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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8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簡志瑩陳美燕唐照明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里安
選任辯護人
朱世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 年
度金訴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9 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7884號、106 年度偵字
第8611號、106 年度偵字第12550 號、107 年度偵字第643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許里安部分撤銷。

本件許里安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里安明知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貸款,需提出收入證明供金融機構審核、評估申辦者個人之信用及還款能力,供作核定貸款金額及是否准予核貸依據,倘信用不良、資力不足或還款能力不佳者,則無從或難以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貸款或僅能獲貸較低金額款項,竟分別與附表編號5 、11、12所載共犯等人,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文書等犯意聯絡,由附表編號5 、11、12所示等人偽造如附表編號5 、11、12所示文件充作財力證明,再由附表編號5 、11、12所示申請人虛偽填載貸款申請書資料,於附表編號5 、11、12所示時間行使偽造如附表編號5 、11、12所示文件,向附表編號5 、11、12所示大眾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及臺灣銀行大昌分行申辦房屋貸款,致該等銀行(林明毅除外)之承辦人員誤信附表編號5 、11、12所示申請人之資力及償還能力良好,因而陷於錯誤,核貸並撥款如附表編號5 、11、12所示金額予各該申請人之銀行帳戶,足生損害於上開銀行。因認被告許里安就附表編號5 、12所為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另附表編號11所為涉犯刑法第216 條、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許里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審諭知罪刑之判決,被告許里安不服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並於民國110 年4 月20日繫屬於本院。惟被告許里安嗣於110 年11月6 月死亡等情,業據其辯護人陳明在卷,並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醫院110 年11月6 日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許里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許里安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三、至同案被告林明毅、丁柏森、江旻璋、郭怡君、何盈盈(原名何佩儒)、郭欣達、陳志忠、楊新平、黃啟明及沈俊宏部分,另行審結,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美金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宗慶、曾靖雅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被告(申│申貸房屋│申請日期/核貸 │申貸時所檢附之偽│核貸金額/實 │偽造之文件││ │貸人)/ │門牌 │日期/遭詐騙銀 │造財力證明文件 │際成交金額 │ ││ │共犯 │ │行 │ │(新臺幣) │ │├──┼────┼────┼───────┼────────┼──────┼─────┤│1至4│略 │ │ │ │ │ │├──┼────┼────┼───────┼────────┼──────┼─────┤│ 5 │胡添正 │高雄市左│103年12月29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3,383萬元/ │偽造錦順興││ │(已提起│營區文才│104年1月23日/ │財產查詢清單、財│3,100萬元/ │實業有限公││ │公訴,經│路167號 │大眾銀行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差額283萬元 │司薪資給付││ │法院判 │ │ │101年度、102年度│ │總額、偽造││ │決)/ │ │ │綜合得稅各類所得│ │存摺明細、││ │林明毅 │ │ │資料清單、中國信│ │餘額 ││ │江旻璋 │ │ │託銀行高雄分行 │ │ ││ │梁晉詮 │ │ │000000000000號存│ │ ││ │郭怡君 │ │ │摺 │ │ ││ │何佩儒 │ │ │ │ │ ││ │許里安 │ │ │ │ │ │├──┼────┼────┼───────┼────────┼──────┼─────┤│6至 │略 │ │ │ │ │ ││10 │ │ │ │ │ │ │├──┼────┼────┼───────┼────────┼──────┼─────┤│11 │莊詠喬/ │高雄市仁│106年7月7日向 │寺泫企業有限公司│未遂(被土 │偽造存摺明││ │林駿閎(│武區八德│土地銀行申貸,│之永豐銀行存摺、│地銀行退 │細、餘額 ││ │另為緩起│北路730 │未核貸而未遂。│莊詠喬之渣打銀行│回) │ ││ │訴處分)│號7樓 │ │存摺 │ │ ││ │楊雯羽 ├────┤ │ │ │ ││ │梁晉詮 │高雄市仁│ │ │ │ ││ │許里安 │武區八德│ │ │ │ ││ │丁柏森 │路728號4│ │ │ │ ││ │ │樓(均為│ │ │ │ ││ │ │千洋建設│ │ │ │ ││ │ │鉑濤會新│ │ │ │ ││ │ │建案) │ │ │ │ │├──┼────┼────┼───────┼────────┼──────┼─────┤│12 │林志仁/ │高雄市仁│106年7月/106年│來厝呷飯餐廳林志│1,110元/ │偽造存摺明││ │林駿閎(│武區八德│7月21日/台灣銀│仁之陽信銀行 │950萬元/ │細、餘額 ││ │另為緩起│北路730 │行大昌分行 │000000000000號存│差額160萬元 │ ││ │訴處分)│號6樓(千│ │摺 │ │ ││ │梁晉詮 │洋建設之│ │ │ │ ││ │楊雯羽 │鉑濤會新│ │ │ │ ││ │許里安 │建案) │ │ │ │ ││ │丁柏森 │ │ │ │ │ │├──┼────┼────┼───────┼────────┼──────┼─────┤│13 │略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陳美燕

法 官 唐照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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