確定。 │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合式餐廳 │倫」,佯作與吳│許洺瑋│黃雅倫」,見面幾次後,95│劉怡伶見附表一│16 │許洺瑋│ │ │ │ │明輪交往,於左│ │年3月初楊學文與我在高雄 │編號5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市某家複合式餐廳用餐聊天│許洺瑋見附表 │A2卷 │ │ │ │ │ │稱其阿姨劉怡伶│ │,楊學文突然接一通電話說│一編號 1 │第1052頁至│ │ │ │ │ │及阿姨友人許洺│ │等一下她阿姨要過來跟她談│ │第1054頁、│ │ │ │ │ │瑋認識後,共同│ │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的事,│ │第1058頁、│ │ │ │ │ │偽稱阿姨是財經│ │沒多久自稱財經記者是阿姨│ │D4卷 │ │ │ │ │ │記者,可購買意│ │劉怡伶及自稱是楊學文阿姨│ │第78頁反面│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 │投資股票的朋友許洺瑋到達│ │至第80頁反│ │ │ │ │ │票,將來要上市│ │餐廳後,就與楊學文談論投│ │面 │ │ │ │ │ │,可獲取利益,│ │資購買股票的情事,許洺瑋│ │ │ │ │ │ │ │楊蕎瑄亦偽稱要│ │說劉怡伶是財經記者認識很│ │ │ │ │ │ │ │購買股票,致吳│ │多老闆,可以請劉怡伶幫忙│ │ │ │ │ │ │ │明倫陷於錯誤,│ │購買股票,劉怡伶說購買意│ │ │ │ │ │ │ │而出資購買意勝│ │勝公司未上市股票,上市後│ │ │ │ │ │ │ │公司股票5張共 │ │會大漲,我如果能保守秘密│ │ │ │ │ │ │ │新台幣240,000 │ │,她才願意幫我投資購買。│ │ │ │ │ │ │ │元。(每張新臺 │ │楊學文自己也有買,並說為│ │ │ │ │ │ │ │幣48,000元)惟 │ │了我們兩人的將來,購買未│ │ │ │ │ │ │ │自楊蕎瑄交付金│ │上市股票可作投資的規劃,│ │ │ │ │ │ │ │棠公司股票5張 │ │故我決定要購買。我將身分│ │ │ │ │ │ │ │後,楊蕎瑄即拒│ │證及印章交給劉怡伶幫我辦│ │ │ │ │ │ │ │絕跟吳明輪交往│ │理貸款新台幣400,000元, │ │ │ │ │ │ │ │。 │ │95年3月旬銀行核貸,繳清 │ │ │ │ │ │ │ │ │ │我的債務後,剩下新台幣26│ │ │ │ │ │ │ │ │ │0,000餘元,就請楊學文阿 │ │ │ │ │ │ │ │ │ │姨幫我購買意勝公司的未上│ │ │ │ │ │ │ │ │ │市股票。三天後楊學文卻交│ │ │ │ │ │ │ │ │ │付我金棠公司未上市股票5 │ │ │ │ │ │ │ │ │ │張共新台幣240,000元,我 │ │ │ │ │ │ │ │ │ │有當時質疑為何不是意勝公│ │ │ │ │ │ │ │ │ │司股票,楊學文說因金額不│ │ │ │ │ │ │ │ │ │足購買意勝公司股票,故其│ │ │ │ │ │ │ │ │ │阿姨幫我購買都一樣會賺錢│ │ │ │ │ │ │ │ │ │的金棠科技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購買股票之後我聯絡不到│ │ │ │ │ │ │ │ │ │楊學文,她傳簡訊說不想跟│ │ │ │ │ │ │ │ │ │我交往。 │ │ │ │ ├──┼───┼─────┼───────┼───┼────────────┼───────┼─────┼───┤ │ 54 │黃俊源│95年3月16 │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我於95年2月初左右在交友 │許洺瑋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日高雄市 │巾愉化名「林昀│林巾愉│網站上認識林巾愉,她自稱│編號1 │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某茶店 │軒」佯作欲與黃│ │「林昀軒」,95年3月16 日│林巾愉見附表一│123 │ │ │ │ │ │俊源交往,於左│ │,林巾愉約我到高雄文化中│編號7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心,說其叔叔有門路可以買│ │A6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到一定會漲的未上市的股票│ │第4765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我們即與林巾愉叔叔許洺│ │第4769頁、│ │ │ │ │ │叔叔曾任新聞記│ │瑋相約到一間茶店見面,許│ │第4771頁 │ │ │ │ │ │者,可購買未上│ │洺瑋自稱以前是新聞記者,│ │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可以拿到前景看好的未上市│ │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生技類股票,要我把握機會│ │ │ │ │ │ │ │益,致黃俊源陷│ │,並說如果要與林巾愉結婚│ │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要有相當的財產,於是我│ │ │ │ │ │ │ │購買巨威公司股│ │就答應購買股票,並先交付│ │ │ │ │ │ │ │票,惟自林巾愉│ │100,000元現金給許洺瑋, │ │ │ │ │ │ │ │交付巨威公司未│ │而且當天我與林巾愉就正式│ │ │ │ │ │ │ │上市股票8張(每│ │交往了。95年3月中林巾愉 │ │ │ │ │ │ │ │張新台幣51,000│ │與我到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 │ │ │ │ │ │ │元)、太和公司 │ │鳳山分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 │ │ │ │ │ │ │未上市股票10張│ │幣900,000元,銀行核貸後 │ │ │ │ │ │ │ │(每張新台幣48,│ │,林巾愉就叫我將錢匯到郵│ │ │ │ │ │ │ │000元),共新臺│ │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 │ │ │ │ │ │ │幣1,000,000元(│ │,並且把身分證、郵局存簿│ │ │ │ │ │ │ │含手續費及證券│ │及印章交給她以便購買股票│ │ │ │ │ │ │ │交易稅等規費) │ │。95年4月初,林巾愉在臺 │ │ │ │ │ │ │ │後即斷絕聯絡。│ │中市的衣蝶百貨公司交付我│ │ │ │ │ │ │ │ │ │身分證、存摺、印章及巨威│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太和 │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共計新│ │ │ │ │ │ │ │ │ │台幣1,000,000元,我問林 │ │ │ │ │ │ │ │ │ │巾愉為何會多買太和公司的│ │ │ │ │ │ │ │ │ │股票,林巾愉說這支股票後│ │ │ │ │ │ │ │ │ │勢也是很好,所以就主動幫│ │ │ │ │ │ │ │ │ │我買了。之後我打電話給林│ │ │ │ │ │ │ │ │ │巾愉,其態度轉為冷淡,與│ │ │ │ │ │ │ │ │ │林巾愉聯絡其均不回覆。而│ │ │ │ │ │ │ │ │ │我網路上查尋巨威公司及太│ │ │ │ │ │ │ │ │ │和公司的股票,發現他們賣│ │ │ │ │ │ │ │ │ │給我比市價貴4、5倍左右,│ │ │ │ │ │ │ │ │ │而且這2家公司狀況不好, │ │ │ │ │ │ │ │ │ │並非他們所說的後勢很強,│ │ │ │ │ │ │ │ │ │到現在根本沒上市過。 │ │ │ │ │ │ │ │ │ │ │ │ │ │ ├──┼───┼─────┼───────┼───┼────────────┼───────┼─────┼───┤ │ 55 │蕭志豪│95年3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邱│邱歆茹│我於交友網站上認識邱歆茹│邱歆茹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邱歆茹│ │ │(更名 │在高雄市某│歆茹化名「洪怡│許洺瑋│,她自稱「洪怡芳」,我與│編號4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蕭明原│咖啡廳 │芳」,佯作與蕭│ │邱歆茹一直有保持聯絡。95│許洺瑋見附表一│65 │ │ │ │) │ │志豪交往,於左│ │年3月初邱歆茹帶我至一家 │編號1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咖啡廳與自稱其姨丈許洺瑋│ │A4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見面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 │第2472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關情事,邱歆茹說姨丈是公│ │第2477頁 │ │ │ │ │ │叔叔為公司顧問│ │司顧問,說投資未上市股票│ │ │ │ │ │ │ │,介紹投資未上│ │會賺錢、利潤高等語,邱歆│ │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茹說要跟我交往,投資股票│ │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這樣以後交往生活才有保障│ │ │ │ │ │ │ │益,致蕭志豪陷│ │等語,於是我同意購買後,│ │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許洺瑋就拿股票轉讓書讓我│ │ │ │ │ │ │ │購買太和公司股│ │填寫資料,邱歆茹並要我不│ │ │ │ │ │ │ │票8張(每張新台│ │能把投資股票事情說出去。│ │ │ │ │ │ │ │幣48,000元)、 │ │約一個月後邱歆茹帶我至臺│ │ │ │ │ │ │ │巨威公司2張(每│ │東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張新台幣51,000│ │500,000元。銀行核貸後, │ │ │ │ │ │ │ │元),共新台幣 │ │我將銀行存摺及印章都交給│ │ │ │ │ │ │ │412,000元,惟 │ │邱歆茹以便其購買股票。95│ │ │ │ │ │ │ │自邱歆茹交付蕭│ │年4月28日邱歆茹約我在臺 │ │ │ │ │ │ │ │志豪上揭公司股│ │南市火車站見面交付我銀行│ │ │ │ │ │ │ │票後即斷絕聯絡│ │存摺、印章及太和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6張、巨威公司股票2│ │ │ │ │ │ │ │ │ │張共計新台幣412,000元。 │ │ │ │ │ │ │ │ │ │購買股票後我就聯絡不上邱│ │ │ │ │ │ │ │ │ │歆茹了。 │ │ │ │ │ │ │ │ │ │ │ │ │ │ │ │ │ │*少給太和2張* │ │ │ │ │ │ │ │ │ │ │ │ │ │ │ │ ├──┼───┼─────┼───────┼───┼────────────┼───────┼─────┼───┤ │56 │李安濬│95年3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認│張靖梅│我於95年3月間在交友網站 │凌偉婷不另為無│補充理由書│凌偉婷│ │ │ │新竹市某咖│識張靖梅,佯作│劉怡伶│認識凌偉婷,她自稱「張靖│罪諭知 │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啡廳 │欲與李安濬交往│ │梅」,95年在新竹市某咖啡│ │46 │ │ │ │ │ │,於左揭時、地│ │廳與凌偉婷見面時,凌偉婷│張靖梅見附表一├─────┤ │ │ │ │ │介紹自稱姊姊劉│ │姐姐劉怡伶前來,其自稱為│編號10 │A3卷 │ │ │ │ │ │怡伶認識後,共│ │理財顧問,二人開始談論投│ │第2006頁至│ │ │ │ │ │同偽稱姊姊擔任│ │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凌│劉怡伶見附表一│第2007頁、│ │ │ │ │ │理財公司顧問,│ │偉婷向我說她投資購買股票│編號5 │D2卷 │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賺很多錢,如果我要跟她在│ │第375頁至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一起,要賺多一點錢對兩人│ │第377頁反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以後生活才有保障等語。95│ │面 │ │ │ │ │ │利潤,致李安濬│ │年某日我和凌偉婷到新竹內│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灣見面,凌偉婷還是一直遊│ │ │ │ │ │ │ │資購買集邦公司│ │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並拿│ │ │ │ │ │ │ │股票3張共新台 │ │集邦公司的營業報表和相關│ │ │ │ │ │ │ │幣153,000元(每│ │投資資料給我看,說一年左│ │ │ │ │ │ │ │張新台幣51,000│ │右會上市上櫃,且每年會有│ │ │ │ │ │ │ │元),惟自張靖 │ │配額,當下我看了以後感覺│ │ │ │ │ │ │ │梅交付集邦公司│ │這家公司的營運狀況不錯,│ │ │ │ │ │ │ │未上市股票3張 │ │當下我決定購買3張,交給 │ │ │ │ │ │ │ │予李安濬後,隨│ │凌偉婷10,000元訂金,並匯│ │ │ │ │ │ │ │即斷絕聯絡。 │ │款到她指定的華南銀行東苓│ │ │ │ │ │ │ │ │ │分行帳戶(戶名曹萱婷,匯 │ │ │ │ │ │ │ │ │ │款新台幣143,000元),由她│ │ │ │ │ │ │ │ │ │提領去辦理購買股票的事宜│ │ │ │ │ │ │ │ │ │。在95年4月中旬時由凌偉 │ │ │ │ │ │ │ │ │ │婷交給我集邦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 │ │票3張共計新台幣153,000元│ │ │ │ │ │ │ │ │ │。購買之後凌偉婷就漸漸疏│ │ │ │ │ │ │ │ │ │離我,後來即聯絡不上。 │ │ │ │ ├──┼───┼─────┼───────┼───┼────────────┼───────┼─────┼───┤ │ 57 │王鐘鴻│95年3月22 │於交友網站上凌│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凌偉婷,│許洺瑋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日高雄市五│偉婷以化名「靜│凌偉婷│她自稱「靜怡」,95年3月 │編號1 │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福路麥當勞│怡」,於左揭時│ │22日與凌偉婷在高雄市五福│凌偉婷見附表一│95 │ │ │ │ │ │、地介紹自稱舅│ │路麥當勞見面,當日凌偉婷│編號24 ├─────┤ │ │ │ │ │舅認識後,介紹│ │接獲電話說他舅舅許洺瑋要│ │A5卷 │ │ │ │ │ │投資巨威公司未│ │找她,我們三人約在咖啡店│ │第4084頁至│ │ │ │ │ │上市股票,將來│ │見面,凌偉婷的舅舅說要讓│ │第4085頁、│ │ │ │ │ │要上市,可獲取│ │凌偉婷簽買股票免稅單後,│ │第4088頁 │ │ │ │ │ │利益等不實資訊│ │許洺瑋介紹巨威公司給我認│ │ │ │ │ │ │ │,致王鐘鴻出資│ │識,凌偉婷又帶我到網咖查│ │ │ │ │ │ │ │購買巨威公司公│ │巨威公司資料,我覺得獲利│ │ │ │ │ │ │ │司股票10張共新│ │不錯,加上凌偉婷一直遊說│ │ │ │ │ │ │ │台幣510,000元(│ │我一起購買,我同意購買後│ │ │ │ │ │ │ │每張新台幣51,0│ │,凌偉婷隨即約他舅舅至耕│ │ │ │ │ │ │ │00元),惟自凌 │ │讀園見面討論購買股票事宜│ │ │ │ │ │ │ │偉婷交付巨威公│ │,我即提領新台幣110,000 │ │ │ │ │ │ │ │司股票與王鐘鴻│ │元給凌偉婷的舅舅購買未上│ │ │ │ │ │ │ │後,即斷絕聯絡│ │市股票。95年3月26日左右 │ │ │ │ │ │ │ │。 │ │我將剩餘尾款新台幣390,00│ │ │ │ │ │ │ │ │ │0元匯給許洺瑋,過2星期後│ │ │ │ │ │ │ │ │ │凌偉婷約我南下高雄市拿巨│ │ │ │ │ │ │ │ │ │威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共新│ │ │ │ │ │ │ │ │ │台幣500,000元及切結書, │ │ │ │ │ │ │ │ │ │之後我就無法連絡上凌偉婷│ │ │ │ │ │ │ │ │ │。 │ │ │ │ ├──┼───┼─────┼───────┼───┼────────────┼───────┼─────┼───┤ │ 58 │吳家榮│95年4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認│許洺瑋│我於交友網站上認識凌偉婷│許洺瑋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鳳山│識凌偉婷,於左│凌偉婷│,95年4月左右相約在高雄 │編號1 │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區某間複合│揭時、地介紹自│ │市見,見面後我與凌偉婷到│凌偉婷見附表一│53 │ │ │ │ │式餐廳 │稱叔叔凌偉婷認│ │高雄市鳳山區某間複合式餐│編號24 ├─────┤ │ │ │ │ │識後,共同偽稱│ │廳與自稱她叔叔許洺瑋見面│ │A3卷 │ │ │ │ │ │叔叔為股票專家│ │,討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 │第2153頁至│ │ │ │ │ │,介紹投資未上│ │情事,凌偉婷告訴我她叔叔│ │第2156頁、│ │ │ │ │ │市股票,將來要│ │是買賣股票的專家,二人一│ │第2159頁 │ │ │ │ │ │上市,可獲高額│ │起遊說我購買股票,保證一│ │ │ │ │ │ │ │利潤等不實資訊│ │定會賺錢,我說我沒有錢,│ │ │ │ │ │ │ │,致吳家榮因而│ │許洺瑋就建議我向銀行貸款│ │ │ │ │ │ │ │出資購買一華公│ │,並告知我購買股票之事不│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8 │ │可告訴任何人。數日後凌偉│ │ │ │ │ │ │ │張共新台幣400,│ │婷陪同我前往臺東中小企銀│ │ │ │ │ │ │ │000元(含手續費│ │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400,00│ │ │ │ │ │ │ │及證券交易稅等│ │0元後,凌偉婷以要幫我辦 │ │ │ │ │ │ │ │規費,每張新台│ │理後續辦理申購股票及其他│ │ │ │ │ │ │ │幣48,000元), │ │相關事項為由,取走我的印│ │ │ │ │ │ │ │惟自凌偉婷交付│ │章、存款簿、提款卡。過了│ │ │ │ │ │ │ │吳家榮上揭公司│ │大約10天與凌偉婷相約見面│ │ │ │ │ │ │ │股票後隨即斷絕│ │交付我印章、存款簿、提款│ │ │ │ │ │ │ │聯絡。 │ │卡,及一華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8張共計新台幣400,000元。│ │ │ │ │ │ │ │ │ │之後我發現存簿內已無存款│ │ │ │ │ │ │ │ │ │餘額,我要跟凌偉婷聯絡,│ │ │ │ │ │ │ │ │ │她就電話都不接了。 │ │ │ │ │ │ │ │ │ │ │ │ │ │ ├──┼───┼─────┼───────┼───┼────────────┼───────┼─────┼───┤ │ 59 │王輝明│95年6月高 │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我於95年4月在交友網站上 │許洺瑋見附表一│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王羿 │雄市三皇三│巾愉化名「林妤│林巾愉│認林巾愉,她自稱「林妤萱│編號1 │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棠) │家餐廳 │萱」,佯作與王│ │」,見面幾次後,96年6月 │林巾愉見附表一│87 │ │ │ │ │ │輝明交往,於左│ │與林巾愉在三皇三家用餐,│編號7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席間自稱林巾愉的叔叔許洺│ │A5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及│ │瑋前來與林巾愉談論投資未│ │第3887頁至│ │ │ │ │ │另名男子認識後│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林巾愉│ │第3890頁、│ │ │ │ │ │,共同偽稱叔叔│ │說其叔叔是巨威公司顧問,│ │第3893頁 │ │ │ │ │ │是公司顧問,有│ │其向叔叔投資基金賺了一筆│ │ │ │ │ │ │ │內線消息,介紹│ │錢,現在要向叔叔投資股票│ │ │ │ │ │ │ │投資巨威公司未│ │。許洺瑋說巨威公司前景看│ │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好,只要投資50萬,到時候│ │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會淨賺20至30萬,因是內幕│ │ │ │ │ │ │ │利益,林巾愉亦│ │消息,不可以洩露出去。林│ │ │ │ │ │ │ │佯稱要購買股票│ │巾愉並表示要和我交往,希│ │ │ │ │ │ │ │,致王輝明陷於│ │望我和她一起投資,我答應│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購買並繳納保證金新台幣 │ │ │ │ │ │ │ │買巨威公司股票│ │6,000元予林巾愉。之後林 │ │ │ │ │ │ │ │,惟自林巾愉交│ │巾愉帶我向高雄的萬泰銀行│ │ │ │ │ │ │ │付巨威公司未上│ │貸款新台幣500,000元,並 │ │ │ │ │ │ │ │市股票2張(每張│ │將存簿交給林巾愉以便購買│ │ │ │ │ │ │ │新台幣51,000元│ │股票。95年7月底左右林巾 │ │ │ │ │ │ │ │)、連邦公司未 │ │愉在台中交給我萬泰銀行帳│ │ │ │ │ │ │ │上市股票7張(每│ │簿、印章及巨威公司未上市│ │ │ │ │ │ │ │張新台幣48,000│ │股票2張、連邦公司未上市 │ │ │ │ │ │ │ │元),共計新台 │ │股票7張共新台幣489,700元│ │ │ │ │ │ │ │幣489,700元(含│ │,林巾愉說因巨威公司的股│ │ │ │ │ │ │ │手續費及證券交│ │票配額沒那麼多,而且其叔│ │ │ │ │ │ │ │易稅等規費)後 │ │叔也是連邦公司的顧問,這│ │ │ │ │ │ │ │,隨即斷絕聯絡│ │也是內幕消息,跟當初說好│ │ │ │ │ │ │ │。 │ │的利潤一樣,不用擔心。自│ │ │ │ │ │ │ │ │ │我拿到股票後,林巾愉對我│ │ │ │ │ │ │ │ │ │態度轉淡,之後都不接我的│ │ │ │ │ │ │ │ │ │電話。 │ │ │ │ ├──┼───┼─────┼───────┼───┼────────────┼───────┼─────┼───┤ │ 60 │宋皇儀│95年7月初 │林巾愉佯作與宋│許洺瑋│我於 95 年 6 月下旬在交 │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 │皇儀交往,於左│林巾愉│友網站認識林巾愉,林巾愉│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 │揭時、地介紹自│ │於電話中聊及投資未上市股│易法第一百七十│109 │ │ │ │ │ │稱舅舅許洺瑋認│ │票相關情事,並詢問我是否│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識後,共同偽稱│ │有投資股票以及基金,其又│款之詐偽罪,各│A6卷 │ │ │ │ │ │舅舅為理財顧問│ │說其舅舅許洺瑋為理財顧問│處有期徒刑貳年│第4419頁至│ │ │ │ │ │,可購買未上市│ │,有一股票將於隔年上市,│肆月。未扣案之│第4421頁、│ │ │ │ │ │股票,將來要上│ │上市後的獲利2至3倍,林巾│犯罪所得各新臺│第4423頁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愉說我們2人都要交往了, │幣壹拾壹萬捌仟│ │ │ │ │ │ │,致宋皇儀陷於│ │就要一起投資、規劃我們2 │玖佰壹拾元,除│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人未來,我答應購買該檔未│應發還被害人、│ │ │ │ │ │ │買意勝公司股票│ │上市股票。95年7月初林巾 │第三人或得請求│ │ │ │ │ │ │6張共306,000元│ │愉約在我高雄市火車站附近│損害賠償之人外│ │ │ │ │ │ │(每張新台幣51,│ │簡餐店用餐,我提款新台幣│均沒收,於全部│ │ │ │ │ │ │000元),惟自林│ │100,000元交付林巾愉以便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巾愉交付意勝公│ │其購買未上市股票。次日我│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司股票予宋皇儀│ │們與許洺瑋約高雄市新崛江│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後隨即斷絕聯絡│ │附近簡餐店見面,許洺瑋拿│ │ │ │ │ │ │ │。 │ │契約書要我簽約購買未上市│馮鑰仁共同犯│ │ │ │ │ │ │ │ │股票6張。95年8月22日我匯│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款新台幣206,000元至林巾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愉指定劉怡伶中國信託銀行│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新興分行帳戶(帳號:19654│罪,處有期徒 │ │ │ │ │ │ │ │ │00 00000)。95年8月底林巾│刑玖月,減為有│ │ │ │ │ │ │ │ │愉在台中市SOGO內交付我意│期徒刑肆月又壹│ │ │ │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共新 │拾伍日。 │ │ │ │ │ │ │ │ │台幣306,000元。而林巾愉 │ │ │ │ │ │ │ │ │ │於95年8月底交付我股票後 │許洺瑋、林巾│ │ │ │ │ │ │ │ │,即與我斷絕連絡。 │愉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玖月,各減│ │ │ │ │ │ │ │ │ │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又壹拾伍日。未│ │ │ │ │ │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 │ │ │各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均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均追徵│ │ │ │ │ │ │ │ │ │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呂源泰│95年7月間 │交友網站上劉怡│劉怡伶│我在交友網認識劉怡伶,她│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高雄市瑞豐│伶化名「AnglA │王祥益│自稱「AnglA」),95年7 月│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夜市附近簡│」,於左揭時、│ │間與劉怡伶見面數次,期間│易法第一百七十│55 │ │ │ │ │餐店(起訴 │地介紹自稱叔叔│ │就一直談論她投資股票獲利│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書記載95年│王祥益與呂源泰│ │相關情事,說天新公司的營│款之詐偽罪,各│A3卷 │ │ │ │ │6月) │認識後,共同介│ │運狀況佳、有發展潛力,要│處有期徒刑貳年│第2208頁至│ │ │ │ │ │紹投資天新公司│ │我把握機會投資,到時就可│肆月。未扣案之│第2210頁、│ │ │ │ │ │未上市股票,將│ │以大賺一筆。97年7月間在 │犯罪所得各新臺│第2213頁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高雄市瑞豐夜市附近某簡餐│幣壹拾參萬零玖│ │ │ │ │ │ │取高額利益,要│ │店,自稱她叔叔的王祥益出│佰肆拾陸元,除│ │ │ │ │ │ │把握機會與劉怡│ │現,遊說我要把握機會與劉│應發還被害人、│ │ │ │ │ │ │伶交往同時進行│ │怡伶交往並同時進行投資,│第三人或得請求│ │ │ │ │ │ │投資為由,致呂│ │未來生活才有保障,於是我│損害賠償之人外│ │ │ │ │ │ │源泰陷於錯誤,│ │同意購買。因我沒有那麼多│均沒收,於全部│ │ │ │ │ │ │而出資購買天新│ │錢,劉怡伶就說要幫我辦貸│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款,後來我將房子拿去抵押│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6張共新台幣306│ │辦理貸款。劉怡伶及叔叔說│時追徵其價額。│ │ │ │ │ │ │,000元(每張新 │ │購買股票之事不可告知任何│ │ │ │ │ │ │ │台幣51,000元) │ │人。95年10月中旬劉怡伶交│馮鑰仁共同犯│ │ │ │ │ │ │,惟自呂源泰購│ │給我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6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買後即漸漸與劉│ │張共新臺幣306,000元。在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怡伶失去聯絡。│ │我購買股票之後,劉怡伶即│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疏遠我,之後我上網查詢天│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新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狀況,│玖月,減為有期│ │ │ │ │ │ │ │ │發現公司前景沒那麼好。 │徒刑肆月又壹拾│ │ │ │ │ │ │ │ │ │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王祥益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減為有期徒刑肆│ │ │ │ │ │ │ │ │ │月又壹拾伍日。│ │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 │ │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均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劉怡伶前已判│ │ │ │ │ │ │ │ │ │處罪刑確定) │ │ │ ├──┼───┼─────┼───────┼───┼────────────┼───────┼─────┼───┤ │ 62 │吳健泰│95年8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林│劉怡伶│於95年7月間在交友網站認 │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台南市火車│君徽化名「林美│林君徽│識林君徽,她自稱「林美如│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站麥當勞 │如」,佯作欲與│ │」,期間見面幾次後,第3 │易法第一百七十│125 │ │ │ │ │ │吳健泰交往,於│ │次95年8月間我們到台南市 │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火車站後面一家麥當勞見面│款之詐偽罪,各│A6卷 │ │ │ │ │ │自稱其阿姨劉怡│ │,林君徽說其阿姨要過來,│處有期徒刑壹年│第4834頁至│ │ │ │ │ │伶認識後,共同│ │稍後林君徽說她阿姨劉怡伶│捌月。未扣案之│第4836頁、│ │ │ │ │ │偽稱劉怡伶在為│ │抵達後,其自稱是理財顧問│犯罪所得各新臺│第4839頁 │ │ │ │ │ │理財顧問,有內│ │,可以獲得內線消息。林君│幣陸萬參仟肆佰│ │ │ │ │ │ │線消息,可購買│ │徽說劉怡伶要幫我規劃理財│柒拾參元,除應│ │ │ │ │ │ │天新公司未上市│ │,問我是否願意購買股票,│發還被害人、第│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並說投資天新公司未上市股│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票未來1至2年內就會上市,│害賠償之人外均│ │ │ │ │ │ │,致吳健泰陷於│ │獲利會很可觀,林君徽大力│沒收,於全部或│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遊說我購買,並說要我規劃│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買天新公司未上│ │我們的未來,一起賺錢,當│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市股票3張共新 │ │時我感覺到林君徽是要和我│追徵其價額。 │ │ │ │ │ │ │台幣150,000 元│ │交往,於是我答應購買後,│ │ │ │ │ │ │ │(每張新台幣50,│ │林君徽拿走我的身分證、印│馮鑰仁共同犯│ │ │ │ │ │ │000元)。惟自林│ │章,並簽訂要購買股票的契│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君徽交付上揭公│ │約文件。第4次見面在高雄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司股票後隨即斷│ │市京城銀行旁交付現金新台│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絕聯絡。 │ │幣150,000元予林君徽及劉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怡伶以便購買天新公司股票│玖月,減為有期│ │ │ │ │ │ │ │ │,林君徽及劉怡伶告訴我,│徒刑肆月又壹拾│ │ │ │ │ │ │ │ │購買未上市股票不能讓任何│伍日。 │ │ │ │ │ │ │ │ │人知道。95年9月中旬林君 │ │ │ │ │ │ │ │ │ │徽就把天新公司股票3張交 │林君徽共同犯│ │ │ │ │ │ │ │ │給我。購買股票之後,打電│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話給林君徽她都很忙或都不│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接,就算接通也都就一直敷│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衍我,之後林君徽及劉怡伶│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電話就變空號了。而我上網│減為有期徒刑肆│ │ │ │ │ │ │ │ │查詢天新公司的營運狀況,│月又壹拾伍日。│ │ │ │ │ │ │ │ │發現該公司並非像林君徽及│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 │劉怡伶所說前景那麼好。 │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均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劉怡伶前已判│ │ │ │ │ │ │ │ │ │處罪刑確定) │ │ │ ├──┼───┼─────┼───────┼───┼────────────┼───────┼─────┼───┤ │ 63 │吳學怡│95年8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我於95年7月在交友網站認 │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某三│巾愉化名「林妍│許洺瑋│識林巾愉,她自稱「林妍析│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皇三家餐廳│析」,佯作與吳│ │」,之後見面幾次後,95年│易法第一百七十│56 │ │ │ │ │內 │學怡交往,於左│ │8月初與林巾愉高雄市三皇 │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揭時、地介紹自│ │三家吃早餐,林巾愉說要至│款之詐偽罪,各│A3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其叔叔處談論投資股票相關│處有期徒刑參年│第2234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事宜,林巾愉說要跟他叔叔│肆月。未扣案之│第2237頁、│ │ │ │ │ │叔叔為公司顧問│ │購買股票,我看林巾愉拿存│犯罪所得各新臺│第2240頁 │ │ │ │ │ │,介紹購買未上│ │摺給他叔叔,然後我們3人 │幣貳拾陸萬零玖│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一起談投資股票,林巾愉就│佰壹拾玖元,除│ │ │ │ │ │ │上市,可獲取高│ │開始推薦股票會賺錢,股票│應發還被害人、│ │ │ │ │ │ │額利潤,致吳學│ │的利潤高,林巾愉說他叔叔│第三人或得請求│ │ │ │ │ │ │怡陷於錯誤,而│ │是該公司顧問,可以短時間│損害賠償之人外│ │ │ │ │ │ │出資購買美錡公│ │獲利。林巾愉又說要跟我交│均沒收,於全部│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0│ │往,一直跟我遊說投資股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會獲利,以後交往生活會有│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48,000元)、意 │ │保障,投資股票會於1至2年│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 │後賺回來,我才答應購買股│ │ │ │ │ │ │ │票2張,共計新 │ │票。因為我沒有錢,林巾愉│馮鑰仁共同犯│ │ │ │ │ │ │臺幣52,000元) │ │帶我至高雄中正分行萬泰銀│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共新台幣612,│ │行貸款新台幣670,000元,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150元(含手續費│ │95 年8月27日銀行核貸後,│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及證券交易稅等│ │我將存摺、提款卡及印章交│罪,處有期徒刑│ │ │ │ │ │ │規費),惟自林 │ │給林巾愉,林巾愉從我存摺│玖月,減為有期│ │ │ │ │ │ │巾愉交付上揭公│ │提領新台幣612,150元購買 │徒刑肆月又壹拾│ │ │ │ │ │ │司股票後,隨即│ │股票。95年9月中旬林巾愉 │伍日。 │ │ │ │ │ │ │斷絕聯絡。 │ │在台中市將美錡公司未上市│ │ │ │ │ │ │ │ │ │股票10張、意勝公司未上市│許洺瑋、林巾│ │ │ │ │ │ │ │ │股票2張交給我,林巾愉交 │愉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付完股票之後就法連絡上她│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玖月,各減│ │ │ │ │ │ │ │ │ │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又壹拾伍日。未│ │ │ │ │ │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 │ │ │各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均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均追徵│ │ │ │ │ │ │ │ │ │其價額。 │ │ │ ├──┼───┼─────┼───────┼───┼────────────┼───────┼─────┼───┤ │ 64 │何宏彬│95年9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林│劉怡伶│於95年8月中旬在交友網站 │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高雄市新崛│君徽化名,「林│林君徽│認林君徽,她自稱「林美如│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江附近某間│美如」佯作與何│ │」)。95年9月第一次與林君│易法第一百七十│114 │ │ │ │ │餐店 │宏彬交往,於左│ │徽見面,我們約在高雄市新│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崛江附近簡餐店用餐,席間│款之詐偽罪,各│A6卷 │ │ │ │ │ │稱阿姨劉怡伶認│ │自稱林君徽之阿姨劉怡伶到│處有期徒刑貳年│第4543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場自稱是任職多間公司理財│陸月。未扣案之│第4547頁 │ │ │ │ │ │阿姨任職多間公│ │顧問,說依內線消息有檔未│犯罪所得各新臺│ │ │ │ │ │ │司理財顧問,有│ │上市股票即將上市,上市後│幣壹拾陸萬參仟│ │ │ │ │ │ │內線消息可購買│ │會獲利1至2倍,詢問我是否│貳佰零玖元,除│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要購買,我當時尚未決定購│應發還被害人、│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買,林君徽說男孩子須要有│第三人或得請求│ │ │ │ │ │ │取利益,致何宏│ │自己主見,自己要會投資理│損害賠償之人外│ │ │ │ │ │ │彬陷於錯誤,而│ │財,以後才會有好日子過,│均沒收,於全部│ │ │ │ │ │ │出資購買天新公│ │並大力鼓吹我購買該檔未上│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 │ │市股票。次日林君徽再度遊│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說我購買,說買股票不僅是│時追徵其價額。│ │ │ │ │ │ │51,000元)、保 │ │為了自己也是為了家人,加│ │ │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 │上林君徽之前於電話中稱要│馮鑰仁共同犯│ │ │ │ │ │ │票4張(每張48,0│ │與我交往,於是我決定購買│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00元)共計新台 │ │。次日劉怡伶便為我辦理信│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幣396,000元, │ │用貸款事宜,及簽約購買股│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惟自林君徽交付│ │票相關事宜。95年10月下旬│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上揭公司股票予│ │,林君徽帶我到高雄縣大社│玖月,減為有期│ │ │ │ │ │ │何宏彬後即斷絕│ │鄉台東企銀辦理信用貸款新│徒刑肆月又壹拾│ │ │ │ │ │ │聯絡。 │ │台幣500,000元,當時林君 │伍日。 │ │ │ │ │ │ │ │ │徽要我交付提款卡,我想既│ │ │ │ │ │ │ │ │ │然要在一起了我就交付,並│林君徽共同犯│ │ │ │ │ │ │ │ │跟我說因為是內線交易,購│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之事不可向任│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何人提起。之後95年11月下│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旬林君徽交付我提款卡及保│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每張│減為有期徒刑肆│ │ │ │ │ │ │ │ │新台幣48,000元)、天新公 │月又壹拾伍日。│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張(每張新台│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 │幣51,000元)共計新台幣 │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396,000元,就聯絡不上林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君徽。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均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劉怡伶前已判│ │ │ │ │ │ │ │ │ │處罪刑確定) │ │ │ ├──┼───┼─────┼───────┼───┼────────────┼───────┼─────┼───┤ │ 65 │方俊欽│95年9月下 │邱歆茹以化名「│邱歆茹│我於交友網站認識邱歆茹,│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五│楊惠琪」佯作欲│許洺瑋│她自稱「楊惠琪」,相約見│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邱歆茹│ │ │ │福路肯德基│與方俊欽交往,│ │面幾次後,95年9月份下旬 │易法第一百七十│42 │ │ │ │ │ │於左揭時、地介│ │在高雄市五福路肯德基,與│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紹自稱叔叔許洺│ │邱歆茹的叔叔許洺瑋見面,│款之詐偽罪,各│A3卷 │ │ │ │ │ │瑋認識後,共同│ │許洺瑋自稱為證券公司經理│處有期徒刑貳年│第1893頁至│ │ │ │ │ │偽稱叔叔為證券│ │,說該某檔未上市股票即將│陸月。未扣案之│第1896頁、│ │ │ │ │ │公司經理,介紹│ │上市,隔年上市後獲利會很│犯罪所得各新臺│第1898頁 │ │ │ │ │ │投資未上市股票│ │可觀,問我是否要投資,剛│幣壹拾柒萬壹仟│ │ │ │ │ │ │,將來要上市,│ │開始我拒絕,邱歆茹問我為│肆佰參拾玖元,│ │ │ │ │ │ │可獲取高額利潤│ │何不投資,其叔叔不會騙我│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致方俊欽陷於│ │們,我們2人既然要在一起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就要一起出資購買未上市│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買意勝公司股票│ │股票,只要隔年一上市後就│外均沒收,於全│ │ │ │ │ │ │2張(每張新台幣│ │可大賺,要買車子、房子均│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52,000元)、連 │ │可以,要我規劃我們2人以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邦公司股票6張(│ │後結婚的未來,於是我答應│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每張新台幣48,0│ │購買,邱歆茹就約其叔叔與│。 │ │ │ │ │ │ │00元),共392,0│ │我在五福路肯德基簽約,邱│ │ │ │ │ │ │ │00元,惟自邱歆│ │歆茹並要我保密購買未上市│馮鑰仁共同犯│ │ │ │ │ │ │茹交付上揭股票│ │股票之事。95年9月下邱歆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予方俊欽後,漸│ │茹帶我到台南市萬泰銀行赤│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漸失去聯絡。 │ │崁分行辦理貸款新台幣300,│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000元、95年10月上旬高雄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市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辦理貸│玖月,減為有期│ │ │ │ │ │ │ │ │款新台幣200,000元,辦完 │徒刑肆月又壹拾│ │ │ │ │ │ │ │ │貸款後我將存摺、提款卡、│伍日。 │ │ │ │ │ │ │ │ │身分證、私章及密碼交付給│ │ │ │ │ │ │ │ │ │邱歆茹,以便購買未上市股│許洺瑋、邱歆│ │ │ │ │ │ │ │ │票之用。95年11月上旬,邱│茹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歆茹在台南市火車站附近簡│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餐店交付我存摺、提款卡、│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身分證、私章以及意勝公司│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連邦公司 │徒刑玖月,各減│ │ │ │ │ │ │ │ │未上市股票6張共計新台幣 │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396,000元。自我購買未上 │又壹拾伍日。未│ │ │ │ │ │ │ │ │市股票後邱歆茹她就很少接│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 │ │我的電話,慢慢疏遠我。 │各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均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均追徵│ │ │ │ │ │ │ │ │ │其價額。 │ │ │ ├──┼───┼─────┼───────┼───┼────────────┼───────┼─────┼───┤ │ 66 │余建鋐│95年10月上│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我於95年9月在交友網站認 │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文│雅琦化名「陳筱│林雅琦│識林雅琦,她自稱「陳筱竹│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林雅琦│ │ │ │化中心 │竹」,佯作與余│宋珮青│」,第1次見面是95年10月 │易法第一百七十│89 │陳紋慧│ │ │ │ │建鋐交往,於左│ │初,當時還有1名她同學陳 │一條第一項第一├─────┤宋珮青│ │ │ │ │揭時、地介紹自│ │紋慧也在場。第2次95年10 │款之詐偽罪,各│A5卷 │ │ │ │ │ │稱舅舅王祥益及│ │月上旬高雄市文化中心旁簡│處有期徒刑貳年│第394頁至 │ │ │ │ │ │姊姊宋珮青認識│ │餐店與林雅琦見面,席間自│捌月。未扣案之│第3948頁、│ │ │ │ │ │後,共同偽稱舅│ │稱林雅琦的舅舅王祥益及其│犯罪所得各新臺│第3951頁 │ │ │ │ │ │舅為台東企銀職│ │姊姊宋珮青前來,王祥益自│幣貳拾壹萬柒仟│ │ │ │ │ │ │員,介紹投資公│ │稱是台東企銀職員,二人到│捌佰柒拾壹元,│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來後就與林雅琦談論投資未│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說依其│、第三人或得請│ │ │ │ │ │ │獲取高額,宋珮│ │內線消息說某檔股票即將上│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青偽稱已經購買│ │市,獲利就非常可觀,宋珮│外均沒收,於全│ │ │ │ │ │ │且賺了不少錢,│ │青也在一旁遊說我購買,說│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林雅琦亦偽稱要│ │其也有購買且賺了不少,林│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購買,致余建鋐│ │雅琦亦當場與其舅舅簽約購│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買,林雅琦說既然要在一起│。 │ │ │ │ │ │ │資購買天新公司│ │,就要投資、規劃我們的未│ │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 │來,於是我答應購買。王祥│馮鑰仁共同犯│ │ │ │ │ │ │(每張新台幣51,│ │益並說這是內線交易不可告│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000元)、元耀公│ │訴他人。之後林雅琦及王祥│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司未上市股票8 │ │益帶我去台東中小企銀貸款│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新台幣700,000元,開完戶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48,000元)共計 │ │林雅琦要我將存摺以及私章│玖月,減為有期│ │ │ │ │ │ │新台幣486,000 │ │交付給她以便購買股票,95│徒刑肆月又壹拾│ │ │ │ │ │ │元,惟自林雅琦│ │年11月下旬後林雅琦及王祥│伍日。 │ │ │ │ │ │ │交付上揭公司股│ │益約我高雄市文化中心旁牛│ │ │ │ │ │ │ │票後,漸漸無法│ │乳大王見面,交付給我天新│王祥益、宋珮│ │ │ │ │ │ │聯絡上王祥益、│ │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每張新│青共同犯證券交│ │ │ │ │ │ │林雅琦與宋珮青│ │台幣51,000元)、元耀公司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未上市股票8張(每張新台幣│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48,000元)共新台幣486,000│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元。而自購買股票後,我便│徒刑玖月,各減│ │ │ │ │ │ │ │ │無法聯絡上他們三人。 │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又壹拾伍日。未│ │ │ │ │ │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 │ │ │各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均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均追徵│ │ │ │ │ │ │ │ │ │其價額。 │ │ │ │ │ │ │ │ │ │(林雅琦前已判│ │ │ │ │ │ │ │ │ │處罪刑確定) │ │ │ │ │ │ │ │ │ │(陳紋慧第一次│ │ │ │ │ │ │ │ │ │二審判決無罪確│ │ │ │ │ │ │ │ │ │定) │ │ │ ├──┼───┼─────┼───────┼───┼────────────┼───────┼─────┼───┤ │ 67 │吳宗峰│95年10月間│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我因自稱林巾愉打錯電話聊│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某間│巾愉,化名「小│許洺瑋│天而認識,當時她自稱「小│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某間複合式│和」,表示欲與│ │和」。95年10月在高雄市與│易法第一百七十│69 │ │ │ │ │餐廳 │吳宗峰交往,於│ │林巾愉在高雄某複合式餐廳│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用餐,林巾愉接獲其叔叔電│款之詐偽罪,各│A4卷 │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話說要與林巾愉見面,我與│處有期徒刑參年│第2586頁至│ │ │ │ │ │認識後,投資意│ │林巾愉先到冰店後,稍後自│陸月。未扣案之│第2588頁、│ │ │ │ │ │勝未上市股票,│ │稱林巾愉的叔叔許洺瑋即抵│犯罪所得各新臺│第2591頁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達,許洺瑋說意勝公司的股│幣貳拾玖萬玖仟│ │ │ │ │ │ │獲取高額利潤,│ │票很快就會上市,賣掉後獲│捌佰捌拾元,除│ │ │ │ │ │ │林巾愉亦偽稱其│ │利高,林巾愉也說她買這家│應發還被害人、│ │ │ │ │ │ │有投資該公司獲│ │公司的未上市股票賺了新台│第三人或得請求│ │ │ │ │ │ │利,致吳宗峰陷│ │幣十幾萬元,遊說我為了我│損害賠償之人外│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們兩人的將來,應該要投資│均沒收,於全部│ │ │ │ │ │ │購買意勝公司股│ │,於是我決定購買。林巾愉│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票公司股票10張│ │帶我至我陽信銀行貸款新台│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惟自林巾愉交│ │幣350,000元、台東企銀貸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付吳宗峰意勝公│ │款新台幣500,000元,並把 │ │ │ │ │ │ │ │司股票4張(每張│ │我陽信銀行存摺簿、印鑑先│馮鑰仁共同犯│ │ │ │ │ │ │新台幣52,000元│ │交給林巾愉以便其購買股票│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鴻亞公司股 │ │。95年11月林巾愉在台中中│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票10張(每張新 │ │友百貨將交付我存摺、印鑑│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台幣48,000元) │ │及4張意勝公司未上市股票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共新台幣736,│ │、10張鴻亞公司未上市股票│玖月,減為有期│ │ │ │ │ │ │600元(含手續費│ │共新台幣736,600元。林巾 │徒刑肆月又壹拾│ │ │ │ │ │ │及證券交易稅等│ │愉說她叔叔只能購買到4張 │伍日。 │ │ │ │ │ │ │規費),之後即 │ │意勝公司股票,又覺得鴻亞│ │ │ │ │ │ │ │無法聯絡上林巾│ │公司未上市股票也不錯,才│許洺瑋、林巾│ │ │ │ │ │ │愉。 │ │會主動幫我買這家公司的未│愉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上市股票。買完股票之後她│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幾乎都不接電話,而且要約│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她出來都藉故推拖。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玖月,各減│ │ │ │ │ │ │ │ │ │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又壹拾伍日。未│ │ │ │ │ │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 │ │ │各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均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均追徵│ │ │ │ │ │ │ │ │ │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68 │王嘉鴻│(1)95年10 │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陳昕│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月下旬高雄│昕婕,化名「陳│陳昕婕│婕,她自稱「陳瑋琳」,95│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市火車站附│瑋琳」佯作與王│ │年10月中旬第1次見面就到 │易法第一百七十│98 │ │ │ │ │近、 │嘉鴻交往,95年│ │高雄市大遠百百貨公司逛街│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10 月下旬介紹 │ │,並談論二人要交往。95年│款之詐偽罪,各│A6卷 │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10下旬與陳昕婕在高雄市火│處有期徒刑壹年│第4197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車站附近用餐,陳昕婕就打│柒月。未扣案之│第4200頁 │ │ │ │ │ │稱許洺瑋為見智│ │電話約其叔叔見面,自稱陳│犯罪所得各新臺│ │ │ │ │ │ │公司顧問,投資│ │昕婕叔叔許洺瑋到來後,許│幣參萬柒仟玖佰│ │ │ │ │ │ │購買見智公司未│ │洺瑋即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柒拾元,除應發│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相關情事,陳昕婕叫我跟他│還被害人、第三│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一起投資,跟我說這樣以後│人或得請求損害│ │ │ │ │ │ │利益,致王嘉鴻│ │交往生活才有規劃、保障,│賠償之人外均沒│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家庭才會幸福美滿,並說她│收,於全部或一│ │ │ │ │ │ │資購買見智公司│ │他叔叔是見智公司顧問,股│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 │票約2年後會上市。我自己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共計新台幣104,│ │也想要投資遂同意購買,與│徵其價額。 │ │ │ │ │ │ │000元(每張新台│ │洺瑋簽約購買2張見智公司 │ │ │ │ │ │ │ │幣52,000元)。 │ │未上市股票2張共新台幣104│馮鑰仁共同犯│ │ │ │ │ │ │ │ │,000元。96年1月12與陳昕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婕在高雄火車站見面,她將│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我將見智公司未上市股票2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張交給我。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玖月,減為有期│ │ │ │ │ │ │ │ │ │徒刑肆月又壹拾│ │ │ │ │ │ │ │ │ │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許洺瑋、陳昕│ │ │ │ │ │ │ │ │ │婕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玖月,各減│ │ │ │ │ │ │ │ │ │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又壹拾伍日。未│ │ │ │ │ │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 │ │ │各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均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均追徵│ │ │ │ │ │ │ │ │ │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2)96年3月│96年3月2日王嘉│陳昕婕│96年3月2日陳昕婕提議要我│張勝鈞、張嘉│A6卷 │ │ │ │ │2日高雄市 │鴻再度出資購買│ │多買一些股票,我就於當日│如共同犯證券交│第4198頁至│ │ │ │ │某地(起訴 │天新公司未上市│ │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1 │易法第一百七十│第4200頁 │ │ │ │ │書記載96年│股票1張新台幣 │ │張新台幣52,000元。購買股│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1月12日高 │52,000元。購買│ │票後就聯絡不到陳昕婕與許│款之詐偽罪,各│ │ │ │ │ │雄市) │股票後王嘉鴻即│ │洺瑋。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聯絡不上陳昕婕│ │ │柒月。未扣案之│ │ │ │ │ │ │。 │ │ │犯罪所得各新臺│ │ │ │ │ │ │ │ │ │幣貳萬零參佰捌│ │ │ │ │ │ │ │ │ │拾玖元,除應發│ │ │ │ │ │ │ │ │ │還被害人、第三│ │ │ │ │ │ │ │ │ │人或得請求損害│ │ │ │ │ │ │ │ │ │賠償之人外均沒│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玖月,減為有期│ │ │ │ │ │ │ │ │ │徒刑肆月又壹拾│ │ │ │ │ │ │ │ │ │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昕婕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之詐偽罪,各│ │ │ │ │ │ │ │ │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各減為有期徒│ │ │ │ │ │ │ │ │ │刑肆月又壹拾伍│ │ │ │ │ │ │ │ │ │日。未扣案之犯│ │ │ │ │ │ │ │ │ │罪所得各新臺幣│ │ │ │ │ │ │ │ │ │肆仟元,除應發│ │ │ │ │ │ │ │ │ │還被害人、第三│ │ │ │ │ │ │ │ │ │人或得請求損害│ │ │ │ │ │ │ │ │ │賠償之人外,均│ │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許洺瑋第一次│ │ │ │ │ │ │ │ │ │二審判決無罪確│ │ │ │ │ │ │ │ │ │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田奇峯│95年11月高│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雄市、96年│昕婕化名「陳昕│陳昕婕│她自稱「陳昕雅」,期間見│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1月23日高 │雅」,佯作與田│ │面幾次後,95年11月我與陳│易法第一百七十│81 │ │ │ │ │雄市 │奇峯交往,95年│ │昕婕在高雄市見面,陳昕婕│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11 月在高雄市 │ │說要介紹其叔叔給我認識,│款之詐偽罪,各│A5卷 │ │ │ │ │ │介紹自稱叔叔許│ │我們就與自稱陳昕婕叔叔許│處有期徒刑貳年│第3770頁至│ │ │ │ │ │洺瑋認識後,共│ │洺瑋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肆月。未扣案之│第3772頁、│ │ │ │ │ │同偽稱叔叔為見│ │關情事,陳昕婕叫我跟她一│犯罪所得各新臺│第3774頁 │ │ │ │ │ │智公司顧問,可│ │起投資,說這樣以後交往生│幣壹拾貳萬壹仟│ │ │ │ │ │ │購買見智公司未│ │活才有保障,並說他叔叔是│玖佰壹拾元,除│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見智公司顧問,股票約1年 │應發還被害人、│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後會上市,遊說我去貸款購│第三人或得請求│ │ │ │ │ │ │利益,致田奇峯│ │買,我即同意購買見智公司│損害賠償之人外│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未上市股票2張新台幣38,00│均沒收,於全部│ │ │ │ │ │ │資購買見智公司│ │0元。因為我沒有現金,陳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股票2張。96年1│ │昕婕幫我向銀行貸款新台幣│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月23日陳昕婕未│ │300,000元。銀行核貸後,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經田奇峯同意擅│ │陳昕婕通知許洺瑋在高雄市│ │ │ │ │ │ │ │自增加購買見智│ │美術館附近咖啡廳簽約並交│馮鑰仁共同犯│ │ │ │ │ │ │公司股票4張, │ │付訂金。96年1月23日跟陳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田奇峯共支付新│ │昕婕約在高雄市交付股票,│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台幣312,000元 │ │陳昕婕說有多幫我購買4張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惟自陳昕婕交│ │見智公司股票新台幣262,00│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付見智公司未上│ │0元,我總共支付新台幣300│玖月,減為有期│ │ │ │ │ │ │市股票6張( 每 │ │,000元購買股票。事後陳昕│徒刑肆月又壹拾│ │ │ │ │ │ │張新台幣52,000│ │婕將存摺跟提款卡還我後,│伍日。 │ │ │ │ │ │ │)予田奇峯後, │ │陳昕婕就換手機號碼,我就│ │ │ │ │ │ │ │即斷絕聯絡。 │ │沒有辦法跟她連絡了。 │許洺瑋、陳昕│ │ │ │ │ │ │ │ │ │婕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玖月,減為│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又│ │ │ │ │ │ │ │ │ │壹拾伍日。未扣│ │ │ │ │ │ │ │ │ │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 │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70 │呂光晏│95年11月間│於交友網站上楊│劉怡伶│我於交友網站認識楊學文( │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高雄市某餐│蕎瑄化名「依婷│楊蕎瑄│更名為楊蕎瑄),她自稱「 │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楊蕎瑄│ │ │ │廳 │」,於左揭時、│ │依婷」,95年11月底與楊學│易法第一百七十│39 │ │ │ │ │ │地介紹自稱阿姨│ │文約在高雄市中正路統聯站│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劉怡伶認識後,│ │見面,晚上相約吃飯的時候│款之詐偽罪,各│A3卷 │ │ │ │ │ │共同偽稱阿姨為│ │楊學文說等一下他阿姨要拿│處有期徒刑壹年│第1813頁至│ │ │ │ │ │財經新聞記者,│ │資料來給我簽,晚餐時自稱│玖月。未扣案之│第1815頁、│ │ │ │ │ │認識相關公司老│ │楊學文阿姨劉怡伶抵達餐廳│犯罪所得各新臺│第1817頁 │ │ │ │ │ │闆介紹投資未上│ │,其自稱跑財經新聞的記者│幣捌萬參仟參佰│ │ │ │ │ │ │市股票,可獲取│ │,認識很多大老闆,楊學文│柒拾肆元,除應│ │ │ │ │ │ │利益等不實資訊│ │就遊說我投資股票,可是我│發還被害人、第│ │ │ │ │ │ │,致呂光晏出資│ │說我沒有錢,楊學文就叫我│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購買聿新公司股│ │貸款投資,並帶我至鳳山市│害賠償之人外均│ │ │ │ │ │ │票4張共新台幣 │ │渣打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台│沒收,於全部或│ │ │ │ │ │ │200,000元(含手│ │幣200,000元,銀行核貸後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我將銀行存摺、提款卡及印│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稅等規費,每張│ │章都交給楊學文辦理購買股│追徵其價額。 │ │ │ │ │ │ │新台幣48,000元│ │票相關事宜。之後楊學文再│ │ │ │ │ │ │ │),嗣後楊蕎瑄 │ │約我在高雄中正路統聯站附│馮鑰仁共同犯│ │ │ │ │ │ │將上該股票交付│ │近餐廳拿股票資料給我簽約│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呂光晏,隨即斷│ │。95年12月7日楊學文在台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絕聯絡。 │ │中市逢甲夜市交付我存摺、│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提款卡、私章及聿新公司未│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上市股票4張共計新台幣 │玖月,減為有期│ │ │ │ │ │ │ │ │200,000元。而自我拿到該 │徒刑肆月又壹拾│ │ │ │ │ │ │ │ │未上市股票後,就無法跟楊│伍日。 │ │ │ │ │ │ │ │ │學文及其阿姨聯絡。 │ │ │ │ │ │ │ │ │ │ │(劉怡伶前已判│ │ │ │ │ │ │ │ │ │處罪刑確定) │ │ │ │ │ │ │ │ │ │ │ │ │ │ │ │ │ │ │ │(楊蕎瑄前已判│ │ │ │ │ │ │ │ │ │處罪刑確定) │ │ │ ├──┼───┼─────┼───────┼───┼────────────┼───────┼─────┼───┤ │ 71 │吳家良│95年11月下│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我於95年11月上旬交友網站│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高│碧玟化名「林宜│林碧玟│上認識林碧玟,她自稱「林│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林碧玟│ │ │ │雄市新崛江│珊」,佯作欲與│ │宜姍」。95年11月下旬在高│易法第一百七十│110 │ │ │ │ │附近某飲料│吳家良交往,於│ │雄市新崛江附近某飲料店見│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店 │左揭時、地介紹│ │面,席間林碧玟稱其叔叔要│款之詐偽罪,各│A6卷 │ │ │ │ │ │自稱叔叔王祥益│ │前來拿東西給她,不久林碧│處有期徒刑貳年│第4441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玟叔叔王祥益抵達,其自稱│陸月。未扣案之│第4444頁、│ │ │ │ │ │稱叔叔為理財公│ │為某理財公司的顧問,說依│犯罪所得各新臺│第4446頁 │ │ │ │ │ │司顧問,其有內│ │其內線消息晶訊公司未上市│幣壹拾陸萬陸仟│ │ │ │ │ │ │線消息,介紹投│ │股票即將上市,獲利非常可│捌佰陸拾伍元,│ │ │ │ │ │ │資晶訊公司未上│ │觀,林碧玟及王祥益一直遊│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說我購買,當時我尚在考慮│、第三人或得請│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我就看到林碧玟與其叔叔│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益,林碧玟亦偽│ │簽約購買,林碧玟又說既然│外均沒收,於全│ │ │ │ │ │ │作要購買該公司│ │我們2人要在一起,就好好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股票,致吳家良│ │規劃我們的未來,於是我就│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決定購買。我於次日交付新│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資購買晶訊公司│ │台幣10,000元定金給林碧玟│。 │ │ │ │ │ │ │股票9張共新台 │ │,並由林碧玟幫我辦理信用│ │ │ │ │ │ │ │幣432,000元(每│ │貸款。95年12月7日林碧玟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張新台幣48,000│ │帶我到高雄市萬泰銀行中正│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元)(起訴書誤載│ │分行辦理對保,下午銀行核│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新台幣492,600 │ │貸後我將提款卡及密碼交付│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元),惟自林碧 │ │給王祥益以便其購買股票之│罪,處有期徒刑│ │ │ │ │ │ │玟交付晶訊公司│ │用。95年12月下旬林碧玟交│玖月,減為有期│ │ │ │ │ │ │股票予吳家良後│ │付我晶訊公司未上市股票9 │徒刑肆月又壹拾│ │ │ │ │ │ │即斷絕聯絡。 │ │張(每張新台幣48,000元)共│伍日。 │ │ │ │ │ │ │ │ │新台幣432,000元,自交付 │ │ │ │ │ │ │ │ │ │股票之我就與林碧玟失去聯│王祥益、林碧│ │ │ │ │ │ │ │ │絡。 │玟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玖月,各減│ │ │ │ │ │ │ │ │ │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又壹拾伍日。未│ │ │ │ │ │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 │ │ │各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均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均追徵│ │ │ │ │ │ │ │ │ │其價額。 │ │ │ ├──┼───┼─────┼───────┼───┼────────────┼───────┼─────┼───┤ │ 72 │范正明│95年12月,│於交友網站上邱│許洺瑋│1.警詢實在。我是在網站認│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凌偉婷│ │ │ │高雄市三皇│歆茹化名「慧玟│邱歆茹│ 識姓江的女子,詳細名字│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三家複合式│」,偽作與范正│ │ 忘記了,有次約出來吃飯│易法第一百七十│48 │ │ │ │ │簡餐店 │明交往,於左揭│ │ 吃到一半女子叔叔過來,│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時、地介紹自稱│ │ 他們二人聊天聊到有關股│款之詐偽罪,各│C8卷第 │ │ │ │ │ │叔叔許洺瑋與范│ │ 票事情。女子叔叔沒有說│處有期徒刑貳年│67頁至第71│ │ │ │ │ │正明認識後,共│ │ 職業為何,江姓女子叔叔│肆月。未扣案之│頁 │ │ │ │ │ │同偽稱叔叔為數│ │ 說是公司主管,時間太久│犯罪所得各新臺│ │ │ │ │ │ │家公司理財顧問│ │ 我有點忘記了。江姓女子│幣壹拾貳萬貳仟│ │ │ │ │ │ │,介紹投資未上│ │ 叔叔一直跟我說要投資,│伍佰伍拾柒元,│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 的為為了我與江姓女子交│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 往未來生活比較好。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益,致范正明陷│ │2.他們說今年買明年會翻好│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 幾本,也有說用貸款方式│外均沒收,於全│ │ │ │ │ │ │購買鴻亞公司未│ │ 。我與江姓女子見三次面│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上市股票6張共 │ │ ,與江姓女子叔叔見一次│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新台幣300,000 │ │ 面。警詢是用照片指認,│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元(含手續費及 │ │ 男生我確定,女生有點模│。 │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 糊。 │ │ │ │ │ │ │ │費,每張新台幣│ │3.(能否指認江姓女子?)│馮鑰仁共同犯│ │ │ │ │ │ │47,000元),惟 │ │ 當庭指認被告凌偉婷及被│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自邱歆茹交付范│ │ 告許洺瑋。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正明上揭股票後│ │4.他們有說買什麼股票,但│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就與范正明分│ │ 沒說金額,他們說在大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手。 │ │ 有投資設廠,新竹有工廠│玖月,減為有期│ │ │ │ │ │ │ │ │ ,將會上市上櫃,沒有拿│徒刑肆月又壹拾│ │ │ │ │ │ │ │ │ 資料,是他自己講的。 │伍日。 │ │ │ │ │ │ │ │ │5.被告凌偉婷跟我說找萬泰│ │ │ │ │ │ │ │ │ │ 銀行台中分行,叫我跟行│許洺瑋、邱歆│ │ │ │ │ │ │ │ │ 員說家裡要維修方式貸款│茹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 該筆款項。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6.訂金付完後,被告凌偉婷│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帶我去網咖,上經濟部網│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站查詢,說原來要買的股│徒刑玖月,各減│ │ │ │ │ │ │ │ │ 票有登錄,有上市上櫃,│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拿到股票後,我也有去查│又壹拾伍日。未│ │ │ │ │ │ │ │ │ ,發現跟原本要買的股票│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 │ │ 不同,後來拿給我的變成│各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鴻亞公司,原要買的股票│,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公司忘記了。投資金額貸│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款30萬元。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均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均追徵│ │ │ │ │ │ │ │ │ │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凌偉婷無罪。│ │ │ ├──┼───┼─────┼───────┼───┼────────────┼───────┼─────┼───┤ │ 73 │吳泊清│95年底在高│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我於95年底在交友網站認識│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雄市鳳山區│巾愉化名「林怡│林巾愉│林巾愉,她自稱「林怡婷」│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三皇三家複│婷」,於左揭時│ │,於95年與林巾愉於鳳山皇│易法第一百七十│108 │ │ │ │ │合式餐廳 │、地介紹自稱叔│ │三家餐廳用餐,席間林巾愉│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叔許洺瑋與吳泊│ │叔叔許洺瑋前來,其自稱是│款之詐偽罪,各│A6卷 │ │ │ │ │ │清認識後,共同│ │投資公司的顧問,與我們談│處有期徒刑壹年│第4409頁至│ │ │ │ │ │偽稱叔叔為投資│ │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柒月。未扣案之│第4413頁 │ │ │ │ │ │公司顧問,有內│ │,其叔叔說可以拿到內幕消│犯罪所得各新臺│ │ │ │ │ │ │線消息,可購買│ │息及未上市股票,而該未上│幣壹萬捌仟玖佰│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市股票,會在97年上市,每│玖拾壹元,除應│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年會有配股,上市之後會大│發還被害人、第│ │ │ │ │ │ │取利益,可為其│ │漲,許洺瑋不斷遊說我們要│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與林巾愉將來結│ │規劃將來,儲蓄結婚準備金│害賠償之人外均│ │ │ │ │ │ │婚儲備,致吳泊│ │等。我原本計畫貸款購買該│沒收,於全部或│ │ │ │ │ │ │清陷於錯誤,而│ │未上市股票,但因為貸款無│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出資購買天新公│ │法通過,我僅購買一張股票│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 │ │,並交付現金新台幣50,000│追徵其價額。 │ │ │ │ │ │ │張新台幣52,000│ │元予林巾愉去購買天新公司│ │ │ │ │ │ │ │元。自吳泊清購│ │股票1張。自我購買股票後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買股票後,林巾│ │,林巾愉電話都不通。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愉即斷絕聯絡。│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玖月,減為有期│ │ │ │ │ │ │ │ │ │徒刑肆月又壹拾│ │ │ │ │ │ │ │ │ │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許洺瑋、林巾│ │ │ │ │ │ │ │ │ │愉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玖月,各減│ │ │ │ │ │ │ │ │ │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又壹拾伍日。未│ │ │ │ │ │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 │ │ │各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均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均追徵│ │ │ │ │ │ │ │ │ │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74 │何宗諺│96年1月20 │於交友網站上凌│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凌偉婷,│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日高雄市中│偉婷化名「林X │凌偉婷│她自稱是「林X蓉」。96年1│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華五路某複│蓉,表示欲與何│ │月14日在高雄某家複合式餐│易法第一百七十│92 │ │ │ │ │合式餐廳 │宗諺交往,於左│ │廳與凌偉婷及自稱是凌偉婷│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揭時、地介紹自│ │之叔叔許洺瑋見面,凌偉婷│款之詐偽罪,各│A5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說她叔叔是英國牛津大學畢│處有期徒刑貳年│第4031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業,處理許多未上市上櫃的│貳月。未扣案之│第4032頁、│ │ │ │ │ │叔叔是英國牛津│ │股票公司的事業,閒聊中許│犯罪所得各新臺│第4036頁 │ │ │ │ │ │大學畢業,專門│ │洺瑋知道我有負債,遊說我│幣玖萬玖仟肆佰│ │ │ │ │ │ │處理未上市上櫃│ │購買未上市股票,上市後賣│伍拾捌元,除應│ │ │ │ │ │ │股票,介紹投資│ │掉可以賺錢還債,當時我尚│發還被害人、第│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未答應購買。在96年1月20 │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日在高雄市中華五福口的複│害賠償之人外均│ │ │ │ │ │ │取利益,用以清│ │合式餐廳見面時,凌偉婷說│沒收,於全部或│ │ │ │ │ │ │償貸款債務,規│ │要跟我交往,遊說我投資未│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劃二人未來,致│ │上市股票可以還債,也可以│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何宗諺陷於錯誤│ │規劃我們倆的未來,於是我│追徵其價額。 │ │ │ │ │ │ │,而出資購買晶│ │決定購買。之後許洺瑋介紹│ │ │ │ │ │ │ │訊公司未上市股│ │我到花旗銀行辦理信用貸款│馮鑰仁共同犯│ │ │ │ │ │ │票5張共新台幣 │ │新台幣88,000元及中國信託│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235,000元(每張│ │信用貸款新台幣150,000元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新台幣47,000元│ │貸款。銀行核貸後我於96年│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惟自凌偉婷 │ │2月15日將身分證、存摺簿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交付上揭股票予│ │及印鑑交給凌偉婷以便她購│玖月,減為有期│ │ │ │ │ │ │何宗諺後,隨即│ │買未上市股票。於96年3月 │徒刑肆月又壹拾│ │ │ │ │ │ │斷絕聯絡。 │ │份凌偉婷交付我晶訊公司未│伍日。 │ │ │ │ │ │ │ │ │上市股票5張共新台幣233,5│ │ │ │ │ │ │ │ │ │00元。凌偉婷和許洺瑋都告│許洺瑋、凌偉│ │ │ │ │ │ │ │ │訴我此事不能告訴任何人。│婷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但我後來發現股票沒有價值│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詢問凌偉婷她說要問許洺│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瑋,但後來就無法聯絡了。│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玖月,各減│ │ │ │ │ │ │ │ │ │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又壹拾伍日。未│ │ │ │ │ │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 │ │ │各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均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均追徵│ │ │ │ │ │ │ │ │ │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75 │吳嘉祥│96年2月下 │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於96年1月在交友網站認 │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高│昕婕以化名「陳│陳昕婕│識稱陳昕婕,她自稱「陳瑋│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雄市新光三│瑋玲」佯作與吳│ │玲」,96年1月陸陸續續有 │易法第一百七十│113 │ │ │ │ │越附近某間│嘉祥交往,於左│ │與陳昕婕保持聯絡,96年2 │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飲料店 │揭時、地介紹自│ │月下旬在高雄市新光三越百│款之詐偽罪,各│A6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貨附近的飲料店與自稱陳昕│處有期徒刑貳年│第4522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婕的叔叔許洺瑋見面,許洺│肆月。未扣案之│第4524頁 │ │ │ │ │ │叔叔任職公司理│ │瑋自稱任職某公司理財顧問│犯罪所得各新臺│ │ │ │ │ │ │財顧問,介紹投│ │,說聿新公司未上市股票即│幣壹拾貳萬肆仟│ │ │ │ │ │ │資未上市股票,│ │將上市,只要上市每張獲利│參佰陸拾貳元,│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高達50%,詢問我是否要購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獲取高額利益,│ │買,陳昕婕在旁亦大力遊我│、第三人或得請│ │ │ │ │ │ │致吳嘉祥陷於錯│ │購買,說既然我們2人都要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交往了,就要好好的一起規│外均沒收,於全│ │ │ │ │ │ │聿新公司股票6 │ │劃未來等語。於是我同意購│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買並交付現金新台幣10,000│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47,000元),共 │ │元給許洺瑋。96年3月陳昕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新台幣299,500 │ │婕與我到台南市萬泰銀行赤│。 │ │ │ │ │ │ │元(含手續費及 │ │崁分行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300,000元後,我將提款卡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費),自吳嘉祥 │ │、存摺以及私章交付予陳昕│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購買股票後,即│ │婕以便購買股票之用。96年│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與陳昕婕及許洺│ │3中旬我就接獲陳昕婕所寄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瑋失去聯絡。 │ │送之郵件,內有聿新公司未│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上市股票6張及我的存摺、 │玖月,減為有期│ │ │ │ │ │ │ │ │提款卡及私章。而自我購買│徒刑肆月又壹拾│ │ │ │ │ │ │ │ │該未上市股票後,即與陳昕│伍日。 │ │ │ │ │ │ │ │ │婕及許洺瑋失去連絡。我總│ │ │ │ │ │ │ │ │ │計損失新台幣299,500元。 │許洺瑋、陳昕│ │ │ │ │ │ │ │ │ │婕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玖月,各減│ │ │ │ │ │ │ │ │ │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又壹拾伍日。未│ │ │ │ │ │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 │ │ │各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均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均追徵│ │ │ │ │ │ │ │ │ │其價額。 │ │ │ ├──┼───┼─────┼───────┼───┼────────────┼───────┼─────┼───┤ │ 76 │吳育鋕│(1)96年2至│交友網站上陳沛│許洺瑋│於95年底在交友網站上認識│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原名 │3月高雄市 │彤化名「黃美雲│陳沛彤│陳沛彤,她自稱「黃美雲」│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陳沛彤│ │ │吳才富│新興區五福│」,於96年2至3│林巾愉│,於96年2、3月左右與陳沛│易法第一百七十│101 │林巾愉│ │ │、更名│路附近某餐│月在高雄市五福│ │彤在高雄市新興區五福路附│一條第一項第一├─────┤ │ │ │吳宥駙│廳 │路附近某餐廳介│ │近一家餐廳見面,黃美雲朋│款之詐偽罪,各│A6卷 │ │ │ │) │ │紹陳沛彤友林巾│ │友林巾愉自稱「林佳怡」,│處有期徒刑壹年│第4275頁至│ │ │ │ │ │愉,化名「林佳│ │及自稱林巾愉的叔叔許洺瑋│柒月。未扣案之│第4278頁、│ │ │ │ │ │怡」),及自稱 │ │亦在場,他們跟陳沛彤談起│犯罪所得各新臺│第4280頁、│ │ │ │ │ │林巾愉叔叔許洺│ │購買天新公司未上股票的事│幣壹萬陸仟參佰│D3卷 │ │ │ │ │ │瑋認識後,共同│ │,許洺瑋說這家公司上市上│捌拾玖元,除應│第330頁至 │ │ │ │ │ │偽稱投資天新公│ │櫃後股票會大賺,陳沛彤跟│發還被害人、第│第333頁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我說她也有購買,遊說我一│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起購買。我貸款新台幣100,│害賠償之人外均│ │ │ │ │ │ │獲取高額利益等│ │000元購買價值新台幣52,00│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不實資訊,致吳│ │0元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1張│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育鋕出資購買天│ │。約2至3個星期銀行核貸後│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新公司股票1張 │ │,陳沛彤到屏東向我收取新│追徵其價額。 │ │ │ │ │ │ │共新台幣52,000│ │台幣52,000元。約1星期左 │ │ │ │ │ │ │ │元。 │ │右,陳沛彤郵寄1張天新公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給我。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玖月,減為有期│ │ │ │ │ │ │ │ │ │徒刑肆月又壹拾│ │ │ │ │ │ │ │ │ │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許洺瑋、陳沛│ │ │ │ │ │ │ │ │ │彤、林巾愉共同│ │ │ │ │ │ │ │ │ │犯證券交易法第│ │ │ │ │ │ │ │ │ │一百七十一條第│ │ │ │ │ │ │ │ │ │一項之詐偽罪,│ │ │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玖│ │ │ │ │ │ │ │ │ │月,各減為有期│ │ │ │ │ │ │ │ │ │徒刑肆月又壹拾│ │ │ │ │ │ │ │ │ │伍日。未扣案之│ │ │ │ │ │ │ │ │ │犯罪所得各新臺│ │ │ │ │ │ │ │ │ │幣肆仟元,除應│ │ │ │ │ │ │ │ │ │發還被害人、第│ │ │ │ │ │ │ │ │ │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 │ │ │害賠償之人外,│ │ │ │ │ │ │ │ │ │均沒收,於全部│ │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2)96年6月│96年6月在高雄 │陳沛彤│96年6月份,林巾愉及陳沛 │張勝鈞、張嘉│A6卷 │陳沛彤│ │ │ │份高雄市中│市中山大學西子│林巾愉│彤約我到高雄中山大學西子│如共同犯證券交│第4275頁至│林巾愉│ │ │ │大學西子灣│灣附近,陳沛彤│ │灣見面,對我遊說購買巨威│易法第一百七十│第4278頁、│ │ │ │ │附近 │及林巾愉共同偽│ │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亦說這│一條第一項第一│第4280頁、│ │ │ │ │ │稱投資巨威公司│ │家公司上市上櫃後會大賺,│款之詐偽罪,各│D3卷 │ │ │ │ │ │未上市股票,上│ │陳沛彤要我與她各買5張, │處有期徒刑貳年│第330頁至 │ │ │ │ │ │市後會獲取高額│ │我便決定購買5張(每張新 │貳月。未扣案之│第333頁 │ │ │ │ │ │利益,陳沛彤偽│ │台幣52,000元)價值共新台 │犯罪所得各新臺│ │ │ │ │ │ │稱要購買該公司│ │幣260,000元的巨威公司的 │幣玖萬參仟肆佰│ │ │ │ │ │ │股票,致吳育鋕│ │未上市股票,我先交付現金│壹拾元,除應發│ │ │ │ │ │ │出資購買巨威公│ │新台幣50,000元交給陳沛彤│還被害人、第三│ │ │ │ │ │ │司未上市股票5 │ │,之後到萬泰銀行貸款新台│人或得請求損害│ │ │ │ │ │ │張共新台幣260,│ │幣200,000元,核貸後陳沛 │賠償之人外均沒│ │ │ │ │ │ │000元(含手續費│ │彤提領新台幣200,000元, │收,於全部或一│ │ │ │ │ │ │及證券交易稅等│ │我再補足現金新台幣10,000│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規費)每張新台 │ │元。大約隔了2、3個禮拜陳│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幣51,000元), │ │沛彤以郵寄的方式將巨威公│徵其價額。 │ │ │ │ │ │ │惟自陳沛彤交付│ │司股票5張寄給我,之後我 │ │ │ │ │ │ │ │上開上揭公司股│ │就無法聯絡到陳沛彤及林巾│馮鑰仁共同犯│ │ │ │ │ │ │票後,吳育鋕即│ │愉。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聯絡不上陳沛彤│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林巾愉。 │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玖月。 │ │ │ │ │ │ │ │ │ │ │ │ │ │ │ │ │ │ │ │陳沛彤、林巾│ │ │ │ │ │ │ │ │ │愉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玖月。未扣│ │ │ │ │ │ │ │ │ │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 │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許洺瑋第一次│ │ │ │ │ │ │ │ │ │二審判決無罪確│ │ │ │ │ │ │ │ │ │定) │ │ │ │ │ │ │ │ │ │ │ │ │ ├──┼───┼─────┼───────┼───┼────────────┼───────┼─────┼───┤ │ 77 │吳思毅│96年3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我於96年2月中旬在交友網 │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林碧玟│ │ │ │高雄市某餐│碧玟化名「林郁│林碧玟│站上認識林碧玟,她自稱「│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張勝鈞│ │ │ │廳 │倩」,佯稱欲與│ │林郁倩」,於96年3月初在 │易法第一百七十│54 │許洺瑋│ │ │ │ │吳思毅交往,於│ │高雄市某餐廳用餐,席間林│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碧玟之叔叔許洺瑋、及叔叔│款之詐偽罪,各│A3卷 │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友人張勝鈞前來,許洺瑋自│處有期徒刑貳年│第2179頁至│ │ │ │ │ │及叔叔友人張勝│ │稱為理財專員,張勝鈞自稱│陸月。未扣案之│第2181頁、│ │ │ │ │ │鈞認識後,共同│ │為日盛銀行財經顧問,與林│犯罪所得各新臺│D3卷 │ │ │ │ │ │偽稱叔叔及其友│ │碧玟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幣壹拾伍萬玖仟│第317頁至 │ │ │ │ │ │人分別為理財專│ │關情事,並說依其內線消息│玖佰壹拾陸元,│第317頁反 │ │ │ │ │ │員、日盛銀行財│ │有檔未上市股票將於一年內│除應發還被害人│面 │ │ │ │ │ │經顧問,介紹投│ │上市,獲利可達60%至70%,│、第三人或得請│ │ │ │ │ │ │資未上市股票,│ │我看到林碧玟與許洺瑋簽約│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購買該檔股票,林碧玟亦大│外均沒收,於全│ │ │ │ │ │ │獲取高額利潤,│ │力遊說我購買,並說我們2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林碧玟亦偽稱要│ │人都要在一起交往了,應該│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購買股票,致吳│ │好好的規劃我們2人的未來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思毅陷於錯誤,│ │,於是我同意購買。次日林│。 │ │ │ │ │ │ │而出資購買金棠│ │碧玟與其叔叔約我到高雄市│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某家早餐店見面簽約。96年│馮鑰仁共同犯│ │ │ │ │ │ │8張共新台幣384│ │3月中旬林碧玟拿申請貸款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000元(每張新 │ │文件讓我簽署對保向台北萬│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台幣48,000元) │ │泰銀行辦理信用貸款,96年│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事後林碧玟交│ │3月19日銀行通知放款後即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付上揭公司股票│ │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玖月,減為有期│ │ │ │ │ │ │8張予吳思毅。 │ │林碧玟以便其購買股票之用│徒刑肆月又壹拾│ │ │ │ │ │ │ │ │。林碧玟於96年4月中旬交 │伍日。 │ │ │ │ │ │ │ │ │付我存摺、印章、提款卡及│ │ │ │ │ │ │ │ │ │金棠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共 │許洺瑋、林碧│ │ │ │ │ │ │ │ │新台幣384,000元。 │玟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玖月,各減│ │ │ │ │ │ │ │ │ │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又壹拾伍日。未│ │ │ │ │ │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 │ │ │各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均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均追徵│ │ │ │ │ │ │ │ │ │其價額。 │ │ │ ├──┼───┼─────┼───────┼───┼────────────┼───────┼─────┼───┤ │ 78 │謝銘忠│96年4月高 │於交友網站上宋│許洺瑋│我在交友認識宋珮青,她自│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雄市某間餐│珮青化名「宋美│宋珮青│稱「宋美薇」,96年4月份 │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宋珮青│ │ │ │廳 │薇」,於左揭時│ │在高雄市某家餐廳與宋珮青│易法第一百七十│90 │ │ │ │ │ │、地介紹自稱舅│ │用餐,宋珮青接到一通電話│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舅與謝銘忠認識│ │說等一下她舅舅要過來與她│款之詐偽罪,各│A5卷 │ │ │ │ │ │後,共同偽稱舅│ │談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處有期徒刑貳年│第3981頁至│ │ │ │ │ │舅畢業於耶魯大│ │情事,不久後自稱宋珮青舅│貳月。未扣案之│第3984頁、│ │ │ │ │ │學,曾擔任財經│ │舅前來,其自稱耶魯大學畢│犯罪所得各新臺│第3986頁 │ │ │ │ │ │記者,介紹投資│ │業,曾擔任財經記者,說意│幣壹拾萬伍仟柒│ │ │ │ │ │ │意勝公司未上市│ │勝公司前景看好,每年會配│佰貳拾元,除應│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股、大漲的訊息,我覺得不│發還被害人、第│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錯,宋珮青說她有購買未上│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等不實資訊,宋│ │市股票賺了很多錢,加上我│害賠償之人外均│ │ │ │ │ │ │珮青亦偽稱其投│ │對宋珮青有好感,故我先付│沒收,於全部或│ │ │ │ │ │ │資未上市股票獲│ │新台幣5,000元訂金,決定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利,致謝銘忠因│ │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當│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而出資購買意勝│ │時宋珮青及許洺瑋說購買未│追徵其價額。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上市股票的事不能讓家人知│ │ │ │ │ │ │ │5張,惟事後宋 │ │道。宋珮青當天帶我去辦理│馮鑰仁共同犯│ │ │ │ │ │ │珮青交付聿新公│ │貸款。隔幾天後宋珮青帶我│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司股票5張(每張│ │到陽信銀行立文分行辦理開│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新台幣48,000元│ │戶,我直接將存摺簿、提款│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共新台幣254│ │卡及印鑑交給宋珮青。之後│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元(含手續 │ │宋珮青於96年5月中旬約我 │玖月,減為有期│ │ │ │ │ │ │費及證券交易稅│ │到高雄將5張聿新公司未上 │徒刑肆月又壹拾│ │ │ │ │ │ │等規費元)。 │ │市股票、存摺簿、提款卡及│伍日。 │ │ │ │ │ │ │ │ │印鑑交付給我,但我質疑為│ │ │ │ │ │ │ │ │ │何與約定標的不同,宋珮青│許洺瑋、宋珮│ │ │ │ │ │ │ │ │說這兩家公司股票的價值都│青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差不多,所以許洺瑋主動幫│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我購買聿新公司股票5張價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值新台幣254,000元,我只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好將股票收下。 │徒刑玖月,各減│ │ │ │ │ │ │ │ │ │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又壹拾伍日。未│ │ │ │ │ │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 │ │ │各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均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均追徵│ │ │ │ │ │ │ │ │ │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79 │梁興閤│96年4月中 │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我於96年3月在交友網站上 │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旬高雄市愛│巾愉化名「黃妤│林巾愉│認識林巾愉,她自稱「黃妤│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河旁某咖啡│慧」,於左揭時│ │慧」,林巾愉約我出去1次 │易法第一百七十│9 │ │ │ │ │廳 │、地介紹自稱舅│ │後,第2次在96年4月中旬在│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舅許洺瑋與梁興│ │高雄市愛河旁某咖啡廳與她│款之詐偽罪,各│A2卷 │ │ │ │ │ │閣認識後,共同│ │舅舅許洺瑋見面,林巾愉介│處有期徒刑參年│第778頁至 │ │ │ │ │ │偽稱舅舅為多間│ │紹她舅舅是多家公司理財顧│肆月。未扣案之│第780頁、 │ │ │ │ │ │公司理財顧問,│ │問,並談論買的天新公司股│犯罪所得各新臺│B1卷 │ │ │ │ │ │推薦投資天新公│ │票即將上市,現在每股46元│幣貳拾陸萬貳仟│第381頁至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上市後每股會漲到100元 │玖佰參拾柒元,│第383頁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以上,林巾愉大力遊說我購│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獲取高額利益等│ │買,我聽到其獲利如此豐厚│、第三人或得請│ │ │ │ │ │ │不實資訊,致梁│ │便同意購買8張天新公司股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興閣因而出資許│ │票,我馬上到附近ATM提款 │外均沒收,於全│ │ │ │ │ │ │洺瑋向購買天新│ │並交定金新台幣66,000元給│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公司股票8張共 │ │許洺瑋。另林巾愉告訴我購│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新台幣603,000 │ │買未上市股票之事是秘密,│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元(含手續費及 │ │因為是內線交易不可以跟家│。 │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人以及朋友講。第3次見面 │ │ │ │ │ │ │ │費,每張48,000│ │林巾愉就帶我向三信商銀辦│馮鑰仁共同犯│ │ │ │ │ │ │元)(起訴書誤載│ │理貸款,96年5月上旬銀行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666,000元),惟│ │放款後林巾愉約我在桃園高│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林巾愉卻交付梁│ │鐵站要我交付郵局存摺、提│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興閣凱碩公司未│ │款卡、印章以及密碼,林巾│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上市12張後,即│ │愉從我帳戶領出新台幣537,│玖月,減為有期│ │ │ │ │ │ │無法聯絡林巾愉│ │000元購買股票。96年5月份│徒刑肆月又壹拾│ │ │ │ │ │ │。 │ │中旬,林巾愉在桃園高鐵站│伍日。 │ │ │ │ │ │ │ │ │交付凱碩公司未上市股票12│ │ │ │ │ │ │ │ │ │張以及郵局存摺、提款卡、│許洺瑋、林巾│ │ │ │ │ │ │ │ │印章。我總共損失新台幣60│愉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3,000元購買股票。嗣後我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上網查詢發現該公司股票價│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值僅有3元且營運不善,與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林巾愉聯絡後,她表示要想│徒刑玖月,各減│ │ │ │ │ │ │ │ │辦法後,隨即失聯。 │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又壹拾伍日。未│ │ │ │ │ │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 │ │ │各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均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均追徵│ │ │ │ │ │ │ │ │ │其價額。 │ │ │ ├──┼───┼─────┼───────┼───┼────────────┼───────┼─────┼───┤ │ 80 │吳政憲│96年5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我於交友網站認識林巾愉,│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高雄市漢神│巾愉,化名「林│林巾愉│她自稱「林婷珊」,96年5 │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巨蛋附近某│婷珊」,表示欲│ │月在高雄市漢神巨蛋附近早│易法第一百七十│50 │ │ │ │ │早餐店 │與吳政憲交往,│ │餐店用餐,席間林巾愉打電│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於左揭時、地介│ │話給其叔叔,說要拿東西給│款之詐偽罪,各│A3卷 │ │ │ │ │ │紹自稱叔叔許洺│ │他,稍後一名自稱林巾愉叔│處有期徒刑貳年│第2082頁至│ │ │ │ │ │瑋認識後,共同│ │叔許洺瑋前來,其自稱為理│捌月。未扣案之│第2085頁、│ │ │ │ │ │偽稱叔叔為理財│ │財公司顧問,說有一檔未上│犯罪所得各新臺│第2087頁 │ │ │ │ │ │公司顧問,介紹│ │市股票依其內線消息即將上│幣貳拾參萬柒仟│ │ │ │ │ │ │投資聿新公司未│ │市,一上市獲利即有1倍以 │參佰捌拾參元,│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上,問我是否投資,林巾愉│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亦在一旁鼓吹遊說我購買,│、第三人或得請│ │ │ │ │ │ │高額利潤,致吳│ │說其以前家境不好,就是其│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政憲陷於錯誤,│ │叔叔幫忙投資未上市股票,│外均沒收,於全│ │ │ │ │ │ │而出資購買聿新│ │現有小賺所以也要我投資,│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其不想再過以前不好的生活│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股票11張共新台│ │,要一起投資未來,許洺瑋│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幣544,000元(含│ │也說像我這樣的經濟狀況也│。 │ │ │ │ │ │ │手續費及證券交│ │不懂得投資,我怎麼敢將姪│ │ │ │ │ │ │ │易稅等規費,每│ │女交給你等語,於是我同意│馮鑰仁共同犯│ │ │ │ │ │ │張新台幣48,000│ │購買聿新公司未上市股票,│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元),惟自林巾 │ │並當場交付訂金新台幣16,0│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愉交付吳政憲上│ │00元給許洺瑋。他們說因為│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揭公司股票後慢│ │是內線消息要我對此事保守│罪,處有期徒刑│ │ │ │ │ │ │慢失去聯絡。 │ │秘密。96年5月上旬我與林 │玖月。 │ │ │ │ │ │ │ │ │巾愉到台中市火車站附近咖│ │ │ │ │ │ │ │ │ │啡廳請銀行代辦人員幫我向│許洺瑋、林巾│ │ │ │ │ │ │ │ │三信商銀貸款新台幣600,00│愉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0元,並交付提款卡以及密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碼交付林巾愉以便購買未上│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市股票用。之後林巾愉在高│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雄市火車站前交付我提款卡│徒刑玖月。未扣│ │ │ │ │ │ │ │ │及聿新公司未上市股票11張│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我共支付新台幣544,000 │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元購買股票。而自我購買股│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票後林巾愉慢慢疏遠我,到│、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最後電話不通。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81 │吳益鋒│96年5月中 │邱歆茹以化名「│許洺瑋│在96年5月在交友網路認識 │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邱歆茹│ │ │ │旬高雄市五│黃依珊」佯作欲│邱歆茹│邱歆茹,她自稱「黃依珊」│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福路文化中│與吳益鋒交往,│ │,邱歆茹主動約我出去1 、│易法第一百七十│8 │ │ │ │ │心旁某餐廳│於左揭時、地介│ │2次,一直告訴我我們的未 │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紹自稱叔叔認識│ │來要一起如何如何,讓我感│款之詐偽罪,各│A2卷 │ │ │ │ │ │後,共同偽稱叔│ │覺到想要與我交往,於第三│處有期徒刑貳年│第760頁至 │ │ │ │ │ │叔為數家理財公│ │次96年5月中旬在高雄市五 │貳月。未扣案之│第761頁、 │ │ │ │ │ │司顧問,有內線│ │福路文化中旁某餐廳用餐時│犯罪所得各新臺│第763頁、 │ │ │ │ │ │消息,意勝公司│ │,邱歆茹接獲她叔叔許洺瑋│幣玖萬玖仟柒佰│B1卷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來電,說她叔叔要過來拿東│零貳元,除應發│第375頁至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西,其叔叔到達餐廳後,邱│還被害人、第三│第377頁 │ │ │ │ │ │取利益,邱歆茹│ │歆茹介紹我與她叔叔認識,│人或得請求損害│ │ │ │ │ │ │亦偽作要購買,│ │說其叔叔為多家公司理財顧│賠償之人外均沒│ │ │ │ │ │ │致吳益鋒陷於錯│ │問,聊到意勝科技公司未上│收,於全部或一│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市股票,據內線消息快要上│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意勝公司股票5 │ │市了,隔年上市預計漲到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張共新台幣240,│ │100以上,邱歆茹亦與其叔 │徵其價額。 │ │ │ │ │ │ │000元(每張新台│ │叔簽約購買意勝公司股票5 │ │ │ │ │ │ │ │幣48,000元), │ │張,他叔叔與邱歆茹一直遊│馮鑰仁共同犯│ │ │ │ │ │ │惟自邱歆茹卻交│ │說我購買股票。吃完飯後邱│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付保勝公司股票│ │歆茹又跟我說為了我們2人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5張予吳益鋒後 │ │的未來且即將在一起,要我│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即斷絕聯絡。│ │購買該檔股票,我聽了即同│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意購買5張意勝公司股票。 │玖月。 │ │ │ │ │ │ │ │ │邱歆茹隨即約他叔叔出來,│ │ │ │ │ │ │ │ │ │我先匯款新台幣10,000元、│許洺瑋、邱歆│ │ │ │ │ │ │ │ │40,000元,剩餘部分就向銀│茹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行貸款支付,銀行核貸後,│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我將銀行存摺、提款卡、印│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章交給邱歆茹,邱歆茹將銀│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行中存款新台幣145,000元 │徒刑玖月。未扣│ │ │ │ │ │ │ │ │全數提領出來購買股票,我│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總共支付新台幣195,000元 │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購買股票。之後邱歆茹交付│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給我保勝公司未上市股票5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張,我打電話給邱歆茹理論│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時,邱歆茹即表示不要再見│外,均沒收,於│ │ │ │ │ │ │ │ │面了。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82 │吳思樺│96年5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認│許洺瑋│我於96年5月間在交友網站 │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某間│識不詳姓名女子│、 │上認識某女子,我們經常以│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予婷│ │ │ │咖啡廳(起 │,於左揭時、地│真實姓│電話聯絡。97年5 月份在高│易法第一百七十│106 │ │ │ │ │訴書誤載97│介紹自稱叔叔許│名年籍│雄市某間咖啡廳見面時,一│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年5月間) │洺瑋與吳思樺認│不詳之│名自稱她叔叔許洺瑋出現,│款之詐偽罪,各│A6卷 │ │ │ │ │ │識後,共同虛稱│成年女│跟她說她買的股票獲利和該│處有期徒刑貳年│第4364頁至│ │ │ │ │ │投資未上市股票│子 │公司的營運狀況相關數據給│肆月。未扣案之│第4368頁 │ │ │ │ │ │,將來要上市,│ │我們看,說完就離開。其後│犯罪所得各新臺│ │ │ │ │ │ │可獲取高額利益│ │該女子極力遊說我投資購買│幣壹拾貳萬柒仟│ │ │ │ │ │ │,許洺瑋亦偽稱│ │未上市股票,在她遊說之下│陸佰捌拾壹元,│ │ │ │ │ │ │該女子購買股票│ │,我同意購買,因為我沒有│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獲利等不實資訊│ │錢,於是我向萬泰商業銀行│、第三人或得請│ │ │ │ │ │ │,致吳思樺因而│ │辨貸款新台幣300,000 元,│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出資購買聿新公│ │並由她將銀行核貸下來的錢│外均沒收,於全│ │ │ │ │ │ │司未上市股票6 │ │領走。96年5 月下旬她交給│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張共新台幣288,│ │我6 張聿新公司未上市股票│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000 元(每張新 │ │共新台幣288,000 元。購買│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台幣48,000元) │ │股票後,她明顯在疏遠我,│。 │ │ │ │ │ │ │,惟自該女子交│ │而且我上網查詢聿新公司的│ │ │ │ │ │ │ │付聿新公司股票│ │營運狀況,發現該公司並非│馮鑰仁共同犯│ │ │ │ │ │ │與吳思樺後隨即│ │像她及其叔叔所說前景那麼│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斷絕聯絡。 │ │好。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玖月。 │ │ │ │ │ │ │ │ │ │ │ │ │ │ │ │ │ │ │ │許洺瑋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 │ │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均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許予婷第一次│ │ │ │ │ │ │ │ │ │二審判決無罪確│ │ │ │ │ │ │ │ │ │定,主文漏未諭│ │ │ │ │ │ │ │ │ │知) │ │ │ ├──┼───┼─────┼───────┼───┼────────────┼───────┼─────┼───┤ │ 83 │張自明│96年5月27 │於交友網站上邱│邱歆茹│我於96年2月間在交友網站 │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邱歆茹│ │ │ │日高雄市某│歆茹化名「陳雅│許洺瑋│認識邱歆茹,她自稱「陳雅│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咖啡廳 │芳」,言談中傳│ │芳」,出來見面約幾次後,│易法第一百七十│7 │黃景微│ │ │ │ │達欲與張自明交│ │96年5月27日我們約在高雄 │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往之意,於左揭│ │市某間咖啡廳見面,邱歆茹│款之詐偽罪,各│A2卷 │ │ │ │ │ │時、地介紹自稱│ │說她舅舅要找她離開一下,│處有期徒刑貳年│第720頁至 │ │ │ │ │ │舅舅許洺瑋與張│ │沒多久邱歆茹就帶著自稱舅│陸月。未扣案之│第723頁、 │ │ │ │ │ │自明認識後,共│ │舅許洺瑋到咖啡廳,她介紹│犯罪所得各新臺│第725頁、 │ │ │ │ │ │同偽稱許洺瑋為│ │其舅舅為多家公司財經顧問│幣壹拾陸萬參仟│B1卷 │ │ │ │ │ │數家公司理財顧│ │,在我面前分析購買天新資│捌佰捌拾元,除│第392頁至 │ │ │ │ │ │問,介紹投資天│ │訊公司未上市股票很賺錢,│應發還被害人、│39頁、 │ │ │ │ │ │新公司未上市股│ │一年後會上市,她自己也有│第三人或得請求│A2卷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購買,並大力遊說我購買該│損害賠償之人外│第725頁 │ │ │ │ │ │,可獲取利益,│ │公司股票,且跟我說希望我│均沒收,於全部│ │ │ │ │ │ │致張自明於錯誤│ │們兩人將來可以在高雄市買│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而出資購買天│ │一間房子,讓我感覺邱歆茹│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新公司股票8張 │ │有與我交往的意思,故同意│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共新台幣416,00│ │向她舅舅購買8張股票(每張│ │ │ │ │ │ │ │0元(每張新台幣│ │新台幣52,000元)共新台幣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52,000元),事 │ │416,000 元,簽約並先交付│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後邱歆茹竟交付│ │現金新台幣100,000元,其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張自明巨威公司│ │餘新台幣316,000元他們提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未上市股票8張 │ │供黃景微中國信託新興分行│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讓│玖月。 │ │ │ │ │ │ │ │ │我於96年5月28日將餘款匯 │ │ │ │ │ │ │ │ │ │入。邱歆茹另告訴我購買股│許洺瑋、邱歆│ │ │ │ │ │ │ │ │票之事是祕密不要跟別人講│茹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96年8月12日邱歆茹交付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我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我│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質疑為何不是當初我所要購│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買的天新公司股票,邱歆茹│徒刑玖月。未扣│ │ │ │ │ │ │ │ │說她舅舅天新資訊公司股票│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的額度已經沒有了,且分析│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巨威公司與天新公司股票等│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值,所以換成等值的的巨威│、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生技公司股票給我。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黃景微第一次│ │ │ │ │ │ │ │ │ │二審判決無罪確│ │ │ │ │ │ │ │ │ │定) │ │ │ │ │ │ │ │ │ │ │ │ │ ├──┼───┼─────┼───────┼───┼────────────┼───────┼─────┼───┤ │ 84 │陳育宏│96年6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碧玟│我於96年5月上旬在交友網 │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林碧玟│ │ │(原名 │高雄市文化│碧玟化名「陳怡│陳昕婕│站上認識林碧玟,她自稱「│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陳佳揚│中心前某飲│玲」,假藉與陳│許洺瑋│陳怡玲」,見面幾次後,96│易法第一百七十│10 │許洺瑋│ │ │) │料店 │育宏交往,於左│ │年6月在高雄市文化中心前 │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某飲料店聊天,林碧玟說有│款之詐偽罪,各│A2卷 │ │ │ │ │ │稱表姊陳昕婕及│ │約其表姊陳昕婕及表姊學長│處有期徒刑壹年│第788頁至 │ │ │ │ │ │表姊學長許洺瑋│ │許洺瑋談事情,兩人到來後│柒月。未扣案之│第791頁、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林碧玟便介紹我是她男友│犯罪所得各新臺│B1卷 │ │ │ │ │ │稱表姊為理財專│ │,陳昕婕自稱是理財專員,│幣參萬捌仟柒佰│第413頁、 │ │ │ │ │ │員、表姊學長為│ │許洺瑋則自稱為日盛銀行經│柒拾玖元,除應│D3卷 │ │ │ │ │ │日盛銀行經理,│ │理,說有內線消息天新公司│發還被害人、第│第102頁至 │ │ │ │ │ │有內線消息,介│ │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獲利│三人或得請求損│第103頁反 │ │ │ │ │ │紹投資天新公司│ │很可觀,林碧玟及許洺瑋均│害賠償之人外均│面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表示要購買,並遊說我一起│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購買,林碧玟說為了我們有│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取利益,林碧玟│ │更好的未來更要購買,於是│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及許洺瑋均偽稱│ │我答應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追徵其價額。 │ │ │ │ │ │ │要購買,致陳育│ │股票2張(每張新台幣52,000│ │ │ │ │ │ │ │宏陷於錯誤,而│ │元)共計新台幣104,000元,│馮鑰仁共同犯│ │ │ │ │ │ │出資購買天新公│ │我馬上至ATM提款新台幣100│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司股票2張共新 │ │,000元交給林碧玟表姊,林│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台幣104,000元(│ │碧玟向我表示購買股票是秘│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每張新台幣52,0│ │密,不能告知家人及朋友。│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元),惟陳昕 │ │之後見面時將尾款新台幣4,│玖月。 │ │ │ │ │ │ │婕另要求陳育宏│ │000元交付林碧玟。我之後 │ │ │ │ │ │ │ │再度購買股票遭│ │有收到不詳人士郵寄來2張 │許洺瑋、林碧│ │ │ │ │ │ │拒後,林碧玟態│ │天新公司股票2張。之後陳 │玟、陳昕婕共同│ │ │ │ │ │ │度即趨於冷淡。│ │昕婕打電話要我再貸款買股│犯證券交易法第│ │ │ │ │ │ │ │ │票遭我拒絕後,林碧玟隨即│一百七十一條第│ │ │ │ │ │ │ │ │態度冷淡。 │一項之詐偽罪,│ │ │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玖│ │ │ │ │ │ │ │ │ │月。未扣案之犯│ │ │ │ │ │ │ │ │ │罪所得各新臺幣│ │ │ │ │ │ │ │ │ │肆仟元,除應發│ │ │ │ │ │ │ │ │ │還被害人、第三│ │ │ │ │ │ │ │ │ │人或得請求損害│ │ │ │ │ │ │ │ │ │賠償之人外,均│ │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85 │施凱議│96年6、7月│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96年6、7月份在交友網站認│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間高雄市文│巾愉化名「林佩│許洺瑋│識林巾愉,她自稱「林佩蓉│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化中心附近│蓉」,佯作欲與│ │」,96年6、7月間某日在高│易法第一百七十│52 │ │ │ │ │咖啡店 │施凱議交往,於│ │雄市早餐店見面,一名自稱│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左揭時、地介紹│ │林巾愉舅舅許洺瑋出現,其│款之詐偽罪,各│A3卷 │ │ │ │ │ │自稱舅舅許洺瑋│ │自稱為理財顧問,與林巾愉│處有期徒刑壹年│第2136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談論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情│玖月。未扣案之│第2138頁、│ │ │ │ │ │稱舅舅為理財公│ │事後即離開林巾愉說她投資│犯罪所得各新臺│第2140頁 │ │ │ │ │ │司顧問,介紹投│ │購買股票賺很多錢,如果我│幣捌萬伍仟伍佰│ │ │ │ │ │ │資天新未上市股│ │要跟她在一起,要賺多一點│伍拾柒元,除應│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錢對兩人以後生活才有保障│發還被害人、第│ │ │ │ │ │ │,可獲取高額利│ │。96年6、7月間某日與林巾│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潤,致施凱議陷│ │愉及許洺瑋高雄市文化中心│害賠償之人外均│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附近咖啡廳見面,許洺瑋就│沒收,於全部或│ │ │ │ │ │ │購買天新公司股│ │拿天新公司的投資資料給我│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票4張共新台幣 │ │看,告訴我天新公司未上市│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230,000元(含手│ │股票一年左右會上市,每年│追徵其價額。 │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會有配額要趕快投資,當下│ │ │ │ │ │ │ │稅等規費,每張│ │我並未決定購買,而且我身│馮鑰仁共同犯│ │ │ │ │ │ │新台幣52,000元│ │上沒有那麼多錢,林巾愉就│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嗣後林巾愉 │ │一直遊說要我購買,並說可│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交付上揭公司股│ │以幫我代辦信用貸款,林巾│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票予施凱議。施│ │愉要幫我辦貸款,但我後來│罪,處有期徒刑│ │ │ │ │ │ │凱議察覺被詐騙│ │跟銀行說我不要貸款了,我│玖月。 │ │ │ │ │ │ │後即與林巾愉斷│ │轉帳新台幣200,000元到林 │ │ │ │ │ │ │ │絕聯絡。 │ │巾愉指定的帳戶由她提領辦│許洺瑋、林巾│ │ │ │ │ │ │ │ │理購買股票的事。在96年8 │愉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月初時林巾愉郵寄給我天新│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含手續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費共新台幣230,000元。但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自我購買股票後,林巾愉即│徒刑玖月。未扣│ │ │ │ │ │ │ │ │疏遠我,我感覺我被騙後我│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就拒絕和林巾愉聯絡。 │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86 │江嘉祥│96年7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碧玟,│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高雄市「小│碧玟化名「吳婷│林碧玟│她自稱「吳婷玟」。96年7 │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林碧玟│ │ │ │時候複合式│玟」,表示欲與│凌偉婷│月初在高雄市「小時候複合│易法第一百七十│84 │凌偉婷│ │ │ │餐廳」 │江嘉祥交往之意│ │式餐廳」與林碧玟用餐,期│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願,於左揭時、│ │間自稱林碧玟表姊凌偉婷與│款之詐偽罪,各│A5卷 │ │ │ │ │ │地介紹自稱表姊│ │其投資客戶王祥益前來,談│處有期徒刑壹年│第3852頁至│ │ │ │ │ │凌偉婷表姊客戶│ │論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玖月。未扣案之│第3851頁、│ │ │ │ │ │王祥益認識後,│ │情事,王祥益說凌偉婷很會│犯罪所得各新臺│第3858頁 │ │ │ │ │ │共同偽稱表姊對│ │分析股票,曾經買過一張股│幣捌萬參仟壹佰│ │ │ │ │ │ │投資股票很拿手│ │票賺1百多萬,王祥益就跟 │捌拾元,除應發│ │ │ │ │ │ │,獲益豐厚,可│ │林碧玟說,可以請凌偉婷幫│還被害人、第三│ │ │ │ │ │ │介紹投資巨晰公│ │忙我買股票,林碧玟表姊表│人或得請求損害│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示風險很大,但最後同意幫│賠償之人外均沒│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我購買,凌偉婷並拿出購買│收,於全部或一│ │ │ │ │ │ │獲取利益,致江│ │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同意書│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嘉祥陷於錯誤,│ │,但當時我沒有那麼多現金│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而出資購買巨晰│ │,我回家後林碧玟傳了一則│徵其價額。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簡訊給我,內容大約為「為│ │ │ │ │ │ │ │5張,事後林碧 │ │了我們兩人的未來,可以投│馮鑰仁共同犯│ │ │ │ │ │ │玟卻交付金棠公│ │資購買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 │ │做規劃,半年後賺到錢可以│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張共新台幣200,│ │先買一台車,載她出去玩」│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000元(含手續費│ │。隔天林碧玟帶我到陽信銀│罪,處有期徒刑│ │ │ │ │ │ │及證券交易稅等│ │行辦理新台幣200,000元貸 │玖月。 │ │ │ │ │ │ │規費,每張新台│ │款、約一星期後林碧玟又帶│ │ │ │ │ │ │ │幣48,000元)。 │ │我到大眾銀行貸款新台幣50│王祥益、林碧│ │ │ │ │ │ │ │ │,000元,我將存摺簿提款卡│玟、凌偉婷共同│ │ │ │ │ │ │ │ │及印鑑交給林碧玟以便購買│犯證券交易法第│ │ │ │ │ │ │ │ │股票。之後林碧玟說因為銀│一百七十一條第│ │ │ │ │ │ │ │ │行核貸太慢買不到巨威公司│一項之詐偽罪,│ │ │ │ │ │ │ │ │股票,所以凌偉婷幫我買到│各處有期徒刑玖│ │ │ │ │ │ │ │ │金棠公司股票,隔一個星期│月。未扣案之犯│ │ │ │ │ │ │ │ │後林碧玟就交給我金棠公司│罪所得各新臺幣│ │ │ │ │ │ │ │ │股票4張共新台幣200,000元│肆仟元,除應發│ │ │ │ │ │ │ │ │。 │還被害人、第三│ │ │ │ │ │ │ │ │ │人或得請求損害│ │ │ │ │ │ │ │ │ │賠償之人外,均│ │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87 │李成裕│96年7月17 │交友網站上林君│林君徽│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林君徽│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日高雄市凱│徽化名「林嘉玲│劉怡伶│,她自稱「林嘉玲」,電話│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旋路附近 │」偽作欲與李成│ │連絡一段時間後,96年7 月│易法第一百七十│11 │ │ │ │ │ │裕交往,於左揭│ │17日我與林君徽在高雄市凱│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時、地介紹自稱│ │旋路附近與林君徽阿姨見面│款之詐偽罪,各│A2卷 │ │ │ │ │ │阿姨劉怡伶認識│ │,林君徽說其阿姨(經指認 │處有期徒刑壹年│第804頁至 │ │ │ │ │ │後,共同偽稱阿│ │為劉怡伶)為非凡的記者, │柒月。未扣案之│第805頁、 │ │ │ │ │ │姨為非凡新聞記│ │對理財很有規劃,林君徽阿│犯罪所得各新臺│第810頁 │ │ │ │ │ │者,有內線消息│ │姨問林君徽我是否為她男友│幣肆萬零肆佰玖│ │ │ │ │ │ │,介紹投資漢光│ │,林君徽回答是。林君徽與│拾元,除應發還│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阿姨聊及未上市股票的消息│被害人、第三人│ │ │ │ │ │ │,將來要上市,│ │,阿姨問我要不要投資,並│或得請求損害賠│ │ │ │ │ │ │可獲取利益,林│ │告訴我因身為記者可聽到內│償之人外均沒收│ │ │ │ │ │ │君徽亦偽稱有投│ │幕消息,漢光公司未上市股│,於全部或一部│ │ │ │ │ │ │資,致李成裕陷│ │票最近就會上市,可以淨賺│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1倍以上,林君徽其也有投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購買漢光公司股│ │資,並說其所有之車輛就是│其價額。 │ │ │ │ │ │ │票2張(每張新台│ │用投資賺來的錢買的,並帶│ │ │ │ │ │ │ │幣48,000元), │ │我前往附近網咖開了該公司│馮鑰仁共同犯│ │ │ │ │ │ │共新台幣100,00│ │網頁給我看,說為了我們的│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0元(含手續費及│ │將來打算,一定要投資,我│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就同意購買漢光公司股票,│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費元),自購買 │ │並交付新台幣100,000元予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股票後,林君徽│ │劉怡伶。我買完股票之後,│玖月。 │ │ │ │ │ │ │對李成裕態度就│ │覺得林君徽的態度變得比較│ │ │ │ │ │ │ │變得冷淡。 │ │冷淡了。隔了約2個星期後 │林君徽共同犯│ │ │ │ │ │ │ │ │,林君徽把我買的漢光公司│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交給我。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 │ │所得新臺幣肆仟│ │ │ │ │ │ │ │ │ │元,除應發還被│ │ │ │ │ │ │ │ │ │害人、第三人或│ │ │ │ │ │ │ │ │ │得請求損害賠償│ │ │ │ │ │ │ │ │ │之人外,均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 │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 │ │ │(劉怡伶前已判│ │ │ │ │ │ │ │ │ │處罪刑確定) │ │ │ │ │ │ │ │ │ │ │ │ │ ├──┼───┼─────┼───────┼───┼────────────┼───────┼─────┼───┤ │ 88 │簡志達│96年7月24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我在96年於網路上認識林巾│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日高雄市苓│巾愉化名「李嘉│ │愉,她自稱「李嘉瑜」,相│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 │ │ │ │雅區廣州一│瑜」,佯作與簡│ │約出來約莫4、5次後,林巾│易法第一百七十│1 │ │ │ │ │街某商店內│志達交往,於左│ │愉並與我牽手表示要交往,│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於96年7月2日下午3時30分 │款之詐偽罪,各│A2卷 │ │ │ │ │ │稱表姊及另名男│ │在高雄廣州喝茶,在聊天過│處有期徒刑壹年│第593頁、 │ │ │ │ │ │子認識後,共同│ │程中,自稱林巾愉表姊之女│柒月。未扣案之│第605頁, │ │ │ │ │ │偽稱表姊在巨威│ │子及另一名男子到場,談論│犯罪所得各新臺│B3卷 │ │ │ │ │ │公司上班,可購│ │投資股票相關情事,並共同│幣參萬捌仟柒佰│第59頁至第│ │ │ │ │ │買巨威公司未上│ │表示林巾愉表姊是在巨威公│柒拾玖元,除應│60頁、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司任職,可購得巨威公司未│發還被害人、第│B1卷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上市股票賺錢,要我一起購│三人或得請求損│第411頁, │ │ │ │ │ │益,林巾愉表姊│ │買,林巾愉並表示曾向其表│害賠償之人外均│D卷 │ │ │ │ │ │亦偽作交付林巾│ │姊購買股票,表姊要將購買│沒收,於全部或│第94頁反面│ │ │ │ │ │瑜購買股票所得│ │股票所得交付林巾愉,讓我│一部不能沒收或│至第98頁 │ │ │ │ │ │之利益致簡志達│ │覺得這家公司股票會賺錢,│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我便同意購買2張巨威公司 │追徵其價額。 │ │ │ │ │ │ │購買巨威公司股│ │股票,每張新台幣52,000元│ │ │ │ │ │ │ │票2張共104,000│ │,後來在96年8月2日林巾愉│馮鑰仁共同犯│ │ │ │ │ │ │元(每張新台幣 │ │交付2張天新公司股給我,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52,000元),惟 │ │告訴我說巨威公司股票已經│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自林巾愉交付天│ │賣完了,表姊認為天新公司│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新公司股票2張 │ │也可以賺錢,並表示已經買│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予簡志達後,即│ │了,我只好收下股票,後來│玖月。 │ │ │ │ │ │ │避不見面。 │ │林巾愉電話都無法接通,如│ │ │ │ │ │ │ │ │ │果知道林巾愉非真心跟我交│林巾愉共同犯│ │ │ │ │ │ │ │ │往,且購買股票為天新公司│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股票,買股票也不會賺錢,│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就不會購買了。 │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 │ │得各新臺幣肆仟│ │ │ │ │ │ │ │ │ │元,除應發還被│ │ │ │ │ │ │ │ │ │害人、第三人或│ │ │ │ │ │ │ │ │ │得請求損害賠償│ │ │ │ │ │ │ │ │ │之人外,均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 │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林立洋│96年8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宋│宋珮青│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宋珮青,│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宋珮青│ │ │(更名 │新竹市大茶│珮青化名「宋郁│邱歆茹│她自稱「宋郁婷」。96年8 │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邱歆茹│ │ │林裕升│壺複合式餐│婷」,言詞中表│ │初在新竹市的大茶壺複合式│易法第一百七十│111 │ │ │ │) │廳 │現欲與林立洋交│ │餐廳見面時,席間自稱是宋│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往,於左揭時、│ │珮青之表姐邱歆茹前來,其│款之詐偽罪,各│A6卷 │ │ │ │ │ │地介紹自稱表姊│ │自稱為財經記者,說天新公│處有期徒刑壹年│第4469頁至│ │ │ │ │ │邱歆茹認識後,│ │司股票一年後會上市,上市│柒月。未扣案之│第4471頁、│ │ │ │ │ │共同偽稱表姊係│ │後會上漲好幾倍,如果要與│犯罪所得各新臺│第4474頁 │ │ │ │ │ │財經記者,介紹│ │宋珮青交往就必須要有積蓄│幣肆萬參仟貳佰│ │ │ │ │ │ │投資天新公司未│ │。宋珮青也說她自己投資購│捌拾參元,除應│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買這家公司的未上市股票,│發還被害人、第│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為了我跟她的將來,遊說我│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高額利益,宋珮│ │跟他一起投資,我答應投資│害賠償之人外均│ │ │ │ │ │ │青亦偽稱有購買│ │後,96年8月中旬與宋珮青 │沒收,於全部或│ │ │ │ │ │ │天新公司股票,│ │前往陽信商業銀行左營分行│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致林立洋陷於錯│ │辦理貸款新台幣300,000元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並將存摺簿、印鑑及提款│追徵其價額。 │ │ │ │ │ │ │天新公司股票5 │ │卡交給宋珮青作為購買天新│ │ │ │ │ │ │ │張共新台幣240,│ │公司未上市股票之用。96年│馮鑰仁共同犯│ │ │ │ │ │ │000元(每張新台│ │9月底與宋珮青在桃園火車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幣48,000元)(起│ │站附近的麥當勞見面交付我│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訴書誤載新台幣│ │存摺、印鑑、提款卡及泰山│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300,000元),惟│ │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共新台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自宋珮青交付泰│ │幣240,000元,當時我問她 │玖月。 │ │ │ │ │ │ │山公司股票5張 │ │為何與約定不同,她說我的│ │ │ │ │ │ │ │後隨即,都藉故│ │金額只夠買泰山公司未上市│宋珮青、邱歆│ │ │ │ │ │ │推託不見面。 │ │股票,並說邱歆茹分析過泰│茹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山電子公司股票與天新公司│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股票的前景及價值差不多,│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當時我也只好收下來了。之│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後我要約宋珮青她都會推拖│徒刑玖月。未扣│ │ │ │ │ │ │ │ │不出面。 │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 │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李育樹│96年9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宋│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宋珮青│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某間│珮青化名「陳宣│宋珮青│,她自稱「陳宣蓉」,之後│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宋珮青│ │ │ │複合式餐廳│蓉」,佯欲與李│凌偉婷│見過幾次面。96年9月初在 │易法第一百七十│100 │凌偉婷│ │ │ │ │育樹交往,於左│ │高雄市某家複合式餐廳用餐│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 │揭時、地介紹其│ │,陳宣蓉接獲一通電話,說│款之詐偽罪,各├─────┤ │ │ │ │ │朋友凌偉婷及自│ │她的朋友等一下會與她叔叔│處有期徒刑壹年│A6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與│ │過來談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柒月。未扣案之│第4258頁至│ │ │ │ │ │李育樹認識後,│ │情事,不久自稱是宋珮青朋│犯罪所得各新臺│第4261頁、│ │ │ │ │ │共同偽稱投資購│ │友凌偉婷及宋珮青叔叔許洺│幣參萬陸仟肆佰│第4263頁 │ │ │ │ │ │買天新公司未上│ │瑋到達餐廳,即開始談論購│捌拾肆元,除應│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買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相關│發還被害人、第│ │ │ │ │ │ │上市,可獲取高│ │情事,許洺瑋說這家公司的│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額利益不實資訊│ │股票現值每股新台幣52元,│害賠償之人外均│ │ │ │ │ │ │,致李育樹陷於│ │大約1年以後會上市,至少 │沒收,於全部或│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會漲到1倍上,宋珮青在旁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買天新公司未上│ │大力遊說我購買。但是當時│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市股票2張共新 │ │我尚未決定購買。之後宋珮│追徵其價額。 │ │ │ │ │ │ │台幣104,000 元│ │青不斷以電話遊說我購買,│ │ │ │ │ │ │ │(新台幣每張52,│ │並說如果投資購買該公司未│馮鑰仁共同犯│ │ │ │ │ │ │000元),事後宋│ │上市股票,可以賺錢也可以│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珮青交付泰山公│ │以規劃我們2人的未來,於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司股票2張(每張│ │是我考慮後同意購買。96年│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新台幣48,000元│ │9月中旬的時候宋珮青先幫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予李育樹。 │ │我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玖月。 │ │ │ │ │ │ │ │ │2張,總價新台幣104,000元│ │ │ │ │ │ │ │ │ │。我分別於96年9月23日、 │許洺瑋、宋珮│ │ │ │ │ │ │ │ │10月1日、10月2日先後付款│青、凌偉婷共同│ │ │ │ │ │ │ │ │共新台幣104,000元至宋珮 │犯證券交易法第│ │ │ │ │ │ │ │ │青指定帳戶。96年11月初宋│一百七十一條第│ │ │ │ │ │ │ │ │珮青在高雄市前鎮區三多路│一項之詐偽罪,│ │ │ │ │ │ │ │ │附近的某家迴轉壽司將2張 │各處有期徒刑玖│ │ │ │ │ │ │ │ │泰山公司未上市股票交給我│月。未扣案之犯│ │ │ │ │ │ │ │ │,當時我質疑為何非當初所│罪所得各新臺幣│ │ │ │ │ │ │ │ │約定之天新公司股票,宋珮│肆仟元,除應發│ │ │ │ │ │ │ │ │青說她叔叔說2家未上市股 │還被害人、第三│ │ │ │ │ │ │ │ │票都差不多。之後我上網查│人或得請求損害│ │ │ │ │ │ │ │ │詢股價發現該公司股票價值│賠償之人外,均│ │ │ │ │ │ │ │ │不高,才發現受騙。 │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91 │林俊宇│(1)96年10 │於交友網站上宋│宋珮青│我於96年9月底在交友網站 │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宋珮青│ │ │ │月間高雄市│珮青化名「張雯│許洺瑋│認識宋珮青,她自稱「張雯│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中山路及五│婷」,於96年10│ │婷」,96年10月,宋珮青約│易法第一百七十│59 │ │ │ │ │福路附近某│月在高雄市五福│ │我至高雄西子灣漁人碼頭見│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咖啡店 │路及中山路附近│ │面後,跟我說她要拿東西給│款之詐偽罪,各│A3卷 │ │ │ │ │ │某間咖啡廳介紹│ │其叔叔,之後宋珮青就我帶│處有期徒刑壹年│第2335頁至│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到中山路與五福路附近咖啡│柒月。未扣案之│第2339頁 │ │ │ │ │ │與林俊宇認識後│ │店與其叔叔許洺瑋見面,其│犯罪所得各新臺│ │ │ │ │ │ │,共同偽稱叔叔│ │叔叔自稱為理財公司顧問,│幣壹萬捌仟參佰│ │ │ │ │ │ │為理財公司顧問│ │說其內線消息有一檔未上市│捌拾玖元,除應│ │ │ │ │ │ │,有內線消息,│ │股票將上市,上市後獲利會│發還被害人、第│ │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達2倍上當時我尚未決定購 │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買。2天後宋珮青約我至左 │害賠償之人外均│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營一間簡餐店聊天,宋珮青│沒收,於全部或│ │ │ │ │ │ │利益等不實資訊│ │遊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並│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致林俊宇因而│ │說其要交往的對象需要有經│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出資購買天新公│ │濟能力,懂理財會投資。我│追徵其價額。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 │ │便簽約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 │ │ │ │ │ │ │張新台幣52,000│ │股票1張新台幣52,000元,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元。96年11月中│ │次日將新台幣52,000元交付│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旬在高雄市大順│ │宋珮青。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路旁交付上揭股│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票予林俊宇。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玖月。 │ │ │ │ │ │ │ │ │ │ │ │ │ │ │ │ │ │ │ │許洺瑋、宋珮│ │ │ │ │ │ │ │ │ │青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玖月。未扣│ │ │ │ │ │ │ │ │ │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 │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6年11 │96年11月中旬在│宋珮青│96年11月下旬宋珮青在高雄│張勝鈞、張嘉│A3卷 │ │ │ │ │月下旬高雄│高雄市大順路旁│ │市大順路旁一小公園交付我│如共同犯證券交│第2337頁至│ │ │ │ │市大順路旁│小公園,宋珮青│ │96年10月間購買之天新公司│易法第一百七十│第2339頁 │ │ │ │ │小公園 │交付林俊宇96年│ │未上市股票,當時宋珮青說│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 │10 月間所購買 │ │要再幫我買5張未上市股票 │款之詐偽罪,各│ │ │ │ │ │ │之天新公司股票│ │,我答應再購買5張,96 年│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 │,林俊宇同意再│ │12月某日我與宋珮青約在高│貳月。未扣案之│ │ │ │ │ │ │出資購買保勝公│ │雄市中山路與五福路口附近│犯罪所得各新臺│ │ │ │ │ │ │司未上市股票5 │ │咖啡店見面簽約購買保勝公│幣壹拾萬壹仟柒│ │ │ │ │ │ │張共新台幣237,│ │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新台│佰零貳元,除應│ │ │ │ │ │ │500元(每張新台│ │幣47,500元),我當場交付 │發還被害人、第│ │ │ │ │ │ │幣47,500元)。 │ │新台新台幣237,500元。96 │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宋珮青在瑞豐夜│ │年12月中旬宋珮青約我至瑞│害賠償之人外均│ │ │ │ │ │ │市交付保勝公司│ │豐夜市見面交付我保勝公司│沒收,於全部或│ │ │ │ │ │ │股票與林俊宇。│ │未上市股票5張。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玖月。 │ │ │ │ │ │ │ │ │ │ │ │ │ │ │ │ │ │ │ │宋珮青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 │ │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均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許洺瑋第一次│ │ │ │ │ │ │ │ │ │二審判決無罪確│ │ │ │ │ │ │ │ │ │定) │ │ │ │ │ │ │ │ │ │ │ │ │ ├──┼───┼─────┼───────┼───┼────────────┼───────┼─────┼───┤ │ 92 │利彥君│(1)96年10 │於交友網站上凌│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凌偉婷│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月24日高雄│偉婷化名「林沛│凌偉婷│,她自稱「林沛雯」,96 │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市漢神百貨│雯」,佯作與利│ │年10月24日在高雄市漢神百│易法第一百七十│71 │ │ │ │ │附近飲料店│彥君交往,於96│ │貨附近飲料店與凌偉婷及其│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年10月24日在高│ │叔叔許洺瑋見面,其叔叔自│款之詐偽罪,各│A4卷 │ │ │ │ │ │雄市漢神百貨附│ │稱任職某公司的理財顧問,│處有期徒刑壹年│第2654頁至│ │ │ │ │ │近飲料店,介紹│ │說有公司未上市股票即將上│玖月。未扣案之│第2656頁、│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市,每張獲利達50%,許洺 │犯罪所得各新臺│第2659頁 │ │ │ │ │ │與利彥君認識後│ │瑋及凌偉婷大力遊說我購買│幣捌萬伍仟柒佰│ │ │ │ │ │ │,共同偽稱叔叔│ │,凌偉婷說我們2人如果要 │伍拾捌元,除應│ │ │ │ │ │ │為理財顧問,介│ │交往,就要好的規劃未來。│發還被害人、第│ │ │ │ │ │ │紹投資司未上市│ │於是我同意購買股票,並交│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付提款卡給凌偉婷。之後凌│害賠償之人外均│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偉婷約我至高雄市新崛江見│沒收,於全部或│ │ │ │ │ │ │,致利彥君陷於│ │面將4張天新公司未上市股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票、提款卡、身分證交給我│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買天新公司未上│ │,提款卡共被領走200,000 │追徵其價額。 │ │ │ │ │ │ │市公司股票4張 │ │元。 │ │ │ │ │ │ │ │共新台幣208,00│ │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0元(每張新台幣│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52,000元)。嗣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後凌偉婷在高雄│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市五福二路新崛│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江見面將上揭股│ │ │玖月。 │ │ │ │ │ │ │票交付與利彥君│ │ │ │ │ │ │ │ │ │。 │ │ │許洺瑋、凌偉│ │ │ │ │ │ │ │ │ │婷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玖月。未扣│ │ │ │ │ │ │ │ │ │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 │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2)96年12 │96年12月25日利│凌偉婷│凌偉婷說投資太少要我貸款│張勝鈞、張嘉│A4卷 │ │ │ │ │月25日高雄│彥君再出資向凌│ │投資,96年12月25日我與凌│如共同犯證券交│第2656頁至│ │ │ │ │市某處 │偉婷購買啓成公│ │偉婷同至陽信銀行貸款新台│易法第一百七十│第2656頁、│ │ │ │ │ │司未上市股票3 │ │幣150,000元,並將該銀行 │一條第一項第一│第2659頁 │ │ │ │ │ │張,共新台幣15│ │存摺、提款卡及印章都交給│款之詐偽罪,各│ │ │ │ │ │ │5,000元(含手續│ │凌偉婷。97年2月中旬,凌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費及證券交易稅│ │偉婷在新崛江將3張啓成公 │捌月。未扣案之│ │ │ │ │ │ │等規費,每張新│ │司未上市股票及銀行存摺、│犯罪所得各新臺│ │ │ │ │ │ │台幣47,500元) │ │提款及印章交給我,另要我│幣陸萬壹仟貳佰│ │ │ │ │ │ │。利彥君收受股│ │交付新台幣5,000元,說是 │柒拾陸元,除應│ │ │ │ │ │ │票後即未與凌偉│ │他叔叔幫代墊的款項,我總│發還被害人、第│ │ │ │ │ │ │婷聯絡。 │ │共損失新台幣355,000元, │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 │ │之後我就沒跟凌偉婷再連絡│害賠償之人外均│ │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玖月。 │ │ │ │ │ │ │ │ │ │ │ │ │ │ │ │ │ │ │ │凌偉婷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 │ │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均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許洺瑋第一次│ │ │ │ │ │ │ │ │ │二審判決無罪確│ │ │ │ │ │ │ │ │ │定) │ │ │ │ │ │ │ │ │ │ │ │ │ ├──┼───┼─────┼───────┼───┼────────────┼───────┼─────┼───┤ │ 93 │林家偉│(1)96年11 │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我於97年7月在交友網站認 │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月高雄市三│巾愉化名「王雅│林巾愉│識林巾愉,她自稱「王雅琪│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皇三家複合│琪」,表示欲與│ │」,之後我陸續有跟林巾愉│易法第一百七十│70 │ │ │ │ │式餐廳 │林家偉交往,於│ │聊天、見面,這期間讓我覺│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96年11月在高雄│ │得林巾愉好像有意思要跟我│款之詐偽罪,各│A4卷 │ │ │ │ │ │市三皇三家咖啡│ │交往。96年11月間林巾愉與│處有期徒刑壹年│第2621頁至│ │ │ │ │ │廳,林巾愉介紹│ │我高雄火車站附近三皇三家│玖月。未扣案之│第2625頁、│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複合式餐廳見面聊天,林巾│犯罪所得各新臺│B2卷 │ │ │ │ │ │與林家偉認識後│ │愉說要投資股票,約她舅舅│幣捌萬伍仟柒佰│第313頁至 │ │ │ │ │ │,共同偽稱叔叔│ │過來談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伍拾捌元,除應│第314頁 │ │ │ │ │ │為投資理財顧問│ │事宜,之後自稱林巾愉舅舅│發還被害人、第│ │ │ │ │ │ │,投資未上市股│ │許洺瑋出現,其自稱為投資│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理財顧問,說有內線消息和│害賠償之人外均│ │ │ │ │ │ │,可獲取高額利│ │取得未上市股票,天新公司│沒收,於全部或│ │ │ │ │ │ │益等不實資訊,│ │一年內可以上市,獲利很高│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林巾愉亦偽稱要│ │,說要規劃將來、儲蓄結婚│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投資股票,致林│ │準備金等,遊說我購買股票│追徵其價額。 │ │ │ │ │ │ │家偉陷於錯誤,│ │,當時我沒有答應。之後林│ │ │ │ │ │ │ │而出資購買天新│ │巾愉不斷用電話遊說我購買│馮鑰仁共同犯│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說早點購買才能賺錢,於│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4張新台幣208, │ │是我同意購買天新公司未上│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000元(每張新台│ │市股票4張共新台幣204,000│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幣52,000元)。 │ │元,並領出20多萬元現金交│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事後林巾愉有交│ │給林巾愉,林巾愉一、二星│玖月。 │ │ │ │ │ │ │付上揭股票予林│ │期後交付我天新股票未上市│ │ │ │ │ │ │ │家偉。 │ │股票4張。 │許洺瑋、林巾│ │ │ │ │ │ │ │ │ │愉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玖月。未扣│ │ │ │ │ │ │ │ │ │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 │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2)96年12 │96年12月林家偉│林巾愉│96年12月間,林巾愉又再度│張勝鈞、張嘉│A4卷 │ │ │ │ │月間高雄市│再度出資向林巾│ │遊說我購買保勝公司未上市│如共同犯證券交│第2623頁至│ │ │ │ │某處 │愉購買保勝公司│ │股票4張,我交付約新台幣 │易法第一百七十│第2625頁、│ │ │ │ │ │未上市股票4張 │ │200,000元給她。過二、三 │一條第一項第一│B2卷 │ │ │ │ │ │共新台幣204,00│ │星期林巾愉交付我保勝公司│款之詐偽罪,各│第313頁至 │ │ │ │ │ │0元(含手續費及│ │股票共新台幣204,000元。 │處有期徒刑壹年│第314 頁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我買完股票後,林巾愉還是│玖月。未扣案之│ │ │ │ │ │ │費,新台幣每張│ │有跟我電話聯絡,她說不要│犯罪所得各新臺│ │ │ │ │ │ │47,500元)。事 │ │給家人及其他人說有買股票│幣捌萬參仟參佰│ │ │ │ │ │ │後林巾愉有交付│ │的事。 │柒拾壹元,除應│ │ │ │ │ │ │股票予林家偉。│ │ │發還被害人、第│ │ │ │ │ │ │ │ │ │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 │ │ │害賠償之人外均│ │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玖月。 │ │ │ │ │ │ │ │ │ │ │ │ │ │ │ │ │ │ │ │林巾愉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 │ │得各新臺幣肆仟│ │ │ │ │ │ │ │ │ │元,除應發還被│ │ │ │ │ │ │ │ │ │害人、第三人或│ │ │ │ │ │ │ │ │ │得請求損害賠償│ │ │ │ │ │ │ │ │ │之人外,均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 │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 │ │ │(許洺瑋第一次│ │ │ │ │ │ │ │ │ │二審判決無罪確│ │ │ │ │ │ │ │ │ │定) │ │ │ │ │ │ │ │ │ │ │ │ │ ├──┼───┼─────┼───────┼───┼────────────┼───────┼─────┼───┤ │ 94 │張俊仁│96年11月間│於交友網站上宋│宋珮青│我於95年10月底在交友網站│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宋珮青│ │ │ │高雄市某間│珮青化名「Angl│許洺瑋│上認識宋珮青,她自稱「 │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複合式餐廳│A」,於左揭時 │ │AnglA」,期間相約見面幾 │易法第一百七十│62 │ │ │ │ │ │、地介紹自稱叔│ │次後,96年11月中旬在高雄│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叔許洺瑋認識後│ │市火車站附近與宋珮青見面│款之詐偽罪,各│A3卷 │ │ │ │ │ │,共同偽稱叔叔│ │閒聊,宋珮青問我有無投資│處有期徒刑壹年│第2426頁至│ │ │ │ │ │在理財公司顧問│ │股票意願,並說她要拿東西│玖月。未扣案之│第2428頁、│ │ │ │ │ │,有內線消息,│ │給她叔叔,之後宋珮青帶我│犯罪所得各新臺│第2431頁 │ │ │ │ │ │投資購買天新公│ │到高雄市某間複合式餐廳與│幣捌萬參仟參佰│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其叔叔許洺瑋見面,其叔叔│柒拾肆元,除應│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顧問│發還被害人、第│ │ │ │ │ │ │獲取高額利潤,│ │,並說依其內線消息有天新│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宋珮青亦偽稱其│ │公司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害賠償之人外均│ │ │ │ │ │ │交由許洺瑋投資│ │其獲利多達2至5倍,要我把│沒收,於全部或│ │ │ │ │ │ │股票,亦獲利不│ │握機會。宋珮青也一直遊說│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少等不實資訊,│ │我購買,說其因叔叔規劃投│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致張俊仁因而出│ │資賺了不少錢,這樣以後我│追徵其價額。 │ │ │ │ │ │ │資購買天新公司│ │們2人就有共同的話題聊天 │ │ │ │ │ │ │ │股票4張,事後 │ │等語,於是我就同意購買。│馮鑰仁共同犯│ │ │ │ │ │ │宋珮青卻交付張│ │96 年11月下旬宋珮青約銀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俊仁聿新公司未│ │行代辦人員到高雄市前鎮區│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上市股票4張共 │ │布魯樂谷門口與銀行簽約向│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新台幣192,000 │ │新竹商銀貸款新台幣200,00│罪,處有期徒刑│ │ │ │ │ │ │元(每張新台幣 │ │0元,並要求我交付提款卡 │玖月。 │ │ │ │ │ │ │48,000元)。 │ │以及密碼給宋珮青以便買賣│ │ │ │ │ │ │ │ │ │股票。96年12月上旬宋珮青│許洺瑋、宋珮│ │ │ │ │ │ │ │ │卻交付我不同的聿新公司未│青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上市股票4張(每張新台幣48│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000元),共新台幣192,000│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元。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玖月。未扣│ │ │ │ │ │ │ │ │ │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 │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95 │詹坤璋│(1)96年11 │於交友網站上「│陳昕婕│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陳昕婕│ │ │ │月下旬高雄│陳昕婕化名「陳│凌瑋婷│她自稱「陳瑋玲」,96年11│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市新崛江附│偉玲」,介紹其│許洺瑋│月下旬在高雄市新崛江附近│易法第一百七十│15 │許洺瑋│ │ │ │近簡餐店 │友人凌偉婷及自│ │簡餐店見面,陳昕婕邀約朋│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稱其叔叔許洺瑋│ │友凌偉婷以及其叔叔許洺瑋│款之詐偽罪,各│A2卷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前來,許洺瑋自稱為天新公│處有期徒刑貳年│第1011頁至│ │ │ │ │ │稱許洺瑋為天新│ │司的財經顧問,稱依其內線│陸月。未扣案之│第1014頁、│ │ │ │ │ │公司財經顧問,│ │消息天新公司的未上市股票│犯罪所得各新臺│第1015頁、│ │ │ │ │ │可購買公司未上│ │上市後獲利至少3倍以上, │幣壹拾陸萬肆仟│第1019頁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陳昕婕與凌瑋婷在旁大力遊│參佰捌拾伍元,│ │ │ │ │ │ │上市,可獲取高│ │說我購買該未上市股票,並│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額利潤,陳昕婕│ │說要我與陳昕婕2人好規劃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並表示欲交往之│ │我們的未來等語,我就同意│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意,致詹坤彰陷│ │購買天新公司的未上市股票│外均沒收,於全│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8張(每張50,000元)共新台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購買天新公司股│ │幣400,000元,我立即提款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票8張共新台幣 │ │新台幣80,000元交付陳昕婕│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400,000元(每張│ │叔叔當定金,於交付定金予│。 │ │ │ │ │ │ │新台幣50,000元│ │陳昕婕叔叔告知我購買股票│ │ │ │ │ │ │ │)。事後陳昕婕 │ │的事不能告知任何人。96年│馮鑰仁共同犯│ │ │ │ │ │ │交付詹坤彰天新│ │12月下旬陳昕婕約我到高雄│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公司股票1張(每│ │市五福路的一家麥當勞,請│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張新台幣52,000│ │一位銀行代辦人員前來簽約│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元)、啓成公司 │ │向渣打銀行貸款新台幣400,│罪,處有期徒刑│ │ │ │ │ │ │股票6張(每張新│ │000元整,並於銀行放款日 │玖月。 │ │ │ │ │ │ │台幣47,500元) │ │陳昕婕要我交付存摺、私章│ │ │ │ │ │ │ │。 │ │以及身分證供其叔叔購買股│許洺瑋、陳昕│ │ │ │ │ │ │ │ │票用。97年1月下旬陳昕婕 │婕、凌偉婷共同│ │ │ │ │ │ │ │ │交付我天新公司股票1張、 │犯證券交易法第│ │ │ │ │ │ │ │ │啓成公司股票6張。 │一百七十一條第│ │ │ │ │ │ │ │ │ │一項之詐偽罪,│ │ │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玖│ │ │ │ │ │ │ │ │ │月。未扣案之犯│ │ │ │ │ │ │ │ │ │罪所得各新臺幣│ │ │ │ │ │ │ │ │ │肆仟元,除應發│ │ │ │ │ │ │ │ │ │還被害人、第三│ │ │ │ │ │ │ │ │ │人或得請求損害│ │ │ │ │ │ │ │ │ │賠償之人外,均│ │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2)97年2月│97年2月初在斗 │許洺瑋│97年2月初許洺瑋邀我在斗 │張勝鈞、張嘉│A2卷 │ │ │ │ │初斗南交流│南交流道,許洺│ │南流道下見面,說其有一張│如共同犯證券交│第1015頁、│ │ │ │ │道下 │瑋稱其有一張未│ │要上市的奇美子公司的未上│易法第一百七十│第1019頁 │ │ │ │ │ │上市股票即將上│ │市股票一張新台幣50,000元│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 │市,詹坤彰又出│ │要賣我,當時我提領新台幣│款之詐偽罪,各│ │ │ │ │ │ │資購買該未上市│ │50,000元給許洺瑋,許洺瑋│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股票新台幣50,0│ │說只要一上市他就賣出去到│柒月。未扣案之│ │ │ │ │ │ │00元,許洺瑋但│ │時再交付錢給我,我共損失│犯罪所得各新臺│ │ │ │ │ │ │未交付該公司股│ │新台幣450,000元。 │幣貳萬參仟元,│ │ │ │ │ │ │票。(起訴書誤 │ │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載新台幣480,00│ │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0元) │ │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全│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玖月。 │ │ │ │ │ │ │ │ │ │ │ │ │ │ │ │ │ │ │ │許洺瑋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 │ │得各新臺幣肆仟│ │ │ │ │ │ │ │ │ │元,除應發還被│ │ │ │ │ │ │ │ │ │害人、第三人或│ │ │ │ │ │ │ │ │ │得請求損害賠償│ │ │ │ │ │ │ │ │ │之人外,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陳昕婕、凌偉│ │ │ │ │ │ │ │ │ │婷均經第一次二│ │ │ │ │ │ │ │ │ │審判決無罪確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 │王誠皓│96年12月中│於交友網站上凌│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凌偉婷,│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某│偉婷化名「林宣│凌偉婷│她自稱「林宣儀」。在96 │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複合式餐廳│儀」,佯作欲與│ │年12月中旬,我與凌偉婷相│易法第一百七十│102 │ │ │ │ │ │王誠皓交往,於│ │約在高雄市某複合式餐廳用│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左揭時、地介紹│ │餐時,凌偉婷接獲一通電話│款之詐偽罪,各│A6卷 │ │ │ │ │ │自稱小舅許洺瑋│ │,說她的小舅要過來與她談│處有期徒刑壹年│第4297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購買未上市股票的事,不久│陸月。未扣案之│第4299頁、│ │ │ │ │ │稱小舅為天新公│ │自稱是林宣儀小舅男子許洺│犯罪所得各新臺│D3卷 │ │ │ │ │ │司顧問,可購買│ │瑋前來,他化名「黃正忠」│幣參仟伍佰元,│第74頁反面│ │ │ │ │ │天新公司未上市│ │,與凌偉婷談有關投資未上│除應發還被害人│至第76頁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市股票相關情事後即離去。│、第三人或得請│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凌偉婷說天新公司股票,一│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致王誠皓陷於│ │年半後會上市,每股40幾元│外均沒收,於全│ │ │ │ │ │ │錯誤,而交付定│ │會漲到100多元,為了我們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金新台幣7,000 │ │二人的未來,遊說我購買該│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元予許洺瑋購買│ │公司的未上市股票,我當時│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天新公司未上市│ │尚未決定購買。當天晚上在│。 │ │ │ │ │ │ │股票,惟自王誠│ │高雄市的某家露天咖啡廳,│ │ │ │ │ │ │ │皓決定不購買上│ │許洺瑋再次前來,說他是天│馮鑰仁共同犯│ │ │ │ │ │ │揭股票後,即與│ │新公司的顧問,有內線消息│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凌偉婷、許洺瑋│ │,股票會漲到100多,一年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斷絕聯絡。 │ │半以會上市等利多消息,加│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上凌偉婷遊說,於是我決定│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購買6張,先交付新台幣7,0│玖月。 │ │ │ │ │ │ │ │ │00訂金予許洺瑋,並簽立委│ │ │ │ │ │ │ │ │ │託書及認股繳款書,但最後│許洺瑋、凌偉│ │ │ │ │ │ │ │ │我決定不買就沒有再與他們│婷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連絡。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玖月。未扣│ │ │ │ │ │ │ │ │ │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 │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97 │吳介瑋│96年12月中│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於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吳坤 │旬高雄市三│昕婕化名,「陳│陳昕婕│她自稱「陳瑋玲」,期間見│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翰) │民區某餐廳│瑋玲」偽作與吳│ │面數次後,陳昕婕讓我覺得│易法第一百七十│35 │ │ │ │ │ │介瑋交往,於左│ │她有意要跟我交往。96年12│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月中我與陳昕婕到高雄市三│款之詐偽罪,各│A3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民區一間餐廳吃飯,席間陳│處有期徒刑壹年│第1700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昕婕的叔叔許洺瑋帶來,許│捌月。未扣案之│第1702頁、│ │ │ │ │ │叔叔為理財顧問│ │洺瑋看到陳昕婕後就問說「│犯罪所得各新臺│B2卷 │ │ │ │ │ │,介紹某間生化│ │這是你的男朋友嗎」,陳昕│幣陸萬陸仟元,│第277頁至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婕就笑笑的,像是默認的樣│除應發還被害人│第278頁 │ │ │ │ │ │,將來要上市,│ │子,之後就與陳昕婕開始談│、第三人或得請│ │ │ │ │ │ │可獲取利益,陳│ │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昕婕亦偽稱其叔│ │。許洺瑋介紹某間生化公司│外均沒收,於全│ │ │ │ │ │ │叔幫助投資獲利│ │未上市的股票,說這股票讓│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不少,致吳介瑋│ │他賺很多錢,並說他是某一│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間公司的理財顧問,陳昕婕│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資購買該生化公│ │當時她也在旁邊說她叔叔幫│。 │ │ │ │ │ │ │司股票共新台幣│ │她賺了不少錢,也說為了我│ │ │ │ │ │ │ │142,500元(每張│ │們的將來,要有好點的經濟│馮鑰仁共同犯│ │ │ │ │ │ │新台幣47,500元│ │,我說我沒有錢,許洺瑋說│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事後陳昕婕 │ │可以辦貸款了,而且等這間│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交付啓成公司未│ │公司上市後可將股票賣掉,│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上市股票3張予 │ │絕對比現在買的價錢還高,│罪,處有期徒刑│ │ │ │ │ │ │吳介瑋。 │ │就可以把貸款還清還有賺,│玖月。 │ │ │ │ │ │ │ │ │於是我答應購買並辦理貸款│ │ │ │ │ │ │ │ │ │。我向銀行貸款並提領新台│許洺瑋、陳昕│ │ │ │ │ │ │ │ │幣140,000元交給自稱是許 │婕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洺瑋的助理。97年1月底陳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昕婕約我在高雄市三多路的│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新光三越拿3張啓成公司未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上市股票給我,我看到是啓│徒刑玖月。未扣│ │ │ │ │ │ │ │ │成公司的股票,我問陳昕婕│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為何名稱與當初講的不一樣│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她跟我講原來的那一間沒│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有了,這一間更好。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98 │陳俊次│96年12月下│於交友網站上宋│宋珮青│我於96年底在交友網站認識│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宋珮青│ │ │ │旬高雄市新│珮青化名「張薇│凌偉婷│宋珮青,她自稱「張薇如」│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興區新崛江│如」,佯稱欲與│許洺瑋│,出去見面2、3次後,宋珮│易法第一百七十│5 │許洺瑋│ │ │ │某咖啡廳 │陳俊次交往,於│ │青開始問我有沒有理財規劃│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左揭時、地介紹│ │,說我人很好想要跟我交往│款之詐偽罪,各│A2卷 │ │ │ │ │ │其友人凌偉婷及│ │。96年12月下旬我與宋珮青│處有期徒刑貳年│第684頁至 │ │ │ │ │ │自稱舅舅許洺瑋│ │在高雄市新興區新崛江某咖│陸月。未扣案之│第685頁、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啡廳用餐,用餐中有一位宋│犯罪所得各新臺│B1卷 │ │ │ │ │ │稱其舅舅許洺瑋│ │珮青的友人凌偉婷出現,說│幣壹拾陸萬肆仟│第362頁至 │ │ │ │ │ │要幫凌偉婷男友│ │其跟宋珮青的舅舅許洺瑋約│柒佰肆拾參元,│第365頁 │ │ │ │ │ │規劃投資購買未│ │好來幫助他男朋友規劃購買│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上市股票,介紹│ │未上市股票情事,宋珮青與│、第三人或得請│ │ │ │ │ │ │投資巨晰公司未│ │凌偉婷輪番遊說要我購買未│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上市股票,並說其購買未上│外均沒收,於全│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市股票機會不是經常有的,│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利益,致陳俊次│ │獲利很好,要我好好把握等│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語,隔沒多久宋珮青的舅舅│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購買巨晰公司股│ │就出現,就向我介紹巨晰公│。 │ │ │ │ │ │ │票7張,共新台 │ │司的未上市股票,上市、上│ │ │ │ │ │ │ │幣357, 000元( │ │櫃後可以賺很多錢,並說是│馮鑰仁共同犯│ │ │ │ │ │ │每張新台幣51,0│ │因為我是宋珮青的男友才幫│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00元),惟自宋 │ │我,我因為覺得宋珮青有想│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珮青提領43萬元│ │要跟我在一起,我才決定購│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並交付保勝公司│ │買7張巨晰公司股票(每張新│罪,處有期徒刑│ │ │ │ │ │ │未上市股票8張(│ │台幣51,000元)共新台幣357│玖月。 │ │ │ │ │ │ │每張新台幣47,5│ │,000元,現場簽約交付定金│ │ │ │ │ │ │ │00元)予陳俊次 │ │新台幣10,000元,因為我沒│許洺瑋、宋珮│ │ │ │ │ │ │後,即斷絕聯絡│ │有錢,宋珮青就帶我到台中│青、凌偉婷共同│ │ │ │ │ │ │。 │ │市三信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犯證券交易法第│ │ │ │ │ │ │ │ │台幣500,000元,宋珮青於 │一百七十一條第│ │ │ │ │ │ │ │ │97年1月24日銀行放款時要 │一項之詐偽罪,│ │ │ │ │ │ │ │ │我交付存摺、提款卡以及密│各處有期徒刑玖│ │ │ │ │ │ │ │ │碼給她,她要拿給其舅舅處│月。未扣案之犯│ │ │ │ │ │ │ │ │理股購買股票相關事宜,宋│罪所得各新臺幣│ │ │ │ │ │ │ │ │珮青說所購買未上市股票之│肆仟元,除應發│ │ │ │ │ │ │ │ │事是我們倆個人之間的秘密│還被害人、第三│ │ │ │ │ │ │ │ │,決不可以告知任何人。之│人或得請求損害│ │ │ │ │ │ │ │ │後宋珮青約我在高雄將保勝│賠償之人外,均│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拿給我 │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購買股票後即斷絕聯絡。│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99 │石聖意│(1)96年12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我於交友網站認識林巾愉,│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石桓 │月25日高雄│巾愉化名「李雅│許洺瑋│她自稱「李雅慧」,相約見│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顗) │市某餐廳 │慧」,認識期間│ │面數次,林巾愉早上都會叫│易法第一百七十│20 │ │ │ │ │ │林巾愉以行為使│ │我起床、寫小卡片、簡訊給│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石聖意誤認二人│ │我,讓我覺得像是在交往。│款之詐偽罪,各│A2卷 │ │ │ │ │ │在交往,於96年│ │96 年12月25日在高雄市某 │處有期徒刑貳年│第1257頁至│ │ │ │ │ │12 月25日在高 │ │餐廳吃飯,席間自稱林巾愉│柒月。未扣案之│第1259頁、│ │ │ │ │ │雄市某餐廳介紹│ │的叔叔許洺瑋來找林巾愉談│犯罪所得各新臺│第1264頁 │ │ │ │ │ │自稱林巾愉叔叔│ │論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幣壹拾捌萬伍仟│ │ │ │ │ │ │許洺瑋認識後,│ │,林巾愉及許洺瑋極力遊說│捌佰貳拾玖元,│ │ │ │ │ │ │共同稱投資未上│ │我購買且我認為可增進我與│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市股票獲利高等│ │林巾愉關係,故答應購買,│、第三人或得請│ │ │ │ │ │ │訊息,致石聖意│ │我隨即將提款卡及身份證交│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出資購買啓成公│ │給許洺瑋。97年1月初林巾 │外均沒收,於全│ │ │ │ │ │ │司股票9張共新 │ │愉在高雄市一間麥當勞將啓│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台幣427,500元(│ │成公司未上市股票9張交給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每張新台幣 │ │我,跟我說一共新台幣380,│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47,500元)。 │ │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玖月。 │ │ │ │ │ │ │ │ │ │ │ │ │ │ │ │ │ │ │ │許洺瑋、林巾│ │ │ │ │ │ │ │ │ │愉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玖月。未扣│ │ │ │ │ │ │ │ │ │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 │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2)97年1月│97年1月底在台 │林巾愉│97年1月底,林巾愉再度遊 │張勝鈞、張嘉│A2卷 │ │ │ │ │底台中市 │中市,石聖意因│ │說我貸款購買未上市股票,│如共同犯證券交│第1259頁、│ │ │ │ │ │林巾愉再度遊說│ │我同意後便在台中市辦理貸│易法第一百七十│第1264頁 │ │ │ │ │ │,購買巨晰公司│ │款新台幣400,000元,核貸 │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 │股票8張共新台 │ │後,我把提款卡交給林巾愉│款之詐偽罪,各│ │ │ │ │ │ │幣408,000元(每│ │。97年2月初林巾愉在高雄 │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 │張新台幣51,000│ │火車站把巨晰公司未上市股│陸月。未扣案之│ │ │ │ │ │ │元)。事後林巾 │ │票8張交給我,並且跟我說 │犯罪所得各新臺│ │ │ │ │ │ │愉將上揭股票交│ │一共新台幣380,000元。 │幣壹拾伍萬玖仟│ │ │ │ │ │ │付石聖意。 │ │ │肆佰柒拾參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全│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玖月。 │ │ │ │ │ │ │ │ │ │ │ │ │ │ │ │ │ │ │ │林巾愉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 │ │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 │額。 │ │ │ │ │ │ │ │ │ │ │ │ │ │ │ │ │ │ │ │(許洺瑋第一次│ │ │ │ │ │ │ │ │ │二審判決無罪確│ │ │ │ │ │ │ │ │ │定) │ │ │ ├──┼───┼─────┼───────┼───┼────────────┼───────┼─────┼───┤ │100 │王永源│(1)96年底 │凌偉婷以化名「│凌偉婷│我於96年間經由朋友王志成│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五福│林宣儀」,於96│許洺瑋│介紹認識自稱凌偉婷,她自│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路文化中心│年底高雄市文化│ │稱「林宣儀」。96年年底,│易法第一百七十│115 │ │ │ │ │旁「茶代」│中心旁「茶代」│ │我與凌偉婷高雄市五福路文│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餐廳 │餐廳,介紹自稱│ │化中心旁的「茶代」用餐,│款之詐偽罪,各│A6卷 │ │ │ │ │ │叔叔許洺瑋認識│ │席間自稱凌偉婷叔叔許洺瑋│處有期徒刑貳年│第4571頁至│ │ │ │ │ │後,共同偽稱叔│ │前來,他自稱某銀行高階人│伍月。未扣案之│第4575頁、│ │ │ │ │ │叔為某銀行高階│ │員,向凌偉婷介紹投資天新│犯罪所得各新臺│第4595頁 │ │ │ │ │ │人員,可購買天│ │公司未上市股票,說該公司│幣壹拾肆萬肆仟│ │ │ │ │ │ │新公司未上市股│ │股票很搶手、會賺錢,不是│伍佰玖拾元,除│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想買就有等語,凌偉婷及許│應發還被害人、│ │ │ │ │ │ │,可獲取利益,│ │洺瑋遊說我購買,但是我當│第三人或得請求│ │ │ │ │ │ │凌偉婷亦偽欲與│ │時堅決不買。之後於文化中│損害賠償之人外│ │ │ │ │ │ │王永源交往,並│ │心散步時凌偉婷對我說:她│均沒收,於全部│ │ │ │ │ │ │稱要購買該股票│ │都敢買了為何我不買?如果│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致王永源陷於│ │我不買就不跟我在一起等語│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於是我就答應購買2張天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買天新公司股票│ │新公司未上市股票,並給付│ │ │ │ │ │ │ │2張共新台幣104│ │現金新台幣100,000元給許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000元(每張新 │ │洺瑋。約2個月後凌偉婷將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台幣52,000元) │ │天新公司股票拿給我。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約二個月後凌│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偉婷將上揭股票│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交付予王永源。│ │ │玖月。 │ │ │ │ │ │ │ │ │ │ │ │ │ │ │ ├─────┼───────┼───┼────────────┤許洺瑋共同犯├─────┤ │ │ │ │(2)97年1月│97年1月王永源 │凌偉婷│97年1月初凌偉婷再度遊說 │證券交易法第一│A6卷 │ │ │ │ │初某不詳地│因凌偉婷遊說,│ │購買我購買啓成公司之未上│百七十一條第一│第4574頁至│ │ │ │ │點 │又出資購買啓成│ │市公司股票,我向陽信銀行│項之詐偽罪,處│第4575頁、│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貸款新台幣300,000元,97 │有期徒刑玖月。│第4595頁 │ │ │ │ │ │5張共新台幣280│ │年1月10日銀行核貸後,我 │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765元(含手續 │ │就把存摺及提款卡交給凌偉│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 │費及證券交易稅│ │婷以便其購買股票。我以新│,除應發還被害│ │ │ │ │ │ │等規費,每張新│ │台幣280,765元購買啓成公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台幣47,500元) │ │司股票5張。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事後王永源收│ │ │人外,沒收,於│ │ │ │ │ │ │到上揭公司股票│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 │額。 │ │ │ │ │ │ │ │ │ │ │ │ │ │ │ │ │ │ │ │凌偉婷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壹拾月│ │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 │ │所得新臺幣捌仟│ │ │ │ │ │ │ │ │ │元,除應發還被│ │ │ │ │ │ │ │ │ │害人、第三人或│ │ │ │ │ │ │ │ │ │得請求損害賠償│ │ │ │ │ │ │ │ │ │之人外,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101 │曾仁峯│(1)97年1月│於交友網站上凌│凌偉婷│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凌偉│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凌偉婷│ │ │ │初高雄市文│偉婷化名「陳偉│許洺瑋│婷,她自稱「陳偉玲」,相│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化中心附近│玲」,表示欲與│ │約見面幾次後,97年1月初 │易法第一百七十│19 │ │ │ │ │某餐廳(起 │曾仁峯交往,97│ │凌偉婷與我至高雄市文化中│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訴書記載96│年1月初於高雄 │ │心附近的餐廳,找他自稱是│款之詐偽罪,各│A2卷 │ │ │ │ │年12月底) │市文化中心附近│ │很多公司的財務顧問的叔叔│處有期徒刑肆年│第1150頁至│ │ │ │ │ │某間餐廳介紹自│ │許洺瑋,許洺瑋說依其內線│捌月。未扣案之│第1152頁、│ │ │ │ │ │稱叔叔許洺瑋與│ │消息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前│犯罪所得各新臺│第1156頁 │ │ │ │ │ │曾仁峯認識後,│ │景看好、獲利高,凌偉婷與│幣肆拾壹萬陸仟│ │ │ │ │ │ │共同偽稱叔叔是│ │許洺瑋一直遊說我購買,並│肆佰肆拾肆元,│ │ │ │ │ │ │數公司財務顧問│ │說為了我們的將來,我們要│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推薦投資天新│ │一起努力來達成人生的目標│、第三人或得請│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於是我決定購買,並將提│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將來要上市,│ │款卡交給許洺瑋由許洺瑋提│外均沒收,於全│ │ │ │ │ │ │可獲取利益,致│ │款新台幣400,000元購買啓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曾仁峯陷於錯誤│ │成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而出資購買天│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新公司股票8張 │ │ │。 │ │ │ │ │ │ │,共新台幣400,│ │ │ │ │ │ │ │ │ │000元(含手續費│ │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及證券交易稅等│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規費,每張新台│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幣47,500元)。 │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惟嗣後凌偉婷交│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付啓成公司股票│ │ │玖月。 │ │ │ │ │ │ │8張。 │ │ │ │ │ │ │ │ ├─────┼───────┼───┼────────────┤許洺瑋共同犯├─────┤ │ │ │ │(2)97年1月│97年1月中旬, │凌偉婷│97年1月中旬,凌瑋婷再度 │證券交易法第一│A2卷 │ │ │ │ │中旬 │凌偉婷偽稱有內│ │以其有內線交易為由遊說我│百七十一條第一│第1152頁、│ │ │ │ │ │線交易為由,致│ │購買股票,因為我沒有錢,│項之詐偽罪,處│第1156頁 │ │ │ │ │ │曾仁峰再度出資│ │她建議我貸款投資購買,於│有期徒刑玖月。│ │ │ │ │ │ │向凌偉婷購買啓│ │是同意我貸款新台幣600,00│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成公司股票12張│ │0元購買啓成公司未上市股 │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 │共新台幣600,00│ │票12張,97年1月中旬凌偉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0元(含手續費及│ │婷到雲林交付我啓成公司未│人、第三人或得│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上市股票。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費,每張新台幣│ │ │人外,沒收,於│ │ │ │ │ │ │47,500元)。事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後凌偉婷將上揭│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股票交付曾仁峯│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 │額。 │ │ │ │ │ │ │ │ │ │ │ │ │ │ │ │ │ │ │ │凌偉婷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壹拾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 │馬鑫宏│(1)97年1月│林巾愉化名「李│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巾愉,│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初高雄市某│佳慧」於97年1 │林巾愉│她自稱「李佳慧」),我於 │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餐廳、97年│月初在高雄市某│ │97年1月初與林巾愉及自稱 │易法第一百七十│82 │ │ │ │ │1月14日高 │間餐廳介紹自稱│ │林巾愉叔叔許洺瑋在高雄市│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雄市某處 │叔叔許洺瑋認識│ │某餐廳見面,談論投資未上│款之詐偽罪,各│A5卷 │ │ │ │ │ │後,介紹購買天│ │市股票相關情事,談完後許│處有期徒刑貳年│第3790頁至│ │ │ │ │ │新公司未上市股│ │洺瑋即離開。之後林巾愉就│肆月。未扣案之│第3793頁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跟我說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犯罪所得各新臺│ │ │ │ │ │ │,可獲取利益等│ │股票可以賺錢並規劃自己的│幣壹拾參萬伍仟│ │ │ │ │ │ │不實資訊,致馬│ │未來,經其遊說我決定購買│貳佰捌拾玖元,│ │ │ │ │ │ │鑫宏,而出資向│ │。林巾愉就約許洺瑋在高雄│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購買天新公司公│ │市的某家肯德基炸雞店談購│、第三人或得請│ │ │ │ │ │ │司股票6張共 │ │買天新公司股票,我決定購│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312,000元(每 │ │買2張,我先交付新台幣 │外均沒收,於全│ │ │ │ │ │ │張52,000元), │ │38,000元給許洺瑋,許洺瑋│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惟事後林巾愉卻│ │連絡一位劉姓的男子幫我辦│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交付巨晰公司未│ │理貸款新台幣400,000元。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上市股票6張予 │ │97年1月11日我到陽信銀行 │。 │ │ │ │ │ │ │馬鑫宏。 │ │對保,銀行核貸後,林巾愉│ │ │ │ │ │ │ │ │ │又我說貸這麼多錢買2張太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 │ │少,可再多購買4張,故我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再於97年1月14日匯款新台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幣274,000元,加上先前支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付之新台幣38,000元,我共│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支出新台幣312,000元,購 │玖月。 │ │ │ │ │ │ │ │ │買6 張天新公司股票。97年│ │ │ │ │ │ │ │ │ │1月中旬,林巾愉在台中中 │許洺瑋共同犯│ │ │ │ │ │ │ │ │友百貨交付我巨晰公司未上│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市股票6張,我質疑何非原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約定之天新公司股票,她說│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許洺瑋因為買不到天新公司│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股票,故改買巨晰公司股票│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 │。 │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2)97年1月│林巾愉於97年1 │林巾愉│97年1月底,林巾愉又跟我 │人、第三人或得│A5卷 │ │ │ │ │底某處 │月底介紹某間公│ │說有另一公司(公司名稱忘 │請求損害賠償之│第3792頁至│ │ │ │ │ │司之未上市股票│ │記了)營運財務狀況不錯, │人外,沒收,於│第3793頁 │ │ │ │ │ │(公司名稱不明)│ │遊說我再購買這家公司的股│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偽稱該公司營│ │票1張,我交付林巾愉新台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運狀況佳等不實│ │幣51,000 元,但林巾愉於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資訊,致馬鑫宏│ │97年2月初卻交付我巨晰公 │額。 │ │ │ │ │ │ │出資購買該公司│ │司股票,當時我質疑為何不│ │ │ │ │ │ │ │股票1張新台幣 │ │是當初約定的公司股票,又│林巾愉共同犯│ │ │ │ │ │ │51,000元,惟事│ │林巾愉說許洺瑋因買不到,│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後林巾愉卻交付│ │所以才會改買巨晰公司股票│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巨晰公司未上市│ │。他們有跟我說巨晰公司未│項之詐偽罪,處│ │ │ │ │ │ │股票1張予馬鑫 │ │上市股一年後會上櫃,而且│有期徒刑壹拾月│ │ │ │ │ │ │宏。 │ │會賺錢,說購買未上市股票│。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 │不能讓任何人知道。 │所得新臺幣捌仟│ │ │ │ │ │ │ │ │ │元,除應發還被│ │ │ │ │ │ │ │ │ │害人、第三人或│ │ │ │ │ │ │ │ │ │得請求損害賠償│ │ │ │ │ │ │ │ │ │之人外,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103 │吳家成│97年1月高 │於交友網站上凌│許洺瑋│我於96年12月份左右交友網│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雄市某間早│偉婷化名「林沛│王祥益│站認識凌偉婷,她自稱「林│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餐店 │儀」,於左揭時│凌偉婷│沛儀」,認識期間經常以電│易法第一百七十│104 │凌偉婷│ │ │ │ │、地介紹自稱友│林碧玟│話聯絡。97年1月在高雄市 │一條第一項第一├─────┤林碧玟│ │ │ │ │人林碧玟及自稱│ │某家早餐店與凌偉婷見面,│款之詐偽罪,各│A6卷 │ │ │ │ │ │叔叔許洺瑋認識│ │席間是凌偉婷朋友林碧玟及│處有期徒刑貳年│第4317頁至│ │ │ │ │ │後,共同偽稱叔│ │自稱凌偉婷叔叔許洺瑋前來│陸月。未扣案之│第4321頁、│ │ │ │ │ │叔為理財顧問有│ │,與凌偉婷談論投資未上市│犯罪所得各新臺│D3卷 │ │ │ │ │ │內線消息,投資│ │股票相關情事,許洺瑋說凌│幣壹拾陸萬壹仟│第292頁至 │ │ │ │ │ │購買巨晰公司未│ │偉婷投資股票獲利並拿出該│壹佰參拾捌元,│第294頁反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公司的營運狀況的相關數據│除應發還被害人│面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給我看,之後三人一起遊說│、第三人或得請│ │ │ │ │ │ │利益等不實資訊│ │我購買巨晰公司未上市股票│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致吳家成因而│ │,凌偉婷說許洺瑋為理財顧│外均沒收,於全│ │ │ │ │ │ │出資購買巨晰公│ │問,可以得到內線消息,又│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司股票8張共計 │ │說該股票2年左右會上市,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新台幣400,000 │ │每年會有配額,要趕快投資│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元,惟事後卻交│ │才能大賺一筆等語,我聽了│。 │ │ │ │ │ │ │付啓成公司未上│ │決定購買,並當場簽立買賣│ │ │ │ │ │ │ │市股票8張共新 │ │契約文件,凌偉婷並將我的│馮鑰仁共同犯│ │ │ │ │ │ │台幣400,000元(│ │身分證件交給經指認為王祥│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含手續費及證券│ │益之男子辦理信用貸款。在│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交易稅等規費,│ │97年2月中旬凌偉婷交給我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每張新台幣47,5│ │啓成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共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元),並由王 │ │新台幣400,000元。購買之 │玖月。 │ │ │ │ │ │ │祥益幫吳家成辦│ │後凌偉婷非常明顯疏遠我,│ │ │ │ │ │ │ │理信用貸款。自│ │之後即無法聯絡上她。 │許洺瑋、王祥│ │ │ │ │ │ │購買股票後凌偉│ │ │益、凌偉婷、林│ │ │ │ │ │ │婷態度漸漸冷淡│ │ │碧玟共同犯證券│ │ │ │ │ │ │,最後就無法聯│ │ │交易法第一百七│ │ │ │ │ │ │絡。 │ │ │十一條第一項之│ │ │ │ │ │ │ │ │ │詐偽罪,各處有│ │ │ │ │ │ │ │ │ │期徒刑玖月。未│ │ │ │ │ │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 │ │ │各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均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均追徵│ │ │ │ │ │ │ │ │ │其價額。 │ │ │ ├──┼───┼─────┼───────┼───┼────────────┼───────┼─────┼───┤ │104 │李俊德│97年2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凌│凌偉婷│我於96年12月上旬在交友網│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凌偉婷│ │ │ │高雄市文化│偉婷化名「林沛│許洺瑋│認識凌偉婷,她自稱「林沛│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中心附近飲│儀」,言詞間顯│ │儀」,見面幾次後,97 年2│易法第一百七十│67 │ │ │ │ │料店 │現欲與李俊德交│ │月在高雄市文化中心附近飲│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往,並於左揭時│ │料店與凌偉婷聊天,凌偉婷│款之詐偽罪,各│A4卷 │ │ │ │ │ │、地介紹自稱叔│ │接獲其叔叔來電說要拿東西│處有期徒刑貳年│第2515頁至│ │ │ │ │ │叔許洺瑋認識後│ │給凌偉婷,稍後凌偉婷的叔│貳月。未扣案之│第2517頁、│ │ │ │ │ │,共同偽稱叔叔│ │叔許洺瑋抵達,其自稱任職│犯罪所得各新臺│第2520頁、│ │ │ │ │ │任職理財公司顧│ │財經公司理財顧問,說依其│幣壹拾萬貳仟柒│B2卷 │ │ │ │ │ │問,介紹投資未│ │內線消息有一檔股票即將上│佰壹拾肆元,除│第304頁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市,獲利有40%為我是否購 │應發還被害人、│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買,我當時未答應,許洺瑋│第三人或得請求│ │ │ │ │ │ │高額利潤,凌偉│ │即離去。凌偉婷說以前家境│損害賠償之人外│ │ │ │ │ │ │婷亦偽稱其因許│ │不好,就是其叔叔幫忙投資│均沒收,於全部│ │ │ │ │ │ │洺瑋幫忙投資基│ │購買基金與未上市股票,有│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金股票獲利,致│ │獲利一些,也要我投資購買│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李俊德陷於錯誤│ │未上市股票,如有賺我們2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而出資購買彩│ │人在一起就可以買車子房子│ │ │ │ │ │ │ │輝公司股票5張 │ │,不想再過不好的生活等語│馮鑰仁共同犯│ │ │ │ │ │ │共新台幣300,00│ │,我聽了即同意購買。因我│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0元(含手續費及│ │身上沒有現金,97年3月初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凌偉婷約我到高雄市請中國│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費,每張新台幣│ │信託銀行的代辦人員來幫我│罪,處有期徒刑│ │ │ │ │ │ │47,500元),惟 │ │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300,00│玖月。 │ │ │ │ │ │ │自凌偉婷交付彩│ │0元,銀行核貸後,97年3月│ │ │ │ │ │ │ │煇公司股票後,│ │14日我於台南市火車站前交│許洺瑋、凌偉│ │ │ │ │ │ │即慢慢疏遠李俊│ │付郵局存摺、提款卡以及密│婷共同犯證券交│ │ │ │ │ │ │德。 │ │碼給凌偉婷以便其購買股票│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97年3月下旬於台南市凌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偉婷交付我郵局存摺、提款│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卡、以及彩煇公司未上市股│徒刑玖月。未扣│ │ │ │ │ │ │ │ │票5張共新台幣300,000元,│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並說其叔叔購買未上市股票│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是內線消息,不能告訴任何│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人。而自我買股票後凌偉婷│、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就慢慢疏遠我。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105 │江昆峰│97年2月中 │於交友網站上凌│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凌偉婷,│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火│偉婷化名「林宜│凌偉婷│她自稱「林宜雯」,97年2 │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車站 │雯」,佯稱欲與│ │在高雄市火車站與凌偉婷及│易法第一百七十│79 │ │ │ │ │ │江昆峰交往,於│ │自稱為凌偉婷姑丈男子許洺│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瑋那裡談投資購買未上市股│款之詐偽罪,各│A5卷 │ │ │ │ │ │自稱姑丈許洺瑋│ │票相關事宜,凌偉婷說要跟│處有期徒刑壹年│第3746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姑丈購買股票,並拿一袋文│柒月。未扣案之│第3749頁、│ │ │ │ │ │稱姑丈為瑞佑公│ │件給其姑丈,其姑丈便離開│犯罪所得各新臺│第3751頁 │ │ │ │ │ │司顧問,可購買│ │。之後凌偉婷遊說購買股票│幣參萬肆仟玖佰│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說這樣以後我們交往生活│肆拾參元,除應│ │ │ │ │ │ │,將來要上市,│ │才有保障、有規劃,並說他│發還被害人、第│ │ │ │ │ │ │可獲取利潤,致│ │姑丈是瑞佑公司顧問,股票│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江昆峰陷於錯誤│ │差不多1至2年後會上市,上│害賠償之人外均│ │ │ │ │ │ │,而出資購買瑞│ │市後就可以賺錢,我跟凌偉│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佑公司股票2張 │ │婷說我只買2張,就去銀行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共新台幣116,00│ │提領新台幣100,000元給凌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0元(每張新台幣│ │偉婷。於97年10月7日,凌 │追徵其價額。 │ │ │ │ │ │ │58,000元),惟 │ │偉婷在台中市新光三越股票│ │ │ │ │ │ │ │自凌偉婷交付上│ │交付我瑞佑公司未上市股票│馮鑰仁共同犯│ │ │ │ │ │ │揭股票後,即無│ │2張共新台幣100,000元。事│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法與許洺瑋、凌│ │後凌偉婷、許洺瑋電話就打│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偉婷聯絡。 │ │不通,沒有再連絡了。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玖月。 │ │ │ │ │ │ │ │ │ │ │ │ │ │ │ │ │ │ │ │許洺瑋、凌偉│ │ │ │ │ │ │ │ │ │婷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玖月。未扣│ │ │ │ │ │ │ │ │ │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 │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106 │陳怡廷│(1)97年3月│於路上問路認宋│宋珮青│我與宋珮青是在路上問路認│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附│宋珮青│ │ │ │初高雄市五│珮青,其化名「│王祥益│識,當時她自稱「宋美雯」│如共同犯證券交│表一編號14│王祥益│ │ │ │福路上三皇│宋美雯」,於97│ │,97年3月初在高雄市五福 │易法第一百七十├─────┤馮鑰仁│ │ │ │三家簡餐店│年3月初在高雄 │ │路上三皇三家簡餐店見面時│一條第一項第一│A2卷 │ │ │ │ │ │市五福介路上三│ │,宋珮青接到一通電話說等│款之詐偽罪,各│第955頁至 │ │ │ │ │ │皇三簡餐店介紹│ │一下她叔叔王祥益要過來跟│處有期徒刑貳年│第957頁、 │ │ │ │ │ │其叔叔王祥益與│ │她談投資購買股票相關情事│肆月。未扣案之│第961頁 │ │ │ │ │ │陳怡廷認識後後│ │,宋珮青介紹她叔叔是理財│犯罪所得各新臺│ │ │ │ │ │ │,共同偽稱王祥│ │顧問,王祥益說我未上市股│幣壹拾貳萬壹仟│ │ │ │ │ │ │益為理財顧問,│ │票投資報酬率很高,一年後│玖佰伍拾壹元,│ │ │ │ │ │ │介紹投資公司未│ │會上市,會漲2、3倍,宋珮│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青也有投資購買,並跟我說│、第三人或得請│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如果投資購買的話,會幫我│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高額利益,王祥│ │在宋珮青面前講好話,讓宋│外均沒收,於全│ │ │ │ │ │ │益亦偽稱若購買│ │珮青有好感與我交往,並問│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股票即可與宋珮│ │我有多少錢才能決定要買哪│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青交往,致陳怡│ │一家公司股票。後來隔一星│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廷出資購買彩煇│ │期後宋珮青帶我到台灣土地│。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銀行新市分行辦理信用貸款│ │ │ │ │ │ │ │6張共新台幣300│ │新台幣300,000元,我便將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000元(每張新 │ │存簿、印鑑及提款卡交付宋│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台幣50,000元) │ │珮青購買未上市股票,宋珮│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宋珮青97年4 │ │青並跟我說購買未上市股票│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月中旬交付上揭│ │是2人間的秘密,絕不能跟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股票予陳怡廷( │ │親友說。於97年4月中旬宋 │玖月。 │ │ │ │ │ │ │然實際證券交易│ │珮青將6張彩煇公司未上市 │ │ │ │ │ │ │ │稅申報,陳怡廷│ │股票、台灣土地銀行的存摺│宋珮青、王祥│ │ │ │ │ │ │是購買鴻亞公司│ │簿及提款卡交還我。 │益共同犯證券交│ │ │ │ │ │ │未上市公司股票│ │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每張新台幣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47,500元)。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玖月。未扣│ │ │ │ │ │ │ │ │ │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 │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2)97年8月│復於97年8月中 │宋珮青│97年8月初宋珮青問我是否 │張勝鈞、張嘉│A2卷 │ │ │ │ │中旬高雄市│旬在高雄市,宋│ │仍有錢購買股票,她叔叔亦│如共同犯證券交│第957頁至 │ │ │ │ │某不詳地點│珮青偽稱投資未│ │以幫我規劃,也告知我一年│易法第一百七十│第961頁 │ │ │ │ │ │上市股票獲利高│ │後會上市,會漲2、3倍,我│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 │,致陳怡廷陷於│ │因為想要與宋珮青交往,交│款之詐偽罪,各│ │ │ │ │ │ │錯誤再度出資向│ │付新台幣600,000元購買股 │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 │ │宋珮青購買易連│ │票,宋珮青一樣要我保守秘│肆月。未扣案之│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密,97年8月中旬我與宋珮 │犯罪所得各新臺│ │ │ │ │ │ │12張,並交付新│ │青約在高雄市建工路的好樂│幣貳拾陸萬柒仟│ │ │ │ │ │ │台幣588,000元(│ │迪唱歌,並將新台幣600,00│玖佰貳拾捌元,│ │ │ │ │ │ │每張新台幣49,0│ │0元交給自稱是宋珮青叔叔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00元)予王祥益 │ │的助理馮鑰仁,97年10月初│、第三人或得請│ │ │ │ │ │ │助理馮鑰仁。陳│ │宋珮青將12張易連公司未上│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怡廷有收到上揭│ │市股票交給我。 │外均沒收,於全│ │ │ │ │ │ │股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玖月。 │ │ │ │ │ │ │ │ │ │ │ │ │ │ │ │ │ │ │ │宋珮青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 │ │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 │額。 │ │ │ │ │ │ │ │ │ │(王祥益第一次│ │ │ │ │ │ │ │ │ │二審判決無罪確│ │ │ │ │ │ │ │ │ │定) │ │ │ │ │ │ │ │ │ │ │ │ │ ├──┼───┼─────┼───────┼───┼────────────┼───────┼─────┼───┤ │107 │何勝雄│(1)97年4月│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陳昕│張勝鈞、張嘉│理由書附表│許洺瑋│ │ │(更名 │初(起訴書 │昕婕化名「陳珮│陳昕婕│婕,她自稱「陳珮琪」,97│如共同犯證券交│一編號105 │陳昕婕│ │ │何明豐│記載97年3 │琪」,佯作與何│ │年4初在高雄市五福路及中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月底) 高雄│勝雄交往,於97│ │山路附近某間餐廳用餐,席│一條第一項第一│A6卷 │(起訴 │ │ │ │市五福路及│年4月初在高雄 │ │間陳昕婕的叔叔許洺瑋前來│款之詐偽罪,各│第4343至第│書原誤│ │ │ │中山路附近│市五福路及中山│ │,問我是否為陳昕婕男友,│處有期徒刑貳年│4363頁頁、│載陳昕│ │ │ │某間餐廳 │路附近某間餐廳│ │陳昕婕沒有否認,陳昕婕說│貳月。未扣案之│D2卷 │婕為宋│ │ │ │ │介紹自稱叔叔許│ │叔叔是間大公司的顧問,許│犯罪所得各新臺│第378頁至 │珮青,│ │ │ │ │洺瑋認識後,共│ │洺瑋介紹巨晰公司有跟中華│幣壹拾壹萬陸仟│第379頁 │業經更│ │ │ │ │同偽稱叔叔某間│ │電信合作,投資報酬率很好│壹佰零捌元,除│ │正。) │ │ │ │ │公司顧問,傳達│ │,上市後至少可以賺一倍以│應發還被害人、│ │ │ │ │ │ │巨晰公司與中華│ │上,因為是內線消息不可以│第三人或得請求│ │ │ │ │ │ │電信公司合作之│ │告訴任何人,陳昕婕在旁遊│損害賠償之人外│ │ │ │ │ │ │不實資訊,其未│ │說我購買並說其也是找他叔│均沒收,於全部│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叔投資賺了不少錢,於是我│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答應先買1張巨晰公司股票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高額利潤,致何│ │。一個星期後,我拿現金新│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勝雄陷於錯誤,│ │台幣51,000元給許洺瑋,過│ │ │ │ │ │ │ │而出資購買巨晰│ │了幾天陳昕婕就拿巨晰公司│馮鑰仁共同犯│ │ │ │ │ │ │公司公司股票1 │ │股票1張給我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張共新台幣51,0│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00元。幾天後即│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受到巨晰公司股│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票 │ │ │玖月。 │ │ │ │ │ ├─────┼───────┼───┼────────────┤ ├─────┤ │ │ │ │(2)97年4月│97年4月底某日 │陳昕婕│97年4月底陳昕婕再度遊說 │許洺瑋共同犯│A6卷 │ │ │ │ │底某日在高│陳昕婕再推薦介│ │我買股票,但我說沒錢,陳│證券交易法第一│第4345頁ˋ│ │ │ │ │雄市某處85│紹稱投資巨晰公│ │昕婕表示可以先貸款,等年│百七十一條第一│D2卷 │ │ │ │ │度C咖啡店 │司股票,可獲得│ │後股票上市就可以還清貸款│項之詐偽罪,處│第378頁至 │ │ │ │ │ │較多利潤,故何│ │,並且而且還有賺,於是我│有期徒刑玖月。│第379頁 │ │ │ │ │ │勝雄再度出資購│ │答應再買幾張,於是陳昕婕│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買巨晰公司未上│ │帶我去高雄市某間85度C咖 │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 │市股票5張共255│ │啡店,由一位劉姓男子幫我│,除應發還被害│ │ │ │ │ │ │,000元(每張新 │ │向銀行辦理貸款新台幣300,│人、第三人或得│ │ │ │ │ │ │台幣51,000元) │ │000元。97年5月1日銀行核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事後陳昕婕有│ │貸後,我把提款卡跟密碼交│人外,沒收,於│ │ │ │ │ │ │有交付5張巨晰 │ │給陳昕婕,由陳昕婕提領新│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公司股票予何勝│ │台幣255,000元購買5張巨晰│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雄股票。(起訴 │ │公司未上市股票97年5月中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書誤載305,000 │ │旬陳昕婕交付我5張巨晰公 │額。 │ │ │ │ │ │ │元) │ │司股票。我共支付新台幣 │ │ │ │ │ │ │ │ │ │306,000元購買巨晰公司股 │陳昕婕共同犯│ │ │ │ │ │ │ │ │票6張。我於警詢時指認宋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珮青即為化名「陳珮琪」之│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女子,惟於100年8月31日審│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判程序於現場看到本人始知│有期徒刑壹拾月│ │ │ │ │ │ │ │ │警詢為誤認,並更正陳昕婕│。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 │才是自稱「陳珮琪」之女子│所得新臺幣捌仟│ │ │ │ │ │ │ │ │ │元,除應發還被│ │ │ │ │ │ │ │ │ │害人、第三人或│ │ │ │ │ │ │ │ │ │得請求損害賠償│ │ │ │ │ │ │ │ │ │之人外,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108 │朱世發│97年4月21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碧玟│我是在交友網站中認識林碧│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林碧玟│ │ │ │日高雄市小│碧玟化名「吳佩│王祥益│玟,她自稱「吳佩婷」,雙│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港機場附近│婷」,於左揭時│ │方經過幾次電話連絡,於97│易法第一百七十│3 │楊蕎瑄│ │ │ │咖啡廳(起 │、地介紹自稱叔│ │年4月21日到高雄與林碧玟 │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訴書記載 │叔王祥益與朱世│ │見面,一名自稱林碧玟叔叔│款之詐偽罪,各│A2卷 │ │ │ │ │96年4月23 │發認識後,共同│ │王祥益前來,其自稱財經記│處有期徒刑貳年│第651頁、 │ │ │ │ │日新竹市,│偽稱叔叔為財經│ │者,要林碧玟購買未上市的│柒月。 │B1卷 │ │ │ │ │不確定是 │記者,可購買意│ │股票,林碧玟就辦貸款買股│ │第371頁至 │ │ │ │ │96年或97年│勝公司未上市股│ │票,她叔叔就離開。後來林│馮鑰仁共同犯│第373頁、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碧玟帶我到小港機場喝咖啡│證券交易法第一│A2卷 │ │ │ │ │ │,可獲取利益等│ │,遊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百七十一條第一│第653頁、 │ │ │ │ │ │不實資訊,致朱│ │我說我沒有興趣,林碧玟說│項第一款之詐偽│A1卷 │ │ │ │ │ │世發出資購買意│ │她叔叔會幫我,就叫我打電│罪,處有期徒刑│第85頁反面│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 │話給她叔叔,之後她叔叔就│玖月。 │、第273頁 │ │ │ │ │ │票5張共新台幣 │ │約我去一家木瓜牛奶飲料店│ │反面 │ │ │ │ │ │260,000元(每 │ │,她叔叔告訴我意勝公司未│林碧玟、王祥│ │ │ │ │ │ │張新台幣52,000│ │上市股票不錯,過7、8個月│益共同犯證券交│ │ │ │ │ │ │元)。 │ │後會上市賺很多錢,5張共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新台幣260,000元,我答應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要購買,於是就提領現金新│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台幣100,000元交給王祥益 │徒刑玖月。 │ │ │ │ │ │ │ │ │,隔日我又提領新台幣100,│ │ │ │ │ │ │ │ │ │000元交給林碧玟,因為我 │(楊蕎瑄第一次│ │ │ │ │ │ │ │ │購買的股票價值新台幣260,│二審判決無罪確│ │ │ │ │ │ │ │ │000元,還差新台幣60,000 │定) │ │ │ │ │ │ │ │ │元,林碧玟提供一個上海銀│ │ │ │ │ │ │ │ │ │行楊學文帳戶(帳號:011- │ │ │ │ │ │ │ │ │ │00000000000000),我於23 │ │ │ │ │ │ │ │ │ │日將新台幣60,000元匯入該│ │ │ │ │ │ │ │ │ │帳號。某日我上網查詢意勝│ │ │ │ │ │ │ │ │ │公司發現這間公司經營不善│ │ │ │ │ │ │ │ │ │,才發現可能是被詐騙了,│ │ │ │ │ │ │ │ │ │我向王祥益要求取消買賣,│ │ │ │ │ │ │ │ │ │林碧玟說程序上要五至六天│ │ │ │ │ │ │ │ │ │的時間,並且告訴我會盡快│ │ │ │ │ │ │ │ │ │將股票寄給我,但是我堅持│ │ │ │ │ │ │ │ │ │取消交易,才到警局報案。│ │ │ │ │ │ │ │ │ │ │ │ │ │ ├──┼───┼─────┼───────┼───┼────────────┼───────┼─────┼───┤ │109 │吳文慶│97年5月初 │交友網站上陳昕│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大遠│婕化名「陳瑄琪│陳昕婕│她自稱「陳瑄琪」,97 年5│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百貨公司 │」,表示欲與吳│ │月初於高雄大遠百看完電影│易法第一百七十│76 │ │ │ │ │ │文慶交往,於左│ │後,自稱是陳瑄琪的叔叔許│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洺瑋出現與陳昕婕談論投資│款之詐偽罪,各│A5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與│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許洺│處有期徒刑壹年│第3659頁至│ │ │ │ │ │吳文慶認識後,│ │瑋自稱為巨晰公司股東,並│捌月。未扣案之│第3661頁 │ │ │ │ │ │共同偽稱叔叔為│ │說巨晰公司股票一年以後會│犯罪所得各新臺│ │ │ │ │ │ │巨晰公司股東,│ │上市,獲利豐厚。陳昕婕說│幣伍萬柒仟壹佰│ │ │ │ │ │ │可購買該公司未│ │自己就有5、6張股票,為了│伍拾肆元,除應│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二人將來著想,遊說我購買│發還被害人、第│ │ │ │ │ │ │要上市,可獲得│ │巨晰公司股票作為投資,於│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豐厚利潤,陳昕│ │是我決定購買,因我沒有現│害賠償之人外均│ │ │ │ │ │ │婕亦偽稱自己也│ │金,陳昕婕帶我至陽信銀行│沒收,於全部或│ │ │ │ │ │ │有購買,致吳文│ │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200,00│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慶陷於錯誤,而│ │0元,並將銀行的存摺簿、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出資購買巨晰公│ │提款卡、印鑑及身分證交給│追徵其價額。 │ │ │ │ │ │ │司股票3張共新 │ │陳昕婕以便其購買股票。97│ │ │ │ │ │ │ │台幣153,000 元│ │年5月底陳昕婕交付我存摺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每張新台幣51,│ │、提款卡、印鑑、身分證及│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000元),惟自陳│ │巨晰公司未上市股票3張共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昕婕交付巨晰公│ │計新台幣153,000元,陳昕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司未上市股票予│ │婕對我說購買未上市股票的│罪,處有期徒刑│ │ │ │ │ │ │吳文慶後,即斷│ │事情是秘密,不可以告訴任│玖月。 │ │ │ │ │ │ │絕聯絡。 │ │何人。之後我便無法聯絡上│ │ │ │ │ │ │ │ │ │陳昕婕了。 │許洺瑋、陳昕│ │ │ │ │ │ │ │ │ │婕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玖月。未扣│ │ │ │ │ │ │ │ │ │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 │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110 │江正文│97年5月高 │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君徽,│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雄市某間餐│君徽,化名「林│林君徽│她自稱「林諭琦」,97年5 │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廳 │諭琦」佯作與江│ │月,我們相約在高雄的一間│易法第一百七十│85 │ │ │ │ │ │正文交往,於左│ │餐廳,到現場時,自稱林君│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徽的姐姐(已忘記長相)及叔│款之詐偽罪,各│A5卷 │ │ │ │ │ │稱其姐姐(真實 │ │叔王祥益在談論資未上市股│處有期徒刑壹年│第3870頁至│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 │票相關情事情,林君徽的叔│陸月。未扣案之│第3872頁、│ │ │ │ │ │成年女子)及叔 │ │叔問林君徽說「他是你的男│犯罪所得各新臺│第3875頁 │ │ │ │ │ │叔王祥益認識後│ │朋友嗎?」,林君徽默認。 │幣伍仟元,除應├─────┤ │ │ │ │ │,共同介紹投資│ │王祥益說未上市股票的獲利│發還被害人、第│定金10,000│ │ │ │ │ │未上市股票,將│ │性可觀,林君徽及其姐姐在│三人或得請求損│元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一旁鼓吹我購買。一個星期│害賠償之人外均│ │ │ │ │ │ │取利益,致江正│ │後與林君徽見面,林君徽說│沒收,於全部或│ │ │ │ │ │ │文陷於錯誤,而│ │「雖然你有在經商,但不懂│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支付新台幣10,0│ │得投資的男生,讓我覺得很│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00元定金購買未│ │失望」,聽了我就答應購買│追徵其價額。 │ │ │ │ │ │ │上市股票,惟嗣│ │。隔幾天後我跟林君徽在高│ │ │ │ │ │ │ │後江正文對購買│ │雄市高醫附近的麥當勞見面│馮鑰仁共同犯│ │ │ │ │ │ │股票之事存有疑│ │,我先繳定金10,000元予王│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慮,未付款完成│ │祥益,事後我覺得怪怪的,│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交易。 │ │一直試探林君徽,但林君徽│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都逃避問題,我就沒有再投│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資了。 │玖月。 │ │ │ │ │ │ │ │ │ │ │ │ │ │ │ │ │ │ │ │王祥益、林君│ │ │ │ │ │ │ │ │ │徽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 │陳皇志│97年5月7日│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巾愉,│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某複│巾愉化名「黃佳│林巾愉│她自稱「黃佳燕」,97年5 │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合式餐廳 │燕」,表示欲與│、 │月7日林巾愉帶我到高雄市 │易法第一百七十│26 │不明女│ │ │ │ │陳皇志交往,於│真實姓│一家複合式餐廳用餐聊天,│一條第一項第一├─────┤子( 小│ │ │ │ │左揭時、地介紹│名年籍│席間自稱是黃佳燕的友人,│款之詐偽罪,各│A2卷 │潔)王 │ │ │ │ │友人小潔(姓名 │不詳之│她自稱「小潔」到來,與林│處有期徒刑參年│第1459頁至│祥益 │ │ │ │ │不詳)及自稱叔 │自稱「│巾愉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肆月。未扣案之│第1461頁、│ │ │ │ │ │叔許洺瑋與陳皇│小潔」│關情事,不久一名自稱為黃│犯罪所得各新臺│第1464頁 │ │ │ │ │ │志認識後,共同│成年女│佳燕的叔叔許洺瑋亦來到餐│幣貳拾肆萬伍仟│ │ │ │ │ │ │偽稱叔叔為數家│子 │廳,許洺瑋自稱為多家公司│零柒拾捌元,除│ │ │ │ │ │ │公司理財顧問,│ │的理財顧問,林巾愉及小潔│應發還被害人、│ │ │ │ │ │ │介紹投資巨晰公│ │說他們要貸款投資購買的巨│第三人或得請求│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晰公司未上市股票已經買到│損害賠償之人外│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了,並說依其內線消息,巨│均沒收,於全部│ │ │ │ │ │ │獲取利益等不實│ │晰公司未上市股票於一年內│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資訊,許洺瑋亦│ │將上市,上市後獲利好高達│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偽稱已購買林巾│ │好幾倍。林巾愉及小潔均極│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愉及小潔投資的│ │力遊說我購買股票,小潔又│ │ │ │ │ │ │ │巨晰公司股票,│ │說為了我們倆更應該要好好│馮鑰仁共同犯│ │ │ │ │ │ │致陳皇志陷於錯│ │規劃未來,於是我決定購買│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並提款新台幣100,000元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巨晰公司股票。│ │給許洺瑋當作定金,林巾愉│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事後林碧容交付│ │又對我說購買股票之事要保│罪,處有期徒刑│ │ │ │ │ │ │陳皇志巨晰公司│ │密。97年5月8日我匯款新台│玖月。 │ │ │ │ │ │ │股票4張(每張新│ │幣104000元至中國信託行新│ │ │ │ │ │ │ │台幣51,000元) │ │興分行王祥益帳戶(帳號: │許洺瑋、林巾│ │ │ │ │ │ │、易連公司股票│ │0000000000000)。97年5月 │愉共同犯證券交│ │ │ │ │ │ │8張(每張新台幣│ │中旬林巾愉就帶我至台中市│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47,500元),共 │ │三信商業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新台幣584,000 │ │新台幣450,000元,97年5月│偽罪,各處有期│ │ │ │ │ │ │元。購買股票後│ │28日放款我即交付存摺與提│徒刑玖月。未扣│ │ │ │ │ │ │,林巾愉態度遽│ │款卡給林巾愉作為購買股票│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轉為冷淡。 │ │之用。我之後有拿到巨晰公│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張及易連公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8張,共損失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新台幣584,000元。購買完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股票後而林巾愉態度遽轉為│外,均沒收,於│ │ │ │ │ │ │ │ │冷淡。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王祥益第一次│ │ │ │ │ │ │ │ │ │二審判決無罪確│ │ │ │ │ │ │ │ │ │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 │賴聖賢│97年6月15 │凌偉婷以化名「│凌偉婷│我在網路上愛情公寓認識凌│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凌偉婷│ │ │ │日高雄市三│林沛儀」佯作與│許洺瑋│偉婷,她自稱「林沛儀」,│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民區某咖啡│賴聖賢交往,於│ │見面幾次後,凌偉婷於97 │易法第一百七十│4 │ │ │ │ │廳 │左揭時、地介紹│ │年6月15日下午15時帶我高 │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雄市三民區某咖啡廳說要拿│款之詐偽罪,各│A2卷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東西給她叔叔許洺瑋,之後│處有期徒刑壹年│第660頁、 │ │ │ │ │ │稱其為巨晰公司│ │凌偉婷就與其叔叔聊如何投│柒月。未扣案之│第662頁、 │ │ │ │ │ │顧問,可購買巨│ │資未上市股票,我在旁聽到│犯罪所得各新臺│B1卷 │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 │他們的對話,他叔叔說投資│幣參萬陸仟柒佰│第412頁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未上市股票獲利很可觀,並│柒拾元,除應發│ │ │ │ │ │ │,可獲取利益,│ │說自己是巨晰公司的顧問,│還被害人、第三│ │ │ │ │ │ │致賴聖賢陷於錯│ │股票就要上市了,上市後股│人或得請求損害│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票利潤很可觀,如果要和凌│賠償之人外均沒│ │ │ │ │ │ │巨晰公司股票2 │ │偉婷有好美未來一定要買,│收,於全部或一│ │ │ │ │ │ │張共104,000 ( │ │凌偉婷和她叔叔一直遊說我│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含手續費及證券│ │購買,凌偉婷表示說要跟我│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交易稅等規費,│ │交往,並向我表示為了我們│徵其價額。 │ │ │ │ │ │ │每張新台幣51,0│ │有更好的未來等語,我聽了│ │ │ │ │ │ │ │00元,起訴書誤│ │就答應買2張股票,當場馬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載為100,400元)│ │上交付現金新台幣104,000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元,凌偉婷跟我說購買未上│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市股票市之事不可跟家人以│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及朋友說。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玖月。 │ │ │ │ │ │ │ │ │ │ │ │ │ │ │ │ │ │ │ │許洺瑋、凌偉│ │ │ │ │ │ │ │ │ │婷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玖月。未扣│ │ │ │ │ │ │ │ │ │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 │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113 │朱祐諺│97年6 月22│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我於96年6月在交友網站上 │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日高雄市火│巾愉化名「王佳│許洺瑋│識林巾愉,她自稱「王佳燕│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車站 │燕」,偽稱欲與│ │」,共同出去2次後,97年6│易法第一百七十│2 │ │ │ │ │ │朱祐彥交往,於│ │月22日林巾愉約我至高雄市│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火車站附近見面時,林巾愉│款之詐偽罪,各│A2卷 │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之叔叔許洺瑋打電話給她,│處有期徒刑貳年│第627頁至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許洺瑋自稱「黃正忠」,林│貳月。未扣案之│第628頁、 │ │ │ │ │ │稱其叔叔是股票│ │巾愉說他叔叔是股票專家,│犯罪所得各新臺│第631頁, │ │ │ │ │ │專家,可購買巨│ │許洺瑋一到咖啡店後就分析│幣壹拾萬伍仟玖│B1卷 │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 │巨晰公司股票很賺錢、投資│佰柒拾元,除應│第396頁至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報酬很高,97年12月就可以│發還被害人、第│第397頁、 │ │ │ │ │ │,可獲取利益,│ │上市、上櫃,林巾愉當場表│三人或得請求損│A1卷 │ │ │ │ │ │林巾愉亦交付證│ │示要買並交付存摺,印章等│害賠償之人外均│第76頁 │ │ │ │ │ │件予許洺瑋偽作│ │證件給許洺瑋辦理貸款。後│沒收,於全部或│ │ │ │ │ │ │要購買巨晰公司│ │來許洺瑋離開之後,林巾愉│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股票,致朱祐諺│ │就一直遊說我買股票,說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叔叔有會賺錢的消息要我買│追徵其價額。 │ │ │ │ │ │ │資購買巨晰公司│ │,加上許洺瑋認為我們是情│ │ │ │ │ │ │ │股票4張,朱祐 │ │侶,要為未來著想等語,讓│馮鑰仁共同犯│ │ │ │ │ │ │彥共支付新台幣│ │我感覺林巾愉有意思與我交│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251,000元購買 │ │往,我就答應他要買4張巨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股票(每張62,75│ │晰公司未上市股票,並交付│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0元)。(起訴書 │ │新台幣50,000元現金給林巾│罪,處有期徒刑│ │ │ │ │ │ │誤載為250,00 0│ │愉。我台中後,後來林巾愉│玖月。 │ │ │ │ │ │ │元),惟自林巾 │ │打電話給我,要我辦理貸款│ │ │ │ │ │ │ │愉交付易連公司│ │新台幣200,000元,並委託 │許洺瑋、林巾│ │ │ │ │ │ │未上市股票5張(│ │一位辦理貸款的人與我聯絡│愉共同犯證券交│ │ │ │ │ │ │每張新台幣48,0│ │。銀行核貸後,林巾愉要我│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00元)予朱祐諺 │ │把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她。後│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後,即避不見面│ │來經我多次催促林巾愉才將│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股票寄給我,但是易連公司│徒刑玖月。未扣│ │ │ │ │ │ │ │ │的未上市股票5張,不是當 │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初約定的巨晰公司股票,我│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質問林巾愉為何不是巨晰公│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司的股票,她說是許洺瑋要│、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幫我分散投資。後來我就再│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也聯絡不到他們了,我共損│外,均沒收,於│ │ │ │ │ │ │ │ │失新台幣251,000元。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114 │鍾文賢│97年6月下 │於交友網站上陳│王祥益│於97年6月上旬交友網站認 │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 │昕婕化名「陳佩│陳昕婕│識陳昕婕,她自稱「陳佩琦│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左營區明誠│琦」,佯作與鍾│凌偉婷│」。97年6月下旬高雄市左 │易法第一百七十│127 │凌偉婷│ │ │ │路與自由路│文賢與交往,於│ │營區明誠路與自由路口見面│一條第一項第一├─────┤馮鑰仁│ │ │ │口附近三皇│左揭時、地介紹│ │,當時陳昕婕帶友人凌偉婷│款之詐偽罪,各│B5卷 │ │ │ │ │三家餐廳 │自稱陳昕婕叔叔│ │一起前來,我們到附近三皇│處有期徒刑貳年│第30頁至第│ │ │ │ │ │王祥益及友人凌│ │三家餐飲店用餐,席間自稱│肆月。未扣案之│33頁、 │ │ │ │ │ │偉婷認識後,共│ │陳昕婕叔叔前來抵達後,與│犯罪所得各新臺│B5卷 │ │ │ │ │ │同偽稱叔叔任職│ │陳昕婕、凌偉婷談論投資未│幣壹拾貳萬貳仟│第35頁 │ │ │ │ │ │財經公司理財顧│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王祥益│參佰伍拾參元,│ │ │ │ │ │ │問,介紹投資巨│ │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顧問│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 │,說依其內線消息有檔未上│、第三人或得請│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市股票將上市,上市後獲利│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可獲取利益,│ │可達2倍以上。陳昕婕與凌 │外均沒收,於全│ │ │ │ │ │ │陳昕婕與凌偉婷│ │偉婷2人在一旁遊說我購買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均偽稱也有購買│ │,並稱其2人均也有購買。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該公司股票,致│ │陳昕婕又說既然我們2人都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鍾文賢陷於錯誤│ │要在一起交往,更應好好規│。 │ │ │ │ │ │ │,而出資購買巨│ │劃我們2人的未來,要我好 │ │ │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 │好把握機會,當時我尚未答│馮鑰仁共同犯│ │ │ │ │ │ │票6張,並交付 │ │應購買。97年6月下旬與陳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現金新台幣300,│ │昕婕在高雄市見面,陳昕婕│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000元(每張新台│ │再次遊說我購買,我便答應│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幣50,000元)交 │ │跟其叔叔購買巨晰公司未上│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付予自稱王祥益│ │市股票6張共新台幣300,000│玖月。 │ │ │ │ │ │ │秘書馮鑰仁。惟│ │元。次日陳昕婕約我至高雄│ │ │ │ │ │ │ │嗣後陳昕婕竟交│ │市大順路與建國路口見面,│ │ │ │ │ │ │ │付易連公司未上│ │王祥益派其秘書馮鑰仁前來│王祥益、陳昕│ │ │ │ │ │ │市股票6張(每張│ │收取新台幣300,000元以購 │婕、凌偉婷共同│ │ │ │ │ │ │新台幣48,000元│ │買股票及我的身分證以便買│犯證券交易法第│ │ │ │ │ │ │),且自從鍾文 │ │賣股票之用。97年7月上旬 │一百七十一條第│ │ │ │ │ │ │賢購買股票後,│ │陳昕婕在高雄市民族路大統│一項之詐偽罪,│ │ │ │ │ │ │即聯絡不上陳昕│ │新世紀交付我易連公司未上│各處有期徒刑玖│ │ │ │ │ │ │婕及王祥益。 │ │市股票6張,我質疑交付給 │月。未扣案之犯│ │ │ │ │ │ │ │ │我的未上市股票與原約定不│罪所得各新臺幣│ │ │ │ │ │ │ │ │同,陳昕婕說易連公司的獲│肆仟元,除應發│ │ │ │ │ │ │ │ │利比巨晰公司還要好,我不│還被害人、第三│ │ │ │ │ │ │ │ │疑就收下。而自我購買未上│人或得請求損害│ │ │ │ │ │ │ │ │市股票後,打電話給陳昕婕│賠償之人外,均│ │ │ │ │ │ │ │ │均遭敷衍,不然就是電話有│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通沒有人接。王祥益的電話│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亦同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 ├──┼───┼─────┼───────┼───┼────────────┼───────┼─────┼───┤ │115 │吳聖堯│97年6月下 │於交友網站上陳│王祥益│我於97年5月中旬交友網站 │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五│昕婕化名「陳佩│陳昕婕│認陳昕婕,她自稱「陳佩琦│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福路新崛江│琦」,佯作與吳│ │」,97年6月下旬在高雄市 │易法第一百七十│103 │ │ │ │ │附近某簡餐│聖堯交往,於左│ │五福路新崛江附近的簡餐店│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店 │揭時、地介紹自│ │用餐,席間自稱任職財經公│款之詐偽罪,各│A6卷 │ │ │ │ │ │稱其叔叔王祥益│ │司理財顧問之陳昕婕叔叔王│處有期徒刑壹年│第4305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祥益前來,說依其消息易連│柒月。未扣案之│第4306頁、│ │ │ │ │ │稱王祥益任職某│ │公司未上市股票股票將上市│犯罪所得各新臺│第4309頁 │ │ │ │ │ │財經公司理財顧│ │,上市後會大賺,機會很少│幣肆萬零參佰捌│ │ │ │ │ │ │問,可購買易連│ │要我把握投資,又說陳昕婕│拾玖元,除應發│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她亦由其叔叔規劃理財賺了│還被害人、第三│ │ │ │ │ │ │,將來要上市,│ │不少錢,既然既然我與陳昕│人或得請求損害│ │ │ │ │ │ │可獲取高額利益│ │婕已經是男女朋友了,就由│賠償之人外均沒│ │ │ │ │ │ │,陳昕婕亦佯稱│ │其規劃購買等語,陳昕婕亦│收,於全部或一│ │ │ │ │ │ │由許洺瑋操作股│ │在一旁遊說我購買,於是我│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票獲取不少利益│ │答應購買易連公司未上市股│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致吳聖堯陷於│ │票2張共計新台幣102,000元│徵其價額。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我先交付新台幣30,000元│ │ │ │ │ │ │ │買易連公司股票│ │給陳昕婕當訂金,於97年7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2張共新台幣102│ │月初我在台南火站附近咖啡│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000元(含手續 │ │廳交付現金新台幣72,000元│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費及證券交易稅│ │給陳昕婕,陳昕婕交付我易│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等規費,每張新│ │連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台幣48,000元) │ │ │玖月。 │ │ │ │ │ │ │,事後陳昕婕交│ │ │ │ │ │ │ │ │ │付上揭股票予吳│ │ │王祥益、陳昕│ │ │ │ │ │ │聖堯 │ │ │婕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玖月。未扣│ │ │ │ │ │ │ │ │ │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 │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116 │吳健豪│97年7月中 │交友網站上陳紋│許洺瑋│我是在交友網站認識陳紋慧│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在高雄市│慧化名「陳佩琪│陳紋慧│,她自稱「陳佩琪」,97年│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陳紋慧│ │ │ │某處 │」,於左揭時、│ │7月中旬在高雄市火車站見 │易法第一百七十│124 │ │ │ │ │ │地介紹自稱叔叔│ │面,陳紋慧說要去找她叔叔│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許洺瑋認識後,│ │許洺瑋購買股票,我看陳紋│款之詐偽罪,各│A6卷 │ │ │ │ │ │共同偽稱投資購│ │慧拿一袋文件給她叔叔,然│處有期徒刑壹年│第4820頁至│ │ │ │ │ │買巨晰公司未上│ │後我們3人一起談論投資未 │柒月。未扣案之│第4824頁 │ │ │ │ │ │市股票,將來上│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陳紋慧│犯罪所得各新臺│ │ │ │ │ │ │市可獲取高額利│ │就開始說投資股票會賺錢,│幣參萬玖仟玖佰│ │ │ │ │ │ │潤等不實資訊,│ │,遊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捌拾捌元,除應│ │ │ │ │ │ │致吳健豪因而出│ │我心動便同意購買,並交付│發還被害人、第│ │ │ │ │ │ │資購買巨晰公司│ │陳紋慧新台幣96,000元以購│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 │買股票,陳紋慧跟許洺瑋一│害賠償之人外均│ │ │ │ │ │ │共新台幣96,000│ │開始是介紹巨晰公司股票,│沒收,於全部或│ │ │ │ │ │ │元(每張新台幣 │ │之後陳紋慧約我在台南市麥│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48,000元)。惟 │ │當勞見面交付的卻是易連公│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自陳紋慧竟交付│ │司未上市股票2張,與原約 │追徵其價額。 │ │ │ │ │ │ │易連公司股票2 │ │定之巨晰公司股票不符,經│ │ │ │ │ │ │ │張後,吳健豪即│ │我質疑陳紋慧說易連公司比│馮鑰仁共同犯│ │ │ │ │ │ │未與陳紋慧聯絡│ │較快上市,並拿一張切結書│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叫我簽名,說如果投資失敗│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就沒有辨法將投資的金額拿│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回來。事後我就沒跟陳紋慧│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再連絡。 │玖月。 │ │ │ │ │ │ │ │ │ │ │ │ │ │ │ │ │ │ │ │許洺瑋、陳紋│ │ │ │ │ │ │ │ │ │慧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玖月。未扣│ │ │ │ │ │ │ │ │ │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 │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117 │吳治成│(1)97年7月│於交友網站上宋│宋珮青│我97年6月下旬在交友網站 │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宋珮青│ │ │ │下旬高雄市│珮青化名「郭靜│許洺瑋│認識宋珮青,她自稱「郭靜│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新崛江附近│文」,偽稱欲與│ │文」,見面幾次後,我們於│易法第一百七十│66 │ │ │ │ │春水堂 │吳治成交往,97│ │97年7月高雄新崛江附近春 │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年7月間在高雄 │ │水堂用餐閒聊時,席間宋珮│款之詐偽罪,各│A4卷 │ │ │ │ │ │市新崛江附近春│ │青接獲其姑丈來電,說要拿│處有期徒刑貳年│第2499頁至│ │ │ │ │ │水堂介紹自稱姑│ │東西給宋珮青,其姑丈許洺│捌月。未扣案之│第2502頁、│ │ │ │ │ │丈許洺瑋認識後│ │瑋抵達後,自稱任職財經公│犯罪所得各新臺│第2504頁、│ │ │ │ │ │,共同偽稱姑丈│ │司理財顧問,說有一檔未上│幣貳拾參萬陸仟│B2卷 │ │ │ │ │ │任職財經公司理│ │市股票依內線消息即將上市│零參拾伍元,除│第303頁 │ │ │ │ │ │財顧問,有內線│ │,立即有1倍以上的獲利, │應發還被害人、│ │ │ │ │ │ │消息,介紹投資│ │宋珮青一旁遊說我購買,說│第三人或得請求│ │ │ │ │ │ │巨晰公司未上市│ │如有賺錢我們2人在一起規 │損害賠償之人外│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劃2人未來,不想再過不好 │均沒收,於全部│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的生活等語,我就答應購買│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利率,致吳治成│ │巨晰公司股票2張共新台幣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100,000元,我當場交付定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資購買巨晰公司│ │金新台幣30,000元給宋珮青│ │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 │,宋珮青跟我說購買股票之│馮鑰仁共同犯│ │ │ │ │ │ │(每張新台幣50,│ │事不可以告知任何人。97年│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000元),共新台│ │7月29日我匯款新台幣70,00│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幣100,000元。 │ │0元到黃景微中國信託銀行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但只交付易連公│ │帳戶(帳號:00000000000)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 │ │。97年11月1日宋珮青在高 │玖月。 │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雄市另交付我易連公司未上│ │ │ │ │ │ │ │48,000元)。 │ │市股票1張。 │ │ │ │ │ │ ├─────┼───────┼───┼────────────┤許洺瑋共同犯├─────┤ │ │ │ │(2)97年8月│97年8月初吳治 │宋珮青│97年8月初宋珮青再度遊說 │證券交易法第一│A4卷 │ │ │ │ │初某不詳地│成再度出資向宋│ │我購買股票,我答應購買向│百七十一條第一│第2502頁至│ │ │ │ │點 │珮青購買易連公│ │中國信託辦理貸款新台幣 │項之詐偽罪,處│第2502頁、│ │ │ │ │ │司未上市股票10│ │500,000元,並交付提款卡 │有期徒刑玖月。│第2504頁、│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及密碼供宋珮青購買未上市│未扣案之犯罪所│B2卷 │ │ │ │ │ │48,000元)共計 │ │股票之用。97年10月中旬宋│得新臺幣肆仟元│第303頁 │ │ │ │ │ │新台幣480,000 │ │青在台中市新光三越百貨公│,除應發還被害│ │ │ │ │ │ │元。事後宋珮青│ │司前交付我易連公司未上市│人、第三人或得│ │ │ │ │ │ │於97年10月中旬│ │股票10張共新台幣480,000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交付吳治成易│ │元,當時我質問為何與當初│人外,沒收,於│ │ │ │ │ │ │連公司未上市股│ │說要購買的巨晰公司不一樣│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票10張。 │ │,宋珮青稱說要分散投資。│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 │額。 │ │ │ │ │ │ │ │ │ │ │ │ │ │ │ │ │ │ │ │宋珮青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壹拾月│ │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 │ │所得新臺幣捌仟│ │ │ │ │ │ │ │ │ │元,除應發還被│ │ │ │ │ │ │ │ │ │害人、第三人或│ │ │ │ │ │ │ │ │ │得請求損害賠償│ │ │ │ │ │ │ │ │ │之人外,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118 │蘇義翔│94年7 月間│蘇義翔於交友網│王祥益│我在交友網路認識自稱張靖│張勝鈞、張嘉如│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桃園縣火車│站上認識張靖梅│張靖梅│梅之女子(經指認為張靖梅)│見附表一編號 1│附表一編號│張靖梅│ │ │ │站前麥當勞│,張靖梅佯稱欲│ │,期間見面2 次,94年7 月│馮鑰仁見附表一│34 │ │ │ │ │ │與蘇義翔一同規│ │中旬張靖梅約我在桃園火車│編號8 ├─────┤(起訴 │ │ │ │ │劃未來有交往之│ │站前麥當勞用餐,張靖梅告│王祥益見附表一│D1卷 │書原誤│ │ │ │ │意思,於左揭時│ │知我其叔叔要拿東西給她,│編號6 │第433頁、 │載張靖│ │ │ │ │、地介紹自稱叔│ │之後張靖梅的叔叔( 經指認│張靖梅見附表一│A3卷 │梅為不│ │ │ │ │叔王祥益認識後│ │為王祥益) 抵達,自稱理財│編號10 │第1677頁至│詳姓名│ │ │ │ │,共同偽稱叔叔│ │顧問,並說有一檔未上市股│ │第1680頁、│女子,│ │ │ │ │為理財顧問,介│ │票即將上市,上市後的獲利│ │第1682頁 │業經更│ │ │ │ │紹投資未上市股│ │會2 倍以上,張靖梅叔叔詢│ │ │正。) │ │ │ │ │票,將來要上市│ │問我是否有意願投資該擋未│ │ │ │ │ │ │ │,可獲取利益,│ │上市股票,張靖梅在一旁遊│ │ │ │ │ │ │ │致蘇義翔陷於錯│ │說我購買,說為了我們2 人│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以後的未來規劃,你更應該│ │ │ │ │ │ │ │誠創公司未上市│ │投資,我們以後才會有安穩│ │ │ │ │ │ │ │股票6張(每張新│ │的日子過等語,我即同意購│ │ │ │ │ │ │ │台幣51,000元) │ │買,張靖梅並要我對購買未│ │ │ │ │ │ │ │、新視代公司未│ │上市股票守密。當晚我與張│ │ │ │ │ │ │ │上市股票4張(每│ │靖梅叔叔在桃園火車站附近│ │ │ │ │ │ │ │張新台幣58,000│ │一家麥當勞見面簽約。94年│ │ │ │ │ │ │ │元)、葛萊士公 │ │7 下旬與銀行代辦人員到桃│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3 │ │園火車站附近一家麥當勞簽│ │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約對保辦理台新銀行信用貸│ │ │ │ │ │ │ │68.000元),共 │ │款新台幣450,000 元及復華│ │ │ │ │ │ │ │新台幣742,000 │ │銀行信用貸款新台幣500,00│ │ │ │ │ │ │ │元。事後蘇義翔│ │0元。94年7月底我交付存摺│ │ │ │ │ │ │ │均有收到上揭股│ │與私章給張靖梅作為購買未│ │ │ │ │ │ │ │票。 │ │上市股票之用。我有拿到誠│ │ │ │ │ │ │ │ │ │創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每張│ │ │ │ │ │ │ │ │ │新台幣51,000元)、新視代 │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每張新│ │ │ │ │ │ │ │ │ │台幣58,000元)、及葛萊士 │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3張(每張新│ │ │ │ │ │ │ │ │ │台幣新台幣68,000元)共新 │ │ │ │ │ │ │ │ │ │台幣742,000元。 │ │ │ │ │ │ │ │ │ │ │ │ │ │ ├──┼───┼─────┼───────┼───┼────────────┼───────┼─────┼───┤ │119 │洪良佳│(1)97年8月│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林巾愉│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2日高雄市 │巾愉化名「李嘉│林巾愉│,她自稱「李嘉瑜」。97年│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小港機場旁│瑜」偽稱欲與洪│ │8月2日在高雄市小港區機場│易法第一百七十│116 │王祥益│ │ │ │某咖啡廳 │良佳一同規劃未│ │旁的咖啡館見面,自稱林巾│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來有交往之意思│ │愉的姑丈(經指認為許洺瑋)│款之詐偽罪,各│A6卷 │ │ │ │ │ │,於97年8月2日│ │前來,與林巾愉談有關投資│處有期徒刑貳年│第4599頁至│ │ │ │ │ │在高雄市小港機│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並說│肆月。未扣案之│第4601頁、│ │ │ │ │ │場附近餐廳介紹│ │巨晰公司前景看好,問我有│犯罪所得各新臺│第4604頁 │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沒有意願投資,我當時尚未│幣壹拾貳萬貳仟│ │ │ │ │ │ │與洪良佳認識後│ │答應購買。隔天林巾愉與許│玖佰玖拾柒元,│ │ │ │ │ │ │,共同偽稱投資│ │洺瑋在摩斯漢堡談論股票之│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購買巨晰公司未│ │事,林巾愉一直遊說我購買│、第三人或得請│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許洺瑋還說可以用投資股│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票賺來的錢還清助學貸款,│外均沒收,於全│ │ │ │ │ │ │高額利潤,林巾│ │並說林巾愉買了很多張巨晰│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愉亦其偽稱已購│ │公司未上市股票,我才答應│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買巨晰公司股票│ │購買價值巨晰公司未上市股│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致洪良佳於錯│ │票2張共新台幣102,000元。│。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每張新台幣51,000元)我於│ │ │ │ │ │ │ │巨晰公司未上市│ │97年8月4日先以ATM匯款新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股票2張共新台 │ │台幣3萬到許洺瑋指定一個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幣102,000元(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戶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張新台幣51,000│ │名:王祥益)^,97年8月5日│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元)。一星期後 │ │我再匯款新台幣72,000元到│罪,處有期徒刑│ │ │ │ │ │ │洪良佳收到巨晰│ │上述王祥益帳戶內。約一個│玖月。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星期後林巾愉將2張巨晰公 │ │ │ │ │ │ │ │2張。 │ │司未上市股票交給我。 │許洺瑋共同犯│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2)97年8月│97年8月某日洪 │林巾愉│97年8月某日林巾愉又說為 │百七十一條第一│A6卷 │ │ │ │ │份某日不詳│良佳應林巾愉之│ │了我們的未來,希望我能再│項之詐偽罪,處│第4601頁至│ │ │ │ │地點 │遊說再度出資購│ │買幾張股票,於是我再去貸│有期徒刑玖月。│第4601頁、│ │ │ │ │ │買巨晰公司股票│ │款,購買巨晰公司未上市股│未扣案之犯罪所│第4604頁 │ │ │ │ │ │4張共新台幣192│ │票4張共新台幣192,000元( │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 │,000元(每張新 │ │每張新台幣48,000元),惟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台幣48,000元) │ │兩個星期後林巾愉卻交付給│人、第三人或得│ │ │ │ │ │ │,二星期後林巾│ │我4張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愉卻交付易連公│ │,我質問她為何非當初約定│人外,沒收,於│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 │ │的巨晰公司股票,林巾愉說│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張。事後林巾愉│ │許洺瑋說巨晰股東會議已經│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推銷洪良佳購買│ │開完了,所以才會幫我挑這│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境外基金未果,│ │易連公司。林巾愉及許洺瑋│額。 │ │ │ │ │ │ │即漸漸失去聯絡│ │告知我所購買未上市股票會│ │ │ │ │ │ │ │。 │ │在98年8月會上市,且每年 │林巾愉共同犯│ │ │ │ │ │ │ │ │會有配額。而購買股票之後│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林巾愉向我推銷境外保險│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未果,即漸漸疏遠我,而我│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查詢該2家未上市公司發現 │有期徒刑壹拾月│ │ │ │ │ │ │ │ │並未如林巾愉及許洺瑋所述│。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 │前景看好。 │所得新臺幣捌仟│ │ │ │ │ │ │ │ │ │元,除應發還被│ │ │ │ │ │ │ │ │ │害人、第三人或│ │ │ │ │ │ │ │ │ │得請求損害賠償│ │ │ │ │ │ │ │ │ │之人外,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王祥益第一次│ │ │ │ │ │ │ │ │ │二審判決無罪確│ │ │ │ │ │ │ │ │ │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0 │吳大州│(1)97年8月│交友網站上林巾│林巾愉│我於97年6月在交友網站認 │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20 日高雄 │愉化名「李佳燕│許洺瑋│識林巾愉,她自稱「李佳燕│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市某簡餐店│」,佯作與吳大│ │」),見面2次後,於97年8 │易法第一百七十│13 │劉怡伶│ │ │ │ │州交往,97年8 │ │月20日在高雄市某簡餐店見│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月20日在高雄市│ │面,林巾愉姨丈許洺瑋突然│款之詐偽罪,各│A2卷 │(起訴 │ │ │ │ │某簡餐店介紹姨│ │來電說要過來,許洺瑋到達│處有期徒刑貳年│第907頁至 │書原誤│ │ │ │ │丈許洺瑋與吳大│ │後就林巾愉談投資未上市股│捌月。未扣案之│第909頁、 │載凌偉│ │ │ │ │州認識後,許洺│ │票相關情事,並且拿出資料│犯罪所得各新臺│第912頁 │婷,業│ │ │ │ │瑋推薦投資易連│ │說某公司很有前景,值得購│幣貳拾壹萬伍仟│ │經更正│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買。隔天中午與林巾愉見面│捌佰零陸元,除│ │。) │ │ │ │ │,將來要上市,│ │時,她要求我投資購買,我│應發還被害人、│ │ │ │ │ │ │可獲取高額利益│ │當時拒絕,但是她表示她已│第三人或得請求│ │ │ │ │ │ │,致吳大州陷於│ │經跟姨丈說我答應要買,並│損害賠償之人外│ │ │ │ │ │ │錯誤,出資購買│ │說兩人是情侶,為了將來她│均沒收,於全部│ │ │ │ │ │ │股票易連公司未│ │姨丈才要幫我們規劃投資賺│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上市股票4張共 │ │錢,於是我就答應購買4張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新台幣204,000 │ │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每張新│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元(含手續費及 │ │台幣51,000元共204,000元 │ │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許洺瑋給我一個劉怡伶之│馮鑰仁共同犯│ │ │ │ │ │ │費,每張新台幣│ │帳號,要我匯款新台幣204,│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48,000元)。並 │ │000元到該帳戶。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要求吳大州匯 │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款至劉怡伶帳戶│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玖月。 │ │ │ │ │ ├─────┼───────┼───┼────────────┤ │ │ │ │ │ │⑵97年9月 │97年9月13日林 │林巾愉│97年9月13日林巾愉又叫我 │許洺瑋共同犯│ │ │ │ │ │13 日在高 │巾愉再度遊說吳│ │拿出新臺幣288,000元,購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雄市某地 │大州購買6張易 │ │買6 張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連公司股票共新│ │(每張新臺幣48,000元)。│項之詐偽罪,處│ │ │ │ │ │ │臺幣288,000元 │ │因為我沒有錢,林巾愉就介│有期徒刑玖月。│ │ │ │ │ │ │(每張新臺幣 │ │紹一個專辦信用貸款的人,│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48,000元)。 │ │幫我辦中國信託銀行信用貸│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款新臺幣200,000元。林巾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愉及她姨丈告訴我,購買未│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上市股票不能讓家人及朋友│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知道。(E2卷第908頁至909 │人外,沒收,於│ │ │ │ │ │ │ │ │頁、第912頁)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 │額。 │ │ │ │ │ │ │ │ │ │ │ │ │ │ │ │ │ │ │ │林巾愉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壹拾月│ │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 │ │所得新臺幣捌仟│ │ │ │ │ │ │ │ │ │元,除應發還被│ │ │ │ │ │ │ │ │ │害人、第三人或│ │ │ │ │ │ │ │ │ │得請求損害賠償│ │ │ │ │ │ │ │ │ │之人外,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劉怡伶第一次│ │ │ │ │ │ │ │ │ │二審判決無罪確│ │ │ │ │ │ │ │ │ │定) │ │ │ ├──┼───┼─────┼───────┼───┼────────────┼───────┼─────┼───┤ │121 │蔡明修│97年10月20│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1.有買未上市股票。 │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陳紋慧│ │ │ │日高雄市火│紋慧化名「林嘉│陳紋慧│2.當時是編號10號自稱陳嘉│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車站 │瑜」佯作與蔡明│ │ 瑜及編號12號自稱她叔叔│易法第一百七十│6 │ │ │ │ │ │修交往,於左揭│ │ 之人。 │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時、地介紹自稱│ │3.被騙的過程與證人簡志達│款之詐偽罪,各│B1卷第412 │ │ │ │ │ │姑丈許洺瑋與蔡│ │ 的過程差不多。當時陳女│處有期徒刑壹年│頁 │ │ │ │ │ │明修認識後,共│ │ 有暗示要與我在一起,有│捌月。未扣案之│ │ │ │ │ │ │同偽稱姑丈為數│ │ 一次我們二人約在高雄,│犯罪所得各新臺│ │ │ │ │ │ │間公司財經顧問│ │ 那位自稱姑丈的人就出面│幣陸萬貳仟柒佰│ │ │ │ │ │ │,有內線消息,│ │ ,自稱姑丈的一開始並沒│參拾伍元,除應│ │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 有說要買什麼股票。 │發還被害人、第│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4.當時我身邊沒有錢,他要│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 我去辦理貸款20萬元,他│害賠償之人外均│ │ │ │ │ │ │利益,致蔡明修│ │ 後來把我的錢全部領走,│沒收,於全部或│ │ │ │ │ │ │陷於錯誤,出資│ │ 並給我三張易連的股票,│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購買易連公司未│ │ 要我不可以告訴其他人這│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上市股票3張共 │ │ 件事,股票後面的印章我│追徵其價額。 │ │ │ │ │ │ │新台幣185,000 │ │ 並未授權他們去刻,但後│ │ │ │ │ │ │ │元(含手續費及 │ │ 來他們有還我印章,後來│馮鑰仁共同犯│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 我找就找不到他,過程中│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費,每張新台幣│ │ 陳女讓我感覺他是有心與│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48,000元)。 │ │ 我交往為加上我本身沒什│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 麼錢,我才會他投資買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票。 │玖月。 │ │ │ │ │ │ │ │ │ │ │ │ │ │ │ │ │ │ │ │許洺瑋、陳紋│ │ │ │ │ │ │ │ │ │慧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玖月。未扣│ │ │ │ │ │ │ │ │ │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 │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122 │曾茂瑋│(1)97年11 │交友網站上宋珮│宋珮青│我於交友網站認識宋珮青,│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宋珮青│ │ │ │月初台中市│青化名「宋慧琳│許洺瑋│她自稱「宋慧琳」,見面幾│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新光三越附│」,於97年11月│ │次後,我與宋珮青於97 年│易法第一百七十│18 │王祥益│ │ │ │近簡餐店 │初在台中市新光│ │11月初在台中新光三越百貨│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三越附近簡餐店│ │附近簡餐店用餐時,席間宋│款之詐偽罪,各│A2卷 │ │ │ │ │ │介紹自稱姑丈許│ │珮青接獲其姑丈許洺瑋電話│處有期徒刑貳年│第1089頁至│ │ │ │ │ │洺瑋認識後,共│ │,說要拿東西給她,過一會│捌月。未扣案之│第1091頁、│ │ │ │ │ │同偽稱姑丈為數│ │宋珮青的姑丈就抵達,其自│犯罪所得各新臺│B2卷 │ │ │ │ │ │家公司理財顧問│ │稱任職多家上市公司理財顧│幣貳拾壹萬陸仟│第292頁至 │ │ │ │ │ │,可購買瑞佑公│ │問,並討論未上市股票相關│肆佰肆拾捌元,│第293頁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情事,說瑞佑公司未上市股│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票,依其內線消息即將上市│、第三人或得請│ │ │ │ │ │ │獲取利益等不實│ │會獲利2倍以上。許洺瑋與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資訊,致曾茂瑋│ │宋珮青大力遊說我購買,宋│外均沒收,於全│ │ │ │ │ │ │因而出資購買瑞│ │珮青又說就是其姑丈幫她規│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佑公司未上市股│ │劃購買未上市股票而獲利買│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票2張共新台幣 │ │車子等語,當時我聽到利潤│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06,000元(含手│ │那麼高,我就同意購買瑞佑│。 │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公司位上市股票2張共新台 │ │ │ │ │ │ │ │稅等規費,每張│ │幣106,000元(每張新台幣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新台幣48,000元│ │53,000元),我先當場交付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並匯款至王 │ │新台幣16,000定金給宋珮青│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祥益帳號,事後│ │的姑丈請其代為購買股票,│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宋珮青卻交付曾│ │宋珮青與許洺瑋說購買股票│罪,處有期徒刑│ │ │ │ │ │ │茂瑋2張易連公 │ │之事要保密不可告知任何人│玖月。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97年11月18日宋珮青給我│ │ │ │ │ │ │ │ │ │王祥益中國信託帳戶(帳號 │許洺瑋共同犯│ │ │ │ │ │ │ │ │:000000000000) ,要我將│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購買股票餘款新台幣90,000│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元匯入。97年12月初宋珮青│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帶我到高雄縣鳳山市渣打銀│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行鳳山分行辦理信用貸款新│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 │台幣500,000元,後其於97 │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年12月下旬在台中新光三越│,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百貨交付我易連公司未上市│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股票2張。當時我質疑為何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不是瑞佑公司股票,宋珮青│人外,沒收,於│ │ │ │ │ │ │ │ │說2家公司狀況差不多。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2)97年12 │於97年12月下旬│宋珮青│97年12月在台中市新光三越│沒收時追徵其價│A2卷 │ │ │ │ │月下旬台中│在台中市新光三│ │宋珮青以我先前所辦理之信│額。 │第1090頁至│ │ │ │ │新光三越 │越,曾茂瑋再度│ │用貸款既已放款,為了賺錢│ │第1091頁、│ │ │ │ │ │應宋珮青遊說,│ │,為何不多買為由,再度遊│宋珮青共同犯│B2卷 │ │ │ │ │ │出資購買易連公│ │說我購買股票,我就再追加│證券交易法第一│第292頁至 │ │ │ │ │ │司未上市股票8 │ │購買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8 │百七十一條第一│第293頁 │ │ │ │ │ │張,共新台幣38│ │張共新台幣384,000元(每張│項之詐偽罪,處│ │ │ │ │ │ │4,000元(每張48│ │新台幣48,000元),並把存 │有期徒刑壹拾月│ │ │ │ │ │ │,000元)。98年1│ │摺、提款卡、私章交付宋珮│。未扣案之犯罪│ │ │ │ │ │ │月9日宋珮青交 │ │青。98年1月9日宋珮青於高│所得新臺幣捌仟│ │ │ │ │ │ │付8張易連公司 │ │雄市火車站附近簡餐店交付│元,除應發還被│ │ │ │ │ │ │股票予曾茂瑋。│ │我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 │害人、第三人或│ │ │ │ │ │ │ │ │以我的存摺、提款卡、私章│得請求損害賠償│ │ │ │ │ │ │ │ │。 │之人外,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王祥益第一次│ │ │ │ │ │ │ │ │ │二審判決無罪確│ │ │ │ │ │ │ │ │ │定) │ │ │ ├──┼───┼─────┼───────┼───┼────────────┼───────┼─────┼───┤ │123 │王俊智│94年11月中│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於94年10月間在網路聊天│張勝鈞、張嘉如│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文│沛彤化名「陳X │陳沛彤│室認識陳沛彤,她自稱「陳│見附表一編號 1│附表一編號│陳沛彤│ │ │ │化中心 │芬」,佯作欲與│ │X芬」,94年11月中旬在高 │馮鑰仁見附表一│94 │ │ │ │ │ │王俊智交往,於│ │雄市文化中心見面,陳沛彤│編號8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說其有購買股票獲利不錯,│許洺瑋見附表一│A5卷 │ │ │ │ │ │叔叔許洺瑋認識│ │問我是否願聽其叔叔介紹,│編號 1 │第4063頁至│ │ │ │ │ │後,共同偽稱叔│ │兩個禮拜陳沛彤後約我至某│陳沛彤見附表一│第4065頁、│ │ │ │ │ │叔為理財專員,│ │間咖啡廳,自稱陳沛彤叔叔│編號 8 │第4068頁、│ │ │ │ │ │介紹投資巨威公│ │許洺瑋就在裡面,許洺瑋自│ │D3卷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稱是理財專員,說投資巨威│ │第341頁反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公司股票未來1至2年內就會│ │面至第347 │ │ │ │ │ │獲取利益,致王│ │上市,獲利將會很可觀,陳│ │頁 │ │ │ │ │ │俊智陷於錯誤,│ │沛彤就遊說我購買,又說要│ │ │ │ │ │ │ │而出資購買巨威│ │我好好規劃我們的未來,一│ │ │ │ │ │ │ │公司股票6張共 │ │起投資賺錢,讓我感覺陳沛│ │ │ │ │ │ │ │新台幣300,000 │ │彤有意要與我交往,我便答│ │ │ │ │ │ │ │元(含手續費及 │ │應購買巨威公司股票。94年│ │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11月底陳沛彤帶我到高雄市│ │ │ │ │ │ │ │費,每張新台幣│ │同盟路復華銀行辦理信用貸│ │ │ │ │ │ │ │48,000元),陳 │ │款新台幣300,000元,銀行 │ │ │ │ │ │ │ │沛彤交付巨威公│ │核貸後我就提領現金交付給│ │ │ │ │ │ │ │司股票6張予王 │ │陳沛彤,陳沛彤在94年12月│ │ │ │ │ │ │ │俊智後,便逐漸│ │12日交付我巨威公司未上市│ │ │ │ │ │ │ │疏遠。 │ │股票6張共新台幣300,000元│ │ │ │ │ │ │ │ │ │,而購買股票後我感到陳沛│ │ │ │ │ │ │ │ │ │彤很明顯疏離我。 │ │ │ │ │ │ │ │ │ │ │ │ │ │ ├──┼───┼─────┼───────┼───┼────────────┼───────┼─────┼───┤ │124 │陳博堯│(1)97年12 │於交友網站上,│陳紋慧│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陳紋慧│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月上旬台南│陳紋慧化名「陳│真實姓│稱,她自稱「陳宇慧」。97│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陳紋慧│ │ │ │市成功路上│宇慧」與陳博堯│名年籍│年12月上旬在台南市成功路│易法第一百七十│91 │ │ │ │ │摩斯漢堡 │認識後,於左揭│不詳自│的一間摩斯漢堡店與陳紋慧│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時、地介紹自稱│稱「姑│見面,陳紋慧接獲其姑丈來│款之詐偽罪,各│A5卷 │ │ │ │ │ │姑丈之真實姓名│丈」之│電說要拿東西給陳紋慧,不│處有期徒刑貳年│第4002頁至│ │ │ │ │ │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年男│久陳紋慧姑丈許洺瑋抵達,│柒月。未扣案之│第4005頁、│ │ │ │ │ │男子與陳博堯認│子 │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顧│犯罪所得各新臺│第4007頁 │ │ │ │ │ │識,共同說服陳│ │問,並說瑞佑公司股票依其│幣壹拾玖萬捌仟│ │ │ │ │ │ │博堯出資購買瑞│ │內線消息將於98年7月份上 │柒佰壹拾柒元,│ │ │ │ │ │ │佑公司未上市股│ │市,獲利立即有1倍以上,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票4張,共計新 │ │陳紋慧遊說我購買,於是我│、第三人或得請│ │ │ │ │ │ │臺幣232,000 元│ │答應購買瑞佑公司未上市股│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惟嗣後陳紋慧│ │票4張共新台幣230,000元,│外均沒收,於全│ │ │ │ │ │ │卻交付陳博堯彩│ │並交付新台幣32,000元給許│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煇公司未上市股│ │洺瑋當訂金,陳紋慧及許洺│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票4張。 │ │瑋向我說這是內線消息不可│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以告知任何人。我於97年12│。 │ │ │ │ │ │ │ │ │月18日匯款新台幣70,000元│ │ │ │ │ │ │ │ │ │、19日匯款新台幣130,000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 │ │元到劉怡伶中國信託銀行帳│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戶(帳號:000000000000)。│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陳紋慧於98年1月中旬在台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中市健康路附近家餐飲店就│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交付我彩煇公司未上市股票│玖月。 │ │ │ │ │ │ │ │ │4張,我質疑何非當時約定 │ │ │ │ │ │ │ │ │ │購買之股票,陳紋慧說許洺│陳紋慧共同犯│ │ │ │ │ │ │ │ │瑋規劃此股票比瑞佑公司股│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票更好。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項之詐偽罪,處├─────┤ │ │ │ │(2)98年1月│98 年1月中旬陳│陳紋慧│陳紋慧於98年1月中旬於台 │有期徒刑壹拾月│A5卷 │ │ │ │ │中旬台中市│博堯再度出資向│ │中市健康路附近某間餐飲電│。未扣案之犯罪│第4005頁、│ │ │ │ │健康路附近│陳紋慧購買彩煇│ │交付我97年12月所購買之未│所得新臺幣捌仟│第4007頁 │ │ │ │ │某間餐飲店│公司股票4張共 │ │上市股票時,再度鼓吹我購│元,除應發還被│ │ │ │ │ │ │新台幣232,000 │ │買彩煇公司股票,於是我答│害人、第三人或│ │ │ │ │ │ │元(每張新台幣 │ │應再貸款購買4張彩煇公司 │得請求損害賠償│ │ │ │ │ │ │58,000元),事 │ │股票共新台幣232,000元( │之人外,沒收,│ │ │ │ │ │ │後陳紋慧交付陳│ │每張新台幣58,000元)。3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博堯5張彩煇公 │ │天後我與陳紋慧於台南市中│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華東路中國信託銀行辦理信│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用貸款新台幣300,000元, │價額。 │ │ │ │ │ │ │ │ │我再匯新台幣232,000元入 │ │ │ │ │ │ │ │ │ │前述劉怡伶帳戶。98年2月 │許洺瑋無罪 │ │ │ │ │ │ │ │ │中旬陳紋慧在台南市新光三│ │ │ │ │ │ │ │ │ │越附近餐飲店交付我5張彩 │ │ │ │ │ │ │ │ │ │煇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多 │ │ │ │ │ │ │ │ │ │出1 張是許洺瑋多給的。 │ │ │ │ ├──┼───┼─────┼───────┼───┼────────────┼───────┼─────┼───┤ │125 │陳煌祺│(1)97年12 │於交友網站上陳│陳昕婕│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陳昕婕│ │ │ │月底台中市│昕婕化名「陳佩│許洺瑋│她自稱「陳佩珍」,聊天幾│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新光三越後│珍」,佯作欲與│ │次後便約出來見面,97年12│易法第一百七十│12 │王祥益│ │ │ │面餐廳 │陳煌祺交往,於│ │月底在台中市新光三越百貨│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97年12月底在台│ │後面餐廳用餐,陳昕婕說等│款之詐偽罪,各│A2卷 │ │ │ │ │ │中市新光三越後│ │一下她的姑丈許洺瑋會過來│處有期徒刑肆年│第857頁至 │ │ │ │ │ │方餐廳介紹自稱│ │跟她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捌月。未扣案之│第860頁、 │ │ │ │ │ │姑丈許洺瑋與陳│ │關事情,不久許洺瑋抵達餐│犯罪所得各新臺│第862頁、 │ │ │ │ │ │煌祺認識後,共│ │廳後,其自稱理財顧問並拿│幣肆拾貳萬零壹│B2卷 │ │ │ │ │ │同偽稱姑丈為財│ │出上網列印的資料,說瑞佑│佰陸拾壹元,除│第289頁至 │ │ │ │ │ │務顧問,可購買│ │公司很有前景,於98年底會│應發還被害人、│第231頁 │ │ │ │ │ │瑞佑公司未上市│ │上市上櫃且會大漲,很值得│第三人或得請求│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投資,並問我有沒有意願,│損害賠償之人外│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我聽了他的分析,加上許洺│均沒收,於全部│ │ │ │ │ │ │利益,致陳煌祺│ │瑋認為我是陳昕婕男友,要│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規劃未來讓陳昕婕更有保障│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資向購買瑞佑公│ │,讓我決定購買該公司6張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司未上市股票6 │ │股票,共新台幣348,000元 │ │ │ │ │ │ │ │張共新台幣348,│ │,我先交付現金新台幣100,│馮鑰仁共同犯│ │ │ │ │ │ │000元(含手續費│ │000元,其餘金額於97年12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及證券交易稅等│ │月31日匯款至該許洺瑋所提│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規費,實際交易│ │供之中國信託帳戶(戶名: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為購買彩煇7張 │ │王祥益,帳號:0000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 │ │ │ │ │ │,每張48,000元│ │4)。陳昕婕還跟我說投資購│玖月。 │ │ │ │ │ │ │)。 │ │買未上市是為了規劃我們兩│ │ │ │ │ │ │ │ │ │人的未來。 │許洺瑋共同犯│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2)98年1月│98年1 月在高雄│許洺瑋│98年1月我與陳昕婕在高雄 │百七十一條第一│A2卷 │ │ │ │ │高雄市新崛│市新崛江附近春│ │市新堀江附近春水堂見面時│項之詐偽罪,處│第859頁至 │ │ │ │ │江附近春水│水堂,陳煌祺應│ │,許洺瑋又到現場並表明有│有期徒刑壹拾月│第860頁、 │ │ │ │ │堂 │許洺瑋遊說,又│ │多出10張瑞佑公司之股票,│。未扣案之犯罪│第862頁、 │ │ │ │ │ │同意出資購買瑞│ │問我要不要購買,我又同意│所得新臺幣捌仟│B2卷 │ │ │ │ │ │佑公司未上股票│ │以新台幣580,000元購買該 │元,除應發還被│第289頁至 │ │ │ │ │ │10張共新台幣 │ │公司10張股票,並於98年1 │害人、第三人或│第231頁 │ │ │ │ │ │580,000元(含手│ │月17、98年1月21日匯款至 │得請求損害賠償│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王祥益帳內。之後陳昕婕交│之人外,沒收,│ │ │ │ │ │ │稅等規費每張 │ │付給我的卻是彩煇公司股票│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48,000元)。惟 │ │共19張(包含我於97年12月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事後陳昕婕卻總│ │底所購買之股票),我當時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共交付彩煇公司│ │有提出質疑,她跟我說風險│價額。 │ │ │ │ │ │ │未上市股票共19│ │可以分擔掉,並說我買的這│ │ │ │ │ │ │ │張予陳煌祺。自│ │家更好。陳昕婕和她姑丈有│陳昕婕共同犯│ │ │ │ │ │ │陳煌祺購買股票│ │告訴我購買股票之事不能告│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後,就找不到陳│ │訴任何人。購買股票後我要│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昕婕。 │ │約陳昕婕出來,她就以各種│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理由推託。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 │ │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 │額。 │ │ │ │ │ │ │ │ │ │ │ │ │ │ │ │ │ │ │ │(王祥益第一次│ │ │ │ │ │ │ │ │ │二審判決無罪確│ │ │ │ │ │ │ │ │ │定) │ │ │ │ │ │ │ │ │ │ │ │ │ ├──┼───┼─────┼───────┼───┼────────────┼───────┼─────┼───┤ │126 │吳嘉華│97年12月間│於交友網站上宋│宋珮青│我於奇摩交友網站認識宋珮│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宋珮青│ │ │ │高雄市某簡│珮青化名「美雯│許洺瑋│青,她自稱「美雯」,我們│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餐店 │」,於左揭時、│ │經常以電話聯絡。97年12月│易法第一百七十│45 │ │ │ │ │ │地介紹自稱姑丈│ │間在高雄市某一家簡餐店見│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許洺瑋與吳嘉華│ │面,席間自稱她姑丈的男子│款之詐偽罪,各│A3卷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許洺瑋前來與宋珮青談論投│處有期徒刑壹年│第1990頁至│ │ │ │ │ │介紹購買未上市│ │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宋│玖月。未扣案之│第1991頁、│ │ │ │ │ │股票,將來要上│ │珮青說其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犯罪所得各新臺│第1994頁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票,半年內會上市,可以賺│幣捌萬陸仟玖佰│ │ │ │ │ │ │利潤等不實資訊│ │很多錢,並一直極力遊說我│捌拾伍元,除應│ │ │ │ │ │ │,吳嘉華即出資│ │購買,我同意購買後,先繳│發還被害人、第│ │ │ │ │ │ │購買彩煇公司股│ │付保證金新台幣38,000元予│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票4張共新台幣 │ │宋珮青,因為我沒有錢,宋│害賠償之人外均│ │ │ │ │ │ │234,000元(內 │ │珮青就說要幫我辦貸款,於│沒收,於全部或│ │ │ │ │ │ │含手續費及證券│ │是我向台新銀行辦理信用貸│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交易稅等規費,│ │款新台幣200,000元,銀行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每張新台幣48,0│ │核貸後宋珮青將提領新台幣│追徵其價額。 │ │ │ │ │ │ │00元),惟自購 │ │196,000元以購買股票,98 │ │ │ │ │ │ │ │買股票後,宋珮│ │年1月旬時宋珮青交給我彩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青就慢慢疏遠吳│ │煇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我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嘉華,於交付彩│ │共損失新台幣234,000元。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煇公司股票後,│ │宋珮青在我購買後即漸漸疏│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即斷絕聯絡。 │ │遠我,無法再與其聯絡。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玖月。 │ │ │ │ │ │ │ │ │ │ │ │ │ │ │ │ │ │ │ │許洺瑋、宋珮│ │ │ │ │ │ │ │ │ │青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玖月。未扣│ │ │ │ │ │ │ │ │ │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 │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127 │范嘉豪│97年12月間│於交友網站上陳│陳昕婕│我於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陳昕婕│ │ │ │間台中市 │昕婕化名「陳佩│許洺瑋│她自稱「陳佩珍」認識,97│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起訴書記 │珍」,偽稱欲與│ │年12月間我與陳昕婕台中市│易法第一百七十│43 │ │ │ │ │載高雄市) │范嘉豪交往,於│ │用餐,陳昕婕說要拿東西給│一條第一項第一├─────┤(起訴 │ │ │ │ │左揭時、地介紹│ │她姑丈,我陪她一同前往餐│款之詐偽罪,各│A3卷 │書原誤│ │ │ │ │自稱姑丈許洺瑋│ │廳與姑丈許洺瑋見面,陳昕│處有期徒刑貳年│第192頁至 │載陳昕│ │ │ │ │認識後,介紹投│ │婕即與其姑丈談論有關投資│貳月。未扣案之│第1922頁、│婕為宋│ │ │ │ │資瑞佑公司未上│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我聽│犯罪所得各新臺│第1926頁、│珮青,│ │ │ │ │市股票,將來上│ │到其對話投資瑞佑公司未上│幣壹拾萬柒仟貳│D2卷 │業經更│ │ │ │ │市可獲取高額利│ │市股票獲利很可觀,而且每│佰貳拾肆元,除│第371頁至 │正。) │ │ │ │ │潤,致范嘉豪陷│ │股配股利,陳昕婕與其姑丈│應發還被害人、│第374頁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就在旁一直大力遊說要我購│第三人或得請求│ │ │ │ │ │ │購買瑞佑公司未│ │買瑞佑公司未上市股票,陳│損害賠償之人外│ │ │ │ │ │ │上市股票4張共 │ │昕婕說她希望她的另一半要│均沒收,於全部│ │ │ │ │ │ │新台幣240,000 │ │要懂得投資理財,要我把握│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元(每張新台幣 │ │這機會跟她一起投資規劃未│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60,000元),惟 │ │來,於是我就答應購買4 張│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范嘉豪事後未收│ │瑞佑公司未上市股票共新台│ │ │ │ │ │ │ │到任何股票及憑│ │幣240,000元,先付定金新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證(實際申報證 │ │台幣8,000元,陳昕婕要求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券交易稅之內容│ │我對購買未上市股票保密。│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為范嘉豪買入彩│ │98年1月16日上與陳昕婕至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煇公司之股票,│ │高雄市九如一路渣打銀行辦│罪,處有期徒刑│ │ │ │ │ │ │每張新台幣48,0│ │理對保,隔日銀行放款新台│玖月。 │ │ │ │ │ │ │00元),亦聯絡 │ │幣260,000元後我就我將存 │ │ │ │ │ │ │ │不到陳昕婕與許│ │摺、密碼交給陳昕婕以便做│許洺瑋、陳昕│ │ │ │ │ │ │洺瑋。 │ │為購買股票之用。之後經我│婕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多次催促陳昕婕及其姑丈均│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沒有任何回應,沒有拿到任│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何股票與憑證。我於警詢時│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憑照片指認宋珮青即為化名│徒刑玖月。未扣│ │ │ │ │ │ │ │ │「陳珮珍」之女子,但於 │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100年8月31日審判程序現場│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看見本人確定警詢指認為誤│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認,陳昕婕才是自稱「陳珮│、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珍」之女子。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128 │李宗樺│93年8月間 │宋珮青主動去電│宋珮青│約於93年2 月間,在高雄車│張勝鈞、張嘉如│併案意旨書│ │ │ │ │高雄市區 │約李宗樺吃飯,│、 │站被宋珮青拉去做問卷,問│見附表一編號 1├─────┤ │ │ │ │ │二人約會2、3個│真實姓│卷內容我已忘記,但與買股│宋珮青見附表一│併辦卷(二)│ │ │ │ │ │月後,於左揭時│名年籍│票或理財無關,後來宋珮青│編號2 │第83至85頁│ │ │ │ │ │地介紹真實姓名│不詳之│就陸續約我出去吃飯,約2 │ │ │ │ │ │ │ │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年男│、3 個月後,宋珮青就開始│ │ │ │ │ │ │ │男子與李宗樺認│子 │向我推薦買股票,我因當時│ │ │ │ │ │ │ │識,並一同開始│ │想要理財投資,所以也很有│ │ │ │ │ │ │ │向李宗樺推介購│ │興趣,後來就有一位約3、 │ │ │ │ │ │ │ │買股票理財,未│ │40歲的男子陪宋珮青向我介│ │ │ │ │ │ │ │向其說明佳得公│ │紹可購買股票投資獲利,我│ │ │ │ │ │ │ │司係未上市公司│ │便有意購買,但當時我沒有│ │ │ │ │ │ │ │,而以誇大將來│ │資金,宋珮青便帶我前往高│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潤│ │雄五甲路上的銀行(已忘記 │ │ │ │ │ │ │ │等不實資訊,致│ │是何家)辦理信用貸款,當 │ │ │ │ │ │ │ │李宗樺陷於錯誤│ │時銀行評估我可貸的金額是│ │ │ │ │ │ │ │,而出資新台幣│ │5 、60萬元左右,宋珮青就│ │ │ │ │ │ │ │544,000元購買 │ │直接幫我把這筆貸款款項全│ │ │ │ │ │ │ │佳得公司未上市│ │部拿去買股票,我並沒有經│ │ │ │ │ │ │ │股票8張(每張新│ │手該筆款項,然後宋珮青就│ │ │ │ │ │ │ │台幣68,000元) │ │把股票及證券交易稅繳款單│ │ │ │ │ │ │ │,惟自購買股票│ │拿給我,我拿到之後,才知│ │ │ │ │ │ │ │後,宋珮青就慢│ │道宋珮青介紹我購買的是佳│ │ │ │ │ │ │ │慢疏遠李宗樺,│ │得公司的股票,數量是8張 │ │ │ │ │ │ │ │於交付佳得公司│ │,購買價格是每股68元,總│ │ │ │ │ │ │ │股票半年後,即│ │價是544,000元購買後,還 │ │ │ │ │ │ │ │斷絕聯絡。 │ │是會跟宋珮青連絡,但約半│ │ │ │ │ │ │ │ │ │年後,宋珮青就開始不接電│ │ │ │ │ │ │ │ │ │話,我才會上網查詢佳得公│ │ │ │ │ │ │ │ │ │司的股票市值,也才知道這│ │ │ │ │ │ │ │ │ │是未上市股票。 │ │ │ │ ├──┼───┼─────┼───────┼───┼────────────┼───────┼─────┼───┤ │129 │黃柏翰│93年11月27│陳沛彤主動去電│陳沛彤│陳沛彤於93年11月27日17時│張勝鈞、張嘉如│105 年度偵│陳沛彤│ │ │ │日17時許,│約黃柏翰吃飯,│王祥益│許,以其所申辦之手機門號│見附表一編號 1│字第261 號│王祥益│ │ │ │在高雄市前│於左揭時地介紹│真實姓│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黃│陳沛彤見附表一│、105 年度│ │ │ │ │鎮區某處之│自稱「KEVIN 」│名年籍│柏翰,向其表示欲與黃柏翰│編號8 │偵續字第4 │ │ │ │ │春水堂餐廳│之王祥益、真實│不詳之│交朋友,隨後陳沛彤即偕同│王祥益見附表一│號移送併案│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自稱「KEVIN 」之王祥益及│編號6 │意旨書 │ │ │ │ │ │成年女子與黃柏│子 │另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 │ │ │ │翰認識後,三人│ │成年女子,與黃柏翰相約在│ │104 年度偵│ │ │ │ │ │共同說服黃柏翰│ │高雄市前鎮區某處之春水堂│ │續字第230 │ │ │ │ │ │出資新臺幣408,│ │店見面,席間王祥益即向黃│ │號卷第5 至│ │ │ │ │ │000 元購買葛萊│ │柏翰推銷葛萊士公司股票,│ │10頁、第25│ │ │ │ │ │士公司未上市股│ │表示這家公司很賺錢,值得│ │至36頁、第│ │ │ │ │ │票6 張,惟自購│ │購買云云,該不詳成年女子│ │102至106頁│ │ │ │ │ │買股票後,陳沛│ │則向黃柏翰佯稱渠男友在臺│ │ │ │ │ │ │ │彤就慢慢疏遠黃│ │南科學園區上班,有購買葛│ │ │ │ │ │ │ │柏翰,於交付葛│ │萊士生技公司股票,獲利不│ │ │ │ │ │ │ │萊士公司股票後│ │錯云云,渠等合力邀約黃柏│ │ │ │ │ │ │ │,即斷絕聯絡。│ │翰購買上開公司股票,致黃│ │ │ │ │ │ │ │ │ │柏翰陷於錯誤而允之,嗣陳│ │ │ │ │ │ │ │ │ │沛彤等人與黃柏翰於93年11│ │ │ │ │ │ │ │ │ │月28日19時許,相約在高雄│ │ │ │ │ │ │ │ │ │市苓雅區自強二路金典酒店│ │ │ │ │ │ │ │ │ │見面,先與臺東區中小企業│ │ │ │ │ │ │ │ │ │銀行(下稱臺東企銀)人員│ │ │ │ │ │ │ │ │ │辦理信用貸款,黃柏翰並將│ │ │ │ │ │ │ │ │ │領款授權書等證件交予陳沛│ │ │ │ │ │ │ │ │ │彤等人。嗣臺東企銀於93年│ │ │ │ │ │ │ │ │ │12月上旬核貸撥款50萬元後│ │ │ │ │ │ │ │ │ │,陳沛彤等人即將該筆款項│ │ │ │ │ │ │ │ │ │中之452,940 元轉匯至黃柏│ │ │ │ │ │ │ │ │ │翰郵局帳戶內,旋於93年12│ │ │ │ │ │ │ │ │ │月15目15時6 分許,自黃柏│ │ │ │ │ │ │ │ │ │翰郵局帳戶內提領408,000 │ │ │ │ │ │ │ │ │ │元做為購買上開公司股票之│ │ │ │ │ │ │ │ │ │用,嗣經黃柏翰催討多次,│ │ │ │ │ │ │ │ │ │陳沛彤等人始將上開公司股│ │ │ │ │ │ │ │ │ │票6 張交予黃柏翰。 │ │ │ │ └──┴───┴─────┴───────┴───┴────────────┴───────┴─────┴───┘ 附表二:犯罪所得之沒收 ┌──┬───┬───────┬────┬──────────────────────────┬───┐ │編號│投資人│買賣股票金額 │犯罪被告│ 犯罪所得計算 │備 考│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新臺幣/元) │ │ ├──┼───┼───────┼────┼──────────────────────────┼───┤ │ 1 │屈保誠│暐翔公司 10 張│許 洺 瑋│4000 │▲陳昕│ │ │ │交易價差共2687│ │ │婕已與│ │ │ │10 元(268710 ├────┼──────────────────────────┤屈保誠│ │ │ │-4,000 × 2)│陳 昕 婕│4000 │和解10│ │ │ │÷2 =130355 ├────┼──────────────────────────┤萬元,│ │ │ │ │張 勝 鈞│130355 │犯罪所│ │ │ │ │ │ │得,無│ │ │ │ ├────┼──────────────────────────┤庸宣告│ │ │ │ │張 嘉 如│130355 │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梁國鵬│暐翔公司7張交 │許 洺 瑋│4000 │ │ │ │ │易價差共398097│ │ │ │ │ │ │元(398097 -4├────┼──────────────────────────┤ │ │ │ │,000 ×2 )÷ │宋 珮 青│4000 │ │ │ │ │2 =195049 │ │ │ │ │ │ │ ├────┼──────────────────────────┤ │ │ │ │ │張 勝 鈞│195049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95049 │ │ │ │ │ │ │ │ │ ├──┼───┼───────┼────┼──────────────────────────┼───┤ │ 3 │李可望│暐翔公司6 張交│許 洺 瑋│4000 │ │ │ │(更名│易價差共185298│ │ │ │ │ │李松霖│元+臺灣微型影 ├────┼──────────────────────────┤ │ │ │) │像公司1 張交易│宋 珮 青│4000 │ │ │ │ │價差39925元 │ │ │ │ │ │ │(185298+39925 ├────┼──────────────────────────┤ │ │ │ │=225223-4, │張 勝 鈞│108612 │ │ │ │ │000 ×2)÷2 │ │ │ │ │ │ │=108612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08612 │ │ │ │ │ │ │ │ │ │ │ │ │ │ │ │ ├──┼───┼───────┼────┼──────────────────────────┼───┤ │ 4 │宇晨豪│佳得公司10 張 │邱 歆 茹│4000 │◎顏勝│ │ │ │交易價差263160│ │ │閔(未│ │ │ │ 元(263160-4├────┼──────────────────────────┤起訴被│ │ │ │,000 × 2)÷2│張 勝 鈞│127580 │告)獲│ │ │ │ =127580 │ │ │得犯罪│ │ │ │ ├────┼──────────────────────────┤所得新│ │ │ │ │張 嘉 如│127580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 │ │ │ │ ├──┼───┼───────┼────┼──────────────────────────┼───┤ │ 5 │宋傳銓│葛萊士公司5 張│林 碧 玟│ 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2112│ │ │伶(已│ │ │ │82元(211282-├────┼──────────────────────────┤定讞被│ │ │ │4,000 ×2 )÷│張 勝 鈞│101641 │告)獲│ │ │ │2 =101641 │ │ │得犯罪│ │ │ │ ├────┼──────────────────────────┤所得新│ │ │ │ │張 嘉 如│101641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6 │李承明│東王公司12 張 │林 君 徽│4000 │ │ │ │ │交易價差共4638│ │ │ │ │ │ │0元+鴻益公司2 ├────┼──────────────────────────┤ │ │ │ │張交易價差共97│王 祥 益│4000 │ │ │ │ │42元(56122 -│ │ │ │ │ │ │4,000 × 2 ) ├────┼──────────────────────────┤ │ │ │ │÷ 2 =24061 │張 勝 鈞│24061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24061 │ │ │ │ │ │ │ │ │ │ │ │ │ │ │ │ ├──┼───┼───────┼────┼──────────────────────────┼───┤ │ 7 │尤奕勝│葛萊士公司7 張│林 巾 愉│4000 │ │ │ │ │交易價差共4057│ │ │ │ │ │ │90 元+ 東王公 ├────┼──────────────────────────┤ │ │ │ │司 2張交易價差│許 洺 瑋│4000 │ │ │ │ │共8733 元 + 保│ │ │ │ │ │ │利錸公司 5 張 ├────┼──────────────────────────┤ │ │ │ │交易價差共1833│張 勝 鈞│294927 │ │ │ │ │31 元(597854 │ │ │ │ │ │ │-4,000 × 2)├────┼──────────────────────────┤ │ │ │ │÷ 2 =294927 │張 嘉 如│29492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宋恆光│葛萊士公司5 張│王 祥 益│4000 │ │ │ │ │交易價差共2898│ │ │ │ │ │ │50 元+保利錸公├────┼──────────────────────────┤ │ │ │ │司 2 張交易價 │陳 沛 彤│4000 │ │ │ │ │差共 73332元+ │ │ │ │ │ │ │東王公司 1張交├────┼──────────────────────────┤ │ │ │ │易價差4367元(│黃 景 微│4000 │ │ │ │ │ 367549-4,000│ │ │ │ │ │ │ × 3)÷2 = ├────┼──────────────────────────┤ │ │ │ │177775 │張 勝 鈞│177775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77775 │ │ │ │ │ │ │ │ │ ├──┼───┼───────┼────┼──────────────────────────┼───┤ │ 9 │吳守育│東王公司12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5239│ │ │ │ │ │ │8 元 + 保利錸 ├────┼──────────────────────────┤ │ │ │ │公司 5 張交易 │宋 珮 青│4000 │ │ │ │ │價差共 183331 │ │ │ │ │ │ │元( 235729 -├────┼──────────────────────────┤ │ │ │ │4,000 × 2)÷│張 勝 鈞│113865 │ │ │ │ │2 =113865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13865 │ │ │ │ │ │ │ │ │ │ │ │ │ │ │ │ ├──┼───┼───────┼────┼──────────────────────────┼───┤ │ 10 │吳晉榮│東王公司5 張交│張 靖 梅│4000 │◎劉怡│ │ │ │易價差共元共 │ │ │伶(已│ │ │ │29325元(29325├────┼──────────────────────────┤定讞被│ │ │ │- 4,000 × 2 │張 勝 鈞│10663 │告)獲│ │ │ │)÷ 2 = │ │ │得犯罪│ │ │ │10663 ├────┼──────────────────────────┤所得新│ │ │ │ │張 嘉 如│10663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11 │黃宗亮│東王公司10 張 │王 祥 益│4000 │ │ │ │ │交易價差共2867│ │ │ │ │ │ │90+17595=30438├────┼──────────────────────────┤ │ │ │ │5元 + 典琦公司│林 家 瑀│4000 │ │ │ │ │5 張交易價差共│ │ │ │ │ │ │129670元(4340├────┼──────────────────────────┤ │ │ │ │55- 4,000 ×2│張 勝 鈞│213028 │ │ │ │ │)÷ 2 = │ │ │ │ │ │ │213028 ├────┼──────────────────────────┤ │ │ │ │ │張 嘉 如│213028 │ │ │ │ │ │ │ │ │ │ │ │ │ │ │ │ ├──┼───┼───────┼────┼──────────────────────────┼───┤ │ 12 │余茂其│東王公司10 張 │林 君 徽│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4366│ │ │伶(已│ │ │ │5元(43665-4,├────┼──────────────────────────┤定讞被│ │ │ │ 000 × 2)÷ │張 勝 鈞│17833 │告)獲│ │ │ │2 =17833 │ │ │得犯罪│ │ │ │ ├────┼──────────────────────────┤所得肆│ │ │ │ │張 嘉 如│17833 │仟元。│ │ │ │ │ │ │ │ ├──┼───┼───────┼────┼──────────────────────────┼───┤ │ 13 │吳文祥│東王公司 15 張│林 君 徽│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87975 元( ├────┼──────────────────────────┤ │ │ │ │87975 - 4,000│宋 珮 青│4000 │ │ │ │ │× 3 )÷ 2 =│ │ │ │ │ │ │37988 ├────┼──────────────────────────┤ │ │ │ │ │王 祥 益│4000 │ │ │ │ │ │ │ │ │ │ │ │ ├────┼──────────────────────────┤ │ │ │ │ │張 勝 鈞│37988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37988 │ │ │ │ │ │ │ │ │ ├──┼───┼───────┼────┼──────────────────────────┼───┤ │ 14 │何明原│東王公司 10 張│林 家 瑀│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409700 元( ├────┼──────────────────────────┤ │ │ │ │409700 - │張 靖 梅│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200850 │張 勝 鈞│200850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200850 │ │ │ │ │ │ │ │ │ ├──┼───┼───────┼────┼──────────────────────────┼───┤ │ 15 │李永隆│典琦公司 4 張 │林 碧 玟│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 │ │ │伶(已│ │ │ │95712 元 + 東 ├────┼──────────────────────────┤定讞被│ │ │ │王公司 8 張交 │張 勝 鈞│67316 │告)獲│ │ │ │易價差共 46920│ │ │犯罪所│ │ │ │元( 142632 -├────┼──────────────────────────┤得 │ │ │ │4,000 × 2 ) │張 嘉 如│67316 │4000 │ │ │ │÷ 2 =67316 │ │ │元。 │ │ │ │ │ │ │ │ │ │ │ │ │ │ │ ├──┼───┼───────┼────┼────────────┬──┬──────────┼───┤ │ 16 │李俊毅│⑴ │邱 歆 茹│4000 │⑴⑵│8000 │ │ │ │ │東王公司 5 張 │ │ │犯罪│ │ │ │ │ │交易價差共 ├────┼────────────┤所得├──────────┤ │ │ │ │204850 元( │許 洺 瑋│4000 │合併│4000 │ │ │ │ │204850 - │ │ │計算│ │ │ │ │ │4,000 × 2 ) ├────┼────────────┤結果├──────────┤ │ │ │ │÷ 2 =98425 │張 勝 鈞│98425 │ │320945 │ │ │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98425 │ │320945 │ │ │ │ │ │ │ │ │ │ │ │ │ ├───────┼────┼────────────┤ ├──────────┤ │ │ │ │⑵ │邱 歆 茹│4000 │ │ │ │ │ │ │典琦公司 10 張│ │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59340 元 + 新│張 勝 鈞│222520 │ │ │ │ │ │ │視代公司 5 張 │ │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189700 元( │張 嘉 如│222520 │ │ │ │ │ │ │449040 - │ │ │ │ │ │ │ │ │4,000 × 1)÷│ │ │ │ │ │ │ │ │2 = 222520 │ │ │ │ │ │ │ │ │ │ │ │ │ │ │ ├──┼───┼───────┼────┼────────────┴──┴──────────┼───┤ │17 │劉健成│新視代公司 8 │許 洺 瑋│4000 │ │ │ │ │張交易價差共 │ │ │ │ │ │ │303520 元 + 東├────┼──────────────────────────┤ │ │ │ │王公司 7 張交 │林 家 瑀│4000 │ │ │ │ │易價差共 │ │ │ │ │ │ │230622 元( ├────┼──────────────────────────┤ │ │ │ │534142 - │張 勝 鈞│263071 │ │ │ │ │4,000 × 2)÷│ │ │ │ │ │ │2 =263071  ├────┼──────────────────────────┤ │ │ │ │ │張 嘉 如│263071 │ │ │ │ │ │ │ │ │ ├──┼───┼───────┼────┼────────────┬──┬──────────┼───┤ │ 18 │鄭茂盛│⑴ │王 祥 益│4000 │⑴⑵│4000 │◎真實│ │ │ │東王公司 5 張 │ │ │犯罪│ │姓名年│ │ │ │交易價差共2048├────┼────────────┤所得├──────────┤籍不詳│ │ │ │50元+新視代公 │張 勝 鈞│193275 │合併│227275 │之化名│ │ │ │司5張交易價差 │ │ │計算│ │「郭盈│ │ │ │共189700元( ├────┼────────────┤結果├──────────┤臻」成│ │ │ │394550-4,000 │張 嘉 如│193275 │ │227275 │年女子│ │ │ │×2)÷2=1932│ │ │ │ │獲得犯│ │ │ │75 │ │ │ │ │罪所得│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肆仟元│ │ │ │ │ │ │ │ │。 │ │ │ ├───────┼────┼────────────┤ ├──────────┼───┤ │ │ │⑵未經鄭茂盛同│張 勝 鈞│34000 │ │ │◎真實│ │ │ │意購買東王公司│ │ │ │ │姓名年│ │ │ │4張共212,000元├────┼────────────┤ ├──────────┤籍不詳│ │ │ │。後鄭茂盛與自│張 嘉 如│34000 │ │ │之化名│ │ │ │稱張勝鈞之人協│ │ │ │ │「郭盈│ │ │ │調取回140,000 │ │ │ │ │臻」成│ │ │ │元,並退回東王│ │ │ │ │年女子│ │ │ │公司股票4張, │ │ │ │ │獲得犯│ │ │ │損失:72,000元│ │ │ │ │罪所得│ │ │ │(72,000- │ │ │ │ │新臺幣│ │ │ │4,000 ×1)÷2│ │ │ │ │肆仟元│ │ │ │=34,000 │ │ │ │ │。 │ ├──┼───┼───────┼────┼────────────┴──┴──────────┼───┤ │ 19 │莊居輯│典琦公司 6 張 │王 祥 益│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143568 元( ├────┼──────────────────────────┤ │ │ │ │143568 - │林 君 徽│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67784 ├────┼──────────────────────────┤ │ │ │ │ │張 勝 鈞│67784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67784 │ │ │ │ │ │ │ │ │ ├──┼───┼───────┼────┼──────────────────────────┼───┤ │ 20 │蔡憲炘│實際交付東王公│張 靖 梅│4000 │◎劉怡│ │ │ │司 6 張交易價 │ │ │伶(已│ │ │ │差共 275820 元├────┼──────────────────────────┤定讞被│ │ │ │+ 未交付股票 2│張 勝 鈞│184910 │告)獲│ │ │ │張已收 102000 │ │ │得犯罪│ │ │ │元( 377820 -├────┼──────────────────────────┤所得新│ │ │ │4,000 × 2 ) │張 嘉 如│184910 │臺幣肆│ │ │ │÷ 2 = │ │ │仟元。│ │ │ │1849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游嘉寶│實際交付新視代│許 洺 瑋│4000 │ │ │ │ │公司股票 6 張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227640 元 + 誠│張 靖 梅│4000 │ │ │ │ │創公司股票 12 │ │ │ │ │ │ │張交易價差共 ├────┼──────────────────────────┤ │ │ │ │328190+118397 │張 勝 鈞│333114 │ │ │ │ │= 446587 元(│ │ │ │ │ │ │674227 - ├────┼──────────────────────────┤ │ │ │ │4,000 × 2)÷│張 嘉 如│333114 │ │ │ │ │2 = 333114 │ │ │ │ │ │ │ │ │ │ │ ├──┼───┼───────┼────┼──────────────────────────┼───┤ │ 22 │吳清志│實際交付東王公│王 祥 益│4000 │ │ │ │ │司股票 4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 │ │ │ │163880 元 + 新│林 君 徽│4000 │ │ │ │ │視代公司股票 2│ │ │ │ │ │ │張交易價差共 ├────┼──────────────────────────┤ │ │ │ │75880 元 + 典 │張 勝 鈞│139808 │ │ │ │ │琦公司股票 2 │ │ │ │ │ │ │張交易價差共 ├────┼──────────────────────────┤ │ │ │ │47856 元( │張 嘉 如│139808 │ │ │ │ │287616 - │ │ │ │ │ │ │4,000 × 2)÷│ │ │ │ │ │ │2 = 139808 │ │ │ │ │ │ │ │ │ │ │ ├──┼───┼───────┼────┼──────────────────────────┼───┤ │ 23 │周漢平│東王公司 1 張 │林 君 徽│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 32946│ │ │伶(已│ │ │ │元( 32946 - ├────┼──────────────────────────┤定讞被│ │ │ │4,000 × 2)÷│張 勝 鈞│12473 │告)獲│ │ │ │2 =12473 │ │ │得犯罪│ │ │ │ ├────┼──────────────────────────┤所得新│ │ │ │ │張 嘉 如│12473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24 │呂榮鴻│卓韋公司 4 張 │凌 偉 婷│4000 │ │ │ │(更名│交易價差共 │ │ │ │ │ │呂杰恩│163844 元 + 巨├────┼──────────────────────────┤ │ │ │) │威公司 8 張交 │許 洺 瑋│4000 │ │ │ │ │易價差共 │ │ │ │ │ │ │279688 元( ├────┼──────────────────────────┤ │ │ │ │443532 - │張 勝 鈞│217766 │ │ │ │ │4,000 × 2)÷│ │ │ │ │ │ │2 = 217766 ├────┼──────────────────────────┤ │ │ │ │ │張 嘉 如│217766 │ │ │ │ │ │ │ │ │ ├──┼───┼───────┼────┼──────────────────────────┼───┤ │ 25 │宋源凱│典琦公司 14 張│邱 歆 茹│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334992 元 + 新├────┼──────────────────────────┤ │ │ │ │視代公司 6 張 │王 祥 益│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69766 元( ├────┼──────────────────────────┤ │ │ │ │604758 - │張 勝 鈞│298379 │ │ │ │ │4,000 × 2)÷│ │ │ │ │ │ │2 = 298379 ├────┼──────────────────────────┤ │ │ │ │ │張 嘉 如│298379 │ │ │ │ │ │ │ │ │ ├──┼───┼───────┼────┼──────────────────────────┼───┤ │ 26 │余蔚淳│誠創公司 16 張│王 祥 益│4000 │◎真實│ │ │ │交易價差共 │ │ │姓名年│ │ │ │631448 元 + 典├────┼──────────────────────────┤籍不詳│ │ │ │琦公司交易價差│張 勝 鈞│335652 │之自稱│ │ │ │共 47856 ( │ │ │「李郁│ │ │ │679304 - ├────┼──────────────────────────┤庭」成│ │ │ │4,000 × 2)÷│張 嘉 如│335652 │年女子│ │ │ │2 = 335652 │ │ │獲得犯│ │ │ │ │ │ │罪所得│ │ │ │ │ │ │新臺幣│ │ │ │ │ │ │肆仟元│ │ │ │ │ │ │。 │ ├──┼───┼───────┼────┼──────────────────────────┼───┤ │ 27 │劉榮楓│誠創公司 12 張│邱 歆 茹│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473586 元 + 新├────┼──────────────────────────┤ │ │ │ │視代公司 6 張 │王 祥 益│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181850+75880 ├────┼──────────────────────────┤ │ │ │ │= 257730 元(│張 勝 鈞│361658 │ │ │ │ │731316 - │ │ │ │ │ │ │4,000 × 2)÷├────┼──────────────────────────┤ │ │ │ │2 = 361658 │張 嘉 如│361658 │ │ │ │ │ │ │ │ │ ├──┼───┼───────┼────┼──────────────────────────┼───┤ │ 28 │王志宏│誠創公司 4 張 │王 祥 益│4000 │◎真實│ │ │ │交易價差共 │ │ │姓名年│ │ │ │157862 元 + 新├────┼──────────────────────────┤籍不詳│ │ │ │視代公司 4 張 │張 勝 鈞│164853 │之化名│ │ │ │交易價差共 │ │ │「陳怡│ │ │ │179844 元( ├────┼──────────────────────────┤玲」成│ │ │ │337706 - │張 嘉 如│164853 │年女子│ │ │ │4,000 × 2)÷│ │ │獲得犯│ │ │ │2 = 164853 │ │ │罪所得│ │ │ │ │ │ │新臺幣│ │ │ │ │ │ │肆仟元│ │ │ │ │ │ │。 │ ├──┼───┼───────┼────┼──────────────────────────┼───┤ │ 29 │李明宗│東王公司 3 張 │王 祥 益│4000 │ │ │ │ │交易價差共元 │ │ │ │ │ │ │122910 共( ├────┼──────────────────────────┤ │ │ │ │122910 - │林 碧 玟│4000 │ │ │ │ │4,000 × 2)÷│ │ │ │ │ │ │2 = 57455 ├────┼──────────────────────────┤ │ │ │ │ │張 勝 鈞│57455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57455 │ │ │ │ │ │ │ │ │ ├──┼───┼───────┼────┼──────────────────────────┼───┤ │ 30 │謝福生│誠創公司 10 張│林 君 徽│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394655 元 + 東├────┼──────────────────────────┤ │ │ │ │王公司 2 張交 │張 勝 鈞│236298 │ │ │ │ │易價差共 81940│ │ │ │ │ │ │元( 476595 -├────┼──────────────────────────┤ │ │ │ │4,000 × 1)÷│張 嘉 如│236298 │ │ │ │ │2 = 236298 │ │ │ │ │ │ │ │ │ │ │ │ │ │ │ │ │ │ ├──┼───┼───────┼────┼──────────────────────────┼───┤ │ 31 │吳勇達│卓韋公司 8 張 │林 君 徽│4000 │◎劉怡│ │ │(更名│交易價差共 │ │ │伶(已│ │ │吳鋒偉│351760 元( ├────┼──────────────────────────┤定讞被│ │ │ ) │351760 - │張 勝 鈞│171880 │告)獲│ │ │ │4,000 × 2)÷│ │ │得犯罪│ │ │ │2 =171880 ├────┼──────────────────────────┤所得新│ │ │ │ │張 嘉 如│171880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32 │李玠展│誠創公司 4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155856 元 + 巨├────┼──────────────────────────┤ │ │ │ │威公司 8 張交 │陳 昕 婕│4000 │ │ │ │ │易價差共 │ │ │ │ │ │ │279688 元 + 佳├────┼──────────────────────────┤ │ │ │ │得公司 3 張交 │張 勝 鈞│236115 │ │ │ │ │易價差共 44685│ │ │ │ │ │ │元( 480229 -├────┼──────────────────────────┤ │ │ │ │4,000 × 2)÷│張 嘉 如│236115 │ │ │ │ │2 = 236115 │ │ │ │ │ │ │ │ │ │ │ ├──┼───┼───────┼────┼──────────────────────────┼───┤ │ 33 │李冠毅│誠創公司 11 張│王 祥 益│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434121 元 + 東├────┼──────────────────────────┤ │ │ │ │王公司 2 張交 │林 君 徽│4000 │ │ │ │ │易價差共 46835│ │ │ │ │ │ │元( 480956 -├────┼──────────────────────────┤ │ │ │ │4,000 × 2)÷│張 勝 鈞│236478 │ │ │ │ │2 =236478 │ │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236478 │ │ │ │ │ │ │ │ │ │ │ │ │ │ │ │ ├──┼───┼───────┼────┼──────────────────────────┼───┤ │ 34 │顏郁峰│誠創公司 5 張 │林 君 徽│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元 │ │ │伶(已│ │ │ │197328 共( ├────┼──────────────────────────┤定讞被│ │ │ │197328 - │張 勝 鈞│94664 │告)獲│ │ │ │4,000 × 2)÷│ │ │得犯罪│ │ │ │2 = 94664 ├────┼──────────────────────────┤所得新│ │ │ │ │張 嘉 如│94664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35 │張書豪│誠創 8 張交易 │林 君 徽│4000 │ │ │ │ │價差共 315724 │ │ │ │ │ │ │元( 315724 -├────┼──────────────────────────┤ │ │ │ │4,000 × 1)÷│張 勝 鈞│155862 │ │ │ │ │2 = 155862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55862 │ │ │ │ │ │ │ │ │ ├──┼───┼───────┼────┼──────────────────────────┼───┤ │ 36 │王雲生│實際交付卓韋公│許 洺 瑋│4000 │ │ │ │ │司股票 2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81922├────┼──────────────────────────┤ │ │ │ │元 + 巨威公司 │宋 珮 青│4000 │ │ │ │ │股票 6 張交易 │ │ │ │ │ │ │價差共 209766 ├────┼──────────────────────────┤ │ │ │ │元( 291688 -│張 勝 鈞│141844 │ │ │ │ │4,000 × 2)÷│ │ │ │ │ │ │2 = 141844 ├────┼──────────────────────────┤ │ │ │ │ │張 嘉 如│141844 │ │ │ │ │ │ │ │ │ │ │ │ │ │ │ │ ├──┼───┼───────┼────┼──────────────────────────┼───┤ │ 37 │孫文茂│誠創公司 6 張 │張 靖 梅│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 │ │ │伶(已│ │ │ │236793 元 + 新├────┼──────────────────────────┤定讞被│ │ │ │視代公司 1 張 │張 勝 鈞│136877 │告)獲│ │ │ │交易價差 44961│ │ │得犯罪│ │ │ │元( 281754 -├────┼──────────────────────────┤所得新│ │ │ │4,000 × 2 ) │張 嘉 如│136877 │臺幣肆│ │ │ │÷ 2 = │ │ │仟元。│ │ │ │136877 │ │ │ │ ├──┼───┼───────┼────┼──────────────────────────┼───┤ │ 38 │吳憲傑│卓韋公司 12 張│陳 昕 婕│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527640 元( ├────┼──────────────────────────┤ │ │ │ │527640 - │許 洺 瑋│4000 │ │ │ │ │4,000 × 2)÷│ │ │ │ │ │ │2 = 259820 ├────┼──────────────────────────┤ │ │ │ │ │張 勝 鈞│259820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259820 │ │ │ │ │ │ │ │ │ ├──┼───┼───────┼────┼──────────────────────────┼───┤ │ 39 │蘇春光│巨威公司 6 張 │張 靖 梅│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元共│ │ │伶(已│ │ │ │209766 元( ├────┼──────────────────────────┤定讞被│ │ │ │209766 - │張 勝 鈞│100883 │告)獲│ │ │ │4,000 × 2 ) │ │ │得犯罪│ │ │ │÷ 2 = ├────┼──────────────────────────┤所得新│ │ │ │100883 │張 嘉 如│100883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40 │廖正偉│誠創公司 4 張 │王 祥 益│4000 │◎真實│ │ │ │交易價差共 │ │ │姓名年│ │ │ │157862 元 + 新├────┼──────────────────────────┤籍不詳│ │ │ │視代公司 6 張 │張 勝 鈞│209814 │之成年│ │ │ │交易價差共 │ │ │女子獲│ │ │ │269766 元( ├────┼──────────────────────────┤得犯罪│ │ │ │427628 - │張 嘉 如│209814 │所得新│ │ │ │4,000 × 2)÷│ │ │臺幣肆│ │ │ │2 = 209814 │ │ │仟元。│ │ │ │ │ │ │ │ │ │ │ │ │ │ │ ├──┼───┼───────┼────┼────────────┬──┬──────────┼───┤ │ 41 │吳俊賢│⑴ │王 祥 益│4000 │⑴⑵│4000 │ │ │ │ │誠創公司 3 張 │ │ │犯罪│ │ │ │ │ │交易價差共 ├────┼────────────┤所得├──────────┤ │ │ │ │118397 元( │林 碧 玟│4000 │合併│8000 │ │ │ │ │118397 - │ │ │計算│ │ │ │ │ │4,000 × 2)÷├────┼────────────┤結果├──────────┤ │ │ │ │2 = 55199 │張 勝 鈞│55199 │ │228004 │ │ │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55199 │ │228004 │ │ │ │ │ │ │ │ │ │ │ │ │ ├───────┼────┼────────────┤ ├──────────┼───┤ │ │ │⑵ │林 碧 玟│4000 │ │ │ │ │ │ │巨威公司 10 張│ │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349610 元( │張 勝 鈞│172805 │ │ │ │ │ │ │349610 - │ │ │ │ │ │ │ │ │4,000 × 1 ) ├────┼────────────┤ │ │ │ │ │ │÷ 2 = │張 嘉 如│172805 │ │ │ │ │ │ │172805 │ │ │ │ │ │ ├──┼───┼───────┼────┼────────────┴──┴──────────┼───┤ │ 42 │周軒逸│卓韋公司 4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元 │ │ │ │ │ │ │175880+ 巨威公├────┼──────────────────────────┤ │ │ │ │司 8 張交易價 │陳 昕 婕│4000 │ │ │ │ │差共 279688 元│ │ │ │ │ │ │( 455568 - ├────┼──────────────────────────┤ │ │ │ │4,000 × 2)÷│張 勝 鈞│223784 │ │ │ │ │2 =223784 │ │ │ │ │ │ │ ├────┼──────────────────────────┤ │ │ │ │ │張 嘉 如│223784 │ │ │ │ │ │ │ │ │ ├──┼───┼───────┼────┼────────────┬──┬──────────┼───┤ │43 │王長慶│⑴ │陳 昕 婕│4000 │⑴⑵│8000 │◎真實│ │ │ │保利錸公司 2 │ │ │犯罪│ │姓名年│ │ │ │張交易價差共 ├────┼────────────┤所得├──────────┤籍不詳│ │ │ │75940 元 + 葛 │張 勝 鈞│202996 │合併│220339 │自稱陳│ │ │ │萊士公司 8 張 │ │ │計算│ │又宣姑│ │ │ │交易價差共 ├────┼────────────┤結果├──────────┤丈之成│ │ │ │338051 元( │張 嘉 如│202996 │ │220339 │年男子│ │ │ │413991 - │ │ │ │ │獲得犯│ │ │ │4,000 × 2)÷│ │ │ │ │罪所得│ │ │ │2 = 202996 │ │ │ │ │新臺幣│ │ │ │ │ │ │ │ │肆仟元│ │ │ │ │ │ │ │ │。 │ │ │ ├───────┼────┼────────────┤ ├──────────┼───┤ │ │ │⑵ │陳 昕 婕│4000 │ │ │ │ │ │ │東王公司 2 張 │ │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7730 元 + 鴻益│張 勝 鈞│17343 │ │ │ │ │ │ │公司 8 張交易 │ │ │ │ │ │ │ │ │價差共 30956 ├────┼────────────┤ │ │ │ │ │ │元( 38686 - │張 嘉 如│17343 │ │ │ │ │ │ │4,000 × 1)÷│ │ │ │ │ │ │ │ │2 = 17343 │ │ │ │ │ │ │ │ │ │ │ │ │ │ │ ├──┼───┼───────┼────┼────────────┴──┴──────────┼───┤ │ 44 │吳忠原│誠創公司 10 張│陳 紋 慧│4000 │◎真實│ │ │ │交易價差共 │ │ │姓名年│ │ │ │389640 元( ├────┼──────────────────────────┤籍不詳│ │ │ │389640 - │王 祥 益│4000 │之成年│ │ │ │4,000 × 3 ) │ │ │女子獲│ │ │ │÷ 2 = ├────┼──────────────────────────┤得犯罪│ │ │ │188820 │張 勝 鈞│188820 │所得新│ │ │ │ │ │ │臺幣肆│ │ │ │ ├────┼──────────────────────────┤仟元。│ │ │ │ │張 嘉 如│188820 │ │ │ │ │ │ │ │ │ ├──┼───┼───────┼────┼──────────────────────────┼───┤ │ 45 │胡文龍│誠創公司 8 張 │張 靖 梅│4000 │◎真實│ │ │ │交易價差共 │ │ │姓名年│ │ │ │315724 元( ├────┼──────────────────────────┤籍不詳│ │ │ │315724 - │張 勝 鈞│153862 │之成年│ │ │ │4,000 × 2 ) │ │ │女子獲│ │ │ │÷ 2 = ├────┼──────────────────────────┤得犯罪│ │ │ │153862 │張 嘉 如│153862 │所得新│ │ │ │ │ │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46 │張弼琦│巨威公司 6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09766 元 + 卓├────┼──────────────────────────┤ │ │ │ │韋公司 2 張交 │邱 歆 茹│4000 │ │ │ │ │易價差共 81922│ │ │ │ │ │ │元( 291688 -├────┼──────────────────────────┤ │ │ │ │4,000 × 2)÷│張 勝 鈞│141844 │ │ │ │ │2 = 141844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41844 │ │ │ │ │ │ │ │ │ ├──┼───┼───────┼────┼──────────────────────────┼───┤ │ 47 │張本宗│未交付卓韋公司│林 君 徽│4000 │◎劉怡│ │ │ │6 張股票,已支│ │ │伶(已│ │ │ │付買賣價金 ├────┼──────────────────────────┤定讞被│ │ │ │324,000 元( │張 勝 鈞│158000 │告)獲│ │ │ │324,000 - │ │ │得犯罪│ │ │ │4,000 × 2)÷├────┼──────────────────────────┤所得新│ │ │ │2 =158000 │張 嘉 如│158000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 │ │ │ │ ├──┼───┼───────┼────┼──────────────────────────┼───┤ │ 48 │張木俊│實際交付卓韋公│張 靖 梅│4000 │◎真實│ │ │(更名│司股票 2 張交 │ │ │姓名年│ │ │張續騰│易價差共 87940├────┼──────────────────────────┤籍不詳│ │ │ ) │元 + 巨威公司 │張 勝 鈞│109892 │之成年│ │ │ │股票 4 張交易 │ │ │女子獲│ │ │ │價差共 139844 ├────┼──────────────────────────┤得犯罪│ │ │ │元( 227784 -│張 嘉 如│109892 │所得新│ │ │ │4,000 × 2)÷│ │ │臺幣肆│ │ │ │2 =109892 │ │ │仟元。│ │ │ │ │ │ │ │ ├──┼───┼───────┼────┼──────────────────────────┼───┤ │ 49 │張家豪│巨威公司 5 張 │張 靖 梅│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 │ │ │伶(已│ │ │ │174805 元 + 卓├────┼──────────────────────────┤定讞被│ │ │ │韋公司 4 張交 │張 勝 鈞│259283 │告)獲│ │ │ │易價差共 │ │ │得犯罪│ │ │ │351760 元( ├────┼──────────────────────────┤所得新│ │ │ │526565 - │張 嘉 如│259283 │臺幣肆│ │ │ │4,000 × 2)÷│ │ │仟元。│ │ │ │2 = 259283 │ │ │ │ │ │ │ │ │ │ │ ├──┼───┼───────┼────┼──────────────────────────┼───┤ │ 50 │鍾權昱│集邦公司 6 張 │林 君 徽│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 │ │ │伶(已│ │ │ │215730 元( ├────┼──────────────────────────┤定讞被│ │ │ │215730 - │張 勝 鈞│103865 │告)獲│ │ │ │4,000 × 2)÷│ │ │得犯罪│ │ │ │2 =103865 ├────┼──────────────────────────┤所得新│ │ │ │ │張 嘉 如│103865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51 │吳進輝│巨威公司 10 張│陳 昕 婕│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359640 元( ├────┼──────────────────────────┤ │ │ │ │359640 - │許 洺 瑋│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175820 │張 勝 鈞│175820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75820 │ │ │ │ │ │ │ │ │ ├──┼───┼───────┼────┼──────────────────────────┼───┤ │ 52 │鄭高俊│集邦公司 10 張│張 靖 梅│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359550 元( ├────┼──────────────────────────┤ │ │ │ │359550 - │張 勝 鈞│177775 │ │ │ │ │4,000 × 1 ) │ │ │ │ │ │ │÷ 2 = │ │ │ │ │ │ │177775 ├────┼──────────────────────────┤ │ │ │ │ │張 嘉 如│177775 │ │ │ │ │ │ │ │ │ │ │ │ │ │ │ │ ├──┼───┼───────┼────┼──────────────────────────┼───┤ │ 53 │吳明輪│實際交付金棠公│許 洺 瑋│4000 │◎楊蕎│ │ │ │司股票 5 張交 │ │ │瑄(已│ │ │ │易價差共 ├────┼──────────────────────────┤定讞被│ │ │ │204895 元( │張 勝 鈞│96448 │告)獲│ │ │ │204895 - │ │ │得犯罪│ │ │ │4,000 × 3)÷├────┼──────────────────────────┤所得新│ │ │ │2 =96448 │張 嘉 如│96448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 │ │ │◎劉怡│ │ │ │ │ │ │伶(已│ │ │ │ │ │ │定讞被│ │ │ │ │ │ │告)獲│ │ │ │ │ │ │得犯罪│ │ │ │ │ │ │所得新│ │ │ │ │ │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54 │黃俊源│巨威公司 8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311712 元 + 太├────┼──────────────────────────┤ │ │ │ │和公司 10 張交│林 巾 愉│4000 │ │ │ │ │易價差共 │ │ │ │ │ │ │426841 元( ├────┼──────────────────────────┤ │ │ │ │738553 - │張 勝 鈞│365277 │ │ │ │ │4,000 × 2)÷│ │ │ │ │ │ │2 =365277 ├────┼──────────────────────────┤ │ │ │ │ │張 嘉 如│365277 │ │ │ │ │ │ │ │ │ ├──┼───┼───────┼────┼──────────────────────────┼───┤ │ 55 │蕭志豪│太和公司 6 張 │邱 歆 茹│4000 │ │ │ │(更名│交易價差共 │ │ │ │ │ │蕭明原│227820 元 + 巨├────┼──────────────────────────┤ │ │ │) │威公司 2 張交 │許 洺 瑋│4000 │ │ │ │ │易價差共 77928│ │ │ │ │ │ │元( 305748 -├────┼──────────────────────────┤ │ │ │ │4,000 × 2)÷│張 勝 鈞│148874 │ │ │ │ │2 =148874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48874 │ │ │ │ │ │ │ │ │ ├──┼───┼───────┼────┼──────────────────────────┼───┤ │56 │李安濬│集邦公司 3 張 │張 靖 梅│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 │ │ │伶(已│ │ │ │107865 元( ├────┼──────────────────────────┤定讞被│ │ │ │107865 - │張 勝 鈞│49933 │告)獲│ │ │ │4,000 × 2 ) │ │ │得犯罪│ │ │ │÷ 2 =49933 ├────┼──────────────────────────┤所得新│ │ │ │ │張 嘉 如│49933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57 │王鐘鴻│巨威公司 10 張│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389640 元( ├────┼──────────────────────────┤ │ │ │ │389640 - │凌 偉 婷│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190820 │張 勝 鈞│190820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90820 │ │ │ │ │ │ │ │ │ ├──┼───┼───────┼────┼──────────────────────────┼───┤ │ 58 │吳家榮│一華公司 8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303760 元( ├────┼──────────────────────────┤ │ │ │ │303760 - │凌 偉 婷│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147880 │張 勝 鈞│147880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47880 │ │ │ │ │ │ │ │ │ ├──┼───┼───────┼────┼──────────────────────────┼───┤ │ 59 │王輝明│巨威公司 2 張 │許 洺 瑋│4000 │ │ │ │(更名│交易價差共 │ │ │ │ │ │王羿棠│77928 元 + 連 ├────┼──────────────────────────┤ │ │ │) │邦公司 7 張交 │林 巾 愉│4000 │ │ │ │ │易價差共 │ │ │ │ │ │ │304406 元( ├────┼──────────────────────────┤ │ │ │ │382334 - │張 勝 鈞│187167 │ │ │ │ │4,000 × 2)÷│ │ │ │ │ │ │2 =187167 ├────┼──────────────────────────┤ │ │ │ │ │張 嘉 如│187167 │ │ │ │ │ │ │ │ │ ├──┼───┼───────┼────┼──────────────────────────┼───┤ │ 60 │宋皇儀│意勝公司 6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45820 元( ├────┼──────────────────────────┤ │ │ │ │245820 - │林 巾 愉│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118910 │張 勝 鈞│118910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18910 │ │ │ │ │ │ │ │ │ ├──┼───┼───────┼────┼──────────────────────────┼───┤ │ 61 │呂源泰│天新公司 6 張 │王 祥 益│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 │ │ │伶(已│ │ │ │269892 元( ├────┼──────────────────────────┤定讞被│ │ │ │269892 - │張 勝 鈞│130946 │告)獲│ │ │ │4,000 × 2 ) │ │ │得犯罪│ │ │ │÷ 2 = ├────┼──────────────────────────┤所得新│ │ │ │130946 │張 嘉 如│130946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62 │吳健泰│天新公司 3 張 │林 君 徽│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 │ │ │伶(已│ │ │ │134946 元( ├────┼──────────────────────────┤定讞被│ │ │ │134946 - │張 勝 鈞│63473 │告)獲│ │ │ │4,000 × 2 ) │ │ │得犯罪│ │ │ │÷ 2 = 63473 ├────┼──────────────────────────┤所得新│ │ │ │ │張 嘉 如│63473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63 │吳學怡│美錡公司 10 張│林 巾 愉│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445898 元 + 意├────┼──────────────────────────┤ │ │ │ │勝公司 2 張交 │許 洺 瑋│4000 │ │ │ │ │易價差共 83940│ │ │ │ │ │ │元( 529838 -├────┼──────────────────────────┤ │ │ │ │4,000 × 2)÷│張 勝 鈞│260919 │ │ │ │ │2 = 260919 │ │ │ │ │ │ │ ├────┼──────────────────────────┤ │ │ │ │ │張 嘉 如│260919 │ │ │ │ │ │ │ │ │ ├──┼───┼───────┼────┼──────────────────────────┼───┤ │ 64 │何宏彬│天新公司 4 張 │林 君 徽│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 │ │ │伶(已│ │ │ │163880 元 + 保├────┼──────────────────────────┤定讞被│ │ │ │勝公司 4 張交 │張 勝 鈞│163509 │告)獲│ │ │ │易價差共 │ │ │得犯罪│ │ │ │171138 元( ├────┼──────────────────────────┤所得新│ │ │ │335018 - │張 嘉 如│163509 │臺幣肆│ │ │ │4,000 × 2)÷│ │ │仟元。│ │ │ │2 =163509 │ │ │ │ │ │ │ │ │ │ │ ├──┼───┼───────┼────┼──────────────────────────┼───┤ │ 65 │方俊欽│意勝公司 2 張 │邱 歆 茹│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83940 元 + 連 ├────┼──────────────────────────┤ │ │ │ │邦公司 6 張交 │許 洺 瑋│4000 │ │ │ │ │易價差共 │ │ │ │ │ │ │266937 元( ├────┼──────────────────────────┤ │ │ │ │350877 - │張 勝 鈞│171439 │ │ │ │ │4,000 × 2)÷│ │ │ │ │ │ │2 =171439 ├────┼──────────────────────────┤ │ │ │ │ │張 嘉 如│171439 │ │ │ │ │ │ │ │ │ ├──┼───┼───────┼────┼──────────────────────────┼───┤ │ 66 │余建鋐│天新公司 2 張 │王 祥 益│4000 │◎林雅│ │ │ │交易價差共 │ │ │琦(已│ │ │ │89964 元 + 元 ├────┼──────────────────────────┤定讞被│ │ │ │耀公司 8 張交 │宋 珮 青│4000 │告)獲│ │ │ │易價差共 │ │ │得犯罪│ │ │ │319808+37970 ├────┼──────────────────────────┤所得新│ │ │ │= 357778 元(│張 勝 鈞│217871 │臺幣肆│ │ │ │447742 - │ │ │仟元。│ │ │ │4,000 × 3)÷├────┼──────────────────────────┤ │ │ │ │2 =217871 │張 嘉 如│217871 │ │ │ │ │ │ │ │ │ ├──┼───┼───────┼────┼──────────────────────────┼───┤ │ 67 │吳宗峰│實際交付意勝公│林 巾 愉│4000 │ │ │ │ │司股票 4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 │ │ │ │167880 元 + 鴻│許 洺 瑋│4000 │ │ │ │ │亞公司股票 10 │ │ │ │ │ │ │張交易價差共 ├────┼──────────────────────────┤ │ │ │ │439880 元( │張 勝 鈞│299880 │ │ │ │ │607760 - │ │ │ │ │ │ │4,000 × 2)÷├────┼──────────────────────────┤ │ │ │ │2 =299880 │張 嘉 如│299880 │ │ │ │ │ │ │ │ │ │ │ │ │ │ │ │ ├──┼───┼───────┼────┼──────────────────────────┼───┤ │ 68 │王嘉鴻│⑴ │許 洺 瑋│4000 │⑴⑵犯│ │ │ │見智公司 2 張 │ │ │罪行為│ │ │ │交易價差共 ├────┼──────────────────────────┤數罪併│ │ │ │83940 元( │陳 昕 婕│4000 │罰,犯│ │ │ │83940 - 4,000│ │ │罪所得│ │ │ │× 2 )÷ 2 =├────┼──────────────────────────┤各別計│ │ │ │37970 │張 勝 鈞│37970 │算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37970 │ │ │ │ │ │ │ │ │ │ │ ├───────┼────┼──────────────────────────┤ │ │ │ │⑵ │陳 昕 婕│4000 │ │ │ │ │天新公司 1 張 │ │ │ │ │ │ │交易價差 44778├────┼──────────────────────────┤ │ │ │ │元( 44778 - │張 勝 鈞│20389 │ │ │ │ │4,000 × 1)÷│ │ │ │ │ │ │2 =20389 ├────┼──────────────────────────┤ │ │ │ │ │張 嘉 如│20389 │ │ │ │ │ │ │ │ │ ├──┼───┼───────┼────┼──────────────────────────┼───┤ │ 69 │田奇峯│見智公司 6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51820 元( ├────┼──────────────────────────┤ │ │ │ │251820 - │陳 昕 婕│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121910 │張 勝 鈞│121910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21910 │ │ │ │ │ │ │ │ │ ├──┼───┼───────┼────┼──────────────────────────┼───┤ │ 70 │呂光晏│聿新公司 4 張 │張 勝 鈞│83374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 │ │ │伶(已│ │ │ │174748 元( ├────┼──────────────────────────┤定讞被│ │ │ │174748 - │張 嘉 如│83374 │告)獲│ │ │ │4,000 × 2 ) │ │ │得犯罪│ │ │ │÷ 2 =83374 │ │ │所得新│ │ │ │ │ │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 │ │ │◎楊蕎│ │ │ │ │ │ │瑄(已│ │ │ │ │ │ │定讞被│ │ │ │ │ │ │告)獲│ │ │ │ │ │ │得犯罪│ │ │ │ │ │ │所得新│ │ │ │ │ │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71 │吳家良│晶訊公司 9 張 │王 祥 益│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341730 元( ├────┼──────────────────────────┤ │ │ │ │341730 - │林 碧 玟│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166865 │張 勝 鈞│166865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66865 │ │ │ │ │ │ │ │ │ ├──┼───┼───────┼────┼──────────────────────────┼───┤ │ 72 │范正明│鴻亞公司 6 張 │邱 歆 茹│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53114 元( ├────┼──────────────────────────┤ │ │ │ │253114 - │許 洺 瑋│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122557 │張 勝 鈞│122557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22557 │ │ │ │ │ │ │ │ │ ├──┼───┼───────┼────┼──────────────────────────┼───┤ │ 73 │吳泊清│天新公司 1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 45982│ │ │ │ │ │ │元( 45982 - ├────┼──────────────────────────┤ │ │ │ │4,000 × 2)÷│林 巾 愉│4000 │ │ │ │ │2 =18991 │ │ │ │ │ │ │ ├────┼──────────────────────────┤ │ │ │ │ │張 勝 鈞│18991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8991 │ │ │ │ │ │ │ │ │ ├──┼───┼───────┼────┼──────────────────────────┼───┤ │ 74 │何宗諺│晶訊公司 5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06916 元( ├────┼──────────────────────────┤ │ │ │ │206916 - │凌 偉 婷│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99458 │張 勝 鈞│99458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99458 │ │ │ │ │ │ │ │ │ ├──┼───┼───────┼────┼──────────────────────────┼───┤ │ 75 │吳嘉祥│聿新公司 6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56724 元( ├────┼──────────────────────────┤ │ │ │ │256724 - │陳 昕 婕│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124362 │張 勝 鈞│124362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24362 │ │ │ │ │ │ │ │ │ ├──┼───┼───────┼────┼──────────────────────────┼───┤ │ 76 │吳育鋕│⑴ │許 洺 瑋│4000 │⑴⑵犯│ │ │(原名│天新公司 1 張 │ │ │罪數罪│ │ │吳才富│交易價差 44778├────┼──────────────────────────┤併罰,│ │ │、更名│元( 44778 - │陳 沛 彤│4000 │犯罪所│ │ │吳宥駙│4,000 × 3)÷│ │ │得各別│ │ │) │2 =16389 ├────┼──────────────────────────┤計算 │ │ │ │ │林 巾 愉│4000 │ │ │ │ │ │ │ │ │ │ │ │ ├────┼──────────────────────────┤ │ │ │ │ │張 勝 鈞│16389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6389 │ │ │ │ │ │ │ │ │ │ │ ├───────┼────┼──────────────────────────┤ │ │ │ │⑵ │陳 沛 彤│4000 │ │ │ │ │巨威公司 5 張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194820 元( │林 巾 愉│4000 │ │ │ │ │194820 - │ │ │ │ │ │ │4,000 × 2 ) ├────┼──────────────────────────┤ │ │ │ │÷ 2 = │張 勝 鈞│93410 │ │ │ │ │93410 │ │ │ │ │ │ │ ├────┼──────────────────────────┤ │ │ │ │ │張 嘉 如│93410 │ │ │ │ │ │ │ │ │ ├──┼───┼───────┼────┼──────────────────────────┼───┤ │ 77 │吳思毅│金棠公司 8 張 │林 碧 玟│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327832 元( ├────┼──────────────────────────┤ │ │ │ │327832 - │許 洺 瑋│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159916 │張 勝 鈞│159916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59916 │ │ │ │ │ │ │ │ │ ├──┼───┼───────┼────┼──────────────────────────┼───┤ │ 78 │謝銘忠│實際交付聿新公│許 洺 瑋│4000 │ │ │ │ │司股票 5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 │ │ │ │219439 元( │宋 珮 青│4000 │ │ │ │ │219439 - │ │ │ │ │ │ │4,000 × 2)÷├────┼──────────────────────────┤ │ │ │ │2 =105720 │張 勝 鈞│105720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05720 │ │ │ │ │ │ │ │ │ ├──┼───┼───────┼────┼──────────────────────────┼───┤ │ 79 │梁興閤│實際交付凱碩公│林 巾 愉│4000 │ │ │ │ │司股票 12 張交│ │ │ │ │ │ │易價差共 ├────┼──────────────────────────┤ │ │ │ │533874 元( │許 洺 瑋│4000 │ │ │ │ │533874 - │ │ │ │ │ │ │4,000 × 2)÷├────┼──────────────────────────┤ │ │ │ │2 =262937 │張 勝 鈞│262937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262937 │ │ │ │ │ │ │ │ │ │ │ │ │ │ │ │ ├──┼───┼───────┼────┼──────────────────────────┼───┤ │ 80 │吳政憲│聿新公司 11 張│林 巾 愉│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482765 元( ├────┼──────────────────────────┤ │ │ │ │482765 - │許 洺 瑋│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237383 │張 勝 鈞│237383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237383 │ │ │ │ │ │ │ │ │ ├──┼───┼───────┼────┼──────────────────────────┼───┤ │ 81 │吳益鋒│實際交付保勝公│邱 歆 茹│4000 │ │ │ │ │司股票 5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 │ │ │ │207403 元( │許 洺 瑋│4000 │ │ │ │ │207403 - │ │ │ │ │ │ │4,000 × 2)÷├────┼──────────────────────────┤ │ │ │ │2 =99702 │張 勝 鈞│99702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99702 │ │ │ │ │ │ │ │ │ ├──┼───┼───────┼────┼──────────────────────────┼───┤ │ 82 │吳思樺│聿新公司 6 張 │許 洺 瑋│4000 │◎真實│ │ │ │交易價差共 │ │ │姓名年│ │ │ │263362 元( ├────┼──────────────────────────┤籍不詳│ │ │ │263362 - │張 勝 鈞│127681 │之成年│ │ │ │4,000 × 2 ) │ │ │女子獲│ │ │ │÷ 2 = ├────┼──────────────────────────┤得犯罪│ │ │ │127681 │張 嘉 如│127681 │所得新│ │ │ │ │ │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83 │張自明│實際交付巨威公│邱 歆 茹│4000 │ │ │ │ │司股票 8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 │ │ │ │335760 元( │許 洺 瑋│4000 │ │ │ │ │335760 - │ │ │ │ │ │ │4,000 × 2)÷├────┼──────────────────────────┤ │ │ │ │2 =163880 │張 勝 鈞│163880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63880 │ │ │ │ │ │ │ │ │ │ │ │ │ │ │ │ ├──┼───┼───────┼────┼──────────────────────────┼───┤ │ 84 │陳育宏│天新公司 2 張 │林 碧 玟│4000 │ │ │ │(原名│交易價差共 │ │ │ │ │ │陳佳揚│89557 元( ├────┼──────────────────────────┤ │ │ │) │89557 - 4,000│陳 昕 婕│4000 │ │ │ │ │× 3 )÷ 2 =│ │ │ │ │ │ │38779 ├────┼──────────────────────────┤ │ │ │ │ │許 洺 瑋│4000 │ │ │ │ │ │ │ │ │ │ │ │ ├────┼──────────────────────────┤ │ │ │ │ │張 勝 鈞│38779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38779 │ │ │ │ │ │ │ │ │ ├──┼───┼───────┼────┼──────────────────────────┼───┤ │ 85 │施凱議│天新公司 4 張 │林 巾 愉│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179114 元( ├────┼──────────────────────────┤ │ │ │ │179114 - │許 洺 瑋│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85557 │張 勝 鈞│85557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85557 │ │ │ │ │ │ │ │ │ ├──┼───┼───────┼────┼──────────────────────────┼───┤ │ 86 │江嘉祥│實際交付金棠公│王 祥 益│4000 │ │ │ │ │司股票 4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 │ │ │ │178359 元( │林 碧 玟│4000 │ │ │ │ │178359 - │ │ │ │ │ │ │4,000 × 3)÷├────┼──────────────────────────┤ │ │ │ │2 =83180 │凌 偉 婷│4000 │ │ │ │ │ │ │ │ │ │ │ │ ├────┼──────────────────────────┤ │ │ │ │ │張 勝 鈞│83180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83180 │ │ │ │ │ │ │ │ │ ├──┼───┼───────┼────┼──────────────────────────┼───┤ │ 87 │李成裕│漢光公司 2 張 │林 君 徽│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 │ │ │伶(已│ │ │ │88979 元( ├────┼──────────────────────────┤定讞被│ │ │ │88979 - 4,000│張 勝 鈞│40490 │告)獲│ │ │ │× 2 )÷ 2 =│ │ │得犯罪│ │ │ │40490 ├────┼──────────────────────────┤所得新│ │ │ │ │張 嘉 如│40490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88 │簡志達│實際交付天新公│林 巾 愉│4000 │◎真實│ │ │ │司股票 2 張交 │ │ │姓名年│ │ │ │易價差共 89557├────┼──────────────────────────┤籍不詳│ │ │ │元( 89557 - │張 勝 鈞│38779 │之成年│ │ │ │4,000 × 3)÷│ │ │男子獲│ │ │ │2 =38779 ├────┼──────────────────────────┤得犯罪│ │ │ │ │張 嘉 如│38779 │所得新│ │ │ │ │ │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 │ │ │◎真實│ │ │ │ │ │ │姓名年│ │ │ │ │ │ │籍不詳│ │ │ │ │ │ │之成年│ │ │ │ │ │ │女子獲│ │ │ │ │ │ │得犯罪│ │ │ │ │ │ │所得新│ │ │ │ │ │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89 │林立洋│實際交付泰山公│宋 珮 青│4000 │ │ │ │(更名│司股票 5 張交 │ │ │ │ │ │林裕升│易價差共 94565├────┼──────────────────────────┤ │ │ │) │元( 94565 - │邱 歆 茹│4000 │ │ │ │ │4,000 × 2)÷│ │ │ │ │ │ │2 =43283 ├────┼──────────────────────────┤ │ │ │ │ │張 勝 鈞│43283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43283 │ │ │ │ │ │ │ │ │ ├──┼───┼───────┼────┼──────────────────────────┼───┤ │ 90 │李育樹│實際交付泰山公│許 洺 瑋│4000 │ │ │ │ │司股票 2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元 ├────┼──────────────────────────┤ │ │ │ │84967 ( 84967│宋 珮 青│4000 │ │ │ │ │- 4,000 × 3 │ │ │ │ │ │ │)÷ 2 = ├────┼──────────────────────────┤ │ │ │ │36484 │凌 偉 婷│4000 │ │ │ │ │ │ │ │ │ │ │ │ ├────┼──────────────────────────┤ │ │ │ │ │張 勝 鈞│36484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36484 │ │ │ │ │ │ │ │ │ ├──┼───┼───────┼────┼──────────────────────────┼───┤ │ 91 │林俊宇│⑴ │宋 珮 青│4000 │⑴⑵犯│ │ │ │天新公司 1 張 │ │ │罪數罪│ │ │ │交易價差 44778├────┼──────────────────────────┤併罰,│ │ │ │元( 44778 - │許 洺 瑋│4000 │犯罪所│ │ │ │4,000 × 2)÷│ │ │得各別│ │ │ │2 =18389 ├────┼──────────────────────────┤計算 │ │ │ │ │張 勝 鈞│18389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8389 │ │ │ │ │ │ │ │ │ │ │ ├───────┼────┼──────────────────────────┤ │ │ │ │⑵ │宋 珮 青│4000 │ │ │ │ │保勝公司 5 張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207403 元( │張 勝 鈞│101702 │ │ │ │ │207403 - │ │ │ │ │ │ │4,000 × 1 ) ├────┼──────────────────────────┤ │ │ │ │÷ 2 = │張 嘉 如│101702 │ │ │ │ │101702 │ │ │ │ ├──┼───┼───────┼────┼──────────────────────────┼───┤ │ 92 │利彥君│⑴ │許 洺 瑋│4000 │⑴⑵犯│ │ │ │天新公司 4 張 │ │ │罪數罪│ │ │ │交易價差共 ├────┼──────────────────────────┤併罰,│ │ │ │179515 元( │凌 偉 婷│4000 │犯罪所│ │ │ │179515 - │ │ │得各別│ │ │ │4,000 × 2 ) ├────┼──────────────────────────┤計算 │ │ │ │÷ 2 =85758 │張 勝 鈞│85758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85758 │ │ │ │ │ │ │ │ │ │ │ ├───────┼────┼──────────────────────────┤ │ │ │ │⑵ │凌 偉 婷│4000 │ │ │ │ │啓成公司 3 張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126552 元( │張 勝 鈞│61276 │ │ │ │ │126552 - │ │ │ │ │ │ │4,000 × 1 ) ├────┼──────────────────────────┤ │ │ │ │÷ 2 =61276 │張 嘉 如│61276 │ │ │ │ │ │ │ │ │ ├──┼───┼───────┼────┼──────────────────────────┼───┤ │ 93 │林家偉│⑴ │許 洺 瑋│4000 │⑴⑵犯│ │ │ │天新公司 4 張 │ │ │罪數罪│ │ │ │交易價差共 ├────┼──────────────────────────┤併罰,│ │ │ │179515 元( │林 巾 愉│4000 │犯罪所│ │ │ │179515 - │ │ │得各別│ │ │ │4,000 × 2 ) ├────┼──────────────────────────┤計算 │ │ │ │÷ 2 = │張 勝 鈞│85758 │ │ │ │ │85758 │ │ │ │ │ │ │ ├────┼──────────────────────────┤ │ │ │ │ │張 嘉 如│85758 │ │ │ │ │ │ │ │ │ │ │ ├───────┼────┼──────────────────────────┤ │ │ │ │⑵ │林 巾 愉│4000 │ │ │ │ │保勝公司 4 張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170742 元( │張 勝 鈞│83371 │ │ │ │ │170742 - │ │ │ │ │ │ │4,000 × 1 ) ├────┼──────────────────────────┤ │ │ │ │÷ 2 =83371 │張 嘉 如│83371 │ │ │ │ │ │ │ │ │ ├──┼───┼───────┼────┼──────────────────────────┼───┤ │ 94 │張俊仁│實際交付聿新公│宋 珮 青│4000 │ │ │ │ │司股票 4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 │ │ │ │174748 元( │許 洺 瑋│4000 │ │ │ │ │174748 - │ │ │ │ │ │ │4,000 × 2)÷├────┼──────────────────────────┤ │ │ │ │2 =83374 │張 勝 鈞│83374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83374 │ │ │ │ │ │ │ │ │ ├──┼───┼───────┼────┼──────────────────────────┼───┤ │ 95 │詹坤璋│⑴ │陳 昕 婕│4000 │⑴⑵犯│ │ │ │實際交付天新公│ │ │罪數罪│ │ │ │司股票 1 張交 ├────┼──────────────────────────┤併罰,│ │ │ │易價差 44778 │凌 瑋 婷│4000 │犯罪所│ │ │ │元 + 啓成公司 │ │ │得各別│ │ │ │股票 7 張交易 ├────┼──────────────────────────┤計算 │ │ │ │價差共 295991 │許 洺 瑋│4000 │ │ │ │ │元( 340769 -│ │ │ │ │ │ │4,000 × 3)÷├────┼──────────────────────────┤ │ │ │ │2 =164385 │張 勝 鈞│164385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64385 │ │ │ │ │ │ │ │ │ │ │ ├───────┼────┼──────────────────────────┤ │ │ │ │⑵ │許 洺 瑋│4000 │ │ │ │ │未交付「奇美」│ │ │ │ │ │ │旗下某子公司 1├────┼──────────────────────────┤ │ │ │ │張共支出價金 │張 勝 鈞│23000 │ │ │ │ │50,000 元( │ │ │ │ │ │ │50,000 - ├────┼──────────────────────────┤ │ │ │ │4,000 × 1)÷│張 嘉 如│23000 │ │ │ │ │2 =23000 │ │ │ │ │ │ │ │ │ │ │ ├──┼───┼───────┼────┼──────────────────────────┼───┤ │ 96 │王誠皓│訂金7,000元 │許 洺 瑋│未取得犯罪所得 │ │ │ │ │ ├────┼──────────────────────────┤ │ │ │ │ │凌 偉 婷│未取得犯罪所得 │ │ │ │ │ ├────┼──────────────────────────┤ │ │ │ │7,000 ÷2 │張 勝 鈞│3500 │ │ │ │ │=3,500 │ │ │ │ │ │ │ ├────┼──────────────────────────┤ │ │ │ │ │張 嘉 如│3500 │ │ │ │ │ │ │ │ │ ├──┼───┼───────┼────┼──────────────────────────┼───┤ │ 97 │吳介瑋│實際交付啓成公│許 洺 瑋│4000 │ │ │ │(更名│司股票 3 張交 │ │ │ │ │ │吳坤翰│易價差共 ├────┼──────────────────────────┤ │ │ │) │126853 元( │陳 昕 婕│4000 │ │ │ │ │126853 │ │ │ │ │ │ │ - ├────┼──────────────────────────┤ │ │ │ │4,000 × 2)÷│張 勝 鈞│66000 │ │ │ │ │2 = 66,000 │ │ │ │ │ │ │ ├────┼──────────────────────────┤ │ │ │ │ │張 嘉 如│66000 │ │ │ │ │ │ │ │ │ ├──┼───┼───────┼────┼──────────────────────────┼───┤ │ 98 │陳俊次│實際交付保勝公│宋 珮 青│4000 │ │ │ │ │司股票 8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 │ │ │ │341485 元( │凌 偉 婷│4000 │ │ │ │ │341485 - │ │ │ │ │ │ │4,000 × 3)÷├────┼──────────────────────────┤ │ │ │ │2 =164743 │許 洺 瑋│4000 │ │ │ │ │ │ │ │ │ │ │ │ ├────┼──────────────────────────┤ │ │ │ │ │張 勝 鈞│164743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64743 │ │ │ │ │ │ │ │ │ ├──┼───┼───────┼────┼──────────────────────────┼───┤ │ 99 │石聖意│⑴ │林 巾 愉│4000 │⑴⑵犯│ │ │(更名│啓成公司 9 張 │ │ │罪數罪│ │ │石桓顗│交易價差共 ├────┼──────────────────────────┤併罰,│ │ │) │379657 元( │許 洺 瑋│4000 │犯罪所│ │ │ │379657 - │ │ │得各別│ │ │ │4,000 × 2 ) ├────┼──────────────────────────┤計算 │ │ │ │÷ 2 = │張 勝 鈞│185829 │ │ │ │ │185829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85829 │ │ │ │ │ │ │ │ │ │ │ ├───────┼────┼──────────────────────────┤ │ │ │ │⑵ │林 巾 愉│4000 │ │ │ │ │巨晰公司 8 張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322946 元( │張 勝 鈞│159473 │ │ │ │ │322946 - │ │ │ │ │ │ │4,000 × 1 ) ├────┼──────────────────────────┤ │ │ │ │÷ 2 = │張 嘉 如│159473 │ │ │ │ │159473 │ │ │ │ ├──┼───┼───────┼────┼────────────┬──┬──────────┼───┤ │100 │王永源│⑴ │許 洺 瑋│4000 │⑴⑵│4000 │ │ │ │ │天新公司 2 張 │ │ │犯罪│ │ │ │ │ │交易價差共 ├────┼────────────┤所得├──────────┤ │ │ │ │89757 元( │凌 偉 婷│4000 │合併│8000 │ │ │ │ │89757 - 4,000│ │ │計算│ │ │ │ │ │× 2 )÷ 2 =├────┼────────────┤結果├──────────┤ │ │ │ │40879 │張 勝 鈞│40879 │ │144590 │ │ │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40879 │ │144590 │ │ │ │ │ │ │ │ │ │ │ │ │ ├───────┼────┼────────────┤ ├──────────┼───┤ │ │ │⑵ │凌 偉 婷│4000 │ │ │ │ │ │ │啓成公司 5 張 │ │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11422 元( │張 勝 鈞│103711 │ │ │ │ │ │ │211422 - │ │ │ │ │ │ │ │ │4,000 × 1 ) │ │ │ │ │ │ │ │ │÷ 2 = ├────┼────────────┤ │ │ │ │ │ │103711 │張 嘉 如│1037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曾仁峯│⑴ │凌 偉 婷│4000 │⑴⑵│4000 │▲凌偉│ │ │ │實際交付啓成公├────┼────────────┤犯罪├──────────┤婷與被│ │ │ │司股票 8 張交 │許 洺 瑋│4000 │所得│4000 │害人已│ │ │ │易價差共 │ │ │合併│ │和解25│ │ │ │337473 元( ├────┼────────────┤計算├──────────┤萬元,│ │ │ │337473 - │張 勝 鈞│164737 │結果│416444 │無庸宣│ │ │ │4,000 × 2)÷│ │ │ │ │告沒收│ │ │ │2 =164737 ├────┼────────────┤ ├──────────┤。 │ │ │ │ │張 嘉 如│164737 │ │41644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 │凌 偉 婷│4000 │ │ │ │ │ │ │啓成公司 12 張│ │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507413 元( │張 勝 鈞│251707 │ │ │ │ │ │ │507413 - │ │ │ │ │ │ │ │ │4,000 × 1 ) ├────┼────────────┤ │ │ │ │ │ │÷ 2 = │張 嘉 如│251707 │ │ │ │ │ │ │251707 │ │ │ │ │ │ ├──┼───┼───────┼────┼────────────┼──┼──────────┼───┤ │102 │馬鑫宏│⑴ │許 洺 瑋│4000 │⑴⑵│4000 │ │ │ │ │實際交付巨晰公│ │ │犯罪│ │ │ │ │ │司股票 6 張交 ├────┼────────────┤所得├──────────┤ │ │ │ │易價差共 │林 巾 愉│4000 │合併│8000 │ │ │ │ │242209 元( │ │ │計算│ │ │ │ │ │242209 - ├────┼────────────┤結果├──────────┤ │ │ │ │4,000 × 2)÷│張 勝 鈞│117105 │ │135289 │ │ │ │ │2 =117105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17105 │ │13528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 │林 巾 愉│4000 │ │ │ │ │ │ │巨晰公司 1 張 │ │ │ │ │ │ │ │ │共 40368 元( ├────┼────────────┤ │ │ │ │ │ │40368 - 4,000│張 勝 鈞│18184 │ │ │ │ │ │ │× 1)÷ 2 = │ │ │ │ │ │ │ │ │18184 ├────┼────────────┤ │ │ │ │ │ │ │張 嘉 如│18184 │ │ │ │ │ │ │ │ │ │ │ │ │ ├──┼───┼───────┼────┼────────────┴──┴──────────┼───┤ │103 │吳家成│實際交付啓成公│許 洺 瑋│4000 │ │ │ │ │司股票 8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 │ │ │ │338275 元( │王 祥 益│4000 │ │ │ │ │338275 - │ │ │ │ │ │ │4,000 × 4)÷├────┼──────────────────────────┤ │ │ │ │2 =161138 │凌 偉 婷│4000 │ │ │ │ │ │ │ │ │ │ │ │ ├────┼──────────────────────────┤ │ │ │ │ │林 碧 玟│4000 │ │ │ │ │ │ │ │ │ │ │ │ ├────┼──────────────────────────┤ │ │ │ │ │張 勝 鈞│161138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61138 │ │ │ │ │ │ │ │ │ ├──┼───┼───────┼────┼──────────────────────────┼───┤ │104 │李俊德│彩煇公司 5 張 │凌 偉 婷│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13428 元( ├────┼──────────────────────────┤ │ │ │ │213428 - │許 洺 瑋│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102714 │張 勝 鈞│102714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02714 │ │ │ │ │ │ │ │ │ ├──┼───┼───────┼────┼──────────────────────────┼───┤ │105 │江昆峰│瑞佑公司 2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77886 元( ├────┼──────────────────────────┤ │ │ │ │77886 - 4,000│凌 偉 婷│4000 │ │ │ │ │× 2 )÷ 2 =│ │ │ │ │ │ │34943 ├────┼──────────────────────────┤ │ │ │ │ │張 勝 鈞│34943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34943 │ │ │ │ │ │ │ │ │ ├──┼───┼───────┼────┼──────────────────────────┼───┤ │106 │陳怡廷│⑴ │宋 珮 青│4000 │ │ │ │ │實際申報證券交│ │ │ │ │ │ │易稅之內容為鴻├────┼──────────────────────────┤ │ │ │ │亞公司股票 6 │王 祥 益│4000 │ │ │ │ │張交易價差共 │ │ │ │ │ │ │251901 元( ├────┼──────────────────────────┤ │ │ │ │251901 - │張 勝 鈞│121951 │ │ │ │ │4,000 × 2)÷│ │ │ │ │ │ │2 =121951 ├────┼──────────────────────────┤ │ │ │ │ │張 嘉 如│121951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易連公司 12 │宋 珮 青│4000 │ │ │ │ │張交易價差共 │ │ │ │ │ │ │539856 元( ├────┼──────────────────────────┤ │ │ │ │539856 - │張 勝 鈞│267928 │ │ │ │ │4,000 × 1 ) │ │ │ │ │ │ │÷ 2 = ├────┼──────────────────────────┤ │ │ │ │267928 │張 嘉 如│267928 │ │ │ │ │ │ │ │ │ ├──┼───┼───────┼────┼────────────┬──┬──────────┼───┤ │107 │何勝雄│⑴ │許 洺 瑋│4000 │⑴⑵│4000 │ │ │ │(更名│巨晰公司 1 張 │ │ │犯罪│ │ │ │ │何明豐│交易價差 40368├────┼────────────┤所得├──────────┤ │ │ │ ) │元( 40368 - │陳 昕 婕│4000 │合併│8000 │ │ │ │ │4,000 × 2)÷│ │ │計算│ │ │ │ │ │2 =16184 ├────┼────────────┤結果├──────────┤ │ │ │ │ │張 勝 鈞│16184 │ │116108 │ │ │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6184 │ │116108 │ │ │ │ │ │ │ │ │ │ │ │ │ ├───────┼────┼────────────┤ ├──────────┼───┤ │ │ │⑵ │陳 昕 婕│4000 │ │ │ │ │ │ │巨晰公司 5 張 │ │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03847 元( │張 勝 鈞│99924 │ │ │ │ │ │ │203847 - │ │ │ │ │ │ │ │ │4,000 × 1 ) ├────┼────────────┤ │ │ │ │ │ │÷ 2 = │張 嘉 如│99924 │ │ │ │ │ │ │99924 │ │ │ │ │ │ ├──┼───┼───────┼────┼────────────┴──┴──────────┼───┤ │108 │朱世發│意勝公司 5 張 │林 碧 玟│▲被害人與被告等和解並已取回全部款項,被告未保有犯罪│ │ │ │ │交易價差共 ├────┤所得,無庸沒收。 │ │ │ │ │184775 元 │王 祥 益│ │ │ │ │ │ ├────┤ │ │ │ │ │ │張 勝 鈞│ │ │ │ │ │ ├────┤ │ │ │ │ │ │張 嘉 如│ │ │ │ │ │ │ │ │ │ ├──┼───┼───────┼────┼──────────────────────────┼───┤ │109 │吳文慶│巨晰公司 3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122308 元( ├────┼──────────────────────────┤ │ │ │ │122308 - │陳 昕 婕│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57154 ├────┼──────────────────────────┤ │ │ │ │ │張 勝 鈞│57154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57154 │ │ │ │ │ │ │ │ │ ├──┼───┼───────┼────┼──────────────────────────┼───┤ │110 │江正文│訂金10,000元 │王 祥 益│未取得犯罪所得 │ │ │ │ │ ├────┼──────────────────────────┤ │ │ │ │ │林 君 徽│未取得犯罪所得 │ │ │ │ │ ├────┼──────────────────────────┤ │ │ │ │ 10,000 ÷2 │張 勝 鈞│5000 │ │ │ │ │ =5,000 │ │ │ │ │ │ │ ├────┼──────────────────────────┤ │ │ │ │ │張 嘉 如│5000 │ │ │ │ │ │ │ │ │ ├──┼───┼───────┼────┼──────────────────────────┼───┤ │111 │陳皇志│巨晰公司 4 張 │許 洺 瑋│4000 │◎真實│ │ │ │交易價差共 │ │ │姓名年│ │ │ │163078 元 + 易├────┼──────────────────────────┤籍不詳│ │ │ │連公司 8 張交 │林 巾 愉│4000 │之自稱│ │ │ │易價差共 │ │ │「小潔│ │ │ │339078 元( ├────┼──────────────────────────┤」成年│ │ │ │502156 - │張 勝 鈞│245078 │女子獲│ │ │ │4,000 × 3)÷│ │ │得犯罪│ │ │ │2 =245078 ├────┼──────────────────────────┤所得新│ │ │ │ │張 嘉 如│245078 │臺幣肆│ │ │ │ │ │ │仟元。│ ├──┼───┼───────┼────┼──────────────────────────┼───┤ │112 │賴聖賢│巨晰公司 2 張 │凌 偉 婷│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81539 元( ├────┼──────────────────────────┤ │ │ │ │81539 - 4,000│許 洺 瑋│4000 │ │ │ │ │× 2 )÷ 2 =│ │ │ │ │ │ │36770 ├────┼──────────────────────────┤ │ │ │ │ │張 勝 鈞│36770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36770 │ │ │ │ │ │ │ │ │ ├──┼───┼───────┼────┼──────────────────────────┼───┤ │113 │朱祐諺│實際交付易連公│林 巾 愉│4000 │ │ │ │ │司股票 5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 │ │ │ │219940 元( │許 洺 瑋│4000 │ │ │ │ │219940 - │ │ │ │ │ │ │4,000 × 2)÷├────┼──────────────────────────┤ │ │ │ │2 =105970 │張 勝 鈞│105970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05970 │ │ │ │ │ │ │ │ │ ├──┼───┼───────┼────┼──────────────────────────┼───┤ │114 │鍾文賢│實際交付易連公│王 祥 益│4000 │ │ │ │ │司股票 6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 │ │ │ │256706 元( │陳 昕 婕│4000 │ │ │ │ │256706 - │ │ │ │ │ │ │4,000 × 3)÷├────┼──────────────────────────┤ │ │ │ │2 =122353 │凌 偉 婷│4000 │ │ │ │ │ │ │ │ │ │ │ │ ├────┼──────────────────────────┤ │ │ │ │ │張 勝 鈞│122353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22353 │ │ │ │ │ │ │ │ │ ├──┼───┼───────┼────┼──────────────────────────┼───┤ │115 │吳聖堯│易連公司 2 張 │王 祥 益│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88778 元( ├────┼──────────────────────────┤ │ │ │ │88778 - 4,000│陳 昕 婕│4000 │ │ │ │ │× 2 )÷ 2 =│ │ │ │ │ │ │40389 ├────┼──────────────────────────┤ │ │ │ │ │張 勝 鈞│40389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40389 │ │ │ │ │ │ │ │ │ ├──┼───┼───────┼────┼──────────────────────────┼───┤ │116 │吳健豪│實際交付易連公│許 洺 瑋│4000 │ │ │ │ │司股票 2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87976├────┼──────────────────────────┤ │ │ │ │元( 87976 - │陳 紋 慧│4000 │ │ │ │ │4,000 × 2)÷│ │ │ │ │ │ │2 =39988 ├────┼──────────────────────────┤ │ │ │ │ │張 勝 鈞│39988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39988 │ │ │ │ │ │ │ │ │ ├──┼───┼───────┼────┼────────────┬──┬──────────┼───┤ │117 │吳治成│⑴ │宋 珮 青│4000 │⑴⑵│8000 │ │ │ │ │實際交付易連公│ │ │犯罪│ │ │ │ │ │司股票 1 張交 ├────┼────────────┤所得├──────────┤ │ │ │ │易價差 44189 │許 洺 瑋│4000 │合併│4000 │ │ │ │ │元( 44189 - │ │ │計算│ │ │ │ │ │4,000 × 2)÷├────┼────────────┤結果├──────────┤ │ │ │ │2 =18095 │張 勝 鈞│18095 │ │236035 │ │ │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8095 │ │236035 │ │ │ │ │ │ │ │ │ │ │ │ │ ├───────┼────┼────────────┤ ├──────────┼───┤ │ │ │⑵ │宋 珮 青│4000 │ │ │ │ │ │ │實際交付易連公│ │ │ │ │ │ │ │ │司股票 10 張交├────┼────────────┤ │ │ │ │ │ │易價差共 │張 勝 鈞│217940 │ │ │ │ │ │ │439880 元( │ │ │ │ │ │ │ │ │439880 - ├────┼────────────┤ │ │ │ │ │ │4,000 × 1)÷│張 嘉 如│217940 │ │ │ │ │ │ │2 =21794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8 │蘇義翔│誠創公司 6 張 │王 祥 益│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36793 元 + 新├────┼──────────────────────────┤ │ │ │ │視代公司 4 張 │張 靖 梅│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151760 元 + 葛├────┼──────────────────────────┤ │ │ │ │萊士公司 3 張 │張勝鈞 │254664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128775 元( ├────┼──────────────────────────┤ │ │ │ │517328 - │張 嘉 如│254664 │ │ │ │ │4,000 × 2)÷│ │ │ │ │ │ │2 =254664 │ │ │ │ │ │ │ │ │ │ │ │ │ │ │ │ │ │ ├──┼───┼───────┼────┼────────────┬──┬──────────┼───┤ │119 │洪良佳│⑴ │許 洺 瑋│4000 │⑴⑵│4000 │ │ │ │ │巨晰公司 2 張 │ │ │犯罪│ │ │ │ │ │交易價差共 ├────┼────────────┤所得├──────────┤ │ │ │ │81539 元( │林 巾 愉│4000 │合併│8000 │ │ │ │ │81539 - 4,000│ │ │計算│ │ │ │ │ │× 2 )÷ 2 =├────┼────────────┤結果├──────────┤ │ │ │ │36770 │張 勝 鈞│36770 │ │122997 │ │ │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36770 │ │122997 │ │ │ │ │ │ │ │ │ │ │ │ │ ├───────┼────┼────────────┤ ├──────────┼───┤ │ │ │⑵ │林 巾 愉│4000 │ │ │ │ │ │ │實際交付易連公│ │ │ │ │ │ │ │ │司股票 4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張 勝 鈞│86227 │ │ │ │ │ │ │176454 元( │ │ │ │ │ │ │ │ │176454 - ├────┼────────────┤ │ │ │ │ │ │4,000 × 1)÷│張 嘉 如│86227 │ │ │ │ │ │ │2 =86227 │ │ │ │ │ │ │ │ │ │ │ │ │ │ │ ├──┼───┼───────┼────┼────────────┼──┼──────────┼───┤ │120 │吳大州│⑴ │林 巾 愉│4000 │⑴⑵│8000 │ │ │ │ │易連公司 4 張 │ │ │犯罪│ │ │ │ │ │交易價差共 ├────┼────────────┤所得├──────────┤ │ │ │ │176754 元( │許 洺 瑋│4000 │合併│4000 │ │ │ │ │176754 - │ │ │計算│ │ │ │ │ │4,000 × 2 ) ├────┼────────────┤結果├──────────┤ │ │ │ │÷ 2 =84377 │張 勝 鈞│84377 │ │215806 │ │ │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84377 │ │215806 │ │ │ │ │ │ │ │ │ │ │ │ │ ├───────┼────┼────────────┤ ├──────────┼───┤ │ │ │⑵ │林 巾 愉│4000 │ │ │ │ │ │ │易連公司 6 張 │ │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66937 元( │張 勝 鈞│131469 │ │ │ │ │ │ │266937 - │ │ │ │ │ │ │ │ │4,000 × 1 ) ├────┼────────────┤ │ │ │ │ │ │÷ 2 = │張 嘉 如│131469 │ │ │ │ │ │ │131469 │ │ │ │ │ │ ├──┼───┼───────┼────┼────────────┴──┴──────────┼───┤ │121 │蔡明修│易連公司 3 張 │陳 紋 慧│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133469 元( ├────┼──────────────────────────┤ │ │ │ │133469 - │許 洺 瑋│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62735 ├────┼──────────────────────────┤ │ │ │ │ │張 勝 鈞│62735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62735 │ │ │ │ │ │ │ │ │ ├──┼───┼───────┼────┼────────────┬──┬──────────┼───┤ │122 │曾茂瑋│⑴ │宋 珮 青│4000 │⑴⑵│8000 │ │ │ │ │實際交付易連公│ │ │犯罪│ │ │ │ │ │司股票 2 張交 ├────┼────────────┤所得├──────────┤ │ │ │ │易價差共 88979│許 洺 瑋│4000 │合併│4000 │ │ │ │ │元( 88979 - │ │ │計算│ │ │ │ │ │4,000 × 2)÷├────┼────────────┤結果├──────────┤ │ │ │ │2 =40490 │張 勝 鈞│40490 │ │216448 │ │ │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40490 │ │216448 │ │ │ │ │ │ │ │ │ │ │ │ │ ├───────┼────┼────────────┤ ├──────────┼───┤ │ │ │⑵ │宋 珮 青│4000 │ │ │ │ │ │ │易連公司 8 張 │ │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355916 元( │張 勝 鈞│175958 │ │ │ │ │ │ │355916 - │ │ │ │ │ │ │ │ │4,000 × 1 ) ├────┼────────────┤ │ │ │ │ │ │÷ 2 = │張 嘉 如│175958 │ │ │ │ │ │ │175958 │ │ │ │ │ │ ├──┼───┼───────┼────┼────────────┴──┴──────────┼───┤ │123 │王俊智│巨威公司 6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09766 元( ├────┼──────────────────────────┤ │ │ │ │209766 - │陳 沛 彤│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100883 │張 勝 鈞│100883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00883 │ │ │ │ │ │ │ │ │ ├──┼───┼───────┼────┼────────────┬──┬──────────┼───┤ │124 │陳博堯│⑴ │陳 紋 慧│4000 │⑴⑵│8000 │◎真實│ │ │ │實際交付彩煇公│ │ │犯罪│ │姓名年│ │ │ │司股票 4 張交 ├────┼────────────┤所得├──────────┤籍不詳│ │ │ │易價差共 │張 勝 鈞│86985 │合併│198717 │自稱陳│ │ │ │181970 元( │ │ │計算│ │宇慧姑│ │ │ │181970 - ├────┼────────────┤結果├──────────┤丈之成│ │ │ │4,000 × 2)÷│張 嘉 如│86985 │ │198717 │年男子│ │ │ │2 =86985 │ │ │ │ │獲得犯│ │ │ │ │ │ │ │ │罪所得│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肆仟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 │陳 紋 慧│4000 │ │ │ │ │ │ │實際交付彩煇公│ │ │ │ │ │ │ │ │司股票 5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張 勝 鈞│111732 │ │ │ │ │ │ │227463 元( │ │ │ │ │ │ │ │ │227463 - ├────┼────────────┤ │ │ │ │ │ │4,000 × 1)÷│張 嘉 如│111732 │ │ │ │ │ │ │2 =11173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5 │陳煌祺│⑴ │陳 昕 婕│4000 │⑴⑵│4000 │ │ │ │ │實際交付彩煇公│ │ │犯罪│ │ │ │ │ │司股票 7 張交 ├────┼────────────┤所得├──────────┤ │ │ │ │易價差共 │許 洺 瑋│4000 │合併│8000 │ │ │ │ │318448 元( │ │ │計算│ │ │ │ │ │318448 - ├────┼────────────┤結果├──────────┤ │ │ │ │4,000 × 2)÷│張 勝 鈞│155224 │ │420161 │ │ │ │ │2 =155224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55224 │ │42016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 │許 洺 瑋│4000 │ │ │ │ │ │ │實際交付彩煇公│ │ │ │ │ │ │ │ │司股票 12 張交├────┼────────────┤ │ │ │ │ │ │易價差共 │張 勝 鈞│264937 │ │ │ │ │ │ │533874 元( │ │ │ │ │ │ │ │ │533874 - ├────┼────────────┤ │ │ │ │ │ │4,000 × 1)÷│張 嘉 如│264937 │ │ │ │ │ │ │2 =26493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6 │吳嘉華│彩煇公司 4 張 │宋 珮 青│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181970 元( ├────┼──────────────────────────┤ │ │ │ │181970 - │許 洺 瑋│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86985 │張 勝 鈞│86985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86985 │ │ │ │ │ │ │ │ │ ├──┼───┼───────┼────┼──────────────────────────┼───┤ │127 │范嘉豪│(實際申報證券│陳 昕 婕│4000 │ │ │ │ │交易稅之內容為│ │ │ │ │ │ │范嘉豪買入彩煇├────┼──────────────────────────┤ │ │ │ │公司之股票 5 │許 洺 瑋│4000 │ │ │ │ │張交易價差共 │ │ │ │ │ │ │222448 元( ├────┼──────────────────────────┤ │ │ │ │222448 - │張 勝 鈞│107224 │ │ │ │ │4,000 × 2)÷│ │ │ │ │ │ │2 =107224 ├────┼──────────────────────────┤ │ │ │ │ │張 嘉 如│1072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8 │李宗樺│佳得公司 8 張 │宋 珮 青│4000 │◎真實│ │ │ │交易價差共 │ │ │姓名年│ │ │ │263160 元( ├────┼──────────────────────────┤籍不詳│ │ │ │263160 - │張 勝 鈞│127580 │之成年│ │ │ │4,000 × 2 ) │ │ │男子獲│ │ │ │÷ 2 = ├────┼──────────────────────────┤得犯罪│ │ │ │127580 │張 嘉 如│127580 │所得新│ │ │ │ │ │ │臺幣肆│ │ │ │ │ │ │仟元。│ ├──┼───┼───────┼────┼──────────────────────────┼───┤ │129 │黃柏翰│葛萊士公司 6 │陳 沛 彤│4000 │◎真實│ │ │ │張交易價差共 │ │ │姓名年│ │ │ │257550 元( ├────┼──────────────────────────┤籍不詳│ │ │ │257550 - │王 祥 益│4000 │之成年│ │ │ │4,000 × 3)÷│ │ │女子獲│ │ │ │2 =122775 ├────┼──────────────────────────┤得犯罪│ │ │ │ │張 勝 鈞│122775 │所得新│ │ │ │ │ │ │臺幣肆│ │ │ │ ├────┼──────────────────────────┤仟元。│ │ │ │ │張 嘉 如│122775 │ │ │ │ │ │ │ │ │ └──┴───┴───────┴────┴──────────────────────────┴───┘ 附表三: (一)、受執行人:許洺瑋 1、執行處所: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二路108巷6樓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印章 │ 14枚│ ├──┼─────────────────┼────┤ │2 │客戶基本資料 │ 1本│ ├──┼─────────────────┼────┤ │3 │客戶聯絡狀況客情分析表 │ 130頁│ ├──┼─────────────────┼────┤ │4 │購買股票切結書 │ 33頁│ ├──┼─────────────────┼────┤ │5 │股權轉讓委任書 │ 9頁│ ├──┼─────────────────┼────┤ │6 │股票買賣同意書 │ 6張│ ├──┼─────────────────┼────┤ │7 │97年行事曆 │ 5張│ ├──┼─────────────────┼────┤ │8 │筆記簿 │ 4本│ ├──┼─────────────────┼────┤ │9 │空白股權轉讓委任書(巨晰光纖股份有│ 2頁│ │ │限公司) │ │ ├──┼─────────────────┼────┤ │10 │空白股票買賣同意書 │ 25頁│ ├──┼─────────────────┼────┤ │11 │空白臺灣銀行匯款水單 │ 1份│ ├──┼─────────────────┼────┤ │12 │客戶名單 │ 6頁│ ├──┼─────────────────┼────┤ │13 │行事曆 │ 9頁│ ├──┼─────────────────┼────┤ │14 │baby客戶破題名單 │ 6頁│ ├──┼─────────────────┼────┤ │15 │工作報告 │ 9頁│ ├──┼─────────────────┼────┤ │16 │講義 │ 13頁│ ├──┼─────────────────┼────┤ │17 │SD部門成交客戶資料表 │ 1張│ ├──┼─────────────────┼────┤ │18 │黃弘毅雙證件影本 │ 1張│ ├──┼─────────────────┼────┤ │19 │客戶名單 │ 19頁│ ├──┼─────────────────┼────┤ │20 │生活公約 │ 2張│ ├──┼─────────────────┼────┤ │21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 1本│ │ │37,戶名:許洺瑋) │ │ ├──┼─────────────────┼────┤ │22 │易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1張│ ├──┼─────────────────┼────┤ │23 │海景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含財政部高雄│ 4張│ │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 │ │ │繳款書1張) │ │ └──┴─────────────────┴────┘ 2、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B1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基金購買申請表 │ 22張│ ├──┼─────────────────┼────┤ │2 │匯款單(水單) │ 13張│ └──┴─────────────────┴────┘ 3、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宏碁NB │ 1臺│ ├──┼─────────────────┼────┤ │2 │隨身硬碟 │ 1臺│ ├──┼─────────────────┼────┤ │3 │公司人員紀錄簿 │ 1本│ ├──┼─────────────────┼────┤ │4 │筆記本 │ 1本│ ├──┼─────────────────┼────┤ │5 │公司員工進度表 │ 12張│ ├──┼─────────────────┼────┤ │6 │給客戶參考資料 │ 1本│ ├──┼─────────────────┼────┤ │7 │客戶聯絡狀況客情分析表 │ 3張│ ├──┼─────────────────┼────┤ │8 │遠傳電信繳費單 │ 1張│ ├──┼─────────────────┼────┤ │9 │林珀君匯款單 │ 3張│ ├──┼─────────────────┼────┤ │10 │美西人壽退件保單(李博誠) │ 2張│ ├──┼─────────────────┼────┤ │11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 1本│ │ │755,戶名:許洺瑋) │ │ ├──┼─────────────────┼────┤ │12 │客戶資料、雅虎帳號AIIT帳號密碼香港│ 共6紙│ │ │恆生銀行匯款資料 │ │ ├──┼─────────────────┼────┤ │13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1支│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14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1支│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15 │INNSTREAM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 │ 1支│ │ │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二)、受執行人:劉怡伶 1、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8樓之2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NOKIA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1支│ ├──┼─────────────────┼────┤ │2 │NOKIA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1支│ ├──┼─────────────────┼────┤ │3 │NOKIA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1支│ ├──┼─────────────────┼────┤ │4 │飛利浦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1支│ ├──┼─────────────────┼────┤ │5 │NOKIA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1支│ ├──┼─────────────────┼────┤ │6 │交通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號)│ 1支│ ├──┼─────────────────┼────┤ │7 │永豐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 │ 1支│ │ │號) │ │ ├──┼─────────────────┼────┤ │8 │誠泰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號) │ 1張│ ├──┼─────────────────┼────┤ │9 │日盛商業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 1張│ │ │100號) │ │ ├──┼─────────────────┼────┤ │10 │中華商銀存摺及提款卡(戶名:劉怡伶│1本及1張│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11 │永豐銀行存摺(戶名:劉怡伶,帳號 │ 1本│ │ │00000000000000號) │ │ ├──┼─────────────────┼────┤ │12 │日盛國際商銀存摺(戶名:劉怡伶,帳│ 1本│ │ │號00000000000000號) │ │ ├──┼─────────────────┼────┤ │13 │日盛國際商銀存摺(戶名:劉怡伶,帳│ 1本│ │ │號00000000000000號) │ │ ├──┼─────────────────┼────┤ │14 │永豐銀行存摺(戶名:林君徽,帳號 │ 1本│ │ │00000000000000號) │ │ ├──┼─────────────────┼────┤ │15 │陽信銀行存摺(戶名:林建宏,帳號 │ 1本│ │ │000000000000號) │ │ ├──┼─────────────────┼────┤ │16 │臺灣中小企銀存摺(戶名:劉怡伶,帳│ 1本│ │ │號00000000000號) │ │ ├──┼─────────────────┼────┤ │17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戶名:陳美如,帳│ 1本│ │ │號00000000000號) │ │ ├──┼─────────────────┼────┤ │18 │中國信託存摺(戶名:劉怡伶,帳號 │ 1本│ │ │000000000000號) │ │ ├──┼─────────────────┼────┤ │19 │陽信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號│ 1張│ │ │) │ │ ├──┼─────────────────┼────┤ │20 │筆記本 │ 12本│ ├──┼─────────────────┼────┤ │21 │客戶資料 │ 1本│ ├──┼─────────────────┼────┤ │22 │用戶資料1本 │ 1本│ ├──┼─────────────────┼────┤ │23 │中國信託存摺簿(戶名:李承明,帳號│ 1本│ │ │000000000000號,含印鑑2枚) │ │ ├──┼─────────────────┼────┤ │24 │客戶資料 │ 1包│ ├──┼─────────────────┼────┤ │25 │洪蕙茹資料 │ 1疊│ ├──┼─────────────────┼────┤ │26 │客戶資料 │ 1疊│ ├──┼─────────────────┼────┤ │27 │客戶資料(個人) │ 1疊│ ├──┼─────────────────┼────┤ │28 │方銘梁等投資資料 │7 張(誤│ │ │ │載28張)│ ├──┼─────────────────┼────┤ │29 │投資資料 │25張(誤│ │ │ │載29張)│ ├──┼─────────────────┼────┤ │30 │馮鑰仁投資資料 │7 張(誤│ │ │ │載30張)│ ├──┼─────────────────┼────┤ │31 │客戶資料 │ 12張│ ├──┼─────────────────┼────┤ │32 │客戶資料 │ 18張│ ├──┼─────────────────┼────┤ │33 │戰略會議 │ 13張│ ├──┼─────────────────┼────┤ │34 │公司用資料 │ 119張│ ├──┼─────────────────┼────┤ │35 │客戶資料 │ 105張│ ├──┼─────────────────┼────┤ │36 │三洋筆電 │ 1臺│ ├──┼─────────────────┼────┤ │37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鍵盤、滑鼠) │ 1組│ ├──┼─────────────────┼────┤ │38 │7063-MH資料 │ 2張│ └──┴─────────────────┴────┘ 2、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客戶資料 │ 5本│ ├──┼─────────────────┼────┤ │2 │本票 │ 1本│ ├──┼─────────────────┼────┤ │3 │臺灣銀行存摺(戶名:彭游正,帳號 │ 1本│ │ │000000000000號) │ │ ├──┼─────────────────┼────┤ │4 │客情表等資料 │ 3張│ ├──┼─────────────────┼────┤ │5 │信用卡及現金卡記事本 │ 1本│ ├──┼─────────────────┼────┤ │6 │NOKIA手機(型號2505,含門號00000000│ 1支│ │ │54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7 │NOKIA手機(型號6505,含門號00000000│ 1支│ │ │79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8 │NOKIA手機(型號E65,含門號000000000│ 1支│ │ │4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9 │ASUS筆記型電腦 │ 1部│ └──┴─────────────────┴────┘ 3、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 號地下室A 區編號20停車格(2589-PZ 自小客車內)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中國信託存摺簿(戶名:劉怡伶,帳號│ 2本│ │ │:000000000000號) │ │ ├──┼─────────────────┼────┤ │2 │中國信託存摺簿(戶名:劉哲宏,含印│ 1本│ │ │鑑1 枚,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3 │筆記本 │ 1本│ ├──┼─────────────────┼────┤ │4 │客戶資料 │ 1本│ ├──┼─────────────────┼────┤ │5 │客戶資料 │ 1本│ ├──┼─────────────────┼────┤ │6 │客戶資料 │ 1本│ └──┴─────────────────┴────┘ (三)、受執行人:張勝鈞 1、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0號7樓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張勝鈞香港花旗銀行支票 │ 2本│ ├──┼─────────────────┼────┤ │2 │蘇櫻娜香港花旗銀行支票 │ 2本│ ├──┼─────────────────┼────┤ │3 │張勝鈞香港花旗銀行對帳單 │ 8份│ ├──┼─────────────────┼────┤ │4 │蘇櫻娜香港花旗銀行對帳單 │ 8份│ ├──┼─────────────────┼────┤ │5 │花旗銀行提款單明細 │ 1疊│ ├──┼─────────────────┼────┤ │6 │荷盛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手冊 │ 3本│ ├──┼─────────────────┼────┤ │7 │員工績效清冊 │ 1本│ ├──┼─────────────────┼────┤ │8 │員工績效表 │ 1本│ │ │ │(21張)│ ├──┼─────────────────┼────┤ │9 │武漢仙島湖臺灣事業發展授權合約書 │ 1本│ ├──┼─────────────────┼────┤ │10 │制度、薪資表、買賣同意書 │ 1本│ ├──┼─────────────────┼────┤ │11 │員工報表 │ 5張│ ├──┼─────────────────┼────┤ │12 │員工行事曆 │ 1本│ ├──┼─────────────────┼────┤ │13 │員工績效表 │ 1本│ ├──┼─────────────────┼────┤ │14 │IT業務制度表 │ 5張│ ├──┼─────────────────┼────┤ │1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存根(戶名:黃麗│ 134張│ │ │慧、帳號000000000000) │ │ ├──┼─────────────────┼────┤ │16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 2本│ ├──┼─────────────────┼────┤ │17 │建物所有權狀(權狀字號: 097楠建字第│ 1張│ │ │009541號) │ │ ├──┼─────────────────┼────┤ │18 │土地增值繳款書、房屋稅繳款書 │ 各1份│ ├──┼─────────────────┼────┤ │19 │訴訟相關文件 │ 1疊│ ├──┼─────────────────┼────┤ │20 │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1-ND-009│ 11張│ │ │9617至26、91ND0000000) │ │ ├──┼─────────────────┼────┤ │21 │御花園B2-7F設計施工合約書、存款條 │ 1本│ │ │(戶名:吳彥寬) │ │ ├──┼─────────────────┼────┤ │22 │員工訓練資料 │ 1袋│ ├──┼─────────────────┼────┤ │23 │IT客戶通知單 │ 1袋│ ├──┼─────────────────┼────┤ │24 │張庭崴郵政存簿(000-00000000000000)│ 3本│ ├──┼─────────────────┼────┤ │25 │蘇德輝高雄三信存摺(00000000000000)│ 4本│ ├──┼─────────────────┼────┤ │26 │蘇玉銖日盛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 │27 │帳冊 │ 1本│ ├──┼─────────────────┼────┤ │28 │員工薪資表 │ 1本│ ├──┼─────────────────┼────┤ │29 │勞雇雙方誠信保密規範 │ 1本│ ├──┼─────────────────┼────┤ │30 │儲備主管培訓班課程筆記摘要 │ 1本│ ├──┼─────────────────┼────┤ │31 │人才養成訓練班 │ 1本│ ├──┼─────────────────┼────┤ │32 │銀行交易憑證 │ 1疊│ ├──┼─────────────────┼────┤ │33 │IT憑證 │ 1本│ ├──┼─────────────────┼────┤ │34 │AIIT 理專訓練光碟 │ 2張│ ├──┼─────────────────┼────┤ │35 │雜項資料 │ 1疊│ ├──┼─────────────────┼────┤ │36 │IT績效表 │ 1袋│ └──┴─────────────────┴────┘ 2、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ASUS筆記型電腦 │ 1臺│ ├──┼─────────────────┼────┤ │2 │張仲崴華僑銀行存摺 │ 1本│ │ │(000-000-00000000) │ │ ├──┼─────────────────┼────┤ │3 │黃淑芬華僑銀行存摺 │ 1本│ │ │(000-000-00000000) │ │ ├──┼─────────────────┼────┤ │4 │蘇玉銖合作金庫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5 │張仲崴郵政存摺(000-00000000000000)│ 1本│ ├──┼─────────────────┼────┤ │6 │蘇玉銖日盛商銀行存摺 │ 1本│ │ │(000-00-000000-000) │ │ ├──┼─────────────────┼────┤ │7 │蘇德輝合作金庫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8 │張庭崴華僑銀行存 │ 1本│ │ │(000-000-0000000-0) │ │ ├──┼─────────────────┼────┤ │9 │黃淑芬華僑銀行存 │ 2本│ │ │(000-000-0000000-0) │ │ ├──┼─────────────────┼────┤ │10 │張仲崴花旗銀行存摺 │ 2本│ ├──┼─────────────────┼────┤ │11 │張仲崴華僑銀行存摺 │ 1本│ │ │(00-000-0000000-0) │ │ ├──┼─────────────────┼────┤ │12 │張庭崴華僑銀行存摺 │ 1本│ │ │(000-000-0000000-0) │ │ ├──┼─────────────────┼────┤ │13 │員工績效薪水單 │ 12本│ ├──┼─────────────────┼────┤ │14 │與員工借貸明細表 │ 4張│ ├──┼─────────────────┼────┤ │15 │美西人壽(NWL)商品簡介 │ 1袋│ ├──┼─────────────────┼────┤ │16 │紀錄帳號紙條 │ 8張│ ├──┼─────────────────┼────┤ │17 │張仲崴花旗銀行票據代收摺 │ 1本│ ├──┼─────────────────┼────┤ │18 │商業本票 │ 1本│ ├──┼─────────────────┼────┤ │19 │員工績效薪水單 │ 1袋│ │ │ │(29張)│ ├──┼─────────────────┼────┤ │20 │雜記紙條 │ 3張│ ├──┼─────────────────┼────┤ │21 │牛樟芝商品簡介 │ 1本│ ├──┼─────────────────┼────┤ │22 │MACA健康食品簡介 │ 1本│ ├──┼─────────────────┼────┤ │23 │員工作業資料 │ 1本│ │ │ │(13張)│ ├──┼─────────────────┼────┤ │24 │MACA健康食品 │ 1盒│ ├──┼─────────────────┼────┤ │25 │張勝鈞名片 │ 8張│ ├──┼─────────────────┼────┤ │26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 │ 1支│ │ │SIM卡,IMEI :000000000000000號) │ │ ├──┼─────────────────┼────┤ │27 │FORTIS商品簡介(含平臺帳號申請表格)│ 1本│ ├──┼─────────────────┼────┤ │28 │管理公司方針 │ 1本│ ├──┼─────────────────┼────┤ │29 │員工行事曆、訓練資料、客戶資料 │ 1本│ ├──┼─────────────────┼────┤ │30 │員工點名簿 │ 1本│ ├──┼─────────────────┼────┤ │31 │進度管制表、員工外出表、破題注意事│ 22張│ │ │項 │ │ ├──┼─────────────────┼────┤ │32 │客戶聯絡狀況客情分析表 │ 35張│ ├──┼─────────────────┼────┤ │33 │天極能量傳真單、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 7張│ │ │請款單、和解書 │ │ ├──┼─────────────────┼────┤ │34 │成交客戶名單 │ 1本│ ├──┼─────────────────┼────┤ │35 │Quantun硬碟30G │ 1顆│ ├──┼─────────────────┼────┤ │36 │MaXtor硬碟40G │ 1顆│ ├──┼─────────────────┼────┤ │37 │筆記本 │ 3本│ ├──┼─────────────────┼────┤ │38 │ATM交易明細、匯款回條匯款水單 │ 17張│ ├──┼─────────────────┼────┤ │39 │夢想板海報 │ 1張│ ├──┼─────────────────┼────┤ │40 │旅遊海報、績效表 │ 1張│ ├──┼─────────────────┼────┤ │41 │員工打卡卡片 │ 15張│ ├──┼─────────────────┼────┤ │42 │桌上型電腦 │ 6部│ │至 │ │ │ │47 │ │ │ ├──┼─────────────────┼────┤ │48 │IT通知書 │ 35張│ ├──┼─────────────────┼────┤ │49 │NEC筆記型電腦 │ 1部│ └──┴─────────────────┴────┘ (四)、受執行人:張嘉如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筆記本 │ 4本│ ├──┼─────────────────┼────┤ │2 │隨身硬碟 │ 1個│ ├──┼─────────────────┼────┤ │3 │銀行存摺 │ 12本│ ├──┼─────────────────┼────┤ │4 │提款卡 │ 9張│ ├──┼─────────────────┼────┤ │5 │名片(張家蓉) │ 2盒│ ├──┼─────────────────┼────┤ │6 │基金資料 │ 5本│ ├──┼─────────────────┼────┤ │7 │公司營收報表 │ 42份│ ├──┼─────────────────┼────┤ │8 │公司筆記本 │ 5本│ ├──┼─────────────────┼────┤ │9 │匯款資料 │ 64張│ ├──┼─────────────────┼────┤ │10 │匯存款單據 │ 9張│ ├──┼─────────────────┼────┤ │11 │支票 │ 1本│ ├──┼─────────────────┼────┤ │12 │公司員工績效表 │ 1 本(│ │ │ │ 131張)│ ├──┼─────────────────┼────┤ │13 │貸款資料 │ 36張│ ├──┼─────────────────┼────┤ │14 │霸王自行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資料│ 35張│ ├──┼─────────────────┼────┤ │15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1支│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16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1支│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17 │三星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1支│ │ │,序號Z0000000000CC4號) │ │ ├──┼─────────────────┼────┤ │18 │匯票購買資料、匯款單 │ 6張│ ├──┼─────────────────┼────┤ │19 │IBM筆電(含電源供器、滑鼠、3G網卡 │ 1臺│ │ │) │ │ ├──┼─────────────────┼────┤ │20 │ACER筆電 │ 1臺│ ├──┼─────────────────┼────┤ │21 │MSI桌型電腦(鍵盤、滑鼠) │ 1臺│ ├──┼─────────────────┼────┤ │22 │金騰公司相關資料 │ 33張│ ├──┼─────────────────┼────┤ │23 │蔡啟仁金融卡 │ 1張│ └──┴─────────────────┴────┘ (五)、受執行人:王祥益 1、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9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2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3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4 │復華銀行存摺 (0000000000000) │ 1本│ ├──┼─────────────────┼────┤ │5 │復華銀行存摺 (0000000000000) │ 1本│ ├──┼─────────────────┼────┤ │6 │玉山銀行存摺 (0000000000000) │ 1本│ ├──┼─────────────────┼────┤ │7 │玉山銀行存摺 (0000000000000) │ 1本│ ├──┼─────────────────┼────┤ │8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摺(00000000000│ 1本│ │ │45) │ │ ├──┼─────────────────┼────┤ │9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摺(00000000000│ 1本│ │ │6) │ │ ├──┼─────────────────┼────┤ │10 │土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1 │土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2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3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4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5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6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7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8 │華南商銀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9 │臺東中小企業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 │ ) │ │ ├──┼─────────────────┼────┤ │20 │板信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0) │ 1本│ ├──┼─────────────────┼────┤ │21 │中國信託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22 │臺灣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23 │臺北國際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24 │萬泰商銀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25 │日盛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0) │ 1本│ ├──┼─────────────────┼────┤ │26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27 │安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0) │ 1本│ ├──┼─────────────────┼────┤ │28 │新竹國際商銀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29 │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30 │復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31 │中華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0) │ 1本│ ├──┼─────────────────┼────┤ │32 │中國信託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33 │臺東區中小企銀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34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35 │遠東國際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0) │ 1本│ ├──┼─────────────────┼────┤ │36 │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摺(000000000│ 1本│ │ │03984) │ │ ├──┼─────────────────┼────┤ │37 │中國信託商銀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38 │高雄區中小企銀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 │39 │郵政存摺(00000000000000) │ 1本│ ├──┼─────────────────┼────┤ │40 │中國信託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41 │土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42 │臺東區中小企銀金融卡(0000000000000│ 1張│ │ │856) │ │ ├──┼─────────────────┼────┤ │43 │世華聯合商銀金融卡(000000000000) │ 1張│ ├──┼─────────────────┼────┤ │44 │萬泰商銀金融卡(000000000000) │ 1張│ ├──┼─────────────────┼────┤ │45 │彰化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1張│ ├──┼─────────────────┼────┤ │46 │中國信託金融卡(000000000000) │ 1張│ ├──┼─────────────────┼────┤ │47 │陽信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 1張│ ├──┼─────────────────┼────┤ │48 │安泰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00) │ 1張│ ├──┼─────────────────┼────┤ │49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 1張│ ├──┼─────────────────┼────┤ │50 │土地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 1張│ ├──┼─────────────────┼────┤ │51 │遠東國際商銀金融卡(00000000000000)│ 1張│ ├──┼─────────────────┼────┤ │52 │中華商銀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1張│ ├──┼─────────────────┼────┤ │53 │中國信託金融卡 (0000000000000) │ 1張│ ├──┼─────────────────┼────┤ │54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 1張│ ├──┼─────────────────┼────┤ │55 │復華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00) │ 1張│ ├──┼─────────────────┼────┤ │56 │郵政儲金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1張│ ├──┼─────────────────┼────┤ │57 │郵政儲金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1張│ ├──┼─────────────────┼────┤ │58 │板信商業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 1張│ ├──┼─────────────────┼────┤ │59 │板信商業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 1張│ ├──┼─────────────────┼────┤ │60 │私章 │ 28顆│ ├──┼─────────────────┼────┤ │61 │中國信託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62 │玉山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63 │郵政儲金存摺(00000000000000) │ 1本│ ├──┼─────────────────┼────┤ │64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65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66 │陽信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67 │個人身份證件影本 │ 1批│ ├──┼─────────────────┼────┤ │68 │股票 (含繳稅單) │ 1批│ ├──┼─────────────────┼────┤ │69 │客戶相關資料 │ 1批│ ├──┼─────────────────┼────┤ │70 │匯款單 │ 1批│ ├──┼─────────────────┼────┤ │71 │薪資明細表 │ 1批│ ├──┼─────────────────┼────┤ │72 │公司資料(含教戰手冊) │ 9本│ ├──┼─────────────────┼────┤ │73 │隨身碟(1G銀色imation) │ 1只│ ├──┼─────────────────┼────┤ │74 │隨身碟(創見、2G、黑色) │ 1只│ ├──┼─────────────────┼────┤ │75 │商品資料 │ 1批│ ├──┼─────────────────┼────┤ │76 │客戶資料 │ 1批│ ├──┼─────────────────┼────┤ │77 │筆記本 │ 9本│ ├──┼─────────────────┼────┤ │78 │客戶資料 │ 11本│ ├──┼─────────────────┼────┤ │79 │桌上型電腦(含鍵盤、滑鼠、螢幕) │ 1組│ └──┴─────────────────┴────┘ 2、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宏碁電腦(手提) │ 1臺│ ├──┼─────────────────┼────┤ │2 │華南商業銀行東苓分行(戶名:陳紋慧│ 1本│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3 │合作金庫銀行灣內分行(戶名:林雅琦│ 1本│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4 │硬碟 │ 1臺│ ├──┼─────────────────┼────┤ │5 │臺灣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 10張│ ├──┼─────────────────┼────┤ │6 │售後服務表 │ 2張│ ├──┼─────────────────┼────┤ │7 │客戶追蹤表 │ 3張│ ├──┼─────────────────┼────┤ │8 │計劃書 │ 2張│ ├──┼─────────────────┼────┤ │9 │商業本票簿 (N0-000000-000000) │ 15張│ ├──┼─────────────────┼────┤ │10 │筆記本 │ 1本│ ├──┼─────────────────┼────┤ │11 │保單 (林坤宏) │ 1份│ ├──┼─────────────────┼────┤ │12 │保單 (馬錦民) │ 1份│ ├──┼─────────────────┼────┤ │13 │電話繳款單 │ 5張│ ├──┼─────────────────┼────┤ │14 │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1枚│ ├──┼─────────────────┼────┤ │15 │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1枚│ ├──┼─────────────────┼────┤ │16 │手機 (SAMSUNG)0000000000 │ 1支│ ├──┼─────────────────┼────┤ │17 │私章 (洪宗伯) │ 1枚│ └──┴─────────────────┴────┘ 3、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 號19樓之2 (5619 -XM自小客車內)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王祥益日盛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 │8) │ │ ├──┼─────────────────┼────┤ │2 │胡錦昌郵局存摺(0000000-0000000) │ 2本│ ├──┼─────────────────┼────┤ │3 │傅士明陽信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4 │劉玉堂合作金庫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六)、受執行人:馮鑰仁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 │ │ ├──┼─────────────────┼────┤ │2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3 │NOKIA手機(遠傳全球通00000000000,│ 1支│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4 │隨身碟 │ 1只│ ├──┼─────────────────┼────┤ │5 │隨身碟 │ 1只│ ├──┼─────────────────┼────┤ │6 │隨身碟 │ 1只│ ├──┼─────────────────┼────┤ │7 │隨身碟 │ 1只│ └──┴─────────────────┴────┘ (七)、受執行人:李鳳如 1、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5樓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客戶資料表 │ 5本│ ├──┼─────────────────┼────┤ │2 │打卡鐘卡片 │ 1箱│ ├──┼─────────────────┼────┤ │3 │現金收入傳票、高雄市國稅局繳款書 │ 1袋│ ├──┼─────────────────┼────┤ │4 │InvestorsTrust認購合約書(牛皮紙袋 │ 8袋│ │ │裝) │ │ ├──┼─────────────────┼────┤ │5 │NationalWestern認證卡片 │ 16張│ ├──┼─────────────────┼────┤ │6 │人事資料卡及面談資料 │ 1袋│ ├──┼─────────────────┼────┤ │7 │買賣同意書 │ 1箱│ ├──┼─────────────────┼────┤ │8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鍵盤、滑鼠) │ 1組│ ├──┼─────────────────┼────┤ │9 │客戶資料、切結書 │ 1箱│ ├──┼─────────────────┼────┤ │10 │員工預支薪水資料 │ 1本│ └──┴─────────────────┴────┘ 2、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IBM筆記型電腦 │ 1臺│ ├──┼─────────────────┼────┤ │2 │營收日報表 │ 1冊│ ├──┼─────────────────┼────┤ │3 │現金支出傳票(空白) │ 5冊│ ├──┼─────────────────┼────┤ │4 │公司人事資料卡(空白) │ 1冊│ ├──┼─────────────────┼────┤ │5 │員工上班卡(空白) │ 1冊│ ├──┼─────────────────┼────┤ │6 │公司支出發票 │ 1疊│ ├──┼─────────────────┼────┤ │7 │匯款單 │ 10張│ ├──┼─────────────────┼────┤ │8 │公司營收單 │ 4袋│ ├──┼─────────────────┼────┤ │9 │霸王號單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存款│ 1本│ │ │存摺 │ │ ├──┼─────────────────┼────┤ │10 │電腦(螢幕、鍵盤、主機) │ 1組│ ├──┼─────────────────┼────┤ │11 │基金認購申請書 │ 1冊│ ├──┼─────────────────┼────┤ │12 │尊榮理財管理帳戶轉匯申請書 │ 1冊│ ├──┼─────────────────┼────┤ │13 │保險單 │ 1冊│ ├──┼─────────────────┼────┤ │14 │基金中英文對照表 │ 1冊│ ├──┼─────────────────┼────┤ │15 │收支記事本 │ 3本│ ├──┼─────────────────┼────┤ │16 │匯款單 │ 1疊│ ├──┼─────────────────┼────┤ │17 │公司營收及支出帳冊 │ 1冊│ ├──┼─────────────────┼────┤ │18 │薪資發放表 │ 3張│ ├──┼─────────────────┼────┤ │19 │員工薪資表 │ 9張│ ├──┼─────────────────┼────┤ │20 │員工獎金發放表 │ 15張│ ├──┼─────────────────┼────┤ │21 │員工守則 │ 1張│ ├──┼─────────────────┼────┤ │22 │名片 │ 3張│ ├──┼─────────────────┼────┤ │23 │彰化銀行儲金簿(戶名:許洺瑋、林碧│ 5本│ │ │容、劉怡伶、王祥益、李鳳如等) │ │ ├──┼─────────────────┼────┤ │24 │李鳳如郵局儲金簿 │ 1本│ ├──┼─────────────────┼────┤ │25 │李鳳如華南商業銀行存摺 │ 1本│ ├──┼─────────────────┼────┤ │26 │李鳳如寶華銀行存摺 │ 1本│ ├──┼─────────────────┼────┤ │27 │林雅琦中國信託儲金簿 │ 1本│ ├──┼─────────────────┼────┤ │28 │薪資袋(內含現金共36629元) │ 6袋│ ├──┼─────────────────┼────┤ │29 │便條紙 │ 7張│ ├──┼─────────────────┼────┤ │30 │SONY手機0000000000 │ 1支│ │ │(IMEI:00000000000000000號) │ │ ├──┼─────────────────┼────┤ │31 │客戶名冊 │ 4冊│ ├──┼─────────────────┼────┤ │32 │健康食品(MACA) │ 141盒│ └──┴─────────────────┴────┘ (八)、受執行人:林雅琦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華碩筆記型電腦 │ 1臺│ ├──┼─────────────────┼────┤ │2 │滑鼠 │ 1臺│ ├──┼─────────────────┼────┤ │3 │電源線(電腦) │ 1條│ ├──┼─────────────────┼────┤ │4 │手機(SONY、0000000000) │ 1支│ ├──┼─────────────────┼────┤ │5 │手機(NOKIA、0000000000) │ 1支│ ├──┼─────────────────┼────┤ │6 │手機(NOKIA、0000000000) │ 1支│ ├──┼─────────────────┼────┤ │7 │無線上網網路卡(ASUST500) │ 1支│ ├──┼─────────────────┼────┤ │8 │筆記本 │ 3本│ │ │(交友資料、公司資料、進修資料 ) │ │ ├──┼─────────────────┼────┤ │9 │GA2009年部門發展簿 │ 1本│ ├──┼─────────────────┼────┤ │10 │基金淨值表 │ 4張│ ├──┼─────────────────┼────┤ │11 │客戶聯絡狀況分析表 │ 16張│ ├──┼─────────────────┼────┤ │12 │客戶名單 │ 1張│ ├──┼─────────────────┼────┤ │13 │基金基本資料 │ 1張│ ├──┼─────────────────┼────┤ │14 │自己注意的細項 │ 1張│ ├──┼─────────────────┼────┤ │15 │張長榮彩色影印身份證(正反面) │ 1張│ ├──┼─────────────────┼────┤ │16 │買基金帳號 │ 2張│ ├──┼─────────────────┼────┤ │17 │空白客戶聯絡狀況分析表 │ 15張│ ├──┼─────────────────┼────┤ │18 │相關資料 │ 16張│ ├──┼─────────────────┼────┤ │19 │小方章(林雅琦) │ 1個│ ├──┼─────────────────┼────┤ │20 │電腦提袋 │ 1個│ └──┴─────────────────┴────┘ (九)、受執行人:林碧容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NOKIA手機(0000000000) │ 1支│ ├──┼─────────────────┼────┤ │2 │NOKIA手機(0000000000) │ 1支│ ├──┼─────────────────┼────┤ │3 │土地銀行存摺,戶名:林碧容 │ 1本│ ├──┼─────────────────┼────┤ │4 │郵局存摺,戶名:林碧容 │ 1本│ ├──┼─────────────────┼────┤ │5 │郵局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1張│ ├──┼─────────────────┼────┤ │6 │明信片 │ 2張│ ├──┼─────────────────┼────┤ │7 │手提電腦(PClOO2HA) │ 1臺│ ├──┼─────────────────┼────┤ │8 │客戶相關資料 │ 5張│ ├──┼─────────────────┼────┤ │9 │保單資料 │ 26頁│ ├──┼─────────────────┼────┤ │10 │旅行支票收據等資料 │ 26頁│ ├──┼─────────────────┼────┤ │11 │計劃認購申請書 │ 17頁│ ├──┼─────────────────┼────┤ │12 │筆記本(記事本) │ 1本│ ├──┼─────────────────┼────┤ │13 │筆記本(客戶基本資料) │ 1本│ ├──┼─────────────────┼────┤ │14 │郵局存摺,戶名:江智照 │ 1本│ └──┴─────────────────┴────┘ (十)、受執行人:黃景微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中國信託存摺(戶名:黃景微,帳號19│ 1份│ │ │0000000000號,含金融信用卡乙張、印│ │ │ │章乙枚) │ │ ├──┼─────────────────┼────┤ │2 │中國信託存摺(戶名:郭峰銘,帳號 │ 1份│ │ │000000000000號,含印章乙枚) │ │ ├──┼─────────────────┼────┤ │3 │NOKl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IMEI:0000000000000號) │ │ ├──┼─────────────────┼────┤ │4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IMEI:000000000000000號) │ │ ├──┼─────────────────┼────┤ │5 │L型資料夾 │ 1個│ │ │ │(18頁)│ ├──┼─────────────────┼────┤ │6 │花旗銀行客戶開戶暨匯資料空白表 │ 1份│ ├──┼─────────────────┼────┤ │7 │FORTIS基金簡介及申請文件表 │ 1份│ │ │ │(24頁)│ ├──┼─────────────────┼────┤ │8 │FORTIS投資保險書及相關基金簡介 │ 1份│ │ │ │(31頁)│ ├──┼─────────────────┼────┤ │9 │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 │ 1份│ │ │ │ (9張)│ ├──┼─────────────────┼────┤ │10 │筆記本 │ 1本│ ├──┼─────────────────┼────┤ │11 │筆記本 │ 1本│ ├──┼─────────────────┼────┤ │12 │筆記本 │ 1本│ ├──┼─────────────────┼────┤ │13 │MSI小筆電 │ 1臺│ ├──┼─────────────────┼────┤ │14 │筆記本 │ 1本│ ├──┼─────────────────┼────┤ │15 │筆記本 │ 1本│ ├──┼─────────────────┼────┤ │16 │AIIT 投顧客戶認購書資料夾 │ 1份│ ├──┼─────────────────┼────┤ │17 │筆記本 │ 1本│ ├──┼─────────────────┼────┤ │18 │AIIT 投顧計劃認購申請書資料夾 │ 1份│ ├──┼─────────────────┼────┤ │19 │中華電信無線網卡 │ 1個│ └──┴─────────────────┴────┘ (十一)、受執行人:宋珮青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華碩小筆電 │ 1臺│ ├──┼─────────────────┼────┤ │2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3 │易利信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1支│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 │4 │基金公司筆記 │ 1本│ ├──┼─────────────────┼────┤ │5 │貨幣買賣筆記 │ 1本│ ├──┼─────────────────┼────┤ │6 │開會行程筆記 │ 1本│ ├──┼─────────────────┼────┤ │7 │客戶資料筆記 │ 1本│ ├──┼─────────────────┼────┤ │8 │每日行程及平日筆記 │ 1本│ ├──┼─────────────────┼────┤ │9 │宋珮青名片 │ 1盒│ ├──┼─────────────────┼────┤ │10 │基金種類及公開說明書 │ 21頁│ ├──┼─────────────────┼────┤ │11 │基金淨值表 │ 3張│ ├──┼─────────────────┼────┤ │12 │投資相連投保書及臺灣銀行電匯單 │ 18張│ ├──┼─────────────────┼────┤ │13 │計劃認購申請書 │ 1張│ ├──┼─────────────────┼────┤ │14 │富通保險給客戶郭家承的計畫書及資料│ 4張│ └──┴─────────────────┴────┘ (十二)、受執行人:凌偉婷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 │ 1張│ ├──┼─────────────────┼────┤ │2 │行事曆 │ 1本│ ├──┼─────────────────┼────┤ │3 │筆記本 │ 1本│ ├──┼─────────────────┼────┤ │4 │筆記本 │ 1本│ ├──┼─────────────────┼────┤ │5 │客戶聯絡分析表 │ 23頁│ ├──┼─────────────────┼────┤ │6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IMEI:000000000000000號) │ │ ├──┼─────────────────┼────┤ │7 │基金近況表 │ 11張│ ├──┼─────────────────┼────┤ │8 │筆記本 │ 1本│ ├──┼─────────────────┼────┤ │9 │遠傳電信帳單 │ 2張│ ├──┼─────────────────┼────┤ │10 │名片 │ 2張│ ├──┼─────────────────┼────┤ │11 │花旗銀行開戶資料空表 │ 5頁│ ├──┼─────────────────┼────┤ │12 │凌偉婷美西人壽保單 │ 1本│ ├──┼─────────────────┼────┤ │13 │凌偉婷三商美邦人壽保單 │ 1本│ ├──┼─────────────────┼────┤ │14 │龔哲民國泰人壽保單 │ 1本│ ├──┼─────────────────┼────┤ │15 │筆記型電腦 │ 1臺│ └──┴─────────────────┴────┘ (十三)、受執行人:林碧玟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微星小筆電(含電源、滑鼠) │ 1臺│ ├──┼─────────────────┼────┤ │2 │臺灣大哥大3G無線網卡(IMEI:355359│ 1支│ │ │000000000) │ │ ├──┼─────────────────┼────┤ │3 │隨身碟 │ 1具│ ├──┼─────────────────┼────┤ │4 │亞太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1支│ ├──┼─────────────────┼────┤ │5 │ SonyEnricsson手機(含門號000000000│ 1支│ │ │ 4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00) │ │ ├──┼─────────────────┼────┤ │6 │胡恭勳玉山金融帳戶存簿(帳號0000000│ 1組│ │ │214552號、含印鑑、密碼 ) │ │ ├──┼─────────────────┼────┤ │7 │中國信託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0│ 1張│ │ │9) │ │ ├──┼─────────────────┼────┤ │8 │郵局提款卡(帳戶00000000000000) │ 1張│ ├──┼─────────────────┼────┤ │9 │林雅琦土地銀行提款卡 │ 1組│ │ │(帳戶000000000000含密碼) │ │ ├──┼─────────────────┼────┤ │10 │筆記本 │ 1本│ ├──┼─────────────────┼────┤ │11 │筆記本 │ 1本│ ├──┼─────────────────┼────┤ │12 │上網資料筆記本 │ 1本│ ├──┼─────────────────┼────┤ │13 │上網資料筆記本 │ 1本│ ├──┼─────────────────┼────┤ │14 │金融指數筆記本 │ 1本│ ├──┼─────────────────┼────┤ │15 │保險資訊筆記本 │ 1本│ ├──┼─────────────────┼────┤ │16 │問與答資料筆記本 │ 1本│ ├──┼─────────────────┼────┤ │17 │每日工作筆記本 │ 1本│ ├──┼─────────────────┼────┤ │18 │金融資訊資料夾 │ 1本│ ├──┼─────────────────┼────┤ │19 │客戶聯絡分析表 │ 10頁│ ├──┼─────────────────┼────┤ │20 │資料 │ 5頁│ ├──┼─────────────────┼────┤ │21 │金融資料 │ 20頁│ ├──┼─────────────────┼────┤ │22 │客戶資料表 │ 20頁│ ├──┼─────────────────┼────┤ │23 │參考資料 │ 21頁│ ├──┼─────────────────┼────┤ │24 │理財資料 │ 75頁│ └──┴─────────────────┴────┘ (十四)、受執行人:林君徽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華碩簡易型電腦(含袋子) │ 1臺│ ├──┼─────────────────┼────┤ │2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IME│ 1支│ │ │I:000000000000000號) │ │ ├──┼─────────────────┼────┤ │3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IME│ 1支│ │ │I:00000000000000000號) │ │ ├──┼─────────────────┼────┤ │4 │LG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1支│ ├──┼─────────────────┼────┤ │5 │倍興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資料 │ 1張│ ├──┼─────────────────┼────┤ │6 │客戶聯絡狀況分析表 │ 19張│ ├──┼─────────────────┼────┤ │7 │客戶資料表 │ 4張│ ├──┼─────────────────┼────┤ │8 │基金代號報表 │ 7張│ ├──┼─────────────────┼────┤ │9 │林君徽名片(倍興旺) │ 1張│ ├──┼─────────────────┼────┤ │10 │林君徽名片(NATIONALWESTERN) │ 1張│ ├──┼─────────────────┼────┤ │11 │恆生銀行帳戶號碼資料 │ 1張│ ├──┼─────────────────┼────┤ │12 │7063-MH劉怡伶汽車保險證 │ 1張│ ├──┼─────────────────┼────┤ │13 │劉怡伶郵政劃撥儲金持戶存款單 │ 1張│ └──┴─────────────────┴────┘ (十五)、受執行人:許予婷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筆記本 │ 1本│ ├──┼─────────────────┼────┤ │2 │筆記本 │ 1本│ ├──┼─────────────────┼────┤ │3 │筆記本 │ 1本│ ├──┼─────────────────┼────┤ │4 │筆記本 │ 1本│ ├──┼─────────────────┼────┤ │5 │客戶聯絡狀況分析表 │ 21張│ ├──┼─────────────────┼────┤ │6 │筆記本 │ 1本│ ├──┼─────────────────┼────┤ │7 │筆記本 │ 1本│ ├──┼─────────────────┼────┤ │8 │私章(李博誠、許予婷) │ 2只│ ├──┼─────────────────┼────┤ │9 │郵局金融卡(000000000000000) │ 1張│ ├──┼─────────────────┼────┤ │10 │恆生銀行匯款帳號資料卡 │ 1張│ ├──┼─────────────────┼────┤ │11 │Acer筆記型電腦 │ 1臺│ ├──┼─────────────────┼────┤ │12 │客戶資料(徐仲宏) │ 28張│ ├──┼─────────────────┼────┤ │13 │客戶資料 │ 16張│ ├──┼─────────────────┼────┤ │14 │NOKIA手機(型號5310,含門號0000000│ 1支│ │ │352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15 │Sharp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16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十六)、受執行人:陳昕婕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手提電腦ACER(含電源線及滑鼠) │ 1臺│ ├──┼─────────────────┼────┤ │2 │SONY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1支│ ├──┼─────────────────┼────┤ │3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4 │土地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 1張│ ├──┼─────────────────┼────┤ │5 │寶華銀行現金卡(000000000000) │ 1張│ ├──┼─────────────────┼────┤ │6 │資金匯款銀行 (恆生銀行) │ 1張│ ├──┼─────────────────┼────┤ │7 │無線網卡 │ 1支│ ├──┼─────────────────┼────┤ │8 │公司專有名詞筆記本 │ 1本│ ├──┼─────────────────┼────┤ │9 │淨值基金資料 │ 1本│ ├──┼─────────────────┼────┤ │10 │客戶分析表 │ 1本│ ├──┼─────────────────┼────┤ │11 │週計劃登錄本 │ 2本│ ├──┼─────────────────┼────┤ │12 │客戶分析表、淨值基金資料 │ 1本│ ├──┼─────────────────┼────┤ │13 │公司晨報筆記本 │ 2本│ ├──┼─────────────────┼────┤ │14 │客戶資料 │ 2本│ ├──┼─────────────────┼────┤ │15 │中國信託存款存摺 │ 1本│ └──┴─────────────────┴────┘ (十七)、受執行人:陳紋慧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SonyEricsson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 1支│ │ │號SIM卡,IEMI: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2 │郵局提款卡(00000000000000) │ 1張│ ├──┼─────────────────┼────┤ │3 │林雅琦提供予陳紋慧使用之無線網卡 │ 1支│ ├──┼─────────────────┼────┤ │4 │筆記本1 │ 1本│ ├──┼─────────────────┼────┤ │5 │筆記本2 │ 1本│ ├──┼─────────────────┼────┤ │6 │筆記本3 │ 1本│ ├──┼─────────────────┼────┤ │7 │筆記及資料 │ 16張│ ├──┼─────────────────┼────┤ │8 │HP電腦+滑鼠+電源線 │ 1組│ └──┴─────────────────┴────┘ 附表四:卷宗名稱簡稱代號對照表 ┌───┬────────────────────────────┬────┐ │編 號│ 卷 宗 名 稱 │簡稱代號│ ├───┼────────────────────────────┼────┤ │ 1 │張勝鈞等23人詐騙集團案6之1卷 │ A1 卷 │ ├───┼────────────────────────────┼────┤ │ 2 │張勝鈞等23人詐騙集團案6之2卷 │ A2 卷 │ ├───┼────────────────────────────┼────┤ │ 3 │張勝鈞等23人詐騙集團案6之3卷 │ A3 卷 │ ├───┼────────────────────────────┼────┤ │ 4 │張勝鈞等23人詐騙集團案6之4卷 │ A4 卷 │ ├───┼────────────────────────────┼────┤ │ 5 │張勝鈞等23人詐騙集團案6之5卷 │ A5 卷 │ ├───┼────────────────────────────┼────┤ │ 6 │張勝鈞等23人詐騙集團案6之6卷 │ A6 卷 │ ├───┼────────────────────────────┼────┤ │ 7 │高市警刑偵十四字第0980005587號卷 │ A7 卷 │ ├───┼────────────────────────────┼────┤ │ 8 │被告張勝鈞等警詢筆錄資料(一) │ A8 卷 │ ├───┼────────────────────────────┼────┤ │ 9 │被告林碧玟等警詢筆錄資料(二) │ A9 卷 │ ├───┼────────────────────────────┼────┤ │ 10 │被告黃景微等警詢筆錄資料(三) │ A10卷 │ ├───┼────────────────────────────┼────┤ │ 1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639號卷(一) │ B1 卷 │ ├───┼────────────────────────────┼────┤ │ 1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639號卷(二) │ B2 卷 │ ├───┼────────────────────────────┼────┤ │ 1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107號卷 │ B3 卷 │ ├───┼────────────────────────────┼────┤ │ 1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524號卷 │ B4 卷 │ ├───┼────────────────────────────┼────┤ │ 1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核交字第662號卷 │ B4-2卷 │ ├───┼────────────────────────────┼────┤ │ 16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大二中隊保二(3)(2)警│ B4-3卷 │ │ │創字第0980000579號卷 │ │ ├───┼────────────────────────────┼────┤ │ 1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2223號卷 │ B5 卷 │ ├───┼────────────────────────────┼────┤ │ 1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羈字第337號卷 │ B6 卷 │ ├───┼────────────────────────────┼────┤ │ 1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一) │ C1 卷 │ ├───┼────────────────────────────┼────┤ │ 2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二) │ C2 卷 │ ├───┼────────────────────────────┼────┤ │ 2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三) │ C3 卷 │ ├───┼────────────────────────────┼────┤ │ 2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四) │ C4 卷 │ ├───┼────────────────────────────┼────┤ │ 2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五) │ C5 卷 │ ├───┼────────────────────────────┼────┤ │ 2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六) │ C6 卷 │ ├───┼────────────────────────────┼────┤ │ 2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七) │ C7 卷 │ ├───┼────────────────────────────┼────┤ │ 2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八) │ C8 卷 │ ├───┼────────────────────────────┼────┤ │ 2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九) │ C9 卷 │ ├───┼────────────────────────────┼────┤ │ 2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十) │ C10卷 │ ├───┼────────────────────────────┼────┤ │ 2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十一) │ C11卷 │ ├───┼────────────────────────────┼────┤ │ 3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十二) │ C12卷 │ ├───┼────────────────────────────┼────┤ │ 3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十三) │ C13卷 │ ├───┼────────────────────────────┼────┤ │ 3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十四) │ C14卷 │ ├───┼────────────────────────────┼────┤ │ 3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十五) │ C15卷 │ ├───┼────────────────────────────┼────┤ │ 3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十六) │ C16卷 │ ├───┼────────────────────────────┼────┤ │ 3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金上訴第10號卷(一) │ D1 卷 │ ├───┼────────────────────────────┼────┤ │ 36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金上訴第10號卷(二) │ D2 卷 │ ├───┼────────────────────────────┼────┤ │ 37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金上訴第10號卷(三) │ D3 卷 │ ├───┼────────────────────────────┼────┤ │ 38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金上訴第10號卷(四) │ D4 卷 │ ├───┼────────────────────────────┼────┤ │ 39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8號卷 │最高院卷│ ├───┼────────────────────────────┼────┤ │ 4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8352號卷 │併辦卷㈠│ ├───┼────────────────────────────┼────┤ │ 41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南市機法字第10366540220號卷 │併辦卷㈡│ ├───┼────────────────────────────┼────┤ │ 4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一)第5號卷(一) │ D5 卷 │ ├───┼────────────────────────────┼────┤ │ 4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一)第5號卷(二) │ D6 卷 │ ├───┼────────────────────────────┼────┤ │ 4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一)第5號卷(三) │ D7 卷 │ ├───┼────────────────────────────┼────┤ │ 4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一)第5號卷(四) │ D8 卷 │ ├───┼────────────────────────────┼────┤ │ 46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一)第5號卷(五) │ D9 卷 │ ├───┼────────────────────────────┼────┤ │ 47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一)第5號卷(六) │ D10卷 │ └───┴────────────────────────────┴────┘ 附表五以附件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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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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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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